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2-28 15:35:40

保险业务论文

保险业务论文篇1

截止到目前,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发展了100多年。现今,农业气象保险发展繁盛,已有100多个种类。19世纪中叶,国外开始出现农业保险。法国是最初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时隔大约半个世纪,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才陆续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农业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应用对世界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成熟,国内的则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初步推行农业保险政策。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

因素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保险业务论文篇2

2004年初,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为保险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研究是保险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对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很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中央最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何在全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

一、充分认识保险理论对保险实践的重要作用

(一)保险理论是推动保险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科学的理论能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前途,为人们的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和途径。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个道理。没有思想的正确指引,就没有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没有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引,就没有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辟。进入新的世纪,我们党立足于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高瞻远瞩,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全党全国人民实现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提供了根本指针。

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实践,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并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是推进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有正确的保险理论指导保险实践,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就比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就比较大。在新中国保险业发展之初,形成了初步的保险理论,保险业坚持“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的指导思想,支持国民经济恢复建设,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受错误理论的影响,否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0年4月,同志在《领导干部保险知识读本》中作出重要批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保险理论的重大创新。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保险业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己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持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改革发展的实践,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不断推动保险理论创新。发展了保险功能理论,即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功能。提出了保险业发展阶段理论,即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理论的突破,为保险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挖掘发展潜力,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指明了方向。

(二)解决当前保险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保险理论指导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保险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产品结构单一,服务水平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经济补偿方面,我国保险业支付自然灾害的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在为社会保障服务方面,我国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发展程度低,还未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成为一个国家养老与健康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为“三农”服务方面,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此外,保险市场诚信建设问题,保险公司内控机制薄弱问题,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适应等,都是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固然有多种客观因素,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要回答和解决好保险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论研究,通过不断地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为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三)新的保险实践呼唤新的保险理论

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要不断深化。这既是我们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推进一切事业的根本方法。同志指出:“全世界自古以来,没有任何学问、任何东西是完全的,是再不向前发展的。”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保险业发展面临着新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是十六大提出,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个宏伟目标令人振奋又十分艰巨。

二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关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从低收入国家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在新的发展时期,居民生活水平将不断提高,社会需求更趋多样化,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人们更加追求生活内容的丰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

在这个大的背景下,保险业发展日新月异,保险实践将更加丰富。这不仅为保险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且对保险理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理论要发挥好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必须在现代保险功能理论、保险发展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当前保险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是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

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要把保险业如何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对保险业为什么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科学回答。

(一)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保险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的根本途径。以人为本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是安全需要;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都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失,对人的生存安全构成威胁。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等说法,说明风险无处不在。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经济制度安排。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人们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在各种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等风险发生后,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生存安全的后顾之忧。保险业要发展,必须从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出发,着力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提升人的生活品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在满足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还要满足追求幸福、享受生活的需要,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将明显提高,稳定的收入、美满的家庭、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休闲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保险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要通过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融通社会资金,支援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为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打下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财和保障手段,要帮助人们对财富进行有效运作和合理安排,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提升人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人的生活品质。

保险业发展要着力于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还要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不仅要提高生活水平,还要不断改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还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保险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都十分紧密的行业,在上述方面大有可为,要发挥各项功能和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做大做强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科学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具体到保险业而言,就是要做大做强,这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做大做强是在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全面分析国际保险业发展态势,科学判断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准确把握当前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大,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改变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只有做强,才能使保险业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壮大,做大与做强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辨证统一的。没有大,无所谓强。没有强,大也没有意义。做大与做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做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广。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为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个产业,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保险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文化、卫生、环保、教育等各个方面服务;要使保险广泛服务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使不同身份、不同收入、不同职业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保险服务。

二是服务程度高。要把保险渗透到人们生老病死的全过程,使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险保障。要使保险为社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不仅要做好事后理赔,还要做好事前的防灾防损。要使保险为经济运行的各个经济环节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三是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使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使保险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互动发展。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有较大规模。无论是提高覆盖面,还是发挥功能,都必须以一定的规模为基础。规模太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要尽快达到较大规模,就必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战略思想。

五是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普遍增强。要通过保险教育、新闻宣传和信息披露,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增强公众对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及保险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与了解,使社会公众广泛树立起较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做强,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竞争力要强。保险公司都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要有一批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能够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是保险业的整体实力要强。我国保险业要真正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际金融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是保险监管要强。保险监管能够依法维护保险市场公正、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是保险队伍要强。要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五是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要形成充满活力、创新力强、功能互补、多元发展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信用制度。要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险市场资源。

(三)创新发展思路是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创新发展思路就是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的要求,以极大的理论和实践勇气,以创新的思维和办法,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开辟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创新发展思路,要不断进行观念创新。必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体制、观念、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转变观念。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努力做到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保险监管为保险改革发展的大局服务。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牢固树立改革观念,通过改革为加快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创新发展思路,要做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就是要心系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一是统筹城市和农村保险市场发展。二是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展。三是统筹为经济发展服务和为社会发展服务。四是统筹国内保险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五是统筹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六是统筹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市场发展。七是统筹承保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八是统筹发挥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创新发展思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最广泛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注重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使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支持保险业。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保险业来,积极吸引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进入保险业,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有利于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源泉充分涌流。

三、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保险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保险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新的形势下,保险业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最重要的是理论上不能停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切实加强保险研究,繁荣保险理论。

第一,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近年来,保险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指针,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在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但是,从目前来看,保险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与快速发展的保险实践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研究力量比较薄弱,研究人才较为短缺,研究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系统、符合我国实际的保险理论体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和保险应用理论研究都不够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存在脱节。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因此,全行业要高度重视保险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资金、人才、体制等方面,为保险理论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

保险业务论文篇3

【正文】

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和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国家公务员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时,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93年底以前又称国家干部或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在“”期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工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政府的充分重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以当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然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纳入其范围,目前只有深圳市等极个别开放城市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了充分、完善的国家保险和就业保障。随着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加快,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向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的现象开始出现,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时期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根据上层建筑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总体要求不断加以调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在精简、转换职能的同时,一部分国家公务员面临着分流,甚至下岗、失业,如果没有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推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国家机关中真正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功能不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已成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纵深发展的“瓶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迫切要求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三)充分保障国家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一旦失去工作,依法享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国家或社会也有义务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解除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

(四)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

从担负的职责看,国家公务员担负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实现法律目的,在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始终处于重要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地位。从职业性质看,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所在单位或部门没有独立的利益关系。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能体现出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长期实行国家统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人们的依赖性强,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享受失业保险,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和社会必须保证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公务员也要树立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与失业保险,尽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支付部分的义务。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以保证国家公务员都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应尽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三)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我国过去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其资金全部由国家负担,没有形成基金积累,造成了许多遗留问题。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以国家负担为主,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意识,并进而促进国家公务员珍惜工作机会,激化其工作热情。

(四)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真实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可以说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水平的确定,同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真实情况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有直接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应按照低于国家公务员最低工资,略高于社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国家公务员与其它行业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应使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略高于其它行业人员,以利于吸引社会上真正优秀人才,稳定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

(五)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必须紧紧地同正在健全完善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和全社会的保障制度相协调,应做到凡能由全社会保障制度相包容的部分,尽量适用全社会统一的保障制度的规定,以有利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向社会化发展。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建设,实现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制化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三,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第四,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

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应借鉴、参考国外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我国在失业保险基金设立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筹集及负担比例、支出项目、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二,要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在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等多方面都同企业职工存在区别,尤其是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组织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因此,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经费应主要由国家负担;第三,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吸取现行失业保险基金中较普遍存在的浪费严重、资金被挪用的教训,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将失业保险基金营运纳入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

(三)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的管理办法,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组织、工会等部门都充当了社会保险管理者的角色。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监控和协调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统一经办各地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四)促进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

为了给建立并推行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其与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国家还必须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配套改革:(1)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现行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规定及待遇给付办法,难以有效地解决国家公务员失业后面临的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人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公务员失业期间,其医疗费用如何负担,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顺利推行,需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配合。国家要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应积极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失业后,也应该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证他们生病能得到及时医治。(3)建立完善国家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后,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公务员这方面权利,应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合理的法规或政策,对国家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伤残保险作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公务员伤残后失业或失业后伤残的生活问题。(4)深化国家公务员住房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职工的住房制度已取消实物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的分配政策,逐步推行职工住房个人所有化,这样可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推行奠定更坚实的基础。(5)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完善“再就业工程”。国家要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灵活开放的用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要总结近年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的“再就业工程”。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为失业公务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也应积极开辟力所能及的生产自救活动和就业渠道,为促进失业公务员再就业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著《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

2.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保险业务论文篇4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保险业务论文篇5

任何公司的持续存在都是以创造能为市场所承认的价值为前提的。保险企业创造的价值可以分成三部分:①保障价值;②投资价值;③服务价值。保险企业一切活动都必须最终对这三方面的价值提升做出贡献,否则就是对资源的无用耗费。推动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资源主要来自于股东的投入和客户的保费。“资源耗费——作业行为——价值创造”是公司运转的基本逻辑。

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由财务信息流系统和资金流系统构成,以提供外部制式化信息、内部管理决策信息、进行费用控制和保障资金收支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系统。

第一,财务信息流系统——通过财务会计特有的“确认”和“计量”技术,从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方面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保险业务自身风险管理和先收入后支出的复杂性,财务信息的生成离不开统计与精算技术。实际工作可以概括为“会计与统计并行,会计与精算互辅”。尽管如此,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通过确认和计量作业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其在会计期间的变化、期间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费用发生和利润增减等“历史性”信息,为公司各个层面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

第二,资金流系统——以效率和风险平衡为原则,以保持资金流量和存量的健康结构为标准,对经营活动中资金流动进行管理控制。保险公司的资源来自于股东和客户,狭义的资金管理工作就是保证资金流动的安全,准确判断各个作业环节对资金流量的规模、时间安排等方面的需求,及时满足业务、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的需要。同时,对存量资金的使用提出变现能力、波动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要求。当然,广义的资金流管理涉及的方面要广泛得多。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管理工作结合得非常紧密一一资金流管理要利用财务信息来判断已拨付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控制过失舞弊风险、预测短期资金流量变动:财务信息流管理要利用资金流动的实际结果来印证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管理核心

目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提供制式化财务信息、以费用管理为核心”,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并且机构还在高速扩张。由此而引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基层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日常工作中资金收支量巨大,强化并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就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尽管这项工作不需要高精尖的技术,但对保险公司基本风险的控制意义重大。

2、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债权人、税务部门、公司管理层、员工、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按照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每个月要报送大量制式化的报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大量的数据采集、分类和汇总加工生成报表。目前财务核算与公司的管理决策、风险控制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真实的、相关的“精致”财务信息还很缺乏。比如,反映资金运用效益的、以完全成本或全耗费成本反映产品盈亏的、费用耗费情况和财务风险等方面的信息都不够充分。随着保险公司管理朝着集约化逐步推进,对高质量、个性化财务信息的要求成为必然,财务报表生成之前的核算工作和生成之后的分析工作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3、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对“费用规模的控制”,即发生前的预算控制、发生时的资金与核算控制、发生后的分析反馈(决算)控制,通过对费用的合理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绩效的目的。

职能执行

基于目前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把财务管理的职能分解为: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费用管控、决策执行等。

(一)资金管理

对保险公司来说,业务的推动、人员的发展、机构的完善都需要资金支持。从财务学的角度看,资金构成了企业最重要的“营运资本”。对于公司,资金是“流动的能量”。我们认为资金具有“产”和“权”的双重属性。就“产”的属性而言,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现金和银行存款。作为企业资源,资金流动到什么方面,这种“产”的能量就要在什么地方释放。同时,作为“产”资金就是一种有形的东西。它的总体规模、结构和流动节奏都是财务管理工作要把握的。容易被忽略的是资金“权”的属性。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接点”。就企业内部而言,业主和公司法人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分公司和营业区之间……都存在一种“契约式”的权责关系。即资金出让方把资金运用权交给使用者,使用者要合理运用,并且在偿还本金的前提下要返还资金出让者要求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资金的使用不是免费的、而是有“资本成本”的。

这里有必要强调与资金运用有关的“约束理论”,它认为公司所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其中的某种资源是最关键的限制因素,这种资源被称为“约束因子”。通过有效管理这种约束因子,可以整合其他附属资源,从而改进整个管理体系。我们认为,对于保险公司,资金就是这种约束因子。抓住资金流动的方向、规模和时间等要素,提高资金流量和存量的管理水平,就能够整合企业整体资源的配置结构,总体提升资源的投入产出比。

资金运用要有强烈的“投资”意识——资金运用的方向是否能满足资本成本的条件。当几个方案在争夺资金时,要判断出哪个方案能产生更多资本回报:而作为申请和使用资金的部门要知道资金不是免费的午餐,能不能完成资本成本的要求。而理想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能为资金的拨出方提供资本成本,例如:期望利率、期望收益、收益回收周期、风险和波动性方面的论证和信息支持,同时应当为资金的接受方提供资本成本和期望收益的考核标准、资金使用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支持。

(二)业务管理

财务管理系统的特性决定了它要和所有的业务部门发生直接的、频繁的和紧密的联系(如图1)。财务信息的归集、分类、汇总、分析和管理都要植根于业务活动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理解了各个业务系统运作程序、控制关键点、决策模型等,才能有的放矢地搜集加工决策支持信息。

比如,精算系统计划对市场营销系统推广产品的盈利能力作一个评估,那么相当程度的成本费用都要从财务管理系统取得。而财务系统提供这方面的数据,离不开对产品特性的了解、离不开对营销方式的了解、离不开对前后线人员结构和相应人力成本的了解,同时也离不开对决策模型和分析技术的了解。只有对两个业务系统的众多方面有充分了解,财务管理系统才能提供真实、相关的决策支持信息。只有对业务系统有全面和深入的把握才能充分披露反映盈利能力、潜在风险等基本而重要的财务信息。资金流运用的效率更和业务系统密切相关,有如下基本原则:①资本成本补偿原则;②存量和流量结构合理原则:③资金流量和业务需要时间匹配原则;④事前计划预算、事中控制执行、事后反馈分析相结合原则。可以看出资金流管理必须和各个业务系统的战略规划、战术打法、指令、计划、要求、信息反馈等结合在一起才能进行。

(三)费用管控

费用规模控制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

现在保险公司所执行的费用规模控制基本思路是: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可用费用,然后控制费用发生的总规模不要超出公司可以承受的额度。其中费用计提比率的计算是以销售预算为基础,综合各种因素给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个项目的“期望”结果,然后倒推出一个“折中的”计提比率。预算控制的目的是费用的规模,但控制力量的指向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最终的结果(费用规模)。换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规模上“压”费用,而是要明晰预算投入和对应行为的因果关系,提高资源使用的投入产出比。

如果我们把资金比喻成一枝箭,把箭靶想象成为资金配置的位置,那么,效率要通过瞄准来实现一一瞄得越准,箭越接近靶心,就越有效率;而效力是通过“当机立断”的扳弓放箭过程来完成射箭的一系列动作,动作越干净利落,就越有效力。资金的配置使用也是类似的道理。没有“价格”(资本成本)作为准星的市场机制来瞄准,资金这枝箭就不能射中靶心,产生效益;然而,一味的讨价还价和论证效益,又有可能失去机会、缺乏行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的资金既要能有效率地配置到最能发挥作用的方面,又要有效力地进行实际的配置和运用行为。

财务管理管控的对象是资金和费用、管控的方面是效益和风险,而管控的执行要做到效力与效率的平衡。

运用ABC法和“基于行为的预算管理”(Acvity—basedBudgeting,ABB),有利于费用管控。按现有预算管理思路,把费用分解为业务性、资本性和费用性三部分。先从费用性部分进行突破,基本思想是“作业消耗资源,产品消耗作业”,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库设立,成本动因分解,通过成本动因的链接把费用归集到各个部门、人员乃至产品上。不仅可以得到相对准确的成本费用归集结果,更重要的是明晰企业资源投入的方向、原因和对应的产出。从科学预算的角度,测算预算期间作业发生的原因、作业的数量和相应的各个作业环节的投入,可以从“作业行为”的层面做出预算。同时从这三个方面针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开展预算管理的激励与控制。

目前的费用管控是一种“保费分成”刚性机制。这种机制有很好的效力——简单、客观、便于操作。但是缺乏效率——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特别是当费用的实际使用部门对某项费用的使用有确实的投入产出效率把握时,财务管理的保费分成机制就陷于尴尬之中——讲效率,则违反费用和预算规定;讲效力,则对抗不了费用使用部门的“理”和“力”。我们认为财务管理部门目前可以做两项改进:①研究作业预算管理,构建基于作业和投入产出分析的费用管控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投入产出比,掌握“效率”主动权:②在现有管控机制下,根据财务人员的水平和业务实际情况,给予费用管控人员一定的灵活空间。

此外,管控工作本身也要有投入产出的思想,清楚在各个管控环节投入了多少成本,而可以控制的低效、无效、浪费损失(合称“差错成本”)又有多大。如图2所示,管控的准确度在理想水平上的总成本(管控成本+差错成本)是最小的。这条原则很抽象,但是规定了设计管控系统广度和深度的基本要素。

(四)决策执行

执行管理是对财务决策执行过程的控制。公司管理中信息的上传下达、资源配置的具体执行都要依托于财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具有一些“天然优势”:掌握财务信息、直接负责资金的划拨、了解公司管理和资源配置原则、对业务有一种财务意义上的敏感性等。但是这些优势往往也蕴涵着某种“天然劣势”:真实财务信息和业绩考核“悖论”、资金划拨及费用支出“冲突”、执行刚性原则对灵活的具体业务“不兼容”等。可以讲,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日常工作众多矛盾交汇的结点。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理顺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我们认为用如下模式来完成执行过程:

1.形象财务管理人员首先要对自己部门在公司的整体形象有一个定位。并且要时刻从他人的反馈中了解其他部门对自己是如何认知的。根据心理学的“镜像原理”,一个人的头脑中都对自身形象有一个认知映射,而人们的日常行为受到这种认知的影响甚至制约——你越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你就越会向什么样的人去发展。我们认为,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一个决策支持、风险管控、业务服务的健康形象。而这种形象应当具备服务、便捷、透明、公平、效率的品质和相当程度的人情味。

保险业务论文篇6

1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2.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2)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3)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业务论文篇7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所谓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从国际保理的操作实践来看,保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甚为丰富,有双保理机制、单保理机制、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背对背保理机制等,其中双保理机制最为普遍而重要。就国际保理所涉及的银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体系而言,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整个保理关系体系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该层关系决定着保理业务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它是出口商通过保理获得融资的关键所在,也是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从保理业务中获取利益的核心环节。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出口商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透视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为准确把握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有必要了解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各种保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将保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起来,并且构造了各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典型的双保理运作中,出口商通过协议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同时,出口保理商通过协议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发生关系,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在此种机制下,实际上存在两个保理协议,即出口保理协议(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协议(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

第二,尽管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其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购买了债权,而不是将债权作为抵押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业务处理。这与银行凭发票所代表的债权为抵押提供融资,然后用收回的债款偿还融资不一样,因为通过发票形式所表示的转让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对抗第三者权益和债务人的反索。保理商通过购买债权获得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该种权利是保理商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它通过收回的债款补偿其预付的收购价款,该种权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况下,保理协议中出口商同意转让给银行的权利包括了对债款的法定所有权、对债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偿权等。

第三,国际保理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的买卖合同。在国际保理实践中极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就明确排除了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付款交单或者任何现金交易作为转让的基础性贸易关系。该规则第4条指出: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为进口保理商提供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第四,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获得对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情形。银行保理商为了明确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形成呆账、坏账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通常应为出口商的所有客户逐一核定信用销售额度,以控制业务风险。为此,保理商在协议中往往区分了如下两类情形:一是对于已经核准的应收账款(approvedreceivables),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对此种账款保理商没有追索权;一是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即未核准应收账款(unapprovedreceivable),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无追索权是保理商买断债权后,通过其具有的一定渠道向进口商催收欠款,倘若进口商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清偿能力出现问题,保理商不能将转让给它的应收账款在退还给出口商而收回预付款;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但是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负担保赔偿之责,并保留追索权。有的保理协议规定,出口商必须将所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但一部分称为不合格应收账款销售应该排除在外。这种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就是为核准的应收账款,通常包括出口商对自己卖方的返售、集团内部销售、物权不发生转移的销售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销售。假如出口商错误将不合格应收账款填报为合格应收账款,则保理商仍可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五,债权转让中银行保理商既有提供融资的义务,也有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银行保理商收购价格应是发票金额扣除如下费用后的净额(即融资的额度):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给予进口商的回扣、佣金和折让,根据贴现率计算的贴现金额,保理商的管理费用(即保理费用)。保理费是出口商向保理商必需支付的费用。出口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出口商收取保理费用,并可以受进口保理商的委托代其收取保理费。保理费用的标准应该在保理协议或者附件中约定。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或代进口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原则上应在收到国外付款时逐笔扣收,扣费时出口保理商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卖方对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但却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仍负有支付相关保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由于国际保理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尤其是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当事人包括了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等,因此保理协议的法律选择问题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在特定的保理协议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但是仍然可能存在其他相关的法律冲突问题,如分属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约能力,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来确定。

二、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既涉及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又涉及到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关系,还涉及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都可能影响到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大小及其控制问题。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对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惯例和规则尚不熟悉,国内有关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仍然呈现空白状态,因此银行保理商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极为必要。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银行作为保理商应关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所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让债权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实现债权的前提。基于此,银行在接受债权转让前,应该就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从事针对国内企业的出口保理业务时,更有必要注意该问题。因为我国有许多法律和监管规章约束出口商出易的合法有效问题,诸如是否有出口权、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等都是甚为关注的问题,它们直接影响到债权的合法性,也制约着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2.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银行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它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债权的可转让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是否允许债权转让;二是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同意债权的可转让。

如果银行作为保理商接受转让的债权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则银行必然陷入债权转让合法与否的纠纷中去。关于未来权利的可否转让,是许多国家法制中富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承认对于一项尚不存在的或尚不属于出让人的财产的转让,此种法制背景下一揽子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面临了挑战;但是衡平法的机制补救了判例法给保理业务留下的缺陷。值得注意的事,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放弃了传统判例法规则,承认只要有关的文书是适当的,未来的权利就可以转让。大陆法系国家的瑞士、德国等都在认在一定条件下,未来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国际保理公约》也注意到了将来权利的转让问题,该公约第5条规定:“保理合同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理商,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当然,该公约的签署国还不多,如要通过公约的机制防范转让将来权利的风险,则需要当事人之间在保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受公约约束。不过,假如国内法律强制限制某些债权的转让,则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仍存在疑问。

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进出口合同中有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那么该种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债务人对抗保理商的依据?从各国法律来看,禁止权利人转让其债权的情况通常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79条也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也有不少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来看,银行最好仔细审查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权利的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从鼓励和促进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角度来看,将来的合同法制也应该肯定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另外,在实践中,权利的可转让性不是在进出口合同中得到明确的禁止,而可能发生在出口商其他借贷行为中的对外承诺。如有些公司在向银行借款时,承诺限制对于不属于通常业务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这种限制可能包括了特别地承诺不把其债权或应收账款通过保理或者贴现出售。倘若契约中明确禁止保理和贴现,那么保理商与这种出口商签署了保理协议,则保理商的权利可能面临前述贷款银行对抗的风险。

3.债权转让中的权利瑕疵风险。如果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权利存在瑕疵,那么接受债权转让的银行保理商势必陷入债权瑕疵纠纷中去。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出口商已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三人;出口商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已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强制收款权、权、留质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进行转让。在我国法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权利人转让债权的有效性遭遇债务人的对抗问题。因为我国《合同法》没有肯定只需要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即可构成有效的可约束债务人的转让,相反强调了通知债务人的必要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如果银行误认为债权人同意即可成立有效的可对抗债务人的转让,而疏忽了对债务人的通知,则势必引发债务人抗辩债权转让对其具有约束力的风险。

4.出口商履约瑕疵存在与否的风险。出口商履约瑕疵引发的纠纷,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极为普遍,事实上,国际保理协议中往往都明确规定:在出口商存在履约瑕疵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出口商偿还融资款项。但是银行保理商能否有效地行使追索权,有赖于履约瑕疵的证明。当然,如果存在质量瑕疵的贸易纠纷,则出口保理商需要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但是如果贸易纠纷不成立,而是诸如信誉问题、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货款未能按时支付。则保理商必须履行对出口商的保付责任。为此,银行保理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核实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5.强制追偿方面的风险。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追索需要进口商的付款,如果发生进口商拒绝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与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则作为银行保理商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执行进口商的财产。这种情况下,银行将需要为诉讼支出成本,并且追索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口商所在国法院的支持,而且需要进口商有足额的可清偿性财产。

6.法律适用方面潜伏的风险。进出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是保理商所熟悉的法律,那么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适用的外国法律中涉及债权债务有效性等因素的把握存在困难,这也直接影响到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项下权益的维护。

三、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鉴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为有效地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银行保理商在国际保理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通过出口商的承诺和保证机制,防止出口商欺诈或者隐瞒所带来的风险。为了防止诸多障碍债权转让有效性、完整性情形的发生,银行应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要求出口商对其债权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第一,对债权有效性及价值的

担保承诺。债权的有效性和足值性是保理商权益维护的关键所在。银行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在协议中承诺如下保证: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出口商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了符合贸易或服务合同要求的商品、服务。另外,应注意避免对超额发票所代表的债的购买。

第二,对债权可转让性的承诺。为了避免各种可能阻碍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因素的出现,银行保理商应该要求出口商作出如下承诺:除了已经向银行披露的因素外,一开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在保理协议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阻碍,尤其是不存在任何购货合同能使出口商因这些货物的分销而产生的债有任何要求或权利;债务人将担保每一项出售给保理商的债权都是不受阻碍的。

第三,对债权转让的完整性承诺。为了确保债权的有效实现,银行保理商应要求出口保理协议中规定:出口商保证无条件地享有向进口保理商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所有权,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该笔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消、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他扣减等;但发票上列明的出口商给予债务人的一定百分比的佣金或折扣除外。为了维护银行出口保理商将应收账款有效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应承诺同意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进口保理商对每笔应收账款均享有与出口商同等的一切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未收货款的卖方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此外,银行保理商应在保理协议中将如下权利随着债权的转让而受让:为清偿出口商所让予保理人的债权,而向出口商发出的所有可付票据;有关债的任何信贷保单的受益;任何第三方对有关合同项下债务人责任的担保或保证的受益;记录或证明该被转让的债的所有账本、计算机数据,记录或文件的所有权等。

第四,对债权转让的惟一性承诺。银行应该要求出口商保证对每笔交易出具的正本发票均附有说明,表明该发票涉及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并仅付给作为该应收账款所有人的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应保证对已经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进口保理商允许,不再进行处理、转让、赠送等,也不再向债务人追索。同时,银行保理商应该要求出口商保证在保理协议期限内,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三人;签订协议后,未经银行同意,出口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与任何第三人签订类似的足以影响到保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的协议;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保理协议不得转让。出口商应进一步承诺:在签订保理协议后,促使其附属机构以同样的条件与该银行签订协议,防止出口商从中作弊,将高风险的业务转给银行,避免不同的保理商同时向一家集团公司的不同成员提供保理服务而可能发生的权益冲突。

第五,对进出口合同有关内容及其变更的承诺。银行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承诺:合同规定支付条件的自由度不能超出银行允许的范围;规定的折扣不超过银行所同意的限度;规定用银行所同意的货币进行支付。在依合同出售并交付货物、开出发票,并将发票所代表的债授予保理商之后,卖方可能因债务人要求退回某些货物而变更销售合同,这种变更过大则影响银行债权的维护。因此,银行应要求出口商承诺未经银行同意,出口商不应作出更改该合同的任何决定。

第六,在银行追偿诉讼中给予相应合作的保证。尤其是在发票贴现、未披露的保理、保理或整批保理的情况下,银行保理商应该要求出口商承诺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协助保理商追讨债款。特别是因债务人所在国家法律对于保理商直接针对债务人提讼设置障碍时,银行应要求出口商承诺:不管是通过法院还是其他方式进行诉讼,都应该对银行的诉讼进行配合,必要时保理商可以联合出口商或使用出口商的名义进行诉讼。

第七,承担有关费用的保证承诺。银行应要求出口商承诺支付所有货物进出口有关的运费,在银行享有完全追索权时与收取债款有关的各种费用(包括向相关银行支付的费用、追偿债权所需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为确保上述担保承诺的效果,银行应要求在保理协议中规定,如果出口商违反上述担保承诺,应承担如下义务:出口商保证就受违约影响的应收账款返回给银行;银行被赋予权利将此类应收款返回给出口商;信用风险自违约行为发生时即由银行转移给出口商。

2.慎重制定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的条款,避免不合格账款带来的意外法律风险。应收账款的核准与否直接涉及银行对坏账担保的程度,也关系到银行追索权能否行使。为此,银行应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确定核准应收账款的办法,避免两类账款的区分不明确,引发保付责任纠纷及追索权行使困难的风险。银行保理商应在出口保理协议中约定:若出口商申请的正式信用额度获得出口保理商的核准,出口商保证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出口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进口商发货并叙做保理业务,保理商有权按自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资信调查费;在信用额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应不超过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超限额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将不受进口保理商的核准,但超出限额的应收账款(或其部分)将补足限额内已被债务人或保理商偿还或贷记的金额;这些应收账款(或其部分)的替代将按它们付款到期日的顺序进行并始终仅限于当时已被偿还或贷记的金额。

3.构筑有效的追索权和补偿机制。银行保理商为了有效地控制保理风险,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有必要在保理协议中规定保留追索权的条款。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银行享有向出口商追索的权利:债务人破产或者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到期后的一个确定的时间内支付(在无追索协议中被批准的债务除外);债务人采取未经许可的债款扣减或者折扣;债务人对货物或者发票存在争议;出口商违反了保理协议规定的某项担保承诺。为了避免银行陷入贸易纠纷引起的呆账坏账纠纷,促成出口商必须向进口商交付合格的货物,银行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提供货物检验和运输方面的保证,并且一旦违背这些承诺,则银行享有追索权。对于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情形应该具体约定如下保护机制: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则该应收账款立即变为不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无论其先前是否为已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时,应将已涉及有关应收账款的细节和争议的性质通知出口商;如争议的提出在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之后但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则出口保理商有权从出口商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行收回出口方已收到的担保付款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并将收回的款项退还进口保理商。

4.银行应该注意排除接受一些比较特殊的债权。对于一些特殊债权,出口商很难或者根本无法履行保理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因此银行应该拒绝接受这些应收账款。这些特殊债权主要有:出口商向其自身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使进口商与银行保理商之间的债务有可能被抵消;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这类合同产生的名义

上的债权;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产生的债款;由于卖方的联营单位或个人销售而产生的债款等。对于授权转让为基础的保理业务中排除上述债款是比较方便的,但是对于全额转让为基础的保理服务协议中就比较麻烦。为此,在后种情形下应该在通知保理商时,将上述特殊债款与其他债款分开来,著名这些债款出口方不承担任何担保,因此保理商也不提供预付款融资。

5.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格。由于出口商的信誉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作为银行保理商的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银行应该采取适当的机制来审核出口商。通常而言,首先应要求出口商是合格的主体。这关系到银行确认账款的合法性以及最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地实现。基于此,出口商应该是经营正当业务的合格法人,即出口商是根据所在国有关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是独立法人,并享有在许可范围内正当经营的权利。其次,出口商应有良好信誉及较好的经营状况。出口商的信誉和经营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反映到履约能力和履约状况,也关系到银行是否陷入到贸易纠纷中去的问题。

6.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明确规定调整保理协议的法律及惯例,以避免不可预见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应该在保理协议中作出如下约定:出口商同意出口保理商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遵循事前已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的《国际保理业务协议》及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的标准程序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务会员间业务联络的标准程序,它由FCI制订和颁布的《联络手册》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出口保理协议应进一步规定:出口商同意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适用进口保理商所在地的法律,任何转让将采取进口保理商规定的转让通知文句和转让程序。前述约定有助于银行保理商积极主动、可预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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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论文篇8

一、当前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现状

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以跨境交付、国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进行。而中国的保险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是以商业存在的形式为主。主要表现在:截至2007年8月,在境外中资共设立了保险营业机构42家,保险代表处或联络处9家。但是其“走出去”的困境也日益显现:一是营业机构主要以产险为主;二是经营地域主要集中于香港地区、英国和美国;三是出口额很低。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如下:2000年为108百万美元,2001年为227百万美元,2002年为209万美元,2003年为313百万美元,2004年为381百万美元,2005年为549百万美元,2006年为519百万美元。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增长率:2000年为110.2%,2001年为-9.7%,2002年为49.8%,2003年为21.7%,2004年为44.1%,2005年为-5.5%。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服务贸易出口形式单一、数量少,呈现出急剧的波动状态。这充分显示出中国保险服务出口仍处于很低的水平,中国保险公司的潜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掘。主要是因为:一是“水土不服”,中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中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外市场有些不适应,其本土化需要一个过程;二是中资保险公司风险意识、国际适应能力不足;三是国际壁垒严重阻碍了中国保险公司的进入。这样,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中国保险业进入国外市场的障碍性因素。

二、中国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进入壁垒的类型和特点

中国的保险业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的壁垒主要有:一是来自供给方的技术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必要资本量、学习效应;二是来自需求方的产品差别化壁垒等;三是政策性壁垒。

1、政策性壁垒。当前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充分开放国家和地区只有美国、加拿大、中国的香港地区,而大多数国家对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该国设置多项壁垒,其开放领域和地区依然有限。如欧盟、日本的进入壁垒很高,设置了严格的行政性市场准入制度、规制政策壁垒、法律壁垒。从政策的层面上来看,政府认为在一个行业或地域中只适合于一个或几家保险公司就足以,为了避免出现过度毁灭性的竞争局面,政府往往会对这一行业或地域的国外保险公司经营进行限制。如公司的经营需要获得批准和执照,注册资金以及资金的来源也要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虽然在某些程度上,保险产品理想的分销渠道已被本国企业所占据,政府依然对其分销渠道进行控制。如采用颁发数量、原产地许可证的方式,阻碍别国保险产品进入该国市场。

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壁垒。欧美、日韩等国家保险业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拥有一批相当有实力的寡头保险公司,他们资金实力雄厚,有着良好的风险防范体系,信用水平高,同时涉足多种金融领域,进行多角化经营,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经验开发新产品,无论是从业务类型还是产品的种类,都具有雄厚的分散风险的余地和范围经济的利益。同时他们拥有一流的管理团队,在保险的规模、投资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分销、营销等方面都有强大的优势,规模经济优势相当明显。而中国的保险与之相比资金的不足在资金运用率、运用范围、运用效益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企业的规模较小,声誉较差,产品的研发能力较弱、险种单一、创新能力很低,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低下,服务能力和水平较低。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使中国的保险行业面临相对较高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壁垒,这也是长期以来中国保险国外竞争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3、产品销售垂直一体化战略性进入壁垒。国外本土保险公司通过上下游的集中控制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并通过对营销资源和管理营销人员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大大降低了其销售成本。这样从保险公司企业价值链的角度分析,通过运用垂直一体化的营销方式就可以将不同环节的利润内部化,促使保险公司利润的增加;同时又由于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拥有了一流的营销人员和管理经验,掌握了大部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和产品需求信息,可以为企业产品定价和服务决策提供良好的市场信息。通过垂直一体化战略,将供应链收益内部化,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效力,同时又可以避免流通中的风险,但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控制了大部分资源,提高了国外保险企业的进入壁垒。这样,中国的保险企业要想获得相同的竞争力,至少要同时进入两个市场,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互补的产品,但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企业缺乏一定的用户基数和影响力,难以实现协调效应,这样也进一步加剧了成本负担。

4、消费者偏好所形成的产品差别化进入壁垒。由于国外厂商进入市场的时间较长,消费者对该公司的声誉,售后服务,销售渠道,产品设计等方面积累的偏好就越多,对该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就越忠诚。相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即使进入该国市场的中国保险企业在各方面都比在位企业优势更加明显,消费者也不会选择一个一无所知的产品。因此,即使在位厂商没有采取阻止,这种消费偏好和不确定性也构成了新进入厂商的进入壁垒。因此,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由于进入时间短,所以消费者不可能对它形成一定的偏好,中国保险企业想要获取或转移这种偏好所需的成本也可能越高,将必须付出较高的学习成本、雇员重新培训成本、产品的搜寻成本、消费者的心理成本等。

5、广告所形成的结构性进入壁垒。广告是一种有效的实现产品差异化手段。一般来说广告有两种效应:一是提供信息,二是劝说购买。对前者而言,广告通过借助一定的媒体宣传一个保险产品组合,推出新产品和新品牌;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企业或目标产品,并有效的将该产品和其他与之相替代的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只要企业能够实施有效的广告策略,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产品的有效宣传,都可以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形成偏好并持久维持,从而使得自身更具有竞争力。广告的这种累积效应可能使消费者持续地对一种产品或品牌产生偏好和忠诚。这样,中国的保险企业想要获得同样的竞争力,就必须支出更多的广告费用。由于广告投资完全是一种沉淀成本,这更加重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成本负担。

三、提高中国保险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

鼓励资产质量高、规模大、管理水平先进的大型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降低中国保险出口公司的成本,不断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鼓励有实力的大公司加快国际收购、兼并和重组步伐,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首先,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中国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理念,遵循保险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分散系统性风险。比如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种类的限制、加大对国外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允许进行股权投资、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其次,应提高总体风险控制。如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投资管理架构设置、投资决策管理系统设计、交易风险流程控制等重要内容。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对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总体和个别风险预警,将全部投资活动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更加审慎和稳健。

实行产品差异化战略,加快创新步伐。首先,应该对各个细分市场的规模、需求、竞争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选择能够发挥资源优势、规模适宜且前景看好的细分市场,加快保险产品创新,确定产品合理组合的宽度、深度和关联度,优化产品结构,尽快设计一批品种多、质量高的条款,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其次,更新服务理念,树立大服务意识,设立专职的服务机构,负责保险契约的保全,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查询,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研究、开发、设计、改善保险的服务工作,开拓客户的售前、售中、售后的附加延伸服务,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保险服务使每个客户都可能享受到方便、快捷、有效的服务,树立中资保险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此外,还可以逐步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

不断增强市场开拓和维护能力,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一方面通过市场开拓,选准市场定位,制定良好的营销组合策略,通过建立包括产品品牌的定位、品牌延伸、品牌革新、品牌广告和品牌公关等一系列组合策略,培养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忠诚和偏好,渗透并逐步占领市场,满足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服务过程中与客户深入沟通,预见性识别出客户的潜在需求,为企业的未来产品创新和战略发展确定方向选择合适的流通渠道,设立自己的营销公司,实行垂直一体化的销售模式,同时实行特许经营权等纵深等营销模式,增强中资保险企业市场维护能力。

增强团队学习和创新能力。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企业的组织学习能力,实现资源向能力的转化,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同时应该加强适应国际保险业市场竞争的中资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缓解保险公司人才瓶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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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论文篇9

一、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的构建

1.服务价值链基本介绍。服务价值链的思想是20世纪末哈佛商学院Heskett等学者提出,其核心观点是:利润、顾客忠诚度、顾客满意度、顾客获得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员工的能力、满意度、忠诚度及其生产率之间存在直接、牢固的关系,利润和回报的增长来自忠诚的顾客,顾客忠诚又来源于顾客满意,而顾客满意受感知的服务价值的影响,服务价值是由那些满意的、投入的、生产性的员工创造的,员工满意产生于对信息技术和培训的投资及员工授权的政策。

具体应用到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认为,保险企业的利润和回报的增长来自忠诚的顾客,顾客忠诚又源于顾客满意,而顾客满意受感知服务价值的影响。进一步推导,顾客的满意是来自于员工的服务,员工的服务主要来自员工的满意度。因此,归根到底,保险公司的服务价值是由那些满意、投入的、生产性的员工创造的。保险公司员工满意来自于岗位设计、工作环境、员工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及服务工具和技术支持等。保险公司员工满意度、顾客满意度,及其对企业利润的作用机理如图所示。

2.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的构建。服务价值链的根本点在于服务价值链主动地把相关的企业与机构组织起来,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时间的服务。同时,服务价值链是一个不断与顾客沟通、交流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和发现问题,设计并调整方案,为顾客解决问题,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控制和评估。同时,由于顾客服务导向型特征,专业服务非常具有针对性,强调每个顾客的特殊性并凸现各个客户的独特性,为顾客提供度身定制的服务。因此,服务型企业的价值链具有定制化特色,不像制造企业价值链那样定形和标准通用,往往会因不同的顾客和需求,甚至合作关系的持续时间而发生变化。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服务价值链就是要把各项工作串起来,形成上工序为下工序服务、职能部门为基层服务、领导为员工服务的意识和氛围,并为此建立相应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保证各项工作环环相扣,流程畅通无阻,最终给客户提供最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打造企业服务价值链,需要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流程重组等相关工作都围绕这条主线进行规划和实施,保证各种业务活动单元价值观的一元化和在创造“最大化”价值时的同向性,从而提高协同的效率。同时服务价值链需要向上下游拓展,实现与外部价值链的对接。

二、保险企业价值创新路径分析

1.企业的价值创新的基本理论。企业价值创新是W·钱·金和勒妮·莫博捏在蓝海战略中所提及的,在他们的逻辑框架中,价值创新是蓝海战略的基石。企业价值创新的战略逻辑是,企业不应该把精力放在打败竞争对手上,而是放在全力为买方和企业自身创造价值飞跃上,并由此开创新的无人争抢的市场空间,彻底甩脱竞争。

对于企业价值创新而言,“价值”和“创新”同样重视。一方面,如果只重价值不重创新,就容易使企业把精力放在小步递增的“价值创造”上。这种做法,虽然也能改善价值,却不足以使你在市场中出类拔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重创新,不重价值,则易使创新仅为技术突破所驱动,或只注重市场先行,或一味追求新奇怪诞,结果是常常超过买方的心理接受能力和购买力。因此,要把价值创新与技术创新及市场先行区分开。

研究显示,开创蓝海的成功者和失败者之间的分水岭,不在于尖端技术,也不在于“进入市场的时机”。这些因素在更多时候并不存在。只有当企业把创新与效用、价格、成本整合一体时,才有价值创新。如果创新不能如此植根于价值之中,那么技术创新者和市场先驱者往往可能会为他们所用。

2.保险企业价值创新的路径。保险企业需要对价值创新的全过程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从行业内部来看,客户与保险企业之间彼此链结,相互关联,组成了行业内的“价值系统”。再进一步,如果将保险企业至于金融行业作为流通大环境中的一个价值环节来考虑,那么保险企业的整个价值传递过程包括从保险订单、服务的供应到保险中介及销售渠道、再到终端客户、消费者等所有环节。

保险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销售服务。保险企业的目标是以客户为中心开展工作,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核心策略只有转变为价值链竞争,即转变为争取客户最大满意的服务竞争,企业才能得以生存与发展。保险企业的任务不得不从销售提升来创造和传递价值,而企业创造和传递价值的过程就是为客户服务。对于企业而言,员工比客户重要,只有员工管理好了,才能管理好客户。因此,企业价值创新的核心环节在于,企业应首先打造好企业内部的服务链,通过企业服务价值链驱动外部价值链。因此,打造企业服务价值链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将客户的价值系统纳入企业的价值系统即企业的服务价值链,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

因此,保险企业价值创新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是价值链系统中的一个传输增值环节,企业的价值创新链需要向两端延伸,向上下游拓展,实现保险产品在整个价值系统的增值。

三、服务价值链是保险企业价值创新的核心驱动力

1.价值创新驱动来源之一:服务价值链可以优化顾客价值链,提高顾客价值。实际上,企业竞争差异性优势的来源有两个,即要么使客户的价值链更有效率,要么能增加客户的价值链的差异性,进而使得其产品和服务具有差异性。保险企业服务价值链的构建有组于保险企业优质服务的提供。保险行业是服务性较强的产业,顾客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产品本身,更有赖于高质量的服务。这种服务不仅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也包括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服务。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通过为顾客提供送货、培训、安装、咨询、售后等一揽子服务,增加顾客价值是保险企业差异化营销的重要手段。

同时,服务价值链的构建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柔性。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比较快,为了避免顾客的损失,打消顾客的疑虑,产品的柔性(兼容和升级)非常重要。提高产品的柔性就意味着提高了顾客的价值。

2.企业价值创新来源之二:服务价值链能够发挥价值信号的作用,提升顾客的价值认同。产品的独特价值能否创造有效需求有赖于顾客认同。保险产品市场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产品独特价值的发挥。产品价值的不易感受性使得消费者在使用产品之前不可能全面了解产品的独特价值和企业为实现这种价值所做的一切努力。因此,企业能否使顾客清晰完整地感知、认同其产品的独特价值对于企业差异化竞争战略的成败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应该认识到,保险企业的价值链和买方的价值链等对企业机制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是否拥有高效率、高质量的上下游价值链就成为能否获取价值创新,进而获取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之一。

3.企业价值创新来源之三:员工满意驱动企业价值的创新。员工满意度是员工对其工作中所包含的各项因素进行评估的一种态度的反映,据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员工满意度每提高3个百分点,企业的顾客满意度将提高5个百分点;员工满意度达到80%的公司,平均利润率增长要高出同行业其他公司20%左右。

(1)员工忠诚度推动员工生产力。忠诚度是指员工对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目标、象征和宗旨等方面的坚信不疑的品质。高忠诚度的员工在处理单位内成员之间的问题时通常坚持单位内的规范和信条。同时,他们在面临外单位比本单位有更好的经济待遇时,仍然会选择继续坚持留在本单位工作,且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忠诚是效率,是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忠诚管理可以带来可观的回报。相反,对企业缺乏忠诚的员工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损失使生产力下降和顾客满意度降低。经验表明,员工不忠将会影响20%~50%的公司业绩。

(2)员工满意度推动员工忠诚度。企业如何对待员工,员工就如何对待顾客。正如顾客忠诚度取决于顾客满意度一样,员工满意度提高的同时也会使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对企业不满的员工将会导致其对企业的“不忠”,员工对企业不忠会导致顾客流失。对员工而言,满意乃指“对工作付出”与“从工作获得”之间的关系,且“满意是经由对工作评价后,所产生的喜悦或正面的情绪状态”。将员工视如内部顾客,使其能感受到如同外部顾客一样地满意,继而造就出更为忠诚的员工,甚至为企业带来实质的收益。

据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员工满意度每提高3个百分点,企业的顾客满意度将提高5个百分点;员工满意度达到80%的公司,平均利润率增长要高出同行业其他公司20%左右。因此,为使顾客满意成为一项事实,企业必须先让员工满意。只有员工拥有了这样一种对企业满意的正面情绪,才可能对公司忠诚。员工满意与忠诚,最终将决定顾客的满意与忠诚。

保险业务论文篇10

摘 要: 在赊销交易盛行的背景下,卖方多采用保理业务来减轻资金压力,规避坏账风险。保理业务下,尽管卖方无追索权的卖断了远期应收账款,获得了保理商的买方信用担保,但他仍须面对诸多贸易风险,特别是贸易纠纷风险。本文分析了各种贸易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卖方 保理 贸易风险 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客户和增强贸易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卖方采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等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压力,蕴藏着坏账风险,已经成为卖方的一大心病。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买方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保理业务受到了卖方越来越多地青睐和重视,并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 一、卖方在保理业务中面临的贸易风险分析 在赊销贸易中,卖方面对的主要风险是履约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前者主要是卖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后者主要是买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否则就会造成拖欠或坏账风险。买卖双方若发生贸易纠纷,不能有效妥善解决,会演变成贸易纠纷风险。 如果采用了保理业务,卖方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变化。 首先,合刘 鹏 巩爱凌 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买方信用风险。通过债权转让,卖方得以提前安全收汇,由买方信用风险带来的坏账风险降低了。由于保理商无追索权的买断了应收帐款,所以保理商独自承担了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资信和财务风险原因导致的各种呆账和坏账损失。但是,保理业务并不能完全免除买方信用风险。这是因为,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最后,贸易纠纷风险依然有可能存在。因贸易纠纷时而导致买方不付款时,保理商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并且还要把已付款项追索回去。显而易见,贸易纠纷风险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所有风险、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所以,贸易纠纷风险是严重影响卖方利益的不确定因素。 而且,如果买方因财务困难而出现信用风险,人为制造贸易纠纷,则保理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惹火上身,最理性的处理办法就是立即认可贸易纠纷事实的存在,并向卖方进行追索,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这就带来了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二、例证:贸易纠纷风险导致保理商信用风险 1996年9月,我国中贸公司向A国甲公司出口销售一批货物。19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3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保理商遂立即对其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6月15日,进口保理商仍拒绝付款。在多方压力下,进口保理商10月份起诉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 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买方信用恶劣而引发贸易纠纷,并进而 引致保理商信用风险的实例,关键问题在于贸易纠纷的认定。 但是,《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买方有可能滥用“贸易纠纷”。具体体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界定买方提起贸易纠纷的方式和举证责任,使得买方可以仅凭怀疑、推测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假贸易纠纷、拒绝付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审核和裁定贸易纠纷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缺陷使得买方可以虚构贸易纠纷,造成保理商暂时免责,侵犯卖方利益。 贸易纠纷风险发生后,很可能直接带来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起诉买方时,保理商拥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卖方应收帐款的委托人,又是买方信用的担保人。这意味着:如果保理商知悉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利益,则他会明哲保身,消极起诉进口商,希望自己和卖方败诉,因为胜诉意味着他自己必须自行承担货款赔付责任。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虚构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则企图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责任。 三、保理业务中卖方对贸易风险的防范 应对贸易纠纷风险的关键是防患于未然。为此,卖方必须严格履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给保理商的所有应收账款都是正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债务人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争议、抗辩或反索。 其次,卖方应事先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保理商资信可靠、信誉卓著、认真负责。一旦发生了贸易纠纷,则应设法在合理期限内从速妥善解决。如果是卖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履约瑕疵或贸易纠纷,则卖方应积极补救、妥善处理,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是买方故意引发人为贸易纠纷,则应积极交涉,查明真相,取得保理商的信任和支持,使买方的非法企图无法得逞。

保险业务论文篇11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保险业务论文篇12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在美国,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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