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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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被一些经济学家形象地称之为“换挡”,其核心是“又好又快”,这就需要改变GDP为目标和考核办法的传统方式。
“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必将调整,如何“换好挡”已不是快与慢的问题,而是好与坏的问题。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局长李连仲认为,实现转变的关键在于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微观基础。这就要求实施好自主创新战略、结构调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环境友好发展战略和内外需均衡发展战略。
李连仲表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成功必须不以GDP指标论英雄,还要看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结构优化、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环保等指标,人民群众满意度、幸福指数等指标,通过这些指标来检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强调,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在于“政府转型”,即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不应以“追求GDP”作为经济发展的导向,而应着力实现其公共服务功能。
推动政府实现转型,李佐军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重新配备要素结构。传统以土地、资源、劳动力等低要素促经济的模式要转变为以人才、技术和信息为主,使得低碳经济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手。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也要由依靠外需和政府投资转变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此外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率和质量要由数量型转变为质量型。
扩大内需要先行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说: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外贸出口受到严重影响,预测未来5年世界经济增长将非常缓慢,人民币升值等问题在5年之内并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便将扩大内需放到了前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指出: “我国的发展蕴藏着最大的市场需求和空间,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现行发展方式的体制性缺陷和结构性瓶颈进一步凸显,长期以来形成的内需与外需、投资与消费的结构性失衡问题进一步凸显。”
杜鹰说,世界经济已进入增速减缓、结构转型、双重格局并存时期,这既对我国长期以来高度依赖出口的经济结构和庞大的产能形成严峻挑战,也对我国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形成了倒逼机制。
“过去增长没有把消费提到很高的位置是一个很大的失误,实际上导致了增长和分享不同步。”中国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晓晶认为,扩大内需既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办法,也是让老百姓分享发展成果、获得实际利益的办法。
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祝宝良认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核心在于收入分配,必须提高扩大内需长效机制收入分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粮食、产品安全和消费环境改善等也是扩大消费的推手。
张晓晶还认为,扩大内需也不能光是扩大消费需求,中国现在的发展阶段,投资一样很重要。投资需求主要是结构的调整,不是总量扩张,结构调整包括投资主体结构是国有还是非国有,投资方向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一般经济建设,投资产业是三大产业的哪个产业等。
祝宝良说,在规划中其实已经为中长期投资指明了方向,其中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现代能源产业等。总的来看,近几年投资增长过快,投资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产业和区域轮动挑大梁
国家发改委国家信息中心副研究员张茉楠分析说,“十二五”规划为我国找到了启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两大路径:产业轮动和区域轮动。如果把产业轮动看成是立轴,把区域轮动看成是横轴,那么产业和区域就构成中国未来立体式的发展框架,更能够发现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十二五”是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关键时期,张茉楠说,这一轮中国经济的下滑虽然有国际环境的影响,实际上也有中国经济内在的因素影响。所以,要启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必须有一些新兴先导产业带动。在她看来,区域发展更多的是从空间范畴进入“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十一五”就已提出,而“十二五”是具体实施时期,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是主导,是增长目标,所以,主体功能区就是增长路径的模式选择。只有路径选对了,未来才不至于南辕北辙。
张茉楠认为,区域优势互补应该发挥分工优势,以往我们的区域发展出现同质化问题严重,像上海发展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而一些中小型城市也按照这种思路发展,这不是有效的竞争。--“十二五”时期就应该提倡差异化发展思路,不同城市有不同的地域特点,就应该不同地区协同运转,也就是像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等大城市把高端的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的价值链配置到周边的中小城市,形成一个完整的、分配有序的产业链。她说,“十二五”时期是产业和区域发展践行践实的5年,“十一五”以前更多地关注经济的增长,未来中国更多地要关注经济、环境和能源3大领域(俗称“3E模式”)协调同步增长。
年内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案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称,相比“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到的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加,此次增加了“较陕”二字。
在苏海南看来,“十二五”规划更加强调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将会更加关注民生,此次建议中称“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与“十一五”规划建议相比,增加了“明显”二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无论规模抑或是学生人数都达到历史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既是高等教育也是职业教育,它是两者概念的复合。它以“应用”为主旨,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和能力,使学生不仅具有基础的理论知识,而且技术应用能力也要强。相比普通本科教育,高职教育担负了培养第一线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责任。为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必须得有一批既掌握专业领域知识又有生产管理一线的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为建设这样一支教师队伍,教育界提出了“双师型”教师这新概念。
王义澄在《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提出职业教育教师应该在素质和能力上达到“双师型”教师的要求。这是我国教育界最早一次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明确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概念。
究竟什么是“双师型”教师,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科学解释。有这样一种理解,“双师”即“双证”,即是既具有高等教师资格证,又有本行业技能等级证,如工程师、会计师等。从形式上看,确实符合“双师”的要求。但如果仅以此作为是否是“双师型”的评价标准,那未免过于形式化。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不完善,资格证书与实际能力是否等值还是值得商榷。又有另一种说法认为,“双师”其实是“双素质”,既具备专业知识,具有知识传授的职业素质,又有技师的能力。虽然这两种观点评判标准不一样,但都把“双师型”教师的职业特点体现出来。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从形式看,需持有“双证”,从实质上说,要有“双素质”。
1、“双师型”教师首先是教师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理解尊重学生,才能营造和谐的学习气氛,使学生受益。教师应精通本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知识,“只有教师的知识面比学校教学大纲宽广得多,他才能成为教学过程的精工巧匠。”应当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的语言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的脑力劳动的频率。”教师需具有良好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由于受课堂条件的限制,知识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口头传授给学生的,因此,语言的准确清晰与否对学生能否接受新知识起很大的作用。
2、“双师型”教师是行业的工程师或技师
“双师型”教师的行业的能手,具有生产管理一线技术能力。⑴有良好的行业职业道德。教师是引领学生进入行业的,作为行业工作者,首先要有的是行业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⑵具有良好的行业素养。“双师型”教师既是教师,又是行业的佼佼者。他们必须有实践操作技能,过硬的职业能力知识,还会把实际的生产知识传授给学生,能将行业实践能力融合于教育教学过程能力中去。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学生,确定不同的授课计划,教学内容,教授方法。⑶应当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既能管理好班级、教学,也懂得管理企业。⑷具备相当的社交能力。教师既要参与校内交往,同时也应与企业行业人员沟通交流。人面接触广,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还可以有机会组织学生去企业实习,参与到实际生产当中,让学生提早接触社会,锻炼职业能力。
多年来,各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其中,有些院校做得相当成功,探究其建设的举措,总结以下几点:
1、到企业中去
职业教育要求教师具有实践能力,而实践能力在平时的教学中难以获得,只有到企业中去,利用寒暑假时间,到企业去挂职锻炼,才能获得实践能力。在落实挂职实践制度的同时,职业院校应制定完善的配套制度。如挂职经历纳入教师的续聘条件,将企业实践经历作为考核的一个指标,企业锻炼期间教师的待遇不应降低,这样才能激发教师到企业锻炼的激情,才可以保证教师挂职锻炼期间能够取得实质的成效。
2、引进企业人才
院校可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或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来院对教师进行培训,这样也可免去教师到企业去对正常教学所带来的一些麻烦或繁琐手续。或者聘请技术能手作为兼职教师,这样不仅能满足教学需要,还是有效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有效途径。
3、以产学结合为依托
高职教育本身就是为行业发展而设置的。无论教师校内还是校外培训都是对其实践能力培养。依托产学结合,促进校企合作办学,能有效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既可以去合作企业实习,也能参与项目的研发,对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学生也能到合作企业实习,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产当中去,对学生日后参加社会工作是有很大的好处。
4、建立健全的“双师型”教师的评价体制和激励机制
制定一套“双师型”教师管理考核制度,引导教师向“双师型”方向发展。在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工资待遇、考核奖惩上能有据可依,有例可循。这样教师才能有动力去提升自己,为“双师型”的建设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前言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分三款对票据的丧失及其救济做了规定,具体为,第一款:“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第二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第三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着重对票据丧失概念进行界定和对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对票据丧失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认定
1、票据丧失的含义。票据丧失简称失票,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形,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1]。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在物理形态上发生变化,已经不复存在。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在其物理形态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下,票据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而非基于其意愿。常见的票据被焚、撕毁、和涂销等票据丧失形态为绝对丧失,票据被盗抢、票据遗失等票据丧失形态为相对丧失。区别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关键在于票据在持票人脱离占有时其物理形态是否发生变化,票据是否还存在。若持票人脱离占有时票据本身已不复存在,票据物理形态已发生变化则为绝对丧失。反之,持票人脱离占有时票据还存在则为相对丧失。明确区分票据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对于保护正当权利人具有重要的司法现实意义。若票据是绝对丧失,则没有必要进行挂失止付,票据权利人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票据的绝对丧失并不意味着原持票人丧失其票据权利,原持有人可通过法定方式最终实现其权利。若票据是相对丧失,票据权利人则可以及时进行挂失止付并采取其他补救方式。票据的相对丧失则有可能发生原持票人的权利丧失的情形,如无权利人已就该票据取得实际支付或者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
2、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首先,票据应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具体对其可分为两层含义来解读:一是丧失的票据必须是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二是丧失的票据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其次,票据的持有人必须是合法持有人。基于非法行为而获得票据的人在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后不能依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来主张权利。第三、票据脱离权利人的占有是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状态:直接占有就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直接事实上占有的状态;而间接占有则是票据权利人并不直接的在事实上对票据占有,但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无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票据权利人都可依法行使其票据上的权利,当然也可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票据脱离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是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脱离的占有不仅包括脱离直接占有而且包括脱离间接占有。如果票据的脱离占有是基于票据权利人的自愿交付或抛弃等行为,则其行为对票据权利人产生票据消灭或转让的法律效力。此时,受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权利是合法的,原票据权利人当然无法再主张其权利。这里应重点关注权利人受欺诈情形下而自愿交付票据与他人的情形,对此问题还存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在票据权利人受欺诈的情况下虽从表面上看是其自愿转让票据,但其行为违背了票据权利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其真实本意,为了保护行为人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在此情形下票据转让人是可以以此为由采取票据丧失补救措施[2]。笔者认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不应包含权利人因欺诈而丧失票据的情形。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发生票据转移只要符合票据行为的规定即可,票据行为不受其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根据票据本身的形式性,尽管权利人因欺诈而交付票据,但是对于其在转让票据中完整的记载了票据交付的事实是无可置疑的,从此方面讲也是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及安全性。
二、票据丧失救济措施的分析
1、挂失止付制度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失票的情形以挂失止付通知的形式告知票据义务人,接受通知的义务人做出暂停付款的决定,以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的一种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制度是我国传统商事活动中的一种习惯做法,在我国的票据理论及实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挂失止付操作程序上简单便捷,具有高效率的优势。但其毕竟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挂失止付后还需判断失票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以及票据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只有在失票人相对丧失票据后才可以适用挂失止付。同时,挂失止付只能一定程度上防止票据被冒领,但无法给失票人提供权利取得的手段,失票人必须采取其他法定救济措施才能切实起到救济作用。我国《票据法》第15条对挂失止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够详细。挂失止付当事人是否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等。上述问题并非《票据法》第15条能全部概况包含的,有必要另行制定相关制度,对票据挂失止付进行详细规定[3]。
2、公示催告制度
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并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并进行公告,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公示催告制度从其价值功能上说,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公示催告的设置可使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获得其权利的行使,同时也使利害关系人在知道他人主张权利时获得司法保护,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目的不在于解决争议,而在于确认一种客观存在的没有争议的事实。因此,公示催告的法律性质和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其属于非诉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我国《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更多的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3、票据诉讼制度
票据诉讼制度也称普通诉讼制度,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行使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票据诉讼制度是在票据丧失占有、真实票据权利人很难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票据诉讼制度不同于为解决票据权利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后者没有票据丧失的前提,其真实权利人是可以确定的,两者在具体的适用规则上是有差别的。票据诉讼在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体现。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只规定了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具体的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4、对我国《票据法》第15条关于票据丧失补救三制度的分析。
从1995年我国制定《票据法》到2004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中,采取将我国传统的挂失止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票据诉讼制度结合起来,为失票人提供了三种票据丧失补救措施。此种立法能更好的让失票人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最有效的补救措施,充分反映了我国票据法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称赞。但由于我国三制度的同时实行,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我国三制度的现存状态有所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两大方面:一是票据丧失诉讼制度和票据公示催告制度是否有重复之嫌?有学者指出:英美法系的票据丧失诉讼制度所具备的失票人现行实现票据权利的优点可以完全被公示催告制度所吸收,故没有存在的必要[5]。对此,笔者不予赞同,理由如下:①、与公示催告制度相比,票据诉讼制度有明确的被告,一般为承担支付义务的主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也可以将其他的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作为被告。②、票据诉讼制度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能更好的体现票据法的立法宗旨。票据诉讼制度中通过诉讼保护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而没有公示催告中除权判决和宣告票据无效的过程,更能快速高效的实现其票据权利。二是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中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大制度该如何分配衔接?由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可知,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先进行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采取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这两种救济措施。三种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之衔接在于:①、票据绝对丧失后,失票人可以直接提起票据诉讼,来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②、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形下,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占有人时,其可以依法向票据占有人提起票据返还诉讼。但票据占有人是已经付款而收回票据的付款人除外。③、在票据相对丧失而失票人不知票据占有人时,其可以先行申请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可提起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
三、对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1、应明确票据丧失的定义。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仅将票据丧失作为法律用语而没有明确规定何为票据丧失。在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在《票据法》中明确票据丧失的概念定义,从而能更好的为当事人及司法机构提供法律支撑,减少纷争歧义,起到立法的价值和功能。具体在十五条上可以增加为第一款,即,“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形,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绝对丧失,失票人可通过法定方式采取补救措施。”原十五条中的第一款可相应改为:“票据相对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在十五条第三款公示催告后加“担保”。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改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期间,失票人提供担保的即可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但付款人可依票据上记载的还款日期为由享有抗辩权。”
此修改中增加“失票人提供担保的即可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之规定,是在不损害付款人权利的同时更加快速、高效的保护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具体来说:一方面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能及时行使其权利,而不必等到诉讼判决之后,这符合票据高效流通的特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若请求付款需提供担保的规定能保障付款人的具体利益,可避免日后出现真正票据权利人时面临第二次付款的危险。这样能更好体现其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所蕴涵的高效便利之精神。(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参见王作全:《商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页。
[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3]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
规划目标的确定其实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但也是很没有底气的一件事。今年,国家能源局委托了技术咨询机构开展风电消纳研究,因为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下,市场的消纳能力是决定风电整体市场规模的决定性因素。考虑到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间有边界条件,只能根据最乐观的结果,去制定规划目标。
对于“十三五”,“十二五”时期做的规划展望是达到2亿千瓦装机,我们希望把它当作一个基本的指标来完成,多多益善,但至少要完成两个亿。
现在看,这两个亿到底能不能完成?这相当于在整个十三五期间,每年的新增市场容量要达到2000万千瓦。这几年市场的年增长量在1500万左右,到底能不能实现每年2000万的新增目标,其实心里是没有底的。但是还是希望把它作为一个规划的最低目标推出去。围绕这个目标,国家能源局会开展研究,编制政策,然后明确能源发展的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