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3:36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1

同志:

你与本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止。合同期从事工作。本单位工作年限年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定与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七、因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2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文二】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文三】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3

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述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格式,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还需要确定是哪一方主体没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总的来说,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有两种,一是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 劳动合同有关法律

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经常因为种种条例不满而发生争议,那么怎么避免这些争议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

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

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标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围绕“是否愿意续签”、“是否维持原待遇”等问题,在实践中却争议不断。

案例1:如何界定“是否同意续签”

宋某在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xx年11月30日到期。20xx年11月中旬,公司总经理找到宋某了解续签意向,并称愿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原待遇保持不变。宋某先表示不愿续约,后经过挽留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由于宋某态度消极,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20xx年11月30日,该公司为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12月初,宋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该案最终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足而败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续签合同也不例外,应当侧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意愿。本案中,在用人单位与宋某谈话时,宋某首先表示“拒绝续签”,而后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从字面意思理解,似乎是“愿意续签”,但其态度摇摆不定,且明确表示出“不会努力工作”,隐含着某种不满和消极态度,由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以双方互信为前提,而宋某的表态显然是在破坏这种信赖关系,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可惜的是,该用人单位并未以书面方式进行沟通取证,导致最终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员工拒绝续订合同是一个“消极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相关“积极行为”加以证明。如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文本等。如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签署,则可以证明员工存在“拒签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案例2:如何理解“维持原约定条件”

李某于20xx年10月17日进入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签有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10月16日。

20xx年9月9日,该公司向李某发出合同到期员工意见征询函一份,内容为:“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10月16日到期,您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请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本意见函交至行政人事部”。但该征询函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20xx年9月27日李某在员工意见栏内注明不予续签,在合同到期日后便不再来上班。此后不久,李某却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8000元。

按通常理解,在未写明待遇的情况下发送征询函,应指以原合同待遇询问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而李某在收到该征询函后如对合同待遇问题存有疑问,理应先与公司沟通后再给出是否续签的决定,但其在收到征询函后并未提出询问或异议,反而直接标注“不予续签”。显然,李某不予续签的表示是指即使公司不变更原合同待遇,李某也不愿意再续签合同。该案人民法院最终以上述理由判决该员工败诉。

未明确报酬的前提下续签合同易引发争议,而劳动报酬又关涉员工切身利益,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加以明确。当然,劳动者在续签过程中亦有必要加以注意。

案例3:“原约定条件”需要书面确认吗?

王某20xx年进入某地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xx年3月王某月工资调至4500元,但未有书面确认。20xx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前,公司询问王某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待遇与原合同记载的工资标准即2500元一致。王某当即表示,应该按调薪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双方未能完成续签,后公司亦未支付经济补偿。王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本案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单位是否已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用人单位的“加薪”常无书面确认,且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的影响,此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应当优先考虑其实质要件即“协商一致”,而不能以缺乏“书面”的形式要件为由加以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以2500元标准续订合同,未满足“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待遇”的条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指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次约定的工资标准,而并非合同初始订立时约定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未经书面确认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应视同约定了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刻意回避经济补偿的支付。

案例4:拒绝续签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吗?

郑某在某营销公司从事某食品项目的促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11月8日,该项目终止。公司人事部主管遂找到郑某,称公司现承接了另一促销项目,问是否愿意在维持原待遇的前提下续签合同。郑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后由于公司拒绝支付而发生争议。

本案庭审中,公司以“维持原待遇员工拒绝续订合同”为由,辩称无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该条例并未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不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平衡用工灵活性与补偿成本的支付。

在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法律,诚实地与员工积极沟通,并注意合同终止的意见征询、通知送达、证据取得与保存等工作,如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来看看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劳动合同纠纷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thldl.org.cn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4、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5、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6、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用工之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供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原因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如果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原因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的工资。

以上就是我分享的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内容。

20xx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

b、甲方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 小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 条款执行: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六、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双方协商)

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名盖章日期)

以上就是关于20xx简单劳动合同范本的全部内容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具体工作部门和岗位及劳动报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及经济补偿、赔偿责任。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和合同有效期由原来的xxx延长至xxx。

3、保密义务:甲方的销售信息、采购信息、人事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以及甲方注有“保密”的资讯等,均属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他人及本公司无关人员。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1劳动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办理录用和社会保险手续的有关资料、证明的,甲方可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视作乙方主动放弃其应享有的保险福利待遇。

4.2劳动合同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虚假资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4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年月日解除日期:年月日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年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

解除原因(打√)

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

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协商一致解除:单位原因个人原因

单位名称(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5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     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解除原因(打√)

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

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协商一致解除:单位原因个人原因

单位名称(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6

备注:

本证明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失业保险机构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为何要给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因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2、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员工主动离职的法律风险

员工主动离职的法律风险是指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员工主动提出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相比较而言,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对企业风险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就不会产生离职有效性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的争议。下面对此做几点提示和建议:

1、企业应当将员工单方解除合同与双方协商解除加以区别,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会产生相关风险,并导致争议的发生。

(1)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时特别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将可能对法律性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意思表示和相关事实用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保存,预防和规范相关法律风险。

(2)在辞职性离职中,由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企业一般法律风险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员工辞职的证据,对员工提出解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报告上面应当明确辞职原因为员工基于单方意愿。

(3)对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审查辞职理由。员工的辞职理由多为个人原因,因此在辞职报告的理由中不应有企业违法、企业强迫其辞职的内容,如果辞职报告中有此类内容,企业应当要求员工予以修正,否则辞职性离职将转化为解雇性离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应当在协商解除协议书中明确系辞职性离职,即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为协商解除,解除的动议由员工提出。

2、员工离职的程序风险。在离职过程中,如果企业或者员工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很可能会面临法律效力的疑问,同时可能会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建议:

(1)企业要细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进行约定和细化,还可以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办理工作交接相联系,通过对离职具体程序的细化来规范工作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7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8

离职证明是指员工离开原公司时,由原公司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受雇情况的证明。

离职证明到哪里申请?

离职证明可以由本人在离职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人力资源部可以证明员工的受雇日期、担任职位、离职原因等信息。

离职证明的作用

离职证明通常是为了证明员工已经和以前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为避免人事纠纷而开具的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申请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1.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的作用

1、用人单位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该单位的员工,社保中心不会受理你的任何请求,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均需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起码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有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你开立证明的。所以有一个就最好了,说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认可。

可以的,也是应该的,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请参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范文一

离职证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___(部门)的_________(职务),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已办理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9

离职证明基本介绍我国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格式离职证明(居中对齐)

兹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我公司担任***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以后其一切相关事宜均与我司无关。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离职证明范文离职证明

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职务,至____年__月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10

小王在区内的一家电子厂上班,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8月份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我就打算离职。”小王告诉记者,离职后,他让老家的亲戚帮着找好了工作,打算转好社保关系就离开北仑。

之后,小王让原公司人事部门开张离职证明。“很简单的一个离职证明,可是人事部门就不肯给我开。向他们解释买了第二天的火车票,也还是不肯。”小王有些气愤地说。于是,记者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人事部门。经过沟通,小王在昨天下午拿到了离职证明,也顺利地办好了社保转移手续。

据了解,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证明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可能一些小公司不在意,但是一些大型公司在聘用前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区内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招聘人员告诉记者。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不少单位招录时需要提供离职证明,以证实应聘者的工作经历。另一方面这也更加鼓励新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核实以往的工作经历,以利在用工双方建立信任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11

    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2、工作、业务的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篇12

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陈某某入职原告公司景观规划部门,岗位是高级建筑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诉讼中,原告称2014年2月18日公司召开中国区管理层会议,因被告所在的部门业务量不饱和、公司收入持续下降故决定对被告所在的景观规划业务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执行每周工作三天,休息两天的工作制,员工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2014年5月30日,医院为被告开具《休假证明书一份》,诊断被告患有颈肌筋膜炎,建议被告休假三周。2014年6月5日,原告人力资源部总监刘某某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被告景观部门和规划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公司在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安排被告休本年度未休的年休假,后被告人力资源部门向原告发邮件以签订原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由与原告协商变更劳动内容,将工作时间从每周五天改为每周三天,同时扣减被告的相应劳动报酬。被告不同意上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的内容,未对该意向书签字确认。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陈某某女士,鉴于公司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您送达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您与公司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4年6月9日起解除与您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现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向您通知如下:(1)工资支付至2014年6月9日;(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至2014年5月;(3)公司将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人民币16800元;(4)公司将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205.5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签收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至2014年度绩效奖金,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4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14年10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16日病假工资,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3天未休年假工资;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 

现原告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日,原告公司当面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被告拒签。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电子邮件提供了联系地址。2014年6月12日,原告公司按照此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4年6月16日,被告签收。原告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14年6月9日,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的病假工資。原告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10日至6月16日病假工资,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称在2014至2015财年业务计划时,做出了“保持水务业务的增长,剥离建筑业务,根据业务情况收缩或关闭景观规划业务,发展环境业务”的决定,与事实不符。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描述不符,被告的工资在新合同中有所提高,而且被告的绩效工资在100%以上,均说明被告的工作表现突出,原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很多员工都与原告续签了合同,增长了工资。即使原告公司有部门计划,但在2014年6月原告也没有任何关闭景观部门的行为。2014年5月29日,原告召集了规划景观部门开会,并未告知上述决定,只是对部门考勤时间进行调整,将满勤改为五分之三,一周只上三天班,只发60%的工资。2014年6月5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和员工谈话,称5月份发60%的工资,并表示如果不同意,公司就要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6月9日,原告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刘某某当面表达了不管被告是否同意,公司都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2014年6月16日,被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6月17日,被告再没去过公司。因此,被告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0月16日仲裁委做出裁决。现被告同意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14年6月9日,原告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证据无法证明其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故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其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该日。2014年5月30日,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可以证实被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属于病假期间,故原告应该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不支付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下又可细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与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况以及后续社保和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及工作交接手续等具体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一般在出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首先会选择协商的方式和另一方进行沟通,该种情形下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因为该种情形是劳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故《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主要是由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重大的违法、违纪等情形出现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六种法定情形。这就意味着其仅且出现了以上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才能主张单方解除,本条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任意单方解除,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此种情形下的解除做了严格的限制,且其仅出现三种法定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该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规定了形式要件用人单位有提前三十天的法律义务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且必须要使用书面的方式。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裁员。这种情况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法律情形。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形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内容上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仅有的几种情形,对特殊的劳动者单独列出做出保护,程序上除了报工会外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第四十二条还对该条款的适用做了禁止性的限制,故该条在实践中几乎很少适用,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来看下第三种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及第四种单位裁员情形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条的五类禁止性条款下有一个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法律通过该兜底性条款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做了一个保留,更限制了单位单方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单位进行裁员的法律适用。(5)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对比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法律除了明确列举了五项情形外,第六条的其他情形做了兜底,为法律制定之时尚未发生今后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做了开放性的规定,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而做的规定,另外对极端情况如单位的暴力、威胁等做了列明。此种情形下的解除用人单位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該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可以比照上述第三种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对比。法律赋予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的权利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用工权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7)劳动合同终止。该种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如果单位不同意续订,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第二或第三项出现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第四或第五项出现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法律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结合本案看,本案的原告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解除行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予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应包括如下两层含义:(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果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法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从上文分析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形,法律做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主张自己的解除是合法的需向法院提供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诸多证据加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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