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2 13:54:44

银行理财论文

银行理财论文篇1

2理财业务发展对储蓄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量身打造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方案,以求客户的资金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值。但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主要模式仍然是发行理财产品。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中规模较大,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为了验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本文采用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选取月度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

2.1模型解释与变量说明(1)VAR模型。在该模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定的经济理论基础。模型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将系统中的每一个内生变量都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期值的函数,通过这种构造方法,从而将传统的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了多元时间序列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这样一种非结构化模型。在VAR模型中,每个方程的右边都是前定变量并且都相同,不存在非滞后的内生变量,因此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或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方法就可以得到一致有效的估计量。关于滞后长度p和r的确定,一般是希望其足够大,以能够更好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是滞后阶数越大,模型中需要估计的参数也就越多,对模型的自由度会产生限制。通常是根据AIC信息准则和SC准则取值最小的原则来确定模型的滞后阶数。(2)变量说明。对于理财市场,选取了当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m)作为理财产品市场的动态规模,数据来源于和讯网;对于储蓄市场,则选取全国储蓄存款月余额(sa)作为参考,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2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对时间序列进行分析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伪回归的问题,这就需要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判断。在众多的检验统计量中,最常用的就是单位根检验(Dickey-Fuller检验)。但考虑到本文中的时间序列存在高阶滞后相关性,不能满足随机干扰项是白噪声的假设,因此本文使用扩展的DF检验法,即ADF检验来对m、sa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该方法是通过对3个模型(模型1不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但没有趋势项,模型3同时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进行检验,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检验模型中ADF值大于临界值,就可以认为该序列是平稳的。借助统计分析软件EVIEWS7.2,根据施瓦茨准则设定变量的滞后阶数,得到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在各个置信水平之下,2个原始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进行过一阶差分后,在5%的置信水平下,2个序列都是平稳的。这说明这2个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I(1)序列,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下面就在单位根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协整检验,来判断2个时间序列否具有单阶同整的协整关系,分析二者在长期是否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

2.3变量的协整检验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协整的概念。它的基本理念是认为,虽然2个或者2个以上的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其经过线性组合后,有可能成为一个平稳的变量,即在2个或2个以上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一种均衡关系。协整检验根据检验对象可以分为2种:①Johansen协整检验,即基于模型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②E-G两步法,即基于模型回归残差的协整检验。本文选用的是第2种检验方法,其思想是对二者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表明2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反之则不存在。所以协整检验分为以下两步: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m和sa之间的方程,计算其非均衡误差;第二步,检验残差et的单整性,看残差是否是平稳序列。其残差序列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通过表3可以看出,ADF的检验值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的临界值-2.5980,可以认为残差序列e是平稳序列。即m和sa是一阶协整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经过上述协整检验,虽然可以确定m和sa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对于理财产品市场与储蓄市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明确地结论。为了检验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使用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检验,设定模型。由表4可知,当滞后期为2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316,在5%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二期是m的Granger原因;当滞后期为3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840,在10%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三期是m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余额产生单方向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有滞后效应。

2.5研究结论通过以上VAR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与储蓄存款的余额存在显著的长期均衡关系,即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市场产生影响。这就验证了本文在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和销售吸引了较多的市场资金。如果考虑到其他的理财业务,如互联网金融等,那对储蓄市场的影响作用将会更加显著。

银行理财论文篇2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希望得到专业的理财服务。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据统计,2007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302只,外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760只,均远超过2006年的水平,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2008年上半年,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幅回调,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遭遇重创。尽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4月份经历了较为严厉的“监管风暴”,但凭借其稳健、多样化等优势,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成为资本市场弱势下的资金避风港。银行理财产品在2008年上半年取得快速发展,共有53家商业银行发行了2165款理财产品,其中40家中资银行发行了1780款产品,10家外资银行发行了385款产品。

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受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的影响,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占比不断增加,达到60.8%,美元理财产品市场占比不断下降,为19.6%,其它币种的理财产品合计占比与美元产品相当。2.由于CPI居高不下、通胀压力加大、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投资者青睐,6个月期以内产品市场占比55.9%,成为市场主流产品,尤其是稳健型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3.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不断升温,产品发行数与市场占比持续上升;而由于A股市场大幅调整,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在短暂延续了去年的辉煌之后出现大幅萎缩,到5、6月份几近消失。4.QDII理财产品遭遇资本市场风险,在指责声中艰难前行;结构型理财产品经历了年初的零收益事件之后,在第二季度逐步走出阴影。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与国外银行理财业务相比,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差距甚远,存在不少问题。

(一)理财产品雷同,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二)专业人才缺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但是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优秀理财人员,一些理财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也不了解,对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造成了销售行为的不规范。(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客户评估工作欠缺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四)科技支撑力度不足

以计算机网络和通迅技术为中心的金融电子化是理财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技术服务手段落后,通迅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科技化程度低,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以及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

三、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路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新兴阶段,庞大并持续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一)加快理财产品的创新

随着社会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银行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有市场特色、有效益的新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努力发展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推进产品整合、开发能力,加快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创新。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息系统平台,细分客户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客户设计不同的理财产品与投资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

(二)个人理财服务的改进

个人理财服务的质量对理财业务的开展至关重要。中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以客户为中心,理财师要帮助客户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目标,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它各方面的投资需求,向客户传达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方法,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理财师应定期访问客户,根据客户财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客户寄送理财明细,便于客户随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负债状况、可运用的资金、盈亏情况等,让客户感受到贴心的人性化服务。一旦成为银行的贵宾级客户,要能享受银行一些特别的优惠服务,比如房屋按揭优惠利率、信用卡消费打折、外汇兑换优惠等。

(三)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及后续服务等环节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管,要求理财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向投资者完整、准备、详尽地揭示每个产品内在的风险结构,让客户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度。对那些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没有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的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增加科技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

各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建设。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关键,要重视和培养理财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银行要对现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培养一支专业的理财队伍。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论文篇3

当前,商行理财产品形式大同小异,某个银行没有独特的优势能吸引某一类顾客专门去购买其理财产品。比如说对于五万起投的普通客户来说,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投资时间以及风险基本相同,客户也就没有必要专门去某家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但在国外,比如说瑞士银行的独特优势就是为顾客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再比如美国,从低端到高端的理财产品,每一种类型都加大纵深,迎合各类客户的需要,因此,每一类商业银行都有其吸引人的一点。

2.自身定位不足

我国的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同质化产品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自身市场定位不足,无法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战略着力点来营销其理财产品。而在国外,比如美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细分非常明确。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其依靠自身的人才、资金以及设备等优势将自己的战略锁定在富有的大客户身上,而中小商业银行打价格战,以低廉的价格来吸引一般客户。

3.不注一般客户关系维系

商业银行一般只注重对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的维系,一般来说,通过为这些客户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忽略了对一般客户的关系维护,通常只是销售完理财产品就算作交易的完成。而在美国,商业银行引进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利用“生命周期理论”,为客户各个人生阶段提供不同的理财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并且还为客户派出专门的客户经理与客户联系,维系客户关系。

二、营销理论的几点建议

1.建立品牌营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包装,建立起自己的品牌,注入企业的文化和形象,形成其他银行难以复制和模仿,并且有可持续性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在内地,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在香港,比如渣打、汇丰等,都有专属自己的理财品牌。

2.差异化营销

理财产品粗犷式的发展只能带来市场的无序竞争,最终导致银行的盈利都受限。商业银行只有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主打某一个层次的客户群,兼顾其他层次客户,实现与其他行分层次营销,把一方面做精,才可长期吸引顾客。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就可以利用自身人才、财力、软硬件等设施主要为富有客户打造管家式的理财产品,为这些客户提供私人银行业务;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可以将针对一般客户的理财产品进行再度细分,再度深化,一方面以多样化的产品吸引一般客户,另一方面以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银行理财论文篇4

    当前,商行理财产品形式大同小异,某个银行没有独特的优势能吸引某一类顾客专门去购买其理财产品。比如说对于五万起投的普通客户来说,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投资时间以及风险基本相同,客户也就没有必要专门去某家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但在国外,比如说瑞士银行的独特优势就是为顾客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再比如美国,从低端到高端的理财产品,每一种类型都加大纵深,迎合各类客户的需要,因此,每一类商业银行都有其吸引人的一点。

    2.自身定位不足

    我国的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同质化产品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自身市场定位不足,无法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战略着力点来营销其理财产品。而在国外,比如美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细分非常明确。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其依靠自身的人才、资金以及设备等优势将自己的战略锁定在富有的大客户身上,而中小商业银行打价格战,以低廉的价格来吸引一般客户。

    3.不注一般客户关系维系

    商业银行一般只注重对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的维系,一般来说,通过为这些客户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忽略了对一般客户的关系维护,通常只是销售完理财产品就算作交易的完成。而在美国,商业银行引进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利用“生命周期理论”,为客户各个人生阶段提供不同的理财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并且还为客户派出专门的客户经理与客户联系,维系客户关系。

    二、营销理论的几点建议

    1.建立品牌营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包装,建立起自己的品牌,注入企业的文化和形象,形成其他银行难以复制和模仿,并且有可持续性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在内地,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在香港,比如渣打、汇丰等,都有专属自己的理财品牌。

    2.差异化营销

银行理财论文篇5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银行理财论文篇6

2理论研究与实验设计

2.1理论模型构建与研究假设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在感知价值领域的研究分析,发现Sheth等人提出的功能价值、社会价值、情感价值、尝新价值和条件价值,在实证研究中能够很好的应用于实物消费品,但对于金融理财产品而言,只有功能性价值和条件价值有可能成为影响私人银行顾客购买行为的因素,尤其是在投资股市、证券和黄金等市场波动较大时,条件价值的影响尤为明显.Farquhar提出了产品功能属性、象征性价值和体验性价值的三维模型,但是私人银行的顾客更强调其私密性和隐蔽性,因此,象征性价值不适用于私人银行的感知价值研究范畴.Hall[10]和王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无形产品时会产生感知的风险和成本,产品的实际收益受到国家政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需要消费者承担一定的风险.笔者通过与某私人银行理财顾问和私人银行顾客的访谈发现,私人银行顾客不仅仅关注于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他们也会根据自己的特殊需求,希望私人银行能够提供导医导诊、投资移民、商务支持和公益慈善项目等方面的增值服务.根据上述内容归纳总结,本文提出了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感知价值维度的构成模型,如表1所示.通过王瑶等的研究可知,溢价购买和口碑宣传是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但由于私人银行顾客本身对其财富管理私密性和专一性的要求,顾客不会积极主动地对选择的银行产品或者银行品牌进行宣传,或高价购买某一款大众化的产品,因此溢价购买和口碑宣传的顾客购买行为不在本文的研究之内.本文主要从重复购买和资金转移购买的两个维度进行研究.资金转移购买是指私人银行客户将存放或投资在其他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进行投资理财的购买行为.因此,构建了感知价值与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购买行为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该模型由感知价值和顾客购买行为2个基本变量组成,其中感知价值由功能性价值、条件价值、体验性价值、感知成本和增值价值5个维度构成;顾客购买行为由重复购买和资金转移购买2个维度构成.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1a:功能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1b:功能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2a:条件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2b:条件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3a:体验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3b:体验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4a:感知成本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负向影响作用.H4b:感知成本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负向影响作用.H5a:增值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H5b:增值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资金转移购买具有正向影响作用.

2.2实验设计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问卷的测量项目包含私人银行顾客感知价值的测量量表和顾客购买行为的测量量表两部分.为了保证调查问卷的信度,问卷中所采用的感知价值测量表是基于Sheth、Farquhar、Hall和王瑶等的研究成果[4-8]并结合作者与理财顾问及私人银行客户的访谈结果设计的,共产生22个感知价值测量项.其中,功能性价值的测量项有3个,主要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流动性和财富传承角度进行测量;条件价值的测量项有2个,主要从顾客的年龄变化和投资环境角度进行测量;体验性价值的测量项有5个,主要从理财顾问的服务、专业技能、信息咨询的角度进行测量;感知成本的测量项有5个,主要从产品变现时间长短、产品的风险信息等角度进行测量;增值价值的测量项有7个,主要从不同的增值服务角度设计问卷内容.顾客购买行为的测量量表根据Cronin[9]开发的消费者行为倾向量表中的重复购买行为设定两个问项,结合作者的访谈结果设定了一个资金转移购买的问项.所有的测量问题均以陈述句的形式表达,通过让私人银行客户按照Likert量表的5级尺度测量进行打分,1至5级分别代表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12].通过某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信息平台向私人银行客户发放了调查问卷114份,最终收回的有效问卷102份,其中男性问卷77份,女性问卷25份.本文通过SPSS18.0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分别建立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和资金转移购买与感知价值之间的线性关系,建立线性的数学模型并进行评价.其构建的模型。

3影响因素分析

3.1重复购买对感知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3.1.1变量相关性分析建模过程中,参与回归分析的变量有6个,因变量为重复购买(y1),自变量包括功能性价值(x1)、条件价值(x2)、体验性价值(x3)、感知成本(x4)和增值价值(x5).首先将102份问卷中相应变量测量项的Likert得分总和求平均值,然后将计算结果填入到SPSS18.0的数据统计表中.对6个变量两两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和单侧显著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感知成本、条件价值和增值价值与重复购买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且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和增值价值与重复购买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468,0.544和0.697.

3.1.2方程拟合度及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后,回归方程的模型相关系数R=0.743,测定系数R2=0.552,校正后的测定系数R2adj=0.529,这说明校正后的模型自变量可以大约解释52.9%的因变量的变化,所以重复购买与模型中的5个自变量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线性关系.通过回归方程的方差分析(ANOVA)和显著性检验发现,回归平方和SSR=19.245,残差平方和SSE=15.591,总离差平方和SST=34.836.根据SSR和SSE可计算出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统计量F=23.700.当显著性水平α为0.05时,查表得F的临界值为2.734,所以F>Fα,且双尾检验显著性p<0.01,这说明建立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总体具有显著性[13].

3.1.3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表3所示为重复购买模型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结果.由表3可以看出,各变量的VIF值都小于4,容差值接近于1,因此各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根据分析,模型拟合的方程为。由此可知,功能性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203,且检验p值0.045小于0.05,因此可以说功能性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支持了H1a.体验性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195,在回归方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检验p值大于0.05,由于调查样本数量有限,但通过对理财顾问和私人银行客户的访谈发现,体验性价值对于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重复购买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作用,因此只能部分支持H3a.条件价值和感知成本的回归系数较小,分别为-0.009和0.033,且检验p值都大于0.05,因此感知成本和条件价值对重复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不具有正向影响作用.于是拒绝了H2a和H4a.增值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503,回归系数在线性方程中所占比例较大,且检验p值小于0.01,达到了非常显著的水平,于是可以证明增值价值对顾客重复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支持H5a.

3.2资金转移购买对感知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参照重复购买对感知价值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进行了资金转移购买(y2)对功能性价值(x1)、条件价值(x2)、体验性价值(x3)、感知成本(x4)和增值价值(x5)5个自变量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从变量相关性分析的数据发现,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和增值价值与资金转移购买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较高,分别为0.311、0.324和0.585.回归方程的模型相关系数R=0.599,测定系数R2=0.359,校正后的测定系数R2adj=0.325,其测定系数的值偏低,这是由于选定的5个自变量中,大部分的自变量对于资金转移购买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通过回归方程的方差分析(ANOVA)和显著性检验发现,回归平方和SSR=28.766,残差平方和SSE=51.440,总离差平方和SST=80.206,根据SSR和SSE可计算出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统计量F=10.737,虽然F>Fα,且双尾检验显著性p<0.01,但资金转移购买模型的显著性要稍差于重复购买模型.回归系数分析和显著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由此可知,功能性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260,在回归方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检验值p大于0.05,因此只能部分支持H1b.体验性价值、感知成本和条件价值的回归系数较小,且检验值p远大于0.05,因此可判定不支持假设H2b、H3b和H4b.增值价值的回归系数为0.767,且检验p值远小于0.01,达到了非常显著的水平,这证明增值价值对私人银行理财产品顾客的资金转移购买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支持H5b.

银行理财论文篇7

(二)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以小额为主2013年,起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理财产品共发行6645款,占比为14.5%;起购金额在5-15万元的理财产品共发行29338款,占比为64.0%;起购金额在15-30万元的理财产品共发行2048款,占比为4.5%;起购金额在30-1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共发行3657款,占比为8.0%;起购金额在100-2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共发行2633款,占比为5.8%;起购金额在200-5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共发行242款,占比为0.5%;起购金额在500-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共发行423款,占比为1.0%;起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品共发行757款,占比为1.7%。起购金额较低的产品发行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占比较高2013年,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31545款,占比为68.8%;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8713款,占比为19.0%;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4711款,占比为10.3%;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871款,占比为1.9%。

(四)预期收益率较高,本外币理财产品冷热不均2013年到期的理财产品为41643款,其中,披露到期实际收益率的产品为28708款,披露率为68.9%。在披露到期实际收益率的产品中,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为28535款,达标率为99.4%。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到4.75%。分币种来看,本外币理财产品冷热不均。2013年,人民币理财产品共发行44123款,同比增长63.3%;外币理财产品共发行1702款,同比下降26.6%。

二、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对银行经营的积极作用

(一)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极大地改善了银行自身融资结构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主要的经营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收入,存款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家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目前,银行存款的利率明显偏低,银行传统的大额储蓄客户资金不断被债券、保险、基金、证券、信托等产品吸引,企业及居民存款分流趋势明显,这对银行的存款增长及存量稳定均造成较大冲击。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07.1万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与上年相比下降0.6个百分点。受存款增速下降影响,银行贷款增速明显减缓,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7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增速与上年相比下降1.7个百分点,比存款增速多下降1.1个百分点。此外,银行存款增速下降对贷款规模扩张的限制还表现在银行贷存比指标上,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存比指标达到71.5%。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偏高(介于13.5%至20%之间)对部分存款资金冻结因素影响,银行存款增速下降对贷款规模的限制作用更加显著。在此情形下,银行通过设计合理的理财产品,给予客户合理的资金预期收益率,就成为银行生存及经营的合理策略选择。

(二)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优化了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配置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模式高度趋同,在存贷利差主导的经营模式下,银行作为金融媒介需要从居民和企业吸收储蓄存款,将吸收到的资金放贷给资金需求方。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配置来看,银行存款短期化、贷款长期化特征明显,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配置不合理,存在一定经营风险。2013年末,我国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比仅为14.5%,而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则达到53.5%。大量的银行存款以活期形式存在,若短期内活期存款集中兑付,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支付困难。此外,银行信贷业务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紧密相关。如果经济过热,央行会大量回笼资金,提高准备金率,控制贷款投放规模,此时,这种过度依赖贷款投放的单一经营模式将使银行面临较大经营困境。而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有利于银行优化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配置,降低活期资金集中兑付风险。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也为银行带来了较大的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银行改善业务结构单一的传统经营模式。

(三)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加快了银行业务经营转型升级步伐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只是把中间业务当作辅助业务而不是利润增长点来经营。横向对比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无论在业务量还是在利润贡献上都超出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已成为现代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银行全部收入中的比重一般都超过20%,个别银行甚至高达70%,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影响银行整体盈利能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业务种类。从中间业务品种来看,我国银行所从事的主要是传统的中间业务,如结算类业务以及跟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款等,业务范围较窄,品种单一,种数仅有40多种。同时,中间业务产品缺乏特色、层次较低,创新能力不足。相比之下,西方国家银行中间业务不仅范围广、品种丰富,而且科技含量高,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多种。近年来,我国快速增长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对于改善银行中间业务结构,促进银行转型升级步伐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渠道。

(四)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有利于缓解“金融脱媒”我国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长期低于CPI,形成实际负利率,由于储蓄存款缺乏投资渠道,因此造成储蓄资金“金融脱媒”现象,大量储蓄资金流出银行体系,流向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高风险领域,形成隐形的金融风险隐患。此外,由于存款利率偏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理财对银行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冲击。自2013年6月以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新浪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跨界进入金融行业,以余额宝、百度理财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广泛追捧。自余额宝上线到突破千亿元,余额宝只用了5个月的时间,这对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另外,互联网金融P2P网络信贷模式(PersontoPerson,中文翻译“点对点信贷”或“人人贷”)也对传统银行信贷模式和地位形成了不小的挑战。由于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资金存入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此P2P网络信贷平台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相继诞生了上千家P2P网络信贷平台。面临竞争压力,银行大力开发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业务就成为增强自身竞争力,缓解“金融脱媒”的有效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属于一种市场需求驱动型的增长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必然性。

三、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存款理财化造成银行经营成本上升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一方面给银行提供了吸纳稳定资金来源的渠道,但另一方面银行也面临明显的存款向理财产品转化的趋势,使其资金负债成本明显上升。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于储蓄存款在银行体系内由存款形式转化为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而形成的“外形转换”式增长,这种情况在银行月末、季末、年末资金需求旺盛的时间节点上理财产品的密集发行且收益率偏高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从理财产品业务量来看,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超10万亿元,占同期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4%。存款理财化有可能造成银行负债成本上升,经营利润面临下降风险。

(二)银行同业理财潜在风险值得关注近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银行同业存款及拆借的规模越来越大,这部分资金也成为众多中小银行季末流动性资金的重要来源。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同业资金拆借业务与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高速发展并相互融合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2013年6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生的“钱荒”就是这种风险所引发的一个典型案例。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为,2014年2月13日,央行对16家银行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的开户流程。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混业化投资趋势所引发的交叉金融风险值得关注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证券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等资金投资范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种理财产品呈现明显的金融混业化投资趋势。这种投资趋势使得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风险逐步交叉渗透,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染也随之加快。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专门就银行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进行了规范,这是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监管的延续。“8号文”出台后仅3个月,非标理财资产规模就出现明显下降。由此看来,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混业化投资趋势所引发的交叉金融风险值得关注。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介绍。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发展对银行经营的确产生了许多积极的作用,但理财产品业务在快速增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需引起关注。从促进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投资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建议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浮区间,切实实现利率市场化定价,使利率真正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调控效果,体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的政策意图,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投资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银行理财论文篇8

(二)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不完善1.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界定不准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将综合理财服务的性质定位于“委托”,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又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给第三方托管,这个规定体现出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资产独立于银行自有资产,这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规定是一致的。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人们对理财业务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属于信托关系产生了争论。这种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实际业务操作的冲突使得法律风险的发生难以避免,也使得银行难以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规规制自身业务[2]。2.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将反映其基础素质、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及其内在发展潜质等方面综合素质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3]。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利益不受到侵害,商业银行也需要对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和完整的披露,这既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的需要,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一些信息披露义务,如规定了商业银行有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理财计划投资以及收益报告义务等,2009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细化了商业银行向客户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是这些条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对于客户进行投资选择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业银行的相关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与理财产品类似的其他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具体负责部门、经营管理人员情况,拟投资产品背景等。因此,进一步拓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财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个人理财业务会给客户带来投资收益,因此其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均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一些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进行代扣,一些银行则在理财协议中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申报职责。但是,理财业务类型多样,不同的理财产品在理财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理财产品进行征税,其税率、征收方式等是应当统一规定,还是应根据其类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均待有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体现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投资者的保护,但是这两条法规在法理上属于准用性规则,它们的适用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法规的内容,法规本身欠缺确定性和指引性。理财业务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针对金融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保护,甚至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4],这就使得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在遭受损害时很难寻求法律救济。再次,个人理财产品的破产清偿问题缺乏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不善出现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的清偿应当如何排位,这个问题在破产法和商业银行相关破产清算条款中都缺乏规定。因此在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应当排在什么清偿顺位也是相关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前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均是由银监会主导制定的行政性文件。从立法的程序上讲,规章性文件的制定没有法律议案提出、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公布等规范性程序;从逻辑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上讲,它们与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当各金融机构面临利益的诱惑,这些权威性不足的规章性文件就无法有效地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规范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上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权利义务、操作标准以及法律后果,这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类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5]。我们应当通过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位阶,尽快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银行理财论文篇9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来源:()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来源:()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银行理财论文篇10

个人理财业务,概括而言,就是将个人资产委托银行打理,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银行理财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预期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安排投资方式,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个人理财业务具有市场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成为发达国家很多大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的收益来源及利润增长点。据有关资料统计,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已占国外银行总收入30%以上,个别银行甚至达到全部收入的70%.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盈利增长率约为12%~15%.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相当滞后,其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内容上,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目前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规模小,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包括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左右;二是品种少,银行中间业务的品种从目录上看有260多种(国外有1000多种),而实际运用的很少,其中个人理财品种就更少;三是个人理财业务层次较低,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是转账、、代收代付、通存通兑等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简单业务,银行难以像国外商业银行一样给客户提供包括证券、保险、信托等在内的真正让客户获得增值收益的综合性理财服务;四是产品的特色、差别化服务不足。虽然各家银行推出的产品名称各异,但内容却大同小异,缺乏特色,面对形形的顾客,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或提供的服务上差别不大。而西方商业银行则特别重视理财产品的品牌、特色,强调个性化服务。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明显滞后且差距很大。为了缩小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拓宽盈利空间,提高竞争实力,我国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要深刻反思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并要有切实可行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

1.1分业经营金融政策的制约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和体制,银行、证券、保险这几个行业,都是严格分开经营的,业务不能交叉,3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三者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客户进行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中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所以,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1.2专业人才的匮乏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专业理财师匮乏已成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从业者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目前,国内银行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具备国际职业资格的理财“高手”更属凤毛麟角。现在,我国各商业银行一般把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一线员工称为客户经理,这些客户经理虽然都是筛选出来的,其综合素质要高于营业网点的一般柜员,但离客户和社会的期望及西方金融策划师的距离相差很远。众所周知,理财离不开人来打理,没有高素质的理财人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谈何容易。

1.3客观技术备件的制约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要以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发达的金融网络为依托,尤其是个人理财等附加值比较高的中间业务,更需要一系列技术的支持,且附加值越高,对技术的要求就越高。而我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相应的硬件设备比较落后、陈旧,在计算机联网、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像国外发达国家银行开展得红红火火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家庭银行等业务在我国目前都难顺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便、快捷、效率自然大打折扣。

1.4创新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的、体制的、技术的等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创新的意识、能力不强,金融创新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几年来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有所起步,但总的来说,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范围较窄,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尤其是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更是非常落后,这是导致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大的重要原因。

1.5理财需求和理财文化的制约

中国居民目前有11万亿多的储蓄资产,而且随着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长,按理说个人理财的需求应该相当大,但现实却恰恰相反,当前个人理财的实际需求比较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中国个人财富拥有的不均衡,中国储蓄的60%集中在20%的个人手中,80%的的居民属于低收入阶层,所以真正有理财需求的只是少数人;二是中国人一贯以来缺乏投资意识和理财意识;三是中国人普遍有一种“财怕外露”的思想以及不愿把财产交给他人打理的心理和习惯;四是居民对个人理财的内涵、业务及业务流程不了解,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也缺乏认同感。

2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2.1朝着国际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

混业经营是当今西方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既是适应金融国际化、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也是拓展自身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政策松绑后实行混业经营,那么它们可以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于一体,它们也可以像美国的商业银行一样,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信用卡、汽车和房屋等各种消费贷款、办理保险、买卖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到那时,一旦政策壁垒拆除,个人理财业务将有长足的发展。

2.2加强专业人才的建设

理财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所以加强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理财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逐步推进:(1)要加强对现有客户经理的培训,培训课程应根据复合型金融人才的要求来安排,可借鉴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开设投资工具运用和理财规划两大类课程,同时还要适当学习市场营销学、公共关系学、心理学等知识,通过培训,使我们的客户经理变成既有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又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通才”。而且这种培训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以不断更新客户经理的知识,更好地适应个人理财的需要。(2)建立我国的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做理财专家需先取证,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注册理财规划师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证书由“国际财务策划人员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ialPlanning,简称IAFP)推出,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的理财顾问认证资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职业道德规范和继续教育体系,以规范个人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及提高其专业理财水平,打造真正的理财专家。

2.3改善技术条件

要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打造个人理财服务的技术平台,提升服务质量。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金融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从无到有、从单一业务向综合业务发展,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模式,建立了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体系和技术平台,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汇兑清算系统、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但已有的这些金融网络、金融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很远,离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也有距离,所以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更好地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我们必须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建设重点放在以下3方面:一是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我国银行业一方面应加快全国性金融网络的建设,协调各银行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应着手兴建银行内部网络;同时应积极建立国际间金融互联网;二是应加快金融电子化系统的集成。金融电子化系统集成,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把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及其相关的业务操作、处理、管理、控制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使金融企业能籍此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形成经营管理上的优势;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借助这个系统,银行可有效地管理已有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特别是对客户信息进行有效加工,以便进一步将经营模式转变为客户主导型,通过个性化服务,特别是定制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2.4加快创新

由于创新的不足,当前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不多且缺乏特色,而市场、客户的需求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的,如何满足客户多样化且日趋变化的需求?商业银行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新,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别人,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优势,要做好市场的调研,做到他无我有、他有我新、他新我优;二是要适用,产品适用才有客户、有市场,也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如何才能适用,关键是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而准确的市场定位又来自于对客户进行细分,即按一定的标准例如按收入、年龄、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然后量身定做理财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差异,这样的产品才适用,才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群投资理财的需要;三是产品要有一定的含金量,即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仅停留在方便、快捷或微笑服务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这才是客户委托理财的主要目的。

2.5加大理财意识和理财市场的培养

首先要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在国内,这种教育太少了,很多百姓理财观念尚存在一些误区,而在国外从小就给孩子灌输理财观念,培养孩子的理财意识,且这种理财教育贯穿人的一生。所以中国在这方面要给百姓补补课,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意识,让百姓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其次,要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由于竞争的激烈,好酒也怕巷子深,所以商业银行设计好的产品以后,一定要借助有影响的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它。再次,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客户而言的,准入的门槛较高,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上,而让那些有理财愿望的中低客户望洋兴叹,诚然,对银行来说,抓住高端客户非常关键,但根据中国的实际,中低客户属绝大多数,该市场是一个比较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银行不应忽视它。第四,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客户的财产应该属很私人的东西,客户委托银行理财,银行有责任替客户保密,只有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才能消除中国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财怕外露”思想,放心把钱交给银行打理。

参考文献:

〔1〕章军个人理财业务漫谈〔J〕中国城市金融,2004,(5).

〔2〕刘敏新形势下拓展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J〕城市个人金融,2002,(11).

银行理财论文篇11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论文篇12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