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范文

时间:2023-12-29 10: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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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使得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既有传统体制上遗留下的弊端,也有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把矛盾问题学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相结合,认真分析、研究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便成为我们必须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新时期,造成我国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力根源――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

生产力标志着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交换的关系。在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中,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探讨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存在的原因,首先应当到生产力这个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中去寻找。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是多层次、不平衡、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既存在着社会化、现代化的大生产,又存在着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生产,以及中世纪的小生产和手工劳动;二是既有第三次技术革命产生的尖端科技,又有第二第一次技术革命时期的普通技术、陈旧技术以及更为古老的手工工具;三是既有经济飞速发达的沿海沿江等东部开放地区,又有不发达和贫困的中西部内陆地区;四是各行业、各省区、各民族之间以及同一行业、同一省区、同一民族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不平衡性形成了多层次的生产力,即从简单的手工工具到半机械、简单机械化和现代化大机械以及自动控制机器体系的生产力结构。这种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正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即商品经济阶段,而生产力的总体落后又使得商品经济不发达,物质生活资料相对匾乏,不能满足具有不同需求层次的人们的需要,于是人们对物的依赖性加强,这就有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进而产生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收益等等,这些都构成了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深层次的根源。

二、所有制根源――由单一同质向多元异质的所有制结构转换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一段时间里,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全民和集体)结构。到1978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者几乎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部,占总数的99.97%,而城镇个体劳动者则不到全体劳动者的0.04%。进入快速转型期以后,单一的公有制演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非公有制经济(体制外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最初的补充成份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一同质的所有制结构逐渐被多元异质的所有制结构所代替,意味着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由集中转向分散,利益主体由一元转向多元,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将影响到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和改革以来各所有制成份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变化情况。

三、区域发展根源――地区、城乡结构的分化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进入转型期后,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原城乡二元社会已经开始发生分化。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就业人数不断增多。农村向小城镇化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引起全国震惊的“民工潮”。可见,城乡之间原来那种相互封闭、相互隔绝的结构状态己经有了很大改变,他们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新趋势。但是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将产生许多错综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如大量涌入城市中的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已初露端倪,再如城乡居民个人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其绝对差距也在拉大,在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等等。

此外,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东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也很严重。东部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水平本来就高于中西部地区。又得到政策上的某些优惠,因而在人才、技术、资金投入和原材料等方面,出现了所谓“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这对中西部地区来说,无疑是一种恶性循环,原来经济力量就弱,现在人才、投资又不断东移,东西部的差距自然是越来越大。近年来,虽然国家己开始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不同地区在经济布局和发展水平上的不合理状态,但不可否认,人们很难在短期内就能改变历史长期遗留下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这种发展差异必然会造成利益方面的差异,从而引发矛盾的产生。

四、体制转型根源――新旧体制双轨并存、相互胶着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新旧两种体制双轨并存、相互胶着是导致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深层根源。具体来说,在旧体制所造成的许多矛盾还没得到完全的克服和解决,而新体制又带来许多新的矛盾,这必然会导致新旧两种体制在基本特征、运行规则以及据此规范的社会秩序上出现摩擦和冲突。一是在实行扩大企业自,推行企业承包经营中,部分企业存在着负盈不负亏,竭泽而渔,不顾长远的短期行为。二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时,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却组建公司,既充当企业法人,又行使政府职能,强化政企合一的体制;三是在社会生活中、权钱交易、劳酬不符等投机倒把行为在“双轨制”的缝隙中得以滋生;四是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的球”,侵吞国家财产,饱中私囊,大发横财。总之,在“双轨制”下,计划体制的集中统一规划功能减弱,而市场体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功能尚未完全形成,在社会管理和调控方面难免会出现真空和漏洞,造成一定程度上宏观失控,微观混乱,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发生紊乱。

五、分配体制根源――分配机制与利益格局的调整

计划分配机制时代,为了适应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在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上,我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然而这一分配方式在实际中并未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结果形成了以“大锅饭”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人们的收入维持在低水平上的均衡,客观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差别受到了人为的抑制和抹煞,导致社会成员不同层面的利益要求日趋萎缩,形成了一种似乎是协调合理的利益格局。转型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分配领域,原来那种由国家统一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状况己被突破,许多单位和部门都程度不同地享有了分配行为的自。这时国家只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客观上调整市场分配机制所产生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同时在分配制度上,为了适应以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我们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资金、技术、能力等诸生产要素都要按照市场形成的价格取得一定的收入,目前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差别已十分明显。新的分配制度最终将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作原则的新的利益格局。

可见,新旧体制的转型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的利益格局总的来说是更趋于合理化了,但是各个方面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不可能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件事上,每一阶段上所有人都会受益,必然有些人得益,有些人受损;有些人得益多,有些人得益少;有些人得益快,有些人得益慢.各个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都将面临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碰撞几率和摩擦系数增多,影响到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六、社会心理根源――群体心理的失衡

心理失衡是导致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社会心理根源。社会转型必然伴随新旧思想文化和体制的交汇、碰撞。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明显,社会个体的价值追求出现了多元化态势。因此社会上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导价值观与社会个体多元的价值需要之间、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差异与冲突,也成为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思想根源。尤其是利益结构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群体心理的失衡,引发矛盾冲突。一是“利益相对受损”心理。改革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事实不容置疑,每个社会个体都希望能够在此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收益,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在知识素质、地位和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人们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迅速分化。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许多方面体制还不健全,漏洞很多的情况下,一些人通过投机倒把、权钱交易等各种不正当的途径迅速积聚大量财富甚至“暴富”时,必然也是对“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观的一种挑战,很容易打破人们的心理平衡,激化人民内部的矛盾。二是保守与创新的矛盾心理。几千年来我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已普遍内化为人的思想观念。可以说在转型时期,古今中外各种思潮、文化观念,都并存于当代中国社会中。落后与先进、守旧与创新、传统与现代等都导致了极其复杂激烈的矛盾冲突,也使社会个体在心理预期与社会现实失衡时,感到价值选择的困难,精神寄托上的无助,行为上的无所适从,进而导致各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当然,转型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还有一些其它因素的影响,如一些方针、政策上的失误和偏颇,在国际分工和政治格局中的不利的地位,以及西方国家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渗透和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等。因此,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既要抓住矛盾的本质根源,又要把握其现实特征,同时要立足于现实条件,分析矛盾的各方面关系,找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

参考文献:

[1]于咏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2]马原生:实现社会稳定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体目标[J].晋阳学刊,1998(4).

篇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刻阐释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运行规律,赋予了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人类经济学说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因此,有必要结合现实问题,加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重要价值与当代意义的理解和认识。

一、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一百多年后,当代世界经济结构和中国社会现实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人类已经进人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提升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创造出新型的生产工具,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生产工具的发展使现代经济呈现出全新的生产模式。

在这种新变化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超过了物质资本,人的劳动形态由此而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生产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二是管理劳动在规模和作用上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这种对生产进行科学组织与管理的劳动同样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三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社会产品中,活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物化劳动的比重却逐渐增加。知识、信息、科技等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之,与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相比,现代劳动的内涵与形态所出现的巨大变化引发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种种疑问,为此,只有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以及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作出深人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而物化劳动则是指包含在过去劳动中的各种各样的生产资料。马克思认为,在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的物化劳动只能依靠活的具体劳动转移价值,其本身并不增加价值量。而且,这些物化劳动在转移自身价值时,也需要通过具体劳动来实现。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优化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促使不变资本在产品中的比重大幅上升,但是,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因此,它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技术和新知识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新技术、新知识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了新技术、新知识的劳动者把人类的简单劳动变成了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总之,劳动创造价值的形态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发生变化,因为劳动价值形态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人劳动创造性的提高,而不是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开始创造价值。

在当今社会,知识经济越发展,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就越大,因为具有更高创造性的科技劳动必然能够创造更高的价值。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日益加大了对各种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力度,其原因就在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由此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理论的科学性。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代的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劳动价值论在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着其当代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阐述了价值来源于劳动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商品经济规律与规则为商品生产与经营制定了行为准则。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产品的私人劳动性,商品生产者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要求生产者努力去改进技术,逐渐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此外,劳动价值论还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根源,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社会分工,存在着各个企业自身的利益,就一定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使社会经济自然地发展成为一种商品经济。如果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就必须依靠市场,即价值只有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努力建设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以及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求各种商品生产和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严格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是要拥有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并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因此,为了又好又快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超额价值则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由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样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生产利润,必然要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超额的价值。所以,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巨大效用。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尽管是以简单劳动作为其研究商品价值的基本劳动形态,但马克思对含有科学技术因素的复杂劳动也作出了深人研究和充分肯定。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同时,他在阐述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时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可以说,在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许多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科学技术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面对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杂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合理调整收人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收人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劳动价值论不是形成收人分配制度的直接依据。一些研究者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支撑来探讨收人分配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尽管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它们在劳动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价值。因此,在建立一定的收人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仅应当通过劳动的付出来获得必要的产品,而且还应当名正言顺地参与其他产品利润的分配。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形态与价值的形成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早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的范畴,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按劳分配依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公认的分配原则,因此,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把两种分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与调整分配政策的重心应当始终放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倾向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造成了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严重失调,扩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的差距,加剧了贫富分化。为此,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深人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劳动在生产中的主导作用,亲身体会到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实际分配中理顺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关系,既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又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来参与分配,适当调整高薪阶层的收人,积极扩大中等阶层的收人,大幅度提高低保阶层的收入。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篇3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以19世纪英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模本的,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劳动在内涵与形态上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简单地以理论原则去裁剪发展变化了的现实,或是不加分析地否定劳动价值论,都不是对待问题的科学态度。只有从无限丰富与生动的现实与实践出发,去分析与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真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科学与完整的认识。

一、当今时代远未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归结到一点,即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起点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庞大的商品堆积现象中抽象出最普遍、最基本的元素—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则不属于价值范畴),外形千差万别的商品世界则立刻呈现出单纯的商品两因素即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商品的交换在形态上是使用价值的交换,然而使用价值却无法完成相互之间有意义的比较藉以确定交换时的量的比例,只有抛开使用价值具体属性的代表劳动一般属性的价值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真实基础,生产商品的劳动随即也呈现出两类劳动即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物的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只是商品交换的物质外壳,其掩盖下的真正本质是使用价值还原为价值即价值交换,是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即通过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生产商品的劳动有简单与复杂之分,但一般情况下,所耗用劳动量并不直接而是间接地通过交换过程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生产商品的劳动效率提高意味着生产等量商品所需劳动量的减少,导致商品价值量减少;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生产商品的劳动就有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分,必要劳动用于弥补劳动力的价值,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无偿地为资本家占有;雇佣劳动是价值与剩余价值的源泉,也是资本的源泉。

近年来对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问题争论很多,归根到底是怀疑劳动是否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的确,在劳动价值论创立之后的一百多年来,世界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先后演变经历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等阶段,新科技革命、知识经济、后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等已不仅仅是未来学家的天才设想,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也一度在欧亚大陆等许多国家建立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商品生产不仅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或主要形式,而且具有了全球普适性意义。那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真的过时了吗?不是不容设问的教条,劳动价值论也并非穷尽了一切真理。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最根本的、检验方法为实践,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也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说明。

首先,劳动价值论赖以建立的基本前提在当代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仍然是人们普遍拥有的经验事实。劳动,即人类借助一定的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过去是、现在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唯一手段,人远没有超出对物的依赖;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多方面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多,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劳动的必要性更加突出;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并且由区域性的垂直分工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水平分工,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仍然分属不同的生产主体,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依然是社会生产普遍而必然的形式;作为劳动产品,自然的因素和劳动是商品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由于自然不可能向人索求报酬,人类使用纯粹的自然是无偿的,商品生产中只有人类劳动因素的凝结,人们在商品交换中所比较的实际上也就是交换双方物化于商品中的劳动的多少;人们在现实中取得自然资源时所付出一定量的代价只不过体现了一定生产关系中法权的要求,它构成商品生产的成本,但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并非是一个层面上的的问题,因而与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矛盾。商品的价值唯一的源泉只能是生产商品过程中人类活劳动的凝结。尽管劳动的内涵与外在形态在当代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只要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劳动产品仍旧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商品生产与交换就依然存在,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仍然发生作用,劳动价值论就不可能过时,在这个意义上,当今时代并没有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

实际上,对劳动与价值之间关系的探索并非始自马克思,至少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配第那里就开始明确商品价值的源泉是人的劳动的观点,“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把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这一规定作了最透彻的表述和发挥,区分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并且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则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基础之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在论证方法与过程上,劳动价值论从抽象到具体层层展开,从资本主义庞大的商品堆积中抽象出商品,分析商品两个基本因素(属性),从价值与使用价值到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与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从商品二因素的内部对立到货币的外在统一,再到资本总公式的矛盾与剩余价值的生产等等,每一个逻辑环节都严密不隙,试图从逻辑上找到劳动价值论的破绽是图劳的。

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劳动价值论占有不可移易的重要作用,劳动价值论为前提才有剩余价值论对资本剥削本质的揭示,才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揭示,才有对整个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的客观规律的揭示。否认劳动价值论,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唯物史观,而且消解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前提,引起思想混乱。但是理论要能说服人,理论就必须彻底;理论要能指导实践,理论就不应停留在原地。只有从生动的现实物质生活出发,分析现代劳动形态上的变化与现代劳动形态下的劳动创造价值新的机理,才能真正做到坚持、丰富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二、现代劳动形态下的劳动价值论

当代关于劳动价值论争论真正的核心问题是劳动是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余的问题在严格意义上只具有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的从属意义。应该说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时已经对以萨伊为代表的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进行了清算,如果以“创新”、“发展”为名重提要素(效用)创造价值,无论在哪种程度上都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倒退。但是必须看到,有关劳动价值论的争论起因于现代劳动形态的新变化与资本、管理、技术等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当代社会的经验事实。因而,只有对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现象作出分析,阐明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才能从根本上厘清理论上的纷争。

(一)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劳动形态的变化带来现代劳动一些新的特点

现代劳动形态与马克思生活的工业化早期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从19世纪工业化早期的经济技术现状出发,区分了“简单劳动一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一脑力劳动”等范畴,并重点考察了可重复的体力劳动,如果把这类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即生产有形物质产品的可重复的劳动作为一般,把其它类型的劳动作为特殊,而在抽象研究中舍去,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而现代社会特别是新科技革命之后,劳动的内涵与形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出新的特点,如果再沿用这种“一般—特殊”的分析方法就有点过于简化。

1.从劳动最终的结果来看,现代劳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生产只藉以某种介质存在的无形产品的劳动,介质自身并没有相对于劳动的实际意义,如计算机软件编写;现代劳动还可能只依附于劳动过程没有结果,如音乐会上歌手的演唱劳动。借用西方学者的说法—“后物质主义”时代,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越来越占重要地位。此外,有些劳动的结果具有唯一性,也有些劳动结果可能具有无限制的扩散性,只要用简单的成本就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劳动结果。

2.从具体形态上看,现代劳动更为具体化、专门化、差异化。现代社会中精神劳动、科技劳动、创新劳动、管理劳动在原则上都可以划人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范畴,但由于这些劳动对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更由于它们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在机理上各有其特点,可能一门新的技术的出现,就会产生一门新的职业与新的劳动形态,沿用传统的“简单—复杂”劳动、“体力—脑力”劳动二分法涵盖现代劳动各种形态显然过于简化。

3.从劳动过程来看,现代劳动除了一般意义上是人类体力、脑力耗费之外,具有更多的特殊性。有些劳动具有不可重复性,如文化创新劳动;有些劳动虽然可以重复,但却毫无意义,如计算机软件开发。传统劳动在过程上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对于商品生产而言,只存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转化上的风险,而像现代劳动中的科技劳动无论是否作为商品生产劳动,都存在探索性与风险性,投人巨大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未必能达到研究的预期目的,有的甚至完全以失败告终。

4.从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上看,创造价值的劳动内涵有所扩大。服务劳动原来一直不被视为创造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生产劳动创造价值也已经是一个经验事实。

由于现代劳动的新特点,如果简单套用马克思当年分析可重复的有形产品的方法来分析现代劳动生产过程的价值形成,显然是削足适履,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需要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作出具体的分析。

(二)现代劳动形态的新变化带来了生产商品过程中价值创造新的机理

由于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形态的变化,现代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也就各有其新特点,这些新的机理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是作为劳动价值论特殊对劳动价值论一般更具体的体现。

1.现代劳动形态下,凝结于商品中的劳动可以是间接的,即创造价值的劳动可以脱离直接生产过程间接与劳动对象发生联系,如管理劳动。在既有生产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管理劳动在现代经济社会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管理劳动主要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流程的合理设计、过程的有效控制等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存的生产力。管理虽然不直接地介人产品的生产过程,但是管理劳动却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来整合生产主体的既有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例如企业中从事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劳动者劳动间接地凝结在商品中,从而间接地创造了价值。

2.现代劳动形态下,商品价值量并不一定都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就已经存在,但是这只是个别的、偶然的情况,在现代劳动形态下,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就某些劳动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由专门组织计算得来,而是假定多个生产主体充分竞争情况下藉由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一般简约为一个理论上的平均数。如果只有一个生产主体,则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价值量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如不可重复的文学艺术创作劳动、科技创新劳动,管理劳动一定意义上也是如此。 3.现代形态下,有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例如艺术家创作一幅作品的时间是确定的,假定他的作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如果把这件作为商品的艺术品的价值简约为一个特殊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个特殊劳动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值呢?是不是要追问该艺术家在成长过程中的一切耗用、支出来确定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值?即使得到这个单位值,这样计算出来的就是作为商品的该艺术作品的价值量吗?如果这样衡量这类商品的价值量,就忽略了艺术创作、技术发明、科学实验等创新劳动的特殊性。在像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创新劳动中,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除了有一般的体力与脑力耗费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可重复的、多数情况下难以把握的创新性劳动。正如爱迪生所说,成功就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但很多时候这1%的灵感比99%的汗水更重要。笼统地适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创新劳动创造的价值或是把创新劳动还原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这种计量与还原却不因此具有现实意义。创新劳动产品在交换中的价格体现的是一定条件下社会(市场)对该产品使用价值的认可程度,这种认可反映了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计量创新劳动价值的参考,但不能以此反推出商品价值。

4.现代劳动形态下,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科学技术自身不创造价值。如前所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即只能从凝结在科技产品中的科技工作劳动者的劳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另一个方面,科学技术作为要素应用于具体生产过程所带来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提升而创造的价值,只能被理解为掌握了先进科学技术的劳动者创造更多的价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指科学技术附着于劳动主体与劳动资料,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扩大劳动对象,劳动者推动更多的生产资料、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因而,科学技术成为是当今社会进步第一推动力,科学技术本身却并不创造价值。只有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不是商品则无所谓价值,不是活劳动,无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发挥何种作用也不创造价值。同样,生产中除人类劳动以外必备的如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取得生产要素的代价在商品生产过程发生转移并构成商品价格的一部分。科技劳动及其物化形式具体应用于生产过程时,物化于其中的劳动同样会发生价值转移。例如,高度科技化的“无人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并非没有价值,而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此时商品的价值是通过生产过程转移来的包括物化在其他生产要素(高科技设备、技术材料等)中的人类劳动,价值的源泉仍然是劳动。

总之,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并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而是现代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形式态上的变化带来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与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可以说,现代劳动形态的发展变化还会进一步发展并丰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内涵。

三、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全面完整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内涵,分析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才能明辨当今关于劳动价值论理论纷争中的正误。作为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当代现实的经济生活也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劳动价值论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与唯物史观是内在统一的,坚持唯物史观必然要求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坚持劳动价值论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劳动价值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社会,劳动创造了文明;透过纷繁复杂的商品现象,只有人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仅价值与剩余价值而且资本的最终源泉也只能是归结于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同样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动因;到了更高的社会阶段,劳动不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自由自觉的劳动仍然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劳动虽然不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但无疑是人类社会走向更高程度文明的真正原动力,人对社会的贡献说到底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因而劳动与从事劳动的人才是最可贵最值得尊重的。劳动价值论与唯物史观的历史的人民主体性原理也是内在统一的,历史的人民主体性完整的表述应是历史的劳动人民主体性。历史发展与社会形态变革的根本动力不能归结于精神的力量,也不应到意识形态领域中去寻找,而只能归结于物质力量与掌握这种力量的人,正是那些从事物质生产的、感性活动过程中的人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从事各类劳动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实现社会变革与自我解放的主体力量。因而,坚持劳动价值论就是坚持唯物史观,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人民群众是通过劳动创造了历史。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广大的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人民群众为本,这既是由人民群众社会历史主体地位决定的,也是由劳动创造价值的内在要求。

只有最广泛的人民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实现与发展,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才能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与首创精神,社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才能充分涌流,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科学发展观的中心向度是人,发展本身并不具有终极意义,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只有立足于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人民群众,才会有真正的发展,只有发展成果由劳动人民共享,发展才有其现实的意义。否认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否定人对物的主体地位,必然会否定以人为本,继而否认唯物史观。

(二)科学全面地认识劳动价值论及其现代形态,有利于从制度上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

篇4

税收的财政原则是指税收应能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充裕的财政收入来源。现代市场经济中,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调节经济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税收仍然构成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设计税制时,必须考虑税种的聚财功能。

1.财政原则与农业税

从我国建国后的历史来看,农业税在建国初期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当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采取了轻税、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而且税率和计税常产一定就是几十年,如安徽省的税率和计税常产是1963年确定的,一直沿用到1993年。税率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据以征税的耕地常产则应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可是各地的计税常产与税率一起固定,这就导致了农业税实际税率随产量增加而下降的结果。到1994年,全国平均实际农业税率为2.4%.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许多地方的乡镇工商业仍很薄弱,农业税收入太少,乡村财政无法运转,在上级财政不给予支持的情况下,只好向农民伸手。可以说,农业税的聚财功能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日渐弱化,而农民负担并未得到减轻,这与国家制定农业税率的初衷是相违背的。那么,是否应该提高农业税税率呢?笔者认为需要综合考虑。首先,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把农业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给工业,农民实际负担远大于农业税率。而且,在如此长的时期内农民都担负着扶持工业发展的重担,又享受不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各种的补贴,几乎没有能力对农业进行必要的投入,长期如此,为农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逐渐理顺粮食价格,使其与价值相符,农民种粮的热情刚刚有所恢复,不宜大幅度提高税率。其次,我国的农业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尚未培养起抗拒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将要遭受的冲击不容忽视,国家应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增税未免与此背道而驰。特别是1999年、2000年粮食价格走低,已经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2001年刚刚有所好转,一定要给农民足够长的恢复期,保证农业的平衡发展。最后,广大农民已经掌握了中央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增税肯定会引起强烈的抵触情绪,导致农村社会动荡,与中央保持稳定的大局相对立。但这并不是说,农业税就应维护不变,而是要与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在适当的时机调整计税常产,重新丈量土地,使得税率真正落到实处。

2.财政原则与“三提五统”

目前理论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三提留的经济性质有别于五统筹,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一定的“三提留”资金,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与个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乡镇财政不得占用,而乡统筹作为提供本乡(镇)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可以由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来代替其地位。安徽省以及河南省几个县的做法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工和义务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部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作为村提留。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是,新的农村税费征收办法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包括:(1)县乡财政的收支矛盾趋于尖锐化,表现为收支缺口较大,同时农村原来依靠“三提五统”支持的事业,如乡镇道路建设、优抚、五保户赡养、计划生育、民兵训练等基本上都转移到乡镇政府的预算开支中,增加了财政的困难。(2)基础教育投入存在缺口。(3)村级公共职能的运转经费不足,“一事一议”难以操作。(4)乡村债务负担沉重,化解难度大。(5)逐步取消“两工”虽然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但也造成了诸多不便和新的矛盾。(6)五保户供养难以解决。从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出,改革之后的农村税费无法保证乡镇财政的正常运转,而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也难以发挥作用。这一方面有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乡镇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但却没有相应的财权,于是出现了入不敷出的局面。当然,乡镇机构臃肿、个别地方干部吃喝之风盛行也是乡镇财力紧张的原因之一。所以,不能为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而增加收费,而应通过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将本来由乡镇承担的事权变为由各级共同承担(根据各种公共品的受益范围确定由哪几级财政负担),将乡镇财政从困境中解脱出来。同时,必须精简机构,缩减乡镇行政开支。

二、公平原则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任何分配政策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是如此。在我国各种自然人纳税人中,农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表现在:第一,人数众多,八亿多农民构成了世界之最;第二,与其他自然人纳税人相比,农民直接向国家交纳农业税,纳税观念较强,而城镇中由于工商税收构成主要税收收入,来自个人的部分很少,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漏管漏征严重,造成了大部分城镇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农民纳税人人数多、纳税观念强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农业、农村分配关系时必须把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目前,农民税费负担不公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农民承担了超出其受益范围的公共服务成本,也就是说,交了钱,却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第二,农民之间负担不公平,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

1.城乡之间的负担不公

正如前文所述,建国以来农业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移到工业中去,农民为工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从工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进步中获得的收益却远远少于城镇人口。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逐渐扩大便是城乡之间负担不公的表现之一。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统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等公共服务的提供。2000年安徽省取消了乡统筹,四川省双流县则保留了乡统筹和村提留。但是,无论是否保留乡统筹和村提留,乡镇的事权并未减少,原来以三提五统为资金支持的事业还要办下去,于是乡镇财力紧张的状况愈加严重。其原因并不在于乡镇收入太少,而在于乡镇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也就是说,乡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超出了乡镇,甚至是全国受益,尤为突出的是,乡镇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农村教育支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教育支出主要是用于基础教育,即中小学教育,而不同层次的教育其效益的外溢程度是不同的,基础教育的外溢性最强,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在农村接受基础教育并不代表今后就要在农村就业,现实情况是许多农家子弟通过升学进入城市,不再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村基本上得不到回报。也就是说,农村承担了城市劳动力的教育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全国教育经费支出来看,1997年农村小学生人数占全国小学在校生的69.7%,但只获得60.5%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农村初中学生人数占全国初中在校生的56.7%,只获得了48.7%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另一方面,农村公办、民办教师的工资支出占乡财政支出的比重在有些地区占到50%甚至还要多,而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比重越高。安徽省一项三县十乡镇的调查表明,教师工资占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比重平均为75.2%,最高达93.1%.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都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并不专属于某地方某部分居民的利益和事业,但这些事权主要由乡镇政府以及村负责。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2.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公

2000年各地改革的方案不同,但均有不同程度的负担不公的现象。四川省双流县改革试点的做法是“费随税走”,即按照农民所缴纳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征收三提五统,税费全部与土地挂钩,所导致的问题是:种地农民与不种地农民税负不公,不种地的农民基本没有负担,而由种地的农民承担全部的三提五统;地域税负不公,城郊农民土地少、负担轻,而边远山区人均土地面积较多,负担重。而边远地区的各项条件本来就比城郊差,这样只会扩大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上是收费方面的不公,农业税征收方面则存在着“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一是在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时,一些村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出现漏报、瞒报土地及新开垦耕地不上报等情况,造成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形成“有地无税”;二是因道路、农田水利、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挤占没有核减的计税土地等原因,造成“有税无地”。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部分税赋会转嫁到农民头上,据实征收成为空谈。因此,核实田亩,合理确定常产和计税面积,不仅是目前税费改革急需进行的一项基础工作,也可以为今后农业税的征收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负担不均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激发新的农村社会矛盾,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想找到一个适合所有地区的计征方法不太可能,必须根据各地实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在粮食产区,可以采用费随税走的方法,对于那些承包土地少而以其他副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可考虑单独制定一套方法,以区别对待。

三、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含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税收的行政效率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

1.行政效率与农村税费

税收的行政效率主要决定于征收方式和计征的复杂程度。安徽省、河北省部分试点县的做法是,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有的地方称统筹费)折实征收,依率纳粮;分为夏季和秋季两次征收,如农民自愿一次缴纳,也可以在夏季征收完毕;税入国库,费归乡村。从安徽太和、河北正定的改革试点实践情况看,这一办法在传统农区受到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欢迎。当夏秋两季征收时,农民踊跃交粮,一般在十天左右就可完成任务。由于是无偿缴纳公粮,不需要向农村收购点投放大量现金,既降低了费用,又减少“打白条”现象,真正做到农民、干部、部门、政府各方面都满意,征收成本大为降低。由此可见,改革后税收的行政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应继续坚持。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农业税制建设的落后给农业税收的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党的以来,农业经济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法制建设落后,1958年的《农业税条例》已不再适应农业税征管的需要,造成农业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治税难度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税的协税护税要么很难开展,要么就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权限,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精神。因此,立法机关应修订针对农业税收的法规、规章,为农业税收的依法治税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经济效率与农村税费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税收采取货币征收的形式,而现行农村税费仍保留着实物征收的形式,这主要是由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税费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粮食既是一种经济物资,又是一种战略性的储备物资。为保证城镇居民用粮、军需用粮、救灾用粮及其必要的后备等,国家必须掌握充足的粮源。过去长期以来,在我国粮食状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粮食定购政策,基本满足了社会各方面的粮食需求,促进了社会稳定。实践证明,粮食定购政策是控制粮源、调控粮食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能轻易改变。通过农民交公粮,既实现了农民对国家的义务,又保证了国家稳定获取这一必备物资,可谓一举两得。更重要的是,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有的地方是三提五统)采取农民交公粮的方式,可以促进粮食品种结构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现实是,一方面,粮食出现卖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粮食的人均消费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造成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的根源是,粮食品种结构不符合农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解决温饱问题后,应该着重发展畜牧业,开辟新的粮食消费增长点。具体地说,就是在保证全国人民的口粮供应和储备的基础上,扩大饲料用粮的种植比重,同时,搞好“大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可适当将一部分耕地改种优质牧草,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饲料供应。农业税在这一方面大有作为。通过规定缴纳公粮的品种和比重,可以引导农民改变单一的种植结构,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例如,规定公粮的一部分必须是符合人民群众口味的优质口粮,另一部分必须是可作为饲料的玉米或者工业原料粮,这样,既可提高粮食的消费水平,又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当然,在规定具体的征收品种和比重时需审慎行事,充分考虑粮食流通体制的配套改革和加工业的配套建设,避免出现代替农民决策的现象。

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费改革通过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同时,促进农村基层政权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推进村民自治,完善农村管理体制,使农村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税费改革所带来的效率改进绝不是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之内了。

「参考文献

[1] 何开荫,孙力。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初探[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0.

[2] 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 胡乐亭,卢洪友,左敏。公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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