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2-23 07:53:00

绿色税收论文

绿色税收论文篇1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1

绿色税收论文篇2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绿色税收论文篇3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绿色税收论文篇4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绿色税收论文篇5

2.绿色税较其他政策工具更具优越性。

(1)绿色税与公共管制的比较。公共管制是政府利用法规、禁令和许可制度,对生产者的行为做出某些限制,以期直接避免或限制有害活动的措施。公共管制不仅要求政府规定污染产品的社会总量,而且还要为每一个企业规定个别的限量,这样才能在总量超过规定水平时找到具体的责任者,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具体了解每一个企业的有关成本情况,任何一个企业的成本变动都会影响管制的有效性。其突出问题是缺乏弹性和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管制仅仅限制了污染的水平,却没有将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这就不能产生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的激励机制,污染者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排污量标准,就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而增加自己的产品成本;另一方面虽然企业比政府更了解社会和本企业污染防治的开发状况,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主动开发防治污染的新设备、新技术。而且限量会阻止企业间的竞争,使这一行业有可能获得垄断利润,政府对此却束手无策。而征收绿色税可以通过税率的设定、课税对象的选择等手段来影响企业成本,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不得不由被动治理污染转变为主动治理污染,为治理污染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2)绿色税与财政补贴政策的比较。财政补贴政策是指政府对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在补贴政策下,个别企业可能会减少产量及排污量,但该行业的利润要比其他行业高,这时就会吸引新的生产商进入该行业,使得整个行业的排污量不变甚至增加。而征收绿色税,可以使产生污染的产品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减少,从而有效地减少污染性的生产活动。

总之,政府通过征收绿色税,一方面,迫使污染者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利用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来推动企业选择适当的防治污染技术和研究开发新的更有效的减少污染的工艺流程,实现降低成本和减少污染的双重目标,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绿色税的基本框架

1.纳税人。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绿色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排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行为以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绿色税的课税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鉴于我国缺乏绿色税的设计和征管经验,在开征初期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收管理的对象入手,以我国排污费的经验为基础,可先将课税对象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水、废气、固体垃圾、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等条件成熟后,再相继扩大到其他范围,如对噪音污染征税、对城市拥挤征税等。

3.税基。在通常情况下,污染的数量与污染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有关,而与产品的价格无关。在征收绿色税时最好是依据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估算排放量,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税收。

4.税率。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对自然界污染的程度制定判别税率。

(1)对废气排放征税。对空气有污染的主要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可根据浓度制定累进税率。但由于在技术上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难以控制,因此实际上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碳含量制定税率。

(2)对废水排放征税。对农民、居民和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农民排放的生活用水,应象征性征税。笔者认为,对农民不能按照供水量的大小来征税,应按人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同时要考虑到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每人每年可征收0.1~1元的绿色税,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征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养成人人都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一种社会氛围。对普通居民排放的生活用水,由于其排放数量及废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浓度大体相同,因此可以根据居民用水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征收,每吨水征收0.2~0.6元的绿色税,由供水部门代征。对企业排放的污水,应根据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的不同,根据排放量采取具有累进性质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水中的污染物含量成正比。同时,对企业的废水排放应规定最低安全标准,在最低安全标准以下的企业允许免费排放,有利于企业采取污水处理,循环使用环保节水措施。

(3)对固体垃圾排放征税。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后成为固体垃圾,原则上按排放量征税。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分设税目和税率,对同种类的垃圾应区分不同的堆放地点、处理方式,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可回收垃圾的税率比不可回收垃圾的税率要低,以鼓励节约使用和回收再用。

(4)对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征税。有预期污染的产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危害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机动车辆等。对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产品,根据污染程度在零售阶段按销售价格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对机动车辆,根据新车的类型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按年机动车辆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者按新车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

(5)对噪音污染征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们正常生活的现象,在环境管理中通常是通过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来衡量。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对机场、火车站、音响店等的噪音污染征税,采取定额税率征收。对机场、火车站即可以通过对使用机场、火车站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定额的治理噪音税,也可以根据噪音的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按飞机的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按火车的进站次数对铁路管理机构征税。对音响店等超过噪音标准的地方,按噪音的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税。

(6)对城市拥挤征税。目前城市拥挤主要包括交通拥挤和工业拥挤。对于交通拥挤,可选择在早晚特定的上班高峰时间,对驶入或驶出拥挤区域的车辆以其数量为标准按定额税率征税。对于位于过度拥挤地区的企业可以按面积或企业的人数为标准,从量计征。

绿色税收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026-04

随着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等问题的凸显,环境与经济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难题,寻找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绿色税收来约束企业行为,以期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这一棘手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GDP从1978年的3645.22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73,104.05亿元,近130倍的涨幅使得我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经济大国的身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见图1)。

但是,盲目地追求经济增长是以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近年来,我国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资源环境的恶化对经济增长的反作用开始凸显。意识到环境重要性的国家开始采取相应措施,然而,相关数据显示:虽然单位GDP的能耗有所下降,但是能源消耗总量仍在不断上升,这表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因此,笔者认为,近期内我国的能源消耗总量仍然会成上升的态势,资源环境问题会继续恶化,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最终,资源问题必将成为约束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见图2)。

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最早开始于1973年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在党的十五大上可持续发展战略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思想是将经济、资源、环境协调一致,即在保证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兼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仅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未做到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内容。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污水排放量为659.19亿吨,是2010年的1.07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是2010年的2.02倍;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217.9万吨,是2010年的1.02倍;工业固体废物产量为32.28亿吨,是2010年的1.34倍。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加剧的趋势。笔者认为,环境问题同样会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鉴于资源环境带给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我国的经济必须实现由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发展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出模式的转变。在此过程中,除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人民群众的监督外,税收责无旁贷,尤其是绿色税收。

一、本文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的理论意义可以大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了可持续发展、政府税收、绿色税收等基本概念;其次,介绍了绿色税收的作用机理;最后,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绿色税收的税种进行粗略分析,并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本文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对我国绿色税收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以及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不足之处和合理化建议的提出,以期对于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并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深入人心,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驾护航。

二、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的基本理论

1.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词最早出现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随后世界各国纷纷开始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含义。Brown(1981)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和开发再生能源来实现可持续发展”。WCED在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到,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世界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生态,有的侧重于经济,也有的侧重于社会。但仅就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它的定义就是为了区别于旧的经济发展模式。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就是摒弃以往高投入、高消耗的生产模式,在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即建立一种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模式。

2.绿色税收的定义。“绿色税收”一词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才得以广泛应用。该词最早出现在庇古(1932)的《福利经济学》一书。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有关学者才开始研究中国的资源税,直至今日,提出的大部分“绿色税收”的概念仍然是基于国外的环境税。饶立新(2006)认为,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是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推动绿色生产为目的,开征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为目的的绿色税制,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Paul Hawken(2001)认为,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对所有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政府通过绿色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纵观这些学者对“绿色税收”的界定,笔者认为,绿色税收不仅包括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为目的的税种,而且包括各项税收政策,如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等。

3.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绿色税收和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可持续发展则为绿色税收提供了制度保障。

(1)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在短短的11年里,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2001年的109655.17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72881.56亿元,增加了近3.4倍,由此而来的环境、资源方面的压力巨大(如图3)。但是,自2001年至2011年,我国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成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2011年,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单就以上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而言,其量之大、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之大令人担忧。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如果政府这双“有形的手”不对其加以限制,我国的生态环境将不堪设想。笔者认为,绿色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绿色税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体系是“有形的手”在环保方面的具体体现,它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的行为向着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绿色税收可以增加政府财政中专门用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资金。要改变目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现状,不仅需要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利用国家强制力调节人们和企业的消费倾向,引导企业向着低投入、低污染、高产出的方向发展,同时,政府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治理环境的投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要求政府投入更多的资金于环保事业上,而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正好弥补了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赤字”,增强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绿色税收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无一不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引导我国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经济健康发展,也正因此,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可持续发展为绿色税收保驾护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是无限的增长,笔者认为,绿色税收的完善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协调发展不仅要考虑税收的增加,同时要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保护环境的成本以及污染的治理成本等,这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我国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可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而且可以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从而加速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确保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增加绿色税收的税源,使得绿色财政收入增加,从而保证绿色税收可以更有力地调控我国的资源环境问题。最后,我们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时候,将可持续发展考虑在内,这将促使我们进一步考虑“我国应建立怎样的长效机制”、“在面对不断恶化的资源环境问题时,应怎样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由此可见,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又好又快”地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仍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绿色”税种,仅有部分税种在实际生活中起到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绿色”效应。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都包含了不同程度的“绿色”概念。

1.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绿色”税收政策。

(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典型的绿色税目。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每一税目下又设有若干个子目(见表1)。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只有原油、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的方法计征,通过对这7类矿产资源征税,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促使消费者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增值税。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是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税。增值税法中体现其“绿色”概念的规定主要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①对于销售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②对于销售由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产生的副产品(包括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③对于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和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利用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和燃料、以废弃动物油或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性质同样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①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技术推广、远洋捕捞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时。②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对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的缺陷。我国有关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不够深入,这也使得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缺陷可以概括为绿色税收体系的调节范围过窄、绿色税收所占的比例过低、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奖励机制和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专门性法规四个方面。

(1)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专门性税目。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较晚,直至今日,仍未形成能与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相媲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是全方位、多角度的调节,而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多是由综合性税目中设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组成,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于这些综合性税目设立之初,大部分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而非解决生态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故而这些综合性税目对我国的生态问题考虑的少之又少,缺少系统性和前瞻性。若绿色税收体系为“皮”,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核定、税收优惠的确定、税收范围等即为“毛”,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我们必须首先通过设立专门性税目,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之后各税目具体的修订才会有意义。

(2)税收体系的调节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目仅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这些税目大多调节的是煤、石油、天然气、金属与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调节范围过窄,不利于全方位保护资源;另外,这些税目仅就污水、部分气体污染物、部分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污染行为进行了约束。而西方国家中较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的调节范围不仅包括这些,还限制电池、一次性塑料用品、化肥农药、含氟里昂的电器等污染较为严重的物品的使用,这些绿色税收体系的空白严重影响了它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作用。

(3)绿色税收所占的比例过低。我国绿色税收收入的比重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排污收费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但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三废”排放量来看,污染仍在加剧。如表2所示,我国的税收总和由2001年的15165.50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9738.39亿元,增加了4.92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由2001年的1781.60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4955.98亿元,增加了7.39倍,虽然说我国绿色税收的总额有所增加,但是绿色税收总额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非常明显的增加,一直徘徊在11%~17%之间,但污染物的排放却在不断增加,绿色税收不足直接导致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支撑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将对我国的环保以及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4)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奖励机制。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目中,仅有资源税在采用了直接收税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方式,其他税目多是采用了免征、减征等税收优惠来激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自觉治理污染,但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延期缴税等未在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很好的应用。同时,我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对于农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居然给农药以增值税上的优惠。另外,资源环境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由于监管不力和政府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错位,使得企业和个人以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利益远高于应当支付的税费,这是我国政府在设置奖励机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四、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1.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原则。

(1)“中国特色”的原则。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西方国家不同,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社会文化都有一些差异,因此,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不能沿着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发展之路前行,必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之路。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虽有所增强,但是我国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仍然有很多,因此,不能只强调环保而忽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时,我们应当寻找在中国情境下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衔接点,税种的选择与税率的确定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2)步步深入的原则。绿色税收的构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实现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绿色税制的构建应当有一个长远目标与规划、基本预期、渐进的发展与实施。在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建设中推行循序渐进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降低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因此,开征绿色税收要从我国环境治理实际出发,考虑现有征管水平,在费改税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征税的范围。

(3)便于操作的原则。从外部条件讲,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经济高度发达,经济管理水平、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从税收制度上说,发达国家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税制的设计相当完整。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差距,使我国在构建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时,必须充分尊重现实差距,从基本国情出发,满足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这是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顺利推行的基本。在税制设计上,要特别注重税制的可操作性,注重税制实施的效果,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政策措施效力的最大化,力求简明实用,能够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和管理技术下有效地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我国事实上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还没有真正涉及到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征收排污费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但从实际结果看,排污费制度的作用有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绿色元素”。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资源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是最为明确的保护环境和控制资源消耗的专门税种,进行资源税改革,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约束能源超常使用。首先,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改革的重点。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包含所有矿种的所有矿产,为了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依据污染程度、资源的稀缺性实行不同税率。

(2)调整增值税。在高能耗、重污染企业中,企业购置的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时,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额。可以在废旧物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回收成本高低,视产品的环保程度,实行低税率、减税、免税政策。目前,生产电力、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设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非常有限,应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范围,使其他的循环链条及相应的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到优惠范围。

(3)强化企业所得税。保留并增加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类设备投资额的税收抵免幅度;对从事控制污染技术、节能产品、可再生资源研发的企业增大税前扣除比例;由于环保设备的成本高,环保技术的更新快,为促进企业主动使用环保设备,并引进新技术积极更新环保设备,可允许环保设备加速折旧,企业在生产时可从应纳税款中扣除必需的相关成本;对从事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照顾,延长其优惠税率期限,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环保生产。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S2013GX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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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71-02

引言

目前,面对世界各国自然环境的逐渐恶化,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不容忽视,而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提高环境质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方式。20世纪90年代,世界绿色税收开始出现;进入21世纪,针对出现的全球气候变暖及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等问题,在全球推广绿色税收更显得尤为重要。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政府宣布预期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2010年“两会”期间,多次提到“低碳经济”;同年,上海世博会提出了“低碳世博”。党的十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全国党代会报告第一次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并第一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因此,加快构建我国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对于有效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一)绿色税收与税收的“公平原则”相吻合

庇古早在1932的《福利经济学》就提出“外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外部理论。根据庇古的外部效应理论,早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承担其与所造成社会损失相当的税收。绿色税收是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的一种税,并可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则可以使污染环境的企业形成的负外部经济性内在化,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与税收的“公平原则”相吻合,从而促进企业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绿色税收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大力发展

绿色税收,既对污染环境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和产品征税,也对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资源的行为和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绿色税收可以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不仅包括防治污染类产品,而且包括环保产品开发和营销、环保技术转让、环保咨询、低公害产品等领域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三)绿色税收有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税收具有强制性,凡是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例外,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开征绿色税收,可以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节约、合理利用资源,控制污染,提高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企业和个人在缴纳绿色税收时,自然也会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我国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可能性分析

(一)我国实行的排污费制度为绿色税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按照现实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就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准了《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排污费制度。1982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当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排污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启动。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使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走向成熟。征收项目包括水、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放射性废物五大类共113项。

排污费制度实施30多年来,获得了很好的效果,污染治理能力有所增强,而且有效地促进了环保系统的建设。同时,观测废物排放物质的密集度和统计方面的技术也在取得不断进步,加大了利用工具直接测量污染并付费的可行性,为我国绿色税的征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二)国外课征绿色税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提供启示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面临了严重的社会污染问题,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保护环境,国外陆续开征绿色税收。国外课征绿色税收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利用税收杠杠促进经济,加大低碳技术的创新力度。其一,国外普遍开征环境税,包括噪音税、水污染税、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征税和空气污染税等;其二,利用税收优惠,加大对低碳排放发电站技术的研究;其三,将碳作为征税对象,征收专门的碳税,来减少碳的消耗排放等。这些税种的开征,有效地控制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国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提供借鉴的经验,在开征绿色税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做法,尽量少走“弯路”。

(三)我国政府重视环境保护使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成为可能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出台了《中国21世纪议程》、《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多个纲领性文件,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一系列的环境发展目标。又建立了多个自然保护区,不断宣传税法,推广税法知识,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社会的纳税风气好转。此外,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寄希望于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改善环境,为我国引入和建立绿色税收提供了契机。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具备构建绿色税收的主、客观条件,在我国进行绿色税收体系的优化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与世界税制改革的走向―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必然趋势。

我国的资源是有限的,保护环境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而绿色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该加大税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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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green taxation system in China

ZHU Ya-qin

绿色税收论文篇8

1.针对有负外部性的非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果生产和消费非绿色产品具有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以MPC、MSC分别代表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边际收益为MR1,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MR1,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R1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减少到Q2,可以通过征税,使MR1移到MR2,使得MPC=MR2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2.针对无负外部性的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果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无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会成本。我们假设正好MC=MPC=MSC,MPR、MSR分别代表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 MPR,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SR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达到Q2,可以通过减免税收使MPR移到MSR,使得MPC=MSR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总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税收干预行为的正当理由:即鼓励正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或遏制负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如果一个商品的成本没有完全包含在价格中,它将被过度生产。同样地,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给社会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它的生产将不足。这两种情况都将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产生低效率。而通过有差别的税收制度,可以使非绿色产品的外在成本内在化,使绿色产品的外在收益内在化,从而削弱非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率。

二、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机制分析基于市场均衡理论

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面从市场均衡价格理论予以分析。

1.产品绿色化过程中市场均衡点的变动

如图2,假设企业对产品的绿色化投资之前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曲线是D1,供给曲线是S1,均衡点是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和Q1。现在企业对产品进行了绿色化投资,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创新成本,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至S2;另一方面由于绿色产品的环保性,有益人们的身心健康,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D2,这时S2和D2相交的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2和Q2。现在我们来看P和Q的变化:因为产品的绿色化创新的后果是会引起产品价格的提高,所以,我们来分析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商品P和Q的变化情形。缺乏弹性的商品(如大米),从均衡点E1到E2 ,P和Q均上升;而图2- b是富有弹性的商品(如小汽车),从均衡点E1到E2 ,P上升,而Q下降。

结论是:产品的绿色化创新,使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加,均衡价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数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时才上升。所以,产品的绿色化并不一定会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动,可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分别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起到增强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作用。

2.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影响

对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减免产品税或对环保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如图3所示,如果减免(或抵免)税之前产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分别为S1、D1,市场均衡点为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减免税之后企业因为利润的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又使税后利润增加)会增加产品的供给,产品的供给曲线由S1向右移动至S2,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均衡数量由Q1提高到Q2。所以,对绿色产品的产品税减免可提高其价格竞争力,销售量也会上升。

绿色税收论文篇9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与资源滥用等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制约未来发展的瓶颈。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将环境代价降到最低,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绿色税收”,指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征收、优惠政策以及各项收费。其具体实施效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税费征收过程中的征税成本和征收效率。这主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征纳程序的简明便捷以及征纳双方的相互配合等。但在我国现行税制框架下,大部分税种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绿色税收的效率;收费因其缺乏立法严肃性,又经常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其征收效率往往被人为降低。

二是所征“绿色税收”真正利用在环保事业上的比重以及利用效率。我国目前真正基于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安排主要体现在部分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但这些政策形式单一、判断标准模棱两可,容易造成企业的恶意挂靠和逆向选择行为,不但没能有效达到“绿色”的目的,反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政策漏洞。此外,我国“绿色税收”的意义大多在于增加财政收入,税收和排污费收入都无法做到专款专用。拨给环保事业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环保部门的内部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污染治理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高绿色税收实施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和单独的征收方案,与绿色税收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相关税种征税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征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税收带来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来实现。收入效应提高了带有负外部性产品的成本与价格,降低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消费;替代效应是指征税使消费者寻找无税或低税产品消费进行对原来商品的替代。

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注重环境保护。给节能减排、主动治理污染的企业以税收优惠,能够通过降低企业在降低负外部性时付出的成本,鼓励企业支持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在环境保护中起带头作用,做出节能减排努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的部分税种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

3.通过排污收费来限制企业污染行为。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整体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目标不明确,征纳双方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目前我国仍把经济增量和保证政府收入视为税收的主要目标,忽略了绿色税收作为一种“矫正性税收”所应具有的调节作用。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将税收视为国家单方面的任务,没有形成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机制,征税努力往往大于纳税努力,导致税收效率低下。

2.税率普遍偏低,征税范围狭窄。绿色税收应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调整消费结构,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的消费。从理论上讲,最佳的税率标准应该使边际污染、耗用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则无法形成同其他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无法实现调整消费结构、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的政策目标。

此外,我国绿色税收的征税范围狭窄,很多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尚没有进入征税范围之内,例如一次性塑料产品、干电池、含氟利昂家电等;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未通过绿色税收形式加以限制,比如过度捕捞、进口和丢弃电子垃圾、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办污染性工厂等;很多稀有资源未通过绿色税收加以保护,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仅仅通过行政管制手段进行控制,往往存在人为商议空间大、政府寻租、地方保护等效率低下的问题。

3.体系散乱且没有做到绿色税收专款专用。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专门性税种,而是将各“绿色税收”政策散乱分布在各项税种当中。这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力度、降低征收效率,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四、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简洁高效的绿色税收制度、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稳定的财政收入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绝对完美的税种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将不同税种相结合,优势互补,同时完善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高效、环保的绿色税收体制。

1.确保环保部门与征税部门密切配合但相互独立。绿色税收是以税费征收为手段,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特殊财政政策,故要求征税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脱离单纯的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收目标而实现税收对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但同时也要保证环保部门、征税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独立,防止行政干预、政府寻租等现象的产生,降低绿色税收实施效率。

2.注重环保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经济发展难免带来生态环境破坏,但环境保护应以促进经济、社会更和谐有序的发展为最终目的,为环保而放弃一切经济发展是绝不可能的。为此政策制定者应该努力寻找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税收政策。

3.注重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例如完善交通管制、鼓励使用高新技术设备等。

4.加强征纳双方的互动,保证绿色税收专款专用,提高绿色税收利用效率。

5.完善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加强国际间的对话与合作。应注重完善绿色税收中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制度建设,积极与其他国家就环境保护问题和绿色税收问题进行对话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政策协调,以利于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绿色税收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6-0073-03

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及效应分析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国际上成功的绿色税收制度给我国税制的绿化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税制已经具备了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条件。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有其深刻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该制度的构建将对自然环境保护、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对整个人类资源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所谓绿色税收是指基于人类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课征的涉及环境资源的税收。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开征绿色税收主要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支柱。一方面,外部性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低效率资源配置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为如何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和框架。自从马歇尔首先提出外部性问题以后,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和其他学科如环境经济学、自然资源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等的发展,外部性理论也被用于解释各种经济现象。所谓外部性是指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给其他行为主体带来好的或坏的影响,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收益或付出成本。外部性可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而负的外部性是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在负的外部性存在的条件下,就出现了如何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问题,即外部成本内部化。

从理论上讲,造成负的外部性最终原因是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耐特曾经指出,如果财产由私人所有,并索要竞争性价格,就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资源就会得到高效率地使用。污染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资源在利用时难以确定产权。如空气的使用就存在着非排它性问题,无法确定其产权。由于缺乏产权界定,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产生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课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如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著名的修正性税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人称之为庇古税。

综上所述。外部性是解释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理论,而环境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解决外部性问题而产生,因此,现代西方税收理论将外部性的存在作为课征环境税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二)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阶段,经济个体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外部性更加明显,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给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我国现行税制也具备了“绿化”的条件。

第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企业和公民对生态问题日益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此为依托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发展的九大目标,其中就包含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受经济发展的一体化的影响更加明显,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的国际一体化,从这几年不断召开的国际环境保护的会议就可以看出对环境的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又在不断优化税制,如新企业所得税的施行、燃油税的推出、增值税的转型等税制改革推进了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并为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环保的程度普遍提高,环境立法趋于完善,这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实践经验。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 tax system)。税制“绿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征各种环境税;二是调整原有税制。

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是对废气、废水、垃圾的排放以及噪音和农业污染物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上世纪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芬兰1990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前西德从1981年开征的水污染税,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调整原有税制主要是通过对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消费税方面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所得税方面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机动车税方面主要是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对节能车予以优惠以及在节能车销售上的税收优惠。

国外的实践证明,绿色税收是政府调节资源使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少走弯路。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具备了税制“绿化”的条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开征了资源税,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次,为了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在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开征了一道消费税,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同时将小汽车和摩托车纳入消费税的税目。2006年4月又调整了消费税,在税目中增加了实木地板、一次性木制筷子等消费品,并提高了大排放量小汽车的税率,2008年再一次调整了小汽车的消费税,并于2009年1月1日以燃油税替代以往征收的养路费等6项费用。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同样有一些鼓励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条款,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现行税制中这些具有生态保护效果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创造了现实条件。

(三)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有其独特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税收在克服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个体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异时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具有财政效应。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将收费或行为改为收税之后,税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第二,具有环保效应。西方环境经济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了生态问题的“市场失灵”。政府在治理这种市场失灵过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税收、收费和津贴。税收以其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成本扩大化,使其得不偿失,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的同的。

第三,具有公平效应。在绿色税收缺失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政府通过征税,把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保要求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第四,具有贸易效应。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更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同时用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加出口创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分析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税收体制。2001年加入wto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绿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十四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九大目标,其中第八个目标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分税制改革15年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尽管进行了几次调整,其中影响较大的是:2006年消费税税目的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燃油费改税利小排量小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这几次改革尽管也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但仍有以下方面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尚未形成绿色税制体系。缺乏全面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主要分散在流转税、所得税及一些小税种中,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二)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负效应的税收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有因为是对使用煤、天然气、石油、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四)调节力度弱化。国外经验已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环保状况才能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而我国目前只达到0.93%。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1998-2002年的5年间,国家累计投资5800亿元用于环保建设,是1950-1997年投资总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这个比重达到1.39%。近年来这个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缺口仍然很大,据有关媒体报道,近2年要实现全国36个大城市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就有670亿元的资金缺口。而且,这么大的投资量大多依赖国债资金、世行贷款等完成,若靠现行税费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三、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途径

(一)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种。第一,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第二,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2006年对消费税的改革已经将部分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对于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这些能耗大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应该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第四,“绿化”关税。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可能用竭的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应建立绿色关税。绿色关税一般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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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环境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一)环境税的定义

环境税又称为生态税或绿色税,是指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制造或消费过程中,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发展出来的税收种类。它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并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

(二)国外学界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文献综述

环境税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在其外部性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于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庇古提出对单位污染征收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即为庇古税。在继承庇古税收思想的基础上,Baumol和Oates于1971年提出标准收费法,他们分析了实践中庇古税在设计和计算上的难度后,提出了一种能使外部性内在化的替代方法。

在20世纪后半叶,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环境保护税问题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关注,并成为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以及公共经济学的研究热点。OECD国家在1972年就提出了着名的“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Principle,简称即PPP原则)”,并以此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绿色税收政策。1990年,Tietenberg就减污静态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与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绿色税收会产生较强的刺激。1992年,Stephen Smith在《Taxation and theEnvironment》一文中较系统地对绿色税收的政策目标、绿色税收分类及其作用原理进行了阐述,并将有关绿色税收效应的实证分析成果加以总结和评述。

随着绿色税收的研究视角逐渐转向宏观层面,“双重红利”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这些研究认为,绿色税可以通过降低污染活动而提高社会福利,而且可以降低税收系统对收入、销售或者其他扭曲税种的依赖,从而改善税收系统。但是,在现实条件下,“双重红利”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新的研究认为引入绿色税收本身将加剧既存的扭曲和提高额外的负担,这一影响将超过削减既有税种征收绿色税所带来的收益。因而,“双重红利”有可能是不存在的。

Bovenberg和Mooij(1994)提出了影响“双重红利”的两项效应:第一为“收入返回作用效应”(revenue-recycling effect);第二则是“税收相互作用效应”(Tax-interactioneffect)。收入返回作用效应是指政府将绿色税收入用以降低劳动所得税率,从而诱发劳动供给意愿,降低工资率,达到促进就业的效应。税收相互作用效应是指课征绿色税之后将导致污染性商品成本提高,相对造成工资降低,休息活动的成本降低,减少人们的工作意愿,并减少政府税收,那么绿色税反而可能会恶化劳工市场。绿色税收的分配效应往往也是绿色税制改革在实践中是否可行的政治考量依据之一。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碳税等绿色税收可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但是这也取决于实证所采用的建模方法,结论并不是绝对的。

学者Bosquet(2000)、(2001)先后分析了一些研究环境税的成果后得出:在环境税实施地

区CO2减少量非常明显,按短期或者长期记录的就业边际收益,还有投资和消费价格都有一定的变化。

(三)国外环境税的实践

1 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于20世纪70年代开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已开征了二氧化硫税。

2 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水污染排放费。

3 固体废物税。固体废弃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体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等。意大利于1984年开征了废物垃圾处置税,其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4 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

(三)环境税的经济效应

建立环境税体系要充分考虑环境税的经济效应,遵循最优税制结构的设计原则来设计税种。与环境税经济效益密切联系的是“双重红利”的概念,是指征收环境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环境保护和就业的双重红利。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使税制更为优化。具体来看,环境税的经济正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税制完善效应、通过降低原有税制的扭曲效应来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

二、中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一)保护环境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税收调节是最佳选择。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在生产的同时也在消耗能源、破坏环境。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因此,市场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失灵,政府部门理应介入环境资源的配置。只有把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才能有效保护环境,遏制环境破坏。环境税就是使污染者对污染行为承担经济责任的手段。

(二)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尽快出台环境税。

(三)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迫使中国开征环境税。

三、中国开征环境税的政策建议

(一)环境税必须要起到调控作用。开征环境税的主要目标是校正市场失灵,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开征环境税实际上是调整税负。

绿色税收论文篇12

一、绿色税收的内涵

绿色税收是一种环境税,是对投资于防止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采取的减免一定程度税收,或征收污染行业和污染物使用税的税收政策。将课税目标的区别作为标准,绿色税收包括污染型税收手段和税收导向型税收手段,分别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和防治污染、保护资源行为的优惠,将事前警告和激励密切结合,从而实现利用税收手段控制环境恶化、改善生态状况的目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绿色税收运用税收价格效应对生产和消费行为进行了有效调控,削弱了污染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购买力,激励了环保型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就绿色税收的特点来看,绿色税收体现着生态效率的原则,能够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同时,绿色税收还能够促进环保成本和环保效益实现对称,将纳税人的环保回报和环保努力调整到正相关的状态,从而彰显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此外,作为国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绿色税收有着其它调控措施所不具备的优势,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又是一种法律手段,运行实施相对稳定。

二、我国推行绿色税收的重要性

绿色税收是促进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通过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促进相关环保产业兴起和发展的功能。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迅速普及,绿色税收的实施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我国来说,推行绿色税收政策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环境问题现状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枯竭成为了制约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就我国而言,生态环境问题也同样严峻。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不断加快工业化产业进程、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然而,受传统落后技术以及对环境资源忽视的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日益枯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必须制定各项战略,采取科学的措施进行环境问题的全面控制管理。其中,绿色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是利用税收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恶化进行的有效改善。因此,绿色税收是我国环境问题现状的必然要求。

2.我国环保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类行为思想不断发生转变,生态环境对于环保措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环境保护将管制和命令作为主要手段,在具体的实施中效率水平较低,不能适应现代环境保护的需求。因此,寻求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势在必行。诸多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绿色税收的开展是对政府环保干预有效性的提高,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环境保护并未作为我国相关税法的重要目标,实施困难大。这就要求必须推行绿色税收,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因此,绿色税收是我国环保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绿色税收是提高改变国家税收结构,对劳动征税转向对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自然资源征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发出正确的市场信息,从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绿色税收的实施,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绿色税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绿色税收作为促进宏观调控的税收手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现状而言,我国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着明显缺陷,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排污费征收严重不足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虽然对环境污染单位有排污费的征收,但收费标准低于污染的防治费用,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投资于防治污染。同时,挤占、挪用、拖欠排污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效果

2.缺乏独立的绿色税收税种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缺少专门的、具体化的保护环境税种,限制了税收对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单一,单一收费很难满足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的资金需求。

3.绿色税种环保特殊功能缺失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同时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主要是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水、森林、草原、滩涂、海洋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导致了这些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

4.绿色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税制在许多税种中都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性质的税收减免优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税收优惠主要以减税和免税为主,形式较为单一。勉强和环保结合,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能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四、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完善

受社会进步的影响,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污染的恶化、资源需求的增大,使得社会环境问题造成的矛盾愈演愈烈。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发展阶段,生态环境问题的突出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实施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因此,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势在必行,直接关系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对此,本文对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策略。

1.扩大宣传,深化绿色税收理念

作为一种新型税收制度,我国绿色税收的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成为人们所熟知的国家政策。因此,为促进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从观念上进行转变,使得绿色税收理念深入人心,将社会建设的重点由经济增长的速度转移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上来。这就要求必须扩大宣传,深化绿色税收理念,提高全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转变对劳动征税的传统认识,确立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然资源征税的观念,从而为绿色税收的实施提供思想基础。

2.改革现行制度,完善传统税种

面对我国绿色税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促进传统税种的改革。这就要求对现行的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绿色改造。目前,我国大量的自然资源是免税的,这就使得自然资源利用的无成本、无代价,导致生态失衡,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扩大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课税范围,降低自然资源的损耗。同时,要调整现行增值税中有关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重视环境保护新产品的开发。

3.开征环保税,增设污染控制型税种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的实施具有规范性和有效性的优势,比收费政策更具约束力。因此,要开征环保税,将排污收费转变为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从而实现对污染企业拖欠和拒交排污费现象的有效控制。可以从水污染税和大气污染税两个方面进行税种增设,并将环保税定位在共享税上,将环保税款制定为环保专项基金,用于污染源头的治理和专门环保设施的设立,为科研部门提供研究经费,研发用于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绿色税收中对环保行为的激励,能够对企业行为进行正确导向,促进环保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从而减少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资实行税收减免,调整增值税,将环保设备的销售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鼓励环保行为。同时,要调整营业税、关税、财产税等相关税种,给予从事环保高新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相应的税收优惠,促进有利于生态保护资源产品的进口,实现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五、结语

在当今社会,面对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加剧,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是促进环境污染控制、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现行的相关税收制度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缺陷。因此,必须对原有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和完善,开征新的环保型税种,并不断加大贯彻和实施的力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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