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9 09:28:16

依法审计论文

依法审计论文篇1

二、从维护纳税人利益入手,深入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为构建投资领域和谐环境服务。投资项目特别是公共领域、环保领域、落后地区和高科技领域的项目,其投入资金全部为国家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不能有半点挥霍与浪费,其运行状况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是,近几年出现的诸如沈阳市“慕马”大案等腐败案件,个别高官将纳税人的血汗钱据为己有,中饱私囊,与纳税人辛苦经营、依法纳税形成了强烈反差,不和谐因素突显。若要消除这些不和谐因素,就必须加大对政府投资的审计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完善决策机制,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市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预防腐败现象发生,让纳税人的血汗钱掷地有声、投出有果、运营有效。

三、从老百姓基本生活保障入手,深入开展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审计,为构建社会保障和谐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压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有力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管理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把失业保险基金作为政府可以随意动用的财力,个别失业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基金未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的甚至大量挪用基金,从而影响了基金的安全和及时发放,人为制造了不和谐因素。因此,审计人员就是要从加强基金管理的角度出发,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为构建社会保障的和谐环境服务。

四、以人为本,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审计,为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服务。在现实的生产与生活中,重视生产、轻视环保、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出现了种种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因素。而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审计,就是要查处相关问题,督促政府部门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环保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化环境保护审计,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必须实施的一项具体工作。通过审计,还公众一个洁净的天空,一个绿色的大地,一条清澈的河流,让公众在人与自然和谐的条件下生产生活,建设美好家园。

依法审计论文篇2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 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依法审计论文篇3

一、引言

同志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中指出,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推动事业发展的作用,是我们党的一条宝贵经验和一大政治优势。2012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强调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把文化建设融入到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审计文化建设作为推动各项基础建设的重要抓手,为审计事业发展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行为引领和人才支撑。

二、加强审计文化建设的要点

(1)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审计人员最重要的职业理念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是审计机关和人员在履职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客观公正是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基本价值取向,它要求审计人员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情况,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既不掺杂个人的好恶和主观意愿,也不受被审计对象的干扰和左右。(2)严谨细致,求真务实。审计是一种专业的经济监督活动,社会各方面对审计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品行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始终坚持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又能提高审计工作效果。因此,审计人员应该在专业技能和自身修养上不断追求进步,着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3)以人为本,人才强审。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先进典型人物为榜样,营造笃学精业,比学赶帮,人才辈出的良好审计文化环境。建立人才成长机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推动审计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优化审计人才成长的平台,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激发审计人员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建立各种奖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和奖勤罚懒的政策,采取精神勉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办法,弘扬先进,鞭策后进。建立吸引人才机制,面向社会招贤纳士,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审计机关之间应加强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增强审计系统的归属感。建立终身教育机制,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教育模式。(4)文明审计,树立形象。倡导文明审计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文明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注重文明礼仪,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崇尚文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明程度。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礼仪规范,时刻用礼仪规范约束自己,努力与被审计单位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友好合作的协调关系。(5)不断创新,持续发展。用不断创新、持续改进来丰富和发展审计文化。任何文化要克服文化惰性,避免与其他文化出现文化滞距,都要不断创新。审计文化要有新觉醒,必须不断用与时俱进的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引领时代风气之先,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在种种竞争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人才、知识、团队、工具和流程,即创新能力。人人都是创新者。创新不在于大小,持续性改进也很重要。按照科学审计理念的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审计文化建设的水平,尤其是审计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审计文化修养。围绕“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建立审计领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各级审计机关要始终把审计文化建设放在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发展依靠人的理念,以审计文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切实践行科学审计理念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不断促进审计事业和审计文化共同发展、良性互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和审计文化发展道路。

参 考 文 献

[1]耿翔宇.浅谈审计文化建设[J].山东审计.2012(2)

[2]刘建胜.试论审计文化建设[J].集团经济研究.2005(14)

[3]石爱中.寻绎审计文化[J].审计研究.2005(1)

[4]陈维众.浅谈审计文化建设的生存与发展[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4(1)

依法审计论文篇4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论文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篇5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

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

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

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

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

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

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

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

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

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

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

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

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篇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落实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体审计人要把全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各项部署要求上来,要依法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因此审计质量要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要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审计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布署新形势下审计工作时特别强调要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审计发挥监督职能、强化惩戒问责的关键环节。当前审计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相对突出,制约了审计报告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理解,无法更有效利的利用审计信息,致使审计作用无法最大化。因此,为促进审计工作改革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对审计报告提出更加有效的、实质性的改进措施。

一、改进审计报告的意义

在当前我军审计体制更加规范,审计地位日益提升,审计结果效用更广泛的背景下,改进军队审计报告是提高军队审计工作质量的核心,全面推动审计工作改革的强大动力。审计报告理论是审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进审计报告的理论意义在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理论。其实践意义在于使审计报告的内容更加充实、信息更加完整,审计观点更加贴切。审计报告的改进有助于审计工作在维护军费合规高效使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奉公,推动强军目标早日实现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含混模糊

审计评价是运用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对审计客体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循性以及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评估和认定,是审计人员向报告使用者提供的一种专业判断。当前部分审计报告所表达的审计评价含混模糊、浅尝辄止,处于某些顾虑而不能反映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审计评价既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通过棍淆概念、使用艰深晦涩的词语,有意引导报告使用者产生错觉等来淡化问题、回避问题,切忌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

(二)报告内容不充分

有的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绕弯子,开头总用大量篇幅叙述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步骤和具体作法,甚至连篇累犊地介绍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等情况,没有直入主题,写各级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关心的是审计的结果。有些审计报告对问题不分轻重,面面俱到,对一些小事长篇大论却不指出其突出问题,致使被审计单位在解决问题时,不易把握重点。

(三)引用法规不完整准确

当前多数审计报告中引用法规的数量及准确度并不高,仅仅在开篇泛泛的概述审计报告所引用法规及条例。部分运用的法规的时效性不足,行为发生时还未生效或已废止的法规不具有约束力;同时运用法规的层次性不够,上位法应优于下位法;其次运用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有待考虑,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审计报告法规引用的不完整致使其权威性不明确,更无法充分体现出审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审计报告的改进措施

(一)完善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报告中所列的事实必须清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必须条理清晰。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结构合理,表述准确,归类并条理化。同类性质的问题应集中在一个段落中进行表述,避免内容交义。内容排列要有序,一般是先摆问题,后定性,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先摆情况,后评价,再提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中的文字表述应力求文字精炼,措辞得当,不应采用文学性语言或假设性语言,不能唯上唯书。同时应注意主次分明,审计报告要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对重点问题充分展开,说清讲透,以有助于报告使用者集中精力加以解决。对影响不大的枝节问题,只需简略提及,甚至可以不提。

(二)明确审计意见及建议

审计意见及建议是审计人员针对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管理纠正问题的建议。审计建议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审计作用的发挥。要注意所提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来讲,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建议应该具备两个特点:一是高层次性和前瞻性,做到未雨绸缪。应从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法律层次,在全面分析归纳审计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的基础上,透过表象发现隐性存在的问题,指出更深层次的审计意见,提出有利于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的放矢。应针对出现问题的原因,与被审计单位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层面上达成共识,提出能够真正推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财务管理的可操作的具体建议,避免空洞性和盲目性,便于审计建议及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报告就应根据审出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及合理的建议,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具体方法,为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效信息,帮助被审计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三)恰当引用审计法规

审计报告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用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对问题定性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要恰当、准确,并注明文件名称和发文编号。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之前,应将全部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起来,进行认真筛选,从中选出相关的、重要的资料,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进行归纳、整理、分类,对重要的审计事实及审计证据进行认真核对,并认真搜集有关法规文献,确保编写审计报告问题与依据对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同时审计报告引用法规不应泛泛而谈,在所指出问题的前面应明确罗列所引用法规,使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使审计工作更加体现合法性、合规性。

(四)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水平的提升、控制报告风险能力的提高以及审计报告质量的增强,健全审计报告质量监管体系的关键之一是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各级组织机关必须投入充足的人、财、物力成本,培养具有严谨职业纪律、先进思想觉悟和扎实知识功底的复合创新型人才。同时应加强对审计人员政治敏锐性的提高,在新形势下,审计人员应以审计工作宗旨为指导,发挥好审计监督控制职能,固守审计独立性,不被个人情感及被审计单位关系所影响,做出合理、客观、公正的判断。

依法审计论文篇7

作为专司经济监督的审计部门,能否坚持依法治审,不仅关系到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坚持依法治审显得尤为重要。

1.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增强审计法律意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们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都有其遵循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审计法》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贯彻落实《审计法》,首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不断增强审计人员依法治审的法律意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处理处罚,如果不按照《审计法》的要求,搞个人情绪、个人恩怨,个人说了算,审计管理秩序就会混乱,审计工作也就难以进行,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审的思想,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做到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为全面完成审计工作任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全面推行审计执法权公开,实现公开“阳光审计”。

在审计执法中,有时存在相同问题在不同单位的处理处罚标准不一的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执法不公。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推行审计执法权公开,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审计执法权公开就是将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权实行全面的公开公示,使审计人员的执法权直接置于被审计对象的监督之中,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人员执法是否公平做到清楚明白。审计执法权公开包括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处罚结果和审计机关及被审对象的权利义务等等。通过这些公开,将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置于被审计对象的监督之中,无形地给审计执法人员增强了一份责任,一份压力。

3.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形成内外监控合力。

审计执法环境的形成和建立不仅是审计机关的责任,也是被审计对象的共同责任,需要一个长期的形成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迫切希望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被审计对象也迫切希望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整个社会都在呼唤着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那么究竟怎样建立一个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使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对象双方都在这个良好的环境中受益?笔者认为:一是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双方意愿能形成一种合力,大家都来关心支持一种良好的审计环境的建立,使审计执法人员端正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使被审计对象真正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二是要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审计机关内部建立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审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计过错责任连带处罚制度,审计过错责任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审计过错责任追究举报电话,通过建立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敦促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在社会和被审对象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特邀监督员,兼职监察员和秘密监察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审计执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4.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审计执法者水平。

怎样适应改革开放和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使审计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学习。这是提高审计人员依法治审的有效方法。就当前基层审计执法的现状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方面标准要求高,另一方面素质低,两者形成了强烈反差。怎样与时俱进,尽快缩小这种差距?就审计机关而言也不可能让审计人员放下手中的工作去学习,唯一可行的就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通过以会代训,短期轮训的形式尽快缩小差距。具体说就是要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把理论教育同专业培训相结合,也就是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不忘记审计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审计人员做到政策清楚、规范明确;二是要把书本知识的学习与实际运用相结合,注意加强对实际运用能力的提高,结合审计实践现场解剖麻雀,把所学理论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三是要把学习与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将执法行为同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激发审计人员的学习兴趣,不断提高审计干部的执法水平;四是要把短期轮训与长期教育相结合,做到长短结合,以短见长,只要持久坚持,必然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坚持文明审计,提升亲和力

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对审计工作曾提出了“依照法律,符合程序,提高质量,文明审计”的要求。“文明审计”概念的提出,是审计工作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也赋予了审计更多的内涵和要义。它既是对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指出了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审计论文篇8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

据了解,到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回顾:理论上的误区

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

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

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

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

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

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法》、《公司法》、《注册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评价的标准。

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审计法规》、《注册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活动,如《公司法》、《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

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

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

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

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

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财经,1999,(1)。

依法审计论文篇9

理论知识是一种社会战略资源,科学研究在世界各国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前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审计理论日益完善,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学的审计理论不是空中楼阁,它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审计理论基础是审计学科理论大厦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理论才能蓬勃发展。本文对审计的理论基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1.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研究审计理论基础,必须弄清楚审计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计理论基础和审计基础理论的区别。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形象讲就是事物从哪里开始产生与成长,“基础”中蕴涵着事物最初萌芽与发展所需的相关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源头”。那么审计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的语言学定义,可以理解为:审计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其产生与成长的源头,审计学只是科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是位于科学母体中的生长点,即与其他科学共同的关节点处。

2.审计理论基础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与审计学有联系的学科都可以成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它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为审计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基础是理论产生与成长的源头,作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2)从审计学包括其理论基础的意义上看,理论基础应当构成整个审计体系的自然的逻辑起点,是审计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交叉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审计和其他学科紧密联系,构成整个的科学体系,孤立的理论是不能成为审计的理论基础的。3)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要早于审计理论体系产生的时间。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为基础的理论必须早于1930年,这样才能符合时间序列顺序,这样才能对审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促成审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

3.1哲学基础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对从实验科学、合理学问、普遍经验或其他事物中获得的所有知识的批判吸收、系统化和组织化,它构成某一学问的基础原则体系和实务规范体系,因而哲学可作为所有学科理论的基础,将哲学的方法、观念运用于审计理论,就是审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审计本质是决定审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审计作为应社会需求出现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监督。因此,从审计职能抽象出来的审计本质蕴涵了深刻的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最深的根源来自于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认识。“性本恶”论认为由于人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因此主张通过法制等外力来约束人的行为,而监督恰是一种有效的对人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监控制度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才得到了今天的发展。此外,哲学作为反映事物普遍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对各学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论指导意义,也为审计理论提供了辨证的、唯物的思维方法。

3.2法学基础

法是阶级社会中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关系。法对审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审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表现为间接控制,以对经济活动的监视为宏观经济协调输送信息;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实现宏观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法庭对一系列划时代事件的判决而得到了明确。法学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为建立协调审计主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三者关系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3.3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中的精髓也可以为我所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审计理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经济活动的过程和本质、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关概念和范畴、总结有关经济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应该是审计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为上的偏差。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监督则是能够降低成本、维系关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监督也体现了审计最根本的思想,成为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另外,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都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为审计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学理论基础

管理科学理论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度基础审计是以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运用,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其次,管理审计近几十年来的悄然兴起,说明了企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重要,管理审计迫切需要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出富于建设性的意见;管理科学理论中分权管理的思想为国家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建立机构内部的责任制、进行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职能约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3.5数学理论基础

数学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都是先于审计理论而单独存在的两种理论,具体而言,概率论为抽样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数理统计为它提供科学化和具体化的方法论基础。审计中的统计抽样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从被审单位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审查,以推断全部被审资料的审计结论的方法。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方法,审计工作所面对的是繁杂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从表面上看是杂乱无章的,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大量的相互独立的随机因素,利用大数定律,我们可以抽取样本资料进行审计,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会使这些个别资料的影响相互抵消,能够显现出被审对象的总体特征。所以概率论也是审计理论发展的基础之一。

依法审计论文篇10

*年是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抓住入世机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持续快速、健康运行的一年;是全面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为了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我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本市和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法制教育和审计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力争全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通过*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审计人员普遍提高依法审计的意识,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具备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审计法律知识,推动审计准则的执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2.依据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积极参与《审计法》的修改工作。

3.按照《关于在本市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沪人〔2001〕138号)和《关于“四五”普法期间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沪法宣办发〔2001〕18号)的要求,组织全局人员学习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上、下)、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统编教材《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开展国家审计法规的学习宣传。对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作系统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自觉应用审计法规的观念和能力。在各处室组织自学基础上,人事处、法规处负责组织统一测试,使审计准则深入人心,推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我局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5.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和其他公务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并统一组织参加市人事局和市府法制办的培训和考核。

6.开展公文处理工作全员培训。为了提高审计机关的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水平,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审计署要求,以学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主,阅读国务院和审计署2000年以来制发的其他相关文件为辅,对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促进提高公文质量,加强审计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

7.跟踪了解国家和本市近年来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所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及时掌握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积极加快、完善财经审计法规库的建设,采取制作网页、出宣传栏等形式使审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法规动态信息。

8.根据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制定我局贯彻意见,并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9.清理建局以来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审计”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局“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局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2.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目标和工作安排,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确保全面完成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依法审计论文篇11

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本前提所谓工作环境,是指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对其产生作用的外部条件,它是与审计实施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步骤以及审计法规法律不同的因素。要科学地处理好这些因素,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之前,要客观、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不仅要了解该单位财务状况,而且要了解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甚至了解人事管理、人员配备的情况;同时,要特别注意了解该单位以前的法律诉讼情况和原因,从而对该单位有个比较完整的认识,以便准确确定适用的行业制度、法律法规,研究减少审计风险的办法和措施,使审计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二)科学借鉴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无论是政府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其审计的业务、方法是相似的。所以,科学借鉴以前审计人员的审计文书,从中分析审计问题的内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实施审计工作界定范围、判断重点,同时,也为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和合理分布审计力量做好准备,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避免审计风险。

(三)实施“承诺书”制度,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和审计工作是性质不同的两项工作,因此,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所负的责任也不尽相同。会计人员应对其报告的财务信息负责。审计人员负责审查财务信息的处理和报告是否符合既定准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与财务相关的各种情况,而对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不负责任。因此,为避免审计风险,在审计组正式审计前,应由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对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是否为别的单位进行供款担保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财务负责人章,填制“承诺书”,以明确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四)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避免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独立性”是审计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也是避免审计风险的根本前提。如果审计的各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无法保证其独立性,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有的让“关照”,有的让“照顾”,那么可想而知,最后的审计结论只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要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审计风险。在做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二是要与熟悉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律师建立长久的关系,经常交流经验,以避免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审计程序,依法实施审计工作,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审计工作有一套严格、完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不能按主观臆断去随意操作和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三十八个审计工作规范去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应搞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快速

(一)周密制定审计方案,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在拟定审计方案时,除按照审计方案编制的一般方法将此项目应当审计的主要内容写进去外,还必须将审计风险的控制点找出来。这要充分引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结果去做。要认真执行审计程序,特别是注意执行审计文书的送达、审计报告当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处罚听证等程序。

(二)依法实施审计、准确恰当定位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尽量掌握完整的财务资料,同时也应当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审查和核实,要注重对审计风险控制点的审查和分析。对每个审计事项从实际出发、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做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定性。定性依据要特别注意依据适用的范围、时效、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审计风险。

(三)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用审计评价要在内容、方式、标准和用词方面的准确规范,防止主观臆断、任意褒贬,隔离客观事实。评价要有合法、充分的依据,对涉及的具体事项如果证据不足,法规依据或业务标准不明确,不要轻易作出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处理处罚要客观公正,事实要清楚明确。另外,在审计报告出具前,要求被审计单位拿出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与纠正的书面承诺,避免审计报告发出后长期不能落实或不落实无从追究的现象,以减少审计风险。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制定职责明确的管理制度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必须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作为根本点,并配合必要的职责分工,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主要应加强以下几点工作:

依法审计论文篇12

审计证据是作出审计结论、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的基础。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一是必须能证实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审计事项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有关会计文件、资料依据,以及盘查现金、物资,审查会计凭证、帐表取得的证据等。二是必须经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取证。如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审计人员应有两人在场,全部证据须经当事人认证、签名、盖章。对于凭主观想象、推测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材料,均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二、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融的有关规定。

审计人员在引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时,必须正确使用,防止错引错用;应当引用到条、款、项;与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不能抵触、矛盾;必须有效,失效和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审计依据。切忌以言代法,把领导的讲话、指示作为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即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作出肯定、否定或保留评价。如没有偷税行为的,应作肯定评价;发现偷税行为的,应作否定评价;由于资料不全或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等原因而不能对审计事项作出公正评价的,应作保留评价,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四、审计处理

审计处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纠正和处罚。其中对应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则分别建议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处理的唯一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幅度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处罚,做到"宽之有理、严之有据",杜绝倚轻倚重现象。对未经查实或证据不力的审计事项不作处理、处罚。

五、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