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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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点评】据悉,《办法》明确,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办法》指出,国有土地竞争建设、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存量房改建,应按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对于国有土地建设,包括利用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用经营性用地全部建设租赁住房。

来源期刊:中国房地产
关键词:租赁住房  市场化  转让  分割  经营性用地  企事业单位  南京  国有土地  
来源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9年第28期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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