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合集12篇

时间:2022-03-18 16:48:19

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篇1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于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刘xx坤所在渝北区xx镇xx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xx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xx昆(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xx坤的住房安置,刘xx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xx昆(坤)所在渝北区xxxx街道xx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________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xx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________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xx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________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xx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________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xx昆(坤)应属于________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拆迁刘xx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________年再去拆迁刘xx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xx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________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________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赔偿申请书篇2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____份

赔偿申请书篇3

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了(2000)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00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1999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1999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1、财商字〔1998〕302号文 2、银 发〔1998〕312号文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00年6月22日做出[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12月11日向xxx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 2001年2月11日做出了x国税复决字[2000]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县国税局于2000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赔偿申请书篇4

2、具体内容:赔偿请求人认为本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于某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如下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书篇5

(如是法人或基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撤回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书篇6

    申请理由:

    此致

    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物证 份

赔偿申请书篇7

xx瑶族乡人民政府:

我是xx乡xx村xx屯村民xx,我有一块杉木地在xx新村对面,xx年1月份我在该地已种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对该杉木已护理4年,大的已长有一层楼高。xx年2月5日有xx新村一群儿童在河边放炮(注:街边卖的震天雷炮),飞过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脚边爆炸后起火把我的杉木烧掉1000珠左右,还有xx家和xx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烧坏4000多珠。以种20年为例每珠纯收入100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80000多元。就以我这块地为例这4年多来我投工投劳和买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后经过调查得知是xx新村xx和他父亲xx当天从xx街买得炮到家后,xx的大儿子xx点燃的炮起火烧山。后经xx新村和xx两屯群众大力救火,否则损失还要多。为了我们的损失得到适当赔偿特恳请政府领导为我作主。在2月5日事发当天我也到政府办公室口头汇报过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业站汇报过,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望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帮我们处理好这事。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赔偿申请书篇8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人代为申诉。申诉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文书。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正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不予审查。收到申诉材料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后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四)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主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但赔偿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供新的证据,应当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

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诉。

(三)原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错误的,撤销原决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权决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直接审理,并将决定书送达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

第十七条 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形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或者赔偿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质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案件,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时应当通知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结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赔偿申请进行实体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五)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应当撤销原决定,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查或者审理,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在重新审理期间,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意见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赔偿申请书篇9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模板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模板3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男,汉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贵州省__县人。住__县__镇__村__组__号。联系电话:151201____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__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县__镇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__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__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__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__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赔偿申请书篇10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决定驳回。请求人对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

    (4)赔偿请求人的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对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

    知识延伸:

    司法赔偿申请书

    (用A4纸打印或书写,书写应字迹工整)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 (名称。共同赔偿和下级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不写此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简要列明请求赔偿的主要内容,如人身自由赔偿金、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害赔偿金等项的具体金额。)

    事实和理由:(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造成的具体损害和证据、违法侵权事实已被确认的主要依据、赔偿请求人已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的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处理情况等)

    此致

赔偿申请书篇11

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节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

(2)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4)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5)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的诉权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

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三节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

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偿

第二十七条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赔偿申请书篇12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2、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3、向受害人赔偿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