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干部考察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2-05-18 13:03:52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1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发布,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表现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调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3

1.各公办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4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5

写实性是对干部考察材料的本质要求。作为组织部门了解、选拔和培养干部的一把“尺子”、一面“镜子”,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符合实际。撰写人在对干部作出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素质能力,做到既要有观点,又要有事实,绝对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对暂时还拿不准的观点或材料,宁可舍弃,也不要勉强凑合。这既是组工干部党性强不强、职业道德好不好的表现,又是干部考察材料的生命线。比如,我们在评价考察对象“勤奋好学,勇于实践,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时,通过例举干部在党的理论学习实践中的三个把握:“一是把握参与中心学习组活动的时机学习;二是把握业余时间积极拓宽知识面;三是把握基层工作实践强化业务管理能力”等客观真实的事例加以印证,做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全面性——重点突出,全面具体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6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规范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基础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基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机制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只是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要真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责任追究的科学选人用人体系。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7

作为具体负责干部考察工作的组织部门,要认真组织考察人员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充分认识提高干部考察材料质量的重要性,努力使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组织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把考察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考察的每个环节和每个考察参与者身上。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既能有效的避免用人失误,又能提高干部考察水平,也能促进干部考察材料写作质量的提高。对在干部考察中认真负责、识人准确、撰写材料质量较高的同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业务能力较弱、是非判断不清、考察不准或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的,要及时取消其考察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而导致考察失实,甚至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和考察组负责人的责任。组织部门也可以通过考试,在考察队伍中试行发放考察资格证书,增强考察者的压力和责任感,促使考察者严明考察工作纪律,努力钻研考察业务,提高知人识人能力和考察材料写作质量,不断促进干部考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认真组织谈话,为写好干部考察材料备足“原料”

要为写好干部考察材料备足“原料”,考察者在考察中还要注意提高谈话质量。干部考察中的谈话,是干部考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谈话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考察材料撰写的质量。首先,要精心准备,做好考察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谈话准备从哪几个方面着手,要拟好初步谈话提纲,而不能想到什么就问什么,没有针对性。其次,要讲究谈话艺术,注意考察谈话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考察者采用的是漫谈法,对被谈话对象说明一下考察的目的,让其围绕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展开。如果不能从中了解有关信息,就可采用提问法,即简单地提出问题,让对方回答,这种方法比较具有针对性。还可采用征询意见法,即就某些问题征求对方意见。要使谈话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谈话中,不管对领导者还是一般群众,考察者一定要谦虚谨慎,不可摆架子。这样,就能使谈话对象能放开手脚,与谈话对象拉近距离,提高谈话效果。在谈话过程中,考察者一定要耐心地听,认真地记。有的谈话者很健谈,谈起来滔滔不绝,这就要求谈话者要适当地引导,尽快获取较多的有效信息。

三、写实写准写好,把考察材料写出特色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8

党员干部考察材料写作要点把握

考察材料是干部考察工作最终完成的重要一环,是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考察材料能否勾画出干部本人的真实面貌,体现出每个干部的性格特征,也就是文学创作中常说的“这一个”,是关系到能否选准、用好干部的大问题,应引起我们干部考察部门的高度重视。框架基本一致。一般是,第一段反映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表现,第二段、第三段反映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熟悉哪方面工作、工作实绩、事业心责任感等,最后一段是干部的“不足之处”。在最后一段之前还_惯于专设一段,东一句、西一句、拉拉杂杂地填补几句“为人正派,团结同志,有口头表达能力,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等比较抽象的内容。语言基本一致。如要说某干部组织协调能力强,例子不是“能团结一班人,善于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就是“能坚持民主集中制,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几大班子比较协调”。说某人作风深入,不是说其下“工厂”,就是到“农村”,要不就是“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反映干部的不足,也总是翻来覆去那么几句话:“批评人有时注意方式方法不够”、“有时急一些”、“有时处理问题过于谨慎、魄力小一点”等等。至于被考察者到底有哪些特点,到底在哪些方面与他人不一样,则看不出。有时考察任务急,要求快去快回,使考察工作蜻蜓点水,走过场。由于考察没深度,只好凭大体印象、既有“经验框框”凑资料,缺什么补什么,拼来拼去,交差的只能是一份内容“完整”的“大路货”。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导致考察材料在写法上公式化、雷同化。主观上,一方面,每一时期组织系统都以会议、发文等方式对任免材料(包括考察材料)提出统一、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框框写,八九不离十,好通过。另一方面,有时考察人员有顾虑,对问题不敢写,或担心写多了难交代。客观上,一方面,各地都围绕中央部署而工作,也就是说,各地的中心工作都一致,考察材料大方面的素材也一致。另一方面,无论领导干部个人条件怎样,不管其在什么岗位、什么地方工作,对他们选拔、任用、管理的原则都是相同的,考察材料要围绕被考察者的“德才”情况而展开,要按照“四化”方针的要求来反映。因此,如果考察者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在体现干部个性方面没有充分占有资料,写出的考察材料自然难与他人有别。写好考察材料,首先要把功夫下在提高考察质量上。要认真选好谈话对象。谈话对象的选定,除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选一些情况熟、作风正、认识水平高、表达能力强的同志,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外,还应注意谈话对象的广泛性,以充分听取意见。考察前,应先对被考察者的现实表现、工作基础、各方面人际关系、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纪检审计部门的反映、新闻舆论正反两方面的报道等作些了解,拟定考察重点。考察时,可设专人,建立热线联系电话,接待各方来访,不能赶进度,图省事。对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应作了解,搞不清楚的应请有关党委(组)核实,不能得过且过。对谈话对象应循循善诱,正确引导,使他们既放下包袱,又不感情用事;既谈工作情况,也谈被考察对象在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的特点。在深入考察的基础上,要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被考察对象。评价干部应坚持两点论,注意区分表象实象、真象假象。有些表象,可能反映复杂、隐秘的情况。如通过深入、细致地了解被考察者是实事求是,还是虚报浮夸;在困难面前,是积极进取,还是怨天尤人;在不正之风面前,是大胆抵制,还是讲关系、看来头、曲意迎合;在选人用人上,是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等,可以从中进一步掌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有些真象,可能被假象掩盖着。如有的干部看似头脑清醒,有思路,实际是上巧舌如簧,唱功足,做功差;有的干部看似有开拓进取精神,实际上是沽名钓誉,雷声大,雨点小;有的干部执行上级指示看似态度坚决,实际上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干部看似群众基础好,实际上是“怕”字当头、多栽花、少摘刺,遇着问题绕着走。有些缺点,可能与优点是伴生的;有些不足,可能与客观情况相关联,等等。应透过扑朔迷离的表象、假象,联系被考察者的工作岗位、性格特点、成长过程等,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既不能凭一时一事下结论,也不能一好百好,一俊遮百丑;既不能用“高大全”的眼光寻找干部的不足,也不能对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一时看不透、看不准的事,不要急于下结论。可扩大谈话范围,进行专项调查,深入分析论证,认真听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综合评价,必要时也可听听其他地方、部门领导同志的意见,直至搞清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是多数人的意见,哪是干部的主流和本质。我们知道,领导干部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别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上,展现了多彩的聪明才智,创造了不同的业绩。他们丰富的社会实践和鲜明个性,为我们写出形神各异的考察材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考察材料应根据考察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炼出人物的德才表现和性格。同时找出最能体现这些特征的思想、行动、言论、轶事及数字,并运用有特色的语言,以性格反映德才,将性格融于德才表现之中。对能展现人物个性、性格的情况可以多着笔墨,对共性的内容,或不是很突出的情况,可以不写。“不足之处”应当写实,对难以概括的问题,应以事例说明。还应抛弃八股文的文风。只要考察材料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察人的真实情况,就不必拘泥于某一固定格式,也不必拼凑字数。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9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林场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场党组、管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经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林场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场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组、管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组、管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林场中层干部、所在股室所有成员。

(3)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党组、管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由党组、管委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党组、管委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组、管委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组、管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组、管委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组、管委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党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组、管委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四、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组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10

2、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领导班子的名称;预告单位和考察组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接待群众来访的地址等。预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内部公告等方式进行,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3、召开领导干部会议进行述职、测评和民主推荐。

(1)参加领导干部会议人员: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2)述职。县(市、区)四家班子及其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领导干部大会上述职(部分同志也可书面述职)。此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

(3)民主测评。参加大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表当场填写,由考察组收回;民主评议表会后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指定的意见箱,意见箱由考察组负责封启。

(4)民主推荐。参加大会人员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同时进行优秀年轻干部(正处级人选和副处级人选)推荐。

4、确定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5、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拟提拔考察人选确定后,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6、考察。

(1)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

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公、检、法正职进行考察,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参加领导干部大会的人员。谈话人数遵照换届有关文件规定。谈话内容:对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意见、对班子配备的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及进退流转的意见。

(2)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

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分两步实施:

①面上个别谈话。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县(市、区)四家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是否推荐、能否提拔、使用方向等。

②在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提前1个工作日在拟提拔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预告。谈话范围: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要找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个别谈话范围是: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谈话人数不少于40人。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情况、是否赞成提拔使用等。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组同时还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①查阅资料。查阅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等。

②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③审计。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④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⑤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察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县(市、区)党委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⑥民意调查。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同进行。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根据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质确定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直属各部门(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包括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⑦家访了解。有选择地对拟提拔对象人选进行家访,了解家庭情况、邻里关系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等。

⑧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谈可以就某一问题要求考察对象谈谈看法,或就分管的工作谈想法、打算等,以此了解考察对象语言表达、分析判断问题等能力。

7、考察反馈。

(1)确定反馈的内容和意见。干部考察组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对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特别是对优缺点形成正确的看法后,提出需要反馈的内容和意见。

(2)干部考察组反馈前,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涉及到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的问题。一般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反馈。

(3)考察组向被考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反馈意见,要根据干部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可直接向考察对象反馈意见,也可先向其主要领导反馈,由主要领导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反馈意见。

(4)反馈后,要注意掌握干部对所反馈问题的改进情况。

8、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撰写考察材料。

(1)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每个考察组成员和考察小组将各自了解的情况进行消化整理。第二,进行情况汇总。第三,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

(2)撰写考察材料。根据汇总和分析的情况,撰写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分为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和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两种。

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考察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察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优秀、良好、一般、差),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以及学6个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弱点、不足或问题;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建议及使用建议。

9、汇报考察情况。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听取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汇报时,一般由各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汇报内容为:考察对象的优点、弱点或不足、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评价等次或者使用意见等。

10、材料归档。

考察组汇报结束后,应向有关科室报送如下材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政鉴定意见表(拟提拔人选)、民主测评汇总表、民主测评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测评汇总表和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软盘。

二、任职前考察的基本程序

任职前考察和换届考察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参照办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时,有可能作为纪检领导干部人选的会同市纪委进行考察,到政法部门考察的邀请市委政法委派员参加,涉及到非中共党员人选的邀请市委统战部派员参加,到二层单位考察的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2、沟通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考察预告。

4、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1)个别谈话的范围。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2)个别谈话的人数要求。《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00〕48号)规定,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40人;考核其他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30人。

(3)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6、考察反馈。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11

多年来,干部考察材料大体上已形成约定俗成的格式,应该按这个格式写。

首先,干部考察材料应有标题,标题应为"×××同志考察材料",不能写成"关于×××同志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不再写本人的自然情况和简历。

其次,正文内容一般从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思想作风等方面来写。每小段提出一个观点,然后辅以典型事例加以说明。

对缺点和不足,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对群众反映但又未经核实的问题可不写入,但应另附材料说明。

民主推荐情况,包括时间、推荐职务、参加人、被推荐干部得票多少、排序等,一般在考察材料最后另起一段进行表述。

2.要抓住本人的个性特点写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兼备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属性。作为自然和社会的人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现代心理学将人分为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郁质四种类型。多血质属活泼型,表现为活泼好动,机智灵活,亲切开朗,为人热情,精力充沛,但感情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易于幻想,行动轻率,缺乏耐心和毅力;胆汁质特征是急躁型,主要表现是性情直爽,情感深刻,精力充沛,工作积极热情,勇于进取,但急躁、任性,情绪容易冲动,心境多变,有时傲慢不恭;粘液质的特征是胶滞型,主要表现是注意力稳定,情绪坚毅持久,善于克制忍让,处事谨慎,严肃认真,但反应迟缓,缺乏热情,个性固执,情绪不易外露;抑郁质的特征是稳定性,主要表现为稳定沉静,体验深刻,感情细腻,办事稳妥可靠,处事谨慎,观察敏锐,富于想象,但孤僻多疑,多愁善感,缺乏自信,行动缓慢,经不起挫折,进取性不强。有的人以一种性格气质为主,还兼有其他特点。这种分类是否科学,还可进一步研究,但它给我们有力的启示:人与人由于生活的环境不同,经历不同,都会打上不同的时代和社会的烙印,从而呈现出千差万别的个性特征,撰写考察材料时,就要善于把握人的这种个性特征,探幽烛微,把像画像。

3.要扣住本人的工作经历、岗位和取得成绩写

不同经历的人,不同工作岗位的人,表现出来的完全不同的气质、性格、业务专长和工作绩效,都为考察材料的撰写提供了廓大的写作空间。干部分布在各行各业,从层次上看,有县级、地市级、省部级;从类别上看,有的是"京官",有的是"地方官","地方官"中有的是发达地区的,有的是欠发达地区的;从分工上看,有党务、经济、政法,经济中又有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即使是同一级别、职位的干部,情况也不尽相同。如同是副省长,有的分管农业,有的分管外经外贸,有的分管财政金融,有的分管民族宗教事务,还有的是分管科教文卫。由于分工的不同,他们的工作职责、内容、要求、付出努力的方式、所取得的效果的表现形态都各不同。如担任过区县、地市领导职务的同志很可能全面领导经验相对丰富一些;担任过专业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同志可能对某行业的情况更内行一些。写作者应该注重和善于把握这种显著的或者是细微的差别,真实而生动地加以反映。

撰写考察材料时,在不忽视其过去任职经历的同时,更要重视其在现工作岗位上的表现,用最新鲜、最生动的材料勾勒干部的特质。对干部所取得工作实绩进行表述,是考察材料的难点和重点,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分析:

一是要体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手抓、两手硬的精神,既要看发展速度和规模,又要看效益和后劲。既要看物质文明建设的成就,也要看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二是要分析主观努力和客观条件的关系。通过分析自然条件、原有工作基础和不可抗力破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看其主观努力程度及其成效。要注意将那些工作努力,但由于客观条件过于困难,工作一时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同工作不努力、无所作为区别开来,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作为评价工作优劣的标准。特别是对长期在艰苦环境中勤奋工作的干部,应给予充分肯定。

三是要分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一方面,要正确认识个人作用。客观分析每个成员在班子集体决策,以及开展工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恰如其分地作出评价。防止成绩人人有份,在实绩上"吃大锅饭"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摆正个人在领导集体和群众中的位置,不能把集体的成绩都算到个人身上。

四是要分析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以及两个文明建设的关系。不仅要看本地区取得的局部效益,还必须看对全局利益的贡献。对那种忽视全局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而取得的局部效益,不能视为工作实绩。既要看工作的现实成果,又要看为下一步打下的基础。对那些重视积累后劲而眼前效益一时不太明显的,同样应视为工作实绩。对那种不顾长远发展和客观可能性,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或者不惜以牺牲精神文明建设为代价而取得的某些物质成果,不能视为实绩写入考察材料。

4.要联系本人拟任职务写

撰写考察材料时,要尽可能地根据干部的拟使用方向,有侧重地反映其特点。如拟任分管财政金融副省长人选的,要侧重反映其是否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否熟悉这方面工作;拟作秘书长人选的要侧重反映其综合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怎么样;拟作政法机关领导人选的,要注意看他有无这方面的工作经验,是否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教育,具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拟作宣传部长人选的,要注意看他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敏锐性以及文学艺术修养、对新闻舆论工作的熟悉情况等等。

此外,对拟作"一把手"的人选,除了共性的要求外,还应重点反映其能否驾驭全盘工作;作风是否民主,能否广纳诤言,能否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乃至错误的意见;胸襟是否宽阔,能不能团结同志,发挥和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一道做好工作。

5.要找准群众普遍反映的缺点写

对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要实事求是地予以反映。当然,不是所有的缺点和不足都要反映,群众反映强烈的而又经过核实的缺点应该反映出来。写缺点一要敢写,不能回避粉饰;二要客观公正,不能贬低抹黑。对干部的缺点和失误要认真地加以分析,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是偶发的还是一贯的;是缺乏经验造成的还是渎职失职造成的;是思想品质问题还是工作方法问题;是出以公心还是图谋私利;是知错就改还是屡错屡犯。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6.要精雕细刻地写

这主要要求写作者在收集材料、谋篇布局、遣词造句上要舍得下功夫,做到精益求精。

首先,要广选精用材料。材料主要有四种:

一是典型材料,即指那些具有代表性的,能够集中、生动地反映被考察者表现情况的材料;

二是概括性的材料,如经济数据等;

三是背景材料,即指那些反映考察者进行某项工作时的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四是前景材料,即指那些对考察者所进行工作取得成效的科学预计的材料。这些材料,有的是直接材料,有的是间接材料,都应注意收集。

如考察一名市委书记时,除广泛听取意见外,还应对其讲话稿、工作报告、学习心得、理论文章、民主评议材料以及市委常委会记录、党代会工作报告、全委会工作报告等进行收集、调阅。选材以十当一,越多越好;取材时则应以一当十,越精越好。对收集到的材料,要做艰苦细致的分析整理工作,披沙拣金,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选取最能反映干部本质特征的典型事例写到材料中去,同时精选必要的背景材料等加以印证。选用前景材料时要慎之又慎。总之,要注意克服材料贫乏,不能说明观点或者材料纷乱,淹没了观点的问题。

其次,要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每个材料先说什么,后说什么,重点说什么,应该心中有底,决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反映干部的表现情况,提出几个观点,观点和观点之间应该互相照应,但不能重复交叉。观点应该能够统帅材料,材料能够很好地烘托观点。

第三,要语句通顺,言简意明。前面所述,干部考察材料要求准确严密。要在这个基础上,力求朴实无华,明白晓畅,力戒华而不实的文风。除此以外,语言表述上要注意几点:

一是""中如果犯有错误(以组织结论为准),需要在考察材料中反映的,其表述要符合党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不要使用""时期的不合适语言,不要沿用老观点。例如:不要使用"造反派"、"保守派"或"造反组织"、"保守组织"和各种"战斗队"的名字,可一律称之为群众组织。不要使用"受审查"、"受批判",应统称为"受冲击"或"受迫害"。不要使用"对不理解"的词句。不要使用对受到迫害"能正确对待"一类的语言。不要说"没有行为"、"没有迫害老干部"、"参加过群众组织,没有参加派性活动"、"中无问题"、"中表现好"等等。有些非用不可的词句,可加引号。例如:"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清队"等。

二是不要使用别人不清楚的省略语(如"三右一风","1.2.3工程"等),不要过多地使用专业性词语。

三是对干部历史上受过审查的表述要符合落实政策的情况。有些干部历史上受过审查,当时也作了结论,但现已查明是错案,对这类问题的表述要特别慎重,不要只写过去的结论,不写纠正的情况。对"反右倾"、"反"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同志要用"错定为‘右倾’分子"、"错划为‘’",并注明已于何时予以改正。

四是对民主人士的历史和现实表现的表述要符合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如对参加过及其组织并任某种职务的,对的高级将领,对解放前在西方国家取得学位、学衔的,原则上应作客观表述,除中央有明确结论的以外,不要轻易定为"反动"性质或使用贬义词语表述。

选任干部考察材料篇12

1、是党的干部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入WTO,新的形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成为摆在干部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在求实和创新中诞生了,这对于适应新形势,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干部任用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制度保证。

2、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干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有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用制度选人,用制度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有的地方,干部制度出台了却很难得到真正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整、规范、系统的责任追究体系,无法使各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切实负起干部推荐、考察、选拔和任用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

4、有助于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重要规范性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但我们也看到,这些规章制度在具体贯彻过程中,打折扣现象经常发生,有的甚至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后,能够提高大家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并为《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5、能够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要求。“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实行责任制以来,责任制在各行各业得到了普遍应用,已经从企业管理、社会服务推广到政府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是把党内实行责任制提高到制度化的高度。干部选拔任用这项重要的工作,要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制约和监督干部的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真正选拔出群众公认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以防止和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干部工作的纯洁性。

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几点建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又有不同的工作形式,因而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个环节,同时还要抓住重点。

(一)立足干部工作实际,做好责任的界定,在关键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界定的思路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如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决策责任等。另一种是按责任主体来界定责任,如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哪些责任。如果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又包含民主推荐、考察、干部主管部门讨论、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部分还需要政府党组讨论、人大常委会任命等,如果对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的话,牵涉面太广,责任反而难以追究。因此,当前应主要对关键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推荐责任追究制、考察责任追究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等。

(二)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个体责任主体为主,集体责任主体为辅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责任的主体可分两类,一类是集体(单位)主体,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参与、建议、讨论、决策权的组织和部门,包含各级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政府、人大及部分执纪执法部门;另一类是个体(个人)主体,主要有上述部门的领导成员、组织干部、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层干部、党员群众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有集体责任,也有个体责任,为了防止“集体决策人人都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要把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主体突出为个人主体,要把追究个人责任放在首位。在推荐环节,要把责任主体立足于领导干部个人;在考察环节,要把决定考察对象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在决策环节,要把具有决策权力的党组织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其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其切实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职责。从基础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从而确保责任的追究。

(三)科学划分责任范围,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几个关键环节来划分,责任范围应该包括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和决策责任。

1、干部推荐责任。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干部推荐程序,明确推荐人的责任,从而增强推荐人员的责任感,真正将优秀人才推荐上来。具体责任可分为单位党组织推荐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责任、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决定考察对象人员的责任。

2、干部考察责任。干部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负责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的责任、审查部门的责任。

3、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应包括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选任的责任、任命机关和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对违反规定出现的问题要有责任承担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察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考察者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深入、自身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和考察者不能抵制不正之风。但是也存在着其他因素,只由干部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允。因为真实全面地识人察人基本没有规律可循,难度较大。如果考察组已经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但是由于考察对象或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做了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或所在单位群众出于其他方面因素考虑,不向考察组介绍考察对象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到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追究考察组责任明显不够合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而且有时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责任人往往是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者,甚至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领导负有责任,而把责任转嫁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如授意别人填写推荐材料等,这种情况,领导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五)强化“高一级”负责原则,保障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应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同时扩大社会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范围。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就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受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和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或建议。要加强干部主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解决好用人失误的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一)责任界定

我们认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用人失误:

1、在干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任职前就存在明显的经济或其他问题,选拔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没能引起重视,仍然予以提拔使用;二是选拔过程中没能深入了解、准确掌握干部情况,任职后发现其任现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三是任职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其已立案审查并作出了结论,任职时未执行有关规定而进行任职,造成用人上的失误,群众意见大。

2、任职后一段时间内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对提拔使用的干部不能做到知人善任,政治素质低、道德品质差、工作能力弱,不能胜任工作,甚至造成决策失误及重大损失的等。

3、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逐项进行,而是随意化简程序,跨越环节,造成用人失误的。

4、被选拔者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比如,在工作年限、任职经历、学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而是依据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途径获得组织提名任用的。

(二)责任追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阶段出现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阶段:如果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以及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贿赂,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真实,夸大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或者弄虚作假,故意欺骗组织,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或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私自篡改,歪曲民意,导致错误推荐干部,必须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的具体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如果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威信不高、群众信任票未超过半数的确定为考察对象,或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察阶段:(1)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实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未作全面了解或了解不清楚,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制止谈话者发表个人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故意捏造事实、刻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3)上级或同级领导如果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4)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考察人员在考察材料中如实反映了考察对象的情况,但主管领导刻意修改,掩盖考察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5)在对干部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的审查中,没能及时发现考察对象资料的错误,或者有意向组织隐瞒错误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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