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23: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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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兴检公刑诉[**]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我是×××,2013年6月11日早上9点左右,我(农历五月初四)在贵公司灵宝市阳平镇×××干活,洞里天板发生塌方事故,我被压塌方下,严重受伤。事情发生后,我被送往灵宝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供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气压缩骨折、左侧外廓骨折、颜面部皮肤裂伤。随后,贵公司为我进行了治疗,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在此我表示感谢。发生这样事情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给我身体上、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我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一家人生活靠我来维持,受伤后,我没有收入来源,现在生活陷入困境。事故发生了,双方都是受害者,非常不容易,关于赔偿一事我向贵公司领导提出申请,热切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我先把赔偿意见说一下,根据法律规定,我受伤为工伤,贵公司应该赔偿289069.05元。
一、为什么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计算?这是法律规定的。
(一)事实依据:×××在干活的过程中,因为塌方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在贵公司矿山干活时因事故受伤,其受伤为工伤。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二、构成八级伤残的依据?
(一)事实依据:病历诊断证明: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11跟肋骨骨折)、腰椎气压缩骨折、左侧外廓骨折、颜面部皮肤裂伤
(二)法律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在八级伤残中描述:“脊椎压缩骨折”“双侧多处肋骨骨折。”对照以后,最少构成8级伤残。
三、为什么贵公司要给我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赔偿金额:贵公司应当赔偿289069.05元,总共6项,包括治疗费(分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期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
(一)治疗费用: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后期治疗费用
(1)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单位已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在此不再主张。
(2)出院以后:后期医疗费用50000元,包括后期治疗费用,药品、二次手术去内固定、住院费用等估算(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咨询结果)。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11=5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87÷12×26=85338.5元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387÷12×10=32822.5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制定的《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为25.37万人,平均工资为39387元。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12×5000=600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生活护理费5908.05元:按照最低的标准(按30%计算)。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计算6个月39387÷12×30%×6=5908.05元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些是在押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是监狱和劳改执行机关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最后,按照上述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我们可作如下理解:
1.只有监狱等执行机关依法向人法院提出对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之后,才能生效。人民法院也只能在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执行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理由、事实和具体意见,要求依法对那些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法律效力,也是法院作出裁定的事实与文字依据。
2.这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等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劳政策。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依法准确地制作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时地得到减刑或假释,可以使他们看到前途光明,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增强改造信心,调动劳动积极性,加速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的进程。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或者“假释”,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包括两项内容: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准确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的前提和依据。根据《管教工作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
叙述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不要用制作者的感情或主观愿望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用鉴定性语言代替具体事实的叙述。
在叙述假释罪犯的悔改或立功表现时,应全面叙述他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全部表现情况,使“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构成假释的基本要件重点突出。还要说明假释罪犯已服刑的期限和所剩的减刑,为人民法院提供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提供根据。
2.减刑、假释的理由和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假释)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根据就是法律依据,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何条何款,供报人民法院裁定用的。报请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刑种不同,援引的条款也不同:对死缓犯提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或假释,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样,提请假释意见书的主送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
三、注意事项
实事求是。可供减刑或假释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认真查证核实的,不能偏听偏信,不能道听途说,不能凭空想像,更不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做到事实清楚、准确、真实、具体,证据充分,并在罪犯档案中有据可查。
叙述集中。主要集中叙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与此无关的内容,一概不写。
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有过一次或几次减刑等情况,应在罪犯的基本情况一栏内逐一写明,便于人民法院在审核裁定这次减刑或者假释时正确计算剩余的刑期。
文字简洁,态度正确。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叙述要清楚明白,文字要简洁,态度要明确。按照法定条件,罪犯是立功还是悔改,是提请减刑还是提前假释,要写得清楚明白。
【范文一】
*省*监狱
提请减刑意见书
(19*)*监减字第*号
罪犯陈*,男,现年26岁,汉族,*省*县人,因奸罪、抢劫罪,经*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19日以(1992)*法刑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年1月3日送*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经过反复教育,对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正确的认识,曾多次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平时的改造中,该犯能服从管教,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维护监内秩序,勇于同违反监规的罪犯作斗争。*年8月7日午休时,同监犯张*与崔*因赌博发生殴斗,双方动用了木棍、砖头等凶器。该犯见状,立即上前劝阻,最终制止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为此,该犯的面部、背部被木棍、砖头打伤多处。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从*年以来,文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连年被评为监狱的优秀学员。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同时在技术上主动刻苦努力,现已成为车间m2120线上的操作能手。*年7月,该犯与另一名犯人一起,主动承担了1500只7205外圈的生产任务。为了按时向用户交货,该犯不顾炎热和蚊虫叮咬,每天坚持操作12个小时以上,结果比原计划提前7天完成了生产任务。在*年的双增双节活动中,该犯不怕麻烦,以旧代新,全年共利用废旧砂轮451块,为车间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了努力。该犯在*年和*年度,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和积极分子。双百分考核名列车间第二。
综上所述,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觉维护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监狱(公章)
1997年12月5日
附:罪犯陈*的改造档案共3卷302页。
【范文二】
*省*劳改队
提请假释建议书
(19*)*劳字第*号
罪犯赵*,男,现年34岁,汉族,*县*乡人,因流氓诈骗罪经*法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九*年*月*日送*劳改支队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初期,对罪恶认识不足,认为量刑过重,缺乏改造决心,后经教育改造,使其逐步端正了改造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人民政府将我判刑改造,完全是我罪有应得,也是对我的及时挽救”。在改造期间,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政治学习讨论中,能联系思想实际,积极发言。文化技术学习刻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19*年被评为学习积极分子。该犯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制止。罪犯孙*和罪犯李*有矛盾,一天,孙犯装了一大包铁屑,准备回监室殴打李犯,赵犯发现后及时向值班干警做汇报,值班干警当场从孙犯身上搜出了铁屑,消除了隐患,避免了一次打架斗殴事件。
在生产劳动中,赵犯能服从分配,积极肯干,虽然腿脚有病,行走不便,仍能坚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年该犯被调任运输工作,能急生产所急,从未耽误过车间的生产需要,能谨慎驾驶,爱护车辆,注意安全,在开拖拉机期间未出任何事故。*年*月*日下午一点左右,该犯和犯人姚*开着拖拉机在热处理车间送部件,正办理加工手续时,忽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该犯闻声后,迅速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泡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大,眼看火苗就要窜上机车,该犯急中生智,大声召唤其他犯人关闭电源,又立即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这时大火已蔓延到房顶,十分紧急。该犯不顾个人危险,冒着浓烟,冲进厂房,和其他犯人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外,用灭火器械将大火扑灭。在救火中,该犯表现突出,为此受到本支队的记功奖励。该犯因流氓、诈骗罪被判刑八年,已服刑六年零六个月,所剩残刑一年又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靠拢政府,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完成生产任务,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律师业务文书.
法律意见书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为单项和综合性两种.法律意见书可以促成有关方面改为原来对某一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促成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律意见书又称为司法建议书,它的适用范围较广.法律意见书是想改变对方原来的判断和态度,所以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驳论性.法律意见书有较强的专业性,它反映了律师的独立见解,并不一味迎合委托人的意见,只依据法律和事实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目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具有认定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这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个非诉讼事件或行为,运用法律,政策作出具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的认定的意见书.
(二)具有建议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这是指律师建议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意见书.常见的有三种:
1.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作出的书面答复;
2.律师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案件,向案件受理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意见;
3.对已经处理或判决的行政案件或诉讼案件,认为不当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院等部门提建议纠正的意见.
(三)具有性质的法律意见书
此类法律意见书主要出现在二审和申诉过程中.对案件或案件中的某一具体问题不便以词或辩护词的形式陈述时,便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表达律师意见.
制作法律意见书,要依据政策和法律,对事件的全部内容和所建议的问题,要进行全面,准确,中肯的分析和阐述,不受任何人和任何外界的影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态度要客观冷静,要严肃认真反复推敲,严密分析,论点要明确,针对性应强,说理要透彻,用语应坚决而恳切.
【文书样式】
法律意见书
()字第号
公司:
本律师是的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参与贵公司与该厂的处理活动.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希望贵公司予以采纳: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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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讼累,本律师请贵公司
今后仍可继续合作,以上意见,请贵公司慎重考虑.三个月后,若贵公司,本律师将该厂向人民法院.
此致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较广,格式不完全统一.
一,首部
1.标题,写文书名称,即"法律意见书".
2.编号,写"()第号",如"(2001)正法民字第201号".编号是为了便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二,正文
1.首先写明意见书呈送单位,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受书人单位的情况以及它与制作人的关系.
2.意见或建议的事项.
3.意见或建议的事实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