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效应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2:32

税负效应

税负效应篇1

税收负担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是一个国家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判别一个国家税赋轻重的重要指标。它在实质上反映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税收负担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多少对经济产生的不同反应与效果。税收负担过轻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税收负担过重则会损伤企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只有税收负担合理化,才能保证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和谐,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最佳的效应。研究税收负担效应,对我国税制的设计与税收政策的选择,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应用价值。

由于税收负担效应主要通过税收的三大职能即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社会分配关系来实现,而税收的上述三个职能又具体贯穿和体现于投资、消费、出口及储蓄等重要的经济活动中,因而必须深入分析税收负担的投资效应、消费效应、出口效应及储蓄效应。

一、税收负担对投资的效应

税收负担对投资的效应主要表现为刺激投资与抑制投资两个方面。以往研究者一般把税收负担对投资的影响分为对政府投资的影响和对私人投资的影响,我们这里只研究税收负担对私人投资行为的效应。我们认为,征税是国家行为,国家投资也是国家行为,国家除了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重要国有骨干企业保留投资外,一般应退出逐利的投资领域,而应该更多地致力于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所以,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是不需要用税收杠杆调节和引导的,而税收对民间投资的效应才是我们的研究重点。

相对政府投资而言,非政府行为的投资即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一般统称为民间投资。这类投资的基本特征是以投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它与政府投资的目标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只要有获利空间,个人和企业就愿意投资。而政府投资有些完全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或者政治需要,经济效益的考虑是次于政治利益考虑的。税收对个人和企业投资的影响,可以是鼓励性的,也可以是限制性的,它主要是通过税收负担的高或低来推动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政策目标的实现。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各国政府一般都致力于扩大民间投资,并且利用税收政策来保持其持久力,延长其发展稳定期。特别是当经济增长缓慢、需要扩大投资时,在税收政策上常采取降低税率、扩大税收优惠和允许加速折旧等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来刺激投资,比如企业所得税一般就充当这个重要角色。如果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进而抑制投资行为;如果允许某些资本成本项目进行税前扣除,降低资本成本,则能鼓励投资行为。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税收措施,都将抑制投资的增长;而任何旨在使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优惠措施,都将刺激民间投资意愿。各国运用税收负担影响民间投资行为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 调整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又直接影响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多少。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可供投资人分配的税后利润越少;反之,投资人利润就多。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直接刺激了民间资本竞相发展高新技术。有人提出,税收对民间投资的影响最好是无影响,保持税收中性。如果政府不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不利用民间投资的逐利性,那么一些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而政府又无力投资的项目,可能永远也无法进行。当然,如果不是需要政府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的项目,还是要设计合理的税负水平,尽量减少税收负担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2 税收优惠。它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征称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称为免税,对外资企业还有再投资退税等方式,以达到刺激投资的目的。税收优惠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是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享受减免照顾,比如对新办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比如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是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是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税免税,如对基础产业、农业投资所得的免税,对部分外商投资者投资所得的免税等。困难减免是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税免税。如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对受灾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进出口税等税收给予减免。一般减免是指其他一般性的减税免税。三是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减税是对投资者的所得少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以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再投资退税是政府将已经征收的税款,在投资者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时予以退还,以鼓励其扩大投资规模。

3 折旧方法。从折旧方法来看,企业所得税中的折旧政策对投资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是鼓励投资的主要措施,如果所得税制度允许的折旧率高于实际应该折旧率,则企业的计税所得就会相应减少,企业所得税负就会减轻,投资人就得到了税收鼓励,从而可能加大投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比如,软件加速折旧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再比如,特殊设备加速折旧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减轻税负的税收安排,较好地引导了民间投资的方向和领域,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与减轻税收负担对投资的鼓励效应相对应,加重税收负担对投资则有抑制效应。当经济发展过热,需要抑制投资时,国家可在税收上采取限制性措施,如提高税负、减少税收优惠和降低在税法上允许的折旧率,相应加大投资人的税收负担而使其减缓或削减投资。前几年为抑制房地产过热,国家通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方式控制建设规模;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减少人们的储蓄,国家曾对存款利息开征20%的利息所得税;为控制“炒房团”对商品房价格的推升,国家出台了2年内转让房产征收20%的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有效地发挥了税收负担对投资的抑制效应。

二、税收负担对消费的效应

税收负担对消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负担的轻重会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居民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配置产生影响;二是税收负担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税后相对价格,税收的收入效应(减少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将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其替代效应将使得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购买量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税收负担不仅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而且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和储蓄,以及不同商品的相对购买量等产生结构性影响(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在此重点讨论税收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消费水平和不同商品相对购买数量的影响)。具体而言,税收对家庭消费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所谓税收对消费的收入效应是指因为承担税收减少了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了家庭的商品购买量;所谓税收对消费的替代效应是指通过税负转嫁使得商品的相对价格上涨,出于节约费用的考虑,家庭会减少对课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对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也就是用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对课税或重税商品的消费。

实际上,收入水平是家庭消费决策的硬约束,理性的家庭会根据商品的价格高低,选择不同商品的购买量组合来实现效用最大化。政府的课税会直接或间接地拿走一部分收入,从而降低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直接减少个人收入;提高消费税税率会提高商品价格,间接增加家庭的购买支出,降低其实际收入水平。所以,在国家增加税负的情况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必然难以维持原有的消费选择,为了实现最大效应,它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减少购买量和消费量,即产生收入效应,要么对原有的消费组合进行调整,即减少对税率相对较高的商品的消费,增加对税率相对较低的商品的消费,也就是用一种商品替代一部分另一种商品的消费。

三、税收负担对出口的效应

当前,研究税收负担不能仅仅局限于在国内经济和市场条件下就税负论税负,还要以全球化视野来考量税收负担问题。事实上,税收负担的确定已经成为一国出口商品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

1 降低税收负担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现代社会,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消除贸易保护和关税壁垒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承诺下,灵活运用税收负担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的主要载体是出口退税率。国家通过给企业退还整个流转环节的税收,使其产品以零税率或者低税率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出口导向型国内企业的发展,增强就业吸附能力,为国家积累大量外汇储备。实践证明,降低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是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出口退税,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而且能有效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能扩大企业的海外市场,促进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其产品在国内消费有限的企业,出口贸易能够给企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我国南方沿海地区,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依赖出口生存,这些企业的产品主要靠低廉的价格占有市场,如果不能以低税或元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那么企业毫无出路可言。二是可以为经济增长积累必要的外汇储备。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原材料等,外汇储备必不可少,扩大出口是换取外汇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国一直保持较大的贸易顺差,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三,2008年取代日本成为全球第一。不管如何评价高额外汇储备带来的弊端,但实实在在的储备毕竟增强了我国的抗风险能力,提升了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话语权。三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分工。出口贸易为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积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包括信息资源的获取、技术人才的培养等。可以说出口贸易使一国的生产与世界联系起来,促进了生产力进步和经济增长。可见,税收杠杆是推动出口贸易增长不可或缺的有效工具。

出口退税还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商品的公平竞争。因为各国税率千差万别,即使劳动生产率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也可能仅仅由于国内税负的不同而在同一产品的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只有退还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交纳的全部税金,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零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对出口退税有过专门论述。他认为,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来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

出口退税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是按增值额的大小实行多环节征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环节,都可以计算出各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采用发票扣税的办法,使每个环节所含增值税税款更加清晰,便于把各环节已纳税款核算出来退还给企业。通过税负杠杆降低出口产品的税负,对进口产品征税或者征收高额的税收,会较好地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外贸比较优势原理告诉我们,进口产品必有一部分是属于国内短缺的资源和产品,而出口产品必有一部分是属于我国优势的产品,通过进出口贸易循环,不仅改善了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结构,还会产生经济总量扩张的结果。

总之,调整出口产品税负,对经济有深刻影响。第一,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国家对附加值含量不同的产品实行高低不同的退税率,发挥“税收诱因”效应,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由于各地区出口占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一样,不同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差别,以及出口退税的政策倾斜等,也会影响到地区经济结构。第三,出口退税主要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中央财政并未拿到全部税收的情况下,要求中央全部退税,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结构产生影响。

2 相机调整税收负担是提高税制竞争力的有力武器。从全球视野看,国际税收竞争(包括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权衡和调整税收负担的重要考量依据。全球化是21世纪世界经济最为突出的特点,各国经济跃过区域性的藩篱与壁垒在全球范围内竞争并寻求最佳资源配置。其直接的正面外部效应反映为全球经济总量的增长,但是对于税制的发展,却有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就其积极意 义来看,全球化促进税制协调发展、鼓励各国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进一步实现税收中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吸引那些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纯粹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避税的公司前去“投资”。相关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竞相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结果严重扭曲了贸易与投资方式,侵蚀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基。在预算支出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向地域流动性较差的经济活动和要素转移,从而影响有关国家和地区税制结构的公平与合理,并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负作用。

根据oecd的统计,从1985~1994年的10年间,西方7国在低税地区(主要是加勒比海地区和南太平洋岛国,一般被认为具有避税港性质)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了5倍。美国的海外投资在过去15年内增长了1400%。oecd认为,资本的流动和经济活动的位移导致税基国际化,从而动摇了有关国家的既定税收权益。有害税收竞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

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不断受到侵蚀。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是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政策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人才和技术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因而,主动降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并防止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增加就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也是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世界银行在对两类国家近2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高税收的政府和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就要慢一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经历着某种趋同的过程,减税是其普遍采取的政策手段。对于已经加入wto的我国来说,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和经验是必须认真考量的。

3 有升有降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协调保护和开放的关系。伴随着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国外的商品和服务正在大量进入我国市场,税收政策面临着开放和保护的两难选择。根据业已达成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税收所能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必须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进行有效的保护。要明确哪些行业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走向国际市场;哪些产业还不具备国际竞争的能力,但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才能使其最终走向国际市场;哪些产业目前还没有开发和生产能力,其国内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解决。然后,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在我国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高科技产业,为了鼓励它们出口创汇和开拓国际市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的进度,增加出口退税的指标;同时,给予高科技产业特别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税前列支;对于那些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主导型产业,则应千方百计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保护性措施。当然,保护不是目的,而是要在保护的过程中谋求发展,最终使自己足够强大。以农业为例,加入wto以后,我国每年进口粮食的配额增加到2100万吨,配额之内实行1%~3%的低关税,配额之外继续实行高关税,但要逐步从以前的30%~40%降至14%~17%。由于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农业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这样势必会对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和农民的收入造成冲击。如果按照国际比较优势的原则,我们似乎可以采取放弃农业生产、所需粮食从国外购买的办法。但是,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不能指望别人来解决,这是一个粮食安全的问题,涉及一个国家不至于受制于人。因此,税收政策首先必须能够促使农民在生产的品种结构上进行调整,鼓励其提高科技含量,改良品种;其次,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强化支农惠农措施,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当然,按照国际分工的要求,一个国家没有必要生产一切它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对于某些并非事关国计民生的弱质产业,政府可以放弃对它们的扶持;如果继续扶持,一方面政府将承担本来应由企业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造成资源配置过度分散,不利于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形成。所以,在税收政策导向上,应尽量减少给予这些弱质产业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

税负效应篇2

关键词:负所得税 试验 婚姻效应 家庭 评论

“负所得税”是指“向高收入家庭征税并给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的税制”。从国外理论研究层面来看,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是负所得税研究的高峰期,此后关注的热情有所衰减,近年来又有“复活”的迹象。众多经济学家都参与过负所得税的研究与争论。纵观这些研究文献,大多是探讨负所得税对劳动供给、收入和社会福利、财政负担、人力资本投资、家庭婚姻状况、生育率、子女学习成绩的影响以及负所得税的实施与管理、最优税率等一系列问题。

在负所得税的有关研究中,很多学者为了便于研究与结果比较,往往选择基于尽可能相似的样本选择标准、时间期限和变量形式的一些估计。其后果之一是在每一组的估计中把离婚的家庭从样本中剔除掉了(Philip K. Robins,1985)。然而,负所得税对婚姻与家庭稳定的影响到底如何,对于全面评估负所得税政策的可行性是不可或缺的。

Groeneveld、Tuma和Hannan对负所得税的婚姻效应研究

(一)负所得税影响离婚率的解释

Groeneveld、Tuma和Hannan(1980)指出,许多研究发现收入最低的家庭离婚概率最高。为什么穷人的离婚率反而更高?一种解释来自文化原因。按照穷人的文化论题,收入和婚姻不稳定反映了穷人和社会的其他群体文化上的差异。持这种立场的人坚持认为穷人离婚率居高不下是因为他们缺乏正确的价值和品格特征,而不是他们缺少物质资源。

收入和婚姻关系的解释则认为负所得税计划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可以称这种稳定效应为收入效应。不难明白,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降低离婚的可能性。

Hannan、Beaver和Tuma认为,负所得税计划还存在另一种被大多数有关福利改革的文献忽略的效应―独立效应。他们早期的研究发现负所得税会改变婚姻中双方独立性的结构。他们称之为独立效应。如果负所得税提高了婚姻之外的资源水平,那么这种独立效应会提高离婚的概率。从收入效应和独立效应的关系来看,如果收入效应超过独立效应,则负所得税计划会降低离婚率;反之,则会提高离婚率。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Hannan、Beaver和Tuma提出一个关于离婚率的渐进模型,研究发现,试验组的家庭离婚率大大超过了对照组。负所得税试验提高了离婚率,其中,黑人提高了56% ,白人提高了72%,且在统计上均是显著的。负所得税对奇卡诺人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正的效应跟模型中检验过的独立效应超过收入效应是相吻合的。作者总结性地指出,相对于负所得税计划,现有福利的独立效应实际上打了折扣。这个研究还强调,为了对负所得税方案同现有福利体系进行更好地比较,有必要去理解负所得税的耻辱感和信息内容等。关于负所得税短期试验效应与永久性计划效应,作者的态度有些模棱两可。任何短期试验对婚姻稳定的效应太小了以至于观测不到。而一个永久性计划可能影响婚姻稳定性,婚姻终止的成本太高了,以至于不能为短期试验所影响。因而,任何试验效应的估计将会低估全国计划的效应。另一方面,负所得税试验或许为一个人摆脱坏的婚姻谋划好的生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试验的短期性给人们提供了发生这些成本的激励,因为在试验期间这些成本会得到补偿。虽然永久性计划的引入或许带来这样的效应,但是永久性计划在长期中不能提供这样的时机。即使存在很多可行性的论点,也不能明确提供一个关于短期试验和永久性计划效应差异的先验预测。

Groeneveld、Tuma和Hannan的报告也涉及对进入试验的人们的婚姻观测和试验期间的婚姻形成。当把新结婚的情况考虑在内,发现结果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异。他们还分析了再结婚的试验效应,但没有在此处报告这些结果。总的来说,没有发现有关结婚率明显变化的试验效应。

(三)西雅图―丹佛试验与其他试验的比较

另外的三个试验[新泽西(New Jersey)、农村(Rural)和加里(Gary)]曾经报告过负所得税对离婚率影响的分析。大多数报告没有发现明显的试验效应,Sawhill 等人利用新泽西试验分析数据报告了试验对离婚率产生的显著效应。这一研究结果跟西雅图-丹佛收入维持试验(SIME/DIME)是相似的:与对照组相比,试验组的离婚率提高了。

与其他的三个试验相比,西雅图-丹佛试验最具有代表性,其研究结论有望跟全国的长期计划接近。这是因为:试验样本大;试验持续的时间长,有3年的,有5年的,甚至有的长达20年之久,而其他的均是3年;试验数据是稳定的,其他的中间出现了变化;试验方法上的优势,即样本损耗偏差最小。或许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该计划的慷慨设计,不过,考虑这点会弱化他们三人的研究结论。

(四)研究结论及福利改革的含义

Groeneveld、Tuma和Hannan的研究显示,参与SIME/DIME试验的家庭离婚率提高了。提高的程度在参与试验的家庭中存在差异,其中,最慷慨的计划提高的幅度最小。他们的其他分析认为假定的收入效应和独立效应在试验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这些效应是非线性的,不仅有赖于负所得税引致的收入的变化,而且也有赖于收入水平的高低。此外,研究结果也说明部分试验效应应由试验计划和现有制度之间的非金钱差异来解释。把作者的研究结论投射到全国性的负所得税计划中是一项复杂的任务。作者报告的效应是平均反应,它有赖于计划的具体细节和分派到计划中的个人特征。在西雅图-丹佛试验中离婚率提高了30%不能推演为在全国性的永久计划中离婚率也会提高30%。作者的分析已经揭示了低收入夫妻的反应比高收入夫妻要大得多,这将意味着,与西雅图-丹佛试验中观测到的离婚率的平均变化相比,全国性的负所得税计划带来的变化要小得多,即使考虑到低收入夫妻的变化与西雅图丹佛试验相似。作者正致力于研究一种方法,可以将西雅图-丹佛试验的结果恰当地投射到全国性的计划中去。即使没有这样的方法,来自西雅图-丹佛试验的研究成果对政策制定者仍然是有价值的。全国性的负所得税计划关于婚姻的稳定性不可能是中性的。作者的研究表明,全国性的负所得税计划跟现行的各种福利计划的慷慨程度没有多大区别,可是或许对婚姻稳定有更大的影响。这暗示了在各种福利计划中非经济差异对婚姻稳定的效应应该给予更加审慎的关注。作者的研究也显示越慷慨的计划越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所以任何全国性计划的慷慨程度会影响婚姻稳定效应的大小。最后,Groeneveld、Tuma和Hannan希望就他们的研究的规范含义作一评论。作者认为负所得税试验给婚姻带来的这些效应是很难说合意还是不合意的。离婚是夫妻双方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的出现是很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时至今日,社会科学家和双方当事人仍不能很好地做出解释。离婚可能使双方变得更好或者更糟。的确,以妻子为例,因经济环境所迫她们的婚姻处于不满意状态,负所得税计划可能会改善她们的境况。作者不能利用西雅图-丹佛试验的数据解决这个问题,这需要以后进一步的研究。

Keeley等人对负所得税的婚姻效应研究

(一)Keeley的研究与以前研究的不同

Greenberg 和 Wolf (1980)曾讨论与负所得税对婚姻稳定性影响有关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有代表性的研究有:Hannan、Tuma和 Groeneveld (1977,1978,1979)使用来自西雅图-丹佛收入维持试验数据进行的研究;Wolf(1977)使用加里试验的数据做过的分析等等。

Michael C. Keeley(1987)的研究不同于以往的研究。第一,通过提供理论模型论证收入效应和价格(或税收)效应对稳定性的影响。Hannan、Tuma和 Groeneveld (1977,1978)此前的研究仅仅考虑了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他们坚持认为负所得税引起的收入增加既带来稳定效应也带来不稳定效应,其最终结果要由这些效应的不同函数形式来解释。然而,Keeley的研究假设负所得税对离婚率的效应取决于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和负所得税引起的净工资率的下降。前者的增加会引起离婚率的下降,即与离婚率是反方向变化的;后者的下降也会引起离婚率的下降,即与离婚率是同方向变化的。他提供的理论和证据表明,价格效应而不是收入效应是观察到的婚姻不稳定性上升的原因。第二,Keeley使用的实证模型是把外生的负所得税试验用于统计识别的试验影响模型。研究的结果不仅对于负所得税计划的设计,而且对于其他影响预算约束的公共政策的设计,诸如其他类型的福利计划和正所得税制度有重要的含义。当选择结婚而不是继续单身时 (结婚的收益)影响效用的任何政策会有望影响婚姻行为。实证结果显示,离婚率对婚姻收益的变化是敏感的;除非人们从婚姻中得到的收益是中性的,否则,税收和转移支付计划会(确实如此)影响婚姻的稳定性。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Keeley的研究所用到的几个假设是:男性的工资水平高于女性;男性工作时间长于女性;婚后家庭平均成本函数低于男性或女性单身平均成本函数。他同样沿袭贝克尔的分析进路,认为一个人在负所得税下是否结婚或离婚,取决于婚姻的收益。因此,像西雅图-丹佛收入维持试验那样的负所得税计划在假定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了保障水平,原先低于持平水平的夫妻应该降低离婚的比率。

对几乎所有的原先低于持平收入水平的夫妻而言,假定保障水平不变,且丈夫和妻子都有工作,负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应该降低婚姻的收益,进而提高离婚率。原因在于,分离以后丈夫的收入不再受制于负所得税税率,他们选择单身时合并的实际收入超过处于已婚状态的实际收入。

就没有孩子的夫妻而言,税率对婚姻收益的效应明显是负的。这样,配偶双方的收入离婚后将高于持平收入水平,因而税率的提高不会影响其个人收入。然而,结婚的话会削减他们的收入,从而降低婚姻的收益。然而,对于夫妻而言,原先高于持平收入水平,分开以后,妻子低于持平收入水平,丈夫高于持平收入水平。负所得税税率的提高没有影响结婚时的产出(假设他们结婚后仍然高于持平收入水平),但是确实降低了单身时的净劳动所得。因而,对原先高于持平收入水平的夫妻而言(分开以前),税率的提高应该倾向于降低离婚率。

假定夫妻结婚时处于持平收入水平以下,而且一旦离婚以后丈夫的收入会高于持平收入水平,妻子的收入低于持平收入水平。对原先高于持平收入水平的夫妻而言,负所得税对已婚的夫妻收入没有影响,但是对大多数夫妻来说,选择单身的话,无疑提高了他们合并后的收入水平。这就是说,负所得税的效应超过纯粹结婚的效应,因而,平均而言, 原先高于持平收入水平的夫妻因为负所得税的缘故提高了离婚率。对于原先低于持平收入水平,且丈夫有工作的大部分夫妻而言,他们选择单身时的合并收入与结婚时的夫妻收入相比会有所提高。道理很显然,离婚后丈夫的收入不再受制于负所得税的约束。

总之,对于收入低于持平收入水平的黑人和白人而言,研究结果显示负所得税的税收效应超过维持水平效应。从理论上讲,税收效应提高了离婚率,维持水平效应降低了持平收入以下的人们的离婚率。平均而言,负所得税试验提高低于持平收入水平夫妻的离婚率。

Keeley认为,与全国性的实际计划相比,负所得税试验可能有不同的离婚率效应。这主要是因为:试验时间本身是有期限的;负所得税试验不是饱和状态的试验。

临时性试验比永久性计划具有更小的财富效应,因为临时性试验较之于永久性计划对参与人的终生收入(财富)有较小的效应。诚然,临时性试验或许引起离婚的跨期替代,这在永久性计划中却是不可能发生的。鉴于只有符合资格的一小部分人被分配到试验组中去,即使考虑到在一个实际的计划中存在这样的效应,所有符合资格的人的预算约束都受到影响,也不能期望得出婚姻市场的全面效应。不过,预算约束的这些变化或许对婚姻市场的搜寻行为与配偶的分类产生明显的影响。

3年试验期与5年期离婚率相比,后者更明显一些。这也反映了家庭夫妻对一个永久性计划的反应跟一个5年期的临时性计划相比或许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三)研究结论

Keeley提供的理论显示负所得税试验对高于收入持平水平的夫妻的离婚率有一个明显的正效应。理论上的预测与事实证据是一致的。研究发现,高于收入持平水平的三个种族群体的效应在统计上都是显著的。其中,黑人的乘数是1.51;白人的乘数是1.60 ;奇卡诺人的乘数是2.09。另外,在持平收入水平以下存在明显正的效应。其中,黑人的乘数是1.54;白人的乘数是1.51;这些结果也是与理论一致的。

理论预测低于持平的收入水平的家庭存在负的保障水平效应和正的税收效应,尽管保障效应的估计值对于三个种族群体都是负的,但是只有奇卡诺人的估计是统计显著的。黑人和奇卡诺人存在大的正税收效应,且是统计显著的;不过,虽然对白人的估计效应也是正的,但统计上并不显著。

这些结果说明像西雅图-丹佛收入维持试验那样的负所得税计划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不稳定的影响,尽管低税率的试验计划所带来的影响不会那么严重。

(四)Robins等人对负所得税的婚姻效应研究

Philip K. Robins(1985)指出,有关家庭结构模型方面的理论文献通常支持如下常识性命题:无论补贴哪种家庭类型,该家庭类型的数量就会增加。一个例外是,如果福利被看作社会保险,譬如离婚的事件被看做坏运气应该需要保险。在这样的一个模型中,保险的提供应该鼓励冒险的尝试,这种情况有利于婚姻的形成。然而,在这样的保险中败德问题―为离婚保险将带来更多的离婚―是很显然的问题。

即使一个普遍的负所得税也不会消除所有不结婚的激励,至少就纳税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而言。这个研究结论与有关所得税对婚姻惩罚的研究文献是相似的。后者研究证明,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税收计划―税收或补贴根据家庭收入而不是个人收入,且是累进的,同时关于家庭结构又是中性的。

负所得税婚姻效应研究评论

Groeneveld、Tuma和Hannan跟Keeley关于“婚姻”的定义基本相同,即事实上的同居或财产合并,这与美国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简称AFDC)政策对“婚姻”的界定一致。与“婚姻”有关的重要概念是“家庭”,不同学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家庭”予以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家庭”(household)”更多地强调理性决策的主体或生活共同体。从负所得税的实施和管理的角度来看,“family”与“household”两者的关系是,在“事实上的同居或财产合并”基础上组建的“家庭”,不管合法与否,都可以称为“household”,但不能称为“family”。我们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对于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乃至未来的负所得税而言,如何廓清“家庭”这一核心概念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实践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婚姻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纯粹结婚的收益,考虑因规模变化所带来的生产和生活成本函数的变化,包括孩子的数量以及离婚后孩子在夫妻之间的不同分配方案均会影响家庭的规模;在实施负所得税之前,现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济对结婚与离婚率的边际影响;实施负所得税后,负所得税对结婚与离婚率的边际影响,主要包括保障收入水平和税率两个解释变量。最终结果如何,主要取决于这三种因素的强化效应或者抵消效应的大小。

Groeneveld、Tuma和Hannan跟Keeley的研究都是利用西雅图-丹佛试验的数据,研究结论也基本相同,即:负所得税试验导致黑人和白人离婚率的提高。

关于负所得税短期试验效应与永久性计划效应的比较,Groeneveld等人与Keeley的立场基本相同,均认为永久性计划对婚姻的影响既有正向的因素,也有反向的因素,最终的影响较之于与短期试验效应孰大孰小很难确定。

负所得税对婚姻家庭稳定的效应分析,除了分析已婚家庭的离婚率以外,还应该积极探索未婚男女或离婚后的单身之间的结合等问题,因为婚姻是一个从结婚到离婚、从离婚到再结婚的搜寻、分类与匹配的动态过程。与Keeley相比,Groeneveld、Tuma和Hannan研究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们除了研究已婚家庭的婚姻稳定性以外,还附带考虑了新结婚的情况和离婚后再结婚的试验效应。

Keeley与Groeneveld、Tuma和Hannan的研究相比,都分析了经济因素对离婚的影响,但是Keeley对经济因素的解释更为透彻。此前的研究,包括Groeneveld等三人在内仅仅考虑了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而对价格效应置若罔闻,Keeley不仅考虑了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而且考虑了价格效应,并创造性地提出价格效应而不是收入效应是婚姻不稳定性上升的原因。

Groeneveld、Tuma和Hannan的研究跟Keeley相比,除了都强调了经济因素对婚姻的影响以外,前者还更多地强调了非经济(或非金钱)因素。就此而论,Keeley在1987年的研究有些退化,甚至还不如7年前的同类研究。

实践中,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已经或正在将负所得税这一伟大的梦想变为现实。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尚未开征负所得税。我们要借鉴国外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的成果,特别是对于负所得税的各种效应,包括本文论及的婚姻效应在内的研究,力争在不远的将来设计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施加一定约束条件的负所得税方案―CCNIT(Chinese Constrained Negative Income Tax)。

参考文献:

1.[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著,高榕,范恒山译.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2.J. Tobin, J. A. Pechman and P. M. Mieszhowski. Is a Negative Income Tax Practical[J].The Yale Law Journal, Nov., 1967

税负效应篇3

一、绪论

农业税在我国有着2600多年的历史,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9亿农民得到了实惠。但与此同时,农业税的取消,也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农村基层财政捉襟见肘,农村债务危机不断加重,宏观调控效应变窄等等。正如贺学峰(2007)所言:农业税的取消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它加速了农村无序力的形成,而这种无序力打破了农民组织化对未来尚存的预期。这种情况是以前中国农村社会从未出现过的。

财税改革的历史是一部人类进步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充满了血与泪的历史。政治就是妥协,改革就是牺牲。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早已颁布,并且已经平稳运行了六年,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本文讨论的意义在于分析农业税取消后给农村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文献综述

(一)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秦晖在其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2002)中根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历史规律,即农民负担会在农业税改革初期下降一段时间后上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从而走向了改革初衷的反面。

不同的学者对“黄宗羲定律”的成因有不同的见解。项继权(2004)认为,虽然多数朝代的农业税税率不高,但农民税外之费不绝,朝廷上下随意征派附加税、杂税以及地方政府和官吏的行为与国家财政分配的不合理是导致其定律的主要原因;叶青教授(2005)认为,出现“黄宗羲定律”的原因是国家未对农民实施国民待遇以及政府实行的“城乡分治”政策;伍潜娜(2010)认为,农民集团和官僚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导致这一定律形成的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文献总结,本文认为: “黄宗羲定律”是确实存在的,并且带有很明显的周期循环性,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税收体制一直都缺少的思想。政府可以任意的加税减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约束。这就使得税费改革中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内不断的自我纠正来解决,缺少外部监督,更缺少合理法律依据,其效率十分低下。但同时我们不也能将该定律的影响扩大化、严重化,更不能形成消极的心理预期。

(二)沉重的农业税负

过重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农业发展。项继权(2004)认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第二,由于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扩大。经营非农业比经营农业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于是农民的务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张季生(2005)认为,农民经营土地收入低和负担重,导致出现农民背离土地的现象,此外基层债务问题也日趋严重。因此本文认为:农业税取消后,单从经济上讲是合理可行的。首先,征收农业税的成本已经远远高于税收本身,是不合算的;其次,取消农业税后,增强了农民的购买力,为农村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再次,农民增收使得农业的投入效应明显增大,巩固了农业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

(三)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变化

农业税取消前,农民负担过重,因此各地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矛盾积聚,抗税、逃税,甚至是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官民关系得到了一定的缓和。项继权(2004)认为,农业税无论是税费负担还是农民负担,都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税改费”或“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它的实质内容首先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政治以及权力的调整。贺雪峰(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会使乡村组织在为村民提供公共品时变得消极,农民也只能各自为战,不可能有效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

本文认为:经济基础必然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力。尤其是在政府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制的背景下,农业税的取消进一步弱化了乡镇的影响,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但同时,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又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

(一)财政危机效应

首先,农村公共品的提供更加困难。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层级的财政支出配置主要取决于:(1)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经济规模;(2)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即受益的外溢范围大小;(3)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1]。但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分权型财政体制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后果是下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不一致,以及政府支出职责配置的背离。其次,乡村干部的积极性下降。取消农业税后,由于法治建设的长期滞后,以及传统“皇粮国税”思想的影响,农村干部的职能一时难以转弯;再次,农村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低,社会管理能力弱,农村自然灾害多,基层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晰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当然,中央针对以上问题也加大了对农村经济的转移支付。但转移支付在制度上本身也存在缺陷。第一,针对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较高,这就会造成区域间的不公平,同时也会为“寻租”提供可能;第二,缺乏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第三,效率低下,农村公共财政的决策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完全是自上而下,缺乏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和决策机制[2];第四,缺乏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机制,所以往往会出现政令不畅,效果不佳的结果。

(二)债务危机效应

乡村债务问题是个长期遗留问题,也是各种发展不平衡下积累的结果,只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村债务的负面效应更加公开明显化。崔昌玺(2007)认为,改革前,由于“三提五统”和其它税费收取渠道的存在,使得部分债务负担转嫁给了农民;祁岩(2007)指出,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乡村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乡村政府的运转和组织活动经费不足,这就为新债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取消向农民收费,税费尾欠也不予追究,这就使得乡村政府无法获得偿债的资金,而短期内乡镇财政又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乡村两级的债务消偿压力明显加大。

目前,我国乡村债务表现出的三大特点:一是负债额高; 二是负债面广;三是负债增长快[3]。高额的村级债务成为了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所导致的问题具体如下:其一,高额的村级债务让很多农民失去了对未来的希望,于是纷纷离开农村,几乎没有人愿意或敢于来对负债负责。其二,高额的债务让村干部失去了基本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其三,债务也使乡镇领导失去了还债的信心[4]。

(三)宏观调控变窄效应

在国外,农业税免征已成为了惯例,但中国有着自己的国情。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规律。

在我国对农业经济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5]。可以通过税目的选择、税率的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安排等来指导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汤贡亮,1995)。同时李晓丹(1998)认为,税收中性化大大的削弱了宏观调控对资源配置具体过程的干预,让宏观领域内的配置更加市场化。李永刚(2011)则认为, 税收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商品供应总量与需求总量的关系。此外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征又使其在调控效果和速度方面明显高于其它手段。

取消农业税后,剩下的手段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但这种补贴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目前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大背景下,财政补贴往往很难直接到乡村一级财政,复杂的中间环节大大增加了政策的滞后性;其次,政府补贴不具有法律规范性,随意性很强,无法向农民传达一个积极持久的心理预期;再次,在政府补贴的具体操作过程很难做到透明化,这就为各种各样的“寻租”提供了可能。极大了削弱了宏观调控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

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应合理界定政府与农民的责任。政府的重点应该放在那些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上,开展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应该建立农村社区公共品的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能表达自己的偏好,监督公共品的提供。具体建议如下:

1. 理顺乡村关系,完善民主选举。农村必须要先理清“政务”与“村务”的事权范围及相互关系,明确领导责任。同时健全社区公共品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2. 提升农村的决策能力,强化民主决策程序。一方面加强村干部的能力建设,使之承担起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另一方面,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3. 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选择机制。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批准,并且要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接受监督。

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专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项目是被全部取消了。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收费项目仍然不少,包括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而且一些超标准、乱设收费项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所以增强其收费的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且建立规范制度

农业税取消后,基层财政依赖转移支付的程度加深,加之在分税制中中央和各级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分配不合理的背景下,进一步改进现行的转移支付方法、建立健全规范转移支付的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应该继续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等客观因素为基础,准确合理有差别的确定支付规模;第二,转移支付方法多样化。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手段,使得转移支付效果最优化;第三,明确拨款的使用方向,使专项拨款结构得到优化。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缩小城乡之间的财政投入方面的差距,使更多的农民得到具体的实惠;最后,建立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收入,完善基层财政收入体系。将地方税种的收入主要留给县乡两级,或提高县乡财政分享的比例,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三)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根本,而增加农民收入又是解决农民其它一切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大刀阔斧的去除体制中的弊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同时要从严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转变。

第一,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我们承认在近几年里,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权利以及受到的待遇都有很大的改善。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对进城农民的不公正、歧视性待遇,极大地影响了这一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因此要继续推进相关改革,并将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第二,加强农村第一产业的同时鼓励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第一产业发展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根基是否稳定。在此基础上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对待乡镇企业,一方面要求乡镇企业推进改革和调整,积极引进强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现代企业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乡镇企业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的政策体制,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就不能随意打压。

(四)建立乡村债务的化解和管制机制

面对全国乡村数千亿的债务,化解的方式既不可能是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一揽子政策,也不能完全由县乡财政自行解决。要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化解式的处理。

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事实情况,根据自身特定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方法。其次,对现有的乡村债务,应该区分债务形成的原因,分类逐步化解。要首先解决涉农债务,防止出现农民以债抵税,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再次,要严格控制新增负债。对具体项目要实行责任制,确立责任人,债随人走,并且引入司法机制,加大举债主要责任人的风险成本,杜绝因个人利益而举债的事情发生。

参考文献:

[1]崔昌玺. 废除农业税的负面效应及对策探究, 甘肃社会科学[J],2007,(2)

[2]崔立勇.取消农业税:农业减负不是全部[J],中国经济导报,2011,(3).

[3]黄国帧. 值得关注的农民收入统计数据, 党政干部参考[J],2011,(4)

[4]韩俊. 调查中国农村[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税负效应篇4

一、中美税负差异

(一)两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上的,是一国政府行使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目前在国际税收领域,通行着三种税收管辖权,即所得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中国行使的是所得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美国则同时采用三种税收管辖权。美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对象具体包括两类:(1)美国公司的世界范围所得。(2)外国公司的美国源泉所得。而中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对象包括:(1)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3)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上可知,美国注重注册所在地,而中国则强调实际经营管理地。

(二)两国税率差异

从国内情况看,银行业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税收收入构成看,又以营业税为主,当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因此,其税率高低对我国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

(三)两国税基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基就是企业应税所得。众所周知,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扣除,这在中美两国是一致的。但对于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具体到每一个项目该扣除多少,两国规定则不尽相同。相比而言,美国对折旧费用的提取实行放松管制,采用加速折旧法,因而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二、我国金融机构税负效应

(一)金融流转税方面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费。但是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负明显过重,造成高税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金融业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二是金融企业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是不能扣除的。三是内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不良贷款高的通病,由于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额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实际的利息收人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四是目前我国规定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人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导致外资银行营业税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得内外资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流转税负不公平。五是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人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等),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并按约定的利率互相计息,其取得的利息收人即为金融往来收人,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人所占比重较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人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金融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由于税前扣除项目不充分而导致所得税基偏大,原因有几方面:第一,工资费用扣除不足。金融行业的工资趋势是高薪,但银行业只能按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工资费用,导致扣除严重不足;第二,内外资银行税前扣除差异。内资银行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银行的公益捐赠可全部扣除,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都比内资企业优惠。内资银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而且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第三,对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制定过严影响了内资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政府近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救市”措施,从过去的财政货币政策实践来看,银行业作为货币政策执行最重要的渠道,事实上已经承担起“保增长”主力军的重任,因此银行业既要保证自身市场化经营中的盈利增长和资产质量,又要承担刺激经济、引导流动性的通道作用。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营业税改革给银行业减负,保证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和政策顺利传导,落实经济刺激措施,可谓正当其时。另外从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来看, 2008年央行连续下调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使银行的利差大为缩小,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运行而采取的七折房贷等优惠措施更是对利差收入影响巨大。因此,较高的税率水平在银行实际利差缩小的情况下,营业税有可能侵蚀部分甚至全部利差收入。这无疑将为未来银行盈利水平降低埋下隐患,从而影响到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税收政策研究小组.关于我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2,(11).

税负效应篇5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五年逐渐取消农业税,并提出今年中央政府将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以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同时还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直接补给种粮农民。消息传出,普遍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对农民最为实在的补偿,力度也前所未有。但农民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会在心里问到底能减免多少?减税之后又怎样?乡村的道路坑坑洼洼了怎么办?学校房子破了谁来修缮?化肥、种子价格大幅上涨怎么办?

一、农业税减免与农民增收

按照求真务实的标准,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农业税条例,按田亩零起点计征,是计划 经济 时代 的典型产物,同时,隐含着对农民自产自用农产品的征税,与 现代 社会 的税赋本质不相吻合,西方国家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农业税,我国是少数不多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之一。 目前 ,我国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为3%左右,税率是8%,全国税额为500多亿元,征收成本可能在300~400亿元之间,纯收入规模有限,乡镇财政凭农业税收入根本就入不敷出。不仅乡镇干部下乡征收农业税,要用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强制征收甚至暴力征收也时有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农业税免征也可谓是一种务实之举,可以给农民带来直接的好处,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

早在去年,浙江、厦门等沿海地区已陆续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今年伊始,从山东省的章丘市到陕西省的延安市,以及北京、杭州等地,纷纷宣布对农业税实行减免。在今年的“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除了高度赞誉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的举措外,也表示了他们的担心。在分析已经宣布取消农业税的部分地方的经济实力后,全国政协委员王翔说,在这些地方,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在乎那么几个小钱”,取消就取消了。而在中西部地区,总体上经济不发达,农业税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取消起来很困难,特别是有的县、乡镇政府冗员严重,行政开支赤字长期存在。在这种背景下,让他们放弃农业税这块“肥肉”,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从主观上讲,农民对于农业税从来就没有抵触情绪,相反,农民也普遍认为农业税是“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农民反感的只是农业税帐单上存在大量搭车收费现象和征收的具体方式,比如政策不透明、只收钱不开票等;通过前文客观的分析来看,农业税在农民负担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小的,其它三提五统等合理不合理的费用才是农民负担的主要部分。“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2004年2月10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上,还有条能在更大范围说明 问题 的消息,相对税费改革前,目前减负率高达83.73%、减幅远在全国之上的广东省,农民人均负担从106.93元减为17.4元。去年广东省人均纯收入4054.58元,减负值还不到90元的增收,价值无疑算不上大,减免条件好的广东尚且如此,更何况减幅在客观上还大大受制的其它地方。由此可见,对于农民增收,降低甚至全免农业税,在全国各地的意义都很有限。强调这一结论,并非否定减免农业税的积极意义,而是希望在 理论 上和实践上实事求是,避免不假思索地高估。相反农业税减免后的负面影响应值得我们深入 研究 的,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二、农业税减免的负面效应

(一)乡镇财政的危机效应 在农业税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今天, 农业税减免对乡镇财政收入冲击是很大的,但我国的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一定财政基础上。根据财政分权理论规范的要求,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包括:①具有外部性,但收益和成本不外溢出本辖区的地方公共产品,如公共安全、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区域内防洪、灌溉排水、土地整治等;②外部收益或成本溢出辖区,需要与上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或其它辖区进行合作来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如基础 教育 、卫生防疫、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等;③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收益可排他的俱乐部物品,如医疗、文化以及其它一些社区福利项目;④基本的政府行政管理。诚然,乡镇政府提供何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 发展 水平,但乡镇政府的职能应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能,这部分职能是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而必须为本地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使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以实现社会奋斗目标。这些基本职能包括:当地公共安全、部分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最低限度的乡镇行政管理等。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虽然中央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这远远不满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我们在指责乡村干部无能和霸道的同时,另外一个事实众所周知:一方面要求乡村干部承担大量的基层工作,付出艰苦的劳动;另一方面,乡村干部的待遇跌入 历史 的最低点,工资长期拖欠,结果乡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受挫,无人愿意到农村工作,人心思走。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乡村干部牵头提供和实施,他们工资无法保障,又怎能有效提供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

至于第二类乡镇政府的非基本职能,也称为扩张性职能,在一些较发达沿海省份或许能够勉强实现,但对于大多数穷困乡镇只能是奢望。它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指提供更高质量和水平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高水平的教学设施和教师、较好的医疗设施等;另一部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所要求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乡村道路建设、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如灌溉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等)、小城镇或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如下水道、路灯等),水土治理和环境保护,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可见,农业税减免会减少乡镇财政收入,进而直接导致本已很少很脆弱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会更少,甚至会荡然无存,在这样的环境下,又如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距,又如何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农资价格的“葫芦”效应

民间有一句俗语:按下了葫芦泛起了瓢。套用在这里,是指减免了农业税,但农民种地必需的农资如农药、化肥、种子等价格“打秋分”似的上涨。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民是弱势群体,看到了他们突然分到了一些利益,不法厂商就趁火打劫。 农资价格的上涨对于农民增收是致命的。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有所回升,国家也逐步减免农业税,农民仿佛看到增收的希望,但另一方面农药、种子、柴油等农资价格大幅度飚升,不仅抵消增收的积极影响,可能在有些地方还会倒挂。虽然今年全国种粮面积比去年有所增加,但只是一种恢复性地增长,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农资价格随意性上涨,明年农民又会做出重新的选择。农业税减免是好事,但好事也有负面影响,所以,一定要谨防“黄宗曦定律”。

(三)政府的宏观调控空间变窄效应

在国外,对农业税免征已成为惯例,但 中国 有自己的国情。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力有了显著增强,“三农”问题也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期,但中国正处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阶段,农民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法则壮大和发展农业似乎更适合市场经济 规律 。人们普遍认为农民没有国民待遇,这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国民待遇就应该立即恢复。在我国对农业宏观调控手段和空间有限的条件下,农业税是一个很好的调控工具,取消它,剩下的只有政府的直接补贴了。

在WTO机制下,有一整套保护各个经济体农业的做法,称之为黄箱、蓝箱和绿箱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个经济体的农业,但必须承认WTO现在徘徊不前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农业市场的过分保护问题,其成员体不能在农业问题达成一致,签署协议。WTO本身没有问题,所以到了各国反思农业政策的时候了。

(四)其它负面效应

农业税是千百年来一直维系农民的国家观念、国家意识和国家情感的基本内涵。“养儿当兵、种地纳粮”一直是农民根深蒂固的观念之一。免除农业税会在潜意识里淡化农民的这些意识,所以也应考虑这一负面因素。 另外,从 法律 角度讲,根据《农业税条例》、《农业法》的规定,依法纳税是农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减免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地方政府减免农业税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 www.LWLM.com编辑。三、对策与建议

(一)多渠道缓解乡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

1、打破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分割“双轨制”

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我国农业以至整个国民 经济 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传统的城乡分治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是以“市民”与“农民”严格分开为基础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 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应 发展 保障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实际上,农民由于“身份”的制约,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SARS危机逼迫我们深刻思考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也在警示 农村 公共产品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在农业税取消后,更需要从根本上解放思想,高度认识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打破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实行城乡统筹发展,鼓励和支持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否则就很难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等 问题 。

2、精简县、乡机构和人员,确保公共产品的供给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今年人代会建议精简县、乡机构,促进农民增收。他说,“其实当前农村不安定主要来自于官多的原因,行政机构的无限庞大,财政供养人员无限增大,不仅吃掉了农村改革的众多成果,而且为农村税费改革设置障碍。” 在提高乡镇财政能力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有二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由国务院组建一个由各方人士参加的机构精简委员会,专门 研究 精简机构,特别是县、乡机构的政策和方略。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撤乡并镇,扩大镇的经济规模和人口,降低财政运行成本;另一个途径彻底取消五级政府,即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体制,实行三级政府体制。本文认为短期倾向于第一种途径,因为在现有条件下取消县乡二级政府不切农村实际。长期改革的目标倾向于后者,通过前者的精简,最后达到治本之功效。

3、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

要打破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乡镇财政提供的机制。在当前我国农村一些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看,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甚至贫困地区个人已成为乡公共产品的一个重要来源,对乡镇财政起到了补遗拾缺的作用。因此,制定能够充分调动个人参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鼓励个人出资,可以缓解当前农业税减免导致公共产品不足的状况。这些鼓励政策包括:第一,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城市和乡村的民营 企业 家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根据民营企业对公共产品生产投入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他们在所得税和其它地方税征收中的低扣或减免比例。投入规模越大,低扣或减免比例越大。第二,利用冠名权和建碑、立传的形式,鼓励民营企业出资参与公共产品生产。第三,提高在乡村公共产品建设上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在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同时,实行公示、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从而充分利用有限的乡镇财政资源。

(二)加大市场调控力度,稳定农资价格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物质保障,其价格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民生产成本。据报道,今年宁夏黄河灌区的农民因化肥、柴油和种子等价格的上涨,春小麦每亩成本增加17.58元,而政府给予的种粮直接补贴每亩只有10元左右。农资价格的上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减免农业税等给农民带来的实惠。

农资价格上涨,相当一部分涨在流通领域。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积极引导农资经营单位加强与农资生产企业的联合和合作,衔接好货源,确保农资商品品种全、数量足、质量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资经营单位要紧急动员起来,加快货源组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不误农时。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化肥销售价格,积极调剂农资商品库存,向农民敞开供应,不得惜售,更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各级供销合作社更应该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农资供应旺季对所属农资供应企业开展价格检查,严防系统内发生乱涨价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

政府职能部门除了做好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工作外,最根本的就在于组织好农资的生产,加大化肥市场调控力度,生产企业因支农的亏损,国家财政应补贴或在税收上予以减免,提高农资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定期对涉农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评估,结合市场状况制定奖惩办法,从源头上确保农资的高质量和低价格。另外,对进口农资要降低经营差率,取消价格上浮。

﹙三﹚为农民增收做出制度性的安排

促进农民增收是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做出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一号文件的关键词。从学理上说,农民增收是一种价值目标,减税已让农民看到了希望,而如何建立确保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惑人们的农民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因素对人的行为、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重大 影响 ,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建国以来,我们不是没有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是,在当时特殊的 历史 条件下,我国人为造就了罕见的制度国情: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歧视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严重束缚着每个农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一系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着眼于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 法律 制度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全面的清理、修正或废除,相反却在起着重大的作用。这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就产生了这样一种人为扭曲的奇观:从事着农业这种效益比较低下的弱势农民却被重重旧制度之绳捆绑着去与不受约束的强势集团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平等地“博弈”。很显然,这种游戏规则是不公正的。

因而,在当前构建农民增收的制度环境尤为紧要。本文认为在构建制度环境上应从两个层面入手,第一是从宪法层面入手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地位即国民待遇,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歧视农民的政策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违宪性质,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正当权益,必须尽快予以清理和废除。在促进农民增收过程中,要勇于制度创新,真正做到坚决革除一切束缚农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体制性弊端,尽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必须从严约束公共权力、防止公权滥用,实现政府职能向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性转变。第二是从政策层面入手实行 工业 反哺农业、政府补贴农民。农业是一种效益较低的弱质产业,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实行对农业进行特别扶持和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优惠政策。建国以来,我国却逆向选择“挖农补工”战略,这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重要根源。加入WTO后,我们要充分利用WTO的相关条款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现在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条件已经完全成熟。

政府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制度性安排:

1、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一号文件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定位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这个进入城市的新群体的 政治 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定位,必将引发城市管理体制和服务体制的重大变革,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从城乡居民严重隔离到实行身份证农民能够自由流动,从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各种歧视性待遇到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同情的焦点,从各种歧视性政策法令相继废除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种权益,必须承认成绩斐然。如今中央一号文件把“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定位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产生的历史作用可以与当年把知识分子划入工人阶级媲美,不同的是体现了新一届政府更加平民化的亲民倾向。农民向城市分流既是一项重大国策,又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但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对进城农民的不公正、歧视性待遇,极大地影响了这一重大国策的实施。贯彻和落实一号文件,努力将历史形成的不公正格局彻底扭转,并将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2、鼓励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历史已经证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又一有效途径。农村二、三产业其实就是乡镇集体企业和小城镇经济。曾经一度辉煌、占据“半壁河山”的乡镇集体企业,由于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严重分化,少部分成为与乡镇集体经济脱钩的民营企业,绝大多数乡镇企业要么举步维艰,要么分崩离析。一号文件要重振乡镇集体企业雄风。当然,思路和政策与以往有明显变化。一方面要求乡镇企业推进改革和调整,积极引进强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 现代 企业生产要素,使之成为在市场经济大潮里游刃有余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另一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乡镇企业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的政策体制,“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就不能随意打压。至于发展小城镇经济,一号文件的新思路是把与“移民搬迁结合起来”。“移民搬迁”不仅是由于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需要对当地居民的搬迁,还应包括对那些根本不适宜人居住或常年靠政府救济度日的当地居民的搬迁。同时各级政府还应该设立专项资金安置移民。这些重大政策的出台都带有制度创新的性质,必将促进农村的城市化。 参考 文献

税负效应篇6

负所得税修正论

(一)Penman的补贴计划

Richard Penman(1968)提出将税收多少与预定计划工作按比例联系的一个补贴计划。这个计划要求把补贴进行分级,即劳动者的额外收入将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加而递增。他讨论了计划的缺点,并断定工作激励将被保持,劳动供给却不会减少。

(二)Perlman的补贴计划

Richard Perlman (1968)认为,只要闲暇不是劣等品,任何补助低收入者的计划都倾向于削减劳动供给。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得到的收入就会超过仅靠劳动所得取得的收入。Richard Perlman 提出一种补贴计划,它把税收补贴和完成的工作量挂钩。他也检讨了该计划的缺陷,并指出,在这样一个分等级的计划下不能确定工作激励得到完全保证和劳动供给不会削减。

该计划的主要缺陷可能有:首先,根据工作时间多少支付负税的任何计划将难以管理(或者说太昂贵了);其次,由于一直从事工资率低的工作,他们提高技能的激励会减弱—或许会很严重;最后,由于角点解的存在,作者建议的负所得税方案,尽管人们工作时间增加了,收入提高了,但是效用水平却下降了。从作者提出的方案来看,超出负荷状态的过度劳动是不鼓励的。

Perlman最后的结论是,人们对收入的偏好胜过闲暇越强烈,这样的计划在实现保证劳动供给目标上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三)Martin Rein(1973)对英国FIS劳动供给效应的研究

英国家庭所得补助(Family Income Supplement,简称FIS)基于以下原理:补贴只支付给全职就业者,不能享有大多数的保险和福利计划,因为后者通常支付给那些工作中断者。在英国,自从1795年斯宾汉姆兰体系结束以来,那些全职就业的人一直不能得到补充性补助 (supplementary benefits)。

FIS计划是为有小孩的家庭设计的,要求家庭的户主从事全职工作,且每周不能少于30个小时。跟正税体系要求强制登记不同, 负所得税的申请是自愿的。任何家庭如果想得到补贴,需要提出申请。

Rein指出,英国FIS在实施中遇到两个棘手的问题:低覆盖率(take-up)和工作负激励。从第一个问题来看,美国公共政策几乎受如何削减福利工作量这一问题的困扰,恰恰相反,英国却致力于如何增加符合资格的接受者的覆盖面。从第二个问题来看,几种很低的补贴执行的税率和支付的递增的税收被认为影响工作行为。

人们或许争论,英国的工人平均工作时间很长,如果这些社会补贴能够带给他们同样的收入,而工作的时间短一些,整个效用可能提高了。而且,短的工作时间可能为低的失业率所抵消,以致整个生产水平不会下降。当工人有机会改变他(她)们的职业地位而不是工作时间的数量,人们或许希望他(她)们偏好更好的工作,因为它提供了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工作条件,以及与向上的社会流动相应的其它非经济因素。而且,FIS申请资格要求补贴接受者从事全职工作(前面提到,它是按照每周工作30个小时来定义的)。既然补贴仅仅支付给有工作的穷人,这使得工作的越多而不是越少变得具有吸引力。因而,FIS激发了家庭户主继续工作的正向激励。

实际上,人们很难对各种税率给低工资工作者激励所带来的累积性效应作出评估。有关高税制知识和实际工作行为的联系是不确定的。而我们追求的收入平等的实现恰恰是以整个收入等级的高税率和某些劳动所得水平的等级(notches)为代价来实现的。这些不平等和异常源于两套平行体系的存在:一个是税收体系,它基于一套原理,包含一系列救济和减免(allowances);另一个是社会保障体系,它基于另一套原理,包含另外的补贴和减免。

为了克服FIS带来的这些弊端,来自保守党的英国财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巴伯在1972年预算报告中提议对收入课征30%的税率。这既可以用来计算高于税收门槛的高额税收,又可以把某些社会补贴(benefits)支付给收入低于那个水平的人群。它将是一个综合的负所得税,把一些补贴揉进税收体系。

在英国,用税款抵免(Tax Credit,简称TC)体系代替FIS等福利体系的提案起初没有获得通过,但后来还是得到贯彻实施。关于TC方案,人们最感兴趣的是它从税收改革的角度提出。这个提案明显不同于美国讨论的负所得税制:它并没有试图削减补充性补助(supplementary benefit,简称SB)数量,而是保障最低收入,或者鼓励工作。

(四)Cooper旨在解决英国就业的负所得税计划

A.G.Cooper(1983)指出,政府应该把降低失业率作为最主要的政策目标。要既能有效地解决就业,又不会引起对其他宏观经济方面的冲击。一个设计得当的负所得税计划是关键的第一步。一个合理的负所得税计划更有可能使潜在的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可以利用财政获益来安排就业,从而达到充分降低失业的目的。这个负所得税的税率相当接近于当前对大多数人适用的税率。该计划已经在英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显著地降低了失业率。

有关失业最重要的事实是绝大多数失业人口还是愿意工作。提请注意的是,解决就业的激励必须从雇主和雇员两个角度来考虑。普遍存在的问题却是,仅仅从将成为雇员的角度讨论激励,而没有从将成为雇主的角度讨论之。因而,没有先验的理由期望实现充分就业,这实际上反映了已经发生了什么和将会发生什么。负所得税通过取消现存的对就业的征税能够改变激励结构,从而充分就业可以期待。由此看来,雇主没有动力去雇佣任何一个人,除非他给雇主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价值大于现实的最低工资(minimum wage,简称MW)。

作者不仅反对MW,也反对就业保护法案(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简称EPA)和类似的措施。因为后者也提高了雇佣的潜在成本,进而对雇主产生负激励。设计恰当的负所得税计划有利于阻抑自动化引起的技术性失业。

负所得税在经济文献中得到广泛的讨论。Cooper(1983)认为,就实质而言,负所得税跟如下的税收制度是类似的,如:反向税(reverse tax)、税款抵免(tax credits)、社会分红(social dividend)。 他还指出,全面的失业补贴(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subsidy)跟它们也并无差异。以往的许多研究仅仅考虑了税收或社会保障的单一效应,却没有考虑它们的联合效应,如米德(James E.Meade)等人。Cooper指出,当研究它们的联合效应时,有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所有支付和收益主要或全部依赖于个人所得,不妨称之为“总括所得税”(generalised income tax,简称GIT)。

实施负所得税的充分条件是GIT 的边际税率不能超过一个“太高”的值。“太高”到底是多少在有关激励的文献中得到广泛的讨论。有证据显示,上限大约是70%-75%的税率是可以接受的。

Clarke在1977年列出了大约44 种需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的不同的补贴形式。这是因为每一项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的补贴提高了GIT的税率,使之接近100%,以致形成贫困陷阱,并对就业带来负激励。而负所得税本身就相当于一个单一的、无所不包的经济状况调查(means-test)。

显而易见,经济学家对负所得税简化税收-社会保障-福利体系的潜力,而不是这提到的理由更有兴趣。实际上,现存的计划太多了,如临时就业津贴(Temporary Employment Subsidies,简称TES)、工作创造计划(a Job Creation Programme,简称JCP)、年轻人就业津贴(Youth Employment Subsidies,简称YES)等,更不用说FIS。负所得税的提案只有与税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检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正确的。

最后,Cooper对负所得税的三个反对意见进行了一一驳斥。

负所得税创造的额外工作报酬很低。聊胜于无,社区的重要价值是通过各种工作来实现的,而工作机会又是在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案的帮助下创造出来的,尽管这些方案具有有限的适用范围。而且,负所得税体系应该特别有利于边远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因为,很明显,如果许多人能够找到有工作的话,他们还是愿意居住在这些地方。

负所得税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吗?准确地说,问题的核心在于把就业从我们面对的其他主要宏观经济问题中摆脱出来。这能够使得处理诸如通货膨胀和城市衰败等问题变得更加简单。

负所得税是一项昂贵的政策吗?这种广泛流行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只要工人继续争取尽可能合理的高工资,几乎可以确信全体人口将会支付较少的总括所得税。或许真正难以避免的是对现有财富的某种再分配,当然,尽管一些人不希望回避这个问题。

(五)Moffitt对美国TANF和EITC劳动供给效应的研究

负所得税的建议无论是在政策界,还是在学术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政策的维度看,负所得税提案推动了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耗资高达上百万美元的现场试验,试图测量劳动供给的效应。尼克松总统曾提出一个负所得税的版本,后继的其他总统也曾经思考过这种转移支付计划。虽然负所得税的理想形式从来没有获得国会批准,但是现行福利计划的税率出于工作激励的考虑已经做出了一些改变。

按照1996年联邦福利改革法令的要求,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降低了福利税率(指1996年由AFDC向TANF的转变—译者注)。而且,20世纪90年代劳动所得税收抵免(EITC)的增长已经引入了一种比弗里德曼所设想的规模还要大得多的负所得税。这说明,利用财政手段激励福利接受者努力工作的思想在盛极而衰,沉寂了多年之后,最近在政策界出现了复活(resurgence)。

Robert A.Moffitt(2003)重点考虑了负所得税中心思想的两个挑战:一个是与劳动供给效应—与工作激励的本意背道而驰有关;另一个与使用工作条件要求反而引致劳动供给的增加有关。

1.负所得税劳动供给效应与工作负激励。Moffitt对劳动供给效应的看法非常新颖。他认为,劳动供给的平均变化符号是不确定的。这种符号的模棱两可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无关,两个效应会把工作努力推向不同的方向;即使在劳动供给函数中替代效应总是大于收入效应,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另外,这个问题与成本也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负所得税计划要在工作激励和成本之间权衡的观点未必是正确的。

其他的模拟研究结果显示,所有的项均为负,反映了负所得税与其他所有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的转移支付计划一样削减劳动供给的事实。Moffitt(2003)通过表格证明,在多数情况下税率削减引起工作时间的增加,但是随着税率的削减工作时间的增加有时是很小的,甚至有时效应是相反的。低弹性比高弹性更有可能导致工作时间的增加。

另外,西雅图和丹佛试验的研究考察了这种变化对丈夫、妻子和单身母亲的效应。对丈夫和妻子来说,更低的负所得税税率削减劳动供给的数量—事实上,吸引更多的人进入福利体系。对单身母亲来说,负所得税税率的削减通常提高劳动供给,但有时削减劳动供给,这取决于保障收入水平。这两个群体反应的差别部分是因为收入差异所致。

这些研究的政策教训是,负所得税可能提高某些群体的劳动供给,也可能削减某些群体的劳动供给。在收入保障水平和隐含税率的某些组合中负所得税的劳动供给效应成立,而其他的组合中不成立;某些收入分配存在这种效应,其他的则不存在,这取决于沿着预算约束线在不同的点上家庭的相对数量。因此,负所得税的劳动供给效应可能因地而异、因人(如群体)而异和因时而异。

2.工作条件要求与劳动供给增加。20世纪80年代,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罗斯·弗里德曼(Milton and Rose Friedman)在其合著的《自由选择》(Free to Choose)一书中对美国、英国和其他国家现存的福利体系提出非常具体的批评,同时还详细讨论了负所得税。

在过去的30年,美国福利体系政策呈现多个方向发展的趋势。有些发展方向跟弗里德曼型负所得税是一致的,有些却不一致。其中,三个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涉及福利税率、工作条件要求(work requirements)和多重计划(multiple programs)。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工作条件要求已经日益成为美国福利政策的特征,尤其是遵照1996年福利改革法案,它们已经成为现金福利计划(如TANF)的核心组成部分。

工作条件要求制度把人口分为能工作的人和不能工作的人。适宜雇佣的群体如果没有工作将得不到任何支付,仅当他们工作时间达到最低的数量要求时,才给予补贴。不适宜雇佣(nonemployables)的群体将给与一定保障水平的收入,它可能按照低的负所得税税率逐步停止,这是基于他们或许能工作一定数量(尽管较小)的假设来设计的。

然而,一些模型初步证实,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工作条件要求和分类转移支付体系(categorical transfer systems)比纯粹的负所得税更有合理性。比如,在1996年以后的一段时期,福利接受者的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现在福利接受者工作水平超过30%,而改革前的仅为5%甚至更少。这种变化是否完全是税率削减的结果,这本身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工作条件要求也被引入,经济已经随之发生了变化。

从EITC和1996年以来各州的福利改革来看,美国有效实施负所得税的规模远远超过弗里德曼的预料。1996年用于EITC的支出超过现金福利支出,并且这个差距越来越大。2000年,EITC的开支高达260亿美元,TANF的开支高达140亿美元(Moffitt,2003a,Table 1)。另外,2000年有600万人收到现金福利支付,EITC的领取者高达5500万人(Moffitt,2003a, Table 3)。

最后,Moffitt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定得相对较低—在州现金转移支付计划中这一水平远远低于贫困线(PL),常常仅是PL的一半—但是,隐含的平均税率也极低,从而导致支出居高不下,加上补贴资格的要求使得计划深深卷入收入分配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由于这个超级的负所得税,平均劳动供给增加了还是削减了。一项研究发现,女性劳动供给的全面效应是正的;尽管单身母亲的劳动供给增加了,但是家庭收入来源居于次要位置的女性(secondary workers)和主要已婚妇女的劳动供给还是削减了(Hotz和Scholz,2003)。

第二,劳动所得税收抵免(指EITC)并不是取代福利计划,因为它没有给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贫困家庭提供任何帮助。事实上,劳动所得补助本身在其低的范围内是累退的,给更加贫困的家庭反而提供更少的补贴而不是更多的补贴。

第三,从美国福利计划体系的发展趋势来看,1968-2000年间,所有福利计划总的人均支出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上升,但是其构成已经明显转向实物计划(in-kind programs)和适应不同人群的专项福利计划。其中,增长最快的是医疗计划,主要是公共医疗补助(Medicaid)部分的增长。

(六)Spermann和Strotmann对德国T负所得税劳动供给效应的研究

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负所得税计划试验为财政激励计划(financial incentive schemes)和社会试验提供了权威的证据,财政激励计划和社会试验导致了工作补贴(in-work benefits),如劳动所得税款抵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简称EITC)的实施。在20世纪90年代,工作补贴在美国和英国全面实施,新的激励计划如SSP也在加拿大通过社会试验的方式接受事实的检验。

Alexander Spermann和Harald Strotmann(2006)报告了1999-2002年间德国的第一个现场试验(field experiments)中试验组(program groups)和对照组(control groups)的经验证据。评估的计划—T负所得税是一个对福利接受者有时间限制,需要经济状况调查的就业补助项目。Spermann和Strotmann 使用在德国曼海姆(Mannheim)实施的福利接受者试验的数据估计出了 T负所得税试验对参与概率的影响。平均试验效应(average treatment effect,简称ATE)是显著的,位于6.6%-6.8 %之间。

然而,不论使用什么估计方法,Spermann和Strotmann都能证明 T负所得税的供给(包括全国性的失业人口和失业持续的时间)对福利接受者工作决策存在正向的小的影响。因此,试验无疑有助于在T负所得税对参与决策的效应方面提供有价值的洞见。

总之,研究结论是:第一,如果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没用正确执行相关的计划,T负所得税与正的或负的就业效应没有联系,也就是说,T负所得税对实施的环境非常敏感。第二,Spermann和Strotmann 发现,T负所得税对参与决策存在正的就业效应。在相同的地方性劳动市场,T负所得税接受者比对照组在劳动市场有更高的参与概率。如果读者接受了观测假设(observables assumption)的选择问题,那么平均试验效应(ATE)是6.8%左右。

从2004年1月起,按照 Hartz IV法案的规定,T负所得税获准合法实施(见Viertes Gesetz,2003)。这不仅是因为吸取了对福利接受者予以制裁的“用胡萝卜激励作为大棒的补充”这一积极的国际经验,而且基于评估中发现,并在2002年最终报告中提出的T负所得税在微观水平上有小的正的就业效应。

全国性的T负所得税为运用非试验方法更全面的评价这个计划提供了新的机会。Hagen和Spermann(2004)制订了有关如何评价2004-2008年期间的T负所得税的日程,准备进行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的研究:宏观的评价可能揭示,像T负所得税和SSP这些有时间约束的财政激励计划仅仅是一定时期内突围“贫困陷阱”的一种思路而已。

如今改革德国劳动市场政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尤其是在学术界。几位学者支持财政激励计划,而不是公共就业计划(PEP)。尽管激进的改革提案在政治辩论中获得很少的支持,改革公共救助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已经提出更加温和的改革提案,只是还没有引起政治争论。最后,从2004 年以来,从福利到工作战略(welfare-to-work strategies)逐渐受到欢迎。然而,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如果为福利接受者提供的主要是公共部门的工作岗位,那么这个战略将是很昂贵的。

评价与借鉴

综上,本文分别从“劳动供给削减论”、“劳动供给质疑论或增加论”和“负所得税修正论”的角度对负所得税劳动供给效应研究进行了梳理,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这些研究文献予以评价。

第一,笔者认为,劳动供给效应应该从更广的角度进行探讨,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失业还是就业的影响;对工作时间长短的影响;对工作努力或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对就业结构(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不同职业)的影响以及置于劳动需求与劳动供给的框架下进行研究。这样界定劳动供给效应的价值在于,可以使我们对负所得税的劳动供给效应从广度和深度上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进而对负所得税政策作出更为科学全面的评价。譬如:从负所得税对劳动需求的间接效应来看,负所得税可能对高工资的工人有利,而对低工资的工人不利,尽管负所得税解决的主要是非熟练工人的就业问题;从负所得税对我国不同地区的间接影响来看,负所得税可能对中西部地区不利,而对东部地区有利,尽管负所得税的补贴接受者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

第二,从对劳动供给效应的界定来看,失业率的升降与人均工作时间的长短不是从同一个角度而言的,两者并非总是一致。一般来说,失业率的下降(或上升)意味着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的增加(或减少),但在业者人均工作时间可能增加、不变或减少。在就业者平均工作时间不变的前提下,失业率的下降(或上升)意味着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的增加(或减少)。考虑到负所得税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工作不稳定的低收入者,他们往往以临时工作或兼职为主,经常变换工作,处于就业不充分的状态。如果我们不考虑不同工作之间的异质性,并且认为负所得税的接受者的人均工作时间少于社会平均工作时间,那么,可以推定如下的命题:因负所得税的实施导致失业率的下降(或上升)意味着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的增加(或减少),但在业者人均工作时间可能减少(或增加)。从长期趋势来看,经济社会越发达,人们对闲暇需求越强烈,平均而言,人均工作时间也越短。从短期来说,激励工作,不“养懒汉”是负所得税的重要目标之一。但从长期来看,负所得税的这一目标在工作激励方面越有效,则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偏离越远。

第三,夫妇之间到底是替代品,还是互补品,或者兼而有之—既是替代品,也是互补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无疑直接关乎负所得税劳动供给效应的大小。笔者认为,夫妇应该既是替代品,也是互补品,关键是哪一个占主导。不同的家庭类型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另外,以上是假设劳动与闲暇在夫妻之间的完整替代或互补,是否还分别存在劳动或闲暇在夫妻之间的部分替代或互补?如夫妻在同一个单位,甚至同一个部门,或“夫妻店”型自我雇佣等情况下,他们在工作上的相互帮忙(替代)是大量存在的。切记,当把上面的分析用于我国的情况时,理论的自洽性更是不言自明。因为负所得税适用的主要群体是农民和城市的低收入者,其中后者多从事非正式的零工或者自我雇佣式工作。农民和城市的自我雇佣者在夫妻之间存在着简单协作(即互补)关系,但是由于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较低,在农活或自我雇佣中相互替代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第四,单亲女性的劳动供给效应是负所得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单亲女性的地位跟双亲家庭中父亲的地位相似,她们(他们)都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提供者,可以据此推断,她们(他们)的劳动供给反应较小;然而,由于女性户主的特殊性,在家庭外部充当双亲家庭中父亲的角色,而在家庭内部充当双亲家庭中母亲的角色。可以进一步推断,她们的劳动供给反应应该介于双亲家庭中父亲与母亲两者之间,即应该比父亲的大(指的是绝对值),而比母亲的小。另一个问题是,双亲家庭中父亲的兼职工作的性质跟双亲家庭中母亲的全职(或兼职)工作的性质相似,都在家庭的经济来源中起着补充性作用,所以他们(她们)的劳动供给反应应该较为敏感。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证实了这些预测。

第五,研究负所得税的劳动供给效应的必要前提之一是要明确作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体的负所得税补助接受者的劳动供给曲线到底是什么形状的,即到底是向右上方倾斜的,还是呈“后弯型”?如果是正常形状的,那么,劳动供给弹性是富有弹性,还是缺乏弹性的?甚至包括双亲家庭的丈夫和妻子、单亲家庭的女性以及单身人士在内,他们各自的劳动供给弹性大小应该差别很大,这也是进一步明确的。根据许多研究提供的思路,如果负所得税补助接受者的劳动供给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的,补助的增加可以近似看作工资补贴的增加,从而间接提高工资率。因为此时替代效应是超过收入效应的,人们会用工作代替闲暇,据此推断劳动供给应该是增加的,可是,为什么负所得税试验的结果与这里的推测并不完全一致?或者具体地说,为什么经验事实反而支持了收入效应超过替代效应这一假说?

第六,笔者多年来一直力倡政府“养人”是我国目前解决就业的一种重要渠道。实际上,政府通过提供公益岗位来解决“4050”人员的就业政策本身就是变相地“养人”。政府“养人”至少有以下好处:在劳动力总体过剩的前提下,有效调节“失业缺口”,维持劳动市场的供求平衡,避免工资水平过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蓄水池”的作用,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调剂余缺;同时也给在业者施加一定的工作压力,增强了威胁的可置信性。诚然,政府“养人”的关键在于搞清楚养什么人,养多少人,怎么养人,把人养到什么样的水平。

第七,在探讨负所得税的劳动供给效应这个问题上,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很多的。比如:我国负所得税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低收入者,在“二元经济”的视阈下可能更多的是广大的农民。这些特殊的群体有他们自身的特点,表现在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思想观念较为保守等。就拿就业观念来说,“学而优则仕”这一观念根深蒂固,认为进城上大学就要当官,由于这一传统的观念作祟,从而衍生出很多偏见: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才算就业,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算就业;正式的固定工作才算就业,临时非正式工作不算就业;长期的工作才算就业,短期的工作不算就业,等等。在我国实施负所得税以后,这些陈旧的就业观念将会对负所得税的劳动供给效应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从实践层面来看,美国、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德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已经或正在将负所得税这一梦想变为现实。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尚未开征负所得税。我国要借鉴国外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的成果,特别是对于负所得税的各种效应,包括本文论及的劳动供给效应在内的研究,力争在不远的将来设计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施加一定约束条件的负所得税方案—CCNIT(Chinese Constrained Negative Income Tax)。(全文完)

税负效应篇7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是指将之前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扩围至房地产业后,房地产企业应是最能直观感受到税制环境变化的市场单位,税负高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能切实反映房地产企业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流转税税负变化情况,本文以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基础,运用微观财务分析的方法,并借用生产法对进项税额进行估计,采用房地产上市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其的税负做出计算,以求能够反映“营改增”的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的改变情况。

一、微观财务分析方法

增值税的一般计算规律即为: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销项税额的计算中,依照现行的房地产业“营改增”税制税率安排,改革后其应税增值税税率为11%。

房地产业进项税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新增固定资产、土地出让金等几个可抵扣进项税额扩展项。主营业务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为房地产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额的部分。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可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获取相应的数据,本年新增折旧可从年报中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获取,人工费用使用年报中资产负债表内的应付职工薪酬这一项的数据。土地出让金一项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成果选取主营业务成本的30%作为估算。主营业务成本的可抵扣比例本文通过运用生产法按中间投入的比例做出估计。

在房地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等企业自有的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两者的抵扣税率分别使用17%与11%的增值税率。

鉴于地价占房地产业成本的比重较大,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成本能否作为进项抵扣税额将极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额大小。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指出,本文统一以房地产企业地价成本的11%作橥恋爻鋈媒鹂傻挚劢项税额。

二、样本企业微观财务测算

为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测算的分析样本,本文从沪深两市以房产开发与销售为主业的上市企业中进行筛选,同时结合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详细与完整程度,最终筛选出绿地控股、万科A等10家房地产业“营改增”微观财务测算样本企业。根据前文所给出的计算方法,本文从这些上市公司2015年报中获取其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进行增值税各款项的计算,在计算现行税制情况即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

在分别获得了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后,将两者相减即可得到其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再通过与该企业原应征缴的营业税税金进行比较,即可直观的反应“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带来的变化。这里所使用的样本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均来自其当年度年报中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一项的数据。结果如下表1所示。

三、结语

从结果中可以看到,不同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其经营手段、方式、行为等不同,其各项进项税额抵扣的比率与大小也有差异,使得测算出的“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变化程度亦不相同。当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现行制定的11%时,样本房地产企业的流转税税负有轻微的上升,平均上升比率仅0.65%,且上升幅度最大的也仅不到1.5%,可见当前税制下房地产业的流转税税负与改革前大致平衡。

“营改增”的提出与实行有减轻行业税负的要求,而在改革的同时大致保持政府税收收入稳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房地产企业“营改增”选取的11%增值税税率相比更高或更低的税率设定,比较好的满足了这些要求,合理的达到了“营改增”应有的税负效应。

参考文献:

[1]邓单月.“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影响研究[D].云南大学,2016.

[2]黄桦.税收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何辉.增值税的收入分配与福利效应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15(1):62-66.

税负效应篇8

关键词 效应 金融机构 税负 差异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银行业所纳的税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中,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的90%。所以以下主要从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来比较我国和美国的税负差异。

一、中美金融机构税负的差异分析

(一)营业税方面

我国的营业税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1997 年我国对金融税制进行调整,将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从2000年起至2003年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直至5%。其中各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金融营业税又在营业税收中占有重要比例,2005年到2007年,全国营业税收分别完成4233亿元、5129.7亿元、6582.7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分别完成552.3亿元、701.4亿元、1059.6亿元,仅金融保险一个行业就占全国营业税收的13.04%、13.67%和16.09%。

目前,国内娱乐业执行20%的营业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执行3%的营业税率,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率为5%。如果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 综合税率就超过5.5%,如果将印花税忽略,金融业综合税率高出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综合税率2.2个百分点。

从国际上看,美国是免征营业税收的。

我国的营业税存在着以下的问题:第一,税负水平过高。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收,例如:法国按照增加值和1.2%-4%的税率征税,韩国按照总收入和0.5%的税率征税。第二,存在税负的不公平。存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与贷款利息收入之间存在税负差异。

(二)所得税方面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这对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有正面作用。

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基本上以所得税为税制主体,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39%以上。美国对银行业进行征税时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征税和各州政府对银行业征税。美国联邦政府对银行业征收公司所得税,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采用的是多级累进和累退相结合的税率,一般银行所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率为35%。很多州政府对银行业除要求执行一般税制外,各州政府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率一般介于6%-10%之间,另外对其还有特殊的专门加重或免税条款。综合起来,美国银行业的所得税税率一般在40%-50%之间。

从以上可以得知,在营业税上面我们是比美国高的,但是在所得税上我们是比美国低的。

二、税负差异带来的效应分析

第一、我国征收的过高的营业税,这对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很薄弱,存在着很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不良资产比例高、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较低等。由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国有银行还承担了经济改革的成本,所以国家财政有必要扶持商业银行发展,否则,银行业的最终风险和危机还是由国家来买单的。同国外银行业相比,国内银行业营业税对新金融工具征税还属于空白。近年来,国内银行加大了对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银行业盲目扩大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短期内可以逃避营业税的征收,但扭曲的经营行为会带来新的营运风险。

第二、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必须积累资本进行投资建设,这样才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可是营业税过高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资本积累不足,这对我国的发展是不利的。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对贷款利息开征营业税会对银行资产使用方式产生影响,造成最优贷款量下降。营业税的税率提高,银行的贷款量下降,存贷差扩大。

第三、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美国的金融机构只征收所得税比我国的税率要高,但是我们应该知道美国的金融机构的盈利是非常高的,并且是按累进征收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比营业税那种统一的标准更符合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第四、这种不合理的税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你加重了金融机构的税负,营业税比所得税更容易转嫁,他们就会设法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到头来买单的是消费者。进一步加重了不公平和收入差距。

参考文献:

税负效应篇9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02

我国税收改革在不断的调整中,不断完善自身,此次调税后,香烟价格将上涨10%左右。这次烟草消费税的调整,是继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之后的第五次调整,距离最近的一次消费税调整已是时隔六年。然而,更罕见的是,此次烟草消费税调整实现了烟草调税与调价的同步推进,上调最终传导到消费者身上,其控烟的目的和效果显现。提高烟草税的控烟效果却不可乐观。

一、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我国7.4亿人受二手烟危害,每年136.6万人死于吸烟,去年卷烟每盒均价11.73元,今年零售价将再涨超10%,烟草业缴税费将超1万亿元。符合消费税改革的方向,体现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控制作用。烟草消费税的调整是整个消费税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一个不足。那么这么做也是要进一步的增强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的这个作用。按照消费税改革的整体思路,世界卫生组织也是一再的督促中国就提高烟草消费税的税额以控制吸烟,这对全民健康是有利的。那么看起来,这个既是消费税改革的一个步骤,同时也是符合全民健康、健康中国的大思路。

二、消极作用

税价同步能够减少吸烟人群,增加财政收入。让中低收入烟民感到经济压力。提升烟价会对其购买香烟的冲动产生一定抑制作用。在带来有益作用的同时,其危害性也随之而来。

(一)加重社会医疗成本

针对国家提高烟草消费税,烟草企业他们会将负担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提高烟价对于烟瘾较小,能够戒掉吸烟行为的公众可以起到抑制作用,但多数人并不会因为烟价上涨就放弃吸烟,提高烟价除了增加烟民的吸烟成本以外,只会迫使一些经济不宽裕的烟民选择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香烟,这不仅不能减少他们的医疗成本,改善他们的健康,还会增加他们的健康风险。

(二)刺激烟草生产

地方政府会因在烟草经济中获得更多利润而刺激烟草生产,违背控烟的初衷。提高烟草税以后,地方政府会尝到烟草经济更多的甜头,这不但对控烟无益,还会刺激某些地方发展壮大烟草产业的热情,这难免与提高烟草税的控烟初衷背道而驰。数据显示,我国现有2000多万人从事烟草业,烟草行业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6%。2015年1月召开的烟草行业工作会上传出的数据是:2014年,烟草行业工商税利达到10517.6亿元,同比增加957.7亿元,增长10.02%,完成年初提出的“保八争十超万亿”年度目标

(三)在增加腐败成本的同时,加重了公民的负担,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烟草消费语境中,那些真正的烟草消费大户(抽好烟的人)多是不用自掏腰包买烟的,提高烟价只会增加腐败成本,让广大纳税人负担更重。南京“天价烟事件”,常州小镇1个月公务招待中华烟280条,安徽太和县三塔镇领导在危房办公也要抽中华烟,就是佐证。腐败成本必须得到控制,减轻公民负担,实现为人民服务理念。

(四)烟农利益受损

烟草税价同步上调,造成了烟草的产量与需求量的骤减。因此烟农的利益遭到损害,收入下降,生活保障缺失,逆反心理不容忽视,会导致公民对政府决策不信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前,我国烟叶库存很高,随着烟叶需求的进一步下降,烟叶生产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国家也应统筹兼顾烟农的利益,采取组合措施促使烟农转型增收致富。

三、谨防提高烟草税释放负面效应

(一)规定公务员办公用品名目,限制烟草消费额

限制烟草消费额,减少腐败成本。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曾建议“可利用烟酒专卖制度,让烟酒销售使用专用发票。烟酒专用发票,一律不得纳入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任何形式公务消费的报销范围(例外情形仅限于必要的外事场合);同时,也一律不得纳入企业成本的报销范围。”但真的严格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对烟草行业的影响会很大,同时会议接待用烟,随便找个名目便可以报,比如说办公用品。”因此必须规定公务员办公用品名目,限制烟草消费额,抑制腐败。将烟草列为政府采购用品,防止官员从中牟利。

(二)提供公众参与烟草税调整渠道,减轻纳税人的压力

加强公众监督,成立烟草消费社团组织,防止烟草过度消费,提升社会的公平公正度,减轻纳税人的压力。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民主制度能够保证社会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广泛的宣传香烟危害,培养公众抵制香烟危害自觉性,让公众参与烟草税的调整决议,增加公众参与热情;加强影视剧的审查,创造一个无烟屏幕,营造无烟氛围。借助电子政府实现公众参与烟草税的渠道多元化。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烟草腐败进行惩处

经济利益再重要,潜规则再盛行,也不能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提高烟草税不如立法对公共场所控烟,加大禁烟的范围与力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者严厉处罚;加强影视剧的审查,创造一个无烟的屏幕;严禁香烟出现在广告上,严禁香烟商在街头路边树广告牌;倡导控烟氛围。而且国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的控烟规定,公务员要自觉引导社会潮流。从长远来看,遏制烟草消费腐败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烟草消费腐败是有效的途径。

(四)统筹兼顾烟农的利益

为人民服务是作为人民公仆的公职人员的工作宗旨,在烟草税价同步上调决策的同时,烟农的的利益也应该被作为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采取组合措施促使烟农转型增收致富,通过引进经济发展类型,将烟农与其他农民综合培训,做出工作对象的转移。经济利益再重要,潜规则再盛行,也不能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烟农的就业做出相应的安排,保障其利益,将公民的利益与经济效益有效的结合。

四、结语

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了“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此后,消费税的调整动作颇多。烟草的消费不是一种健康的消费,应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控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严管烟草消费腐败,需要落实公共场所禁烟措施,需要营造控烟氛围,并不是提高烟草税这么简单。

参考文献:

[1]行伟波.烟草税的实证分析与制度设计研究[J].财贸经济,2009 (3):78-82.

[2]毛正中.提高烟草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3):10-12.

[3]高松,刘宏,孟祥轶.烟草需求、烟草税及其在中国的影响:基于烟草成瘾模型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10,(10):98-119.

[4]石坚,胡德伟,毛正中,陈文东.提高中国烟草税税负的经济影响分析[J].财贸经济,2010,(02):57-63.

税负效应篇10

一、引言

“营改增”税制措施的实施对商业银行而言,不仅带来了潜在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商业银行面临了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发展直接影响着金融业的稳定性,进而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常见税种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经济征税范围中这两种税种是同时进行的,因营业税自身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导致并行征税中增加了主体的税收负担,导致经济运行扭曲,最终造成了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的情况,可见进行税制改革是非常迫切的。2012年开始上海交通运输行业和一些服务行业试运行了“营改增”税制,“营改增”对国民经济中商业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文章主要分析其对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税发展及税负概况

我国的商业银行营业税征税是从1984年开始的,后来经过几年的发展相关条列中具体规定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中间经历过几次的变动,但最终还是稳定在5%。按照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上缴的营业税应该是其计税营业额,具体而言就是商业银行提供金融行业征税范围内的劳务,并从中取得全部收入,商业银行的计税营业额有三种:第一种是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大概占95%的份额;第二种是利息收入差额;第三种是金融服务性收入。商业银行税收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举例说明某市2012年金融所得税是236.78亿元,大概占本市所有企业所得税的55%,其中商业银行业所得税为172.23亿元,大约占金融行业总税收的72%。可见,商业银行业税负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银行自身的发展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总体上我国的商业银行税负偏重,商业银行税率比国际水平要高一些,同样也比其他行业税率高。营业税过高就会影响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杠杆作用。近几年我国的金融行业慢慢开始和国际金融领域接轨,这样金融行业必然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风险。为保障金融安全,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这样就能为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三、“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影响

商业银行经营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经济效益,这也属于经济领域中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假设。要分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影响,应该先分析模型假设条件,同时构建数理模型,然后结合经济学和数学知识进行税负效应的分析。具体如下:

(一)模型假设条件

第一,最基本假设是理性人假设,很多经济学模型都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构建的,认为经济主体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所以假设商业银行经济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第二,假设商业银行收入主要靠资金借贷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影响。同时假设商业银行的资金余缺调整主要是应用同业拆借及向中央银行贴现。第三,商业银行的资金借贷是按照固定利率进行的,同时假设借贷利率比较稳定,不会相关因素出现浮动情况;且其固定利率是出清利率。第四,假设所得税变化不影响商业银行行为。

(二)建立模型

假设银行某时点存款量和贷款量分别是C和D,同业拆入量和拆出量分别是I和T,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分别是R和ER,再贷款资金是RE,贷款坏账率是Y,按照资产负债平衡可知:D+T+R+ER=C+I+RE,上式中左边是资产项目总和,右边是负债项目总和。在不考虑期限的条件下,可按照经济理论和数学微积分对上式进行进行一阶求导,设一阶导数是0,进而算出利润最大时的利率值。因运算复杂,所以此处省略。最终结果:贷款均衡率是:D*=1/α*[(1-β)*RD-RI],存款均衡率是:C*=1/γ*(RI-RC),其中α、β、γ都是大于RD是贷款率、RI是同业拆借率、RC是存款率。

(三)“营改增”对税负效应的具体影响

按照模型得到的均衡率可知,银行资金贷出数量和贷款利率是正比关系,但和同业拆借率是反比关系;银行资金借入数量和同业拆借率是正比关系,和存款率成反比,此种结果和一般的经济学常识相吻合。“营改增”实行后,将进行增值税征收,假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数量分别是Q和P,那“营改增”后,商业银行要缴的增值税额就是:D=[RD(1-β)D+RI*I+RB*B-RC*C]*[μ/(1+μ)],RB是央行资金借贷率。按照上式能求出均衡率水平,“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率>均衡率时,会提升银行税负,降低银行贷款数量。按照乘数效应可知,贷款数量下降会使经济资金总量大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负效应。相反“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率

三、商业银行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一)适当降低营业税率

因我国商业银行业营业税负水平高于国际水平,所以应该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这对减轻商业银行税负压力具有重要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可将营业税税率减至3%。核心金融业务要逐年递减。营业税下调不能太快,太快会影响财政收入,应该缓慢进行这样也能确保金融市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整。营业税调整应该从中央开始逐步到部分地区再到全国所有范围。

(二)合理调整税基

税基调整能使银行资金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提升资金配置率。对此,首先,把现有的全额征收税变为利息差征收税。其次,为减轻银行垫付运营资金,增加现金流,将呆坏账计税限制放宽到三个月;最后,慢慢放宽税前扣除限制。

(三)统一各种银行税制

调节对外资银行的优惠,统一按利息差进行营业税的征收;为保证公平性,外资银行也应该缴纳相关附加税;统一营业税扣除标准,保证内外资商业银行在同一起点上。另外,还应该缩小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间的优惠差,降低股份制银行税收压力,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

(四)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能有效展示出公平税负的功能,营业税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弊端日益明显:比如相对其他行业,商业银行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会更大一些,进而使得其营业税负担变重,然后在很重的税负压力下就会出现替代型机构,这对银行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因此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必须实施增值税改革。

四、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营改增”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为实现经济的长久发展,我国应该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量完善商业银行的营增改体系,以此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为此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先认识到“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的具体影响,然后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此促进经济的高效稳定发展,最终确保财政体系中税源的稳定性。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参考文献:

税负效应篇11

一、税收超额负担理论分析

当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已经处于最优状态下,政府征税给纳税人所造成的负担不仅仅表现为所征的那部分税款(直接成本),而且还往往会影响经济决策,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产生一个超额负担,即对纳税人福利造成的额外负担,也称为税收的福利成本,属于社会净损失。由于税收的存在,引起了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化。价格变化影响了私人部门的经济决策,由此减少了征税前的经济选择所能获得的经济福利,消费者不得不克制自己,完全放弃了对征税商品的偏好,而去消费其它并不偏好的产品,有时即使没有税收直接成本,超额负担也依然存在。政府征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既包括消费方面,也包括生产、投资等方面。对税收超额负担的分析一般以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以及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工具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因为税收影响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商品之间的比价和购买力发生变化,所以也须通过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进行更深的分析。

1.依据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理论分析税收超额负担

税收超额负担以基数效用理论作为基础,主要借助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来说明。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代价,超过它实际支付的代价的差额。生产者剩余是指生产者对某种商品所实际得到的价格,超过它原本想获得的价值的差额。现以从量课征的商品税为例,见图1.课税前,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交于a点,均衡价格和数量分别为p0、qo.现按单位产出对厂商征收数量为t的税(对消费者征税效果一样),由此带来的税收效应是:均衡点由a移至b,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使得消费者支付的价格由p0上升到p1,生产者获得的净价格从p0,降到p3.均衡产量减少q1-q1,给政府带来收入p1p3cb.税前消费者剩余是p0ae,税后消费者剩余是p1be,损失p1p0ab;生产者剩余是p3cf,损失p0p3ca.总损失的面积。若需求曲线为水平线(弹性无穷大)时,没有消费者剩余,也就没有消费者剩余损失;存在生产者剩余损失,扣除政府收入为超额负担。若需求曲线是垂直线(弹性为0)时,价格又按课税数量上涨,税收全部由消费者负担,但需求量不受征税的影响,消费者剩余无穷大,存在消费者剩余损失,没有生产者剩余损失,消费者剩余损失扣除政府收入,超客负担为零。可见,课税的超额负担的大小取决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弹性越大,超额负担就越大。当然,课税的超额负担的大小也取决于供给弹性。当供给曲线为水平线时(弹性无穷大),税收全部由消费者负担,存在消费者剩余损失,没有生产者剩余损失。消费者剩余损失扣除政府税收收入就是超额负担。当供给典线为垂直线时(弹性为0),没有消费剩余损失,生产者剩余损失等于政府收入,超额负担为零。

2.借助于无差异曲线分析税收超额负担

税收超额负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选择理论中的无差异曲线进行分析,见图2.假如某消费者预算线为ab,无差异曲线为u1,在x、y两种商品之间进行选择,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其消费的最佳选择点为e1,消费x商品ox1量,y商品为oy1量。现对x商品征一定比例的商品税,税后预算线变为ab‘与无差异曲线u2切于e2点,消费x商品ox2量,y商品为oy2量。税额为ce2.显然,与e1点相比,该消费者在e2点进行消费福利有所损失,但是任何税种都可能会使消费者处于较低的无差异曲线上,重要的是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是否大于政府的税收收入。若消费者损失等于税收收入,说明无税收超额负担,若消费者损失大于税收收入,说明存在税收超额负担。是否大于政府的税收收入。若消费者损失等于税收收入,说明无税收超额负担,若消费者损失大于税收收入,说明存在税收超额负担。是否存在税收超额负担,这取决于政府课征的不同税种。一般来说,在现代税种中,除一次总付税,即按人头定额征税(假定消费者对于不同商品的边际消费倾向都一样)外,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会产生税收超额负担,干扰资源最优配置的效率条件。为说明上述比例商品税的超额负担,需要比较一下一次总付税的效应。为使总付税为ce2,必然使税前预算线ab平行移到df,与无差异曲线u3交于e3点,在此处该消费者可消费更多的x商品和较少的y商品,获得较高水准的无差异曲线u3.所以比例商品税造成的额外负担为u2与u3的差异dg(相同税额,消费者税后盗用有差别)。若为保证消费者享有u2的效用水平,需要将税前预算线ab平行移到gh,与无差异曲线u2相切于e4点。显然,在此处该消费者的收入损失(u1与u2的差距),即ab与gh之间的垂直距离与税收收入ne4一样,说明一次总付税没有超额负担。而征比例商品税,导致消费收入损失ne4f超过税收收入ce2,超额负担为e2i(比例商品税和一次总付税税后效用水平相同,但征集的税额不同)。

3.通过征税导致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税收超额负担

当征税使一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时,会使消费者的选择和效用发生变化。这种价格变动的总效应包括:一是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发生了变化,产生替代效用,即在效用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与商品价格变化相联系的商品消费量的变化。二是收入的购买力发生了变化,产生收入效应,即在商品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购买力的变化导致的商品消费量的变化。仍以无差异曲线进行分析,见图3.当对x商品征一定比例税时,原来预算线ab移至ab‘,消费的均衡点由e2,征税导致的总价格效应是e1占到e2点的量的变化。x商品减少量为x1-x2,y商品增加量为y2-y1.x商品消费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替代效应导致,即x商品相对贵了,购买量减少;部分原因是收入效应导致,由于价格上涨而减少了消费者实际购买力,因而购买x商品量减少(假如x商品是正常品)。更深入的分析是:若为保持与价格上涨前(征税前)的效用不变,找一条平行于ab’的预算线cd与原无差异曲线u1切于e3点。其中,均衡点由e1到e3的变化为替代效应;均衡点由e3到e2的变化为收入效应。对正常品而言,由于其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均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因而,其总价格效应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即征税导致价格提高,需求量减少,符合需求规律(图3显示的是正常品的情况)。对劣等品而言(吉芬商品是特例),其替代效应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而收入效应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同(e2位于e3的右边),由于劣等品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e2位于e1的左边),因而总价格效应仍然与价格变动方向相反,即征税导致价格提高,需求量减少,也符合需求规律。

事实上,税收超额负担是由替代效应引起的。由图3可推出正常需求的曲线d0(描述价格变化时商品需求量未补偿的变化)和补偿性需求曲线dc(描述价格变化而同时收入得到等量补偿,使消费者的商品组合仍然处于相同无差异曲线上时的需求量的变化),见图4.在不考虑收入效应的情况下,超额负担取决于正常需求曲线d0,税收超额负担为bcd的面积,在存在收入效应的情况下,超额负担取决于补偿性需求曲线dc,税收超额负担bef的面积,小于bcd的面积。这说明用正常需求曲线高估了税收超额负担。只有在收入效应非常小的情况下,用正常需求曲线d0衡量超额负担才比较准确。

二、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超额负担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概括起来可分为商品税和要素税两大类,前者主要指流转税类,后者主要指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就商品税而言,理论上分均一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所谓均一商品税是指所有商品和劳务按统一比例税率征税。差别商品税是指只选择部分商品和劳务征税,或对全部商品和劳务都征税,但采用差别税率征税。如果采用均一商品税,税后不改变税前的相对价格,这样就不会造成商品市场上的超额负担。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即使按相同率征税,各种商品价格上升的幅度也会不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价格上升幅度高于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而且不同的消费者对不同的商品和劳务其边际消费倾向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均一商品税事实上也类似差别商品税,同样会导致税收超额负担,而且远离公平目标。只不过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均一商品税比差别商品税的超额负担小。征差别商品税后,直接改变了商品之间的比价,造成超额负担。征税差别越大,超额负担越大。就要素税而言,理论上一般按均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设计。由于不同的人边际投资倾向和边际劳动倾向不同,即使均一比例所得税事实上类似于差别比例所得税,也存在超额负担。累进所得税的超额负担最大。

1.现行流转税类的超额负担分析

我国现行增值税由于征税范围尚未扩展到全部产业,税率和计算方法尚未完全统一,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导致成本结构不同的行业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所以,我国现行增值税不完全符合中性原则,实际上还属于差别商品税。现行营业税是在未实行增值税的产业中实行,不仅按全额征税(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入,税负具有累积性),而且按行业设计税率,属于典型的差别商品税。现行消费税属于有限型消费税,选择了11类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收一道消费税,这11类消费品的选择基本上考虑的是:奢侈品、对健康有害品、不能再生资源品和财政意义大的消费品。目前污染品还未列入征税范围,所以现行消费税还不属于外部经济效果的矫正税。其税率分别按产品设置差别比例税率和差别税额,很明显也属于典型的差别商品税。

2.现行所得税类超额负担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分设两套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明显重于外资和外国企业,资本在内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还有转移的诱因,企业所得税还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均衡,见图5.dkn、dkf分别代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资本边际生产力,on、of表示分配配在两部门的资本总量,t为税率。税前dkn与dkf交于a点,即在内资企业部门使用onk1的资本,外资企业部门使用ofk1资本时,二者的报酬率相等,均为0nr1.现在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比例为t1、t2的所税(t1>t2),则税后资本边际生产力分别为dkn‘、dkf’,交于b点。内资、外资部门分别使用onk2、ofk2资本量,由于内资企业的税负重于外资企业,诱导资本过多流入外资企业部门。在b点由于内资企业的资本边际生产力高于外资企业,税后均衡使资本配置效率是低的,若资本向内资企业移动(由k2移至k1)还可以提高整个资本存量的报酬率,但由于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税率有差别,而且优惠政策差别更大)阻碍了资本作这样的移动,由此产生了两类超额负担。一类是类似商品税的低效率,造成消费者福利净损失,产生超额负担。因为过高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促使资源流入外资部门,内资企业产出水平下降,使内资企业的商品价格上涨。另一类是来自资本方面的扭曲产生的超额负担。后者的税收超额负担为acd的面积。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扭曲资本在数量上的配置,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导致在不同方面存在超额负担。由于企业的债务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自有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正常收益却不允许税前扣除,说明企业所得税既不是对纯经济利润课税,也不是对全部资本所得课税,税基不伦不类,导致资本筹资结构扭曲;由于股息重复课税,又必然导致资本在公司与非公司制形式配置上发生扭曲。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税。如果把闲暇也当作一种商品的话,税后导致了劳动市场均衡发生变化,也存在超额负担,见图6.假如税前无差异曲线u1与预算线ab切于e1点。劳动时间为bl1,闲暇为ol1,所得为e1l1.税后(假定是比例税率)则预算线为a‘b,与无差异曲线u2切于e2点,劳动时间为bl2,闲暇为ol2(劳动供给减少,这是所得税的替代效应起支配作用的结果,替代效应导致劳动供给减少,如果闲暇属于正常品,所得税的收入效应还会引起闲暇消费减少,相应劳动供给增加。至于哪种效应起支配使用,因人而异,因为不同的人对闲暇的偏好不一样),所得为e2l2,税收负担为ce2.若按人头征定额税,税额同样ce2,预算线gd平行于ab与无差异曲线u3切于e3点(假如消费者边际消费倾向相同),工作时间增加到bl3,而且获得较高水平的无差异曲线,福利水平提高了。从几何图上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超额负担是以相同税额的比例所得税与定额税之间福利水平的差额衡量的,即u2与u3的距离。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效应(图略)比比例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更强一些。个人所得税不仅影响劳动和闲暇之间的选择,而且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计税依据、扣除额标准以及税率都存在差异,还会导致劳动供给结构之间扭曲。

1.除极端情况(需求价格弹性和供给弹性为零)外,对任何商品课税都会产生超额负担。超额负担与商品需求体系弹性、税率高低成正比,从效率目标出发,一是对所有商品征相同的税(尽管也有超额负担);二是若对选择性商品课税应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征税,最好对弹性为零的商品征税。一般来说,现行消费税、营业税比增值税的超额负担要大,因为课征消费税的商品大部分属于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商品,而且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课税商品税率差别大。营业税按行业设置税率,税负也存在一定差别。为此,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取消营业税;规范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单一税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税负效应篇12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其二,税负弹性。税负弹性是决定税收筹划潜力和节税利益的关键因素。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余地和可能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收筹划就越有利可图。在一次性总额人头税制下,由于不具有税负弹性,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下,各个不同的税种各有不同的弹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中,主体税种由于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范相对比较复杂,其税负的伸缩性就较大,成为税收筹划所瞄准的主要税种。

税负弹性取决于税种的构成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由于税基的宽窄、扣除的大小、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因此各税种构成要素的弹性大小就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要高于其他税种,也就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

其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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