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4:47

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篇1

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概念的重新界定

传统意义的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新闻媒介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自媒体时代,由于监督的主体、特征、功能、内容、模式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笔者尝试给舆论监督一个新的界定:所谓舆论监督是专业新闻媒体和个体传播者利用包括新媒介手段在内的各种媒介手段对被监督客体实现全角度多样化的批评和建议的过程。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优势

自媒体的出现颠覆了以往媒介舆论监督的格局。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专业新闻媒介执行舆论监督职能,意见的表达通常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组织地进行,互动性差,意见反馈的周期较长,舆论强度低。自媒体是以用户传播信息为主体的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使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的关系是对等的、互动的,公众通过自媒体针对公共事件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这种新兴的传播模式让公众掌握话语权,激发公众意见表达的积极性,使公众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因此,自媒体舆论监督互动及时,舆论强度高,能够在短时期内达到讨论的高潮,公众意见表达的积极性被前所未有地调动起来。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广泛。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普通大众。自媒体为普通大众提供的媒介平台广阔畅通,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因为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来自于不同社会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这直接导致舆论监督的客体也就是被监督对象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即公民记者的数量要远远大于职业记者的数量,因此,自媒体舆论监督可以将整个社会都纳入监督的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组织与个人,以及一些不良社会现象都属于监督的对象。自媒体舆论监督主体可以在各个自媒体之间对事件进行空前规模的讨论和批评,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舆情聚集效应更明显。自媒体参与成本低和强大的互动转发功能决定了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舆情聚集效应更为明显。每个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简便的注册拥有“自己的媒体”,从而成为潜在的舆论监督主体。舆论监督主体通过“自己的通讯社”信息后,在某些传播因子的作用下,信息以几乎同步的速度被其他自媒体关注和转发,相关信息的点击量和转载量呈现爆炸式增长,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碎片同时被评论和其他新加入的相关信息所完善和整合,传播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从而达到信息的裂变式传播,这个时间非常短暂,大多在半天内有的甚至在1至2个小时内就可以完成,最终形成强大的舆情聚集效应。因此,无论从传播强度还是传播速度上看,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聚集效应都是专业媒体无法比拟的。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方式更快捷灵活。自媒体为普通大众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物质和技术的保障。首先,终端的多样化使得舆论监督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舆论监督主体可以零时差地整合信息并进行舆论监督报道。其次,空间的无限性和编辑的灵活性使得进行自媒体舆论监督报道更为便捷。传统媒体具有稀缺资源的属性,发表空间受到版面、频率或频道的制约,但自媒体却可以容纳海量信息,可以为数量众多的用户提供广阔的发表空间,自媒体简单的记录方式也降低了对用户文字功底的要求,让普通民众与知识精英拥有同等的发言权,使每位公民有话便可说,满足了自我表达和人际交流的诉求。[2]同时,自媒体多级的传播模式和多样的表现形式使舆论监督报道更为直观立体,有声有色,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自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散点化特征。自媒体为公众搭建了监督社会的“零中介”舆论空间,每个个体都可以作为信息者在自媒体上发表言论,监督社会,成为自媒体的“新闻发言人”。但总体上说,自媒体舆论监督散点化特征明显。由于没有专业媒体大规模专业化的议程设置,信息源总是点状地散布于网络空间,舆论监督的信息起初只是零星地出现在各个自媒体中,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同时,由于舆论监督主体也是分散和非职业的,他们舆论监督信息的行为基本是随意和无组织的,因此信息很难形成聚集,即使有网友转载或跟帖,其数量也不大。随着自媒体传播主体数量和信息量的不断增大,只有少量的舆论监督信息在某些传播因子的作用下能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最终形成关注聚集和意见聚集,从而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舆论监督。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非理性特征。自媒体对于公众,是一个相对自由的意见表达空间,由于网络匿名性和传播主体来源广泛性的特点,自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监督更为真实和全面,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矛盾,比较真实地体现不同群体的价值观。但同时,这些特点又给自媒体舆论监督带来了自由化的负面影响,由于可控性差和信息的随意性,一些自媒体传播主体出现意见表达过激或失控,利用舆论监督之名散布谣言、披露隐私、进行偏激和非理性的谩骂以及人身攻击,以至于触及法律底线,使自媒体舆论监督呈现出一些非理性特征。

此外,自媒体中商业化和娱乐化元素过多也对自媒体舆论监督职能起到了消极的作用。专业媒体通常会根据运营和迎合大众审美情趣的需要,把商业信息和娱乐信息的输出限制在可控范围内,而自媒体信息的传播是完全个性化的,信息种类更加多元,受众在这个平台既可以关注公共事件,也可以利用其进行营销活动,亦可以传播娱乐信息,这类信息在自媒体信息中大量存在,无形中稀释了很多本该在自媒体场域里被关注的舆论监督信息。

自媒体舆论监督良性发展的途径

自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完善,需要信息监管部门审时度势,制定一套相应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实行有效监管。此外,大众媒体的介入与正向引导、提高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是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化解自媒体舆论监督困境的有效手段。

大众媒体的介入与正向引导。在自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的主体已经由媒介、政府变回了公众。公众不必通过大众媒体这个中介表达自己的意见,由于公众来自于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舆论监督的话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大大提高了公众表达意见的积极性和社会参与度,让舆论监督由沉闷和保守变得积极和活跃起来,这无疑是舆论监督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众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缺憾。但是,要在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优势的同时克服其固有的弱点,需要大众媒体的介入与正向引导。

自媒体的信息平台以草根化、便捷性和简短性见长,首先,其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人通过注册都可以建立自己的自媒体,当社会各个阶层和受教育程度差异巨大的信息主体处于同一个信息广场时,舆论监督信息的就变得零散而随意。同时,自媒体信息往往在具备时效性的同时缺乏深度,而舆论监督恰恰需要对事件和问题进行权威而有深度的解读。自媒体舆论监督上存在的以上两个问题,正是大众媒体能够解决的,近些年在新媒体的冲击下,大众媒体转向制作有深度、针砭性强的高质量报道,专业的新闻团队制作出来具有舆论监督功能的新闻报道是抓住受众眼球的强大力量,在自媒体繁杂而非职业化的信息传播中,大众媒体资深专业的媒体人充当了舆论领袖的角色,带给自媒体舆论监督相对健康的导向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两年来对微博舆情事件的监测和总结发现,一个社会事件如果在新浪微博中被转发超过一万次和评论超过三千条,或者这两个指标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大众媒体会主动介入,将其“搬运”到社会话语场域,从而从微博场域“溢出”到社会话语场域,[3]进而使事件引发的问题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而进入到解决阶段,并有可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由此可见,自媒体需要传统媒体的介入、把关以及再传播,其舆论监督效用才能最终得到最广泛和有效的发挥,即与传统舆论监督的优势互补是自媒体舆论监督体系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

提高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在使用与接触媒介的过程中,正确地使用媒介资源,并对媒介信息进行正确的选择、评估与解读的能力,以提高媒介传播的效率与完善自我,促进社会进步。自媒体使普通大众可以成立一个人的通讯社,“先、后过滤”是自媒体信息的传播特性。自媒体舆论监督的革命性意义,是公民话语权的表达和新闻自由的充分彰显。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作为信息源头,只有提高媒介素养,理性认识自身的角色特点和实现自己话语权平台的自媒体特性,才能正确运用自己的话语权并高效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的潜能。

首先,面对纷繁复杂的自媒体信息,信息传播主体要有理性判断能力,能够判断不同来源信息的可信性与可靠性,抓住信息关键细节并迅速对其中有意义、有价值的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而不是凭借一时的激愤情绪随意地给某个事件贴上“负面”标签,进行所谓的“舆论监督”。其次,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要有社会责任意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虽然主要针对大众媒体,但笔者认为同样适用于自媒体,因为自媒体在新闻采集、与把关方面,承担着与大众媒体同样的角色。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在享受传者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传者的责任和义务。自媒体应提升社会责任意识,以社会责任理论来约束自己的舆论监督行为,有效遏制舆论监督中的虚假新闻和网络暴力等失范现象,使信息具有更高的公信力与可信度。

自媒体舆论监督是媒介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有的媒介属性及社交属性使得自媒体舆论监督较专业媒体舆论监督有很大的特殊性。法规政策的有效监管是自媒体舆论监督良性发展的外在保障,专业媒体的介入和正向引导是与自媒体舆论监督形成合力、增强新时期媒介舆论监督强度的有力手段,而提升自媒体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则是有效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潜能的内在控制力。(来源:新闻爱好者 文/吴雨蓉 作者单位:鞍山师范学院文学院 编选:)

参考文献

媒体监督论文篇2

一、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的干预,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公众舆论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

从的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司法本身潜在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

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败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容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司法权威的动摇。

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对待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三)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四)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去”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有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的单列部门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是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四、结语

在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

[1]甘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一期。

媒体监督论文篇3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各自 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老板要的就是“眼球”。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 .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平衡点二:《宪法》的明确规定奠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和依据。 1、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从司法审判公开原则分析,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创造了先决条件。 2、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平衡点三:媒体介入司法具有正当合理解释。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但是良好的愿望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基于此,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 的体现。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能够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审判(司法)公开。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我们讲“要在司法活动中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都公诸于众。”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媒体的监督广布而宽泛,是促进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平衡点四:司法与传媒的的信念一致——关注民众的权利。 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在我国,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但这一本该协调并进的事物却一直处于“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的无序状态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1、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传媒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为主,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以利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2、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传播法,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和每位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士执行和遵守。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的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3、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即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坚持的原则是事实求是,这与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是一致的,只要都尊崇这一原则,不会再存在非正当干预的问题。当然,由于新闻报道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与裁判者不同,视角和认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这都有可能导致报道者与裁判者判断的差异。司法审判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在于案件本身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新闻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论应当谨慎。尤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好避免主观评论,以免以舆论代替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要求审判人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正。在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企业、个人商业秘密权的维护。现在常常可以见到传媒对案件进行法庭直播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更直接地公开,但目前的法庭直播主要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政治性需要,并不完全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体现。因为法庭直播与否实际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如美国(美国也不是所有的州都允许)外,大多数国家是禁止电视直播的。电视在对审判进行报道时通常只有写生画面,摄影和摄像均是被禁止的。 4、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持“三项” 原则。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加强媒体监督的自律意识,树立报道中的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下结论。传媒不是 “法官”、裁判员这是不争的事实。切实遵守利益平衡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传媒监督权时必须受到的约束。新闻工作者要多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关注社会主体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的利益,正确理解传媒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以更高的平衡意识来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此外,尊重司法特性是另一重要原则。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再是媒体要严格区分报道与评论的界线,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事实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 5、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导向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从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二)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第一,引导公众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正确认识,为二者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第三方的公众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但公众是传媒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能否有序共存、良性互动与公众的支持、认同密不可分,与良性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休戚相关。因此,追求和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合理架构,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大众传媒的事情,而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与媒体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 第二,应当进一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满足广大公民日益觉醒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效的条件与途径,使新闻舆论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更加重要的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司法公正无疑是一切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却有赖于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制度。实践证明,在对司法活动的众多监督措施中,新闻媒体借助公众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监督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与手段。但在我国,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这种封闭性不仅体现在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公开,或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开程度,更体现于法律虽无明确要求,但依照民主原则应当受到社会检视的司法过程未能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杜绝“暗箱操作”,消除故弄玄虚,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具体可实施如下措施:(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5)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第三,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说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 关对媒体监督的配合作用。 一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待媒体监督持宽容态度。 首先,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所谓人民群众监督当然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寻求与媒体的配合与互相支持;其次,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的“宽容”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构,掌控国家司法大权,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公信力。在与媒体的接触中,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上的优势压制媒体的监督,在正确、善意、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条件下,二者是平等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二是司法机关需要明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不能太过严格地苛求报道的真实性,对媒体的一般过失应予宽容。否则,将会使媒体监督成为一种背负风险的行为,进而损伤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的热情。三是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其二是要适当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种作法使媒体的监督失去了接近事实的前提,进而迫使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故而导致容易导致媒体“一边倒”的现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其三是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 《马德里规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规则》的这一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当前,有的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的战略探索,在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搞外宣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都十分注重对司法工作人员宣传素质方面的锻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措施不断在加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取得以下明显效果:一是司法机关培养本单位本系统的新闻宣传人员,这对于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占据有利先机,能第一手接触资料和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报道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司法工作的主旨更为贴切,能够很好地避免外界媒体监督中出现的报道不失、重“眼球效应”而忽略“证据作用”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减少相应的冲突和麻烦;三是司法机关自身加强宣传工作是对促进与媒体合作的有力互动。四是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对公众而言展示出的是司法机关接受媒体监督的诚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 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辅助性规定。 1、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所涉猎的法律领域的媒介工作,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其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增强法律理性修养,为私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而搭建同一起点的平台。 2、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司法部门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应当提供司法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因无法接近真相而导致的猎奇和猜测。 3、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12].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鉴于我国新闻监督责任不明的情况,建议在新闻监督立法时,对新闻媒体滥用自由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制裁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法律权威并保障司法公权不受侵害。

媒体监督论文篇4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

(一)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的排斥性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是判断者。司法判断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判断关乎人之生死、权利之得失和义务之承担,因此必须是严密的、谨慎的和公正的;司法判断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新闻媒体任何不适当的监督都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闻媒体中信息的采集是一个高度自由开放的过程,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新闻媒体中一些已报道的事实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最终被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经媒体公开后在大众心中已“铁证如山”的事实一旦被否定,难免使人产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错觉。此外,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可能对诉讼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现实生活中,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干扰了司法独立。媒体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而不去采访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并且言辞激烈,追求轰动效应,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2.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面对媒体的监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设置种种障碍,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冲突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媒体监督司法的冲突来自于媒体与司法两者追求的价值冲突

从理论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现了二者的统一。但二者的追求还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要求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化、程序化、技术化地对案件做出判断。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法律上的公正与道德意义上的公正不能完全等同。

(二)二者的职业特征、运作过程不同造成媒体与司法冲突

媒体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事物,超常的事情,它体现了媒体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主动的参与过程。而司法对于社会是被动性的,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处理纠纷、消灭分歧。媒体要求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则有时效和程序的要求,以使案件能经得起考验。新闻媒体的话语立场是道德化的,往往带有情感、直觉的因素,而且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强调“卖点”,从而体现媒体的效益与价值。而司法活动作为“理性”的活动,讲求以法律的眼光严肃地看待事物,用词严谨规范,而不能情绪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一致性。新闻往往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未必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司法认定的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有足够证明力的事实,这个事实须经一系列证据规则检验,不符合证据证明力的事实是不会被纳入到法官裁判视野的,也不为法律所确认。司法权的作用在于救济,而媒体的作用在于发现。媒体要求新闻效应,引起公众注意,而司法正是将公众的热情转化为符合人类理性的过程,让人变得理智。正是二者职业特征、运作过程的不同,因而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矛盾也是正常的。

(三)新闻媒体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

我国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媒体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应从媒体自身寻找。例如:先行定性“人犯”、“流氓”等引人误解的言辞,对案件搞“媒体审判”,进行情绪化、非理性的倾向性评论和“猎奇”、“揭秘”、“炒作”等。此外,还存在“媒体腐败”的问题。由于一些新闻工作者自我约束力不强,人们对记者的社会形象褒贬不一,说媒体仗义执言、为民伸冤者有之;说记者索拿卡要、败坏媒体声誉者也有之。在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现象也不乏存在。一些新闻工作者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充当一方当事人的“出气口”,故意为其造势,煽动舆论,对案件发表倾向性的评论,给法院审案施加压力。司法界在对媒体监督的能力和品格没有建立起基本信任的条件下,自然不愿意接受媒体对自己的监督,甚至采取抵制的态度。

(四)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存在不公正现象

虽然我国宪法及其有关法律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一切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独而不立,受制于行政,难以严格行使其独立司法的职能。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调配权均严格掌握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缺乏依法独立的保障体制。因此,当案件涉及到当地利益或者管人、管财的部门时,党政领导一个电话或一张条子,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有所顾虑,往往迫于党政命令或长官意志,为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所利用,难保司法公正,甚至于做出有违事实、法律的司法行为,形成错案,情节严重的,则转化为司法职务犯罪。

此外,司法腐败比较严重,个别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公民对法律没有信心,有了纠纷不去寻求司法救济而去找媒体,这不能不说是司法的悲哀。

三、我国现阶段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平衡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公正;从新闻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1.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时,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的基本原则,避免倾向性报道。真实,要求所报道的事实都有可靠的消息来源,并经过了核实,不能是道听途说的事实。客观,就是要求准确描述事件客观存在的状态,不作主观的推测,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任意夸大事实。

2.媒体在监督司法时,要尊重司法的特性,作为采访报道的记者应当有明确的定位。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差异的根据,不是记者,而是事实的真相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记住的是,记者不是法官、裁决者,不要急于下结论,做判断,不能做“媒体审判”,更不能“包打天下”,做“包青天”。当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是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因此,记者所做的仅仅是将事实或事件原原本本,客观准确地告诉给公众,用一颗平静的心,理智地开展监督,准确、恰当定位好自己“旁观者”角色的位置,才能客观地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出的文章,才能公正而有威信。

3.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依法监督。媒体监督是一种不该带有也不能带有强制性的软监督,它只是法律性、权力性硬监督和刚性监督的一种辅助品。因此,它的影响力再大,也不能代替法律的力量,不能走入代法、代政的误区。它应该是比较公平地、客观地提供全面的情况,公平地为争议各方提供相应的发表意见的园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可缺位。

(二)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并提高法官的素质

1.对于媒体的监督,司法部门应持有宽容的理解和理性的接受态度,不应怕监督。对媒体监督,不要有找茬、挑刺的情绪。在新闻对司法的有关报道和监督中,不能苛求记者必须按法官的意图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进行报道。在媒体监督中出现某些法律上或措词上的不准确时,只要不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应属平常,司法对此应持有宽容和理解。不能动辄以“言词不准”、“报道不准”、“法律有误”等,作为新闻影响司法公正的理由,而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新闻本身就是“有所言,而有所不言”,新闻报道的事实必然与法律事实有所不同,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简单的传声筒,它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否则,新闻媒体就不能保证新闻的公信力。

同时现实中,司法的腐败和专横,司法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高,司法机制不完善,缺乏约束等等,司法机关这些自身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因素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应正视这种情况和现实,不能回避或拒绝。司法拒绝、排斥新闻,既不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和改革,有害无利。只要是正确的报道,公正的意见和端正的态度,就不会损害司法的公正。而司法机关则必须是以其本身的行为,向公众和社会证明司法是公正的。这里,我们不妨借鉴参考一下域外的司法经验,比如说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在处理媒体监督上最大限度地宽容和理解,以及对诉讼新闻媒体时所采用的严格认定标准:仅仅只有当新闻确实构成实际上的恶意,并令人有“明白无误地信服”的证据,或对司法公正的行使确实“有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时”,方可使用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2.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构建新闻与司法相互沟通,对话的常规渠道。与其堵不如疏,公开、透明,才能使公众有理由相信司法的公正,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司法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报道和监督。

3.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法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有限,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所以,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司法部门应逐步确立能够生成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严把进人关,对法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此外,法官不要接触媒体对自己所审案件的报道,法官应该明白:“太关注媒体也容易受到媒体的控制,把法院投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法院。所谓独立审判,恐怕已无从谈起。”即使有时不得不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法官也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顶住压力,做出合法的判决。

四、结语

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当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当媒体监督权被不当行使时,便会损害司法公正。但无论怎么说,我们还是应该给媒体监督营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不断优化支持、改善媒体监督的环境,进一步畅通媒体监督的渠道,不断拓展媒体监督的方式及手法,并同时在法律上给媒体监督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宽容新闻媒体评论,理性对待监督和批评,是司法成熟的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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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玉霞.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J].政法论丛,2005,(3).

[3]王建林.媒体对司法的监督[J].河北法学,2004,(6).

[4]刘春来,刘玉民.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J].人民司法,2004,(7).

媒体监督论文篇5

2009年10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通过当地媒体刊发公告,面向社会征集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公告称此举目的是“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整治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打造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着力提高云南省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吸引力”。11月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向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颁发聘书,“在全国首开借助社会力量监督新闻媒体的先河”。

但是,这一做法引起了媒体的诸多质疑和反对(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被表述为“网民的质疑”),从监督媒体的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到媒体监督员的身份、选拔方式、代表性,再到监督媒体的具体方式、可能产生的结果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议论。有的报道甚至把这些监督员称为“秘密警察”,这一措施是“借公众之手给媒体戴紧箍咒”。

从逻辑顺序来看,最先遭到质疑的是当前媒体是否需要监督。部分评论直截了当地否认了监督媒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归纳起来,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当前媒体主流是好的,问题只是少数,因此,监督媒体并非当务之急;第二,公权力才需要监督,媒体不是公权力,所以不需要监督;第三,现今已有相当完善的监督方式,如宣传部和记协的监督,法律的监督,市场与同行监督等等,不需要“画蛇添足”,另觅他方。

对于第一个理由,已有评论文章反驳。比如在标题为“以新闻专业主义监督媒体”的文章中,作者指出“目前的传媒生态并不健康。不少媒体,还存在追求轰动效应、放弃媒体操守和职业原则的做法”。文章还列举了最近一段时间在报道“艾滋女”、“黑砖窑”、重庆黑社会等事件中,媒体有违职业道德的诸种做法。不过,在更多公开发表的报道和评论中,承认当今中国媒体存在问题的并不多,即便承认,也多为轻描淡写的一两句,随即调转枪头批评政府。这种做法,实际上印证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媒体的一项批评:媒体并不愿意正视并改正自身问题!而这事实上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对于媒体自律的不信任,转而寻求外部监督的方式,以促使媒体满足社会需要。

其实,对于媒体表现的评价,既有广大网民的即时评论,也有学者的专论、调查,在肯定近年来我国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外,批评之声从来不绝于耳。比如,陈力丹教授曾经列举传媒在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达15项之多。再比如,笔者曾统计《新闻记者》的媒介批评文章,从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共刊出“媒介批评”专栏文章112篇,批评内容涉及新闻真实性、人文关怀、商业化的负面影响、价值观与舆论导向、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低俗化、舆论监督、广告、新闻来源、职业道德制度建设、知情权、新闻炒作、媒体公信力等十多个方面。

对于第二个理由,媒体不是公权力所以不需要监督,这一论断也存在问题。诚然,媒体并不具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但是由于其影响巨大,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权力来源,这也就是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所说的“话语权”。也许,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媒体尚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并不能成为不需要监督的理由――难道弱势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更何况,在更为弱势的普通百姓和社会组织面前,媒体又时常以绝对强势的方式,侵害他们的权益。事实上,网友边民的评论“‘媒体义务监督员’是柄双刃剑”所言极是:“如果监督员确实能代表民意,这不正是媒体所需要的一种力量吗”那些被媒体痛恨的现象,比如“法人自和新闻规律被扭曲和异化”,也可以通过监督员来纠正,“为什么不利用他们来监督媒体的‘失语’、‘失态’或者缺位呢”这其实已经属于另一个问题:监督的内容。

至于第三个理由,既有监督的效果问题,涉及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将在随后一并讨论。仅从媒体表现和媒体权力性质来看,监督媒体并无不可,甚至势在必行。

二、谁来监督媒体

有关监督媒体的主体,在云南监督员一例中,争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义务监督员是否有权监督媒体,二是谁来监督媒体。

有评论对于云南100名义务监督员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他们难以代表公众;而且给予他们监督权,是否意味着其他公众就没有监督的权利还有媒体担心,监督员将对媒体工作形成干扰,从而有损媒体独立和新闻自由。对于这些问题,云南省委宣传部有所回应,表示监督员只是“热心读者”,不具代表身份;监督员也不能干扰媒体采访,只能通过记协反映意见。只要接受公众的媒体监督权,这些解释也并非不可接受。在反对意见中,大多数还是承认公众的监督权的,只是有些认为多此一举,并由此怀疑宣传部的用意。这一问题涉及选拔过程,留待下一部分探讨。

那么,在评论者看来,哪些主体具有监督媒体的资格呢各类文章提到的主体主要有:读者(受众)、宣传部、记协、媒体自身、同行、评议会等。在国外论及媒介监控时,通常区分自律和他律两种形式,分别对应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控。毫无疑问,受众来自媒体外部,是他律的来源之一。受众可以“以脚投票”,最不济不买不看;或者诉诸法律,通过强制权力控制媒体。前者对于受众只是无奈之举,个体作用微乎其微,除非形成合力,变成市场压力,否则对于媒体行为并无影响。而市场的调节受经济因素影响,亦多有缺陷。诉讼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则成本过高,除非直接侵权,否则对于一般事实偏差、并无直接侵权的低俗内容等,法律途径作用不大。当然,公众也可以向媒体或者记协投诉,通过内部监控机制发生作用。剩下的就只有在网上发发牢骚了。网络确实为公众监督媒体提供了平台,但网络言论本身良莠不齐,媒体更无应对网络监督的机制。

党政部门在国外一般被视为媒体控制的外部因素,但我国媒体大多还属于国有,宣传部的监督也不能说是外部控制,《中国青年报》评论说是“来自上的‘管理’”,倒是十分贴切。不过,也正是由于宣传部的主导,云南的媒体监督员才被看作是强化政府管制的又一手段。虽然伍皓解释说这是“希望宣传部门能减少一些对媒体的微观管理,因此我们更多地把一些对媒体的具体管理移交给记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让新闻媒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是,一些媒体仍然将其解读为“借公众之手给媒体戴紧箍咒”,视这些义务监督员为“权力代言人”、“新闻秘密警察”。

记协属于行业自治组织,一般被视为媒体控制的内部因素。但是在这一事件的媒体评论中,大多没有将其与宣传部相区分,而且在此事发展过程中,记协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更没有表现出自律的动机和行动。这恐怕与记协强烈的官方色彩有关,也与其平时在媒体监督中的表现有关。事实上,由于新闻业本身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协会的自律能力原本不强,这在其他许多国家也相当普遍。

那么媒体之间呢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否会导致相互的监督和批评虽然有时媒体上也有对于同行的批评,但往往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很少出现媒体对于其他行业那种深入尖锐的监督与批评。究其原因,恐怕还是“互相体谅”吧,用美国新闻记者的话说,则是避免“弄脏了自己的巢穴”。

也有评论指出媒体可以自己更正、纠错,自己监督自己。可是,在外国媒体上常见的更正在我们的媒体上并不多见。在美国,一些报纸为了更好地处理公众投诉、监督自己记者编辑的表现,专门设立了新闻督察员(Ombudsman)岗位,有一套较为规范、严格的处理流程。督察员不仅可以展开独立调查,而且还能够在自己的报纸上发表处理意见。相比之下,我国的媒体虽有群工部之类的机构,但是在监督自身并反馈公众方面作用毕竟有限。

在有关云南媒体监督员的讨论中,有媒体提出采用许多国家/地区设立的新闻评议会进行监督。不过,他们把评议会看作是一种自律机制,则不完全准确。早年的新闻评议会,的确主要由媒体从业者组成,但是在越来越激烈的媒介批评面前,许多国家/地区的新闻评议会进行了改组,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圈外人。比如香港报业评议会的执行委员,业界代表12人,非业界代表则有15人。这种变化使得评议会更具有公共性质,也表明对于媒体的监督不能只局限于圈子内部。

综上所述,在各种监督媒体的主体中,并没有哪一种特别奏效,设立新的监督机制也不是完全多此一举。而且,社会监督的方式从大方向来说,也并无不可。真正值得探讨的是,究竟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机制问题。

三、如何监督媒体

既然媒体需要公众的监督,为何反对之声如此强烈有人认为是媒体的“本位思想”作祟,有人认为是因为人们对于“公权力不信任”。这些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说明媒体义务监督员在设计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在人员选拔上,究竟由谁来选定选多少依据什么标准进行选择在具体的监督方式上,如何保证监督员工作的常规化监督员又依据什么标准、有权对哪些问题提出批评监督意见等等。现在云南省委宣传部在选择监督员的过程和标准方面都没有明确、公开,难免让人怀疑。而且,既然旨在促进媒体自律,宣传部为何还要越俎代庖,不让记协或者媒体自己来实施这一行动

监督媒体,确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因为媒体要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践行对于社会的承诺,必然需要较为自由、宽松的环境。但是,过于自由则又会导致滥用权利的后果,引发监督甚至控制的要求。这在新闻界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悖论。美国学者布朗曾经提出“没有控制的管理(control without controlling)”观点,主要还是希望通过差强人意的自律机制和作为软监督的媒介批评方式来解决媒体问题,而不是通过行政或者法律等强制手段实施媒体控制。良好的自律是避免他律的最佳手段。

也正因为媒体的这一特殊性质与要求,使得我们对于媒体的监督行动要慎之又慎,以严谨、规范的制度设计来保证监督的合理性、正当性。边民曾对云南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的做法提出三点建议,即体现了这种程序正义的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的来源、身份、结构以及遴选的程序。

二、监督报告的公开、阳光必须是刚性的。

三、应配套媒体可申诉、记协可裁决的机制。

这些建议已经接近新闻评议会的做法,把媒体义务监督员设计成为仲裁机制的一个部分,既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又尽量避免对于新闻生产过程的干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约而同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新民网特约评论员乔新生也提出类似的主张:第一,“必须充分尊重新闻媒体义务监督员的劳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门的档案,并且有专人负责回馈信息”。第二,“必须能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起到促进作用”。

除此之外,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标准,制定周详细致的新闻专业规范,否则监督员无凭无据,申诉和仲裁也无章可依。可喜的是,去年底,中国记协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条文有所增加。不过,这项准则依然是高度原则性的,对于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更没有规定对于违反准则行为的处罚办法。因此,它还很难成为监督的依据和标准。

不过,在努力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也有必要指出,新闻自由与监督媒体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国外一些新闻自律实践也表明,各种自律机制都有自身的缺陷,所起作用依然有限。基于这一现实,有学者更愿意通过公开、广泛的批评和讨论来提高媒体的表现,而不是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包括一些带有强制性的自律方式)。比如美国学者兰贝斯就提倡进行媒介批评,“媒介批评的目的就是提供相当于执照的责任机制,同时能避免正式的政府权力的干预。”在公开的批评过程中,媒体从业者之间、从业者与公众之间充分交流各自的价值主张、目标诉求,求同存异,以塑造良好的媒体环境来成就媒体的良好表现。这一过程可能无法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但是比较符合新闻和媒体运作的规律。

总之,云南媒体义务监督员的构想大体不错,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过于仓促,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配套规范不完备,遭受质疑当属情理之中,但不应当成为抵制、取消监督媒体的理由。只有更加健全的监督机制,才能促进媒体有更好的表现。而公开讨论这一事件本身,也有利于社会各方明确媒体性质,共同探索符合新闻媒体规律的监督方式。■

(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副研究员、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本论文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8JC860002;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08FCZD030)

注释:

《云南省新闻界征集百名媒体义务监督员》,云南网2009年10月21日

徐向良:《云南首推媒体监督员制度提高新闻公信力》,中新社2009年11月9日

刘子倩、张文凌:《云南省首次举行网络新闻会“媒体义务监督员”不是“新闻秘密警察”》,《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0日

参见:黄冠:《媒体义务监督员到底该监督什么》,《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11月15日;《澳门日报:保护舆论监督比监督媒体更重要》,中国新闻网2009年11月16日;潘洪其:《“媒体监督员”是不是画蛇添足》,《羊城晚报》2009年11月12日等

刘畅:《以新闻专业主义监督媒体》,《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3日

参见:Lule, J. (1992). Journalism and criticism: 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 Norplant editorial. Critical Studi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Vol. 9, 91-109

陈力丹:《我国传媒职业意识缺失的现状及解决的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第4期

谢静:《媒介批评在实践中发展――以〈新闻记者〉的媒介批评实践为例》,《新闻大学》2005年冬季号

边民:《“媒体义务监督员”是柄双刃剑》,/blog/499451794-1258427582

曹林:《监督媒体这事儿真不用地方官员操心》,《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1日

Hhjgwz:《云南媒体监督员政府的“新闻秘密警察”》,华声论坛辣眼时评2009年11月11日

参见:Marzolf, M. T. (1991). Civilizing voices : American press criticism, 1880-1950. New York : Longman.

参见:Getlin, J.(2000): The Critics: Ombudsman,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 March/April 2000

香港报业评议会,.hk/ch/web_council.php p=3

实诚客:《媒体义务监督员背后的监督悖论》,国际在线2009年11月10日

媒体监督论文篇6

1.1 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 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 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 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 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 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 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 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 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 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媒体监督论文篇7

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人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1]近几年,作为一种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方式,以博客、微博、SNS社区、个人主页为代表的自媒体在用户量和传播效果上占据了强大优势,从单纯的网络社交工具和消息平台逐渐发展成为舆论监督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公众利用其参与公共事务,表达个人观点,甚至左右热点公共事件走向,让人不禁感叹自媒体舆论监督时代已经到来。

自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概念的重新界定

传统意义的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新闻媒介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自媒体时代,由于监督的主体、特征、功能、内容、模式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笔者尝试给舆论监督一个新的界定:所谓舆论监督是专业新闻媒体和个体传播者利用包括新媒介手段在内的各种媒介手段对被监督客体实现全角度多样化的批评和建议的过程。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优势

自媒体的出现颠覆了以往媒介舆论监督的格局。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专业新闻媒介执行舆论监督职能,意见的表达通常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组织地进行,互动性差,意见反馈的周期较长,舆论强度低。自媒体是以用户传播信息为主体的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使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的关系是对等的、互动的,公众通过自媒体针对公共事件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这种新兴的传播模式让公众掌握话语权,激发公众意见表达的积极性,使公众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因此,自媒体舆论监督互动及时,舆论强度高,能够在短时期内达到讨论的高潮,公众意见表达的积极性被前所未有地调动起来。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广泛。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普通大众。自媒体为普通大众提供的媒介平台广阔畅通,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因为自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来自于不同社会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这直接导致舆论监督的客体也就是被监督对象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即公民记者的数量要远远大于职业记者的数量,因此,自媒体舆论监督可以将整个社会都纳入监督的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组织与个人,以及一些不良社会现象都属于监督的对象。自媒体舆论监督主体可以在各个自媒体之间对事件进行空前规模的讨论和批评,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舆情聚集效应更明显。自媒体参与成本低和强大的互动转发功能决定了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舆情聚集效应更为明显。每个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简便的注册拥有“自己的媒体”,从而成为潜在的舆论监督主体。舆论监督主体通过“自己的通讯社”信息后,在某些传播因子的作用下,信息以几乎同步的速度被其他自媒体关注和转发,相关信息的点击量和转载量呈现爆炸式增长,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碎片同时被评论和其他新加入的相关信息所完善和整合,传播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从而达到信息的裂变式传播,这个时间非常短暂,大多在半天内有的甚至在1至2个小时内就可以完成,最终形成强大的舆情聚集效应。因此,无论从传播强度还是传播速度上看,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聚集效应都是专业媒体无法比拟的。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方式更快捷灵活。自媒体为普通大众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物质和技术的保障。首先,终端的多样化使得舆论监督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舆论监督主体可以零时差地整合信息并进行舆论监督报道。其次,空间的无限性和编辑的灵活性使得进行自媒体舆论监督报道更为便捷。传统媒体具有稀缺资源的属性,发表空间受到版面、频率或频道的制约,但自媒体却可以容纳海量信息,可以为数量众多的用户提供广阔的发表空间,自媒体简单的记录方式也降低了对用户文字功底的要求,让普通民众与知识精英拥有同等的发言权,使每位公民有话便可说,满足了自我表达和人际交流的诉求。[2]同时,自媒体多级的传播模式和多样的表现形式使舆论监督报道更为直观立体,有声有色,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自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散点化特征。自媒体为公众搭建了监督社会的“零中介”舆论空间,每个个体都可以作为信息者在自媒体上发表言论,监督社会,成为自媒体的“新闻发言人”。但总体上说,自媒体舆论监督散点化特征明显。由于没有专业媒体大规模专业化的议程设置,信息源总是点状地散布于网络空间,舆论监督的信息起初只是零星地出现在各个自媒体中,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同时,由于舆论监督主体也是分散和非职业的,他们舆论监督信息的行为基本是随意和无组织的,因此信息很难形成聚集,即使有网友转载或跟帖,其数量也不大。随着自媒体传播主体数量和信息量的不断增大,只有少量的舆论监督信息在某些传播因子的作用下能够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最终形成关注聚集和意见聚集,从而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舆论监督。

自媒体舆论监督的非理性特征。自媒体对于公众,是一个相对自由的意见表达空间,由于网络匿名性和传播主体来源广泛性的特点,自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监督更为真实和全面,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矛盾,比较真实地体现不同群体的价值观。但同时,这些特点又给自媒体舆论监督带来了自由化的负面影响,由于可控性差和信息的随意性,一些自媒体传播主体出现意见表达过激或失控,利用舆论监督之名散布谣言、披露隐私、进行偏激和非理性的谩骂以及人身攻击,以至于触及法律底线,使自媒体舆论监督呈现出一些非理性特征。

此外,自媒体中商业化和娱乐化元素过多也对自媒体舆论监督职能起到了消极的作用。专业媒体通常会根据运营和迎合大众审美情趣的需要,把商业信息和娱乐信息的输出限制在可控范围内,而自媒体信息的传播是完全个性化的,信息种类更加多元,受众在这个平台既可以关注公共事件,也可以利用其进行营销活动,亦可以传播娱乐信息,这类信息在自媒体信息中大量存在,无形中稀释了很多本该在自媒体场域里被关注的舆论监督信息。

自媒体舆论监督良性发展的途径

自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完善,需要信息监管部门审时度势,制定一套相应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实行有效监管。此外,大众媒体的介入与正向引导、提高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是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化解自媒体舆论监督困境的有效手段。

大众媒体的介入与正向引导。在自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的主体已经由媒介、政府变回了公众。公众不必通过大众媒体这个中介表达自己的意见,由于公众来自于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舆论监督的话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大大提高了公众表达意见的积极性和社会参与度,让舆论监督由沉闷和保守变得积极和活跃起来,这无疑是舆论监督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众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缺憾。但是,要在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优势的同时克服其固有的弱点,需要大众媒体的介入与正向引导。

自媒体的信息平台以草根化、便捷性和简短性见长,首先,其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人通过注册都可以建立自己的自媒体,当社会各个阶层和受教育程度差异巨大的信息主体处于同一个信息广场时,舆论监督信息的就变得零散而随意。同时,自媒体信息往往在具备时效性的同时缺乏深度,而舆论监督恰恰需要对事件和问题进行权威而有深度的解读。自媒体舆论监督上存在的以上两个问题,正是大众媒体能够解决的,近些年在新媒体的冲击下,大众媒体转向制作有深度、针砭性强的高质量报道,专业的新闻团队制作出来具有舆论监督功能的新闻报道是抓住受众眼球的强大力量,在自媒体繁杂而非职业化的信息传播中,大众媒体资深专业的媒体人充当了舆论领袖的角色,带给自媒体舆论监督相对健康的导向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两年来对微博舆情事件的监测和总结发现,一个社会事件如果在新浪微博中被转发超过一万次和评论超过三千条,或者这两个指标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大众媒体会主动介入,将其“搬运”到社会话语场域,从而从微博场域“溢出”到社会话语场域,[3]进而使事件引发的问题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而进入到解决阶段,并有可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由此可见,自媒体需要传统媒体的介入、把关以及再传播,其舆论监督效用才能最终得到最广泛和有效的发挥,即与传统舆论监督的优势互补是自媒体舆论监督体系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

提高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在使用与接触媒介的过程中,正确地使用媒介资源,并对媒介信息进行正确的选择、评估与解读的能力,以提高媒介传播的效率与完善自我,促进社会进步。自媒体使普通大众可以成立一个人的通讯社,“先、后过滤”是自媒体信息的传播特性。自媒体舆论监督的革命性意义,是公民话语权的表达和新闻自由的充分彰显。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作为信息源头,只有提高媒介素养,理性认识自身的角色特点和实现自己话语权平台的自媒体特性,才能正确运用自己的话语权并高效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的潜能。

首先,面对纷繁复杂的自媒体信息,信息传播主体要有理性判断能力,能够判断不同来源信息的可信性与可靠性,抓住信息关键细节并迅速对其中有意义、有价值的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而不是凭借一时的激愤情绪随意地给某个事件贴上“负面”标签,进行所谓的“舆论监督”。其次,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要有社会责任意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该理论虽然主要针对大众媒体,但笔者认为同样适用于自媒体,因为自媒体在新闻采集、与把关方面,承担着与大众媒体同样的角色。自媒体信息传播主体在享受传者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传者的责任和义务。自媒体应提升社会责任意识,以社会责任理论来约束自己的舆论监督行为,有效遏制舆论监督中的虚假新闻和网络暴力等失范现象,使信息具有更高的公信力与可信度。

自媒体舆论监督是媒介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有的媒介属性及社交属性使得自媒体舆论监督较专业媒体舆论监督有很大的特殊性。法规政策的有效监管是自媒体舆论监督良性发展的外在保障,专业媒体的介入和正向引导是与自媒体舆论监督形成合力、增强新时期媒介舆论监督强度的有力手段,而提升自媒体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则是有效发挥自媒体舆论监督潜能的内在控制力。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view/45353.htm

[2]万丽萍.微博的特性及其舆论监督功能[J].新闻爱好者,2012(3上).

媒体监督论文篇8

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个规定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而对这一规定的删除在一定程度体现了舆论监督体制上的变化。

所谓舆论监督,广义上指公众通过集合性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本质上看,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但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庞大化,分散存在的公众对监督的前提――信息获取存在较大难度,因而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的实现大多借助大众传媒。所以,现实中大众传媒通常被视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不过,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或法律监督相比,它不具有强制力,只是一种“权利对权力”而非“权力对权力”的约束。而且这种“权利”的发挥只有在同级党委的授权下才能进行,因而传媒能够批评的范围只能限于最下层的权力机构和细小问题,权利是很有限的。舆论监督的活动空间很小,特别在对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报道方面。可以说,这次对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的删除为新闻媒体发挥其舆论监督的功能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因为,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程度始终是与制度和体制的变化密不可分的。

在近代西方,舆论监督被称为在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之所以如此,是与当时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学说和政治结构分不开的,而我国传统的政治结构却没有分权制衡赖以产生的土壤。我国自秦朝以后,就形成了大一统和高度集权的政治局面。因此,统治阶级钳制舆论,要求舆论一律的做法形成了各个朝代的传统。即便是各个朝代的统治阶级对公众舆论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重视,但由于当时舆论传播的方式比较原始落后,舆论的产生和传播也是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而且大众传媒也还处于萌芽状态,公众的民主政治意识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对统治阶级权力进行监督的程度,舆论监督主要以个体向统治阶级进谏为形式,或者是统治阶级采取主动方式搜集公众舆论,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采纳民意的活动,目的是为了了解疏导下层舆论,从而为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更好地加强和巩固统治。而这种重视和搜集下层公众舆论的行为并不能形成舆论对统治阶级权力的监督作用,充其量只能算作统治阶级的自我监督。因此,在大众传媒不发达时期,一方面由于公众缺乏在更大范围内了解外部世界的手段,造成对民主政治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集权主义也限制了舆论监督的发展空间,此外公众舆论对权力的监督的途径是非常有限的。

然而,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中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以后,在逐渐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中国的舆论监督也得到了空前的进步。自从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民主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舆论环境的宽松为舆论监督在主观上提供了条件,大众媒体的发达也在客观上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承载的物质平台,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况且,公众借助日益发达的大众传媒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政治民主意识,也通过大众传媒实现了对权力的舆论监督。现代学者们普遍认为舆论监督包括两层涵义,第一是其本意,指在某种事件或现象演变成为一种不良或错误情况之前,新闻舆论对它的规劝和预警,目的在于防范于未然,某种程度上带有舆论引导的含义。另一层涵义则是某种违法违纪或有悖于道德的现象,在发生后被舆论机关揭露和批评,这与传统的新闻批评非常接近。所以大致上可以说舆论监督涵盖了新闻批评。目前,舆论监督的重点主要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舆论监督的范围和深度也无限扩大了。在当代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深入到党风、政风法纪和社会道德以及经济活动等各个方面。但是,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公众舆论通过新闻媒体形成的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媒体舆论监督按权力分级的现象。因为,现在新闻媒体的主要功能还是作为国家政府的喉舌和宣传工具,所以媒体也难免会带有行政色彩,所以属于各个级别政府的媒体在代表公众舆论对权力进行监督时,就会出现舆论监督分级的现象。不同权力级别的媒体在舆论监督时,产生的效果和权限大小都不同。下面本文就从当前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来分析舆论监督的分级。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期,中国现代的舆论监督还处在萌芽阶段,虽然也提出了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但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还没有给舆论监督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条件,舆论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还不是十分通畅。媒体在舆论监督上的作用也很有限,媒体的报道内容和方式采取正面的宣传和颂扬,缺少负面的舆论监督报道。但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政治经济环境的宽松,信息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大众媒体在传播功能上也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以前单纯作为宣传工具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然而,我国的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着条块分割和行政等级差别的特征。早在1953年,就确定了同级媒体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原则。在同级媒体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制下,媒体必须在得到授权才能进行批评,因而传媒能监督的范围只限于下层的权力机构和细小问题,权利是很有限的。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力度和效果更多取决于媒体背后的权力所形成的巨大威力,而不是来源于它本身传播信息的公开性权威性。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央电视台开办的一批舆论监督类栏目,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检报告》等,揭露了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决策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让老百姓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让政府听到下层百姓的声音,真正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被老百姓称为新时代的焦青天。同时也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大力支持,我国前任总理朱容基曾为《焦点访谈》题词:群众喉舌、政府明鉴。然而一些观众也对《焦点访谈》提出了异议,认为焦点访谈之所以敢于暴光和批评地方上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主要是它受到了中央领导的支持和重视。它的行政级别要高于地方媒体,所它所拥有的舆论监督权也大于地方媒体。而地方媒体尤其是地方电视台也紧跟中央电视台的步伐,纷纷推出了一系列舆论监督类节目。但是,此类监督类节目很多只是对焦点的简单模仿,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也远远达不到中央台的水平,并且地方台作为当地政府的宣传工具和喉舌,对当地的一些影响政府形象的丑恶现象一般都不会披露,有时反而会利用其在当地舆论中的影响力掩盖。所以很多地方出现的问题都是由外地的媒体揭露从而浮出水面,才引起舆论哗然。安徽阜阳市出现的毒奶粉事件,就是先由上海的一家媒体首先报道,然后中央电视台开始重点曝光,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接着本地多家媒体才跟着相继报道。2002年11月发生在广东的禽流感疫情,疫情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前,广东就出现了禽流感患者,并且舆论也以潜在的形式随之出现,但是当地媒体在疫情和潜在舆论都已经出现时,却没有履行它舆论监督的职能,最终造成了禽流感在全国的爆发,潜在的舆论以人际传播的方式迅速蔓延,一度在公众中引起了混乱惊慌。其实媒体在这起突发事件中集体失语主要是由于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的压制,“报喜不报忧”的执政观念决定了当地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保持缄默的命运。

另外,地方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一般都是一些较小的、涉及利益范围不大的事件,在涉及到地方政府利益等重大事件时,地方媒体都需要请示党政机构,在得到批准后才能够进行报道监督。所以,由地方媒体披露的重大案件是凤毛麟角,重大批评是由党委和司法部门定案后才报道的,地方媒体的舆论监督更多的是一种“马后炮”式的事后监督,在权力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东窗事发后,经过党委授权,媒体才可以进行揭露批评,有时甚至还必须统一口径。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上处于被动地位,是各个地方媒体的通病。1997年,安徽亳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兴民举行了一场亳州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阅兵仪式,总共耗资50万元。就是这样一件劳民伤财的“丑闻”,《亳州报》却在头版头条正面宣传报道了“大阅兵”的盛况。直到东窗事发后,这件曾经正面报道的新闻才被其他媒体所披露。就此种情形,恩格斯说:如果报刊只能报道已经公开的事情,那“就是说,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意义的时候,才能进行揭露。”马克思也说:“只允许根据官方文件或者已经做出的法庭宣判来进行揭露。如果是这样,那何必要报刊放马后炮,在已经宣判之后来揭露呢?”当然,这里提到的媒体的报道揭露并不是媒体审判,而是指通过媒体的监测社会环境的预警功能把各种隐蔽的丑恶现象暴露出来,引起社会和其他权力机构的关注,进而能尽早消除其不良影响。

其实,就重视新闻监督的角度来说,不应该根据媒体的行政级别高低将其分等级,因为就媒体本身的舆论监督威力或影响力而言,与媒体的行政级别没有太大的关系,即使是地方级的媒体,只有其在舆论监督职权上拥有法律保障,才能发挥地方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强势作用。

如果新闻媒体不能如实反映舆论,那么通过其他渠道实行的舆论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因为,在舆论监督中,有三种情况都是违背普遍平等原则的。一种是以社会等级的高低和权力的大小,来分配舆论监督的权利。一种是以财产的多寡分配舆论监督权利。还有一种是以所谓阶级斗争或路线斗争的名义分配舆论监督权。这实际是按社会等级高低权力大小分配监督权的一个变种。这三种情况都会使舆论流于形式,是对现代舆论监督的否定。

然而舆论监督与舆论相比,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如果舆论监督脱离了社会组织的介入,不建立一定的制度,就无法实现。通过制度的建立,才能使舆论的力量转化为行政措施,使舆论监督所体现的软力量,转化为法律监督所体现的硬监督。舆论监督受到意识形态、传统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文化下,舆论监督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态。从政治角度考察,在不同的国家,舆论监督的发展存在共同的趋势,由少数人实行监督发展为全体公众的监督,由对个别权力组织、个别政策和个别行为的监督,发展为对一切权利组织的全面监督。

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民利的有效形式,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任,但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成为国家权力的决策者。公共权力应该以人民权利为基础为目的,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点。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人民揭露各种丑陋行为,是巩固优良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法宝。进步的社会制度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法制和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民意的政治体制,舆论监督就能经常化制度化。作为维护平等主体权利的法律应该使舆论监督法制化,使权力不能任意干预舆论监督,让监督从权力的束缚下解脱出来。舆论监督如果受权力的支配,就会从本质上异化为虚无。监督是指外部力量的制约,即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限制性活动。权力是监督的主要客体,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主体。如果新闻监督完全受到权力支配,就会陷入主体的自我监督,使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名存实亡。强化舆论监督必须建立权力制衡体系,遏制腐败的前提是要在权力结构中建立制约体制,使舆论监督成为制约力之一。不受到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受权力制约的舆论监督必然为掌权者滥用。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相比,新闻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范围更加广泛,参与者更多,敏感性更强。新闻监督所形成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犯罪、腐败等现象是一种有效的遏制力量。

综上所述,我国的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根本上依赖于外部制度提供的空间大小。而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这种制度空间的不断扩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将会有更大的发挥余地。

参考文献:

[1]陈力丹.舆论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2]王雄.新闻舆论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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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06-02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能,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社会的全面进步,均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前,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必须做到三个统一,着力在增强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上下工夫、求实效。

一、科学定位舆论监督,把握好互动关系,实现政府和媒体之间的统一

增强舆论监督有效性,首先的问题就是必须科学定位舆论监督,特别是要把握好政府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找到政府和媒体之间的“契合点”、“最佳结合点”,实现政府和媒体的有机统一、互利共赢。而新闻媒体也只有定位明确,关系处理得当,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其有效性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媒体绝非政府的“天敌”。众所周知,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十分惧怕舆论监督,政府一旦出现了负面新闻,主管部门先要进行的工作就是“统一口径”,结果所报道的情况与事情真相常有较大出入。因此,有人认为媒体就是政府的“天敌”。应当认识到,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舆论监督是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助推器,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新闻媒体自身价值的体现,而绝非“找茬”,绝非是政府的“天敌”。

把握好政府与媒体的互动关系。媒体绝非政府的“天敌”,那二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一方面,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党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社会管理方式,媒体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性质不会变,党管媒体、党管舆论不会变。但是,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政府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将媒体完全纳入党的组织架构,采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新闻媒体进行干预和管理,而是要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的管理模式的对媒体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且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政府虽然是媒体管理者,但同时也是媒体的监督对象,要接受媒体的监督。把握和建立政府与大众媒体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与民主监督的建设。

实现政府和媒体关系的有机统一。在媒介化时代来临的今天,媒体与政府是互利共赢的,“合则两利、分则两败”。对政府来说,只有和媒体建立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媒体来说,只有充分利用政府的新闻资源,才能增加自己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真正成为公众利益的守望者。把握好舆论监督和政府的互动关系,实现二者的统一,政府必须坦诚面对媒体,主动接受监督,虚心接受批评,而绝不能刻意遮掩,或者随意封杀。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面广、影响力大、时效性强、公众信赖等特点,完善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新闻媒体要善意批评、理性建议,从而与政府共同营造“同向效应”,扶正祛邪。

二、准确导向舆论监督,树立大局意识,实现正面宣传与揭露丑恶的统一

增强舆论监督有效性,还必须准确导向舆论监督,把握舆论导向,提高宣传水平,特别是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实现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和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有机统一。舆论监督只有导向准确,做到心系群众、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增强有效性。

毫不动摇地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强调指出:“新闻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时代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和发展积极健康的主流舆论。”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作为新闻媒体,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为稳定大局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浓墨重彩地弘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中国历史上最壮丽、最伟大的事业;要大张旗鼓地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要坚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鼓与呼,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突出和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

毫不动摇地揭露丑恶。当前,社会中光明的、积极的、前进的东西是主要方面,是社会生活的主流。但是不容否认,也存在不少消极的、落后的、阴暗的、丑恶的东西,尽管只占次要方面,是社会生活中的支流,但是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的危害是严重的。揭露这些社会丑恶,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新闻媒体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有选择地实事求事地进行批评和监督,有利于集中和反映群众意见,保障群众权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促进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通过媒体的监督得到了圆满解决,一些群众的利益经过媒体的监督得到了维护,一些社会丑恶、腐败现象在媒体的监督下得到了惩治,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处理好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是不要批评性的舆论监督。有效的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使被监督者修正错误、改进工作,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团结、稳定、和谐,起到正面宣传的作用。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借助媒体的力量揭露矛盾、弘扬正气,维护群众利益,帮助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另一方面,要把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相结合,把维护社会全局利益和维护群众的局部利益相结合,把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把握节奏、把握分寸、把握时机进行。让舆论监督具有强烈的群众观点,立足群众之中,倾听群众呼声,关心民间疾苦,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从而力争做到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被监督者心服口服。

三、不断强化舆论监督,树立精品意识,实现质量与数量的统一

增强舆论监督有效性,还必须不断强化舆论监督,牢固树立精品意识,走科学发展的道路。也就是说,舆论监督要增强实效性,实现科学发展,不但要有量的积累,更要有质的提高。只有在保证舆论监督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益,才能使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舆论监督的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极大推动了社会进步的步伐。近些年来,媒体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力度不断提高,很多社会的进步,都与媒体的正确的舆论监督密切相关。比如前几年的孙志刚事件,当年,一个普通大学生在收容遣送站里枉死,引起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并引发了全国的关注。事件的结果就是不合理不合法但却实施了二十一年的《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终止。2001年广西南丹矿难事件,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试图隐瞒消息,但最终事件还是被中央电视台记者报道出来,死难矿工的冤屈得以伸张,事故责任人受到严惩。这些事件说明,舆论监督的力量非常巨大,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当前,中国舆论监督的质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总体看,中国舆论监督的质量是好的,但舆论监督中一些不科学、不准确、不和谐的问题仍然存在。舆论监督质量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与过去的宣传相比,今天的监督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媒体的报道必须既要面对受众,又要面对市场,既要接受群众的检验,又要接受市场的检验。为了提高知名度,为了吸引受众关注、发挥市场效应,部分媒体把无事炒成有事,把小事炒成大事,把谎言炒成真理,甚至把负面人物炒成正面典型;还有的媒体过分关注负面报道,不注重正面引导,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损伤;此外,对一些在侦的刑事案件、尚未终审判决的案件,还会出现“舆论定案”、“媒体审判”的现象,形成“新闻越位”。另一方面,个别政府官员在观念上和方法上不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往往“以不公开为惯例,以公开为特例”,该说的不说,可以说的不想说、不敢说,使大量政务信息迟滞闲置,甚至在突发事件中“失语”,让公众失去信任,也使得舆论监督无从依据。

实现舆论监督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首先,政府要提高透明度,主动向大众媒体和社会公众政府信息,表达政府的立场观点,宣传政策法规和政府决策,确保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要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树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适应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变被动应付舆论监督为主动接受,学会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媒体既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又要根据受众和市场的需求调整宣传结构,整合宣传资源,提高宣传质量,唱响宣传主旋律。舆论监督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对于曝光的事件,不能夸大,不能增添水分,不能刻意炒作,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大力维护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这正是舆论监督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2.

[2]任旭.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应注意的问题[J].记者摇篮,2009,(1).

媒体监督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51-02

近年来,对于“媒体审判”的争论越来越受民众和学者们的争论。有大部分人认为“媒体审判”是媒体的越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媒体对于司法案件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认为“媒体监督不是媒体审判,没有妨碍司法公正”。很多学者的文章中都以“媒体审判”作为主体和名词,认为其具有正向作用和负向作用,但是本文认为应该定义为“媒体的舆论监督”一词。“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将两者区别开来,有助于我们对“媒体审判”的认识,同时也对促进“媒体监督”、反对“媒体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的词源

(一)基本概念之“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媒体审判”的词源

1.西方关于“媒体审判”的界定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The New York Times,1965-06-08)。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英文表示为trial by mass media。

2.我国学界关于“媒体审判”的界定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1]。

二、“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的联系与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媒体监督”和“媒体审判”都是媒体表达民众意愿的表现,两者的目的在于鼓励民众参与政治、行使公民权利、监督政府工作,并且,两者价值目标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正,因此,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应该建立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促进“媒体监督”,防止其滑向“媒体审判”。

“媒体监督”在当代中国,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的不公,但同时我国的媒体与司法之关系尚处在一个较为无序的情况下,更引人注目的却是这两者关系上的紧张。“这种紧张具体表现为日益增多的法院对媒体的诉讼以及民众在追求正义时是选择诉诸媒体还是诉诸法院的尴尬。这种紧张反映了我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尚在磨合阶段,各自都有缺陷和弊端尚待克服,但就二者的价值目标都是保障社会公正这一内在一致性来说,这两大社会力量应该是良性的互动关系才对。”[2]

(二)两者的区别

1.“媒体监督”体现媒体与司法的内在一致性

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还表现在二者均以大众利益实现为最终目标和宗旨。司法的意义在于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契约的实现;媒体的意义在于运用范围更大的传播方式引发共鸣,实现监督作用,最终目标也是与司法相吻合的。传媒与司法在评价标准中也有相似之处。评价标准有法律标准、政策标准、情感标准、事实标准以及道德标准。所不同的是侧重点不同,司法当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传媒则更多地以情感和道德为卖点。正是基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相同的价值目标和相似的评价标准,因而现实生活中司法与传媒默契多于排斥。

媒体参与司法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六大,“舆论监督”的概念连续四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传媒作为舆论监督和实现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权利的一种主要形式,日益被党和人民所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媒体正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化、市场化转变。这种种因素使得媒体监督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所以,尽管从法理意义上来看,说我国的传媒是政府权力的扩张更恰当于公民权利的延伸,但上述的几种依据则为传媒介入司法提供了合理的理由。目前,我国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人大的监督,二是检察院的监督,三是法院体系内部的审级监督。人大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检察院的监督缺少权威性,审级监督如同“再高明的一生也不能为自己切除病瘤”一样而难以发挥作用。而政府只要稍稍放松一下对媒体监督的管制,舆论监督机制就会自动运转,媒体就会因为司法活动本身的刺激性及其新闻“卖点”而积极投身于监督司法的活动,并进而实现其自身的社会价值。

2.“媒体审判”体现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冲突

在现今中国社会,传媒的干预涉及的领域各方面很少,但传媒的影响力之大却是人们所难以想象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呢?因为我们的传媒代表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令受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因此,在我国,传媒很容易被扭曲,传媒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即“媒体监督”蜕变成了“媒体审判”。

首先,在我国,“媒体监督”与此法的地位不平衡。媒体都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党权力的延伸与补充。我国民众的辨别能力有限,而媒体又往往出现倾向性报道,民众经常被媒体的宣传所左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公众对法律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媒体涉足于司法,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许多报道往往是“带有感彩”的报道,在这之中融入了强烈的道德意识和感性认识,甚至还有对法条的错误认识。这造成法院权威进一步受到打击。有些民众还认为司法不再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媒体才是“公正”的“包青天”。可见,法院与媒体之间,法院处于弱势地位。

其次,媒体干预对法律实施的消极影响。一般能够引起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常常是涉及政治、道德的问题。由于媒体和司法的评价标准侧重不同,媒体没有法定的责任,可以依照工作人员的个人情感和社会道德来衡量诉讼中的纠纷。而司法机关,因其作为法律救济的保障,其职责是法定的,要求其必须严格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在自由裁量时才可适当地考虑道德和情理的因素。随着法治现代化的提出,法律的运作和实施成为社会活动的主题。如果过于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就有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危险。

再次,由于新闻是“自由”的和“无限”的,这样使它的触角伸得很长,并且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本应是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媒体传播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事实(即便是无关的事实),即使是客观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其有罪供述等事实都可能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更何况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尖锐化的产物,而媒体所具有的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审理中,审判长唐吉凯也不得不要求合议庭成员不看任何有关蒋案的报道,独立审判,“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这种“不得不”让我们体味到的神圣司法权的尴尬和无奈。

最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传媒的商品属性日渐凸显。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媒体往往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有些媒体的从业人员就把哗众取宠当做吸引“眼球”的一个手段,而置报纸的社会效益于不顾,尽量选用一些惊人之语和惊人之举予以报道。所以某些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满足一些读者的猎奇心理。

以上这些原因成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道路的挡路石,导致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混乱,从而做出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三、关于防止“媒体监督”滑向“媒体审判”的措施与建议

在上文中,我们对司法和媒体的一致性与冲突性进行了“媒体监督”和“媒体审判”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的互动基本上处于无序之中。这种无序的状态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众民主与自由的实现都有消极的影响。所以,应当采取相对措施来防止“媒体监督”滑向“媒体审判”。

首先,要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完善和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其次,加大新闻监督司法的合理限制。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况且没有哪一种权力可以成为超越一切的特权,即使是监督权也不例外[3]。

正像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却不能保证司法都能做到公正一样,强调客观、公正的媒体报道作为一种自发性社会评价,也不可能保证始终做到客观、公正。因此新闻媒体作为监督者,其自身也需要监督,而且应有一个合理的监督限制。

四、结论

经过上述文章的叙述,我们可以得出“媒体监督”和“媒体审判”并不等同,厘清二者的关系也就不难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有违法制精神吗?”这类问题感到不解,也就不会用上述问题来反驳“媒体审判有违法制精神”这样的论断。对于司法领域而言,弄清正当的“媒体监督”和“媒体审判”的关系将有助于司法领域和媒体监督的相互配合,也就不会因为媒体审判的不良影响而杜绝媒体对司法的正当监督了。

参考文献:

媒体监督论文篇11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1)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2)媒体监督的意义。一是媒体监督是法治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内在需求。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和对国家的有效管理,公民实现参与、管理的方式除通过行使选举权外,行使监督权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二是媒体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媒体监督的核心在于公民对任何人物、事件或者现象都有权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媒体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通过媒体充分切实的报道、评论,将权力的行使完全公示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进而对权力的行使者形成内心的警戒,促使其自觉规范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1)正面影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利器。执政者可以把他作为“监视器”,人民大众可以把他作为“发泄器”,从而发挥出媒体真正的作用。(2)负面影响新闻最重要的是自由,他要能说话、敢说话,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实体事实的讨论,所以,参杂了太多道德成分的新闻往往会有以下弊端:一是大肆炒作,追求轰动效应。媒体在获得案件线索后,为了追求引起人们的注意,吸引社会大众人的眼球,就添油加醋,夸大事实,甚至歪曲事实。二是利益驱动,搞有偿新闻。有些不正规的媒体和一些心术不正的记者,面对利益的诱惑,利用党和人民给予他的新闻监督权,一旦抓住一些单位的管理漏洞、工作疏漏及某些瑕疵的新闻线索,采取要挟的方式,让人拿钱消灾;甚至正面的报道,让单位出赞助费。三是情绪发泄,影响判决。有些案件被炒作,是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已的目的,只发出这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和声音,从而造成社会上的混淆视听,使人们分不清事情的真假,了解不到事情的真相,一旦炒作成功,他们向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压,进而达到影响判决结果。

三、解决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1)明确采访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媒体对法院和当事人的报道,一是要有自己客观的、比较全面的调查,不能人云亦云;二是不能发表贬损、污辱执行审判职责法官的言论;三是不要发表带有评判性的报道,记者不能根据自身的道德观念或法律知识,对案件提前随意、自我推断所谓的结果。(2)建立媒体监督规则。新闻单位应制订较严格的报道规则、行为规范,从报道目的、采访方式、采访对象、报道时机、报道形式、报道角度到稿件写法、内容审查、责任划分与承担、失实报道处理都要有明确规定,要有较严格的运作程序。要用法治的眼光评判记者的经济利益、文章价值。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不是没有约束的自由,而是应受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约束的自由。(3)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法院还应当提供法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4)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就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媒体介入司法,其目的是监督司法的公正,由于媒体工作更加的专业,媒体介入司法时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恪守客观公正的做法,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将更具建设性。

参 考 文 献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2]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J].中外法学.2001(1)

[3]肖军.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对刘勇案几许霆案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8:108

[4]侯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

[J].比较法研究.2001(1)

媒体监督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G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4-0004-02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公认的功能之一,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那么什么是新闻舆论监督呢。目前公认的定义是:社会公众(这里指新闻从业人员)在了解相关社会事务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新闻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表达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现象。本文就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难点及对策等进行了论述。

1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

我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标志之一,只有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是我党建设的重要法宝之一,它是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重视舆论监督就是重视党的工作、人民的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党和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社会各项事业也需要舆论监督。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新闻媒体开始了舆论监督的理论实践。尽管新闻改革仍在途中,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应该说日趋良好。特别是近年来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在群众心里影响力不断扩大,题材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关注生活、关注社会也成了百姓心中的热点,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国家、省、市各级新闻媒体栏目,大胆揭露腐败,敢于“曝光”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依法廉政治国的决心。朱基同志的16字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便准确地概括了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的传播定位。

特别是近些年,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拓出了一片宣传的新天地,立足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主旋律,客观反映了当地的建设发展成就,为群众奉送了良好的精神食粮;正面宣传的同时,地方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以崭新的面目出现在受众面前,许多新闻媒体纷纷开辟诸如“新闻聚焦”、“新闻热点”、“新闻热线”、“焦点时刻”、“百姓视点”等具有舆论监督味道的专栏,针砭时弊、抨击邪恶、弘扬正气,一些久拖未决的事在新闻媒体的帮助下得到迅速解决,一些社会恶行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正义得到了伸张。人们发现,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开展问题性、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正发挥着辐射广、影响大、干预强等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强大威力。俗话说:“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是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一种形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由于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环境还不尽如意,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地方新闻舆论监督依然面临不少困境,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地方媒体新闻工作的难点。

2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难点

2.1 干预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块块管理使得地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精神,“抗干扰”能力不强。一些地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舆论监督意识淡薄,把舆论监督错误地理解或扭曲为“违背正确舆论导向”的反面宣传;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舆论当成炫耀自己“政绩”的工具,总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暴露了社会阴暗面,会对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同时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甚至担心会“丢掉乌纱帽”。

2.2 意识偏差

一方面,一些地方媒体本身对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新闻单位既是“喉舌”,掌握整个舆论导向,不能因为舆论监督“引火烧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这样往往没有很好地利用促使被监督之事解决的手段,有的还因上级干涉、关系说情、钱物贿赂、恐吓暴力等而不了了之。还有的地方新闻媒体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否的取舍标准,不是看被监督对象发生的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而是看对方对他们的态度如何,贡献大小。如果对方可以多给一点儿各方面的好处,这样双方就变成了友好单位,该批评也不批评了,该监督也不监督了。地方新闻媒体本身由于隶属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难以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加上开展舆论监督没有实际效果,更会降低自己在社会上的威信。这样产生的恶性循环使地方新闻舆论监督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下,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律缺失,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道权利视为一种“权力”, 将舆论监督变成获取利益的工具。损害了媒体形象,也给正常的地方舆论监督带来难度。

2.3 环境不足

这里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环境薄弱、不健全。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新闻官司逐渐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媒体和记者们翘首以盼的《新闻法》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目前,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当被告一般是被控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现行法制中,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民法的明确保护,而新闻媒体所表达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还仅仅停留在宪法上。由于媒体的宪法权利在现实中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而新闻官司往往是在民事诉讼的普通层面上打,因此,一旦发生诉讼,新闻媒体往往处境尴尬、艰难,常常败诉,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而且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此外,诸如采访权、报道权这些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亟需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目前只是当做一种习惯权利来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同时,地方媒体及一些记者也不太注意从法律上规范自己的新闻报道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官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没有被监督方要对舆论监督有回音的硬性规定,有的被监督方认为新闻媒体无实际权力,形不成管束,故置之不理,或者不予解决;还有的对舆论监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只抓皮毛、不抓实质,造成被监督之事得不到彻底解决。由于不少舆论监督没有结果或结果不好,使舆论监督的意义大打折扣。

3 加强和改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上述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存在的难度、问题和困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并寻求一些对策。下面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正确对待地方舆论监督。在目前状况下,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方新闻媒体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首先,认识上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我们的党、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矛盾、推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功的舆论监督对地方媒体威信、生存的重要性,我们的舆论监督应是建设性的监督,而非破坏性的监督。舆论监督不是为了展示和渲染落后现象,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受损是为了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获得。有些地方媒体认为领导顾不上管舆论监督这类小事、领导不喜欢舆论监督,所以把自己放在一个小角落,消极应对。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应该看到,对于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对此,大多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已形成共识。其次,方法上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找准“切入点”,即善于选题,这些选题既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又是群众关心的问题;既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既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是典型现象,又是现阶段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盲目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忽视了社会效果。要把握一个原则:舆论监督不是泄愤,不是整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利用多种手段,促使舆论监督有结果,推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舆论监督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主要体现在观众的认识误区上。比如笔者曾经跟随物价执法部门对城区药店的药价开展检查,曝光了一家药店的少数药品没有按国家标准药价执行,不少观众看完这一期节目之后以为这家药店的大多数药品药价都有问题,给这家药店造成了重大影响。节目播出之后不久,笔者又进行了追踪采访,报道这家药店经过检查整改,再没有发现药品药价问题,不仅使舆论监督追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消除了这家药店作为被监督方的负面影响,药店也由开始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最终转为欢迎这样的监督。

2)完善地方舆论监督体制。一方面,在目前舆论监督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新闻监督单位自身要不断健全监督体制。诸如通过出台实施舆论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报道题材、报道内容、报道方式和报道深度等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使记者在开展监督报道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使事情的报道全过程处于“阳光”之下,避免在采写过程中对一些涉及敏感问题的要看领导眼色行事,或“小报看大报,小台看大台”;同时要引进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避免在制度上体现“报喜报忧一样计分,报好报坏一个样”,反之要把舆论监督作为记者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激励力度。同时,要形成培训机制,经常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等的学习,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队伍,使新闻工作者不仅敢于监督,更加善于监督,确保新闻工作者自身在监督过程中“帮忙不添乱”。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助外力,发挥联动作用,形成与其他监督类型的协调合力机制。当前,除舆论监督外,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监督类型。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离不开与其他监督类型的相互作用,只要形成整体合力,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如笔者连续几年参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的采访报道,借助这一东风,我们对一些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曝光,比较容易就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再比如有关执法部门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也希望新闻单位予以配合。笔者曾多次跟随法院执行庭人员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案件的违法的人和事进行曝光,通过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也进一步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3)营造地方舆论监督法制氛围。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包括地方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舆论监督受到各种羁绊和困扰的重要外部环境。舆论监督需要法律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也是新闻实践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立法逐步加强和完善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对新闻监督本身进行监督制约,抑制媒体商业化的负面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完善的过程。那么,在当前新闻媒体没有《新闻法》等法律可依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权就无法得到保护了吗。其实也并非如此。比如,目前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的报道十分常见,特别是针对不法行为和社会腐败的批评和揭露。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是新闻工作者用法律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开展有效监督,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的具体体现。而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新闻法》和《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出台实施前,地方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应该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高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许多舆论监督之所以开展得卓有成效,是因为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仅仅出于新闻工作者的义愤和社会责任感。只有在批评报道中紧紧围绕被批评对象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而且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展批评监督,才能击中要害。此外还要把握用词用名的分寸,切忌随意使用定性或结论性词句,也不要轻易给人扣“帽子”,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然稍有不慎就会授人以柄,成为打官司的导火线。

总之,舆论监督作为地方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新闻媒介的基本功能和重要内容之一,仍然大有可为。只要地方新闻媒体摆正自己的位置,旗帜鲜明地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成为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就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效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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