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经济旅游消费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2-07-25 08:55:51 关键词: 假日经济 法律

摘要:假日消费是人们通过节假日集中购物、旅游等消费行为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系统经济模式。但从“丽江风波”到“长城购物事件”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在假日经济运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针对旅途中的冲动型、盲目性消费,如何消除负面性才是解决旅游消费阻碍“瓶颈”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假日消费现状的深入了解和透视,从而提出假日消费“冷静期制度”的创新型发展理念,为突破假日集中消费难题寻找新出口和新思路。

假日经济旅游消费的法律思考

一、假日经济旅游消费的现状

在旅游业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几乎每个国家都需要假日经济的发展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带动供给增加、市场繁荣。假日旅游是一种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特殊情境,消费机会多,旅游胜地的商品供给品种繁多且带有当地特色标签,旅游者的购买欲望因富有想象力和吸引力的产品而表现得更为强烈。情境因素也是作用于消费者行为的主要变量,旅游购物场合的周边环境亦能带动游客的购物心理,尤其是在兴奋的离家状态下,消费者表现出高涨的消费体验情绪。假日消费者在旅途消费的过程中,表现出消费意识不成熟,存在盲从和冲动消费心理。在节假日期间,市场需求强烈,经营者抓住契机,大打价格战,靠打折促销开拓市场,掠夺式的透支消费者的资源,只注重销售产品,不关心消费者利益,甚至忽视自身品牌形象、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和旅游地形象。由于供需双方信息不畅问题,景区接待、订票订房等都欠缺准确、及时、实用的信息渠道,假日酒店也会有“捆绑销售”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酒店尚可进行投诉建议,但在假日购物中常见的宰客手段特别高明,有套近乎、产品高标价贱卖的、有购物后调换样品的、有低价诱导购物的、有伪装正规旅行社四处招摇撞骗的,更有导游“好心”变更行程,实为诱导逛街消费的,让节假日出游者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落入消费陷阱中,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假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相关问题梳理

(一)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相关界定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确立的,旨在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所谓“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在发生效力以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赋予单方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假日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对于旅游消费中引进“冷静期制度”,也是现阶段一个比较大胆的构想。

(二)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历史来源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引进了“冷静期”的说法,后又被称为“冷却制度”。应运而生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使那些处于产品信息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主张有退换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实际上,在欧洲的假日经济立法中早有体现,欧盟于1994年出台的《欧盟假日经济指令》中规定10天的“冷静期”,购买商品10天内,可以在不说明任何理由下换货或退货,并且不受任何惩罚。亚洲地区,马来西亚在1992年的《旅游假日经济政策指南和要求》中明确规定每个度假村都必须使用一家合法登记的马来西亚公共信托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

(三)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了秉持公平理念,注重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假日旅游消费是普通消费的常见表现形式,需要对“冷静期制度”做出适当延伸。

三、假日旅游消费法律规制的初步思考

(一)假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首先,假日消费“冷静期制度”的建立是对选择权的一种保障性救济,由于旅途购物自身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特殊性,和传统交易领域内的消费行为相比,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短期旅途消费的情况下,假日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旅游消费者并不能充分实现自己拥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建立假日经济“冷静期制度”,并在合理期限内实现无条件退货,让旅游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拥有反悔权,就有机会纠正自己的集中冲动消费行为,能够在旅途中理性地选择消费,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假日消费“冷静期制度”的建立是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种考验,特别是那些旅途中发生的冲动型消费和集中消费行为。市场经济对我们而言是一种诚信经济,要求企业诚信经营并明确自己的产品责任。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在节假日牟取暴利,在出行沿途虚假宣传广告,利用消费者的失误或者冲动性心理获益。在景区非固定场所的特产销售环节中,往往存在商家大量的虚假宣传,仍有不少游客上当受骗。一旦“冷静期制度”得以实施,能促进市场整体商品质量的提高,优化资源分配效率,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会更重视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不是一味抓住消费者失误或者非理性消费来赚取利益,这种诚信经营理念为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后,假日消费“冷静期制度”的建立是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无条件退货的规定,会让旅游消费者拥有反悔权,会使那些节假日居心不良的商家陷入被退货和换货的风险境地,为了权衡利弊,避免付出沉重的代价,商家就会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以及保障服务水平,且价格合理,售后服务配套完善,只有这样才不至于面临退换货的风险,实现自己的经营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见,假日经济“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旅游消费者短期内集中购物的担忧,开发闲置资源,促进假日商品的正常流通,从而能拉动消费,带动商业的繁荣。另外,“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使得与诚信的经营者缔约的消费者数量上升,也是对商家的一种鞭策与鼓励,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

(二)假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假日消费也是消费的一种特定表现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例同样适用,但需要在原有的适用范围上做进一步扩大与具体化规定。

1.假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行使范围。在所有的消费行为中,并不是任何领域都可以直接适用“冷静期制度”,对其范围应当做出必要的界定。该制度最初设立的目的是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让消费者在合理期内可以对自己的非理性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此改变交易过程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平衡双方主体利益。由于“冷静期制度”是对传统的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所以各国立法都采取保有谨慎的态度,在特定的交易模式方可适用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各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英国的“冷静期制度”已扩展到分时度假领域;美国的“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远程交易和有限消费信用等;德国的适用也包括分时度假。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此处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为避免部分消费者将“冷静期”滥用,只将“冷静期”局限于那些信息比较不对称的交易领域,总共包含三类:一是网络购物;二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三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那么,对假日旅游消费的冷静期主张需要做进一步延伸,旅游消费不同于远程网购,一旦反悔还能找到当初自己的购物信息,可以通过售后解决,旅游消费往往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完成的交易行为,如果消费者想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救济来行使合同撤销权,就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短期旅途流动性大,取证相对困难,有时的冲动消费连购物小票都没有,而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费用支出,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区域解决纠纷,假日消费者维权之路历尽艰辛,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很多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暗自吃亏也不愿陷入漫长的维权纠纷。所以远程假日经济“冷静期制度”的建立能够快捷高效地解决诸多旅游消费纠纷,并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旅游消费纠纷的解决成本。

2.假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行使前提。实行假日冷静期制度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可以从旅行社、假日酒店、观景房、旅游景区特产地等范围内慢慢展开。从现实生活来看,这些旅游消费领域是消费者受骗的高危领域。例如,去云南旅游的游客,购买的玉石大都以次充好,假货居多,去东北游玩的人购买特产人参,以为买到带证书的就一定是正品,后来被证明都是那些不良商家的套路,高价购买的人参价值与价格根本不对等。旅客们在假日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极易受商家虚假宣传的影响,短期内无法保证正确的选择权,而赋予旅游消费者冷静思考的时间,从出行的直接消费客体规定假日消费者主张反悔权的法定权利,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因远程短期内消费方式造成的缺陷。

3.假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效果。推行关于假日旅游消费的“冷静期制度”,就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冷静思考后享有的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由于该制度直接关乎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平衡,所以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应当根据旅游消费者和商家的实际利益情况而制定合理的思考期限。假日消费者主张后悔权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消费者退货,经营者退款。这就需要建立异地短期消费的售后部门,让假日消费能和网购一样实现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假日旅游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是要保证商品完好无损,若商品已造成一定程度损坏,消费者就不能主张行使反悔权。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双方可以约定运费的承担方,如果商家在节假日运用欺诈的营销手段,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退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作者:王丽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