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4 14:50:58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1

根据《关于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象财字[20__]第18号)精神,我镇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救灾款和物资的管理使用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今年6月19至22日,我镇普降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出现了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损失惨重,全镇13个村委(社区)均不同程度受灾。据统计,这次全镇受灾人口2.8万人,农作物1.6万亩,水毁公路13条64公里,水毁水利19条74公里,淮坝6处,山塘水库9座;房屋全倒688间,造成危房1699间,特别是因地质灾害及暴雨袭击造成 、 、 3个自然村均有30户以上房屋全倒。灾害给全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为缓解我镇灾民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下拨了大量的救灾款和救灾物资,保证了我镇灾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截止7月20日,共接收到救灾款20万元,救灾粮59.95吨,帐蓬15项,油毛毡捆,蚊帐173床,被套68床,毛巾被300床,席子床,服装套等一批救灾款和物资。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救灾款和救灾物资,我镇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指挥长,分管民政领导任组长的救灾物资发放组,制定了《 镇人民政府发放救灾物资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认真执行。这些资金和物资被迅速的发到灾民手中,有力地保障了灾民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由于早计划、早安排,监督到位,救灾款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一是救灾款及物资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同时注意完善申领救灾款和物资的各种手续,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救灾对象需经过镇工作组和各村委(社区)工作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核实,并经过张榜公示,才能确认。此举有效的避免了“人情款”和“关系款”的发生。三是以因灾造成的无房无地无财产的新“三无”户和无粮无钱无自救能力的老“三无”户为重点,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切实把工作做细,避免了扩大救灾款及物资的发放面,使真正受灾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四是坚持实物救济的原则,避免了利用救灾款高价调入、购进救灾物资的行为发生。五是把监督检查始终贯穿在发放救灾款和物资的各项工作中,避免了救灾款和救灾物资被挤占、挪用、贪污的事件的发生。六是对水毁的路桥、水渠同步进行抢修,做到有计划、有预算,分步实施,专款专用。七是对直接捐助到镇里的救灾款和物资,做好造册登记并开据收据,同时向社会公布。由于在基层发放过程中做到了款物来源公开,救济方案公开,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采取措施

1、领导重视,认识到位。镇党委、政府果断把这次救灾工作纳入了当前的中心工作,救灾款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严格照章办事,保证救灾款物的正常合理使用。在这次的救灾款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上,镇具体掌握到户,对重灾区、重灾民的生活实行动态管理,严密注视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民政办根据受灾程度和灾民的生活状况确定救济对象和救济标准,编制灾民花名册,保证了救灾经费投向的有效和合理。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认真贯彻区政府、民政厅、及市、县政府有关加强救灾款和物资管理使用方面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我镇实际,制定出台了《 镇人民政府发放救灾物资工作方案》,规范了救灾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事,按照不同类型实施有效救济,突出重灾区和重灾民。把救灾经费和物资的发放作为民政办政务公开和基层组织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监督机制完善。在接受和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方面,我镇规范了接收、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的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了工作透明度。

三、存在的问题

1、个别村委(社区)没有建立和完善救灾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救灾物资发放的规章制度了解甚少,操作不规范,给救灾经费和物资的发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个别村委(社区)在发放救灾款物时,不同程度地存在平均分配的问题。由于监督到位,能及早发现,也及时做了纠正。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2

20__年,全县农业受灾总面积16287.67公顷,成灾面积9326.07公顷,其中绝收面积792.36公顷,全县17个乡镇全部受灾,涉及198个行政村,受灾户数4.1244万户、受灾人口11.848万人。灾害致使房屋损坏322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35万元,其中农业损失15921万元。全县有3.9879万户、6.2278万人、缺口粮474.784万公斤。其中无自救能力户0.7052万户、1.0481万人,缺粮125.772万公斤;有部分自救能力户1.0025万户、1.9115万人,缺粮152.92万公斤;有自救能力户2.2802万户、3.2682万人,缺粮196.092万公斤。需救济1.7077万户、2.9596万人,需救济粮278.692万公斤。

为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确保灾年不发生任何非正常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救灾工作方案: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内容,继续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的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救灾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重点安排好特困家庭和重灾民基本生活的同时,做好政府救助和社会捐赠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广辟生产自救渠道,做到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生产。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增强广大群众的抗灾能力和自救能力。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年不发生非正常问题,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一).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制定救助方案。一是县、乡(镇)成立抗灾救灾工作组,抽调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深入灾区,按照受灾程度、减产损失情况、生产自救等方面逐村逐户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准确掌握今年灾民生活困难底数,尤其为灾民口粮、越冬取暖、明春籽种等生产生活必需品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发放灾民救助卡。特别是对三无户进行重点救助,掌握到户到人,达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实,全部建立档案。二是积极主动与农业、水务、畜牧、财政等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在进一步掌握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帮助指导乡镇落实救灾方案,同时分口向上级上报灾情,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支持。三是宣传部门和电视台开辟专题和专栏,集中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受灾群众提高抗灾救灾意识,树立自力更生、战胜灾害的信心。四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形成全社会抗灾救灾的强大氛围。组织开展好向灾区人民献爱心送温暖救灾捐助活动。

(二).精心谋划安排,确保灾区群众口粮。全县“三项消费”为 6210万公斤,无自救能力、有部分自救能力户和有自救能力户共计3.9879万户、6.2278万人,在冬令、春荒期间,缺粮474.784万公斤。因灾需救济缺粮户1.7077万户、2.9596万人,需救济口粮278.692万公斤,折款1254.__万元。为此,要采取以下救助办法加以解决。一是积极争取省市的大力支持帮助,确保“三无户”今冬明春的口粮得到保障。二是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争取把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列支到位。三是对有部分自救能力户,通过生产自救粮食仍有缺口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开仓供粮。

(三).采取措施、开展自救。按照“一业受灾多业补”的思路,帮助受灾群众拓宽创收门路,为灾民增收出主意、抓信息、想办法、拓市场、搞服务。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些短、平、快生产项目,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收入,确保灾年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做好农副产品销售工作。特别是水果专业乡镇,强化销售渠道,通过内购内销、内购外销,实现农产品的增值增效。组织劳务输出,开展生产自救。做到以副救灾,以工补农,一产损失二、三产业补,堤内损失堤外补,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保证本方案真正落到实处。为此:

(一).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民政、农业、畜牧、林业、财政、粮食、交通、水务、农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救灾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度会,通报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措施。

(二).层层建立健全抗灾救灾责任制。实行扶贫与救灾相结合,部门对口包扶贫、包救灾。县、乡镇领导抽调干部组成生产救灾工作组,深入乡、村、户指导生产救灾,继续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包村户的生产救灾目标责任制,使救灾工作目标更明确,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3

一、基本情况

1、各项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拨付与管理情况

2006年度接收省里下达(含省分中央补助款)民政救灾款515万元(含上年来款较晚,未能下达到县的20万元),其中: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426万元、救灾粮差价补贴款44万元、灾区民房恢复及受泥石流、滑坡威胁农户搬迁建房补助款45万元;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156万元,其中:一般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100万元(主要用于灾区民房恢复)、匹配救灾粮差价补贴款56万元;县级及乡镇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专项救灾款合计97万元;各县区上年结转累计368.8万元;各县区接收社会捐款合计32.5万元(不含为农村贫困户赠送电视机捐款);各县区接收捐赠衣物合计5.4万余件(含新平县接受省厅分配上海市民捐赠的旧衣物4万件)。各县区救灾款收支情况详见附件《2006年度救灾款收支结转检查情况表》。

检查结果表明:省市安排的救灾款已于当年及时足额下拨至县区;县级财政对上级下达的指标款,大多数县也能够按照工作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并发放到灾区和灾民手中(如红塔区财政局对上级下达的救灾指标款,能够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十天内拨付到区民政局帐户);在资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拨付、接收手续健全,总帐目清楚。

2、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2006年度全市支出救灾资金785.6万元(含县区本级安排部分):用于采购救灾救济口粮支出308.4万元,救助灾民贫困群众6.89万人次;用于采购、缝制救灾衣被和冬寒衣被支出194.1万元,采购衣被等救灾物资3.2件(套),救助灾民贫困户2.75万人次;用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受滑坡威胁村民进行民房搬迁建房补助支出190.3万元,得到资助的受灾农户1155户;用于因灾致伤致病灾民和特困群众就医治疗补助支出22.8万元,救助664人;用于火灾救助、临时安置灾民等救助支出70万元,救助4262人次。这些救灾款物的发放,各乡镇普遍能够做到有申请,有村民小组签字,有村委会意见,有乡镇审批要件,领取款物时有本人签字;发放名册、审批表一应俱全,并且与县民政局的相关帐册相符;有的乡镇的民政助理员和村社干部不仅能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而且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救济对象做到亲自将款物送上门;有的县还具体针对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如新平且出台了《新平县救灾款物发放管理登记制度》。

从检查的结果看,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基本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具体使用救灾款物时,能够按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使用,救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方案,发放救灾款物的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救助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未发现挤占、私分、冒领等问题,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灾民和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3、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

从实际抽查的12个乡镇17个村委会的资金管理、核算、发放等基层工作情况,并且随机抽查和走访43户受救助对象的受灾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救济款物领取情况看,总体来说,各地均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和物资数量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救助对象都能如数领到或受到相应的救灾救济款物资助。

另外,对救灾款物的监督,县级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不定期的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有的县已将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列入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行考核。

二、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是全面了解掌握了当前我市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的状况,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确保了中央和省、市关注弱势群体政策的落实;三是促进了各县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视和规范;四是提高了社会对救灾救济工作的关注;五是及时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华宁、通海、澄江县政府已按市检查组的要求,于10月底如数将2006年度市里下达的指标款拨付到县民政局帐户。

三、存在问题

1、部分县区救灾款物结存较多,有的县级财政在拨付上级下达的指标款中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如:通海县2006年度市里下达的53.8万元指标款,在市检查组到县开展检查工作时尚未给予拨付。

2、大多数县未按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管理体制要求,配套相应的救灾经费。

3、对于救灾款物的管理,部分县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加强。如:易门县由于具体从事救灾救济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新接手人员业务一时不能全面熟练,对救灾款和捐赠物资的管理缺乏工作经验,不注重对工作资料的整理和汇总,致使有关资料显得有些零乱;有的县救灾救济工作和城乡两个低保全由一位同志负责,工作中顾此失彼,超负荷运转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在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中,形成该记的帐没有及时记,该对的帐没有及时对,填报报表不够全面等问题;有的村委会对救灾款物的发放张榜公布制度坚持不够好,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县不注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原始凭证、发放名册等资料不全,没有形成完备档案进行系统化管理。

4、个别地方的民房恢复补助款长期未发放到户。如澄江县九村镇在滑坡搬迁工作中,镇政府为督促村民建好新房后及时将旧的危房及时拆除,把是否拆除旧房作为领取修房补助款的一个条件,使得一些一直没拆除危房的受灾户至今领未到补助款,有的补助款已在当地财政所摆放了3至4年。

5、在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环节上,发现了手续不完备的情况。如部分村委会在发放花名册的签字过程中,存在一人代多人签字的问题。虽然经核实未发现冒领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带来“说不清”的嫌疑。

四、几点建议

1、严格要求,及时、足额拨付救灾款,杜绝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救灾救济款是党和政府安排用于解决灾民和特困户基本生活的救命钱、保命钱,是灾民和特困户民生问题赖于保障的重要条件,能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事关灾民和特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县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及时、足额拨付救灾款,避免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同时,救灾款结存较多的县区,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灾区群众生活状况的基础上,对自救能力有限的灾民和特困户进一步实施救助,避免出现一方面有较多的资金结存,而另一方面需要救助的得不到救助的现象。

2、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完善手续,规范管理。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与发放,要始终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采购救灾物资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可能使采购到的救灾物资质优价廉。发放过程中要始终按照相关程序操作,做到范围明确、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手续完备,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3、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具体措施。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8月21日下通知要求执行的《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公开发放,接收群众监督。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4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作为当前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生产自救、社会互助、政府救济三位一体的救助方式,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分段实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医暖等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自然灾害基本情况

今年,由于受年初低温冰冻灾害,主汛期的风雹、洪涝灾害,8月份以来旱灾,特别是受9月底10月初的第17号和19号台风灾害的影响,城区3个镇、3个街道受灾人口达15.5万人,安置灾民790人,倒塌房屋(6户)12间,损坏房屋31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9.7千公顷,其中成灾面积4.12千公顷,农作物绝收0.025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8773.64万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8345.34万元,工矿企业损失300万元,基础设施损失10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28.3万元。

三、冬春灾民需救济的基本情况

通过城区镇(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今冬明春期间需救助救济情况如下:

需粮食救济2436人,救济粮食175400公斤;需衣被救济1932人,需救济衣被5245件套。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冬春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的领导,成立江南区冬春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救济资金的落实和物资的采购

根据救灾款物分级负担的原则,城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今年冬春期间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落实,按时足额拨付,确保灾民的吃、穿不出问题。城区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需救济的实际情况,确定救济物资的指标、价格、质量,并报城区政府审批后,由城区采购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统一采购冬春救济物资。

六、救助时间与步骤

救助时段为12月至5月

(一)制定方案阶段

各镇(街道)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级《冬春期间灾民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城区民政局备案。

(二)实施救助阶段

1、各镇(街道)要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在冬春救济款物到位后的15日内,及时足额将安排的冬春救济款物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并建立《冬春需救济人口台账》和制定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切实把好民主评议关、救灾款物发放关、张榜公布关。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5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处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局长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按照年初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做好救灾救济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完成各项任务。1、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在市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指挥部和局党委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救灾工作方针,全力以赴,众志成城,雪前高度关注天气变化,通过电话通知、短信等在全市救灾部署前既已全面展开工作。雪中密切关注雪情发展,雪灾形成后各项救灾措施迅速落实。市救灾组、市民政局领导分7个组,市和县区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亲临雪灾第一线,靠前指挥,指导开展生产救灾;各级救灾部门沉着应对,快速反应。全市2500多名民政干部日夜奋战在雪灾一线,深入乡镇,普遍开展防灾、查灾、核灾工作,尤其是偏远乡镇和五保户、低保户和困难户住房安全重点排查,分散五保包保到户到人,全市30833名五保未因雪灾发生一起伤亡事件。通过进敬老院、腾住公房、投亲靠友等,对已倒户和危房户进行妥善安置,全市转移安置人口9033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建立灾情日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重大灾情2小时必报制度等,开通救灾热线,平均约每10分钟一次,高峰时彻夜电话不断。及时发放救灾款物,积极争取省厅支持,争取了省冬令款、雪灾款、滞留旅客救助资金、春荒款等总计780万元,救灾棉被4000床;市本级下拨冬令款和雪灾专用款共计476万元。开展全市农村雪灾困难群众全面排查,不漏一村、一户、一人,建立以乡镇为单位、名册到户的《春荒需救济人口台帐》和《倒塌民房台帐》。全力开展道路除冰、保畅和滞留旅客救助工作,及时下拨100万元滞留旅客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全市计救助滞留旅客51462人,救助食品折款387425元,救助饮用水4225箱,救助棉被、毛毯124床,棉衣119件,肥东县、肥西县、包河区在重要阻断节点不分昼夜,连续作战,以各种形式为滞留旅客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

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保证了国、省道和高速公路快速疏通,春节期间没有人员滞留。受灾群众生活得到妥善安排,没有人缺衣少粮;新春佳节欢乐祥和,气氛浓郁;全市人心安定,社会稳定,市民政局荣获“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先进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此外,进一步完善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救灾预案,完成市救灾减灾中心项目申请立项的各项工作,蜀山区竹荫里社区荣获首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受到民政部表彰。2、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对既缺粮又完全没有自救能力的五保户、优抚对象和低保户全部由政府救济和发动社会力量捐助加以解决。市民政、财政、粮食、审计、监察等部门将适时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的救灾款、冬令春荒口粮到位情况和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求各县、乡镇严格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对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四是慈善超市救助,“两节”开展慰问。1月21日,抢在暴雪封路前,组织货源,在全市设立51个发放点,对近万户城区一类低保家庭发放了价值300万元的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庐阳区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把救助工作做到家,把米面油送上门。“两节”期间,组织开展慰问和送温暖活动,确保困难群众过个和谐年、安详年。3、全市雪灾倒房重建工作扎实高效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3月18日召开了全市救灾救济暨雪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会议,以合政秘[2008]17号文件印发了《××市2008年雪灾倒塌民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了雪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各县区都召开会议,出台相应文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受灾乡镇政府是灾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每个建房户由乡镇安排专人负责灾后重建具体工作,层层分解细化,实行倒房重建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县级领导包到村,乡镇领导包到户,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工作到位,确保全市灾民建房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快速实施推进。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6

(一)实施组织领导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做到领导机构及人员到位、实物工作量到位、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落实到位等;是否依法、高效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是否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受援地的协作配合。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是否做到依法有序,即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是否如实统计、汇总和及时上报、公布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情况及安排使用情况;是否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等。此项监督检查由民政部门为主负责。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以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调拨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等。此项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为主负责。

(四)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拨付和使用救灾款物,是否存在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等问题;救灾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等问题。此项监督检查由审计机关为主负责。

(五)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公开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即是否做到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的公开,发放时间、地点、方式的公开,发放项目、对象、金额的公开等,接受上级、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8月,各县(市)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应于9月5日前报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材料寄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

(二)9月开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采取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账目、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方式方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水利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位副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一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对专项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一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组织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联络员担任。

四、工作要求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7

一、及时审核拨付各项救灾资金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陆续向灾区调度和预拨各项资金,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应急资金保障。为了防止资金过多滞留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资金滞留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快将资金拨付出去。一是对于有指定用途和项目的资金,要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尽快予以落实。二是对于由灾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要结合救灾工作的需要和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拾遗补缺,保障重点,尽快安排支出项目。三是对于因灾害损失和补助对象等基础数据不清而暂未拨付资金的,要抓紧审核,登记造册,并据此按补助标准核拨资金。四是对因政策不够细化,操作困难而影响资金拨付的,如临时生活救助等,抓紧细化政策,尽快将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人、发放到户。五是对于救灾应急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置设备、物资等尚未结算的支出,要抓紧审核,据实清算。六是运输、保管和发放救灾物资发生的费用,由灾区政府有关部门从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七是对于准备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要尽快制定整体规划,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对政府应承担的资金作出必要的安排。

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灾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把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给予资金支持,决不能因资金问题影响救灾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汶川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工作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灾区接收到大量的救灾捐赠款物。为了提高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由于捐赠物资适用性不强造成积压浪费、定向捐赠资金过于集中导致重复投入现象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39号)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一是要建立捐赠款物信息管理系统,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统计报告工作,定期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并核实前期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数据准确,避免重复统计和漏报、错报。二是要及时最新需求信息,以利于支援省份根据灾区实际需求提供救灾物资,尽量引导捐赠人采用捐款方式支援灾区恢复重建,避免造成救灾物资浪费。三是对于过于集中在一些部门和项目上的定向捐赠款物,灾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前提下,统筹安排,尽量调剂用于同类的其他救灾项目,确保捐赠款物发挥最大效益。四是对于灾区不适用或者过剩的救灾捐赠物资,可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变卖,变卖所得资金全部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三、切实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灾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因灾失去住所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鼓励自力更生,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问题。一是对适用于帐篷安置的,要及时提供帐篷,并组织力量帮助运输、搭建。特别对山区、边远地区要突击抢运,尽快使受灾群众有较为安全的栖身之所。二是活动板房要优先用于重灾区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以及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三是对自行搭建临时住所的,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四是对具备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条件的,要统筹规划,抓紧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对于灾区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帐篷、活动板房等物资,灾区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有关资产登记、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灾民临时生活救助和抚慰金发放工作

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一是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及滞留本地的外地户籍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做好分散安置、临时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二是对因灾投亲靠友到外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原则上也应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临时生活补助。三是灾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照顾。受灾地区要在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以工代赈、组织外出务工、开展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受灾群众增加收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8

(一)工作措施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抗震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有序、有效实施。市、县审计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主管社保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专项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市、县审计机关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专项审计工作。市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严谨细致,确保质量;上下沟通,灵通信息、防震避险,确保安全等六条意见。还陆续派出了五个督查组由五位局领导带队分别奔赴汉台区、城固县、佛坪县、留坝县、镇巴县,对当地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和指导。在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同时,督导组深入有关单位、乡镇,走访受灾户,检查救灾款物管理、发放情况,有力推动了这项特殊任务的完成。

2、突出非常规审计特点,不断改进审计方法。根据这次审计任务量大、面广、难度大等特点,为有效开展工作,采取了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关口前移,事中介入,全程跟踪,五统一,市县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收效显著。勉县审计局,采取“抓住两头,盯住中间,实施倒查”的办法,对救灾款物发放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一头紧紧抓住国家给的、县上拨付的,一头紧紧抓住村上和村民所领取到的,从村上着手,紧扣关键环节,查花名册、查台账,走访农户开展调查,倒查是否如数拨付、发放,把全县“滞留”问题清楚地反映出来,为政府决策解决“滞留”问题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依据。略阳县审计局采取了三个结合,即全面审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和被查相结合,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快查快办,限时整改。对一些比较突出的、普遍性的问题,以审计建议书的方式及时向政府反映,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

3、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严格按照《全省抗震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方案》要求,按每个阶段应把握的审计重点开展审计和调查。工作重心下移,突出审计重点。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按照救灾款物的流向,工作重心向基层乡镇村户延伸,突出对粮食、帐蓬、非法定归集部门单位捐赠款物、“特殊党费”和物资采购环节的专项审计。

(二)取得的成效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抗震救灾初期应急阶段各级政府在救灾款物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出现的部分救灾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物资接收、发放手续不完备,台账不健全,款物混记不清,无法反映接受和发放物资情况的单位,审计组帮助其进行清理、核对并建账,确保救灾物资的接受、发放和管理规范运行。对发现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帮助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或建议。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286条,被采纳242条。通过审计,促进各级政府都制定和完善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使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做到有章可循。

2、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如:将“公款私存、虚假发票报账”等有可能引发违法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增强了“审计免疫功能”,保护了干部,发挥了审计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确保救灾款物的安全有效运行。

3、促进救灾款物的及时发放,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通过第一阶段审计发现各级政府滞留、欠拨应急资金和救济粮现象比较普遍,审计后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级政府及时予以拨付,把党的温暖送到灾民心中。

4、认真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政府公信力。

5、积累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经验,锻炼了审计干部。中、省、市、县审计机关联合审计,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锻炼了审计干部。在关建时刻审计人员,冒高温酷暑查账建账,踏着强余震深入村、户核实灾情,充分体现审计人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克难攻坚、能打硬仗的精神,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查清了救灾款物规模状况,资金性质、来源渠道和分配使用情况,为灾后重建打好了基础。

二、应急体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从审计情况看,目前抗震救灾应急体制较好的发挥了执行政策的刚性和推进工作的力度,对保证救灾款物及时发放,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保护受灾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在一些具体环节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

(一)审计应急体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1、现行审计体制制约审计应急机制作用的发挥。抗震救灾款物审计,实行关口前移,事中介入,全程跟踪,实行五统一,特事特办,联合审计等方法,无疑是一次创新,通过这次审计实践,充分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但现行审计体制不能保证整合各级审计力量形成最强的合力。

2、应急审计的范围、内容、对象超越了审计职责的范畴。如灾情的界定,倒房、重度危房、受损程度等。

3、基层审计机关硬件设施满足不了应急审计的需要。

4、应急审计机制对各级审计机关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这次特殊审计基层审计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当地财政困难,使本身捉肘见襟的经费陷入困境。

(二)政府应急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1、市、县没有自上而下建立救灾物资集中管理和申报拨付机制,非法定单位和部门自行接收、拨付和使用救灾款物,各自为政。未能做到救灾因地制宜,科学调度救灾物资,使个别地方的救灾物资在局部地区出现结构性过剩,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应有的效应。

2、基层政府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责、权、利关系不顺畅。基层政府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担负着从核实灾情、救灾救助、款物发放等环节的无限责任,而在执行政策上没有因地制宜的灵活处置权,更没有承担突发责任的相应经费预算,给基层政府在具体工作中带来诸多困难。

3、对抗震救灾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不规范。多头监督和监督缺位同时存在。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发放,从中央到县乡,各个监督机关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接连不断,各自为政,而这些检查中大多数是重复检查,基层在处理大量具体工作的同时,必须拿出很大精力接待各种检查,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而且行政效率很低,某种程度上是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

4、政策性文件出台滞后,给基层抗震救灾工作造成被

动。抗震应急阶段,许多政策是经各级领导讲话公布出来,基层在研究本级的实施意见时,正式文件规定还没有下发到基层作为政策依据,使基层工作在掌握、执行政策方面不能快速反应,而且政策规定操作性不强,某些环节上还不能因地制宜,从而使基层救灾等工作任务重、困难多、压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如:灾民建房贴息贷款,贴息范围、贴息时间没有明确。

三、救助政策执行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三无”人员认定较难把握。“三无”、“三孤”人员是国家根据四川重灾区制定的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汉中市虽然是陕西重灾区,但又区别于四川灾情,在实际认定上较难把握。这也是各级政府几经核实灾情、老百姓不甚理解、举报案件多的重要原因。

(二)余震造成新的灾情救济政策不明朗,救灾资金无着落。“5.12”地震后中央和省、市给灾区受灾群众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关爱,及时下拨了临时生活救助和房屋重建资金,使我市灾区经济和社会稳定得到了迅速恢复。但余震造成的新增灾情的救济政策至今不明朗,新增救助资金也未得到落实,致使部分受灾对象至今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三)偏远山区受灾群众建筑材料运输困难,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修建成本过高(山区灾民重建成本要高于平川灾民建房成本的50%),与当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特别是经济基础较差的灾民更是无力重建,部分灾民希望将“砖混结构”改为“木结构”或“生土结构”,建议省市根据实际能从政策上予以明确。

四、解决应急体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的对策

针对抗震救灾应急体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以及救助政策执行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解决:

1、根据各级政府应急运行机制,审计机关也应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规范行为,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审计监督“到位”不“越位”。同时,加强基层审计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以适应特殊条件下审计工作的需要。

2、上级政府应对困难地区和部门因地震大幅度增加的各种费用追加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同时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灾后重建配套比例。

3、灾后重建时限要求、补助标准和兑付办法等政策缺乏实际操作性,给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建议各级政府在政策范围内适当调整建房补助政策:一是在捐赠资金和建房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适当向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倾斜,增大补助额度。二是适当延长建房期限,按损毁程度有计划、分批次实施建房,一方面缓解国家补助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可平抑建房原材料、施工费用的过快上涨。三是整合其他扶贫资金和项目,有计划、公平地对受灾困难农户给予政策、资金倾斜帮扶。四是乡镇兑付受灾农户后重建资金应按进度分期、分批实行“一卡通”式发放,有利于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检查。

4、及时制定城镇居民和机关单位因地震灾害损坏和倒塌房屋的补助政策和标准,并简化审批程序、快速拨付资金,以减轻基层政府的困难和工作压力,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县级各基层政权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

5、建议上级政府加强对对口支援单位协调、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对口支援承诺,努力提高对口支援活动真正的社会效应。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落实社会捐赠归口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社会捐赠、对口支援资金和项目,做好数据统计,合理调配,日常监管等工作。

6、加强审计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的同步性。救灾资金拨付计划应与国家救助政策相衔接,不应因资金拨付滞后,导致政策不能及时落实,影响灾民救助工作,相应的审计计划也应与资金拨付计划同步。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9

为加大对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旱情的发展,为抗旱救灾工作贡献一份力量,2月24日,团县委联合县总工会、县妇联共同发出倡议,呼吁所有爱心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扬中华民族“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积极行动起来,向灾民伸出热情援手,慷慨解囊,及时捐赠,帮助灾区人民共克时艰,共度难关。同时, 2月26日 至28日,在县城中心广场设置捐款箱,举行“xx县向旱灾灾区献爱心捐助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捐款倡仪书。广大人民群众纷纷慷慨解囊,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小朋友在家长的陪伴下也来为灾区献出一份爱心。在县城中心广场三天的捐助活动里,共发放捐款倡议书1500余份,共收到热心公众捐款3621元。此外,团县委及时发动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捐款,5名职工捐款达1500元,所捐款项及时送交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为我县抗旱救灾保民生工作做出共青团应有的贡献。

二、开展xx县“3·5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活动

在第11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来临之际,共青团xx县委向全县各级团组织发出《关于开展xx县“3·5青年志愿者服务日”活动的通知》,于xx年3月3日至5日开展主题为“齐心协力共抗旱·众志成城度难关”的活动。

1、组织开展“抗旱——我们共同的责任”志愿者服务宣传活动。各基层团委立足当前xx旱情,及时成立抗旱志愿者服务队,积极组织开展“四进”活动。一要进“农村”,做好第一线旱情的调查了解工作;二要进“社区”,做好节约用水的标语宣传和抗旱救灾捐赠倡议书的发放;三是“进学校”,在食堂、宿舍等地方张贴节水宣传标语并召开主题班会,向在校学生传达旱情,树立他们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四是进“农家”,深入到农村困难户,倾听取受灾群众疾苦并细心做好开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灾害的信心,并帮助做好水源的消毒、净化工作,防止发生中毒和疫情,确保人畜饮水安全。团县委也将于 3月5日 在县城中心城区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开展抗旱救灾爱心捐助活动。在全县共同抗旱保收的关键时本文来源于第一范文:diyifanwen.com/刻,发动全县广大群众献爱心,整合社会资金,最大限度的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组织志愿者在学校、街道、社区设置“抗旱救灾爱心捐助点”,向当地群众发放抗旱救灾捐赠倡议书,接收来自各界有条件有爱心人士的捐款。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10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结合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救、森林防火、植物病虫害防治、地震救助等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对响应等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力量部署、处置程序、人员救助和物资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健全完善相互衔接、完整配套、科学规范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抓好自然灾害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有关保障预案要加强组织实施,定期组织专业、非专业和综合性的临灾应急演习演练。专业救援人员要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群众要掌握自救和互救技能,增强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实战性。

二、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坚持“六长”会商制度。建立“六长”会商制度,及时研究分析灾害趋势,研究落实防灾救灾减灾措施。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后,气象、水文、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经常性会商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各类监测体系,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现代监测手段与传统监测手段相结合,对预报的重大灾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气象、水文、防汛部门要严密监视天气和雨情、水情、旱情发展变化,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巡查,林业、农业部门要加强森林火情、农(林)有害生物灾情的监测预报工作,防汛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堤段、病险水库、重点水利工程的监测预报工作。

(五)搞好灾情评估。建立和完善灾害评估体系,认真搞好自然灾害的灾后调查研究和评估工作,从灾前、灾中、灾后的防灾救灾中查找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为更好地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制定落实科学、合理、实用的防灾救灾减灾应对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应急救灾体系建设

(六)规范救灾应急管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应急响应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重点抓好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规范灾害信息报告和救灾指令程序。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设,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三级灾害应急机制和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灾害应急响应、处置等管理职责,强化县(市、区)、乡(镇)政府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

(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把政府管理与全民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方参与、军民结合的救灾工作应急联动机制。落实汛期、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传递和处理灾害信息。加强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提高部门协同作战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抓好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落实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储备。建立驻达部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援联系协调机制以及110、119、120等应急力量的协调联系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志愿者队伍和群团组织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抓好防汛抢险、抗旱服务、地质灾害抢险、森林防火、防雹增雨、有害生物防治、民政救助以及市政、交通、卫生、公安、通信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非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专用器械、物资、防护用品等装备建设,充分发挥驻达部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在应急抢险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四、加强灾后重建体系建设

(九)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切实解决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及时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等必备救灾物资,保证受灾群众“五有”、“两不”。立足于防大疫、抗大疫,抓好灾后防疫防病工作,确保灾后无疫病发生。抓好救济救助、司法救助、心理援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十)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加强对重建房屋设计、施工方面的指导,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选址,提高建房质量和抗灾能力。积极组织调拨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派出农技人员指导受灾群众抓紧补种改种适季的农作物,努力提高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通过减免税收、提供小额贷款和生产性救灾补助政策,鼓励、支持受灾群众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抓紧恢复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确保灾后生产恢复和市场供应。

五、加强减灾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抗灾救灾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要把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乡(镇)、村、组和企业等基层单位,确保救灾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到岗位、到人头。灾害发生后,乡(镇)、村级组织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快速疏散和安全撤离,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深化减灾管理宣传。加强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大力开展防灾减灾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切实做好中小学生、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版),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避让以及自救等知识(常识),提高社会各界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11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超级秘书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救灾款发放工作方案篇12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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