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范文

时间:2023-03-07 1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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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篇2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 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5、支付股东股利;

6、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每股东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本协议签订时间为:年月日

第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地点为:

a公司:(盖章)

篇3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东出资证明书

编号:( )出字第 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名称:

股东出资额:

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公司盖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文本名称

股东出资证明书

受控状态

编号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编号:

一、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四、股东姓名:

五、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六、股东出资日期:

七、核发日期:

篇4

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按照约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是股东权利产生的基础。出资行为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股东违反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而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一般认为,根据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资格要求投资人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并且该出资被有关证据所证明。满足以上条件的隐名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具备股东资格。但是,股东资格不一定以实际出资为前提。随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废弃,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立法代之以授权资本制,这就使得没有实际出资者可能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否认了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必然联系,允许了实际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的分离。投资人认缴出资同样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与股东责任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章程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又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的记载是认定股东资格,确定股东责任的重要标准而非唯一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 2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可见,股东信息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章程经过股东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立即生效。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章程修改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经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成为第三人认定公司股东的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特别是经过登记的公司章程,已成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将公司章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亦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投资人的内部安排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股东转让出资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等情形中。

三、股东名册的记载与股东责任

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薄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信誉和集资情况的反映。股东名册的记载是确定股东身份及责任的初步证据。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采取法定主义,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被记载的股东,可以无需举证而享有股东对公司的各项权利。而异议者欲证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反过来,股东名册未记载并不必然否定投资人的股东资格。通过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公司依法规范置备股东名册并真实准确记录股东信息。实践中,很多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置备股东名册,这就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其他材料来确认股东身份。有的公司股权发生转让而没有及时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据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股东名册的记载。

四、签发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责任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

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

务范围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 3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原始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存续期间,应当向继受取得股权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权文书,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性质。出资证明书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源泉证据,投资人可以依据出资证明书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记载是以出资证明书为根据,但股东名册一旦对股东作出记载,其证明力则优于出资证明书。

五、工商登记与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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