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申请范文

时间:2023-02-27 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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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申请

篇1

端午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为在端午节期间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凝聚员工人心,培养企业向心力。

特申请在今年端午节期间为公司员工发放福利。

福利发放标准:略

特此申请,请批示

申请者:×××××(部门)(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秋节福利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感受到节日的欢乐气氛,行政人事部拟给公司全体员工发放中秋节福利。按照年度财务预算,制定如下方案:

1、在职已转正员工福利标准为元/每人,人数为 人,金额为 元。

2、入职三个月之内或未转正员工福利标准为元/每人,人数为 人,金额为 元;

3、入职未满一个月的新员工福利标准为元/每人,人数为人,金额为 元。

合计金额 元;

以上妥否,敬请领导批示!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三八妇女节福利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为了使公司广大女职工继续在各岗位上努力工作,积极奋进,充分展示女职工的时代风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体现公司及公司领导的对女同袍的关心和照顾,促进公司更加健康和谐,鼓舞干劲,为我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局面,特申请为全公司女职工每人发放价值100元的礼品做为三八妇女节的礼物。

篇2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互联网上官民良性互动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很多地方党政机关逐步重视探索网络问政,并积累了一些有益和值得推广的经验。为了更好地推广这些经验,让更多的地方党政机构用好网络问政这一新的治国理政平台,从今年开始,每期排行榜推出“网络问政实践”的典型经验,供地方当政者参考。本次推出的常州环保局长“批评有奖”就是一个很好的尊重网络民意的案例,有一定的推广和借鉴价值,北京网络媒体协会会长闵大洪点评时认为“对于网络批评和网络监督,领导干部应有的心态是欢迎和提倡,以广阔的胸怀听取民意,从善如流”。

二、名词解释: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舆情监测室)是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舆情监测、研究的专业机构之一,在舆情监测和分析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在互联网影响力日益增大的今天,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机构都越来越重视互联网舆情的监测、研究和引导。总书记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考察工作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互联网业已成为了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新平台之一,网络舆论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三、典型案例的启示

「四川巴中“”乡政府

2012年3月,四川巴中市白庙乡政府公示今年1月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记录了每分钱公务花费,连“花1.5元购买信纸”,招待上级官员烟酒都悉数公布,被网友称为“政府第一例”。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打造透明政府从此有法可依。在信息交流与传播日益发达的今天,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处于关键攻坚阶段的今天,地方基层政权的建设显得更加凸出。而政务信息公开和透明,正是地方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政府给我们的启示:

1. 信息公开有利于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增加百姓对干部乃至政权的信任感。

2. 透明政府有利于预防干部假公济私、的腐气败习出现。

篇3

中图分类号:DF434

文献标识码:A

一、案情简介

(一)Paulson v.WesteYn Life Insurance Company案

在Paulson v.Wester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以下简称Paulson案)一案中,投保人(Roof&Floor Components,Inc.,)于1974年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Wester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申请团体保险,本保险包括生命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事故补偿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该保险于1974年2月7日签发并生效,可以选择雇员之配偶或未婚子女作为承保范围。该团体保险计划包括多个种类,其中A型保险(A Class I)规定,可以将自己以及自己之家属作为承保范围而且上班工作开始30日内无须提供有关可保范围可保性的证明,上诉人(Paulson,原审原告)就购买这一保险。被上诉人分发了宣传册子,但上诉人在本案争议产生前一直没有看到。本册子规定:

“如果在先前规定的30天之后为您符合条件的家属的利益而申请保险,必须向本公司提交充分的可保性证据。自本公司同意后生效。本公司将在生效之日通知您。……”

总保险单规定:“投保人应向公司提供有关雇员参加保险、保险数额变更以及保险终止等保险公司为管理保险所需要的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核查投保人所持有的与保险相关的记录。……”

上诉人于1976年6月23日开始上班。他的医疗保险将于另一保险结束即1976年10月1日才能生效。在上班之前,他向公司所有者Largent先生询问有关保险事宜。Largent先生告诉上诉人在工作后的前6个月可以选择他自己和他的家属作为承保范围而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明。原告遂想等其他保险到期之后再申请该保险。后来,即1976年9月1日,他填写承保范围的申请连同保险费交至被上诉人处。1976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发函告知上诉人称“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交,须提供相关证明”。收到本函后,Largent先生也忙前忙后两周余无果,遂告知上诉人。与此同时,上诉人的女儿患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上诉人请求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主张基于本保险合同未生效而遭到拒绝,遂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UNU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0f Americav.E.Ward案

在UNU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0f Americav.E.Ward一案中,(以下简称UNUM一案)上诉人(UNU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0f America,原审被告)向管理分析公司(MAC)签发了一份长期的伤残团体保险作为公司的福利计划。该计划由1974年“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调整。该保险合同规定:“在残疾事实发生后最迟一年半内,将证明材料递至保险公司。”被上诉人(Ward,原审原告),MAC公司的员工,于1992年5月5日永久性致残。1993年2月底3月初,他获加州(他工作的地方)残疾补贴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MAC公司。1994年4月,被上诉人向MAC公司询问公司的团体保险是否包括他这种情况。MAC公司告知他在保险之内后,被上诉人填写了申请并交至MAC公司,然后MAC公司将该申请递至上诉人处。1994年4月11日,上诉人收到了被上诉人的申请。由于根据保险条款之规定,该通知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所以上诉人拒绝了被上诉人的主张,于是被上诉人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的对比分析

对于第一个案件,法院判决认为:如果投保人履行本属于保险人的保险管理和营销的职能,那么投保人就是保险人的人;如果存在投保人没有责任履行的职能,那么投保人在这些事项上就不是保险人的人。

另外,法院认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没有保险范围存在这一事实并不能阻碍被保险人基于“禁反言原则”产生的信赖而认定存在一个保险范围,如果事实裁判者裁定投保人作为保险人的人所作的陈述可归责于他自己。最后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胜诉。

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认为:第一,加州的“通知――损失”规则系“属于调整保险的法律”,所以属于“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保留条款,该“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不具有优先适用性。第二,法院反对上诉人主张的“通知――损失”规则在三个方面与“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相矛盾。第三,加州Elfstrom“”规则与“员工退休保障法”规定的员工福利计划相关联,所以该法应当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从以上的判决中,可以得知,第一个案件适用的是“”规则,即依据投保人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的判断确定责任的分配。在第二个案例中适用的是“通知――损害”规则,即通过确认保险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来确定责任的分配。这两个规则都在保护保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更加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应当看到,这两个规则毕竟在法律基础、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特别是在“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出台后涉及到法律规范优先适用问题,也就是涉及到两个规则性质认定问题,以下将对这两个规则进行论述。

三、“”规则的产生及适用

(一)不存在关系

传统观点认为,雇方在团体保险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是为自己以及雇员利益,而不是为了保险人。而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利益而捆绑在一起与投保人相对应。法律判例,包括一些久远的判例大多反对关系的存在。

(二)“”规则的产生及认定标准

在美国团体保险发展至今的七、八十年中,建立形成了诸多关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的判例,在这些判例中,如果是认定二者存在关系,则称为“少数法则”(the minority rule),或称为“雇方管理”(employer―administrated);假若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关系,则称为“多数法则”(the majorityrule),或称为“保险人管理”(insurer―administra-ted)。

1917年,美国俄勒冈州ORS(Oregon RevisedStatutes Annotated,俄勒冈法律注释)第744.165规定:“任何致力于保险申请的招募(solicit)以及获取

(proeure)(包括与保险申请及保险签发相关的一切事项)的人均视为保险人的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人。”

本法出台的目的在于通过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招募”(solicit)包含下列意思:邀请、请求、劝说、建议、试图得到承认、请求接受。而获取(procure)包括接受、获得、得到、参与启动保险申请的行为,而不论他(她)是否有招募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被视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关系。

然而,这样的判断标准并不能囊括所有的情形,正如在一判例中法官所言:“在一极,如果雇方分发材料给雇员并劝说他们参加公司的保险计划并且建议他们填写并提交申请,从法律上讲,此时的雇方是保险人的人;另一极,明显未经雇方授权的某一雇员发表了申请保险的程序和时间的言论以及从时间、环境对未决的保险选择没有影响的言论均不视为存在关系。在两极之间,存在着争议发生的空间,雇方代表人在某一事件对申请程序作出的说明,而这一说明被认为是与决定是否、什么时候以及如何申请保险有关,按照本法是否被认为是‘招募’(solicit)或‘获取’(procure)。”也就是说,这一标准尽管对“招募”和“获取”等行为作出了详细的描述,但并不能网罗所有的情况。后来,有的判例就建议取消这一判断标准,称这一标准“不具有判定意义,因为很少有团体保险非此即彼”。在批判这一标准的基础上,有的法院形成了新的判断标准:雇方行使的权利是由保险人授予的,那么就认定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投保人是否获取授权而断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四、“通知――损害”规则的产生及适用

(一)“通知――损害”规则的产生及援引

美国联邦政府于1974年出台了“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该法系规范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联邦法律规范。它不仅规范年金保险,而且涉及健康保险、残疾保险以及生命保险。但本法仅规范员工福利计划管理的方式,而不调整、规定该种福利计划的具体条款。即本法第514(a)所规定的优先适用条款:“在与员工福利计划相关联范围内,本法优先于其他各州调整该事项的法律”;第514(b)(2)(A)规定的保留条款:“各州调整保险的法律,本法不优先适用”。

本法的通过直接产生的问题就是在有关团体保险问题上,如何认定“关联”(relate t0)和“调整”(regulate)的含义。因为以上含义的认定直接决定着法律适用的差异,最终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归属。

在UNUM一案中,被上诉人引用Paulson一案中法官适用的“”规则,称对团体保险具有管理职能的投保人应被视为保险人的人。然而,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认为该规则(属于“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所规定的“法律”)具备了“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所规定的“关联性”性质,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而不是“”规则。

联邦上诉法院援用1998年的Cisneros v.UNUM Life Ins.co.,一案中产生的“通知――损害”规则,并认为本规则属于“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所称的保留条款,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本条规则而不是“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

法院还认为,在Elfstrom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与员工福利计划没有“关联性”,因此“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而应当适用“”规则,因此将地区初审法院的判决予以并判决被上诉人(Ward)胜诉。

(二)“通知――损害”规则的展开

在Shell Oil C0.,v.Wimerthur Swiss Ins.Co.,一案中,加州地区上诉法院法官创制了“通知――损害”判例规则。该规则规定:“基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告知其主张的抗辩须由保险人证明其本身受有实质性损害。不得仅因迟延通知而推定受有损失。保险人须证明事实损害存在,而不仅仅是损害存在的可能性。”按照“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第1144(c)(1)之规定,“州法律”包括所有州的制定法、判决、规则、条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所以要援引该规则,就必须确定其与“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的关系问题,即需要确定该规则是属于调整保险关系(regulate insurance)的法律而应优先适用本规则还是属于与员工福利计划相关联(relate t0)而应当优先适用“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的问题。

先前的判例发展出了判断州法律是否属于调整保险关系(regulate insurance)的法律的框架结构。即,首先从常识出发,该法律是否调整保险关系;其次,用“McCarran―Ferguson三要素”规则来确定该法律是否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第一,该行为是否具有分散或转移投保人风险的作用;第二,该行为是否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关系的一部分;第三,该行为是否限定在保险行业。

1.从常识来讲,就是要确定该规则仅仅适用于保险关系的调整而不适用于其他方面。在UNUM一案中,联邦法院法官在反驳上诉人(UNUM)的上诉理由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通知――损害”规则仅调整保险关系,反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该规则仅仅是反不当得利一般原则的重述的观点。

2.“McCarran-Ferguson三要素”规则。首先要加以说明的是,按照联邦法院法官的观点,在作判断的时候并不是要求三个要素均得以满足(required),而是说三个要素要综合考虑再予以权衡、考量。换言之,在适用上要做到灵活而不是死板。第一,该规则是否具有转移或分散保险单持有人风险的作用。很显然,该规则将延迟通知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当然具有风险转移之功能。第二,该规则是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联邦法院法官认为该规则规定了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当然属于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第三,本规则是否仅仅限定在保险行业。很显然,通过上文论述表明本规则仅仅适用于保险行业。

五、“通知――损害”规则与“”规则在适用上的关系

对于“规则”,在UNUM一案中,联邦地区法院认为本规则不属于跟员工福利计划“相关联”,所以“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不具有优先适用性。然而联邦法院法官对“”规则的看法却大相径庭,他们认为“”规则规定了员工福利结构以及管理,也就是说它本身已经调整福利计划提供给其参与者和受益人的基本问题了。所以应当认定属于与员工福利计划“相关联”,所以应当优先适用“员工退休保障法”(ERISA)。

篇4

如今,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它们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以及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此受到了石化企业的高度重视,关于企业的员工福利制度以及社会保险是我国重要的制度内容之一,它们是社会和谐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石化企业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的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述

石化企I中的社会保险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国家高度重视保险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险是一种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老病死等困难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而这种帮助主要是物质方面。社会保障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济,而社会保险又细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二)员工福利的概述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明显的差异的,面对这样的国情,我国采用了员工福利的制度,员工福利充分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员工的福利情况我国石化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紧密的联系,石化企业的经济效益是高是低都可以通过员工的福利反映出来。

二、石化企业社会保险现有问题

石化企业的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它可以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因此,社会保险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不是全部的人够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所带来的益处。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案例1:余某是某石化企业1998年5月聘用的员工,2001年6月份,余某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时间是2000年6月1日到2006年31日。余某多次向老板提出参加社会保险,但是老板一拖再拖,拒绝了余某的要求,经多次协商未果,5005年2月28,余某辞职离开了该企业。后来,老板多次要求余某回来上班,但是余某不同意,最后总老板申请了仲裁并要求余某回公司履行合同,否则缴纳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例最终的仲裁结果是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要为被申诉人补交社保费用。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对于我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申请仲裁。

总之,我国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福利,我们必须对社会保险加以调整和完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

三、对石化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措施

社会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急需我们采取相关措施来加以解决,这关系到石化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具体来说,石化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当前国情出发,跟进时代的步伐从而推动社会保险的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的制定一定要与我国发展战略相适应,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以开放的心态学习国外优秀的、成功的经验,取其精华,创造性获取和处理所获得的经验,走一条我国特色社会保险之路。

四、石化企业员工福利目前的问题现状

员工福利具有多种类型,其灵活性较强,在传递企业文化理念、招贤纳士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然而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当前石化企业的员工福利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未能真正了解员工的需求,也没有将员工的职业生涯和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盲目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积极性大大降低。

五、石化企业员工福利的解决措施

为了石化企业员工福利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相关人员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可喜的成果。石化企业可以给予员工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让员工在某阶段内自主选择福利,借此维护员工利益和建设企业文化。在制定福利措施的时候,企业要统筹全局,结合企业效益、成本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落实福利措施。最后,在新的时代下,更新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在企业中普及员工福利的相关知识,培养员工福利意识是每个企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工作。中石油的员工福利制度有了很大改进,对很多企业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里,我们以中石油石化企业为例。对于中石油石化企业这样的国企而言,政策性负担与员工福利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大量冗员的存在使得一些员工享受福利却未能力给企业创造效益,企业成本压力巨大。另外,由于国企的福利较优厚,员工之间的竞争有所减弱,企业效益无法有大的提升。

六、启示和意义

市场经济下,各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从各方面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而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建设项目。这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同时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大大方便了员工生活,员工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七、结束语

一个国家要想获得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做好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工作,将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真真落实。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国石化企业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为市场秩序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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