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合同合集12篇

时间:2022-08-18 20:08:41

提成合同

提成合同篇1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合同管理包括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过程。对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只有认真领会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同时合理进行变更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1.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利。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既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还要履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2.合同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双方的行为主要靠合同来约束,双方都必须按合同办事。所以,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为核心。

3.合同是工程过程中双方解决争执的根据。争执的判定以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即以合同条文判定争执的性质,谁对争执负责,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等。争执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由合同规定。

二、当前合同管理方面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

对合同内容不重视,只是按照自己的经验来组织施工,没有利用合同条款来收集索赔或者反索赔资料,甚至认为对方不可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2.合同文本不规范

合同类别确定错误,文本使用错误。比如承揽合同,做成买卖合同。合同条款完整性、准确性差,比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模糊不清。

3.对《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仍然存在以下属单位名义签订协议现象。

三、有效降低项目成本,制定变更、索赔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1.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没有风险的合同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要严格分析、审核合同条款严密性,避免因合同陷阱,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1.1合同签订风险

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看合同条款中有没有潜在风险,有没有对本企业不利的提法和约束性条件,对变更、索赔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等,凡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都要力争修改合同条款。对风险的界定要有超前意识。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化解本方承担的风险或转移本方承担的部分风险,回避不应由本方承担的风险。

1.2合同履约风险

道桥工程由于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地理、经济、社会环境等的改变而引发合同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这些都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等,影响到企业效益。为此,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本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多层次、多角度的集思广益,制定各种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有针对性的去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化解、转移、规避风险。

2.建立合同管理组织,使合同管理专业化

由于合同管理涉及经营、法律、工程管理等方面知识,专业性强,必须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不能将合同管理仅作为经营人员、计量人员的一种兼职工作。应要求企业下属单位明确一名合同主管负责人及专职合同管理员。对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设专职合同管理员,对较小的工程设兼职合同管理员。通过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合同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重视、熟悉、了解合同条款和执行情况,能够把握索赔时机。促使管理人员认识到,签订合同是成本管理的开始,成本控制的过程实质就是合同的履约过程,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成本管理的基础。我们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仔细研读合同条文,熟悉合同内容,按合同的要求控制人工、材料、设备的性能、数量、价格,做到使用合理,杜绝浪费,有效降低成本。

3.规范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的实效性

本企业应尽量采用业主或当地政府统一示范文本下的维护文本,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对现有的合同文本进行维护,及时更新。严格合同审查程序、标准,提高合同实施的有效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专业技术、经济商务部分内容的审查,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保证合同对双方的约束作用,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合法利益打下基础。

4.实施动态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4.1加强签约主体资格法律审查工作,避免因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而引起的纠纷。

4.2及时做好合同跟踪,对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整理。通过对施工现场实施状况的了解,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文件的差异,确定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及时预防法律后果,堵塞项目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我们要对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关注合同的履行是否顺利,对方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以便准确判断对方的履行能力,以避免或减少对方不能履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做出合理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正确信息。

5.加强合同变更、索赔工作

工程变更和索赔是项目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效要求,需要详细完整的证明资料,而且它与项目管理的其它方面有着密切联系,涉及到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为此必须提高变更和索赔的预见性、计划性,加强变更和索赔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提高项目人员的变更和索赔意识,明确项目人员变更和索赔职责,把工作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

5.1要注重变更和索赔基础工作,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原始签证资料。资料的整理与归档都应分类登记,原始资料应做到及时、系统、连续记载,做到不遗漏,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的档案化管理,做到查询、使用方便快捷。

提成合同篇2

一 价值链分析的含义

价值链思想认为,企业的价值过程按照经济和技术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多个价值活动,这些价值活动形成一个独特的价值链。对制造业来说,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外部后勤、市场营销、服务;辅助活动包括企业基础设施(企业运营中各种保证措施的总称)、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采购。

价值链有三个含义:第一,企业各项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如原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及时性和协调性与企业的生产制造有密切的联系;第二,每项活动都能给企业带来有形或无形的价值,如售后服务这项活动,如果企业密切注意顾客所需或做好售后服务,就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从而带来无形价值;第三,价值链不仅包括企业内容各链式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企业外部活动,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顾客之间的关系。

传统成本管理着眼于企业内部,把眼光单纯地放在生产阶段的成本控制上,仅仅从价差、量差、效能差异和人工差异等方面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而战略成本管理则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企业外部,重视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价值链分析要求将企业的价值链置于整个行业的价值系统中,注重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中各项活动间的联系,改善这两方面的联系,企业便可以获得竞争优势。

二 适时生产系统的基本思想

适时生产系统是由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大野耐一创立的。JIT的基本思想是要杜绝一切浪费,设计合理的生产系统,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这里,它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两类:增值作业和不增值而浪费的作业。增值作业是指能为最终产品增加功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的作业,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增值作业是不能给最终产品增加功能,不能增加客户消费效用的作业,从效率观点看也就是一种浪费。只有尽量使浪费作业为零,增值作业接近百分之百,才能提高效率。这就要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找出浪费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加以解决。企业中常见有七种浪费现象:制造过程的浪费、停工待料的浪费、搬运方式的浪费、加工本身的浪费、库存的浪费、动作的浪费和制造废次品的浪费。而其中以制造过量和库存过多为首恶。制造过量产生了存货,存货的存在,造成了存储、搬运有可能形成延误,并掩盖了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和无效率。杜绝浪费的根本在于使生产的必要数量与销售的必要数量一致。这就要把原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力等生产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如果按传统的加工顺序从前面工序到后面工序地安排生产的话,各个工序都和后面工序互不联系,生产效率越高的工序,如果其节奏与后面工序不适应,则产生的制造过剩的浪费也越多。JIT把传统的由前向后的零部件移送方式颠倒过来,改按订货方式由后面工序向前面工序提出订货要求,前面工序只在必要时按必要的数量,提供必要的产品。

在企业供应、生产、销售三个经营环节中,JIT要求供销“无存货”,以避免存货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防范存货过时、跌价、毁损等相关风险;在生产环节要求“无缺陷”,以消除因生产出次废品而对整个生产作业流程的不良影响。

三 适时生产系统与价值链分析的结合

JIT是对战略成本管理的完美追求,但在实施过程中,应与价值链分析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满意度最大化为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价值链更注重企业外部活动,尤其是与顾客的关系,顾客的需求推动了价值链的发展。传统的生产系统是由供给推动的,而JIT是由需求拉动的。在JIT中,市场有两种含义:一是企业外部的市场,它规定着企业的经营取向,是企业生产的最终归宿和价值实现之处;另一个是企业内部的模拟市场,即每一生产环节的“下一工序”,下一工序的要求决定着上一工序的生产。由此决定了企业目标的改变,即由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转变为顾客满意度最大化,每个人不再是对上级负责,而是对市场、对顾客负责。

(二)消除无增值作业,增加增值作业的效率,不断进行作业改进。JIT强调对企业的主要作业的持续不断的改进,追求企业整体和长期的经济效益的最优。这就需要深入分析企业价值链的作业水平。不增值作业对最终产品的价值没有贡献,消除它们不会影响顾客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因此其存在是生产经营中的一种浪费,要尽可能消除。对于增值作业,尽可能提高其工作效率,减少其资源消耗。一旦企业确定了价值链并判断出其活动的成本动因,成本优势就产生于企业能比竞争对手更好地控制这些成本动因。控制在总成本中占有重大比重或所占比重正在增长的活动,将为改善企业的相对成本地位提供最大的潜力。而重新设计价值链,去掉一些不必要的非增值活动或重新对有联系的活动排序和组合等,往往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成本构成或改变企业重要的成本驱动因素,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

(三)进行外部价值链分析,处理好与上下游的关系,建立稳定的销售和供应渠道。供应商与客户的活动进行方式如何,影响着企业活动的成本或效益。供应商不仅生产着企业用于其价值链中的一种产品或服务,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影响着企业。例如,通过与上游供应商共同协商降低供应商产品成本的途径并付诸实施、通过供应商的及时供货降低存货及采购成本。而JIT要求原料只在生产需要时送达 企业,减少每次的采购数量,不保留原料安全储备。供应渠道的稳定有助于企业及时、保质保量地取得生产所需材料及外购件,及时进行生产并具有较好的制造弹性,另外,稳定的供应渠道确立后,供应商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也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保证所购料件的质量,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废品,有利于实现“零缺陷”。

客户也有其价值链。企业的产品代表了买方价值链的外购投入,企业应及时对影响买方的所有方法或对买方价值链的作用,以及买方价值链中的可能变化会对企业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销售渠道的稳定有利于避免产量大幅度波动,使企业能较均衡地进行生产,实现“零存货”。通过与下游分销商一道协商降低销货成本、利用零售商了解顾客消费倾向及对产品的要求,达到降低产品生命周期成本目的。

(四)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零缺陷”。JIT要求供、产、销各环节实现零库存,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各环节相互协调,运行流畅,保证高质量。

而价值链分析告诉我们,价值链上各项活动之间都有密切联系,因此,某一环节的缺陷将使生产造成混乱,并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大量的非增值性的等待的产生,使适时生产系统崩溃,其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在企业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即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从供应商的选择开始,到产品的设计、生产流程的确定、产品的生产、销售,各阶段都要加强质量管理,通过相关人员的自我控制,实现缺陷的实时消灭,从而实现生产经营过程的零缺陷。

(五)在JIT中,通过价值链分析,对成本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反馈。通过价值链分析,可以获得价值链的整体情况及环与环之间的连结情况。对不能增加价值的环节,要通过减少浪费来节约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每一价值活动进行时应描绘出价值链的总成本及成本变化分配情况,找出变化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使成本能得到适时控制。

当前,我国企业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管理无疑是企业管理的重点。我们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成本管理的观念和技术,这样才能在国内外竞争中取得持续发展的优势。

[收稿日期] 2001-02-16

【参考文献】

[1] 毛付根.管理会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72-280.

[2] 祝德凯.论适时生产系统的风险及防范[J].会计研究,2000,(7):39-41.

[3] 顾兆峰.论战略成本管理[J].上海会计,1998,(8):1-4.

[4] 迟晓英,顾娟.价值链价值流分析方法对成本控制的启示[J].上海会计,2000,(8):46-47.

提成合同篇3

乙方:  公司

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成型钢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示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成型钢筋加工工作,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二、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工期提前或顺延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

2、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生产,有权对乙方加工质量进行抽检。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2、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等有效性技术文件。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段号编制情况,各轴线位置,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成型钢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组织形成图纸翻样技术小组,负责施工图纸的钢筋计算与翻样工作。

4、甲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提前5日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及合理的工期要求,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货或接收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产品。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拖欠。

7、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作为本合同附件,明确其授权范围。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对乙方提出的任何质疑或异议,甲方应当在12小时内予以书面澄清或解答。

9、需要乙方现场加工时,甲方应提供满足加工需求的加工场地,并负责将水、电源(符合乙方加工用动力电源需求)接入钢筋加工现场;现场加工时,水、电费由甲方承担,钢筋加工制作设备以及场地内其余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3、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准备生产,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钢筋原材料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加工。

3、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后,应认真校对,如图示尺寸、规格、数量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4、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标牌一张。

5、乙方特殊作业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6、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产品抽检工作。

7、严格按照工艺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套材降低损耗。

8、乙方保证使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不得调换使用其他材料。

9、乙方负责完成钢筋机械连接试样的制作,并及时通知甲方试验人员送样检测。

五、钢筋原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应当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XX)及《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XX)规定的标准。

2、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钢筋原材料的接收、检验工作,并负责将钢筋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钢筋原材料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接记录。钢筋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作为交接记录附件交乙方备案。

3、甲方对其所提供钢筋原材料的质量负责,对原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协调材料供应商予以修理、更换。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并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质量责任。

4、乙方有权对甲方供应的钢筋原材料质量进行重新检验,检验费用计入合同价款。

六、设计变更

1、如遇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加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设计变更后,甲方应重新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商确定合同工期。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充配筋单,补充配筋单应标注“急配”字样及合理的工期要求。

3、发生设计变更的,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后的成型钢筋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XX)的规定。

2、对成型钢筋产品的其他要求 .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1、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乙方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不力、设施不足,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3、乙方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九、运输及检验

1、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应当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妥善包装。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后,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甲方提货。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安排提货。

3、甲方委派的提货人员应当持有甲方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

4、甲方提货的,甲方应在提货时完成成型钢筋的验收工作。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甲方应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成型钢筋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采用乙方送货的,甲方应指定交货地点。成型钢筋运至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

6、甲方未经验收即接受成型钢筋产品或将成型钢筋产品加以使用的,视为成型钢筋产品验收合格。

7、成型钢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预计为人民币 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1)本合同螺纹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 %计取,螺纹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2)本合同线材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 %计取,线材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3)本合同所称加工结算单价包括成型制作费、税金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不含直螺纹接头加工、套筒费用。

(4)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个(钢筋不分材质、规格加工套丝、不含套筒,并戴好保护帽),按照收货回执单记载的数量结算。

(5)采用乙方送货的,乙方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车费等配送费用据实结算,计入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上述各项金额之和。

十一、结算与支付

1、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乙方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向甲方提交成型钢筋结算单,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3日内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如甲方未按时确认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对该成型钢筋结算单予以确认。

2、合同价款按月结算,甲方于每月10日前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合同价款。(定期结算方式)

或: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其余价款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后 日内支付。(预付款方式)

3、甲方以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之内不计贴息)或银行支票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十二、节余钢筋的处理1、本合同全部成型钢筋加工完毕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结算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规格、重量。钢筋节余量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钢筋节余量=钢筋原材料供应量-成型钢筋重量*(1+损耗系数)。

2、节余钢筋由甲方负责取回或由乙方安排运输,甲方支付装卸、运输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以节余钢筋抵扣合同价款,节余钢筋价款按节余钢筋量乘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计算。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图纸应提前10日与乙方协商,图纸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或接收成型钢筋产品,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保管费用,每迟延一日按该笔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终止或停止履行本合同,除向乙方足额支付已加工成型钢筋产品的合同价款外,应按未履行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成型钢筋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每迟延一日按未完成产品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产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钢筋毁损、灭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合理的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附件1: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及联系方式。

附件2:钢筋加工配送服务工作流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提成合同篇4

因此,现在实务当中,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将预计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当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也就是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小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做相反分录。合同完工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那么按照以上思维,这就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1)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不变或者说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差额不变的话,存货跌价准备是不是不用进行业务处理了?

(2)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比上期还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案例试析]根据以上两种推论,试举例深入剖析:

案例:假定某施工企业2006年中标某一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土建工程,承建一条二级公路。工程于2006年1月开工,预计2008年完工,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2006年年底累计发生合同费用30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2000万元。该项目于2008年12月完工。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所示:

第一种情形:总成本及总收入不变情形(或者说二者差额不变)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2006年建造合同各项内容计算过程为: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10000×(3000+12000×100%)-0=25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12000×(3000+12000×100%)-0=3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500(万元)

由于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1-3000+12000×100%)-0=1500(万元)

2006年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500

2007年假设合同费用仍为3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会计处理同上,总收入及总成本不变,存货跌价准备不冲减或者预提损失。

2008年会计处理为: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1000×(12000÷12000×100%)-5000=5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10000-12000)×100%-(-500-500)=-1000(万元)

注解:通常情况下,2008年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6000(万元),由于2008年合同完工,按《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要求存货跌价准备和主营业务成本冲转,因此2008实际确认当期合同费用=6000-1500=45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0

显然,以上就是一个涉及减值损失的建造合同业务处理过程,2006、2007、2008三年合计确认合同毛利=(-500)+(-500)+(-1000)=2000(万元),合同收入累计确认10000万元,合同费用105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1500万元,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一资产减值损失=-2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确认金额=利润表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

[提出问题]结合以上分析,仍有三个疑惑无法明晰:

(1)在2007年底,累计确认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累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5000-6000-1500=-2500(万元)。显然这是不符合该项目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为整个项目才亏损2000万元,到2007年底,怎么可以确认2500万元亏损呢?

(2)在2008年利润表上,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50004500=500(万元),而2008年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1000)万元,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毛利不一致;另外也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该项目为亏损项目,怎么可以报盈利500万元(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呢?明显客观上出现在不同时期操纵报表利润的状况。

(3)最后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相矛盾。按照准则计算的2008年应当确认当期合同费用=12000×100%-3000-3000=6000(万元),可是上面200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为4500万元。

[自我思考]为何会出现上述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在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

由于完工进度“与时俱进”,因此在2007年底,即使总收入总成本没有变化,我们假设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增加了0,在2007年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2000-10000)×(16000+12000×100%)-1500=-500(万元)

因此,2007年底应当补提(-5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而不是一成不变等到2008年合同完工把存货跌价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2007年底应作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或者,

借: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

而后,把计提(冲减)损失金额(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费用。

同理,在2008年底,也要计提(冲减)预计损失进入当期费用而不是和营业成本结转。2008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0-1000=-1000(万元),做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0

重新计算的表格如表2所示:

这是总收入和总成本不变情形下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形:在总成本增大总收入不变或者说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差额增大,是不是就一定要补提预计损失呢?不一定!

仍以上题为例,假如2007年总成本增加400万元,变为12400万元,总收入不变。

那么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提成合同篇5

2001~2008年北京输出技术实现跨越式增长。合同数由23921项增加到52742项,增长1.2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1.96%;成交额由191.01亿元增加到1027.22亿元,增长近4.4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7.17%(见图1)。

交易特点

1 技术服务仍然是技术合同的主要类型,技术开发增长较快。

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690.58亿元,比上年增长14.00%,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67.23%;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267.60亿元,增长32.11%,占26.05%,提高3.10个百分点;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40.58亿元,下降10.59%,占3.95%;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额28.45亿元,下降1.32%,占2.77%(见图2)。

2 技术领域仍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现代交通、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增长较快。

电子信息技术合同成交额395.34亿元,比上年增长24.31%,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38.49%,比上年提高了2.45个百分点;现代交通技术合同成交额157.73亿元,增长50.64%,占15.36%,提高3.49个百分点;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合同成交额139.88亿元,增长52.86%,占13.62%,提高3.25个百分点(见图3)。

3 技术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输出增长显著。

技术秘密合同成交额338.73亿元,比上年下降12.93%,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32.98%,比上年降低11.10个百分点;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59.64亿元,增长近2.3倍,占5.81%,提高3.74个百分点;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成交额144.61亿元,增长73.74%,占14.08%,提高4.65个百分点(见图4)。

4 输出技术主要应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能源的生产和合理利用等行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增长较快。

应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技术合同成交额269.61亿元,比上年增长56.27%,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6.25%,比上年提高6.70个百分点;应用于能源的生产和合理利用技术合同成交额190.20亿元,增长36.90%,占18.52%;应用于基础设施的发展技术合同成交额133.37亿元,增长62.58%,占12.98%,提高3.69个百分点(见图5)。

5 企业在技术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依然突出。

北京企业输出技术42018项,成交额973.96亿元,比上年增长15.97%,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94.82%,与上年基本持平。输出到企业技术39500项,成交额771.74亿元,增长9.79%,占75.13%,降低4.52个百分点(见图6、图7)。

6 技术流向为“三五二”格局,向外省市技术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

流向本市技术24989项,成交额304.94亿元,比上年增长15.42%,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9.69%;流向外省市技术26566项,成交额486.99亿元,增长19.53%,占47.41%,提高1.25个百分点;技术出口1187项,成交额235.28亿元,增长11.55%,占22.90%(见图8)。

7 流向环渤海地区技术增长显著,内蒙古吸纳北京技术居外省市首位。

输出到环渤海地区技术7786项,成交额241.19亿元,比上年增长40.83%,占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23.48%,比上年提高4.08个百分点,占北京输出到外省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为33.12%,提高3.53个百分点。其中,内蒙古吸纳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73.44亿元,增长近3倍,由上年的第六位升至第一位,河北、辽宁、山西、山东紧随其后,位居二至五位,天津位居第七位(见图9)。

提成合同篇6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

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合同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

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提成合同篇7

签字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了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量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字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条的规定返销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美元(大写:××××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美元;

B.设计费××美元;

C.技术资料费××美元;

D.人员培训费××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5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6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的入门费为×××美元(大写:×××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3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3.4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3.5 查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提成合同篇8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90-02

一、关于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的各种分歧

(一)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签发提单时,承运人显然知道预借倒签提单是被法律所禁止且将会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而应托运人的请求与之共同欺骗提单持有人,达到掩盖迟延交货的事实,使得单证表面相符、银行结汇的目的。第二,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产生了损害事实。预借或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提单上的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记载的相符,致收货方丧失了对货款的所有权。预借倒签提单还会对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造成损害。第三,侵害事实与主观过错间具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对船舶不能预期到达没有责任.除非船舶不适航、不合理绕航或者提单约定有船舶到达时间。但是从其他角度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主观过错致使提单上的日期与信用证上的相同,使得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丧失了货款的所有权。

(二)预借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所以当提单转让给提单持有人时,理论上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处在相同的地位,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第二,预借或倒签提单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而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在提单上记载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承运人很明显违反了这一义务。中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事实上就是法律专门为承运人设定的合同义务,签发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的履约行为,“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所以,预借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第三,预借倒签提单中的当事人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除了FOB之外,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比较特殊,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当提单从托运人手里转移,转让到第三者提单持有人手中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转移。并且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享有与托运人一样的权利义务,所以也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三)预借倒签提单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该种观点认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应当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笔者认为预借倒签提单本质上是违约行为

1.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因为预借倒签提单而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在预借、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隐瞒了重大事实,它所证明的合同应无效。如提单因承运人预借、倒签的行为而无效,那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应当无效!无效的合同对原来的各当事人无约束力,也就是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直接联系,那么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方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这样看来,提单持有人只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再者,如果提单无效,提单持有人何以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也就是说,提单持有人并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实际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持有人也就无从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并且,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诉权利益,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此两种提单无效。既然提单并不当然无效,它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也就存在着合同关系。

2.不能生搬硬套侵权行为的特征。不少论著认为预借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因为预借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以及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事实上违约行为也符合以上要件,并且如果因为某个行为侵犯了某样权利就理所应当的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样的观点显然也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笔者认为,倒签、预借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装船而签发的,是对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违反了提单的默示条款即装船后签发提单的义务。承运人预借倒签提单使得提单持有人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及拒付货款的权利,这应当理解为承运人违约行为(违反默示义务)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而不是对这些权利的直接侵害。并且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并不包括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而预借倒提单这一行为损害的是提单持有人的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拒付货款和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有本质的区别。违约行为的违法性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违反的是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后者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提单法律关系中,提单的性质决定了预借倒签提单是违约行为。提单立法确定了船货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除非承运人增加其责任,否则有关立法条文将自动并人提单,成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然而,并入条款一般性规定具体化到特定的提单,其效力、性质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他提单条款性质并无二致,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就像瑕疵担保责任,“只有在货物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已构成合同的一项默示条款,违反这些义务构成违约而非侵权。

4.当民法一般性规定与特别法规定有所不同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从民法原理上来讲,预借倒签提单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具体到海上运输当中。情况有所不同。自从海上贸易开始,为了保护不属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即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赋予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一样的地位。同时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所以撇开运输合同关系去谈侵权,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提单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这并非正式的关于预借倒签提单案件纠纷的司法解释,但是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最高院有关提单纠纷案件的立法倾向。

综上所述,尽管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特征,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观念,违约是其主要特征,因此笔者将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定性为违约。

二、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预借倒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提成合同篇9

2008年10月,中国某大型出口企业向美国某世界500强企业出口了20吨二钼酸铵,总价值为852068.87美元,支付方式为OA90天,贸易术语为DDU。2009年3月,中方企业因美方企业拒绝提货付款,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通报可损。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中方企业曾于2008年10月、11月分两次向美方发货,货物质、量完全相同,其中11月的货物已被美方提走并付款,涉案货物是10月发出的货物。当时二钼酸铵的国际市价急剧下滑,11月货物总价较10月货物的总价低了8万多美元,结付额仅为732024.14美元。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委托美国渠道展开调查,后者随即与涉案美方企业取得联系。美方企业称本案项下货物乃由中方企业擅自出运,事前并未得到美方订单确认,因此美方拒绝承担相应的提货付款义务。

中方企业否认“擅自出运”的说法,并提供美方企业发出的电子订单作为凭证。美方回应:承认曾就10月出运的货物下过订单,但否认对11月出运的货物下过订单;至于提走11月出运的货物,乃因两批货物同质同量,出现提货失误;作为和解,美方愿意接受渠道方提出的斡旋方案,就已结款项向中方企业支付两批货物的差价8万美元,以作补偿,但不再提取10月出运的货物。

中方企业坚决否认美方关于误提货物的说法,并拒绝接受美方提出的和解方案,要求后者支付首批货物的全额货款。但同时,中方始终未能证明美方曾就11月出运货物发出订单。美方坚持不承担首批货物的提货付款责任,并拿出双方之前的往来函电,证明中方“在明知美方不需要货物的情况下,仍在11月继续发运货物,并在知道美方误提11月出运货物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中方将美方拒提的货物转卖他人,损失约60万美元。

是非判定

双方的分歧在于:美方提货付款的行为,是对10月出运货物构成提货,还是对11月出运货物构成实际履行?

对此,中方认为:就10月发货而言,中方乃是依照双方框架协议的约定、美方的发货计划以及美方的具体订单行事,后者对该批货物负有无可争议的收货付款义务;就11月发货而言,虽然美方未下订单,但其提走货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不能视为对10月货物的误提。

美方则认为:双方的框架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并非采购合同,美方向中方提供发运计划,并逐次按需下达具体订单。但美方不承诺购买中方的超计划发运,并有权退回订单之外的存货。因11月货物为中方单方面发出,美方无须履行合同义务;提走11月所发货物,只构成对10月所发货物的提货,美方愿弥补其间的差价。

从法律的角度看,解决双方的分歧只需确定两点:中方11月出运货物是否存在合同依据;货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或未特定化特征。

先说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书、订单、往来函电等都可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应由要约和承诺构成,其中承诺既可由口头或书面方式构成,也可由行为构成,但缄默或不作为不能构成承诺。合同必须在承诺生效时方能成立。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与美方提供的发运计划都不构成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美方采购以具体订单为准。也就是说,仅凭框架协议和出运计划,买卖双方无法对具体出运事宜形成有效的要约和承诺,也无法形成有效合同。仅当美方向中方发出具体订单时,美方行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仅当中方通知仓库同意美方提货时,中方行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同时满足上述两条件,双方对于某批具体货物的买卖合同方才成立。由于中方无法提供美方针对11月货物的订单,且双方框架协议约定,货物到港后储存在指定的第三方仓库中,由美方根据自身需求安排提货及付款事宜,因此美方已提货物的行为不被视为对11月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

再说货物的可替代性和未特定化。所谓特定化,是指合同方在履行国际货物合同的过程中,将货物划拨至具体的合同项下,从而在货物与特定合同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以固定合同的标的物。合同双方可以如下方式将货物特定化:在货物上加标记,出具装运单据,向买方发出通知、样品或图片等。就未特定化的货物而言,若为种类物,则具有可替代性,卖方交付任何一批同类货物均可构成对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中方出运的两批货物同质同量,且外观完全相同,属种类物。这些货物储存于同一仓库中,且中方在美方提货前未以任何方式将货物特定化,因此美方有权提出如下主张:美方提走任何一批货物,都构成对其待履行订单的顺次履行,而不特定地构成对后一订单的实际履行。可见,美方已提货物的做法是误提也好,故意也罢,都构成了对10月所发货物订单的履行。

小忍可乱大谋

提成合同篇10

受托方(乙方):上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上海市

有效期限:××××年×月××日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上海××里改造项目管网综合规划及前期综合管网现状调查研究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如下:

1、咨询内容:(1)委托地块规划红线内外综合管网现状的前期调查研究及其成果。(2)参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完成委托地块管网综合规划及其成果。

2、咨询要求:(1)综合管网现状的前期调研成果包括各类地下管线、管道的平面相对位置,管径、目前使用状态,切断位置等。(2)管网综合规划成果充分考虑技术要求、安全、经济等因素,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成果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相对位置、主要设施用地、管径、典型断面布置等。

3、咨询方式: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分析,针对规划地块特点及周边环境,提出基础设施配套规划。

二、乙方应当按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技术咨询工作并提交成果。其中:(1)综合管网现状的前期调研成果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内完成。(2)平面布局完成后一周内完成管网综合规划图。

三、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本项目所在地块最新实测数字化地形图;

(2)本项目所在土地使用规划电子文件;

(3)本项目相关现状地下基础设施调查资料。

2、对乙方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如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应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关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绝提供,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二次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按照本合同要求提交前期研究成果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万元;

(2)按照本合同要求提交最终管网综合规划成果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万元。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本合同技术咨询报酬中包括技术咨询费、人工费、交通费、调查费等因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而并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人员。

3、保密期限: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信息时止,在此期间无论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都应无条件的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一方在对方未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如果一方仅披露部分内容,对未披露的部分另一方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六、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双方确定,按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提供成果蓝图六套并提交电子版的最终工作成果。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甲方指定的专家评审。

八、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同期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七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金,按报酬总额的10%支付甲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其他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万元的违约金。

5、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解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违约责任。

6、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双方确定: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十一、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指派的项目联系人无权作出任何承诺、确认,无权减少本合同项下的乙方义务或甲方权利,无权增加乙方权利、费用或甲方义务,任何承诺、确认等均须以甲方加盖公章的方式确认。

十二、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全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三、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四、乙方不得以与其他机构合作等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提成合同篇11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1.2 “出让方”-是指×××国×××市××××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省××市,名叫××××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5.2 出让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5.1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注:由于专利资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出让方在签约时提交。)

5.3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5.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侵权和保证

6.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6.2 出让方保证本合同中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执行期间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专利提前失效时,出让方应将专利失效后受让方支付的费用偿还给受让方,并按××%的年息加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偿付给受让方。

6.3 在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应按照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6.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出让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七条 税费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8.3 仲裁裁决是终局决定,以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9.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如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取消合同,一理本合同被取消,受让方应将第5.2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退还给出让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9.4 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仍然有效时,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如需继续使用,则应与出让方续签合同,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也随之失效时,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此专利而不需要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9.5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应继续履行各自的责任。

9.6 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九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2份。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受让方:××××公司

地 址:××国××市××街道

电 传:××××

传 真:××××

b.出让方:××××公司

地 址:××国××市××街道

电 传:××××

提成合同篇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湖畔名居(暂定名)项目进行广告设计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广告设计合同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建设的××湖畔名居(暂定名)项目进行广告设计服务,负责该项目的广告策划、创意、平面设计等事宜。

第二条 广告设计合同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2、本合同所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经协商同意,双方可就续签合同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合同书。否则,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3、如甲方因销售周期调整、节假日、或本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出现停建、缓建等其它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服务或解除合同。暂停服务的期间乙方一切工作暂停,甲方不需支付本期间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如甲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已履行的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月费用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赔偿等。以上情况,甲方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广告设计合同服务内容

1、项目广告策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案名、LOGO、主题广告语,以及广告定位、广告策略及创意构想、传播与媒介策略、推广总体策划思路、推广主题、公关活动策略及广告文案策划和具体广告实施方案);

2、沿海品牌推广策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推广过程中的公司品牌整合及活动策划);

3、示范区整体包装方案(销售中心、景观环境及停车、样板房、商业街);

4、项目广告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纸广告、户外广告、杂志广告、电视标版广告创意、项目营销资料如楼书、折页、海报、DM、户型单张、网站表现等的设计及其它应用系统设计);

5、项目VI及形象包装策划(包括但不限于工地现场包装、销售中心包装、看楼通道包装、导示系统、外展包装、展览设计的创意、活动包装的策略制定及其设计);

6、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样板区开放、开盘、展览、入伙、外展及阶段性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建议、大型公关推广活动策划活动及推行等)。

第四条 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1、服务费: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万元整(¥××万元), 即每月服务费为×万元。

该价款包括策划、设计、创意、编制、监控、建议、人工、材料、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税费、利润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并经甲方确认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支付方式:

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万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采用每季度结算方式。乙方按本作进度表、工作计划及甲方工作单完成每季度全部工作后,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于下季度第一月的15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 广告运作规则

1、本合同签约后该项目即进入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具体操作阶段。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须向甲方提供总体推广策划案及创意框架思路报告及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并严格制定每一个分项的实施过程,甲方在收到前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给予反馈意见。

如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意见在15个日历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总体推广策划方案及创意框架思路、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意见或逾期未提交经修改的前述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无需为此支付费用。

经甲方确认后,前述文件即作为本合同附件予以履行。甲方的确认、修改意见等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乙方应将经甲方确认的总体推广策划方案及创意框架思路、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严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并按照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前述文件、进度计划及甲方下发的工作任务单、甲方调整后的计划等分步实施,各项工作完成的日期以乙方提交该工作服务成果的书面报告之日为实际完成之日。

3、为配合市场变化,甲方可随时提出修改调整总体策划方案、创意框架思路方案、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乙方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服从,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修改好的总体策划方案、创意框架思路方案、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甲方无需对该调整增加费用。

4、乙方应就该项目整合推广成立××湖畔名居(暂定名)项目小组,该项目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深策略师、资深策划师、资深文案、平面设计总监、设计指导、立体空间设计指导;另外,乙方必须成立本项目的专案小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提供提供项目小组及专案小组人员名单,并经甲方认可,如乙方要调整该项目小组或专案小组人员,需提前5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甲方有权对该项目小组及专案小组人员的工作表现或业务水平提出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更换。甲方认可或更换意见,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的专案小组人员,应充分配合项目良性进展,与甲方实行周例会制度,由乙方负责招集,双方共同确定整周的工作,有序安排进度。若需临时增加例会,甲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每会由乙方专人于会后3日内将记录整理的会议纪要交于甲方备忘,须加盖乙方公章。

6、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召开双方高层工作会议,乙方须提交广告效果评估报告,检讨广告效果,以指导和调整项目推广的广告策略,乙方应按时于每月的1日提交月度、每季度的1日提交上一季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1日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为配合市场变化,甲方可随时提出修改调整工作计划,乙方在接到甲方调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完毕的工作计划;当甲方有重大活动及综合会议时要求乙方人员参加,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脱。

7、乙方负责人在开盘期前二个月及开盘期当月这三个月内,应有10天/月的时间在甲方指定现场办公,项目开盘后乙方必须有负责人驻场。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现指定××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整个服务项目的安排、执行和与甲方的沟通、联络。该负责人向甲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9、甲方现指定×××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整个服务项目的安排、执行和与乙方的沟通、联络。该负责人无权向乙方做出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无权减少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或甲方权利,无权增加乙方权利、费用或甲方义务,任何承诺、确认等均须以甲方加盖公章的方式确认。

10、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总体营销预算计划,编制相应的广告及活动推广成本预算及进行费用监控,并经甲方确认。

第六条 限制

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不得再接受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同地段的其他公司房地产项目之任何广告推广业务。

第七条 服务成果形式和要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内容均须以文字、图纸、图片或其它形式的载体体现,各服务成果具体载体均应当为至少提供书面文本二套及电子文档一套;

2、乙方应对其向甲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进行充分的说明,达到甲方工作人员可以充分理解。如甲方工作人员有提出异议,乙方应当负责给予充分解释。

3、乙方应当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交服务月报,其中应当包括当月计划、当月已完成的项目、计划履行情况、下月计划以及对已履行情况的分析、建议。

4、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均须经甲方签字同意。如甲方对其内容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意见限期修改,直至满足甲方要求。对于紧急事项,甲方可通过电话、传真通知确认,并在确认后24小时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书面确认。经甲方确认工作成果,乙方对其文件承担责任,不得更改。

5、其他要求

(1)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各种策划、创意、设计、报告等文件,均应加盖乙方公章及设计人员、起草人员以及审定人员的名称,并应当通过直接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甲方,甲方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的送达。

(2)以上文字、图片、载体均为设计图纸及样稿,该设计图纸应当清楚明晰,并注明其适用使用的媒体,其相应的电子版本可以直接被广告公司、媒体或印刷企业等用于制作菲林(底片)。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甲方所持有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所需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于15日内提供。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所有乙方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进行修改、调整完毕,直至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定稿;若乙方修改或调整三次后仍未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双方按已履行的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月费用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赔偿等。

3、甲方应及时在双方商定的工作时间内审定乙方每一步的策划、设计方案,并监督乙方设计工作的进度、质量等,指导乙方工作,并最终签字定稿;若乙方原因使设计工作的进度、质量受到影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未在规定或商定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审定的,并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工作成果的认可。

4、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计划发布报纸(包括出现错版、错时、错稿等情况),由此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当月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追偿;如属乙方原因造成对甲方项目的负面报道达3家媒体以上转载、或引发2户以上购房者诉讼或投诉等事故的,甲方除按上述方式处理外,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在媒体规定最后送稿时限并预留乙方修改时间前提下,有权利随时要求对稿件进行修改。但若签字定稿后,甲方再次提出修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稿输出胶片以后,若甲方再次提出修改要求,乙方根据修改稿重出胶片所发生的费用,并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

7、在乙方按甲方确认的进度和计划完成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且经甲方认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8、乙方依据本协议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策划、创意、设计等工作成果,一经由甲方审核、确认并采用,其使用权、着作权(版权)、载体所有权等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用于广告发布、对外宣传以及再转让等,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9、如有不可控的意外情况发生,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暂停当月的广告推广活动,而不需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等业务,所有广告需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发布或实施;在推广活动中乙方应为甲方的相关资料保密,如因乙方因素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甲方持有的相关资料,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乙方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如果出现重要文件泄漏或丢失,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提供报纸打样稿给甲方确认颜色偏差,若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从而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相应的损失。

3、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合同内所有服务内容都要经过甲方签字认可。

4、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的作品,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若因特殊原因需修改,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甲方原因延误时间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作单项或全部转让或另行委托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若因乙方因素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各种策划、创意、设计成果均由乙方独立创作完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策划、创意、设计、方案等服务和作品的内容,包括所使用的图片、标志、用语、音乐、肖像、表现形式等均合法取得,保证有权使用并可用于甲方项目的使用和广告发布,乙方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有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费用和行政处罚。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如甲方为继续使用而支付使用费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用于对外宣传的文案及图片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之要求,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所有创作物料(即包括印刷胶片及打样、报纸及其他媒体的输出内容以及项目图片设计稿、画稿、制版、输出MO、胶片及CD等)交回甲方。

9、乙方应对其策划创意、活动等的内容负责,保证其合法性,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侵权等行为,责任及赔偿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

10、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改动甲方提供的文字资料及相关图纸,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对于每一项设计,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至少提供二套不同设计(包括方案、说明和草图),各项设计应当明确其制作所需的材质、颜色等具体要求。由甲方选择或提出意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意见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毕,经甲方确认设计后出具图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本合同的签订及合同中所确定的各服务项目,并不视为由乙方独家服务,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服务项目委托其他人,甲方亦有权通知乙方而减少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相应减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期内,若乙方的工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的,累计或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之要求及期限或甲方调整后的期限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包括乙方未按甲方或合同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甲方所需之稿件、电子文件、胶片、BETA带等创作成品的,或相关方案、策划、平面设计等或其他迟延提供服务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1日,甲方有权按违约当月服务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赔偿金,并承担因乙方迟延交付工作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达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此之外,如乙方所服务内容非因甲方原因发生三次以上迟延交付情况,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发生五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好归还甲方提供之文件材料,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500元。

5、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又接受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同地段的其他公司房地产项目之广告推广业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6、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害甲方商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或履行,而期满仍未改正或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等款项,如不足赔偿甲方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0、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可随时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已履行的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月费用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赔偿等。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服务内容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向乙方支付而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违约当月服务费总额的2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须用书面形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

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书予乙方,可发送致如下地址:

地址:××× 邮编:×××

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书予甲方,可发送致如下地址: 地址:××× 邮编:×××

2、双方约定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通知书,寄出48小时后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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