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调查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11-22 09:35:25

光污染调查报告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1

中图分类号:X820.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3-0107-01

城市景观灯光建设的设计理念和追求目标是以照明设计为载体,对城市景观在夜间进行重新塑造,而不是白天的再现。在可持续发展阶段,提倡“低碳照明”,强调照明节能,将光污染问题降到最低程度,创造安全舒适、美观宜人、特色鲜明的都市夜景,这需要决策者、设计师、建设者、市民共同不懈地努力!

首先谈一下城市景观灯光关于光污染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景观灯光规划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在总体上呈现无序状态,夜景的总体质量不高,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夜景光污染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特征:

1.规划层面

城市夜景“千城一面” 在夜景照明建设初期,夜景规划、管理力度不足,工程光污染屡屡发生;夜景照明注重装饰,创意不够;片面追求大效果,忽视照明细节等问题。尤其对部分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建筑群体,不管其文化底蕴或其形象特征,大量的泛光灯或霓虹灯、LED 灯装饰,或加亮商业照明标志,破坏了建筑原有的文化与审美定位,具备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灯光设计作品数量相对较少,造成“千城一面”的尴尬局面,“城市名片”无法识别。

光污染区域密集程度大。进入21世纪,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已完成几轮夜景照明建设,国内光污染问题主要集中于这些城市;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受限,光污染主要集中在特定的城市区域。然而,仍能随处可见全国各大城市光污染的踪迹。

2.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不成熟。城市景观灯光设计不是简单的灯光亮化问题,而是要求从美学、心理、艺术、行为、美等多方面来塑造城市形象,需要城市规划师、城市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筑师、灯光设计师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完成任务。

3.管理层面

3.1管理缺位

景观灯光的设备在维修、管理方面比较欠缺。城市霓虹灯、广告标志照明、大型 显示屏若图片、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没有在限定日期修复。由于灯具设备和施工质量、人的行为问题致使灯具损坏,没有按时亮灯,灯具忽明忽暗,灯具受损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这种效果将适得其反,大煞风景。

3.2光污染防治立法缺位

国内现行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①、《环境保护法》②、《民法通则》③都暂无对光污染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法律规范范畴,但是没有详细的法律规范。各地政府为了限制城市光污染,纷纷制定起地方性法规: 2001 年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 年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可见光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期望更好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光污染到底产生多大的量属于光污染,这些都需要一些具体的数据指标,并且,尚未确定光污染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虽然也有的地方在一些行业技术规范里明确提出去光污染的防控,如 2004 年 9 月 1日上海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又重新修订,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该规范首次在我国明确界定光污染的定义。这些法规重点指向行业的技术规范,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只是强调防治问题,至于光污染受害者与制造者的法律责任陈述不成体系,不足以成为打官司的法律依据,操作性差。据新闻报道,上海市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市容环卫热线每天就接到光污染十几个投诉电话。

1996年,上海出现了第一起因城市建筑物玻璃幕墙折射引起光污染的环保投诉,随后各地有关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多。但也正是人们目光过于集中的原因,“光污染”一词的范围被锁定在玻璃幕墙上,而忽视了身边其它的光污染。

前一阵子报上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上海,一个市民将一个厂子告下了,认为他的邻居即这个厂子里的路灯太亮,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诉状要求该厂停止“光污染”,并要求象征性地索赔精神损失费一元。官司打赢了。厂子的路灯不会再干扰这位原告的休息了。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

4.标准化层面

4.1国际照明设计标准

CIE 是国际照明届的权威学术组织。自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先后组织出版了百余个技术文件,其与夜景照明有关的,关系比较密切的有:

(1)CIE 第 37 号出版物――室外环境照明;

(2)CIE 第 92 号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

(3)CIE 第 94 号出版物――投光(泛光)照明指南;

(4)CIE 第 01 号出版物――减少靠近天文台的城市天空光的建议;

(5)CIE 第 X8 号特殊出版物――城市天空光――天文学的烦恼;

4.2国内照明设计标准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2

挟“民意”而来

从2011年开始,绿色和平组织把矛头指向全球知名服装品牌及其代工厂,连续了《时尚之毒: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毒隐于衣――全球品牌服装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潮流・污流:全球时尚品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潮流・污流:纺织名城污染纪实》四份报告,20余家国际、国内时尚品牌都登上其“黑榜”。

报告是绿色和平组织的“污染防治项目”成员完成的,在自我描述中,他们说自己是这样的人:深夜翻过化工味刺鼻的河堰;凌晨四点踏上出海捕鱼的渔船;于污染受害的村落访问生病的村民,险被狗咬;熬夜为新闻会修改文稿、担当发言人。

对绿色和平组织而言,自己的所做所为是正义的,听众无疑也会认可他们对纺织企业的责难,因为中国“惨烈”的水污染状况就摆在那:近半数的河流、湖泊被严重污染,60%的地下水被严重污染。对污染企业自然是人人愤慨,尤其当污染企业还是“名牌”的时候,这正是绿色和平组织擅用“民意”之举。

而纺织企业的抗辩也早就开始了,有对绿色和平组织极其排斥者――浙江绍兴一家印染企业如此评价道:“他们经常在那些发展中国家制造恐慌和混乱,居心不良”。温和的抗辩者也有,雅戈尔就另请第三方检测,表示检测报告显示“正常”;浙江绍兴市环保局副局长胡剑和浙江杭州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检测大队相关负责人称工业园区所排放的污水是符合国家污水处理厂的标准。

但绿色和平组织并不认可所谓“达标”,他们更关心的是“有毒”:“即使在服装上的残留量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像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这样的物质依旧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对于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必须从源头上淘汰,而不仅仅是被‘管理’。”

和“敌人”对话

对纺织企业而言,绿色和平组织几乎是一个无法战胜的“敌人”,双方甚至不是在同一个战场上作战。对于绿色和平组织,就连其创始人之一帕特里克・摩尔也在多处文章和演讲中都提到,他的前同事们现在“完全拒绝主流政治共识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潮,更偏爱持续的对抗和与日俱增的激进主义而非对话。他们将环保运动带入了一个由零宽容和极左翼思想引领的时代。”这个人现在被绿色和平组织视为“叛逃者”。

即便任何人都无法忽视绿色和平组织对污染治理的推动,可绿色和平组织这句话――对于环境来说,根本不存在“可接受的”或“安全的”排放限值――难免会让纺织企业无所适从。在地方领导都强调“宁可病死,不能穷死”的唯GDP模式下,除了强制性质的国家标准,还有什么能给纺织企业“去毒”带来动力?

绿色和平组织有一位成员出身纺织家庭,她的父亲在萧山经营着一家袜厂。绿色和平组织去年12月曾《潮流・污流:纺织名城污染纪实》报告,对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向钱塘江排污有过披露,正是这位成员的家乡。她曾经帮家乡的纺织企业辩护,临江工业园区的建立也确实是为了集中治理污染,所以,直到现在她依然坚信:“他们如果看到了全局并知道解决办法,事情总会有办法扭转过来。”

这也正是所有纺织企业应该做的:正视问题,积极对话。不管是像李宁、阿迪达斯、雅戈尔强调自己“达标”,还是像H&M、C&A以及Marks&Spencer等做出“去毒”零排放承诺,外界至少能看到企业的态度和作为。

其实绿色和平组织这个“敌人”也渴望对话,比如他们就很难掩饰对美特斯邦威的失望。2012年,绿色和平组织指出美特斯邦威服装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但美特斯邦威无论在媒体或私下途径都没做出回应。

绿色和平组织是个“激进”的“敌人”,始终拿着自己的标尺度量中国纺织企业。但如果纺织企业对治理污染有自己的意识和态度,敌意终究会化解。

绿色和平说纺织污染

政府和公正性无关

《中国纺织》:绿色和平组织是如何对印染企业污水排放、纺织服装品牌质量等进行调查抽样的?

绿色和平: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曝光什么,都会事先开会讨论,进行立项。等确定后,就组织专人进行跟踪,并去实地调查、取样,然后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再向社会公开。

通常我们的信息来源是根据网络报道和实地调查得知的。如浙江萧山的临江工业园,就是有人给我们提供的线索。他坐飞机经过临江工业园上空,发现那里有大量污水,甚至从google卫星图上,也能清晰的看到那里的污染十分严重。于是我们组织专人并联合媒体一起实地勘察,果然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发现了排污口。

《中国纺织》:不少企业表示,绿色和平组织在检验含毒服饰时,没有偕同官方组织一起进行检验,其检验非公开,且检验品项也不公布,缺乏公正。

绿色和平:我们的调查都是独立的,不受任何组织和政府的影响,也不会特意针对某一个企业和国家。需要申明的一点是,我们的基金全部来自个人捐款,不接受企业和国家政府的钱,以此来保证我们行为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所以我们在欧洲会说欧洲的问题,在中国就说中国的问题。我们不会事先通知任何单位和政府组织。

我们搜集的样本会分别送至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绿色和平研究实验室、荷兰Omegam独立环境分析实验室等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并得出报告。等拿到报告后,我们还会针对检测结果再审核一遍,以确保科学。

至于公正性,我觉得不是政府是否参与的问题,而应该是实验室的资质问题,科学才是最好的公正。事实上,检测结果我们都公开,并放在官方网站上,每一件试样用什么样的检测方法以及结果分析,都有详细说明。只是这些报告,得需要有一定化学知识的人才能看得懂。

《中国纺织》:绿色和平组织的《潮流・污流:纺织名城污染纪实》中指出,浙江省绍兴县的滨海工业区和杭州市萧山区的萧山临江工业园区集中处理的污水含有具有生殖毒性和致癌性的多种有毒有害物质,为什么当地环保部门却表示,所排污水经检测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绿色和平:去年5月,我们采集了这两个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水样,并送往绿色和平位于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研究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发现,水中含有多种致癌物质,如致癌芳香胺、硝基苯、二氯乙烷和氯苯以及大家公认具有生殖毒性的全氟辛酸(PFOA)和一种塑化剂(DBP)等。

报告中所提到的有毒有害物质,只要在废水中出现,就证明在生产工序中使用了。虽然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在各个时间取到的不同样本中有所不同,但是浓度并不重要。因为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续集性,即使排放浓度很低,它们会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蓄积起来。所以只要存在,即使浓度再低,也都是有危害性的。

目前,我国对NPE及其化学制剂的管理标准尚无明确界定,大部分是以《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8-92)三级标准为准。所以当地保部门说所排污水经检测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我们也不否认,但这些不符国际要求。我们所关注的是水中所含的有毒物质,而非国家标准。在发达国家,对于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采取的行动就是从源头淘汰,而不是设立一个可以排放的浓度。

《中国纺织》:绿色和平组织曝光的两家工业园,其实是当地政府为了统一治理污染才集中兴建的,你们认为这种行政手段在治理污染上有效吗?

绿色和平组织:其实我觉得这个模式本身并没有问题,也值得倡导。但是不能因为集中处理,就失去监管。据我们了解,这两家工业园区中的纺织工厂和其他工厂都先将污水进行简单的预处理,在达到标准后,再排放到公共的污水处理厂,以确保污水处理不超负荷运转。然而,许多工厂根本没有达标,甚至一些工厂将废水非法偷排进附近的河流中。

另外,我们关注的这些化学物质,是很难通过污水处理厂来处理的。尽管污水处理厂处理了很大一部分,但是还会有一部分进入到生物圈,进入到食物链,对环境和对人产生影响。所以,即使看见很干净的水,也可能是有毒的,哪怕是很微量。污染治理,仅仅靠这种末端治理的方式还是不够的。

给企业时间

《中国纺织》:绿色和平组织是如何选取样本的?

绿色和平:我们先后了《潮流・污流:全球时尚品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毒隐于衣――全球品牌服装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调查》等报告,对多家国际快时尚品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了调查报告。

之所以选择这些品牌,一是服装用的化学产品最多,也最贴近人体,和健康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作为纺织服装的终端品牌,它们更有影响力和公信力。只有从品牌下手,才能影响到纺织整个产业链,从源头上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只有这样,才会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重视,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实现改变。

《中国纺织》:绿色和平组织对李宁、耐克、优衣库、Zara、Levi's等进行抽样曝光含有有毒物质后,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绿色和平:曝光这些品牌不是我们的目的,生产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才是关键。但通过对这些品牌曝光,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如在报告会后,耐克、Puma等少数企业很快就作出了“去毒”承诺,将在2020年前淘汰其供应链中的所有有毒有害物质,并尽快制订一份公开的行动计划。

LeviStrauss&Co、Zam母公司Inditex也都承认和工业园内的企业有业务往来来,虽然不能证明这些工厂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排放的污水是否是检测样本,但这次曝光一定会对他们有所警示。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品牌都积极配合和回应,有的甚至是误读欧盟《REACH法规》,很让我们失望。

《中国纺织》:除了关注这些品牌以及排放污水外,绿色和平组织还有哪些措施来减少污染?

绿色和平:源头有害有毒物质的使用,大部分是因为终端产品的需要。我们并不是只针对印染企业,而是和印染企业有关的上下游,以及整个产业链。因此,我们呼吁这些终端品牌要担起责任,不仅要承诺无毒,更要协助下游企业做好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工作。毕竟它们才是产业链中利润的最大获得者。

除此之外,今年3月份,我们还将在浙江举办一个免费的培训,请专家向企业介绍当前最先进的环保理念和技术,以及中欧化学品替代等相关内容,帮助企业共同构筑一个色环保的美好未来。

《中国纺织》:为什么绿色和平组织会给外界留下“擅于炒作”、“激进”的印象?

绿色和平:我就当这是在夸我们。其实,我们只不过及早发现这些问题而已。举一个例子,2010年,我们通过检测鱼体,向外河流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当时北大一个教授找到我们,说他五年前就给上报了国务院,却没有你们几条鱼的数据反响大。可以说这是炒作,但对我们来说,无非就是借助媒体关注现象,解决问题。

我没有觉得我们有多“激进”,污染就在那里,我们发现了他,借助媒体曝光,手段还是很传统的。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3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政府机构,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了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油污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崇明“9.22”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为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不合理,并指出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公益诉讼中渔业监管部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因为本案是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原告是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

法院认为,领海内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渔区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本案原告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向污染方提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英美法外国学者专家主张,在此类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与原告是否存在直接的、充分的利益关系为标准。而我国目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偏重其法律依据。此两种标准各有利弊,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法律适用之争

本案发生在2005年,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主张并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法律的依据。但是假设本案发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轮,而是国轮,也许法律适用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适用国内法还是《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索赔范围、金额和相关的举证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诉讼实务中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适用国际公约。他们认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对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都要对事故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根据上述假设的案情,涉案船舶无论是外轮还是国轮,“朱比利光荣”轮在修理过程中其泄漏的是从燃料舱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范围,同时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属于公约范围。况且我国目前国内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应该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种观点主张使用国内法。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才参照该章相关规定进行,即只有涉外因素才能适用国际条约。所以,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海商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该规定有别于民法通则和海商法该条款规定不包括我国参加的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方面的主体责任。总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及发生地点讲,本案都是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内事故发生引起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国内法律。公约是适用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在国际航线上发生漏油污染损害的纠纷,因此应该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目前,如上假设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确存在争议。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今后任何油污损害赔偿都应当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特殊证据应经法院审查

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渔业资源损失的评估需要由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认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由农业部授权的专业机构出具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对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中依据的漏油数量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海事局的询问笔录船舶油舱油量记录簿。2、由于对漏油数量的计算错误,认定的油膜扩散范围错误。3、油膜扩散范围内的鱼虾蟹类全部死亡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4、评估报告以其计算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的3倍作为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额,违反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5、关于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费用索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恢复费用。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4

该商务酒店于2011年6月获取相关部门发放的餐饮卫生许可证。8名厨师近1个月内均无感染或腹泻史,均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或健康查体发票,酒店同时亦提供了其他32名员工健康查体证明。主要接待团队的2楼餐厅(6个就餐包间和1个就餐大厅)西侧相邻,设有约50m2的餐饮操作间,内设清洗切配、烹调区和一个独立分割的熟食小间。餐、饮具清洗后,放餐具消毒柜加热消毒烘干存放。整体布局和环境卫生状况尚可。但盛装熟食原料的冰箱内较脏,有生猪鸡肉和鱼虾等混放现象,午餐菜品为同一批原料制作而成,厨师并未按照原料进入、处理、半成品加工、分装及待配送的流程操作,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的刀板和容器未有明显的生熟区分标识,凉菜也未在熟食小间调配,存在刀板生熟混用现象,厨师对刀板平时也无消毒处理的习惯。20日午餐和晚餐均无剩余食物,虽然配备留样冰箱和管理人员,但仅晚餐食品留有样品,午餐食品未留样。

2.样品采集检验

由于调查时,酒店餐饮操作间的食品加工制作台面、菜板刀具和食品容器等均已清洗,7月20日可疑午餐未有留样。仅采集了3份菜板样本、6名厨师的肛拭、9份7月20日晚餐留样食品(老醋花生、麻汁豆角、土豆烧排骨、菜花炒肉、西葫炒肉、莴苣炒鸡蛋、银丝山药卷、炸黄花鱼、西红柿炖豆腐)。经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所増菌检测,仅1份菜板样中分离出副溶血性弧菌,厨师肛拭和晚餐食品样中未分离出副溶血性弧菌。对市中医医院收集的6份接种有病人粪便标本的碱性蛋白胨水样、3份病人肛拭、2份病人大便样进行检测,3份碱性蛋白胨水检出副溶血性弧菌,4份病人粪便(肛拭)样本检出副溶血性弧菌。对以上分离的8株副溶血性弧菌,用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其耐热直接溶血素基因(TDH)均为阳性。以上样本均未检出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艾希菌和金黄葡萄球。

二、讨论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5

人工电气候对舰艇内海军官兵生理学效应的观察 蒋耀庭,潘丽娜,Jiang Yaoting,Pan Lina

广宁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析 苏成华

控制暴露人体实验--基本原理和一般要求 杨旭,李燕,陈,陈丹,李国强,曾庆祥,张永,于慧芳,包克光

氯酚红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二氧化氯 梁晓聪,罗梅,赵文,朱参胜

一起因自来水管网渗漏引起的伤寒局部暴发流行的调查报告 孙乐民

8-羟基喹啉偶合显色光度法测定亚硝酸根 邓淑华,罗宗铭,李锦东

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化妆品中铋 刘丽萍,马腾蛟,王鹏,鄢菁

共沉淀快速分离技术测定聚合氯化铝中铅和镉 余明池,薛洁

恒电流微分电位溶出法测定水中痕量汞的研究 张文德

茂名市1994~1998年公共场所茶具污染状况调查 张彦广,傅佩兰,许柏炯,罗光毅,张其洪

无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血清中锰 武桂玲,张耀亭

凯里市饮用水十三年监测效果及展望 周文贤,付志成,陈树荣,张华生

消毒柜消毒物理指标的调查 彭长华,张清文

一起地下水源污染事故调查 张玉增,余士军

一起二次供水碱污染事故报告 姜恩明,刘锐,刘海利,于洪启

医院病区和校园环境染菌情况调查 王克霞,祁新兰

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消毒现状的卫生评价 范会弟,黄桂欣,陈丽华,付亚书

农村供水水质不稳定原因调查分析 廖晚成,黄永韩

南昌市歌舞厅空气污染状况与对策 刘波

深圳市仙湖植物园空气质量的观察 杨正焱,张静,张慧敏,叶宝英

广西二次供水的卫生现状及其管理对策 陈莉,杨积军,程子光

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质量分析评价 付家华

莆田县乡镇水厂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姚克矛,陈桂荣,许本英,罗少林

国外防治儿童铅中毒的主要经验 熊海金,袁宝珊

微核试验方法及在环境监测中应用的发展趋势 王玉鹏,朱惠刚

斯里兰卡椰制品加工对环境的影响 R·维科拉玛辛格,李甡

被动吸烟对学龄儿童因病缺勤的影响 李沛,陈灿

室内空气污染与女性肺癌 宋兰英,阎文生,戴旭东,丁彦青

活性炭对香烟烟雾中有害微量元素的吸附效果 刘若曼,陈震阳,顾向荣,陶雪

中山市空调餐厅空气质量监测分析 郭智屏

证券交易场所空气溶血性链球菌污染状况调查 陶晓燕,汪武新,叶宝英,蔡文德

某军用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监测及评价 杨如景,李芳,董恭领

驻兰部队公共场所卫生调查 杨佩玲,彭宝珠,鲁刚,时乐华

飞行员外周血T淋巴细胞免疫功能初步研究 彭章平,白菁,冯松锦,孟坤,许亚军

南通市乡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现状调查分析 花慧,杨自力,卢网珍

高氟摄入对工业氟污染牧区儿童健康的影响 张翼翔

神经醇磷脂对皮肤角质层水分含量的影响 徐承水

兰州市宾馆小包装化妆品的卫生状况调查 刘清

洪灾后腹泻病流行因素分析及预防对策 顾清,齐勇,纪春芳,闫志成,田长瑛

山区与市区小学生血锌、钙和铅水平分析 阎福林,郭兰青,牛建平

某垃圾填埋场对附近井水水质的影响 梁慧萍,黄蓓

游泳池三种水处理方法对水质的影响 段小菊,张淑霞,任宏伟,刘英

化妆品中铅、镉、铬、铜、锌、锰含量调查 刘光全

由"咽结膜热"的发病谈加强游泳池的管理 万美华

蟒河沿岸居民健康状况的调查 韦俊萍,范清堂,李秀荣,张德甫,崔晓改,葛国才,刘华莲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人乳中的锌钙 王岙,郎巍,杨明远,王巍,朴红莲

青岛市不同水源的人工游泳池水质检测分析 范庆涛,顾理莉

邻-甲酚酞络合酮比色法测定饮用水中钙 周虹,毛天中

铝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血清铝的研究--正交实验法选择实验条件 马智兰,钱立群,马国荣

钼酸铵-孔雀绿分光光度法测定头发中微量砷 郭玉,陈云生,尹万贵,孙开胜,邓仲良

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化妆品中汞 鲁丹,李海涛

公共场所特殊人群性传播疾病的调查与分析 郑庆,黄文华,曾进财

气相色谱法测定气雾型衣物喷洁净中的1,1,1-三氯乙烷 李跃红,王虹,张耀亭,马永民

广东省化妆品卫生监督及卫生质量分析 金晓玲,刘毅,曾志明,钟汉光,邓志方

牡丹江市1992~1997年水源水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分析 刘凤海,李颖,林春欣,赵会来,陈伟东

银川市公共场所监督监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张越明,李丽

潍坊市儿童血铅水平抽样调查 李萍,郭健,甄永强,张庆武

固相微萃取技术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析中的应用进展 郝守进,崔九思,戚其平

紫外线对皮肤影响的流行病学研究 赵宗群

一次性医疗用品检测报告 张新贞,王辰明,刘素芳

微波溶样-原子荧光法测定食品中微量硒、砷 王玉萍,卫峰

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食品中锡 张金环,束生庚

微波消解-石墨炉原子吸收法测定食品中硒 吕建民,王向纯

不锈钢食具浸泡液中铬的测定方法 孙丽

高压罐消解ICP-MS对海产品中元素的测定 王玉萍,卫峰

食品中硒的示波极谱测定 刘光忠

单扫描极谱法测定糖类等食品中亚硫酸盐 汤晓勤,向仕学,伍霞

保健食品中黄酮的定量测定方法 王阳,郭健

乙酰丙酮比色法测定面制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研究 曹润华

保健食品中脱氧核糖核酸的测定 郭健,李敏,孟妍

铈盐-邻联甲苯胺分光光度法测定鸡蛋中微量碘 张光智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水产品中伊维菌素残留量 林维宣,田苗,王玫

HPLC测定火锅汤料中罂粟壳 李红光,刘昭辉

固相萃取净化-反相HPLC法测定调料中5种阿片生物碱 黄贞子,于晓英,贾薇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分析白兰地酒中痕量邻氨基苯甲酸甲酯的研究 王玉霞,卫锋,陈明生

SPME/GC法测定食品中有机磷多组分残留量的研究 黄伟雄,江月碧

气相色谱法测定薄荷油中薄荷醇含量 王美菡,朱怡冰,何晓明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测定螺旋藻中γ-亚麻酸 林国斌,陈小萍,赵道辉,林升清

GC/MS检测矿泉水中微量苯同系物 陈幼芳,王宏

食物中毒样品中毒鼠强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研究 赵晶,高榕,吴百禄

大口径毛细管气相色谱法测定饮用水中挥发酚 周子荣

薄层层析法检测食物中毒样品中敌鼠钠 勾艳玲,黄贞子

混合氧化法测定酒中锰含量 周青谷

一起食用烤鱼片引起的河豚毒素中毒的测定分析 朱宝平,陈恺玲,段发森,谢心磊

一起误食碳酸钡引起中毒的实验室分析 刘华,梁晓聪,乔复兴,邓义娟,陈仁芳

铝制食具容器中溶出铝的测定 王磊,韦燕,柴剑波

快速血糖测定仪的评价 王红,刘永鹏,刘渭萍

HPLC法同时分析农产物中含磷氨酸系除草剂 李明元

肉和鱼肉残留动物用药HPLC分析法 李明元

利用测砷瓶装置快速检测面制品中残留的含硫增白物质 郝琳,王荫国,崔春明,王晓明

利用检测茶多酚含量鉴别真假茶饮料 陈建华,单丽娜,卢明

市售熟肉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调查分析 韩铁,郝琳

蛟河市售酱油卫生状况调查 姜莲萍,刘俊辉,孙明霞,牛春荣

晋江市食品卫生5年监测情况浅析 倪雅红

浅议计量认证后实验室的管理 程欣,孙黎黎,李和翠

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中理化考核方法探讨 朱跃进,刘胜国

食品中还原糖测定方法的改进 权伍英,孙磊

动态顶空分析影响因素的探讨 吴耕宇,马素勤,仇维刚

双缩脲比色法快速测定鱼粉中蛋白质 郭颖燕

猪肉的鲜度测定方法 孙丽

茶叶中咖啡因的溶出效率 周勤文,任萍

蚕蛹提取复合氨基酸卫生检测报告 陆德胜,刘翠英

生物材料中甲基汞的顶空分析法 陈静,仇维刚,李洪,王红

白酒中添加丙三醇对杂醇油测定的干扰 孙大辉,张大鹏,刘海波

砷-铈催化法测定尿和水中碘化物的探讨 姚恩鸾

腐竹中吊白块的测定 邱宏萌

1985~1997年成都市地下水监测分析 但庆

固定化反硝化菌去除水中硝酸盐氮的研究 谭佑铭,罗启芳

青衣江雅安城区段水源水质污染现状调查 李一成,张世超,朱正强,魏洪贵,黄莉,付洪仁

辽宁重工业区大气污染对学龄儿童肺功能影响研究 席淑华,王雨,孙文娟,叶丽杰

水库水质变化综合预测方法研究及应用 孙群,于国光,郭威

沙县饮用水水质与居民死因的相关性研究 董建忠,刘杏媚,万小英

某造纸厂自备供水污染公共给水事故调查分析 包建良,庞建阳

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细菌学检测结果分析 孙克江

沈阳市碘缺乏病流行及防治状况 陈新秋,刘丽杰,白瑞华

沙县生活饮用水卫生学调查 刘杏媚,董建忠,万小英

一起由水污染引起腹泻病暴发的调查报告 董雪,赵常智

海口市灾后生活饮用水监测情况分析 陈金燕

成都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调查 吕媛

昆明市医院污水的排放现状调查 周卫民,周帆,王云伟,罗洁

太原市地下水质现状与变化趋势 张洁,段朝军,张勇,白连生,何金湘

青岛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现存卫生问题及审查要点 沙丽,纪玉杰,徐华卿

义乌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分析 滕世助,王兰,朱黎亚

1996~2000年南充市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分析 赵红梅

松花江肇源江段汞污染区鸭脏器硒和汞含量调查 史力田,任锐,唐玄乐,范春

2000年广西农村改水现状分析 张中兴,李玲玲

桶装饮用水卫生保质期的调查 郑智军,赵莹,童贵忠,郭好洁

旅店卫生质量综合评价参评指标探讨 詹立,李荣江,孙江城

20家洗浴场所卫生状况调查分析 刘波,魏连旺,王瑛

昆明市黑龙潭水污染调查 韩瑞萍,王云伟

某学校浅井水与自来水并网引起中毒事故调查 童鹤泉

一起学校自备水源引起细菌性痢疾暴发的调查 张荣,蔡海珊

水库淹没区土壤卫生学调查 郭威,孙群,娄艳秋

成都市部分旅店卫生状况调查 赵萍,张成云,朱鸿斌

成都市二次供水现状分析 杜慧兰,傅小鲁

河东区洗浴场所卫生状况调查 翁良,林文宝,孙玉兰

1996~200O年海南省化妆品卫生监督与检验质量分析 于传龙

安徽省市售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调查 赵影,王志强,武义敏,王顺军

化妆品生产环节细菌污染及产品卫生质量调查 王建华,王宏平

台州市售化妆品卫生调查与管理初探 何林军,冯龙

新建某会馆装修后甲醛浓度调查 董桂芬,左社清,许计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6

(一)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20__年共下企业检查千余人次行车8万余公里,开展了包括含铅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实验室废液、废药品、废矿物油、废油漆渣、厨馀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工作。对金苹果印刷、个体、北方船厂7家存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23500元。

现场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9种8342.95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14份,其中,跨省转移危险废物40次389.2吨;签订感光材料处置协议85家,年处置量45吨;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304家,集中处置医疗废物1980吨;签订实验室废液处置协议38家,集中处置实验室废液5.27吨;处理废药品137.54吨、废矿物油331.221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7.036吨、处置含铅废物3700吨、含铬废物378.72吨、废油漆渣216.565吨、废碱223.82吨、废乳化液19.88吨、含锌废物244.6吨、含酚废物75吨、无机氰化物19.5861吨、石棉废物69.515吨;进口废物综合利用8.5万吨。

(二)贯彻落实《固废法》,开展了全国性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和全省、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

根据省局污控处和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召开的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培训会议的要求,对我市11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进行了普查。

依据新修订的《固废法》,5月下旬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市直管30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表的审核、汇总及核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据此次申报统计,20__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24类5.98万吨,处置利用率达到94.5。

(三)抓住机遇,做好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全国试点工作。

今年初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为5个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城市之一,我们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监管工作,开展了全市感光材料废物专项整治活动,走访了60多家产废单位,处理感光材料废物违法案件4起,使我市感光材料废物的管理范围覆盖全市,20__年集中处置量增加到45吨。同时为整体提升哈尔滨市感光材料废物处置水平,计划将现有感光材料废物处置单位搬迁至哈尔滨市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进入园区化强化末端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开展了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工作,对全市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协同市安全办、市公安局、道外区安全办、道外区公安局对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储运分公司剧氰化锌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会议协调,制定了初步的处置方案。与市卫生局联系、协调,对卫生系统内4家医疗单位贮存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和计量;为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职工医院和尚志市第二粮库的2罐液氯和760.5公斤磷化铝联系了处置企业;通过集中整治,并对其中8家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处置。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市四院、哈航集团等19家单位处置废弃危化进行了监督管理,共转移废弃化学药品7.036吨。

(五)认真做好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发了《关于关于加强放射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

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认真组织开展了沿江沿河企业、居民集中居住区重污染企业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后排查了化工、制药、医疗、核技术应用单位等82家重点污染企业,要求企业认真落实隐患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

(六)妥善处理信诚化工含酸废物污染。

3月22日,哈尔滨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含酸废物污染后,我中心会同监测中心站多次对废弃物泄漏和堆积处周边环境进行布点采样监控,组织召开了2次由化工、市政工程专家、污染责任单位、附近居民参加的专家论证会,1次协调会,研究讨论最终处理意见并帮助解决因污染造成的纠纷。目前为止,在中心和香坊环保局的监督下,责任单位已将污染物彻底清除,现场经监测均符合环保要求。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一)加强辐射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按照全省辐射安全工作会议强化核技术利用的安全管理,防治核辐射污染事故的部署,制发了《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

通知》,要求各单位强化放射源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对12家申请新进放射源的单位办理初审程序,全年共新进放射源32枚。对于Χ光和放射性同位素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求其严格按照《放污法》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在核技术应用场所悬挂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进行了申报登记。目前,已完成151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和52家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并报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审批。

(三)建立全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

按照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要求,建立了我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将全市66家涉源单位868枚在用放射源输入数据库,建立每个源的档案,并对每个源进行危险度分类和身份认证,编制全国统一的编码。开展了“一源一卡”挂牌工作,对市区868枚放射源逐一进行核实,现场指导挂牌,确保每个源都处于动态管理之下。

(四)加强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力度。

针对去年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152枚废旧放射源,为防止出现类似外省市废旧放射源误伤事故的发生,我中心积极与省辐射站联系,召开废源收贮协调会,协助省辐射站加强对我市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进度,目前,我市已经清理74枚废旧放射源,消除这些对我市产生严重威胁的“定时炸弹”。

(五)妥善处理7.13放射性污染事故。

7.13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

事故发生地进行了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最短时间内确定了放射源的种类、污染区域和应体检排查对象,共对全市拥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了多次实地仪器排查,对20余家哈市供热施工单位及其监理公司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多次赴北京、成都、盘锦、丹东等放射源生产厂家了解情况进行比对。

同时,按照市政府协调会的部署,承担了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编报7.13放射性污染调查处理综合情况日报24期,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报告10余份,迅速准确全面的将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使市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工作。

在市公路工程处放射源被盗追查过程中,配合公安部门通过对平房区、动力区200多家废品收购站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被盗放射源,避免了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三、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一)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即将竣工。

该项目一期总投资600万元,目前,一期主体工程综合楼、收发室、2个车间已完工,外墙装修已完成,进入室内装修阶段。年处理600吨的实验室废液焚烧处置设施、年处理20-30吨的含氰废渣(液)处理设施、年处理100-150吨废铬液(渣)设施、年处理300吨的定影废液设施已陆续进入场地,正在进行运行调试。因资金问题配套设施建设正在等待建设。

(二)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正在进行中。

20__年7月26日,香港专业环保(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我局已委托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管理公司并再一次承诺20__年8月5日开工建设,11月底竣工,12月调试运行,现已开始施工建设。目前办公区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外装饰工程正在进行;与北京机电院签订了焚烧设备供货合同,主厂房设计工作正在进行即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三)开展了厨馀再利用工作。

在我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富达环保饲料再生有限公司建成并投入运营,截至目前为止,已收集处理厨馀500吨,加工成精基料90吨。

四、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7

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你办关于上报贯彻落实《2018年XXXX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委结合《2018年XXXX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中第四项扎实开展工业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中的第一、二小项工作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8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支队,由副调研员杨国军兼任主任,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军善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

(一)专项行动指挥部职责

1、审定我市各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定期听取市局有关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3、研究确定市级挂牌督查督办案件;

4、审定通过12369环保热线定期上报专项行动的各类报表;

5、确定需要在全市公开曝光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6、研究确定需要提请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局开展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2、定期组织协调有关处、室研究解决专项行动的有关问题;

3、负责组织拟定需要专项行动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4、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上报信息等有关情况;

5、组织召开市直九部门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

6、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处室、单位职责

1、办公室:参与组织召开全市综合性专项行动动员会、调度会、总结会。

2、监管处: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一是钢铁行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三是未执行环保审批手续,未执行“三同时”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

调查2008年以来的“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情况。

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三是未经验收以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生产的。

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未批先建项目。

重点检查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3、污控处: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管网不配套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要求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提出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所在地新建项目环评手续的意见。

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垃圾渗滤液直接排放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4、自然处: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滦河、陡河、还乡河、黎河、淋河、沙河、青龙河、管河、龙湾河、冀东沿海等主要河流、重点流域,摸清污染源底数,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各类企业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对造纸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污设施不全、污染物不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5、法宣处:负责市环保局直接查处案件的审理以及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工作和移送案件的督办工作;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监察室:协调市监察局对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监察支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①起草全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市环保局工作方案。②接收、汇总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和市局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项行动的情况和信息,并按省局和市政府要求及时报送。③适时提出需要市政府或市局统一组织对重点违法案件开展暗查和抽查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局专项行动指挥部审定。④负责整理市环保局向市政府、省环保局上报的环保专项行动各阶段性工作总结;⑤负责各县(市)、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的汇总和报告,提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名单,报局专项行动指挥部审定;⑥提出需要召开调度会、部门联席会议、新闻会的主要内容,并组织有关材料。

认真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着力查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集中整顿关闭违法建设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和项目,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严禁已淘汰项目恢复生产,控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增长。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要加快淘汰,对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的要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查处涉砷行业有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的单位。

查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8、信息中心:维护我市专项行动互联网页,并保障信息传输通畅;所办信息刊物设环保专项行动专栏。

9、监测站:参与市专项行动检查,并负责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支持。

二、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代市政府起草了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监察支队负责),并将我市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支队负责)。维护环保专项行动互联网页(信息中心负责)。

(二)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6月15日前,对钢铁企业执行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情况、2008年以来的“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涉砷企业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处负责)。

6月15日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内污染源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处负责)。

6月30日前,完成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的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支队负责)。

7月15日前,完成对2008年7月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报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处负责)。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9

近年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已有很大的提高,其监督工作的年度计划,部分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已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但与监督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根据监督法要求,不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的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也都要向社会公布。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加紧明确各有关工作机构的责任,规范向社会公布上述情况的工作程序,以全面落实监督法关于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上海:人大跟踪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0月30日至11月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预算工委副主任赵雯、副主任王中,赴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等7个委办局,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市人大代表参加了相关单位的审计整改重点跟踪。

7个委办局领导分别汇报了审计工作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情况。如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所属公司对历年投资损失,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造成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市场运作机制不规范、政府指令性投资过重以及经营管理不善。该办表示要汲取教训,完善项目的前期认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以及加强项目的管理。

参加跟踪的委员、代表围绕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得到切实整改进行了认真督查,并就如何防患于未来,减少屡查屡犯现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赵雯副主任指出,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单纯作为个案逐个解决了事,而是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体制、机制上研究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如市合作交流办所属公司的投资损失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就要站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来审视,管办分离,让企业走向市场,推动企业改制,同时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为南水北调防污治污召开立法听证会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日前在济宁市举行,这是南水北调水污染问题首次公开立法。主要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水污染防治补偿机制问题和划分三级保护区的控制措施是否合理问题展开讨论,广泛了解来自于社会各界的要求。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10

同志在十报告中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随后,“美丽中国”这个关键词便成为了在分组讨论会和新闻会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11月12日下午,在十第四场记者招待会上,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党组书记周生贤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已经大为发展,在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他强调,离开经济发展讲环保,那是缘木求鱼;离开环保谈发展经济,那是竭泽而渔。

2012年,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伤不起的环境代价

2012年的春节,对于广西龙江河沿岸的河池、柳州两市百姓来说,却并不是一段快乐而平安的时光。

今年1月15日,龙江河拉浪水电站内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随后的几天内,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经查,因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违法排放工业污水,龙江河水中的镉含量约20吨,污染团顺江而下,污染河段长达约三百公里,龙江告急、柳州告急。龙江水镉污染严重影响沿江居民和下游广西柳州市370万人的饮水安全,从1月18日起,市民开始疯狂抢购超市桶装水。

元宵节还没过,一场引发举国关注的“柳州保卫战”便打响了。由国家卫生部及地方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驻事发地一个星期后,包括河池市副市长李文纲、河池市环保局长吴海悫、河池金城江区环保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在内的9名责任人被处理。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是2012年进入公众视野的第一件严重污染事件,但却不是唯一。7月1日,四川省什邡市动工建设“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这个项目被曝有极大的负面环境影响,导致大量群众集会游行,以示抗议。什邡市政府当局派出大量警察、武警、特警官兵前来维稳,引起了严重的警民冲突,导致多人受伤。

除此之外,还发生了江苏省启东,PX问题等等,环境破坏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今年年初,《小康》记者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境内亲眼目睹被挖掘机挖得满目疮痍的青山,从山脚下沿着新开挖出的山路驱车上山,路上不时会遇到满载石块的泥头车,而在山路尽头,十几台大型挖掘机正在将石块装上运输车。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这些都是无证非法采矿,为了躲避检查,他们会给被挖后失去植被的山体盖上一层绿色的尼龙网,从远处看,更像是种着树。非法矿主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留给村民的却不仅仅是被毁了的林地,还有被洪水冲下的碎石损毁了的农田。

在广东粤北地区,珠三角大量化工企业、陶瓷企业的迁入,也使当地环境受到了影响,尽管大多数地区都会表示“我们经过多道工序严格把控排污环节”,但记者在调查时却发现,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偷排现象依然存在。正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才让环境问题雪上加霜。在一些地方,GDP一路飙升的背后,付出的是巨大的环境代价,而这种代价酿成的恶果正在逐步显现。

高标准建设“美丽中国”

“如果我们再不开始爱护环境,再过二三十年,我们儿孙后代恐怕都要戴着防毒面具、背着氧气袋,走几步吸一口氧。” 9月17日,“中国首善”陈光标在正式开售罐装新鲜空气时说。

陈光标所言虽让人感觉有些危言耸听,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我们每天呼吸的空气越来越不清纯了。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四川什邡钼铜多金属项目等引发的,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理,但污染源给当地的水、土、空气等带来的破坏却是无法弥补的,对当地百姓造成的伤害也是难以弥补的,并且短期内难以恢复。

所以,预防远远比治理更有效。

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打响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第一枪,开始由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备受市场关注的PM2.5和臭氧写入“国标”,纳入各省市强制监测范畴。今年两会,首次将PM2.5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等项目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全国两会刚结束,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便率先公布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控网络的16个监测点的PM2.5数据。

3月8日,广东开始公布珠三角各地区PM2.5监测指数,当天,广州就有两个监测站点的PM2.5超标。此后,广州不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超标。PM2.5超标的矛头直接指向机动车排放污染。7月1日,广州对小汽车上牌限制实施了第一步:在实施一年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

紧邻广州的佛山市,在未来几年内的环保形势显得更加严峻。今年前三季度,佛山空气中的二氧化氮及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未达到新的空气质量标准,臭氧指标超标严重,各城区中心内河涌污染严重,污水处理厂负荷不足,生态开发超过整个生态承载力,生态用地匮乏。11月7日,佛山市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佛山市市长刘悦伦亲自挂帅,“阵容”强大,涵盖主管副市长、五区区长以及环保局、交通局等22个职能部门的局长,还有21位环保专家。

佛山的这一做法在广东省首开先河。佛山市委副书记周天明说,佛山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后,将全面改变环保工作多头管理的局面。周天明认为,环保委的成立,意味着佛山将进一步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发展全过程,更加突出环境保护的统一性、前置性和全面性。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保护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小康》杂志社于今年5月1日的“2012中国生态小康指数”调查显示,仅26.0%的受访者对所在城市总体环境给予好评,63.0%的受访者感觉所遭受的环境污染对自身健康危害“比较大”。

怎样才能更好更快地让山绿起来、人富起来,让中国更加美丽?“美丽中国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尽快改变目前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增长,以及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保护环境的倾向。要真正使环境保护融入经济发展之中,成为应有之义。”周生贤的这番话,或许能给更多的地方主政者带来启示。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11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大力开展污染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

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二大力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绿地”专项整治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尤其对列入国家、省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的调查,整治重金属污染是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全面排金属污染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督促重金属污染企业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格环境准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序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定期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分布在信州区、县、广丰县、铅山县、万年县,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我市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共有9家。以上县区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督促企业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且在2011年7月20日前,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结合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成果。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12010年我市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定期报告监测结果。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大力开展保护“两河一湖”信江河、丰溪河和鄱阳湖绿水”专项整治

对信江河、丰溪河以下简称“两河”源头及其干流沿线和鄱阳湖滨湖1.5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尤其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重点企业。对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去向”否达标排放”否涉及危废转移”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凡没有治污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各类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一律停产整顿;选址不合理的企业,限期关闭、搬迁。

1对2008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影响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问题进行复查。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污企业。否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否有种植和养殖活动。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能否稳定达标排放。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可能对保护区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和建设项目。否根据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3否存在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

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

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5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

2检查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否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3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

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4排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

四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绿风”专项整治

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监管。各地环保部门要完成对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边烟囱的排污状况的专项检查,一是以防治燃煤烟型大气污染为重点。开展绿色发电调度。组织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焦化煤气脱硫以及火电、水泥行业脱硝工程。上半年。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进行重点治理,对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实行限产;限产后仍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治理;对确实治理无望的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力度,二是切实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禁止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大力开展农村污染防治的绿野”专项整治

以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土壤、养殖业污染防治为重点。着力改善村镇生态环境。各地环保部门要重点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生活污染、畜禽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等六大问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结合我市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和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乡转运、县处理”处理模式。对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对调查发现的涉及饮用水安全等重大的或区域性的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和处理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农村水、土壤等环境的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落实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全面整治二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严肃追究责任三加强监督检查。

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落实相关责任。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曝光典型案件四加强宣传报道。

确定宣传重点。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部署的各项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调查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立案处罚、停产整改、关停取缔、挂牌督办等措施进行集中整治。

三督查阶段10月

光污染调查报告篇12

二、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县(区)要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30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甘环发[]120号)等文件要求,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做一次清理,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规定,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工作,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核后申请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最后上报省政府批准。武都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3月底前完成,其余各县县城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年6月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县(区)停止与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三、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实施规范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实现“一县(区)一案”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切实落实有关保护措施,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工作,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的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信息。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每年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水源水质和环境管理状况,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能力,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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