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6 17:44:25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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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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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大规模的食品厂生产不规范,学校食堂食品不卫生,小摊贩卫生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各种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了社会的秩序,是人们对于国内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而食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重中之重,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从食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和无证加工等,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因此,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就要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探索分析。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行业也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却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规和标准不完善。而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做大作用的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到了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用。从食品流通的源头入手,从食品的生产、投入市场等方面整顿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不断地实行权利,充分的发挥了对食品市场监管的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十分混乱,各职能部门相互牵制,责权不分明。自《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管理”的方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它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的重担,且其职能并不单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且它不是割裂独立的,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相互关联,共同组建成一个全方位的交叉管理的网络管理体系。随着食品行业的逐渐发展,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对自身的监管职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其实行监管职能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其对食品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不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完整的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使有许多细微的食品问题无法被发现;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差异,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由于技术落后,其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使得各个地区的食品问题呈现多样化而产生了地区差异;市场准入及准出的把关力度不够,使许多不规范不合格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而且会产生许多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增大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

3.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体制。要使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在社会中的推广力度,从食品制造行业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专门的食品监管制度,对于流通的食品进行不定时不定期抽检,检查不合格食品厂进行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

3.2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食品不能给予生产。同时严格把控投入市场中进行市场交易的食品,对于不合格,钻空子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惩罚。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准则,才能够从根源上把控食品投入市场时是否安全,减小不安全食品的市场交易量,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不安全食品。

3.3严格执行规范执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重视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并且做好严格的记录。对问题食品进行严格的惩处,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事件产生。训练有效的监管队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全民关心的一个社会焦点。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部门,一定要意识到自身实行监管权利时,所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其职能。从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开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与准出、食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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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1995年《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内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然而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深刻反映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无力,不断引起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致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日益低迷。在此情境下,如何更加有效提高监管水平,消除民众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是我国政府当下必须考虑的问题。

围绕消费者满意度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这一主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Jannke de Jonge等研究指出政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促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状况产生乐观评价,政府监管工作的无效则导致消费者产生悲观评价[2]。王常伟等指出部分消费者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较低,尤其是在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方面[3]。马琳研究发现,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对政府监管评价越高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评价越高[4]。Brewer等通过调查发现,近一半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食品中的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感到十分担忧,其担忧程度极大影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5]。Williams认为食品中过量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重要因素[6]。纪杰认为食品中有害物质反映了政府监管效果的不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7]。Spencer Henson指出,可通过公共和私人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除政府监管外,还应发挥社会监督等第三方监管的作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也将影响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8]。

基于上述研究可知,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评价受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有害物质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深入探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评价情况以及影响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食品安全监管评价的理论选择

政府作为保障人民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风险事件的频发致使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持续走低,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出质疑。西方政府监管理论起源于市场失灵,在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其强制性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但政府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都会导致政府失灵。本文在传统政府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升华并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其基本理念为:(1)主张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将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部门的方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2)主张重新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基础上,提倡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公共管理的责任。(3)主张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将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向分权化、扁平化、网络式的组织结构发展。费威、颜海娜等的研究体现出了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念,指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不仅需整合政府的监管强势,更需引入政府以外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9,10]。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监管进行了重新定位,并考虑纳入新的监管力量,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监督力量与政府监管的相互配合,有助于转换政府固有的监管思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水平。

1.2 研究假说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是指样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所持积极或者消极的评价。任燕等相关研究表明,政府的监管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显著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评价[11]。王育红等研究发现,影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认证机制完善程度、监管与执法力度和法律体系规范程度等[12]。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存在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担忧程度。吴林海等调查研究指出食品中有害物质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关键因素[13]。山丽杰等认为公众对有害物质特别重视,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较高[14]。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所持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纪杰等研究指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媒体、舆论评价等因素的影响[7]。洪巍等认为网络舆论、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越多,消费者对社会监督评价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越低[15]。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负向影响。

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三个独立潜变量两两相关。苏理云等研究显示政府监管因子、有害物质因子和外界因素因子(包括新闻媒体和舆论评价等)存在相关关系[16]。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存在交互作用;

H5: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H6: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根据以上研究假说,本文提出图1所示的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假说模型:

2 研究设计与基本特征分析

2.1 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为全面、准确地反应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总体况状的评价,以便更好为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政策服务,本文有重点的在全国选择福建、贵州、河南、湖北、吉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四川等10个省份若干地区的4258名消费者展开实地调研。整个调查过程随机发放问卷共4500份,剔除无效问卷总共回收425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4.6%。

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为保证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验证图1的假说模型,围绕各项假说设计问卷题目。各变量均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法进行测量,1~5级表示满意度从低到高。问卷共设置17个观测变量,由4个潜变量构成(见表1)。

2.2 问卷设计与特征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性别方面,男女比例分别为51.22%和48.78%,男性略

多于女性;在年龄方面,95.39%的受访者年龄在60岁及以下,其中年龄层在26-45的受访者比例最高,为42.60%,60岁以上的受访者仅占4.61%;婚姻状况方面,已婚人数比例为61.04%,占大多数;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受访者学历层次整体偏高,高中及以上的受访者比例为78.37%,初中或初中以下比例仅为21.63%(见表2);

3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

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提取的观测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输出的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KMO值为0.840,Bartlett球形检验效果显著,P值小于0.01,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观测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3.2 信度与效度检验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旋转输出的3个因子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的克伦巴赫系数(Cronbach’s)依次为0.784、0.760、0.701,均通过信度检验。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Cronbach’s为0.704,表明总体评价变量间的内部一致性良好。各因子的结构效度评价结果显示每个因子的公因子数只有一个,且方差贡献率均大于50%,表明三个潜变量之间的结构效度良好。

3.3 验证性因子分析

运用AMOS18.0对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三个潜变量及各自的观测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路径图与路径系数如图2所示。

4 模型检验结果和分析

4.1 参数检验与拟合评价

模型整体的拟合结果如表5所示,整体拟合效果良好。

4.2 结构模型路径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三个潜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558、0.222、-0.085。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且该变量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效果最显著,假设H1成立。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22,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H2成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08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呈负相关且影响程度较小,假说H3成立。

4.3 潜变量的交互作用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三个潜变量之间存在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402、0.394、0.940,在1%的水平上两两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假设H4、H5、H6得到验证。

4.4 测量模型因子载荷分析

因子载荷系数反映了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影响程度,如表6所示。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REGU,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83,表明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越大,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满意度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越高。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为HM,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30,表明消费者最担忧重金属含量超标,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越大,越倾向于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不满意。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GOVE,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03,表明新闻媒体等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新闻越多,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越低。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深入研究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情况,并厘清了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以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要素均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显著相关。其中,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体现出政府监管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

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政府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横向拓展中央层面食品法律,纵向辅之地方法律法规,形成以法律为基础、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网络。其次,内部优化政府部门结构,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外部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法律制裁。再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优化政府监管效果。最后,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网络舆论、消费者等社会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从而助力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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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吴林海,钟颖琦,山丽杰. 公众食品添加剂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3 (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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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如今已不再是简单的一种卫生、化学或生物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的多样性、复杂性问题。现今世界,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对其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中国政府也对其越来越重视。本文以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研究对象,从无锡的监管体制出发,结合近年来无锡在食品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揭示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从理论角度来阐述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最后从法律法规、监管职能、技术标准、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从而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现实意义

导致无锡现在食品经营单位数量多,规模小。那些地下加工、无证无照小作坊大量存在,这也给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无锡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无锡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每年都会采取很多措施,花很多钱,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由于现行的食品安全体制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标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无锡食品安全问题也时常发生。如何面对现状,采取有效措施,探讨一条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于保障无锡快速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方法,结合无锡现在通用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提出一系列措施用于解决食品监督管理问题,对无锡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3、研究思路与施

鉴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来阐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再以无锡为例,列举多个发生在无锡的案例来深层次剖析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再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制的一些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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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 2012)00-0000-00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9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与法规,其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更被视为食品安全生产与管理立法与监管上的里程碑[1]。自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立法与监管的最终效果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依据对国内各年度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次数的统计结果,以及对美国近百年来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取得的效果的分析,结合有关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 对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检验

图1反映了从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每年被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以食品安全法颁布的2009年为基准,在2009年之前,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而在2009年以后,尤其是2010年至2011年,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陡增。根据对数据来源网站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被各家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已经达到300多起,可以预计,2012年的全年数量会超过2011年,达历史最高。

就统计结果来看,2009年之前的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控制作用,而2009年之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对此,我们的分析是:

(1) 在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媒体、政府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数量并不能作为检验法律法规有效性的合理参照。

(2) 在2009年以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时候报道数量的激增,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之前“积累莫返之害”的集中体现。面对这种形势,食品安全法确实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上半年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更高的事件曝光次数使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在面对食品安全现状压力下效力的不足。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并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出现减少或趋势上放缓的迹象,其实此类情况在美国也曾有过前车之鉴。在各项食品安全法规陆续颁布的一个世纪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于食品安全的预算投入每年都在稳步上升,但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数量却也同时在剧烈的震荡中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2,3,4]。 “在财政预算和食源性疾病之间,我们看不到任何可以启发人们思考的联系[5]。”罗斯福总统把他的行为总结为两部伟大的食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检疫法》和《纯净食品药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保护民众免受工业犯罪贪婪的侵害[6]。然而一百年来,改革食品安全法在美国依然是一座有争议、有斗争的高山[7]。2009年,奥巴马总统重申了罗斯福总统的观点:有些事情只有政府能做,其中之一就是保证我们所吃的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8]。可是,从罗斯福到奥巴马,时间的推移说明了立法者并未能解决如何监管食品安全市场这个世纪性的难题[9]。

政府立法与对市场的监管被传统经济学家视为通过政府干预市场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从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境遇和经历来看,政府的立法和监管并没有在食品安全市场上得到理论上应有的效果。对此问题,我们的观点是:(1)必须对原有的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在现实条件下进行修正。(2)政府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采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依赖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生产。

下面,本文将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上述的两个观点依次进行论证。

二、 对食品安全市场中立法与监管效果问题的理论分析

1. 与食品安全市场有关的不完全信息理论

对政府介入的经济学验证常常依赖于市场失灵的有关理论,这对食品安全市场也不例外[10]。

国内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目前大多处于在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预警体系、追溯体系等问题当中兼顾研究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问题。顾小林等在研究食品安全检验追溯体系中指出,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缺乏相互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影响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形成,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得到有关食品特质的有效信息[11]。顾小林还研究了如何运用关联分析来挖掘市场信息的方式,从而达到畅通市场信息,提供政策支持,精确预警食品安全问题的目的[12]。

在国外,对食品安全市场不完全信息理论的研究做出比较突出的贡献的是John Antle, Julie Caswell和Jean Buzby。他们认为,消费者需求理论是基于消费者自我完全信息基础上的,这一理论要求消费者掌握关于生产过程如何影响他们的健康和财富的信息[13]。因此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那些相互作用的曲线反映了最优的食品安全度,这些都是基于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熟知产品的特征,但是食品质量信息市场是不完全的[14]。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和生产者提供不完全信息导致市场失灵[15]。依据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国外相关学者们运用不完全信息理论分析食品安全市场所得到的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是:食品安全市场的失灵是由于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引起的,因为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曲线会比理想需求曲线低。

按照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政府往往根据困境产生的问题和结果(比如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促使市场信息进一步公开,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从而推动消费者实际需求曲线的上升。但是,本文以下的分析将进一步显示,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的分析论述是存在缺点与不足的,同样在这样的理论下建立起来的立法和监管往往也是难以奏效的。

2. 不完全信息理论下的食品安全市场

我们用图2来说明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是如何分析食品安全市场的。

图2说明了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关系,横轴代表食品安全的数量,用Q表示。纵轴代表食品安全的价格,用P表示。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1)分别代表了食品安全市场中,对食品安全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在S和D1的交点处,食品安全市场达到供求平衡,此时食品安全市场的均衡数量为Q1。Q1数目被认为是最大效益时的数量,因为在此点,社会净收益(a区)——也就是说,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收益(a+b区)减去生产者成本(b区)是最大的,若食品安全提供者提供比Q1更多的食品安全数量将会迫使其牺牲掉自己的利益。

基于以上建立的供求关系,根据前文总结的国外学者的观点,依照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可以得出:与消费者原本意愿相比,实际反映出来的需求曲线要比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要低[16]。这是因为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的结果。依照这种说法,在图2中,存在着实际需求和理想需求两条需求曲线,其中,D1为实际需求曲线(即不完全信息下的需求曲线),其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对应的需求量为Q1;D2为消费者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即完全信息下的需求曲线),也就是理想需求曲线,其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对应的需求量为Q2。根据传统不完全信息理论倡导者的观点,Q1

然而,我们经过研究,认为以上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解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谬见。

3. 食品安全市场中不完全信息理论的谬见

如上所述传统不完全信息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市场是动态的,随着政府监管程度的加深和立法的不断完善,可以使市场参与者获得日渐充足的信息,从而推动需求曲线D1向D2移动[17]。

而本文的观点是:D2曲线在现实中不会存在。政府为将需求曲线D1向D2移动所做出的努力对实际的需求曲线D1没有任何影响。理由是:

完全信息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就像提供其他商品一样,必须耗费资源,而市场中资源是稀缺的,这种资源的有限性使得食品安全信息无法被完美地提供出来。因此食品安全市场注定是信息不完全的,总有一部分信息因为逐利的目的被隐瞒,或是由于技术的问题未被发明和发现。其中已知的那部分信息最终转化为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而那些无法被认知的信息对消费者不产生任何影响。消费者本身不会去想那些他们本来就意识不到的信息,因此这些未被认知和没被意识到的信息就不会对需求曲线产生影响。

因此,在图2中,需求曲线D1的状态是食品安全市场经过多次博弈后可以达到的满意状态,而D2曲线由于消费者不会去考虑他们不知道的信息而不会存在。由此可见,政府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的方式去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空缺,而使消费者得到的食品安全的数量从Q1增加到Q2的做法是存在谬见的。

从这个分析的结论中可以看到,政府立法和监管的重点不能放在从Q1到Q2的增加量上,而传统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都把重点放在了如何通过监管保障更多的食品安全从而满足市场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上,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美国100多年来各项食品安全法令的表现平平和我国食品安全法压力重重的原因。

由此可见,关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十分重要,忽略需求或对需求的误判都会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是不是政府只要关注了需求就能使得监管收到好的效果了呢?下面进一步的讨论将表明:监管本身具有的强制统一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矛盾,如果政府的立法和监管直接面对消费者,则监管依然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我们借鉴Tomhide Yasuda的阶梯形曲线(Step-shape Curves)[5]的方法对这一论点进行分析。

4. 对政府立法和监管无效的分析

如图3所示:假设市场中仅有3个消费者,A、B和C。他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情况用图3中三个图表来表示。在图3的每一个图表中,每一个方格代表1单位价格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量,记为1,因此每一个方格所代表的收益(或成本)为1¥。在图3中,当价格为3时,消费者A的需求量为2个方格,记为2;消费者B的需求量为4,消费者C的需求量为3。每个消费者的需求构成的图形中方格的总数代表了他能够在食品安全市场中获得的收益总数,即消费者剩余。因此,每个消费者的需求图中有所有方格构成的图形顶端的阶梯形曲线DA、DB、DC 就是消费者A、B、C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曲线。

假设政府能够精确地预测食品安全的需求和成本,则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结果由图4表现出来——其中的需求曲线是三个消费者的需求方格总和后形成的图形中最上方的阶梯形曲线D总。特定价格的总需求,为特定价格下单个消费者需求方格数的综合,如在价格为3时,总需求为9(4+3+2),而供给曲线则给定。

根据福利总和的概念,图4中,在食品安全供给的9单位处,总收益(总购买意愿)是¥40(在数量9处需求曲线下方的方块数),即图形ABCO。总成本是¥6(在数量9处供给曲线下方的方块数),即图形B’CC’。因此,在数量为9单位处,净收益为¥34,即图形ABB’C’O,其他的数量条件得到的结果则无法超越这一收益。

在市场均衡数量为9的状态下,对应的均衡价格为¥3,再从图3的三张图中可以看出,在价格为¥3时,A、B、C三位消费者的需求量分别为2、4和3个单位。很明显,三个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量不均匀。

在现实中,政府所面对的食品安全市场给致力于减少事故数量和监督企业生产的立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两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是完全掌握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二是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充分分配均衡状态下的9个单位,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之前阐述过的不完全信息市场的特殊性,政府无法彻底了解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对有效市场假说的分析我们得知:胜过市场是不可能的[18],因此政府干预性政策的颁布速度永远滞后于市场。

其次,所有的政府法规以及监管措施都具有很强的统一性(one-size-fits-all)。而这种统一性又经常造成分配的统一。结果这种无弹性的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动地接受统一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必然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如图4所示结果,若统一的标准规定每个消费者均获得3单位,则就个人的分配结果来看:A本来想获得2单位,而实际多获得了1单位,他原本可以把这1单位给B。B原来想获得4单位,而此时市场没有满足他的需求。以上情况反映到阶梯形曲线图中就如图5所示,在政府管制下,价格为3时,市场上的总供给是9(图5中图形ABCD),而与图4中价格为3时的总需求(图4中A’BB’D)相比,消费者A的需求多了一个单位(图5中图形ABCD比图4中A’BB’D多了一个白色方格),即图形A’BCD’;消费者B的需求少了一个单位(图5中图形ABCD比图4中A’BB’D少了一个深色方格),即图形EFGH;消费者C的需求数量不变(浅色方格数量不变)。而无论是多了还是少了,虽然总供给没有变化,但对消费者A和B而言,市场没有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管制使得市场的总收益减少了2单位(图5中图形EFGH和A’BCD’),市场的资源配置出现了无效,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A、B获得三单位的感觉都不如以前了。他们的意愿都未获得满足,可见立法和监管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此可见,当政府直接与需求对话,直接暴露在消费者面前时,还会因为监管的统一标准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面临监管上的无效。

三、 对政府如何在市场中进行有效立法和监管的建议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关注如何满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但关于开发和研究需求的工作应该借助企业来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进行立法和监管才有助于实现立法和监管最终的目的。在现实社会中,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都将重点瞄准了食品安全生产及食品生产企业,把企业确立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这样的措施我们是完全赞同和支持的。但是我们更进一步地认为,关注企业不应该成为政府立法和监管的终点,而应该把企业作为一座桥梁,通过发挥企业在市场中对消费者需求的敏锐嗅觉和洞察力,来实现食品安全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开发,从而达到政府对食品安全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真正目的。我们用图6来解释这一观点。

1. 主循环,步骤①-④

① 政府通过立法、监管、补贴、合作等方式,激励企业去探寻食品安全市场中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具体需求;

② 企业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③ 企业从调查中得到有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需求情况的反馈;

④ 如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可以发展成为企业的赢利点,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将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投资,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产品和相关服务,对于企业而言,有了需求才会有投资,作为商品的食品安全也是如此。

2. 辅助循环Ⅰ,步骤⑤、⑥

⑤ 企业将激励的效果和执行情况反馈给政府;

⑥ 政府根据企业的反馈,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激励手段进行修正,以保证企业在开发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中得到持续有效的支持;

3. 辅助循环Ⅱ,步骤⑦、⑧

⑦ 政府通过风险交流、民间平台等方式从消费者处获得关于需求满足情况的反馈;

⑧ 政府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一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各方面的可供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步骤⑥把收集到的情况向企业反馈;

根据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19]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图6作为通过政府立法与监管发起的风险交流的一种方式,是以政府立法和实施监管措施为起点,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为最终的归宿,通过企业的市场核心作用,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在这个8个步骤中,步骤②③④的实施与实现是整个解决办法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三个步骤中,企业必须发挥自身对于需求的分析和洞察的能力。

四、 结论

本文从中国和美国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对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立法和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总结出发,通过对不完全信息理论的修正,从理论的角度对食品安全市场中,政府的监管效果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现阶段的中国与100年前的美国经历着相似的社会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焦点问题。此时两国的食品安全市场都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对食品安全供给都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需求。因此两国政府都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来对食品安全市场进行干预,但监管效果都不如人意。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首先是指导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出现了谬误。

(2)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对食品安全市场中,真实反映出来的需求曲线要比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要低的论断存在谬误。应该存在的情况是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根本不存在,因为消费者不会考虑那些原本就未认知的信息,从而也就无法形成需求。因此政府采取提高食品安全数量的供给来尽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做法在很多时候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政策与法律只关注了如何提高数量,而没有考虑消费者需求本身的特点。

(3)若政府注意到需要关注消费者的需求,把立法与监管的出发点从关注数量转变为关注需求本身,则政府法令与政策自身具有的强制统一性(one-size-fits-all)还是会与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发生矛盾与冲突。我们使用阶梯型曲线证明了这个观点。如果政府关注需求,却把自己完全暴露在消费者面前,其所使用的监管手段还是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政府监管要关注如何满足需求,但又不能使监管直接面对消费者,因此应把企业也纳入到探求满足需求的机制中,以企业为桥梁使监管措施得以产生满意的效果。整个机制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风险交流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通过公开市场信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正确性。而本文对不完全信息理论的修正是根据食品安全市场现实情况调整了该理论关于消费者需求的假设,从而经历了另外一个分析的过程,而最终结论在理论方面还是与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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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7-0042-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成为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虽然农业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物监管部门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但是由于典型的多头分散监管的体制,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暴露出中国弊端[1]。因此,必须在立足我国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引入多元参与机制的理论,规范食品安全监测的方法,以期为实现安全食品的社会供给的越来越有保证。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食品是维持人体生命存在的基础,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和关注应该高于其他商品。近年来,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皮鞋制明胶,星巴克等均被查出含致癌物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人挥之不去的梦魇,其涉及范围之广,品种之多,后果之恶劣,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食品安全事件如此频繁地发生,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成效的怀疑。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信任危机,这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

就目前而言我国采用的多头分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个监管部门均为政府部门,整个监管过程由政府来操作,从本质上手政府以垄断府以垄断的方式包揽整个监管过程,缺乏其他主体介入,受人为、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加之部分政府人员不能严以律己,受利益唆使,上传下达的信心存在虚假性的危险,政府依据这些不准确、不完全的信息对食品生产和消瘦实施监管,必然难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食品安全检验的主要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的检验指标只要包括一般成分分析、农药残留分析、微量元素分析、兽药残留分析、霉菌毒素分析、食品添加剂分析及其他有害物质分析。检验的项目不同,指标相应的检测方法也不相同。比较常用的方法有原子荧光光谱法、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光谱法、电化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2]。但随着食物和食品生产的机械化、集中化以及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对食品的监测也面临着挑战。

3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步较晚,缺乏专业人才,基础性研究较为薄弱,相比在经济和科技领域建立起来的世界瞩目的成就和光辉文明,食品安全方面的落后和差距是巨大的。虽然学界对食品安全规制有一定的研究,但存在以下问题,①研究的参照系多是依据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许多研究者生搬硬套,墨守陈规,缺乏对我国现实国情和地区差异的考量,研究结论的模式化太强,研究结论不具有可操作性;②研究的理论缺乏系统性。研究往往从经济分析入手,不能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理念、机制、价值、制度和模式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3];③研究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缺位。往往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是惟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什么、怎样监管、监管到何种程度等,都由政府这个单一的监管主体来确定,没有重视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性意义;④研究的学科视角比较单一,缺乏对食品安全规制研究的多学科视角,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过于局限。

4我国食品安全监测模式的转变的方法

4.1加强部门的协调、集中和高效:随着职责集中程度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会相应的提高。美国在食品监管上为了部门协作较差,监管效率低下的困境,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改为实质性领导地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显示出更集中的趋势。他具有地位上的独立性和职责上的明确性两大特征,一旦部门间发生摩擦,可给予及时的协调。

4.2注重过程性规制:食品监管必需从重视终端规制作响强化全程防控,不能等到出了问题才去找问题的解决的方法,要在造成恶劣影响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尽量杜绝食品问题的出现。美国、日本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十分重视过程的防控,美国甚至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防控[5]。

4.3突出体制、机制的创新:食品历经的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众多环节之,加上食品的类型和数量之巨,食品安全监管显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性强,任务繁重的特点。单纯的技术规制是很有限的,必需注重对规制体制上的创新,重视监管机制的职责分配,各地方安全相应的卫生监视员,将食品监管工作深入到基层,加强各部门各地区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最大范围的使公众享受安全食品。

4.4多元参与的管理模式: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从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向民主化管制模式的转型,世界各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下中央集权体制传统,更应该注重对社会力量的汲取,实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市场、利益团体共同监管的局面,吸引大量的技术、管理、法律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的规制。既较好地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又较为有效地减少政府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现象发生之概率[5]。

4.5强化标准的统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比较混乱,有地方之间食品安全标准的冲突,也有部门之间质量标准的矛盾,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规制。要提高食品安全规制的质量和水平,首先应该做到统一标准,以标准规范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避免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冲突和纠纷、重大食品贸易摩擦和食品安全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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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丽.食品污染物检测技术研究进展与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研究[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3):31-33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先以监为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食品安全的监管则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甲醇酒,毒大米,人造鸡蛋,瘦肉精,一系列不断出现的丑闻,以“地沟油”、“毒奶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愈演愈烈,给中国的消费者和食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享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多样,包括通过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的监管,以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监管等。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取消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明确商品生产者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食品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此前食品安全体系的不足,但现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依然不少。

二、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

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我国现行的监管立法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与其配套的相关实施法律法规也总计百余个。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多,但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首先,从食品监管覆盖的范围来说,对进出口食品的立法较为落后。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监管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其次,新的《食品安全法》虽建立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的主体、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对于“因故意行为导致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责任及处罚,要想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单一的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远远不够。最后,就法律责任而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且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缺乏一定的现实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但是要求销售者自己承认“明知”,何其难也?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恐怕也强人所难了。

(二) 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

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主要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具体职能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这种权力的分配模式被称为“分段管理”,表面看起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明确。但因为各大职能部门地位平行,均无法有效支配其他部门资源,事实上却存在着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的状况。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虽然要求国务院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以其实现无缝监管。但其实质和以往的监管模式上相同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 “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有实质突破,即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力抽象,权威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情况的改变令人担忧。

(三) 守法主体意识淡薄,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食品生产商守法意识的淡薄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较低,而违法所得利益较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营者之所以守法经营,从根本原因来看是因为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利益时,经营者便开始铤而走险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来说,长期过于重视食品的美味而忽视食品的安全卫生.一旦消费者忽视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投消费者所好”,追求最大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敌敌畏,三聚氰胺便也不足为怪了。在社会监管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文只是单纯的提出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对于如何加强社会性的监管制度并未涉及。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得到发展壮大,食品行业协会得到较大发展,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唤醒,但我国现在的社会监管制度只是简单的舆论监督与行业自治监督,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三、 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一)完善立法体系,弥补法律资源不足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鉴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鉴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难免会有些条款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成为观赏性条款,致使消费者有法可依,却维护自身权益却无法可施。对于此类条款,立法者要么出台加以解释,要么及时加以修改。

(二)明确监管主体,协调部门职权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先以监为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食品安全的监管则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甲醇酒,毒大米,人造鸡蛋,瘦肉精,一系列不断出现的丑闻,以“地沟油”、“毒奶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愈演愈烈,给中国的消费者和食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享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多样,包括通过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的监管,以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监管等。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取消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明确商品生产者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食品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此前食品安全体系的不足,但现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依然不少。

二、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

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我国现行的监管立法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与其配套的相关实施法律法规也总计百余个。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多,但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首先,从食品监管覆盖的范围来说,对进出口食品的立法较为落后。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监管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其次,新的《食品安全法》虽建立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的主体、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对于“因故意行为导致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责任及处罚,要想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单一的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远远不够。最后,就法律责任而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且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缺乏一定的现实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但是要求销售者自己承认“明知”,何其难也?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恐怕也强人所难了。

(二) 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

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主要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具体职能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这种权力的分配模式被称为“分段管理”,表面看起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明确。但因为各大职能部门地位平行,均无法有效支配其他部门资源,事实上却存在着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的状况。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虽然要求国务院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以其实现无缝监管。但其实质和以往的监管模式上相同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 “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有实质突破,即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力抽象,权威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情况的改变令人担忧。

(三) 守法主体意识淡薄,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食品生产商守法意识的淡薄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较低,而违法所得利益较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营者之所以守法经营,从根本原因来看是因为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利益时,经营者便开始铤而走险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来说,长期过于重视食品的美味而忽视食品的安全卫生.一旦消费者忽视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投消费者所好”,追求最大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敌敌畏,三聚氰胺便也不足为怪了。在社会监管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文只是单纯的提出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对于如何加强社会性的监管制度并未涉及。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得到发展壮大,食品行业协会得到较大发展,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唤醒,但我国现在的社会监管制度只是简单的舆论监督与行业自治监督,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三、 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一)完善立法体系,弥补法律资源不足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鉴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鉴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难免会有些条款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成为观赏性条款,致使消费者有法可依,却维护自身权益却无法可施。对于此类条款,立法者要么出台加以解释,要么及时加以修改。

(二)明确监管主体,协调部门职权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先以监为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食品安全的监管则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甲醇酒,毒大米,人造鸡蛋,瘦肉精,一系列不断出现的丑闻,以“地沟油”、“毒奶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愈演愈烈,给中国的消费者和食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享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多样,包括通过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的监管,以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监管等。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取消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明确商品生产者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食品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此前食品安全体系的不足,但现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依然不少。

二、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我国现行的监管立法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与其配套的相关实施法律法规也总计百余个。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多,但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首先,从食品监管覆盖的范围来说,对进出口食品的立法较为落后。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监管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其次,新的《食品安全法》虽建立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的主体、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对于“因故意行为导致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责任及处罚,要想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单一的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远远不够。最后,就法律责任而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且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缺乏一定的现实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但是要求销售者自己承认“明知”,何其难也?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恐怕也强人所难了。

(二) 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主要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具体职能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这种权力的分配模式被称为“分段管理”,表面看起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明确。但因为各大职能部门地位平行,均无法有效支配其他部门资源,事实上却存在着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的状况。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虽然要求国务院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以其实现无缝监管。但其实质和以往的监管模式上相同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 “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有实质突破,即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力抽象,权威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情况的改变令人担忧。

(三) 守法主体意识淡薄,社会监管制度缺失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食品生产商守法意识的淡薄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较低,而违法所得利益较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营者之所以守法经营,从根本原因来看是因为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利益时,经营者便开始铤而走险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来说,长期过于重视食品的美味而忽视食品的安全卫生。一旦消费者忽视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投消费者所好”,追求最大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敌敌畏,三聚氰胺便也不足为怪了。在社会监管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文只是单纯的提出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对于如何加强社会性的监管制度并未涉及。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得到发展壮大,食品行业协会得到较大发展,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唤醒,但我国现在的社会监管制度只是简单的舆论监督与行业自治监督,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三、 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1

4月14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峻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这关系到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又紧。这些年食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问题仍教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必须再接再厉,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文主要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入手来分析为什么安全监管体制会出现问题,以及对于食品监管机制提出的三大建议,从而让中国老百姓能对每天吃到的食品真正放心。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主要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各个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等九个部门。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已建立起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形成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托,多个监管部门相协调,共同监管的格局。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逐渐地暴露了食品安全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执行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已经起步,但是,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是一个”从农田到饭桌”的全过程监控。包括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送、销售、卖出等的监管。但是在我国因分段立法监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系列的覆盖”从农田到饭桌”食品链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食品产生、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管。而且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现有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法律震慑力都是不强的,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在很大程度上于对事故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不够有关。(二)政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监管效率底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的总体思路是“分段监管为主,不同种类监管为辅,多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此监管机制有一定的合理性,让食品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政策主体的管理和指导。但是其机制也存在缺陷。各个部门不相互配合、管理重复和管理欠缺等现象突出政策实施的通道被切成不相连接的几段。当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牵扯的各有关方面都会本能地相互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导致管理活动的反复,管理活动一致性低和管理盲区的出现等诸多“政府失灵”的现象。这恰好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根源之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三)检验能力和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是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分散,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和利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设计是一个多分支多级别架构的机制,因此各种各样的检验室、监测站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中,既独立又封闭,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和资源的损失。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整体普遍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呈现出“少、老、低”的趋势。目前这一情况直接致使了质量标准不能很好的与国际实施标准接轨。我国食品行业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以整个食品供给链的监管为根本,私营公司、消费者、政府构成食品链的三大主要行为主体。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引入政治市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探讨政治过程。政府是食品监管的主体,政府本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同样也可能产生政府失败。“经济人”范式是一种相当有用的分析工具,是一个人类行为动机的简化的假说,它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系列相当广泛的问题。“经济人”假设,就是“人是关心自身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使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一)政府行为的分析“政府失败”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部分,来分析政府行为效率。所谓的“政府失败”,是指政府的行为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有效”或像理论上所说的能够那样“有效”。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避免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做出决定的社会效应比政府干预以前更高,否则,政府的存在没有意义。但是政府存在着这样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对于一些底层监管者而言,在经济建设“锦标赛”模式下,基层干部升职与GDP和财力增长有关,比起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等“生效慢、难出彩”,政府部门这种趋利行为,他们自然喜欢为招商引资这些看得见的政绩忙碌。如“三鹿奶粉事件”不法分子在从奶农到奶站的途中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却一直无人监管,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二)利益集团的行为分析奥尔森曾在《国家的兴衰》中提到,特殊利益集团为了达到它们的目的,采取最为明显的方式就是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利益集团可以凭借自己庞大的资产为政府人员提供创租的机会。利益集团可以由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公共部门组成,也可以由寻租的利益集团组成。企业、厂商与地方官员来往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利益勾连的现象,浮现出“官”与“商”勾结,在这种千丝万缕的官商勾结中,食品生产商只要不出太大问题,就会出现“选择性失明”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公可以交税,于私可以交钱。厂商会通过采取游说、示威、威胁、行贿等合法或非法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官商的相互勾结是理性经济人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追求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要求。(三)消费者的行为分析消费者首先是个理性的经济人,人是关心个体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每一个活动经济人面临选择时总会倾向于选择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收益的机会。这表现为在行动的时候必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经济活动中既注重收益,也关注成本,或是取得最大收益,或把支付的成本降到最低。有些消费者在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时,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不能引起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作为有利抗争,而且消费者原本就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再加上投诉成本太高或没有相应的奖励来鼓励他们的行为,由于食品消费一般涉及的数额不高,如果问题产品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健康威胁。

三、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应该加快其修订完善的步伐,尽快的完善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落实处罚到人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地方食品厂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让失职部门承担起相应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来避免“政府失败”。(二)完善检验检测,提高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美国为了满足食品市场的基本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大量安全检测机构,也结合各州地区的实际发展状态,对食品安全检验标准进行全面调整,把每年的9月确定为“食品安全教育月”加强对食品监管人员的检验训练。借助美国经验,考虑我国现状,我国应该克服行体制的问题,通过改革创新,推进现有机构结合。推动监管行政部门与检测技术部门分开,给予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独立的地位,来提高检验检测公信力,实现检测和监管分开。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形成多方位监管首先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更加具体的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要降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部的部门侥幸心理,深层次地确定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积极避免责任划分不明、权责不清从而导致监督管理空白。其次,要有分段式管理专向一体化监管。食品安全监督权越集中,监督部门的有效性和积极性越高。最后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全局的视角下考虑,加强各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协作,从而实现各监督环节的无缝衔接,使监管工作更统一、协调、有效。食品生产者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社会和公民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敢于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加强风险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公共论坛这样的方法,进而提高公众应对和参与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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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

[3]周人杰.食品安全必须对监管者动真格[J].环球人物,2013.

[4]陶跃华,张晓峰.从“三鹿奶粉事件”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

[5]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8.

[6]沈琛.比较视角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优化[D].昆明理工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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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林海,刘晓琳,卜凡.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机制改革的思考: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视角[J].江南大学学报,2011.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2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食品消费依赖于工业生产。但是近年来,我国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掺假、造假的现象不断曝光,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具有极大影响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空前关注。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滥用食品添加剂。表现为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化学添加剂,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二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三是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四是食品过期。这其中以第一种危害最大,影响最坏。

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也会促使世界各国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发达国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自发地组成民间团体,如妇女联合总会、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等,要求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以提高食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在这个方面,如何研究生产者与监管者的相互关系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则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一、文献综述

罗建(2007)较早用博弈理论来解释食品生产者与监管局之间的博弈;另外,李军鹏、傅贤治(2007)通过静态博弈的分析研究,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存在是博弈均衡的必然结果;罗丙能、刘茂盛、周德翼(2007)构造了两个博弈模型来分析消费者、生产者以及政府之间的行为,即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不完全信息静态模型与生产者和政府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模型。他们在对政府动态监管模型的分析中,认为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还包含博弈主体的声誉,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是要营造一个奖优惩劣的环境;冯晓宪、王彦梅(2007)在文中同时用完全信息静态模型分别分析了厂商与监管者和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最后得出混合战略均衡;顾宇婷、施晓江(2005),郑淑芬、吴广煤、赵林度、吴德俊(2005),张汉江、肖伟、葛伟娜、张海伦(2008),汪普庆、李春艳(2008)等都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构造了不同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这些模型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此外,秦利、王青松(2009)从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角度,探讨了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有效边界和稳定的均衡条件。

二、分析框架

1、食品市场中政府和生产企业的策略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消费者在食品市场中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再加之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它的市场需求弹性较小,所以个体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消费者监督成本很高,因此市场均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政府与生产商的策略选择。

对于厂商来说,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并且得到长远的利益;而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则可以获得短期利益。到底如何选择取决于厂商的期望以及政府的管制。现在假设政府是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管制目标是政治收益最大化,而政治收益由声誉和经济绩效组成,政府监管会获得政治声誉但是同时要支付监管成本,这种成本当然是经济方面的所以会影响政府其他方面的经济绩效。这样,食品市场中政府监管取决于其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按照边界均衡条件,如果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成本,那么政府将进行监管;监管成本大于监管收益时,政府就有不进行监管的动机。生产商的目标为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如果市场或政府不能完全区分出低质量和高质量的食品,生产商就会有生产低质量食品的激励;如果市场或政府能完全区分低质量和高质量的食品,生产商就会生产高质量食品。

2、模型建立

表1给出了博弈参与人的策略空间及相关参数的假设:设政府在食品市场的策略空间为“监管或者不监管”。食品生产商控制食品生产的策略空间为“高质量或者低质量”,不论选择何种策略,其目的都是自己收益的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识别食品的高、低质量,所以高低质量的食品其最终销售价格都为P,食品销售量为Q,而高质量的食品的成本为CH,低质量食品的成本为CL;政府保证了食品市场的安全就获得的声誉收益为F,对于生产商的监管成本为CG,若发现问题则处罚金额为L;另外P-CL>P-CH,这保证了食品生产商生产低质量食品可以较生产高质量食品获得超额利润,即是说如果政府不进行监管,食品生产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有生产低质量食品的可能,因为这样做对自己短期有利。

3、模型求解

首先,假设生产商是小作坊为主的小生产者。在我国食品生产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小作坊式生产商,1至2人即可成立一个小作坊;这些小作坊式生产商的生产方式简单,固定投入包括生产机器、厂房、卫生设施等,设备非常简陋,市场门槛很低,这就使得食品生产的安全性极大的降低,不安全因素极大的上升。对于这样的厂商来说,他们不追求长期利润,只追求短期收益。因此,概率q=1,此时博弈存在的纳什均衡是厂商生产低质量产品,而政府选择不监管。

由于这些小作坊食品生产厂商的成本其实是比较低下的,而其获得的短期超额利润却是相当可观的。这些小作坊生产商很多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而且有很多还是秘密生产的,这就为政府的检查监管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同时,这种高昂的成本并不能通过追加处罚而得到弥补,在政府声誉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作为经济人的政府进行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因而对小规模生产商而言,市场均衡就是“低质量,不监管”,即在对小规模的生产商进行规制时就可能发生监管不足的问题。

其次,假设生产商是大品牌的企业,此时我们发现这个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下面给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求解。我们假设政府监管的概率为a,不监管概率为b;生产商的产品高质量概率为p,低质量概率为q。其中a+b=1,p+q=1。通过对双方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分析,求解出最优的a*=(CH-CL)*Q/L;p*=CG/(2F+L)。也就是说,政府的最优决策是以a*的概率监管,而企业的最优决策是以p*的概率生产高质量产品。

最后,由于政府对大规模的生产商的检查等各项的监管成本较低,而且可以容易地对大规模的生产商追加对低质量食品的重处罚,因此大规模的生产商生产低质量食品的概率是较小的。同时政府也只需要以较小的监管概率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这就是说对于大规模的食品生产商而言,政府的监管是有效率的。

三、结论与建议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博弈中最后的均衡主要受到信息是否对称的影响,若信息不对称则会加大监管难度。由于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网上信息披露系统,一些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即使受到处罚,也不会在全国范围进行披露,导致违法成本低下。另外,如果没有食品安全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就不能准确把握食品安全形式,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

第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内部不能统一协调。我国实行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由于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各个部门只关心本部门利益,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一旦发生问题推诿责任的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势在必行。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惩罚力度不够。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的食品违法违规问题不是生产中的过失行为而是商家故意所为,很多企业有多套生产工具,产品质量控制的问题是事先的安排而非能力不够或者管理失误。因此我们建议对厂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应参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加大惩罚力度。对无证无照的生产者,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使得违法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第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对政府监管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前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条件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类似这样的政府失灵行为,有必要加强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责任追究,实现阳光执法。

(注:基金项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项目“基于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与对策研究”(20102110);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与企业道德风险的防范”(20100308);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来源与控制研究”(71141019)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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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军鹏、傅贤治:基于市场失灵的食品安全监管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7(7).

[4] 顾宇婷、施晓江:食品供应链环节的监管博弈[J].中国食品药品监督,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