会计人员离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11-05 11: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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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离职报告

篇1

文章摘要:中建泓泰集团2013年度高层管理人员在南宁总部大会议室顺利召开.集团董事长夏美稳、集团行政人力总监朱军、集团财务总监李薇、通信公司总经理陈立柱、电力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壮旺公司总经理王国庆、旗下三家子公司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 返回列表 2014-12-28 2013年12月30日,中建泓泰集团2013年度高层管理人员在南宁总部大会议室顺利召开.集团董事长夏美稳、集团行政人力总监朱军、集团财务总监李薇、通信公司总经理陈立柱、电力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壮旺公司总经理王国庆、旗下三家子公司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董事长致词后,各高层管理人员就2013年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与总结,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也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合理地规划.全体与会人员认真聆听与反思,在思想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撼与强烈的反应.

夏美稳董事长在听取全体高层管理人员述职后指出,一年一度的述职,不仅让全体管理人员系统回顾总结了一年的工作情况,更重要的是为新一年的工作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夏美稳董事长首先感谢全体员工对公司事业的全力支持与付出,同时表示2014年将继续推进集团化运作,推行目标管理,持续深化机构改革,全面推行“阿米巴”经营管理模式.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进一步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位,持续保持旺盛的斗争和激情,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企业与员工一道成长,发展共赢,共同分享胜利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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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记账。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记账业务。

委托记账的单位,应当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第三章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记账;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单位领导成员中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或者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委托未经审批的记账机构记账或者记账机构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记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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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涵义与原则

1.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涵义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在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各种方式、形式以及规则的总和。从整体来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属于会计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对会计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所做出的具体制度安排。这个定义着重强调以下几点:其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本身具有动态性,即它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其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理解,既包括政府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又包括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其三,任何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组织与管理会计人员。

2.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原则

(1)实践原则。实践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通过实践来进行检验。对于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给予肯定还是加以否定,可以先进行试点的实践,如果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确实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经济生活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那么我们就应当坚持下去。

(2)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收益或者是减少的损失应当大于改革的成本。只有将制度变迁的成本控制在其产生的效益之内,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才能进行。

(3)政企分离原则。政企分离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坚持政府与企业职能分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协同动作、权责分明,是推行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4)分类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别的会计人员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落实企业对会计人员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会计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控制,既要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充分行使知情和监督权,又要保证经营者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权。

二、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主要模式

1.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美国为代表,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政府不直接领导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工作,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由民间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公认会计准则;(2)会计人员资格的确认、业务等级的评定,不存在统一的资格考试,完全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3)会计人员及会计主管的任免、奖惩等,都是由企业管理当局决定的,会计人员只对企业管理当局负责;(4)企业管理当局应按公认会计准则要求组织和领导本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提供合乎要求的财务报告;(5)会计人员要受到会计职业团体的监督,如美国管理会计人员协会制定的《管理会计人员道德行为规则》,对会计人员执法、公正客观地提供信息、保密、解决与上级领导的冲突等都有规定。

2.政府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法国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法国推行以公共会计体制为主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1)政府在会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总方案》由经济财政部领导的会计监管委员会(CRC)制定并公布;(2)会计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和企业会计,所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共会计体制;(3)公共会计人员由财政部任命或认可派到国有单位,其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设立的公共会计总司及其各办事处,负责对公共会计人员的选拔、调迁、工资及其他待遇等;(4)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公共会计人员承担,派驻单位不另设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对国有企业,另设会计机构进行经营业务核算,公共会计人员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只监督其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负责税款及其他应交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5)公共会计人员工作实行轮换制度,任何一个公共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不得超过7年;(6)公共会计人员要接受审计法院的检查和审计,如果在工作中出现错误,除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

3.我国新的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构建我国新的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管理,将企业会计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隶属于董事会,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通过对企业资金运动的客观反映,为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提供会计信息,也为管理会计提供直接的资料来源;管理会计为经营者服务,利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改制,为企业决策部门提供有用的再生信息,并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新体制将财务会计人员在企业内部独立出来,脱离经营者的控制,大大降低了二者勾结合谋的可能性。

三、进一步完善新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新体制的配套制度

应当尽快制定新体制的试行办法、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各级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的设置,聘用各类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资格,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权责的划分,对会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侵犯会计人员权益、阻碍会计人员工作行为的处罚等做出规定。此外,还要建立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选拔聘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业务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轮岗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奖惩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离职审计制度等。

2.正确处理财务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关系

为了顺利推行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扫清人为障碍,应当处理好财务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管是财务会计人员,还是企业的经营者,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身份,及时调整关系相互适应,正视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作用的存在,共同努力,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二者应该共同把好财务收支关,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抑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合法。

3.强化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

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特别是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成败。强化会计人员的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会计核算软件功能结构、数据处理流程,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懂得简单操作与维护,熟悉网络知识。由于本身集技术性、严谨性、及时性于一体,若想在短时间内普遍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并不现实。因此,可以先重点培训一批具有较高计算机应用与维护能力、了解会计软件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会计人员,再由他们在企业内部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带动其他的会计人员共同提高素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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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考核经济责任的一系列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会计基础工作的内容很广,基本含盖了整个会计过程。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 目前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经济活动环境的变化,我国会计基础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日益显示出与国际制度接轨的趋势,但是,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着的弊端和漏洞也在越来越多的显露,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方面

(1)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够合理,机构不是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有机构重复的情况。

(2)会计人员的设置不够合理,未完全按照“互不相容职务”的原理设置,出现了职责不分的情况,还有会计人员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有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参加继续再教育,单位主管人员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有些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未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差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表现为感情代替会计法规制度、徇私枉法。

(4)人员流动频繁,会计交接工作规定不清楚,未及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从而对会计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导致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帐薄记录不一致;未交清工作就调动或离职,严重影响各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全面性。

2.2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告方面

(1)会计核算工作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如会计的核算不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不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填制的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如有的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取得的原始发票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票,而是用公章或其它专用章代替。大小写不符合规范、内容涂改等;还有,有些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不符合基本的要求,如记帐凭证的内容不完整、未连续编号、数字有连笔写的情况、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未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3)登记的会计帐薄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薄。

(4)编制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要求。

2.4财务档案方面

(1)档案整理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2)保管年限达不到法定要求。

2.5 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方面。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原始凭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违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进行制止和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些领导监督意识淡薄,具体表现是监督职责不明,会计信息失真,缺乏约束机制。

2.6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

未根据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建立的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不科学,内部牵制制度不合理,未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建立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立的计量验收制度不严格,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的建立、执行不严密。

3 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应采取的措施

(1)要从思想上明确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制度上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广泛开展基础工作重要性和基本要求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全面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了解当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环节的前提下,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定期对企业进行审计,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内部牵制、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及其执行情况,对有权签字的“一支笔”进行监督,防止一些领导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无效的现象发生。

(4)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①不论大小实体,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实施独立核算。②建立以“两则”为统帅的行业财务制度。③会计监督的操作程序。

(5)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铁面无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优秀会计人员,批评、处分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渎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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