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会发言稿合集12篇

时间:2023-02-13 06:44:33

订货会发言稿

订货会发言稿篇1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XXX鞋服有限公司为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一年一度秋风劲,不似春光,胜似春光;一年一度夏季热,不似热辣火焰,胜似热辣火焰。此时此刻正是夏日炎炎,此情此境也正说明了今天的XXX秋冬产品定货会暨比波人新品上市发布会,我们是带着火热豪情的来举办的。愿这热情如火的夏季给我们带来新季度的好运气。让XXX即将推出的新产品广为人知,名扬市场,销售量蒸蒸日上。

阳光普照,日暖花开。为什么花儿只要给点阳光就灿烂呢?因为有条件,有了它生长需要的基础条件,那么它还有什么理由不开放呢?机遇难求,错过了这次还要等下一次,而等待下次的代价却是少了一次生命力的出现,少了一次与蜜蜂、蝴蝶的亲密接触,所以花儿习惯了等待,懂得抓住机遇的重要性。从一棵小小的植物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外界条件的重要性以及机遇的不可多得。

“百鸟争鸣,群芳争艳。”不管是大自然还是人类世界,都会存在竞争。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因为有竞争才有第一,有竞争才有来之不易的荣誉以及属于自己的领地。正所谓“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只要有空间就会有发挥的机会,关键是如何来把握这个空间,抓住机遇,使自己在这个空间里独领风骚。

订货会发言稿篇2

春华秋实!回首十年,我们夜以继日、孜孜不倦,回首十年,我们厚积薄发,硕果累累。今天我们四海五湖、高朋满座,今天我们踌躇满志、意气风发。

今天我们卓诗尼正如那奇葩一朵,清新亮丽,炫彩夺目。绽放在中国这个百花园里的各个角落。在这个春天里,我们卓诗尼江西营销中心也沐浴着由吴董英明指引所带来的拂面春风,尽享卓诗尼总公司给予的阳光雨落。我们紧跟总公司的步伐,高举品牌战略的伟大旗帜,身体力行,兢兢业业。在努力响应总公司的号召中,我们江西卓诗尼以十年归零的勇气踏上了品牌立市的第二次创业征程。掌声与泪水同在,今天江西卓诗尼正大踏步向前,勇立潮头,高歌引吭。

十年耕耘不寻常,百尺杆头谱新章。今天我们江西卓诗尼将坚定不移的以吴董的精神为指引。努力学习兄弟省市的卓诗尼家人先进的经营管理经理。也恳请卓诗尼总公司能给予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我们江西卓诗尼将勇往直前,开拓进取。

订货会发言稿篇3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我们感叹,老外真的不如咱中国人这般勤奋。加拿大节假日多,似乎他们总在玩。春季骑马,冬季滑雪,夏日冲浪,秋天爬山。享受似乎成了他们生活的真谛。

办事处的第一笔生意就是和大卫做的。驱车100多英里,拜访他的公司后,才知道是家夫妻店。不过,他有一座近300英尺的仓库,销售网络完整,办公室里网络电话、IPAD、扫描仪、数码相机等一应俱全。谈业务时,他妻子玛丽认真地作记录。看了公司的网址和报价单,大卫兴奋地点这要那,一口气订了两大柜。签完约第二天,大卫提前打来一半的货款。

我们把订货单传回国内,积极备货,订好舱位。期间,我给大卫发了数十份邮件,有的回了,仅“OK”一字,有的干脆没理。当我把提单扫描给他催付余款,连着几日没音信。

货在途中,万一到港,没人提货,岂不要占压存储费?没见他上网,我开始狂打办公室电话,是通的,但一直没人接,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莫不遇上了骗子啊?那天,正当我们准备开车去他的公司看是不是倒闭了时,没想到,突然收到大卫的邮件。除一再表示歉意外,大卫说余款已汇出。原来他玩兴太大,下了订单,把办公室门一锁,带着妻女到欧洲旅游去了。这笔业务最终有惊无险。以后每签一单,我及时做份业务备忘录提示,大卫再也没出马大哈疏忽了。

订货会发言稿篇4

文章标题: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颁奖典礼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方来宾、广大经销商朋友:

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本次活动的发起单位,对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对广州美博城的大力支持,表示真诚的感谢。信誉是社会进步、市场繁荣的基石,也是我们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此次由中国美容美发协会《美容美发》杂志社、广州美博城联合发起的“中国化妆品行业经销商最佳信誉奖”评选活动,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我国美容美发化妆品市场,提升行业营销水平,推动行业繁荣发展。今天,恰逢2004广东美容美发化妆品春季订货会隆重召开,万商云集、精英荟萃。籍此盛会,我们与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美容美发化妆品经销商代表共聚一堂,对信誉卓著的美容美发经销商进行表彰,不仅是对他们卓著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希望通过此举,提升我国美容美发化妆品经销行业整体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广州美博城作为亚洲目前规模最大的专业美容美发化妆品展览交易中心,真诚为广大美容美发化妆品厂商服务,愿美博城能与在座各位一起,携手共进,创造中国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新的繁荣。最后,我代表广州美博城对对获奖经销商代表朋友表示热烈的祝贺,并祝愿2004广东美容美发化妆品订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嘉宾、朋友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乘兴而来、满载而归。谢谢!

《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颁奖典礼发言稿》来源于,欢迎阅读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颁奖典礼发言稿。

订货会发言稿篇5

从网友提供给记者的屏幕抓图可以看出,当当网明确标明:“索爱K750C,原价4300元,当当价1520元,优惠额度为3.5折。”在接下来将近两个小时里,当当网没有对该页面做出任何处理。于是,闻风而动的消费者纷纷下单购买。仅记者的朋友和网友中已经下单甚至银行付款的就达数十人之多。

7月21日晚,当当网终于有所行动。首先,当当网将K750C的页面价格改为3680元。接着,当当网单方面取消了当天下午以1520元定购K750C的所有订单。而买家却没有得到当当网的通知,甚至连一封Email都没有收到。

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终于引发了消费者的愤怒,7月21日~7月23日,该页面下方声讨当当不守诚信的留言多达数百条之多。例如某网友留言:“为什么3.5折订单消失了?骗子网站,以后都不来这里买东西了。”

消费者:难道我们只有被忽悠的份儿?

记者在留言的网友中找到了曾下单购买该款产品的赵先生。提起此事,赵先生至今依然十分愤怒,他说:“我们并不知道K750C不能卖这个价格。并且该页面还明确标明3.5折的优惠,而4300元的3.5折恰好是1520元。我们并不知道当当从什么渠道获取了K750C的特价机,也不关心这些问题,我只知道在当当网,我就可以花1520元买K750C手机。并且当当网已经给我发了确认信。都说做生意要有良心,起码不能丧失诚信。难道几万元的经济损失比当当网的交易诚信更重要吗?难道我们只有被忽悠的份儿吗?”在采访中,其他买家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并向记者出示了交易确认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买家网站十拿九稳

针对此事,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采访中表示,在这件事中,当当网作为一个卖家,通过网站发出产品出售的要约,而消费者作为买家,通过电子汇款等方式购买产品的行为构成承诺,买卖合同即正式成立。既然如此,当当网单方面撤销订单就构成了违约,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的效力获得法律的认可。网站发给消费者的订单确认Email就是消费者很好的证据,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阿拉木斯表示,有一种情况网站可以免责,那就是被黑客入侵导致信息被更改,但即便如此,网站也应该承担及时通知的义务。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网站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最后,阿拉木斯还说:“消费者打赢此类官司的几率非常大。”

当当网:对不起,对不起我们缺货

记者还以消费者身份拨通了当当网的服务电话。面对记者的电话询问,工作人员接连地说对不起,除此之外却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措施。

截稿前,又有几位买家联系记者,告知,当当网已经删除了索爱K750C销售页面的所有网友留言,并将缺货字样高挂在页面上。

律师:缺货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为什么当当网要高挂“缺货”二字的免战牌呢?在当当网给消费者的交易确认信中,有这样一句话:“由于当当网每日库存变化很大,订单有可能会出现缺货情况。如果出现商品缺货时,缺货商品将在此订单中取消,如缺货商品的货款已支付,此货款的处理方式将按您在提交订单时的选择:‘选择性退回本人’进行处理。”这句话表明,如果该产品缺货,那么所有货款将直接返还给买家,买卖合同也就解除了。

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赵占领在查看了记者出示的买家交易确认信后说:“缺货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卖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而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这样做,等于赋予了卖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买方而言是不公平的。”

缺货了?为什么当初消费者下订单时页面没有告知?为什么确认信中也没有标明?难道是因为K750C本身渠道不畅?记者为此专门联系了索尼爱立信的经销商,从各大经销商处获悉,K750C目前市场铺货状况非常好,很受市场欢迎,暂时没有缺货的可能。

新闻回放

2004年4月7日,网友们在传播着这样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在IBM中国官方网站可以以1元超低价购买市场价近2000元的阿帕奇USB2.0托盘便携式康宝”,闻讯的网友们纷纷登录至该网站,下单购买。很多人以为是IBM公司搞错了价格和货品,大家都担心IBM会不会反悔。不过在两个多月后,很多订货者都接到了IBM的电话,说康宝已经到货,让他们到蓝色快车去取货。据IBM介绍,这批阿帕奇康宝本来是用做购买笔记本整机的促销品的,因为网站的疏忽错把其当作销售品出售,并且标价仅1元。

2003年11月底,韩国IBM公司出现了网站报价出错的事件。当时IBM韩国公司在其在线零售网站上将实际售价1662美元的笔记本电脑错误地标价为83.1美元,在网站公布了错误价格的一个小时之内,许多消费者已经完成了购买个人电脑的交易。在发现这个错误之后,IBM韩国公司不承认在价格出现错误期间实施的购买行为。但是,购买者对该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提出了抗议。IBM韩国公司最后表示,它将提出一个替代的措施,允许购买者以35%的折扣价格购买计算机,而不是完全拒绝这些交易。

订货会发言稿篇6

“修订稿”亮点

对于此次的“修订稿”,引起最多关注和讨论的是新增的养护收费期,“修订稿”第十四条规定:“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这意味着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对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表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这是实际情况。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此次“修订稿”还首次提出特许经营公路的概念。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特许经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例如,“修订稿”中写明,收费道口的设置和开放应符合车辆快速通行的需要,遇高速路严重拥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在该收费公路入口前方予以提示,合理控制进入收费公路的通行车辆数量。

同时,“修订稿”明确规定已取消收费的公路不得再收费。“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为了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修订稿”规定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护、管理和偿还收费公路政府债务,不得挪作他用。”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体现的是基础性、均等化的服务,采取的是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通达。未来,收费公路将只有高速公路,这部分将占全路网的3%,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留高速公路收费,是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的通行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亏损严重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之后,短短10余年时间,我国的公路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仅从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来看,2004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以3.4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到2014年底则达到11.2万公里,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不过,这种巨大变化的同时伴随着公路经营的连年亏损。来自交通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2014年则亏损高达1571.1亿元,在目前公布的2014年度数据的29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亏损。

此外,理解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还应考虑到当下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目前实体经济仍旧低迷,房地产市场也还没有完全度过调整期,地方政府失去了重要财源,财政压力很大。据近期公布的上半年财政数据来看,1―6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96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同口径增长4.7%,财政收入进入中低速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收费适度冲消财政压力也是无可厚非的。

高速公路是名副其实的现金牛,之所以出现亏损,经营不善甚至部门腐败是重要原因。审计署多次对收费公路项目的审计显示,很多高速公路收费公司人员超编,高速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相当一部分用于工资发放、高规格福利支出,以及侵吞挪用、进行利益输送,而不是尽可能偿还贷款。

提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能力,减少资金内耗和流失,关键在于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制度约束,实现收费支出的透明化。近年来,公众对收费公路的亏损数据及其延长收费期限的质疑声不绝于耳,很大程度上是由相关部门的政务透明度不高导致的。就此次修改公路条例而言,更重要的是能彻底纠正管理运营中的弊病。

物流企业能否受益?

其实,相比以往的公路收费政策,本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改进,对于乱收费的惩处更加严厉,免收或禁收的有关内容更加具体,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这或许可以说是对于运输成本高企的广大物流企业的一个利好消息。

某物流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行费占其物流成本20%左右,自2003年该公司成立以来,历经十多年,燃油、人工、用地等成本一路上涨,不过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标准没有变化,一直是按照2001年以来的标准收费。由于现在的客户对时效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物流公司一般都倾向于走高速公路。不过物流公司之间竞争激烈,运价并没有涨上来,这样受各种成本上升造成利润越来越薄。

运输成本高,导致一些车辆只能利用超载来提高运输收入,形成“超了罚、罚了超”的恶性循环。同时,公路“三乱”也并未绝迹,一些二级公路收费也依然存在。

本次“修订稿”明确二级公路不再收费,对于超载超限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可以设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发现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前不久,广东省交通厅统一部署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将于6月26日零时起实施按国家标准判别车型及货车完全计重收费。广东省当前实施货车“车型+计重”的组合式计重收费模式,调整后,四车道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12元/吨/公里,收费水平总体可降1.7%。

但对于不按规定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来说,完全计重收费后收费水平会有大幅提升:车货总重超限30%―5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车货总重超限50%―8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收。车货总重超限8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相信这些举措有助于改善“超了罚、罚了超”的恶性循环,使公路货运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北京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区域总监冯生表示:“对于高速公路延长收费,只要这些费用是公开透明地用于高速公路的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审计和监督,做好运营管理,合理地收取一定费用无可厚非。关键要保障高速公路的路况,毕竟货运企业需要时效、需要道路通畅。另外,公路三乱问题必须整治和解决。”

链接:

收费公路政策变迁过程

1984年

1月1日,广深高速上的中堂、江南两大桥收费站正式收费,成为中国最早的收费站。同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作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要决定。12月21日,中国大陆首条收费高速公路――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开工。

1988年

交通部、财政部等联合《贷款修建高速登记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收费公路政策的目的、收费标准、收入使用管理等。

1993年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收费公路融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多元化,逐步形成国家投资、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公路建设投融资发展模式。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颁布实施,对收费公路的发展和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2003年

交通部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全国各地先后撤销公路收费站点1200多个。

2004年

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东部地区不再允许新建二级收费公路,提出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收费公路最长收费年限,并首次明确提出“统贷统还”制度。

2009年

订货会发言稿篇7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订货会发言稿篇8

在培训中我知道了鼎信诺审计的数据库主要有三种形式,access数据库、sqlserver数据库和oracle数据库。前两个数据库在我以前的电脑课程里边都有相应的介绍,也都是比较容易掌握的部分。后面的oracle数据库很强大,相对掌握起来比较难点。下面是我本次培训课程里边重点的部分了,对我作为审计助理以后的审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取数阶段中我学到了取数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被审计单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U盘插入去取数。取数的形式还是之前讲述的三种数据库形式,这个取数的方法根据课件里边讲述的,掌握起来比较容易一些,也是以后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比较常用的方法,对我以后的工作来说非常重要。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不让插入U盘,只提供数据备份。这也是培训课程里边比较重点的内容,它对我以后的工作也很重要。③被审计单位只提供科目表和凭证表,这个取数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另外对Excell表格的操作也要掌握熟练,这是我在以后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内容。

审计程序里边主要讲述的内容是创建项目、前段数据导入、数据初始化、底稿的编制程序、调整分录和已审报表的编制方法。这些都是我在以后工作中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在培训中我认识到在货币资金账项明细表底稿程序编制中,带分组询证函是一种很常用的操作方法。应收账款等往来项目中往来询证和替代测试操作对于我今后的工作重点。另外审计调整也是编制底稿的过程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这更要求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明白各种相关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在整个培训过程中,我发现自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都有一些比较薄弱的地方,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中净利润的关系,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这些在以前的课程中老师很少讲述的部分是我以后工作中要重点去学习的地方。

订货会发言稿篇9

三部草案中,《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都是修正案,不是重新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是一部新的法律,并且是一部部门法,是针对新设立的银监会这个机构制定的法律。换言之,后者既新,难度亦大,数易其稿实在情理之中——钟伟指的也正是这一点。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部门法的制定,甚至早在这部法律所针对的部门——银监会——本身挂牌之前即已开始。迄今为止,事情已在若隐若现间进行了半年有余。

今年年初,当中央决定要成立银监会的时候,《银监法》的起草工作随之启动。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和原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人士参与;后来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亦顺理成章地加入进来。

,《银监法》的初稿出台已经一月有余,在提交给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之前,方案历经数次修改,并征求了中国社科院、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专家的意见。作为北京师范大学的专家,钟伟也参与了征求意见稿的咨询论证工作。

讨论过程中,对新设金融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改动较大。《银监法》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而据参与论证工作的钟伟透露,在《银监法》草案第11稿以前,对新设机构的批准期限是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但后来的版本就改成了在“六个月”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钟伟估计这个期限还可能会有所变动。他说,在美国审批金融机构的成立也是有6个月的期限,而且监管当局常常找各种理由拖延新机构的批准时间,鉴于此,中国应该对审批期限做出更为合理的界定。

认为,《银监法》的出台将给民营银行的成立带来转机。在上月底北京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的民营银行组建方案讨论会上,许多人士都对民营银行的审批表示忧虑,担心银监会可能拖延审批时间,甚至将方案长期搁置。于正在积极申报方案的民营银行筹备组而言,《银监法》草案对审批新设金融机构做出的明确的时间界定无疑是一大利好。

钟伟推测,这部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可能还会有些小的改动,以求更加严密。

银监会职能微调

顾名思义,《银监法》的主旨即在监管。

一位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银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银行监管的执行机构,银行监管的思路,所遵循的原则,监管的内容,以及监管机构的行为准则。”

《银监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草案随后解释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这一表述,与当初国务院对银监会的职能描述已然略有不同。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以及后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中,都将银监会的职能表述为: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原先的表述不太准确,”上述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说,“比如财务公司,在上面那个表述中就没有被包括进来。事实上财务公司是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的监管对象。”

职能调整而外,《银监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监管者进行了严格约束。“监管者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都在《银监法》里进行了规定,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监管人员滥用权力。”钟伟对此颇为赞赏。

草案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职责,如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与此同时,在《银监法》草案中,亦有多项条款对银监会进行了约束。比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中兼任职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的监督管理事项与其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修订原有两大

与《银监法》起草相比,《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相对轻松一些。

据央行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主要是把央行的监管职能从该法中删除;而《商业银行法》除了适应监管职能的调整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比如将巴塞尔协议的最新内容和新的贷款五级分类写入法律,还在某种程度上为混业经营留了口子。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多处条款中都有央行行使监管职能的表述,如第一章总则中共有8项条款,其中有6条提到央行有金融监管职能。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将更正这些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现在的这条规定,新的修订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此前有传言称,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独立性可能在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得到体现。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修订法律并没有改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该委员会仍是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而金融资产所有者的,也没有在修订案中得到明确。钟伟认为,执行货币政策与作为所有者的角色是互相冲突的,“财政部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资委也不管金融资产,银监会只是负责监管金融机构,那么人民银行就能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吗?”

订货会发言稿篇10

三部法律草案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都是修正案,不是重新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是一部新的法律,并且是一部部门法,是针对新设立的银监会这个机构制定的法律。换言之,后者内容既新,难度亦大,数易其稿实在情理之中——钟伟指的也正是这一点。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部门法的制定,甚至早在这部法律所针对的部门——银监会——本身挂牌之前即已开始。迄今为止,事情已在若隐若现间进行了半年有余。

今年年初,当中央决定要成立银监会的时候,《银监法》的起草工作随之启动。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和原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人士参与;后来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亦顺理成章地加入进来。

目前,《银监法》的初稿出台已经一月有余,在提交给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之前,方案历经数次修改,并征求了中国社科院、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专家的意见。作为北京师范大学的专家,钟伟也参与了征求意见稿的咨询论证工作。

讨论过程中,对新设金融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改动较大。《银监法》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而据参与论证工作的钟伟透露,在《银监法》草案第11稿以前,对新设机构的批准期限是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但后来的版本就改成了在“六个月”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钟伟估计这个期限还可能会有所变动。他说,在美国审批金融机构的成立也是有6个月的期限,而且监管当局常常找各种理由拖延新机构的批准时间,鉴于此,中国应该对审批期限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

分析认为,《银监法》的出台将给民营银行的成立带来转机。在上月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民营银行组建方案讨论会上,许多人士都对民营银行的审批表示忧虑,担心银监会可能拖延审批时间,甚至将方案长期搁置。于正在积极申报方案的民营银行筹备组而言,《银监法》草案对审批新设金融机构做出的明确的时间界定无疑是一大利好。

钟伟推测,这部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可能还会有些小的改动,以求更加严密。

银监会职能微调

顾名思义,《银监法》的主旨即在监管。

一位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银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银行监管的执行机构,银行监管的思路,所遵循的原则,监管的内容,以及监管机构的行为准则。”

《银监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草案随后解释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这一表述,与当初国务院对银监会的职能描述已然略有不同。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以及后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中,都将银监会的职能表述为: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原先的表述不太准确,”上述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说,“比如财务公司,在上面那个表述中就没有被包括进来。事实上财务公司是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的监管对象。”

职能调整而外,《银监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监管者进行了严格约束。“监管者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都在《银监法》里进行了规定,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监管人员滥用权力。”钟伟对此颇为赞赏。

草案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职责,如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与此同时,在《银监法》草案中,亦有多项条款对银监会进行了约束。比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企业中兼任职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的监督管理事项与其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修订原有两大法律

与《银监法》起草相比,《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相对轻松一些。

据央行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主要是把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从该法中删除;而《商业银行法》除了适应监管职能的调整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将巴塞尔协议的最新内容和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写入法律,还在某种程度上为混业经营留了口子。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多处条款中都有央行行使监管职能的表述,如第一章总则中共有8项条款,其中有6条提到央行有金融监管职能。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将更正这些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现在的这条规定,新的修订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此前有传言称,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独立性可能在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得到体现。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次修订法律并没有改动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地位,该委员会仍是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而金融资产所有者的问题,也没有在修订案中得到明确。钟伟认为,执行货币政策与作为所有者的角色是互相冲突的,“财政部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资委也不管金融资产,银监会只是负责监管金融机构,那么人民银行就能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吗?”

订货会发言稿篇11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088-02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忙碌生活中一种重要消费方式。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尝遍天下美食,大大满足了人们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网络商店(以下简称电商)中,食品经营大军快速增长,同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不断爆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货不对板、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消费者在花冤枉钱的同时,又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保障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一、网络食品销售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销售模式有两种:一是B2B,即企业对企业的营销关系,主要体现为分销。二是B2C,即企业对消费者个人的营销关系,主要体现为淘宝、京东、微博、微信等方式。在这样销售模式下,必定是问题百出。

(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频频爆发“三鹿奶粉”、“红心鸭蛋”、“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开始购买进口食品。而电商对进口食品的标价,往往比实体店低,再加以送货上门,网络代购成了人们的首选。但是,进口的食品往往都没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大部分消费者无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实信息,更难明确购买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国制造来混淆视听,国内食品摇身即成进口食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影视效应,盲目消费

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热播后,人们对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华。电商就抓住了商机,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打出了售卖《舌尖上的中国》食材,“舌尖”带动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销量达上千笔,不常见的食品从无人问津到断货。韩国偶像剧《来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动了网络上啤酒炸鸡这些日常随处可见的食品热卖。可见影视对于人们对饮食追求,起着引导性作用,这也正是电商抓住了中国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心理。

二、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难

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的虚拟世界,任何人随时都可以利用它信息、获取信息。因此,技术部门很难在广大的信息中准确定位,进行监督管理,存在监管难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容易

这里以淘宝和微信为例来分析。微信的市场准入最易,只要你拥有账号,广加好友,就可以将食品轻易地卖出去,可谓是零市场准入。而淘宝的准入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过了平台的信息审核,就可以将食品摆上虚拟商铺,并且其中大部分电商都选择代销和分销的模式,即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只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就可以轻松赚取其中的差价。

(二)信息杂乱

在互联网中购买食品不能像在实体店可以直接接触食品,仅仅靠商家的文字和图片描述,或者参考其他买家的评价。而电商通常只会介绍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过特殊处理的诱人图片来吸引顾客的购买,甚至有些图片与食品完全不符。一些买家的评价,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实,电商经常以“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产生许多不真实的好评。

(三)流通渠道广泛

网络购物商场可谓是无地域限制的市场,只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品,可以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国各地。再加之我国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食品通过网络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邮寄的流质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递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万的包裹,也没有明确的分类,并且包装各异,使得监管无从下手。

(四)法律监管缺失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针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在无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工商部门面对这层出不穷的网络食品交易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消费者,在遇到争议时,多数选择了沉默,即使选择投诉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评析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表现出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的重视,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保障国家监管和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第三方平台参与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围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赋予第三方平台审查许可的权利,但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第一,权利的主体。《办法》第23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从该条中,可以确定淘宝、京东等具备第三方交易平台资格,而微博与微信等平台不具备这些功能。因此,微博与微信平台是否享有审查许可权利和应当承当连带责任,还有待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

第二,审查。《办法》第26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如此繁多广泛的电商,高超技术的工作人员,也难以查证信息的真假和经营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应当先规范电商对产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没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寻找到卖家或者卖家拒绝赔付又该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购物交易金的流转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除了承担连带责任外,还要受到高额处罚和吊销许可。《办法》第46条也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应当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其法人采取罚款和黑名单的方式,只要具有商业头脑和平台构建技术的人员,即可换个名号再起炉灶,构建性的网络销售平台。因此,处罚并不是最好的保障,还应从基础管理入手,规范整个网络食品交易市场。

四、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下过多的笔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只提及有关网络销售的规定。因此,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主要靠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办法》来实现。就目前的意见征求稿而言,该管理办法应当更加细致的规范网络购物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稳定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电商规范

第一,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这里我们主要规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鼓励这些平台加入到网络购物当中去,但是不应该以即时通讯流的方式来进行网络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子栏目,否则就禁止该平台有关销售的信息。

第二,设立市场准入条件。这一点,在《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许可证进行确认登记,并可以收取保证金,以备事故处理时使用。

第三,对现存电商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没有许可证和电商信息不真实的,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申请和重登记,对于仍无法提供的予以关闭。

第四,对电商货源进行管理。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各地构建食品存储大仓库,这样无论在B2B模式还是B2C模式下销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门都可以在争议或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查清货源,确定货物是否存在问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与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开

商品信息是消费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销售食品应当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品牌、规格、厂名、厂址、计价单位、等级、食用方式、贮存方法、净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过相关认证等内容的文字信息,并且应当同时规范图片信息,对于同一产地的同一食品,应当由生产生提供两张以上的食物图片。除了对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公开,还应在网络店铺首页公开经营许可、经营者健康状况与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统一交易流程

第一,统一交易的方式。这里最为主要是货币的流通方式,既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就应该取消货到付款、线下交易等形式,统一将价金交由第三方供销平台保管,经确认收货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价金转给电商。

第二,统一物流形式。对于食品的包装,各电商应当有自己的统一标志的包装箱并标明食品,这样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认与分类。对于食品的运输,应当要求物流公司进行与其他物品隔离的措施,特别是鲜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运输中会挤压损坏或变质,所以分类保鲜等措施应是物流公司的义务。

(四)建立监管网络举报与投诉平台

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举报和投诉平台,但是这些机制大多数时候都流于形式。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举报和投诉平台。在平台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让大家可以及时了解信息。给每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有权限,其处理争议和事故的结果。消费者也可以在该平台上直接投诉信息,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好义务。

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断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销售的监管,应当继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监管制度,加大对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建立者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使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促进网络食品销售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订货会发言稿篇12

黄春明出身宜兰农家,初登文坛就将闽南方言写进小说,投稿给《联合报》副刊主编林海音,并声称“不能改动方言”。林海音慧眼识才,顶着政治压力发表黄春明的作品,从此,本土的黄春明视“外省”的林海音为“文学的母亲”。也许恰恰是因为黄春明的“本土”,他维护“中国语”、质疑“台语文”就更加激怒了蒋为文们,他们侮辱的不只是黄春明,他们侮辱的是所有用中文写作的台湾作家,侮辱的是至少有3000多年历史的中文。

最后还是要从事实来说:闽南话也是中国话的一种,想借反对“中国语”来使台湾“去中国化”的人,请别侮辱了“台语”。

两岸“货币直航”互利双赢

自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之后,两岸经贸往来更加密切,民间要求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声浪日益高涨。今年博鳌论坛备受瞩目的“李吴会”中,表示,两岸进一步深化经济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岸共同发展,将加快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续协商及两岸货币清算协议,争取上半年签订两岸投保协议。吴敦义也透露将开放一家陆资银行在台承做新台币业务。

延宕已久的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协商,近来似乎有了转机。从3月中旬总理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中外记者会上表示,任内将推进两岸银行结算体系合作、鼓励双边银行相互参股,到在博鳌论坛提及两岸货币清算协议,尽显大陆对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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