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制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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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制度论文

篇1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篇2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篇3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社会进步得越快速,人们对国家政策的关注度和要求也就越严格。为了能够使公共财政制度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自21世纪以来就开始借鉴国外财务方面的预算管理制度,不断结合新出台的各项财政制度,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这次改革对我国国库收付形式来说,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财政革命,其实践与应用也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的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库账户单一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将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里管理,不管是支出还是收入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来实现。我国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属于国家的,我国应派专门机构不定期地到各个单位进行预算审核。由于资金存在商业银行会产生利息,所以银行存款也会相应地给客户或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因此,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可以为国民提供更集中的收付管理。与此同时,在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针对各类不同的支付类型,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法,以便快捷有效支付到我国各个供应商及用款单位。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一)集中收付制度的观念保守

国库集中收付是一种透明的、全新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方式,通过几年时间的改革、演变、探索,已经发展成一条线的收付管理体系。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增加了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特别是对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也会出现一些人对这项改革的不满、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有抵触。西方早就有这样全面的收付管理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始发展国库收付方式,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根据中国的经济现状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零余额风险。如果在收付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就会按照财政制度退回财政账号的零余额,这样的过失是无法挽回的,因此是财政资金最大的风险。其次,预算凭证及退库凭证带来的风险。财务部门在银行入库国有收付是需要凭证的,在处理预算凭证和退库凭证时要谨慎,每一细节都要认真处理。因为凭证在传递过程中很容易被替换,所以存在潜在风险。再次,规范国库集中收付的执行力度不大带来的风险。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侧重于规范和监督,而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最后,我国的制度改革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从刚开始的分散型到集中型,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风险。

(三)不能有效解决预算执行不力的问题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点是要突出宏观管理、强化预算、详细制订用款计划,另外,业务部门和资金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非常重要。要规范资金的划拨方式和现金的大额提现;在国库资金支付过程中进行电子数据远程监控,监督支付资金的范围。但是,现在仍然没有效解决基层单位预算执行力的问题。原因是开户行对资金的审批不严格,允许随意支付资金,造成决算与预算偏差大。

三、对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思考

我国是新型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经验。世界一些发达的经济国家都是实施单一账户制度,财政是不能在国库单一账户外的体系运行的,因此会设有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支付执行机构。本论文作者对我国国库集中收付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思考,针对实践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更好地实行财政集中管理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早就普遍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将政府各部门财政性质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里,或者实行国库存款账户,在各大商业银行都有存款账户。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要对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必须以预算完整性为基本准侧,加快国有预算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以财政上作统一为原则,规范每一部门预算的制定;以决策法制性作为原则,健全预算和决算的审批程序,从而实现财政统一性与预算完整性、决策法制性和国库集中性的完美结合,构建起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

(二)构建一套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我国国库信息的完整性

现在是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进步和改革。目前,财政系统的硬件配置还算比较过硬,但是要想加快进行改造,必须加强软件开发,为了建立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三)实施并积极推广国库监督控制体系

我国的国库需要过硬的监督系统,这就需要财务监督观察局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审计和把关。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责任机制是使改革进行下去的重要因素。一是要建立完善内部责任机制。要通过法律来确保管理系统的构建,在资金支付周期的每个阶段建立明确的内部责任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能顺利完成。二是要建立外部的全方位监督制度。审计部门是对国库集中收付情况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环节。

(四)减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执行阻力

采取积极向上的措施减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运行中遇到的执行阻力。首先,要取消商业银行各种预算单位的账户。这样做是为了减少各商业银行由信贷带来的资金问题,有效地控制银行信贷规模。这样一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压力。所以,当地银行要尽量减少信贷资金的支出。其次,国家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属于国家的,因此会不定期地对各个单位分散使用进行预算,现在集中支付后的预算也会失去先前预算资金的直接支付权,同时也存在利息收入。人们之所以会把钱放在商业银行,是因为商业银行能带来利息,假如在银行存款没有利息,大部分的人都不会选择把钱放在银行。因此,国库集中收付支付是为了更集中地进行收付管理。与此同时,需要我国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支付,在政府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依靠法律手段来提高政府在集中收付过程中的透明性和完全性,减少政府部门通过自己手里的权力来进行大量的权钱交易行为。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在运用此制度,在未来的时间里,会更多的政府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支付制度。加强我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力度利国利民,力争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结语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支付制度对实施国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有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我国国库集中的财务性质资金的合理收付政策;要尽早适应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地区集中收付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使其充分了解改革的意义,熟悉改革的法律条文、相关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调与配合,使财政国库的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每个地方的财政局都要正式实施国库中收付支付制度。这也会全面地改变中国之前分散性质的资金管理模式,加快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完整性,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是以集中收付来规范国有资金问题的。我国可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努力将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到各级预算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国库集中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吴伟光,沈月琴,顾蕾等.制度创新和森林生态旅游价值的实现[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03).

[2]白鹏飞.农村信用体系微观建构[D].延安大学,2007.

[3]李江源.教育制度的本质与现代转型(下)——基于社会哲学的视野[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02).

[4]张健.新闻生产的时效、利润与制度选择——对美国新闻业私营企业制度的经济学阐释[J].新闻大学,2006(01).

篇4

林业不仅可以推动社会发展,稳定生态平衡,同时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林业的建设与发展一方面和行业的发展阶段有关,另一方面与公共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基于此论文就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

1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政府在生态环境改善与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政府对林业投入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中林业投入不足表现最为明显,已经成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林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林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加大,这样使得林业建设任务与资金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因此,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十分必要,这是解决政府林业投入与林业实际需求不足矛盾的最有效的措施。

2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内容分析

具体而言,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建立林业项目的评价机制

对林业项目的客观评价是建立林业补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林业项目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林业是多效益行业,对社会的贡献不仅表现在经济效益上,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和生态效益上。无论是生态林还是商品林,都能同时带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只是表现出来的效益程度不同而已。

2.2 保证财政倾斜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大部分优惠扶持政策都是针对国有林区和林场等国有林业经营者,没有覆盖到集体、个体林业经营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业发展环境不利于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现象。我国各级财政在林业项目上的支出依据主要是林业经营主体的性质,而不是项目贡献能力,这严重影响到我国林业的平衡发展,也制约着林业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的设计,要注重引导各级政府在实施林业财政政策时,淡化补贴对象的性质,而更多关注林业项目对生态、社会的贡献度,以保证对不同性质的林业经营者的公平对待。

2.3 提供林业财政投入的标准

目前关于林业差别补贴问题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是理论上的研究,操作层面的东西仍然非常欠缺。我国各级政府林业财政投入始终没有合理的标准。而本制度的设计就要求提供制定财政林业投入的标准,为各级政府在做林业财政投入决策时提供依据。

3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模型和制度设计分析

3.1 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模型和方法如下。

林业差别补贴制度设计。林业项目效益的具有动态性,财政补贴也必须具备动态性,所以林业差别补贴制度设计宜运用财政滑动补贴模型。财政补贴主要是对林业项目的生态和社会效益进行补偿,该模型借鉴国际贸易理论中滑动关税原理,全面考虑了林业项目生态和社会效益动态性。具体制度设计过程中将补贴划分成两部分,次补和年补相结合。即在预测的基础之上对林业工程和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也称为初始补贴[1]。同时,各级政府根据辖区内需要补贴的林业项目情况,在考虑补贴资金量的基础上,对各项目依据生态和社会方面目前和未来贡献度,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3.2 林业差别税率制度设计

林业税是对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林业收入税,属于农业税的范畴。由于林业具有社会、经济和生态作用,所以林业税收既要将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对森林公益价值给予肯定,并进行合理的补偿,这就决定了林业项目差别财政扶持制度设计是,可以实行林业

差别税率制度[2]。

3.3 生态配额制或绿色证书制度设计

配额制是指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利益不同的一种平衡方法。而绿色证书制度是对配额证明的一种形象描述。这种制度要求建立在对生态效益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省级单位的具体生态贡献度发放绿色证书,然后各级政府依次分配,最后分配到林业企业[3]。该绿色证书代表生态配额,可以在碳金融市场上出售给有减排任务的企业,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这样可以弥补森林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资金不足的弊端。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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