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财务出纳合集12篇

时间:2022-12-18 19:06:57

办事处财务出纳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1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178-02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出纳不仅是现金和各种票据收付的节骨点,也是第一手会计信息的收集者,更是外界观察本单位会计和财务和管理水平的一个窗口。它是财务管理岗位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既要细致、认真,又要耐心、熟练,因为每天的工作都很烦琐,其岗位要求对各项财经政策等了解并熟悉,在处理日常的事务讲求一定的技术性,同时又经常面对单位和外界其他人员,必须处理好各项关系,既要坚持原则,又不能得罪相关人员。

一、出纳工作的特点

在大多数人看来,出纳的工作很轻松,也很简单,真正技术含量并不高,无非就是简单的收付现金、填几张票据,跑几趟银行,这个工作只要会一点简单的统计,会加加减减就可以,甚至认为小学文化就足够应付出纳这项工作,然而,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的学问,出纳也需要掌握很多技术,业务操作规范、熟练,工作细心、严谨,责任重大,故出纳在财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出纳工作的专业性

出纳是一个单位重要的财务岗位,有着其自身的工作规范和专业要求。从事出纳工作,必须有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还要掌握工作中的各种技巧和处理方法,充分利用财务的相关知识和工具,熟练掌握和使用点钞技术,进行数字盲打的反复训练,对现金及其他票据具有良好的真伪辨别技能,同时能够独立进行账务登记,学会各种票据的填写规范,熟悉电子账务等各项现代化信息操作,所以,出纳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二)出纳工作的政策性

出纳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熟记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在办理不同的业务时,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进行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支付结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票据法》等,只有熟练掌握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法规和财经制度,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然将违反财经纪律。

(三)出纳工作的时间性

出纳工作,对时间点控制比较严格,每天的业务必须日清月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库存盘点,以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要做好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发放工作,各项工作应及时办理,业务单据及时取回,以便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务准确无误,对于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或进行相关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出纳工作的办事效率,保证其工作质量。

(四)出纳工作的社会性

出纳工作担负一个单位货币资金收付、存取活动,各项有价证券和票据业务等。它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下,与外界进行频繁而又密切的接触,随时掌握外界信息,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出纳都心中有数。同时,出纳还参与单位及社会的经济活动,是单位与外界资金往来的一个重要纽带,所以,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五)出纳工作人际关系的复杂性

由于出纳工作的特殊性,与单位人员和其他外界人员联系紧密,然而,相当一部分办事人员对财务和其他相关的财经制度了解甚少,不熟悉单位的办事流程,所以,办事人员因手续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出纳会因坚守岗位原则,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与办事人员产生一定的矛盾,甚至会引发办事人员与出纳发生口角,严重的有可能发生肢体行为,因而,出纳既要坚持岗位和相关原则,又不能与办事人员发生矛盾,学会处理人际交往和人际处理关系,要求出纳在口才等综合能力素质有一个很高的要求。

二、出纳在规范和管理财务中的作用

(一)出纳在规范和管理财务中起着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职能

在财务岗位中,设置独立的出纳岗位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工作上的适应性以及行为规范行和管理方面的科学性。出纳岗位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财务岗位,领导不得兼任,会计不得替代。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各机构、各人员应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账实分开,各司其职。会计负责账务,记账依据是出纳交付的原始单据,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关系传递,出纳负责钱财,相互运用资料,资金账务余额和会计的账务余额必须相等,即两者金额存在等量关系,真正使钱账分离,构成了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作用。

(二)出纳是规范和管理财务工作的实施者

出纳担负资金收付、各项票据的管理及日常的报账、银行等业务。财务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良好的财务工作、秩序,逐步实现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度化、科学化,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办事效率和人员素质。出纳是财务工作的基础,业务报账必须凭原始单据进行,会计对发票或其他相互票据严格把关,审核,只有审核无误的票据,才能转移到出纳处,出纳再次对报销单据进行复核,查看报账流程是否规范,单据填写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然后再实施收或付。

出纳在结算时,必须严格规范各种票据的填写,掌握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对已作废的票据,及时加盖“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处理,逾期的支票或票据应及时收回,并作有关处理,对于票据的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然后在进行登报,申明作废等措施,经过出纳再次复核的报销凭据,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制度基础数据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出纳在规范和管理财务中担任重要的责任。

(三)出纳是规范和管理财务工作财经纪律的执行者

业务单据的收讫、付讫,资金的各项往来和涉及资金流动的业务,都必须经出纳之手,而这些活动都是在执行财经和法规。出纳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单据,信息登记每一笔业务,对符合开支规定的,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存在异议的必须由相关人员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办理,若手续不全或严重违法规定的,坚决不予以办理,并报告领导,及时反馈业务信息,报告自己的工作。

出纳每天接触的资金流很大,所以,在办理各项业务结算时,时刻谨慎,肩负保护单位的资金安全的责任,它是单位资金流出的最后一道“防火线”。 出纳工作是财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工作和和地位有着其特殊的性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纳在规范和管理财务中所起的作用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专业性越来越强。

参考文献: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2

一、公司出纳工作的概述

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是拥有2600多名职工的百年矿企,公司各个部门运转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财务部更是如此。涉及到管理现金、银行的出纳岗位就更为重要了。每天都有很多笔业务发生,出纳的工作繁琐并且重要,每天有很多报销业务及银行付款业务,对收到的每笔款项也要核对无误。现金方面,收付款要清点好、验钞,做好相关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分毫不差。银行方面,保管好各种银行票据,网上收付款要慎之又慎,层层把关,避免多付、少付、漏付;收款要有理有据,对个别没有依据的收款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处理。由于职工较多,我们出纳的工作显得更为琐碎。如何把日常琐碎并且重要的工作化零为整、化繁为简成为我们出纳人员时常思考的问题。

二、现金业务问题

(一)日常琐碎业务的处理洗澡卡的起卡与退卡是每个月随时都可能发生的,无法将其限定在某一时间段,这在月初、月末给出纳结账工作带来不便。如果不给办理,下井的职工又不能上井后及时洗澡,严重影响矿工生活。月票和党费都是规定每月中旬之前报销,周而复始,每来一个部门报销月票、党费,出纳都要特地记下,以免某个部门某个月份多交或少交。其中月票报销还分两个数额,不是每个人都报销一样的钱,过于散乱;是否达到申请月票报销标准也是有出纳来核定,增加了出纳的工作量,这些琐碎、简单的工作极大地分散了财务人员的精力。

(二)突发用钱事项的处理公司现金每天准备上线为3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各部门事先和财务部领导沟通,财务部提前准备好额外现金。往往在实际业务中,办事员拿着支款单到出纳部门,急需用钱又找不到领导签字,想先拿钱用着,然后领导出差回来再补上签字,这种情况让出纳人员很为难,但又必须按规章制度办事,不予以报销。财务部规定,每天下午四点半,现金业务停止报销,出纳结账。但是很多办事人员超过时间点还是过来,无论是忘记了规定时间还是有要紧事,都给出纳结账造成了困扰,有些不自觉的办事员软磨硬泡,更有甚者谎称财务领导让过来取钱的,有时还会为此发生争执。

三、银行业务问题

(一)预算外业务,内行付款问题公司大部分的银行业务都要经过集团财务层层把关审核批准。每月都提前做出预算指标提交上级,然后按照预算数进行款项的支付。但矿上的业务总会出现临时的额外支出,有时候付款很紧急,有时间限制,这就需要出纳重新做预算,再次提交上级,审核预算,通过后,方可有钱付款。付款的时候还再次需要上级财务审核批准。经过这么一折腾浪费了很多时间,往往其中一个环节的业务人员不在,付款的事就耽搁了下来。一般跟税务部门,政府机关的付款业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规定时间对方收不到款项,公司需要办理的事项就耽误了,有时甚至还要承担滞纳金。

(二)月底集中付款问题每到月底,付款单大批上来,主要集中在一两天的时间内,使财务人员月底的工作强度非常大,出纳岗位更甚。严重影响结账进度。银行的付款更要谨慎,公司名称、账号、开户行都不能录入错误,否则后果很麻烦,规定时间内款项不能到账,严重影响工作安排。一旦款项汇错,还要去对外沟通处理。因为总是月底一两天付款,出现了汇款错误,当月很难补救,影响了财务部门对企业资金业务的预算,也耽误了其他部门的业务。客户还会不停打电话询问付款情况,有的付款还要给对方回执单。临近月底的几天,出纳工作人员要继续办理日常业务,还要对账、结账。月底集中付款有时是因为确实账户上没钱,等待集团公司拨款;有时也是企业出于想增加占用资金的时间,增加利息收入或是以备他用,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给财务人员造成了困扰。

四、管理建议

每个新员工入职,直接从工资中扣掉洗澡卡的押金。这部分钱单独存放在某一科目下,等职工因退休、被辞退等原因退卡的时候,押金再从这个科目下提取出来,随着该职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给他。这样就极大的减少了财务人员对洗澡卡起卡、退卡的工作量,减少了凭证的使用量,也无需职工因为退卡逐级找领导签字,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就是职工只有在补办洗澡卡的时候才会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月票报销作为企业对上下班跑家职工的补助,建议适当放宽条件。有条件的矿企,可以考虑每月对每个职工给予一项跑家补助,固定每人每月五十元或是一百元。较大的矿企,资金不充裕的,直接根据户口本统计每个单位跑家人数,规定每个职工固定报销五十元,按照时间规定去财务部报销,不用再要求职工提供月票充值的凭据,出纳人员也不需要再检验月票充值单是否与卡号一致。如有新增跑家人员,部门直接增加报销人数就可以了。在给予职工福利方面,尽量放宽条件、简化手续,让职工便捷的享受到企业待遇。对于党费的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党建部门来归集,不要安排20多个单位每月分别跑到财务部门来缴纳党费。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按时积极收党费;党建部门可以将20多个部门分成几大模块,如井下、辅助、洗煤、物管等单位,这样在固定日期来缴纳党费的部门就大大缩减成几个了。作为出纳人员最厌烦的就是没有领导签字,还急需用钱的单子。部分办事人员,还颐指气使的命令财务人员,赶紧支款,因为矿长在出差,暂时不能签字,等回来把签字补上。如果此时出纳人员不给他们支款,反倒是出纳人员的过错,耽误了公司业务。在没有矿长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让矿长、财务部门领导、用钱部门负责人三方沟通,如何及时妥善的处理这个事情。出纳人员必须有主管领导的明确指示,方能处理一些特殊应急事项。作为财务人员,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涉及到资金方面的业务更要谨慎。本着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妥善的应对一些棘手事项。公司的各个部门还是要尽量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有个估计,根据需要办理备用金手续,避免因为审批问题耽误业务进度。财务人员应适时地多跟领导、办事人员普及必要的财务规章制度,便于日常开展工作。将那些违反财务规定、违背财务准则的想法和做法扼杀在摇篮里,不要总是无知的挑衅财务的基本要求,总是单纯的认为只要是领导同意的事情,就可以在财务部门走手续办理。内行付款业务开设紧急通道。如果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遇到棘手的付款业务,类似对税款的估计,预算多了没事,预算少了时有发生,这就需要调整预算。能否将重新提交预算和审核通过再付款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简化审批流程,尽量避免让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因为有的行政处罚不仅是缴纳滞纳金的问题,如果延期缴款,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如果公司的纳税信用评级分数低,就无法享受税务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公司如临时有突发状况,等着购买所需生产用设备,对方要求规定时间收到预付款才发货,那么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就得尽快付款,否则影响井下生产。诸如此类付款事项,我们有时候会调整好几次预算,手续繁琐,有时错过了办理业务的最佳时机。对资金的预算尽量准确,确保集团拨付的资金及时合理地应用。适当放弃部分占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职工的保险、公司的税款、对公司的行政罚款等不可拖延的付款,尽量提前付款,保留富裕时间,以备不时之需。难免有时财务人员输入对方信息错误,或是提供付款信息的单位也可能出现失误,这就需要我们有回旋的时间,有时间做出改正。不要再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付款,尤其是对公业务,如出现差错,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根本无法补救并且影响深远。对方需要回单的企业,尽量早些提供,因为对方单位也要结账,都是合作单位,尽量相互提供方便,财务工作上更要相互协调处理。财务部门可以和经营部门沟通,将合同付款业务按轻重缓急分批次进行处理。从后半个月开始,隔几天处理一部分付款。将大批量的业务打散,减少财务部成本、出纳的办公压力。

五、结语

出纳是个与钱打交道的工作岗位,工作技术含量不大,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少。稍有粗心就会犯错,涉及到钱的错都不是小事。这就需要我们对资金业务进行必要的归纳整合,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准确迅速地完成工作。

参考文献:

[1]吴青.煤矿企业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企业经贸,2012(11).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3

二、财务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财务部主任岗位职责:

1)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

2)财务指标的考核

3)费用支出的控制、审核与批准

4)财务处理的审核与批准

5)财务报告的审核及报出

6)根据汇率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集团与下属企业的结算价格,使集团与下属企业的收入能合理的分配。

7)税收筹划

8)保管财务专用章

9)审核签署记账凭证

2、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依据真实合法、经签字审批的原始财务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计提税金,并依法避税。

3)协助财务部主任进行财务指标的考核

4)协助财务部主任编制财务报告

5)每月与出纳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3、出纳:

1)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货款要及时缴存银行,经审批的费用要及时支付。

2)收付款项后应于当日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电脑记的账与手工记的账应一致。

3)记账后的单据发票要盖收讫和付讫章或各人签字盖章,注明是现金付还是支票银行支付,并及时与主管会计交接,并作好交接记录。

4)每月与主管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作到账账相符。

5)半个月盘点一次现金,根据对账单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余额。

6)凡是在外被盗丢失的款项以及账面短缺的款项均由出纳个人赔偿。

7)如果不经领导批准出纳私自对外借款,属贪污挪用行为。如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及损失。

4、办税员:

1)依据会计提拱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申报

2)办理出口结汇核销业务

3)办理海关业务

4)办理其他领导安排的业务

5)督促业务人员收取出口业务的贷款

三、财务制度

1、报销审批制度:报销的费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财务部主任、主管会计、行政主管签字后,出纳方可付款。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货贷公司费用须严格区分,不得混淆,并由其所属行政主管签字审批。日常费用金额现金在500元以内的、银行转帐支票付款在10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往来付款,可由财务部主任签字后直接付款,取得发票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签字。

2、工资发放规定:按实际发放工资入账,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国际业务部、进出口公司、货贷公司每半个月将出口发票资料、报关单及进货发票转交财务部,以便财务部门预测当月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4、收支划分管理规定:必须事先区分收支种类,将主管业务收支与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归类记账,并按月分别作出财务报告,向领导汇报。

5、付款项目应由收款单位填写请款单,由国际业务部、进出口公司、货贷公司相关业务的主管人员注明收款单位、付款事由、金额并签字,交由财务部主任审核并签字后,交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出纳方可办理付款。

6、现金在500元以上的、银行转帐付款在10000元以上的支付费用和借款,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主任签字后,出纳才能办理付款。

7、主要领导是经办人的所有费用发票单据,领导只能作为经办人签字,此类报销费用,发票单据必须由财务部主任和其他的主要领导签字后财务才能办理。

8、报销的所有发票单据,必须由经办人注明事由,财务部主任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出纳才能付款,主管会计才能记账。

9、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发票必须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主管签字证明,交财务部主任签字后入账。

10、禁止使用任何白条和费用收据入账,所有入账成本费用项目必须以正式发票入账。

四、凡违反上述补充规定以及原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均由经办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在__办理业务无特殊情况均应搭公交车,如有急事方可向办公室申请搭乘出租车,凡是经办公室批准的搭乘出租可凭车票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和财务部主任签字即可报销。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4

“互联网+财税”将给纳税人带来实在便利:可让纳税人享受全天候纳税服务,办税不再受到时间限制;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实现移动办税,不再受地域、场所限制;所有涉税事项都有可能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流转、网上办结,不受物理形态限制,全流程无纸化办税……一个便捷的互联网税务局将我们走来。

在这样的税务局内,网上申报各种税费、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网上采集财务数据、网上税源直报、涉税查询和纳税咨询等等所有涉税事项都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使用手机终端申报、缴纳税款也成为可能。

涉税业务办理,就像普通人网购一样,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不用担心非工作日税务局不上班,也不用担心税务局距自己单位远。电子扫描、网络办税,人不用到现场也能办税。

猜想二信息能串门时时刻刻调数据

未来,会出现覆盖税务、工商、海关、财政、银行、外汇、统计、行业管理部门乃至互联网等不同渠道数据的“大数据库”,并实现对数据交叉共享,有效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

“互联网+财税”实现的信息共享为征纳双方带来便利:国地税纳税信息一次采集,全程使用,材料不用重复性提交;更多纳税业务免填单,直接后台调取;同城乃至异地实现通办通用。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以巧用已有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作业”,利用信息比对更好监管税源,查找潜在风险。凭借唯一税号,能有效监管此前的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等过去不易监管的领域。

同时,税务机关还能利用税务系统的数据分析,了解宏观经济走势,掌握税收收入进度。对区域经济税源特征、税收效应进行总结提炼,供决策者参考。

猜想三数据会说话增值服务助企业

互联网为税务机关加强与公众交流提供极为顺畅、便捷的通道,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给纳税企业提供更超值服务,真正实现管理向服务的转型。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5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一、税务机关机构设置及各机构间相互关系

韩国税制由16种国税和13种地方税组成,二者之间没有重复。国税收入主要来自所得税(Income Tax)和流转税(Revenue Tax),地方税收入主要来自与财产有关的课税。在韩国税收总收入中,国税收入达到80%以上,占绝对比重。韩国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与法人税Corporation Tax)、流转税两个大的税系中的主体税都由国税征收,作为独立税与目的税的地方税仅占韩国财政收入的小部分。1966年3月,韩国正式成立国税厅(NTS),根据韩国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税厅是财政经济部长官属下主管国内税收的课税、减免等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机构,下设4个地方国税厅和77个税务署。1975年1月1日,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之后相继出台了转让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国税基本税、非法利润税等税法。1977年开始实施增值税(VAT)、特别消费税(Specific Consumption Tax),1993年12月颁布了土地超标利润税。 1997年1月,韩国实施了国家税收综合管理体系,税收业务进入了电子化管理时代,形成了国家税收信息化的机制,同年6月,修订了纳税人权利。自国税厅1966年成立以来,国家的税务管理在组织机构方面划分为三个部门,分别为国家办事处、区域办事处以及地方办事处。国家和区域办事处负责制定政策以及税收征管中的评估,地方办事处则负责处理涉及纳税人的一些活动,例如税务审计、材料的保存等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办事处在各部门的总人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1966年成立国税厅时,只有一个国家办事处,4个区域办事处以及44个地方办事处。然而,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倍增,区域办事处和地方办事处的数量都大大增加。因此,到1997年时,国家办事处、区域办事处以及地方办事处的数量已经分别为1个、7个和136个。税务机构的设立依据于税目,主要是所得税司、增值税司、财产税司等等。依据税目设置税务机构一直持续到1999年税务管理发生巨大变革时。1999年3月国税厅网站开通,1999年9月国税厅进行了机构改组,设立了1个地方国税厅和35个税务署,改变了原来按税种(直接税、间接税)设置机构的做法,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上,以纳税人为中心,按照税收管理、纳税服务过程中的功能和类型界定职能,设置机构。2001年3月成立了国家税务综合洽谈中心,并设置专门机构解答和处理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书信等询问的各种各样的税务问题。现在韩国国税厅的组织结构是总部、 6个大区税务局及107个地方税务署。

国税厅总部现设有发言人和12个部门,其中承担纳税人申报制度管理和税源分析管理的有4个部门;承担滞纳和欠税管理的是征收法制局(Collection,Legal Affairs & PR Bureau);承担税收调查工作的是调查局(Investigation);承担纳税人权益保护和服务的是纳税人维护官(Taxpayer Advocacy Bureau)和所得支援局(Earned Income Credit Bureau);另外还有计划协调官(Planing & Coordination Bureau)、电算信息管理官(Information system Bureau)、审计监察官(Audit and inspection Bureau)和运营支援科(Operations Support Div)等4个部门负责国税厅的综合规划、运营保障及审计监察等工作。

承担申报制度管理和税源分析管理的4个部门,按照纳税人类型和税收事项分为个人税纳税局(Individual Taxation Bureau)、法人税纳税局(Cooperate Taxation Bureau)、财产税局(Property Taxation Bureau)和国际税收管理官(International Taxation Bureau)。个人税纳税局负责与个人纳税人相关各税种的工作计划制定,个人纳税人的申报管理制度的制定,按税种特点确定税源分析管理重点等。法人税纳税局负责法人纳税人及资源税、消费税的工作计划制定,法人纳税人申报管理制度的制定,按法人、资源税和消费税等确定税收分析与调查的重点等。财产税局负责不动产交易及遗产税等财产税的申报管理和财产交易信息的采集管理等。国际税收管理官负责国际税收的合作交流,处理跨国税收管理、国际税源动向分析等。

二、税务管理流程

韩国的税收事务职能由财政经济部、国税厅和海关共同负责。财政经济部负责制定税收法律和政策;国税厅负责国内税的征收管理;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扁平化的机构设置。

韩国国税系统由国税厅,6个大区国税厅(首尔、中部、大田、光州、大邱、釜山)和107个地方税务署共三个层级组成,扁平化的机构设置使得韩国税务系统的管理信息传递更加迅速、准确,有效提高了税务行政管理效率。

(二)集约化的人力配置。

截止2010年底,韩国国税系统共有20005人,其中国税厅总部767人,占3.8%,3个直属机构219人,占1.1%;6个大区国税厅共2910人,占14.5%;107个税务署共16109,占80.6%。国税厅和大区国税厅两级机构人员占全部人员的近五分之一。

韩国国税系统进行人力资源的组合配置时,在明确部门职能,减少部门职能交叉的同时,将有限的人力资源集中配置,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聚合效应,国税厅总部的12个部门,每部门平均约64人,充足的人力资源保证了职能的高效履行。

(三)实体化的运作。

韩国国税系统在三层机构职能的划分上各有侧重,国税厅本部在承担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直接行使实体化的工作职能。上级部门能够承担的职能,下级部门一般不再重复,避免了上下级重复做同样的事。地方厅和税务署在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时,将重点放在税源管理上。国税厅本部及直属机构直接承担实体化工作的部门主要有:

1、电算信息管理官(Information system Bureau)。韩国国税系统目前使用的税务信息系统分别是国税一体化管理系统(TIS)、国税信息管理系统(TIMS)、Home Tax(网上办税厅)、现金发票系统、个人所得税年底精算系统等,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统一由国税厅电算信息管理官集中负责,数据信息全国集中,各地不再分别开发应用软件。

2、征收法制局(Collection,Legal Affairs & PR Bureau)。集中负责全国的税收书刊、解读资料、宣传画、标语等宣传资料的统一设计制作。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拍卖,公开欠税人名单,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国。负责税务法令相关问题的回复,税务法令解释与咨询等。

3、国际税收管理官(International Taxation Bureau)。韩国对跨国企业的预约转让定价工作统一由国税厅国际税收管理官负责,对海外投资的国内企业、国外企业以及国内企业投资的海外企业实行移转价格事前认证制度(APA),与海外特殊关系者之间的国际往来的价格,事前由国税厅进行认证。

4、客户满意中心(NTS CustomerSatisfaction)。国税厅设立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满意中心,集中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电话、网络和面对面的咨询,对投诉和建议等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为保证服务质量,在全国国税系统选拔了120名具有丰富税收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他们平均工作年限18年,最低工作年限为10年。

5、国税公务员教育院(National Tax Officials Training Institute)。国税厅设立了全国唯一的税务人员培训教育机构,集中承担全国税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三、纳税人申报制度――Hometax制度

Hometax是韩国自2002年4月开始的网络国税综合服务,即在网上可申报、纳税、发行凭证、查询自身税务信息的服务。

(一)主要服务内容。

电子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10个项目可在网上申报;

电子通知:向纳税人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详细内容可在网上知晓;

电子纳税:网上可纳税;

电子凭证:网上可申请、发行营业执照等33种凭证;

网上查询申报纳税服务:网上可查询自己的税额申报及纳税情况;

计算应纳税额服务:不懂税法的国民可简单地计算各种税额;

所要求达到的效果:

国民不出家门,可在家或办公室便利处理税务事宜;

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

通过网络可以与国民直接接触和进行对话,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入人数。

2007年1月加入人数突破500万名,见表1。

期间日本、中国、越南、马来西亚、蒙古等周边亚洲国家的税务当局及与IT有关的公共机构为了学习并引进韩国电子税务的成功事例共24次访问韩国或要求韩国提供支持。

(三)今后展望。

具备上网解决税款电子申报、电子告知、电子缴纳、电子民愿和签发证明等综合税务行政功能的Home Tax服务极具特色,通过Home Tax电子申报税款的比率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今后韩国国税厅不要满足现在的成果,为了扩大其服务范围将做不断的努力。

通过韩国国税厅的不懈努力,韩国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的比例不断提高,在2004年韩国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纳税的比例仅为43%,到2009年增长到80%。

四、纳税服务(Tax Services)与纳税评估(Tax Assessment)

韩国国税厅近年来非常重视税收发展战略,突出以纳税人为本,提出了国税工作的基本方向是“温暖税务”。其要求达到目标包括:第一,完全摆脱过去单纯征收的铁面无情的税法执行机构,被怀疑政治中立性的不合理的权力机构的形象。第二,以真心理解国民、帮助纳税人的态度,使国民在不受任何委屈或负担的情况下心甘情愿地纳税。第三,要成为公正透明,保持中立为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全力以赴的全方位服务机构。即税务机关要摆脱像机器一样冷酷执法的权力机构形象,通过真心了解、帮助国民和纳税人,不让纳税人感到冤枉和负担过重,而让纳税人轻松、自主地申报纳税,从而树立和巩固透明清廉、造福于民、中立公正的税务形象。据此,韩国国税厅提出其税收工作的使命是公正确定、透明执法;目标是世界超一流的国家机关;战略是通过便利而安全的纳税、公平而确定的课税、奉献而服务的态度、愉快而舒适的环境,让国民共感税务行政的温暖。韩国国税厅将“温暖税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税务工作的运营方向。

在韩国,国税厅目前执行的是以国民视角评价纳税服务的国税行政信赖度评价制度和旨在评价高层管理者、机关负责人的内部成果的成果合同制等多样评价系统。2008年国税厅在政府机关当中第一个引进了国税行政信赖度评价制度。成果合同制度指由国税厅设定所属局长、课长和机关负责人等4级以上管理级别公务员年度业务成果目标,签订成果合同,对主要业务进展接受评价的制度。韩国的纳税服务业务监督体系由内部监查体系和外部监查体系组成。其内部监督主要是依据在国税厅和6个地方国税厅设置的监查官制度开展。其外部监查体系主要体现在从2008年7月开始构筑、运营VOC(Voice of Customer,顾客之声)统一管理系统。

(作者:贵州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参考资料:

[1]陈文东.中韩纳税服务国际研讨会综述.税收研究资料.第7期,2010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对财经纪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及集中核算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预算管理和收支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在做好单位内控管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制度),报财务科备案。

第三条  根据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按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财务科对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和集中管理;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决策机构、预算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机构。

预算决策机构由住建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决策全委经费预算相关工作。

预算管理机构设在财务科,负责落实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与预算业务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其他业务科室和事业单位应配合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

预算执行机构为各业务科室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财务科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填报要求,负责编制汇总部门预算。各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须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按实际需求,认真负责地填制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提供相关依据,交财务科进行汇总统一编制,再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区财政局。

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七条  预算指标分解。财务科将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给相应科室、事业单位。

第八条  预算支出管理。各预算执行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无预算指标或者超预算指标的事项,要先履行预算追加和调整程序,追加和调整申请程序为:接区财政局的预算调整编报通知后,财务科及时通知有预算资金调整需求的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依据、预算金额等,先行申报到财务科汇总,再由财务科报经预算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决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一)决算编制:经费报销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8日(具体以区财政局每年通知关闭财政支付平台的时间为准)。财务科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编报决算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决算。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财务科分析预决算差异原因,撰写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报分管财务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反馈给各预算执行科室(单位),查找问题,进行整改。

(二)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一般在预算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对照项目责任科室、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预算资金时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表所设定的各项目标值情况,进行评价目标值完成情况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要及时反馈给财务科、预算决策机构,预算决策机构、财务科收到评价结果或评价报告后,要作为下一预算编制期间的重要参考;预算执行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要针对评价报告中提及的问题建议进行分析、整改。

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由项目科室、事业单位自评,重大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价。财务科负责对预算项目绩效评价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资金收取、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罚没款收取。执法责任科室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按照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金额到财务科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单位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开设的非税收入专户---被处罚单位凭银行出具的缴款证明到财务科换取罚款收据。 

第十二条 配套费

(一)XXX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执行市政府关于配套费征收的相关规定,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均由市配套办负责征收管理。区住建委受市配套办委托,代办部分配套费征收工作,由财务科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代征工作。

(二)全额缴纳配套费:由申报单位向财务科提供建设规范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办人审核资料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应缴金额---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定---企业按审定金额将配套费缴入市财政开设的配套费专用账户---财务科凭企业提供的银行划款凭据并通过配套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核查款项是否到账---财务科经办人开具配套费已缴纳正式手续。

(三)减、免、缓规定:凡需申请减、免、缓配套费政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到市配套费办理窗口进行办理。

(四)财务科在为企业出具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的配套费办理完结证明手续时,必须核查企业是否有市配套办出具的配套费办理完结书。

第十三条  民工保证金

(一)收取

由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需缴纳民工保证金的企业(或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金额,然后到财务科出纳处办理缴款。

(二)退还

1、退还民工保证金本金:退款单位向业务科室提出退款申请---民工保证金会计核查该项目民工保证金账上余额情况并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业务领导审核是否符合退还政策规定----财务科负责人对退款手续和资料齐全情况进行审查并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对是否同意退款进行审批签字---退款单位到财务科出纳处办理退款。

企业在提出申请退还民工保证金时,应提供由住建委出具的缴纳民工保证金的收据原件备查。

2、退还利息:退还企业缴纳的民工保证金利息时,由财务科出纳按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计算后与民工保证金本金一并支付。

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措施费

根据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规定,自2015年5月起,区住建委不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在此之前收取进行统一管理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由申请退款单位向安管站提出退款申请,安管站具体经办退费事宜,安全文明措施费会计需核查账上余额情况并签字,安管站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住建委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住建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退款。

企业在提出申请退还安全文明措施费时,应提供由区住建委出具的缴纳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收据原件备查。

安全文明措施费退款时不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工资、保险等人员经费审批及办理流程

工资、保险等须经区人社局审核的人员经费,由人事干部按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制表,经区人社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直接发放。

不经过区人社局审核而由单位自发的相关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干部按相关规定制表,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二)日常经费及项目经费审批及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负责填制支付审批(费用报销)单,填写单据应做到简单明了、写明事由及决策依据。负责收集与支付事项相关的票据和证明资料,并在外来原始凭证背书,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1)工程进度款支付需收集的资料:①第一次付款提供工程合同、中标结果(原件);②经现场代表、监理、跟审单位审核的进度款支付报告(原件);③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④其它与该项支出相关的资料。

其中:工程合同、工程发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进度完成情况必须提供,其它资料如有则必须提供,即如有监理则必须提供监理单位的审核报告,如没有监理则不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审核报告。

(2)货物、服务采购货款支付需收集的资料:①第一次付款提供采购合同、中标结果(原件);②送货、收(验)货资料;③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销货清单;④其它与该项采购支出相关的资料。

(3)零星费用报销需收集的资料:①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发票;②其它与该项费用支出相关的资料。

(4)差旅费报销:①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②住宿费、机票按规定需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并提供公务卡消费小票;③机票需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https://app.gpticket.org)购买;其它方式购买机票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同班飞机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以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5)公务接待报销:①政务公函;②公务接待审批单;③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④对方单位提供的消费发票,公务卡支付需提供公务卡消费小票。

(6)保证金退还及支取:①本单位开具给退款单位的原始收据及复印件;②与退取该保证金相关的其它佐证资料。

(7)其他注意事项:

①收款单位、开票单位、货物或劳务提供单位需一致;

②发票抬头简称:XXX住房城乡建委;

③费用报销、货款支付按规定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2、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资料是否完整等,并签署意见。

3、分管业务领导:负责审核支出(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资料收集是否完整等,并签署意见。

4、财务科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报销)事项预算资金来源,单据填制是否规范、资料收集是否完整等,并签署意见。

5、分管财务领导:对支出(报销)事项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6、单笔支出(报销)金额1万元以上报住建委主任核签;单笔支出(报销)金额5万元以上报住建委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送住建委主任核签。

经单位内控程序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资金支付时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不再报党委会审议。

7、出纳人员凭签批要素齐全的资料办理款项支付(报销)。对附件资料不齐,签批要素不全的,应要求经办人进行补充完善。

(三)“三公”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管理

公务接待应本着从节约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年初的“三公经费”预算额度内开支。公务接待必须填写《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应安排在食堂吃工作餐,涉及招商引资或其它重要接待事项确须在外面用餐或住宿的,需事先向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并优先安排在区政府定点接待酒店进行食、宿,相关食宿标准按财政、纪检等部门适时发布的相关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

2、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须在年初的“三公经费”预算额度内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必须按区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3、公费出国管理。原则不安排公费出国,特殊情况按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审批后办理。

(四)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管理执行XXX财政局印发的《XXX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区住建委关于转发《XXX财政局XXX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收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四章  银行印鉴管理

第十六条 住建委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留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鉴章。

第十七条 印鉴保管和使用。银行印鉴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不能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一人保管全套银行印鉴。

第五章 财务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是财务票据的主管科室,负责全委财务票据的领取、发放、核销、稽查和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承印财务票据以及使用非财务票据以外的其他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财务票据由财务科负责向区财政局或税务机关领购,财务科要建立票据使用、回收、核销登记薄,并指定一名财务票据专管员负责财务票据的领用及管理。

第六章 内部岗位牵制制度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务的分工上严格分离。会计、出纳工作岗位分别设立,相互不得兼任。会计岗负责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的记账工作,出纳岗负责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工作,一人一岗,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会计、出纳岗位应定期轮换。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只负责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每月定期与出纳进行对账,年底进行彻底的盘点清查,核对现金金额与实际库存金额是否相符,核对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设立内部审计小组,由住建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科相关人员为组员。内部审计小组根据住建委党委的安排组织对住建委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对财经纪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及集中核算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预算管理和收支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在做好单位内控管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制度),报财务科备案。

第三条  根据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按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财务科对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和集中管理;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决策机构、预算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机构。

预算决策机构由住建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决策全委经费预算相关工作。

预算管理机构设在财务科,负责落实履行预算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与预算业务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其他业务科室和事业单位应配合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

预算执行机构为各业务科室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执行审批下达的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财务科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填报要求,负责编制汇总部门预算。各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须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按实际需求,认真负责地填制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提供相关依据,交财务科进行汇总统一编制,再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区财政局。

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七条  预算指标分解。财务科将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给相应科室、事业单位。

第八条  预算支出管理。各预算执行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无预算指标或者超预算指标的事项,要先履行预算追加和调整程序,追加和调整申请程序为:接区财政局的预算调整编报通知后,财务科及时通知有预算资金调整需求的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依据、预算金额等,先行申报到财务科汇总,再由财务科报经预算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决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一)决算编制:经费报销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8日(具体以区财政局每年通知关闭财政支付平台的时间为准)。财务科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编报决算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决算。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财务科分析预决算差异原因,撰写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报分管财务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反馈给各预算执行科室(单位),查找问题,进行整改。

(二)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一般在预算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对照项目责任科室、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预算资金时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表所设定的各项目标值情况,进行评价目标值完成情况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要及时反馈给财务科、预算决策机构,预算决策机构、财务科收到评价结果或评价报告后,要作为下一预算编制期间的重要参考;预算执行科室、集中核算事业单位要针对评价报告中提及的问题建议进行分析、整改。

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由项目科室、事业单位自评,重大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价。财务科负责对预算项目绩效评价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资金收取、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罚没款收取。执法责任科室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按照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金额到财务科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单位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开设的非税收入专户---被处罚单位凭银行出具的缴款证明到财务科换取罚款收据。 

第十二条 配套费

(一)XXX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执行市政府关于配套费征收的相关规定,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均由市配套办负责征收管理。区住建委受市配套办委托,代办部分配套费征收工作,由财务科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代征工作。

(二)全额缴纳配套费:由申报单位向财务科提供建设规范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办人审核资料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应缴金额---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定---企业按审定金额将配套费缴入市财政开设的配套费专用账户---财务科凭企业提供的银行划款凭据并通过配套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核查款项是否到账---财务科经办人开具配套费已缴纳正式手续。

(三)减、免、缓规定:凡需申请减、免、缓配套费政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到市配套费办理窗口进行办理。

(四)财务科在为企业出具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的配套费办理完结证明手续时,必须核查企业是否有市配套办出具的配套费办理完结书。

第十三条  民工保证金

(一)收取

由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需缴纳民工保证金的企业(或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金额,然后到财务科出纳处办理缴款。

(二)退还

1、退还民工保证金本金:退款单位向业务科室提出退款申请---民工保证金会计核查该项目民工保证金账上余额情况并签字---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业务领导审核是否符合退还政策规定----财务科负责人对退款手续和资料齐全情况进行审查并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对是否同意退款进行审批签字---退款单位到财务科出纳处办理退款。

企业在提出申请退还民工保证金时,应提供由住建委出具的缴纳民工保证金的收据原件备查。

2、退还利息:退还企业缴纳的民工保证金利息时,由财务科出纳按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计算后与民工保证金本金一并支付。

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措施费

根据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规定,自2015年5月起,区住建委不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在此之前收取进行统一管理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由申请退款单位向安管站提出退款申请,安管站具体经办退费事宜,安全文明措施费会计需核查账上余额情况并签字,安管站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住建委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住建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退款。

企业在提出申请退还安全文明措施费时,应提供由区住建委出具的缴纳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收据原件备查。

安全文明措施费退款时不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工资、保险等人员经费审批及办理流程

工资、保险等须经区人社局审核的人员经费,由人事干部按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制表,经区人社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直接发放。

不经过区人社局审核而由单位自发的相关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干部按相关规定制表,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二)日常经费及项目经费审批及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负责填制支付审批(费用报销)单,填写单据应做到简单明了、写明事由及决策依据。负责收集与支付事项相关的票据和证明资料,并在外来原始凭证背书,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1)工程进度款支付需收集的资料:①第一次付款提供工程合同、中标结果(原件);②经现场代表、监理、跟审单位审核的进度款支付报告(原件);③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④其它与该项支出相关的资料。

其中:工程合同、工程发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进度完成情况必须提供,其它资料如有则必须提供,即如有监理则必须提供监理单位的审核报告,如没有监理则不需提供监理单位的审核报告。

(2)货物、服务采购货款支付需收集的资料:①第一次付款提供采购合同、中标结果(原件);②送货、收(验)货资料;③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销货清单;④其它与该项采购支出相关的资料。

(3)零星费用报销需收集的资料:①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发票;②其它与该项费用支出相关的资料。

(4)差旅费报销:①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②住宿费、机票按规定需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并提供公务卡消费小票;③机票需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https://app.gpticket.org)购买;其它方式购买机票的,在报销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同班飞机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以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5)公务接待报销:①政务公函;②公务接待审批单;③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④对方单位提供的消费发票,公务卡支付需提供公务卡消费小票。

(6)保证金退还及支取:①本单位开具给退款单位的原始收据及复印件;②与退取该保证金相关的其它佐证资料。

(7)其他注意事项:

①收款单位、开票单位、货物或劳务提供单位需一致;

②发票抬头简称:XXX住房城乡建委;

③费用报销、货款支付按规定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

2、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资料是否完整等,并签署意见。

3、分管业务领导:负责审核支出(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资料收集是否完整等,并签署意见。

4、财务科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报销)事项预算资金来源,单据填制是否规范、资料收集是否完整等,并签署意见。

5、分管财务领导:对支出(报销)事项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6、单笔支出(报销)金额1万元以上报住建委主任核签;单笔支出(报销)金额5万元以上报住建委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送住建委主任核签。

经单位内控程序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资金支付时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不再报党委会审议。

7、出纳人员凭签批要素齐全的资料办理款项支付(报销)。对附件资料不齐,签批要素不全的,应要求经办人进行补充完善。

(三)“三公”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管理

公务接待应本着从节约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年初的“三公经费”预算额度内开支。公务接待必须填写《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应安排在食堂吃工作餐,涉及招商引资或其它重要接待事项确须在外面用餐或住宿的,需事先向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并优先安排在区政府定点接待酒店进行食、宿,相关食宿标准按财政、纪检等部门适时发布的相关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

2、公务用车管理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须在年初的“三公经费”预算额度内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必须按区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3、公费出国管理。原则不安排公费出国,特殊情况按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审批后办理。

(四)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管理执行XXX财政局印发的《XXX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区住建委关于转发《XXX财政局XXX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收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

第四章  银行印鉴管理

第十六条 住建委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留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鉴章。

第十七条 印鉴保管和使用。银行印鉴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不能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一人保管全套银行印鉴。

第五章 财务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是财务票据的主管科室,负责全委财务票据的领取、发放、核销、稽查和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承印财务票据以及使用非财务票据以外的其他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财务票据由财务科负责向区财政局或税务机关领购,财务科要建立票据使用、回收、核销登记薄,并指定一名财务票据专管员负责财务票据的领用及管理。

第六章 内部岗位牵制制度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务的分工上严格分离。会计、出纳工作岗位分别设立,相互不得兼任。会计岗负责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的记账工作,出纳岗负责机关和集中核算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工作,一人一岗,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会计、出纳岗位应定期轮换。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只负责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每月定期与出纳进行对账,年底进行彻底的盘点清查,核对现金金额与实际库存金额是否相符,核对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设立内部审计小组,由住建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科相关人员为组员。内部审计小组根据住建委党委的安排组织对住建委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8

一、建设项目财务内控制度的重要意义及选择

(一)内控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会计以至整个管理领域对内控制度的需求日益强烈,建设单位在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大环境下,对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做好建设项目财务的内控制度落实工作是财务工作的重点。

内控制度是确保财务制度落实的保障性制度,使建设项目财务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各项制度,不受主观客观等各因素影响杜绝渎职、现象。以规范的行为操守一丝不苟的落实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科学引导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进展是内控实施的目标。

财务管理制度是项目制度的核心,人们常常把财务管理制度等同于内控制度,其实二者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财务制度是财务人员和项目经办业务的人员都要遵守的制度,它是企业多少代管理者经历了漫长的管理实践,从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所提炼的管理精华所在,是企业相对最成熟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这些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让企业顺利步入科学发展的坦途,少走弯路。 而内控制度则是为了确保这些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它控制着财务管理人员从方方面面都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适合建设项目管理之需的内控制度是一种追寻建设项目将成熟的管理程序进行落实的管理过程,内控制度保障的是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因此内控制度更强调的是操作和落实。

(二)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选择

制定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建设项目财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使企业消除管理盲点的内控制度是最适合的,这样的内控制度要确保受控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所以在内控制度的框架建设上主要是对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职能履行进行约束。

对于建设项目,它最突出的特点是工作环境线长点多,管理分散不集中,工作人员和部门也随着施工进度调整幅度变化很大,所以内控制度选择适宜从寻找能贯穿管理工作始终的资金运动流程出发,按工作的流程来构建内控的框架,进行内控的管理实施。

完整的内控制度要有目标,即通过内控要达到什么目的;要有要求,即工作人员在受控时要做什么,要在什么时间做完;要有实施方案,即执行时具体细节程序怎样做,这个方案可以用财务管理制度来代替,内控规范的是工作人员实施职责的时间和程序以及操作细节,内控执行周期完了要有职责评价,即对工作人员一段时间岗位职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指出过程中的优劣,然后作为指导下期工作的依据开始新的周期工作。

二、我单位建设项目内控实施实例

(一)出纳岗位职责内的控实施

出纳岗位实际上是施工项目财务的重要岗位,是财务内控制度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项目工期紧凑,巨额的工程款流入流出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发生,而且业务频繁,工作强度比较大,出纳人员需要一种随时约束的管理模式时时提醒,另一方面是使出纳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资金收付过程中不犯错误,一方面是从工作环境上加大对出纳人员工作的审核力度和审核频率,分解因工作失误带来的资金风险。更深的一层含义是规范出纳人员日常工作行为,提升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素质,为训练会计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1、业务人员拿来原始单据由审核人员将单据与计划单核对,对符合计划单的单据交给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在工作的第一时间根据中国交通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某条审核原始单据并粘贴,计算单据中记载的金额是否正确,出纳将单据报销单及各种报销单粘贴项目填写齐全,粘贴单“经手”由报销人员或经办人员签字,“验收或证明”由业务证明人员签字,“计划人”由最初制定业务计划的人员签字,“财务审核”由项目财务总监签字,“主管”由项目领导签字,当以上人员按顺序签字齐全后单据有出纳进行现金报销。如遇到其中某一环节签字不全,出纳要请示财务总监进行处理。

2、出纳人员办理付款项目时,先把付款的手续全部办完再交付现金给报销人,手续包括经手人(领款人)签字,报销单据盖“现金付讫”章,出纳人员办理收款业务时先把收到的现金清点入库,再给交款人开具收据,收据要求交款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要素填写齐全。

3、出纳人员依据项目领导、财务总监、经办人签字完整的支票领用审批单填写银行支票,登记支票领用本时按照支票序时和编号顺序逐张领用登记,支票登记本上项目要登记完全,经办人签字要求由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禁止外部人员阅知支票登记本内容,支票存根由内部、外部领取支票的人员签字,出纳人员负责将审批单上的项目填写齐全。

4、出纳人员对当天经手的票据在每天下午工作时间进入财务软件帐套填制凭证,如遇外出则在回来以后第一工作时间进行填制凭证,填制完毕进行“出纳签字”的程序,审核人员在第一工作时间审核出纳制单,保证制单正确和及时督促出纳人员更正。

5、出纳人员负责将审核无误的现金银行凭证及时打印出来并粘贴,保证单据数、单据金额与记账凭证内容相一致,如有不符,出纳人员负责完善。出纳人员将完整的现金银行凭证按编号顺序临时存放凭证盒中,月末再次整理现金银行凭证,出纳人员将整理完毕的现金银行凭证交给凭证保管人员装订存档。

6、出纳人员每天打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帐页,每天填制凭证终了根据帐套中现金余额每天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并作现金盘点记录,盘点时应在另一人监督下进行,盘点记录由现场人员签字,出纳人员根据核对无误的现金银行凭证每天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库存现金余额有长短款情况时出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经财务总监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妥善处理。

7、月度终了,出纳人员及时收集银行对账单,及时进行银行存款余额的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余额的申报,将信息传递给月报表编制人员。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项调节表,调节表交审核人员核对签字。

8、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随身携带财务室钥匙,出入注意及时关闭出纳室门窗,每天工作结束负责关闭工作电脑,遇雷雨天气及时拔掉电源。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实施

1、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单据报销单,业务人员报销时会计人员将报销内容与计划内容核对,核对要素包括费用名目、数量、金额,如遇实际与计划不符的报销内容,会计人员负责调查、询问不符的原因,在计划单上做好相应记录并请示财务总监酌情处理。

2、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按照项目部制定的成本管理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单据、没有计划开支的单据、不具有合理性的单据要退给业务经办人更正或重新开具,要让业务人员完备计划程序所需书面手续,对不具有合理性的单据要请示财务总监处理。

3、会计人员初审合格的票据及时交出纳人员进行业务处理,在业务人员办理完经办人及验收证明人签字手续以后会计人员对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发票与粘贴单日期是否相符、计算金额是否正确,单据数是否正确,费用内容是否填写清楚,经办人及验收证明是否签字,如果以上内容核对无误,财务总监签字准许经办人找单位领导签字报销。

4、会计人员负责审核出纳人员的记账凭证,审核时间为出纳人员制单完毕以后的第一工作时间,对入账科目有误的凭证、金额录入有误的凭证进行标错并督促出纳人员及时更正,对单据签字手续不全、单据数欠缺或不符的凭证会计人员不予审核,在相应凭证上标错督促出纳人员及时完备,会计人员要在每次上机审核凭证时先查询有错凭证、未审核凭证,督促出纳人员先处理好前面的凭证问题,然后再继续往下审核。

5、会计人员负责每天督促出纳人员进行现金盘点,并现场监督、确认签字。

6、会计人员负责当月的凭证整理工作,当月月末结账之前将现金、银行、转账凭证与帐核对,如有不符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补充、更正。凭证无误时才能装订,装订的封面采用统一格式,依次资料是本册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本册凭证,装订的凭证要美观平整。

7、会计人员接收各种转账业务原始凭证,进行原始凭证的粘贴、审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出纳人员审核要求相同,会计人员负责转账凭证的填制录入,录入时间为收到原始凭证的当天,保证凭证及时录入,财务总监及时给予审核,审核有问题时会计人员及时修改。

8、会计人员负责登记项目合同总台帐,对财务收存的各类合同分类登记,编制台账目录,将合同分类存档,保证财务留存的合同都是原件保存并与相关部门同步更新。

9、每月20日到25日会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清单清查、清点工作,要求固定资产相应管理人员在折旧清单上签字;进行存货盘点,要求材料部门提供领导签字确认的存货盘点记录表;要求经营合约部门提供经领导签字确认的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盘点表,盘点帐实相符后进行月末结账处理,有关建造合同的业务按照建造合同管理与核算暂行办法文件执行,建立建造合同档案盒,收集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初始、变更的各种资料。

10、会计人员负责每月快报填制工作,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快报的各种要求,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准确报出快报数据。

(三)对经办人员内控制度举例

1、各部门业务人员发生经济业务进行报销时,将发票等原始单据连同计划信息一同送到财务,由审核人员将报销单据与计划单核对。

2、审核人员将符合计划的单据交给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中国交通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某条审核原始单据并粘贴,清点单据数量,计算单据金额,将单据报销粘贴单项目填写齐全。

3、经办人员履行单据报销粘贴单的签字流程,顺序如下:“经手人”由报销人员或经办人员签字,“验收或证明”由业务证明人员签字,“计划人”由最初制定业务计划的人员签字,“财务审核”由项目财务总监及审核人员签字,“主管”由项目领导签字,以上签字人员如实履行职责,如有不实按照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处理。

4、当以上签字不全时,出纳一般作退回由经办人修正补充,签字齐全后再来报销,如遇特殊状况,出纳人员请示财务总监处理。

5、主管签字时经办人需注意:主管必须由项目最高领导签字,如遇领导外出不在时,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经办人员与领导电话联系批准并经财务总监确认后方准报销。金额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领导指定一名项目副职授权在领导不在项目期间代行签字事务。 20000元以上的必须等主管领导外出回来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6、招待费内容的费用报销签字程序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批准人、财务审核、主管。其中主管栏必须是项目最高领导签字方准报销。

7、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我单位《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乘坐车类按职别标准报销,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 领导审批支出内控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工程“八个百分之百”的廉政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讨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我单位资金审批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日常办公经费

云南省嵩明职教基地管委会日常办公经费坚持先请示、后使用的原则,各部门分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内的审批负责。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的原则合理审批、使用办公经费,对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原则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在1000元以下,特别授权的例外。超过审批权限,按照先请示、后使用的原则办理。

2、基本建设资金往来

云南省嵩明职业教育基地基本建设资金往来坚持集体讨论研究、民主决策审批的原则。原则上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资金往来由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必须上会讨论,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民主决策、集体审批。

3、重大项目投融资、方向性的资金往来

管委会凡是涉及财政的BT建设项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管委会主任审批;重大资金流向,带有方向性的资金往来,较大的投融资决策必须上会集体讨论,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三、小结

以上是以财务资金支出为线索制定实施的内控制度、措施,经过半年的执行,内部互相监督互相稽核,每一个财务数字都能从另一个角度得到证实,做到了信息闭合。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也起到了规范作用,使项目资金谨慎支出,每一支出环节都有计划、有证明,从制度上杜绝,促使项目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内控制度取得了很好的内控效果。

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制定执行,更加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流程的了解,从感性上充分领会财务数字的内容和含义,用辨别常识的眼光去评判每一个财务数字产生的合理性,扩展财务的管理范围,要向更高层次的财务管理要求迈进。

参考文献

1.刘明。《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实务全书》,2004年

2.骆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人民出版社,2009年

3.董惠良。《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10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或者,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11

一、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

严格控制借支的审批流程,层层把关,当然,这个工作与各个部门的直接分管经理的管理是分不开的;同时,财务部将加强对新职工的成本费用报销和控制的宣传,老职工带新职工,把***严格借支,节约费用,7天冲账的优良作风延续下去;对于项目的请款严格审批制度,经理一支笔制度,对项目的冲账报销严格按照借支明细审批,超出借支范围的请款除特别批准外,财务一律不得核销负责人借支,并按公司规定收回借款或从工资扣除。

二、加强往来款项的催收力度。

需要各项目总监极力配合财务的此项工作,对各个项目的正常回款,按照公司财务部制定的佣金结精精算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各项目部销售秘书按时报交销售报表和佣金结算表,除法定节假日外,财务部每月5日左右对各项目所报数据归总,向董事办上报当月资金收付计划。

三、配备财务人员:

财务部工作量日渐加强,鉴于目前财务工作在运作尚好,本着为公司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原则,财务建议至少增加一名主管会计,负责日常账务处理及成本费用报销审核把控,出纳除负责日常收支及资金收付计划外,加强往来款项的催要工作,成本会计负责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提成的核算,另协助往来款项的清欠工作。

四、配备金蝶升级版财务软件及多端口:

至少配备三个财务软件端口,董事办一个端口,主管会计一个端口,出纳一个端口,各负其职,出纳负责现金银行流水账记账核查兼负凭证审核,会计负责收、付、转全盘内、外账务处理,董事办设置查询功能,实时进入账务系统,进行现金银行查询,这样就必须具备一个条件,所有收支发生时,由经手人将手续完备的单据直接传递给会计、出纳同时记账,这样就均衡了平时的日常工作量,不会出现平时出纳忙,月底会计忙,并且会计出纳同时做了相当一部分重复工作,月底核对账务也很繁琐费时的情况,工作起来更加高效,有序,时效性和监控性更强。由此,财务管理更加规范,流水化,分工明确,并且董事办通过自己的查询端口可以随时了解公司资金状况,便于董事长统筹安排和临时资金调精精配。

五、日常工作:

认真完成每月原始凭证审核、纳税申报,凭证装订和财务档案、代理策划等合同管理,现金银行收支,提成核算发放,账务核对和往来款项催收等日常工作,保证不出差错,做好资金安排,保证公司资金正常运作。

六、其他: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最新的财务科工作计划【2】

作为公司的财务出纳工作人员,自然是做好本职工作在先,为公司节约每一分成本为己任为再次出色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特制定出出纳工作计划 :

一、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

组织财务人员参加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认识,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

二、进一步做好预算工作探索基层公司预算管理规律。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总结大口径预算工作的规律,提高预算工作的预见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做好公司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编制好年度预算,并力求切合实际。

三、加强规范资金管理。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管理力求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

确有正常损坏要按照报损程序予以报损。各**室、仪器室、处室要严格管理人员,转换要有手续,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管好固定资产帐。

五、继续做好收费工作。

公司收费工作是高压线,上级部门三令五申,故今年公司仍要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不收学生的任何费用。

1、 按照上级要求停收住宿学生住宿费虽然物价局允许收取,但为了农民利益,立停。

2、 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

办事处财务出纳篇12

1、制定信用社会计、出纳、储蓄操作规程

今年,我们财务科将按照新编财务制度和信用社日常会计、出纳工作实际,结合省联社下发的各项制度文件,制定出适用于我辖的会计、出纳、储蓄日常操作流程。在财务管理和支付结算上,优化会计、出纳操作的各个环节,使各项操作统一口径,统一标准,让信用社会计、出纳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的渠道,切实杜绝盲目操作和操作方式多样化这一现况。另外,我们还着重抓一个试范点,由我们财务科牵头,现场指导,及时解决信用社在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待规范化之后,再组织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从而,彻底统一会计、出纳操作流程,使信用社会计、出纳工作逐步向高效科学的方向发展。

2、建立信用社业务操作考核办法,完善奖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社措施落实力度,提高内勤员工业务操作能力,切实促进员工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今年,我们财务科将全面建立、健全信用社业务操作考核办法,将日常业务和微机处理充分结合,加强内勤员工在制度落实上的考核力度,制定出详细的奖罚办法,以此来有效提高员工按规程进行业务操作意识,确保我辖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全年业务操作安全无事故,促进我县年底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3、建立信用社内勤各岗位职责

为了使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财会人员岗位职责更加明确,今年,我们财务科将依照市办精神,制定出《××县农村信用社内勤员工岗位职责》,职责中,对会计、储蓄、微机、出纳等内勤岗位制定出明确的权责范围,规定出各岗位的业务范围,同时在岗位职责中对各岗位的协同操作提出要求,以此,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操作、统一了操作口径;提高员工的职责意识和思想觉悟,指导员工按权操作、按规定办理业务,提高了内勤员工的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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