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2-02-14 02:27:12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履职回避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

第三条本细则员工范围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支公司所有员工履职回避管理。

第二章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中支责任人为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主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布署;指定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审定员工履职回避相关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中支综合室为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负责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和开展摸排清理工作;负责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或指派人员对未严格执行履职回避要求、未按规定报告亲属信息、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人及各分支机构责任人是本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的主责任人,负责辖内员工履职回避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履职回避管理作为本机构稳健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 履职回避范围

第九条 履职回避应突出重点,对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进行履职回避。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员工从事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

第十条关键人员是指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关键人员包括:

1、**中心支公司责任人;

2、根据工作岗位重要程度确定的其他关键人员。

第十一条除“关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第十二条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十三条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章任职回避

第十四条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主要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中心支公司为同一单位)。

关键人员与亲属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员工岗位和职责应避免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回避。各级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轮岗。

(一)轮岗期限: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列入轮岗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二)轮岗方式:**中支B类职级员工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轮岗。C类及以下职级员工原则上在同一单位进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中支公司本部与各营服间进行轮岗。

(三)员工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四)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五章业务回避

第十八条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重点业务包括:

(一)招投标、涉及资金审批类、投资类;

(二)涉及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承保、给付类保全类业务等);

(三)监管或公司认为的其他应当业务回避的。

第六章回避程序

第二十条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

(三)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原则上由职务、职级较低、司龄较短的一方进行回避。职务或职级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业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二)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可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充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豁免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二)**中支B类(含)职级以上员工由总公司党部党组织或总部领导批准;

(三)其他职级员工由分公司党委或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四)豁免人员相关信息按季度报送至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支综合室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执行本规定关于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各部门、各单位员工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将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限期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个人或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各机构、部门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2

一份好的述职报告,至少应当体现三个特点:第一是限定性。首先是选材限定。述职人无论是叙述做过的事情,还是说明取得的成果,所用材料都必须限定在述职人的职责范围以内,不能游离职责去任意选取.

其次是作者限定。述职报告的作者必须是述职者,即相应职责的承担人或某个述职集体的代表。再次是时间限定。报告的是任职期或其中某一阶段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是写实性。首先是突出事实,因为对履行职责情况最具说服力的东西是事实,所以述职报告完全可以少讲或不讲那些“虚”的东西,而只用事实说明述职者的德、能、勤、绩、廉状况.

述职报告不是不能谈认识,而是不能喧宾夺主,重点是侧重于陈述做了什么和效果如何。其次是叙述准确,对事实不夸大、不缩小,注意把握分寸。再次是述职报告中所涉及的时间、数字、实例都必须真实可靠。第三是简朴性。无论是上报的文字还是当场叙说,要获得好的效果和印象,述职报告都主张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尽量简明扼要,朴实无华,既要避免使用铺张渲染的描写语言、抒情语言,又要避免使用议论性语言和套话、空话,而只应使用说明性语言,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如实道来.

在文体结构上,述职报告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标题经常采取两种写法:一种是只写“述职报告”四字,再一种是加上时间和所任职务。称谓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向上级领导呈送的述职报告,顶格写接收者名称;如果述职报告用于面对面地向领导、主管和相关群体口头表达,称谓则针对听众对象灵活变化。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如果述职人的职务、姓名已经在标题上出现,那么,文末只写成文时间即可.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3

干部述职,是干部管理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届满或年度考核时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称职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任期述职,既是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是为领导干部与职工搭建的一个交流平台,同时也是职工民主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通过述职,领导干部一方面可以把考核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以及工作体会、存在的不足等进行较为全面地阐述,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提供了在干部职工面前展示工作能力、个人魅力的机会和舞台,同时也为职工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评价领导干部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参考依据。

述职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由领导干部当众宣读述职报告的形式进行。因此,述职报告是述职的主要载体,它对考核评价干部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干部履职情况做得很好,但述职报告写的不佳,述职的效果往往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述职者工作做得一般,但述职报告写得很漂亮、锦上添花,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一定的加分,但如果与事实出入较大、文过饰非,同样也会令人有华而不实之感,也不好产生好的效果。在内容和写法上,述职报告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客套话多、有份量的内容少;叙述成绩多、正面谈失误的少;记流水账式多、剖析原因的少;宏观泛泛地多,体现自我定位的少。有的还表现为拖泥带水、结构不清;有的对存在的问题和教训轻描淡写、一带而过,甚至避而不谈、抛过揽功;有的还借机对他人在工作中的协助等进行一番感谢、吹捧奉承,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述职报告的内容和写法不是十分清楚,对述职报告在写作上的要求掌握不准确。

那么,该如何写好述职报告呢?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三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由述职者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构成的。具体地说,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述职报告属于应用文稿,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种。从应用上,述职报告可分为向上呈送的述职报告和对部属汇报的述职报告。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个人向部属汇报的述职报告的写法。

在写法上,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1)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2)述职报告与工作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二是写作重点不同。工作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三是表述方式不同。工作总结一般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也有人认为,述职报告不应写经验教训等内容。笔者认为,作为反映个人履职情况的主要载体,除了在阐述自己的工作表现情况,有必要把自己在工作中的 1

经验、想法或者体会向与会者进行说明。因为通过坦诚地与大家进行交流,既能体现自己的思想深处,体现豁达和光明磊落,也能给人以启示,从而获得进一步的理解和认同。

二.如何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未有统一规定。一般常采用由标题、称呼、正文三部分组成的格式。

1、标题。

个人述职报告的标题,常见的写法有三种:(1)文种式标题,即《个人述职报告》或《述职报告》。(2)公文式标题,一般为《姓名+时限+事由+文种名称》,如《某某20××至20×试用期述职报告》。(3)文章式标题。 用正题或正副题配合,如《××年个人述职报告》、《思想政治工作要融入中心工作——××党委书记××的述职报告》。

根据工作实际,建议采用文种式与文章式标题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实用,即标题为《述职报告》,下面配副标题“××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年××月××日”,其中副标题“单位职务姓名”和“年月日”宜分两行写。采取这种形式,最大优点在于无论什么时间,只要看了标题就基本知道了材料的种类、作者、单位职务及时间等信息,便于存档查阅。如果只采用文种式标题,则还要翻到末页才能看到作者、时间等信息;而只采用公文式或文章式标题,标题长而使得文种不明显,部分信息也要到报告的末尾才能获得。

2、称呼。

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如“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各位同志”,或“各位领导,同志们”。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职代会期间进行的述职宜采用“各位代表”比较贴切,若是在专门召开的干部考核大会进行的述职,采用“各位领导、同志们”为好。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在写称呼时常提一下与会的考核组主要领导以示尊重,其实没有必要,因为“各位领导”四个字中已涵盖了参加会议的各级领导,再单提上级领导,即有画蛇添足之感,也不排除会令听者觉得述职者有逢迎之嫌。

如果是书面呈报的述职报告,称呼应写主送单位名称,如“××党委”、 “××人力资源部(组织部)”等。

3、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1)述职报告的开头。开头应以简洁的文字,首先说明述职者的所任职务、任职时间、工作职责,如果述职期内职务曾发生变动,应按照相应时间顺序逐一说明;其次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三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述职者常在开头加一些客套话或套话,如“欢迎和感谢上级领导莅临考核指导”、“在上级单位正确领导、部门同志配合、员工共同努力下”之类的话,从述职要求和效果上看这些话没有太大必要。既罗嗦,也容易给听者留下花里胡哨、套话连篇的不实之感,效果不一定好。

(2)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应做到:一是重点要突出。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而不能像记流水帐那样将组织和带领下属完成的工作一一罗列出来,分不清主次,重点不突出,很难给听者留下清晰、深刻的印象。二是必须把握准确定位。在讲个人作用的时候,要摆正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作用与集体效能的关系。同时不能把成绩都记在个人账上,也不能笼统摆政绩,看不出个人的作用。应避免正职领导干部述职时把

单位取得的业绩、属副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全揽到自己的头上,副职把下属部门做的工作安到了自己的名下,以致副职或部门人员感到无话可言或述职存在交叉、重复较多,而没很好地体现定位,等等。

述职报告的主体应详细写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重要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要交待清楚。要通过从自我主观角度的阐述,表达自己的工作初衷和思路,同时也是获得听者深入理解和认可的机会。二是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效果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应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这些内容重点要把握好定位问题。述职必须交待清楚在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中自己所起的作用,是起主要的作用,还是支持他人或部下的作用;是起组织协调作用,还是亲自带头的作用;是起决策作用,还是提合理化建议的作用,只有讲清个人所起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业绩的关系,准确评价述职者的功绩。具体地讲,对正职领导干部重点要强调履职中如何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如何理解上级战略和指令并结合单位实际加以组织贯彻执行,如何出思路、教方法,如何有效地协调方方面关系发挥副职和部门的作用,如何掌舵把握好航向而不是升帆划桨。正职重在体现如何当好舵手、教练员,而不是做水手、运动员等。对副职则重点要讲清如何把自己定位于既当教练又当领队的问题,既要体现如何贯彻上级和主要领导工作思路,也要体现如何组织下属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体现如何协调横向关系、在所负责职责的专业领域如何指挥及出谋划策的,同时应阐述工作中如何把握工作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的问题。三是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指挥决策能力,开展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描述自己的形象,进行自我评价,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四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这部分主要明确叙述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述职者应负的责任及今后改进的措施。问题要找准,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过失,也要分清责任,是负领导责任,还是负直接责任,态度要诚恳,措施办法要可行,切忌问题含混,措施空泛。五是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要对述职情况,从个人得失的角度诚恳地进行说明,也可把工作中的感受、体会真诚地与大家一同交流、分享。

(3)述职报告的结尾。述职报告的结尾应简单、干脆,一般用“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请审查”、“特此报告,请审查”、“以上报告,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等作结束语即可。

三.述职报告写作要求

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要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实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揽过。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人员进行有关建设法治政府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

第八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二)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六)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七)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

(十一)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

(十二)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五)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十五条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问责。

行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情形,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予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行政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行政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行政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受到行政问责,所在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对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行政问责的情况。

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相关的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上级或者本级人大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四)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七)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

(八)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与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是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行政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者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行政机关的监察(包括派驻监察机构)、法制、人事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行政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撤销行政问责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问责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应当及时函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已调至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的,原所在行政机关可以向其现任职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现任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作出该复核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问责处理决定。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经复核、申诉认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错误,对行政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经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问责的完善1、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三种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它两种规范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能算是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5

(一)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政策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申诉,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处分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申诉案件坚持首诉必办,受理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给予复议(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一般为终局决定,不服复核决定的申诉可以通过途径解决。

第四条市纪委、监察局成立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案件审理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案件检查室、室、案件审理室主任组成。

市纪委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申诉复查办公室。申诉复查办公室建立申诉复查案件审理员(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员)库,案件审理员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能够胜任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其中,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专职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自然为案件审理员。

第五条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审议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申诉案件复议(复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听取申诉复查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

(三)组织协调全市申诉复查工作;

(四)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申诉复查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核申诉案件,向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提交申诉案件复议(复核)报告,落实申诉复查决定;

(二)向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申诉案件审理情况和申诉复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协调案件审理员的考察、管理、考核、培训和以及申诉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为案件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四)指导、监督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及相关申诉复查工作;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案件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定或委托,完成党纪政纪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对申诉复查工作提出建言建议;

(三)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申诉人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案件审理员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市纪委考察任命,任期为三年。

对案件审理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向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并将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对在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其它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案件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熟悉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三)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案件审理员:

(一)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审理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可能影响履行案件审理员职责的;

(二)本人不愿继续担任案件审理员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案件审理员的职务:

(一)不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

(二)出现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审理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员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查阅所审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向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了解案情,与申诉人进行谈话;

(二)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和量纪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案件审理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有关案件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故不履行审理工作职责,影响案件审理;

(二)不得私自会见申诉人、助辩人,不得接受申诉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送礼等;

(三)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四)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审理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所审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检举人、公开审理的助辩人的;

(四)是案件原审人或与案件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审理职责的。

案件审理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市纪委、监察局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理,一般由申诉复查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担任主审员,由案件审理员库中指定1-2名案件审理员担任协审员。

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理,一般由本级专职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担任主审员,从案件审理员库中指定1名所在县的案件审理员作为协审员参与审理。

因回避等原因主审员无法确定时,指定案件审理员库中其他案件审理员担任主审员。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员确定后,市纪委、监察局申诉复查办公室及县(市、区)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情况,并及时将申诉案件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审理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员受理案件后,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案卷材料,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及程序手续。

第十九条进行听证审理的申诉案件,按照廊坊市纪委、监察局《关于申诉案件听证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应当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或阻碍案件审理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6

关键词: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新闻出版业事业属性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职能是服务政府。资金来源和事业职能决定了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以宣传政府政策、传达政治导向为使命。这类新闻出版单位虽然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但为提高影响力扩大事业发展,保持政府喉舌地位等使命。发展广告宣传业务成为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的重要经营目标。广告收入成为其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广告业务的逐渐开展,广告业务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隐患、经济责任等风险逐渐显露,给新闻出版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威胁。构建一套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改善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内控监督力度不够

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很少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由财务部门承担,发挥不了应有监督职能。这使得第一,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财务部在行使内部控制职能时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建议;第二方面财务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由于与被监督部门是平级关系,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第三由于财务部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是从其业务的经济表现形式出发,对工作业务流程实质并不了解,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把握不全,导致内部控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效率较低。

(二)广告业务决策缺乏调研,重大项目未进行集体决策

新闻出版业单位广告策划环节缺乏前期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广告立项随意。出现因领导的个人偏好导致广告策划失败,给单位带来损失的现象;广告刊登版面分配、涉及金额较大的广告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由主管广告业务领导一人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讨论通过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三)广告业务流程设计不科学,不相容岗位缺乏监管及制约

新闻出版企业广告业务流程关键点上缺乏必要的监管。广告策划岗位未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定价,广告报价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广告营销环节制度不规范,广告费折扣制度不透明,缺乏广告费折扣授权管理制度;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情况时有发生,广告业务员舞弊风险无法控制;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律监管,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及履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缺乏互相制约。

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流程梳理及风险点分析

(一)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广告业务流程

下面以CT杂志社为例对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流程及关键环节风险点进行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具体关键环节风险点识别如下:

1.广告策划业务环节

主管广告的社领导与广告部部门领导,根据杂志档期主题、以及报道的风格,结合杂志总体版面量确定广告当期刊载版面量。由广告部做出当期广告安排计划。每月5日出具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发到相关编辑部门,按计划安排广告出版。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容易产生经营决策不当,领导与广告客户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广告部根据每月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安排广告项目,寻找与当期广告计划最为贴近的广告项目与广告客户业务洽谈,促成广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交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的业务。

此环节的风险是:存在资深业务人员带着现有优质客户资源跳槽,导致广告客户资源流失的风险;广告营销环节营销制度不规范,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舞弊风险无法控制;未单独设立合同签订岗位,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法律审核环节,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环节是广告部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岗位,与广告营销、合同签订岗位互不相容。广告合同审批岗位重点关注广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是否出现非法宣传内容,是否出现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岗位安排广告的印刷、出版。是对广告执行过程的监督审查,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是不相容岗位。重点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岗位、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使得广告合同的审批岗位不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独立,造成广告业务员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会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给杂志社带来经济损失。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广告部门发起催收广告费。财务处收款岗位按杂志印刷发行自然月为周期,按期根据广告履行进度计算当期应收广告款金额。待财务部确认广告费到账,按期报告广告款回笼情况。

此环节的风险是:应收广告款缺少定期对账及催收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难以做整体把握,不能分析客户的信用评价分析。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广告业务员根据单位内部相关制度,按照财务处按其提供的广告费回款情况,计算广告费的提成制度,进行提成。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提成的相关内部制度较比混乱,内部广告提成制度不完善,导致广告业务员提成出现计算混乱,跨期提成、重复提成的现象,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CT杂志社的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广告经营的内部管理如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实现广告经营效益最大化。因此,广告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的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1.建立有利于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的环境

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全员中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道德准则。在广告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广告经营业务中的舞弊设置道德障碍。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把职业道德培训放到与业务培训同样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的考核和激励中,要把员工的实际业绩与员工的遵章守纪方面的表现一并考虑,重视员工对广告业务流程合理化建议及制度规范管理的贡献。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对广告经营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广告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广告款的及时足额回笼,单位资金安全完整。而且还可以严防各类舞弊的发生。

3.建立科学的广告业务流程,以便增强广告业务活动的可控性

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 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所有这些环节的核心是两个方面,即广告版面数量和广告金额,广告经营应该建立科学的程序保持这两个信息在广告业务流程中传递的准确性,以便使版面的总量和广告金额总量形成相互牵制的可控考核要素。

三、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搭建

(一)单位整体层面

1.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CT杂志社成立事业发展部审批各项广告经营业务,下设广告部负责具体广告工作运营。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控制方法,广告部下分设: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广告履行等岗位。对于重大广告立项、重大广告活动策划由广告部填制广告策划审批单,广告部、事业部、主管社领导三级联签,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执行。

2.明确职责权限,完善制约机制

事业发展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广告年度经营总目标,制定总体广告费定价折扣政策,制定广告业务人员奖励政策。事业发展部下设广告部,主要职责是管理执行广告业务具体工作。

3.强化广告风险管理,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广告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广告业务各个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对重大风险环节进行常规审计。定期抽查审计广告合同、广告稿件刊况、广告应收账款的台账、广告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4.建全沟通制度,建立政策共享机制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广告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运营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业务收款情况。建立宽松的内部环境和畅通的信息机制。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二)具体业务层面

1.广告策划环节

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应进行分离,避免产生经营决策不当,杜绝领导与广告客户产生舞弊的可能。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由事业部出台统一的广告费折扣政策,对广告费打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广告折扣采取透明化、统一化,避免暗箱操作或者体外循环。由内审部门对广告部的价格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广告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CT杂志社广告合同签订规范,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广告合同,并考核其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及合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广告履行岗位填写广告的实际占用杂志版面数量,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与实际到帐的误差是衡量广告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杜绝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现象出现。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为监控广告费回收率,最大限度的防止坏帐的产生。由内部审计部门督促指导广告经营部门回收到期广告款,并对重点欠款客户的广告刊发进行监控。对广告业务员收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业务员的工资直接挂钩。同时将落实催款工作做为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提高内审人员在广告款回笼环节的参与度。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事业部制定广告提成制度,财务部确定广告到账后,广告业务员填制广告提成审批表,广告部、事业发展部、社领导三级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广告费提成比率、金额等情况是否合规的监控,进行常规审计。

6.建立广告部的会计委派制

CT杂志社财务处将资金运转、使用的权利集中起来,把财务管理的权力和内部控制的职能渗透和延伸到广告经营部门。减轻了广告经营会计工作人员对广告部门的依赖,改善了会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的环境。有利于加强广告费率的透明化管理,防止费率流失。有利于管理层随时掌握广告经营部门的市场开拓和广告款到帐情况。

四、结论

本文在分析现行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针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问题导向地研究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其广告业务流程,在关键环节上确认风险点。以风险为导向结合CT杂志社内部控制的目标,构建了一套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为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的流程与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督,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新闻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促进新闻出版单位事业发展,达到提供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目标。

参考文献: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7

述职报告属事务性公文的范畴,是对干部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的检验,也是考查干部能否很好地履行职责以及是否称职一种手段。述职者要对自己在前一段时间或整个任职期内完成的工作,作一个综合的、自我评述性的汇报,突出表现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述职报告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述职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有利于组织或上级领导进行各方面的考核;述职报告作为重要的业绩材料,有利于群众地述职者进行监督和批评;述职报告是述职者对自身的检查,可以做到“吾日三省吾身”,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述职报告已经成为各类人才精英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一条重要渠道。如何写好述职报告,笔者认为应做到四要四忌。

一、要实事求是,切忌华而不实述职报告一定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既不要自吹自擂,也不要过分谦虚。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一些同志为了顾面子,获取领导和群众的好感,对自己的工作成绩大肆渲染,夸大其辞,只讲自己的优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回避态度。其实,任何人无论做什么工作,即使非常尽职尽责,缺点、错误也不可避免。而且,每个人所取得的成绩并非一己之功,是全体同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作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干部,应排除私心杂念,以群众利益为重,上不欺领导,下不瞒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功过是非,做任何事都不要抢头功,做到实事求是。在肯定自己成绩的同时,也要敢于承担责任,使述职报告真正全面地体现出自己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情况。

二、要突出重点、切忌报流水帐平时的工作材料是琐碎的、分散的、零星的,述职者在动笔之前,要对材料进行筛选和整理,选择主要工作,抓住主要政绩来写,不要事无巨细,一概罗列。如果为了评功摆好,照顾各个方面的关系,把述职报告写成啰啰唆唆的“流水帐”,就会让人不知所云。述职报告的写作目的是为了说明其工作是否称职,因此,要将履行职责的过程,取得的成绩或出现的失误,及对工作的认识表述出来,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要解释棘手问题的处理方法,特别是要交代清楚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的。剖析工作失误的原因,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得与失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真正体现述职者的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处事决断开拓进取精神。这些内容写得恰切适度,能全面反映述职者的工作能力和基本素质,让领导和群众清楚地了解述职者称职与否,从而对述职者作出恰当的评价。

三、要情理相宜,切忌考虑个人述职报告在叙事说事过程中,要有适当的感彩。但是个人情感不要融入过多,以免造成不良影响。述职者要对自己以往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归纳、概括、提炼,围绕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反思,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要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以坦诚的胸怀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工作中群众反映较大、意见较为突出的问题。另外,述职报告要如实阐述群众的反映,面对事实,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公之于众,这样群众会感到亲切,而且也加深了群众对自己的理解和信任。然而,有一些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述职者过多地考虑个人的利益,过于看重取得的政绩,热衷于锦上添花,缺乏面对错误与失败的勇气,这不仅脱离了群众,也严重违背了述职报告的宗旨。同志多次强调,共产党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作为党的干部,一切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光明磊落,襟怀坦白,乐于奉献,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群众办一些实事。

四、要语言朴实,切忌虚饰浮夸述职者要有驾驭语言的能力,崇尚朴实,给听众以豁然开朗的感觉。朴实之美历来备受人们推崇。在述职时,用朴实的语言叙事说理,不仅缩短了与群众的距离,也密切了和群众的关系。有些同志为了显示自己才学,述职报告的语言艰深难懂,洋里洋气,群众听起来如“雾里看花”,摸不着头绪,反而弄巧成拙。述职报告实用性,决定了它的语言必须具有真理般的自然质朴。述职者面对听众文化层次有差异,这就要求叙述时语言表达通俗易懂,多采用质朴无华的群众性语言,直陈其意,决不哗众取宠,也不能用一些生僻的字眼,故作高深。“述职报告写作四要忌”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写作四要忌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8

履行社会责任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强员工忠诚度、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社会责任备受关注,欧盟早在1996年便建立了欧洲社会责任协会,并提出了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欧洲发展路线图;目前美国已有近 30个州相继在 《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法国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的典范,德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以及巴西等很多国家的企业纷纷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著名大公司如IBM、微软以及惠普等均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其提升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中国上市公司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必须改变传统思维定式,树立社会责任是竞争力的意识,实现公司治理文化的创新。在新的价值理念下,要平衡好上市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诸如员工、顾客、股东、供应商、债权人、政府以及社区之间的关系。传统的过分关注股东回报而忽视员工利益的逻辑是本末倒置的,在员工、顾客与股东三个上帝中,员工是关键驱动因素,只有员工满意才能获得顾客的信任,并由此确保股东得到良好的回报。因此,员工福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应作为首要社会责任因素予以考虑。除此之外,良好的环境不仅是上市公司也是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环境责任应成为上市公司关注的主要社会责任内容。

创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确保利益相关主体及时掌握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息,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处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主要通过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以及董事会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等自愿性披露。财务报表强制性披露部分没有产品质量、顾客满意、环境保护、社区计划、员工培训、安全与福利等重要的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差异很大,大部分上市公司将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良好企业形象的信号显示,有的上市公司几乎将社会责任报告变成了宣传公司形象的工具。

为规避上述问题,在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在强制性披露方面,可以借鉴法国以及德国等国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律、制度等形式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基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伦理责任如职工福利、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与治理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信息,确保上市公司在 “阳光下运作”。在强制性披露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根据自愿原则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如慈善信息、公司捐赠以及预测性信息等。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以及方便信息使用者查阅与使用,监管部门应尽快提供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提供指导。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披露操纵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还应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制度,并对恶意披露导致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加以严惩。

构建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职工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都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但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实施。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专司社会责任的委员会,国外专设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也不多,这可能会影响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建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由职工董事、独立董事、消费者董事或者其他外部董事如环保专家等社会责任代表组成,专司社会责任重大事项决策、公司商业行为对社会责任影响的评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效果的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等事宜。公司重大社会责任事项如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员工教育与培训、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顾客服务等的决策是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社会责任委员会还应该对上市公司从事商业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效果的评价也应该由该委员会负责,同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与也应由该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不仅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还有助于董事收集相关决策信息,降低董事因不知情而未能有效履行注意义务而遭受诉讼的风险。

建立与社会责任挂钩的激励机制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9

新闻出版业事业属性的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职能是服务政府。资金来源和事业职能决定了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以宣传政府政策、传达政治导向为使命。这类新闻出版单位虽然没有市场竞争压力,但为提高影响力扩大事业发展,保持政府喉舌地位等使命。发展广告宣传业务成为这一类新闻出版单位的重要经营目标。广告收入成为其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广告业务的逐渐开展,广告业务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隐患、经济责任等风险逐渐显露,给新闻出版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威胁。构建一套新闻出版业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改善新闻出版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监督全覆盖的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单位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内控监督力度不够

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很少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由财务部门承担,发挥不了应有监督职能。这使得第一,内部控制缺乏独立性,财务部在行使内部控制职能时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建议;第二方面财务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由于与被监督部门是平级关系,无法形成实质上的监督管理。缺乏实际执行力,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第三由于财务部对业务流程的了解是从其业务的经济表现形式出发,对工作业务流程实质并不了解,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把握不全,导致内部控制的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效率较低。

(二)广告业务决策缺乏调研,重大项目未进行集体决策

新闻出版业单位广告策划环节缺乏前期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导致广告立项随意。出现因领导的个人偏好导致广告策划失败,给单位带来损失的现象;广告刊登版面分配、涉及金额较大的广告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由主管广告业务领导一人负责审批。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讨论通过容易发生舞弊行为。

(三)广告业务流程设计不科学,不相容岗位缺乏监管及制约

新闻出版企业广告业务流程关键点上缺乏必要的监管。广告策划岗位未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定价,广告报价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广告营销环节制度不规范,广告费折扣制度不透明,缺乏广告费折扣授权管理制度;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情况时有发生,广告业务员舞弊风险无法控制;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律监管,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及履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缺乏互相制约。

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业务流程梳理及风险点分析

(一)以CT杂志社为例梳理广告业务流程

下面以CT杂志社为例对新闻出版单位广告业务流程及关键环节风险点进行梳理。CT杂志社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具体关键环节风险点识别如下:

1.广告策划业务环节

主管广告的社领导与广告部部门领导,根据杂志档期主题、以及报道的风格,结合杂志总体版面量确定广告当期刊载版面量。由广告部做出当期广告安排计划。每月5日出具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发到相关编辑部门,按计划安排广告出版。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容易产生经营决策不当,领导与广告客户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广告部根据每月广告刊载计划分配表。安排广告项目,寻找与当期广告计划最为贴近的广告项目与广告客户业务洽谈,促成广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交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的业务。

此环节的风险是:存在资深业务人员带着现有优质客户资源跳槽,导致广告客户资源流失的风险;广告营销环节营销制度不规范,广告业务员越权打折广告费,舞弊风险无法控制;未单独设立合同签订岗位,广告合同签订环节缺乏法法律审核环节,造成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风险高。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环节是广告部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岗位,与广告营销、合同签订岗位互不相容。广告合同审批岗位重点关注广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是否出现非法宣传内容,是否出现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岗位安排广告的印刷、出版。是对广告执行过程的监督审查,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是不相容岗位。重点监督是否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岗位、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使得广告合同的审批岗位不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独立,造成广告业务员违规打折现象。广告履行与广告营销岗位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会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给杂志社带来经济损失。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广告部门发起催收广告费。财务处收款岗位按杂志印刷发行自然月为周期,按期根据广告履行进度计算当期应收广告款金额。待财务部确认广告费到账,按期报告广告款回笼情况。

此环节的风险是:应收广告款缺少定期对账及催收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难以做整体把握,不能分析客户的信用评价分析。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广告业务员根据单位内部相关制度,按照财务处按其提供的广告费回款情况,计算广告费的提成制度,进行提成。

此环节的风险是:广告提成的相关内部制度较比混乱,内部广告提成制度不完善,导致广告业务员提成出现计算混乱,跨期提成、重复提成的现象,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

CT杂志社的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广告经营的内部管理如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实现广告经营效益最大化。因此,广告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广告业务潜在风险实施控制,达到广告业务流程的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防范效果,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

1.建立有利于广告业务的内部控制的环境

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环境,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广告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全员中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道德准则。在广告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广告经营业务中的舞弊设置道德障碍。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把职业道德培训放到与业务培训同样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的考核和激励中,要把员工的实际业绩与员工的遵章守纪方面的表现一并考虑,重视员工对广告业务流程合理化建议及制度规范管理的贡献。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对广告经营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以风险为导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广告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广告款的及时足额回笼,单位资金安全完整。而且还可以严防各类舞弊的发生。

3.建立科学的广告业务流程,以便增强广告业务活动的可控性

广告业务的一般流程为: 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与履行―广告款的回笼―广告费提成。所有这些环节的核心是两个方面,即广告版面数量和广告金额,广告经营应该建立科学的程序保持这两个信息在广告业务流程中传递的准确性,以便使版面的总量和广告金额总量形成相互牵制的可控考核要素。

三、CT杂志社广告业务内部控制的搭建

(一)单位整体层面

1.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CT杂志社成立事业发展部审批各项广告经营业务,下设广告部负责具体广告工作运营。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控制方法,广告部下分设:广告策划、广告营销、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审批、广告履行等岗位。对于重大广告立项、重大广告活动策划由广告部填制广告策划审批单,广告部、事业部、主管社领导三级联签,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执行。

2.明确职责权限,完善制约机制

事业发展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广告年度经营总目标,制定总体广告费定价折扣政策,制定广告业务人员奖励政策。事业发展部下设广告部,主要职责是管理执行广告业务具体工作。

3.强化广告风险管理,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组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监督广告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广告业务各个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对重大风险环节进行常规审计。定期抽查审计广告合同、广告稿件刊发情况、广告应收账款的台账、广告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4.建全沟通制度,建立政策共享机制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广告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运营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定期向事业部提交广告业务收款情况。建立宽松的内部环境和畅通的信息机制。广告经营业务中需要分享的信息是价格政策,所有员工应拥有对政策充分知情权,杜绝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二)具体业务层面

1.广告策划环节

广告策划(主管社领导)与广告审批岗位(主管社领导)不相容职务应进行分离,避免产生经营决策不当,杜绝领导与广告客户产生舞弊的可能。

2.广告营销、合同签订业务环节

由事业部出台统一的广告费折扣政策,对广告费打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广告折扣采取透明化、统一化,避免暗箱操作或者体外循环。由内审部门对广告部的价格政策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广告合同签订环节严格遵守CT杂志社广告合同签订规范,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广告合同,并考核其合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3.广告合同审批与履行业务环节

广告合同审批岗位、广告营销及合同签订岗位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广告履行岗位填写广告的实际占用杂志版面数量,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与实际到帐的误差是衡量广告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杜绝未按合同约定占用杂志版面现象出现。

4.广告款回笼业务环节

为监控广告费回收率,最大限度的防止坏帐的产生。由内部审计部门督促指导广告经营部门回收到期广告款,并对重点欠款客户的广告刊发进行监控。对广告业务员收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业务员的工资直接挂钩。同时将落实催款工作做为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提高内审人员在广告款回笼环节的参与度。

5.广告费提成业务环节

事业部制定广告提成制度,财务部确定广告到账后,广告业务员填制广告提成审批表,广告部、事业发展部、社领导三级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对广告经营部门广告费提成比率、金额等情况是否合规的监控,进行常规审计。

6.建立广告部的会计委派制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10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11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分行履职回避工作报告篇1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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