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3-07 15:00:13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1

随着经济在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城市区域在不断扩大,这就加快了农村土地建设。越来越多农村集体土地住宅区被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是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用途,面临拆迁及补偿评估问题。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评估机构的业务来源以及资金收入。由于在集体住宅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的利益关系,造成评估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通过实践调查分析,当前房屋拆迁评估中,面临着许多风险问题,不仅需要提高评估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之外还需要保证评估结果不损害被征收房屋人的权益。通过对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在科学、公平、公正地评估原则中,加强防范措施,在评估过程中做到规避风险,提高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 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中的风险分析

1、拆迁补偿评估中存在的内部风险

农村集体住宅拆迁评估中内部风险包含估价机构本身估计水平以及管理问题造成内部风险问题的存在,具体表现在:估价水平因素影响。拆迁评估前的准备不足影响评估结果,主要包括物资准备:对相关的测量器材,及其类型以及测量的精度标准问题,对拆迁评估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拆迁程序问题,由于住宅拆迁评估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具体进行,导致内部风险加剧。最后,由于拆迁现场对测量结果造成的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评估结果,甚至可能造成经济纠纷等。在评估业务中,遇到房屋结构不合理、附着物现场测量不规范、现场调查表填写不规范都会影响评估的最终结果。另外在评估机构中,没有按照标准形式填写报告,同样会增加评估风险。这些风险问题很难确定估价对象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客观性以及规范性。

管理体制导致内部出现评估风险。针对目前房地产估价结构在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过程中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由于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最终导致评估风险出现。拆迁评估业务人员在培训管理中以及在相关奖惩制度等问题,最终导致评估风险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在评估工作中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缺乏人员、评估时间长等不良因素,最终影响评估报告。

2、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的外部风险

土地住宅拆迁评估工作中,其外部风险主要来源于委托方单位的部分人员以及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其中在委托单位方的部分人员中,由于受到个别人员故意干涉,影响了房地产拆迁评估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公正性,造成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不具有实效性。根据拆迁补偿评估的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受委托方对拆迁范围内的对象进行估价,在估价及其评估过程中要按照当地拆迁补偿文件具体实施,需要估价机构人员在业务交流中要经常与委托人加强交流,确保估价人在补偿评估工作中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顺利完成拆迁评估业务,若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则就会影响评估效果,造成评估风险发生。特别是大范围、大规模住宅区拆迁补偿评估,由于设计的补偿金额比较大,涉及所有住宅用户自身的利益,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一般通过委托方的一些人员对估价机构人员进行估价干预,影响评估工作,最终达到提高拆迁补偿金额的目的,却造成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工作出现了弊端。

由于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造成评估风险。具体工作中房地产评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中要直接面对拆迁评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因此在面对评估的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与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针对估价对象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且参照现象状况做实地调查和研究,确保产权人积极配合评估业务。在具体评估过程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要积极配合估价人员完成拆迁评估业务,并且要针对拆迁范围内房屋附着物产权人对估价人员认真评定,避免产生积极影响。当评估过程中,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时,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过程中遇到不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其估价人员在拆迁过程中不能落实相关的责任和制度,容易造成房地产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之间相互勾结,最终影响拆迁补偿评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 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的防范措施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严重制约着补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笔者通过上述介绍和研究,结合自身多年工作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出一些解决施工管理中存在风险的建议和防范措施,针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问题,以及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拆迁补偿中不合理的现象加以控制。避免由于补偿评估风险问题导致经济纠纷问题的出现,最大限度的避免在评估中出现风险问题,提高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的公平、公正以及客观性。具体防范对策表现在:

1、加强对拆迁补偿评估内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评估人员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培训。在拆迁评估中,评估人员对评估物调查和统计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具体进行,在测量仪器的使用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的具体面积等都需要具体记录,提高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另外在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中,还要注重对现场调查的正确流程,强化其对计算机操作能力,如何正确输入电脑、输入数据以及核对表格等,要求补偿评估人员要加强其技能操作,在对估价对象做出合理定价之后,提高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工作中,针对内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还需要估价机构对估价人员的责任以及奖惩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落实,在具体工作中,确保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人员完整内业以及外业的相关工作,评估过程中要划分清责任,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提高补偿评估结果的质量和水平。具体规定如下:针对外业现场调查表格一定要填写规范,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外业人员在调查中必须在调查表格上详细规范填写调查对象的相关内容,另外在外业调查表格上填写调查时间、调查人员以及填表人的相关信息等,要完善表格内容,避免在填写过程中出现漏洞等问题,影响最终的评估结果,造成责任推卸等不良现象。另外,在内业处理过程中,同样要划分清相关人的责任,这些包括外业人员在调查数据的电脑输入、输出等环节,确保在电子数据的录入中要注明具体录入人,在撰写估价报告时,撰写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必须在估价报告转运表上填写相关估价人员的姓名等基础信息,避免造成补偿估价报告出现责任推卸现象,要具体追究到人。另外,在补偿报告审核环节中,审核人员要在估价人员估价报告撰写好之后认真仔细审核,并且要进一步加强估价报告纸质打印,确保整个审核工作圆满完成,最终提升补偿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估价对象提供合理的判定标准。

2、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的外部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补偿评估工作中面临的外部风险,具体对委托方以及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加强防范措施,提高补偿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精确性。首先针对来源于委托方的外部风险加强防范。加强政府组织能力,针对接受拆迁评估对象的委托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和控制,严格打击委托方评估人员受到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利益贿赂行为,避免委托方部分人与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之间形成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借用自身委托方的身份来干预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工作,以不合理的评估结果,给房地产评估机构带来严重的风险甚至是经济损失问题。另外,拆迁补偿评估对象的产权人为了得到更好的拆迁补偿,在评估过程中采用了不正当交易行为,对拆迁评估业务委托人员进行利益贿赂,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同样会导致评估结果受到影响,给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评估工作带来风险。在防范外部风险时,需要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委托方以及相关的估价机构进行培训,加强防范教育,以严厉的制度规范委托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行为,避免出现虚假拆迁补偿评估现象,针对不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采取刑事处罚,加强行业规范标准。除此之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中,针对外部风险防范,相关结构的法定代表人,要以身作则,不能滥用自身职权,为了不正当的利益而将补偿评估工作的业务受到影响,在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工作中要坚持合法、公平以及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正当合理的方式和程序对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工作进行补偿评估,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违背职业道德以及行为规范,受到刑事处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发展,针对当前城镇化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工作要强化管理,本文重点分析了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内部风险及其外部风险,并对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进一步规范补偿评估行为和工作,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要求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在认识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确保房地产估价机构本身以及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城镇规模有效开发,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我国房地产补偿评估市场,提高补偿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加强行业规范,避免出现风险影响。

参考文献: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2

银行按揭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未来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有赖于其个人资信状况评估);按揭贷款的金额与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真实市场价格的配比关系(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合法性(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开发商履行担保的意愿及担保能力;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远期市场风险。

1.按揭及其涉及的关系

所谓银行按揭(也称按揭贷款,简称按揭),是一项住房贷款业务品种,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银行将购房者的借款代为支付给售楼方。与此同时,借款人将自己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者的借款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后,贷款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由购房者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反之,贷款银行将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从中优先受偿,贷款银行也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购房者与售楼方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

2.银行按揭的风险

银行按揭的风险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交易市场等住房金融的基础条件还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还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的银行对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或“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银行放松信贷条件擅自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如“零首付”按揭),有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贷款的现象。

据了解,市场上的“零首付”住房贷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购房者支付住房开发的全部购房价款都从银行贷款取得,个别开发企业甚至虚增房价,使得虚假房价款按规定贷款比例的贷款额与实际应付房价款相等,以欺诈的手段造成银行事实上发放“零首付”贷款。另一种是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只收取购房者80%价款,这部分价款按照规定贷款比例从银行贷款取得,剩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清,借款购房者不需要支付首期付款,也造成事实上的“零首付”贷款。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新的业务品种,借款人以拥有完全产权的旧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从银行贷款,以该笔贷款作为购买新房的首期付款,个别银行将这种新业务也称之为“零首付”贷款。

以下风险因素需要按揭银行特别重视,通过按揭项目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

(1)选择项目风险。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就包括如下情况:一是项目报建手续不全,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又比如按揭楼盘的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准建筑面积等等;或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再有,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个别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大大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得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①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据1999年6月25日《日报》报道,1998年当年新开工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3.4亿平方米,截止当年年底,空置商品房面积累计超过8000万平方米,全国房地产业呈现三大特征:大量积压和大量开工并存,商品房住宅价格持续下降,住宅建设向城市郊区推进。由于出现城市空心化的可能,加上住宅的大量积压和大量开工,势必导致住宅的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即对某种类型住宅而言,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的市场价格。

②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③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5)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①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②按揭住房的权利吸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暇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就很大了。③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疵暇,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二、按揭评估的及作用

2001年6月26日人民银行的《关于规范住房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要使按揭项目评估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就要选择资质好、有经验的评估机构(人员和机构的资质、机构的独立性等)开展评估工作。一般来说,评估机构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房地产产权关系,抵押物特定化(有赖于房管局),公允可信的评估价格,提示抵押权人注意有关风险因素。

1.按揭评估的内容

按揭项目评估,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同时,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

首先,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按揭楼盘的真实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对按揭楼盘的市场价格走势给出专业判断。

其次,对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进行仔细核查,并在评估报告中如实揭示。评估人员对每一项报建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对于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给以认可;未能核对或发现差错的复印件,在报告中进行揭示。尤其要核查开发项目所必须具备的“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再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对拟按揭楼盘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查。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在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条件下销售的期房。《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2.评估报告的必备内容

按揭项目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评估方;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状况(座落、面积、形状、四至、用途、结构、权利状况、产权证编号、设备及装修、楼层朝向、成新等);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评估目的;估价时点;估价依据;评估、技术路线和测算过程;估价结论;决定估价额的理由;有关说明事项;估价作业日期;有关附件(委托书、产权证明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估报告重点应揭示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提示按揭银行注意有关按揭楼盘的风险因素,给出真实的市场价格及其趋势,对按揭楼盘的有关建筑面积公摊等技术指标、其他规划内容以及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和披露。

3.按揭评估的作用

按揭项目评估的作用体现在:(1)通过评估,揭示按揭楼盘的真实市场价格,避免开发商恶意套现,确保贷款金额与抵押房地产真实市场价格之间具有合理的抵押率;(2)对按揭楼盘的未来市场价格的走势给出专业人士的判断,以便按揭银行在确定按揭成数和期限时、借鉴;(3)对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揭示,提示按揭银行关注有关风险因素。

总之,按揭评估有利于按揭银行规避和防范住房贷款中的风险,保障抵押房地产的合法、足值,从而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4.按揭评估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按揭评估的推行会遇到一些困难,其本身也有待于逐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需要考虑: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3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理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本条例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四章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对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地点的确定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低限安置标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迁建用地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实行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迁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提供的迁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拆迁实施方案予以核准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四)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中拆迁住宅用房再增加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和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4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3×超出面积。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建房手续为准。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拆迁项目所在乡镇(街办)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调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暂按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之日。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七、拆迁人应将初评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单价列入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牵头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人应按序时进度及时提供货币补偿款,拆迁项目启动时,拆迁人应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不少于总补偿安置款50%的资金;项目启动3个月内,到位资金应不低于总补偿安置款的80%;拆迁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核算和审计,付清全部余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被拆迁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其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部分,增加20%的补偿。部分选择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认定的230㎡以内的住宅房屋合法面积中扣除,不增加20%的补偿。

十、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差价。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5

(20XX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补偿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五)未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6

2012年9月的一个夜晚,康泰一家三口像往常一样,安然入睡。突然,“哐当”一声巨响,激起了此起彼伏的犬吠声,康泰从梦中惊醒,“这下坏了”。果不其然,康泰家的大门被反锁,停在外边的夏利车窗被砸得粉碎,车身被砸瘪。

康泰是葛沽镇南辛房村村民,汽车被砸,对他来说,早已不是第一遭了。村子没拆迁前,康泰家里就装了4个监控器;现在又安装了5个。通过调看录像,康泰辨认出,3个砸车人中有两个是跟拆迁有关的。康泰很肯定地说,汽车被砸,跟自己没在“村民整合工作协议书”上签字有着密切的关系。

2007年3月开始,葛沽镇所辖村庄陆续推行“宅基地换房”政策(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与之同时进行的还有“土地换保险和补偿”(即农民放弃自己的耕地,而政府则给予一定补偿,并为其购买一定的社会保险)。这些就是康泰所说的“村民整合工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地多名村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最早知道村里要“宅基地换房”,是通过一份落款为“葛沽镇镇政府”的《告村民书》,但上面并没有加盖镇政府的公章。其间,村委会还组织村民代表围绕土地整合问题召开了“征求意见会”,但许多村民认为是“下达命令会”。此后,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村民的住房和宅基地做了评估,并下达评估报告单;如果村民同意评估补偿,村里将为其提供一份“村民整合工作协议书”。签完字、摁完手印后不久,村民就得在规定时间内交出房屋钥匙,并从村里搬迁到镇上新建的还迁楼。而镇整合工作办公室随后就会把村民住房推倒、推平,并对村民的耕地进行整合。

按照天津市的规划,通过“宅基地换房”和“土地换保险和补偿”,政府对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合,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招”、“拍”、“挂”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

记者在当地采访了解到,截至目前,葛沽镇25个行政村中,将近20个村庄已通过“宅基地换房”和“土地换保险和补偿”实现了城镇化。

不过,近20个村庄中,跟康泰一样,没有在“村民整合工作协议书”上签字,仍“滞留”在村里的村民,还有不少。记者实地走访了解到,杨惠庄村有3户,刘庄村有3户,辛庄子村、邓岑子村也有两三户,南辛房村至少有4户,葛沽三村甚至还有60户左右。多位村民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近20个村中,大部分都有几户“滞留户”。

提心吊胆的“滞留户生活”

在其他村民搬到镇里之后,“滞留户”的生活开始变得不方便和不安全。

首先是吃水问题。多位“滞留户”向《中国经济周刊》反映,同意换房的村民搬走后,村里的自来水管就被拆掉了,家里的自来水也因此被停。杨惠庄村一位“滞留户”说,2012年4月8日该村大部分村民搬走,4月20日该村就全面停水。“滞留户”要吃水,就得去附近还没有整合的村庄去拉水。“得厚着脸皮找熟人。”一名村民无奈地说。有的甚至要到几里地外去拉水。

不单是水,“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也被掐了”,有的村甚至连电也给停了。南辛房村村民刘宝生,是村里的低保户,之前跟邻居共用一个电表。去年邻居搬走后,房子被拆除,刘宝生便开始了没有电的生活。因为没有窗户,即便在白天,刘宝生的屋子里也“伸手不见五指”,照明,只能依靠他从镇里买来的蜡烛。

但是,与这些生活上的不便相比,“滞留户”更难以承受的是精神上的紧张与恐惧。

康泰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现在值钱的东西,比如首饰、现金、存折等都不敢放在家里了,“就口袋里有一点钱,不过这并不是防贼,而是防强拆”。因为担心被强拆,康泰夫妇晚上睡觉时,都“轮流值班”。

因为害怕强拆,一名村民在床头上放着一把砍刀,不远处还放着两根木棍,以作防身。有的“滞留户”则被人半夜用锁链反锁在了家中,天亮报警后,才被解救出来。

“整合是好事,我们都同意整合,就是给的不合适”。在葛沽镇,几乎所有不愿搬走的村民都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态度。

“宅基地换房”为什么变成“以房换房”

葛沽镇靠近渤海,临近滨海新区,土地以盐碱地居多,绝大多数村民种地收入并不多。

“如果给的合适,基本上都想搬。现在老头老太太,都想吃劳保,只要交钥匙搬家,就给你上劳保,够60岁的,最低的好像800来块钱,最高的好像1500多块钱。”一位已经搬到镇里居住的村民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谁不想住楼啊?住楼干净,而且还有暖气。”

而“滞留户”,大多数的宅基地上都存在“违章建筑”。所谓“违章建筑”,就是2003年之后建的房子。

据当地村民回忆,2003年,政府有关部门对葛沽镇的农村住房做过一次普查,普查结果后来成了“宅基地换房”的重要依据。2007年开始的“宅基地换房”,为什么选取2003年作为时间节点?采访中,包括多位曾在村委会工作过的当地人都说“不知道”。

根据村民提供的有关拆迁补偿方案,葛沽镇的“宅基地换房”政策为:2003年房屋普查之前的住房:主房为土草结构,按可置换面积1:1.0置换还迁楼房;主房为砖木结构,按可置换面积1:1.1置换还迁楼房;主房为砖混结构,按可置换面积1:1.2置换还迁楼房。上述三种结构的“附属房屋”的置换比例则分别是1:0.5、1:0.55和1:0.6。

而2003年房屋普查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则不能享受上述“换房”政策,只能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明明是宅基地换房,为嘛最后成了以房换房了呢?”多位“滞留户”很是疑惑。

康泰一家三口,目前共有170多平方米宅基地,住房面积140平方米左右。其中,建于2003年之前的房屋,大概只有70平方米。剩下的70平方米,都建于2003年以后。康泰说,自己是考虑到孩子逐渐大了,将来要结婚,所以才新建了住房。

与康泰情况类似的村民还有很多。在许多“滞留户”提供的房屋评估单上,记者发现,大多都存在着一定面积的“2003年房屋普查后建面积”和“2007年录像保全后建面积”(即2007年的卫星航拍照片)。据“滞留户”介绍,2007年录像保全后建的房屋,补偿更少,有的甚至没有补偿。

据了解,2003年后盖的房子,补偿基本上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而目前葛沽镇的住宅每平方米市场价为3500元。以一间70平方米的房子计算,2003年后建的住房,补偿价与市场价相差17.5万元。这就是很多“滞留户”不愿搬走的重要原因。

在当地村委会看来,2003年房屋普查后建面积和2007年录像保全后建面积,都是“违章建筑”。因为2003年后,镇里就不让盖房了,村里也不给批地了。

此外,附房的置换比例只有主房的一半,多位村民也表示难以接受。“为什么用作厨房、厕所、储物间的附房,1平方米要折算为0.5平方米呢?”

评估存在很大的水分?

实际上,除了房屋之外,耕地上的果树补偿,也是很多村民不满意的地方。

“1000棵枣树只补偿了60多棵,你说我能走吗?”一位村民反问。另一位没走的村民,地里种了500棵枣树,最后只评估了20多棵。为此,他将评估的人臭骂了一顿,结果对方马上改口说,“大爷你别着急,我给你40棵”。

据了解,枣树补偿最高280元一棵,如果按每棵枣树补偿280元计算,少评估940棵与少评估460棵,将分别少补偿26.3万元和12.9万元。

果树补偿数量差距之大,原因何在?按照葛沽镇“整合工作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2007年1月以后抢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当然,上述村民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们的枣树,很多都是2007年1月之后种的。葛沽三村的一名村民说,2007年1月份之后,该村有100多户抢种树木的,主要是枣树。据他猜测,应该是大家知道了将要土地整合的消息。后来,这些抢种树木的村民得到了巨大的收益,“多的两三百万,最少也有十几万”。

所以,许多村民认为,评估存在很大的“水分”,有关系的就多评估一些,没关系的就少评估一些。一些认为自己被少评估的村民很不平衡,从而成为“滞留者”。

就上述相关内容,记者与葛沽镇政府联系采访,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得到津南区宣传部的通知才能接受采访,而津南区宣传部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村里的财产没有公开透明”

在众多“滞留户”中,葛沽三村村民的利益诉求最为特殊。同时,葛沽三村没搬走的有60户左右,在记者实地走访的村庄中是最多的。他们不搬的主要原因是“村里的财产没有公开透明”。

2009年11月,葛沽三村村民李春福收到葛沽镇镇政府发的《告村民书》,得知葛沽三村即将进行土地整合,实行“宅基地换房”政策和“土地换保险和补偿”政策。

因为担心村集体资产评估有问题,李春福联合村里其他几个村民,对葛沽三村的集体资产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绘制了一份集体资产地图。在李春福家里,记者看到了这份地图。根据李春福等人的测量结果,葛沽三村人均拥有1.3亩耕地、8平方米的建筑物面积和价值7万元的农用工具、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

而后来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结果是:人均耕地0.6亩,集体资产1000万元。据当地村民介绍,葛沽三村村民有3000人左右,1000万元的集体资产,折合每人3000多元。

对于如此之大的差距,李春福等人希望村委会能够公开村集体资产。不过,据介绍,村委会并没有公开相关信息。

按照葛沽镇的“土地换保险和补偿”标准,在“村民整合工作协议书”上签字的村民,将得到5万元一亩的土地补偿款和一定的养老保险。60岁以上的村民,可以凭这份养老保险,每月领取700~1600元不等的养老金。这一补偿措施,在葛沽镇颇受老人欢迎。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7

其次,美国政府对行业内部从业人员有较为细致和严格的分级并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美国房地产估价协会和组织主要有:美国不动产估价者协会、不动产估价者学会、美国估价者学会、美国估价协会、估价基金会等。这些协会和组织都是以提高估价人员的地位为存在目的的,为达到这种目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发展有能力的估价人员作为会员,并授予各种资格;二是制定伦理章程以规范估价人员的行为;三是制定有关估价业务基准及发展估价方法与技术,研究有关估价问题。其中“不动产评估者协会”和“美国估价者学会”对其准会员就要求有大学学历;而“美国不动产估价者协会”则要求其候选会员具有四年制大学毕业的学历;由“美国不动产估价者协会”和“不动产估价者学会”合并成的“美国估价学会”对其较低级的会员则要求有受承认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大学学位。估价人员一般由州政府负责管理,取得从业资格必须具有实践经验并达到教育要求,美国估价师执照的取得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实习估价员阶段、30个月的实践经验,参加教育和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可取得执照,执照取得后必须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美国各州对估价师执照根据估价人员接受教育和实践能力状况分级管理,一般为3级。其中C级执照必须有180小时理论学习和3000小时实践,可对任何物业进行评估;R级执照必须要有120小时理论学习和2500小时实践经验,可对20万元以下的商业物业和居民住宅评估;L级为有限执照,可对一定金额以下的物业进行估价,具体金额由各州自行确定。美国法律没有禁止估价师在多家机构同时执业,但估价师自身会从信誉和工作精力的角度考虑,也不会同时在两家机构工作。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8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开始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共有4幢楼,每幢楼12~22层,住宅600个单元。该小区于2004年月开始预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业主。业主于2005年7月以后开始陆续装修入住。案例涉及的当事业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与北京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84万元,购得该小区第10栋2单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积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业主收房时却发现卧室天花板(楼板)明显存在斜向45°裂缝,长度达两米。而且经进一步勘查,而且裂缝疑似上下贯通,该业主由此产生联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发现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缝,其他单元业主也相继发现自己居住单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长度、走向和性质极为类似的裂缝。后经从楼上做浇水渗漏试验,发现浇水迅速从下层居室流出,证实此裂缝为上下贯通裂缝。最终,经过连环查看相互交流,竟发现该楼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现相同走向裂缝,而且最终获确认其性质均为楼板上下贯通裂缝。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与其开发商交涉时,对方便回避不见,开始采取事实上的拖延策略。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遂诉诸法律。以“商品房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将开发商―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了诉讼。

为了确定业主们的损失,2006年1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裂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业主事前对需鉴定的缺陷部位进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对该栋的605室和1105室两户缺陷房间进行抽样质量鉴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关于裂缝产生原因鉴定书载明:“…该鉴定书对以上缺陷给出的结论为:“…顶板裂缝是由温度和收缩作用产生的裂缝,系非受力裂缝。就此裂缝而言,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但裂缝的存在,会对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有了这样的鉴定结论,还需要一个定量的结论。”即还需要由权威机构对房屋缺陷的实际损失给予定量评估,以便获得证据。

原告们经过5个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向北京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发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对该案讼争的两项内容进行评估: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具体数额;房屋修复后是否存在价值的贬损。几天后,XX公司的房地产估价师终于出现在XX小区业主,对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整个现场的评估工作持续不到20min并未在现场对楼板开裂情况以及对室内装修可能产生的影响仔细进行观察和测量。

XX公司考察业主家里的装修情况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房损评估报告”)终于出炉。这也是当时北京市首份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

其中评估结论原文摘录如下:

(1)对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进行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损失价值为7480.3元.

(2)裂缝修复后,已具备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房地产减值,根据估价人员现场观测及对同类物业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的减值比例为房地产总价的2~3%。

针对以上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参与诉讼的笔者曾当庭提出自己意见,认为房损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依据建筑业预算的有关规范和手册进行了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庭审时在法庭上提出,该“房损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国家的行业计算规范、手册,以及施工实际严重不符。例如当庭指出损失数额计算严重失实事实之一是,计算费用中“工期”一项中给出的工期天数为两天,与本案房屋裂缝缺陷修复工程实际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据前述法官认可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内容包括:拆除业主装修的地板、凿除裂缝周边混凝土并进行清理、浇筑混凝土、对受损和施工影响的顶棚和墙壁进行清理和粉刷、恢复房间地板,以及施工现场的整理等等,经过实际保守估算约需16天工期。笔者当庭还指出,房损评估报告对修复缺陷时房间原装修的破坏程度,以及施工影响损失的估算,与事实和规范完全不符。笔者作为业内人士认为,使用与评估方案计算损失所依据的相同规范进行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大相径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计算修复工程面积时,评估机构仅计算了裂缝所占面积,没有计算维修对整个房间的不可避免的损坏和影响。原告依据计算对此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严重。

书中,业主们提出的索赔数额是6万元。主要包括,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数按16天计算的结果);房屋贬损值4.23万元,具体计算依据为,以原购房款乘以年增长率加上专修费用做为计算基数,按评估中贬损比率的最大值3%计算,即(84万购房款×2005年增长率120%×2006年增长率125%+15万装修费)×3%=4.23万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北京XX公司赔偿7名业主3.6万元到3.8万元不等的数额。鉴定费由开发商承担。

(1)北京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业主黎XX房屋缺陷贬值金及损失共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元;

(2)驳回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房屋质量缺陷诉讼调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10栋2单元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出现相同走向和性质的裂缝。其中一楼105号业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赔偿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现多处裂缝而造成的损失。具体主张为,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缺损贬值损金及裂缝修复损失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内产生裂缝的修复成本损失和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07年11月30日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其中载明:房屋裂缝修复损失价值4541元。“房屋缺陷进行修复后,房屋缺陷贬损价值影响,综合确定修复后房屋的价值为未发生裂缝的房屋与估价时点公开市场价值的2~3%,根据XX小区内未发生裂缝的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经市场比较计算得出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约为12899元/m2。”

此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赔偿王××因房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和贬值损失五万零伍佰元;

(2)鉴定费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费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无其他争议。

与王××一同并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共三人。赔偿额度从5.0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诉讼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区业主黎XX家中再次发现其住房西北卧室和西南卧室顶板出现裂缝。这次出现的裂缝与2005年刚入住时发现的裂缝类似。业主认为,该裂缝是结构楼板断裂,属于房屋重大质量缺陷。曾电话通知房地产商,开发商派人看过之后一直拖延,长时间不予答复。笔者无奈遂于2009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石景山人民法院。这是业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间存在的同一类质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诉讼。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认定:估价对象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XX小区10号楼2单元705号房屋,在估价时点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616元;而对房屋修复后贬损价值未提出鉴定意见。”

法院依据这份报告判决如下:

(1)北京XX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黎XX(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九千六百壹拾陆元;

(2)驳回黎XX的其他诉讼要求。

房屋质量鉴定费用八千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房屋评估费用二千元,由黎声莲负担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栋楼,同一个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个法院审理,同一个技术鉴定单位,检测结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评估单位评估出来的损失千差万别。这么一个呈堂重要证据,由于房屋缺损评估结果不同,造成法院判决相差数倍,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直接损失。

建议:

(1)建议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综合评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各行业专家

职责:对评估房屋质量缺损机构的评估进行认定。发现问题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评估失误的调销其从业资质。

(2)建立咨询机构设想: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专家库;评定专家遴选:随即从专家库抽取;尽可能减少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影响;提供权威评估意见。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06]建鉴字(06002)号司法鉴定书.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9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二手房交易市场逐渐火热,在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税款征收额却并未同步增长,二手房交易多属个人交易,税基严重不实,税款流失惊人。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核定税基,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应收尽收,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夯实二手房税基,对于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

一、辽宁省二手房税基核定的现状

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以就近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分别在市、县房产交易大厅派驻人员设立地税窗口受理涉税事宜。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纳税人须持房产转让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效资料办理二手房纳税申报。其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据实申报征收。纳税人如实申报办理纳税事宜的,税务机关依据房产转让合同据实征收。

(二)评估申报征收。对于协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到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报告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对于评估后价格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二手房进行核定征收。

二、二手房交易税基存在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委、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二手房税收调控政策,从实施效果看,二手房税收政策越来越暴露出调控能力弱、涉及税种多、减免优惠繁、税源监控难、征管漏洞大等问题。具体政策复杂性估计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延续性较短,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产交易价格难以核实,税负公平性缺失。二手房是以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为逃避税收,纳税人往往隐瞒其实际交易价格,做成“阴阳”两份买卖合同,或用其他手段取得价值较低的房产评估报告,蓄意致使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此外,相关部门没有制定较为合理的房产税基核定标准,税收执法出现弹性,致使纳税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税收优惠、减免项目难以界定。一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界定难。仅凭税务部门力量不能确切掌握证据资料,房管部门也没有现成的历史资料可供查询,各地房管部门信息不能共享,深入调查难度较大。对此税务部门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方面难以界定,这就造成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免上存在着税收流失与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现象。二是减除项目金额认定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项税收政策中购买房屋的价款较难确定,以前办理房产证不需提供税务发票,购买人大多都没索取发票;开发商除非购买人索取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即使以前有发票,有的购买人因保管不善而丢失,而税务部门对销售不动产发票未进行单独管理,不易查找,还有许多单位集资建房,这些房产即便实行房改后也大多没有税务发票。三是真假赠与难以甄别。对赠与中的亲属关系、继承权属等关系的甄别,单凭税务部门是难以核实清楚的,且核实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使那些表面属于赠与而实质上具有交易性质的假赠与行为,只需经过公证,就可在二手房交易中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收。

(三)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二手房交易涉及地税、房产、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二手房交易未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做到信息共享;部门间配合不够,各管其事,缺乏相应的联合控管制度;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缺失,从而失去了本应掌握的前期主动权。

(四)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监管。鉴别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的权力机关不明确;房屋转让过程中的链条机制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不明确;某些评估机构因利益驱动进行不实评估;负责二手房税款征收的税务干部权限过大,导致人为暗厢操作、“人情税”、“关系税”等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税法的刚性。

三、二手房交易税基不实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二手房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受位置、年限、楼层、朝向、房屋现状等因素影响,二手房价值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科学、合理的二手房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仅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二手房计税依据,会致使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处于被动地位。

(二)纳税人主观避税严重。无论税收公正、公平、合理的程度如何,对于纳税人而言,征税都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分配。因此,纳税人采取了“阴阳合同”、做低房产评估价格、贿赂税收征管人员等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当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相对较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但现行房产评估市场不规范,评估机构为了抢拉业务不按规定评估,致使评估价值和真实市场价值的误差较大,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房产评估结果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税务机关专管干部权限分散。统一、科学的二手房税基核定方法的缺失,评估报告由税务人员人工审核,计税依据核定弹性空间过大,客观上致使在二手房税款审批、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观执法随意性、人为因素干扰、甚至是“权力链”现象的产生,滋生腐败。

(五)税收宣传缺乏力度。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人员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致使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抵触情绪。此外,对二手房交易中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虚假申报、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分析、以案说法宣传力、震慑力不够,导致纳税人甘冒违法风险。

四、二手房税基核定及税收征管的对策选择

税务机关应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项目控税、统一计价、联合办公”为原则,全面引入分级分类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推行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模式。

(一)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设想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二手房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工作的基础上,核定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计税”原则确定计税价格,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设想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计税价格 = 基准价格 × ( 1 + 相应的修正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 ― 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政府部门牵头,抽调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分别对所属街道、地段、楼盘大小、楼层、房屋陈旧等一系列房产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评估。制定出分用途、分区域多级二手房基准价格,如:一级区甲等地段,三级区丙等地段,并以此作为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基础。二手房基准价格以一年或两年为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化,为增强其透明度,基础价格须责成某一部门在每次调整后3日内对社会公示。

3、住宅用途、区块的划分。按照用途将二手房地产分为住宅、商铺,住宅划分为小区住宅和非小区住宅;商铺分为主街道商铺、中小街道店面、小区店面。按照区块划分二手房范围,小区住宅细化到各小区名称;非小区住宅细化到路、街等自然地名、地域。计税价格确定到小区或街道,参照修正系数,精确计算到户。商铺以路段分类确定,以所处道路(街、小区)为基础,划分路段(以两个路口之间为一个路段),再按路段进行商铺分类确定计税价格,再参照每间商铺的修正系数,计算到每一间。

4、修正系数的建立。修正系数的作用是在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精确计算到当期每一户(间)的计税价格,修正系数须对社会公示。修正系数应包括:

(1)经济浮动系数:适用于物价浮动、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市政规划出台而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的突然性影响。该系数由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每季度调整一次,以减少基准价格滞后性、持续性所产生的影响。

(2)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系数。

(3)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二手房折旧时间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按每年2.5%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4)建筑结构修正系数:砖混、框架。

(5)楼层(商铺的相对位置)修正系数。

(6)朝向修正系数。

(7)辅助用房修正系数:指的是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等。

(8)环境修正系数:典型小区或高档住宅、城市规划、周边交通、社区服务情况。

(9)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的是每套住宅的建筑质量、室内装修以及保养状况产生的差价,必要时,由评估人员进行适当的修正。

(10)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指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前必须补缴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此调整项目为总额调减,非比例系数。

(二)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措施

财税部门应当重新思考现行二手房税收政策实际调控功效,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办法》,《办法》应当重点涵盖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流程、规范减免程序、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全二手房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加强申报审核,有效控制虚假交易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阴阳合同”避税、现时交易延期办证、假赠予真买卖暗箱操作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一是核对交易手续,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对明显低于目前市场成交价格进行交易的,要联合房管部门开展调查。二是核对交易年限,加强税源管理。对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二手房交易纳税人,按买卖协议认真核对协议签订的时间。三是核对卖方身份,加强源泉控管。对一些专业“倒家”,建立税源监控台帐,切实加强税源控管。四是核对交易合同,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在审核合同真实性的基础上,推行“双重申报、第三方制约”的办法,税务机关可制定相关二手房信息数据统计表,如“二手房交易基础信息申报表”,在表中详列关于二手房、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的详细信息,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均须对所提供的信息出具真实性声明,而从提高申报治税的震慑力。

(四) 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为了使房地产信息资料在部门间更好地传递,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系统,科学设置参数并及时更新,自动生成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相关信息,实现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管理。建立税源信息数据库,采取一房一户一档形式,创建完整的税源信息档案,力争达到只要在相关系统中输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就能查询出该人及其家庭在市内及外埠的房屋登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由地方政府牵头,协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以房管部门现有信息为基础,建立房地产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集中整合,逐步实现省级房产广域信息联网,以达到数据统一开发、集中处理、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最终目标。各部门间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及时传递税款征收和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的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职能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

(五)成立二手房交易价格参数专项组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10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建设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鲁建房字【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茌政办发【2016】27号》、《茌政办发【2017】25号》文件,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北到振兴路、南至新政路,西至枣乡街、东至茌中河。(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

(一)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茌平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茌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茌平区审计局为监督部门,负责对测量评估、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等房屋征收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审核。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营业用房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建筑有楼层差价。安置房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建设,就近安置。

第四条 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不得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手续,不得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签约期限及相关奖励】

(一)房屋调查登记时间:本方案公示后至2021年5月20日为房屋调查登记时间。

(二)签约时间: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17日。(房屋调查登记期间被征迁人可自愿申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奖励:

1、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7日(7天)为签订协议第一阶段;按补偿金额的3%元奖励。

2、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3日(7天)为签订协议第二阶段;按补偿金额的2%元奖励。

3、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0日(7天)为签订协议第三阶段;按补偿金额的1%奖励。

4、2021年6月1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四)签订协议、交钥匙及交验空房计分规则:

协议签定分值,总分为1000分,第一名为1000分,后一名减1分,依次类推。

整个征收范围三个部分(详见分区图),各分区协议签订率达98%后方可启动各自片区交验空房程序。

交验空房分值,总分为1000分,第一名为1000分,后一名减1分,依次类推。三个片区统一排名。

(五)选房顺序分

选定回迁安置房总分=协议签定分×70%+交验空房分×30%。按分值大小统一排名。

第六条【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处理】由振兴街道办事处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组、综合行政执法局成调查认定组,对权属不明的房屋及宅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认定结果公示3日)

第七条【评估公司的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3家评估机构备选。

第八条【评估、测绘】振兴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配合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件的经审核后最高奖励2000元。被征收人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人所在村委会或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振兴办事处及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予以核实。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方。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

(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针对违法建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五)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煽动居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对违法犯罪案件尽快立案侦察;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七)区卫健、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及时将分户补偿情况、回迁及相关信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可自愿申请测量评估并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权属证明一并收回,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现有宅基面积、房屋权属的确定

依据宅基证及现状房屋四至界限,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无宅基证或房屋权属证件,但已形成事实的宅基现状的(宅基及房屋确权均按2015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航拍图),由村民小组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签字盖章,标明四至,办事处盖章,确认权属。

(二)被征迁宅基及房屋的补偿标准

1、本片区补偿基准价为3100元/平方米,也是该片区住宅楼回迁基准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测量评估,依据正式评估报告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征迁补偿。

2、被征收空宅基或平房院落:

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60%×补偿基准价+建筑物面积×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金额

3、宅基地上的楼房:

宅基为二层及以上楼房的(2015年航拍图已显示为二层楼房,或2015年以后建设但有合法建设手续的),院内建筑密度小于80%的,一层(包含宅基地)按照本款第2条的平房计算原则计算回迁面积,二层及以上楼层,依据测量规范按实际测绘面积为回迁面积。

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60%×补偿基准价+建筑物面积×评估价值+二层及二层以上测绘面积×补偿基准价。

4、国有土地上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楼房:

对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楼房面积按照实际测绘,拆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依据本文规定执行。回迁面积按主楼面积的1.1倍计算。

一楼含院子的,回迁面积按土地证或不动产证面积(除去楼房面积)面积×60%+楼房面积×1.1。院内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的楼房按本款第3条计算。

(四)【征迁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平房按合法宅基面积、楼房按实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交验空房及钥匙后,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处800元/户月计算,支付期限自签订协议当月至安置楼分配当月结束,临时安置补助费分年度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费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以及营业用房(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且与被拆迁房屋地点相符),按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最低住宅补齐面积】被征收人只有该处一套住宅,且该住宅房屋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最低补足四十五平方米并予以公示。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

第十三条【营业用房的认定】

(一)位于振兴路南侧,顺河街西侧临街第一户的房屋,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为营业用房,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位于振兴路南侧,顺河街西侧临街第一户的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明商业用途,但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经调查认定组认定后,可享受临街营业用房补偿政策,但违法建筑除外。

1、目前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免税者除外);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能够提供相关手续及社区、街道居委会的产权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目前仍在营业且营业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巷内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仓储的,按住宅标准给予回迁补偿。

(四)临街营业用房(原性质为住宅)的丈量及面积认定:

1、临街营业房屋的平房,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10米(小于10米的以实际深度为准),再乘以其房屋的临街长度为营业用房面积。临街建筑确定门营面积之外的剩余合法住宅面积,按本方案规定的住宅标准予以补偿。

2、临街营业房屋为楼房的(原性质为住宅),楼房一、二层面积(该面积按原设计建筑结构计量面积)为营业用房面积;如楼房原设计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三层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

(五)营业用房补偿计算

营业用房的各楼层补偿单价由评估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市场评估。

1、临街营业用房(原性质为住宅)补偿基准价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认定营业用房的面积×80%+按住宅计算价值部分的补偿价植。

提供有效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正在营业两项,每项按市场评估单价的10%增加。

2、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营业用房补偿基准价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实际测量面积。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补偿】征收范围内工业企业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回迁安置政策。土地执行相关程序进行评估补偿后收回。

第十五条【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拆迁范围内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户(征迁范围所在地村、组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4亩的被拆迁户本人及夫妻关系,并同时符合持有本村农业户口、在劳动局未领离休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办理有关手续,执行基本生活保障金政策,标准为180元/月。

第十六条【住宅楼产权调换】

(一)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人所在村街或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振兴办事处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予以核实。回迁安置房契税交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补偿总额的,按商品房政策处理。

(二)住宅楼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依据回迁协议金额选择临近户型面积价值的房屋。

(三)回迁住宅面积大于90m2的必须选择相应的车位及储藏室。

(四)车位及储藏室优先使用回迁协议内价款换购,换购面积不够的可使用现金购买。

1、回迁协议内价款换购。地下车位:5万元一个;地下储藏室1550元/平方米;人防车位车位价格按4.5万元/个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签订。协议剩余价款不足换购地下车位的,按相应比例补交剩余价款(需补交车位价款=协议外先进购买地下车位价格×(1-协议内剩余价款/协议内地下车位价格)。

2、协议外现金购买。车位价格11万元/个,储藏室按3100元/m2;人防车位车位价格按10万元/个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签订。

(五)补偿差价

1、选定回迁楼后、车位和储藏室后回迁协议剩余价款大于15万元的,待所有被征迁户选完整套房后,统一按以前选楼分值高低,继续选购面积就近的住宅楼户型,超出应按楼层评估价计算向回迁承建单位交款。办理不动产时再以实际面积进行结算找补,无论市场价格升降,面积单价不再变更。

2、选定回迁楼后剩余补偿价回迁协议剩余价款小于15万元的,可通过结合其他征迁户回迁协议剩余价款进行组合换购安置楼。剩余面积也可按市场评估价均价由回迁承接单位退款。

第十七条【选楼次序】

选楼时间根据建设情况另行通知。

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图,被征收人依据本方案第五条选定回迁安置楼总分排名顺序(分数相同的抓阄确定先后)选定回迁楼及户型。

选房后随即进行对差额部分进行退款或交款,签订回迁房协议。交房时由建设单位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签订购房合同,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手续。

第十八条【规范建设】征收人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建筑规范、质量合格的回迁安置楼。在安置楼的建设过程中被征收人不得私自进入建设施工现场,不得扰乱建设过程,影响建设进度。

 

第三章 罚则与救济

第十九条【强制方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第二十条【公安保障】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物质的;

(三)饲养犬类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以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一条【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抵押关系、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存在房产纠纷。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假证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私自拆除责任】被征收人在移交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的,将在补偿款中扣除私自拆除造成的损失,且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文书送达】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第二十六条【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准建证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七条【安全保障】征收拆迁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市政公共设施,被征收人结清相关费用后,由各有关单位按工程需要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国有土地上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由村委会或相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报茌平区棚改领导指挥部研究后决定。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11

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经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宁波也有两个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的经验,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训,可以吸取。作为个人想法,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有粗有细。细,是指应当全省统一的事项,应当有具体规定,如: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的范围(哪些应当补偿、哪些不可以补偿);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货币安置);安置人口计算(哪些计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计入安置人口);拆迁服务工作的原则;拆迁争议的受理范围、调处原则和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粗,是鉴于全省各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一的实际,对一些事项在省作出控制性规定的同时,允许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拆迁补偿价格,由省规定价格下限,允许各市、县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农村私人建房标准,要求各市、县从严;住房安置面积,允许各市、县在省定下限以上具体细化;确定动迁与评估相分离,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要求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定,等等。

以上个人意见,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供领导参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因城市和乡(镇)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委员会,应当配合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征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的含义如下:

(一)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员。合法所有权人以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记载为准。第六条(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等资料,配合现场查勘、评估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被拆迁人服从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迁管理(7-16条)第七条(冻结)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后,应依法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应当在拆迁所在地张贴,或者在报刊上刊登。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冻结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农业结构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房屋。违反本款规定进行的活动属无效行为,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冻结范围内的前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将征地拆迁冻结通告送达有关部门。冻结范围内的住户在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6个月内不申请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征地拆迁冻结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停止事项的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因征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计划批文;

(二)用地规划文件及用地规划图;(三)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批准表达文件;

(四)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委托协议;

(五)拆迁方案;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拆迁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房屋拆迁的地点和四至范围;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

(三)拆迁安置的方式、地点、面积、期限和政策依据;

(四)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政策依据;

(五)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用地批准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准。第九条(发证及条件)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拆迁公告及诉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征地房屋拆迁公告(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必须载明下述内容: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拆迁人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

(三)拆迁范围;

(四)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个人住宅房产评估报告篇12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建设部颁布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为配合“评价方法”的实施,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案例》。案例均包含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必须的基本要素“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案例,主要介绍了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方面的内容,编者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的角度指明该案例。本文结合上述案例素材,就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及其评估方法作简要的分析、探讨。

一、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点

(一)平衡计算项目的物资投入、产出

生产性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要针对项目正常生产过程所需的各要素进行初步平衡计算,其中主要包含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水、电、气、产出产品及废料等。遵循质量守恒定律,保证输入系统物料总和等于输出物料及物料损失量总和,保证其相互平衡。以质量守恒定律为指导,项目可研报告中进行详细的物料衡算,能够有效保证项目可研报告的整体质量,详细反映出项目投入与产出物数量,进而有效确定原材料、辅助材料成本,计算产品及副产品的销售总量及收入,确保项目财务评价的准确性。如果物料衡算存在问题,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投入物计算错误、产出物计算错误、投入物及产出物数量偏多或偏少。物料衡算不准确对项目成本费用计算及销售收入测算都有较大影响,不能有效的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导致财务评价缺乏准确性,影响整体项目决策。与之相类似,项目公用工程应以能量守恒定律为指导进行用量计算,进而为项目方案选择、设备选型、燃料动力费用从测算、项目投资等提供有效依据。

(二)保证建设投资、内容、工程量的统一、对应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规划、发展研究及课题存在一定联系,也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投资项目是具有明确起止点的一次性投资活动,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在一定时限内,有效的提出框架式工程建设方案,并要求其中所包含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量及工程投资相互关联,相互统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问题仍需要注意及改正。首先,实际工程方案设计与可研报告不符,严重超出可研报告研究范围。这种做法缺乏可行性,不能有效提出工程量,工程建设方案无法落实;其次,项目可研报告明确了项目单项工程费用,但在实际工程建设方案中,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不明确;第三,可研报告中虽然明确了工程内容,但工程量不够明确,无法有判断投资可信性。

(三)在资产保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有效研究并基本确定项目开发所涵盖的各项信息、数据、资料以及方案后,进行项目投入总资金估算,包含项目建设资金及流动资金。其中,项目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基本及涨价预留费等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总费用。项目投资估算要遵循资产保全原则,原则中规定,项目开发过程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要素及费用都应形成资产,根据不同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因此,建设投资中资金要素及费用应包含:项目原有固定资产,应将其转化为现值计入项目投资中;购置及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购置及自有的无形资产,要作价后计入总投资;设备购置费用及附属费;项目投产前的技术开发费用;国家及行业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工程建设包含的临时设施费、维护费及大型设备迁移费。

(四)在建设方案中明确项目的工程量

项目公用工程建设方案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有效供水、供电、供气(汽)排水、制冷的供给方案,方案中应对物质来源、用量及供应方案进行明确阐述,并以此为依据,有效计算公用工程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项目方案应全面详尽,不能只侧重工艺的比较、选择及论述,还应对公用工程方案进行全面的比较和论述,明确项目工程量,优化项目方案。同时,还应全面分析论述公用工程建设方案,有效明确工程量,不能一语而过,全面保证项目可行。

二、房地产项目评价中的市场调研

房地产项目开发是以市场供给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市场调研分析和市场、产品定位都对房地项目开发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要全面开展市场调研,对市场进行有效预测,并以此为基础,全面评价项目租售价格、对象、营销方案及策略等,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宏观市场分析。要求对国家及整体社会经济情况及主要增长领域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并确认当前吸引力较强的投资类型及投资方向,判断当前处于经济周期或房地产周期的哪个阶段,分析区域经济概括,预测国家及地区短期就业趋势。确认区域内支柱产业及其产品。了解区域整体规划,并对项目周边土地及周围交通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做好竞争分析。同时还要对房地产政策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短期预测,分析未来产业、市场及价格变化,对未来开发形势及行业总体发展进行预测。

2.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域市场分析。主要针对销售市场进行分析,分析市场现状并进行短期预测,对房屋存量及供给进行详细了解,分析区域内就业情况、人口综述、家庭规模及结构、收入情况,预测区域内市场需求类型。还要进行消费情况调查,了解住房需求情况及区域消费能力,判断区域住房需求总量及住宅消费趋势,确认区域对流行住宅、品牌住宅、公寓住宅等类型的接受及需求情况。

3.房地产开发项目目标市场分析。主要是针对规划住宅的需求分析,通过全面的竞争分析,进行市场细分,有效估算市场总吸纳量及吸纳速度,判断拟开发项目未来市场份额,明确项目产品竞争优势。主要包含对项目区位、交通、配套设施、价格、房型结构、消费者心里、生活品质要求等。

4.市场的选择与定位。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分析是在掌握市场信息基础上进行的,只要包含房地产市场需求信息、供应信息及交易信息等。房地产市场选择也成为市场定位,通过全面的市场分析,进而确定项目产品市场。对于市场的定位,应分析区域竞争及市场需求,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出发,考虑市场未来发展趋势,对目标市场进行有效预测,指导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定位要充分考虑市场及消费需求,避免盲目开发,而对于市场价格的定位则需要有效分析市场及目标市场价格及变动规律,结合项目自身条件及社会经济环境确定项目产品价格,考虑区域发展潜力及阶段购房趋势,合理制定。对此,项目的营销方案、策略为:挖掘项目“卖点”,提升产品竞争力。分析项目构成因素及未来发展潜力,走品牌发展的道路,突出项目规划创意的优越性。如项目户型合理、配套施舍完善、生态环境优越等。

三、房地产项目评价的内容、方法

(一)制定设计评价指标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评价指标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实现各影响因素相互统一,提升并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项目设计关系到到建筑、结构、防火、节能等相关专业,专业性强,设计较为复杂。建筑方案要保证兼顾项目整体构思、创意、平面设计及立面等因素。以产品定位为基础,开展建筑设计工作,不断完善产品使用功能,在提升项目质量及科技含量的前提下,实现户型设计、住宅空间设计及住宅套型模式的优化、统一。

(二)对项目整体规划的评价

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条件及控制性规划要求后,分析项目可使用土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车库、停车位、配套设施、交通条件等,以市场定位为基础,全面进行项目规划。

(三)项目的财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述要从财务评价及综合评价进行考虑。财务评价是在现行财税制度及价格体系的基础上,准确计算房地产项目财务收入及住处情况,通过合理分析项目财务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及资金状况,有效分析房地产项目财务可行性,并进行风险预测,是项目评述的主要内容。综合评价则是从区域及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社会经济效益及费用的计算,分析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社会经济是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进而有效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四)制定合理、系统的财务评价指标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及价格体系基础上进行的,对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及费用进行分析、计算,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有效计算项目评价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对项目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考察,准确判断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可行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经济数据及评价指标包含对项目的设计规模、经济数据、财务评价指标。设计规模只要针对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经济数据主要是指项目的总投资额、产品投资、资金筹措及各项税费等;财务评价指标包含项目利润率、利税率及收益率等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运作,若要在长时间的建设周期内有效规避风险、隐患,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效率、质量,并通过科学、合理、全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方案,保证后续业务流程的稳定运转。

参考文献:

[1]宋春红,苏敬勤.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J].基建优化,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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