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汇报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3 11:07:56

收监汇报材料

收监汇报材料篇1

空调系统采用大金吸顶式空调机组,由上海xxxxx负责施工。

电脑系统等由上海xxxx计算机中心承担设计和施工。

本工程自xxxx开工,xxxxxx基本竣工。

二、施工监理工作机构的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

副总监理工程师:

技术顾问:

各专业负责人

装饰

强弱电

文档

给排水

土建

安全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xxxx有限公司与xxxxx监理有限公司于xxxx日签订了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合同约定xxxx日开始实施,至xxxxx日完成。由于设计图纸更改等因素,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长,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作顺延,直至工程施工内容完成。

在整个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操作,对业主提供科学、优质的监理服务,并积极做好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监理工作成效

根据本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监理工作实施的同时依次编制了《砖墙拆除工程监理细则》、《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在质量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本公司的贯标要求,依照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核验和旁站、巡视跟踪检查的监理程序进行层层把关、严格管理。并协助、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在每周的工地例会上,监理将施工现场出现(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等情况向业主进行汇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并及时将新的规范、标准以及通知精神向与会各方介绍,为该工程能够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同时,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也得到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各方合作较为默契。

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共发出监理通知单3份,备忘录5份,专题报告2份,会议纪要43份,监理月报11份,质量评估报告2份。

五、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施工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不规范、不健全,资料收集不及时,对一些新的规范、标准不了解,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总包与各分包方在施工工程中缺乏沟通、配合;

2)设计单位与施工现场沟通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较多,往往造成施工、材料采购、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打破了原有的施工计划,致使各工种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配合,导致工期拖延。

收监汇报材料篇2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收监汇报材料篇3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收监汇报材料篇4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收监汇报材料篇5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有关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报价意向书;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收支情况5、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6、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中资机构需提供已落实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和已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如何办理开立外汇专用帐户?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申请;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如何办理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募股收入结汇?

    1、关于募股收入结汇的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3、外汇局关于开立股票专用外汇帐户的批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验资报告;

    7、股票专用帐户余额对帐单;

    8、结汇资金用途的有关证明文件;

    9、结汇备案登记表;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初步招股说明书;

    5、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

    6、视情况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相关费用所余的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办理开户或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正式招股说明书;

    3、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是否可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该项资金调回后,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

收监汇报材料篇6

本年度我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资料必须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审核。

2、分类存放各种资料

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所有的资料按路段、分类别设立专门的档案盒,每个盒子都贴上明确的案卷脊背,方便查找。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

3、积极配合各部门或个人对资料的借、查工作,做到对资料情况心知肚明,在档案内里有他们所要资料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为他们拿到,如果没有所要查找的资料,也给予他们明确的答复,没有。对资料的借阅、领取做好详细的登记台帐,防止档案室的资料在借阅的过程中丢失。

二、工程开工后的工作

1、原材料送检

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土样送实验室做击实试验,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

2、同时进行的收集工作

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三、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填报资料

1、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收集施工过程中购进的各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的,必须是原件)。每种材料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填报资料

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工序验收内容填写表格,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填写监理规范用表。

3、收集试验报告

需要熟悉各种试验,试验完成后的试验报告应收集完整,跟资料中的桩号、时间、混凝土浇筑记录、施工记录等相符合。

四、工程接近尾声时提前进行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1、汇总资料

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将所有工序评定表的点数汇总并计算填写工序质量评定汇总表、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完成后需监理及业主方签字盖章。将所有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顺序整理、汇总到一起。

2、复印装订

复印所需的套数(业主、接受单位各一套),装订成册。送备案馆的一套需用牛皮纸装订,送档案馆的一套为不装订的原件,且档案馆对竣工固有特殊要求,编制竣工图目录,有监理盖章。

3、竣工图的编制

竣工图画出所有变更内容,如实反映竣工后的现状,道路所处地段若有大型设施的也须标注,完成后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五、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质量保修书。必须是原件,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会议记录放入竣工资料中。

资料员工作计划范文2

一、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资料必须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审核。收集工程开工的前期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组织设计、安全方案、监理规划及细则。

2、分类存放各种资料

为便于日后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所有的资料按施工阶段、分类别设立专门的档案盒,每个盒子都贴上明确的案卷脊背,方便查找。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

3、积极配合各部门或个人对资料的借、查工作,做到对资料情况心知肚明,在档案内里有他们所要资料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为他们拿到,如果没有所要查找的资料,也给予他们明确的答复,没有。对资料的借阅、领取做好详细的登记台帐,防止档案室的资料在借阅的过程中丢失。

4、用业余时间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及专业素质,认真查阅相关专业的考试信息,在这一年内至少拿到一个专业技术资质本。

二、工程开工后的工作

1、原材料检验

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乌海市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进场材料有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检验报告方可进行使用,并及时收集、归档。

2、同时进行的收集工作

将工程测量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地基勘探报告与开工报告归档、整理。

三、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填报资料

1、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收集施工过程中购进的各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的,必须是原件)。每种材料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填报资料

按照规范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填写、报送。

四、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1、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进行认真阅读,落实是否按相关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及监督管理,并且仔细阅读相关分部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协助工程师严格控制质量关;

收监汇报材料篇7

1.2开工报告表头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均未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与批准日期均无。

1.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中核查意见与验收结论存在施工单位机打,应有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本人填写,且核查人一栏存在未予填写,核查日期往往不予填写。

1.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头开工日期未填写,监理单位检查结论未填写,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缺以及检查日期未填写。

1.5技术核定单全部为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处公章。

1.6技术复核记录表中复核人一栏应有现场质量检查员或现场施工员签字,技术复核记录应有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住工地代表参加复核。

1.7技术交底表格使用会乱,多种表格使用,表格不统一,且缺少交底统计目录,不便于检索或日常检查,技术交底不全面。

1.8工程测量定位复核记录缺或表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如缺少坐标或方位标注。

1.9现场施工用的钢筋原材分批进场,现场取样员会同监理单位见证员取样,其钢筋原材料复试报告缺少汇总表。

1.10钢筋出厂合格证部分为复印件,未按要求加盖原件存放处公章和抄件人签字、抄件日期,缺少钢筋原材合格证汇总表。

1.11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以及砂浆试块强度汇总表填写不规范,建议加盖承建单位红章。

1.12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缺少商品混凝土厂家资质材料,且部分商品混凝土粉煤灰质量检验单为复印件,缺少商品混凝土厂家质量专用红章,部分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砂、石子、外加剂)放射性检测报告和材料检验报告均为复印件,未加盖原件公章。

1.13基础回填土检验报告份数不够,该部分资料缺少回填土取点平面示意图。

1.14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墙体阴角部位或沉降缝两侧缺少观测点设置,观测点布置不合理,观测点平面图中缺少基准点位置;沉降观测未按要求有第三方进行,存在施工单位自行建筑物沉降进行,建筑物沉降资料缺少沉降量观测曲线图。

1.15混凝土构件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缺少测试日期;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监理结论一栏中,现场监理结论施工单位进行机打,不符合要求,应有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本人填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表缺少简图;屋面淋水试验记录与建筑物风道检查记录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存在施工单位代签。

1.1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总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签字认可;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隐蔽部位缺少施工、监理单位公章,部分隐蔽工程部位未做或漏做。

1.17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头中存在子分部标注,承建工程若不存在子分部工程应予划斜线,以示规范。

1.18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一栏中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存在机打,应有本人签字,表中一般项目允许偏差值标注不规范,主控项目也存在填写不规范情况,应规范填写。

1.19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进行机打,这样不符合资料要求,应有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可以打“√”或填写“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监理填写的验收结论填写不够规范标准,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应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而不应该机打检查结论。

2如何做好高层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针对高层住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做好高层住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2.1建立健全高层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整理责任制

高层建筑工程在进行现场施工之初,承建该项目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即建立健全该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于分包商的工程内容则要求分包单位也按要求指定分包工程资料员进行其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资料的汇总工作,确保承建施工的高层技术资料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2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高层建筑住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收集整理,按工种、按专业进行分类整理,资料应做到是实实在在的原始资料,资料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字体填写规范标准端正清晰,不存在伪造和涂改资料,资料在施工现场分门别类地进行装盒,每个资料盒内都有资料目录。

2.3工程开工前做好资料整理策划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已及时安排人员对承建施工的高层建筑住宅工程概况认真熟悉,对工程即将开始的资料收集整理进行整体策划,编制有高层建筑住宅工程资料策划方案,并遵循资料形成的客观规律进行分类收集,编制有切实可行的资料收集目录,目录按一级总目录、二级分目录,三级细目录进行编排,依此指导原始资料的形成和收集整理。

2.4重视资料汇总工作

高层住宅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时,其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从资料的三级目录开始汇总资料,过度到二级资料,二级资料汇总成一级资料,一级资料复查无误后,把合成一级资料组卷编制资料总目录和页码,设计封面,装订成册。

2.5规范的资料交接手续

高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质量认证机构评定等级备案后,要及时与业主(建设单位)方面进行联系,即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办理技术资料交接文字手续。施工技术资料交接单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分别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并注明交接日期。

收监汇报材料篇8

一、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资料必须相关单位签字、盖章、审核。

2.分类存放各种资料

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所有的资料按路段、分类别设立专门的档案盒,每个盒子都贴上明确的案卷脊背,方便查找。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

3、积极配合各部门或个人对资料的借、查工作,做到对资料情况心知肚明,在档案内里有他们所要资料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内为他们拿到,如果没有所要查找的资料,也给予他们明确的答复,没有。对资料的借阅、领取做好详细的登记台帐,防止档案室的资料在借阅的过程中丢失。

二、工程开工后的工作

1.原材料送检

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土样送实验室做击实试验,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

2.同时进行的收集工作

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三、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填报资料

1.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收集施工过程中购进的各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的,必须是原件)。每种材料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填报资料

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工序验收内容填写表格,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填写监理规范用表。

3.收集试验报告

需要熟悉各种试验,试验完成后的试验报告应收集完整,跟资料中的桩号、时间、混凝土浇筑记录、施工记录等相符合。

四、工程接近尾声时提前进行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1.汇总资料

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将所有工序评定表的点数汇总并计算填写工序质量评定汇总表、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完成后需监理及业主方签字盖章。将所有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顺序整理、汇总到一起。

2.复印装订

复印所需的套数(业主、接受单位各一套),装订成册。送备案馆的一套需用牛皮纸装订,送档案馆的一套为不装订的原件,且档案馆对竣工固有特殊要求,编制竣工图目录,有监理盖章。

3.竣工图的编制

收监汇报材料篇9

(一)学生假期及有关事项安排

1、学生假期为6月27日-8月28日;

2、二、三年级学生于8月29、30日开学报到,8月31日正式上课;09级新生于9月5、6日开学报到,7日开始军训。

(二)职工假期及有关事项安排

1、职工假期为7月4日-8月27日;

2、 8月28日职工上班报到(截止时间为8月28日11:00时),报到地点在院办文印室;

3、根据招生、评建、基建等重点工作需要,学院决定7月份安排部分职工正常上班。各部门要根据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部分部门职工在暑期正常上班(安排上班的人员名单,由所在部门于7月2日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假期的职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并统一核发岗位津贴;

4、各系部安排教师利用暑期参加评建工作、下厂锻炼、“双师”培训、学术会议及社会实践活动,比照专职教师兼行管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二、假期重点工作安排

(一)党办(纪检监察室)

1、牵头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二、三阶段的相关活动;

2、认真做好部门承担的评建工作;

3、收集、整理制度文件,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牵头做好学院党团组织制度汇编工作;

4、牵头做好宣传栏、张贴栏及建筑标志的制作、安装工作;

5、做好《院报》第15期出刊准备工作;

6、继续做好基建工作组、拆迁工作组安排的工作;

7、继续做好评建宣传办公室工作,开展评建宣传;

8、做好招标采购、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配合人事处做好假期职工上班纪律的督查工作。

(二)院办(人事处)

1、做好假期办文、办会、文印工作;

2、做好新进教师报到和培训工作;

3、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工作;

4、认真做好部门承担的评建工作;

5、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6、做好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转正定级相关工作;

7、牵头组织好假期骨干教师、双师教师的培训安排工作;

8、牵头组织做好学院制度汇编工作;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9、做好假期的职工考勤、劳动纪律管理、工资核发工作;

10、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行车安全。

(三)教务处

1、做好下学期教学“三表”的编制工作;

2、组织好XX年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3、组织完成XX年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4、做好XX届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5、做好教材的征订、入库以及教师教学教材的发放工作;

6、组织完成多媒体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7、完成新一期《学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8、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及学院教学制度汇编工作;

9、认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及分析工作;完成部门的评建工作;

10、牵头做好“教学质量年”的检查督查工作;完成学院“教学质量年”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提出下一年度“教学质量年”工作目标;

11、会同国资办做好教室课桌椅的添置方案;

12、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四)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就业办)

1、制订XX级新生宿舍调配方案;

2、完成XX届毕业生的派遣证办理、档案整理与发放工作;

3、组织开展新聘班主任的学习培训工作;

4、继续组织做好XX年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

5、制订并组织实施好假期校园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6、制订XX年迎新工作方案、入学教育方案和军训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7、加强对XX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工作;

8、组织就业工作调研组开展好XX届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9、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和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10、认真做好部门评建工作;

11、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五)财务处

1、制订学院XX年下半年部门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方案,严格实行部门经费预决算制度;

2、完善学院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职工请款、报销、审批手续;

3、做好新学期收费准备工作;

4、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学院财务制度汇编工作;

5、认真做好评建工作;

6、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六)总务处(国资办)

1、全力做好学院运动场、中心广场、道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管、协调工作,确保在新学期开学前投入使用;

2、做好体育馆工程的报建、招标等工作,确保8月份开工建设;

3、做好6-8栋公寓管理房建设的监管和协调工作,确保8月2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4、认真做好各项在建工程的监管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

5、做好6-8栋公寓和食堂竣工验收工作,做好6-8栋学生公寓的维修工作;

6、制订市政府补偿土地的平整及建设规划方案;

7、做好学生公寓的线路改造、智能控制、家具采购工作;

8、做好新进教师临时住房的分配工作;

9、组织做好暑期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等相关工作;

10、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11、认真做好评建工作;

12、制订二号教学楼卫生间改造方案和学院旱厕的改造方案,假期完成改造工作;

13、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七)招生办

1、认真做好高职招生宣传、咨询工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生报到率达80%以上;

2、做好新生录取工作;

3、监督、协助各分校做好新生录取、报到相关工作;

4、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5、认真做好评建工作;

6、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八)后勤服务中心

1、做好食堂三楼餐厅的招标和建设工作,确保8月20日交付使用;

2、制订家属区物业管理方案;

3、做好假期特别是网录期间校园水电保障和物业服务工作;

4、做好教家具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5、做好XX级新生生活用品的采购及发放准备工作;

6、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7、认真做好部门评建工作;

8、制订学院节电节水方案;

9、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九)机械、机电、信息、管理工程系

1、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与专业建设市场调研工作,积极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专业对口率;

2、协助做好招生录取期间的专业咨询工作;

3、制定本系新生入学接待和专业教育方案;

4、组织相关教师深入开展社会实践与学术交流活动;

5、做好新生班主任招聘及新进教师的培训工作;

6、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7、认真完成部门“教学质量年”工作目标,提交部门“教学质量年”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8、组织好本部门人才培养状态数据平台的采集填报工作;

9、认真做好部门评建工作;

10、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十)基础部

1、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

2、组织落实好思政课教师的相关教学培训工作;

3、收集、整理制度汇编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4、认真完成部门“教学质量年”工作目标,提交部门“教学质量年”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5、认真做好部门评建工作;

6、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十一)实验实训中心

1、完成实验实训设备的检修及保养工作;

2、做好实验实训室配套设备的采购、安装等工作;

3、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4、认真完成部门“教学质量年”工作目标,提交部门“教学质量年”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5、认真做好评建工作;

6、完成制度上墙工作;

7、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十二)图书馆(计算机中心)

1、做好新书的采、编、录和上架等工作;

2、做好新生借阅证办理的准备工作;

3、做好电子图书和纸质图书的采购工作;

4、全力做好高招网录期间的技术保障工作;

5、做好计算机中心设备的维修、护养工作;

6、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7、认真完成部门“教学质量年”工作目标,提交部门“教学质量年”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

8、认真做好评建工作;

9、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十三)工会

1、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2、认真做好评建工作;

3、继续配合拆迁工作组和家属区综治组做好相关工作;

4、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十四)督导室

1、牵头做好评建办相关具体工作,加强对评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配合教务处做好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填报工作;

3、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相关制度;

4、收集、整理制度汇编相关材料,完成部门制度汇编工作;

5、继续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三、几点要求

1、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 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暑期学院评建、基建、招生等工作都处于关键时刻,时间紧、任务重,全校职工应以学院发展大局为重,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奉献精神,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2、各部门要按照学院假期工作重点,认真制定落实方案,确保暑假各项工作特别是评建、基建、招生等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收监汇报材料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收监汇报材料篇11

(二)加强对“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真实性审核2008年7月2日,《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出台,文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2008年9月12日,外汇局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其中规定“,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随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第四条对“境内收货、境外收汇”交易给予了进一步解释: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从以上政策可知,一是在资料审核方面加强了真实性审核,增加了货运单据的审核要求,但仅凭货运单据仍无法确认货物的价值;二是依据问题解答理解,应只有招标项下才允许进行此类交易。但是,单从货物供应商供货收汇这一方面去监管,仍难掌握货物的真正用途,进而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在通知中将包括《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在内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至此,“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失去了法规依据。外汇管理法规的缺失,对于此类交易的正常进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广东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前2012年1-7月该公司模具费累计收汇204.27万美元,同比增长79%;但自2012年8月1日起,企业已被迫停办相关业务。

二、“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外汇管理难点

(一)交易的真实背景难以把握由以上政策演变过程可了解,原有政策是从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的交易材料的审核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凭合同、发票、或货运单据,难以确认供货合同是否如实履行,即使凭货运单据证明已经供货,仍不能确认供货的货值,因而无法判断货物与收汇的一致性。再有,仅凭对国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两者交易材料的审核,无法深入了解国外付款方替国内收货方付款所生成的两者之间的潜在交易,也无法断定它是否合法,进而也影响了对此笔“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判定。

(二)交易的全面监管难以实现在“境内供货、境外收汇”交易中,境内供货商与境内收货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涉及到不同外汇局,从而引起外汇监管分离的问题。而已有的相关外汇政策,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难以实现对此类业务的全面监管,从而削弱了外汇监管的有效性。从以上四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类型分析,第一种情况下是否引起境外付款方重复付汇,第二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中标的境外公司为合格承包工程资质企业,第三种情况下招标方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外债签约登记,第四种情况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投资批准或外债签约登记,这些问题仅依靠供货商所在地外汇局均难以解决。

(三)准确申报与统计难以保证一是就国际收支申报而言,此类交易中跨境收入的交易性质与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货物的真实用途存在密切的联系。如延吉市某项目是我国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的外债转贷款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廊坊一公司在招标中中标,与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金额约2000万元人民币,并已经供货。根据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亚洲开发银行直接向廊坊华宇天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金额约280万美元。此笔收汇从亚洲开发银行向我国提供贷款的角度看,该资金属于资本项下外债。但从廊坊企业所收货款来看,又具备了经常项目性质。对此,企业如何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成为摆在外汇局和银行面前的又一难题。二是此类业务规模难以统计。当前“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交易,只是做为个案被不断发现,无法统计这类交易的整体规模。单就此类收汇数据而言,主要申报为“109000其他收入”(2014版涉外收支交易编码为“122990”),但该交易编码项下还包含其他跨境货物流的数据,且只能手工通过交易附言进行区分。并且由于交易附言的填写随意性较大,造成“境内交货、境外收汇”业务汇总数据缺乏准确性。再有,即使单独掌握收汇规模,也不能实现对境内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进一步交易如外债签约、外资流入等数据的统计。

三、政策建议

建议在总结以往外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操作规程,弥补“境内供货、境外收汇”这一外汇管理政策空白,实现对这类交易的规范管理,促进这类交易的健康发展。从以上政策难点分析可知,原有政策因仅注重于境内供货收汇这单一环节的审核,缺乏整体的视角,所以造成此类交易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难以实现。因此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全面监管为中心,破解“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外汇监管难题。

(一)全面审核,实现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外汇监管要求对于此类业务,不但要审核境内供货商与境外付款方的合同与发票、货运合同,还需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收货方与境外付款方的关系和供货目的,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要求其提供潜在交易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承包合同等,以确定此笔资金的性质,完成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的审核。

收监汇报材料篇12

Abs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roject schedule on time and handed over on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project file,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municipal construction data management,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ata management directly reflects the level of management of a municip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his paper points out some views on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ata management.Key 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一、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与管理

    1、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

    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等的规定,这是资料形成的基本要求。施工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和光盘载这两种载体形式体。施工资料的整理与汇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最终实现施工资料的数字化管理,这是时展的必然方向。然而,为了明确资料中所反映的各责任人,计算机形成的施工资料尚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施工资料的照片部分(含底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2、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施工资料的管理应实行各级负责制,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现场施工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服务工作,建立和健全施工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室,逐步实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明确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该项管理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健全施工资料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施工资料的管理应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施工现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资料。

    施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的检查、指导,核查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并负责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提交总包单位。

    施工资料应随工程的施工进度按工种、专业归类同步收集、整理,并保证及时、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同时应做到内容填写完整真实、书写字迹端正清晰。对施工资料擅自涂改、伪造,随意抽换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施工资料的编制应不少于三套,施工企业保存一套,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挡案馆一套。

 二、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的总体要求

    1、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及时,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信,资料填报必须子项齐全,应填子项不得缺漏。

    2、检查验收资料应是在按要求内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经有权单位审核签章后的方为有效资料。

    3、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以及工程实体的检验,材料必须先试后用,违背此规定需对已用材料、已交(用)的工程实行重新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单。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编号及存放单位、抄件人(复印人)签字、抄件(复印)时间、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未取得试验资质的企业(指原材料厂家或分包单位),其材料试(检)验工作,必须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在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备注栏内,由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批注是否可以使用及允许使用范围,并如实填写材料进场的时间、进场的数量、使用的部位和使用的数量。

    4、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检验等均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并签字及盖章。

    5、专业标准或规范对某项试验提出的试验要求,其试验方法必须按专业标准或规范提出的试验方法进行,否则该项检(试)验应为无效检(试)验。

    6、资料表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必须按规定要求该加盖公章的加盖公章,该本人签字的本人签字。签字一律不准代签,否则为虚假材料、无效材料。

    7、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措施

    1、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提出疑问并解决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是最重要的,首先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从事不同的工作就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抓住重点。

    (2)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填写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验评表、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开工条件验评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附七大员责任制)、开工报告、见证取样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准备齐全后就找相关单位办理签字、盖章、审核的手续。

    (3)分类存放各种资料。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就按照档案馆的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清单顺序分类归档;对于施工中与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来往资料虽不归档,也应分类整理;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工程资料分为施工技术管理材料、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材料和竣工图四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资料分开整理,一般道、排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材料放入排水工程资料中,但技术变更通知单、技术工作联系单、施工记录、混凝土浇注记录、技术交底记录等有道路、排水区分的分别放入道路和排水资料中。

    2、工程开工后应着手的工作。

    (1)原材料送检。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土样送总公司实验室做击实试验。送检应注意严把质量关,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

    (2)同时可进行的收集工作。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3、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1)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会购进各种材料,就需要收集每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的),必须是原件。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2)填报资料。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需填写监理规范用表,书写要求规范,不能涂改,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现在常用的中性笔。监理表格一般一式三份、隐蔽记录与工序表格一式两份。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工序验收内容填写表格,不同的监理对资料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填写报验资料前应积极与监理沟通,达成一致后填写。

    隐蔽记录与工序表应写明具体部位、工序名称、桩号、东、西侧(半幅)、南、北侧(半幅)或左、右侧(半幅),这样便于日后整理资料时更清晰、直观;其内容应符合实际,不能照搬。例如沟槽开挖工序,在冬季不应写无冻土;平基管座工序在规范中归在一起,却是不同的两道工序,且混凝土浇注时间不同,必须分开填报;填报沟槽开挖隐蔽记录时,应附沟槽开挖断面图,并标注尺寸、当开挖土质较复杂时大致标注土质;当道路中各部位的基层工序报验完毕后,未隐蔽的工序不用填写隐蔽记录,如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面层、站、卧石、人行道步砖(面层)、预制块护坡等。

    填报工序表时应注意检查项目的选择,因为规范中未包含全部的工序,遇到不同的工序时,一般选择较接近的,例如规范中路基分路床、基层、面层等,却未分快车道、非机动车道,当非机动车道需报验时跟快车道一样都套路床这一项,但检查项目却不同,非机动车道没有中线高程;工序表中填写偏差值时也应注意一些细节,例如路床中平整度这一项的偏差值为20mm,若没到施工现场去实地检测,就容易出现填写负值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是负值就是不合格的偏差值,而用塞尺测出的读数只可能是正值,即超过20mm的读数才是不合格的偏差值;检测项目中带符号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3)收集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工程质量保证材料,70%的试验报告为自检报告,30%为见证取样报告,由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出据,这30%为强制规定,在进入每道工序施工前后都有相应的试验,需要熟悉各种试验,试验完成后的试验报告应收集完整,跟资料中的桩号、时间、混凝土浇注记录、施工记录等相符合,工程中的大多数资料都相互联系,不仅相符,汇总和评定记录也需要根据试验报告进行填写。

    4、工程接近尾声时可提前进行的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1)汇总资料。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将所有工序评定表的点数汇总并计算填写工序质量评定汇总表、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所有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的合格率都在这三种表格中反映,完成后需监理及业主方的签字盖章手续。将所有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城建档案馆统一的档案清单顺序整理、汇总到一起。

    (2)复印装订。复印所需的套数(业主、接受单位各一套;监理与设计只看不存档),装订成册。送备案馆的一套需用牛皮纸装订,送档案馆的一套为不装订的原件,且档案馆对竣工图有特殊要求,编制竣工图目录,有监理盖章。

    (3)竣工图的编制要求。竣工图应画出所有变更内容,如实反映竣工后的现状,道路所处地段若有大型设施的也须标注,完成后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5、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质量保修书,必须是原件,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会议记录放入竣工资料中,就基本是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了。

总之,施工资料管理是贯穿于市政工程建设始末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与工程同步,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各种程序责任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施工单位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理好施工资料,以达到施工资料能够真实地保证和反映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具有可预控性和可追溯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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