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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选择
(一)现行的市场环境
中国风险投资基金行业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法律环境。与中国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相关的主要法律已经颁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最近一次重新修订中,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这为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则详细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有限合伙式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本土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式和有限合伙式的组织模式,采用信托式组织模式的风险投资基金较少。中国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热情较高。自2013年开始,风险投资行业出现了一种新的“众筹模式”,该模式的运作方式是普通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参与企业投资。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采用‘众筹模式’完成风险投资1.56亿元,完成投资430起。‘众筹模式’的规模正在快速成长,2014年6月份的投资额超过了前5个月的总和。”上述情况表明,中国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热情极高,但是投资渠道明显不足。
(二)中国本土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及优缺点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中国本土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可行的组织模式。第一种是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种模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就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第二种模式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依照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第三种模式是信托式风险投资基金。这类风险投资基金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设立。通常情况下是以信托公司为依托,以信托合同为主要标的,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上述三种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是国际上的通行模式。在中国,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而信托式的基金由于有合同期限的限制,这种组织模式主要用来设立“阳光私募基金”,用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很少被采用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从各个组织模式的特点来看,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所有权及关系清晰,属于现在世界通行的企业制度,可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它的最大的缺点是资本扩张的手续较为繁琐复杂,还面临着着重复征税。有限合伙制的优点在于便于资本扩张,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意味着合伙关系确立了,因而有限合伙企业有着灵活、快速的优点。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缺点在于它不是法人,在进行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需要另行申明,这不利于投资那些具有复杂股权关系的风险企业。另外,有限合伙人只有利益分配权,没有企业的管理权,无法约束管理人的行为,存在着重大的治理缺陷。契约式的风险投资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可以随时扩张规模,也避免了重复征税。它的缺点是具有确定的期限,这个缺点可以通过事先设定长期契约或新设契约的方式来解决。
(三)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来看,本土的风险投资基金急需改善环境和扩大规模,以便最终能够在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拿到更大的话语权。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帮助中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达成上述目标。由于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能够在大型项目投资中快速地实现规模扩张,能够便于投资者监督人的行为,还具有清晰的产权结构,因而它是中国风险投资事业快速发展的不二选择。也只有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才能在短期内快速形成大量的具有较大规模和持续融资能力的本土风险投资金群,才能掌握资本市场的话语权,才能改变优质上市公司资源流失的不利局面,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来看:首先,契约式基金的法律基础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制定,为契约式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中国这种契约式的资金管理方式较为普遍,所以在法律环境上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是可行的。其次,契约式基金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以契约方式设立的,投资者普遍认同这种管理模式,这为契约式风险投资资基金的筹资带来了便利条件。再者,契约式基金的组织模式有助于风险投资基金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风险投资基金的盈利期往往在三年以后,这与沪深交易所的挂牌制度相矛盾,但是契约式基金不受“连续三年亏损摘牌”这个规则的制约,这使得本土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地利用交易所的良好环境实现快速发展。
一、战略投资者可极大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
(一)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消除体制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不断积聚却无法得到消解的根本原因是体制性因素,即银行的行政性治理结构。产权基本上属于各级政府的商业银行兼具商业功能和财政功能,承担了较多的社会经济转型和体制改革成本。另外,商业银行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用独立承担风险责任,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严重以及违规违纪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大大增加。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在政府主导下,商业银行基本上已构建起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但远远不够完善,加上缺乏制衡的力量和管理层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只是形似而神不似,董事会仅仅成为政府行政干预的工具而已。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稀释国有股权,形成稳定集中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有利于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首先,深谙银行运作之道、具有丰富的大型银行管理经验的外资股东必然会把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精髓、成熟的经验和文化引入银行,有利于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真正建立起新型的按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运行的现代化银行制度。其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声誉,外资股东将通过派出从业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全面的董事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外资方将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排除一切非生产经营因素干扰,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形成以经济利润、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发展动力源泉一方面,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治理企业,政府作为投资者之一,接受《公司法》约束,从而消除权利经济和关系经济袖以生存的土壤,有效抑制由行政过度干预造成的经济风险转嫁为金融风险的渠道;另一方面,权责分明的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既相互配合、又彼此制约,既充分激励、又硬性约束,有效避免因激励与约束机制弱化带来的机会主义倾向以及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完全混为一谈,政府完全承担了本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和损失。这种单一的损失弥补机制导致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机构对金融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淡薄。随着商业银行向自负盈亏市场主体转变,对风险管理逐渐重视起来。但由于起步晚、起点低,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相比,风险管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显得非常落后。正是由于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和自身在这方面的薄弱和巨大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几乎都与外资银行签定了在风险管理方面开展合作的协议。在外资银行的帮助下,商业银行将逐步建立起全面、科学、有效的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
1.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改变只单纯注重信贷风险管理的理念,要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且对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管理
2.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变总分行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董事会全面领导的相互独立的、垂直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
3.培养风险管理人才。由于银行风险的多发性、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大批具有特殊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风险经理人才专司银行风险管理。外资银行入股中国商业银行后,一方面,可直接输送一些索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高层次风险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可通过培训帮助提高现有风险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努力培养一大批从事风险管理的专家,实现由感性、经验型、操作型的风险管理向理性、知识型、专家型的风险管理转变。
4.规范管理。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严密的规章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有效规范运作的制度保证。在外资方帮助下,我国商业银行将补充和完善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以规范银行风险管理程序和行为,避免风险管理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价和判定时。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以及外界条件的影响,造成判定结果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5.改进管理方法。引进外资方先进技术,改造传统风险识别、评价、决策与监督手段,设计和建立风险计量指标和模型,更多地应用量化分析工具;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不断积累和丰富业务信息,为风险计量提供足够、准确和及时的数据信息,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充实资本金,增强自主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2005年1O月统计,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约为4.5%。即使资本充足率达8%的银行,大部分也刚好超过8%,超过10%的很少。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赢利水平普遍比较低,自身资本积累能力比较弱。依靠自身利润、增加留存收益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受到很大限制。继续依赖财政注资和政策剥离不太现实。年年给予银行免费“午餐”,政府有限的财力将不堪重负和显得效益低下。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以及由于银行为增强国际竞争力必将不断扩张规模,资本充足率问题将更为严峻。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首先可以直接引进境外资本,增加资本金规模,改善资本金结构。直接提高资本金充足水平。另外.还可以通过提高银行市场价值和证实银行发展前景,到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利用发行股票,包括首发、增发、配股等手段募集资本。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资本补充机制。持续不断补充资本,增强银行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和业务持续发展的后劲。
(四)推动业务经营模式转变和国际化战略实施,降低和分散风险
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业务经营模式和实施国际化战略,从而降低和分散风险。
1.推进业务经营模式转变,降低和分散风险。现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传统存贷业务仍高达约90%,并且基本上依靠利差来实行盈利。传统存贷业务属于加权风险系数高的业务,并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间接融资将被赢接融资分流,传统存贷业务的市场占比将不断减少。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以及银行竞争加剧,利差将不断收窄,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面临着极大的风险。而国外先进银行已经实行了综合经营,特别是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发展极好。如发达国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普遍占到整个银行业务收入的40%一50%,高的甚至到80%以上。
2.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借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实施业务经营国际化战略,有利于风险在地域和业务种类上进行分散。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商业银行可利用外资银行良好的国际声誉、广泛的国际业务网点、灵敏的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和强大的人才优势,更加快捷地走向国际市场,实现国际化经营,扩大自己的服务地域和服务范围,有利于银行风险的分散二、战略投资者作用的局限性
(一)外费方的保守
外资方目标在于追求利澜,抢占巾市场,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改进作用只是实现其目标的一个副产品。根据弗农(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为了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外资方不会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东道国;外资方所在国政府出于国家经济安全考虑,也会阻止外资银行转让最先进技术和经验。另外。由于外资银行在并购行中处于次要地位。会进一步降低其转让最先进技术和经验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吸收消化能力
外资银行的溢出能否在商业银行产生良好效应.还取决于我国商业银行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吸收消化能力。如果商业银行不识“货”或学习吸收能力比较差,将丧失自我提高的机会。
(三)外资银行无法解决产生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外部环境
中国金融部门质量之优劣70%取决于金融运行的体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赢接干预。引进外资后,大部分商业银行中。国有股份仍然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由于政府行为目标包括了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业绩目标,政府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直接干预将为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二是宏观经济波动和经济结构调整导致大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甚至破产,企业经营风险向金融业转移,经济风险转嫁为金融风险。三是社会信用环境羞。我国金融运行的法制环境较差,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法律意识淡薄,银行的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会信用意识薄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的评价和记录系统。
(四)金融监管不当和不力
金融监管重点不明确、风险识别严重滞后以及手段不充分,严重制约了监管的有效性,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活动没有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以致酿成大患。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和引导
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层要加强对外资并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督促商业银行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严格执行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坚持银监会提出的五项原则和五项标准,真正与外资方建立起以市场为基础的“互赢”的利益共同体。
(二)商业银行提高学习吸收能力
对外资银行提供的经验、制度和技术,我国商业银行要虚心接受和学习,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应用到日常的管理和业务经营中。同时还要加强研究分析,掌握吸收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模仿创新,逐渐培育出自主创新能力,真正做到“洋为中用”。
(三)创造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
一是加快政府改革进程,切实转变政府观念和职能,使政府树立市场经济意识,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杜绝政府对银行管理和日常经营直接行政干预情况的发生;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运行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减少经济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创造平稳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规范化、法制化环境。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四)加强金融风险监管
一、 前人研究
由于欧美资本市场成熟发达,国外关于风险投资参与上市公司的研究比国内早很多年,其理论研究也更加系统性。在风险投资对企业经济绩效的影响方面,Timmons and Bygrave(1986)以1967年-1982年的有风险投资参与的被投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讨论风险投资是否帮助企业实现了科技创新或其他能力的提升。文章的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方面,风投并没有显着的贡献,但对于被投资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贡献却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刚诞生不久的创业企业。
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则比较少,大部分仍停留在对国外理论分析的阶段,并以总结经验的方式,基于案例和经验作出归纳性论述,并没有比较成型的理论和评估模型的引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东结构与公司业绩关系方面,陈小悦、徐晓东(2001)对此做的相关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外部投资者利益缺乏保护的情况下,流通股比例与企业业绩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反之,则成正相关关系。
]这些结论对于风险投资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依旧近两年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给出具体的建设性实证分析。
二、描述性分析
本文以创业板2011年以前上市的152家企业作为样本库,并根据上市前有无风险资本持股将样本分为有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和无风险投资参与企业两组。该152家企业分属8个不同行业:制造业104家,信息技术业32家,社会服务业2家,农林渔牧业5家,电力煤气业1家,传播文化业6家,交通仓储业1家,批发零售1家。各行业企业构成如下 考虑到不同行业各财务指标表现差别较大,同时为保证充足的样本个数和分组的可行性,最终选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两个行业的样本作描述性分析。
企业的内在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而企业未来创造现金流的能力由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状况、企业自身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对于同一行业中的企业而言,价值的差别主要是由企业自身状况决定。从财务的角度而言,企业自身状况可以由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财务杠杆以及负债能力来描述,因而我们选取这四个方面的指标来进行比较。
表1是信息技术行业有风投参与与无风投参与企业样本的各财务指标的平均值。盈利能力方面而言,有风投参与企业与无风投参与企业并无严格优劣之分,如就ROA而言,2008年和2009年两年风投参与企业低于无风投企业,而2010年风投参与企业又高于无风投企业。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销售净利润率、营业利润净资产增长率以及总资产增长率方面。短期偿债能力方面,整体而言,无风投参与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好于幼风投参与的企业。表面而言,无风投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但也不排除由于风投的参与,使企业更加规范和稳健,面临更小的短期债务压力的可能。与此相对应的是有风投参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要高于无风投企业,表明前者较后者经营更稳健。而在营运能力方面,无风投企业的资产周转率高于无风投企业。
表2是制造业有风投参与企业与无风投参与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平均值。由该表数据可知,整体而言,盈利指标而言,无风投企业 要优于有风投参与企业;在短期偿债能力方面,有风投参与企业在2008、2009两年好于无风投参与企业,而在2010年去差于无风投企业;总资产周转率方面,无风投企业要好于有风投企业;资产负债比在不同年份也呈现不同表现。 由以上分析可知,通过财务指标的横向比较并不能得出一致的结论。但这也并不能说明风投在企业价值创造中不起作用
,更进一步分析需借助于定量的实证分析。
三、实证分析
本文的研究要综合反映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价值增值效应的影响,需要包含上市前后至少各一年的数据才能更好的反应风险投资的影响,因此笔者在剔除不完整的数据之后,选取了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31日前在创业板上市的共152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上市公司涉及多个行业,并且报告期间风险投资持股比例有一定变化,保证了本文研究所采用数据的科学性。
另外,本文所涉及的数据均来自RESSET(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国泰安CSMAR金融经济数据库,大智慧交易软件及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为精确分析风险投资持股比例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价值增值效应的影响,将风险投资持股比例、营业利润率、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自变量,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作为控制变量,资产报酬率作为因变量,采取基于总体样本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回归模型如下:
使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下:
(-3.5718) (-3.2464) (10.9396) (-8.5859) (9.8177) (13.7511) (-1.7993)
R2=0.5089 D.W.= 1.2934 F=84.1115
其中,括号中的数值为相应参数的t统计量,查表可知,风险投资持股比例在1%的水平下显着成立。除去流动比率这一控制变量,其他变量也都在1%的水平下显着成立。F统计量也大于相应的临界值,因此,方程的总体线性也是显着成立的。在1%的显着性水平下,该模型的D.W.值1.29落在D.W. 根据回归所得数据,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风险投资持股比例的系数β1为负,即风险投资持股比例的变化方向和目标公司价值的波动率的变化方向。说明总体来看,风险投资的引入并不能带来企业价值增值的正效应。
其次,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利润率的系数为正,说明这两个指标和资产报酬率呈正相关的关系。
第三,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作为控制变量,是为了使回归方程更严谨,以更好的反映风险投资持股比例和资产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两个指标的系数及显着成都不做考虑。
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风险投资的引入总体上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明显的正面效应,风险投资在企业战略、公司管理、成本控制及渠道扩展等方面的能力参差不齐,而这些方面影响着企业未来的价值成长。因此,创业企业应该选择能够提供更多附加增值服务的风险投资。
参考文献:
[1]张凌宇.《创业投资支持企业与非创业投资支持企业IPO抑价度差异的分析》,2007,硕士论文
[2]朱亚娜.《风险投资对深圳中小企业板IPO的影响研究》,2009,硕士论文
[3]范志敏.《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IPO效应实证研究—给予创业投资的视角》,2009,硕士论文
[4]叶苏甜.《创业风险投资与民营企业成长》,2008,硕士论文
一、风险投资概念
风险投资又称VC,在中国别名创业投资。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
二、湖北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湖北省创业投资真正始于2000年,但受制于国家大环境以本地经济实力,创业投资于2007年开始因创业板推出才重新活跃起来。2007年10月举行的“武汉•中国金融博览会”上,深创投等多家来自深圳、上海的投资机构纷纷现身,寻找投资项目。创业板开板后的财富效益,不仅激发了创业者的热情,还激发了创投机构的热情。近年来,少数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创投机构,如湖北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大型创投企业,因国企改制、股东理念差异等原因纷纷暂停创投业务或者歇业;而一部分较大的民营创投机构,如武汉圣威德投资有限公司、光动力投资有限公司等,因项目运作不善或资金实力不足而转向或停业。目前仍然活跃的是以武汉东湖创投、华工创投、武大创投等国资背景创投企业和光谷创投为首的民营创投企业,而一些外地投资机构如深圳创新投、亚洲基金、IDG等纷纷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并有了实质性的投资项目。2014年中国风险投资业各省统计概况由图1可知,北京投资事件数量最多,达到1272起;上海第二,604起;然后是广东和江苏,湖北78起,排名第七。由图2可知,北京业并购事件数量也是最多,达到352起;广东第二,331起;然后是江苏和上海,湖北73起,排名第九。由图3可知,广东上市事件数量最多,达到276起;江苏第二,260起;然后是北京和上海,湖北74起,排名第七。综合上图和表可知,湖北地区风险行业活动整体上虽活跃,但与东部还是存在较大差距,投资,并购和上市事件还偏少,主要投资方向多集中在先进制造、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少数领域,风险投资业在湖北还有巨大发展潜力。
三、湖北风险投资问题概述
(一)制度因素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2015年第11期下旬刊(总第607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5(CumulativetyNO.607)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而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专业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既承担高风险又享受高回报;而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以稳定的回报保证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利于机构充当合伙人。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显然不利于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对股东人数做了上限不利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提供专业化的管理,而不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条件是充足的资本来源和通畅的投资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欧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的机构,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但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
(二)投资回报问题
目前,我省高科技产品市场多为外国产品所占领,又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滞后,我省科技创新人员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产业创新动力不足,使得风险资本投资回报率始终难以达到预期水平,投资家不敢过多投入到新兴科技业的种子期和成长期,另外风险投资也有向某些行业过度投资的问题。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有针对性税收优惠,即靠个人所得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把资金投向该领域,即使投资失败还有税收减免。而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显然不利于境内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四)人才问题
从事风险投资的人不但要懂金融知识,还要熟悉高科技产业发展方向;而目前我国高校基本上没有风险投资的专业教育,多数还停留在学术和理论研究上,真正搞风险投资的人都来自政府,大企业或归国天使投资人,人才的匮乏是制约湖北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五)市场中介建设问题
风险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而所需服务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还有待建设;其次,中介机构人员职业素质亦是难点,许多中介机构人员打着为风险投资者和需求需求者服务之名,行经济诈骗之实。
四、湖北风险投资业发展建议
对高科技行业来说,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的资金投入发达国家为1:10:1,而我国为1:0.5:10;产业化阶段的资金短缺制约了新兴科技企业的成长壮大,虽然近年来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案例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公司法》中各种条款的限制,虽然国家推出了创业板,但绝大多数企业仍需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企业为获得更多资金,总是存在隐瞒真实信息的倾向;因此风险投资虽然起到资金放大器,产业孵化器与风险调节器作用,但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与市场约束机制,两者可能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风险投资由于自身特性对弥补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加速湖北高科技行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湖北还处在工业化阶段,湖北不能简单的奉行“拿来主义”,模仿硅谷,而是要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风险投资部门。具体建议如下:
(一)制度建设
在完善《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同时,应积极修订《风险投资法》,为风险投资活动纳入法律保护与约束下,为风险投资的投资方与接收方设计合理的游戏规则;以美国为例,美国人为鼓励风险投资家的前期冒险行为,设计了一系列风险投资合同条款,如股权比例和性质条款、保护性条款、回赎权条款和领售权条款;为防范后期公司治理者的道德风险,推出了任命条款和声誉机制支;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以分配董事席位为目的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应属有效,强制履行应是主要救济方法。
(二)完善内部监管
在缺乏官方机构的大环境下,风险投资行业内部应制定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和企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首先,风险投资业自身应理顺本行业进入和退出渠道,界定自己的业务范围,确立本行业的道德准则;其次,加强自身风险控制;最后,设立一个强力第三方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专门研究风险投资成本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市场提供制度规范和实时准确的信息;为风险投资合同提供公证和咨询服务;为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的利益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和仲裁。
(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扶持,风险投资业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业,由于其自身的高风险收益性和特殊投资领域,国家应降低甚至减免该行业税负,还应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放宽政策,使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向社会大众进行融资,一方面保证风险投资公司低成本经营;另一方面,能使我国广大国民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经济效益,真正做到创新为民,利益共享。2015年第11期下旬刊(总第607期)TimesFinanceNO.11,2015(CumulativetyNO.607)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家冒险精神
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社会目前人与人之间信任度还不高,而我国征信事业又刚刚起步,在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都有待强化的背景下,既要激励风险投资者热情又要防范和控制风险,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可或缺;另外培育冒险精神勇于创新及奖惩分明的现代商业文化同样不可或缺。
(五)加快高校风险投资人才培养
任何行业都需要年轻人的参与才能生机勃勃,风险投资公司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专业纳入高校的课程设计,使更多有志青年能在风险投资业从业,同时,完善各项人才考核制度,建设人才信息网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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