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2 10:57:20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

禁止组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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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2

男人女人,不一样的身体一样的尊严

古希腊神话中,上帝造了亚当,怕他寂寞,取他的肋骨造了夏娃,他们在伊甸园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后来经不住蛇的诱惑吃了恶果,知晓了男女身体的秘密,于是被上帝发配到人间。在这个西方神话中,女人只是男人的一块肋骨。

中国的神话中,女娲用手捏造了两个不同的泥人,水多的成了女人,水少的成了男人。在我们这个古老神话中,男人和女人只是身体不同,仅此而已。

神话不过是人类寂寞时自编自导的美丽传说,人人生而平等,这是谁都无法改变的现实!

国际上衡量妇女社会地位常用的有七项指标,即妇女就业率、对待男婴女婴的态度、男女青少年入学比例、男女青年就业比例、妇女在国家机构重要领导岗位上的职务比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妇女个人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比例,若按这些指标综合衡量,中国妇女的地位要远远低于男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首次写入法律,应该说是我国在实现男女平等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不过,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离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相当的差距,争取现实中男女平等的任务还任重道远,女性必须争取在出生、入学、就业、从政、福利、婚姻上不再是点缀和附加,而是和男人一样的主角。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遭遇性骚扰,对男人大声喊“不”

这是一段关于性骚扰的笑话,但看完之后女人们无法一笑了之――

法官大怒道:“你竟敢在大白天调戏女士,太恶劣了,我要重重处罚你。”

嫌疑人:“法官先生,你上次说我竟敢在夜晚调戏女士,判我重刑。那么

我究竟该在什么时候调戏她们呢?”

在中国,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许多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未婚职业女性尤其“深受其害”,其中36%的性骚扰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另外,作为弱势群体的外来工境况更糟,据社科院调查,广州、珠江三角洲地区有1/3的外来打工妹遇到过性骚扰,北京有60%以上的外来妹受到过性骚扰!

春怡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年轻白领,才干出众,工作上她与财务总监接触密切。年过四十的财务总监起初只是跟她开开玩笑和发一些黄色短信,后来发展到趁机摸她的手或者抚抚她的背。春怡开始只是采取躲避和警告,没想到财务总监得寸进尺,在一次夜晚加班中强吻了她……忍无可忍的她将此事告诉未婚夫,然而未婚夫在找财务总监理论后,得出的结论却是春怡勾引了人家,于是冷酷地提出了分手,而有关春怡勾引财务总监搏升级的谣言开始在公司流传。2005年10月,含着满腹冤屈的春怡不得不离开了这家公司。至今还未找到合适工作的她在出租屋里感慨道:“很多女人基于生活或名誉考虑,面对性骚扰忍气吞声,因为选择反抗,往往会声名狼藉或一败涂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因此,像春怡一样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无需再做“沉默的羔羊”,而应该大胆地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与对方抗争,坚定地捍卫自己的自尊和权益。

法律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规定的“禁止性骚扰”,引起了坊间某些男人的不满,他们认为:凭什么只禁止男人对女人性骚扰?当男下属受到来自女上司的性骚扰怎么办?还有一些女人穿着暴露,双眼放电,主动勾引你又告你骚扰,这不太公平。法律专家邵一华解释说:“法律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男人遭遇性骚扰毕竟属个别现象,没必要单独立法,当然如果他们受到了性骚扰同样可以控告对方。”另外,妇联的同志也指出,虽然“禁止性骚扰”被写入法律,但关于如何鉴别性骚扰,以及如何取证和处罚力度的掌握,均有待进一步诠释和补充。

TIPS:

性骚扰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利用下流语言进行口头性骚扰;有故意碰撞或触摸异性敏感部位进行行为性骚扰;有故意在工作生活环境中设计图片、广告等进行环境性骚扰。面对越来越多的性骚扰,女人要如何防止呢?

1. 面对性骚扰举动,勇敢果断拒绝,大声地说“不” !

2. 别穿太薄、太露、太透的衣服,这样有意无意就会增加被骚扰的机率;

3. 不要贪小便宜,否则会让骚扰者抓住你的弱点,步步进逼;

4. 夜间和单身的时候注意安全,担心色狼出没;

5. 谁敢骚扰你就立即报警,捍卫自己的身心权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受虐妻子不再哭,暴力丈夫无处可循

家庭暴力是一道看不见的暗伤,女人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害怕丈夫报复,害怕邻居亲友知道丢面子,害怕伤害孩子,可是丈夫的侵害一次比一次严重,最终她们只能通过离婚、自杀甚至杀人来寻求解脱,社会学家说:女人遭受的家庭暴力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女人血泪史。

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中,除少数为虐待老人和孩子外,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如果说拳脚相加、头破血流是司空见惯的家庭暴力,那么如今出现在都市的一种新型暴力――冷暴力,成为了一道杀人不见血的刀子。

受访者:张如蓉 (35岁,中专文化,某事业单位行政人员)

我在河南开封中心小学教书的时候,由于长得出众,很多人给我介绍对象,他那时在北京读大学,寒假回来的时候追求我,我用我的工资资助他家里的弟弟妹妹读书,我们每周通一封信,那是我最快乐的时光。

他毕业后在上海工作,我也辞职来到上海,我们结婚生子,加上他又读在职研究生,日子过得很窘迫,但也平静幸福。他研究生毕业后,爬上了外资公司副总的位置,每月收入3万多元,而我只有区区两千多元的收入,我们之间的差距一下子拉开了。他让我辞职在家照看孩子。一年半之后,他提出离婚,理由是我们没有共同语言。

共同面对艰苦生活的时候,他觉得与我才是“心有灵犀一点通的人”,日子富裕起来他却全变了,所以我绝不同意离婚。他也不逼我,下班回来一句话不讲,儿子问他作业也不理,两年来我们一直分房睡,一次性生活也没有。这些比他打我骂我还难受,每次看到他那张冷冰冰的脸,我的心就像刀子割一样疼。

我吵过、骂过,但是他就是不回应,他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如果他打了我,那我还不告他虐待?他就是想在精神上冷落我、折磨我、虐待我,最后让我忍无可忍主动提出离婚,可是我不能就这样便宜了他,让他得逞……

张如蓉双手掩面在笔者面前嘤嘤啼哭,她说想死的心都有,但儿子还只有5岁……如果不选择离婚或者告丈夫的话,她的受暴生活仍然没有尽头。在一本《妇女受暴口述实录》的书中,作者通过28位受暴女人的故事表明,家庭暴力很难自行结束,书中28例结束暴力的方式是:14例中的受暴妇女杀死了施暴者而入狱;5例中的施暴者被判刑;8例已离婚;只有1例婚姻还在延续,此案例的受暴妇女外出打工而避免了暴力的继续。所以,家庭暴力不但是温馨家庭的天敌,还是严峻的社会问题,是家庭和社会急需解除的毒瘤。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理直气壮,争取和男人一样大的“面包”

职场如战场,没有硝烟,但不露声色的勾心斗角比世界大战还要激烈。女人虽然越来越勇敢,拼了命地想证明自己并不比男人弱,但许多女人仍然饱受职场不平等的潜规则之苦,活在由男人主宰职场的巨大阴影之下。男女就业的不平等大多出现在工厂和私人老板那里,但高科技企业、外资企业同样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只是手法更隐蔽、更“高超”而已。

Anna(港资公司设计师 32岁):我们公司有非常完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这主要是为了做给政府看的,现在《劳动法》执行严格,违法只会得不偿失,所以老板表面上做得很好。其实对于女性,很多不平等的待遇隐蔽在暗处,谁也没办法。

《女性天地》:对于不平等待遇的默默接受,往往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现在有法可依,我们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Anna:有时候权益比起基本生活保障来说,已经显得没那么重要了。我当初进公司的时候,工资就比同职位的男同志少了500元,今年我怀孕生孩子,回来时岗位已经被新来的女同事顶替了,我被安排到无关紧要的市场内勤岗位,奖金降了一半。当初我也曾想过辞职、打官司,但是,跟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只是我的基本工资数额,并无其他福利的相关约定。所以只能打掉门牙往肚里吞,再加上我要供楼、养孩子,根本没有时间精力、更没有经济能力去打官司。还不如平平安安过渡,等待年底合同到期再作打算。

Anna的处境正是当今职业女性的痛,女人不但要肩负起生儿育女的责任,还要和男性在职场里一较高低,由于现实生活的原因,很多时候不得不委曲求全,但很多东西是争取来的,如果每个人都奋力抗争,众志成城,就可以逐步消除不平等的现象。

目前,无论在电脑科学、工程及信息技术领域,还是公司的领导层,女性所占比例都远远低于男性。“‘她’时代”还只是时尚圈中的时尚词汇,而真正的她时代,尚须几代女性不懈地努力,以及女性自身的彻底觉醒。对男女不平等默认或麻木,才是女性最大的悲哀。自尊、自强、自立仍然是女性安身立命和争取平等的巨大力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3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履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注重从源头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到“三个纳入”。第一,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落实妇女儿童两个纲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内容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贯彻落实。第二,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重难点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五项工程”,解决两纲重难点问题的意见》;协调解决了“两纲”数据库建设、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作。第三,将妇女权益保障重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免费婚检等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和发展的重难点问题纳入民生工程,出台了配套实施方案,确保这些具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举市而为,构建妇女权益保障“五张网”。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化维权是维权工作的发展方向。我市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加强横向联系、纵向衔接,形成了完整的组织网络。一是党政维权网。市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协调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专门工作机构,在妇女维权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维权协调和联动机制,推动侵害妇女权益典型案件和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二是法律援助网。司法部门加大涉及妇女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做到优先指派、应援尽援,2005年以来受理涉及妇女法律援助案件1200多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及4个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为全市妇女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广泛建立妇女维权站和社区律师联系制度,将妇女的维权服务延伸到基层,全市共建立社区妇女维权站228个。三是投诉网。强化维权网络功能,逐步完善了市、县、乡(街道)三级网络;建立首问负责制、主席接待日、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等制度。拓宽投诉渠道,在原有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基础上,将妇女维权热线纳入“12345”市长热线,三县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使维权方式更多样、更便捷。四是反家暴网。2003年,市公安局与市妇联联合成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坚持做到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先原则,中心成立以来共接警9830次。在社区普遍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五是社会救助网。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权益的维护,招募志愿者队伍组建“市妇女维权律师团”,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志愿者1237人。依托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妇女健康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伤害的妇女和特困妇女提供免费服务和紧急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4

为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的进程,全国妇联今天在京召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研讨会。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将就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等重点领域以及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机制和措施等展开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会上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法,是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各项权益有效实现的重要法律依据。今年上半年,新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内司委的立法计划,并委托全国妇联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这次研讨会,就是全国妇联为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初稿)所做的准备工作之一。

顾秀莲强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必须遵循三条原则:第一,要以宪法为依据,在维持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基本法律,一定要与其他法律相协调、相衔接;第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一定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整体利益,符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工作的现实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5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6

几年来,××县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积极广泛宣传、大力贯彻实施,执法机关认真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提高。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妇女法》的实施。

××县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创建社会化妇女维权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联手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特邀妇女陪审员制度、合议庭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等,实现了维权工作的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加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县成立了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妇联,由县委副书记任主任,一名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26个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县妇女发展规纲要(2001-2010年)》要求,将《妇女法》赋予广大妇女的权益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把妇女发展目标细化到各个年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2、成立了××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方便服务广大妇女群众,于1999年成立了××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认真为广大妇女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妇女法律宣传活动,认真为上访女性提供法律帮助,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3、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依托司法局××县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为一些经济困难、老弱病残或特殊案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费,在县妇联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几年来,共有138名妇女得到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

4、建立妇女陪审员制度。2001年5月,法院成立了法院特邀妇女陪审员制度,由政法委、司法局、县妇联以及杉城、朱口镇妇联等5个部门的人员组成,举办特邀妇女陪审员培训班,培训了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法院审判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2005年对陪审员进行了调整。成立以来,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与法院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协商,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能进行认真分析,到目前,共有25人次陪审案件22起。

5、设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2003年县妇联与县公安局联合,在全县各乡镇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并公布报警点的电话号码,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到及时出警,并负责教育和处置严重施暴者。这一系列举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家庭成员维护了权益,提供了有力帮助,同时也震慑了施暴者,打击了家庭中的违法犯罪,县公安局确定专人负责及时与县妇联沟通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家庭暴力报警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据统计,“家庭暴力报警点”自成立以来,全县共受理投诉案件98起。

6、健全办结制度。县妇联建立了责任考评制度、每月统计上报制度、定期回访制度等,并建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部门领导对及时解决处理好妇女来信来访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有效提高了妇女来信来访件的办结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几年来,××县各级妇联共处理各类案件487件,处理率达96%。

7、建立“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县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修订“××县人民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章程”,在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受案范围、办案规则等方面健全机制,明确对各类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统一规定由“妇女维权合议庭”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二)广泛宣传、大造舆论,为《妇女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几年来,县各部门结合“四五”普法,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一定成效。在宣传对象上,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社会,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面向执法主体,促进政府及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更加明确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的地位、作用和责任,推动形成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良好氛围;面向妇联,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宣传声势上,做到经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以“三八”节、“法制宣传周”、“148妇女维权宣传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周”等为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张贴标语以及“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妇女法深入人心。2002年,利用《妇女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县妇联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举办了《妇女法》知识讲座,开展了妇女法律咨询活动。召开《妇女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邀请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2005年,《妇女法》修改后,妇联、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宣讲团,深入全县10个乡镇巡回举办农村妇女《妇女法》知识培训班。县妇联与县电信局联合开展了首届“小灵通杯”妇女法律知识互动竞猜大赛活动,举办了新《妇女法》知识讲座,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答活动等,使妇女法深入人心。在宣传内容上,做到了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县妇联以开展送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四进)宣传行动为抓手,几年来,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巡回举办妇女法律讲座,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妇女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共有5000余名农村妇女听取了讲座。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在一中、三中、各乡镇中小学校举办法制讲座。计生部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紧扣“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开展生男生女顺其自然、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社会性别平等新型生育观;宣传有利于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生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护妇女儿童等法律法规,制作了30余幅以关爱女孩、奖励扶助等为主要内容大型彩喷宣传画,努力营造一个关爱女孩、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法院通过巡回法庭,结合审判案件,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宣传,主动到辖区农村、集镇、学校进行普法授课。几年来,全县开展妇女法律宣传活动126场,受教育面达95%。

(三)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得到全面提高。

目前,××县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妇女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1、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依法保障妇女获取平等经济权。全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劳动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及女职工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再就业工作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在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扩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妇女就业,积极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县农办、县妇联积极协作,抓住“阳关工程”这一契机,从2004年起为下岗与失业妇女再就业制定免费培训计划,仅县妇联就培训四期213人,帮助166人转岗再就业;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2000年开始,先后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脑、服装设计、家电维修、广告制做以及企业专项技能培训,2005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505人,女性830人。2005年全县通过各种途径使603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80%,城镇登记失业率为5.1%;全县国有企业100%落实了女职工享有经、孕、产、哺乳期等“四期”特殊保护、生育保障以及禁忌从事有毒有害、强体力劳动等女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普遍实行女职工两年一次妇科病普查工作制度。2005年全县有100%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100%的企业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

2、妇女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达2.155万人,其中女性0.5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1.07万人,其中女性0.3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0.89万人,其中女性0.3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0.62万人,其中女性0.23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0.39万人,参保率达100%;2005年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0.3715万人,其中城镇0.1306万人,农村0.2409万人;2005年,我县机关、企事业从业人员达8165人,其中女性为2868人,占35%。2001-2005年来全县享受困难救助27500人次,其中妇女13640人次,占49.6%,接近一半;城乡享受低保3875户10515人,其中女性4500余人,占42%。五年来共为18140名妇女缓解了贫困。

3、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社会事务有了突破性进展。我县按照中央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重视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实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并配备了1名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数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干部495人,其中女性占46.3%。2005年,全县科级以上妇女领导干部人数达59人,从文化素质看,本科学历19人,大专学历35人,从年龄看,平均年龄38.2岁,其中35岁以下的15人;2005年,××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各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2.4%,其中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3%。2005年我县共有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150人,其中女性代表37人,占代表总数的24.7%。全县共有各级政协委员101人,其中女性18人,占17.8%。我县还积极鼓励引导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农村妇女树立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意识,在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县111个村共有选民75289人,其中女选民35623人,占选民总数的47.3%;村民代表2950人,其中女代表121人,基本达到每个村有1至2名妇女代表;村委会成员362人,其中女性46人;女性村党支部书记3人,村民小组长2人。城区6个社区居委会,共选出居委会成员30人,其中女成员24名,占成员总数的80%,6名主任均为女性。

4、妇女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男女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性别差异基本消除。2005年,全县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99.99%,小学6年巩固率达99.95%,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100%,其中入学率均100%实现目标。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8.53%。高中阶段女生的教育规模扩大,2005年全县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81.4%,男女生入学率的差距基本保持稳定。妇女的文盲率下降较快,妇女受教育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县教育局加大扫除农村妇女文盲的工作力度,建立乡镇化技术学校11所,主要开展对农民文化、技术培训工作。使我县青壮年妇女识字率都有较大的提高。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9%。

为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全县共有17616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农业新技术培训,组织近100名农村妇女参加了省、市妇联组织的各种农业技术培训,有356名农村妇女参加农函大、农广校培训学习,229名农村妇女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14名获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5、妇女的卫生保健有了明显提高。第一,孕产妇系统保健得以巩固和发展。2005年我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9.14%,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孕产妇死亡率为零;2005年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72.13%;产检率为89.04%。第二,妇女疾病患病率有所下降。全县推行两年一次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妇女病的患病率有所下降。2005年妇科病患病率为24.82%。第三,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县逐步实现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使育龄妇女得到及时、安全、高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全县育龄群众享受免费技术服务率、术后和药具随访服务率、执行节育手术知情同意签字率均达100%;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村(居)达100%;长效节育率86.32%。第四,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了女童期营养保健与心理行为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以及婚育保健等服务,对妇女预期寿命的提高发挥了有效作用。第五,加大宣传,提高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晓率。县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专栏、讲座、咨询等形式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班,提高广大群众和医疗服务人员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从预防着手,抑制其增长速度。据统计报告,2005年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晓率为23.32%,五年来累计报告艾滋病人数共3人,其中女性1人;累计报告性病人数共69人,其中女性32人。

6、妇女的法律保护日益增强。县公安、政法、司法等部门充分发挥其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有力地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管理力度,把侵害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拐卖人口等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严打”惩治的重点。两年来无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公安部门破获案2件,受理重婚案件2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人,拘留家庭暴力犯罪人1人,罚款2人,治安处罚人员20余人,收容妇女8人,送劳动教养4人,受理遗弃案件1件,刑事拘留1人。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变革中的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首先反映到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这些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范围更广、难度更大,主要表现在: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妇联的来信来访中近80%的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占较大比重。,

2、妇女的政治权利仍然是维权的薄弱环节。当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差距。主要是还没有真正做到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女性的政治权利无形之中被削弱,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机会减少,在机构改革中妇女参政比例有所下降,各级妇女干部的配备使用是按有关要求目标配备使用,相对于男干部的提拔使用,女干部还处于弱势,尽管现在越来越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使用,但力度还远远不够。在女干部中还普遍存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多,主管经济工作少的状况。交流力度不够,在县直机关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中,今年基本上都没有得到交流,受部分女领导年龄大的原因,许多女领导都退居二线,导致我县政府部门没有一名女正职领导。

3、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由于女职工下岗人数持续增加,低技术职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社区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4、男女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依然不容忽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5.3,部分乡镇的性别比更是严重失调,性别比呈攀升趋势。

5、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晓率仍很低。2005年为23.32%,比2000年虽上升18.17个百分点,但仍不乐观。

6、流动妇女人口权益保障很难落实。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明显增多,整体而言,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偏低,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意识薄弱。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特别是女性的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教育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同当地居民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三、今后工作打算及建议

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各个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协调联动,密切合作。要解决上述存在问题,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深入宣传教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之中,与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组织系统地普法学习,并列为干部培训的内容。广泛深入宣传维护妇女的权益的系列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帮助广大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批评和抵制危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尤其要帮助广大妇女群众学法,了解法律赋予她们的基本的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对危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予以曝光。对拐卖和收买妇女、、重婚等社会丑恶现象,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加大专项斗争打击力度,严惩违法分子。

2、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和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大力推动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竞争能力,为女性到各行各业就业创造条件。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劳动保健保障法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成立女职工劳动监察队伍,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山区妇女,要提高她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定期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科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降低妇女病患病率。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性病、艾滋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妇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控制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4、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有关政策,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干部;对具备条件的女干部大胆安排到正职岗位;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7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

禁止组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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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8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__*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__*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办公室、职介科、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劳动科、劳动监察大队、企业保险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工作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找文章到大秘书-/-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工作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两年来,我们举办地毯编织、娟花制作、酒店管理、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__期,培训女性劳动力____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两年来,有__*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__*%。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40岁以上的女职工和50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__*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__*。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36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5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三)全力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我县自1995年就实施了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近年来,我局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为突破口,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 综合采取明确目标责任、社保稽核、强化督导等有力措施,使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截止到目前,我县有__名企业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结余__万元,累计为为__名女职工报销医疗费和产假工资待遇__万元,有效地保障了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使她们及时重返工作岗位。二是按政策积极办理到龄女职工办理退体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体的制度,对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和55周岁女干部,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后及时办理正常退休审批手续;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按照政策规定提前五年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她们实现了老有所养。目前,我县共有__名女职工享受离退休待遇,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__*。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9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10年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1,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3,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访谈式)1

社会 我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于5月2日-3日在运城市红昌建筑工地,调查了100名工人的情况,结果发现,有40人都是未满18周岁初中生 一,数据分析

通过调查市区内的辍学打工者的辍学原因,发现他们有25%是迷恋网吧,不好好读书,以致于整日泥溺在网络游戏中落下功课,而无奈辍学;40%是因为家庭贫穷,没钱读书;5%是因为父母亲离异,孩子无人教导,沦落到社会中,从而使他们学坏,不想上学;30%是因为学生厌学,由于部分老师水平不高,所以导致学生厌学情绪,最后导致辍学.

二,辍学原因分析

近年来,政府给学生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为什么还有同学不断辍学.我想:这其中与社会思潮,学校教育水平,家庭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1,家庭困难

这是学生辍学的重要原因,因为国家至今还有许多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不到350元,送子女上学确实力不从心,再有就是许多家庭都有下岗职工,经济困难,所以学生会因奏不够学费而导致辍学.

2,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想

近年来,上学出来不包分配,有的毕业生刚就业就下岗,所以一部分农村家庭"跳农门"的思想破灭了.于是,产生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从而导致家长不但不劝已辍学的子女上学,反而劝他们别上学,所以学生会随大流而导致辍学.

3,家庭离异

有的家庭离异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压力很大,负面影响也很大,所以,有的孩子会以不念书等方式来逃避问题,这也是他们辍学的一个原因.

4,学生厌学

学生厌学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学生成绩差,对学习惧怕,所

以会厌学而导致逃学,辍学;二是少数教师水平低,激发不出学生的潜力和积极性.由此观之,师资力量弱也是学生厌学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建议

学生辍学是一个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起来,否则,国家不会进步.所以,我希望:

1,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于教育方面,使学校环境大大改善.

2,应当大力培养师资力量,从而通过教师提高学生对学习的浓厚兴趣,达到兴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问卷式)

关于初中生辍学情况的问卷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具大力量,是个人和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迅速增加的形势下,一个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立足于社会,但近年来,辍学的人越来越多,结果令人担心!他们为什么辍学呢为了找出学生辍学的原因,切实解决他们的辍学问题,我就这问题做一个调查,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就这一问题做一下回答,谢谢.

您现在从事何种工作(请在相应项中画√)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10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XX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xx案件**件***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X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建立“三快”机制。对赡养、家庭暴力等妇女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依法做到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立案快即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都在最短时间内立案,并交办相关法庭及时审理;审理快即在调查、取证、审理、裁决等环节中,做到依法、准确、及时审理;执行快即对合议庭做出判决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排除干扰、克服困难,优先及时执行到位。二是坚持妇女优先原则。在案件审理时,我们优先站在妇女生存的角度来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在财产分割中,女方做为无过错方的,在住房、抚养费、财产等方面给予倾斜。三是建立绿色诉讼通道。对一些暂时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缓交。四是实行调解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积极与县妇联联合,注重做好调解工作,一般实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女法官的“半边天”作用,挖掘她们的潜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资源,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们的职业信仰,强化她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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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年我院审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件,得到特别保护案件件,占总数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编妇女案件件,强迫案件件,虐待妇女案件件。保护妇女案件件,占总数的。

一是设立了妇女维权席,聘请了九台市妇联及乡镇妇联干部名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了聘书。九台法庭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聘请市、乡妇联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年,我院聘请人民陪审参加审理有关妇女维权案件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维权作用,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妇女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原告苑宝生与被告李艳红离婚一案中,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意见分岐较大,为了审理好此案,确实体现公正、公平、合法,切实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我院先后公开开庭三次,并在审理中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查明事实,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将男女双方共有财产住宅楼判给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体现了照顾女方和孩子。在女方处的共同存款万元,由于孩子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法院依法判处照顾女方和孩子万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财与被告张淑华财产纠纷一案,二当事人已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住宅万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过公开审理,合议庭查明,请求住宅万元中,有债务万元,供孩子读书花费万元,但证据不够充分。经过依法公开审理,合议庭认为,债务和花销的万元,虽然证据不够充分,但考虑女方领养孩子的现实,给予认定,其余万元财产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万元,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折价款及存款女方给男方退付万元。通过审判工作,我院切实把《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到了实处,做到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婚姻离婚案件审理关,依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年,我院审理离婚案件件,其中判决离婚件,调解离婚件,调解率达%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和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诉被告李景军离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离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岁,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归各自耕种。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我院坚持以调解为主,依法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审理原告季某要求与张谋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同意调解,但我院主审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当事人言语表情,没有轻意即刻下达调解书,而是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一双爱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随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想离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写好了遗书。为此,主审法官多次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终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热心,化解了矛盾,换回了原、被告重新树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使原、被告重归于好依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四是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做到了切实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打”的方针,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公诉机关诉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卖妇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为名,在山东省临邑县买一名河南省郑州市通许县妇女周某某,领回九台市莽卡乡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将周某某奸淫,后又以元钱卖给九台市胡家乡罗古村村民么某赃款被分掉挥霍。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二被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法判处王守王守君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李景新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罪犯,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法制宣传,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不安定因素,使当事人的纠纷在法院及时解决,是促进人民安定团结,保证辖区社会稳定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法制意识,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开大庭,电视台《法制空间》等栏目就案讲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守法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增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措施。“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我院坚持把监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聘请义务执法监督员,弥补法院监督机制的不足,通过聘请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监督性等特点,推进审判公开,强化审判监督,扩大法制宣传,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实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院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使广大妇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增强了广大妇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一步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是处理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首先要提高对维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妇女的一项最基本、最切身的经济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过程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该处理好当事人家庭土地承包问题。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四是当事人自我依法保护观念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当事人不能及时自诉,不能及时请求依法保护,导致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有个别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篇12

彝族习惯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冲突的表现

基本原则上的冲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女性在各方面都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但在彝族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家支制度。所谓家支,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组织。彝族社会一直存在着这样的思想:“儿子是家产,女儿是寄养的畜”,“人要绝,女儿多;羊要绝,公的多”。在这种思想影响下,男性就体现出了绝对权威,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彝族社会根深蒂固。彝族有这样一句谚语:“奴上主,鸡上冠,妻上夫”,就是对这种现象最好的诠释。

文化教育权益上的冲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有和男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根据凉山州教育局每年进行的基础教育统计,目前彝族学龄女童入学率只有36.8%,有6个县不足30%,最低的越西县仅有20.9%,全州未入学的彝族女性学龄儿童近6万人。而且大多数彝族女孩子早婚并且早育。彝族女孩子15岁左右就算成年了,在举行了成人礼—“换裙”仪式之后,女孩子就可以恋爱结婚,婚后妻子不再接受学校教育,而是一心一意在家从事劳动和完成生儿育女的使命。

财产继承权上的冲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财产享有和财产继承上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按照习惯法的规定,在彝族家庭里,享有财产继承权的通常是儿子,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妻子只有在这个家庭绝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在遗产的分配上,儿子继承不动产,动产如饰物、服装、金银、牲畜、用品等由儿子和女儿平分。母亲的私房钱、首饰、衣服归女儿,银子归儿子。当家庭中的女性长辈去世时,其自娘家所带来的财产一般不参与遗产分割。①

婚姻家庭权益的冲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将人分为四个等级:诺伙、曲伙、阿家和呷西。“诺”在彝语中的意思是“黑色”,“伙”的意思是“群体”,因此诺伙翻译成汉语的意思就是“黑彝”。因为彝族崇尚黑色,因此黑彝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保证黑彝血统的纯洁性,习惯法确立了严格的等级内婚制。②根据习惯法的规定,黑彝只能和黑彝通婚,并且由家支出面选择门当户对的家庭进行婚配。很多黑彝家庭的孩子在幼年时就要订立娃娃亲,这带有非常浓厚的包办婚姻的意味。此外,如果黑彝女子与其他等级的男子通奸,那么就要对男女双方处以绞刑,将他们吊死。如果黑彝男子同其他等级的人通奸,该男子被发现后逃走了,就只对其处以开除家支的惩罚;只有被抓回来,才会被处死。我们可以看出,在彝族社会,婚姻并非两个人自己的事,而是两个家支的事,同时男子在等级内婚制中,当触犯了习惯法的相关规定,其惩罚力度轻于同样犯错的女子。这完全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结婚自由权和妇女的平等权。

当婚姻无法继续时,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退还身价钱和结婚时的适当费用,若是女方提出离婚,则加倍赔偿身价钱,赔偿结婚时的一切开支和婚后男方为女方家庭所支出的费用。因此,离婚对彝族妇女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习惯法规定,如果妻子因为不忠而导致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么丈夫则有权对妻子施以残酷的惩罚,如果导致妻子死亡的,丈夫只需做出为数不多的金钱赔偿;但如果是丈夫出轨,妻子一般不能以此作为原因而提出离婚,除非她当场抓住奸妇。另外,妻子在离婚后,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甚至连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也要归丈夫所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是谁提出离婚,孩子一律归男方,成为男方的家支成员,女方则独自回娘家,丧失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这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权和男女双方平等享有的对孩子的监护权。

人身权上的冲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但是根据习惯法的规定,彝族男女在结婚时存在着议定身价钱,男孩子到女孩子家提亲,就要根据这个女孩子的自身条件议定身价钱,当男方支付了钱之后,女孩子从此就属于男方的私有财产。这就剥夺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享受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习惯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转房制。转房制是指丈夫死后,寡妻必须转嫁给夫家的其他男子。一般来说,首当其冲的选择是丈夫的亲兄弟,如果丈夫没有亲兄弟的,则按照血统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推算这个寡妻应该嫁给谁为妻。所以,目前凉山农村经常会出现侄媳转嫁给叔父,后母转嫁给儿子,儿媳转嫁给公公这样有违伦常的事情。之所以要实行转房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家支财产外流。如果女方不同意转房,男方要向女方索要当初订婚时支付的身价钱。这些规定完全违背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

解决冲突的现实必要性

女性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群体,在社会的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男性和女性和谐、协调、平等的发展,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党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构想。而且我国是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对于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权益的维护也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依法保护妇女权益,使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资源,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的重要尺度,直接体现我国的政治文明和程度水平。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衡量因素就在于法的权威性是否得到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颁行全国的法律,其贯彻执行结果在全国各地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了习惯法的效力大于国家法,那就意味着对法的权威性的挑衅。因此,我们必须协调好习惯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间的冲突,以保证国家法的权威不被动摇。

解决冲突的途径

对习惯法的内容进行选择性的继承和改良。作为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这里的人们长期受习惯法影响,如果突然间完全摒弃习惯法,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因此对于习惯法中合理的部分,在不违背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吸收和改良,但是对于不合理的部分应明令将其废除。

完善地方立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立法机关可以对本区域内的事务在不违背国家法原则的基础上自行订立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前针对彝族女性的权益保护现状,我们应当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使之更好地和国家法相融合。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如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建立连接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载体。习惯法已经奉行千年,其影响非常深远,并非一朝一夕之间就可以完全消失,因此,在协调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个载体来完成二者之间的良性对话。在彝族社会里,有一种人叫“德古”,这种人的社会地位很高,他们一般不仅懂得习惯法,同时也了解国家法的规定。每当彝族群众发生纠纷的时候,总会在“德古”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此“德古”可以作为一个载体来衔接习惯法与国家法,“德古”在调解的过程中,其实也是一种对现行法的宣传过程,这样可以让彝族群众慢慢适应并接受现行法。

加强对现行法的普法教育。习惯法之所以还有可以生存的土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彝族群众中还没有形成强烈的法制意识。因此,要加大对彝族聚居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彝族群众的普法力度,让更多的人有法制意识,这样才能够从根上消除习惯法的影响,从而解决习惯法和现行法之间的冲突。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说服教育作用。彝族妇女的权益之所以受到伤害,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在作祟。要想真正地协调好习惯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间的冲突,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基层干部的说服教育,让更多的彝族群众明白男女平等的道理,这样才能在普法宣传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彝族习惯法奉行千年,而且对于凉山这个直接从父系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地区来说,妇女权益的保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协调好习惯法和现行法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对彝族妇女的权益进行良好保护的同时,维护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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