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7 00:33:42

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1

申请公开事项:

20XX年9月,申请人女儿朱某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20XX年4月28日,被确认为铊盐中毒。20XX年5月8日,你局在微博中的消息称,20XX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你局报案,你局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依法立案侦查,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之后,你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20XX年9月17日,公安部办公厅称案件已于20XX年8月结办。

为了解本案的事实情况,特向你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一、你局自从接到报案后,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你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

三、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局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作出的批示等材料。譬如,20XX年10月23日,时任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的强卫同志组织召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三长会议”纪录。

申请公开的理由:

由于本案不属于你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信息,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上述申请的信息,你局仍然应该依法公开。理由如下:

一、政府(广义)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这是由国民原则所决定的。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政府的工作应该向人民公开并接受监督。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也是底线。我国也是民主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原则上应该公开信息,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当事人公开。

二、刑事侦查信息,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上述信息的抗辩理由。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刑事侦查信息,只有在公开可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得不到依法追究,或者危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不予公开。这也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本案由于已经结办,不存在这种情况。

三、根据现有警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也应该公开。

1、《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2、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XX〕1228号)规定:“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回告。”“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刑侦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有关刑侦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XX)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四、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结束

后,刑事侦查信息也是公开的。

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最后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会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不公开的理由。

以上信息,请复印件寄给申请人。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2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并附上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区保密局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有关意见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3

第三条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法规处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委各有关业务处室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公开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并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除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委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规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当场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申请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四)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本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第八条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条申请人向本委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本委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规处应予以受理、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见附件2)。

第十四条法规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处室的职能分工,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由一个处室单独办理的,该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给法规处;申请涉及多个处室的,由法规处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给法规处,其中,会办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给主办处室。

第十六条主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再交由法规处予以公开。

第条本委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

(二)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5);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6);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7);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8);

(七)不属于本委公开范围的,法规处向申请人出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9)。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填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件10),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委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委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4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其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本市各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办),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部门办公室。

(二)受理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一事一申请"原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受理机构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时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可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形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申请表可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申请领取或从政府网站上自行下载。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二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三是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相应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字样。申请人以方式二、方式三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表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表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同时,审查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公民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低收入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予以分类处理。主要类别如下: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二)分级处理

市公开办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申请,由市公开办直接或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转交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处理。

(三)其他特殊情况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表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4.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5.研究课题类申请的处理。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公共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公共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信息查阅点进行查询。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范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办)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表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的,视作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5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分管。

二、责任部门及人员配备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政府信息,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编制、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局所属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报送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月报及年报;

(五)报备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的通知》,在每年的7月3日和1月6日前将《已梳理的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表和《已答复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表经保密局审核同意后,报备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内部办理流程(主动公开信息)

内部办理流程包括拟办、报告、流转、报批等环节,由主办人跟踪办理。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负责人主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办公室集中,经办公室审核,交局长批示后,由主办人交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其产生之日后的30日内。

四、外部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受理

受理申请要做好记录工作;

申请是书面的(包括申请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工作人员要分类受理,并注意文明服务用语;

申请被受理后,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回执给申请人。

(二)审核

要判断该项申请形式要件,对于口头申请的,要告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并将具体清单提供给申请人。对于书面申请的,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的,将具体清单提供给申请人。

(三)受理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人员首先要判断该申请需要的信息可否当场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进入内部办理流程。

(四)通知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6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不尽相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稿部门不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大体分为两种代表类型:工作机构主办型与业务部门主办型。

1.工作机构主办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对于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做出明确规定,由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目前,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普遍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类似名称的工作机构 (下文统称“公开办”),至今尚未见到经批准核定人员编制成立的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的报道,公开办大多设在办公厅、办公室或者、法制部门。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2)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机关各部门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业务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送承办部门;(3)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公开办;(4)公开办作为主办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承办部门处理意见起草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办负责办理答复和应诉。

2.业务部门主办型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各部门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1)信息公开窗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2)机关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3)公开办对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2)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部门。(3)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公开办审核。(4)公开办在规定时限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反馈主办部门。(5)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窗口。(6)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在法定时限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主办部门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两种类型工作机制利弊分析

两种类型工作机制的主办主体不同,意味着责任主体不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告知书是答复申请人的最终文书,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原因。所以,制作告知书的主办部门要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同时负责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和应诉。

工作机构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公开办对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要求掌握比较准确,制作的告知书形式、答复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诉讼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比较高。缺点是:由于承办业务部门不是责任主体,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心理,督办催办比较困难,工作效率不高,公开的时效性很难保证,延期答复情况比较普遍,而公开办对整个行政机关的具体业务不可能全都非常熟悉,对公开内容准确性的把握不准,对涉及公开内容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不够专业,并且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过大。

业务部门主办型的优点是:由于责任主体在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很高,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得到保障,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专业化水平很高,同时由于压力分散,公开办的工作量、工作压力较小,需要数量不多的工作人员。缺点是:由于每个业务部门对信息公开政策和要求的理解不同,主办部门对信息公开尺度把握不尽一致,制作告知书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答复技巧掌握不熟。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业务部门主办是业务部门确定答复意见并制作告知书,工作机构主办虽然也是根据承办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制作告知书,但是二者有着很大不同。确定答复意见就像厨师切菜,而制作告知书就像厨师炒菜,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顾客进行评价的当然是炒好的菜。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综上分析,业务部门主办型要优于工作机构主办型,是更加顺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切菜、炒菜都由厨师(业务部门)完成,端菜由服务员(工作机构)进行。

坚持业务部门主办型工作机制,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加强,一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业务部门制作的告知书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答复与应诉要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进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1.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国土房管行政机关普遍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办往往挂靠在其他部门,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或借调。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行政机关内部编制调剂使用方式和途径,合理设置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总数内部统筹调剂人员编制,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作用提供保障。

2.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

综合利用网络、数据库、工作流程技术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固化工作流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数据库、常见告知数据库和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流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办对主办部门进行网上转件,设定办理时限,避免出现答复超期问题。

3.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考核

要强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行政机关行政能力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撤销或败诉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比,实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季度通报和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制度。

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交流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7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

《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大类。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无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时,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就成为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且当该申请未被接受时有权获得行政或者司法救济的主体。《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条文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限定为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是,什么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在实际案件中很难界定,办案人员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应当将申请人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该信息是否应当对其公开的标准之一:也有人认为,既然《条例》没有明确将利害关系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那么只要申请人认为需要,该信息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就应当对其公开。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将“利害关系”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之一似有不妥。但是,既然《条例》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之一,那么其本意也非只要申请人认为需要,就应当对其公开。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此予以明确前,行政机关应当具体考虑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

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人可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通过案件的办理我们发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客体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例如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咨询是否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笔者认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既成信息,如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通过思考、归纳才能得出的结论不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又如企业登记书式档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有待探讨。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例如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下级向上级汇报案件处理情况的材料,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现场笔录、证据材料,有的申请人要求公开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受理审查意见。这些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应当区分不同申请人以决定是否对其公开,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文不能作为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也就不应当划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三是何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难以判断。《条例》规定,除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由于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往往难以判断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使得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运用并容易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异议。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这两条规定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后,又提起复议申请,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第26条的规定,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而不应当仅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就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应当要求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只要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获得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就达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置的目的。

四、关于工商机关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分为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各地工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则只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诉讼活动时可以查询。《条例》施行后,涉及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所增加。这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是否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二是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查询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其理由为: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条例》第2条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应当划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进行查询。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8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雨花西路99号)查阅,也可以到区档案局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形式。本机关受理地点:*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25-52410946(传真)。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会、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局有关科室;办公地址:雨花西路99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5-52410946(传真);邮政编码:210012。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9

二、准确把握党政信息的适用范畴和公开原则,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条例》所称党政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党政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党政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党政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党政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党政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党政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党政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党政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完善党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审查责任。接到依申请公开申请后,对拟公开的党政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信息“填报、初审、复审、复核、公开”五步骤,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未经保密审查的党政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因为党政信息公开而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受理依申请公开党政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党政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党政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党政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党政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及时更新和细化应公开的党政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行政机关收到党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党政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党政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党政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党政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党政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党政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党政网站、党政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党政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研究课题类申请面大量广,针对性强,处理此类申请时,要加强调研,认真研究,慎重稳妥处理,确保能公开的党政信息尽量公开,能部分公开的部分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夯实党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基础。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条例》要求,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党政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丰富党政信息公开方式,拓宽工作层面,进一步畅通渠道,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一是编制、完善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各县区、各部门要将依申请公开作为党政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的重要内容。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办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事项;依申请公开目录包括党政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凡编制的党政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中没有依申请公开内容或内容不完整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二是推进网上申请公开,简化程序。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党政门户网站专门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通过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全面实现申请表格下载和在线申请提交,方便申请人网上提交党政信息公开申请。三是完善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各县区、各部门要确定具体机构、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面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为人民群众申请公开党政信息提供便利。

五、强化措施,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牵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协调;协调维护、更新网站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会同有关处室起草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策法规处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察室负责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各处室(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责任单位:

(一)*市人事局职能,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责任单位:机关党委);

(二)我市制定的有关人才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责任单位:有关处室、单位);

(四)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处室、单位);

(五)主要业务工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办公室、有关处室和单位);

(八)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局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事局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使用*市人事局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

使用*市人事局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拟办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予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人事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我局领取《*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市人事局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我局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评选表彰、考试成绩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当场提交书面申请。

(二)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当面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信息。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分别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处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我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局机关党委对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对责任处室(单位)给予书面告诫: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影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年度内被书面告诫的处室(单位),本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评为优秀;被书面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于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11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是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需明确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性工作,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办协调解决。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查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类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主要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工作动态等基本信息;

(二)财政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及落实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县政府应当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农村服务平台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咨询热线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

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和乡镇政府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体系,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门户网站、子网站公开。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公报公开。政府公报应免费发放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场所等。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均应提供。

第十一条对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以复制或复印等方式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可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向县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县政府所属机构具体制作的,县政府可以委托该所属机构答复。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向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多人多次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12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文件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股室拟稿的,业务股室必须选择并审核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股室负责人)

主办股室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4、主动公开类信息(业务股室和人秘股)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主要在网站。业务股室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交给人秘股,人秘股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编制索引目录,经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收到主动公开信息电子文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芗城”的“区经济贸易局”栏目。

三、依申请公开

㈠、人秘股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㈡、承办股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之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承办股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人秘股。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股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㈢、人秘股根据承办股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㈣、申请人对我局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股室负责解释。

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股室会同人秘股按规定办理。

四、责任追究

㈠、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㈡、本局各股室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㈢、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