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5:05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1

1、引言

建筑企业市场营销是指建筑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选择一定的经营方式在建筑市场上获得并完成施工任务的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总和。它的核心是招投标,但又不局限于招投标,它是传统市场营销一个独具特色的分支,但又有别于传统的市场营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

建筑业是典型的规模效益型行业,源源不断的订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市场营销处于企业各项工作的“龙头”地位。因此,对建筑企业市场营销的特点、影响因素、实施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2、建筑企业营销的特点

2.1与传统营销“出”“入”有别。传统市场营销以销售商品为突出特点,重在卖,在市场行为中侧重为“出”。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主要是展现自己的施工技术、施工能力,不销售具体的产品,而是要在市场中获取工程订单,在市场行为中侧重为“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与传统的市场营销的起始点不一致,表现形式不一致,工作重心不一致,是独具特色的营销行为。

2.2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基本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推进器,每年的投资额都很大,但与之对应的是全国的建筑企业不计其数,从大型的国有建筑集团到小型的建筑劳务公司,中国的建筑企业可以说数不胜数。就建筑市场的总体态势来说,供大于求的情况长期持续,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僧多粥少的形象客观存在,部分地域和领域甚至出现了恶性竞争。

2.3竞争对手间高度同质化。一般制造企业围绕产品的功能都会有差异化的创新,而建筑产品则是由设计单位根据业主对建筑形象和功能的要求度身定制的,建筑企业要做的就是按图施工,不同企业承建同一个工程,就其最终呈现的产品形态来说是一样的,建筑企业本身对于产品的影响力比较小,竞争对手间高度同质化。

2.4营销与生产高度一体化。建筑产品作为不动产和定制品,其固定性和长期性决定了生产与营销必须高度一体化。客户对建筑企业的认可不仅从其产品,更从其生产过程所反映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资源配置等全面进行评判。所以,围绕生产并与之相关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视为营销工作的一部分。

3、当前建筑企业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3.1营销理念简单化,庸俗化。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狭隘片面地理解市场营销,认为市场营销就是招投标,签订单,或者干脆就理解为跑关系,请客吃饭,这都是对营销理念的简单化和庸俗化。事实上市场营销是一门涵盖了公共关系、工程经济、施工技术、企业文化等众多门类的管理科学,是一项以满足顾客诉求为中心的系统工程。

3.2前期工作不细,存在投机心理。由于营销理念的落后或人员素质的缺失,有的建筑企业在市场营销中会出现忽视前期工作,对信息掌握不全,对项目背景研究不深,对项目的影响因素琢磨不透,看到招标公告了才匆忙上阵,仓促应战,以投机心理试试看,撞大运。事实证明这样的营销模式是极难有所建树的,既便偶有斩获,也注定是不可持续的。

3.3揽干分离,生产营销脱节。揽干分离,生产经营脱节是当前建筑企业市场营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特别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些企业由于机构庞杂,生产活动与营销活动难以有效统一。经营部门只追求新签合同额,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生产部门只追求工期和成本,不注重业主反馈和市场开拓,造成经营链条严重脱节 ,生产经营两张皮。

4、市场营销策略探寻

4.1注重企业文化传播。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不是单纯的承揽任务,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要特别注重企业文化的树立和弘扬。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行事风格、原则准则、历史沉淀的一种内化和集中体现,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符号和名片。通常我们提到一个企业的名称就会自然而然想到这个企业或喜欢创新,或善于攻坚,这就是企业文化带给这个企业的一种内在的生命力,也是一个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

在市场营销中要特别注重弘扬本企业的企业文化,使客户通过接受本企业的文化,认可并信赖本企业,这是最深层次的营销,也是效果最为持久的营销。在市场营销中弘扬企业文化的手段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是企业历史的宣传、精美宣传画册的制作,也可以是“Cl”战略在企业管理中的实施,既可以是精品工程的展示、新材料新工艺的推介,也可以是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成果的,形式可以多样,内容可以宽泛,最本质的就是传递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强化企业在客户心中的形象。以中铁二局为例,近些年通过弘扬“开路先锋”文化,较好地向客户宣传了悠久的企业历史和敢为人先的创新风骨,在市场上树立起“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先锋形象,较好地提升了市场营销的文化内涵,促进了营销工作的开展。

4.2完善营销网络布局。建筑项目在地域上具有分散性,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科学的营销布局,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广设“耳目”,广伸触角。企业要结合自身的主营业务、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开展详细的市场细分,明确主业,确定重点市场,立足阵地经营,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营销策略,充分发挥区域营销的市场广度优势和项目营销的市场深度优势,提升市场营销活动的有效性。

在营销网络的建立过程中要着力抓好市场培育,坚持“先培育再进入”。在一些条件成熟,市场潜力大的区域要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针对不同的市场应有不同的目标,也应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市场培育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即使短时间内没有经营成果也不能放弃,要着眼长远,持续跟进,潜心培育,耐心争取,按照“培育进入以项目为依托深度开拓”这个步骤进行滚动发展。

4.3锤炼高效的营销队伍。市场营销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压力大、强度高,对从业人员的精力、能力要求也比较高。要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营销队伍,在企业中选拔年富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营销队伍中来。要注意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修养,特别抗击打能力,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套“10、3、1法则”,即10次投标活动,有3次很有希望,可能会中标1次,这就说明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成功率很低的工作,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抓好专职营销队伍建设的同时还要发动全员参与市场营销,坚持人人都是窗口,构建贯穿企业活动全过程的大营销格局。

4.4科学组织营销活动。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高度集成化、关联性的特点。营销工作包括了信息收集、项目跟踪、前期考察、报名、资审、投标、开标、合同谈判、签订合同等一系列具体的工作,环环相扣,层层关联,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营销工作的最终失败。必须对市场营销活动进行科学组织,以营销部门牵头,协调施工技术、人力资源、安全质量、工程经济、物资机电、财务资金等相关部门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有专人在不同时间节点对照计划方案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将营销活动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使整个营销活动的组织更科学,更合理。

4.5狠抓在建项目支撑。“干好在建就是最好的营销”这是建筑企业市场营销的一条铁律。建筑企业要想实现健康发展,持续发展,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抓好在建项目的实施监管,以在建促经营,以经营带在建,揽干结合,互相促进。建筑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没有什么包装,对价格也较少敏感,客户最注重的就是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实实在在的表现。行动是最好的宣传,表现最好的营销。

以中铁二局在地铁领域的施工为例,近年来通过大力推行“三高六化”战略,在建项目面貌焕然一新。所谓“三高”是指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展示高水平,所谓“六化”是指施工生产工厂化、施工手段机械化、施工队伍专业化、施工管理规范化、施工控制数据化、施工环境园林化。通过实施“三高六化”战略,中铁二局有效提升了在建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为市场营销,滚动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4.6整合市场资源,坚持合作共赢。在建筑行业由于各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有差别,或桥梁,或隧道,或房建,或坝工,或铁道,或机场,或港航,擅长的施工领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企业间必须整合资源,开展合作,互通有无,互相帮助。没有任何一家建筑企业只依靠一个单独的板块就能发展壮大,这是由建设投资的周期性所决定,是客观规律,无法回避。

除开本行业之间的合作,当前一种更新的跨行业的合作模式也越来越成熟,这就是产融结合。利用金融产业的资金优势和建筑产业的技术优势,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为资金找渠道,为项目找资金,互相渗透,互相支撑,为客户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问题方案,与客户一起扫除项目建设的障碍,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中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是典型的合作共赢。

4.7坚持开放视野,放眼国际市场。建设投资的周期性注定了建筑行业是按波浪式规律运行的,项目建设有上升期、高峰期,也有低谷期,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坚持更开放的视野,到更广阔的空间去谋求发展。由此,放眼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国际竞争成为一些大型建筑集团的重要战略。近些年,中国建筑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大幅提升,对FIDIC条款等国际通用规则的运用更为熟练,加之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国门等有利因素,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目前,国内已有相当一部分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开展了海外业务,中国建筑就是其中的佼佼者。虽然目前中国企业海外业务辐射的范围还主要集中在东南亚、非洲、拉丁美洲,走出国门的企业也还多是一些“中”字头的大型国有企业,但从建筑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国际化的潮流不可阻挡,及时地、主动地进入国际市场可以帮助中国建筑企业更好地发展。

5、结束语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区别于传统市场营销,呈现出产品同质化、生产营销一体化、市场竞争白热化等特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筑企业要通过更新营销理念,正视当前营销中普遍存在的揽干分离等具体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打造高效的营销队伍,以抓好在建项目为依托,以传播企业文化为营销核心,坚持开放视野,整合市场资源,开展合作共赢,最终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才能实现建筑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2

当前市场环境下,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还处于服务于招投标的初级阶段,管理理念落后,营销手段单一,营销团队建设滞后,对建筑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了解不及时。因此,加强企业的营销能力建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提升管理能力,抢抓市场机遇,规避风险和挑战,既不可或缺,又势在必行。

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的现状

1.1市场供需失衡,竞争激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年增加,但另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行业门槛比较底,施工企业增加迅速,从而导致建筑行业生产能力过剩,供给大于需求,恶性降价和垫资施工等现象层出不穷,建筑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创效和盈利能力大打折扣。

1.2营销管理理念落后,手段单一

部分施工企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营销阶段,主要表现在认为市场营销就是招投标,缺乏对目标市场的深入研究分析,市场营销没有长远规划和战略,对于建筑市场新出现的PPP业务及产融结合模式热情不够,适应性不强。在营销管理上,手段单一,渠道建设不通畅,对于营销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无法及时反馈、纠正。

1.3营销团队建设滞后,效率不高

部分企业对自身的主业和发展战略认识不深刻,对区域市场的研究分析不深入,从而造成母子公司、区域指挥部、营销职能部门及营销办事机构之间职能重叠或者条块分割,管理链条长,责任划分不清,营销效率不高。

1.4地方保护仍然存在,市场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在建筑市场,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仍然存在。许多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本地区、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或者实现税收落地,存在人为设置障碍,通过备案、信息登记、设置子分公司等手段限制阻碍其他地方和其他行业的企业进入本地的现象。政府对建筑市场的干预和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中仍然存在场外交易和幕后交易的现象。

2改善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

2.1树立立体化市场营销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建筑施工企业要树立立体化营销理念,以适应新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强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建设。一方面,当前,建筑市场前景广阔。铁路市场还每年保持较高的投资规模,城市轨道交通市场方兴未艾,“一带一路”影响日渐深远,雄安新区的设立也必将带来基础设施市场投资的大规模增加。另一方面,建筑市场变革空前,供给仍然大于需求,竞争非常激烈。因此,要树立立体化营销理念。立体化营销理念要求企业全面理解什么是经营,经营不是单纯的市场经营和承揽任务,而是要立体化看待经营对象,要善于通过承包、投资、收购等各种经营模式,灵活运用规划、开发、物流、运营管理等经营手段,提高营销层次,拓宽营销领域,丰富营销资源,提升营销效益。

2.2夯实营销管理基础,加强风险防控

营销基础工作是做好市场营销工作的保障。要坚持营销规模和质量并重,在做好标前调查、投标策划、报价决策的同时,严格执行项目标前分级评审制度,全面实施风险识别和方案预控。①根据项目业主不同的侧重点和具体要求,组织各区域营销机构收集相关信息,建立共享数据库,提高标书编制水平。改进标前调查模式,拟任项目经理及总工提前介入,提高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和操作性。②规范标前成本测算工作,为投标报价决策提供准确依据。③加强风险防控,杜绝先天不足的投标项目,从源头上提升项目质量。

2.3深耕区域经营,完善市场布局

要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及主营业务特点,着眼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瞄准重点区域市场,不断深化区域经营能力,完善企业营销网络和市场布局,不断增强企业营销能力。①扎实搞好区域经营,做到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相匹配,明晰企业各层营销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理顺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②推进管理创新。将PPP项目运作、融资业务管理等作为管理创新的重点,及时关注市场营销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学习领会,提升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③不断完善市场布局。要保持定力,在传统业务板块,发挥自身的人员、设备、管理及业绩等传统优势,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策划落实,不断做大做强。在新兴市场领域,要加大人财物投入,不断拓展在投融资、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市场份额,积极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市场形势的研判和分析,切实加强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不断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才能适应建筑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同时,还要培育朝气蓬勃、敢于争先的经营文化,培养敢打敢拼,追求卓越的营销团队,促使企业稳健发展。

作者:刘宏星 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亮.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研究[D].清华大学,2005.

[2]高强.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特点与营销能力建设[J].中国市场,2016(31):33~34.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3

Abstract: marketing i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rom the market for project order in a major way, directly influenc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urviva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rough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marketing process problems and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rketing,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how to take marketing competition strategy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rket marketing ability, so as to enhanc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a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itself.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rketing is the way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营销观念

很多大型国有控股的建筑施工企业都成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对营销工作的认识和营销理念上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公关活动庸俗化,缺乏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和客户关系管理 这些不正确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企业营销能力的建设,制约了企业营销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传统的营销组织

生产部门与市场开发部门不统一,传统的职能式组织结构将生产活动与营销活动人为割裂,经营部门只追求新签合同额,不对项目的实施与成本负责,生产部门只追求完成产值和任务,不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顾客的沟通,不关心潜在的市场与客户、公司总部、办事处和项目部之间的协作关系不畅,市场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如何将区域营销的市场广度优势和项目营销的市场深度优势有机结合,如何减少总部,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之间的市场重叠与内耗,成为急需解决的组织结构问题。

(三)粗放式营销手段

市场细分和市场调研不够,缺乏有针对性的营销措施和营销策略,缺乏对营销效果进行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只能凭感觉判断;缺乏营销系统的建设,网络不够健全和稳定,渠道不够畅通,全方位的立体营销层次没有形成,缺乏全员参与的营销意识和激励机制。

二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的特点

(一)生产与营销的一体化

建筑产品作为不动产,直接面对顾客的现场生产方式与其他商品的工厂化封闭生产明显不同,其固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生产与营销的一体化,即市场营销不仅存在于项目开工前的阶段,因此,业主及潜在顾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认识不仅从他的产品,而且从他的生产过程所反映出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生产能力、服务水平等全面进行评判。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做好生产的组织设计与技术管理,严把质量关、注重信誉、树立形象建立与顾客的非正式关系,把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视为营销工作的一部分。

(二)营销工作系统化、复杂化

一项建筑工程的营销工作由很多环节构成,开工前期阶段一般包括获取信息、信息跟踪、公关、考察、报名、资审、投标、开标、合同谈判、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犹如一根链条,对每一个环节都有细致,严格的要求,每一个环节都不可缺少。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不是仅靠专业的营销人员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有技术系统、生产系统、造价管理系统、物资系统、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共同参与和有机的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营销工作的失败。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企业营销工作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科学地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才能避免营销工作出现失误。

(三)差异化营销的特点

工程项目的单件性特征,体现了客户的个性化和特殊化的需求,这就要求针对不同顾客和不同项目进行差异化营销。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客户的需求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企业要知道不同客户的需求是什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明显的和隐含的个性化需求为目的。因此,施工企业必须研究和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策划,进行有计划的施工组织和施工生产。

三 创新建筑施工企业的营销竞争策略

通过了解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营销的特点可知,当前建筑企业的产品同质化,管理同质化趋向已越来越明显,众多施工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的手段。方法也越来越接近,但最终的营销成败还是取决丁企业竞争策略的选择和自身综合实力的高低 因此,企业要确定自己所在行业竞争中的位置,结合自己的目标、资源、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目标市场的位置来制订市场竞争策略。

(一)成本领先竞争策略

成本领先策略也称为,以廉取胜。策略,其核心是以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获胜,宗旨在于通过为企收建立低成本优势,从而谋求成本领先地位,应付企业面对的各种竞争压力。要搞好成本策划,依据成本分析情况,提高报价和竞标策划水平,了解竞争对手竞标策略,按保守型 温和型和冒险型分别设计自己的报价方案,提高企收成本策划竞争水平。

(二)联盟竞争策略

确定合作联盟竞争策略 首先,要明确三个目的: 利用别人的优势资源解决自身资源短缺的问题; 利用别人的经验和能力,解决自身某一方面能力的不足; 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要主动从竞争走向整合,整合各种商业和社会资源,变封闭式粗放经营为开放式经营;用标准化的利润控制模式和商业合作模式,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以优势联合和风险分担为前提,以合约控制为主要措施,与建设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战略伙伴关系;与同行业相关单位形成战略同盟关系。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关系 双方默契配合共

同打造品牌项目,建设单位要寻找优良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也要寻找有资金保证守信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断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以不断改进完善产品结构、设计及投资方向、与竞争对手、与建设单位、与开发商、与联营单位、与分包商实现、共赢。

(三)多元化营销策略企业论坛多元化营销策略

纵向多元化,也就是以建筑施工为中心,向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发展,例如,大多数国际承包商拥有为业主提供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一揽子服务的能力,有的国内施工企业也涉足建材生产、加工制造、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产业领域、横向多元化,通过合作经营或投资涉足其他行业,达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4

建筑施工企业要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涉及到企业经营生产的多个方面,在这当中,市场营销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营销在前,施工与服务在后的特点所决定的。市场是施工企业的立足之本,只有认真重视和切实抓好这个龙头,率先做好和实现新形势下企业营销战略的调整,才能保证和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下文将结合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环境变化和市场营销工作,就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营销战略谈几点浅见,以期对建筑施工行业的营销工作有所裨益。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适应当前产业结构调整的新的形势变化,及时调整营销战略,是每个施工企业营销工作者都必须正视的重大课题。营销战略是营销理念和营销制度的集中体现。营销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营销战略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除了要坚持施工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一般战略原则外,还应着重抓好以下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营销战略。面对产业结构调整后带来的新机遇、新市场,要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战略。并不是每一块新市场都是目标市场,有舍才有得,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实力、优势和企业中长期战略,对目标项目和市场进行风险和盈利评估,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盈利能力强的项目,舍弃风险大、盈利能力弱的项目,减少企业的风险,保持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顾全大局和突出重点的营销战略。施工企业既要重视市场份额的扩大,也要重视拓展和维护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通过完善工程信息系统,完成对信息的捕捉、搜集、筛选。施工企业应对捕捉和搜集的信息精心筛选,结合自身的施工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将筛选后的信息分类,以提高企业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目标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以掌握主动权。

企业的对外形象建设战略。企业的对外形象建设应首先强调施工企业的文化建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文明管理,营造文明、整洁的施工环境。其次,良好的品牌和企业形象是建筑企业的无价之宝,是建筑企业的宝贵财富,应以优质的工程质量为基础,提高企业信誉,扩大企业知名度,以此为依托,加强企业的对外公关力度,强化人际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提高企业的对外形象,要通过加强企业的品牌管理,提高品牌的理性认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美誉度和客户认可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关资源营销战略。由于建筑产品固有的特点,导致建筑市场的需求缺乏弹性,因此,传统的营销战略在建筑行业并不能达到原有的效果,而公关营销通过有效地沟通交流,使施工企业与客户,以及招标机构可以培养和建立起比较持续恒久的信任关系,这对项目的争取与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关资源营销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首先,要重视客户关系管理。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前期的客户关系主要由区域办事处管理,项目实施阶段的客户关系由项目部管理,而项目部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解散,施工企业的客户关系极易中断和流失。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建立客户关系管理机构,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并通过满意度调查、邀请参观等方式进行沟通,与其建立持久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要保持营销人员和项目部的稳定性,人员保持动态稳定;重视公共关系。其次,公共关系是通过有计划地、持续地努力,建立并维持组织与公众之间良好相互理解的行为过程,目的是与这些公众之间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第三,要做好公关资源的维护工作。要坚持培育为主,以诚待人,切不能急功近利、更忌过河舍桥。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5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6

一、建筑行业混合销售概述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材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材料,又提供建筑施工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材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材料的同时伴随着建筑施工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材料销售收入又有建筑施工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二、材料与工程施工混合销售财务处理中存在问题

(一)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在建筑业项目工程中,人工成本所占的比例很大,约占全部工程成本的25%左右,而且最近几年,人工费的持续增长也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成本。目前,建筑业企业通常在得到项目工程合同后,将工程进行分包,交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来共同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分包方取得的劳务价款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总承包方的营业所可以从分包方企业的建筑业发票中进行抵扣。而营改增之后,人工费是无法抵扣的,劳务用工主要来自劳务公司外购和零散农民工,如果劳务公司按照6%的税率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话,劳务公司成本中的劳务用工工资和各项保险费则没有进项抵扣,税负相比原营业税3%税率增加2.83%,公式为1/(1+3%)*6%―3%。劳务公司属于微利企业,如此高额的税负无法承受,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劳务公司只能将增加的税负都转移到施工企业,另外,除劳务公司之外的农民工提供零散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中,对人工费列支没有相应的抵扣政策,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由于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也无法全额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材料供应商没有的到材料全款无法给施工企业开具发票,这个时间段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另外,企业从银行贷款付息以及在工程项目上获取的利润(大约3%上下),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发票。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计提问题

从正常的情况来看,一个行业如果征收的覆盖面越大,而其征收的税率较低,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增多,销项税额就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就不会很高,有利于企业发展;而反过来说,行业的征收面越窄,而其征收的税率却较高,那么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会减少,销项税就会增多,企业的税负就会很高,不利于企业发展。而从目前试点范围中可以看到,与建筑业有关的行业例如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租赁劳务等众多的项目还没有列入其中,如果此时只把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那么,对于一部分建筑业企业来讲,税负会有很大的影响。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了解最新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1.做好测算和提出建议。根据住建部2012年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规定,要求各地建委,统计建筑企业上年度的情况,测算“营改增”对当地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情况给出相应的调整建议。所以,建筑企业就应该借此机会向当地建委等单位列举现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负增加的事实依据,提议降低增值税税率;并且呼吁改变现有建筑业各类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下调计提保证金的比例,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现金运行压力。2.建议改变预决算定额制度。“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如果仍按照原来营业税的税率计算工程款的税额,将会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降低自身优势,并且会在增加企业税额。因此,建议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加快改变预决算定额。3.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将固定资产以及收尾项目工程抵扣难的问题报送给国税总局,建议对现有的固定资产采取按照现有净值进行分期抵扣,对于收尾的工程,建议沿用营业税政策等过渡性政策。4.有效利用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上海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同时,也对税负有增长的企业推出了一些列的财政补贴政策,但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仅有12%的企业提出了财政补助申请,而一半的企业称不知道有这个政策。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试点,给地也会相应出台一些类似的财政补贴政策,企业要多关心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和利用相关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企业要在“营改增”之前对自身进行调查和测算,可以讲企业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织在一起,共同探讨企业自身面临“营改增”将会遇到哪些实际问题,并o出相应解决方案。比如:一项工程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税收在“营改增”前后应保持一致。根据营改增试行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租赁合同日期还没结束,继续缴纳营业税。因此,建议对未完工的企业,继续维持原来的方式缴纳营业税;对未清算的项目,建议施工方与建设单位尽快在“营改增”实施前办理结算,以免引起麻烦。

(三)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由于“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将中标的工程分包给下属子公司施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为子公司代扣代缴税款,需要各自独立缴纳增值税,并且子公司的营业收入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税,总公司可以将各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汇总在一起列入到成本项并进行抵扣;总公司在得到开发商的结算款后,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后,在总公司的机构所在地缴税。针对以上“营改增”实施政策,结合建筑业的特点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集团合并缴纳的方法,为了降低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缴税的复杂程度,应该重新考虑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长远的战略角度撤销其法人资格,变更或新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样会大大降低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工作量,通过此项措施还可以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参考文献:

[1]张国英.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03)

[2]唐玉琴.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5(12)

[3]何成实,胡宗礼.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判断标准的探讨[J].中国税务.2016(08)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7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市场营销的重要性

生产制造类企业首先关注市场营销,接着服务行业也开始进行营销,并开始进行市场营销管理。当前,各个行业的不同规模的企业都要进行市场营销的管理,重视营销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影响。面对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想保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行业中占据的市场份额,保持核心竞争力,就要进行市场营销策略,实施市场营销管理。通过进行市场营销,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保障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为了将消费者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变为实际的购买行为,需要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通过市场营销交到顾客手上。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独有的特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加强市场营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而实现长远的发展。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进行市场营销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潜在客户的购买欲望、购买能力和需求,以及产品售后情况等信息,从而分析市场的需求,并在未来能够针对性地完善产品和服务,提高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和竞争力。其次,产品的价值必须通过销售过程才能实现,通过销售企业还可以获得收入和利润,实现资金的周转,从而企业能够实现正常运转。因此市场营销是联系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加强市场营销,关系着企业未来的效益和持续发展,对企业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市场营销的策略

加强市场营销有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将市场营销的理念、方法和过程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企业主要业务的特点结合起来,制定适合自身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

(一)重视市场营销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加强市场营销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和自身的特点,加强市场营销,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给客户,占领市场份额,在行业中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进行市场营销,不仅可以销售产品和服务,同时还可以与市场接触,获取消费者需求和产品售后等信息,提高资金的周转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管理中重视对于市场营销策略的管理,将市场营销的理念融入到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同时提高项目和工程的质量,改善服务水平。将市场营销纳入企业总体战略和目标,从项目的前期准备,到施工过程,再到销售和售后服务,重视市场营销的管理,提高企业信誉,打造品牌,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对于营销部门分配充足的人员与资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根据营销策略的实施效果进行不断地调整,提高市场营销工作对企业利润的共享程度。

(二)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收集市场信息,重点关注经济效益好的施工项目

市场营销的过程不仅仅是实现销售的过程,通过与市场接触,可以获取市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要鼓励项目部加入企业的市场营销过程,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借助他们的社会关系获取信息。同时,充分利用企业市场营销的过程,加强企业工作人员对信息的敏感性,收集市场信息,寻求经济效益好的施工项目。而对于那些盈利少但项目风险大的招标项目,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施工质量和信誉比自己高的项目,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规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果断放弃,而重点关注那些在企业现有的能力范围内可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项目,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预测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改善企业整体的盈利水平。

(三)进行品牌经营,寻求区域市场

建筑施工企业要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形成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的软实力,开拓创新,形成并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用比竞争对手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建立自身的品牌。企业要将开辟区域市场作为开发工作中的重点,通过开辟区域市场,企业可以发现市场需求,进而进行更多的项目,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将市场营销管理融入到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在建项目就是企业在开发市场树立的品牌,因此企业需要做好现场与市场的连接,做好安全、质量和环保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树立企业品牌。最后,企业要规范管理施工过程,保证安全生产和项目的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增强企业在特定区域的影响,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未来发展环境。

(四)完善投标评估机制,科学地进行报价决策

评估项目要搜集有关项目的各种信息,包括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收入等,对这些信息综合分析,权衡风险、收益与成本。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投标前评审工作的监督,科学合理分析项目和市场信息,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选择最合理的方案实施项目。企业要实地考察项目,获取预测成本和收益的准确信息,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可行性和收益,为制定投标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企业在进行报价决策时,以投标人员的计算结果和分析指标作为依据,并要预测和分析对手的可能的报价情况,比较与对手之间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具体的项目,突出本企业的长处,必要时,可以修改或者调整投标决策。除了价格,也要考虑工程的质量、企业的创新之处等,综合分析与对手的差异,充分利用企业的优势。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8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

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9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10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

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11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

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篇1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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