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意蕴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4 14:50:10

哲学意蕴论文

哲学意蕴论文篇1

从本质上来说,尼采的哲学是文化哲学。历史是“一群伟大文化组成的戏剧”[1]。尼采试图以酒神精神和日神精神的对立、融通、互动透析古希腊悲剧的诞生与陨逝,进而扩展到对整个西方文化的解读。尼采认为酒神精神消陨之后,独撑西方文化精神理念的日神精神日益演化为逻辑公式的木偶,西方文化演变为单一的科学文化,然而科学的发展并没有为现代人带来更多的幸福感,相反带来的是人的焦虑、苦闷与彷徨。为此,西方文化也患上了衰竭颓废综合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尼采以宣扬“上帝死了”的方式预示这种患病了的西方传统文化的终结,并在力主“重新估定一切价值”的文化反思中,高扬“超人”的“权力意志”,力图开启一种新的西方文化价值向度。众所周知,在西方,上帝不仅是人们崇拜的对象,它更是凝聚一切最高价值的象征物,并进而演化为西方文化价值之源的一个文化范畴。不过在尼采那里,作为文化范畴意义的上帝与实体意义的上帝一样,终究是作为人类一种异己的力量而存在,始终压迫、压抑着人。只有人才是文化的灵根,文化的一个中心范畴,只要上帝存在,人类就永远长不大,人类就只能是孱弱、怯懦、无能的代名词。人类创造的文化永远是异己的文化、异化的文化。既然文化是人类自身的创造物,人类文化的进步也只有寄托于人本身,那么又是什么样的人才能引领人类文化前行呢?尼采把新文化创造的重任交付于“超人”。“超人”实质上是以一种具有坚强意志力和不断能进行自我超越的创造者的形象出现在尼采的文化哲学视域中的。尼采坚信“一切创造者都是坚强的”[2],“人是一种应该被超越的东西”[3],超越了“人”之后的“人”便是“超人”。“超人”的出现增强了人类的力量感,克服了人类一切伤感的柔弱与颓废,能够在上帝死了之后为人类的生活探索一种新的意义,标领一种新的西方文化价值向度。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尼采正是从深刻而独特的文化解读、尖锐而彻底的文化批判、大胆而新颖的文化预设三个层面上构建起他的文化哲学王国。

公认的后现代主义者福柯、德勒兹、德里达以及后期的海德格尔等人都曾深入地研究过尼采。尼采也一直被奉为后现代主义的直接先驱者之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其中尼采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对理性主义的责难、对假人道主义的抨击都构成了后现代主义思想的重要源头,那么从文化哲学层面来看,尼采身上所潜伏着的后现代意蕴又何在呢?笔者认为尼采文化哲学中的后现代意蕴最深刻地表现在它的解构之维上,即对西方传统理性文化和二元对立文化的解构上。

众所周知,西方传统文化精神的内核是逻格斯,是理性。它强调的是人的一切行为活动精神理念,人世间的万事万物都要接受理性法庭的审判,其结果是人应有的活力、朝气、精神被逻辑、理性、科学压碎,文化单向度地发展为科学文化、精神文化、心灵文化(也就是尼采所说的酒神文化)的沦丧以及快乐文化的消逝。因此,人始终处于不幸的境遇下。

尼采作为一个思考人类如何快乐、如何幸福的思想家,必然要对造成人类不幸的理性文化进行解构,这种解构就要剥掉理性光辉的外衣和揭露理性实质上的无能,以及打破理性结果和真理的权威。

西方理性文化又是建立在“二元对立”的思致模式上的,因此,尼采除了对理性文化进行颠覆外,同时展开了对二元对立文化的解构,在西方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彼岸与此岸、天国与尘世、上帝与人、理性与非理性的二元对立。尼采认为这种二元对立的结果是前者对后者造成压迫、压抑,是感性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整体断裂和人在文化中的消失与被榨干。二元对立的世界原本就不存在,这只是人类理性作祟所致。所以解构理性文化与解构二元文化对立是一致的。

当然尼采的文化哲学不仅是文化解构学,同时也是文化建构学。为了打破理性文化与二元对立文化的恶劣传统,尼采断然用意志取性,意志既不是物质的也不是精神的。它不存在二元对立,它本身就是运动、创造和超越,世界本身的生存及转化并无任何目的及意义,意义是创造性意志所赋予的,所以倘若承认文化是一种意义系统,那就必须承认文化是意志的产物。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权力意志”不断升华也就是文化的发展,那又是什么象征权力的意志升华呢?在尼采看来,那就是“超人”的诞生。因此,“权力意志”与“超人”是相通的。无论是“权力意志”还是“超人”,其实质无非标志着西方文化的一种新的价值向度。而正是在这点上尼采与后现代主义者是极为一致的,它们都企图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与颠覆重建一种更为合理的西方文化样式,重塑一种更为健康的西方文化心理,重新开拓一条更为光明的西方文化道路。尼采文化哲学思想正契合了后现代主义这一场广义上的文化哲学运动的内在精神要求。

二、西方后现代主义政治思潮的产生

作为一场广义上的文化哲学运动——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又与西方社会的政治变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西方,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可谓是一个意味深长的年代。以法国“五月风暴”学生运动为先导的新左派运动在欧洲和北美的蔓延,第三世界争取民族解放的反殖民运动,美国青年的反文化运动、反越战运动、黑人政治与民权运动、妇女运动等等,使长期散落在社会边缘的各种社会力量的能量激烈地尽情释放。后现代主义者博德里亚认为,“五月风暴”意味着一个文化的分水岭,那是西方知识分子集体“淡出”的一次告别仪式。费里和雷诺在其合著的《六十年代的法国哲学》中断言,像福柯、德里达、拉康、德勒兹、凡蒂莫以及德国的哈贝马斯等人,我们如今称作“一代哲学家”中他们的最典型、最基本的作品几乎都与1968年的“五月风暴”是同时期的,这并不单单是一种巧合,“五月风暴”不仅为后现代主义提供了精神资源和实践动力,而且也充当了后现代主义理论家们的思想熔炉。“1968年的五月骚乱极大影响了后来的后现论的发展”[4]。总之,在那样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后现代主义虽然并不是一种直接鼓吹社会变革的政治理论,但它与那个对现代主义大力实施的批判与颠覆的年代的气质是一脉相承的。

60年代的政治背景对后现代主义的兴起的影响还表现在新社会运动为后现代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边缘社会力量的各类文化运动和社会运动催生了各种新的激进政治力量的出现。随着多种政治力量的出现,后现代主义者的注意力也开始转向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多样化的权力形式,对女性主义、生态运动、绿色和平运动等产生了浓厚兴趣,而这些新兴运动构成了对资本主义的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以及环境破坏、人性异化等现象的强烈抗议。可以说,以上种种新社会运动的主题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它已经提出了非中心化、差异化、多元化的后现代主义原则,因而为后现代主义兴起与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现实土壤。在现实土壤上诞生的种种的后现代思想向西方政治领域内的渗透,则形成了后现代政治思潮。

三、尼采文化哲学的后现代主义政治意蕴

美国著名的后现代主义研究专家凯尔纳和贝斯特认为“后现代政治”是在后现代社会状态下,政治层面上的一种后现代主义的转向,重视主体性回归和话语权控制是后现代政治的重要特性。作为一种思潮的后现代政治是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遗址的基础上,结合后现代主义理论而形成的。它继承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批判的特性,但又超脱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视野,融合后现代主义对理性主义批判和非理性主义特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那么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后现代主义的非理性主义绝非是反理性主义。这就如同尼采张扬非理性但绝非主张反理性,尼采和后现代主义张扬非理性如同培根主张“知识就是力量”、康德“理性为自然立法”一样提升了人的主体性。所不同的是,培根、康德等人是从理性角度来提升人的主体性,而尼采和后现代主义是从非理性角度出发。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承认,他虽然是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的学生,但他个人的研究动力却来自阅读尼采[5]。在《监视与惩罚》中,福柯通过对近代疯病史的研究,看到了古典理性概念的症结,提出要用尼采的非理性主义调和西方文明史上占主导地位的理性倾向。

西方理性主义在政治层面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传统政治模式实行的是韦伯的官僚制度系统的科层制,在政治行为上实施的是高度破碎化的分工作业,在政治组织的构建上以所谓效率为根据,在政治运作上以命令为主要方式,在政治刑罚机制上主张主体化。主体化概念原本来自阿尔都塞。阿尔都塞运用这个概念来说明西方人的主体,实乃意识形态造成的一种自我幻觉。

“大写主体”的意识,恰恰是被意识形态主宰的主体,即受支配的客体。福柯进一步点明,主体化的关键,在于现代机构针对个人的规训调控。福柯认为在欧洲历史上,现代刑罚改良代表了一次重大政治策略变化,即由暴力压迫,转向心灵驯服。所谓现代人的主体化过程实质上就是通过纪律约束、社会规范、社会教育等方面培养驯服化了的主体。现代西方社会主体的此种遭遇被福柯称之为“人死了”、“大写主体”对“小写主体”的压迫。

从尼采文化哲学视角看来,科层制政治模式、主体化的政治刑罚机制的本质是只注重人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人的“价值理性”的单维度的日神精神支撑的唯科学主义在政治领域的一种体现。尼采文化哲学中“超人”所代表的文化价值向度要求充分挖掘人的主体性与价值性。“超人”所代表的文化方向最大意义就在于肯定人生命本身,而对生命本身的肯定才能防止人类文化的枯竭、衰亡与堕落,才能克服以信仰为中心的基督教伦理、以服从为中心的西方行政伦理对人的生活的压抑而导致的人的生命本能的衰弱。商业化社会的普遍匆忙及由破碎化劳动分工制度和科层制式的官僚制度也导致政治异化、人的物化及主体性的沦丧。所以尼采在“上帝死了”之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用“超人”的形象来预示后现代主义者所主张的社会必须改变“人死了”的状况,反对一切“大写我”对“小写我”的压迫的理论诉求。因此,尼采的文化哲学在一定程度上以扭曲的方式体现了后现代社会下对人的生命、意志、主体性的强烈追求。之所以说其是以扭曲的方式体现出后现代政治这一特性,主要鉴于尼采不是直接从“现实人”的理性层面来抬高人的主体性,而是以“超人”的非理性来放纵人的主体性。超级秘书网

后现代主义政治除了重视主体性回归还特别讲求话语权的控制。话语权控制的最初研究来自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的探讨,后又有福柯的知识权力控制、法兰克福学派及哈贝马斯的技术控制等话语权控制理论。所谓话语权的控制并不是指实质性的实体控制,也就是并不一定通过军事、武力或侵略的方式对需要控制的对象加以控制,其实质是一种文化上、意识形态上、精神领域上的控制。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话语权控制现象呢?从尼采的文化哲学角度看,主要是西方传统文化中深深根植着一种“二元对立”的传统,即在西方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彼岸与此岸、天国与尘世、上帝与人、理性与非理性等的二元对立,在二元对立的模式中,前者总是控制着后者,而这种控制往往体现为“话语”控制。尼采具有强烈的取消二元对立的后现代主义倾向,但必须指出,尼采在消解西方传统文化二元对立的过程中,是以建构的方式来解构二元对立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建构主要体现在他所创造的“权力意志”上。“权力意志”实质上是上述种种“二元”的融合,尤其是理性与非理性的融合,换句话说,““权力意志”实质是“超越式的理性后的非理性”。尼采赋予“权力意志”二元融合的基础主义特性,往往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所诟病。在激进的后现代主义看来,尼采是一个砸碎偶像而又不放弃权威,一个反对理性本体又重塑非理性本体的病态的现代主义者,而绝非是后现代主义者。激进后现代主义者对尼采的评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从后现代主义政治的立场看,尼采之所以要给人类塑造一副具有强烈“权力意志”的“超人”的形象,实质上是在打造一种话语的引领者,一种权威的创立者形象,而他的“权力意志”完全可以解读为“意志权力”,即精神、话语的控制权。必须承认尼采的话语控制权思想是抽象的、间接的,只是表现出了尼采对后现代社会政治的一种朦胧的预感。现代社会知识控制、媒体控制、技术控制、文化工业控制等似乎正在演绎着尼采的“权利意志”的控制力量。而纵观现代政治的斗争,从各国总统的选举、政党的换届、议会席位的争夺、联合国会议的唇舌之战、政治媒体上的你讥我讽、意识形态上的宣传之战、人权问题上的纠缠不休等不正是给我们上演或正在上演着话语权的斗争景观吗?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当今时代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话语权是在谈判、协商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顺应历史趋势和当代多极化的世界发展态势中积极引导世界、人类和平发展过程中而获得的。任何想通过武力、意识形态、人权问题等手段实现独霸话语权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9.

[2](德)尼采.瞧!这个人[M].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6:91.

哲学意蕴论文篇2

一、引论:中德家族,相似何处

中国哲学儒释道三足鼎立,西方哲学也大致可分为带有科学主义倾向的英美哲学和带有人本主义倾向的大陆哲学。前人多就儒道两家来论述中西哲学的异同,所以笔者取佛学与属大陆哲学之德国哲学来比照中德哲学的家族相似。其中,选取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山鼻祖康德和德国现代哲学之宗师的海德格尔的哲学观来与佛学作比照。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了“家族相似”,以反对“某类个体必须具有本质特征”的传统思维方式。这种相似并非简单的整体相似或者细节相似,它不是单向递进、自然垂坠的,而是在相互投映、莫名缠绕中吃不呈现家族相似。

二、分论:康海与佛学,相似知多少

(一)五蕴与康德第一批判之比照。

佛学中的五蕴是“佛学用以总括世间万法者”,包括色蕴、受蕴、想蕴、行蕴和识蕴,“乃将一切精神、物质之法,归纳于此五类中也”。即说,五蕴是我们人所触及的整个世界,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

与此对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现象分为质料和形式:“在现象中,我把那与感觉相应的东西称之为现象的质料,而把那种使得现象的杂多能在某种关系中得到整理的东西称之为现象的形式。”世间万象五蕴中的色蕴是质料,是“后天被给予的”,受想行识四蕴是形式,是“在内心中先天地为这些现象准备好的”。下面我们领略和分析这四种形式。

康德说:“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来获得表象的这种能力(接受能力),就叫做感性。”而受蕴就是对于万物的感受、领纳。“对象被给予我们,且只有感性才给我们提供出直观;但这些直观通过知性而被思维,而从知性产生出概念”。而想蕴即是对色受后之想,即是对对象领受后的思维。判断“就是把事物归摄到规则之下”①。行不是行动而是属于思,意指迫使人不由自主地顺之而滚。想蕴和行蕴都是属于思维,属于知性。二者不同的是,想之后,要用人先天的知性不由自主地行决断,才是行。识蕴是“了别义,即了别外境、变出外境之本体”。此时知性就僭越到了理性的范围,但并非真正之理性。

综上,五蕴与康德第一批判可作出如下比照:色―对象、受―感性、想―概念、行―判断(概念和判断同属知性之范畴)、识―理性。因此康德所描述的认识过程,用五蕴来说,就是“由外境色,而感着种种受;由种种受,而引起种种想;由种种想,而发起种种行;由种种行,而熏习内心之识”。

(二)缘起性空与因果关系之比照。

康德写第一批判的直接动因就是要重建被休谟摧毁的因果性。因果性是西方哲学认识论的根基。而佛学中最讲究因果、缘分。诸法空相、众生平等,报应循环皆源于此。“邪正善恶人生,这一切都不是一成不变实在的东西,皆是依因缘的关系才有的,因为是从因缘而产生,所以依因缘的转化而转化,没有实体,所以叫空”。这是由因果而到诸法空相,即“缘起性空”。但是“云空未必空”,虽是诸法空相,但法界仍有实相。法界实相“是指一切法的生起,非是无因而有,乃是以如来藏为一切法生起之第一因,是一切法生起之根源”。康德由因果关系看到现象界之空,一切现象都是在关系因缘之中。于是康德区分了本体界与现象界,提出了不可认识的、知性之外的“物自体”。

但是,由此亦见二者之分歧,康德之“空”,仍然有“物自体”打底,“身似菩提树,心如明镜台”,而佛学的空从根本上取消了这个问题,“菩提本非树,明镜亦非台”。由此,法界实相如来藏要越过“物自体”之古典哲学,比照于“此在”之现代哲学。

(三)存在与因缘、真如与此在。

于此,前人多拿道家开刀,而本文则以佛学和海德格尔哲学来作比照。

海德格尔区分了“存在”和“存在者”,由此发现千百年来形而上学不能说的秘密。存在者比照于诸法,是空相,而存在比照于法界实相。存在比存在者更根本、更本体。由此,揭示出存在者之空,揭示出形而上学之误。即说,存在者不能脱离因缘而孤立存在,正如佛家偈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佛学的真如就是“真真实实,平等一如,无妄情,无偏执,离于意想分别,即是哲学家所欲了知宇宙万有之真相及本体也”。佛法讲人心中的佛性亲证真如,海德格尔讲唯此在可通达存在。

虽人人皆有佛性,虽然唯有此在才能领悟存在,然而人生在世的日常现时过程就是沉沦,那么此在应当怎样来度这“一切苦厄”呢?首先我们来比照此在在世和佛法的出世间。此在并非孤立主体,它就是人生在世,就是在世界中存在。而“佛法说有世间,出世间,世间并非我们住的那个世界,出世间也并非到另外什么地方去,出世间也还在这个世界”,“出是超过或胜过的意思,能修行佛法,有智慧,通达宇宙人生的真理,心里清净,没有烦恼,体验永恒真理就叫出世”②。所以无论“在世界中存在”还是“出世间”,我们都不在世界之内也不在世界之外存在,而是在世界之间。

再来比照“此在如何成佛”。《心经》中说,“观自在菩萨,行深般若波罗蜜多时,照见五蕴皆空,度一切苦厄。”空,即破除我们对有的执着,倘能明见五蕴皆空,此在自然能够度脱一切烦恼痛苦。佛学的“向空而在”比照于海德格尔的“向死而在”。生的欲望,使人生在世走向沉沦;死的畏惧,又使人生在世走向澄明,使人生摆脱此在在世的非本真状态,而达致本真的在世状态,这种状态就是自由,就是跳出沉沦的苦海,摆脱存在者的羁绊,达到存在的澄明境界。人向死而去,由生而来。在这生死之间,在这来去之间,佛学和海德格尔哲学莫名缠绕。

三、结语:世界哲学,共住地球村

如上诉述,康德哲学和佛学的相似止于认识论,而海德格尔哲学与佛学则在更为根本和基础的存在论层面上家族相似。造成二者与佛学家族相似的差异在于“物自体”的设定与取消,也是由于二者本身的哲学差异,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哲学和近代哲学的差别,也反映了当代哲学从认识论到存在论路向的转变。不论是佛学还是德国哲学,其实都设定了两个世界:一个是理想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并且论定了从此岸泅渡至彼岸的路途。中德哲学一直都在路上,区别只在于二者所走的路不一样,但殊途同归,二者都为人类的幸福与美好理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的方式。佛学普度众生,通过现世此岸的修为到达彼岸乐土;德国哲学,通过美而完成向善的过渡(康德);通过存在与时间,人诗意地栖居于世(海德格尔)。这是二者整体上的家族相似。李叔同说哲学家都在盲人摸象,不同哲学不过是不同哲学家之虚妄测度。所以,要跳出中德哲学各自的狭小格局,我们才能观其全象,才能真正通达哲学本身。毕竟就算最远的地方,天空依然相连,况且中德两君子,共住地球村。中和德,心连心,永远一家人,We are family(所谓家族相似)最后,以弘一法师的遗言作为本文的结束:“君子之交,其淡如水。执象而求,咫尺千里。问余何适,廓尔亡言。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哲学意蕴论文篇3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pa?caskandha and 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

and its philosophical meanings

key words: buddhism, philosophy, pa?caskandha, 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 relation

abstract: there is some corresponding link of logical structure, but not the relation of correspondence one by one at the same level, between pa?caskandha and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both of which i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buddhist philosophy. as the source, pa?caskandha is a theory more primeval than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as the cource. each branch of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takes pa?caskandha as its fundamation. the development from pa?caskandha to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was not a straight line. the essential turn of visual angle from naive ontology to profound theory on life had took place.

如果不理解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中国传统文化三大支柱之一的佛教,就既不可能全面理解世界文化,也不可能透彻理解中国文化。这里首先要求的是理解佛教的“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因为它们构成了全部佛学的基础理论。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对五蕴和十二因缘各自的宗教哲学意义、尤其是这两套理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都还不是十分清楚。这里所说的“关系”既指它们之间的共时的逻辑关系,亦即两者是否在同一层次上一一对应的问题;也指两者之间的历时的启承关系,亦即孰先孰后的问题。

这里的分析将从“佛教哲学-宗教哲学-哲学”的角度入手,因为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都属于“佛教哲学”这个理论层面。佛学较之其它宗教理论的特点之一,在于哲学理性思维的特别发达,因为它之追求解脱的道路,乃在于“佛”(buddha)即“觉”或者“觉悟”。如果说基督教是“因信称义”的,那么佛教就是“因觉称义”的:真正的佛教并不是“信仰了才能理解”,而恰恰是“理解了才能信仰”。[1]而需要理解或“觉悟”的,正是佛教“哲学”告诉人们的东西。

我们的研究结果(参见下表)[2]表明,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们之间具有逻辑结构的关联,但是并非在同一层次上的一一对应。实际上,五蕴是十二因缘中各支的共同基础。它们之间具有源流的关系,即五蕴是比十二因缘更原始的理论。从五蕴到十二因缘的传承不是一种直线的发展,而是发生了视角的某种根本转换。

五蕴(pa?caskandha)又译“五阴”、“五众”,是指的一切现象作为“积聚”结果的五种类别,这种积聚构成了万事万物、尤其是“我”或“人”。五蕴把一切现象归结为“名色”的积聚集合的结果,以说明事物现象作为“名色”本身是没有自性的。这种观念类似于马赫(ernst mach)“物是感觉的复合体”的说法;但是五蕴把复合体或集合体分为五类,即色(略相当于物质现象)、受、想、行、识(略相当于精神现象),这与马赫不同。十二因缘(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则进一步把一切现象归结为“痴”或“无明”,即未能觉悟,这又跟马赫的把一切都归结为“感觉”不同。十二因缘意在说明世俗 事物的缘生轮回,划分为“三世二重因果”,共含“十二支”,如下:

过去二因:无明行

?

现在五果: 识名色六入触受

?

现在三因: 爱取有

?

未来二果: 生老死

三世之间乃是二重因果关系,三世内部则是线性因果关系;总起来看,则是一个因果链条。此所谓“因果”并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而是发生学意义上的,亦即所谓“缘生”或者“缘起”(pratityasamutpāda):一切现象的产生、变化,都不是自有自足的,而是一定原因、条件的结果。这就是《杂阿含经》卷十二所讲的:“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这与中国哲学的“自然”(自己如此)观念大异其趣。

即便仅仅从名目看,五蕴和十二因缘之间也是具有明显的对应性的:如“色蕴”与“名色支”、“受蕴”与“受支”、“行蕴”与“行支”、“识蕴”与“识支”;研究表明,“想蕴”与“痴支”或“无明支”也是对应的。这种对应性表明了两者之间是具有某种传承关系的。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如果从三世轮回的角度来看,这两套理论之间又显然具有某种非对应性,因而具有不同的哲学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1.“色蕴”与“名色支”

所谓“名色”(nāmarūpa)是“名”(nāman)和“色”(rūpa)的连称,一般认为指一切精神现象(名)和物质现象(色),而在人则指心(名)与身(色)。十二因缘中的名色支与五蕴中的色蕴是明显地具有对应关系的:“名色”包含着“名”与“色”两方面,其中“色”对应于“色蕴”,“名”对应于“无色四蕴”(受想行识)。《俱舍论》卷五说:“‘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都是主观的;卷十又说:“无色四蕴何故称‘名’?”因它们都是内心主观的东西而“相隐难知”,“随所立名,根境势力于义转变,故说为‘名’。”可见无论是色蕴还是名色支,“色”都是指的人或我的根和境本身,“名”都是指的“根境势力于义转变”“随所立名”的主观“作想”。

但是五蕴中的色蕴与十二因缘中的名色支显然并不是完全对应的。(1)名色支不仅涉及“色”,还涉及“名”,亦即包含了五蕴的“无色四蕴”(受、想、行、识)。如《大乘义章》卷四说:“以‘名’宣说无色四阴,故说为‘名’。”这里,十二因缘的“名色”似乎已经包括了全部的五蕴;但实际上十二因缘既有“名色支”,也有“受支”、“行支”和“识支”,可见五蕴之“名”(受想行识)并不等于名色支中“名色”之“名”。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并非处在同一层次的概念:下文的分析将进一步说明,不仅是名色支,十二因缘的几乎每一支都蕴涵着五蕴;换句话说,五蕴乃是十二因缘中十二支的共同基础(参见下图)。

无明 行 识 名色 六入 触 受 爱 取 有 生 老死

| |

. ∧ ∧ ∧ ∧ .

色 | 受 | 想 | 行 | 识

我们仅仅根据这一点也可以断定,十二因缘理论是由五蕴理论发展而来的。(2)色蕴作为五蕴之首,遥遥地排在识蕴之前;而十二因缘的名色支,直接地排在识支之后。这是因为识支乃是今世八支的总因,而识蕴则只是并列的五蕴之一。十二因缘的排列是有因果意义的,而五蕴的排列顺序则并无因果意义:五蕴之间并不是因果关系,五蕴与现象之间才是因果关系。(3)十二因缘之名色支是指人生的第一阶段,亦即“结生”于母胎的一刹那而“有身”,此时身(色)、心(名)得到初步发育;此后身心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有人生的其他各个阶段。由此可见,十二因缘说是典型的人生哲学。而五蕴说则不然,它更具有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但这种“存在论”(ontology)还是一种非常朴素的理论,类似于古希腊哲学初期的那种自然哲学,即基本上是一种“宇宙论”(cosmology)性质的东西,意在说明一切存在现象的本原乃是“名色”的“积聚”;它对“色”的理解还带有朴素唯物主义的色彩,即理解为“地水火风”;它虽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说明人生,但其人生观乃是建立在朴素的自然哲学宇宙论的基础上的。而十二因缘说则是直接说明人生的,而无意于说明自然现象的本原。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便在五蕴说中,“色”也并不完全等于“物质”概念。固然,色蕴属于与“心法”相对的“色法”,可以说大致相当于物质现象,所以《百法明门论忠疏》说:“质碍名‘色’。”质碍就是具有不可入性的事物,这相当于物质概念。但是“色”只能说“略相当于”物质概念而已,严格说来,佛教哲学一开始就没有真正的“物质”概念:(1)《俱舍论》卷一说:“变、碍故名为‘色’。”具有“变”的性质的事物决不仅仅是物质。又说:“色者,唯五根、五境及无表。”五根指眼耳鼻舌身,这是人体的感觉器官,似乎类似物质范畴(准确说是生理范畴);但五境则是指的色声香味触五种感觉对象,这种对象乃是心理对象,类似于康德所谓“现象界”,亦即并不是客观实在的“物自身”。尤其是其中的“无表色”(avij?āpti),乃指身、口发动的善、恶二业,这是一种不能表现于外的内在现象;它是与“五境”一样性质的东西,为“六境”之一。(2)归根结底,根据佛教哲学的根本原则,“色”本身,包括五根、五境、无表,甚至包括“四大”(地水火风),也都是“缘起性空”的;换句话说,“色”本身毕竟只是一种“蕴”,亦即积聚缘起的东西,此即所谓“五蕴皆空”、“色即是空”。[3]康德虽然讲“现象界”,毕竟还设定了“物自身”;佛教哲学则是既讲“人无我”、也讲“法无我”的。佛教哲学的根本要义就在于证明“一切唯心”,并以此说明解脱也是“唯是一心”的问题。不过,五蕴和十二因缘对于“色”的理解程度还是有所区别的:十二因缘之“名色”更具心理性,亦即在佛教哲理上更为彻底;而五蕴之“色”更近物质性,即更具有早期朴素自然哲学的性质。

2.“受蕴”与“受支”

五蕴的受蕴和十二因缘的受支也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受”(vedanā)本义是“领纳”,即对现象的主观感受。受蕴和受支都是对这样一类现象的解释:它们只不过是痛痒、苦乐、忧喜、好恶之类情绪感受的积聚。感受的对象即“境”分为顺境、违境(逆境)、俱非境(非顺非逆),《大乘百法明门论忠疏》说:“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离、合、二非欲故。”亦即“受”所生起的一类现象分为三类:离欲(远离逆境)、合欲(追求顺境)及“二非”欲。另一种说法,“受”也分三类,即苦、乐和不苦不乐。《俱舍论》卷一说:“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别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这类“境”所生现象之“性”非实,不过是“受”即“领纳”的结果。这是因为“境”本身就是非实的,所以对“境”之“受”即主观感受也是非实的。境分六境,即指色、声、香、味、触、法六种感知对象;又称“六尘”,即如尘埃一样的染污;又称“六妄”,即是虚妄的。尤其是六境中的“法”,泛指一切认识对象,也都是虚幻不实的,如《俱舍论》卷二所说:“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识各一所识,又总皆是意识所识。”“受”作为对“境”的主观感受是非实的,这在五蕴和十二因缘是一致的,均属“心所”范畴。

但是十二因缘的受支与五蕴的受蕴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亦即不是完全对应的。(1)受支是承接“识”“名色”“六处”“触”等而来的,大致属于心理现象;受蕴则直接承继色蕴,这多少具有早期哲学朴素的唯物反映论的色彩。这再次表明五蕴是较早的朴素理论。(2)就其具体涵义来看,十二因缘的六入、触、受三支,实际上都跟五蕴的受蕴有某种意义关联:“受”指生理、心理、伦理方面的情绪感受;“触”是产生这种感受的前提,即身心与物境的接触,“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4] ;“六入”则又是“触”的前提,即指感触器官“六根”。(3)受支是今世“现在果”之一,它又引生作为“现在因”之首的“爱”。而受蕴则是由想蕴承接的(其实这种排列顺序并无实质意义);而与想蕴大约对应的痴支却属于前世“过去因”,涉及现在、过去两世。这再次说明五蕴和十二支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4)受支是由触支直接引生的,即是“六触”的结果。触支(幼年)引生受支(童年),受支引生爱支(青年),这是关于人生阶段的因果序列,涉及时间范畴;而受蕴则不然,它并不是一个人生哲学的时间范畴。下文还将说明,五蕴之间并无十二因缘那样的发生学的时间观意义。

3.“想蕴”与“痴支”

五蕴的想蕴在十二因缘中虽然没有明显的对应分支,但实际上可以讨论如下:

想蕴略相当于心理范畴的“认知”,包括感觉、知觉、表象、概念、语言等等。想(samj?ā)谓“于境取像”,如《百法明门论忠疏》所说:“‘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各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这是纯粹认识论(狭义)的解释。另一种解释则涉及价值论,例如《俱舍论》卷一说:“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其中“青黄、长短、男女”属于认知范畴,然而“怨亲、苦乐”属于意向范畴。那么,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呢?我们不妨回顾上文:那里的受蕴也谈及“苦乐”,这里的想蕴也谈及“苦乐”,这两种“苦乐”的意义肯定是不同的。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前者是说的“苦乐”感受本身,是属于意向心理范畴的;这里所说的“苦乐”则是指被“执取”为“相”的,亦即是对苦乐的认识,而非苦乐本身,所以是属于认知心理范畴的。

现在把五蕴的想蕴跟十二因缘中的各支相比较,有没有对应者?显然,我们可以采取两条标准加以衡量:一是采取上面论证了的“纯粹认知”这个尺度;二是它不能与五蕴中既有的任何一个“蕴”重复,亦即不可能是行支、名色支、受支或识支。除此以外,我们就可以用逐一排除的办法解决问题。第一支“痴”意为“无明”,显而易见与“想”是有关系的,《大乘起信论》说:“以一切法本来唯心,实无于念;而有妄心,不觉起念,见诸境界,故说‘无明’”;“当知世界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这就是说,“诸境界”“一切法”都是“妄心”“起念”的结果,亦即错误认识的结果,也就是“想”的“于境取像为性”的结果。《成唯识论》卷六也说:“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为性。”

至于其余各支,第五支“六入”或“六处”,《俱舍论》卷九说:“如是名色渐至成熟时,具眼等根,说为六处。”意即胎儿将生之时、眼等感觉器官分化成熟。这显然还谈不上什么“认知”,因而与“想”无关。第六支“触”,《俱舍论》卷十说:“谓根、境、识三和合故,有别,触生。”这似乎是属于认知问题的了;但是《百法明门论忠疏》说:“‘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既然这里明确把“触”列为“想”之“业”,它当然就不是“想”本身了。第八支“爱”、第九支“取”,显而易见地与作为认知范畴的“想”无关,因为和贪欲、追求和执取都是意向心理范畴(情感、意志)。第十支“有”其实是对作为“现在因”的“爱”和“取”的总括,其着眼点在于说明它是招致后世果报的原因,《俱舍论》卷九说:“由取为缘,积集种种招后有业,说名为‘有’。”至于第十一支“生”和第十二支“老死”,更显然与认知之“想”无关了,因为生死问题本身根本不是认识问题,而是生命存在本身的问题。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五蕴的想蕴是与十二因缘的痴支对应的。想是痴想,而痴是想之痴,亦即“无明”。

五蕴的想蕴和十二因缘的痴支虽然大致具有这种对应关系,但也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1)想蕴仅仅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说明,在五蕴中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而痴支则是对人生的一切“苦”的总根源的说明,在十二因缘中具有决定一切的根本意义。《成唯识论》卷六:“云何为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大乘起信论》说:“当知世界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换句话说,整个的十二因缘其实就是痴支的展开化、具体化,具体来说就是时间化、轮回化。可见十二因缘是比五蕴更为成熟的理论,更能彻底地体现佛教哲学的精神实质。(2)十二因缘的痴支既是总根源,就不是由某支所缘生的(本文最后还将说明,这是佛教哲学存在的一个问题);而五蕴的排列顺序如果是有意义的(作者认为这种排列并无实质意义),那么想蕴就是由受蕴缘生的,这就等于是说人生的感触引生了人生的认识。我们说痴支或无明支更为彻底地体现了佛教哲学的精神,在于它把不得解脱的最终原因归结为无明,而把得到解脱最终归结为“明”即“佛”(觉悟)。(3)在十二因缘中,受支是现在果,痴支是过去因,这不仅涉及不同于五蕴的两世,而且其顺序也是跟五蕴正好相反的。这似乎也再次说明,早期佛教理论的五蕴,在排列顺序上显然并无特别的意义,也不能很彻底地体现佛教哲学以“无明”为一切烦恼根源的思想。

4.“行蕴”与“行支”

五蕴的行蕴也可以跟十二因缘的行支对应。“行”与作为纯粹认知活动的“想”相比较,属于纯粹的意向活动。“想-行”的关系,类似中国哲学的“知-行”关系。仅此而言,五蕴的“想蕴—行蕴”这种排列似乎也是多少具有一些实质意义的(但是其它各蕴之间的排列仍无实质意义)[5] 。“行”(samskārā)的基本意思是“造作”、“迁流”,《俱舍论颂疏》卷一称“造作、迁流二义名‘行’”,即指一切现象的生起、变化,而尤指人的一切“造业”的身、心活动。但“行”尤指造作,亦即意志行为,所以《杂集论》卷一说:“造作相是行相,由此行故,令心造作。”“心”之“造作”即是动机、筹划、目的、意愿等等,都是属于意向心理活动的。行支与行蕴还有一点相通之处,即都有“业”(karma)的意思。业正是行的造作的结果。如《俱舍论》卷九说:“于宿位中福等业位至今果熟,总得名‘行’。”造作之“业”分为“三业”(身业、口业、意业),而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意业”,“三业皆是意等起故”[6] ,有了意志的造作,才会有身、口的造作。这也表明“行”是属于意向活动范畴的。“意”又称“思”,所以《俱舍论》卷九说:“思即是行。”但此“思”不同于作为认知的思维之思,而是思谋之思:作为认知的“思”即是“思想”(thought),作为意向的“思”则是“意欲”(will, want to do)。把现象归结为意志行为的造作的积聚,这也是五蕴与十二因缘的一致之处。

但是行蕴和行支也不在同一层次上,即不是完全对应的。(1)行蕴只是并列的五蕴之一,即只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说明;十二因缘的行支却是对现在果的过去因的一个总体性说明:今世的一切都是直接由前世的“行”造成的,都是前世的“意”所造之“业”的结果。这也说明五蕴只是“散点”的非时间性的因果,十二因缘则是“线性”的有时间性的因果。(2)十二因缘的行支直接是由痴支缘生的,《俱舍论》卷九说:“谓诸愚夫于缘生法不知、唯行。”“于缘生法不知”即“痴”、“无明”,从而有“行”。而五蕴的平列关系则并没有明确指出想蕴和行蕴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想与行的这种“知—行”联系乃是由十二因缘明确揭示出来的。(3)在十二因缘里,前世的“行”所造之“业”,直接引生今世的“识”,这是一种涉及两世时间的因果关系;而在五蕴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更不涉及前世、后世之间的时间范畴问题。五蕴与十二因缘的重大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含有“时间”这个维度:十二因缘的十二支,全是“无明”的时间性的展开。

5.“识蕴”与“识支”

五蕴的识蕴与十二因缘的识支显然也具有对应关系。“识”(vij?ānā)一般解释为与物质现象相对的“精神现象”,其实这是不确切的,上文说过,不仅受、想、行都是精神现象,而且色在本质上也是精神现象。在早期佛教哲学中,“识”也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揭示。《俱舍论》卷四说,这类现象“心、意、识体一”,“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别故名‘识’”,它们“义虽有别,而体是一”,总之是“随义建立种种名相”。识分“六识”(sadvij?ānā),是依据“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对“六境”(色声香味触法)所生的六种作用:见、闻、嗅、味(尝)、触、思虑。这是六种心理功能。有“行”而后与“识”,这似乎带有一点“实践论”的味道。但是一种观点认为,种种名相不过是“识”的产物,这一点后来被发展为“万法唯识”说,这就跟“实践论”无关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境、识三者,“根”是其根本,“由眼等根有转变故,诸识转异,以识随根不随境故”[7] ,这就是把物质性的感知器官视为根据了,与后来大乘瑜伽行派的“唯识”说法不同,更具早期哲学的朴素色彩。

但是十二因缘的识支与五蕴的识蕴也不是完全对应的。(1)识蕴乃是解释一切现象的,不过只是揭示现象的五类原因之一;识支则是直接解释的人生问题,它是对于生命形成的说明,而且把“识”视为现在果的第一支,即是今世人生的一个总因。换句话说,识支已经决定了今世的一切;进一步说,人在母胎中“结生”的一刹那,便已注定陷入了三世轮回之中。这就再次表明,五蕴和十二因缘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俱舍论》卷九说:“于母胎等正结生时一刹那位五蕴名识。”这里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2)在十二因缘里,这是对于个体灵魂的形成的解释,也就是说,今世的灵魂即“识”为“果”,是由前世的意志行为即“行”所造作的“业”决定的。而在五蕴的行蕴和识蕴之间则没有这种两世时间问题。(3)此论明确指出“五蕴”皆“识”,这就是说,五蕴的识蕴与十二因缘的识支并不是对等的,识支包含了全部五蕴。这也再次表明,五蕴乃是十二因缘中全部十二支共同的基础,可见其为十二因缘理论的渊源。

综合上述,五蕴和十二因缘的着眼点颇为不同:虽然都是意在说明现象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个是横向的“共时”的因果,一个是纵向的“历时”的因果。以哲学的观点看,这里的关键在于有无“时间”这个维度:五蕴说是没有时间维度的,它是一种纯粹逻辑的因果关系,所以,五蕴之间实质上是并没有先后顺序问题的,它们只是并列的五种因素;十二因缘说则不然,这十二支乃是一个时间序列,“三世”(过去、现在、未来)及其内在因素之间的顺序乃是不可改变的。这是因为五蕴只是关于现象的一种逻辑分类,仅仅旨在说明现象成立的五类因素而已;而十二因缘则更进一步,意在说明这些因素之间在时间顺序上的因果关联,从而才能成为其“轮回”说的理论基础。

总观五蕴,是对一切现象的解释,因而更具有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俱舍论》卷一说:“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可见五蕴乃是对“有为法”、即对一切具有“生住异灭”特征的现象的解释,包括了物质现象、精神现象在内。[8]所谓“有为法”(samskrtadharma)其实也是对一切现象的概括,只不过是突出了它们的“造作”的一面:“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9]亦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都是有为法。所以,“蕴”和“有为法”在外延上是对等的,泛指一切现象。这与十二因缘集中考虑人生现象是明显不同的。当然,这是对“蕴”的一种广义的理解。五蕴属于“三科”[10]之一,三科意在破除“我执”而立“无我”之理。《俱舍论》卷一说:“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早期小乘旨在通过对五蕴的分析得出“人无我”的结论,亦即破除“我执”,其关怀的重心仍然在于“人”本身。所以《俱舍论》卷二十九说:“总依诸蕴,假施设有‘补特伽罗’(pudgala)[11] ,……是假非实。”《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本说:“补特伽罗,数取趣也。”[12]意谓“我”不过是屡往五趣轮回的主体,然而这种主体只是为宣传教义之需要而“假施设”的而已。故《杂集论》卷十三说:“补特伽罗虽非实有,由四种缘是故建立,谓:言说易故,顺世间故,离怖畏故,显示自他具德失故。”这是因为,一切现象的成立都取决于人心的执定。“人无我”既是“法无我”的充分必要的逻辑条件,也是后者的旨归:归根到底,是要解决人生的问题。不过,虽然大乘和小乘都是要解决人生问题,但是十二因缘说毕竟更精致、更明确地针对人生问题;而五蕴说则更朴素、更模糊。佛教早期的五蕴理论试图揭示一切现象的原因,它对“色”究竟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还是一种接近自然哲学的朴素的、但是具有一般存在论意义的世界观;而十二因缘说则是标准的人生哲学。所以,从五蕴说到十二因缘说,佛教哲学显然发生了一种致思进路(approach)的转变:从朴素存在论向精致人生论的转向。

十二因缘是比五蕴更为精致的理论,把人生三世看做是一个因果系列:“现在五果”对于“现在三因”来说则是原因,但对于过去来说是结果,故称为“果”;“现在三因”对于“现在五果”来说是结果,但对于“未来二果”来说则是原因,故称为“因”。又进而把今世人生划分为两大阶段,即针对过去的“现在五果”和针对未来的“现在三因”。其中除“现在”的第一支“识”和第八支“有”以外,今世人生被划分为六个阶段:四个阶段(名色、六入、触、受)为“现在果”,两个阶段(爱、取)为“现在因”。前者又划分为出生之前的名色、六入,出生之后的触、受。就出生后的情况来看,又可视为四个阶段:幼年(触)、童年(受)、青年(爱)、成年(取)。这种因果关系如表所示:

这种复杂的重重因果关系,对于五蕴理论来说是不存在的,五蕴只是区分了现象的五种类别,并把它们视为积聚的结果而已。所以五蕴说更具有朴素“唯物”色彩,十二因缘更具“唯心”色彩。就世界几大文明在轴心时期的哲学发轫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始于某种“自然哲学”的。就佛教与其产生的宗教文化背景来看,五蕴说比十二因缘说距原来的婆罗门教、沙门思潮的教义更近。可以肯定,五蕴是比十二因缘更为古老的理论。可以想见,佛陀创教之初是不可能有像“十二因缘”这样精细缜密的理论的;很可能,他当初只有一种类似“五蕴”的朴素的说法。就理论系统的发展完善规律来看,更精致的理论总是晚于更粗略的理论。

关于十二因缘,最后还有一点应该指出:这个因果“轮回”的链条其实是不完善的,因为第一支“无明”和第十二支“老死”之间是很难首尾衔接起来的。对第一支,我们可以问:什么是“痴”的原因?显然不是最后一支“老死”。这是因为,中国哲学无论儒、道都是肯定天性的,而佛教是否定天性的;归根结底,中国哲学是肯定自然生命的,而佛教本质上是否定自然生命的。对此,我们可以把它跟儒、道共尊的《周易》六十四卦的排列相比较:《周易》是从乾、坤开始的,体现了“生生之谓易”、“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哲理;而其结束则是“既济”、“未济”,前者表现结束,后者却表现了新一轮“生生”的重新开始,即可以直接启动新的一轮乾、坤。这就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系统,而这正是“生生不息”易理的体现。而十二因缘的排列则不具有这种开放性:生、老死是不能说明新一轮的无明、行的。十二因缘不是一个“无首”的环,而是一条“有端”的线。这是我们可以针对佛教哲学而提出的一个大问题:人为什么天生就是“痴”或“无明”的?如果这是注定的,那么是谁注定的?这是无论五蕴说、还是十二因缘说都不可能回答的疑问。

注释:

[1]这是借用西方中世纪神学家安瑟尔谟(anselmus)的说法,见其《宣讲》(proslogium),i 。当然,此所谓佛教的“理解”,乃是以人生是苦是痴为其预设前提的。

[2]表中所列的五蕴和十二因缘的对应关系是相对的,文章将说明两者并不是同一层次的一一对应关系。另外,对五蕴的“1、2、3……”的排序也是按照惯例而已,这种排列实际上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3]《般若波罗蜜多心经》。

[4]《百法明门论忠疏》。

[5]这种不一致正好表现出早期佛教哲学的某种逐渐演变的痕迹。

[6]《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一十三。

[7]《俱舍论》卷二。

[8]一般认为,“色”主要指物质现象;“受想行识”主要指精神现象,谓之“名”。通谓“名色”。《般若心经》:“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9]《俱舍论光记》卷五。

哲学意蕴论文篇4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Pa?caskandha and 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

And its Philosophical Meanings

Key words: Buddhism, philosophy, Pa?caskandha, 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 Relation

Abstract: There is some corresponding link of logical structure, but not the relation of correspondence one by one at the same level, between Pa?caskandha and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both of which i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Buddhist philosophy. As the source, Pa?caskandha is a theory more primeval than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as the cource. Each branch of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takes Pa?caskandha as its fundamation. The development from Pa?caskandha to Dvadasang-pratityasamutpada was not a straight line. The essential turn of visual angle from naive ontology to profound theory on life had took place.

如果不理解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中国传统文化三大支柱之一的佛教,就既不可能全面理解世界文化,也不可能透彻理解中国文化。这里首先要求的是理解佛教的“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因为它们构成了全部佛学的基础理论。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对五蕴和十二因缘各自的宗教哲学意义、尤其是这两套理论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都还不是十分清楚。这里所说的“关系”既指它们之间的共时的逻辑关系,亦即两者是否在同一层次上一一对应的问题;也指两者之间的历时的启承关系,亦即孰先孰后的问题。

这里的分析将从“佛教哲学-宗教哲学-哲学”的角度入手,因为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都属于“佛教哲学”这个理论层面。佛学较之其它宗教理论的特点之一,在于哲学理性思维的特别发达,因为它之追求解脱的道路,乃在于“佛”(Buddha)即“觉”或者“觉悟”。如果说基督教是“因信称义”的,那么佛教就是“因觉称义”的:真正的佛教并不是“信仰了才能理解”,而恰恰是“理解了才能信仰”。[1]而需要理解或“觉悟”的,正是佛教“哲学”告诉人们的东西。

我们的研究结果(参见下表)[2]表明,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们之间具有逻辑结构的关联,但是并非在同一层次上的一一对应。实际上,五蕴是十二因缘中各支的共同基础。它们之间具有源流的关系,即五蕴是比十二因缘更原始的理论。从五蕴到十二因缘的传承不是一种直线的发展,而是发生了视角的某种根本转换。

五蕴(Pa?caskandha)又译“五阴”、“五众”,是指的一切现象作为“积聚”结果的五种类别,这种积聚构成了万事万物、尤其是“我”或“人”。五蕴把一切现象归结为“名色”的积聚集合的结果,以说明事物现象作为“名色”本身是没有自性的。这种观念类似于马赫(Ernst Mach)“物是感觉的复合体”的说法;但是五蕴把复合体或集合体分为五类,即色(略相当于物质现象)、受、想、行、识(略相当于精神现象),这与马赫不同。十二因缘(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则进一步把一切现象归结为“痴”或“无明”,即未能觉悟,这又跟马赫的把一切都归结为“感觉”不同。十二因缘意在说明世俗 事物的缘生轮回,划分为“三世二重因果”,共含“十二支”,如下:

过去二因:无明行

现在五果: 识名色六入触受

现在三因: 爱取有

未来二果: 生老死

三世之间乃是二重因果关系,三世内部则是线性因果关系;总起来看,则是一个因果链条。此所谓“因果”并不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而是发生学意义上的,亦即所谓“缘生”或者“缘起”(Pratityasamutpāda):一切现象的产生、变化,都不是自有自足的,而是一定原因、条件的结果。这就是《杂阿含经》卷十二所讲的:“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这与中国哲学的“自然”(自己如此)观念大异其趣。

即便仅仅从名目看,五蕴和十二因缘之间也是具有明显的对应性的:如“色蕴”与“名色支”、“受蕴”与“受支”、“行蕴”与“行支”、“识蕴”与“识支”;研究表明,“想蕴”与“痴支”或“无明支”也是对应的。这种对应性表明了两者之间是具有某种传承关系的。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如果从三世轮回的角度来看,这两套理论之间又显然具有某种非对应性,因而具有不同的哲学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1.“色蕴”与“名色支”

所谓“名色”(Nāmarūpa)是“名”(Nāman)和“色”(Rūpa)的连称,一般认为指一切精神现象(名)和物质现象(色),而在人则指心(名)与身(色)。十二因缘中的名色支与五蕴中的色蕴是明显地具有对应关系的:“名色”包含着“名”与“色”两方面,其中“色”对应于“色蕴”,“名”对应于“无色四蕴”(受想行识)。《俱舍论》卷五说:“‘名’谓作想,如说色、声、香、味等想”,都是主观的;卷十又说:“无色四蕴何故称‘名’?”因它们都是内心主观的东西而“相隐难知”,“随所立名,根境势力于义转变,故说为‘名’。”可见无论是色蕴还是名色支,“色”都是指的人或我的根和境本身,“名”都是指的“根境势力于义转变”“随所立名”的主观“作想”。

但是五蕴中的色蕴与十二因缘中的名色支显然并不是完全对应的。(1)名色支不仅涉及“色”,还涉及“名”,亦即包含了五蕴的“无色四蕴”(受、想、行、识)。如《大乘义章》卷四说:“以‘名’宣说无色四阴,故说为‘名’。”这里,十二因缘的“名色”似乎已经包括了全部的五蕴;但实际上十二因缘既有“名色支”,也有“受支”、“行支”和“识支”,可见五蕴之“名”(受想行识)并不等于名色支中“名色”之“名”。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并非处在同一层次的概念:下文的分析将进一步说明,不仅是名色支,十二因缘的几乎每一支都蕴涵着五蕴;换句话说,五蕴乃是十二因缘中十二支的共同基础(参见下图)。

无明 行 识 名色 六入 触 受 爱 取 有 生 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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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 受 | 想 | 行 | 识

我们仅仅根据这一点也可以断定,十二因缘理论是由五蕴理论发展而来的。(2)色蕴作为五蕴之首,遥遥地排在识蕴之前;而十二因缘的名色支,直接地排在识支之后。这是因为识支乃是今世八支的总因,而识蕴则只是并列的五蕴之一。十二因缘的排列是有因果意义的,而五蕴的排列顺序则并无因果意义:五蕴之间并不是因果关系,五蕴与现象之间才是因果关系。(3)十二因缘之名色支是指人生的第一阶段,亦即“结生”于母胎的一刹那而“有身”,此时身(色)、心(名)得到初步发育;此后身心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有人生的其他各个阶段。由此可见,十二因缘说是典型的人生哲学。而五蕴说则不然,它更具有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但这种“存在论”(Ontology)还是一种非常朴素的理论,类似于古希腊哲学初期的那种自然哲学,即基本上是一种“宇宙论”(Cosmology)性质的东西,意在说明一切存在现象的本原乃是“名色”的“积聚”;它对“色”的理解还带有朴素唯物主义的色彩,即理解为“地水火风”;它虽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说明人生,但其人生观乃是建立在朴素的自然哲学宇宙论的基础上的。而十二因缘说则是直接说明人生的,而无意于说明自然现象的本原。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便在五蕴说中,“色”也并不完全等于“物质”概念。固然,色蕴属于与“心法”相对的“色法”,可以说大致相当于物质现象,所以《百法明门论忠疏》说:“质碍名‘色’。”质碍就是具有不可入性的事物,这相当于物质概念。但是“色”只能说“略相当于”物质概念而已,严格说来,佛教哲学一开始就没有真正的“物质”概念:(1)《俱舍论》卷一说:“变、碍故名为‘色’。”具有“变”的性质的事物决不仅仅是物质。又说:“色者,唯五根、五境及无表。”五根指眼耳鼻舌身,这是人体的感觉器官,似乎类似物质范畴(准确说是生理范畴);但五境则是指的色声香味触五种感觉对象,这种对象乃是心理对象,类似于康德所谓“现象界”,亦即并不是客观实在的“物自身”。尤其是其中的“无表色”(Avij?āpti),乃指身、口发动的善、恶二业,这是一种不能表现于外的内在现象;它是与“五境”一样性质的东西,为“六境”之一。(2)归根结底,根据佛教哲学的根本原则,“色”本身,包括五根、五境、无表,甚至包括“四大”(地水火风),也都是“缘起性空”的;换句话说,“色”本身毕竟只是一种“蕴”,亦即积聚缘起的东西,此即所谓“五蕴皆空”、“色即是空”。[3]康德虽然讲“现象界”,毕竟还设定了“物自身”;佛教哲学则是既讲“人无我”、也讲“法无我”的。佛教哲学的根本要义就在于证明“一切唯心”,并以此说明解脱也是“唯是一心”的问题。不过,五蕴和十二因缘对于“色”的理解程度还是有所区别的:十二因缘之“名色”更具心理性,亦即在佛教哲理上更为彻底;而五蕴之“色”更近物质性,即更具有早期朴素自然哲学的性质。

2.“受蕴”与“受支”

五蕴的受蕴和十二因缘的受支也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受”(Vedanā)本义是“领纳”,即对现象的主观感受。受蕴和受支都是对这样一类现象的解释:它们只不过是痛痒、苦乐、忧喜、好恶之类情绪感受的积聚。感受的对象即“境”分为顺境、违境(逆境)、俱非境(非顺非逆),《大乘百法明门论忠疏》说:“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离、合、二非欲故。”亦即“受”所生起的一类现象爱欲分为三类:离欲(远离逆境)、合欲(追求顺境)及“二非”欲。另一种说法,“受”也分三类,即苦、乐和不苦不乐。《俱舍论》卷一说:“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别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这类“境”所生现象之“性”非实,不过是“受”即“领纳”的结果。这是因为“境”本身就是非实的,所以对“境”之“受”即主观感受也是非实的。境分六境,即指色、声、香、味、触、法六种感知对象;又称“六尘”,即如尘埃一样的染污;又称“六妄”,即是虚妄的。尤其是六境中的“法”,泛指一切认识对象,也都是虚幻不实的,如《俱舍论》卷二所说:“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识各一所识,又总皆是意识所识。”“受”作为对“境”的主观感受是非实的,这在五蕴和十二因缘是一致的,均属“心所”范畴。

但是十二因缘的受支与五蕴的受蕴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亦即不是完全对应的。(1)受支是承接“识”“名色”“六处”“触”等而来的,大致属于心理现象;受蕴则直接承继色蕴,这多少具有早期哲学朴素的唯物反映论的色彩。这再次表明五蕴是较早的朴素理论。(2)就其具体涵义来看,十二因缘的六入、触、受三支,实际上都跟五蕴的受蕴有某种意义关联:“受”指生理、心理、伦理方面的情绪感受;“触”是产生这种感受的前提,即身心与物境的接触,“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4] ;“六入”则又是“触”的前提,即指感触器官“六根”。(3)受支是今世“现在果”之一,它又引生作为“现在因”之首的“爱”。而受蕴则是由想蕴承接的(其实这种排列顺序并无实质意义);而与想蕴大约对应的痴支却属于前世“过去因”,涉及现在、过去两世。这再次说明五蕴和十二支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4)受支是由触支直接引生的,即是“六触”的结果。触支(幼年)引生受支(童年),受支引生爱支(青年),这是关于人生阶段的因果序列,涉及时间范畴;而受蕴则不然,它并不是一个人生哲学的时间范畴。下文还将说明,五蕴之间并无十二因缘那样的发生学的时间观意义。转贴于

3.“想蕴”与“痴支”

五蕴的想蕴在十二因缘中虽然没有明显的对应分支,但实际上可以讨论如下:

想蕴略相当于心理范畴的“认知”,包括感觉、知觉、表象、概念、语言等等。想(Samj?ā)谓“于境取像”,如《百法明门论忠疏》所说:“‘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各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这是纯粹认识论(狭义)的解释。另一种解释则涉及价值论,例如《俱舍论》卷一说:“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其中“青黄、长短、男女”属于认知范畴,然而“怨亲、苦乐”属于意向范畴。那么,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呢?我们不妨回顾上文:那里的受蕴也谈及“苦乐”,这里的想蕴也谈及“苦乐”,这两种“苦乐”的意义肯定是不同的。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前者是说的“苦乐”感受本身,是属于意向心理范畴的;这里所说的“苦乐”则是指被“执取”为“相”的,亦即是对苦乐的认识,而非苦乐本身,所以是属于认知心理范畴的。

现在把五蕴的想蕴跟十二因缘中的各支相比较,有没有对应者?显然,我们可以采取两条标准加以衡量:一是采取上面论证了的“纯粹认知”这个尺度;二是它不能与五蕴中既有的任何一个“蕴”重复,亦即不可能是行支、名色支、受支或识支。除此以外,我们就可以用逐一排除的办法解决问题。第一支“痴”意为“无明”,显而易见与“想”是有关系的,《大乘起信论》说:“以一切法本来唯心,实无于念;而有妄心,不觉起念,见诸境界,故说‘无明’”;“当知世界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这就是说,“诸境界”“一切法”都是“妄心”“起念”的结果,亦即错误认识的结果,也就是“想”的“于境取像为性”的结果。《成唯识论》卷六也说:“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闇为性。”

至于其余各支,第五支“六入”或“六处”,《俱舍论》卷九说:“如是名色渐至成熟时,具眼等根,说为六处。”意即胎儿将生之时、眼等感觉器官分化成熟。这显然还谈不上什么“认知”,因而与“想”无关。第六支“触”,《俱舍论》卷十说:“谓根、境、识三和合故,有别,触生。”这似乎是属于认知问题的了;但是《百法明门论忠疏》说:“‘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既然这里明确把“触”列为“想”之“业”,它当然就不是“想”本身了。第八支“爱”、第九支“取”,显而易见地与作为认知范畴的“想”无关,因为爱欲和贪欲、追求和执取都是意向心理范畴(情感、意志)。第十支“有”其实是对作为“现在因”的“爱”和“取”的总括,其着眼点在于说明它是招致后世果报的原因,《俱舍论》卷九说:“由取为缘,积集种种招后有业,说名为‘有’。”至于第十一支“生”和第十二支“老死”,更显然与认知之“想”无关了,因为生死问题本身根本不是认识问题,而是生命存在本身的问题。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五蕴的想蕴是与十二因缘的痴支对应的。想是痴想,而痴是想之痴,亦即“无明”。

五蕴的想蕴和十二因缘的痴支虽然大致具有这种对应关系,但也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1)想蕴仅仅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说明,在五蕴中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而痴支则是对人生的一切“苦”的总根源的说明,在十二因缘中具有决定一切的根本意义。《成唯识论》卷六:“云何为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大乘起信论》说:“当知世界一切境界皆依众生无明妄心而得住持。”换句话说,整个的十二因缘其实就是痴支的展开化、具体化,具体来说就是时间化、轮回化。可见十二因缘是比五蕴更为成熟的理论,更能彻底地体现佛教哲学的精神实质。(2)十二因缘的痴支既是总根源,就不是由某支所缘生的(本文最后还将说明,这是佛教哲学存在的一个问题);而五蕴的排列顺序如果是有意义的(作者认为这种排列并无实质意义),那么想蕴就是由受蕴缘生的,这就等于是说人生的感触引生了人生的认识。我们说痴支或无明支更为彻底地体现了佛教哲学的精神,在于它把不得解脱的最终原因归结为无明,而把得到解脱最终归结为“明”即“佛”(觉悟)。(3)在十二因缘中,受支是现在果,痴支是过去因,这不仅涉及不同于五蕴的两世,而且其顺序也是跟五蕴正好相反的。这似乎也再次说明,早期佛教理论的五蕴,在排列顺序上显然并无特别的意义,也不能很彻底地体现佛教哲学以“无明”为一切烦恼根源的思想。

4.“行蕴”与“行支”

五蕴的行蕴也可以跟十二因缘的行支对应。“行”与作为纯粹认知活动的“想”相比较,属于纯粹的意向活动。“想-行”的关系,类似中国哲学的“知-行”关系。仅此而言,五蕴的“想蕴—行蕴”这种排列似乎也是多少具有一些实质意义的(但是其它各蕴之间的排列仍无实质意义)[5] 。“行”(Samskārā)的基本意思是“造作”、“迁流”,《俱舍论颂疏》卷一称“造作、迁流二义名‘行’”,即指一切现象的生起、变化,而尤指人的一切“造业”的身、心活动。但“行”尤指造作,亦即意志行为,所以《杂集论》卷一说:“造作相是行相,由此行故,令心造作。”“心”之“造作”即是动机、筹划、目的、意愿等等,都是属于意向心理活动的。行支与行蕴还有一点相通之处,即都有“业”(Karma)的意思。业正是行的造作的结果。如《俱舍论》卷九说:“于宿位中福等业位至今果熟,总得名‘行’。”造作之“业”分为“三业”(身业、口业、意业),而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意业”,“三业皆是意等起故”[6] ,有了意志的造作,才会有身、口的造作。这也表明“行”是属于意向活动范畴的。“意”又称“思”,所以《俱舍论》卷九说:“思即是行。”但此“思”不同于作为认知的思维之思,而是思谋之思:作为认知的“思”即是“思想”(thought),作为意向的“思”则是“意欲”(will, want to do)。把现象归结为意志行为的造作的积聚,这也是五蕴与十二因缘的一致之处。

但是行蕴和行支也不在同一层次上,即不是完全对应的。(1)行蕴只是并列的五蕴之一,即只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说明;十二因缘的行支却是对现在果的过去因的一个总体性说明:今世的一切都是直接由前世的“行”造成的,都是前世的“意”所造之“业”的结果。这也说明五蕴只是“散点”的非时间性的因果,十二因缘则是“线性”的有时间性的因果。(2)十二因缘的行支直接是由痴支缘生的,《俱舍论》卷九说:“谓诸愚夫于缘生法不知、唯行。”“于缘生法不知”即“痴”、“无明”,从而有“行”。而五蕴的平列关系则并没有明确指出想蕴和行蕴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想与行的这种“知—行”联系乃是由十二因缘明确揭示出来的。(3)在十二因缘里,前世的“行”所造之“业”,直接引生今世的“识”,这是一种涉及两世时间的因果关系;而在五蕴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更不涉及前世、后世之间的时间范畴问题。五蕴与十二因缘的重大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含有“时间”这个维度:十二因缘的十二支,全是“无明”的时间性的展开。

5.“识蕴”与“识支”

五蕴的识蕴与十二因缘的识支显然也具有对应关系。“识”(Vij?ānā)一般解释为与物质现象相对的“精神现象”,其实这是不确切的,上文说过,不仅受、想、行都是精神现象,而且色在本质上也是精神现象。在早期佛教哲学中,“识”也是对一类现象的原因的揭示。《俱舍论》卷四说,这类现象“心、意、识体一”,“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别故名‘识’”,它们“义虽有别,而体是一”,总之是“随义建立种种名相”。识分“六识”(Sadvij?ānā),是依据“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对“六境”(色声香味触法)所生的六种作用:见、闻、嗅、味(尝)、触、思虑。这是六种心理功能。有“行”而后与“识”,这似乎带有一点“实践论”的味道。但是一种观点认为,种种名相不过是“识”的产物,这一点后来被发展为“万法唯识”说,这就跟“实践论”无关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境、识三者,“根”是其根本,“由眼等根有转变故,诸识转异,以识随根不随境故”[7] ,这就是把物质性的感知器官视为根据了,与后来大乘瑜伽行派的“唯识”说法不同,更具早期哲学的朴素色彩。

但是十二因缘的识支与五蕴的识蕴也不是完全对应的。(1)识蕴乃是解释一切现象的,不过只是揭示现象的五类原因之一;识支则是直接解释的人生问题,它是对于生命形成的说明,而且把“识”视为现在果的第一支,即是今世人生的一个总因。换句话说,识支已经决定了今世的一切;进一步说,人在母胎中“结生”的一刹那,便已注定陷入了三世轮回之中。这就再次表明,五蕴和十二因缘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俱舍论》卷九说:“于母胎等正结生时一刹那位五蕴名识。”这里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2)在十二因缘里,这是对于个体灵魂的形成的解释,也就是说,今世的灵魂即“识”为“果”,是由前世的意志行为即“行”所造作的“业”决定的。而在五蕴的行蕴和识蕴之间则没有这种两世时间问题。(3)此论明确指出“五蕴”皆“识”,这就是说,五蕴的识蕴与十二因缘的识支并不是对等的,识支包含了全部五蕴。这也再次表明,五蕴乃是十二因缘中全部十二支共同的基础,可见其为十二因缘理论的渊源。

综合上述,五蕴和十二因缘的着眼点颇为不同:虽然都是意在说明现象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个是横向的“共时”的因果,一个是纵向的“历时”的因果。以哲学的观点看,这里的关键在于有无“时间”这个维度:五蕴说是没有时间维度的,它是一种纯粹逻辑的因果关系,所以,五蕴之间实质上是并没有先后顺序问题的,它们只是并列的五种因素;十二因缘说则不然,这十二支乃是一个时间序列,“三世”(过去、现在、未来)及其内在因素之间的顺序乃是不可改变的。这是因为五蕴只是关于现象的一种逻辑分类,仅仅旨在说明现象成立的五类因素而已;而十二因缘则更进一步,意在说明这些因素之间在时间顺序上的因果关联,从而才能成为其“轮回”说的理论基础。

总观五蕴,是对一切现象的解释,因而更具有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俱舍论》卷一说:“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可见五蕴乃是对“有为法”、即对一切具有“生住异灭”特征的现象的解释,包括了物质现象、精神现象在内。[8]所谓“有为法”(Samskrtadharma)其实也是对一切现象的概括,只不过是突出了它们的“造作”的一面:“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9]亦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都是有为法。所以,“蕴”和“有为法”在外延上是对等的,泛指一切现象。这与十二因缘集中考虑人生现象是明显不同的。当然,这是对“蕴”的一种广义的理解。五蕴属于“三科”[10]之一,三科意在破除“我执”而立“无我”之理。《俱舍论》卷一说:“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早期小乘旨在通过对五蕴的分析得出“人无我”的结论,亦即破除“我执”,其关怀的重心仍然在于“人”本身。所以《俱舍论》卷二十九说:“总依诸蕴,假施设有‘补特伽罗’(Pudgala)[11] ,……是假非实。”《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本说:“补特伽罗,数取趣也。”[12]意谓“我”不过是屡往五趣轮回的主体,然而这种主体只是为宣传教义之需要而“假施设”的而已。故《杂集论》卷十三说:“补特伽罗虽非实有,由四种缘是故建立,谓:言说易故,顺世间故,离怖畏故,显示自他具德失故。”这是因为,一切现象的成立都取决于人心的执定。“人无我”既是“法无我”的充分必要的逻辑条件,也是后者的旨归:归根到底,是要解决人生的问题。不过,虽然大乘和小乘都是要解决人生问题,但是十二因缘说毕竟更精致、更明确地针对人生问题;而五蕴说则更朴素、更模糊。佛教早期的五蕴理论试图揭示一切现象的原因,它对“色”究竟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还是一种接近自然哲学的朴素的、但是具有一般存在论意义的世界观;而十二因缘说则是标准的人生哲学。所以,从五蕴说到十二因缘说,佛教哲学显然发生了一种致思进路(approach)的转变:从朴素存在论向精致人生论的转向。

十二因缘是比五蕴更为精致的理论,把人生三世看做是一个因果系列:“现在五果”对于“现在三因”来说则是原因,但对于过去来说是结果,故称为“果”;“现在三因”对于“现在五果”来说是结果,但对于“未来二果”来说则是原因,故称为“因”。又进而把今世人生划分为两大阶段,即针对过去的“现在五果”和针对未来的“现在三因”。其中除“现在”的第一支“识”和第八支“有”以外,今世人生被划分为六个阶段:四个阶段(名色、六入、触、受)为“现在果”,两个阶段(爱、取)为“现在因”。前者又划分为出生之前的名色、六入,出生之后的触、受。就出生后的情况来看,又可视为四个阶段:幼年(触)、童年(受)、青年(爱)、成年(取)。这种因果关系如表所示:

这种复杂的重重因果关系,对于五蕴理论来说是不存在的,五蕴只是区分了现象的五种类别,并把它们视为积聚的结果而已。所以五蕴说更具有朴素“唯物”色彩,十二因缘更具“唯心”色彩。就世界几大文明在轴心时期的哲学发轫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始于某种“自然哲学”的。就佛教与其产生的宗教文化背景来看,五蕴说比十二因缘说距原来的婆罗门教、沙门思潮的教义更近。可以肯定,五蕴是比十二因缘更为古老的理论。可以想见,佛陀创教之初是不可能有像“十二因缘”这样精细缜密的理论的;很可能,他当初只有一种类似“五蕴”的朴素的说法。就理论系统的发展完善规律来看,更精致的理论总是晚于更粗略的理论。

关于十二因缘,最后还有一点应该指出:这个因果“轮回”的链条其实是不完善的,因为第一支“无明”和第十二支“老死”之间是很难首尾衔接起来的。对第一支,我们可以问:什么是“痴”的原因?显然不是最后一支“老死”。这是因为,中国哲学无论儒、道都是肯定天性的,而佛教是否定天性的;归根结底,中国哲学是肯定自然生命的,而佛教本质上是否定自然生命的。对此,我们可以把它跟儒、道共尊的《周易》六十四卦的排列相比较:《周易》是从乾、坤开始的,体现了“生生之谓易”、“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哲理;而其结束则是“既济”、“未济”,前者表现结束,后者却表现了新一轮“生生”的重新开始,即可以直接启动新的一轮乾、坤。这就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系统,而这正是“生生不息”易理的体现。而十二因缘的排列则不具有这种开放性:生、老死是不能说明新一轮的无明、行的。十二因缘不是一个“无首”的环,而是一条“有端”的线。这是我们可以针对佛教哲学而提出的一个大问题:人为什么天生就是“痴”或“无明”的?如果这是注定的,那么是谁注定的?这是无论五蕴说、还是十二因缘说都不可能回答的疑问。

注释:

[1]这是借用西方中世纪神学家安瑟尔谟(Anselmus)的说法,见其《宣讲》(Proslogium),I 。当然,此所谓佛教的“理解”,乃是以人生是苦是痴为其预设前提的。

[2]表中所列的五蕴和十二因缘的对应关系是相对的,文章将说明两者并不是同一层次的一一对应关系。另外,对五蕴的“1、2、3……”的排序也是按照惯例而已,这种排列实际上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3]《般若波罗蜜多心经》。

[4]《百法明门论忠疏》。

[5]这种不一致正好表现出早期佛教哲学的某种逐渐演变的痕迹。

[6]《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一十三。

[7]《俱舍论》卷二。

[8]一般认为,“色”主要指物质现象;“受想行识”主要指精神现象,谓之“名”。通谓“名色”。《般若心经》:“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9]《俱舍论光记》卷五。

哲学意蕴论文篇5

我们的研究结果知”,“随所立名,根境势力于义转变,故说为‘名’。”可见无论是色蕴还是名色支,“色”都是指的人或我的根和境本身,“名”都是指的“根境势力于义转变”“随所立名”的主观“作想”。

但是五蕴中的色蕴与十二因缘中的名色支显然并不是完全对应的。(1)名色支不仅涉及“色”,还涉及“名”,亦即包含了五蕴的“无色四蕴”(受、想、行、识)。如《大乘义章》卷四说:“以‘名’宣说无色四阴,故说为‘名’。”这里,十二因缘的“名色”似乎已经包括了全部的五蕴;但实际上十二因缘既有“名色支”,也有“受支”、“行支”和“识支”,可见五蕴之“名”(受想行识)并不等于名色支中“名色”之“名”。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并非处在同一层次的概念:下文的分析将进一步说明,不仅是名色支,十二因缘的几乎每一支都蕴涵着五蕴;换句话说,五蕴乃是十二因缘中十二支的共同基础。

我们仅仅根据这一点也可以断定,十二因缘理论是由五蕴理论发展而来的。(2)色蕴作为五蕴之首,遥遥地排在识蕴之前;而十二因缘的名色支,直接地排在识支之后。这是因为识支乃是今世八支的总因,而识蕴则只是并列的五蕴之一。十二因缘的排列是有因果意义的,而五蕴的排列顺序则并无因果意义:五蕴之间并不是因果关系,五蕴与现象之间才是因果关系。(3)十二因缘之名色支是指人生的第一阶段,亦即“结生”于母胎的一刹那而“有身”,此时身(色)、心(名)得到初步发育;此后身心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有人生的其他各个阶段。由此可见,十二因缘说是典型的人生哲学。而五蕴说则不然,它更具有一般存在论的意义。但这种“存在论”(Ontology)还是一种非常朴素的理论,类似于古希腊哲学初期的那种自然哲学,即基本上是一种“宇宙论”(Cosmology)性质的东西,意在说明一切存在现象的本原乃是“名色”的“积聚”;它对“色”的理解还带有朴素唯物主义的色彩,即理解为“地水火风”;它虽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说明人生,但其人生观乃是建立在朴素的自然哲学宇宙论的基础上的。而十二因缘说则是直接说明人生的,而无意于说明自然现象的本原。[2]表明,五蕴说和十二因缘说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们之间具有逻辑结构的关联,但是并非在同一层次上的一一对应。实际上,五蕴是十二因缘中各支的共同基础。它们之间具有源流的关系,即五蕴是比十二因缘更原始的理论。从五蕴到十二因缘的传承不是一种直线的发展,而是发生了视角的某种根本转换。 五蕴(Pa?caskandha)又译“五阴”、“五众”,是指的一切现象作为“积聚”结果的五种类别,这种积聚构成了万事万物、尤其是“我”或“人”。五蕴把一切现象归结为“名色”的积聚集合的结果,以说明事物现象作为“名色”本身是没有自性的。这种观念类似于马赫(Ernst Mach)“物是感觉的复合体”的说法;但是五蕴把复合体或集合体分为五类,即色(略相当于物质现象)、受、想、行、识(略相当于精神现象),这与马赫不同。十二因缘(Dvādasāngpratītyasamutpāda)则进一步把一切现象归结为“痴”或“无明”,即未能觉悟,这又跟马赫的把一切都归结为“感觉”不同。十二因缘意在说明世俗 事物的缘生轮回,划分为“三世二重因果”,共含“十二支”,如下:

哲学意蕴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B0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9―182-02

1、科学与存在哲学调和的理论可能性分析

科学技术给我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许多的负面影响,随着这些负面影响的扩大,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面对这样的危险境地,我们应该何去何从?

来自西方世界的反科学思潮一浪高过一浪,而反科学思潮又集中体现在对技术的反对上。我们应该冷静思考,理性剖析,既不应该一味辩护,对反科学思潮采取强烈的排斥态度,也不应该盲目迎合,转向对科学的无情批判。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我们应该“沉思”,去“思”,“一切皆取决于我们对此升起的思索,并且在追思中守护这种升起。”“沉思需要这种鼓励,但不是为了应付偶然的困境或为了粉碎对思的敌意。”通过思考,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辩护与批判指向的都是科学本身,也就是说,正是因为科学的存在,对科学辩护与批判也才可能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将精力集中于对反科学思潮的反驳,不如借助反科学思潮的对科学的反思,重新面向科学本身,弥补科学自身的不足,进而使得科学更好的存在。

无论是建立在传统形而上学传统下的科学,还是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最终指向的还是人类自身,在存在哲学中,海德格尔将其称之为“此在”。也就是说无论批判或是辩护,大家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如何能够让人类更幸福的生存。据此,本文将从存在哲学的领域对科学的创新性与继承性进行存在哲学的沉思,实现作为科学认知主体的人与存在哲学的“此在”的调和,让科学与存在哲学在人的意义上握手言和。

在沟通具有可能性的前提下,如果单单只是对“科学”这两个字进行的分析,一显得的抽象,二显得过于单薄。无论是科学的具体展开过程中,还是作为理论成果的科学,都体现着科学的创新性与继承性,可以说,科学的具体展开过程与科学成果,就是科学创新与继承的体现与结果。因此,本文将对科学的分析,定位为对科学的继承性与创新性的分析。

2、从科学的创新性与继承性到检验蕴涵与隐喻的理论过渡

“在我们的语言中,踏上一条由事实本身出发而选择的征途叫作sinnen,即:沉思(sinnen)。沉思的本质在于:探讨意义(Sinn)。这意味着比单纯意识到某物更多的东西。如果我们只是有意识,那么我们还没有在沉思。沉思比这更多。它是对可问之物的泰然处之(Gelassenheit)。”海德格尔告诉我们面对科技的负面效应,我们应该对它进行沉思,而不是盲目的遵从。

没有作为科学存在状态的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科学对存在的把握就无法展开,也就不可能会从哲学中成型出作为把握存在的一种方式的科学,更不可能形成科学自身的演绎变化。“在海德格尔看来,理论知识只是此在(Dasein)在世(in-der-welt-sein)的一种特殊模式……此在最基本的存在模式在于此在对世界中存在者的牵挂(Besorgen)”当实证性的科学理论成为牵挂的存在状态,也就暗示着科学作为此在在世的一种特殊模式的诞生,从思辨性的哲学的牵挂的存在状态到实证性的科学理论的牵挂的存在状态这一个过程中,充分显现了作为科学存在状态的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也正是由于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的显现,使得科学成为此在在世的一种特殊模式得到显现。

此在的基本存在结构是在世,而在世的存在状态是烦。此在的存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环节,它们构成一个统一的结构整体,这个结构整体即是烦。科学理论知识作为此在(Das-ein)在世(in-der-welt-sein)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基本存在结构仍然是在世,这种此在在世的特殊表现形式归属于在世的存在状态烦的整体性结构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环节,这样作为在世存在状态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环节的此在,即作为科学理论知识的此在的在世存在状态是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其本质存在状态仍然是烦。而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的展开状态是通过科学的实证性,更具体的说是隐喻与检验蕴涵来现身和领悟的,只有揭示了隐喻与检验蕴涵,才能揭示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的存在。这时才能使作为科学理论的此在与存在融为一体,在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的不断涌现中,实现作为认知行为层面上的创新性与继承性的显现。创新性与继承性才成为创新性与继承性本身。正是由于隐喻与检验蕴涵,才使得创新属性与继承属性的存在得以被揭示,创新性与继承性对科学而言才成为可能。

在存在哲学领域下,通过对科学的创新性与继承性的分析,问题交到了检验蕴涵与隐喻的手里,接下来,本文将基于检验蕴涵与隐喻对传统形而上学与存在哲学进行调和,实现科学与存在哲学握手言和。

3、科学与存在哲学的理论调和

检验蕴涵:“如果H则I,这里I是描述被预期的可观察现象和陈述句。让我们说I是由H推出的或被H所蕴涵的;让我们称I为假说H的检验蕴涵(tesl implication of hypolhesjs)”所谓检验蕴涵,是从一个科学假说中推导出来的可被用来实验检验的可观察现象和陈述句,它是被这个假说所蕴涵的。

隐喻:“英文词“melaphor”(隐喻)首现于16世纪,来自古希腊动词“metapherein”,其最为基本的内涵是表示一种意义的转换或转移。”。“隐喻的本质是根据甲事物来理解和体验乙事物。”在这里,隐喻不再是一种表达方式,而是一种概念化方式。隐喻通过人类的认知和推理将一个概念域系统地,对应地映合到另一个概念域。这就把隐喻上升到人类认知高度来认识,并以此来解释人类概念的形成,思维的过程,认知的发展,行为的依据。

“海德格尔明确地说:“只有当此在存在着时,牛顿定理,矛盾原理以及任何其他真理才是真的。在有此在以前没有真理;在不再有此在之后也不会有真理。”“这种把真理看做纯粹以个人对自己的存在的领会为转移的观点,必然导致真理上的主观主义。”。本文以为不然。这句话应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即正是在有此在以前没有真理:在不再有此在之后也不会有真理这个意义上,存在哲学弥补了主客二元对立带来的人的认知的局限性,赐予了人对存在无限的认知可能性。对于这个观点,本文认为应该审度的分析,我们应该在真理的主观主义赐予人对存在(真理)认知的无限可能性的基点上,回过头来,以存在为基础,认为存在本身就是真理。这就一方面保证了真理的客观性,同时认可了人对真理认识的无限可能性。

如果我们沿着以主客二元论为学特征的传统形而之路,继续分析科学的创新性与继承性的根源,那我们只能追溯到作为一种认知方式的科学的局限性,这个局限性体现为科学

的否证性,核心问题则是科学的真理性问题。若进一步追问。作为一种认知方式的科学为什么会存在局限性?从主客二元论的立场来分析,科学之所以具有局限性,是因为它只是一种人的认知方式方式,即认识的主体是与对象化的客体相对立的主体性的人。

这里的主体性的人来源于笛卡尔二元论建立后带来的认识论转向。“笛卡尔把“我思故我在”作为其方法论的第一原理,这为近代哲学中的主体性形而上学原则奠定了基础”。“直到笛卡尔时代,任何一个自为地现存物都被看作‘主体’;但现在,‘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物本身成了‘客体’。”P882“然而,由于作为主体的‘我“从存在论上被规定为物’,以之作为出发点的认知方法必然不能揭示,反而会遮蔽存在的意义。”只要认识的主体是与对象化的客体相对立的主体性的人,那这种认识方式就一定存在着局限性,因为“我”作为别具一格的主体本身就具有局限性,本文指的这种局限性说的是人的体质方面的局限性,即:仅仅依靠人自身的视神经系统。是根本不可能看到原子,分子的。如果在这种认知局限性的限制下,人依旧以科学的力量妄图认识一切真理是不可能的。

面对如此只能通过人的进化才能弥补的局限性,“我”又为什么能那么肯定理论实体:分子与原子,甚至电子的存在?海德格尔认为:“其它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因为它们――在数学上――只有通过与最高原理及其‘主体’(我)的因果说明关系才获得它们的物性。”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分子,原子,电子这些超出人眼所能及的微观粒子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符合在数学理论上的因果关系的一致性,因此它们是存在的。按照海德格尔这条路走下去,我们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理论上的因果一致性就一定等于“物自体”世界的一致性,再追问便会陷入到“休谟问题”的泥潭里,最后我们只能说,科学本身是一种信仰。这是本文不希望看到的答案。海德格尔在对物性进行定义的时候。忽略了特属于科学假设的检验蕴涵。并不是所有在数学理论上因果一致的物体就一定是存在,它必须具有检验蕴涵才可能存在,这也便是科学假说下的物体最真实的地方。

可是检验蕴涵始终是来源于H的,即科学假说。科学假说中涉及到的新概念,不可能凭空出世,或者断裂般的出现,这本身也不符合检验蕴涵的要求。一个新概念,新假说的诞生,只可能建立在旧概念的基础之上,并且通过旧概念,建立对应规则,实现检验蕴涵。既然新概念的出现不是断裂般出现,而是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存在这样一个矛盾:一个概念怎么可能既新也旧呢?科学要想达到这样的可能,就必须借助隐喻这样一个工具。这个工具,体现了“此在”的无限可能性。

哲学意蕴论文篇7

一、勃克斯及其因果陈述逻辑

“因果陈述逻辑”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当代哲学家、计算机科学家阿瑟·勃克斯(Arthur Walter Burks)首创的。勃克斯对科学哲学和归纳逻辑研究有着较大的贡献,他提出了自己的归纳概率理论,建构了因果陈述逻辑系统,成为归纳逻辑研究的独树一帜的理论。

勃克斯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理论成果是1977年出版的阐述其因果陈述公理系统的专著《机遇、因果和推理》。关于因果陈述逻辑(The Logic of Causal Statements)的理论与方法,勃克斯在这部著作中进行了详尽地说明。他在引申并深化刘易斯关于严格蕴涵与模态逻辑思想的基础上,将其应用到因果性模态问题之中,并将模态形式分为两大类:逻辑模态与因果模态。四个逻辑模态符号分别为:逻辑必然“”、逻辑可能“”、逻辑蕴涵“”、逻辑等值“?圮”。与此相对应,他创新性地提出了四个因果模态符号,分别为:因果必然“c”、因果可能“c”、因果蕴涵“c”、因果等值“?圮c”。与逻辑模态符号成立的形态——逻辑可能世界相类似,勃克斯提出了“因果可能世界”。因果可能世界的提出,不仅标志着一种新的模态形式的诞生,也为我们研究因果问题及其相关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因果陈述逻辑的公理系统继承了经典逻辑的核心内容。它由一个非模态性的一阶逻辑演算(或者不包含等词的一阶函数演算)加上一组关于逻辑形态的模态词(“必然”、“可能”)以及一组关于因果形态的模态词(“因果必然”、“因果可能”)的演算而构成。因果陈述逻辑的公理系统主要由语法、公理、证明和定理组成。在该形式系统的语法中,勃克斯分别对因果可能、因果蕴涵等重要的逻辑概念进行了定义。比如,因果可能的定义:c?椎=df ~c~?椎,因果蕴涵的定义:?椎c?追=df c(?椎?劢?追)。关于因果陈述逻辑系统的公理,勃克斯将它们分为三类,即真值函项公理、量词公理和模态公理。由于在该系统中判定真值函项公理和量词公理的方法与步骤和经典逻辑一致,故此不赘述。因果陈述逻辑与模态逻辑密切相关,如果说经典逻辑是这一形式系统的框架,那么模态逻辑便是该理论系统的精髓和亮点,二者缺一不可。而因果陈述逻辑的模态性以及模态算子的本质特征也恰恰是通过模态公理体现出来的。比如,模态公理?椎?劢c?椎(逻辑必然蕴涵因果必然)和c?椎?劢?椎(因果必然蕴涵实然)。我们看到,这两个公理是按照模态的强弱来排序的,前者表示逻辑必然性强于因果必然性,后者表示因果必然性强于实然性。二者是“必然性是分等级的”这一哲学指导思想在因果陈述逻辑中的具体体现。在语法和公理的基础上,勃克斯对证明和定理进行了定义。从表面上看,证明和定理的内容无非是对经典数理逻辑中一些概念的简单重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勃克斯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他将这套理论搬到了带有因果必然算子(c)的因果陈述逻辑的系统中,并且十分适用,用勃克斯本人的话说,“一个演绎论证的普遍概念在我们的形式语言(因果陈述逻辑)中根据有前提的证明而得到了模拟”。

二、因果陈述逻辑的哲学意蕴

(一)因果陈述逻辑的哲学基础

任何一个逻辑系统或者逻辑理论都必须包含蕴涵,也就是说,没有无蕴涵的逻辑系统或理论,勃克斯构建的因果陈述逻辑系统也不例外。在因果陈述逻辑理论中,因果蕴涵是该形式系统的重要内容,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形式系统的主要标志。勃克斯对因果陈述逻辑的构造就是从对因果蕴涵的描述和刻画开始的。因此,分析因果陈述逻辑这一逻辑系统的哲学基础,关键就在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因果蕴涵的哲学性质。

因果蕴涵(?椎c?追)反映了事物情况?椎和事物情况?追之间的一种因果条件联系,?椎是原因,?追是结果。所谓原因,是指这样的现象:它产生某一现象并先于某一现象。所谓结果,是指原因发生作用的后果。同时,?椎和?追之间也是一种蕴涵关系,这种蕴涵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质蕴涵、严格蕴涵等蕴涵形式,而是能够刻画因果虚拟句的蕴涵类型。勃克斯创造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果条件句和因果模态陈述句的形式化问题。根据勃克斯的因果陈述逻辑理论,因果蕴涵的蕴涵强度介于逻辑蕴涵(严格蕴涵)和实质蕴涵之间,这一点也是勃克斯对包含“因果”算子在内的诸如因果等值、因果必然、因果可能概念进行强度界定以及因果陈述逻辑系统中对某些公理、定理及公式进行排序的基础和来源。从这一意义上说,因果蕴涵不仅是勃克斯因果陈述逻辑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由于它兼有因果性和蕴涵性这样的双重特性,因此对因果蕴涵的哲学特征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勃克斯看来,因果蕴涵克服了传统蕴涵类型的缺点,能够准确地对因果虚拟句进行形式化地表述。我们认为,它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它的两个特性(上面已经提到)——因果性和蕴涵性,这也是我们对因果蕴涵进行哲学分析的两个切入点。

第一,因果性是因果蕴涵区别于其他蕴涵类型的哲学本质。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普遍的联系,也是必然的联系,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总是前后相继的,这是科学中的因果律,是不能更改的。对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现的因果虚拟句(反事实条件句),其前件是假的,但前件与后件之间却有着真实的联系,即已知的一个空类与另一个类之间有真实联系。我们认为,这种真实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符合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正因为用自然语言表达的因果虚拟句需要我们用与其相符合的人工语言(逻辑语言)进行刻画,而实质蕴涵等蕴涵类型的前后件并不能恰当地表达这种反事实的因果联系,于是勃克斯对这些经典蕴涵形式进行了改造,提出了因果蕴涵。也就是说,在反事实条件句中,如果某个事物情况?椎不发生,那么另外的事物情况?追就一定会发生。?椎与?追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决定了前后件之间纯粹的充分必要联系已经不再适合对它形式化和符号化的需要,于是勃克斯找到了因果蕴涵这样一种新的蕴涵类型。

第二,蕴涵性是因果蕴涵的一般哲学特征。如前所述,蕴涵总是逻辑系统中的蕴涵,从这一意义上说,逻辑系统的区分就在于它所包含的蕴涵词的区分。因此,因果蕴涵是因果陈述逻辑系统的主要标志。勃克斯以“必然性是分等级的”这一哲学思想为指导,对因果蕴涵以及因果必然性等概念按照强弱进行了等级划分,这也是他构建因果陈述逻辑的语形结构的基础,这是蕴涵性所具有的一个哲学表现。另外,因果蕴涵所具有的蕴涵的一般性质,比如前后件的真假对蕴涵式真假的制约情况等,是勃克斯能够将它与逻辑蕴涵、实质蕴涵进行比较的理论依据。我们对因果蕴涵进行哲学考察,其蕴涵式前后件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通常人们都认为,蕴涵是对实际推理中“条件命题前后件关系”的刻画或反映,不同的蕴涵词所刻画的是条件命题前后件关系的不同侧面。其中实质蕴涵就是条件命题前后件之间的真假关系的逻辑抽象。也就是说,与实质蕴涵相比,因果蕴涵能够运用其蕴涵形式来刻画反映反事实条件命题前后件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它是这类命题前后件之间真假关系的逻辑抽象。

综上所述,因果性和蕴涵性是构成因果蕴涵的两个元素,也是因果蕴涵具有哲学性质的具体表现。在勃克斯的因果陈述逻辑理论中,随着因果蕴涵的应用性不断增强,其内在的哲学性也会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

(二)因果陈述逻辑的哲学启示

因果陈述逻辑是勃克斯归纳逻辑思想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为他的归纳逻辑理论指引了正确的方向,而勃克斯的归纳逻辑理论则为因果陈述逻辑系统的发展和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对勃克斯的因果陈述逻辑理论进行研究,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而笔者也从这一研究过程中,得到了一些启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因果陈述逻辑的提出及发展过程不仅是对归纳问题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一个重要表现,而且是对归纳逻辑所具有的强大的认知功能逐步提高的一个重要反映,同时也说明现代归纳逻辑具有深厚的认识论基础。早在1951年,勃克斯就已经提出了因果命题逻辑的形式系统,但是当时没有能够对这一逻辑系统作出恰当的语义解释,所以该形式系统仅停留在语形结构方面。后来由于可能世界语义学理论的发展,为勃克斯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解释工具,从而使他较为成功地解释了因果陈述逻辑系统。这一成果的意义在于:不会被看成仅仅是真值函项逻辑和古典模态逻辑的人为扩充。由此可以看出,任何理论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果陈述逻辑也不例外。我们在前面的内容中曾经提到,用于解释该系统的语义学理论——因果可能世界语义学,从模态逻辑的观点看,它是因果化的可能世界理论,即使得可能世界语义学增加了因果的性质,这是对它的基本理解;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它是勃克斯对因果陈述逻辑所具有的科学认知功能的一次挖掘和提高。传统的归纳推理对因果必然性的证明是不严格的,很多是赋予经验的直观形式,勃克斯建构因果陈述逻辑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一套证明因果必然律的方法,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因果必然性规律先验概率的确定,而用来测定因果必然性规律的恰恰是以三种世界类型(逻辑可能世界、因果可能世界和现实世界)为依托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因果可能世界以及“因果必然性”等一系列思想和理论的形成,是因果陈述逻辑对人们的认知能力的一次检验,对于探求科学陈述之间的因果联系,进而对科学理论做出因果可能性的推断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二,因果陈述逻辑的深层次问题在其哲学方面,具体而言,它表现为因果蕴涵的普遍适用性问题。我们知道,科学中的因果律指的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总是前后相继的,原因总是在结果之前,结果总是在原因之后。但是,有先后关系的现象之间并不一定都有因果联系,关键在于结果必须与原因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寻求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因素,而勃克斯的因果蕴涵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因果联系样式,即它不可能反映如此丰富的因果联系内容,它只能反映因果联系中最一般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因果律。从时间的角度看,因果关系的内在特点是:原因在时间上要先于结果。而勃克斯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他构建的因果陈述逻辑是将因果关系的这一时间因素包括在内的,这一点通过他对因果模型的构建就可以看出来。这充分说明勃克斯将因果联系与一般的条件联系严格地区分开来,定义了因果律、因果倾向句、自然律,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形式刻画,从而丰富了他的归纳逻辑思想,使其归纳逻辑理论向全面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因果陈述逻辑的哲学认知价值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科学认知与知识创新的时代,纯粹的演绎和简单的归纳都不再适用于科学创新与技术发现的需要,不再满足知识快速更新的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广义归纳逻辑、广义认知逻辑和广义模态逻辑迅速地发展起来,并出现了三者交叉的认知发展动向。而归纳逻辑是以归纳推理和归纳方法为基本内容的知识体系,其结论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此,从认知方法论的角度看,归纳推理比演绎推理更具有认知趋向与价值,它不仅能帮助人们拓宽自己的认知视野,还能对知识前景进行科学预测,从而在知识创新方面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与古典归纳逻辑所擅长的性质判断相比,现代归纳逻辑尤其是因果陈述逻辑在知识认知与科学理论创新方面的价值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因果陈述逻辑对于解释或者预见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从理论命题推演出事实命题,或者是解释已知的事实,或者是预见未知的事实。这种推演的步骤是以公理、定理、假说等作为理论前提,再加上某些初始条件的陈述,逐步推导出一个描述事实的命题。

其二,因果陈述逻辑的核心概念是因果蕴涵。比较重要的逻辑推导关系是从逻辑蕴涵推导因果蕴涵,再从因果蕴涵推导出实质蕴涵。也就是说,这种推导过程

哲学意蕴论文篇8

只要是追求人生深意的人,都可能欣赏海德格尔的文章。但是,要从哲理上得其韵味,却十分不易,因为他的思想终极处,是不可对象化的,无论在哪种意义上。也就是说,你可体会到他文字的蕴意,但一旦要从观念上、分类上抓住其中的道理,就茫然失据了。它实在是拒绝被你条分缕析地总结出来,就是硬要去总结,也几乎都会沦为刻舟求剑之举。于是那些习惯于传统分析路数的人们,就只能以谴责海氏或海学的“非理性”来为自己的理性挫折辩护了。但我们阅读他的著作时,却总能感到其中有一再复现的整体思路,所以应该有某种方法在背后运作使之然。由此看来,明了海德格尔的思想方法,就是理解而不仅是欣赏他的关键。

现在学人们已经大致同意或起码开始认识到,海德格尔思想方法的一个最清晰表达,可以在他早期对“形式显示”或“形式指引”(die formale Anzeige)的陈述中找到。他在其它地方也谈到自己使用的方法,比如在《存在与时间》导言中讲到的“现象学方法”。但只有对形式显示的方法论展示最有哲理的层次,最能相比于传统的哲学方法而出新,因而也最有助于我们攀登这个思想的高峰,最有助于我们知晓它在整个西方哲学乃至世界哲学中的地位。当他具体地阐发形式显示时,涉及三个层次,即总体化(概念化)、形式化和形式显示。总体化加上少许形式化或可看作是传统西方哲学的主要方法论特点,黑格尔之后的当代西方哲学的方法可视为以形式化为主,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或搀合上总体化,或带有形式显示的某些特点,而海德格尔则是追求纯粹的形式显示所主导的思想境界。

此专栏中的两篇文章都探讨海德格尔形式显示方法的深意,而且都是借助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和一些相关的研究,从某个新的角度来开显它,力图扩展我们迄今对这个方法的理解。蔡祥元的文章《语言与海德格尔思想方法的形成》,特别突出语言或意蕴(das Bedeutsame)在海德格尔方法形成中的作用。刺激海德格尔开创这种方法的那托普疑难,即那托普对现象学反思方法的两疑难中,第二个就是关乎表达原初经验的语言疑难,因此我们以前探索形式显示方法的含义时,也必涉入这个维度。但蔡文要在此方法的起源处或最根本处,发现语言或意义的地位。它从海德格尔自承所受到的胡塞尔影响即“范畴直观”谈起,显示它所直观到的超感知“形式”的语言性,特别是系辞“是”或“存在”意义的不可还原性——既不可还原为感性直观及其表达,也不可还原为感知对象的综合统一及相应的判断,而是那引导判断实行的意蕴发端。这也是海德格尔所理解的“形式”的纯姿态关联的意义,要在形式显示中得到生命意境化和缘发生的体现。由此,胡塞尔创立的现象学直观就被改造成解释学的直观,以人的实际生命经验的首发可理解性或原生意蕴性为导引,拒绝任何减弱、割裂这种鲜活和整全的生命意义体验的理论化。就此而言,存在就等于存在的意义,那超出了真假和分类的起头处的意义。

李峻的文章《生活形式与可能性之指引——论海德格尔“形式指引”思想的纵深维度》也涉及到形式指引与胡塞尔现象学的语言向度的关系,但不以后者所讲的范畴直观,而是“本质上的场合性表达”为引线,认为形式指引类似于那种表达,不表示所言者的种属性质,而是指引到个别存在——独一无二的“我在”和“这个(事物)”——的具体情境化中去。由于形式上的指引与所指引的形式皆是悬空的关系而非现成的实体,这种个别存在并不是现成的个别对象,而是非对象化的及具体切身的“空虚之境”或发端势态,也就是时机化的原本可能性,必表现为原初可理解的“先行具有”,由此而与蔡文强调的意蕴先行相呼应。但两文一个突显原初经验的不脱生命的普遍性,一个是强调这种经验的独特个别性,实际上说明:形式显示所指引出的理解和表达经验,超出了传统哲学的普遍与个别二元分叉,而达到在所有现成者之先的纯关联发生性(实行性)、原本可理解性和隐显互补性。

形式显示乃是当代西方哲学中最为彻底和最富于形式自觉的方法论革新。它要应对的挑战——那托普疑难是这种挑战的一种表现——是如此根本,逼使它必须在前人觉得不可能之处来形成哲学方法。传统西方哲学的主导方法是观念化,基于杂多现象中抽象出单一观念的总体化,可以是先验主义式的,也可以是经验主义式的,再辅以寻找观念间的结合与分离之术的辩证法(它在黑格尔那里取得了“正-反-合”的概念化生命的形式)和基于语法的形式逻辑。与这种方法相对,在当代西方哲学中出现了关系先于实体(含观念实体)的形式化方法。它被观念辩证法导致的生命绝望所激怒,而在数理逻辑和相对论那里得到鼓舞。“现在是没有‘东西’那样一种东西了。”(罗素)“什么是自我?自我是一种自身与自身发生关联的关系,或者是在一个关系中,这关系自身与自身所发生的关联。”(克尔凯郭尔)但这关系又常常被沉淀为某种新的对象,不管是这关系的语义辖域,还是关系所指称的个体或绝对主体。

哲学意蕴论文篇9

Su Zhenwu

(宝鸡文理学院,宝鸡 721007)

(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Baoji 721007,China)

摘要: 马克思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赋予实践以新的科学内涵,以实践范畴为核心与灵魂,开辟了马克思哲学的全新视域,促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历史超越,蕴涵着马克思哲学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价值意境。

Abstract: Marxist philosophy is the practical materialism. To give practice the new scientific connotation, taking practical paradigm as the core and soul, this paper opens up a new horizon of Marxist philosophy, promotes Marxist history overstep of philosophy, and implies the Marxists value of the pursuit of the unity of the true, the good and the beautiful.

关键词: 马克思哲学 实践范畴 价值意蕴

Key words: Marxist philosophy; practical paradigm; internal value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5-0310-02

0引言

目前学界关于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的争论是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承认实践在马克思哲学中的核心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质所在,并因此而将马克思哲学称作实践的唯物主义。这是因为,实践范畴在马克思哲学中获得了新的内涵,开辟了马克思哲学的全新视域,促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历史超越,蕴涵着马克思哲学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价值意境。

1实践内涵的科学界定与地位飙升

在马克思哲学中,实践范畴第一次被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并被提升到哲学理论的基础性地位。

在马克思哲学产生以前,哲学家们对于实践也有论述。最初是把实践理解为与目的和知相对应的“实行”和“践履”,看作贯彻目的的行动,实现知的行为,仅限于修身养性的德性活动。近代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经过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阐述,深化了对实践的理解,特别是黑格尔已经把实践理解为主观改造客观对象的创造性的精神活动,费尔巴哈则把实践理解为与人的生活相联系的物质性活动。当然,这两种实践观是相互对立的,黑格尔按照唯心论观点把实践理解为富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抽象的发展了实践的能动性;费尔巴哈按照直观唯物论观点把实践理解为同动物活动没有区别的物质性活动,片面的发展了实践的物质性。而离开人的劳动生产活动去理解实践,则是唯心论者和旧唯物论者不能把实践的能动性和物质性统一起来的根本原因。

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劳动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既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具有物质性,又体现着人的能动的创造性本质,具有创造性,从而将实践的物质性和能动性辩证统一起来,赋予了实践以新的内涵。正是这种能动性、创造性和社会历史性相统一的实践活动,使人把自己从动物界区分出来,创造出了人之为人的一切本质特征。因此,实践是人所特有的本质活动,人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性存在。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不仅是把人同动物区分开来,建立人与自然之间高度统一和联系的基础与纽带,也是把人与人结合起来,建立社会联系和形成社会统一整体的基础与纽带,还是实现物质与观念相互转化,连接和沟通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与纽带。

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运动过程,是人遵循客观规律,按照自己的目的,通过创造性的活动去占有自然对象的过程。人的实践活动既体现着自然界对人的制约性,具有合规律性,又体现着人改变对象世界的原有状态,使其满足人的需要的主观需求,具有合目的性,是一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活动。这种全新的实践观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哲学思维方式实现了根本转变:从感性的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对象、现实和事物。

新实践观使实践从哲学的一般概念飙升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范畴,实践的观点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马克思哲学的特质所在。

2实践范畴实现了马克思哲学的历史超越

实践之所以被看作马克思哲学的核心与灵魂,是因为以实践概念为基础,马克思哲学以独特的方式科学的解决了哲学的基本问题,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自然观与历史观、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辩证统一,促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历史超越。

在解决哲学基本问题上,近代唯物论者和唯心论者也是各执一端。近代唯物主义试图以感觉经验为基础去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但由于其将人的本质归结为肉体感受性,执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否认人的能动性,否认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否认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运动,完全抛弃了辩证法,因而必然陷入认识论上的怀疑论和历史观中人与环境关系上的二律背反等理论困境,反而走向思维和存在的对立,朴素唯物论所包含的辩证法萌芽在这里丧失殆尽,与此相反,近代唯心论者特别是黑格尔哲学则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发展了辩证法,把辩证法理解为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对立并最终走向扬弃对立即否定之否定的历史性的运动过程,但这种辩证法又仅仅是一种局限于精神领域的思维范畴的能动作用,即“意识对它自身所实行的这种辩证运动”,最终还是解决不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或者说,旧唯物主义的感觉经验概念单纯的是一种受动性原则,唯心主义的精神经验概念单纯的是一种抽象的能动性原则,二者站在相互对立的立场,都不理解人与外部自然界的否定性关系是一种客观现实活动,都把经验囿于一种主体内部状态,都因缺乏一种沟通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中介而不可能真正合理的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哲学把实践理解为一种集物质性和能动性于一体的客观活动和现实存在,从而克服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缺陷,合理的解决了思维与存在这一哲学基本问题。在实践概念的基础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就不仅仅是一种主体内部状态,而且直接就是一种客观存在,这样,思维与存在就辩证的、现实的统一于物质实践,而且,“这种统一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由于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能以其本身的直接证明而令人信服的驳斥旧唯物主义的怀疑论,使所谓“人是环境的产物”和“意见支配世界”的二律背反,转化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的辩证命题,人和社会环境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在实践概念的基础上,黑格尔那种抽象的精神运动的主体便被转换成“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绝对精神的运动便被转换成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运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解决也就被理解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的相互作用的过程,辩证法就被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正是以实践观念为现实基础,实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这两种世界观的有机统一,形成了一种新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奠定了整个马克思哲学的逻辑前提。

由于旧唯物主义者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脱离了人的实践活动,因而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就被视为纯粹客观自在的东西,人类活动本身及其所构成的社会历史就被视为纯粹主观的东西,从而导致了自然观上的唯物论和历史观上的唯心论及其分离。马克思哲学把实践理解为人类存在的基本形式,社会历史就是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这就说明了人类历史在本质上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历史,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的现实历史过程,从而逻辑必然的将唯物主义原则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实现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有机统一,以唯物史观的创立使唯物主义彻底化和完备化,把唯心史观从最后的避难所赶了出去。

在马克思哲学那里,实践既是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具有本体论意义,又是人类认识活动的非常深刻的基础,是一个认识论问题。人的认识不是对外部世界的静观和纯粹理性活动,而是实践过程的一个环节和内化。实践是以物质工具为中介对对象世界的实际的把握,认识是以语言符号为中介对对象世界的观念的把握,这两种活动是互为前提彼此一致的。这样,马克思哲学在实践概念的基础上既阐述了作为本体论的自然观和历史观,也建立了自己的认识论,从而使认识论与本体论达成了统一。

正是基于实践范畴,构成了一个唯物论与辩证法、自然关于历史观、本体论与认识论相统一的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才促成了马克思哲学对传统哲学的历史超越。

3实践功能蕴含着马克思哲学的价值意蕴

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与灵魂,实践范畴的功能发挥又蕴含着马克思哲学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价值意蕴,彰显出马克思哲学是一种强烈的终极人文关怀。

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发挥哲学的批判功能和实践功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并不是为了构建一种哲学理论体系,而是出于工人运动的现实需要和人类解放的长远需要。具体讲,就是为了立足于当代社会实践,从哲学层面上对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和历史发展进程进行科学考察和反思批判,为无产阶级提供变革现实的理论武器。在马克思看来,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当然是重要的,但是认识和解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是应用于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在整个哲学史上,马克思第一次理顺了理论与实践、思想与生活的关系,实现了从单纯“解释世界”到“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有机融合的根本转向,开辟了一种全新的哲学视域。这是马克思哲学在功能上的一种革命和超越,是马克思哲学优于一切旧哲学的根本所在。从中可见,发挥哲学的实践指导功能,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恰恰是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特质所蕴含的价值指向。

追求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实质上是在追求真善美的统一,体现出马克思哲学对人的现实存在和终极存在是一种双重关怀。为工人运动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工人运动的健康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一种现实追求。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马克思哲学始终把现时代的发展置于人类历史的发展之中来考察,把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包含于人类的解放事业之中,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

基于实践范畴,马克思哲学把人的生存与发展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和现实世界理解为历史活动中的生成和发展,认为人的生活是一种具有超越性的存在方式,人的生存总是不能满足于现状,总是要根据自己的理想不断地改变现状,以满足人不断发展的需求,人与对象的关系始终是一种否定性关系。这就明显地呈现出人的实践过程事实尺度与价值尺度相统一的特征,透射出一种集真善美为一体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恰恰彰显出马克思哲学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83.

[2]高清海.马克思对“本体论思维方式”的历史性变革[J].现代哲学,2002,(2).

哲学意蕴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065-03

20世纪70年代,中国哲学的研究有了较大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与世界交流的日益广泛,中国哲学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冲击,这些矛盾的关键点集中在“中国哲学是否是一种真正的哲学”,即中国哲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哲学仅是一种“道德哲学”,而不是西方哲学式的“思辨哲学”[1]。作为一个对东西方哲学都有着深入研究经验的学者,傅伟勋认为中国哲学有着相当丰富的哲学资料,它在形而上学、宗教哲学、心性论、伦理学等方面足以与西方哲学相抗衡。但是中国哲学的问题在于一般方法论的缺失,在他看来,为应对西方哲学的冲击,中国学者必须打破传统德性之知重于见闻之知的片面看法,设法早日解决中国方法论的建立课题[2]13。1972年,傅教授开始构想创造性的诠释学,并于1974年12月6日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研讨会俱乐部上,作了以“创造的诠释学――道家形而上学与海德格尔”为题的演讲,首次公开这一方法论[3]18。

一、创造性诠释思想的主要内容

创造性诠释思想作为一种一般方法论的内容,自上而下共分为五个层次,即“实谓”“意谓”“蕴谓”“当谓”“创谓”。

第一,“实谓”层次――“原思想家(或原典)实际上说了什么”。这是纯客观语~呈现的阶段,关于这一层次,傅伟勋借用了英国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表达,即这是一种“习惯地只说出了口的语言活动”,它“约略等于发出具有某种意思与指谓的某种语句”。在该层次,它仍停留在纯客观性的语词呈现状态,并表现为一种“朴素的原始资料”而已。因此,诠释者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便是对原典的寻找。

第二,“意谓”层次――“原思想家想要表达什么”或“他所说的意思到底是什么”。这一层次的主要关涉对原典的诠释,实行一种创造性的对谈,在傅伟勋看来,这种对谈应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即诠释者的主体性方面和原典本身的诠释方面。首先就诠释者的主体性这一方面说,诠释者所需要的是一种如德国哲学家狄尔泰所说的“随后体验”的态度。即为了能够与原文作者更好“对谈”,并增加对原典的深刻了解,诠释学者还必须设法了解原思想家的生平传记、时代背景以及思想发展的历程等等。这一层面的文本分析包括三种,即脉络、逻辑分析以及层面分析。

第三,“蕴谓”层次――“原思想家可能要说什么”或“原思想家所说的可能蕴含是什么”。这一层次是对诠释理路的一种梳理,通过思想史上已经有过的许多原典诠释进路的探讨,发掘原典所表达的深层思想和义理,由此来发掘出更多层面的诠释蕴含。“蕴谓”层次是一次系统性的诠释学经历,这一经历不但增加了诠释学者们的视野,还以相互了解主体性意义的可能义理蕴含代替了“意谓”层次的“诠释客观性”。当然,在这一层次,系统的、历史的梳理依然停留在表层结构,我们并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矛盾,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我们还需上升至“当谓”层次。

第四,“当谓”层次――“原思想家本来应该说出什么”或“创造的诠释学者应当为原思想家说出什么”。在这一层次,诠释学者的任务是要通过思想史的探讨,中外哲学与诠释学的方法论研究,为原思想家说出他本应该说出的话,为他澄清表面矛盾,发掘其思想体系中的深层结构,发现终极义理,借以重新安排原思想家体系之中的多层意涵。“当谓”层次指,原思想家应当说出什么?这里的“应当”当然不是指原思想家本人亲自说出来,而是诠释学者在发觉了原典或原思想家的深层结构之后,超越了“蕴谓”层次中诸多的诠释学进路,基本判定了原思想家的义理的根本和理论的实质,依次重新安排文本的脉络意义、层面结构等,提出自己的诠释洞见。

第五,“创谓”层次――“原思想家现在必须说出什么”或“为了解决原思想家未完成的思想课题,创造的诠释学者现在必须践行什么”[4]10,即批判的超克层次。通过与中外各大思想及其传统的互相对谈和交流,并将原思想家的思想放到当下的思想系统中,融合诠释学者自身的创造性思维,经过这种工作和交融,诠释学者应该可以培养出能为原有思想及其历史传统“继往开来”的新力量。这五个层次可以说是一个从“依文解义”到“依义解文”的过程,从内容和结构上,这几个层次之间为诠释之间的依次递进关系。

二、创造性诠释思想的理论意蕴

创造性的“误读”。傅伟勋创造性诠释思想最有别于其他诠释理论的一点便是在“创谓”这一层次之中,在这一层次,诠释学者从批判的继承者转变为创造的发展者,从而真正体现出了傅氏所强调的“创造”意义。原典诠释当然是创造性的诠释学的开始的一般方法和理路,但“创谓”层次有意的误读才最能体现出诠释者的理论突破性和文化的创造性。潘德荣教授认为,傅氏的“误读”并非是将文本解释的痴人说梦,而是一种经过详细论证的“误读”。它是对原有思想作了合乎逻辑的深化和发展,即通过有意的曲解,使理论体系内部的各部分阐述之间的矛盾、不协调之处和谐统一起来,使之成为基于某种理念而一以贯之的体系,或是对原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5]。

对特殊方法论的一般性超越。在傅先生看来,哲学方法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一般的与特殊的两种。其中,如黑格尔的辩证法、胡塞尔的现象学等与哲学家的思想创造为一体两面、不可分离的被认为是特殊方法论。而一般方法论的目的在于为有意传承或创新哲学思想的学者提供一种可能性的思维方法或诠释进路,并不涉及特定的思想立场,如现代西方哲学界所熟悉的逻辑、语意学等等。创造性诠释思想便是一般方法论的进路。它的建构有赖于现象学、辩证法、实存分析以及日常语言分析等哲学理路,并将其中较为重要的特殊方法论进行一般化过滤,以及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考据、义理之学而形成。创造的诠释学之所以构建为一般的方法论,也可以看成专为缺乏高层次方法论反思的中国思想传统,设法建构有高度适用性的一种方法论尝试。

辩证开放的学术性格。辩证开放性为这一理论提供了如源头活水一般的理论来源,使其不断完善自己、发展自己。这也是傅伟勋创造性诠释思想与其他封闭、静止的诠释理论最大的不同。首先,这种开放性体现于创造性诠释思想的具体层次之中。就五个层次之间的工作关系来说,傅伟勋认为,“任何下层的解决方式的改变,都会辩证地催生上层的解决方式的再检讨”。因此,创造性诠释思想的各个层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来不断改变、发展自己,具有历史性。其次,这种辩证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当谓”和“创谓”层次之中,这也是创造性诠释思想与其他诠释理论最大的区别。只有对前人进行超越,才能得到前人所未得到的理论,培养出为原有思想及其历史传统“继往开来”的新力量。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虽是不断发展和改变的,但并不是肆意的变化。“创造的诠释学虽然重视诠释学的创造性,但绝不作主观任意的层次跳跃;虽不承认有所谓诠释的绝对客观性,却十分强调相互主体性的诠释强度与强制性。”[6]45-46

对文化化约主义的批判。傅伟勋认为,以传统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即标榜德性之知重于见闻之知的泛道德主义立场,容易使人产生单元简易的心态,以化约主义的态度对待学理研究。“传统的中国思想家急于获得实践性的结论,故对纯理论的知性探求无甚兴致与耐性,而在建立自己的思想时,也多半抓住大体,却抛落了重要细节。所以我说中国学者容易变成‘笼统先生’。”[2]32创造性的诠释学从“实谓”到“创谓”的五个层次,则要求学者从纯客观的语词呈现出发到根据客观文献对原典进行诠释,最后到学者创造性的诠释。这样一种递进的诠释理路,在重视事实经验的基础上,以一种较为思辨的方式为传统中国文化提供了一种诠释方法。这种诠释方法旨在修正德性之知重于见闻之知的偏差,进而促进中国学者纯理论的知性探求。

三、创造性诠释思想对传统文化现代性重建的启示

创造性诠释思想是傅伟勋诠释文本和创造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傅伟勋不仅将此方法运用于对《道德经》《檀经》等原典诠释的研究中,而且还在此基础上创造了“中国本位的中西互为体用论”“生命的十大层面与价值取向”等重要的思想理论,为解决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难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中国本位的中西互为体用论”旨在超越“体用”二元论的僵化模式,寻求中西文化的真正融合,以解决中外文化的关系问题。“生命的十大层面与价值取向”则是将创造性的诠释思想运用于儒家心性论(尤其是孟子的性善论)而创立出来,以多元开放的心态和多层远近观的角度来诠释一种学术理论,弥补了化约主义的偏失,解决了古今文化的关系问题,以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因此归结起来,创造性诠释思想的实质和最重要的时代价值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性重建的一种探索。

傅伟勋先生是一位“出乎中国哲学之外”而又“入乎中国哲学之内”的现代学人[7],他一生都在追求的一个目标便是,怎样使中国传统文化真正走向世界,真正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因此,在保留中国传统哲学的精华的同时,他用一种更加思辨和西方化的方式来对待中国哲学,使其更加国际化,创造性诠释学便是其中的一个成果之一。创造性诠释思想为了弥补缺乏高层次方法论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不足,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实不仅创造性诠释思想,观其毕生的学术贡献,从中西互为体用论到顾及全面的多层远近观,其最终目的都是克服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局限性,为传统文化找到一条适合于现展,并促使其走向世界的道路。

对于如何促进传统文化的现代性重建,傅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传统的考据、训诂之学已具有学问的规模,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传统文化在“实谓”“意谓”“蕴谓”这三个层次上已达到了一定水平,但仍需继承和引进。当代学者的着重点应放在“当谓”和“创谓”这两个较高的层次上。对此,傅先生曾提出过自己的一些观点,首先,他认为,哲学研究与哲学史研究的分际应该划清,以便哲学家与哲学史家能够分工合作,分别完成哲学的思想开创与纯学术工作的发展与深入;其次,当代学者应重新探寻中国哲学语言的得失所在,以便经由传统哲学语言之批判地继承设法创造合乎时代需求的哲学语言;再次,中国当代学者必须面对西方哲学的冲击,设法早日解决中国方法论的建立课题,在解释学、语言分析、比较哲学、后设理论等方面应多探讨;最后,当代中国学者必须关注哲学思想的齐全性、无暇性、严密性和明晰性,以便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当今世界是一个日益民主自由化、多元开放的(后)现代社会,中国学者要重新解释、重新探问传统思想的言语理论,以此来“讲活”中国传统文化,这是创造性诠释思想从“当谓”到“创谓”层次的提高和转化。

傅伟勋先生通过他的创造性诠释思想的阐述,尤其是在最高的“当谓”和“创谓”两个层次,将其方法论与文化哲学有机地统一起来,不但要求从方法论的角度“讲活”并“救活”中国传统文化,更重要的是在广泛的文化领域批判地继承并创造地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性重建工作的思想课题,必须要在兼顾基本诠释工作、借鉴并吸纳中西哲学优秀的方法论的基础上,对“当谓”和“创谓”层次予以重视,这样才能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性重建开辟出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1]何兆武,柳卸林.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上册[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傅伟勋.批判的继承与创造的发展[M].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6.

[3]傅伟勋.从西方哲学到禅佛教[M].台北:三联书店,1989.

[4]傅伟勋.从创造的诠释学到大乘佛学[M].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1.

哲学意蕴论文篇11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摘要]哲学逻辑是20世纪中期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哲学意蕴论文篇12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