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单位考察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10-26 11:19:02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1

这次年度考察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考核和评价局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把扩大党内民主贯穿于考察考核的全过程,通过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调查核实、综合评价分析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全市局乡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年度工作业绩,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为搞好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可靠的一手资料。通过年度考核,对优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表彰,对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勤政廉洁的优秀领导干部予以提拔或重用,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调整或免职,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从而激发各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锐意进取,奋发有为。

二、考核时间

20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三、考核范围

这次年度考察考核对象为全市局乡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1、24个乡镇(办事处);

2、57个正科级单位:市纪委、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委办、党校、老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科协、档案局、史志办、接待处、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保障局、安监局、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统计局、科技局、粮食局、建设局、房产局、环保局、教育局(含一中、二中、职高)、卫生局(含人民医院)、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办、经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含五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商务局(含商业总公司、市场建设管理中心)、财政局(含城建投)、供销联社、交通局、旅游局、工业局、工业园、长河开发总公司。

四、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

①思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情况。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团结协作、整体功能发挥情况。

②领导能力: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五种能力。

③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财税、计生、招商引资、立项争资、消赤减债、维稳和、新农村建设以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二十件实事落实情况,优化环境促发展的绩效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服务基层、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

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⑤社会公认度。

2、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考察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注重考察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勤政廉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心理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以及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中正确对待个人进退去留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表现情况。

五、考核程序与方法

1、考核预告及相关准备。在考察组到达前3-5天告之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个人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

乡镇班子集体的述职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①全年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税入库、发展特色产业与农民增收、计划生育、社会稳定与工作、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以及保乡村运转的情况;②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和消赤减债的情况;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④履行管党责任,加强乡村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目标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⑤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情况;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述职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业务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②发挥部门优势,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③承办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中心工作和市政府二十件实事落实绩效情况;④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方面的情况;⑤完成“双联”、扶贫、助残等方面工作任务情况;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报告内容为:①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养情况;②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乡镇干部包括联村办点工作情况);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协调的情况;④转变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服务经济建设,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中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时的表现情况;⑤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具体明确。乡镇党委书记和市直单位一把手的述职报告要交联点或分管的市级领导审阅,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要分别交乡镇党委书记或市直单位“一把手”审阅把关,班子集体的述职报告3000-5000字,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不少于2000字,所有述职报告要统一打印。

2、述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民主测评会议上作口头述职,每个班子成员向考核组上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3、民主测评。市直单位参加测评的人员为:班子成员、副股级以上干部(50人以下的单位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二级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参加测评的人员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站所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

4、个别座谈。座谈人数,原则上,要超过参加测评人员的半数,乡镇一般不少于30人,市直单位视单位人数而定,一般不少于20人,注意座谈对象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5、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现场。查阅资料,主要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班子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主要工作汇报材料、领导有关讲话和报告、制订出台的重要文件以及财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记录等。实地察看,主要看能反映班子或班子成员主要工作业绩的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和办实事项目等。

6、听取市级挂点(分管)领导意见。

7、综合分析和评定。综合参考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如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等方面的结果,对被考察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业绩、整体功能等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领导班子。对班子成员逐一评价,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高;②组织领导能力强;③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④工作实绩突出;⑤清正廉洁。优秀等次的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15%,最高不得超过20%。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②组织领导能力较强;③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④工作实绩比较突出;⑤能做到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一般;②组织领导能力较弱;③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④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⑤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不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②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③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④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⑤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⑥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对在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未达到60%以上或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或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评为不称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相互挂钩。

8、形成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简明扼要的考察考核材料。

不是班子成员的市直单位担任副科级实职的领导干部,市委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其个人的述职报告上交一份给市委组织部。

六、考核组织安排

这次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从组织人事系统抽调12名干部、市纪委抽调4名干部组成四个考察组,每组4人,由一名部务会成员带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在政法系统考核时,从市委政法委抽调人员参加。考察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乡镇,第二批为市直科局级单位。

七、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考核结果,在对局乡级班子和班子成员作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分别分类排队,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公开讲评。

2、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班子,其党政主职要予以诫勉谈话,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予以黄牌警告;对评定为不合格班子的,其党政主职一般要予以降、免职处理,其他班子成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对评为“优秀”的班子成员,予以通报表彰,在领导班子调整时优先考虑提拔或重用;对评为“基本称职”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干部的,一般要就地免职;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交纪检监察、政法部门查处。

4、班子成员个人的考核结果一律进入本人档案,与晋升晋级等挂钩。

八、考核纪律要求

考察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1、考察要全面、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弄虚作假;

2、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测评、推优、推荐等考察情况;

3、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可能影响考察工作的其他活动,不准接受所馈赠的礼物、“红包”,市直单位考察原则上不在被考察单位就餐;

4、凡涉及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5、不准在考察期间找被考察单位联系办理私事,或为他人办事说情;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2

考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提出的“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要求,准确把握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考核,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真正把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扎实、有真才实学、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年轻干部考察出来,为县委用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考察的主要内容

要重点考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对被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突出把好政治素质关。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要深入了解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注意从干部的实际工作把握其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的情况。

2、组织领导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应变决断、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实践经验、发展潜力等。

3、工作作风方面,主要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团结,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服务群众的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勤奋敬业的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察干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效。

5、廉洁自律方面,主要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6、专长、个性等情况,具有哪些专业知识和经验特长,个性气质有什么特点。

7、计划生育情况。

三、考察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确定考察对象。

实行差额考察制度,根据面试的总成绩,正科、副科职位按1∶3取前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六个职位共确定考察对象18名。

2、组建考察组。要挑选那些党性强、作风正、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识人用人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作为考察组成员,组建3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4人,共12人。考察组长由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一组,负责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职位和县乡企局副局长职位人选考察;

第二组,负责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职位和县法制督办室主任职位人选考察;

第三组,负责县纪委纠风室主任职位和县统计局副局长职位人选考察。

3、动员培训。组织考察组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和纪律要求,强化责任意识。

4、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和新闻媒体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职务、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报考职位、考察组和组织部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预告时间为2天。

5、实施考察。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首先向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情况,并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考察:

①书面述职。由考察对象向考察组撰写提供近三年来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

②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所在机关全体人员。民主测评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③个别谈话。谈话的范围由考察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包括考察对象的上级领导、同级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其直接联系的单位群众和知情人。

④查阅干部本人档案。了解干部的全部历史,重点审查干部年龄、任职经历、学历、职称等情况。

⑤同考察对象谈话。谈话时,由考察对象对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有重点地自我介绍,或由考察人员有目的地向考察对象提出一些问题,并核实需要本人印证的有关情况。

⑥实地考察。根据不同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有目的地进行一些考察,查阅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等。

6、量化打分。考察组要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认真比较同一职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依据考察情况,按照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5个要素对考察对象进行定性评价,确定考察对象在5个方面是属于优、良、一般、差的哪一些档次,然后在定性的分值范围内进行定量,并精确到个位数。每个要素满分为20分(全部满分为100分),其中优16─20分,良11─15分,一般6─10分,差0─5分。量化打分共分为单位领导成员及一般干部群众、考察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三个层次进行。考察组打分取考察组成员的平均分为考察组的打分。

民主测评百分制计算办法:民主测评平均得分=(优秀票数×95+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5+不称职票数×30)÷总有效票数。

考察对象的考察得分。单位领导成员及一般干部群众打分占40%,考察组打分占40%,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占20%,四项之和即为考察对象的考察得分。

分数的统计工作在考察组长的监督下,由考察组成员具体负责。统计结果出来后,要按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并当场向考察组全体成员公开。

7、撰写考察材料和汇报。考察组要在综合分析、定量打分、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每个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并及时和组织部联系,确定汇报有关事宜。

如考察对象经查实在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个人基本情况不属实的,取消任职资格。

四、考察时间安排

考察时间要服从考察质量,原则上6天左右完成考察任务。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3

    为确保检测中心2018年检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质、农产品检验检测资质、煤炭检验检测资质认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面向我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

    检验检测岗位

    二、选聘计划

    食品、药品类1人;产品质量工程类1人。

    三、资格条件

    选聘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具备医药类(不含中药专业)、食品工程、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产品质量工程等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六)45周岁以下(1973年3月5日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试用期未满或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未到期限的;

    4.对选聘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本次公开选聘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查询岗位

    应 聘 人 员 通 过 宁 津 县 人 民 政 府 网(sdningjin.gov.cn)查询此次公开选聘相关信息。

    (二)现场报名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为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科;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5日至3月16日;报名咨询电话:0534-5421981。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持本人专业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有效身份证、现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同意报考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三)面试

    面试内容主要是测试应聘人员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素质。报名人数达不到选聘计划数3倍的,由选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开考。根据面试成绩和选聘岗位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面试成绩相同,取高级职称者;若同为中级职称,取获得中级职称早者;若获得中级职称时间又相同,取学历高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造成岗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接受考察并参加体检,若没有递补人员则取消该岗位选聘计划。

    (五)考察

    对面试、体检合格者,由选聘领导小组指派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六)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宁津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举报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

    五、选聘管理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4

随着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重视,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公正、客观评价的有效工具,它构成了单位资质申请,个人执业资格报考申报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能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在职或者退休期间的薪酬待遇。在越来越规范的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职称的效用不再单一。但是随着专业技术人才数量的迅猛发展,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开拓,职称评审制度以及政策上,面对日益灵活的市场,激励作用开始出现一些停滞。

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职称评审的特点

1.分区域、分行业评审导致职称评审各有体系,标准不统一。由于行业内分工或者地区管理权限的划分,不同评审权限的操作原则差异,导致职称评审在行业标准不统一。因此,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区域交流、工作中,如市场准入、招投标、备案,需解释核实职称评审权限等问题,不同区域或者系统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面对日益规范的市场秩序,这无疑增加了工作量和沟通成本,影响工作效率。

2.既有职称评审制度缺乏量化指标,新兴专业评审渠道不完善,职称评审信息化较难实现。现有的职称评审要求具备学历和资历两个硬件,能力和业绩因为缺少量化指标往往变成补充条件。随着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多元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岗位应运而生,对人才的分类评审技术难度增加,如果没有全面的评审办法覆盖,间接制约了部分业务人才的发展。

3.职称评审采用“一评终身制”,缺乏持续的激励作用。职称评审目前多关注评审之前的综合水平、业绩能力和成果,取得职称后终身制,缺乏持续性的学习制度,于人才自身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非常不利。

4.单位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审结合度不高。企业自有的绩效考核体系相对职称评审周期短(一般一年考核),评价指标相对完善和独立,职称评审是在一段时期内(3-5年或更长)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均衡考虑。职称评审中涉及的业绩能力参评指标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对应项目不明显。

二、职称评审与勘察设计企业内部其他评价因素之间的关系

1.注册师考试。注册师考试是依照学历和资历,在满足规定的工作年限要求后,参加全国统考,对个人的专业技术能力直接测评。考取注册师的人员实施注册,并在注册期内通过参加继续教育,保证知识的与时俱进。注册师的报考和职称评审条件对学历和资历要求类似,所以在个别地区,如果取得相应的注册工程师,即可聘任具有对应专业的职称。

2.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在某个周期(一般一年)内,对员工从工作业绩、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方式,评价结果可作用于薪资绩效。职称评审的周期较之更长,侧重长期积累。但是,两者在评价的内容上有一定的共通之处:职称评审更像是绩效考核点的累积,最后在周期内整体的输出,形成职称评审的直观考量因素。

3.内(外)部专家评审。职称评审无法突出尖端人才,专家评审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点。内外部专家评审程序和职称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只是在评审的具体指标上,专家评审则更有专业侧重,比如要求有具体行业奖项,论文业绩的发表数量情况,评价要素量化。专家评审往往要求取得一定职称,然后二次选拔,这些专家最后参与企业咨询等,服务于企业或者外部市场。

经笔者分析,执业资格、绩效考核、专家评审与职称相互之间的促进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职称评审的外部市场作用

第一,勘察设计企业的竞争压力增加,个人执业资格申报,单位资质申报,都对职称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高要求,市场对职称评审的专业性也提出挑战,评审的科学性与专业性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第二,由于职称直接与退休后的待遇相关,所以大众越来越关注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第三,高级职称人才在社会得到广泛的价值认可,对人才提拔和培养都是极大的激励。

四、利用企业内部的关联因素提高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积极反馈市场

1.利用职称评审激励从业人员对注册师的考取。从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报告来看,注册执业师数量难以满足资质需求。从执业资格与职称评审的相似性和同一性看,部分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可以简化,考取相应的注册资格,即可以聘任对应级别的职称。同时对已经取得职称人员,实施阶段性的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技术水平与行业同步,引导其发挥长期激励作用。如此对行业注册人员的发展势必形成一个明确的导向,对行业资质的发展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2.职称评审评价指标融入绩效考核。有目的引入职称评审业绩和能力考核指标,将绩效考核系统合理地运用到职称评审系统中,形成职称评审二次参考的依据,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

3.通过完善职称评审制度,鼓励人才多元化发展。勘察设计市场扩张性发展策略,涌现出的大量多元化岗位,亟需得到关注。鼓励人才多元化的专业发展,给他们提供完备的评审渠道也是职称评审现状下的一个诉求。增加新兴专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完善评审制度,选拔公正权威的职称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业团队,为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提供畅通的渠道。

4.进一步细分职称评审体系,做足行业高端人才选拔的基础工作。在细分现有职称评审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高层级职称的二次分级,特别是正高级别的再次分级,并逐步建立起各级职称通道与相应层级专家间的递进渠道,将是对现有评审体系的一项必要补充。如此,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丰富职称纵向晋升,以免达到正高层级后再无上升空间产生的惰性;另一方面也为高端人才选拔再次提供了一个参考指标。

5.建立职称评审与勘察设计企业内部其他评价因素之间关系权重指标,促使职称评审信息化的实现。具体结合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要求、综合考核等四项设置指标,各指标细分权重,作为职称评审可量化的指标,开发信息化平台,以期提高职称评审效率。

参考文献

[1]浅析2004年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几个特点

[2]2010-2011度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报告

[3]王明春.设计院近年来10大管理实践主题.中国建设报

[4]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题调研报告

[5]王逸珠,卢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水利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5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6

1、制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组织考察(1)组织考察组。有考察对象的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应确定1名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考察组长,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2)考察公示。考察前3天在被考察对象单位张贴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有关资历评价要素情况、报考职位类别以及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3)实施考察。①书面述职。考察对象要提供近3年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的述职报告(3000字左右),高校类别的考察对象还应提供业务(学术)自传。②民主测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并就是否同意提拔征求意见。③个别谈话。④查阅档案。⑤同考察对象谈话。⑥实地考察。⑦考察组向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4)考察汇报。有关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向省公选领导小组写出考察情况报告,提供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包括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和《体检表》。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有关省辖市委书记、厅局一把手、高校党委书记是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综合评价结果、考察材料和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上签字。考察组长作为考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字。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7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察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企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方式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六条平时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察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定期考察采取届中、届末考察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察。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包括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察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领导干部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察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考察程序

第十一条考察的基本程序包括:考察准备、考察预告、考察动员、述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考察、撰写考察材料、汇报、反馈。

第十二条考察准备。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方案内容应包括考察目的、考察任务、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2)组织考察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3)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考察预告。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考察预告。

第十四条考察动员和述职大会。

考察组到被考察单位后,首先要召开考察动员会,公布考察工作方案。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一般应要求其进行大会述职,特殊情况下也可进行书面述职。对拟提拔考察的干部,一般只作书面述职。

参加考察动员和述职大会的人员由考察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一是考察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大会的人员应包括: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二是考察县(市、区)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大会的人员根据上述人员范围适当增减。三是考察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时,参加大会的人员应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方法、程序和范围,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民主测评。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考察时,一般要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主测评票由考察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主测评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六条考察。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个别谈话要广泛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察组确定。

考察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察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七条撰写考察材料。

考察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察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2)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民主测评的情况。

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汇报。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据实向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汇报,对需要调整的班子和干部应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市委报告。

第十九条反馈。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市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反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条定期考察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察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主观与客观、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班子的考察要做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领导班子的考察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考察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经考察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应达到参加人数的90%以上。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经考察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应达到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经考察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得票率达到参加人数的60%以上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二十六条领导干部经考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五)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六)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1/3,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考察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察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在考察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市委组织部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在考察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降职;

(二)引咎辞职;

(三)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四)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引咎辞职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结束后,已经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考察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在评定考察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考察组一般由市委组织部组建并派出,对市委组织部负责。需要时,市委组织部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具有干部考察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章考察的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考察人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对考察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三十八条在考察工作中,考察人员和考察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泄露考察机密;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察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调出组织(人事)部,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察无效。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市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8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达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若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若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较分散且得赞成票率都没有达到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达到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达到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达县(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向本人反馈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馈。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单位及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酝酿工作一般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必要时可由本级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酝酿。酝酿一般采取口头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酝酿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将确定的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有关考察意见,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进行沟通。

(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汇报后,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就拟任职务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

(四)组织部门在充分考虑有关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五)由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酝酿。

(六)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就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

(七)对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职务,在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负责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就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沟通。对上级部门协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见的拟任职务人选,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组织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八)组织部门根据书记办公会酝酿的意见和征求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酝酿分别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中进行。

县(市、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在市委书记办公会形成酝酿意见后,就酝酿的意见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

市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市委、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市人大各委员会领导成员、人大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市政协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政协机关正副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征求市政协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酝酿中若意见分歧较大,应当进一步酝酿。通过充分酝酿,对拟任职务人选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多数领导同志不同意的,组织部门可就拟任方案进行调整,或暂缓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对个别意见不一致的,组织部门应将不同意见一起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组织部门对干部任用酝酿情况,要进行记载,并及时存入干部文书档案。

第六章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事。凡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拉票或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组成员推荐考察工作中处事不公、弄虚作假,参与干部酝酿工作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将酝酿情况向外界透露,或随意扩散酝酿情况,跑风漏气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在讨论确定、酝酿考察对象人选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考察组成员和参与酝酿人员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跑风漏气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失真失实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不适合从事干部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误,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察对象任用后发现考察前存在严重问题,不够提拔任职条件,属考察工作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人员责任。考察工作失察失误是指:对执纪执法部门已掌握的问题因考察疏漏未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的;考察期间,群众已反映有具体线索,未认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条对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视情况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确定有关方面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10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11

为了确保考察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制定了切合我市实际的考察工作方案,对考察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察工作方案中明确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5个方面,并具体细化为17项的指标,其中突出了抓发展的成效即工作实绩的考察,重点考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特别是经济工作和项目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察工作在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考察等传统的考察方法的同时,创新考察机制和办法,扩大考察范围,在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工作中实行基层干部群众评、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评、服务对象评的“三票评议”制;在实绩考察中重点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计生综治等工作实行“三项考评”制。整个考察工作在考察对象提交述职报告、作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运用“三票评议”制、“三项考评”制、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结合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平时在与干部交往中了解到的情况,并将考察对象放到本市范围内作同岗位、同性质、同内容的横向比较,与同一岗位的不同时期作纵向比较,再进行部门联合政绩会审,最后汇总各种评价和了解到的情况,通过集体讨论、综合分析,形成能够比较如实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的考察材料,对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有关标准,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干部的考察等次。

实行“三票评议”制、“三项考评”制、立体考察干部工作最需要的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为此,我们一是在考察人员培训会议上重点讲解。讲明实行“三票评议”制、“三项考评”制、立体考察干部工作的意义、步骤和程序,要求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考察预告提早告知。考察预告除常规的内容外,新增加了参加“三票评议”的对象和“三项考评”的内容,提前3天在考察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布,使参与对象在考察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在考察动员大会上动员进行发动。考察组每到一个单位,都召开考察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参与考察工作,行使好民利,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通过以上几个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各个方面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干部考察工作不再是组织部门一家之事,而成为了大家之事。

二、扩大考察范围,“三票评议”干部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我们扩大了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范围,全面实行“三票评议”制。一是基层干部群众评。市直部门由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老干部代表、下属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由本乡镇(街道)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站负责人、村居(社区)主干、老干部代表、辖区内的省、龙岩市、**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分别对本部门、乡镇(街道)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二是上级领导、有关部门评。在面上考察结束后,由处级领导和市委效能监督委员会成员(市委委员)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市直正科级单位的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的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情况分别由分管或联系挂钩的市领导和相关的市直部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三是服务对象评。邀请市委确定作为效能建设联系点的35家“规模以上”企业主以座谈会和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对市直19个经济工作部门和4个经济服务管理部门的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在实行“三票评议”制考察干部过程中,我市共有4000多名基层干部群众、31名处级领导干部及市委效能监督委员会成员、200多名部门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35名企业主参加了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共收到评议意见1300多条,较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在确定考察等次时,我们充分参考了“三票评议”干部的结果,将表现突出、得优秀票较多的干部评为优秀,将得优秀票少或不称职票多的干部考察等次降一级,其中2名乡镇主要领导被评为不称职、1名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1名乡镇长被评为基本称职。

三、突出考察重点,“三项考评”实绩

在考察汇总阶段,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工作实绩,本次干部考察我市实行“三项考评”制,即重点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计生综治等工作实行“三项考评”制。此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干部政绩联合会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办、市委督查中心、宣传部、组织部、纪检会、统战部、人武部、文明办、政法委、综治办、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发展计划局、计生局、经贸局等部门领导),对照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乡镇(街道)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乡镇(街道)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开发工作责任制方案》、《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的考评指标,及时对乡镇(街道)、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中反映三项工作实绩的有关数字进行共同审核、把关。其中,对乡镇(街道)的考评,邀请经济工作部门及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对经济工作部门及经济管理部门的考评,邀请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在实行“三项考评”、政绩会审过程中,有3个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计生工作被黄牌警告或单列管理而被取消评优资格,2个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因综治工作被通报或黄牌警告也取消评优资格,有16名领导干部的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因与实际不符而被退回。

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近期我市公开选拔16名科级后备干部,并外派到经济发达地区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一年,期间享受原职级待遇,期满经组织考察后,根据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凡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明显的列为正科级后备干部进行管理;表现平平、工作实绩一般的,不提拔使用,并做相应的安排。

四、运用考察结果,加强班子建设

职称单位考察报告篇12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

计划招聘16人,其中行政辅助岗9人,专业技术岗7人(详见岗位需求表)。

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

年龄和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

专业技术资格证取得时间截止到: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7〕1456号),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二)符合《岗位需求表》规定的学历、年龄、职称等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认同政府雇员身份,履行政府雇员义务。

(四)同等条件下具有岗位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五)其他条件要求详见《岗位需求表》。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网站: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qgsydw.com)。

2.报考时间:2018年1月11日至1月21日。

3.报考程序:报考人员登陆报考网站自行查询招考职位信息,网上填写报名申请材料,并按规定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底电子照片。

4.每位报考者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若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5.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自行于2018年1月21日24:00前登录报考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6.打印准考证:本次报名采用系统自动审核方式,审核通过后即可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应于2018年1月24日9:00起自行登录报考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

1.笔试。

(1)笔试时间暂定1月28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详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满分为100分,按50%计入总成绩。

(3)笔试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笔试成绩。

2.面试。

(1)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拟聘人数1:3确定面试人选(合格人选不足时按实际人数确定)。

(2)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和地点:在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白云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3)面试内容:综合分析能力、协调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按50%计入总成绩。

(4)面试前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时间、地点待定)。

(三)资格复审

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人员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考职位1:3的比例确定。

1.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必须携带材料包括:

(1)《报名表》一式两份(考生自行打印并签名确认)。

(2)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鉴定、学位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如已考取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体检

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依总成绩(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考察对象。如出现总成绩相同,则以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

考察由我委成立雇员招聘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察。

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并根据空缺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考察通过后由我委统一组织入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同时根据空缺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及录用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白云信息网公示3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工资待遇

此次招聘为“区编”政府雇员,按照《白云区政府雇员工资福利管理实施办法》(云委办〔2017〕80号)执行。

本公告由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0-87499358,张先生;020-87499348,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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