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0 14:51:06

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篇1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

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人分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的帐户。甲方(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人。乙方同意甲方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范文2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篇2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145947.82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20xx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文二原告:

住:

代表人:

第一被告:

住: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被告:xxx 男 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 手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 、逾期息 和复利 元 (暂算至 年 月 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xxxxxxx)、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xxxxxx),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xxxxxxxx房产(权利证书:xxxxxxxxxxxx号),由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描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xxxx

x年x月 x日

金融借款合同起诉状范文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12344564 传真:010-98765432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25327341 传真:010-25327643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 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金融借款合同篇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中英】

贷款方(Lender)

身份证件号码(ID Number.)

地址(Address)

电话(Tel)

借款方(Borrower)

法定代表人(Representative) 职务(Title)

地址(Address)

电话(Tel)

借款方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喷砂和抛光研磨纤维石产品;(砂石品业务)的公司:

The Borrower operates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spray-stone (the Stone Business);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

For it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the Borrower intends to borrow money from the Lender. For the mutual benefits, both Parties agree to conclude this Contract.

第一条 借款金额 Article 1 Amount of Loan

借款金额280,000美元 (大写:贰拾捌万美元)

US$280,000(Capital Letter: Two Hundred Eighty Thousand US Dollars)

贷款方在签订本书面合同之前,已向借款方提供280,000美元贷款。借款方在此确认已经收到贷款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的280,000美元贷款。

The Lender agrees to advance the Loan US$280,000 to the Borrower prior to the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Borrower hereby confirms that it has received the Loan US$280,000 advanced by the Lender through bank transfer.

第二条 借款用途Article 2 Scope for Use

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仅用于借款方生产销售砂石品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The loan hereof is only for Borrowers Stone Business and shall not be appropriated for other use.

第三条 利率及还款期Article 3 Interest and Term Repayment

1. 如果借款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期限内还清借款,贷款方则不收取借款利息。

The Lender agrees that no interest will be payable on the Loan for the term of the loan while the Borrower is not in default of repayment.

2. 借款方应按照以下还款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

The Borrower agrees to repay the Loan to the Len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payment schedule: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偿还借款 美元;

Repayment due on or before the date 12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偿还借款 美元;

Repayment due on or before the date 24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偿还借款 美元。

Repayment due on or before the date 36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3. 借款方应根据贷款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场所和方式还款。

All repayments shall be made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in the manner reasonably required by the Lender.

第四条 管理费用Article 4 Management Fee

1.借款方同意在借款期内,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金额为借款方砂石品业务销售总额1.4%.

The Borrower agrees to pay to the Lender a sum equivalent to 1.4% of the total income received by the Borrower, from the sales turnover of the Stone Business, during the term of the loan.

2. 借款方同意按第4.3条约定自每一财务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用,付款时间表如下:

Subject to clause 4.3 the Borrower agrees to pay the Management Fee to the Lender in arrears on or before the date 30 days following the end of the previous financial quar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ayment schedule:

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January 31 March each year.

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April 30 June each year.

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July 30 September each year.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费用。

Management Fee calculated for the period 1 October 31 December each year.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首个季度管理费用自2011年 月 日起正式开始计算。

Management Fee due in respect of the financial quarter within which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falls will only become due on the date of 2011.

4. 如果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前还清借款280,000美元,借款方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In case the Borrower repays the loan US$280,000 within 2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then the obligation to pay the Management fee will cease at the end of the 2 year period.

第五条 浮动抵押 Article 5 Floating Mortgage

1. 借款方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向贷款方提供抵押。

The Borrower agrees to Mortgage to the Lender all equipments, raw materials, finished and unfinished goods owned now and in the future by the Borrower.

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The valu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stipulated in the shall neither be deemed as the price of sale nor as any limit on the Mortgagees right, while the Lender exercises its right.

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借款方交与贷款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Subject to an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y information and certifications in respect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shall be handed over by the Borrower to the Lender after sealed.

4. 浮动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The floating Mortgage hereof secures the principal, interests, management fees, compensation, and any other cost arising from the enforcement of the Lenders right pursuant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but without limitation court fee, cost for notarization, arbitration fee, attorney fee, fee for custody, traveling expense, compulsory execution fee, assessment fee and auction fee.

5. 借款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The Borrower shall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record-keeping and registration on its own fee in thirty days from the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6. 借款方应当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的价值比本合同签订时的评估价减少15%以上的,借款方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贷款方。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继续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前还款。

The Borrower shall use and keep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in a reasonable manner, in case the valu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have been reduced by 15% from the agreed value at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the Borrower shall inform the Lender. The Lender is entitled to require the Borrower for appropriate securities or for repayment immediately.

7. 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抵押权:

The Lender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its Mortgagees right, in the following cases:

(1)借款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The Borrower is in default of its obligation hereof;

(2)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

The Borrowers business has seriously deteriorated or reduced the registered capital.

(3)借款方分立、合并; The Borrower is to be or has been divided or merged;

(4)借款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涉案标的30万元人民币以上;

The Borrower is involved in an important litigation or any other dispute of which the amount is above 300,000RMB.

(5)借款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The borrower risks to bankruptcy or goes bankrupt, closes out, dissolves, has been asked to suspend business to raise standards or has its license revoked;

(6)借款方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The business place or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has been changed;

(7)其他因借款方原因可能导致贷款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The Lender could not enforce the Mortgagees right because of any other event due to the Borrower.

借款方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贷款方书面通知借款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借款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贷款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If any case above said occurs or more than likely to occur, the floating Mortgage converts into being fixed Mortgage at the date of notice sent by the Lender. If the Borrower refuses to sign receipt, it is deemed to have received the notice sent by the Lender in according article 14.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Article 6 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借款方在此陈述并保证以下事项属实,否则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The Borrower hereby presents and warrants all the following facts, otherwise it shall be liable for fraud.

1.借款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The Borrower has the entire, valid and legal ownership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without any dispute or claim.

2.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No defect on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3.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are legally available for Mortgage without any limitation.

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havent been sealed or seized.

借款方在此保证在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不从事以下行为:

Without the Lenders prior written consent, the Borrower hereby warrants that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Contract, it will not:

1. 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

Pay any dividend in respect of its profits to its shareholders;

2. 在一个财务季度内购买价值合计25,000美元以上的生产设备;

Not acquire an aggregate of more than US$25,000 worth of plant or equipment in a calendar quarter;

3. 对抵押财产再次设立抵押、质押或者出租、赠予抵押财产。

Remortgage, reMortgage, rent or give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 to any other person;

第七条 经销Article 7 Distribution

借款方同意贷款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借款方生产的喷砂和抛光研磨纤维石产品(砂石产品)

The Borrower agrees that the Lender may distribute the spray-stone and super-stone products (Stone Products) anywhere in the world and on whatever terms it sees fit for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方向贷款方出售砂石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当次交易时最近三个月借款方出售砂石产品的最低价格。

The Borrower agrees that from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until 31 December 2013 it will sell the Stone Products to the Lender at a price no higher than the lowest price for which it sold the Stone Products in the immediately preceding 3 month period.

本条所赋予的经销权是非独家经销权。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this clause are non-exclusive.

贷款方同意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不向借款方签订本合同时已有的顾客出售砂石产品。该客户名单以签订合同当天本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名单为准。

The Lender agrees that it will not prior to 31 December 2013 sell the Stone Products to any existing customer of the Borrower at the time of this agreement. Only those customers of the Borrower confirmed in writing by the Parties hereof at the time of this agreement have the binding effect.

第八条 监督检查Article 8 Supervision

贷款方和保证人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和记账凭证,查核物资库存,生产情况以及其它与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有关的信息,必须给予方便。

The Lender and the Surety have the right to supervise the use of loan. The Borrower shall provide all kinds of facility to the Lender and Surety to check the relevant documents, accounting books, accounting vouchers, inventory, production and any othe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solvency of the Borrower.

第九条 违约责任Article 9 Liability

1.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收取12%/年的利息。

1. As if the Borrower appropriates the loan from use stipulated herein, the Lender is entitled to get back the entire loan immediately and to claim for interests on the amount of loan appropriated at the rate of 12%/year.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As if the Borrower fails the repay the loan in time, the Lender is entitled to get back the entire loan immediately and to claim for delayed repayment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0.05% per day.

第十条 法律适用Article 10 Governing Law

本借款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释均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

The validity,performance, modification, termin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is Contract are governed by law.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Article 11 Dispute Resolution

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释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validity,performance, modification,termin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is Contract, may be settled by negotiation. If an agreement could not be reached, then both Parties agree to submit the dispute to the court which has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matter.

第十二条 通知Article 12 Notice

1.贷款方指定本合同事宜的联系人为 .

The Lender appoints as the particular for receipt.

联系电话 (Tel)

传真 (Fax)

地址 (Address)

电子邮箱 (Email)

2. 借款方指定本合同事宜的联系人为 .

2. The Borrower appoints as the particular for receipt.

联系电话 (Tel)

传真 (Fax)

地址 (Address)

电子邮箱 (Email)

借贷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条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变更联系人或其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Any notices, documents and material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nt to the contact stipulated by this Article. During the Term, if one Party changes its particular for receipt of notices or the latters contact, shall give writte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出的,在寄出的三日内视为送达;通过挂号专递方式寄出的,在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All notices shall be deemed served three days after the date of posting or, if hand delivered, on the actual date of receipt.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解释 Article 13 Validity and Interpretation

本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三份送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本合同自借贷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made out in five copies; the Lender and Borrower respectively hold one, the rest copies are for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registration or record-keeping. This Contract comes into force from the day on which its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each Party.

贷款方(Lender)

金融借款合同篇4

抵押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抵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结息,欠息按____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前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物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限一致。如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登记机关的规定。在抵押担保期间,抵押物登记期限届满的,由抵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5.经借、贷双方商定,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三十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展期应同时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并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期限与展期期限一致。

7.对贷款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等,并保证按时缴纳保险费。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具体用途及用款计划,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应积极筹措还贷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追收。

7.借款到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须经抵押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书面申请展期归还。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手续。经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实行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3.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5.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保全信贷资产,追收贷款。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篇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一:

您好,请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交税的比例是多少,合同双方是自己分别缴纳,还是由金融机构统一缴纳,有无有关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解答一:

您好,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由合同双方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暂无税收优惠。

金融借款合同篇6

近年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手段催收贷款,涉及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多。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借款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但某些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绩,在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中不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也是其中重要且不容忽视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些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不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难以收回,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贷款前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审查不严

难以执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很多都没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过认真的考察。而诚信度由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诚信度的高低有无,与贷款能否按时偿还息息相关,所以对借款人的诚信度考察必不可少的。而被诉的大多数此类案件,金融机构很多都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这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而且会直接导致审理难、执行难。甚至于有的案件在后,才发现有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早已下落不明,有的早已身患疾病,自身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对贷款更无能力偿还。

2、贷款过程中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部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证是过期身份证,更有甚者,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签字竟然不是其本人,而当时办理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此又很模糊,叫不准,只好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上述情况的出现,说明在部分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行业规范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筑牢每道防线。

3、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一致

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还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例如滕州法院受理的几起五户联保借款案件,就是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共同借款造成的。加之五户联保对象多是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此类贷款放出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担保人三者构成了一个很微妙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有些贷款人或担保人便想借此逃避还款义务,有的贷款人和担保人窃想事不关已,便高高挂起。而一旦面对贷款清偿时,对贷款的追偿就会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指责的局面,既使有偿还能力的人,也是能推就推,能拖久拖,很少主动偿还贷款的。

4、实际贷款用途随意变更

很多金融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用途栏填写的内容截然不同,有些用作了房地产开发,有些用于了土特产经营,有些用于了日常生活消费,或者用于了其他的生产经营用途。如此情况,往往在贷款发放前和贷款使用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已是心知肚明,而贷款却照常发放和挪作他用。借款人对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存在预期违约,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实际违约,所借非所用也就必然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5、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

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6、“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的存在

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

7、贷款后对贷款的用途及偿还能力监督不利

借款用途审查在金融系统贷款发放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借款合同中也必然有明确的约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借款用途违约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具体关系到此笔贷款能否发放,放款数额多少的问题。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对于所发放贷款用途的贷后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后监督,无具体的可行性规定。贷款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随心所欲、无节制的滥用,势必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8、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

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也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由于上述问题,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的缺失,造成了金融合同的纠纷,这些纠纷已不是单纯通过法律的途径就能够解决的,很多隐患和风险在贷前即已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事后用法律手段弥补,效果有限且不能治本。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按章办事、完善制度才是根本。

1、强化内部建设,加强监管能力

目前,就商业银行自身讲,要从加强自身建设、规避风险的发生入手,这是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完善内部考评机制。金融机构不能仅仅按照业务量来对职工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更要讲信贷的安全性作为重要的考核目标,避免基层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业绩而造成盲目放贷、贷出不管的现象。第三要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提高依法开展业务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因规避规章制度而留下风险和隐患。同时,要将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编撰成册,作为普法教材。通过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增进各经营者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的了解,从而在日常决策和操作中加以警觉。

金融借款合同篇7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之前的政策——

财税[20xx]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相关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国税函[20xx]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金融机构简介——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金融借款合同篇8

一、借款合同概述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二、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借款合同形式的规定。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2.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特殊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的特殊规定

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筹备资金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做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做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质的,无息的情况居多,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否则会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生效,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利息的特殊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高利放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些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认定也是依据该规定处理的,因此,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的确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赵红薇.金融借款合同案件 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黑河学刊,2012(12).

金融借款合同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在金融机构因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中,房屋登记机构判定委托人、金融机构谁是抵押权人,只有唯一标准,就是看谁是债权人。委托人和金融机构谁是债权人,谁就是抵押权人。

如果无视“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法定标准,在房屋权属登记的实务中,将无法判定委托贷款中谁是抵押权人。

二、三种法律关系共同决定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法律属性

其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将贷款的种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贷款通则》规定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界限: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二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和借款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

其三,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抵押中,存在着委托、借款和抵押三种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这三种合同(请注意,还可能有受托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三种合同可以是一个文本,也可以是多个文本。

其四,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这三种法律关系、三种合同,一个或者多个合同文本,共同决定了委托贷款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属性。如果将三种法律关系、三种合同,一个或者多个合同文本拆分开来,仅仅凭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孤立地判定委托贷款的抵押权人是金融机构,其分析方法是错误的。

三、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有如下规定。

第一,委托贷款行为在事实上的确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行为,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贷款行为是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而《民法通则》中的行为则是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两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委托人(即被人)承担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委托投资或贷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并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办理,否则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第三,从委托贷款契约或合同的形式上看,金融机构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但事实上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这一事实,完全可以从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中得到证实。

第四,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其结果只会使真正的责任人即委托人逃避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并最终导致金融业务无法开展。

不难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强调的是:

第一,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放贷,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实施委托贷款。

第二,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是对委托人的委托,对其实施名符其实的。

第三,以金融机构名义实施的委托贷款,其法律后果归责于委托人,金融机构不承担委托贷款的法律后果。

第四,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

第五,由于委托贷款的“委托”,事实上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因为以自己名义实施了委托贷款,就将所放贷款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自主放贷的自筹资金,因此,委托人才是委托贷款中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债权人。

四、在委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

其一,《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应负责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的义务和办理还款手续,但没有追讨的义务。从中不难看出,因为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所以没有追讨债务的义务。

其二,《贷款通则》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不是以自筹资金自主放贷(就连垫资都不行),不能决定借款人是否提供房屋所有权抵押,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

其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从中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是在为委托人“打工”,金融机构无债权人资格,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是委托人的债务人。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规定:

第一,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出资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

第二,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构成信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处理。从中不难看出,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不是委托人支付金融机构的存款,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而应当由委托人承担。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委托贷款即变性为信托贷款。换句话说,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没有债权人资格。

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贷款人坚持不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从中不难看出,委托人之所以可以以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向受托人、借款人追偿债务,实现债权,是因为委托人为债权人。

五、以金融机构名义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易导致对抵押权人的误判

其一,《贷款通则》规定的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在自营贷款中,金融机构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并由金融机构收回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设立的房屋所有权抵押中,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很好理解,没有歧义。

其二,在委托贷款中,虽然金融机构不是债权人,只是受托人,但是仍然由不是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

其三,从表面上看,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形式上可能和自营贷款没有区别。

于是有观点据此认定,和自营贷款一样,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是抵押权人。这无疑导致了对委托贷款中的抵押权人的误判。

金融借款合同篇10

委托贷款业务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多方当事人,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作出相应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性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在性质上首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是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委托的情况后从事民事活动的,委托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委托贷款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的信托法律关系,按照资金信托的本意,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或者是委托、和受益三方。信托业务实践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为同一方,但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方不包括信托资金的借款人则是肯定的。

在大陆法系中,根据人进入行为时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及所订合同后果的归属于谁两个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制度,该规定承认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还规定了在显名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自动介入。

在委托贷款中,受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符合间接行为的特征,受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约定由受托金融机构处理委托人有关贷款事务的合同。虽然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并不能自由地处分委托资金,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按约定的贷款条件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收益归委托人所有,贷款的风险也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受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间接行为。

二、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

(一)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承担相关义务的法律基础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基础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未尽到,受托人存在过错,对于委托人所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受托人不负直接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理由如下:

1.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合同里系受托人身份,在委托借款合同里处于债权人身份,因此其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具备双重身份。但由于委托贷款的资金使用人是借款人,借款人是由委托人确定,对借款人的资本状况、盈利能力、负债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审核最终决定是否放贷是委托贷款方的义务。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方,完全按照委托贷款方的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仅仅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无需考虑借款人的资产规模、信用等级及其他贷款风险。

2.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并非实际的贷款者,不垫付资金,其作为受托人对借款人使用委托贷款的实际投向仅仅负有监督义务,对贷款的使用和收回不承担直接责任,无需担心借款人在贷款期满不归还贷款的风险,因此,若出现贷款风险,受托人如未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尽到监督义务和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承担返还借款的直接责任。

综上,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造成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是不能完全收回,对于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二)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相关义务

一般在委托贷款合同中,金融机构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在贷款人确认的时间内将委托贷款给贷款人指定的借款单位,有义务监督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金融机构承担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前提是委托人的款项应该进入金融机构的账号。金融机构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人实际把钱交给金融机构,两者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时间上的差异,只有委托人的钱确实进入金融机构账号之后,金融机构才能承担保管监督的义务。确定钱已经进入金融机构的账号通常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进账凭证、贷记凭证、票据等证明。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委托贷款合同由三方签署以后,委托方将贷款直接划入了借款方,金融机构没有收取手续费。过了一段时间,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这时,委托人将金融机构作为被告推上法庭,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实际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利用了金融机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钱是由金融机构指示直接划拨的,金融机构就有监督的义务,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负有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主要包括:监督贷款的用途,防止贷款风险的扩大;遵守委托贷款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防止贷款失控;委托贷款到期时,应该发出催款通知,防止诉讼时效的丧失,从而无法追回欠款等等。

三、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从表面上看,委托贷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属于无风险或低风险业务,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为尽量避免委托贷款出现纠纷,金融机构在开展该类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贷款业务的特点,依照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一)金融机构完善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

由于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在委托业务中不垫付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目前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中并不规范,缺乏规范统一的业务操作制度。

为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后进入诉讼程序而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应重点加强委托贷款业务所涉及的内控机制的建设,同时应提高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将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纳入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二)明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三方协议等委托贷款的法律文本中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受托银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委托贷款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定积极履行检查、监督执行及督促还款的责任,在出现贷款逾期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委托人,同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若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授权银行行使诉讼权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委托人依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及时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例如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催款凭证、还款凭证等。

(三)把握合规性,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金融借款合同篇1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77-02

1 农村民间金融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的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其中正规金融指农村中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直接融资。它包括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如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了。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通常称为民间金融。其借贷双方一般为民间经济主体,包括农户、私人钱庄、合会、私营企业等,即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资金运动。民间金融按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的高低,依次为,农户借贷、民间合会、企业社会集资、银背或钱中、私人钱庄、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居民与经济组织的积累或临时性富余资金。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生产性和消费性两部分。目前,农村金融的现状是正规农村金融支持“三农”不力,而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在农村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需求又很大,这就给农村民间金融以生存空间。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了正规借贷的规模,且据统计每年以19%速度增长(和安耐,胡必亮,2008)。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贷来源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0%,而来自私人的借贷则占80%。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缓解了农村的资金紧张情况,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农村民间金融各利益方之间的博弈

2.1 正规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下面通过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正规金融对于农民贷款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主要的正规金融组织为农村信用社,且其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假定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博弈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农村信用社与农民,它们的战略选择分别有两个,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战略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民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

我们假设农村信用社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A,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按单利率计算)A(1+r*t),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为C。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B,农户的借款成本D。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B- A(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B,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A。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p,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信用社

贷p{B-A(1+r*t)}+(1-P)B-D;p* A(1+r*t)+(1-p)*(-A)-C-C ; 0

不贷0 ;-D0;0

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额贷款的农户地域又很分散,农户的逆向选择问题突出,道德信用风险大,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p值较低,而信用社的贷款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再发房贷款前会获取大量的关于农户的信息,由于农村交通情况差,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用社获取信息的费用高,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即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严格的贷款标准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增加了谈判成本。使得最终C值很高。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等待的时间很长因此D较大。这样信用社贷款给农民的期望收益为p{B-A(1+r*t)}+(1-P)B-D

2.2 民间金融与农民的博弈

在此我们同样的假设民间金融的战略选择为贷款和不贷款,农户的战略选择为借款和不借款我们假设民间金融选择发放贷款的金额为E,贷款利率为r,贷款期限为t(年),则到期后农户需偿还的金额为(简单计算)E(1+r*t),民间金融贷款成本为M。另外,农户借得贷款后可获得收益为F,农户的借款成本N。因此农民借款后且还贷款的收益为F- E(1+r*t),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1+r*t);农民不还贷款的收益为F,此时信用社的收益为-E。在此我们假设农民还贷款的概率为q,其博弈矩阵为

农民

借不借

民间金融

贷q{F-E(1+r*t)}+(1-q)F-M;q*E(1+r*t)+(1-q)*(-E)-N-M ;0

不贷0;-N0;0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放贷人往往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地域,一般存在着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及亲缘联系,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这样他们往往具有较充分的信息,道德信用风险低,而且即使农户的还贷刚刚出现问题时民间放贷者会通过社会舆论、威胁或将来不再放贷等方式给予农户压力,这样农户不遵守贷款合同还不起贷款的情况很少发生。因此q值较高,而由于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是交易成本包括签约前的搜寻成本,民间金融获取信息的费用低,签约中的谈判成本,农村地区存在着愿意接受农民特定抵押物的放贷者,农民可将土地、劳动力或者房屋作为抵押物,且手续简便,农村民间金融在签订借贷谈判成本也较低。因此M值较低。且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手续简单,程序较少,等待的时间短因此N也较低。因此q{F-E(1+r*t)}+(1-q)F-N>0;q*E(1+r*t)+(1-q)*(-E)-M>0。这样本博弈的均衡解为(贷,借)。即农户选择借款,信用社选择贷款。

尽管民间金融在农村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民间金融也存在许多缺陷。如操作不规范,且其借贷基础主要为个人信用、熟悉、亲密程度,且担保违约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滋生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金融管理的不完善农村经常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金融诈骗等事件,2009年1月13日的“小姑娘”非法集资诈骗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缺少监督,民间金融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很随意,因此会带给一些高耗能高污染或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又存在高额的回报因此很多人不愿将钱存入银行而是冒险借贷出去,这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和资金市场,有可能会干扰金融秩序,影响国家金融调控的政策效果;贷款周期短,利率高,有些农村的放贷者有时在借款者的急迫心情下,会提高贷款利率,又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有时甚至高出好几倍;融资能力有限,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

2.3 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间的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指参与人从自己的利益(短期利益、长期利益)出发与其他参与者谈判达成协议或形成联盟,使博弈结果对所有参与人均有利的博弈。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博弈模型中我们仍以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的代表。我们假设合作后信用社从民间金融借贷收益的分成为S且S可以在信用社与民间金融之间协议。合作后信用社的成本主要是监督民间金融的成本C1。民间金融的贷款成本为C2。由于合作减少了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即C1 p{B-A(1+r*t)}+(1-p)B-D ;A*r*t*(1-S)-C2>p* E(1+r*t)+(1-p)*(-E)-N,大于合作前的收益。这样信用社和民间金融都会选择合作。

3 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博弈分析中可知民间金融存在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合理性不一定就是高效率的,民间金融业存在其缺陷。合理的金融结构能最大限度的吸收农民存款并最大限度的转化为投资,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村金融体系,即建立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一体化,实现其相互合作提高各自的效率。早在1989年世界发展报告就指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战略。且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让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从博弈的角度出发解释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合作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对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优缺点的分析后同时考虑我国农村的借贷需求特点,其合作方式可采用垂直一体化的合作方向,将民间金融纳入到正规金融的体系中,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专门的负责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的部门,借贷资金由正规金融提供,这样双方有独立变成了统一。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合作后,正规金融可以监督改正民间金融操作上的不规范,逐步实现民间金融操作的规范化,减少民间金融的投机行为和欺诈行为;正规金融可以向民间金融提供稳定的较大规模的资金,弥补了民间金融融资能力差、贷款金额小的缺点;由于比起合作前民间金融的贷款来源稳定风险减少收益增加,这样民间金融也会相应的降低贷款利率;合作后正规金融贷款给农民的交易成本已不存在,只增加了管理民间金融的内部管理成本,总起来说其运营成本会有所降低,弥补了一部分风险;合作后不仅民众看到了正规金融对农村借贷的支持,农民会重新多存款于正规金融,这有利于正规金融的持续发展,也解决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低效率问题;对于农户来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合作后,不仅有了稳定的贷款来源,较低的贷款利率和借款成本,而且可以凭借自己的良好的信贷记录增加自己的贷款限额。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本文提出的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方式的建议,是理论上的一种新的思路,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也许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实证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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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小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探讨――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现代商业,2008,(11).

金融借款合同篇12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使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