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6-12 16:15:00

国际经济论文

国际经济论文篇1

二、“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界定

根据笔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学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国际经济法方法论”就要先理清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根据王传丽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版《国际经济法》教材中的诠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项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方法论的概念理应与国际法方法论的概念息息相关。按照《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经典诠释,国际法的方法论这个概念,既指其广义的概念,即用于获得国际法律体系的科学知识的方法;也指其狭义的、更专门的概念,即用来确定国际法规范或规则的存在的方法。尽管与与其同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自然人及/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及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的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上述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观点,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抽象为: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讨论实然问题,采取规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研讨。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关注的问题一般都是“是什么”。这种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颇为常用,尤其体现在WTO法中。例如,研究“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否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要客观审视WTO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用以分析该原则是否为WTO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回顾WTO内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的发展历史,发展中成员差别和优惠待遇作为一项被认可的概念,始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体现最多。例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4、5款中规定了“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发展中成员采用的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的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发达成员在采用较高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其境内的商品不能单单按照发达成员所采用的较高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发展中成员国内适用的,符合发展中成员发展水平的标准来提供市场准入。同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第10条规定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例如,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上述对于WTO规则的实证分析,都可以说明“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

(二)历史研究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国际经济法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及金融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研究时,就要从其历史渊源开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进过程,并且比较每一版本与上一版本的不同与进步。因此,笔者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论文和授课都是以此开头:“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伴随着十八、十九世纪全球范围内商品货物贸易的大规模开展而出现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具有实体法性质,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商会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其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国际贸易,国际商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史上的第七次修订,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都是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历史渊源以及演进的研究。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历史研究法同样必不可少。笔者硕士时曾经研究中国企业美国上市的相关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国自1999年7月《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5、6标准”的规定到现在可以用以规制反向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之间法律的演变与更迭以及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到2005年的“关于空壳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规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规改革内容与其相关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学还是学术论文的写作中,每次提到规制“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时,都会从《海牙规则》谈起,再讲到《维斯比规则》对其的演进,之后谈及《汉堡规则》的新变化,以及后来并没有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等有关于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则。不仅如此,还要追溯其演变的原因与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历史研究法的实践。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论述经济法学方法论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笔者认为这种论述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一定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其之间的异同。比如笔者在学习,研究,讲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都重视将其与UPICC,PECL以及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类比分析其之间异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笔者的博士课题是关于“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几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发展中经济体台湾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决议合作发展国际间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及之前由IADI单独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指引,从而力争提炼出两个主要结论:一是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而是我国的建立该制度之时得以借鉴的国际与国外经验。在此研究中,不论是问题的提出,论证过程还是结论的得出,该比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现阶段的研究中,笔者主要研究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比照我国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通过对两国及世界金融环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其中也用到了比较研究方法,比照我国现实情况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屡次改革时的现实情况,金融法制背景。

国际经济论文篇2

二、对课程的内容进行改革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课程内容改革点主要有:减少课程的重复内容,增加课程的容量,利用有限的时间力求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内容;对前人的知识经验过分重视,却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忽略了对学生在关注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在形势的引导,忽视了国际贸易与实际生活联系的实践教学;在教学期间对学生系统的科学思维以及学习方法的培养不到位;提升学生的创造能力、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引导学生惯常的思维模式的同时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的能力,或者在原有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增添新的内容。逐步对课程的内容进行改革,培养出合格的国际经济贸易人才。

三、对课程的设置进行改革

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教学过程主要是按公共基础课、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选修课等五大类。忽视了对人文、自然、社会和科技等相关学科的补充。公共基础知识课:政治理论、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原理、法学基础、大学英语、公共关系学等。相关学科: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企业管理、西方经济学等。专业课: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营销、国际税法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增开设社会调查课程和教学参观课程,合理安排学期实习和学期准备毕业论文或与导师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等等。

四、对教学的方法进行改革

我国高校的教学方式存在填鸭式教育,在课堂上教师多为主体,师生的互动较少,忽视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和独立性的培养,同时还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育的社会性。应该改变这种教学模式,由填鸭式改为启发式教育,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是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并调动学生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具体概括为:教师在教学的过程应采用多提问的教学方式,这样可以启发学生思考,并鼓励学生大胆的提出新见解或质疑;教师应注意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对于比较难理解的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要讲深并讲透,其它简单易懂的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学,通过学生自学、提问、练习等方式,让学生自己加深理解和记忆;关于现实和实务问题,在教学的过程可以采取研讨的方式,并介绍几种流派和做法,鼓励学生或学生小组去查阅资料,在课堂上可以采取个人形式或小组形式进行交流和讨论,鼓励学生个人或学生小组勇于提出自己的观点,研讨的过程教师再适当的给与提示和指导,并在最后做出归纳总结。不但教学方法要改进,教学的内容也要改进,教师授课不能仅限于书本,要把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学术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自己的科研成果传授给学生,逐步给学生补充新的内容。

五、把信息技术与国际经济贸易课程结合起来

现代化信息技术是指多媒体计算机、教师网络、互联网络和校园网络等。多媒体计算机作为新型的教学媒体中的一种,它的交互性不但有利于激发学生对国际贸易课程学习的兴趣,还能逐渐转变学生的学习理念,增强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多媒体计算机提供外部刺激的多样性,有利于国际贸易知识的获取、保持。多媒体系统的超文本特性对国际贸易教学信息最有效的管理、组织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计算机网络特性不但对实现了培养合作精神有利,还有利于促进高级认知能力发展的协作式学习。把超文本特性与网络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实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同时促进信息能力发展的发现式学习。提高学生的以上信息素养对育和教学过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把它们与国际贸易学科的教学进程密切结合,才能为新型教学结构的创建提供有力的保障。目前在高校的国际经济贸易教学中,信息技术在教学中采用的并不多,大部分高校还是采用的传统教学技术,教师、黑板和粉笔以及为数不多的简单实验和现场演示为主要的传播手段,重点还是侧重于课堂理论知识的讲授,甚少关注创新能力培养、操作能力训练,教学效果十分有限,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信息素养偏低,创新能力欠缺。而采用信息技术的教学方式非常有利于提升操作技能和培养创造能力,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六、对实践教学环节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市场对高校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虽然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就业前景虽好。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而学生的动手能力比较差。所以提高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学生实践能力,把学生的理论与实际水平结合在一起,进而满足社会的需要,是教育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严密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完善的实践教学环节,才能做到国际贸易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想真正做到实践教学,必须把国际经济贸易模拟实验纳入教学计划中,并加大实践教学次数;配备优秀的、专职的国际经济贸易模拟实验教师;进而把模拟实验与网络操作模拟实验结合在一起。

七、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升。为了加快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应鼓励学生参加文化活动,比如:体育、辩论赛、美术等各种竞赛;教师也可安排和鼓励学生参加学术报告与科技讲座;鼓励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可以参加一些社团和文体活动,从而培养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教师还应组成课外活动小组,来统计学生获得的证书以及取得的成绩,根据统计情况给予奖励。提高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经济论文篇3

如果将经济全球化定义为经济增长要素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日益突破国界限制的过程,那么,经济全球化已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历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决定了该生产方式之下的经济必将是全球性的,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50年前即已做出深刻的论述。然而,经济全球化规模的扩大和进程的加快则是最近几十年中的事情。从下列数字,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状:1997年世界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合计已达6.7万亿美元,预计2010年将增加到16.6万亿美元;国际金融市场年金融交易量已达500万亿美元;作为经济全球化载体的跨国公司目前已有4.45万家,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6万家;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额为2430亿美元,1996年这个数字已增长到3600亿美元。

既然经济全球化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已得到蓬勃的发展,那么,以国际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就不可能对此无动于衷。事实上,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也一直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可以说,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早已做出、而且正在不断地做出回应。这种回应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国际商法统一进程的加快

经济全球化首先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人的交易的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除了其他方面的努力之外,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特别是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的时间里,国际商法的统一进程已取得快速发展,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商人通过自己的机构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规则;第二,一些国家制订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规范;第三,国家以国际公约的方式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商法规则。

关于商人自己的立法,可举出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所主持制订的各种商事惯例。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工商界领导人发起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推动国际商事立法的发展是国际商会的重要功能之一。1936年国际商会就编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此确定了若干国际贸易惯例规则。1953年、1967、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国际商会根据实践的需要对该《通则》分别做了修订,而目前适用的则是最新修订的2000年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商人自己的立法之一,在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际商会还于1933年编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93年分别做了修订),适用于跟单信用证支付;1956年编订了《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1978年做了修订),适用于所有商业单据和资金单据的托收。这两项惯例规则已成为国际支付领域中最重要的规则,被各国银行所广为采用。国际商会的上述造法实践的意义,在于将商人们于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确定化,便于更多的商人采用这些规则,从而使这些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成为统一的商事规则,以便利商人们所从事的跨国交易。

国际商法统一进程加快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是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趋同。众所周知,世界上不仅存在着各具特色的三大法系,而且,每个法系之内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各不相同。但就商法而言,直到最近一、二十年,最重要的差别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把法律规范的性质作为划分法系的标准,就可能划分为两大集团,即‘资产阶级的’或‘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如果采用这种二分法,以下基本法律原则最能表明资本主义这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然要受到某种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强调个人自由并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对政府权力的行使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宪法上审查和制约。”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上述差别,可说明为什么商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时期的不发达。在实践中,为了克服这种差别所带来的对外商业交往上的不便,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寻求“国际惯例”(其实是西方国家惯例)的适用。然而,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已经纷纷选择了资本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越南等国也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这种制度的改变或改革所带来的法律上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商法向西方国家的商法的靠拢。十几年前,一位同中国商人交往的美国商人或律师还可能因为中国法律中缺乏“要约”与“承诺”的概念而心怀忧虑,而今天他们则可以从中国法中看到他们所熟悉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的统一还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近几十年来大量的国际公约的制订。仅在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运输方面,已制订的国际公约就有:1964年4月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74年制订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8年制订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当然,这些确立国际商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影响范围并不一致,有些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或仅在很小的范围内发生效力,但是,它们在国际商法统一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则是不应忽视的。

(二)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弱化

规范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过去几十年间所发生的变化,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趋势。所谓管理的弱化,是指国家对商人的跨国交易的限制在不断放松。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二战结束后所缔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以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作为其核心宗旨。经过50多年的努力,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非关税壁垒措施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各国市场的准入条件也逐渐放宽。多数发展中国家已从排斥外资的立场转为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前去投资。

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的弱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商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要求市场规律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其实是各国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二是各国政府认为扩大的对外经济交往从总体上是有益于本国的发展的。国家管理的弱化还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原因,即冷战的结束导致西方发达国家重新设计其因政治原因所实行的出口管理制度。

国家管理的弱化并不当然意味着管理措施的弱化。事实上,由于管理的弱化是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自由化为原则的,因此,对于妨碍经济自由化的行为,甚至需要采取以前未曾采取过的、或者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知识产权的关境保护措施。

(三)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中彼此约束的加深

国家对商人的跨国交易的限制的放松,可以是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协议行为。国家通过协议确定彼此在对外经济活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本来可由一国自行决定的事情须受其他缔约国的约束。近几十年来,国际条约所涵盖的国际经济领域不断扩大,而且其调整的经济关系也趋向具体,使得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不断加深。例如,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而且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对于非关税管理措施只做了笼统的规定。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总协定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许可程序、海关估价、动植物检疫、技术标准等各个领域。目前,几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措施都已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规则之下。一国已不能任意确定其关税水平,也不能任意行使配额、许可等进出口管理措施,除非其准备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国际法后果。某些国家可以在经济区域化、经济一体化方向上走得更远。欧盟成员国之间已取消了商品、资本和人员流通上的限制;一些成员国甚至已放弃了货币发行权。

国际经济法在以上三个方面所出现的变化,无疑是对经济全球化所做出的积极回应。这些变化既是经济全球化力量推动下所产生的结果,也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如果没有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就不会产生今天这样的国际经济法;而如果没有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经济全球化也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水平。

二、决定国际经济法未来走向的几大力量

未来国际经济法的走向显然将受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趋势的影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的斗争、妥协将决定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人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将是对未来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三大主要力量。

(一)商人的力量

在当今世界,商人力量的代表者应该是那几万家跨国公司。它们有足够的力量引导世界经济走向。据统计,目前跨国公司的年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60%.跨国公司还控制着75%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全世界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公司,而不是国家。1982年,世界200家大公司的销售量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4.2%,到1995年,这个比重已达28.3%.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因此,商人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为了追求最大的商业利润,商人将力求冲破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限制,将价值规律推向全球。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全球化是一个将近1000年前始于地中海,并随着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而取得了决定性大发展的过程的继续。它不过是重新恢复了资本主义那既是国际的,更是跨国的原始使命,这就是把疆界和国家,传统和民族统统踩在脚下,迫使一切更加服从惟一的价值规律。”

为了更好地实现其追求的目标,商人们也将推动国际经济法向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方向发展。在构造新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方面,商人自己可以做到的是编撰统一的商事规范并使其得到普遍运用和政府的承认,而其他方面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设,商人则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推动国家创设他们所需要的法律规则。可以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商人将主要推动国家在以下领域充实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一是要求政府赋予其更为优惠的投资条件。他们不仅有能力迫使发展中国家赋予其更为优惠的投资条件,“即使在北方,政府也无法控制跨国公司。如果某项法律有碍于他们的扩张,他们就威胁要离开,而且立即付诸行动。他们跑遍整个地球,自由选择到最好的地方去,那儿有最便宜的劳力、几乎不受法律保护的环境、最低的税收、最多的资助。”在跨国公司的这种撤走资本的压力之下,政府有时不得不做出让步。

二是要求政府进一步放松对商品、资金和人员流动的限制。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商品国际流通的限制已大大降低,但无论在关税方面还是在非关税措施方面,政府的管制还依然存在,所以,商人将继续对政府施加压力,以使商品进出口的政府限制进一步减轻。与商品的国际流通相比,资本的国际流通所受到的政府限制可能更为严格,特别是在直接投资领域,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产业领域的限制,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的产业领域,通常都禁止外国资本的进入。然而,由于资本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所以,对于商人来说,对资本流通的限制将是最不能容忍的限制。因此,在未来的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商人将以推动政府削减资本流通障碍作为主要的努力方向。事实上,世界贸易组织有别于原先的关贸总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将资本市场的准入问题纳入多边谈判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确立各成员国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开启了相关领域的资本准入的谈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更是直接涉及了直接投资问题。尽管这两个协议还都不是专门规定国际直接投资问题的协议,但是,这两个协议的签署已传达出明确的信息,即资本市场的准入问题将归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范围。

三是要求政府对本国商人的海外利益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商人所要求的对其海外利益的保护将体现在货物贸易、技术转让、直接投资等各个领域。例如,随着世贸组织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商人的知识产权国外保护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其他发达国家很可能步美国的后尘,以类似“301”条款之类的机制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如,认为在外国受到“不当的”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的商人,也可能会求助本国政府通过外交手段寻求“公平的”或更好的结果。此外,在一些传统问题上,商人也会推动本国政府迫使外国政府做出新的让步,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众所周知,在外资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越来越多的场合接受了发达国家的“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标准。在其他方面,例如在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问题上,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也可能迫使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做出新的让步。四是要求本国政府对来自国外的竞争加以限制。来自国外的竞争可分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两类。对于来自国外的不正当竞争,一国商人自然可以要求本国政府依法加以保护。一国的反垄断法、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协议都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法律依据。问题在于,对于来自国外的正当竞争,商人也可能寻求本国政府予以限制。在这里,我们需要将商人加以区分。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人希望市场不受国界的限制,他们不怕来自国外的竞争,并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竞争于其他国家的市场;而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商人则希望以国界挡住外来的竞争。他们将推动本国政府在各种借口之下采取貌似合理、合法的措施(如环保措施),将强有力的竞争者挡在国门之外。可以看出,缺乏国际竞争能力的商人将是经济全球化的拦路者;在他们的影响下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当属国际经济法演进过程中的一股暗流。

(二)国家的力量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制订者,但国家在制订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商人的利益,反映商人的意志。经济全球化要求尽量扩大市场规律的作用范围,尽量减少政府对国际商业交往的限制。在最近一、二十年当中,政府的确在向市场力量让步,其表现就是政府对国际商业交往的管制的放松。

然而,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或一味支持的立场。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除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等优点之外,还同时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置后性等缺陷。资本扩张可带来经济发展,但不一定带来综合的社会发展,因为资本扩张的目的是高额利润。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财富在大量增加,但财富的集中程度也更为提高。据统计,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占人口同样比例的最贫穷国家的30倍,而30年后,这一差距已扩大到60倍。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今天,我们的社会就像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社会一样,正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这就是资本主义的过度放纵。……例如:在金融与工业产业部门的数量日益增多的条件下,存在着走向寡头政治结构的强烈发展趋势。在加强本地区全球竞争能力的借口下,进行区域或全球范围的公司联合兼并;政府放弃对劳动岗位的管制,削减甚至逐步取消社会福利纲领,与此同时,大规模的失业成为今后15年以至20年内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促进本国公司的竞争能力被说成是创造劳动岗位的最佳途径;对受社会排挤的居民越来越冷漠;在保护竞争能力的借口下,越来越频繁地要求推迟或者干脆废除生态保护决定。”第二,经济全球化还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带来挑战。在相对封闭的社会中,一国的政治、经济的稳定,主要受国内因素的影响,而经济全球化则使维护国内政治、经济稳定的工作变得更加艰巨。例如,当今的“通讯革命……打破了国家对信息的垄断,穿越国界,使人可以听到和看到外国人是如此以不同方式行事的。它也使富国和穷国之间比50年前更了解它们之间的差距,刺激人们进行合法的和非法的移民。这些变化使社会甚至整个国家都越来越难以控制本身的命运。”

第三,在世界范围内,本来就缺乏政府对市场进行有效调节的机构和机制。经过近100多年的实践,政府已建立起国内市场调控制度,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政府可通过各种措施来纠正市场经济的缺陷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在国际社会中尚不存在可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有效调节的机构和机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必要的政府控制,经济全球化将意味着很大的社会风险。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各国政府强化了这种意识。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政府在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会积极探求建立某种有效的调控机制,以减少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考虑国家力量对国际经济法的走向的影响时,还应该意识到: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影响力,而且各种力量的作用方向也会不同。尽管依据原则、平等原则,每个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立法的过程中均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事实上,国际经济法总是更多地表达了强国的意愿。同时,“一般说来,国民经济最强大的国家总是要求最迅速、最广泛、最强烈地推进贸易、资本、人员、服务流动的自由化。”尽管从法律角度看,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参加经济全球化的过程,然而,如果经济落后的国家不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则会处于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境地。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过程中,将充满着不同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三)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当今,无论是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简称NGOs)都已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力量。《联合国》即已对非政府组织予以关注,该第71条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方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经过战后50多年来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展和加深。例如,许多人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主要归功于非政府组织。

在国际经济及相关领域,非政府组织也在、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这就不能不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影响。例如,在1999年年底世贸组织在西雅图举行会议期间,美国的劳工团体与环保团体曾发动持续的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反对世贸组织的自由贸易政策。虽然当地警察向数千名示威群众发射了橡皮板子弹和催泪瓦斯。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使得世贸组织的这次会议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果。

对国际经济法的未来走向可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当首推环境保护组织和工会组织,至少在国际贸易体制方面会是如此。环境保护组织将进一步推动各国政府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而这些标准将成为限制自由贸易的屏障。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则将继续推动政府推行最低劳工标准,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制度也将对经济全球化发生影响。已有学者指出:在今后几十年,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世界贸易体制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挑战将是遏制在环境和劳工标准问题上保护主义的操控。”而这种挑战之后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不可低估。

三、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已经做出的回应,以及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未来发展的影响都在提示我们,国际经济法正在走向体系化、完备化。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在过去的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许多学者为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成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果说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面前检讨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还有什么不足话,我认为其中最主要的不足是我们经常对现实中的国际经济法与理想中的国际经济法未加区分。因此,我们经常依据我们自己的理念来描述国际经济法,将那些尚未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规则看成是法律规则。“传统理想的国际道义主张诚然是值得称赞的,但在今天这样远非和谐的国际状态下,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很难以特定的道德和价值标准来加以规范和判断。合乎实际的选择只能是制定出为大多数国家认同和接受的国际准则,通过促使国际关系走向法制化来规范国家的行为和国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当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私人之间以及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变得更加广泛而具体时,如果我们不是认真地研究这种在现实中的实际发挥效用的规则,而仍然以理想中的国际经济法作为关注重点,那么我们的研究就会同现实脱离开来。我想以下面几个问题的研究来说明我前面的判断。

(一)关于南北关系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我们常从南北关系的角度来讨论国际经济新秩序问题,这固然是一个正确的角度。但问题在于我们往往高估了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抱有过多的期望。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正日益被边缘化。南北互相依赖的神话不复存在,最穷的国家并不被依赖。1980年世界102个最贫困国家在世界商品交换中所占的比例,占世界出口的7.9%,占世界进口的9%;仅10年之后,这个比例就分别降到1.4%和4.9%.与此相反,北美、西欧、日本及南亚和东南亚新近工业化国家这3个发达区域在世界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54.8%上升到64%,在世界进口中所占的比例从59.5%上升到63.8%.发展中国家所得到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数量也在不断下降。1960年世界投资总额的1/3投向这些地区,1980年有1/4,而1990年只有1/5.

南南合作也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实践。到目前为止,发展中国家内部已建立起近百个区域性经济集团,但这些区域集团的内部贸易额通常很小。有人将南南合作举步维艰的原因归结为以下4点,即: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狭小,难以大量吸纳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发展中国家难以形成紧密的分工关系;发展中国家之间政治体制、经济政策乃至文化传统的差异阻碍了集团内部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中国家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很低,在大多数产品上都不具有成本优势,又无法通过发展区内贸易而达到促进本国技术进步和提升本国产业结构的目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发展中国家又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相互之间的竞争。“竞争的原则与实践使每个国家都把主要力量用于自我改善,努力使自己能够被西方经济大国与经济活动主体所接受。为了能够更多地获得来自北美、西欧、日本的直接投资,每个贫困的发展中国家都被迫进行反对其他国家的斗争。”这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分裂。一些发展中国家正在成为发达国家,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几乎被国际社会所遗忘。此外,还存在着石油输出国、群岛国等这样一些具有特别利益和要求的国家群体。

上述现实都将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所一直倡导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与现实中的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公平原则

我国的许多学者都认为,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公平原则已取代了平等原则。这些学者们所经常提出的证明就是互惠制的出现。应该说,普惠制确实反映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原则向公平原则的过渡的趋势,但以此证明公平原则的确立似乎为时尚早,因为普惠制自身还很难说是一项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普惠制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的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回报,并且不得将这种优惠待遇给予其他发达国家,这冲破了以互惠制和最惠国待遇制度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为实现国家之间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创造了条件。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国际社会中所实行的普惠制还远非理想,给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稳定的法律基础。从表面上看,普惠制的法律依据颇为充分,既有众多的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又有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既有给惠国的详尽的国内立法,又有给惠国(集团)与受惠国(集团)之间的双边协议。但是,如果我们能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的角度对普惠制进行一下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普惠制的法律基础其实是相当薄弱的。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许多国际组织的决议,包括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都对普惠制问题作过不同程度的规定,但这些国际组织的决议通常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不能期待这类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之类的文件会实际约束普惠制之下的各方。

其次,我们也看到,像《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样的具有确定的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也对普惠制问题作了规定。但是,不是说一项法律文件的所有条款都可以为人们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关贸总协定这类法律文件在规定普惠制问题时,都在使用十分笼统、模糊的语言。而根据这种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法向他方提出确定的权利主张。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通过联合国大会这样的机构使得发达国家就普惠制承担确定的义务的话,我们当然也就无法期待发达国家会通过签订有约束力的条约的方式,把这种义务接受下来。

再次,一国的国内立法当然可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但却不能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普惠制所涉及的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国内立法作为基础。作为权利方,它不可能通过本国的立法来给它方设置义务;作为义务方,义务的内容不应该通过本国单方面的立法来加以确定和变更。当美国宣布某个国家从其普惠制方案中“毕业”时,被宣布“毕业”的国家无法就此提出什么主张,因为其原先的未“毕业”的资格本来就是美国的国内立法所单方面确定的。

最后,国家(集团)之间的条约当然具备法的约束力;而且,由于双边条约对普惠制内容的规定多较为具体,因而这类法律文件应该认为是普惠制作为一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比较确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国际条约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自由同意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强迫他方接受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都可以自己决定如何通过条约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和确定自己的义务。因此,在是否向其他国家提供单向的优惠待遇问题上,每个国家仍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做出最后的决定。

因此,仅以普惠制来论证公平原则的存在,不免是对国际经济法的理想化。

(三)关于联大决议的法律效力

国际经济论文篇4

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际贸易

随着规模经济成为国际专业化分工的决定性因素的观点逐渐被国际贸易正统理论认可和接纳,所有一切形式的规模收益递增都倍受重视。外部规模经济与内部规模经济、国内规模经济与国际规模经济的研究自不待说,而今对规模经济的研究又进一步从静态分析发展到动态分析。

静态规模经济效应表明,一国企业若拥有超过其国内竞争者的规模优势,那么,这种规模优势必将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高的市场分额。动态规模经济也能产生与静态规模经济相同的效果。动态规模经济通常发生在那些充满着技术创新和进步的、不完全竞争的高新科技产业。在实践中,收益递增最重要的动态形式与来源就是研究开发(R&D)效应和学习曲线(LearningCurve)效应。日本和美国半导体企业围绕16K随机存贮器(RAM)展开的激烈竞争,堪称动态规模经济的一个典型例子。

半导体制造业是动态性极强的寡占行业,有关计算机存贮器的技术发明层出不穷,产品升级换代的生命周期转换令人目眩。采用更先进的线路刻印方法可以将更多的电子元件组装在一个薄薄的芯片上,因而能储存倍增的数据形式的信息。同时,生产计算机存贮芯片具有强烈的学习效应,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温度、时间、溶液、浓度、振动水平、灰尘等均须严格控制,大部分(约95%)芯片都要报废,只有坚持不断的试验和经验的积累,才能掌握具体的生产细节,产品合格率才会大幅度提高。此外,新一代芯片的技术发明很难长期据为私有财产,在产品周期内,技术进步就可以通过学习获得。即使芯片设计的具体情节也难以长期伪装起来,企业可以通过摄制、放大竞争对手刻印线路的图象,窥测个中奥秘。正是由于研究开发与边干边学的交替进行,1974-1984年,随机存贮器的单位计算能力的实际价格竟下降了99%。这种显著的动态规模经济效应必然导致高度集约化的生产方式,而谋求动态规模经济也就成为半导体产业中国际寡头竞争的主要标志。

直到70年代后期,美国企业在半导体产业中仍然享有成本优势,在技术上更是独领,然而,日本政府瞄准这一动态性极强的产业,实行保护国内市场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为日本企业保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时间。于是,日本企业不仅获得了国内销售的机会,而且借助于研究开发与边干边学的动态效应降低了自己的边际成本,最后终于在随机存贮器生产中后来居上,成功地开发了出口机会。日本企业为何敢与美国同行一争高下,关键在寡头竞争条件下,国内市场保护为日本企业提供了多重好处:他们保证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大量销售驱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垄断利润足以补偿研究与开发的成本;他们能够在不同市场上实行歧视性价格,在国内市场上索取高价,但在国际市场上却采用边际成本定价,使自己的低成本商品如洪水般地涌向国外市场。

然而,从福利分析方面看,我们对日本实行的国内市场保护政策实在不敢恭维,保护的结果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代价沉重的凯旋。保护使竞争减弱、规模缩小,它提高了日本国内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生产者也未能从中得到补偿性好处。既损人又害己,何乐而为之?更何况,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极易招致别国报复,争夺高技术产业的市场分额本来就是潜在的、爆炸性的政治问题,一俟贸易战迸发,世界经济福利水平的进一步恶化就势所难免了。

规模经济贸易模型与传统贸易模型的比较

不妨形象地说,传统贸易理论将世界贸易看作小麦之类典型商品的贸易,而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新贸易理论则在很大程度上将世界贸易视为飞机之类的典型商品贸易。诚然,世界贸易中仍有相当大的比重属于小麦型商品贸易,即使飞机型商品贸易也不能完全脱离小麦型国际贸易的规律。然而,传统理论毕竟未能解决全部问题,新理论不落窠臼,富有创意,在一些最基本的贸易问题上标新立异、独树一帜。

(一)贸易格局形成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格局的形成取决于各国资源禀赋、技术水准甚至需求偏好这类基本的经济特征,各国为了充分发挥以这些基本特征的国际差异为基础所形成的比较利益而进行贸易。新理论则强调,各国间基本经济特征的差异只是贸易发生的一个原因而已,只要有规模经济存在,即使是两个技术水平和资源条件完全相同的国家,也照样可以发生专业化分工和贸易。一国一旦以猎取规模经济为目标开始在一个行业进行大规模生产,哪怕启动之初规模优势十分微弱,但这处优势将随着生产扩展而滚雪球般地增大,最终至少有一国达到专业化生产。以宽机身喷气式飞机为例:飞机制造的最低限度的规模经济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世界市场只容纳得下屈指可数的达到有效规模的生产厂家,由此而形成的少数几个生产中心便能完全满足世界市场的需要。为了使这些生产中心为世界市场服务,贸易势在必行。许多贸易(尤其是资源、技术相仿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就是这种以规模收益递增为依据的专业化分工的产物,而不是以比较利益为依据的专业化分工的结果。

在传统贸易模型中,一个国家本身的特性决定它享有何种优势,生产什么产品,在何处交货,专业化分工和贸易格局是十分确定的,可以预测的。然而,基于规模经济的专业化分工却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历史和偶然的因素在引导一国专业化生产方向和区位配置时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什么在西雅图制造飞机,在底特律生产汽车,在硅谷搞计算机?这不是仅仅凭借一城一地一隅的区位特性就能说清个中缘由的。相反,关键在于规模收益递增规律客观上要求飞机之类的产品必须在某个地方集中生产,而西雅图等地恰好是滚偶然停止的地方。新贸易理论毫不隐讳历史因素在确定专业化格局和实际生产区位中的使用。一旦一国率先进入某一新兴产业,收益递增将使该产业在那里生根开花。这是因为,捷足先登者会取得某种“先入者优势”,如较早掌握专门技术知识,生产成本较低,集中生产使产业规模扩展又会带来外部规模经济的馈赠,所有这些,促使最初的优势不断地自我积累和强化,从而铸成持久性的优势。这必定会阻止外国厂商进入,因为后来者进入该行业的初始生产成本将高得惊人。

(二)贸易利益来源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利益或发源于技术水平差异所蕴涵的比较利益,或由生产要素禀赋的国际差异孕育而成。新贸易理论则揭示了规模经济是贸易利益的又一重要来源。规模经济的存在意味着,即使是两个经济情形酷似的国家也可从贸易中获利,这种新型贸易利益是区别于任何比较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当两国要素禀赋结构相似,且规模经济占重要地位和产品高度差异化时,从生产规模化和产品多样化中获得的好处就会超过常规的比较利益,成为贸易利益的主要来源。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贸易利益几乎不受要素收入分配效应的影响,每个人都能从贸易中获益。

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缺乏规模经济或只在国内具有规模经济的产业,在开展贸易后都能赢得国际规模的递增收益,本国制造业和某些服务业的厂商规模会因此而得以合理化或适度化。一些经济学家断言,对于欧共体中的西欧小国来说,规模经济是它们从区域贸易一体化中获利的主要来源,其重要性不亚于常规的比较利益。即使在大国,规模经济问题也是同样重要的。有学者论证到,当贸易双方绝对规模不等时,大国能够获得更多的源于规模经济的贸易利益。

但必须指出,传统理论所揭晓的贸易利益都是确凿而又实在的,而规模经济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往往受掣于人为干预和政策因素的扭曲,其结果,一国的价格未必能够确切地反映其真实成本和比较利益。倘若这种扭曲现象不期而至,并且贸易确实导致福利水平下降时,该国理应停止生产这种配置失误的产品。

(三)要素价格效应

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逊模型(H-O-S定理)指出,在一些严格的假定条件(包括不完全专业化和不存在要素密集度逆转)下,贸易不仅会使商品价格均等化,而且也会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新理论则不以为然。如果存在着规模经济、哪怕具备上述严格的假定条件,要素价格均等化一般也不会发生。这是因为,在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世界里,主产要素的价格既取决于生产的规模大小,也取决于H-O-S定理成立所必需的若干因素。因此,在满足了后者那些严格假定的要求之后,除非各国以同样的规模进行生产,否则贸易不会使要素价格的国际差异趋于拉平。在规模经济使国际专业化分工的客观基础日益扩展的今天,情况更是如此。

(四)贸易政策制定

传统贸易理论一向认为,自由贸易是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政策基石。采取关税或配额之类的保护措施,会拒进口商品于国门之外,驱使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价格上升,故不可取。传统理论框架中的唯一例外是,只有在修正国内市场失灵时,保护措施方可作为一种次佳选择。新贸易理论关于制定最佳贸易政策的观点则颇为复杂,它认为保护主义具有两重性,恶善尚难定论。从世界角度来看,若各国坚持保护自己的飞机工业,其结局必然是世界市场的破裂。这不仅会带来不能依据比较利益进行专业化生产的损失,还会造成没有规模效益生产的损失。鉴于规模收益递增的世界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贸易利益,故应坚持自由贸易的立场。然而,从单纯的民族国家利益出发,保护本国飞机工业将会充分扩大其飞机制造的产业规模,降低生产成本,获得净利润,国内消费者可能会支付更低的价格。新贸易理论据此提出了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认为一国通过出口补贴、临时关税之类的战略措施,可以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率先抢占高新技术产业的“制高点”,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可趁机劫掠他人的市场分额和工业利润,促使世界专业化分工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转化,这种“高科技中的新重商主义”政策有悖于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基本立场,对现存国际贸易竞争规则与市场秩序构成了新的挑战。在西方,围绕“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论争正沸沸扬扬,个中是非曲直,人们且拭目以待。

对规模经济贸易理论的几点评价

(一)规模经济导入贸易模型并成为其重要的决定因素,这在国际贸易学说史上书写了新的一页

从实践来看,传统贸易理论在解释当今工业化国家的贸易时早已大为失色,北美、西欧和日本这些颇为相似的经济体系之间进行的大量贸易表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产品差异已跃居当代贸易格局的主导因素。特别是在区域内、产业内贸易中,规模经济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常规的比较利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规模经济范畴被抽象出来作为国际贸易的决定因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着极大的意义,今后所有形式的规模收益递增都将受到人们的重视、开发和利用。

(二)无论静态的还是动态的规模经济,都十分垂青于高新技术产业,并被其召唤到国际专业化生产和贸易的战场上来

规模收益递增总是与科技进步紧密联系着的。这使我们想起了列宁对所谓“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尖锐抨击,那不过是撇开技术进步的纯粹静态世界的幻影。虽然边际收益递减是指单一要素连续地追加投入所造成的产量下降现象,而规模收益递减则是指全部要素投入相继追加带来的效益降低,但列宁的批驳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规模收益的变化规律不是同样很有启迪的吗?新技术的投入可以抵消投资或劳力追加投入时的收益递减,甚至使递减规律发生逆转。

(三)规模经济往往又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相联系

市场垄断孕育了规模经济,反过来,规模经济又强化了垄断权力。这从一个侧面将垄断资本和国际垄断资本侵吞豪夺的隐秘曝了光。但我们不能不指出,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中的“垄断”概念是根本不含生产关系和国际生产关系分析的,它与列宁的“垄断”范畴迥然而异。西文学者关于暂时的垄断有利于刺激产量的扩大和技术进步,从而赢得静态和动态规模经济之类的溢美之词,怎能科学地透析垄断形成的原因和垄断贸易的性质呢?

(四)理解和把握规模经济因素在产业、贸易格局中的重要地位与使用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我国出口企业平均规模偏小,现主要用低工资成本优势弥补规模经济之不足,属“力战型”出口生产。在优化出口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过程中,我们应精心制定着意培养规模经济的出口产业政策,注意选择规模经济强度大、潜力足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出口主导产业;应积极扶持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搞好规模化生产和经营,使之成为出口贸易的“主力军”和“集团军”;应充分利用我国国内市场广阔的天然优势,以此作为依托和回旋余地,赢得规模经济优势和价格竞争能力。我们当然不是主张放弃利用比较利益,而是强调将规模优势提升到应有的地位上来,使之与比较利益互补结合,以双重优势进军国际市场。

(五)在目前以生产要素决定的比较利益为主要贸易利益来源的传统模式之外,我们要特别注意寻求和开辟规模经济的贸易利益新来源

国际经济论文篇5

西方法学家在对待法律的产生及其本质的问题上,虽然并不反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的主张,但始终坚持认为法律乃是社会利益主体秉持利益均衡和相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在彼此进行利益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某种妥协与契约。为了将两者加以区分,西方学者将那些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不反映普通民众或利益集团诉求的立法称为“恶法”,而将那些比较好地体现公平理念,体现各利益阶层和团体利益诉求和愿望的立法称为“善法”。

在法律的源起问题上,西方启蒙思想家们认为,由于个人乃是自私或具有私益性的动物,这使得人类社会在其产生之初乃是处于“相互对立争斗”的自然状态,法律难有产生之可能。而为了避免人类因相互残杀而同归于尽,人类社会开始形成相互团结与协作的关系。比如卢梭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界中生存,主要在于人类的结合与协作。而人类要能够达到这样的合作关系,就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具有共同利益的联合体,即“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1]22即形成社会契约的各个个人尽管只代表其私人利益,但为了彼此共同利益的实现,为防止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就必然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共同体的存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产生有着同样的内在机理。比如曾经周游世界,有着宏阔学术视野的孟德斯鸠就认为,由于全球“这么大的一个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因而也就必然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所谓“国际法”即是维持“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它的准则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2]5按照这样的法律缘起思维,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产生之前,处于中世纪黑暗的封建社会中的西方国家应当说并没有产生多少“善法”。而从经济交往的角度看,东西方古代社会尽管也有着“跨国性”的贸易往来,但由于这种“跨国”贸易交往乃是偶然的、小范围的交易,且大多为民间自发的货物贸易,因而国际经济法并无产生之国际经济环境土壤。从政治角度看,古代社会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能够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尊重与保护的国家,而是以民族、家族等为统治阶层的人口与领土的集合体,它们彼此之间都是通过武力征服来相互争夺领土、人口和其他资源的,因而实际上处于完全对立与相互争斗的“自然状态”。这些“国家”要么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侵略与吞并他国的征服者,要么就是被其他民族入侵和臣服的被征服者。这样,在古代社会的所谓国家连其基本的平等、领土完整和安全都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那种以保障国与国之间经济平等与贸易自由的国际经济法当然就没有产生的可能。

由于战争在古代“自然状态”下成为国家间“最普遍的交往方式”,因而各国的版图和人口等都因不能得到有效的国际法律保护而始终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这样,17世纪的欧洲经过了30年(1618—1648年)的战争后,开始认识到战争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欧洲诸国经过多年谈判(1643—1648),签订并接受了《威斯特伐里亚公约》,各国开始相互承认对方的地位,国际市民社会初现端倪。但问题在于,尽管欧洲诸国开始通过订立国际契约的方式确立了彼此的疆域国土,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交往关系,但从全球来看,分布在各大洲的具有不同文明的国家,并没有消除彼此间或相互对立争斗,或相互隔绝互不交往的“自然状态”。应当说,是资产阶级及资本主义国家真正地结束了世界范围内的这种“自然状态”。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不断扩大的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3]25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全球“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3]254“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3]255

问题在于,尽管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开拓了世界市场,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将世界各国都纳入到了它的经济版图,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鲜明地打出了“自由”、“平等”的旗帜,但由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经济和文明相对落后的国家尚不能与之取得同等地位。而国力强盛、科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并不是依照平等合作的对外交往姿态,而是奉行以“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的对外贸易政策。[3]255特别重要的是,如果哪个国家或民族不想接受它的廉价商品和开放市场,则资本主义国家即以“坚船利炮”对其实行裸的、野蛮的武力征服,迫使这些国家对外开放通商口岸和贸易市场。所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尚处于不平等、不对等交往关系的情况下,那种以平等和贸易自由为立法价值理念的国际经济法同样是难以产生的。

由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外实行经济剥削与武力征服并举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政策,因而国际社会尚不能形成以平等、贸易自由为特征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市民社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的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进行商品倾销与武力征服的过程中,客观上也推动了各国在全世界广泛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的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推动着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发展。因为它在客观上消灭了世界各国原先存在的那种“老死不相往来”的隔绝与封闭状态,使得世界上那些“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2]255—256

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市民社会应当说是在一战、二战以后逐步确立的。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世界上许多被资本主义国家侵略和征服的民族和殖民地国家纷纷取得了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二战后,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建立,为这些民族国家的领土完整、平等和对外独立等奠定了良好的国际政治基础。而20世纪50年代后,“第三世界”国家的逐步崛起,更使得原先落后的民族和国家逐步取得了与发达国家进行平等对话和经济平等交流的国际条件。在高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无论是先发现代化的发达国家,还是后发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中,都开始深刻地认识到了“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与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开展正常经济贸易交往的重要性,一个包容世界各个不同民族、文明和社会制度的国际市民社会开始逐步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国与国的关系不再是剥削与被剥削、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在平等与贸易自由基础上的相互依赖与合作的关系。在世界各国的政治平等和对外经贸自由的法律地位得到国际法确认和保护的现实条件下,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交往活动的世界各国实际上乃是相互独立的、彼此对立又相互依赖的私益主体,各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国家利益即私人利益。而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形成不可遏止的浪潮的情况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交往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与加深,各国经济联系的密切程度也日益紧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世界经济与贸易交往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国际市场主体的对外经贸行为,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顺应国际社会对经济交往规则的强烈诉求,规则与规范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也就应然而生了。

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市民社会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各国家和国际市场主体在实现彼此私益的同时,维系国际经济共同体的存在,并由此形成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乃是“利益和需要的体系”。[4]203即是说,由于市民社会的私益主体各自生产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因而彼此之间产生了交换的需要与利益。由于市民社会主体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占有和交换,因而对每个市场主体而言,“我是为我自己而不是为你生产,就象你是为你自己而不是为我生产一样”。[5]34市民社会主体通过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彼此联结成了极为复杂而有序的市场交换关系和利益体系,市场主体之间的这种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对立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构成了私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互动实现机制。

对于市民社会中私益主体间这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马克思精辟地指出,市场主体互为手段与目的“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一)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三)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相互关联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相互关联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6]196对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的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深刻地阐述道:“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6]196—197可见,市民社会利益生成与实现的内在机理在于:市民社会主体只有在相互尊重对方所有权、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使自己成为对方利益实现的手段,才能在相互利用与合作中实现自身的私人利益。

国际市民社会与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有着形式不同但内涵相同的利益对立与依存关系。国际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并顺利运行的内在机理就在于,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与利益主体“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6]196—197就是说,经过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贸易往来,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各地区已普遍认识到,要能够推动本国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要求各国应以相互协作和合作为基本前提,而不是在经济交往中搞相互对抗。

国际市民社会主体基于国际社会分工所形成的贸易关系和经济交往关系,实际上乃是双方在相互地位的平等自由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互为手段与目的的利益与需要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与共同发展的内在关系构成了国际市民社会得以存在与维系的共同利益。这种表面的虚幻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所以能在各个不同国际市场主体私益的相互对立与竞争中得以形成,在于各国已普遍认识到,一旦离开了国际社会的这种共同利益体系,每个国家或国际市民社会主体自身的私益也就无从实现。

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发展的过程中,由各个具有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所组成的国际市民社会,各个不同利益主体的私人利益与国际市民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辩证互动的态势。而国际社会各利益主体在通过国际贸易实现各自私益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对国际市场交换规则和国际贸易交易行为规范的强烈诉求,它要求国际社会应确立以平等、自由、公平自愿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际市场交易规则。因为国际市场交易与经济贸易都是各国家与地区及相关国际经济组织以商品交易为纽带实现其私人利益的经济运行模式,国际市场主体之所以本能地产生交易自由的强烈吁求,在于只有形成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及法治秩序,各国才能真正享有为国际经济法律所保护的贸易自由,由此才能维护国际经济共同体的正常运行与安全。从国际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客观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大国小国、强国弱国等国家实力上的区分,但我们如果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这些不同的国际市场主体在所有权地位、社会分工以及作为生产不同商品的交换者的角度来看,它们乃是市场地位完全平等同的交易主体。正如各国国内市民社会中的市场主体尽管在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均有差别,但在市场交易中仍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一样。国际市民社会成员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为实现各自之私益,需要国际社会应形成以国际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贸易自由、尊重各自财产所有权和交易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经济立法,并且特别强调这种经济立法的普遍适用性与平等性。

国际市民社会形成后的现实意义在于,尽管世界各国有着迥乎相异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道德标准、等差别,但就经济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而言,却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双赢”合作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合作和贸易交往过程中,国际经济立法之所以要以平等自由等作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理念,正在于国际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与合作关系乃是以不同社会分工和不同商品的等价交换为其基础的,由此也构成了国际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客观物质基础或社会条件。就是说,与各国国内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一样,国际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的市场主体,“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6]194

前已述及,二战以后,随着世界各国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兴起,包括亚非拉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开始逐步走上自强自立的道路,使得原本在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的那种“洲际”市民社会现象开始在全球扩展开来,从而赋予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以现实的内涵。“第三世界”各国在解决了本国政治上的独立后,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建设压力,如何发展本国经济,提高自身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成各国当务之急。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社会政治斗争的逐步缓和以及新科技革命浪潮的强力推动下,国际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国际市民社会的迅速形成与发展。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说,“全球化是代替冷战格局出现的新的国际机制,具有自身的规则、结构和特征。全球化是自由市场、民族国家和信息、科技的前所未有的有机结合。”[7]

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乃是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合作范围的扩大与程度加深的结果,它表明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张。对此,WTO的经济学家们认为,“从经济学的概念上,有三种趋势成为全球化的动力:——技术的改变;——最深刻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开放政策、开放市场和取消对于经济活动的管理上的障碍;——新技术和自由市场的结合,使得很多国家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国际化,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了其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的、更加复杂的网络”。[8]这即意味着,伴随着世界交通、通讯等科技水平的迅速提升和日趋便捷,“地球村”时代各国利用比较优势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贸易已成燎原之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相互投资与合作力度更是逐步加大,各国对外开放与平等协作的国际贸易关系开始形成,由此也推动着国际市民社会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全球的确立。

在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纽带的国际贸易中,每个国际市民社会主体都是彼此既相互分离与对立,又相互依赖与互为利益实现手段的“经济人”。国际市场体系作为它们通过商品等价交换而实现各自利益和需要的有机体,其主要内容就是平等自由地进行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交换,这种国际市场的主体平等性以及没有差别的“经济规定”性,要求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和国际市场交换的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乃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利益关系。就是说,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市民社会中的各国无论大小强弱,它们“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6]192—193

与冷战时期国际社会的政治对立与军事对峙相比,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市民社会乃是在经济上相互交往与合作的平等交换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对于世界各国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正如前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所说,“全球化的经济影响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先进的工业化国家来说,贸易和资本流量的增加提高了生产力和效率,刺激了经济增长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中等收入和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化促进了出口牵动的工业化进程。”[9]可见,国际市民社会通过国际贸易方式形成了彼此现实利益的实现机制和运行机制,使各成员获得了私益扩张的原始驱动力,并在私益最大化实现的同时推动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在国际市民社会没有形成之前,各国基本上是按照“实力准则”,甚至完全用裸的武力侵略与征服方式来分配与掠夺世界资源的。国际市民社会形成以后,各国之间的关系日渐演变成平等的市场交换关系和自由的经济合作关系,尽管“实力准则”的影响依然不可小觑,但总体而言,随着联合国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经济上实行平等互利的贸易关系政策,已是国际市民社会所共同信守的基本理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主要作用的乃是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规则。这种法则或规则乃是对国际市民社会主体在国际贸易中竞争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因为在国际市场交易平等和贸易自由的前提下,出于自身欲无止境的利得追求以及迫于按自然法则竞争的国际市场压力,不仅国际市民社会的利益主体必然以利己主义(以民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的“利己主义”)作为从事国际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出发点,而且那些以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跨国公司及其他私利主体,在现实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更可能会出现背离社会诚信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越轨”行为,造成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失范”,加大国际市场交易的成本与风险。这就要求国际市场经济同样必须是法治经济,只有形成相对完备而系统的国际市场经济法制,才能真正保障国际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只有将国际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及利益实现方式均由国际经济法律加以界定和规制,才能确保国际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秩序状态。

所以,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浪潮和世界经济交往的扩大,尤其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政策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国际社会基础。以维护国际市场交易秩序为主要目标的国际经济法律,为各国从事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可以预测其行为后果的法律指南,用明确的法律规则架构起了保护国际市场主体权利和利益实现的有效机制。

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市民社会经过长期经贸交往所逐步形成,以及通过长期谈判和共同参与方式所制定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WTO协定关于成员方一揽子接受的前提性要求及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表明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已具有了现实的法律强制力及其司法上的适用性。

对于国际社会分工、国际贸易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列宁曾经精辟地说过:“在世界经济中,每一个生产者都意识到自己给生产技术带来了某种变化,每一个所有者都意识到他在用一些产品交换另一些产品,但是这些生产者和所有者都没有意识到,他们这样做是在改变着社会存在。”[10]331确实,如果说在工业革命或工业经济时代,随着机器、电力、铁路等技术的应用而使整个世界历史及人类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了的话,那么,伴随着信息技术及其他高科技技术的应用,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的世界经济全球化,无疑使得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而世界各民族国家的纷纷独立,冷战时代的逐步结束等,则使整个世界开始出现以经济贸易交往为主要内容的全新的国际政治、外交及国际经济关系格局。

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得以普遍确立,使得世界各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运用国际社会分工而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换。但问题在于,由于世界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利益和问题,由于经济实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决定着一个国家能否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而如何保护本国国内经济安全和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所以,在以100多个国家和各个不同贸易集团为主体的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领域,各国和各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设置贸易壁垒,力图用各种关税的和非关税的贸易政策将其他国家的商品阻挡于国门之外,并通过各种手段抢占国际市场。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的逐步崛起和对外经济贸易取得长足发展,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就发生摩擦的领域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际贸易纠纷主要发生于货物贸易领域。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纠纷开始越来越多地发生于包括国际金融、知识产权、投资等国际服务与投资贸易领域,国际贸易纠纷呈现出越来越纷繁复杂的态势。

可见,在以利己主义(利于本国本民族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国际市场交易中,平等贸易与自由交易原则已不仅仅是国际市场主体的一种道德观念或心理感受,而是一整套系统完备的各利益主体都必须遵守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就是说,国际市场经济法律所张扬的不仅是一种价值判断或社会观念,而是通过国际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逐步形成了各市场主体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和竞争法则。国际市场主体为了各自利益的顺利实现,内在必然地要求能够享有国际经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与交易自由权。从历史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尽管客观地说,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是被发达国家“裹挟”着被动地进入国际市民社会或国际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去的,但这种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确实起到了推动国际经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国际社会自身变革的革命作用。

国际市场经济用它特有的市场行为准则和交易规则,确立了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平等与自由原则。国际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是以国际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交易为基础的,国际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推动着现代国际经济法制的成长与完善。正如马克思所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6]193这就是说,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国际市场发展的历史进步意义就在于,国际市场主体在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赖与对立的平权关系与利益实现机制,使得国际市场法权关系和社会交往规则由此滥觞和确立。

我们说,由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彼此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因而人类社会得以维持共存与正常生活的秩序。而在世界各国彼此间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社会责任原则能够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国际共同体。国际共同体的利益在于维持不仅能够使每个成员国得以生存,而且能够使之尽可能繁荣的条件。因此,该原则要求所有的民族政府进行合作,以增进这一利益,并且将民族自身的利益追求置于这种合作要求之下。”[11]164如果说饱受两次世界大战之苦的世界各国已逐步认识到运用国际法约束各国行为的重要性,认识到各国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对于维护国际社会正常交往与和平发展的必要性的话,那么,面对日益恶化的国际贸易环境,国际市民社会也已开始普遍认识到建立世界贸易秩序和规则的重要性,开始懂得只有形成各国所共同遵守与奉行的法律规则,才能使国际贸易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展开。否则,只能陷入混乱和无穷的纷争之中。从历史上看,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各国都还没有能够形成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一些简单的贸易惯例。这种不同国家在不同文化背景条件下所产生的国内法,由于彼此存在着法律冲突而使国际贸易的解决变得十分困难,由此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随着国际市民社会和全球化国际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一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等组织开始逐步产生,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形成了一批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尤为重要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前,国际社会开始着手考虑建立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国际贸易组织,并开始进行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立法运动。在这个时代背景下,GATT横空出世了。GATT的成立,对于世界贸易和关税政策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可供各国进行平等对话与交流的协调和磋商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各国单纯以采取单边措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现象。GATT自其建立以来,不仅将各成员方的关税与贸易活动纳入到其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GATT本身也具有了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功能。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早年的统计,自1948年至1992年间,GATT处理的纠纷有250起之多。GATT自其成立以来的立法实践及其解决贸易争端的实际业绩赢得了包括贸易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广大缔约方的尊重和重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上有人将GATT争端解决机制称为当时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应当说并不为过。

1995年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发展进入到了全新的历史时期。WTO与GATT相比,其立法与司法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GATT项下的货物贸易与关税政策,而且已扩大到包括对外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特别重要的是,WTO专门设立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为了保证DSB的权威性和统一性,WTO规定DSB不仅适用于原GATT所管辖的商品货物贸易,而且WTO所管辖的一切贸易形式下的相关贸易争端均适用DSB机制。这使得WTO在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时,能够既使WTO获得解决相关贸易争端的合法性,同时更使WTO能够避免在解决相关贸易争端时出现适用法律上的分歧与矛盾现象,从而为迅速和顺利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确立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WTO及其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构DSB的设立,乃是国际市民社会通过自律性法律规则调整各成员方的贸易行为,以及通过自治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彼此纠纷的典型实例。它表明国际市民社会在国际市场经济已初步实现一体化的现实形势下,世界各国以国际市场贸易为纽带已形成了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共同体结构。而在这种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世界贸易格局中,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单纯地按照实力准则,或单纯地以本国法作为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出发点,而必须以各成员方都必须接受和遵守的WTO法律规则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依据WTO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根据WTO在此后所形成的各多边贸易协议和次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关贸易争端解决的条款,WTO实质建立了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制,其规范严格的机构设置和法律程序规定,为成员方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法律机制。WTO争端规则及其法律机制是在吸取GATT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各成员方的摸索和总结而形成的。虽然它在具体实践中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但它确实表明了国际市民社会运用自律性的准司法机制解决彼此间贸易争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WTO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了当今国际社会在解决贸易争端时,遵循既尊重当事方平等和贸易自由的国际市民社会法治原则,要求各国应首先以平等磋商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又特别强调DSB对进入WTO司法程序的成员方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基本态度和思路。其法律特征在于,尊重成员方的私权处分自治,提倡成员方通过磋商和相互妥协的办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在不损害成员方和尊严的情况下,根据一方或双方成员的请求,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强制性”地纳入到WTO司法管辖范围,由DSB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关争端。此外,它还吸收了原GATT“协商一致”的优点,通过尊重成员方“民意”的“民主”方式由WTO全体成员对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定进行表决通过,以此表明WTO尊重规则或“自治互律”的基本特点。

由此可见,世贸组织DSB机制所具有的显著的民事诉讼及其准司法机制一方面表明了国际市民社会坚持法治原则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际贸易争端案件的私法属性。从司法管辖的角度看,DSB诉讼程序一旦被启动,则其即具有某种特定的法律“强制性”。因为这种诉讼程序往往“不以双方同意为基础,是不考虑被诉方的意见的,或者说被诉方除了接受DSB的管辖外别无选择”。[12]由于DSB诉讼程序所具有的法律“强制管辖权”,是基于充分尊重各成员在加入WTO时的选择并自觉自愿地作出对WTO法律制度“一揽子接受”承诺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因而它不仅不是对成员方的否定,相反,从法律性质上说,DSB所具有的“强制管辖权”事实上来源于各成员的适度让渡或授权,因为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履行”和“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自愿加入WTO并承诺接受其规则约束的所有成员都必须要做到自觉按照WTO规则行事。所以,所谓DSB的“强制”管辖权,“实质上是在各成员方加入WTO协议时已经同意了这种方式,接受了DSB的管辖。这是一种事前的同意,而且是‘一揽子同意’,即对于以后可能发生的所有争端都同意接受管辖,而不必每次同意,同时也不允许针对特定成员或特定事项提出保留。所以说,DSB管辖权是建立在成员方自愿同意基础上的,其强制性并不存在。”[12]

可见,作为国际市民社会正式形成并产生诸多功能的标志,WTO法具有管辖权的深刻的法理原因,在于“WTO法是各成员方共同自愿达成的,各成员方既然加入WTO,就意味着主动限制自己的或将自己的部分交给WTO行使”。[13]所以,WTO各成员“既然已经自愿限制自己的,就不能不顾WTO法而擅自行动。无论怎样以为借口,也不能为违反或片面地任意地拒绝其自愿承担的义务辩解。”[13]就是说,DSB这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强制”管辖机制之所以得以形成和运作,是WTO在吸取了其他国际组织运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而逐步确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各成员方以国家为名对WTO规则和DSB管辖权的服从实行“封阻”,由于WTO规则及其相关机制的运作是“以WTO成员放弃原先实施封阻‘的’为前提的”,这就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各类与WTO法有关的争端,提供了一条畅通的准司法途径”。[14]

WTO法律规则及其司法运作机制充分体现了现代国际社会所具有的市民社会法律自律和司法自治的特质。WTO法是各成员长期相互协商和妥协所形成的共同接受并自律遵守的行为规则,DSB司法管辖机制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成员方的基础。正如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必须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而将该权利委托给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去行使,从而获得政府公权力对自身的保护,并由此形成一定合理的法律秩序一样。在国际市民社会中,尤其是在各成员方通过协议方式加入WTO这样的国际经济组织后,必然要求各成员方必须让渡一定的国家,自觉接受WTO规则的约束,由WTO代表成员方全体行使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并维护国际社会利益共同体存在的基本功能。如果每个WTO成员方都以维护本国为借口,而置WTO规则和相关裁定于不顾,则WTO就失去了能够正常运作的可能,各国自行其是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回到以实力对话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状态,国际贸易的法律秩序也就无从确立,各国也不可能利用国际法律规则和司法机制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WTO法律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了维系国际市民社会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并昭示着国际市民社会自治自律机制的逐步成熟与国际法治秩序的初步形成。

收稿日期:2006—09—07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课题(项目批准号04FXB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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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论文篇6

随着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发展,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也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调整对象的扩大化,竞争政策、技术转让、文化权利、生态环境等都被扩展到了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中。同时,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各个国家的贸易自由协定涵盖的领域更加的广泛,而且水平更高。对于全球经济体制来说,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拓展化的发展趋势对其有双重影响:从微观层面看,由于不同的国家利益诉求不同,所以出现了多个议题,而议题的多样化有利于推动谈判进程的速度,在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之间实现平衡,但是,在敏感领域,议题的多样性会使各个国家之间的分歧增大,影响谈判的进程,严重时会导致谈判停滞不前;从宏观层面看,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拓展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但同时也使得国家在行使时受到限制。

2.差异化

区域化的发展导致了差异化的形成,因此各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了其利益诉求的重视程度。差异性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不同国家讨论更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时出现了很大的分歧,由此就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区域化双边规则。这种双边规则即使是在发展水平几乎相同的国家间也会存在差异化,这是由于各个国家都未对“贸易与文化”形成统一的观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差异化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经济体制,这种影响在发达国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在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中,之所以发生谈判缓慢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的消极态度造成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差异化会使其受到歧视,而且程度会加剧,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下中国的立场

1.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

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我国主动地参与了进去,但是跨太平洋经济战略伙伴关系(TPP)的谈判中,我国还没有参与进去。目前,从TPP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其有很大的可能会变成具有实质约束力和便利化效果的自由贸易区。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我国要积极努力地与美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进而参与到谈判当中,为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谈判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我国还要与周边的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并加快建设的速度,以便于在参加谈判时能够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在平衡各国利益的基础上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区别对待国际经济贸易规则

我国要认真的研究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分别总结出其中对我国发展有利和不利的规则。对于有利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我国积极地推进规则的执行,比如加强劳动保护、发展对外贸易低碳化等;对于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我国要特别慎重的对待,比如美国提出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原则,由于我国的体制与美国不同,所以在对待这条原则时,要特别的慎重,有选择的接受。

3.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强化国际经济贸易规则话语权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因此,我国要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合理配置两个市场中的资源,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来实现我国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我国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为发展中国家谋福利和权益。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规则的制定者。现今,我国正在开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而且现在正是关键时期,因此,我国要改变传统的被动接受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态度,转向主动参与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与谈判,以能让际经济贸易规则中更多的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使发展中国家不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受到歧视。

4.发挥主导性作用,推进区域贸易安排战略实施

由于区域贸易具有区域化特征,所以也同样具有差异化特征,这种差异化使得在区域外的国家受到歧视,同时,区域内的国家之间也有很大的可能会产生隐形的贸易壁垒,从长远的角度看,这将是十分不利的,会阻碍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我国是发展中的新型大国,对我国有重要地缘政治与经济效益的国家,我国要加强与其建立区域贸易合作关系,并与发达国家之间积极地展开区域贸易安排谈判,避免出现被边缘化和贸易歧视。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在制定对外经济贸易策略时,所必须包含的内容就是区域经济贸易安排。近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不断发生贸易纠纷,究其根本,是由于我国的区域影响力不强,而且对外关系原则不清晰、明确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基于此,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的发展,我国要积极的维护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贸易关系,而且还要拓展新的贸易关系和投资关系。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大科技和经济的投入,积极地参与到能源、金融等多行业的发展当中,最终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

国际经济论文篇7

摘要:实现商品的高效运输是推动商贸繁荣的重要环节,渤海通道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提高了流通效率,推动了地区商贸经济的发展。渤海通道的建立形成了新的南北交通大动脉,弱化了环渤海区域的行政壁垒,便利了区域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了南北经贸的繁荣,加强了东北亚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了国际贸易发展。

关键词:跨海通道;商品贸易;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海底隧道和跨海大桥为代表的跨海通道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也将跨海通道的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其中大连到烟台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引人注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将使得东北、华北、华东等地区以及东北亚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流动更加迅速和庞大,为我国商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对商品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缩短了区域的时空距离,拉近了人们的心理距离,对形成环渤海地区统一生产要素市场创造了条件

1.环渤海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尽管环渤海地区被称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成为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由于渤海海峡的天然屏障,环渤海经济圈被分为京津冀、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三大板块,三大板块以各自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发展为三足鼎立的诸侯经济态势。目前,在行政分割的五个省市之间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接不足等原因,相互之间竞争多而合作少。

从环渤海各个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结构来看,该区域在项目安排上呈现雷同现象,各省市在产业政策上追求大而全,导致产业结构明显趋同。也正是这种区域经济的重复建设,区际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不明显,相互间的贸易需求较弱,使得地区保护主义盛行,地区行政壁垒较多,市场分割严重,最终结果是相互之间争资源、争项目、争投资等现象严重,商品等生产要素流动不畅,造成了资源、效率的巨大浪费,导致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造成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2.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将推动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跨海通道的建成打破了原有的区域限制,通过点效应将原先两个联系很少的区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和产业的整合,便利了资源共享,促进了区域产业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提升。

(1)点效应的形成。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接连接隔海相望的大连和烟台,使得同三高速实现全线贯通,通道继续向北延伸贯通营口、鞍山和沈阳,向南延伸联通威海和青岛,这些点形成新一轮的发展极,表现出极强的集聚效应,吸引资本、人员、技术、产业等进入这些区域。

(2)轴效应的形成。随着点效应辐射范围的逐步扩大,点之间逐步形成组合倍数效应的以这条通道为主轴线的轴,这个轴线的交通量逐步增大,经济效率逐步提高,大大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时间价值。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形成了以沈阳-大连-烟台-青岛为轴线的交通大动脉,同时实现了沿海交通大动脉与内陆地区的衔接,使众多的内陆区域有了一个更加便捷、畅通的出海口,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物流、客流,这样就要求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的支撑,从而拉动和创造交通需求,诱导新的交通网络的发展,形成依托此轴线的新的交通轴。

(3)点-轴-圈 综合集成效应的形成。即为多个点-轴型系统的组合所形成的综合效应。表现为在辽宁省以沈阳为点向西南发展,以京哈铁路、京沈铁路为依托,形成沈阳-锦州-葫芦岛-秦皇岛的轴线,在西边与京津冀相接;在山东省以黄烟铁路、胶济铁路、威乌高速、青岛-银川高速为依托,以烟台、青岛为点横向发展,形成烟台-青岛-潍坊-淄博-济南-聊城的发展轴线,向北与京津冀相通。这两个轴线继续纵向、横向的集聚、辐射、发展,与沈阳-大连-烟台-青岛轴线一起形成一个有多个发展极协同作用的交通圈。 逐步形成的四通八达的一体化交通网络,使得交通运输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物流、人流更加自由、加速运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加突出。随着交通圈的逐步发展,最终达到一种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的产业一体化的环渤海经济圈, 逐步消除地区间的行政壁垒,实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配置在整个区域逐渐发展为由市场来主导,在区域内部更加自由、合理的流动,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市场。

(二)实现南北贯通,缓冲了南北运输压力,使南北商品流通更加快速便捷

目前,就全国范围的铁路网来看,交通运输线都是超负荷运载,运输能力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的制约着物流、人流的快捷运转,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就渤海海峡两岸的铁路交通网来看,进出关交通运输瓶颈问题突出。虽然东北是我国铁路运输最发达、路网最密集的地区,渤海海峡北岸布有京沈线、京锦线、京通线和哈大线,但直接进出东北的铁路通道只有一个出口-山海关。由于山海关是连接关内和关外的唯一陆上铁路通道,通过能力十分有限。这样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环境,直接阻碍了信息、资金、技术、产品、资源等市场要素的南北流动,对东北经济的发展的制约是不争的事实。渤海南岸只有一条蓝烟线胶济线,运能只有1 000-2 000万吨左右,使得山海关的南北运输线成葫芦状,瓶颈制约明显,这种局面使得南北运输不堪重负,致使更多的物流、人流分流到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上来。

为了缓解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运输需求,我国加大了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出了五纵七横等国家干线建设规划。然而,全国公路建设仍然满足不了需求的增长。从水路运输来看,这些年来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呈负增长,而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增长了251%和454%。由于铁路、公路的瓶颈制约,沿海各大城市货运要走水路,内地相当多的货运量也改走水路。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港口吞吐量从2000年至今翻了一番,但港口能力明显不足。流通成本是制约商品流通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可以扩大流通商品的种类和延展商品流通的范围。目前,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之间无论是陆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都是既要途径更多的路程,而且耗时较多。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成后,真正实现了环渤海经济圈人流、物流的闭合环状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环渤海南北的铁路和公路运输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及时间,使得南北农产品、其他商品等加速流转。

第一,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快速通道。东北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土质肥沃,粮食生产的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是我国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东北经济区每年都有大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要运往关内,但是面临出关难的巨大运输瓶颈。处于渤海南岸的山东省农产品资源丰富,同样面临难以快捷北上的困境。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线取道海上捷径,绕过山海关这处瓶颈,开辟了东北地区至山东省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短运输通道,缩短沿线地区这些农产品储运的时间,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业信息的交流,改变农产品的市场环境和需求状况,扩大了市场空间,加快了粮食产销区的衔

接,有力的推动了农贸市场的发展。

第二,南北互补品流通更快,种类更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与东北地区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大东北经济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种比较齐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以冶金、石油化工为主体的原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共同构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比较活跃的增长极,原材料的短缺、高级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及所需设备对国外市场较高的依赖度,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长三角、珠三角可以加强与东北地区在轻工、食品、电子等方面的交流。这种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助推下,可以构建一条互通有无、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南北经济纽带。

(三)加强环渤海地区与经济腹地的良性互动,推动新一轮人流物流运转,为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网络的密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沿海省份的交通便利程度,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建设明显超过中西部地区。在我国中西部的大多地区,基础设施的短缺仍是困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交通网络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才能促进区域商品的快捷流通。

1.环渤海地区加强了与其经济腹地的经济联系。对于处于环渤海南岸的山东省来说,在极力拓展与经济腹地的联系,加速建设山东省与内陆省份完整的高速公路运输网络,新的省际大通道建成后,山东将形成与京津塘都市圈、长三角经济区、中原经济区和西北地区之间的便捷通道。对于处于环渤海中心位置的河北省来说,近年来在积极以加快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以港口为龙头的 东出西联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以强化沿海与腹地互动。东出就是利用河北省港口群和沿海综合物流体系,为华北、西北等地区提供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提高河北省及这些地区的开放水平;西联就是加强与京津、山西、陕西、内蒙古、鲁北、豫北等地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双赢共进。辽宁提出五点一线的一项关于全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与其经济腹地内蒙古东部地区、吉林和黑龙江的联系。这些涉及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的交汇点即是环渤海地区,交汇点的焦点即是贯通南北的交通大动脉的纽带作用,而纽带的中心则是实现同三高速的南北对接,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对连接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渤海通道使得各经济腹地互相覆盖,加强了全国市场一体化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成贯通了属于国家规划建设的五纵七横12条主干线中最长的同三高速公路,同三高速在胶东地区、苏北地区向西与新欧亚大陆桥、青岛-银川高速、霍尔果斯-连云港高速相接,加强了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贸联系和合作。向南与京沪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京九铁路等国家重点布局带相通,与长三角、珠三角东部沿海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加强了联系。向北与哈大、京沈铁路、沈大高速相接,贯通了整个东北地区,使得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成为东西、南北方向上的物质、信息、资金、技术、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联系的纽带。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是这条纽带得以畅通的结点,是一个以点、轴带面最终使得这些地区形成互动的网络式发展格局,为逐步形成人流、物流、交通流、信息流等自由流动的区域共同市场,为国内商品贸易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加强我国与东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推动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发展,环渤海经济面临快速发展的极好良机,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中国公路、铁路、水路综合运输网络中最发达、最灵活、最重要的枢纽,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投资的热点,为加快制造业的转移奠定了物质基础,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一,东北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桥头堡。我国的东北地区的北部和西部与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蒙古国接壤,南面与朝鲜半岛相连,东部与日本隔海相望,具有国内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目前,东北地区具有与东北亚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经贸往来的相对较完善的交通网络,有12条公路同朝鲜、俄罗斯、蒙古相连,有5条铁路分别与俄罗斯和朝鲜接轨,其中以大连为桥头堡,以哈大线和滨州线为通道的第一欧亚大陆桥是重要的国际大通道。这些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完善为我国加强与东北亚地区的经贸合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环渤海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环渤海地区是位于太平洋西岸的日益活跃的东北亚经济地区的中心部分,也是中国欧亚大陆桥东部起点之一,居我国与亚太地区东来西往、南联北开的枢纽地位。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环渤海地区逐渐成为我国与东北亚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

东北亚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我国与这些资源富有国家开展资源贸易前景非常广阔。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煤炭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近50%, 远东地区的铁矿石储量占全俄储量的10%左右,石油储量超过150亿吨,俄罗斯每年通过铁路向中国输送1 000万吨左右的石油。我国与蒙古国也建立了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其矿石资源开发。日本经过十余年的经济结构调整,仍未完全摆脱困境。当前日本更加注重把国内结构调整与中国华北结合,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把开发西海岸的列为本国21世纪的战略目标。韩国提出重大经济举措之一就是把中国作为它的第二内需市场,同时重点开发与中国邻近的西海岸地区。中国、日本、韩国新的开发计划同时集中于该环渤海地区,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又使三国的相近城市在经济上存在着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交叉的依存关系。因此,可以预见,中、日、韩之间在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合作将呈加速趋势。

第三,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架起了我国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发达的交通网络是区域合作的基础,交通运输是实现地区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商品贸易交流的物质手段,完善、配套的交通运输体系使得地区间的物流通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如同一座跨越渤海的桥梁,打通了东北亚西部的贸易通道。它接通了与东北亚合作的桥头堡和中心地区,并进一步向南贯通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联通了我国的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向西与第二欧亚大陆桥相接,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形成了良性互动,搭建了一条我国中西部地区、华东地区等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同时也打开了俄罗斯远东地区资源南下的陆上通道,使第一欧亚大陆桥与第二亚欧大路桥实现了对接和联网,扩大了我国东北地区及俄罗斯重工、木材、化肥、粮食等物资与内地的交流,扩大华东地区轻工、食品、电子等物资与东北及俄罗斯的交流,加强了我国与韩国、日本的信息、科技、人才、商品交流,对推动区域经贸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结束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不仅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构建环渤海区域一体化交通体系的重要载体,对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将发挥重大作用;对完善全国交通网络体系、对拓展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腹地、进一步加强东北、华北、华东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将发挥重要的功能。它联通

了第一亚欧大陆桥、第二亚欧大陆桥,贯通了我国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对推动东北亚地区商品贸易的交流以及东亚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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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海峡跨海通道》课题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金凤君.东北地区振兴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周立群,祝茂.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尚存问题与对策[J].环渤海瞭望,2004(8).

王诗成,郑贵斌.将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战略列为国家战略的可行性分析[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3(11).

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论文范文二:谈关于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的分析

摘要: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经营理念;价格承诺

一、反倾销问题的发展现状

反倾销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它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他国又保护了自己。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而应将其同现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认清其实质。反倾销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它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

二、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

首先,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调控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其次,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反倾销调查。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新的威胁。

第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

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商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就可以随时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有力抗辩作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加强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处罚低价出口,力求把反倾销诱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国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还可以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产品的出口。尽快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或反倾销应诉基金,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

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这是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在确定准备新进入的国际市场前,要了解该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特点,尽量使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呈互补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引起的麻烦。

(五)加快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反倾销能力

由于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反倾销的能力。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会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目前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名牌综合性大学、研究机构等各有关方面要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给他们以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去学习,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起诉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人进行应诉。

(六)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

所以反倾销最初只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不会遭到破坏为目的的,并不普遍采用,只有当国外产品有意破坏本国市场和生产时,才能采取这种措施。从各国的实际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措施随着立法的深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在已成为最大的贸易壁垒之一。尽管进口国提出反倾销的出发点是正当的,但是实际上反倾销与理论上预期的目标相距甚远:反倾销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反倾销也并没有表现为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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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兰兰.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04).

宋伟.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宏观决定因素及其影响效应[J].经济与管理,2008,(11).

国际经济论文篇8

摘要:实现商品的高效运输是推动商贸繁荣的重要环节,渤海通道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提高了流通效率,推动了地区商贸经济的发展。渤海通道的建立形成了新的南北交通大动脉,弱化了环渤海区域的行政壁垒,便利了区域商品的自由流通,推动了南北经贸的繁荣,加强了东北亚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了国际贸易发展。

关键词:跨海通道;商品贸易;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海底隧道和跨海大桥为代表的跨海通道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也将跨海通道的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其中大连到烟台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引人注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将使得东北、华北、华东等地区以及东北亚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流动更加迅速和庞大,为我国商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对商品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缩短了区域的时空距离,拉近了人们的心理距离,对形成环渤海地区统一生产要素市场创造了条件

1.环渤海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尽管环渤海地区被称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成为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由于渤海海峡的天然屏障,环渤海经济圈被分为京津冀、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三大板块,三大板块以各自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发展为三足鼎立的诸侯经济态势。目前,在行政分割的五个省市之间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接不足等原因,相互之间竞争多而合作少。

从环渤海各个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结构来看,该区域在项目安排上呈现雷同现象,各省市在产业政策上追求大而全,导致产业结构明显趋同。也正是这种区域经济的重复建设,区际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不明显,相互间的贸易需求较弱,使得地区保护主义盛行,地区行政壁垒较多,市场分割严重,最终结果是相互之间争资源、争项目、争投资等现象严重,商品等生产要素流动不畅,造成了资源、效率的巨大浪费,导致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造成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2.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将推动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跨海通道的建成打破了原有的区域限制,通过点效应将原先两个联系很少的区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和产业的整合,便利了资源共享,促进了区域产业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提升。

(1)点效应的形成。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接连接隔海相望的大连和烟台,使得同三高速实现全线贯通,通道继续向北延伸贯通营口、鞍山和沈阳,向南延伸联通威海和青岛,这些点形成新一轮的发展极,表现出极强的集聚效应,吸引资本、人员、技术、产业等进入这些区域。

(2)轴效应的形成。随着点效应辐射范围的逐步扩大,点之间逐步形成组合倍数效应的以这条通道为主轴线的轴,这个轴线的交通量逐步增大,经济效率逐步提高,大大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时间价值。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形成了以沈阳-大连-烟台-青岛为轴线的交通大动脉,同时实现了沿海交通大动脉与内陆地区的衔接,使众多的内陆区域有了一个更加便捷、畅通的出海口,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物流、客流,这样就要求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的支撑,从而拉动和创造交通需求,诱导新的交通网络的发展,形成依托此轴线的新的交通轴。

(3)点-轴-圈 综合集成效应的形成。即为多个点-轴型系统的组合所形成的综合效应。表现为在辽宁省以沈阳为点向西南发展,以京哈铁路、京沈铁路为依托,形成沈阳-锦州-葫芦岛-秦皇岛的轴线,在西边与京津冀相接;在山东省以黄烟铁路、胶济铁路、威乌高速、青岛-银川高速为依托,以烟台、青岛为点横向发展,形成烟台-青岛-潍坊-淄博-济南-聊城的发展轴线,向北与京津冀相通。这两个轴线继续纵向、横向的集聚、辐射、发展,与沈阳-大连-烟台-青岛轴线一起形成一个有多个发展极协同作用的交通圈。 逐步形成的四通八达的一体化交通网络,使得交通运输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物流、人流更加自由、加速运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加突出。随着交通圈的逐步发展,最终达到一种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的产业一体化的环渤海经济圈, 逐步消除地区间的行政壁垒,实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配置在整个区域逐渐发展为由市场来主导,在区域内部更加自由、合理的流动,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市场。

(二)实现南北贯通,缓冲了南北运输压力,使南北商品流通更加快速便捷

目前,就全国范围的铁路网来看,交通运输线都是超负荷运载,运输能力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的制约着物流、人流的快捷运转,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就渤海海峡两岸的铁路交通网来看,进出关交通运输瓶颈问题突出。虽然东北是我国铁路运输最发达、路网最密集的地区,渤海海峡北岸布有京沈线、京锦线、京通线和哈大线,但直接进出东北的铁路通道只有一个出口-山海关。由于山海关是连接关内和关外的唯一陆上铁路通道,通过能力十分有限。这样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环境,直接阻碍了信息、资金、技术、产品、资源等市场要素的南北流动,对东北经济的发展的制约是不争的事实。渤海南岸只有一条蓝烟线胶济线,运能只有1 000-2 000万吨左右,使得山海关的南北运输线成葫芦状,瓶颈制约明显,这种局面使得南北运输不堪重负,致使更多的物流、人流分流到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上来。

为了缓解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运输需求,我国加大了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出了五纵七横等国家干线建设规划。然而,全国公路建设仍然满足不了需求的增长。从水路运输来看,这些年来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呈负增长,而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增长了251%和454%。由于铁路、公路的瓶颈制约,沿海各大城市货运要走水路,内地相当多的货运量也改走水路。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港口吞吐量从2000年至今翻了一番,但港口能力明显不足。流通成本是制约商品流通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可以扩大流通商品的种类和延展商品流通的范围。目前,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之间无论是陆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都是既要途径更多的路程,而且耗时较多。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成后,真正实现了环渤海经济圈人流、物流的闭合环状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环渤海南北的铁路和公路运输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及时间,使得南北农产品、其他商品等加速流转。

第一,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快速通道。东北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土质肥沃,粮食生产的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是我国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东北经济区每年都有大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要运往关内,但是面临出关难的巨大运输瓶颈。处于渤海南岸的山东省农产品资源丰富,同样面临难以快捷北上的困境。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线取道海上捷径,绕过山海关这处瓶颈,开辟了东北地区至山东省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短运输通道,缩短沿线地区这些农产品储运的时间,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业信息的交流,改变农产品的市场环境和需求状况,扩大了市场空间,加快了粮食产销区的衔

接,有力的推动了农贸市场的发展。

第二,南北互补品流通更快,种类更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与东北地区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大东北经济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种比较齐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以冶金、石油化工为主体的原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共同构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比较活跃的增长极,原材料的短缺、高级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及所需设备对国外市场较高的依赖度,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长三角、珠三角可以加强与东北地区在轻工、食品、电子等方面的交流。这种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助推下,可以构建一条互通有无、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南北经济纽带。

(三)加强环渤海地区与经济腹地的良性互动,推动新一轮人流物流运转,为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网络的密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沿海省份的交通便利程度,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建设明显超过中西部地区。在我国中西部的大多地区,基础设施的短缺仍是困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交通网络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才能促进区域商品的快捷流通。

1.环渤海地区加强了与其经济腹地的经济联系。对于处于环渤海南岸的山东省来说,在极力拓展与经济腹地的联系,加速建设山东省与内陆省份完整的高速公路运输网络,新的省际大通道建成后,山东将形成与京津塘都市圈、长三角经济区、中原经济区和西北地区之间的便捷通道。对于处于环渤海中心位置的河北省来说,近年来在积极以加快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以港口为龙头的 东出西联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以强化沿海与腹地互动。东出就是利用河北省港口群和沿海综合物流体系,为华北、西北等地区提供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提高河北省及这些地区的开放水平;西联就是加强与京津、山西、陕西、内蒙古、鲁北、豫北等地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双赢共进。辽宁提出五点一线的一项关于全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与其经济腹地内蒙古东部地区、吉林和黑龙江的联系。这些涉及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的交汇点即是环渤海地区,交汇点的焦点即是贯通南北的交通大动脉的纽带作用,而纽带的中心则是实现同三高速的南北对接,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对连接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渤海通道使得各经济腹地互相覆盖,加强了全国市场一体化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成贯通了属于国家规划建设的五纵七横12条主干线中最长的同三高速公路,同三高速在胶东地区、苏北地区向西与新欧亚大陆桥、青岛-银川高速、霍尔果斯-连云港高速相接,加强了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贸联系和合作。向南与京沪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京九铁路等国家重点布局带相通,与长三角、珠三角东部沿海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加强了联系。向北与哈大、京沈铁路、沈大高速相接,贯通了整个东北地区,使得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成为东西、南北方向上的物质、信息、资金、技术、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联系的纽带。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是这条纽带得以畅通的结点,是一个以点、轴带面最终使得这些地区形成互动的网络式发展格局,为逐步形成人流、物流、交通流、信息流等自由流动的区域共同市场,为国内商品贸易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加强我国与东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推动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发展,环渤海经济面临快速发展的极好良机,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中国公路、铁路、水路综合运输网络中最发达、最灵活、最重要的枢纽,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投资的热点,为加快制造业的转移奠定了物质基础,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一,东北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桥头堡。我国的东北地区的北部和西部与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蒙古国接壤,南面与朝鲜半岛相连,东部与日本隔海相望,具有国内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目前,东北地区具有与东北亚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经贸往来的相对较完善的交通网络,有12条公路同朝鲜、俄罗斯、蒙古相连,有5条铁路分别与俄罗斯和朝鲜接轨,其中以大连为桥头堡,以哈大线和滨州线为通道的第一欧亚大陆桥是重要的国际大通道。这些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完善为我国加强与东北亚地区的经贸合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环渤海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环渤海地区是位于太平洋西岸的日益活跃的东北亚经济地区的中心部分,也是中国欧亚大陆桥东部起点之一,居我国与亚太地区东来西往、南联北开的枢纽地位。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环渤海地区逐渐成为我国与东北亚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

东北亚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我国与这些资源富有国家开展资源贸易前景非常广阔。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煤炭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近50%, 远东地区的铁矿石储量占全俄储量的10%左右,石油储量超过150亿吨,俄罗斯每年通过铁路向中国输送1 000万吨左右的石油。我国与蒙古国也建立了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其矿石资源开发。日本经过十余年的经济结构调整,仍未完全摆脱困境。当前日本更加注重把国内结构调整与中国华北结合,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把开发西海岸的列为本国21世纪的战略目标。韩国提出重大经济举措之一就是把中国作为它的第二内需市场,同时重点开发与中国邻近的西海岸地区。中国、日本、韩国新的开发计划同时集中于该环渤海地区,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又使三国的相近城市在经济上存在着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交叉的依存关系。因此,可以预见,中、日、韩之间在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合作将呈加速趋势。

第三,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架起了我国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发达的交通网络是区域合作的基础,交通运输是实现地区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商品贸易交流的物质手段,完善、配套的交通运输体系使得地区间的物流通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如同一座跨越渤海的桥梁,打通了东北亚西部的贸易通道。它接通了与东北亚合作的桥头堡和中心地区,并进一步向南贯通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联通了我国的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向西与第二欧亚大陆桥相接,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形成了良性互动,搭建了一条我国中西部地区、华东地区等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同时也打开了俄罗斯远东地区资源南下的陆上通道,使第一欧亚大陆桥与第二亚欧大路桥实现了对接和联网,扩大了我国东北地区及俄罗斯重工、木材、化肥、粮食等物资与内地的交流,扩大华东地区轻工、食品、电子等物资与东北及俄罗斯的交流,加强了我国与韩国、日本的信息、科技、人才、商品交流,对推动区域经贸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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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顺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体系,有效抑制人口增长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如今,中国也是人口大国,在经济的大发展下,中国虽然逐渐富裕起来但是始终摆脱不了贫穷的影子,这个问题也一直困惑着我们,首要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控制中国人口的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不能让我国的人口再继续膨胀下去,这对我们来说百害而无一利,对国家未来的发展影响也是巨大的,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也是有的,所以为了改善这点,我国顺应国际和本国经济需求在国内推行了计划生育,在相对应的政策的开展下,有效的抑制了人口膨胀的结果,以往一个家庭能生四五个孩子甚至更多到现在的只能生产一个,这种数量上的变化也大大减轻了对家庭的负担,给国家的负担也减轻了不少,这是一种优良传统的开始。人一多,自然对物资的消耗也就更多更快,国外的人住的房子很多都是两层楼的独立房,而中国居住的则大多都是高楼大厦,这对人均的经济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在国际经济发展下,各个国家自然就互相体现出来彼此的优缺点,相比较之下,中国人民的个人空间活动范围就显得很小了,在公路上也经常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一些生态公园景观地点满地的垃圾等,这些由人口带来的危害都逐渐凸显出来,最主要的危害就是对经济的拖累,要知晓其带来的后果,大量的人口带来的就是整体经济水平的低下,造成的是整个经济体系的不平衡,这就是人口的弊端。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限制了人数,这种方式也是对国家的巨大贡献,同样是对世界的贡献,人们对自然的破坏,对各种物资的消耗,总体水平同时下降,拉开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牵制着国家的发展,但是目前对人口减少的策略还没有应用的很彻底,人口只是被控制了发展,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让国际经济发展的作用力完全的体现。

三、学习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从内部入手改善经济问题

眼看着抑制人口与促进本国经济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国家建设的因素,从七十年代开始,各政府就不断努力到如今取得了成功,这是非常可喜可贺的,这项举措也是长远目光下的产物,开始的越早收到的成效也就越大,这也可以说是国家的思想觉悟。但是在一些地区还是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老旧思想,对本国的经济没有支持的思想,这是政策的落实没有下达到根本,很多人都还不懂得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这种思想没有在年轻一辈的人心里形成,所以要将改革的春风送到基层,加强抑制人口工作的开展,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这种工作探讨需要领导的调查与研究,要分析好各层次人物的心理,做好相对的应对工作,保证好计划上的全面,目前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下也受到很大的影响,不断培养属于自己的一股经济能力,而这种也大多体现在对学生以及青年的教育中,或是借助学校辅助进行一些加强教育,这也是对我国经济的促进。有句话说得好,想要学的好,就要从小教,我国响应国际的号召,学习先进的事物对国内的进行不同层次的年龄段教育,而在发展的异常开放的时代,这些学生往往比我们理解的还多得多,所以从小就要纠正他们的思想,这才是正确的途径,这种途径可以说是最直接的,能很直观的反映在未来经济的工作上。

国际经济论文篇10

二、发挥作用的渠道旅游通过国际关系

对国内政治的建构或解构发挥影响的渠道是多元的,但是可以观察到的渠道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旅游通过影响国家形象来影响

政治议程2014年2月,北京市连续7天的雾霾被列入wikitravel旅游的全球旅游警告,与委内瑞拉示威,乌克兰、克什米尔、耶路撒冷冲突并列。该事件影响了北京创建世界旅游城市的形象,直接影响到2014年春季中国两会的议题。朝鲜不断通过网络途径宣传其美女拉拉队员、美女第一夫人,更换电视台主持人为美女主播,就是算准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观众心理,为朝鲜的国家形象加分。

(二)旅游通过改变世界观来影响

政治进程和方向旅游通过国家间人员的往来和相互交往,改变人们对另外一个国家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反过来影响本国政府的行政和决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很多知识分子认为西方的人民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是通过出国旅行,很多人改变了看法。有一些政治家通过出国考察,回国来支持改革开放的议题,促进了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去世之前,到中国各地旅行,初步表达了朝鲜变革的意愿。最为知名的案例是有关和平演变的,在反和平演变者的字典里,外国人来本国旅游是重要的政治和文化渗透渠道。对苏联遭受和平演变的教训进行总结,促使朝鲜冻结西方旅行者前来朝鲜的通道。

(三)旅游通过国际文化交流的民间外交方式

改变敌对方的印象,从而推动外交事业的发展中国20世纪70年代和美国的乒乓外交,开启了中美建交的大门。朝鲜领导人在2013年三次邀请美国前篮球明星罗德曼访问朝鲜,并邀请其在朝鲜旅行,通过这种手段朝鲜意图和美国直接对话,如通过罗德曼向奥巴马总统发出了通电话的呼吁。最系统运行该方式的是前苏联。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大量地邀请西方的知识分子、记者访问苏联,通过安排其行程力图使这些旅行者形成对苏联的良好印象并返回本国来发挥正面影响力,改变苏联面临的艰难国际处境。当然,该手段的运用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罗曼罗兰参观苏联后写下的日记就记录了真实的状况。

(四)旅游通过国际经济贸易来影响

政府的施政旅游者是一个消费者,具有高消费能力的消费者是拉动目的地经济的争取对象。台湾地区欢迎来自大陆的观光客,看中的就是大陆客人的消费能力。西方国家的高档消费品争相对中国游客开放,也是惊讶于中国游客庞大的奢侈品消费能力。2013年上半年中国内地赴泰游客突破百万,达到112.4万人次,中国首次成为泰国最大旅游客源国。与此同时,中国游客的负面形象,也使得中国人成为泰国八成清迈人的厌恶对象。2014年2月,泰国普吉岛国际机场两拨中国游客因为在即将起飞的飞机上发生争执并打架,成为国际新闻的热点。泰国的一些旅游热点地区,提出了给中国游客额外收取费用的政策性建议,意图限制中国游客。2014年2月,埃及极端组织“耶路撒冷支持者”在造成3名韩国人和1名埃及人遇难之后,在互联网威胁对外国游客发动更多袭击,目的就是作为重要支柱的旅游经济,向政府施加压力。

(五)旅游者在目的国所接受的待遇

关系到目的国的世界形象与对外关系例如,俄罗斯光头党袭击外国游客就是排外和不友好的表现,影响俄罗斯的国家形象;2013年印度屡次发生外国女游客的事件,使新德里背负了“之都”的恶名。

三、旅游通过国际关系影响政治的若干特点

在政治议题的设置和去除面前,旅游具有工具特性,而不是服务于人的本身需求。在设置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和解构的议程上,旅游始终带有手段的色彩。具体而言,旅游影响合法性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隐蔽性旅游对政治的影响

通常是润物细无声的。多数人对于旅游的关注,通常关注其乐趣和美学的一面,而对于隐藏在表象之后的工具特征,却较少去论及。

(二)间接性旅游对政治合法性发挥影响

通常是一种间接的渠道,即要通过中介来对政治发挥作用。例如,一个国家的旅游设施糟糕,是通过影响旅游者的政治观感从而通过人们的政治参与来影响合法性的。

(三)长期性旅游的本性是文化

文化对政治的建构或解构,通常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影响通常难以度量,只有通过长时段的积累,才能彰显并为观察者所了解。较为清晰的案例能够被媒体所报道,通常是某个特殊事件的激发和促动。

(四)混合性旅游

既体现了个体对于某种景观的感受,也带有集体聚合的特性。既有作为国际政治特殊个体的政治家、知名记者、著名知识分子通过发挥职业影响力来对目的国的政治合法性产生影响,也会通过旅游者的群体性活动或特殊性质的活动来参与政治。

国际经济论文篇11

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在WTO建立以来,西方权威的国际经济法学者一再声称:国际贸易法正在“宪法化”或经历“宪法化”的转型。同时,由于宪法在国内总是一个与特定的政府或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所以,还是有不少人反对使用贸易法宪法化的术语。然而,对于任何一种法律体系来说,不管所涉及的是国内性规范还是国际性规范,宪法化不但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在特定的国家视角下合法与合理的形式象征。国际经济法的内国宪法化因此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化依据

(一)国际经济法化的经济基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在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时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应该说,国际经济法赖以产生并发展的经济基础就是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活动。而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经济全球化,使得所有的市场主体,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而宪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和市场经济相配套、相适应的——如果说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那么宪法的发展则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此,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宪法产生影响,也由此成为国际经济法化的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全球化为国际经济法宪法化提供了根本动力。市场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市场规律超越各国家的地域限制发挥作用。结果,各成员国通过协议对市场规律与原则逐渐接受与认可的过程就是贸易法宪法化的过程。

其次,经济全球化还为国际经济法宪法化搭建了政治的支点。全球化导致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十分突出,并使国家遵守贸易法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反贸易法所带来的收益,从而使作为维系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制度性纽带的贸易法的宪法化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国家愿意就贸易与经济关系的国际调整制定全球性的“社会契约”,贸易法具有了空前的严格性与体系性,并向着宪法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经济全球化还为国际经济法宪法化营造了一种精神氛围。市场经济与制度实质上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机制。因此,贸易法的宪法化实质上是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二)国际经济法化的法理依据

尽管一些西方学者常常把当今的世界贸易体制称作贸易宪法,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的内涵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的。应该说,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有着多层次的内涵,但其实质却是对宪法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的落实。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实际上是指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下把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表述为法律规则与原则的过程。它具体表现为wro成员围绕全球统一大市场的创建与维护而设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内的非歧视原则,要求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约束国家干预的自由贸易原则,以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原则和要求国家的贸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开透明与可预测性的透明度原则等,并使国家在面对经济与市场的全球化的同时不得不接受与遵守贸易法的规则与原则。

其次,国际经济宪法化是指世界贸易体制在宪法化的过程中借助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规律的强大推力实现了革命性的发展,并具有了基本的宪法性构架。其首要的内容就是世界贸易体制实现了从“权力取向”到“规则取向”的根本转变,从而使世界贸易相对地摆脱了国内和国际政治斗争的制约,初步实现了国际贸易关系领域内的法治。同时,随着世界贸易体制在组织化上的突出进展,贸易法开始奉行“按功能分权”的宪法理念与制度。它除了在纵向上限制各级政府权力之外,还在横向上按照功能进行机构之间的分权。WTO法中作为统领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所设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主要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等。根据WTO法对各机构权限与职责的设定,它们依次可以被视为广义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在WTO中还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尽管贸易政策审查不是一种司法审查,但通过定期的贸易政策审查,各成员国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平台上形成对彼此的贸易政策及相关做法进行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态势。贸易政策审查所指向的对象实际上是各成员国的政策制定权力,从而使各成员国的经济立法权在WTO面前受到了一定的软约束,或者说是“多边监控”。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发挥了与争端解决机制相类似的功能。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也是指贸易法的发展过程中对精神的融入,对理念的信奉和对宪法价值的保障。而这集中体现在WTO法对具有核心意义的宪法理念和终极目标——“限制政府权力,保障民众权利与自由”的信奉与实践。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世界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法这方面的思想定位进一步得以确认和加强。

(三)中国涉外经济法化的外在动力

首先,中国人世后相关的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使得中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化问题突显。为保证国内法制与WTO规则统一,出现了大量的相关新的立法及旧法的修订与废止活动。这种频繁的立法活动首先就会引起一个法律问题,即各种具体法律规范是否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国家制度相一致?其中所涉及的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如涉外经济行政立法的权限问题、外贸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合法性问题、WTO规则在中国的直接适用问题等等。在对上述各种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中,无论是法律制度的构建者或是执行者均认为:将WTO规则与中国的宪法相结合,走一条涉外经济法的化道路是避免与解决上述各种问题的根本方法。

其次.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使得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化的问题成为一种法制建设的基础思路。在构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时,必须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使得宪法所追求的民主、人权保障、有限政府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化问题不但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有关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在内国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理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化过程中的问题

国际法是随着一国逐渐受到限制而发展起来的,而宪法部门正是一国的最高表现。这就在国际法与宪法部门之间产生了两者效力的高低问题,主要表现为宪法典与国际条约的冲突和宪法性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中,要把为国家所“肢解”的碎片化市场“拼凑”成全球统市场,并在此过程中严格规定国家不得或必须(可以)做出的行为的内容,只能是宪法才能完成的任务。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只能是国际社会及世界贸易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其中包括了的转移,最典型的例子是欧盟成员国为促进欧洲一体化,将本国部分(如货币发行权)让与给欧盟,实现经济的共享;的销蚀,指国家内部和外部力量对国家行使的干扰和影响所导致的质和量的缩减;的限制等等问题。

应该认识到,问题也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而在内容与内涵上不断发展与演变的问题。重新对目前历史条件下的认识与定位,是解决国际经济法的化的困扰的关键所在。

(二)国际经济法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法律文件一经签署便对签署国形成约束力,签署国必须在国家的日常活动中予以遵守、贯彻和实施,而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与各国国内法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但由于国际经济法的效力优先性原则,相对于其他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来说,内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规则之间的关系又最具有垂直性。这是因为,在经济及市场全球化的时代,内国经济法是地域性的普通经济立法,而国际经济法却是全球性的经济宪法。如果仅仅泛泛而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无法揭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无法指出我国经济法需要一场“宪法指导下”的变革的实质所在。

三、国际经济法化中的内国制度构建

(一)宪法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在追求之下,一个法律体系中各个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无疑应以宪法(包括宪法条文及其精神)为最终依据,各法律主体的行为也必须合乎宪法。这在现代各主要国家的宪法实践中都是基本原则。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现有的国际关系体系中,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来说,对外贸易是维持整体经济持续增长和繁荣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之一,外贸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地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因此牵涉政府的权力分配、整体社会利益调整、个体权利保障等诸多宪法问题。事实上,外贸制度中的规定本身涉及的很多现实和潜在问题也都不仅仅是外贸部门内的问题,而是往往会触及宪法层面要靠诉诸宪法及宪法精神来加以根本解决的。

以宪法为理由来“对付”世贸组织及其规则具有相当大的正当性依据。比如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领域,支持301条款发挥作用的其实是美国宪法(这里主要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考察),是美国的宪法体制,使得一个内国法规则最终能具有超越世贸组织规则的效力。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GATr若不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程序仍然不会起国内法的效果。重要的是,以宪法为理由来对付世贸组织规则还使得其他成员很难攻击这一从国际法角度看来不合理的制度,因为现代主流政治观点本身就认可宪法在一国国内的至高地位,体制本身在现代政治制度中具有很难置疑的正当性。反过来,世贸组织规则对一国宪法及体制的构造亦有影响。这在所谓的宪法不完善、体制不健全的国家中可能尤其明显。

目前对中国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化问题在实践主要表现为以世贸规则为代表的各种涉外经济立法是否存在宪法依据的问题。因此,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直接在宪法中通过具体的规范明确对涉外经济管制方面的权力配置,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既能保证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合法性,同时又可能在宪法的原则授权下采取灵活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保证我国特别是经济的完整。

(二)宪法原则下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制的构建

首先,立法权的配置问题。这首先是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典,现行条约批准的《宪法》程序见诸第62条第14项、第67条第l4项、18项、第81条、第89条第9项。这些条款包括了两种条约批准程序:第一种是同战争与和平有关的条约批准程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问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可以理解,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限包括批准缔结有关条约。第二种是和平时期的条约批准程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国际经济论文篇12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论文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 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 。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