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聘任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8-04 12:54:29

职称聘任申请书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1

一、教学:

我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勤。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实际,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所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参加各种途径的学习,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教书之余,我自觉学习与教育相关的知识,提高了个人的教学能力;购买一批书籍认真学习,提高了个人的文化知识素养。为拓展视野,广交语文教育界朋友,开有实名博客“柴国华新浪博客” 。

二、师德:

在生活和工作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友。

三、业绩:

1、XX-XX年度获万年县委、县政府颁发的“优秀教师”荣誉证书。

2 、XX年高考学生周海琴全县语文单科第一名,XX年高考学生曾蓓全县语文单科第一名,XX年高考学生姚一帆全校语文单科第一名。按实考人数计算所教班连续三年(XX—XX)获高考语文平均分第一、优秀率第一、高分段绝对人数第一。XX年至今有多名学生高考作文入选江西省高招办编选的年度高考优秀作文评析,万年县每年有一两篇入选。

3、指导学生参加作文大赛并获奖,指导学生在《中学语文》《读写月报》《中学语文园地》发表文章。

4、在《名作欣赏·鉴赏版》《中学语文教学》《语文教学通讯》《语文学习》《阅读与写作》《语文月刊》《考试》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5、参与XX——XX江西省省级教研课题《现代文阅读教学探幽》(编号ea09—086)。

现在我各个方面考核合格,已经符合申请聘任中学一级语文教师的资格,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请领导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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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参加人事局组织的计算机、外语职称考试

2、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向学校申报

3、学校申查申报人资格

4、送区职改办、教委资格审查

5、专业组审查

6、评审委员会审定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2

充分挖掘公司内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员工有机会选择更适于发挥自己能力的职位。

二、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平等、竞争、择优相结合,员工参与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1.

公司中层干部空缺职位。

2.

xx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员工均可参加。

3.

竞聘者可以竞聘任一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组织实施

竞聘期间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竞聘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制定竞聘政策、标准、方式,竞聘资格审查、评定和最终聘任人选的决定,并对争议做出裁决。

人力资源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竞聘小组会议的组织,竞聘材料、文件的准备、收集、保存等。

五、竞聘条件与资格

1.

基本条件

为人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拟任职位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身体健康。

2.

具体条件

(1)

竞聘年龄:根据具体岗位在公告中明确限定。

(2)

一般应具有本公司三年以上连续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

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下(不含合格)员工不具备聘任资格。

(4)

其他任职资格如学历、职称要求、专业要求等以相应职位的要求为准。

六、竞聘流程

1.

发布竞聘公告

人力资源部须就竞聘职位发布竞聘公告,公告中须按职务说明书界定竞聘人基本条件与资格及其他竞聘相关事项,张贴于公司公告栏,确保每位员工均能获悉公告信息。

如同期有多个职位空缺需竞聘,可视情况发布于同一公告中。

2.

竞聘者申请

人力资源部将《竞聘职位报名表》(可参照应聘申请表)下发到各部门,申请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于所在部门领取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交人力资源部。

3.

申请人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申请表予以汇总审查,确定竞聘人员并将其报名表送交评审小组。对不符合竞聘条件者,需将报名表返还本人,说明返还原因,个人对此有申诉的权利。

4.

业务理论及能力测试

评审小组对竞聘人进行相应岗位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测试,测试形式可为笔试、面试或二者结合。

5.

竞聘演讲、答辩

竞聘者根据人力资源部安排在完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演讲和答辩,任何员工均可列席,评审小组负责提问并根据演讲和答辩的情况进行评定。列席员工均可现场提出个人意见和问题供评审小组参考。

6.

考察

人力资源部对竞聘者的实际表现予以实地考察、核实,并广泛征求其员工意见,将考察结果反馈评审小组。

7.

人员聘用

评审小组结合业务理论及能力测试、竞聘演讲答辩和考察的结果和相应权重(建议三者权重分别为30%、50%、20%)对每个竞聘者进行最终评分,最终确定聘任人员。

8.

就任及储备

人力资源部公布评审小组评定的聘任结果,一周内如员工有重大意见反馈上交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推迟上岗;无特殊情况则被聘任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后正式上岗就职。

对于竞聘过程中表现优异但因名额限制未能被聘任者,将被列入公司重要人才储备中,并由公司对其职业发展给予特别指导。

八、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内部竞聘公告

内部竞聘公告

编号: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

在________部门中有一全日制职位

__________,级别为__________。此职位对/不对外部应聘者开放。

薪金支付水平:

最低:

最高:

一.职责:

(参见所附职务说明书)

二.应具备的能力或技术:

(应聘者必须具备此职位所要求的技术和能力,否则不予考虑)

1.

在现在/过去的工作岗位上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2.

有能力及时、准确地完成任务;

3.

能够通过创新来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

能够跟得上专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5.

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同他人合作共事;

6.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如果该职位是管理岗位)。

三.应聘者如具备以下能力和技术,将可优先考虑:

(这些技术和能力将使候选人更具有竞争力)

四.应聘程序如下:

1.

所有符合招聘条件者都可在人力资源部领取内部工作申请表和履历表;

2.

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填好的内部工作申请表连同截止到目前的履历表一同交至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和该空缺职位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上述资格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

4.

测试小组将对初选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测试;

5.

内部竞聘结果将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公布。

内部竞聘申请表

基本信息:

姓名

部门

现岗位

到公司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联系方式

竞聘岗位

工作经历(含来公司前后,请注明时间、部门、岗位及职务

参加培训情况:(含来公司前后,培训课程名称、培训期限)

在公司期间主要工作业绩描述(可另附页):

对应聘岗位的工作设想(请附另页):

应聘申请书

应聘单位:

______年

出生年月

籍贯/户口

政治面貌

联系方法

电话:

手机:

---E—MAIL:

联系地址:

掌握何种外语

掌握程度

证书或成绩

应聘部门

应聘职位

对公司待遇

等要求

1.月最低薪金

元。

2.其它:

个人学习简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

个人工作简历

特长及

爱好

说明:应聘人员应携带学历证书、各种获奖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此表可附个人简历。

面试评价表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应聘职位

所属部门

面试评价:

评价要素

得分

评价

举止仪表

专业知识水平及特长

工作经历

工作态度与工作动机

应变能力与反应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

事业心、进取心、

自信心

态度及纪律性

自制力、自控力

精力和爱好

组织协调能力

人际交往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总分

综合评价及录用意见:

签署栏:

(签字)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3

一、倾心教育,为人师表

身为教师,我深深认识到“教书育人”、“文以载道”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思想素养,热爱、关心全体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的世界观。每天坚持早到晚归,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甚至还放弃节假日的休息,回校做好有关工作;甘于奉献,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绝对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学生和教师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教师形象。

二、精心施教,形成特色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学工作者,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切实抓好教学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备、辅、考三个环节,花了不少功夫,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备――备教材、备学生、备重点、备难点、备课堂教学中的各种突发因素;辅――辅优生、辅差生、重点辅“边缘”学生;考――不超纲、不离本、考题灵活、开发思维、迅速反馈、及时补漏。教学过程中,能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状态,改进教学方法,自始至终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宗旨,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使学生的个性、特长顺利发展,知识水平明显得到提高。本人多次被评为省级、市级教学能手, 20多次获得国家、省市区奖项和荣誉称号。

三、潜心钻研,完善自我

从教二十年来,在较好地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我还善于进行教学研究,积累教学经验,不断锤炼自己的教学基本功。多次讲公开课、示范课,并获得了优异成绩。还在校内的评优课大赛上多次获得名次。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注重教学研究,写出了《浅谈小学低年级识字教学》、《论教学语言的语音美》、《作文教学要放射出人文情怀的光芒》等多篇论文。部分研究成果参加了全国巡展。

成绩属于过去,何况教育教学这门艺术永无止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虚心学习,勇于创新,再创佳绩。脚下踏过的路已经演变成历史,今后我需要思考的是怎样努力实现“而今迈步从头越”。

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小学高级教师的申报要求,特提出申请,望各级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2】高级职称聘任申请书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叫张XX,女,汉族,大专学历,xx年参加工作,xx年8月取得了小学一级教师资格;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本人热爱本职工作,视校如家,从不迟到,旷、缺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言传身教,坚持既教书又育人的宗旨,与学生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循循善诱,爱心育人,教学成绩显著。现符合小学高级教师的申报要求,为此,特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望领导予以考虑。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XX

20xx年9月4日

【3】高级职称聘任申请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是东辽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正式员工,20XX年7月,毕业于辽源市化工学校塑料工艺学专业,20XX年9月,参加了吉林大学环境科学系环境科学专业函授学习,20XX年7月毕业。20XX年1月,晋升为环保工程师。20XX年,通过了全国职称英语考试。20XX年,通过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我还多次参加了县里举办的继续教育学习,均获得了结业证。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内蒙古环境科学》、《中国资源综合利用》等刊物上发表了环境保护方面论文3篇。

在晋升为环保工程师以来,本人能刻苦学习环保业务知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在绿色学校创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各类规划、区划和计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方面均取得了可喜成绩,曾被环保部、省环保厅、县政府授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先进个人”、“全省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全县生态县建设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另外,在全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中多年获得优秀。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4

请您确认以下资料

[应聘者]在贵公司的工作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应聘者]的职位:

[应聘者]的最终薪金水平: 元/月或年

[应聘者]的工作表现是否令人满意?

请简单表述:

[应聘者]与同事,上司的关系?

请简单表述:

[应聘者]离职原因:

若有可能,您是否将重新聘用该人?

请简单表述:

您是否推荐[应聘者]应聘该职位或其他您认为合适的职位?

请简单表述:

您公司的名称(全称)

非常感谢您与我交流,您是否还有其他情况要补充吗?

确认: 您的职务:

个人资料调查授权书

兹有本人向达琦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递交职位申请书,为确保双方权益,现自愿并授权由达琦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单位进行背景调查。

特此授权

授权人姓名: 日期:

背景调查授权书

本人_________已许可并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对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担任_________职位时的工作经历、取得业绩等情况的真实性予以调查询问,特此证明,希望您予以配合,非常感谢!

本人签字:

日期:

声 明

我保证在本公司个人信息调查表中的所有陈述均为完整和准确的事实,我清楚如有任何遗漏或不确实信息,按照本公司的聘用和惩戒与解聘规定,可能导致违纪处罚,包括拒绝聘用或解除劳动关系。

我确认,应聘本公司。我可能需要接受本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背就调查,我在些给予调查授权。

本人签字:

日 期:

背景调查授权书

本人_________已许可并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机构 ,对本人在职位申请表及个人履历中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问询。我授权持有或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士向

有限公司或其代理机构 如实披露有关情况。本人将不追究其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责任。

此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同样有效。

特此证明,希望您予以配合,非常感谢!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6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二、竞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突出业绩和贡献,同时适当考虑学历、资历等年资。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1、为保证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工作;

(2)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实施方案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3)研究决定竞聘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4)研究确定拟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名单;

(二)工作机构

1、市农业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有关工作。

2、工作职责。

(1)承办全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的具体组织工作。

(2)资格审查。收集申请竞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参与竞聘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收集整理有关问题。对岗位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收集,协调处理岗位竞聘的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评审小组

1、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对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量化评分。评审小组按规定从组建的评委库中抽取。评委库由单位行政领导、农业系统专家、非本系统的专家三类人员组成,按照不低于执行评委人数3倍的人员组建评委库。

2、执行评委抽定程序。在全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竞聘量化打分工作开展前三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定本年度的执行评委,执行评委中三类人员各占1/3比例。

3、工作职责

(1)核实竞聘人员所提供材料;

(2)根据竞聘人员提供材料,对照量化打分办法,对竞聘人员量化评分;

(3)根据量化评分结果,提出评审小组的拟聘人员意见。

四、申报条件

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取得农技推广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且应任四级岗位(含原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市学科和技术带头人、获市“杰出人才奖”。

4、担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工程师)期间,曾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2次及以上者。

五、竞聘程序

(一)岗位余额公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本年度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余额6个,予以公告。

(二)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25日。各县(市、区)申请人到所属县(市、区)农业局报名,市农业局所属各单位的申请人到市农业局办公室报名。报名时申请人需提交《市事业单位竞聘申请表》、《市农业系统事业单位三级专技岗位竞聘评审表》,并将所需材料(如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书、副高聘书、任副高以来获得的奖励和发表的科技论文等)原件一同上交,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形式审核盖章,于2011年3月30日前交市农业局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农业局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前对提交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组织竞聘。

1、提前三天将有关竞聘安排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2、按有关程序规定抽定本年度的执行评委;

3、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竞聘,达标分为65分,在达标分以上(含达标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七天;

5、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市农业系统拟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任手续。

(五)公告、公示在农业信息网上。

六、职务续聘、解聘、低聘

(一)聘任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不再自然续聘,所任岗位在符合条件人员中重新竞聘上岗。

(三)职务解聘、低聘。

1、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

②受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7

第二条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政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8

    二、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纪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四、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有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五、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六、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七、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需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八、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九、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

    十、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十一、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迳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十二、    用人单位应在被批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怔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十三、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限确定。

    十四、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十五、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十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检验期或变更手续。

    十七、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十八、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所注册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二十一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二十二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二十三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部门发证机关为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二十四    对违反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二十五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9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因甲方的业务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现聘用一批高端技术人才担任公司的技术顾问。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友好的原则,决定聘任乙方为甲方的 专业高级工程师,为甲方提供专业能力范围内的技术顾问。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期 周年。

二、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1、职称证书(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评审表、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部分需体现经有权出具证明的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5、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6、一寸彩照8张。

以上乙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甲方应予以保密,不得用于履行本协议之外的其它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顾问费:甲方付给乙方的顾问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经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乙方证书没有问题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聘用酬金给乙方。

四、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 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用于办理企业资质申请注册、变更、升级,开展正常业务和资质年检审查使用。

五、甲方对乙方 职称证书的具体要求:

1、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评审表、职称批准文件应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经有权出具证明的人事主管部门盖章)供甲方验证(资质审查部门验证),职称证书留存甲方,身份证等相关原件在资质申请完毕后归还乙方。公司在进行资质申请注册、

2、乙方所提供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评审表、职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件(含身份证)必须有效真实,且乙方职称证书必须确保未在其他单位使用(资质审查部门在资质管理系统中查询无多家企业重复使用),后期如因为乙方证书多家挂靠影响甲方企业资质,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合法地使用乙方的职称证书(含身份证),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非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身份证原件、职称证书及其他原件丢失情况下,甲方必须负责乙方补办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他原件的费用。

七、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需要核查乙方(身份证,毕业证,评审表,职称证,职称批准文件)等原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出示原件,或配合甲方出示其他证明材料。如乙方不能提供符合甲方申报资质及其他事项所需的原件或其他文件接受核查,乙方必须退还已收取甲方所有聘用费用。

八、在甲方申报资质及其他事项时,住建部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出职称证书或业绩存在造假行为,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聘用工资并双倍返还定金,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续聘:本合同期满,如果甲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通知乙方,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高级工程师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现聘用乙方 高级工程师 (总图) 从事兼职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一致,兹订立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周期:

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结束,为期 年。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技术顾问,乙方同意将 总图高级 工程师职称证书用于甲方企业

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职称

2、在协议期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书原件,仅用于甲方在上述协议有效期内进

3、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如甲方资质办理时,如需要学历证及身份证原件,乙方应在七个日历

5、乙方提供的资料仅供甲方资质办理使用,不对甲方所做项目负技术责任,不承担甲方在

6、乙方银行账户: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7、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如需为总图高级工程师购买社会保险,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

三、甲方义务责任: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合同签订后,履约期间甲方支付乙方三年证书使用费 ¥ 元(大写: 整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合同签订后,履约期间甲方支付乙方上述证书使用费定金 ¥ 元(大写: )。支付方法:定于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相关证书原件,甲方三天内支付订金给乙方,计人民币¥ 元,待甲方通过申报部门验证(含查询无多家挂靠)后10个工作日内,(准确时间: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支付余款给乙方,计人民币 元,视为合同生效。如证书不可用,甲方应在签定本协议一个月内退回所收证书给回乙方,并要求乙方在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归还已支付的订金费用。计人民币 元,本协议终止。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证件原件的安全,用于且仅用于甲方资质申报、升级、

3、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证书原件,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学历证和资格

四、其他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要乙方配合的相关事项,如需乙方提供证书及资料快递时,其中每次由于邮递资料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乙方到现场,则由此引发的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补贴1000.00元/天。

2、由于乙方不需在甲方上班,聘用期内对乙方的意外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相关续约约定:

在本协议期满一年后,没有特殊情况,甲方应该与乙方继续签续约合同。

六、协议的解除:

1、协议期满或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协议,但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2、甲方如不按时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3、乙方如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虚假,做成甲方资质申报手续不能办理或延误,甲方有权追讨乙方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应该担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义务;

2、乙方在甲方挂靠期间,若因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工程师资格证,属于甲方违约;

3、乙方如提供证书不真实,需承担违约责任,应立即退还证书使用费,并赔偿甲方贰倍的证书使用费,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如违规使用乙方证书,需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证书使用费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壹倍的证书使用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4、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且甲方已支付证书使用费后,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如甲方资质办理时,如需要学历证及身份证原件,乙方应在七个日历天内提供配合甲方,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提供,并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5、甲方必须保证职称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仅用于甲方资质升级、审查用途。否则甲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除须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大写:),乙方仍有权向甲方索要相关证件,并有权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6、若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则甲方的资质里无权再使用乙方的所有资料。甲方违反本协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乙方违约金 ¥ 元(大写:)。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签署日期:

高级工程师聘用合同范文三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议,本着互相信任、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为发展事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总工程师,双方达成如下聘用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为1年,自20xx年3月18日起至20xx年3月18日止。

第二条、聘用职务

第三条、聘薪标准

乙方在担任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福利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交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公司承担,并为乙方提供人身保障等措施。

第五条:乙方享有每月二至三天的事假日及因甲方放假的节假日,期间不扣除任何费用。

第六条、双方义务及职责

1、甲方义务及职责

负责给乙方提供食宿以及办办场所,按约定的薪酬标准,采用预借的方式支付乙方劳资,合同到期后,付清所有的剩余劳资。

2、乙方义务及职责

(1)必须保证为甲方要求,为工程提供及时、必要、有效的技术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法规和颁部的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质量标准以及公司的施工技术、试验、测量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要求。聘用期间,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2)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图自审、参加会审和重点工程、重点施工部位、关键工序及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洽商的审工作,组织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的审核、移交、上报存档工作。

(4)负责解决设计、施工和验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鉴定和处理。

(5)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关于技术部分的审核、鉴定。

(6)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效、缩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担出合理化建议。

(7)完成甲方安排的有关工程事项。

(8)工作时间可根据工程需要灵活安排,但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确认。

(9)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维护甲方

(10)如乙方建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公司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有权向甲方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处分所领导职员的违纪违章行为;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给予干涉乙方执行工作。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如完不成甲方公司整体目标60%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2、甲方工资迟迟不能发放的,乙方主动辞职,需在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确定合适人选接替后,新、老人员要交接清楚,方能辞职,甲方不得以各种借口而不予办理,未按规定提前申请,即辞即走,公司将扣除乙方一月工资做为违约金;如自动离职,对未结的工资不予发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用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协商不一致,劳动关系随即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闭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开事责任的;

(3)由于乙方的工作失误或职责不到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严重的,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10

1引言

现代图书馆业务管理的网络化、读者咨询的虚拟化、学科服务的专业化、空间管理的超市化均需要业务技术能力强、综合素质好、训练有素的知识型馆员。为了,克服论资排辈的现象,实现能者上、劣者下,优胜劣汰的良性用人机制,我馆于2006年l0月底全面启动全馆职工岗位的调整与聘任工作。本次职工岗位竞聘,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机制。根据素质高低,能力强弱,贡献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岗位,真正做到干好干坏不一样、干与不干不一样。经过周密的策划、严密的组织,竞聘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2实行岗位聘任制势在必行

2.1符合上级文件精神指示

2000年6月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于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人事管理的运行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馆崂山新馆启用,我馆于2006年l0月底全面启动全馆职工岗位的调整与聘任工作。

2.2图书馆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由于我校新建的崂山校区图书馆是按照现代化大学图书馆的设计理念与管理模式进行设计施工的,图书馆总面积是原两校区图书馆的四倍。为了能使图书馆职工在短期内转变传统的图书馆管理与运行理念,完全适应新馆推行的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并顺利完成三校区文献资源、人力资源的调整及两个老馆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实现同步改革,-任全馆范围内进行岗位聘任就成为图书馆当前发展的迫切需要。此时,搞好全员岗位聘任工作也成为我馆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统一调整的核心基础。

3岗位聘任制的组织实施

3.1周密策划及前期准备

全面惆研并学习国内先进高校图书馆的管理经验,结合我校新旧馆必须同步开放、三校区文献资源、人力资源必须全面调整的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并向学校提出三校区图书馆综合管理模式调整与职工全员岗位聘任的申请。在得到学校领导及人事处的同意与支持后制定岗位竞聘的详细计划,对聘任规则、操作细则及落聘人员的处理方式都进行了周密考虑。

认真组织全馆职工学习有关高校改革的文件、领会精神。通过学习讨论,组织参观考察等各种宣传和学习活动,使全体馆员充分认识到高校改革发展的形势对图书馆提出的要求,以及图书馆自身的发展需要.从思想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在学习文件的同时,逐步提出并草拟我馆人事改革所必需的机构调整办法、部门岗位设置、岗位职级划分、不同岗位上岗基本条件,职工综合测评积分办法、聘任规则、操作程序、落聘人员安排办法等文件。使全馆职工充分认识到参加竞聘是大势所趋,通过这种双向选择可以从事自己喜欢的岗位、激发个人工作热情,更能认识到竞聘是充分展现个人能力、实现个人价值的大好机会。职工的心理状态也逐步从最初的害怕、抵触演变为最后的全力配合,这也成为竞聘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根据此次评聘的要求,职工的业务能力是竞岗的重要条件之一,所以评聘前期还需开展职工上岗的基本业务素质培训、基本的业务测试及考试工作。

3.2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建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换。制定岗他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管理权限和审核程序等进行岗位设置。并住-岗位设置文件中清晰、明确地描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硬要求,包括工作性质、工作量、职责范围等;准确提出所需岗位人员数量及任职条件,包括对上岗人员学历或职称、能力等的要求。本次图书馆职工岗位竞聘的岗位设计为6个行政职级,分别是:部主任、副部主任、业务主管、重点岗、普通1岗、普通2岗。其中,业务主管岗位的殴置主要是为了有利干部内部和跨部门间的业务组织与协调,其角色定化于“业务专题负责人”或者“班,组长”;普通l岗与普通2岗除任-工作校区方面有所区别外,其他竞岗条件完全相同,其用意在于从政策制定上鼓励职工竞聘新校区的岗位。职工根据详细的岗位要求、个人特长及兴趣填写《图书馆职工岗位竞聘申报表》,申报适合自己的岗位。

以图书借阅部崂山校区总服务台业务主管岗位为例。

工作职责:

(1)熟悉崂山校区图书馆的馆藏结构、资源分布和服务内容,协助部主任做好总服务台的各项管理与协凋工作;

(2)掌握文献流通服务工作规律,协助完善本部门各项业务作规范及操作规程,协助完成本部门的丁作质量、劳动纪律等各项检查工作;

(3)调查了解学校教学、科研动态、读者需求,及时向部主任反馈信息,做好图书荐购工作;

(4)做好工作日志,协助部主任做好图书流通情况统计,如图书借阅率、拒借率、破损率、丢失率等统计,提出降低拒借率、丢失率的合理化建议,定期做好图书_催还等工作;

(5)分析藏书利用情况和读者阅读倾向,组织开展馆藏图书宣传、推荐和读者导读工作;

(6)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发现与业务交叉部门的内在联系,加强沟通,探索更顺畅的业务流程;

(7)熟练掌握本部门各项业务,利用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开展图书流通工作,组织、协调三校区通借通还业务的开展,努力推进图书预约服务;

(8)教育读者爱护图书,实行严格检查制度,及时办理图书污损、偷窃、逾期等各项手续;

(9)完成读者蜡书的相关手续办理及所赔图书的技术加工工作,做好图书简单修补工作;

(10)做好读者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读者证管理、读者财务管理、网上读者库维护、读者入校、离校手续办理等;

(11)做好馆藏信息的数据维护工怍;

(12)负责对读者解答图书馆资源利用的所有问题,并为部门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筹措办法;

(13)部主任不在班时间,负责主持总服务台工作,统筹安排总台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14)完成部门负责人交给的其他任务。

专业上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对多校区图书馆管理模式有较清楚的认识,对本部门业务的开展有较清晰的思路,并熟悉各项具体工作及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图书馆专业知识,了解图书馆的馆藏结构、资源分布和服务内容,有改进和提升业务质量的能力和水平;

(4)掌握文献流通服务工作规律,具有深入研究流通借阋管理、组织开展读者导读等读者服务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中图法、《科图法分类体系中的基本大类及本馆读者常用类目的名称和类号,熟练掌握本馆图书资料的排架规则;

(6)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流通模块、典藏模块的使用,对图书书目信息有一定了解。

3.3有序组织岗位竞聘

3.3.1岗位评聘程序与权限

首先,由馆领导组成资格审查业务组,并和人事处领导组成图书馆职工岗位聘任委员会。聘任分三步完成,即先进行部主任、副部主任的岗位评聘,然后由新上任的正、副部主任进行部门业务主管的评聘,最后进行重点及普通岗位的评聘工作。

部主任、副部主任的岗位评聘工作是先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业务组审查同意后,参加岗位竞聘答辩会。根据竞聘者述职答辩的情况以及平时德、能、勤、绩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表现,由图书馆职工岗位聘任委员会集体决定任用。本次竞聘共聘用正副部主任各7名,并随即通过馆内信息平台进行公布。新聘任上岗的部门正、副主任立即进入角色,在职工岗位聘任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部门业务主管及以下岗位的评聘工作。

由职工根据个人的实际条件、能力及工作政绩情况自主进行岗位申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人员聘任。

3.3.2岗位申报与调剂

每个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多申报两种适合本人的业务岗位。如果申报的两种岗位均落聘,仍有一次“自愿接受岗位调剂”的机会。如果由于个人原因岗位调剂无效(无适合岗位或无部门接收)人员,将作为待岗人员处理。

3.3.3校区申报与调剂

每个职工至少在两个校区申报工作岗位,并注明“是否接受校区调剂”。如果所申报的两个校区岗位均落聘,又“自愿接受校区调剂”的,仍有一次校区调剂的机会。如果由于个人原因校区调剂无效(无适合岗位或无部门接收)人员,将作为待岗人员处理

3.3.4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如果没有工作愿望的,将送交人事处按相关人事管理办法办理;待岗人员仍有工作愿望的,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后,可以适当安排相应工作岗位试用一年,准予下一年度再次参加岗位竞聘。试用期内实行绩效工资,停发其他奖酬金。

整个评聘工作历经2个月,最终竞聘结果为:馆领导4.3%,正、副部主任12.2%,业务主管14.5%,重点岗17.9%,普通l岗23.1%,普通2岗28.2%,从上到下形成了合理的正“金字塔”型。除1人因无工作愿望而送交人事处外,其余职工全部上岗。

我们认为:应该充分利用新馆启用的大好时机,在新馆全面建立与之匹配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用人制度,大踏步推动图书馆管理现代化的速度,全面提升为读者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的水平。为此,我馆特向学校提出三校区图书馆综合管理模式调整与职工全员岗位聘任的申请,并得到校领导及人事处的同意与支持。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11

姓名:马敏,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1月17日,参加工作时间:1980年1月。学历:中专;现任职务:无;获得现任资格时间:20XX年,聘任该职称时间:20XX年。申请职称级别:9级

本人自20XX年医院聘任放疗技术主管护师5年有余,各方面均能够恪己职守,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圆满地完成了医院及科室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现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方面: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守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地政治思想素质,进取参加医院和科室的各项政治学习及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总结学习体会,政治素质稳步提高。进取响应卫生行业各种不正之风的整治,坚决抵制各项提成,回扣和红包等,进取与医院签署承诺书。在震惊中外的纹川大地震中,以强烈的民族职责感,进取捐款1000余元人民币,并进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受到医院的好评。

服务质量方面:能够做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在治疗病人过程中时刻做到热心,耐心和精心,在治疗病人过程中一丝不苟,努力做到让病人满意和放心,得到了广大患者和家属的一致好评。

技术水平方面: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白衣战士,除具备优秀的思想品质外,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术,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的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的积累治疗经验,不断的总结教训,不断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加强外语学习,提高外语水平,进取参加科研工作,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

在多年的治疗工作中,从未出现任何差错及事故,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在以后的治疗工作中要继续发扬优点,改正缺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病人服务。

按照我院职称等级聘任要求,本人认为完全能胜任中级职务二级主管技师(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作.望医院职称等级聘任委员会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岗位申请书(二):

尊敬的秦总、刁总、李总:

你们好!

本人万健刚是2...年11月20日到迎驾销售公司上班的。在合肥仓库收兑奖箱瓶工作至2009年6月份随后被调到天津做仓库工作至今已有五年。

本人这次申请调离迎驾销售公司回霍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希秦总、刁总、李总批准。

1。本人在2...年10月已口头向李总说过一次想调回霍山,当时因天津仓库就一个人走不开,更因天津龙博仓库要划给贡酒公司,已看到可被公司适时调回的期望,就口头同意在天津还工作一年,而今年六月份天津龙博仓库再次被划给销售公司,看不到被公司主动调我回霍山的期望,经本人认真思考打此调离申请。

2。本人在天津的生活状况与我的家庭现况均需要我回去。本人从结婚之日起就将夫妻感情看的很重,在远离妻子这三年中,晚上没有一次外出仓库。由此造成身心疲惫,到如今每晚仅有三至四个小时的睡眠。长期在外,我的孩子得不到父爱,每次与家里通电话时孩子都不主动接电话,妻子将电话给女儿,女儿便问爸爸你什么时候回来。而儿子总不要接我的电话,妻子将电话放到儿子的手上,儿子却只说一名话——爸爸不要家,大坏蛋!妻子读书少,女儿家庭作业做不好需要我教她。还有我的父母均是上八十岁的高龄,而我的二个哥哥也在外地工作,老人太孤单需要我的照顾。

3。从工资收入方面看,本人也不适合在外做仓库工作。2002年至2005年我在上海服装企业做管理工作,工资已从2000多元逐年升到3000多元,企业还给我家庭单配住房。2006年至2007年自已在上海开服装公司失败,在家休整带孩子期间被亲友介绍入迎驾,因本人不了解迎驾工作常会调动而选取在合肥工作。没想到如今是工资不高离家更远,而孩子也来不了天津上学。2008我介绍了我以前的二位服装企业同事入迎驾做销售,如今万正基在上海销售做的好工资拿到8000元是常有的事,而罗拥军也因业务做的更好,随周总升调去南京。想想自我,在迎驾做了份远离家人而又工资不高的工作很是难过。

在迎驾工作的这五年,我看到了迎驾的快速发展,更看到了迎驾酒在天津销售的飞速提高。每次与上海的老朋友网上聊天时,我的心中都充满着喜悦,老朋友叫我再回上海做服装,我就对他们说我喜爱在老家的迎驾酒业工作!如今我想调回霍山工作,企盼秦总、刁总、李总给我机会,同意我的调动申请。在将来回去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勤于学习,善于研究,做一个合格的迎驾酒生产人员。

此致,

敬礼!

岗位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X,X岁,汉族,本科学历,XX年X月本科毕业后到XXXX工作至XX年末,专业是XX,于XX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XX年有幸参加XX的工作应聘,被聘为医师。

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忙下,我在各个方面均有所提高,向组织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平时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医德医风方面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始终铭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坚守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

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核心制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不怕脏,不怕累,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业务工作方面

XX年XX临床专业本科毕业,我走上了医师的工作岗位。毕业后我在XX工作,试用期间获得上级医生的肯定及患者的感激信。试用期过后,我被委以重任,管理科室的日常工作和排班工作,得到各位医生的顶力支持,从未出过医疗事故和差错。多年医疗工作中,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在工作之余不断学习,汲取新的营养,经过阅读很多书籍及期刊、进取参加学术会议和学习班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工作中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并且能结合其他临床资料,开拓思路,诊断部分疑难病例。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分析、诊疗每一个病例,在程度上避免漏诊误诊。来XX工作后更是能发挥我所学,对工作认真负责,并能完成领导所安排工作。

作为单位内的一员,爱护团体利益和荣誉;对同事坦诚相待,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充分尊重领导和年长的同志,进取主动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

按照晋升初级技术职称资格的相关文件,我已经到达条件,为了今后在工作中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患者,故向组织提出申请晋升初级医师,恳请组织给予批准。

此致

职称聘任申请书篇12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和政策;(二)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三)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许可;(四)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职业实务训练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三)定期公告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按注册年度,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四)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库,审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五)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六)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检查、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八)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九)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相互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与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二)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三)对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方面的工作;(六)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条例第八条(一)、(二)、(三),第九条(一)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条例第九条(二)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条例第九条(四)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和条例第九条(一)、(二)、(三)、(四)、(五)所称相关业务,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相同。条例第八条(五)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建筑)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

第十六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九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四)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五)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二)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二)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三)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依照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淮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条(一)所称建筑设计是指:(一)房屋建筑设计;(二)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含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三十九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目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四十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9年1月1日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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