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2-02-14 08:17:35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1

公司地处塔城市文化南路,交通便利,通讯发达。主营百货、建筑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电、汽车摩托车配件、各类机械配件、机电产品(三类)、废旧物资回收、农副产品、土产日杂、工矿产品、汽车摩托车修理、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果疏精深加工。拥有工艺、设备较先进的蔬菜、水果加工车间两个,贮藏能力吨的保鲜库一座,占地总面积亩,农副产品主销往哈萨克斯坦国及疆内外市场。

绿源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国谢米州谢米市拥有总建筑面积注册资金万美元,流动资金万美元,资产总额余万美元的让撒亚服装、建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塔城地区绿源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紧紧抓住中国加入和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以诚信守法为原则,以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建设“学习型”公司组织为目标,积极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方法,形成了一套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公司文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⒈认真履约,诚实守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各项规定签订、实施每项合同,“重合同,守信用”从而提高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每年定期组织企业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学习《合同法》及相关经济法规,使本公司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作更加规范。

()严格执行公司制度的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及办法,对经济合同的审批、监督、检查、奖惩、统计方面明确规定,使合同管理人员能按章办事。

⒉服务周到,主动热情

服务态度是企业长期、延续发展的命脉,本公司遵从“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具体表现在:

()能主动与种植农户配合,以人为本,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未按合同规定种植、提供品种、质量的农户,采取其他措施,尽量不予索赔。

()在产品销售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回访调查,对用户反馈的每条意见,小时签复,务必达到用户满意。

⒊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员负责所有计量器材的鉴定、督促及管理工作。计量器具确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他人不得随意动用,原创:以免造成人为损坏,损坏的计量器具必须及时申报修理调换,不得带病工作。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鉴定,严禁使用未经校准过的器具,以避免对农户、公司的计量损失。

二、申报背景

塔城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是塔城行署所在地,也是塔城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塔城市有全国离城市最近、通商多年、自然条件较好的国家一类陆路口岸-巴克图口岸。

塔城市辖乡镇个国营农牧场,个街道办事处,个行政村,总人口万人。辖区内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的个团场,总人口万人。

塔城市是以农业为主,农牧结合的生产区,是自治区、地区的粮食、油料、甜菜和畜牧业生产基地。种植业结构比较单一,近年来如种植粮食、油料等,因本地没有龙头企业,产品受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波动的影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影响了农民种植积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近郊人均土地日渐减少,城郊反季节蔬菜生产供应能力与日益增长的需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蔬菜贮藏保鲜滞后,每年冬春两季市场上新鲜蔬菜基本上都是从区外购进,蔬菜月、季间价格差高达倍以上,据统计全年外购蔬菜占当地蔬菜销售总量的以上。蔬菜保鲜贮藏及其产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蔬菜贮藏保鲜是蔬菜产品采摘后处理的一项主要技术措施,是蔬菜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具有与国际化大市场相适应的蔬菜生产、贮藏保鲜供应体系,扩大供应,繁荣市场,丰富塔城市人民的菜篮子,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充分利用塔城市临近口岸的地缘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无污染、无公害绿色食品,为此塔城市已建设万亩无公害蔬菜、水果生产基地。

企业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总体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力发展无污染、无公害蔬菜保鲜贮藏,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形成种贮加、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经营体系,解决了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生产方式

⒈原料供应

出口、销售生产所需主要原料是蔬菜、水果。××年塔城市蔬菜、林果种植约万亩,年产蔬菜、水果近万吨,塔城市周边地区年产蔬菜、水果至少在万吨以上。为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产生规模效益,我公司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与农户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形成“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不断拓宽原料的供应渠道,从周边兵团、塔城地区各县市、疆内外输进蔬菜、水果,原料供应充足。

⒉技术依托

产品生产加工的技术依托单位塔城地区农科所,拥有一定的蔬菜保鲜贮藏科研力量,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探索出一套适合当地蔬菜保鲜加工模式。通过合作,塔城地区农科所在蔬菜保鲜贮藏和加工技术方面给予本公司强有力的支持。

四、市场分析

国际市场

巴克图口岸辐射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塔吉克、乌兹别克、土库曼等重工业基础好、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国家,但其轻工业尤其是食品工业发展缓慢,同塔城地区经济互补性强,为塔城市保鲜蔬菜出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公司与哈国塞米州阿兰公司已签定年出口吨的农副产品出口合同,年出易额在美元以上。

国内市场

新鲜的果蔬具有鲜美的色泽,风味和丰富的营养,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食品,但是,由于果蔬属于季产年销的商品,生产季节性强,产量高,采收期相对集中,在采后的贮销过程中极易腐烂,因缺乏果蔬贮藏保鲜技术,出现“旺季烂,淡季断”丰产不丰收现象,这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供应,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果蔬的生产发展。我国果蔬产量居世界领先地位,××年水果产量万吨,蔬菜产量亿吨,但受到保鲜储备能力和技术的限制,致使果蔬在采摘后流通过程中每年损失率为-%,约亿元。而世界发达国家将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总放在首要位置。美国的果蔬损失率仅-%,这充分说明我国的果蔬采后保鲜加工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本地市场分析

塔城市××年总人口万人,其中城市人口近万人。按人均日消耗蔬菜斤()计算,年需蔬菜总量万公斤。而目前塔城市尤其是冬、春反季节蔬菜供应紧张,自产蔬菜供给率不足,即本地反季节蔬菜年供应缺口约万公斤。尚有%-的反季节蔬菜需要从公里以外的乌苏市、乌鲁木齐市等地调入。

塔城市周边,尤其是北部塔尔巴哈台山沿线一带,气候不宜种植蔬菜。该区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的⒉⒊三个团场,人口近万人,蔬菜年需求量在万公斤以上,基本上依靠塔城市场供应。

以上分析表明,塔城地区绿源农产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农副产品市场需求量很大,发展前景看好。

五、企业机构组织:

塔城地区绿源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管理蔬菜加工及保鲜的各项业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对保鲜库建设和建后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

公司下设合同预算部、保鲜技术部、市场销售部、财务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发挥员工潜在的能力,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合同预算部:

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各项合同的预算,签约,管理。严把合同签订履行关,对每项合同都做到五有:有台帐,有统计,有记录,有数据,有情况反映,并登记造册,归档管理。负责组织种植及技术服务,协调各种植农户与公司之间关系。

保鲜技术部:

保鲜技术部负责组织库区蔬菜保鲜配套技术服务,协调各农业技术部门作好蔬菜收购基地的农技推广、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市场销售部:

市场部负责制定的全年市场开发计划、销售计划,在国外、区内主要城市设立销售网点,销售网点由市场部垂直管理。销售网点的工作由市场部统一领导、统一策划。逐步形成遍布全区、统一领导、机构完善、运作有效的营销网点。市场部担负着产品的销售工作,是公司销售工作的神经中枢。负责统一的策划,发货、回款、宣传、促销、信息传送和反馈。

财务部: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账目统计、回款及基地的财务预测、财务分析、资金平衡。具体执行公司的财务计划,对合同预算部、市场销售部、技术部等部门报来的会计资料进行汇总,编制经营财务报表。

六、销售方式:

一是进行广告促销,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客户了解公司及公司销售的产品;二是树立品牌意识,实行与标牌标识、包装产品相配套的创名牌战略,以防假冒,取信于民;三是要通过与国外客商联合,增加销售网点,树立“品牌”形象;四要加强疆内各大城市销售网点建设。产品市场定位:重点发展哈萨克斯坦国国际市场,同时发展疆内外和本地市场。

销售产品主要有:

果茎菜:西红柿、黄瓜、胡萝卜、土豆;

叶菜类:芹菜、生菜、韭菜、水萝卜、洋葱;

水果:苹果、桔子、葡萄、梨。

七、企业效益:

企业生产加的农副产品均为绿色食品,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食用果蔬产品,对于增强人民体质,预防疾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对生态环境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就业岗位繁荣社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和保障社会安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原创:同时,也为广大农民提高生活质量,脱贫致富奔小康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以加速塔城市农村种植业结构的调整,辐射带动全区蔬菜种植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就业机会和扶贫效果。

企业年农副产品加工出口额在美元以上,国内销售在元以上。年收购、加工成本元,经济效益可观。年交易规模在亿元以上,企业无银行贷款、欠税、工资、社会保险金、折旧,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银行利率。

八、企业贡献

技术产品贡献

果蔬保鲜不仅丰富了当地的果蔬市场,增加了地区市场供应量,而且,使所生产夏秋优质蔬菜以上出口或销往外地,成为塔城市特色产业发展的新支撑产业。以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方式辐射带动塔城市及周边县市万亩蔬菜、果树种植区,带动种植农户户,必将带动畜牧业和加工业的发展,提高种植质量,实现特色农业、林、牧等多业并举,对产业结构向多元化方向调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对塔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贡献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2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3

1、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用复印件,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骑缝章)。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纳税额证明(加盖税务部门红章)。

6、出口企业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外贸出口额证明。

7、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红章)。

8.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二、申报要求

1、部级、省级和第一批市级龙头企业不再参加评选。

2、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必须是纳入农业产业化统计系统的企业。

3、以销售收入为依据,申报企业的销售收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主营产品要通过“三品”认证。

4、申报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4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范围限定在以贫困地区种养业为主的农副土特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主,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培训、就业、增收扶持主体,通过促进贫困户能力建设、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培育贫困村支柱产业、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认定的企业。

通过完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建立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吸纳带动作用,实现被帮扶贫困村、被带动贫困户率先脱贫。

认定原则

坚持精准脱贫。参与企业必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帮扶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方式可以是采购加工农副产品、技能培训、招工就业、培育支柱产业、吸纳入股,也可是捐助款物、援建公共基础设施、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组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销号。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坚持分级管理。各地扶贫部门要积极会同省(市、区)有关厅局、对口帮扶省份以及本级工商联、光彩会等发动本地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开展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

制定认定原则。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将带动贫困户增收就业和贫困县脱贫销号,作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突出结果导向。制定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享受的特惠支持政策、监测评价及退出机制,规范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原有扶贫龙头企业根据新办法重新认定。

坚持共赢共享。通过实施国家龙头企业带动工程,把企业人才、技术、市场、信息优势与贫困地区资源、劳动力优势相结合,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村发展,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中找到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共赢共享。

认定标准

以增加贫困户就业增收、帮助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按照“实力强、意愿高、带动大”的标准,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类型。按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以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基础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产品流通领域(农副产品物流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企业,也包括参与与贫困农户增收密切相关的电商、旅游、光伏等精准扶贫工程企业。

企业规模(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以种养加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流通为主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两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在90%以上。企业经营增加值占比(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企业每年须上报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带动脱贫能力。企业与当地农户建立可靠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贫困农民及组成的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采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企业本身带动贫困农户达到30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30%以上。产业覆盖贫困村贫困户达70%以上。

企业注册。申报扶贫龙头企业注册地不限,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脱贫和建立利益联结情况须有县和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供证明。

认定程序

1.各地由扶贫办牵头,联合农业、林业、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和证明。各县(市、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办法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评审意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工作部门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备后颁发证书和匾牌。

5.经认定公布的扶贫龙头企业,具有申请低利率扶贫再贷款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运行与监测

1.对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2.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监测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和政策支持,否则,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并向社会公告。扶贫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5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省流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二条**省流通龙头企业按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现代批发市场各选取10家进行认定。

第三条**省流通龙头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流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5月份为企业申报期,6月份为评审期,7月份为公示期,8月份公布**省流通龙头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申报**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

1、企业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公司总部设在**省内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

2、企业规模。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的利税大户。从事零售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零售业务的销售额比例必须在80%以上。

3、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全面导入了MIS、P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

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二)现代物流企业

1、企业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公司总部设在**省内的各类物流企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的类型,具体分为综合服务型、运输型和仓储型物流企业三种类型。

2、企业规模。企业的指标必须全部达到《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GB/T19680-**)]中AAA级以上(含AAA级)所规定的标准,是同行业的利税大户。

3、服务功能。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物流系统解决方案的能力,建立了跨区域、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能提供多种运输方式和运作模式的一体化物流服务。

4、技术条件。拥有较为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其中: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必须具有ERP(企业资源计划);运输型物流企业必须具有TMS(运输管理系统);仓储型物流企业必须具有WMS(仓库管理系统);并与主要的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和实时控制。

5、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三)现代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

2、交易规模。处于全省同类市场前列,是同行业的利税大户。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

3、市场功能。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初步具备集散交易、加工整理、物流配送、信息和价格形成的功能。

4、市场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

5、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重信用。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六条申请**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流通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二)《**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现代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七)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企业主要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期内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提供。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统一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成立**省流通龙头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和企业答辩的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省流通龙头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省流通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省流通龙头企业列为商务部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重点监测企业系统样本。每年1月底应当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的总结材料。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6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7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发挥联合体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省上要求,现就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和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九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榆政农发〔2019〕83号)和《榆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15〕47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监测和推荐递补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对监测及递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上报材料严格审核,确保监测认定工作的准确、有效和公正。请于7月5日前将材料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农垦指导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创建工作

请各县市区根据《榆林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通知》(榆政农发〔2018〕43号)文件要求,按照年初下发的任务指标,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农垦指导科,逾期不予受理。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8

二、扶持原则

(一)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业产业范围,具有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二)龙头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参股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产业基地农户的产品。

(四)对加快产业化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三、扶持范围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加工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

(二)加工农产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产能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当年形成固定投资规模一般在6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凡被认定为部级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奖励3万元;凡龙头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个奖励5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每个奖励3万元;凡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食品安全认证的,每个奖励2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三)无息借款。按照《市灾后重建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落实了自筹资金,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照《办法》的规定,以无息借款方式用于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从年起,市财政在预算中每年列500万元,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每年的使用计划由市特色农业产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共同制定,报市农业产业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六、保障措施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9

目前,全县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9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4家,市级龙头企业15家。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已达42108万元,新增6880万元,同比增长19.5%,辐射带动农户51165户,其中新增带动农户7050户,同比增长16%。通过各方努力,文化村、食品新厂、红鲫基地、现代农业园等一批龙头企业和农业基地新扩建项目相继竣工或正在实施,为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增添了特色和亮点。

1、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以、、、农业龙头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聚集地为核心区域,涵盖全县9个乡镇,以水稻、红鲫鱼、蔬菜、山羊等为主导产业,以天绿、红鲫基地、边塘畜牧小区、食品厂、食品加工厂、农业科技园、隆昌药业有限公司、春来食品加工厂等省、市龙头企业为支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发展,做大做强做精,规划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成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聚集基地,种植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基地,国家省、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承载基地,省级和部级龙头企业的培育成长基地,农业现代化的窗口,并辐射带头全县其它农业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同时,与动漫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相匹配,构建工业和农业相得益彰的展示平台,提高农业协调发展的整体形象。

目前已聘请湖南省现代休闲农业研究院编制了《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已通过市专家评审。我县作为全市唯一申报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县,申报材料已上报到省农业厅,省考评组6月15日对我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考评,现正积极跟进。

2、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现有龙头企业继续扩大规模,提升品质,挖掘特色,增强竞争力。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点做好了千亩蔬菜基地的节水灌溉工作,培育和种植观赏采摘果蔬品种;红鲫基地重点打造了全市规模最大的水产繁育示范基地和休闲渔业基地,目前从引进大闸蟹和甲鱼品种养殖;农业重点建设了保鲜冷库和扩建果业观光采摘基地,并申请无公害认定;食品公司重点加强了产品研发、扩大生产规模、做好农超对接,以及打造好省级驰名商标品牌;食品公司重点进行了部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与申报,加强鸭、鱼、猪等原料基地建设;绿茵园艺公司着重进行盆栽系列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扩建花卉种植基地200亩;黑山羊基地重点实施好秸杆养畜联户建设项目;春来食品公司重点做好了食用油和薯粉加工,并申请注册了商标,着力打造绿色品牌。

3、农业招商引资见成效

通过招商引资,一些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新的规模农业企业落户,成为新的业产业化龙头。年初萍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和市锦泰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分别在韶陂和坛华落户,这两家企业首批计划投资都过千万元、主要从事果蔬种植、畜禽养殖和休闲观光农业开发建设;近期有杭弘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宇村投资2000万元,重点打造一个集生态种养、垂钓、采摘、观光、餐饮、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农业开发项目;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鸡冠山豆田村投资建设500亩标准化蔬菜基地,目前已基本完成土地流转手续,计划8月份全面启动。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的发展日益健康规范

到2011年,我县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在农业局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54家(其中种植业79家,畜牧业93家,农机服务4家,其他78家),比上一年增加50家,入社农户9135户,其中新增1380户,今年又新增备案的合作社11家;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61个,比上年增加2个,从事主导产业农户28215户,占专业村总农户数66.1%,对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专业村,分别进行我科学建档、分类指导,使之日益健康规范,已争取省级示范社10家。下一步我们着重围绕现代园区规划和产业化规划要求,围绕我县主导产业特点,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建设,以此更加有力地推进了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

5、休闲现光农业基地建设稳步推进

在县城南边依托城郊区位,以风景为基本吸引点,以天绿蔬菜、红鲫、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和民俗文化、瓜果等特色种养加企业为基础,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规划建设县休闲现光农业中心;县城北面,以凤形山庄、豆仙蔬菜、高田葡萄、阿里山农庄、绿茵花卉、佑金山庄、双峰寺为依托,打造休闲农业观光带。目前一批休闲农业基地建设正稳步推进,如红鲫鱼基地二期工程已全面展开,农业配套设施正在完善,阿里山庄大规模扩建等。

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已列入的重点项目为红鲫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标准鱼塘改造项目、良种场建设项目和水产健康养殖项目。目前投资350万元的标准鱼塘改造项目已建成,并完成了审计工作,等待验收;200万元的良种场建设项目已获批准,即将实施;水产健康养殖项目已申报,在水产养殖方面这也是首次申报该项目。

另外,新扩建500亩鱼塘正在开挖建设,休闲渔庄、垂钓竞技区、产品贸易区、行政功能区正在规划中,整个项目建设正在有序运行之中。

三、下步工作重点和建议

1、努力争取认定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申报创建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是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的平台,对我县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农业产业化“1515”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县作为全市唯一申报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县,申报材料已上报到省农业厅,省厅也对此进行了实地考评,尽管竟争压力很大,我们将积极跟踪争取,努力做好相关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前期规划。

2、做强做大重点龙头企业

对现有的19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规划引导,通过自身投入和项目扶持,使这些龙头企业规模进一步壮大,特色更加鲜明,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加、销一体化更加完备;对招商引资新创办的大型农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推荐申报省、市龙头企业。今年下半年省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中,我县在原4家省级龙头企业的基础上,确保有新的增加。

3、整合项目打造现代农业核心基地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10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8号)和201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9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四川、甘肃、海南、新疆(含兵团)、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为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19-2019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部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 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左右,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2019年)面积100亩以上。

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9〕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2)2019-2019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5.其他要求

2019年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继续试行专家评审+集中答辩方式,申报项目单位请提前做好有关项目答辩准备。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9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19年(含)以后通过部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2019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水稻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2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9〕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部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19-2019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2019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9〕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201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2019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9〕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云南等省为重点;茶树良种苗木场建设项目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等省(区)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19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部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2019年。

(7)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9〕143号)执行。鼓励申报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优势特色示范专项

(一)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部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1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部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具有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2019年。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2019-2019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大宗品种、优势品种和地方特有品种为重点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范场项目。

2.申报条件

(1)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具有较强的苗种繁育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健康养殖示范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201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2019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秸秆处理设施、购置秸秆处理机械、扩大秸秆养畜规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项目青贮氨化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每个参加项目的养殖场户青贮氨化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必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项目申报单位为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新建、扩建的企业优先考虑。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 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青贮氨化池(青贮氨化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9〕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可申报该类项目,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部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建立青贮氨化池容积15000立方米以上、年生产销售青贮和黄贮饲料10000吨以上的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9年度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11

新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解读:惠农补贴申请的门槛进一步放宽。例如你没在工商部门注册不要紧,只要是在相关部门登记就行。农业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申请项目,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会越来越多。

变化二:申请主体不必“两年连续盈利”

对于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来说,只要是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都能够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但以往许多人都反映,准备材料,还真是件麻烦事。

这次的政策规定,申报材料中取消“70 %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也就是说,申报材料更简单了,农业经营主体可腾出更多的精力把项目做精、做扎实。

变化三:对于财政资金的投入 农民也能持股

这次政策明确: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

通常来看,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都是采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现在农民和企业是一体的,但是持股和不持股的角色就有很大不同了。如果农民能够在投入资金中持股,就意味着能够享受分红。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农民既有工资、又能分红,收益肯定比光给企业打工强多了。

变化四:鼓励各省实行资金“先建后补”

新政策提出,各省可以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农业经济组织不用等钱再建设,申请成功后即可开始项目建设,只要留好各种票据,到项目结算时都给补上。不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不能报。

农业产业化项目,一般是由各市县的农业(农经)部门或省级相关单位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各省(市、区)农业厅做好监督检查。

1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80万-16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3月

2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科技厅、科委

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药、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

资金补助数额:100万-3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3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

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

资金补助数额:10万-8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

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9 000元/hm2,单项不超过666.67 hm2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13.3 hm2以上(设施内面积,下同),每个露地基地66.67 hm2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75 000元/hm2,不超过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7-8月

项目名称: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s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内

申请申报时间:5-6月

4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财政部

项目名称: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项目名称: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

支持范围: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50万-150万

申请申报时间:10月

5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财政部

项目名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是具体情况

申请申报时间:9月

6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项目名称:新网工程

支持范围: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农副产品及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200万-4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4月

7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国家扶贫办

项目名称:扶贫项目

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

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不定

8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

支持范围: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粮食等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各类功能区。

资金补助数额:1 000万-2 000万

申请申报时间:5月

项目名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0.33万-2万hm2。

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 00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8月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300万

申请申报时间:6月底

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支持范围: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资金补助数额:150万元

申请申报时间:6-8月

9 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各省发改委、商务厅

项目名称: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

支持范围:仓储设施、\输工具。

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篇1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