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9 09:27:39

汽车消费论文

汽车消费论文篇1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摘要: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开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比较分析中外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状况,找出影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汽车消费论文篇2

这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在目前全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暂时还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银行只有对借款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规定。如新办法中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汽车价格竞争激烈,导致消费者出现心理误区。车价下降得太多太快是汽车消费信贷坏账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购车者觉得自己以前买的车不断贬值,与其继续还贷款,还不如再买一辆新车,而银行顶多是把车收走,没有其他更好的催还贷款的办法,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手车的价值肯定不足以抵消贷款,银行的车贷坏账只能是节节攀升。

在国外,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动均被资信公司记录在案,并将其网络化,免去了银行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也使贷款手续简便化。此外,国外法制环境完善,既扼制了汽车消费信贷者的违法行为,也在违法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处理。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二是完善的法律环境;三是提高消费者素质。

2金融机构问题

在国际上,汽车销售融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独立的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三是汽车公司专属的融资机构(见附表)。

商业银行的优势是资金雄厚,但是,业务范围广泛,难以专注于汽车的销售融资。汽车公司所属融资机构,专业性强,与汽车生产和销售关系密切,有利于专注汽车销售融资,但资金能力往往有限。而独立的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则介于两者之间。

在欧美国家,仅仅20%的汽车融资业务由银行兼做,80%的市场份额则由汽车金融公司所占据。

3信用担保公司问题

当贷款购车在发达国家大行其道时,我国的汽车信贷却因难以突破风险瓶颈而止步不前。银行界人士认为,汽车信贷模式尚未定型,存在手续复杂、速度慢、收费高等不足,而这一些瓶颈目前只能靠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来突破。

3.1手续复杂

按照各银行现行的规定,贷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月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个人名下资产及收益证明等,如果你选择信用担保,还须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有的还要提供结婚证、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工作证、公务员证、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纳税单据等。

而目前担保公司只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

3.2速度缓慢

一般来说,在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之后,银行、保险公司通常要花几天时间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审核,加上办理新车上牌、抵押登记所需时间,客户从支付首期款到提车往往要等十几天。

但担保公司通过家访的形式,只要能认定贷款人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就能保证在三天内让客户提到车。

3.3收费偏高

在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在没有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之前,消费者在向银行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还要向保险公司购买数千逾万元的贷款保证保险,以获得银行贷款。

但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不需要购车者提供担保人,也不要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且贷款利率比直接到银行贷款低10%。

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上车贷的四种主要模式: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和银行直接面对客户。一般情况下,中国的车贷保险大多是与银行捆绑销售,消费者买车向银行贷款,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车贷保险,当消费者没有能力或者拖欠贷款时,风险便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但保险公司为道德风险埋单的金额超过预支额度时,就不得不选择退出和打破原有的运作链。保险公司此前退出,主要原因是车贷保险的经营风险巨大,不仅赔付率高,而且保险公司还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应对层出不穷的骗保事件,使得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在保险公司退出保证保险之际,银行不得不花大力气接过一直由保险公司代劳的风险调查、约束和控制工作。

车贷市场因为风险的存在,才体现出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的价值。

4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及受到的限制

汽车金融是指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

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和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络,这也使风险更容易掌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汽车厂商的强大背景,这是商业银行无法拥有的先天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的发起形式多为如下三种:一是大的汽车制造企业单独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都只销售自己的产品,属于“大汽车制造企业附属型”,如“福特汽车信贷公司”、“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银行、保险和财团单独或者联合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银行、财团附属型”;三是一种以股份制形式为主、运作灵活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里提到了汽车金融服务。所受到的限制:

4.1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汽车金融服务是指汽车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经销商库存融资和对汽车营运机构及用户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从金融服务方式看,除提供信贷业务之外,还包括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和信用卡等。但根据2003年10月3日我国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而这项业务恰是国外很多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一点也就决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2汽车贷款利率受限制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放贷利率,并且通常执行的是零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利率浮动本来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但这一规定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竞争优势大减。

4.3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制约

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满足资金的需求。但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两个方法来融资:其一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存款没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而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更大。因为,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如果单单靠自有资金发放汽车贷款来拉动汽车的销售,其间的困难将会相当大。

汽车金融公司只有通过与国内商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市场的细分将是大势所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化优势,其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全球范围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双方会结合各自优势探索建立广泛的合作、合资关系,这种合作可以分为外部合作与内部合作两种方式。内部合作是指汽车金融公司负责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贷款回收和还款保证,银行则负责放贷并向汽车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实际上,也就是银行业务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资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外部合作。

因此,对于汽车金融前景,我们应该乐观一些,未来3年内中国将释放出500万辆以上的消费潜能,汽车消费保持20%至30%的增长率,到2008年,中国的汽车市场将达到740万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无论是外资金融公司还是中资银行都会在中国汽车信贷市场上大显身手。

参考文献

1尚春香.解读汽车金融管理新办法[N].国际金融报,2005-03-24

汽车消费论文篇3

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1年,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为6990亿元,比97年增长了近40倍。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它消费领域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1.1我国汽车消费情况

200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量占全球汽车市场增量的23.2%,中国在国际汽车市场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现状

当前,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很多地区的支柱型产业,在各地制定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合理的的配置资源、更好地发挥区域经济优势,使我国的汽车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不断的进步。

②全国汽车消费状况:(1)私人轿车占有量情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已由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市场。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总保有量的55.3%。(2)购车者消费倾向:调查结果提示,82.4%的轿车拥有者为26-45岁的青壮年,轿车族中男性占93.8%、女性占7%。消费者购车欲望强烈,36.7%的人把质量放在第一位;32.4%的人把价格放在第一位;此外,油耗低、维修费低、零配件价格低的轿车较受消费者欢迎。

1.2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方式

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摸索,汽车消费信贷已基本上进入可以大范围推行的阶段。

①“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手,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以经销商为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负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模式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负担。

②“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证保险、费等各项支出。

1.3汽车信贷市场现状

事实上,我国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关调查显示,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有35%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可以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远未发挥推动汽车需求快速增长所应当发挥的作用,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2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信贷呈迅猛发展之势,但目前就消费信贷拉动我国GDP增长的空间和速度来看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诸多因素使得消费信贷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扩大内需和贷款结构的调整。

2.1我国汽车消费制约因素

①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

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

②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太少

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汽车,其他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另外,汽车消费贷款的标的一般为新车的消费。

2.2汽车消费信贷存在问题

汽车消费贷款虽然在推出之初发展迅速,但随着汽车信贷保险政策变动、贷款违约率上升,从2003年开始各地汽车贷款余额快速下滑。汽车消费贷款累积放量的快速下滑,导致消费信贷近年来消费贷款整体周转率下降,贷款周期长期化趋势明显。从信贷购车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看,全球70%的私人用车通过贷款来实现。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5%~20%。

3对于汽车信贷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3.1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

①尽快建立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登记制度

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另外,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②尽快对消费贷款立法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贷款中的特定商品,理应在法规中加以规范。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额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贷款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③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瓶颈”。(1)车辆抵押。为了配合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一些地区推出由保险公司“返款保险”业务,与银行共同承担返款风险。银行由于得到了保险配套保障,不仅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贷款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2)银企合作的法人担保。这种法人担保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等特点。

④找准现阶段的市场定位

市场细分是指根据消费者之间需求的差异性把一个整体市场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群体,从而确定企业目标市场的活动过程。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划分,消费者的需要、动机、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是市场细分的理论基础。

3.2探索适合我国的汽车信贷模式

目前,“间客式”和“直客式”这两种汽车信贷模式都存在着弊端。一方面,经销商缺乏信贷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差。另一方面,银行不懂汽车,虽然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但缺乏汽车服务知识,给消费者购买汽车带来不便。对于银行而言,像汽车信贷这样的零售业务,到最后也会和储蓄一样,产生20%和80%效应。因此,既懂汽车又懂信贷的专业汽车信贷公司是我国汽车信贷较为理想的模式。

参考文献:

汽车消费论文篇4

汽车市场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汽车营销事业的繁荣。许多业内人士从宏观的营销管理层面对汽车营销提供了决策思路,但是具体到汽车上市策划的营销策略却相对匮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营销人员认为汽车上市广告策划相对其它产品而言手法单一,其要点在于“三板斧”,即产品新闻会、试乘试驾、(巡回)展览等,部分企业在新产品上市过程中由于忽视了上市策划的创新而遭受了严重的挫折,福特微轿嘉年华就曾遭遇上市冷落的尴尬。汽车上市策划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且环环相扣,“三板斧”固然要舞,但是要把它作为一个不可或缺部分放入新品上市策划方案中综合考虑,而且还须立足营销调研大胆创新。

一、产品的定位及再定位

产品是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产品的整合。产品的定位需要以市场调查结果为依据,结合产品的品牌力,消费者心理及市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东风雪铁龙为例,2003年下半年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福特、丰田、标志等世界汽车巨头也已介入中档轿车市场。新车型的层出不穷和老车型的不断翻新,使得东风雪铁龙面临在品牌定位上面临艰难境地。东风雪铁龙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爱丽舍汽车以品牌提升为主要目标的产品策略。广告语“爱丽舍:精致生活,精彩演绎”深刻表现了该车装扮精彩人生的亲民形象,并通过一系列公共关系活动强化了这一定位,如组织用户参观法国标志性文化载体,包括卢浮宫、埃菲尔铁塔等,对东风雪铁龙中国产品序列的法国文化传统予以暗示。

对于老产品而言,时刻关注产品和市场变化,并及时调整产品定位是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以江铃全顺汽车为例。2004年以来,轻客市场表现出的新特点包括:呈总体下滑趋势,欧系占据轻客高端市场,日系占领低端市场;由于MPV在商务车上的优势,轻客更广阔的市场在于客货两用;柴油发动机将逐渐扩大今后在轻客市场的比例等。江铃全顺在在洞悉市场这一新特点后灵活调整企业战略,顺势推出全顺06款,并对全顺产品进行再定位,由高端商务车转变为多用途业务用车这一实际的立足点,重新定位后的全顺以同类车中高性价比优势迅速占领全国市场,有力回应了市场的挑战。

二、产品推广主题的凝练

产品推广主题是产品定位的外在显现,是产品之于消费者突出利益的郑重承诺,是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明显特征。产品推广主题是在市场、产品、消费者的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汽车产品定位在广告表现中的关键是创造USP,即独特的销售主张。看似寻常的主题却是最见策划人功底的活儿之一。

就豪华轿车而言,劳斯莱斯强调的是产品的优良工艺:最大的声音来自车上的电子钟;宝马强调的是它的驾驶乐趣:驾乘乐趣,创新极限;奔驰重在彰显成功豪气:“领导时代、驾驶未来”;VOLVO炫耀的是它对生命安全的保障:VOLVO(富豪)关爱生命,享受生活(VOLVOForLife)。中级和紧凑型经济轿车的推广主题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蒙迪欧:世界,就看我的。中华:超越期望,超越自我。菱帅:人性化科技──三菱血统,世界品质。雪佛兰Spark只代表你。面对新车辈出的市场使得寻求独特的、有销售力的诉求主题变得日益艰难,雷同现象时有发生。如宝来的“驾驶者之车”,与宝马“驾驶的乐趣”如出一辙。

一则优秀的推广主题既是文字的锤炼,更是对产品定位的整体把握,是产品品牌、文化、科技、生活方式等内涵的显在表达,也是时代热点的反映,如丰田皇冠的上市主题是“和谐为道,欲达则达”,“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一大热点,丰田皇冠借势炒作引起了消费者的共鸣,也突出该车配置合理的特点。

三、产品的定价和命名技巧

价格的划定是新品上市策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新车的价格是在产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比较竞争产品的配置、品牌等结合自身产品定位并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如何在价格战中取胜?除了降低配置推出低价车型、更换低排量发动机、加快新旧车型的更替低价清仓等策略外,东风标志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东风标志采用高价入市,再降价返款的价格策略令竞争对手望尘莫及。此举既兼顾了老客户的售后心理又通过降价给竞争对手以重创,当然,若要采用这一策略,企业自身实力无疑是坚强后盾。

汽车新品的命名也十分考究,汽车新品的命名除应遵循营销理论中一般的命名原则外,还具有自身的命名特点。仅以该产品的前身为参照物的命名方法就有“新××”、“××第×代”、“06款××”或采取同“名”不同“姓”形成系列等方法,每一种命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新”××,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系列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车型,具有延续原有品牌降低新品推广成本等优势,缺点是没有更“新”空间。如:新马自达6。

“××第×代”,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系列历史较为悠久,且口碑较好的车型,缺点是容易产生陈旧感。如丰田花冠。

“06款××”,这一命名方法适用于产品更迭较快,能保持技术优势的车型,不足是容易过时。如全顺06款。

同“名”不同“姓”,这一命名方法适合于同企业的系列车型,具有推广成本低,产品知名度高等优势。如乐风,乐骋,乐驰。

四、以“五感行销”增强产品体验

“五感行销”是指通过诉诸用户的听觉、视觉、触觉、味觉、嗅觉,让客户切身感受产品带来的价值,提高对产品的认可度,进而激发其购买欲望的营销策略。

汽车消费论文篇5

缺乏适宜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模式,即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即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用户,能够提供比银行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这两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在目前政策约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促进汽车信贷规模迅速扩大。

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我国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几大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又自成体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车金融公司还未形成规模,致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能有效展开,尚未开放的市场体系严重阻碍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目前房产抵押需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汽车抵押需到车管所登记,手续繁杂;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不能做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私人企业原则上不能做担保,而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

购车环境与消费环境不配套。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对汽车消费收费。据调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费之外,有23个省级政府在购车落户环节外又加收了各种不同名目的收费,平均收费相当于车价的8.6%,同时在许多城市,由于停车场地少、停车费用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原因,常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

应尽快扩大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面,建议由央行牵头,各级政府部门协助,组建社会认可的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事务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税收、交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合理评价借款人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二)构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

“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在台前、银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这种模式既可整合资源,又可相互促进,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同时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政策约束,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推进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与风险机制

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和车辆抵押的担保方式。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尤其应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对信誉一般的客户可继续实行保证保险方式;车辆抵押方式的关键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车信贷机构还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租赁等业务处理违约车辆,以减少其经营风险。

(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消费环境

现有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约束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购车消费环境,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汽车消费论文篇6

实践中,这类业务的基本作业模式是:购车人先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此时,购车人在这个业务体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购车合同中是购车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险合同中是投保人。

由于部分购车人信用道德严重沦丧、社会基本信用体系的缺失、国家机构信息封锁和不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严重不到位,上述因素的结合,导致了相当一部分购车人有意识地充分利用上述因素的漏洞,发生了借款不还款的现象。其中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综合已经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情况,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类型:

1、假冒他人身份签订《购车合同》、《借款合同》及《保险合同》;

2、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伪造的购车证明签定《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3、在签订《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如虚假婚姻证明、虚假职业证明、虚假收入状况及还款能力证明等。

4、一车多贷,即:只有一个真实的购车关系,却与多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个《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5、多车多贷,即:存在多个购车关系,借款关系及保险关系;

6、套贷,即:虚增购车价格,贷款金额远远高于所购车辆的实际价格,或贷款金额包括首付款和车辆购置附加税等其它费用;

7、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

8、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法人单位。

9、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在借款人发生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纷纷以借款人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有的银行列汽车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视银行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协议而定),提讼或仲裁,要求:1、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2、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或者保险赔偿责任;3、经销商承担连带或其他责任(多数案件中,经销商同时也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二、关于银行与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问题

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案件纠纷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个环节,对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般认为,(1)对于经过审查认定,确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对于涉及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的案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革或撤消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涉及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等案件,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

2、对于《借款合同》有效,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案件的处理

在案件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债务人抗辩实际履行情况与《借款合同》、《购车合同》约定不符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相同,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2)《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不同,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3)《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数量高于债务人实际购车数量,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4)一车多贷,但债务人仅使用了其中一笔贷款;(5)贷款部分被债务人挪作它用,部分由经销商使用;(6)债务人即未提取车辆,亦未是收到贷款;等等。

对于涉及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行为的案件,如果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有效来认定。

有些案件,债务人在法庭上抗辩其是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及《购车合同》上签字,债务人没有使用或仅使用了部分贷款,其余贷款均被汽车经销商挪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本身还是应当按照有效合同认定,对于责任的承担,则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有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当银行既债务人,又要求经销商(如:经销商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务人提出上述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的,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的贷款全部交付债务人或用于购买车辆时,债务人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的偿还责任。因为此时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是经销商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债务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偿还本息的差额,冲抵本金。由于经销商同时又是担保人,在对其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要对债务人的还款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如果银行仅债务人,或银行虽一并了担保人,但经销商与担保人不是同一法人,债务人提出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时,应追加经销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的贷款全部交付债务人或用于购买车辆时,按前述原则处理。如果经销商下落不明,则可以按已查明的合同真实履行情况直接判决全部或部分的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告知银行有向债务人经销商要求返回其余贷款的权利。

(3)在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且经销商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已被债务人实际使用处理。

三、关于案件中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这类案件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环节,是全案处理的难点,由于法律没有对保证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很大,主要表现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担保?究竟应当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

(一)保证保险的法律定性

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我们姑且只能作为一种学术观点看待。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说,意见分歧也很大,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也有人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形式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谁也说服不了谁。

司法实践中,经过一番周折后,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还是属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应当定性为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签定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定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与保险公司民事关系的认定

这个问题,也是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

实践中,往往既有保险公司向购车人出具的体现保险关系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也有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有的案件中还有银行、保险公司及汽车经销商三方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在既有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也有保证保险条款的情况下,究竟谁的效力优先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是银行与保险人(或者加上经销商)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签订的协议,针对的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保证保险业务,该协议与之后实际发生的各个业务中的保证保险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故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和各个具体保证保险单后所附的保证保险条款应同时适用。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注意审查基础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结合保险条款以及合作协议对于免责事由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

也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一般成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然而,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协议的存在,并且,保险合同成立并被银行接受,某种程度上就是合作协议的履行结果。故应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还成立合作合同关系。因此,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质上存在两个层次法律关系的竞合——合作合同关系及因此产生的保险关系。同时认为,理解银行和保险公司民事关系的两重性的实质,对于正确调处两者之间的保证保险纠纷十分重要,但鉴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上也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就开展保证保险活动所做的约定,为合理高效解决纠纷,避免民事审判出现泛技术化倾向,审判中,应将银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贷款损失案件(不论依据是合作协议还是保险合同)的案由确定为保证保险纠纷。同时,对于银行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同时又提交合作协议作为证据的案件,应将合作协议也作为审判的依据,不宜以银行仅依保险关系为由不审查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从而以保险合同的相应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及风险负担的依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则仍旧以合作协议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依据。

(三)关于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程序法问题

1、保证保险纠纷与相关消费贷款纠纷是否合并审理

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和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互相独立的民事合同,体现出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主从关联。故银行请求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又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依法分别立案受理;除确有助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个案外,不宜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通过一个案件的处理,表示了与此相同的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即“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真正这样分案处理的并不多见。

2、关于借款人(投保人)恶意欺诈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法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在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中,如发现借款人(投保人)恶意欺诈并涉嫌刑事犯罪的,视情况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银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调处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由哪一方承担最终贷款损失风险的纠纷,此纠纷并非以借款人(投保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调处的范畴,故此类案件显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对于此类案件,只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欺诈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即可依法调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不需终止案件的审理,更不宜驳回银行的,至于借款人的恶意欺诈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两者只有度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不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责任的分担。只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欺诈的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发现可能存在借款人与保险公司与银行中的一方面串通欺诈另一方的事实,同时在侦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才可终止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做出相应事实认定后再做处理。

(2)对于保险公司请求代位求偿权的案件。由于保险公司向借款人代位求偿的依据在于银行对借款合同权利的让渡,故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但所审理的民事关系实质是借款合同关系,故如发现借款人恶意欺诈并涉嫌刑事犯罪,且侦察机关已经立案的,可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主张权利;但刑事案件已经终结且没有处理贷款损失偿付问题的除外。

(四)关于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实体法问题

1、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前已述及,《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合同关系。后者以前者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基础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保证保险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消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基于无效的合同而订立的保证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此之外,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还应结合《合同法》及《保险法》的其它相关规定来判断。

也有法院对此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不因相关《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理由是,保证保险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且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并非借款合同本身,而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故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决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认为保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本身,还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2、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投保人恶意欺诈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损失。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只能是或然性风险而不承保必然行风险。如果借款人是恶意欺诈骗保骗贷(实践中表现为伪造身份资料和虚构消费合同等),则贷款违约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已必然发生,基于此,恶意欺诈所产生的后果并非保险所承保的范围。同时,由于保证保险独立于消费信贷,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信的调查也不代替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调查,两者在保险关系和借贷关系中被欺诈的后果只能各自依法分别承担。依据《保险法》第5条、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以投保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要求司法上对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或恶意欺诈的认定尺度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只有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并且投保人所隐瞒或虚构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重大影响时,才可以认定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或恶意欺诈。

3、保险公司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从许多法院反映的情况看,这类诉讼案件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人应当追加债务人及经销商(一般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保证保险的规定:“同一合同债务既设保证保险,又设定物的担保。权利人根据物的担保仍不能满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因此,如果其它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也对此做出了类似的约定,而在《借款合同》中又设定了保证或物的担保时,保险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不能在未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如果银行未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

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证保险条款》中有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三方协议”或全体协议中又约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应以协议的约定为准。因为《保证保险条款》中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是为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而设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有无并不影响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故银行虽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保证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在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其它协议中对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另有约定时,应根据该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银行仅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法院可不追加债务人及经销商参加诉讼。

也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以银行未先借款人或未先处分借款抵押物为由抗辩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予支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后,如银行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偿;如借款人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人和银行均可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银行的贷款损失,借款人虽是投保人但并非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故应认为借款人是《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借款人作为被保险人的,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就是借款人向银行的还款责任,借款人就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借款人追偿。

5、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问题

司法上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未依约还贷的事实,援引《保险法》第28条第2款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规定,进行抗辩免责的,不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汽车消费论文篇7

一、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现状

(一)我国汽车市场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国人均GDP已经跨过1000美元的门槛,居民消费意向从普通的生活用品向住房、汽车等高档消费品转变,相当多的居民具备了购车能力。

2002年我国轿车产销量首次突破百万辆大关,2005年汽车销量达590万辆,2006年的汽车销量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销售市场。据有关机构预测,今后15年内,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年销量将达到1700万辆,汽车保有量超过1亿辆。汽车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状况

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70%的资金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平均为30-50%,其中,美国高达70%,德国为60%,即使在不太发达的印度,贷款购车的比例也达60%,而在我国贷款购车的还不到15%,表明我国银行开展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还蕴藏着巨大的商机。

2003年以前,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年均增长速度为50%左右,但从2004年起,汽车贷款开始出现下滑,主要原因是贷款风险开始暴露,各商业银行开始只收不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规模出现畏缩。

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成因

(一)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

1.个人资信信息缺失风险。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贷款资料的填报内容主要以借款人申报为主,很难考证借款人资信信息的真实性。

2.汽车消费市场的风险。从未来看,车价是逐渐降低的趋势,如果客户无力还贷或恶意逃债,银行即使拿到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其实际价值也远低于已放出的贷款,使银行资产蒙受损失。

3.汽车营运环境和个人工作、家庭支出变化将对客户按期归还贷款产生影响。客户跑车营运受到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营运车辆停运,造成借款人不能取得收入而延期归还贷款;受汽油价格的影响,使借款人不能达到预期收入而影响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银行难以真正判断和掌握借款人个人信誉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无法对借款人个人信用及财产形成有效的制约。

1.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因失业、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甚至丧失还贷收入来源,使贷款形成风险。

2.由于经销商不讲信用,改变贷款用途或恶意诈骗。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法人,与经销商串通,以公司内部人员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公司周转;个别汽车经销商帮助借款人伪造购车资料、首期付款证明,捏造虚假身份、虚假收入证明及联系地址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经营困难,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自身周转或投资。

3.多头信贷。由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借款人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信用较差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后,形成赖帐或逃之夭夭,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经办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风险。

1.与经销商盲目合作。对合作经销商担保能力分析评价不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推出的初期,合作伙伴以生产厂家及其特约经销商为主;其后与生产厂家没有隶属关系的大量的民营私办经销商纷纷出现,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市场份额,逐步放松了经销商准入要求,只要经销商交存一定基数的保证金,就可为其提供汽车信贷服务,出现了经销商收到购车人分期应还款项而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

2.贷前调查不细致,不能获得客户准确的信息资料。

仅仅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职业和工薪收入证明情况,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其他方面的调查,有的银行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都未进行核实,致使借款人轻松地获得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借款。

3.贷中审查偏松,甚至流于形式。

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的审查把关不严,对各种还款能力的证明缺乏有效识别,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与个人税单显示的收入不相匹配;有的借款人月收入数不足以偿还月还款额;还有的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过低,造成变相零首付的事实。

4.贷后跟踪检查不落实。

缺乏有效贷后监控机制,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购车后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满一年后车辆是否及时续保等问题落实不到位;贷款逾期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加以催收,以致进一步扩大了风险。

(四)制度和政策风险

1.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制约,银行无法获得借款人及时准确的信息,如借款人以往信贷信用状况、个人诚信资料等,就连个人收入证明真实性也难以准确判定。

2.车辆挂靠和抵押登记制度方面。运输管理部门要求营运性车辆必须挂靠运输公司,这样就出现了车辆营运人为运输公司而借款人为个人的矛盾,使得抵押车辆所有权不清,存在银行抵押债权难以落实的风险。另外,车辆抵押登记部门登记抵押金额以贷款额为上限,而没有将车辆全部价值作抵押登记,一旦出现借款人买车后不久因各种原因以汽车抵顶贷款,银行将难以实现全部债权。

3.保险制度方面。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规定,与银监会要求贷款期限为1至5年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该种保险有的免责条款对银行不利,未给银行贷款真正上“保险”。另外,一般机动车辆保险按年缴纳,不能按贷款期限一次交清,银行督促借款人按期缴纳保费也成为贷后管理的难点。

三、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随时关注汽车市场状况,筛选优质客户,细分汽车产品市场。

根据不同品牌、不同价位、不同型号车辆的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确定不同的贬值程度;对于贬值风险较大的车辆,通过提高首付款比例、缩短贷款年限、追加担保等措施规避价格风险。对个人营运用途车辆贷款主要面向有一定的营运经验、进行运输业务扩张的运输个体。逐步推行个人授信额度管理,根据借款人的素质、工作情况、收入状况以及以往的信用记录,建立客户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争取对借款人进行个人综合授信;重点支持个人信用评定在A级(含)以上的高中端客户,即把发放对象锁定在工作相对稳定、收入较高且收入透明度相对较高的社会群体(VIP客户、公务员、金融机构员工、教师、医生和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等)。

(二)实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共享。

2006年底,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达5亿多,将此信息使得各商业银行共享,可以有效降低贷款风险。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1.搞好贷前调查,把好第一道关。必须坚持量化分析与实地调查以及电话核查的有机结合,利用客户递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状况证明、婚姻证明、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抵押房屋的状况等原始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对个人信用初步评分。

2.搞实贷中审查,把好第二道关。

贷款审批人员根据业务所提供的客户申请资料、调查报告、首付款证明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核实政策上的允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保险公司的落实与否,汽车经销商是否为本行批准合作的客户,首付款是否交足,还款来源落实的可信度如何等。

3.搞牢贷后检查,把好第三道关。

银行客户经理要安排相关的精力做好贷款检查、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贷款按时足额收回本息。对借款人恶意违约,拒绝还款的,可通过法院和公安部门的车管所结合每年的车检,联合采取追车行动;要关注借款人每期还款情况,在每次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及时采取措施;对于借款人收入下降,部分失去或完全失去还款能力确实无能力还款的,应及时采取司法措施,保全诉讼时效。对借款人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切实落实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条款,防止理赔资金的流失。

汽车消费论文篇8

商场如战场,在我国汽车产能严重过剩的环境下,汽车生产出来以后如何尽快的销售出去,尽快回笼资金、减少库存成本是所有汽车制造企业都很关注的问题,而作为汽车制造厂的各级汽车销售企业无疑成了该艰巨任务的最终执行者,所以怎样有效的开发客户、保留客户、维系客户忠诚、挖掘客户的终生价值成为汽车销售企业取得佳绩的关键环节,而这些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当务之急就是怎样寻找到大量的优质潜在汽车客户,那么,如何去寻找潜在客户,如何收集潜在目标客户的基本资料,笔者总结出如下几种开发潜在客户的渠道:

1.4S店(汽车销售卖场)展厅渠道

4S店(汽车销售卖场)展厅渠道主要是指各个汽车品牌专卖店或各大汽车销售卖场比如汽车超市、汽车大道、汽车销售一条街等汽车销售企业的现场展示场所,该渠道开发的客户主要是来现场看车的客户或来电话咨询的客户。

来店客户的开发。该渠道的客户开发主要以汽车销售顾问与客户的接洽为展开形式。一般来说通过该渠道开发的潜在客户都有很强的购车意向并且最终成交率相对比较高,因此正规的汽车销售卖场对来店客户的接待都有硬性的管理标准。一般来说对于来店客户进门的瞬间,销售顾问要礼貌相迎并使客户进入最佳客户舒服区,创造最好的客户看车环境,既能给客户一个独立看车的空间,又能保证在顾客有需要帮助的时候能注意到并及时提供专业水准的帮助。

来电客户的开发。对于来电客户必须要求电话零响三声内用左手接听电话,首先自报家门(您好,**汽车销售公司),并适当记录对方谈话细节,同时迅速切入主题,接听电话的时间一般要控制在3-5分钟内,并尽量邀请其来店里面谈,一般来说接听电话的最长时间不要超过5分钟,以免影响其他客户的来电,电话结束时要感谢客户的来电,并让对方先挂电话。接完电话,要把谈话内容详细地记录并及时登记在专用的来店/来电客户登记表上,养成定期整理归档,上报相关部门的习惯,以便在日后的管理中有案可查以及及时跟踪。

2.汽车售后服务组织渠道

汽车的售后服务组织渠道主要指汽车销售以后,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提供的保养、维护、修理以及其他服务的各类服务性汽车组织机构,这些汽车服务组织因为业务需要通常都会拥有大量的汽车客户信息,汽车销售顾问首先要想方设法拿到这些客户信息,然后再对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管理工具按照自定义字段进行汇总、筛选并做进一步分析,从而锁定潜在客户并制定具体的潜在客户开发对策。比如对于汽车4S店中有重大维修记录的客户,汽车销售顾问可以断定在最近一段时间内该客户定会有选购新车的倾向,而汽车维修记录中维修比较频繁的客户也有可能隐藏着重购汽车的信息,同样在汽车租赁公司客户登记表上名字出现频率较高、租赁车辆的时间又相对较长,并且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客户也很有可能就是优质潜在购车客户,而二手车交易客户登记记录表中的年轻客户、购车目的主要用于公司用车的客户、汽车俱乐部的会员客户等等都是汽车销售人员应该紧密跟踪并重点挖掘的潜在客户。当然在利用这些客户信息时有时候需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比如汽车俱乐部的会员客户,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已经是汽车保有客户,并且对目前使用的车辆很满意,所以再次购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个时候汽车销售顾问是否就放弃此类客户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经验的汽车销售顾问会在这些俱乐部客户中首先找到在汽车行业中有影响力的权威客户,然后再以“中心开花”推销法为指导思想,实现开发潜在客户的目的。

3.书面资料渠道

汽车销售人员通过查阅各种书面资料来寻找潜在客户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渠道。很多汽车销售企业都要求其销售人员把经常在当地报纸、电视、广播及街头广告载体上露面的企业,作为收集信息的重点对象。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书面渠道收集潜在客户的方法,该渠道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

统计资料。主要指国家汽车相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报告,如中国汽车统计年鉴、汽车行业统计调查资料、汽车行业团体公布的调查统计资料等。

名录类资料。主要指各大企事业单位内部成员名录或社会上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团体的会员名录,包括企业客户名录、同学名录、会员名录、协会名录、职员名录、电话黄页、公司年鉴、企业年鉴等。

报刊类资料。主要指与该汽车销售企业市场范围相关性较大的各类地方报纸,和全国全球范围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专业性报纸和汽车杂志等。

在利用这些信息的过程中需要对资料的来源与资料的提供者进行分析,以确认资料与信息的可靠性,同时还要注意资料可能因为时间关系而出现的错漏等,总之,汽车销售顾问在利用这些二手资料的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经验有选择性的分析利用。

4.汽车展示会渠道

各种专门的汽车展示会是汽车销售顾问收集潜在客户的一种重要途径,常见的汽车展示会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公司举办的专场汽车展示会;另一种是其他公司或组织举办的汽车展示会。这两种类型的展示会都可以作为汽车销售顾问收集潜在客户的重要途径。在参加此类会议之前汽车销售顾问必须做到“有备而战”:

对于自己公司的专场汽车展示会要参与策划整个展示会的方案设计,了解展示会的整个流程和具体环节,有针对性的设计潜在客户信息收集问卷或表格,预测客户的兴趣点,并准备一些客户关心较多的问题,以便实现最佳现场解答。

汽车消费论文篇9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汽车消费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38-03

新能源汽车是相对于传统燃料汽车而言的,是指使用了除汽油和柴油等石油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既包括了全部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车如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也包括了部分使用非石油燃料的汽车如混合动力电动车、乙醇汽油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由于使用了清洁能源,能够有效缓解传统汽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以及汽车普及带来的石油短缺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在汽车的传统技术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但在新能源汽车上我国汽车工业转型的包袱要轻得多,基本掌握了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因此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赶上发达国家的机会和可能性大得多,有望实现我国汽车工业的振兴。我国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积极有序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在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这个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前景如何,是否能被整个社会所接受。而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前景主要取决于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因此本文展开了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的综合统计特征研究,以期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理论综述与述评

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新兴产业,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理论和实践探索方面。Joseph Romm (2004)认为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最早也只能在2030年开始普及,美国能源部应当把氢能源研究的重点放在开创性技术突破研究方面,以期实现氢能源汽车的长远发展。Volker Blandow与Ludwig Boelkow(2008)总结了欧洲氢能源交通示范项目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欧盟委员会支持的示范项目和欧盟成员国进行的示范项目,指出了氢能源汽车今后发展的方向。井志忠(2007)对日本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研究,总结了日本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动因、政策扶持体系和产学研一体化的研发与应用格局。赵斌(2010)对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消费者选择新能源汽车是出于其清洁环保和经济、使用成本低的原因,潜在消费者希望新能源汽车购置费用约为同配置传统汽车的150%以内,年维护费用为售价的5%以内,而超过50%的消费者会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能源汽车。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针对消费者综合统计特征的研究主要包括人口统计特征和生活方式特征的研究。现有研究涉及到的人口统计变量主要是教育程度、职业或工作状态、收入、性别、年龄、家庭中有无小孩、居住地和婚姻状况。有研究发现,绿色消费者年轻,教育程度高,来自收入较高的家庭,多为女性,有较高的职业地位(Shrum,John A.,Tina M.,1995)。而高明瑞(1992)认为,年龄较大者会从事绿色消费行为。Robers(1996)的研究表明人口统计变量与绿色购买的关系相当混乱,很多研究结论相互矛盾。因此,绿色消费行为与性别、年龄、收入等人口统计特征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对绿色消费者的生活方式研究得到了如下一些结论:他们是意见领导者,他们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他们愿意尝试新产品却不是冲动的消费者,他们消费比较理性, 对价格挺敏感(Burn,1991)。相比电视广播等媒体,他们更加接受杂志等书面媒体。他们更喜欢书面承诺,缺乏品牌忠诚度,对广告宣传持怀疑态度(何志毅,杨少琼,2004)。

二、研究假设

基于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的综合统计特征的研究述评,现有研究涉及到的人口统计变量主要是性别、年龄、收入、教育程度、职业或工作状态、家庭中有无小孩、居住地和婚姻状况。关于生活方式的研究述评表明,绿色消费者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他们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愿意尝试新产品却不是冲动消费者,相比电视广播等媒体,他们更加接受杂志等书面媒体,缺乏品牌忠诚度。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收入高的群体相对于收入低的群体,对新能源汽车的态度评价和消费意向更高。

H2:文化程度高的群体相对于教育程度低的群体,对新能源汽车的态度评价和消费意向更高。

H3:女性消费者相对于男性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态度评价和消费意向更高。

H4:对新能源汽车持正向消费态度和消费意愿的消费者,大都是意见领导者,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

H5:对新能源汽车持正向消费态度和消费意愿的消费者,大都愿意尝试新产品却不是冲动的消费者。

H6:对新能源汽车持正向消费态度和消费意愿的消费者,更加接受杂志等书面媒体(相比电视广播等媒体)。

H7:对新能源汽车持正向消费态度和消费意愿的消费者,大都缺乏品牌忠诚度。

由于新能源汽车在我国还出于开发阶段,没有普及,现有的购买者极其有限,因此本研究范围主要是新能源汽车的潜在消费群体。研究对象主要是20-30岁的在读大学生及刚毕业的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阶层,期望通过对其详细的调研,并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研究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行为。本调查采用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问卷发放形式,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86份,剔除无效问卷29份,回收有效问卷257份,有效回收率为85.7%,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三、假设验证与讨论

在关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综合统计特征的研究假设的基础上,本研究通过调查问卷收集到一手数据,并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聚类分析、描述性统计分析等统计软件中的分析方法,来考察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的综合统计特征。为了研究收入不同的消费群体对新能源汽车的态度评价和消费意向是否具有显著差异性。本研究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求证差异的显著性。表1列举了消费者态度和消费意向在因子变量(收入)上的方差分析结果。从方差分析结果看,消费者态度和消费意向均不具有显著差异性,假设H1不成立。

表2列举了消费者态度和消费意向在因子变量(文化程度)上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从方差分析结果看,消费者态度和消费意向均不具有显著差异性,假设H2不成立。

表3列举了消费者态度和消费意向在因子变量(性别)上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从方差分析结果看,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差异性,而消费意向差异性不明显。因此,需要对消费者态度与消费者性别做进一步分析。在分析不同性别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印象、喜好程度,以及新能源汽车对不同性别消费者的吸引力后发现,在印象更好、喜好程度更好、更有吸引力选项上,持赞成(非常赞成、基本赞成)态度的女性消费者多于男性消费者,而持不赞成(非常不赞成、不太赞成)态度的女性消费者少于男性消费者,男女消费者的总数基本相同,结合表3得出的结论男性和女性消费者的态度评价存在明显差异性,可以得出结论:女性消费者相对于男性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态度评价更高。因此,假设H3部分成立。

为了研究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特征,我们需要对被调查者进行分群,并把消费者区分为两群:对新能源汽车持正向态度和消费意向的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持负向态度和消费意向的消费者。根据前面的研究假设,我们研究了两类消费者在因子变量(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愿意尝试新产品、冲动消费者、更加接受杂志等书面媒体、缺乏品牌忠诚度)上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表4。从方差分析结果看,因子变量(更加接受杂志等书面媒体、缺乏品牌忠诚度)在两类消费群体中差异性不明显,假设H6、假设H7不成立。因子变量(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愿意尝试新产品、冲动消费者)在两类消费群体中有显著差异性。因此,需要对两类消费群体在这四个因子变量上做进一步分析。

表5分别列出了正向消费态度和消费意向的消费者的生活方式特征的百分比。结果显示,在自己是否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选项上,持赞成(非常赞成、基本赞成)态度的消费者占61.7%,而持不赞成(非常不赞成、不太赞成)态度的消费者仅占4.3%,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群体大都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在自己是否“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选项上,持赞成态度的消费者占87.4%,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群体大都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在自己是否“愿意尝试新产品”选项上,持赞成态度的消费者占84.4%,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群体大都愿意尝试新产品。在自己是否是“冲动购买者”选项上,持赞成态度的消费者占8.5%,持不赞成态度的消费者占67.0%,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群体大都不是冲动够买者。因此,假设H4、H5成立。

四、结论和启示

本文从消费者的人口统计特征、生活方式特征两个方面来研究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的综合统计特征,并得出了相关结论。女性消费者相对于男性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态度评价更高。而新能源汽车消费群体的其他人口统计特征(收入、文化程度)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对新能源汽车具有正向的态度评价和消费意向的消费者,他们大都是意见领导者,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愿意尝试新产品却不是冲动的消费者。

本研究证实新能源汽车的消费群体具有一定的人口统计特征和生活方式特征。新能源汽车的细分市场应该定位在那些意见领导者,重视与他人之间的口头交流的消费者,愿意尝试新产品却不是冲动的消费者。产品营销要结合这类消费者的特点(如消费习惯、信息媒介选择),有针对性地制定市场营销方案。同时应加强对女性消费者的宣传和推广,以期其正向的消费态度转变成正向的消费意向。

参考文献:

1.Joseph Romm.Reviewing the Hydrogen Fuel and Freedom CAR Initiatives [M].New York:Island Press, 2004

2.Volker Blandow,Ludwig Boelkow.European Demonstration Projects on Hydrogen for Transport[J].Sustainable Energy Week,2008(1)

3.Shrum,L.J.,McCarty John A.,and Lowrey Tina M.. Buye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reen Consumer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advertising Strategy[J].Journal of Advertising,1995(2)

4.Burn,S.M..Social Psychology and the Stimulation of Recycling Behavior:The Block Leader Approach[J].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1991(21)

5.井志忠.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模式[J].日本学论坛,2007(1)

6.赵斌.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影响因素[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7.何志毅,杨少琼.对绿色消费者生活方式特征的研究[J]. 南开管理评论,2004(3)

汽车消费论文篇11

近几年,邵阳市的经济水平显著提高,农村消费者的收入增加较快,其消费能力也得到明显增强,享受生活方面的消费越来越明显,且呈逐渐增长趋势。同时,农村的交通设施逐渐改善,国家开始实行汽车下乡政策,这些外部因素使得微型汽车开始走向农村,农村消费者购买微型汽车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因此,笔者以邵阳市农村消费者作为调查样本,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以问卷的形式获取具体信息和数据,从而统计并分析农村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总体情况,并探究哪些因素会对农村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在这一分析前提下,针对微型汽车在农村市场的销售情况,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定量研究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影响邵阳市农村微型汽车消费行为的因素,形式上通过设计和发放问卷,统计分析问卷数据来进行研究。问卷发放的范围为邵阳市的农村地区,如邵阳县、隆回县、邵东县、洞口县等4个县所辖的8个乡镇,发放对象为拥有微型汽车的农村消费者,发放形式为随机访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00份,回收率为75%。并将这些问卷通过利用EXCEL软件和SPSS统计软件进行信息汇总,予以统计分析。

二、邵阳市农村消费者购买微型汽车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个人特征影响因素

在被调查的农村汽车消费者中,从性别比例看,男性占74%,女性占26%;从年龄结构上看,31-40岁人数最多,占43%,其次是25-30岁群体,占31%;从文化程度看,小学程度以下的人最少,约占10%,最多的是高中程度群体,约占36% ;从经济收入看,家庭年收入在3万-6万元人数最多,约占49.3%,其次是6万-10万元群体,约占31.7%;从职业结构看,个体私营业主占比最高,约30%;农民占比例约22%。

(二)购车价格影响因素

收入水平决定了支出水平,由于邵阳市乡镇农村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加上农村人主要将收入用于婚丧嫁娶以及修建房屋上。从调查中发现,已购车用户购买微型汽车的价格多集中在3万-6万元和6万-9万元的区间,这两部分的比例分别占到了52.5%和36.5%(见图1)。

(三)购车渠道影响因素

选择在特约经销商4S店购买微型汽车的农村消费者占到了53.5%;选择去有熟人的店里买的消费者占36.5%的;另有5%和3%的消费者会分别选择在售后服务站和汽车生产厂家处购买微型汽车(如图2)。

(四)购车决策影响因素

微型汽车农村消费者的购车决策受家人影响(45.4%)和亲戚朋友影响(31.6%)的比重最大,另外经销店的推销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占到了14%的比例(见图3)。

三、研究结论及营销策略

(一)研究结论

(1)由此说明,微型汽车的购买主体多为较年轻的男性消费者,年龄段在25-40岁之间的居多,因为此年龄段的农村男性多为家里的经济支柱,因此购买力较强,其次是家庭收入在3万-6元万间的用户最多,在文化水平上,高中文化程度的购买者最多,因为他们受教育程度较高,其思想相对开放,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在未来,这些群体是邵阳市微型汽车在农村的主要消费市场。

(2)农村消费者购买微型汽车主要是平时做生意或者出行方便,最看重的还是价钱,购买微型汽车的价位主要分布在3万-9万元之间,家人与亲戚朋友对农村消费者是否购买微型汽车具有重要影响,这与农村的消费观念有一定的联系。

(3)由于在农村,农村消费者对汽车厂家的品牌以及售后服务了解较少,因此出于谨慎起见,他们更愿意在熟人介绍的店里和有声誉保障的特约经销商那里购买汽车这种高档耐用的家庭消费品。

(二)营销策略

1.价格策略。从调查数据来看,由于受经济状况和消费观念的影响,农村消费者选择购买的微型车辆价位主要集中在3万-9万元,很少有人购买超过10万元的车的。因此,在农村推广微型汽车时,注意定价尽量在10万元以下,3万-6万元间的微型车应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但低价出售可能会导致低价竞争,造成品牌商之间不合理的价格战。因此汽车厂商们应协商定价,根据不同产品的成本及指标来制定适合的价格,能够做到消费者和厂家之间的利益协调;此外,也可给予消费者适当的优惠和部分配套产品赠送,售后的维修和保养也一定要做到位。

2.分销策略。农村消费者具有交通不便、信息流通速度不高、更加看重关系网的特点,使得他们第一时间向熟人或购买过的人寻求建议,再根据建议有针对性地去店里选车,如果有熟人在经销店里工作,他们则会直接去熟人工作的地方购买微型汽车。这也是因为农村里几乎没有汽车专卖店,这就进一步地削弱了消费者咨询价格以及别的相关信息的能力。但考虑到农村居住地分散,具有汽车购买力的人相对较少,在农村建立一个专卖店成本相对比较高,成交率低,利润率也会相对比较低,因此,可在农村建立一些购车的咨询点或者服务点:一是可推销自己的品牌,起到广告效应;二是相对建立专卖店来说也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三是对农村消费者来说,可更便捷地获得关于购买汽车的专业信息,可以针对他们的需求推荐不同的产品及后期的保养维修方案,有助于消费者更快更好地做出决定。另外企业也可推出在农村和专卖店的一条专线,专门负责接送农村消费者去专卖店里购买微型汽车试车,提供交通上的便利性。在农村开设小型车展这样的活动也是可以纳入考虑范围之中的,成本并不高,但是作用却不小,不仅推广了自身品牌,还做到了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微型汽车试车。

3.促销策略。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微型汽车的时候往往第一时间会向熟人和有车人士进行咨询,因此汽车厂商可以树立标榜,在各村选择出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爱车人士,向他们提供一些产品信息、试驾服务或者优惠政策,让他们了解并亲身感受到产品到底是怎样的,再向别的消费者进行宣传。通过这些爱车人士来购买微型汽车的顾客,可以给予他们一些额外的优惠。同时,汽车厂商在地方电视台也可以针对性地投放广告,针对顾客的特点和需求,广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也可以通过在农村地区发放小礼物或者贴海报发传单等方式,来加深消费者对自己品牌和车型的印象。

参考文献:

汽车消费论文篇12

自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汽车金融市场逐步回暖,各大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竞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促进了汽车的消费,拉动了内需。然而,贷款个人在借贷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却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造成了不小的风险,使违约风险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本文将运用博弈理论,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一、博弈理论概述

博弈理论发展至今,经历了合作博弈论与非合作博弈论两个阶段。合作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人在博弈的过程当中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博弈双方按照协议行动,争取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纳什(Nash)和夏普里(Shapley)分别于1950年、1953年先后提出的“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吉利斯(Gillies)和夏普里于1953年提出的“核”(core)概念等。在合作博弈论发展至鼎盛的同时,非合作博弈论也开始创立。纳什在1950年和1951年连续发表了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文章,塔克(Tucker)在1950年定义了“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二人的研究揭开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研究的序幕。随后,泽尔腾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动态分析,海萨尼则把不完全信息引入博弈论的研究中,二人对非合作博弈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80年代初,克瑞普斯(Kreps)和威尔逊(Wilson)提出了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至此,博弈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现如今,博弈论研究的一般是非合作博弈,而极少研究合作博弈了。

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参与人并不能在博弈的过程中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可以对非合作博弈进行不同的划分。第一个角度是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根据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虽然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一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从而使博弈过程是静态的博弈;动态博弈是指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先行动者的行动能够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使后行动者能根据先行动者的决策调整自己的策略的博弈。第二个角度是参与人对其对手的特征、战略、支付函数等信息的认知。根据参与人对其对手信息的认知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所有参与人的信息都有准确、完整认识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认识其他参与人的信息博弈。将以上两个角度结合起来,就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这也是目前各种博弈研究的基本划分类型。由以上叙述可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指的是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掌握对手的信息,而各个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先行动者的行为可以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且会对后行动者的行为产生影响,后行动者会根据先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自己的策略,以图最大化自身的效用。

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消费信贷是一个动态的贷款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贷款阶段和还款阶段,信贷的参与人分别是贷款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在贷款阶段,个人消费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机构通过对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违约风险等方面的分析选择发放或不发放贷款,同时规定,若个人消费者发生违约情况,贷款机构是否会追究违约人或者会采取何种程度的追究措施,这些规定将会成为影响下一个阶段参与者行为的重要信息;到还款阶段,个人消费者会根据贷款机构对违约行为的追究程度决定还款或者不还款,对于不还款的个人,贷款机构可以选择追究责任或者不追究责任,至此,汽车消费信贷过程全部结束。在整个信贷过程中,贷款机构不能完全地、准确地掌握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及意愿等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判断个人消费者还款能力及意愿的改变情况,因此汽车消费信贷的整个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些情况决定了汽车消费信贷过程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也因此决定了可以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

二、汽车消费信贷研究的综述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才正式发展起来,由于国内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所以,国内学者也仅于1998年底才开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

在初始阶段,国内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仅限于探讨如何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如杨健(1999)提出,汽车消费信贷将会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机遇,但商业银行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会面临诸如抵押担保、信用评估、贷款保险及款项结算等问题,因而该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有效地控制相应的风险,才能利用这一机遇提高银行效益。高跃生(2000)则在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与对策》一文中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所面临的六大现实障碍,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随后,国内学者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比如贾怀东(2004)认为,从1998年起,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一直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尽管其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但由于存在承贷能力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全、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税费繁多等制约因素,需要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成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等系列措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

2004年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问题,研究重点逐步转向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比如王伟华(2004)认为,各个商业银行为争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份额而过度放松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的无序竞争行为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带来了十大风险,商业银行应该从人员及制度安排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才能降低风险。而王志伟(2005)则分析了汽车消费信贷中的违约问题,指出了造成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大大增加的两个主要原因――汽车市场结构和价格发生变化、制度不健全和法律约束不到位等,并提出完善抵押担保制度、贷款内控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以及违约追偿制度的风险防范建议。

除了对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研究外,国内部分学者也陆续尝试从博弈的角度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巴曙松、王超(2005)对汽车消费信贷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博弈双方的焦点在于对贷款利率的设计与选择,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执行的程度,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完全信息和非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博弈情况并得出相应的均衡结果,从而提出了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的五个建议。郭敏(2006)则运用博弈论对银行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在信贷交易中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解释了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高违约率和坏账率以及银行惜贷少贷的原因。刘金山、余吉韬(2007)则通过分析“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汽车信贷模式弈双方的行为,比较了两种模式的优劣点,并分别提出了两种模式下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徐昊逊(2010)则通过对汽车消费信贷利益价值链中的多方利益主体,即消费者、汽车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在整个利益价值链中的两两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从多方博弈的角度揭示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居高不下的原因,并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尽管国内学者对汽车消费信贷博弈分析的角度各异,但尚缺乏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对信贷博弈双方的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缺乏对博弈过程中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此本文将考虑信息的不对称对博弈策略的影响,分析博弈过程中双方行为对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的影响,从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三、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鉴于当前阶段下,商业银行仍是汽车消费贷款主要的发放者,各汽车金融公司虽在近年来也快速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其发放的贷款额仍占汽车消费信贷总额的较小部分,因此,为简化博弈模型,本文将集中分析银行与贷款个人之间的博弈行为。为建立博弈模型,首先需要对现实进行简化并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双方为银行和希望获得汽车贷款的消费者,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并且是风险规避者,双方的行为都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要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获取最大的收益,消费者个人要在一定的贷款成本下获取最大化的效用。

假设2:博弈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申请贷款的个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为个人十分清楚自身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等信息,而银行却不能轻易地、精确地、完全地获得这些信息。

假设3:该博弈是一个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的行动有先后次序,一方先行动,另一方在观察了先行者的行动后从中获得相关信息并修正自己的判断然后再作出行动。由于后行动者能够从先行动者的行为里获得相应信息,而先行动者也十分清楚这一点,因而先行动者就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揭示或掩盖自己的真实情况,这一点在汽车消费信贷中就表现为申请人会努力掩盖自己的收入状况、负债状况、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中的不良信息。

假设4: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支付函数,并且都知道,如果申请贷款的个人违约,个人将会遭受信用损失,而银行如若进行追究,也是有成本的。

假设5:假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并且不考虑汽车折旧等其他因素,银行有两种策略,即发放贷款或不发放贷款;获得贷款的个人也有两种策略,即到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到期不偿还贷款。另外,还需要考虑个人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分为个人收入稳定或增加以及个人收入减少两种情况。

四、博弈模型的建立

为了简化分析,在建立模型并且分析博弈行为的过程中,只考虑消费者申请贷款的情况,而忽略不申请贷款的情况,因为不申请贷款的情况不具备分析意义。在作出以上五个前提假设后,可以建立如图1所示的博弈模型,其中,括号里的字母m代表某个策略中银行的效用,字母n代表某个策略中个人的效用。

根据图1的博弈树可以将整个博弈过程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个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请求,银行通过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

2.在不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以及银行审核成本的前提下,如果银行经过审核及分析后,不予放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均为0,博弈结束。

3.如果银行决定发放贷款,则接下来将由获得贷款的个人决定是否按时按量归还贷款。此时,需要考虑借款期限内个人的收入变动情况,即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

(1)当个人的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也就是偿债能力没有减弱时,如果按约定还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1,n1)。如果不还款,则博弈的结果取决于银行是否对其进行追究。若银行对个人进行追究,比如诉诸法律或者处置抵押品等,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2,n2);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

(2)当个人的收入减少,即偿债能力减弱或者偿债意愿降低时,如果个人依旧履约还款,则双方的效用为(m1,n11)。如果获得贷款的个人到期不还款,而银行又对其进行追究的话,双方的效用就为(m4,n4);如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3)。

个人收入一旦减少,还款就更加不易,如果个人到期履约还款或者被追究还款之后,个人的效用将会比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时的效用低,银行采取追究措施并追得款项后的效用也会降低,因此有:n1>n11,n2>n4,m2>m4。

假定银行进行追究时产生的成本为C1,个人违约(即到期不偿还贷款或者不全额偿还贷款)时产生的信用损失成本为C2,则m2、m4与C1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n2、n3、n4、n33与C2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五、博弈模型的分析

从模型中各个参数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当追究成本C1越大时,银行追回款项后的效用m2、m4就越小;当个人违约造成的信用损失C2越大时,个人的效用n2、n3、n4、n33就越小。

假设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收入增加的概率是p1,收入减少的概率是(1-p1);到期后个人履行合约偿还贷款的概率是p2,不偿还贷款的概率是(1-p2);在个人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进行追究的概率是p3,不追究的概率是(1-p3)。其中,0≤p1≤1,0≤p2≤1,0≤p3≤1。

对于银行来说,追究的效用为:

U1=p1(1-p2)p3m2+(1-p1)(1-p2)p3m4

不追究的效用为:

U2=p1(1-p2)(1-p3)m3+(1-p1)(1-p2)(1-p3)m3

=(1-p2)(1-p3)m3

对于获得贷款的个人来说,履行合约还款的效用为:

u1=p1p2n1+(1-p1)p2n11

到期不还款的效用为:

u2=p1(1-p2)[p3n2+(1-p3)n3]+(1-p1)(1-p2)[p3n4

+(1-p3)n33]

从上述效用分析可以看出,当U1≥U2时,银行选择对不按约定还款的个人进行追究;反之,则不追究。又由于0≤p1≤1,0≤P3≤1,0≤(1-P1)≤1,0≤(1-P2)≤1,m2、m4与C1呈负相关关系,因此,U1与C1呈负相关关系。显然,U2与C1是不相关的。所以,追究成本越小,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大,面对贷款个人违约的情况,银行就更有可能采取追究措施。相反,如果追究成本越大,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小,甚至可能小于不追究的效用,这时,银行采取追究措施的可能性就不大。由此也可以引申出降低银行贷款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创造或改变主、客观条件使追究成本降低,提高追回款项的可能性。

另外,在对个人效用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当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即u1≥u2时,个人会选择履行合约,按时还款;反之,则贷款的个人不会按合约要求还款。由于0≤p1≤1,0≤p3≤1,0≤(1-p1)≤1,0≤(1-p2)≤1,0

≤(1-p3)≤1,n2、n3、n4、n33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所以u2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而u1又是与C2无关的,因此,信用损失成本C2越小,则u2越大,甚至可能大于u1,那么获得贷款的个人就越有可能不偿还贷款。相反,如果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或者是不还款将遭受巨大的信用损失,那么,个人按照合约按时还款的激励就越大,也就越可能履行合约。

六、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理论上说,要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并增加市场交易双方的效用,可以分别从增加个人违约成本以及降低银行追究成本两方面着手。

然而,在现实中,导致个人违约、银行追究成本高昂的因素是复杂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信用体系不完备、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贷款管理不完善、抵押物处置渠道不通畅等因素是产生大量汽车消费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个人违约、增加银行追究成本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备,使银行在贷前审查的阶段中很难了解客户真实的信用状况,使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状态,从而增加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个人没有受到合理的约束和惩罚,就更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另外,法规的不健全还使得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出现问题时不能很好地寻求法律的帮助。

银行贷款管理的不完善,尤其是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及时处理抵押物等内控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操作风险。

处置抵押物的渠道不畅通,使得银行通过对违约个人采取追究措施追回的汽车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置,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追究成本。

因此,要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必须发展及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汽车消费信贷的制度环境;提高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以及拓宽抵押物处置渠道,降低银行的追究成本和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提高人们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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