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4:50:1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保险业务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当然,《保险法》中也涉及到“转让”一词,但其为“强制转让”,即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或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办法》中所规定的“转让”为“自愿转让”,指的是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愿行为。
保单更有保障
《办法》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二是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三是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四是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五是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这5项内容从4个方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网络保险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是因为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都大大减少。同时,在网上开展保险业务可以精简业务环节,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效益。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估计,从长期看,在美国经营个人险种的保险商通过网络展业所节省的销售、管理、理赔方面的开支可达150亿美元,约占全部开支的12%;而在企业保险方面,可节省的费用约为110亿美元,占全部开支的9%。
2、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金融保险行业是天生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建立在大数原则基础上的保险经营要求将风险尽可能分散到更为广泛的范围,以避免大灾损失。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区的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在不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服务,使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应。
3、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韦莱集团(WILLIS)面向全球公司、公共实体及机构开发并实施专业的保险、再保险、风险管理、财务和人力资源咨询及保险精算服务。韦莱集团在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 300 多家分支机构,共有 13000 名员工,向 180 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韦莱集团拥有两大数据中心―一家在 Tenn 的 Nashville,向北美提供服务,另一家则在英格兰的 Ipswich(伦敦附近),向英国以及所有其他国际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当世界第三大保险集团韦莱集团正向全球服务平台迈进时(这包括开发被全球共享的关键业务应用),它需要一种可靠的方式来加载测试这些应用,确保最佳的质量、性能及可扩展性。韦莱集团决定采用美科利性能中心的产品:美科利LoadRunner。
LoadRunner提供了韦莱集团所需的保证,即韦莱集团关键业务应用运行可靠,并达到最高的质量水平。通过模拟来自各地的大量用户,LoadRunner 可以对实施系统的限制进行测试,并且可以衡量某一应用实施的业务流程性能。当这家年收入超过 17 亿美元的公司向全球推出越来越多的关键业务应用时,LoadRunner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
现在,韦莱集团已经从单个业务开发应用转向为全球业务开发应用,这意味着每个应用将会有更多的并发用户,而且会有更多的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用户同时付款。这个方法提供了信息共享以及自动化协同工作的解决方案。
韦莱集团信息服务部全球质量保证总监 Judi Hartbarger 表示:“高峰期间,我们在4周内便需要制作出25万张保单,因此,我们无法承受任何宕机事件。”
避免昂贵宕机事件
新的挑战,需要硬件的集中和分布式的UI。韦莱集团第一次使用美科利性能中心的LoadRunner时是与 IntelliCerts 应用一起使用的,测试韦莱集团是否能承受高峰更新期的大量负载和能否在WAN(广域网)中实现韦莱集团业务所需的性能。通过实施 LoadRunner 测试进行变革后,韦莱集团在未增加任何人员和降低任何质量的情况下,完成了其20%额外的工作量。而在进行改进前,必须另外由10名员工管理这些额外的工作。另外,通过预先对系统进行测试,韦莱集团避免了在危机时刻所出现的成本昂贵的宕机事件,如果出现宕机,那么韦莱集团每小时将损失数千美元。
“LoadRunner拥有可以预测应用负载并隔离性能瓶颈的能力”。Hartbarger 解释说:“通过模拟大量用户,我们可以通过使用真正的韦莱集团业务流程对系统限制进行测试。一旦测试完成,LoadRunner 将收集所有数据并提供精确的分析能力和报告能力,这将验证资源和应用性能是否满足预期。”
另外一个挑战就是在网络中扩展此应用程序。为此,韦莱集团正使用 LoadRunner 的 广域网(WAN)模拟插件,以测试网络对整体性能以及最终用户服务质量的影响。
LoadRunner测试Citrix业务
韦莱集团正在实现其成为全球服务平台的最终目标,它将更广泛地使用LoadRunner来对其他的关键业务 Citrix应用性能和可扩展性进行测试。
韦莱的目标是要为服务团队提供一致的、集成的方法,来实现诸如索赔和会计核算等功能。
亮点
・ 美科利 LoadRunner帮助韦莱集团预测关键业务应用负载能力,为这一全球性保险经纪公司财务方面的成功做出了直接贡献。
・ 韦莱集团使用 LoadRunner 加强对其新的全球架构的测试。
・ LoadRunner 监控应用基础架构的每层性能,以便优化。
・ 在部署前,LoadRunner WAN 模拟确定网络对应用性能和稳定性的影响。
收益
・ 向全球业务单位提交高质量的产品。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委托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