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检查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3 11:08:15

出院检查报告

出院检查报告篇1

1.1精细化管理前纸质检查报告归档管理现状1.1.1精细化管理前纸质检查报告归档管理方法本院的纸质检查报告单由中央运输人员送人我科A,B病区护士站,放人病区贴有“送人”标签的检查报告专用抽屉中暂时存放,每日由各医疗组医师将检查报告及时归人患者病例档案资料中。

1.1.2精细化管理前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情况2013年8月一2014年1月,每日由办公班护士收集各类纸质检查报告的总例数及未及时归档的例数并记录在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情况登记本,统计出半年来纸质检查报告共10 641份,未及时归档的有1 212张,未及时归档率为11.39%0    超声检查报告、肾脏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及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验报告、心电图报告、X片CT MRI报、心脏彩色超声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细胞病理报告单、其他检查报告(如幽门螺旋菌检测报告、结核杆菌检测报告等)未及时归档率依次为7.18% , 27.96% , 17.70% , 2.26% , 6.99% , 7.32% ,7.60% , 11.38%。各类纸质检查报告未及时归档率波动2.26%一27.96% , '肾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验报告未及时归档率最高为27.96%01.2精细化管理前纸质检查报告未及时归档的原因分析

1.2.1临床医护人员对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重视度不够,法律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临床医护人员专注于临床专科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以致法律知识欠缺,对纸质检查报告的法律重要性认识程度不足;认为在临床科室只要治疗好患者的疾病就行,至于检查报告看过知道结果就可以,归不归人病历内并不重要,而忽视了检查报告的归档工作。  

 其次,伴随着网络化的高度发展,医师可以简单地从网络上获取信息,对纸质报告单的重视程度下降导致检查报告久置于检查报告“送人”抽屉中。再者,医护人员的工作非常琐碎,未能及时完成检查报告的归档工作。

1.2.2纸质检查报告专用抽屉并不“专一”我科A,B病区护士站均有贴有“送人”标签的检查报告专用抽屉中,虽仅有2个,但增加了中央运输人员为检查报告分区的流程,多了一重分类犯错的机会,致使医师不能及时找到检查报告,而不能及时的完成检查报告的归档工作。

1.2.3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无明确的负责人既往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由各个医疗组医师负责,每个医疗组由一名主治医师和数名进修医师、研究生、实习生组成,检查报告归档工作参与人员多,无明确的负责人。而进修医师、研究生、实习生流动性大,对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流程熟悉度不够,对医院各项制度的执行容易遗忘或者欠规范。

1.2.4特殊患者的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有一定难度特殊患者即转科、出院、死亡患者,由于部分检验项口其检验过程需要几天甚至1周以上才能得出检查报告结果,当其纸质检查报告送人科室时,患者的病例已送病案科或者其他科室,不能及时将检查报告归档。   

在本科,主要以肾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验报告出检查报告的等待时间较长,待检查报告回到科室时,多数病人已出院,这也是导致2013年8月一2014年1月1 699份肾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验报告未及时归档比例(肾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验报告27.96%未及时归档)明显高于其他检查报告的主要原因,如表1所示。

1.3精细化管理:“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方法

1.3.1法制意识的培养与理论知识的学习在科室领导的带领下,科室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纸质检查报告的重要性,强调纸质检查报告单归档所具有的临床作用及法律意义;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与医德医风,对当下有关检查报告的医疗纠纷展开讨论与分析;开展精细化管理理论的学习与宣传,根据科室实际情况提出精细化管理思路和方法,并在实施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1.3.2加强检查报告归档流程的环节管理纸质检查报告由中央运输人员送人我科,置于B病区贴有“送人”标签的检查报告专用抽屉暂时存放;中央运输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单签收登记本双方签名及交接,登记本上详细注明科别、住院号、姓名及签收的检查检验报告单项口及数量,做好交接工作;“送人”的检查报告由本科室专人负责整理,及时准确归人患者病历夹,保证患者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1.3.3将纸质检查报告归档管理工作责任到人科室纸质检查报告归档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白天是办公班护士,夜间是B区加强夜班护士,责任人每天签收纸质检查报告并做好交接工作,对检查报告认真仔细核对、整理并将其归人患者住院病历夹中。

1.3.4加强特殊患者的纸质检查报告管理特殊患者包括转科、出院、死亡患者,患者转科患者纸质检查报告由中央运输人员送达患者所在科室,与相应科室具体负责人员做好签收、交接工作;出院或死亡患者由办公班护士负责将纸质检查报告送病案科归档。

1.4评价指标  

 2014年2月一2014年7月,每日由办公班护士收集各类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情况,在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情况登记本记录报告总例数及未及时归档例数。   

对实施精细化管理前后的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评价指标包括:精细化管理实施前后住院患者各类纸质检查报告的未及时归档率(未及时归档例数/总例数100%,各类纸质检查报告未及时归档率差值(精细化管理实施前前未及时归档率一精细化管理实施前后未及时归档率),精细化管理实施前后住院患者纸质检查报告总的未及时归档率、未及时归档率差值。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分析软件SPSS 19.0版本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丫检验,检验效能a=0.05 0验报告未及时归档率下降幅度最大,下降了23.95%0总未及时归档率由精细化管理前的12.38%下降至1.0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014年2月一2014年7月,住院患者纸质检查报告采用精细化管理后,检查报告共10 642份,其中107份未及时归档。超声检查报告、肾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验报告、心电图报告、X片CT MRI报、心脏彩色超声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细胞病理报告单、其他检查报告未及时归档率分别为0.38%,4.01%,0.53%,0.50%,0.59%,1.88%,0.92% , 0.00%,较2013年8月一2014年1月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除X片、CT , MRI报告未及时归档率下降1.76%,其余均下降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以肾活体组织检查光学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病理诊断检

3讨论  

 所谓精细化管理,就是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手段,使各级组织和单元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的一种管理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要使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规范化,规范化的事情程序化,程序化的事情标准化。   

精细化管理在本科6个月的成功运用,纸质检查报告归档情况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精细化管理提高医务人员对纸质检查报告归档的重视,增强法律意识与责任心   

精细化管理策略中强调指出纸质检查报告的重要性与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与医德医风的必要性,不仅有助于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良好的职业操守,也是从根本上加强医护人员对纸质检查报告及时归档的重视,增强自我防范和管理意识,它是提高纸质检查报告及时归档率的前提。

3.2精细化管理使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流程化、简单化、细节化,从而提高纸质检查报告及时归档率

3.2.1精细化管理使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流程化

 检查报告由中央运输人员送人科室,置于B病区贴有“送人”标签的检查报告专用抽屉,并和科室负责人做好签收及交接;本科室负责人及时整理、归人病历。检查报告归档工作流程化管理方式使归档工作衔接协调,保证了归档工作的有序进行,明确了归档工作的责任与口标。

3.2.2精细化管理使纸质检查报告归档工作负责人简单化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使每份纸质检查报告有了明确的负责人,与之前的参与人员众多、无明确责任人的管理模式形成鲜明的对比,使纸质检查报告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出院检查报告篇2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认识程度在不断地提高,医疗消费观念也在从有病治病向无病预防方向转变,因此健康体检就成为了医疗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1]。在健康体检服务蒸蒸日上的环境下,如何提高体检的服务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医院体检系统改进和完善的方向。

传统的纸质体检结果需要体检者隔天再到医院等体检机构拿取体检报告,且纸质报告不易保存,容易丢失难以长期查阅。体检者期望医院等医疗机构能提供一种更加高效和便捷的医疗服务,支持体检人随时随地的查询自己的体检报告。在这种新的需求下,促使医疗机构不断地开拓与创新,基于互联网的健康体检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姿态应运而生。

基于互联网的健康体检信息网上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解决医院体检中所遇到的问题,如体检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实现体检本地数据与体检数据的同步管理,系统能定时地提取当天的体检报告进行数据同步,使得医务工作者从繁重的信息处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体检服务的整体效率;同时对于体检者也能及时收到自己的体检报告,并能对历次体检报告进行查询分析,从而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健康状况。

本文通过描述人民第八二医院体检中心的基于互联网的健康体检信息网上系统的建设,从而提出基于互联网的健康体检服务模式。该模式对提高我院的健康体检的服务水平和促进数字化健康体检系统更加有序的发展有着更加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系统的特色和创新

传统的体检管理模式较为繁琐,本系统主要实现意义就是减轻医务工作者查找和打印报告单的工作量,并对受检人的体检结果信息长期保存,供体检者随时随地地进行查询和病情分析等。

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体检报告查询服务是对传统体检功能模式的扩充,是一个对医院和病患具有实际意义的尝试。项目的特色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为体检人员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为了便于体检人员查询体检结果,应该适时地开通一条更加便捷的查询模式。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体检人员随时随地可以进行网上查询,从而极大方便了体检者。

二是系统长期保存体检人员的历次体检数据,并针对体检者体检结果进行同期对比分析,给出健康评估报告。体检人员查询体检报告时,可以根据健康评估报告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生活习惯,从而培养出自己的健康生活模式。

三、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问题

3.1 主要研究内容

系统主要实现医院内部体检数据自动推送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以及患者通过互联网终端快速地查询体检结果。系统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推送体检信息。 将体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由医院内部数据服务器推送到互联网数据服务器上,这些信息包括:体检人员信息(体检编号、姓名、性别等)、一般项目(收缩压、舒张压等)、化验项目(尿常规、生化、肿瘤等)、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心电图(心电图报告)。二是发送手机短信。 由互联网上的查询平台自动向体检人员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客户体检报告已并提供查询网址。三是查询体检报告。 互联网上的查询平台通过验证用户合法性,供体检人员查询历次体检数据,并给出健康评估报告。

3.2 主要关键技术问题

系统的一个核心部分是体检数据的传输,也就是如何将我院内部运行的数据传送到互连网上。因此,围绕数据的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关键技术问题。

一是数据传送安全问题。 第八二医院是一家部队医院,按照军队的保密要求必须做到内外网数据隔离[2,3]。然而,该项目的运行平台是互联网,不能从互联网直接访问医院内网数据,必须先将体检数据发送到互联网的数据平台上,才能够为体检人员后续查询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体检报告的隐私问题。 充分考虑到体检人员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要在查询验证上运用体检编号、姓名、手机短信验证码等多种组合方式进行。

3.3 体检数据传输的解决方案

考虑到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数据查询的便捷性,采用物理网闸连接医院的内网和外网。这种通过硬件技术隔离网络的方式,能将医院内部体检的相关数据通过网闸单向地向互联网推送体检数据,体检人员通过互联网上的查询平台方便地查询、下载和打印自己的体检报告,极大地方便了用户。因此,物理网闸是系统的数据交换中心和物理安全隔离中心,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如图1所示。

体检数据推送终端定时地从医院业务系统如HIS、LIS、PACS 中抽取体检数据,以认证过的数据交换格式,通过物理网闸单向地推送到互联网体检数据接收服务器中。在网络出口及不同的安全边界采用防火墙和网闸配合,将体检公众查询平台隔离接入,通过网闸的安全策略,有效隔离外部网络攻击、病毒,在保障医院内部网络安全的同时,向外提供医院体检报告查询服务,实现了体检业务功能的扩展。

四、系统上线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系统的上线给医院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一是医院通过提供此便民服务扩大了医院的影响,受到了广大体检人员的一致肯定,从而使医院获得较为稳定的体检群体,增加医院的收入;二是体检人员在家或其他任意地方都可以随时随地查询体检结果,减少了体检人员到医院现场的经济开销和时间开销;三是历次体检结果的对比分析可使体检人员更加直观、全面地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疾病的变化情况,从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防治,增强自身健康水平。

五、服务开展的几点感受

体检报告网上查询系统的上线,改变了就诊者需要到医院才能获知体检结果的模式,给就诊者一个全新的选择。这是医院始终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努力为病患提供更加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的具体体现。如今,体检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还在持续的开展中,新模式的成功将会继续应用到医院的其他方面。这些业务的开通无疑将给就诊者带来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这对于提高我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医院的数字化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参 考 文 献

出院检查报告篇3

日本近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 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检查工作的监查司 ( 后改称检查局 )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 1880 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 l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 1947 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 会计检查院的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证明规则等。(3)根据 1997 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 30 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 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 三 ) 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上份额的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 四 ) 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 3 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 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 ,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 )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 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 ) .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 五 ) 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 条、第19 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 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 其他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确定 ) ;如果财务省确实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说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现象 ) .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 一 )沿革

韩国上沿袭我国封建的监察御史制度。 1948 年摆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相互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1963 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检查、对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监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隶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依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 5 — 11 人 ( 监查院院长是当然的委员 ) .,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 6 名监查委员组成。监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 ( 实际中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况 ) ,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 三 )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韩国监查院法将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2 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的会计,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占 l / 2 以上份额的其他的会计,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检查的社会团体的会计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38700 余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3 条规定的选择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体的会计检查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29300 多个。

( 四 )审计报告

韩国财政体制与日本有所不同。企划预算院负责编制财政预算,财政部负责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监查院负责财政收支决算审计。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经济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韩国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 ( 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下同 ) 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监查院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经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初审后由国会审议,审议结果送政府和监查院。

( 五 )监查院的经费保障

韩国预算会计法第 29 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宪法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如削减上述部门提出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政府国务会议须征得上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企划预算院将韩国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会批准。政府和企划预算院削减监查院经费预算的情况尚未发生过。

三、两点启示

( 一 )审计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出院检查报告篇4

日本近现代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1869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的监查司(后改称检查局).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1880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l889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1947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3)根据1997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以上份额的企业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内容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四)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3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目前,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五)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其他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确定);如果财务省确实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说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现象).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一)沿革

韩国历史上沿袭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制度。1948年摆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相互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1963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会计检查、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监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隶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依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5—11人(监查院院长是当然的委员).目前,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6名监查委员组成。监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问题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实际中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况),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三)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韩国监查院法将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监查院法第22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的会计,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占l/2以上份额的其他企业的会计,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检查的社会团体的会计等。现在,这类单位约38700余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23条规定的选择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体的会计检查等。现在,这类单位约29300多个。

(四)审计报告

韩国财政体制与日本有所不同。企划预算院负责编制财政预算,财政经济部负责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监查院负责财政收支决算审计。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经济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韩国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下同)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监查院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经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初审后由国会审议,审议结果送政府和监查院。

(五)监查院的经费保障

韩国预算会计法第29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如削减上述部门提出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政府国务会议须征得上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企划预

算院将韩国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会批准。政府和企划预算院削减监查院经费预算的情况尚未发生过。

三、两点启示

(一)审计体制改革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出院检查报告篇5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院检查报告篇6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06-0123-03

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启用,极大提高了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利于疫情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1],是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各级医疗机构是各类疫情数据收集、汇总、输入的基本单元,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涉及整个系统的效率和质量。目前我国传染病漏报率为23%左右[2、3],把工业管理中的PDCA循环引入到疫情直报管理中,能减少漏报、少报、瞒报,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4-6]。传染病疫情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7、8],需要全过程管理才能发挥系统的功能,需要相关人员全员参与、全系统稳定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效率。

1 纸质报告卡的缺陷

手工报告模式依赖于临床医师的主动报告,难以杜绝传染病漏报问题的存在[9]。由于门诊医师接诊量大,门诊患者就诊登记率较低,填写字迹潦草。住院医生填写出入院登记本时仅填写主要诊断,不利于住院病例传染病漏报的检查。医生对传染病报告重视不够,疫情报告意识不强,常出现字迹潦草、项目不全、迟报、误报、漏报现象。

部分患者对国家法定传染病疫情登记和报告缺乏了解,不愿意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配合性差,导致原始数据缺失。

纸质报告卡从填写到上报中间环节较多,容易出现延迟送达、丢失、迟报、漏报等现象,增加交叉感染的机会,同时不利于患者隐私的保护,易造成信息泄露,产生纠纷后难以认定责任。

检验科及放射科阳性登记本存在漏登现象,检查阳性结果返回科室及医生查看常出现时间滞后。疫情报告管理员往返各科室现场手工核查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住院病例、检验科和放射科阳性结果,耗时多,效率低,不可避免出现差错。

同一病例在不同时间、不同科室、不同医生间就诊,重复填报增加各环节的工作量,同时增加填报医生的抵触情绪。

2 在医院信息管理(HIS)系统中嵌入疫情报告系统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是政府部门公共卫生任务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指标,如何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HIS系统是医院信息化系统的组成部分[10],涉及门诊、住院、财务、药房、病案管理等模块,并与检验科的LIS系统、放射科的PACS系统建立链接。

在HIS系统中嵌入传染病报告管理模块,建立传染病上报和管理子系统,整合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基础数据一次录入长期使用,自动传输、比对、输出结果,资源共享,避免原始数据的重复录入和人工核查比对等,有效避免报告过程中的迟漏瞒虚等问题,能及时、准确、自动地完成系统设定的传染病病例汇总、比对和结果输出,经审查后及时录入国家的网络直报系统。计算机系统的嵌入疫情疫报系统,保证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准确、高效、无误、及时。

3疫情报告系统

疫情报告系统包括疾病诊断字典、电子传染病报告卡、门诊医生工作站项目设置、复诊传染病病例重报自动提示功能、门诊和住院传染病强制报告功能、检查结果反馈功能、疫情信息汇总功能等。

疾病诊断字典为国际统一的ICD-10疾病分类编码诊断字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7,8]需要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报的传染病名录进行对比后,设定应上报传染病诊断名称范围,并对医院使用的ICD-10诊断字典库进行标识。

疾病诊断名称与ICD-10编码对应,格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卡一致,确保医院的疫情报告卡与国家直报系统完全匹配。

门诊医生工作站内容和格式参照卫生部1996年印发的《全国法定传染病医院报告管理检查与居民回顾性调查方案》的要求设置,医生完成病人诊疗信息填写并保存后,工作站的相关信息即时储存至HIS系统数据库中。

复诊病例重报自动提示系统根据复诊病人的姓名、性别、病名等信息与数据库自动搜索比对,对有就诊史的病例,系统自动弹出相关信息,由诊疗医生判断是否为同一病例、是否继续再次报告,可大量减少重复上报病例。

门诊和住院的传染病强制报告功能保证传染病确诊时自动生成传染病报告卡,医生只有完成报告卡的全部内容的填写并保存并上报后,才能进行其他诊疗活动,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的发生。模块还提供随时上报传染病的路径,方便医生随时上报。

检查结果反馈功能使送检医生能借助网络随时查询检查结果,便于及时诊断与报告。检验和放射结果中与传染病诊断相关的阳性结果,如致病菌培养阳性、放射科X线检查为疑似肺结核诊断等,出具检查结果的医技科室医生能够直接发送相关信息提醒送检医生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保存后系统自动生成一览表传送到医院疫情报告管理部门,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将阳性检查结果与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比对,发现未报告病例及时通知送检医生尽快诊断报告,减少传染病迟报的发生。

疫情信息管理终端由医院疫情报告管理部门管理,实时接收和打印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并导出门诊就诊和住院病例,浏览并接收检验科和放射科等检查阳性结果一览表,方便疫报管理员的网络直报,实时核查和监控门诊和住院病例及检验科和放射科查出传染病相关诊断病例,从技术环节杜绝漏报、迟报和误报[10-12]。

4 疫情报告管理体系建设

职责分工明确,由分管副院长具体领导,信息科等相关部门提供各种资源保障。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对HIS系统中传染病报告管理模块提出具体要求。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对医院使用的ICD-10编码库中需上报的法定和监测传染病相关诊断进行标识,并提供检验科阳性结果库及放射科阳性结果项目。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随时对HIS系统的变化进行跟踪,同时收集医生对传染病上报系统的意见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工程师对有问题的软件进行修正,强化信息交流和沟通。

信息工程师提供医院使用ICD-10编码库。信息工程师对HIS系统中传染病报告管理模块进行编程并嵌入HIS系统中。

运行控制在系统之前进行全员培训,让临床医生了解上报途径和填写要求,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对系统使用熟练,对医生上报传染病随时进行指导。

5 日常管理、目标管理及惩奖机制

规范书写医疗文书,杜绝传染病漏报和迟报现象。取消送单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报。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每日对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接收、审核、打印、上报。定期对门诊日志、出入院诊断、检验科阳性结果、放射科阳性结果等报表中的传染病诊断病例进行上报核实,及时发现迟报、漏报病例,通知医生及时补报。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每月对上报的传染病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院内公示。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每月对传染病漏报、迟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漏报、迟报与科室质控挂钩,增强医生传染病上报意识,减少传染病漏报、迟报的发生。

6 结果及反馈管理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对全院传染病直报的质量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现引起传染病报告卡质量缺陷的因素,将整改措施反馈并协助各科室制定相应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监督,对整改效果进行阶段评价和终末评价。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不定期到临床收集对传染病报告子系统的意见,并对其进行整理,提交信息工程师进行整改。

配合疾控部门对相关的传染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院内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工作,避免院内感染的发生。

7 培训机制

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中传染病诊断标准,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加强传染病诊断标准的学习、考试,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减少误报的发生。

组织医务人员及时学习新发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和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医院疫情管理系统的最新变化,让医务人员第一时间更新知识,确保医院疫情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

8 系统完善

建立疫情预报系统维护更新机制,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更新,与国家各项规定保持一致。

培训机制、管理机制、反馈机制、惩奖机制长期化,采用PDCA方法进行管理,保证疫情报告涉及的全体人员掌握最新的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建立与上级主管机关的协调机制,及时依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最新要求对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具体操作方式进行更新,并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需要全员参与、全过程零误差、全系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培训与指导、增强社会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重要性的认识及患者对传染病报告的依从性,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的发生。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进行全过程管理,借助HIS系统中的模块,确定管理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可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益,对全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PDCA方法进行修正[13]。

未来条件许可,应研究医院内部的疫情报告系统与国家直报系统的互联互通,直接将数据从医院系统传输至国家系统,同时研究国家系统对基础医院的结果和差错的反馈机制及修正机制的方式和内容,以促使疫报系统的双向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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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白波,王韬. 医院感染信息预警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7):988-990.

出院检查报告篇7

按照《全国传染病监测系统漏报调查方案》要求进行调查。每年由市、区防疫部门组织人员(省防疫部门不定期)对我院进行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调查范围是在我院就诊的38种(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0种)的法定传染病。检查门诊日志和出院病例及化验室的细菌培养及特异性检查结果登记。将查出的传染病例与网络直报病例核对,然后计算漏报率。2004年至2009年我院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中漏报率始终为零。

2传染病报告的实施

2.1 建立健全疫报领导体系。医院专门成立疫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长、保健科、儿科和内科等有关临床科室成员组成,并建立以保健科为中心的医院疫情报告网。各临床科室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医务人员为科室疫报员。保健科一名专职护士负责全院的疫情管理及报告工作,健全疫报组织、强化疫报工作领导,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2.2 定期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与考核。疫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新进人员开展学习。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的专业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更新,及时学习上级卫生部门下发有关传染病诊断、报告、防治管理方面的文件。并注意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要求全院各科室了解疫报工作的重要性,并列为科室目标管理,制定奖罚分明的具体措施。

2.3 健全完善疫报实施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传染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2.3.1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实现电子化管理。根据卫生部1996年印发的《全国法定传染病医院报告管理检查与居民回顾性调查方案》相关要求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登记的有关规定,全院各科室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实现电子化管理,以确保不漏登和缺项。

2.3.2检验科、放射科是传染病报告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检验科、放射科将阳性结果进行登记。由专职护士定期到检验科、放射科进行核对。

2.3.3 保健科统一收集疫情报告卡,并网络直报。渠道一是通过内网邮箱,由临床医生将疫情报告卡将发至保健科;渠道二是由医院服务中心将报告卡统一收集,送至保健科。保健科专职护士每天,将电子版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接到烈性传染病,如AFP病例或乙脑等病例,即到病区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电话报告发病所在地区疾控中心,然后立即网络直报。专职护士定期检查门诊日志、出院病历,检验科阳性登记,凡传染病病例一一登记,发现有漏报病例,专职护士及时与经管医生联系督促补报。每季度专职护士将平时检查核对的疫情情况及各科漏报情况统计制表、上报分管院长、医务科长,与季度医疗质量评比挂钩,落实奖惩措施。

出院检查报告篇8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7个专项工作报告:4月23日,审议了国务院副总理作的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和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6月29日,审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信息化建设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6月30日,审议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8月28日,审议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12月24日,审议了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5日,审议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这些被审议的报告,或关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信息化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等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及地方债问题,直面社会热点。在审议过程中,一次次实事求是的发言,一份份求真务实的意见,承载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家发展的期望,对百姓民生的关切,为推进相关工作的改进发挥了重要作用,折射出全国人大依法履职的工作实效。

司法监督:让百姓感受公平正义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然而,面对“民告官”的高难度,如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在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方面做了积极探索。

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审议中对2010年以后的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他说,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人民法院采取了包括出台相关意见和司法解释、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提供诉讼服务在内的各种方式,并取得一定效果。2010年至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6万件,审结163.5万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6.3%、15.2%。

刑罚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审议中介绍,检察机关不仅对刑罚变更执行这一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还对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进行严肃查办,以防止和纠正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检察机关还通过纠正冤假错案、促进文明监督、依法保护未成年和年老病残罪犯的合法权益,来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

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进行审议是2015年司法监督工作的另一大亮点。随着轻微刑事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司法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两高”于两年内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司法改革事项进行授权。根据授权决定的要求,“两高”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了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审议过程中,三份沉甸甸的报告得到了委员们的好评。郑功成委员在会上表示,“两高”的相关工作让“人们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在上升,对司法的信心在提升。”

审计监督:对“屡审屡犯”动真格

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是人大的重要职责。按照法律规定,每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近年来,审计工作因为深入、扎实、细致,发现并公布了许多违法违规问题,被称为“审计风暴”。虽然“审计风暴”年年刮,但很多问题还是年年出现,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作用,这一现象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在2015年主动出击解决。

2015年6月,在按照常规审议了审计工作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2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整改情况,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逐条反馈。

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以往,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都是书面报告,这次是有关部门第一次进行口头报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整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并开展专题询问。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也提交了单项整改情况作为附件材料供会议审议。为配合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前对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跟踪调研,提出了内容翔实的跟踪调研报告供会议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听取审议审计整改的报告,是加大监督力度的有效做法,同时也是监督工作的创新。” 媒体评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屡审屡犯”现象动真格,审计监督的力度空前。

执法检查:实现全国人大监督史上多个“第一次”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六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必须一提的是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

发展职业教育既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就业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克服人力资源短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是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进行执法检查,意义十分重大。张德江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三位副委员长和20多位常委会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以及2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执法检查。

3月至5月,执法检查组分为四个小组,先后到吉林、江苏、河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新疆8个省区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使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张德江委员长率领检查组在河南、重庆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并在6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两次审议张德江委员长作的执法检查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效果。结合此次执法检查,张德江委员长提出了执法检查必须遵循的“四项原则”,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

此次执法检查实现了全国人大监督工作历史上的多个“第一次”:第一次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任检查小组组长带队到地方进行实地检查;第一次由委员长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第一次由委员长主持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第一次在全国人大层面把执法检查同专题询问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加强监督力度……这些“第一次”,深刻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更为今后的执法检查起到了示范意义。

专题询问:打出人大监督工作“组合拳”

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度尝试使用了专题询问这一方式,迄今为止已经开展了18次。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开展了三场专题询问。

6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率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在近三个小时里,吕薇、刘德培、严以新等六位委员就如何满足国家对高素质和实用性技工人才、怎样看待职业学校“升格”和学生继续“升学”等焦点问题,分别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对于这些问题,刘延东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予以回应。

出院检查报告篇9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高检院设厅处理群众。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1978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120多万件,年均100余万件,月均1万次以上,10年共、纠正冤、假、错案43.3万多件。1981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讨论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会议达成以下共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处理群众来信、申诉案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198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保障罪犯的权益;1984年,高检院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1985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研究了控告申诉部门自办的“五类案件”等具体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1986年11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随工作形势需要,高检院厅于1987年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

二、成立举报中心

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箱。5月,高检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做法,肯定了举报中心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群众打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形式,要求全国推广。1988年10月14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这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会议。12月26日,高检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举报工作办事制度。198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挂牌成立。据统计,截至1992年底,全国有3168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机构,占检察机关总体的98%。1991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讨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两个文件。1992年1月3日,高检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决定开展文明接待室评比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控告检察规范化建设。高检院后又陆续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举报工作机制实现了制度化、体系化和长效化。检察机关坚持把“及时查处”和“信息反馈”作为举报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各地举报中心通过建立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举报线索网上分流、制定各项举报保护、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广大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途径,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沈阳检察机关于1988年6月开始被告为举报信件总付邮资制度;1998年7月10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被告全省检察机关举报统一号码96100;1998年7月20日,举报人于新华成为到检察机关公开领取举报奖金的第一人;1999年6月中下旬,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第一次举报宣传周活动;2001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全国首次利用网上举报线索,查处程绍志受贿案;高检院于2005年12月21日了《关于逐步实现举报线索专线网传输的通知》,于2007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在深圳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2009年4月,高检院向社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三、高检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分立

2000年7月至9月,高检院实行内部机构改革,控告申诉检察厅正式分为两厅。[1]2002年3月28日,高检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三清理”专项行动,重点清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清理交办案件,清理积压举报线索。2003年8月,控告厅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的部署,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加强监督制约方面下功夫,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集中处理突出问题专项活动。控告厅还陆续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终结办法》、《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控告检察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以涉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控告检察工作规律和新途径,如首办责任制,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访制度,心理咨询法,联合接访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下访巡访制度等;有了专门的申诉检察部门,但办理申诉案件的并不仅限于该部门,一些业务部门还不同程度地保留制度惯性。例如在有些监所检察部门还在办理罪犯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监所检察部门直到2003年后才在不设派出检察院的地方,将“大墙内”的申诉案件移交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检察部门也办理了一些件申诉案件,甚至反渎职侵权检察(当时称法纪检察部门)、反贪部门(当时称经济检察部门)也办理过申诉案件。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从2000年开始,认真清理积案,带头每年办理100件高检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积极响应,狠抓办案,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办案数量显著提高。2003年以来,全国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以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清理、不案件复查、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的质量检查等专项活动为重点,将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最直接的途径,作为落实“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在清理消化积压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真正做到“受理一件,办理一件”,保持了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良性循环,群众告状难、申诉难、赔偿难的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开始实施到2008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受理刑事赔偿申请17864件。审查确认案件5933件,其中以确认论2928件,予以确认3005件,确认率为55.9%。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1105件,立案率为62.2%。决定给予赔偿6161件,赔偿率为55.5%。支付赔偿金1.18亿余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的“三率”(确认率、立案率、赔偿率)情况变化明显,确认率上升了37个百分点,立案率上升了近30个百分点,赔偿率上升了近50个百分点。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两次开展集中清理落实未执行赔偿决定活动,支付赔偿金4601.79万元。2007年初,全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又开展了对2006年以来办结的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三类刑事赔偿案件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出2006办结的320件不予确认、不予立案、不予赔偿案件,复查纠正原处理决定80件,纠正率25%。从2004年以来,在高检院申诉厅的号召下,上海、四川、陕西等省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给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诉部门发出多份错案分析报告,为预防各个检察环节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注重查处隐藏在错案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铲除腐败的土壤,预防刑事申诉案件发生。[2]

注释:

[1]当时高检院将控告、申诉两项业务分设为两个厅负责,但未明确要求下级检察院也分设,全国部分省级检察院效仿高检院做法,目前有福建、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等6个省级院分设了控告检察处和刑事申诉检察处。

出院检查报告篇10

第二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七条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第八条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第十条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控告申诉人。对控告、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

第一节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经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免予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免予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免予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九十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免予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六十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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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或免予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或免予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九十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情况反映工作

第三十三条情况的综合反映,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中直接反映的各种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加以整理,为领导正确估计形势,作出决断和解决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材料。

第三十四条各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情况反映制度,逐步形成信息渠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好控告申诉情况简报,要有重大情况的报告,综合情况的定期分析,倾向性问题的专题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情况反映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出院检查报告篇11

2、每月对手术室、产房、血透室等重点部门的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消毒剂、灭菌剂、消毒灭菌物品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处,严加整改,直至监测结果合格为止。

3、每季度对临床科室、重点部门进行消毒隔离质量检查一次,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4、根据本年度院感监控管理要求,配合全国院感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开展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一次。

二、抗菌药物应用:

1、按照相关规定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调查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2、协助检验科定期公布全院前五位感染细菌谱及其耐药菌,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三、传染病管理:

1、每天收集全院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死亡医学诊断证明书、居民恶性肿瘤报告卡,做好全院疫情报告和死亡、肿瘤病例报告工作。

2、每天对收集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

3、收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每月末,查阅全院本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出院病历、放射科检查结果及检验科阳性结果登记本,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5、每月与医务科核定死亡病例登记,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1、每月到医院临床支持中心检查一次,督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制度执行情况,避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2、每月查阅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一次、发现漏项及时填补。

五、手卫生及职业暴露防护

1、将手卫生消毒列入科室质量检查项目,每季度抽查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消毒技术考核一次。

2、加强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3、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出院检查报告篇12

依照市委、市局党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我院从实际出发,制定了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案,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在此基础上,召开了转段动员大会,进行了深刻的动员,提出了具体要求。进行了“三征”活动,即即征求党员意见(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中层干部意见(每个院领导至少找3-5名中层干部进行座谈和个别访谈);征求群众代表的意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形式),形成了问题梳理稿,并进一步补充调整了《汇总梳理稿》,形成了聚焦提炼专项报告。召开了“两会”,即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组织生活会,做到了主题鲜明、准备充分、组织严密、效果明显,通过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思想更加统一、思路更加清晰、信心更加坚定、目标更加明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发放到所有班子成员手里,进行认真、深入、严格、细致地分析,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反复研究,整个报告几经修改,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干部职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总结了近几年医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指出了努力的方向、提出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措施。通过座谈和请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吸纳来自各个方面的评议意见和建议,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了再修改,并公布了修改完善后的分析检查报告。组织了“一评”活动,即召开分析检查报告民主评议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群众认为分析检查报告实事求是、真正反映了我院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透彻、理清了医院科学发展的思路。

二、主要做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院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在转段前多次召开会议,就如何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下发了“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分析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具体步骤和要求,制发了分析检查阶段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环节活动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和责任人等具体内容,确保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扎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院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要求各支部结合分析检查阶段的具体要求,继续深化理论学习,结合实际找准分析检查阶段各环节工作的切入点和重点。领导班子和各支部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立足实际、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扎扎实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

(二)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

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院党委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征求意见作为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关键,采取积极措施,将征求意见贯穿于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始终,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三个环节都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立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征求意见。二是领导带头征求意见。院党委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发出征求意见表,直接听取干部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院各党支部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前,就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是认真梳理汇总,查找突出问题。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共归纳出16条具有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并反馈到院党委以及相关部门和科室。

(三)紧扣科学发展主题,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

根据市委、市局党委的有关精神,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把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开成一般工作总结会,确保“两会”不走过场。一是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班子成员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以及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建议和谈心情况,提出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了发言提纲,提出班子和班子成员整改的打算和建议。二是多层次开展交心谈心活动。班子成员坚持把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作为征求意见、找准问题的有效手段,作为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的重要途径,在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部门负责同志之间、部门正职与副职之间、干部职工之间普遍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围绕本单位和自身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思路、措施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的情况,对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医院工作科学发展等方面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及时召开“两会”,确保质量。院党委、各党支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完成领导班子发言材料的撰写、多层次开展交心谈心等工作基础上,及时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

(四)深入分析检查,严把分析检查报告质量关

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是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为形成有分量、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党委书记亲自牵头,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抓落实,严把质量关。一是把握撰写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要求。从医院当前我院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认真剖析医院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理清医院发展新思路。二是在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为进一步完善分析检查报告的内容,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征求对报告的意见。三是按照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指导检查组的要求,xxxx年x月x日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就分析检查报告讨论稿进行了专题讨论,对分析检查报告做了进一步修改。四是在通过群众评议后,将分析检查报告提交指导检查组审定,又再一次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报告。

(五)各级领导重视,边学习边实践

院党委、各党支部都高度重视,学习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落实,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广泛征求了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清理存在的问题,边学习边整改。

三,存在不足和下步打算

我们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用科学发展的理论对我院目前情况的分析检查。由于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理论正处于不断深入认识的阶段,因此分析检查报告可能还存在不够全面、不够深刻等多方面的问题,希望全院职工干部和上级领导给予进一步地批评指导,是我们更好地达到领导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要求。今后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是要牢固树立长期学习的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在学习上要做到形成机制、常抓不懈,克服厌倦情绪,做到常学常新,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效果。

二是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意识,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医院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问题,采取适合新形势医院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对策,努力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增强班子团结,加强班子建设。在我们党的历史传统中,有一句尽人皆知的话,叫“搞好搞不好,关键在领导”。一个单位如此,连一家过日子也是如此。今后班子在原来的基础上要不断地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要把学习实践好科学发展观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放在首位,并以此为指导不断提高班子领导医院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强党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党支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实践科学发展观,在落实上级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中,冲在前、干在前,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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