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依法行政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1 17:17:44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

2013年全局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县第十二届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四大会战”总目标,按照“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总部署,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农业法制监督措施,努力开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我县实现农业现代化夯实法治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着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充分发挥农业首席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农业法制工作机构、法学专家的参谋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机制,把重大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事项纳入决策范围,确保重大政策于法有据、重大项目安排科学、农业产业安全发展。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检查、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违规决策或者决策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

(二)着力加强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参加省市有关单位组织的农业法律业务培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工作能力,努力使农业法制工作从以普法宣传、法制监督为主向推进依法行政、服务大局、融入中心拓展,推动依法决策、依法履职,降低行政风险。积极探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范围,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农业行政管理、民商活动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着力开展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2013-2014年)工作方案》以及县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2013-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天规范办[2013]1号)文件精神,对法定的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等八方面行政权力,从依法行政的主体、内容、程序和监督上全面进行规范,做到准确列举权力项目、正确援引法律依据、合理规范行政裁量和权力运行流程,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着力打造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像。

(四)着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清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三统一”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把“三统一”工作与合法性审查、文件清理报备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文件质量。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文件。

(五)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变化情况的动态管理,探索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与环节,改进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确保下放权限合法有效运行。

(六)着力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围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农业执法监管环节,突出农业执法重点,抓住重要农事季节,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方式,继续组织开展“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植物检疫执法,重点加大对出售、屠宰、加工、运输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未经检疫审批跨地区调入乳用种用动物以及违法调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各项质量抽检措施,强化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抽检,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大案要案,彰显农业执法成效。

(七)着力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和备案审查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修订完善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健全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纠正机制。执法证件管理规范。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2

农业法治建设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加强农业法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 ,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一)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2019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力量配置合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得到加强。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标志应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手段,努力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推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切实加大新进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二、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开展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在全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19”、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动物卫生专项执法行动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业执法办案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质量抽检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始终保持“严防、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领域的特点,深入查找农业农村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查找源头治理漏洞和日常监管盲区,紧盯农村“三资”、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销售、畜禽屠宰、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发动,严格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创建,突出“深挖根治”,将各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推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加强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指导等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及时予以纠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监管缺位、履职越位和执法错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类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 制定“双随机”联合监管计划,统筹实施联合检查,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应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系统,建立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健全以“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修订等工作。

(九)四是深入推进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强重点领域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业网站管理,及时工作信息,加强政民互动,回应民意诉求。

(十)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政务服务 集中服务模式,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综合性实体大厅,并实行“一门办”,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人员行为,完善政务服务满意度机制和“好差评”制度。优化农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马上办”提速行动和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网办”要求,强化数据目录和知识库建设,农业政务服务事项 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强办事材料共享复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专项数据需求责任清单,加快材料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运用,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十一)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结合农业机构改革,全面梳理农业行政权力,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及时认领、动态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基础数据,加大农业行权事项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力度,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问责,做到应录尽录,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十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受理和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依法治农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运行制度,扩大企业入驻平台覆盖面,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结果应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建设,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农业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3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着成效。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完善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坚持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要积极促进农村各经济主体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合作与竞争。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是: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三)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法律政策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疏漏。坚持按期直接选举,真正把那些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四)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七)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发[2001]8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公民法制道德水平。

(八)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培养村民的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领导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4

(一)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2019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力量配置合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得到加强。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标志应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手段,努力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推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切实加大新进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二、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开展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在全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19”、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动物卫生专项执法行动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业执法办案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质量抽检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始终保持“严防、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领域的特点,深入查找农业农村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查找源头治理漏洞和日常监管盲区,紧盯农村“三资”、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销售、畜禽屠宰、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发动,严格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创建,突出“深挖根治”,将各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推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加强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指导等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及时予以纠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监管缺位、履职越位和执法错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类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双随机”联合监管计划,统筹实施联合检查,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建立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健全以“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修订等工作。

(九)四是深入推进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强重点领域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业网站管理,及时工作信息,加强政民互动,回应民意诉求。

(十)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政务服务集中服务模式,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综合性实体大厅,并实行“一门办”,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人员行为,完善政务服务满意度机制和“好差评”制度。优化农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马上办”提速行动和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网办”要求,强化数据目录和知识库建设,农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强办事材料共享复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专项数据需求责任清单,加快材料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运用,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十一)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结合农业机构改革,全面梳理农业行政权力,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及时认领、动态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基础数据,加大农业行权事项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力度,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问责,做到应录尽录,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十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受理和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依法治农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运行制度,扩大企业入驻平台覆盖面,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结果应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建设,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农业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5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尽快实现“依法治农”。为此,必须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在农业和农村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涵义

(一)新农村的涵义

“新农村”这一概念最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提出。上世纪80年代,我国又提出了“小康社会”的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农村”的概念再次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但长期以来,人们对“新农村”概念具体含义的理解比较模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了比较明确的描述和界定: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另外,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柯柄生指出,所谓“新农村”应包括五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个方面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新农村的完整内涵。

(二)农村法制建设的涵义

法制,顾名思义,指法律和制度。前苏联学者阿列克谢耶夫指出,法律制度应当包括现行法律、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三方面的内容。这里的法律实践包括法的创制、适用、遵守、法律解释等在内的法律实践活动。农村法制不能从“调整和规范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农村法律制度”这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广义上即实际运用中来理解。农村法制,是指运用农村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治农措施或治农方式。

法制建设是指进一步建立健全、改革完善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以及法律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它是一个多层次的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大概念,因而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新农村法制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加快和加强农村立法和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套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法律体系,这在中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占有首要的地位。第二,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第三,完善为农村服务的司法机构和农业仲裁组织,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和措施,努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便推进依法治农的进程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第五,进一步办好法律教育和建立农村法制建设研究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研究,这是关系到向我国农村输送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提高整个农村干部队伍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制建设理论指导的大事,应当摆在法制建设的重要位置上。第六,建立和强化农村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监督体系,确保中国农村法律的实行。

二、新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但就目前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水平而言,尚不能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无论在立法、执法还是在法律意识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法方面

1、农业立法滞后、薄弱。我国农业立法起步晚,明显落后于农村改革、发展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如家庭承包制已实施20多年,已形成基本的经营制度,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到目前还未出台。许多重要的农村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整个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这与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农村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痕迹。现有的许多农村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呈现出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亟待废、改、立。

3、农村立法质量不高。现行的农村法律法规立法技术不高,政策性和原则性法律条文较多,法律条文约束力差,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和削弱了农村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

4、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少。现有农村法律法规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法律法规多,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性质的农村法律法规少。

5、《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作为农业基本法性质的农业法早于1993年7月颁布施行。《农业法》具有对一切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做出原则性规定,用以规范人们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的农业基本法属性。而具有实质性事项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各种配套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制订出来,造成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出现“法律真空”。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农村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执法方面

1、司法力量方面。尽管中央和地方都非常重视对农村司法力量的扶持,但在实践层面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差距较大。现在全国约有2000个县、200多个县级市,基本上是一县(市)一个法院。在乡镇,较大的单设有一个法庭,较小的则几个乡镇共一个法庭。律师事务所也基本上是一县(市)一个,少数县(市)有两个。在乡镇,至1988年底,乡镇法律服务所有28,241个,工作人员81,520人,其中大部分是非律师人员。总之,由于农村司法力量的薄弱,且经费不足,执法设备严重滞后,造成了普遍的“告状难”、“打官司难”的现象。

2、行政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与农业立法工作相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前,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执法主体不规范,“以事代政”的现象比较普遍,降低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其二,职责划分不清,执法行为重复。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其三,违法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其四,执法程序不完备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3、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目前,农村执法人员多是缺少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素质较低,执法水平不高,不敢执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难以避免。据2003年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云南、湖南、新疆三省、区20个地(市)、100个县(市)3753名执法人员抽样调查,结果呈现“二多二少”:低学历的多,高学历的少,本科以上仅占10.52%,中专以下占

70.96%;非法律专业的多,法律专业少,非法律专业占99.76%,从事农业执法大多数“半路出家”。因此,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表现为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不足,亟待提高。

(三)农民法律意识方面

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确有大大提高,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愈益趋于理解、认同和接受,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农村更慢一拍,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普遍形成就更需要长期的过程。其次,农民作为一家一户经营方式的集中体现者,缺乏主动接近法律、接受法律、了解法律的内在经济社会动因,其法律意识大多是被灌输的,往往印象淡漠。再次,目前农村的社会政治体制也没有造成农民法律观念生长发育的外部环境,如农产品征购体制、村民委员会的实际运作方式,都表现出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给法律留下的空间有限,有时甚至极为有限。第四,农村商品经济发育程度不高,市场功能不全,这就限制了农民的眼光,他们还难以体会到独立主体、平等地位、自主身份的法律蕴意,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发育较慢。

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农业和农村立法

我国农业、农村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现状比较还相对落后,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实现农村法制现代化需要进行不懈努力。

1、完善立法体制。完善农业立法体制。包括建立、健全农业立法工作机构体系,合理划分立法机关的权限。要根据农业立法的任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当的人员;要赋予立法机构必要的职权,以增强他们在立法中的综合协调能力。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明确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分工等,以防止滥用立法权或越权立法,确保依法立法,使制定的法律规范合理和适当。

2、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农业立法使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立法工作人员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还要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

3、开展立法理论研究。立法实践表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立法工作就会陷入盲目、被动的局面。立法理论研究落后的状况应当尽快得到改变。要鼓励理论工作者紧密联系农业立法实际,开展农业立法理论研究:农业立法工作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以服务于立法实践;立法部门要真正重视理论的指导作用,鼓励立法专业人员关心理论、学习理论,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全面推进农村执法

1、健全农村的执法机构。农村执法要形成法庭司法、行政执法、准司法三个系列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模式,充分调动法院、政府、村级组织三股力量执法的积极性。必须合理界定法院、政府、村级组织的作用范围,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体系,形成合力,推动农村执法的顺利发展。

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其一,建立健全执法制度,逐步规范执法行为。要根据新情况、新现象,逐步健全执法制度,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其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坚决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行“一站式”审批和电子政务,减少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业执法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后监督转变。其三,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那些实行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影响公正执法的。违法执法、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审批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是顺利推进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从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出发,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农业行政执法是业务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业执法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知识,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还要熟悉有关农业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技术措施。要建立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把好执法人员选拔标准,对执法人员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

4、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其实质是依法治理行政权利。加强农业执法,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和法人的农业法律意识,提高其对依法治农、依法兴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带头严格依法办事。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以保证在农村和农业领域里尽快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创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三)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农民的法律意识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持续发生作用的因素。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民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都是社会法律制度得以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是法律得以高效益实现的内在精神动力。没有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农民法律意识的支持,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化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研究新农村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化进程问题,必然要求将农民的法律意识置于其中。

1、全面提高农民素质。首先,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我们建设的新农村社会是一个农民普遍积极守法的社会,而农民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其次,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型农民。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义务教育。遏制新文盲的产生。再次,注意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6

中国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69―05

伴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兴起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它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能,在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较之经济和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我国的农村社会组织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模式欠科学等诸多问题,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引导,使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从本质上说,农村社会组织获得政府合法性支持与政府从农村社会组织获得公共服务的提供,二者是一个相互依赖的过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资源依赖。文章运用资源依赖理论探讨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的相互关系,并在此视角下重点研究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支持,从而探索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新模式以及农村社区治理的新方式。

一、资源依赖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应用

资源依赖理论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是组织理论的重要分支之一,70年代以来广泛用于研究组织关系。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的生存需要从周围环境中吸取资源,需要与周围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才能达到目的。这种组织间的相互依赖能够促进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被其他组织依赖的某个组织可以获得影响这些组织的权力。

1949年,塞尔兹尼克对美国田纳西流域当局的经典研究为资源依赖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958年,汤普森和麦克埃文确立了组织之间合作关系的三种类型,即联盟(包括像合资企业这样的联盟)、商议(包括合同的谈判)和共同抉择(遵循塞尔兹尼克的定义,被表述为吸收潜在的干扰性因素进入一个组织的决策机构中)。1967年,汤普森提出一个综合性的组织的权力――依赖模式,汤普森指出,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的依赖与这个组织对它所依赖的那个组织能够提供的资源或服务的需要成正比例,而与可替代的其他组织提供相同的资源或服务的能力成反比例;随后,扎尔德引入了一种“政治经济”视角来解释组织变迁的方向和过程,但是这一方法着重于组织内外的政治结构,与汤普森的模式’一致,扎尔德的焦点组织的自主性被削弱,因为对资源的控制(和与之伴随的制裁)掌握在另一个组织的手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组织从事于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盟,包括横向联盟和纵向联盟。1978年,费弗尔和萨兰奇科合著的《组织的外部控制:一个资源依赖的视角》对资源依赖理论进行了综合阐述,其中包含四个重要假设:(1)组织最为关注的事情是生存;(2)没有任何组织能够完全自给自足,组织需要通过获取环境中的资源来维持生存;(3)组织必须与其所依赖环境中的要素发生互动;(4)组织的生存建立在控制与其他组织关系的能力的基础之上。由此得出,组织生存发展所需资源无法自给自足,必须从外部环境中获取,这就形成了对外的资源依赖。组织对外部环境要素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1)资源对组织维持运营和生存的重要性;(2)持有资源的群体控制资源分配和使用的重要性;(3)替代资源的可得程度。事实上,组织间的依赖关系通常不是单向性的,而是组织间相互依赖彼此资源以谋求更好地发展,这种依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对方掌握的资源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和是否有其他资源可替代。

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组织理论和社会关系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的长足发展,资源依赖理论开始广泛应用于公司治理及组织行为分析中。由于该理论对组织间关系的内在政治过程和组织权力的关注度,亦使人们意识到可以用它来分析公共治理中的相关现象。根据资源依赖理论,农村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正是一种组织间的依赖关系,农村社会组织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政治合法性的保障以及由此带来的政策、资金、人员上的支持,而政府亦需要农村社会组织弥补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提供的空缺。萨德尔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是单方面的顺从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彼此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是由于它们都掌握着某些重要的资源。下文将从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的互动中分析考察它们之间的资源依赖状况。

二、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资源相互依赖现状

在农村社会组织资源稀缺,尤其是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农村社会组织获得的资源有限,政府的适当扶持尤其是政策层面的支持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存

1.政府合法性资源供给是农村社会组织合法生存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最早是由韦伯提出的,后由新制度主义将之应用于解释组织现象的机制,通常被理解为某种组织获得外界支持、信任和理解的程度。就社团而言,社团由于符合国家的道德法律制度体系而被承认享有的合法性,对于社团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农村社会组织对政府合法性资源依赖主要体现在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三个方面。政治合法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涉及组织的内在方面,如组织的宗旨、活动意图等,生长于公共空间的农村社会组织首先要解决政治合法性的问题。行政合法性的基础是官僚体制的程序和惯例,行政合法性是指获得体制内相关组织支持的制度保障,在动员体制外资源的过程中也能更加便利的利用体制内力量;法律合法性的获得为农村社会组织的正当活动提供依据,只有经过严格制度嵌入成为合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组织才能在权限范围内运营自如。农村社会组织的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及法律合法性源于广义政府的法律制定,权威性授予或赋权。政府作为唯一合法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的主体,其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支持首先体现在制度上的供给,它是农村社会组织是否合法生存的首要条件。

1998年,国务院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年,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通过这些法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正式确立。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民政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到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方面,2010年,我国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划清了国家政权机关和农村集体组织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界限,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愿望。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2013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政府的财政政策及资金资源投入是农村社会组织有效运营的保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营离不开财力支持。一般而言,农村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民间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在整个资金中占有相当比重。按照资源依赖理论,农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政府拥有的资源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存是否是必需的;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源是否有充分的控制能力;除政府以外,农村社会组织能否从其他地方获得大量所需资源。作为一个有机开放系统,农村社会组织无法做到自给自足,必须从外部环境获取生存与发展必备资源,政府补贴对农村社会组织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投入;农村社会组织在向政府寻求资源时,政府有能力控制财政补贴的额度和流向并有足够的能力决定是否向农村社会组织提供所需物资;除去资金中占比重较大的政府补贴,农村社会组织很难获得其他充裕的替代资金来源。由此,农村社会组织对政府资金存在着很强的依赖。

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更是明确提出以“加快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关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行动纲领。为此,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并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

一是体现在对农村社会组织相关税费的减免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另外,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强度和工作力度。《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提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是鼓励项目扶持。2010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2007年,财政部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具体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明确说明了对会计科目的使用。该制度的颁布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3.政府的行政引导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的必要保证

在改革初期,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适度从农村经济领域退出,市场开始得到培育并活跃起来。随之,国家放松了对农村社会领域的管制,政权边界回缩到乡镇一级,村级事务在法律规范层面不再属于国家,而是农民的自主空间,政府从法律上从村级彻底退出,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由控制过渡到服务,对正处于发育阶段的农村社会组织给予行政上的指导。这种指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方向上的引导。政府根据当地状况以及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出组织的发展规划,使之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与农村市场经济和农村基层民主相协调。同时,尊重农村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不直接参与其管理,并取消对其的行政控制,还其自身本来面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独立走向市场。二是人员上的培训。人才与资金一样是制约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组织由于根深于农村这一文化相对保守,教育相对落后的特殊地域,组织成员知识、技能普遍有待提高。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二)农村社会组织是政府治理的有益补充

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调控,政府失灵有赖于社会组织补救。市场主体被认为是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不可能解决社会公共需要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弥补市场失灵。但由于政府社会保障及社会资源整合等能力的不足导致政府治理能力存在欠缺,这就需要动员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社会组织来实现社会自治。根据资源依赖理论,组织生存发展所需资源无法自给自足,必须从外部环境中获取,这就形成了对外的资源依赖。在经济基础薄弱,覆盖面广的农村,政府有限的财力、物力不可能完全解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匮乏的问题,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一项政府的经济职能,政府必须承担起公共服务供给重任,当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缺失_时,政府有必要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从外部寻求社会力量一道共同承担。这时,扎根于基层的农村社会组织对公共物品的提供拥有他人或组织元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农村社会组织产生于农村社区内部,能够深刻地了解农民切实需要,针对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农村社会组织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服务的多样化、丰富化,能够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农村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完善,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所承受的压力就越小。以农村的道路建设为例,在农村社会组织发达的地区,它们承担了部分道路维修的部分职能,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其次,农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而能够保证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正性,其公益性宗旨更是赋予了自身较强的使命感,并内化为组织文化,成为组织理念,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能够保证其效率。尤其体现在妇女儿童服务、文化艺术娱乐体育、农技推广与服务、社会治安、就业培训与信息等方面上。农村社会组织的参与满足了民众公共服务的需要,缓解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压力。

整合农村资源,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在政府无法顾及的公共领域发挥自身独特作用的农村社会组织,就能成为政府在农村治理的有益补充,二者共同构建政府负责、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三、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模式: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合作治理

(一)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模式内涵与框架

基于资源依赖视角,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能各自为对方提供生存发展所需资源,二者存在依赖关系,且这种依赖是不对称的,农村社会组织的运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农村社会组织未来的发展模式不仅仅应该是依靠自身的力量,而是一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新模式。在政府引导下,农村社会组织和政府一块积极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中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吸纳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其中,在不断完善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提供一定的资金、人员保障,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与农村社会组织共同分担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政府应该推动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合作,将农村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整体公共服务的安排中,并为这一目标提供合理的制度框架,提高农村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其提供与公共服务目标相一致的政策、资金、人员支持,从而构建一个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互动合作的框架,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模式。

(二)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合作治理路径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组织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针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法律正逐步完善,但专门的农村社会组织法至今仍然空缺,已有的政策条例只涉及农村社会组织的某些方面,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为保证农村社会组织的顺利运营必须立法先行,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制度的形式引导并规范其发展。

宏观上,首先中央政府可在对现有农村社会组织进行考察及预测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农村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将现已存在的农村社会组织纳入监管的法律规范框架内,对其进行统一规范。基本法应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概念、性质、地位等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清晰划定农村社会组织的范围,明晰权责关系,明确登记管理机构,适当放低组织登记门槛,合理规定组织注册程序、资格认证,规范组织财产关系等。该法主要立于全国的高度对所有农村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约束,赋予农村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维护村民合法权益b其次,立法部门应对不同类型的农村社会组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2007年,正式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经济类农村社会组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保障,合作社因而得以凭借法律赋予的地位开展正常的运营活动。所以,政府对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农村社会组织应区别对待,加快制定符合组织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

微观上,加快建立农村社会组织地方性规章制度。在遵循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致性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在立法权限内应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农村社会组织特点和现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11年,江西省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因此,各地方政府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地方规章制度,为当地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释放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空间

农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其主体地位的确证,是其拥有一定能力,享有权利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表现。释放农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空间,是有效合作模式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首先,农村社会组织要与政府保持平等对话。我国公共领域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舆论力量无法转化为国家力量、意见表达有效性问题。在许多公共事务上,公众虽然取得舆论上的胜利,但主导权和最终决策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公共事务的公平公正处理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政府的道德自觉。哈贝马斯强调,在文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相信国家可以超于一切社会冲突成为当然的理性和良知的化身只能是自欺欺人的意识形态。农村社会组织要摆正自己的地位,作为独立主体与政府开展对话,充分利用组织给政府带来的无形压力保持自身自主性,因为在农村社会组织中经过充分整合后代表舆论中间力量的公共意见不能获得政府的必要回应,很可能导致政府的信任危机甚至威胁到政府的合法性。

其次,农村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平等互动需要制度化的安排。随着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农村社会组织促使民意的聚结式表达,政府及政府官员越来越重视民众的呼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也越来越频繁,但是,不得不看到这样一个现实:推动政府与公共领域之间互动层次越来越高的是开明的政府强有力的措施,而非制度上的安排,所以要寻求农村社会组织与政府的长期平等对话更重要的是有制度上的安排,以强制规定为其保驾护航,这样农村社会组织在与政府共同探讨公共事务时其平等独立的地位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3.推动政府向农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实践证明,公共服务的供给应打破以往的由政府包揽的状态,寻求供给主体的多样化,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更能应社会所需针对性的提品和服务。在农村地区,由于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的本性以及公共物品供求关系的特点,使得政府独自供给公共物品难以做到高效同时又令村民满意。而中国传统的乡土性使带有地缘特点、宗族特点的农村社会组织具有天然优势,在获得本群体心理认同,利用社会资本方面起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农村社会组织自民众中兴起,又为民众所利用,其功能主要因民众需要而衍生,是民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所以,除开政府和市场,由农村社会组织来提供农村的公共物品不乏为一种既合理又有效的方式,政府在无法管或管不到的地方把职能让渡给农村组织,并对其进行资助和引导。

4.强化农村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7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省、全市农村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三化同步”的重大部署,以服务全市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按照“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三项重点、实现三个提升”的工作思路,即坚持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突出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及法律知识培训,突出抓好责任制推行,突出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提升我市农业法制工作整体素质水平。

二、主要任务

1、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大力营造依法行政氛围

在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迅速启动“六五”普法,深入学习现有公共法律,巩固涉农法律法规知识普及面,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每部必学。普法活动做到分层次、多形式、抓载体:针对全体市民、全体农民、领导干部、一般职工、农资生产经营人员、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超”人员,普法内容既要有广泛性又要有针对性;围绕普法“六进”要求,组织参加“3.15”消费者权益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采取制作展板、印发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抓好媒体普法、广告宣传式普法、广场普法、法治文化、集中培训、进组入户、集市普法等;通过放心农资评比、农资连锁经营、农民培训工程、网络视频等载体开展普法宣传。

2、完善行政决策规则、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市农委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或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前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讨论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实施。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年底前对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委网站上公布。凡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4、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逐步将植物检疫、动物检疫、渔船检验等法律法规授权处罚事项纳入综合执法中(实行综合执法,分头处罚),同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将交通、通讯和取证设备集中使用,不断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逐步实现机构建设正规化、人员素质专业化、经费投入制度化、执法监督经常化。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抽检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执法机构通报检测结果,执法机构要参与抽检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启动立案程序,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查处。

二是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由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检测检验,也要重视案件查处。合理、合法、规范、公正行使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定职权。

三是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规范执法。

四是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窗口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理,实行网上即时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等制度。

五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修订、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

六是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等犯罪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在查处农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5、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是主动接受市人大的监督,积极报送农业行政执法、农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检验检测情况,做好人大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重视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是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方式,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继续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大行政案件由农委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四是完善层级监督机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是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及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继续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对本市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扎实开展春季和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从源头把好种子质量关。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种子标签、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和转基因品种等情况。

二是开展农资打假行动。组织好“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等专项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贯彻《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推进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监管制度,完善市县协调配合、检打联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三品一标”生产基地、特色农业园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日常监管,查处农业生产过程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达到“基地建设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控制制度化、产品流通品牌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是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案件举报制度,拓展案件发现渠道,做到“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重点查处制假售假行为,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2011年组织力量重点查处一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查处的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7、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一年一培训、两年一审验、四年一换证”的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和轮训,着重强化执法人员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落实农业执法“六不准”,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委依法行政工作在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把加强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履行法定职责和建立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深刻认识其重要性,以对农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1.064

1农业综合执法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政府行政能力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强烈的要求和背景下,促使我们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综合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形势,顺应了政府规范、精简、高效的发展方向,也是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行政执法制度的一种改革,农业综合执法即诞生于这一背景下。

农业综合执法主要是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或依据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项行使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农业综合执法解决了以往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的高效和规范,从而保障人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2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2.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敦化市于2006年6月12日由市编委批准成立了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股级行政事业单位,以种子管理为依托,将种子管理站、农药、肥料监督管理站、植物检疫站四站合一,行使种子、农药、肥料的执法检查权和农业行政执法权。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编制12人,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8人,中专以上学历7人。所有执法人员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件。

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后,由原来仅有二间办公室、一间化验室共计90平方米增为现有办公室三间、化验室三间共计180平方米。在原来配有一台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老式相机、一台老式检测设备增为现有六台计算机、一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相关的办案取证设备。实施综合执法后,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规范性不断提高,坑农害农案件逐年减少。

2.2农业综合执法制度建设

实施综合执法之后,敦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建全了办案制度、执法人员工作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拆受理制度、财务制度、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及细则等各项管理制度。

在执法过程中,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所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时上缴国库,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档案管理按一案一卷组卷要求及时装订归档,由专职档案人员统一保管。

多年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开展了大量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履行了农资市场监管、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农资质量事故纠纷调查处理等职能。在严把农资渠道、封堵假冒伪劣农资、打击坑农害农的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大农民使用种子、化肥、农药上了保险,没有发生因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涉及农资产品和农产品安全事故,确保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新形势下基层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3.1落实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做好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要做好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作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但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相适应,还应做好内部人员统筹调配,农业行政执法离不开农业技术,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农业技术人员转型而来,农业技术水平较高,但法律业务水平较低,所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质量。因此在除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管理制度外,还应该加大对执法人员法律方面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服务三农意识。完善优秀案件奖励制度、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3.2提高法治观念和意识

作为基层农业战线的工作人员,首先要牢记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尊崇法律至上,坚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同时要熟练掌握与工作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好自身职责。

3.3行政行为依法科学决策

在做出一些重大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特别是做出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更要依法、谨慎、客观、公正。

3.4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对于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朱有亮1,陈佳星2,王 鹏1,孙兴刚3,刘爱玲3能再继续开展,对于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应该及时调查研究制定审批流程,并做好衔接。

3.5主动做好政务公开

基层农业机构,应该做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利用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信息,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的交流互动,扩大信息覆盖面。健全涉农突发事件信息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6加大执法投入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9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0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1

1、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和方式。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等职能。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事务,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管等手段对农业农村经济事务实施管理,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随着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

2、重大事项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运用互联网、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应当听证事项的范围和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需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做好农业行政许可工作。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农业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规范行政许可办理行为,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案件统计和案卷评查制度,不断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下放权限,进一步落实扩权强县工作。

4、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进一步推进农业重大建设项目、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5、完善农业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序推进应急管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应急管理制度和程序。

6、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等工作制度,健全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注重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行政复议办理质量。健全农业生产事故调处机制。

7、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在规范性文件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1、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厅关于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意见,全面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执法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强化农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增强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加强执法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延伸拓展农业执法领域,突出农业执法重点,抓住重要农事季节,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一批坑农害农的大案要案。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贯彻执行《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进一步推动农业系统自由裁量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增强标准的规范性与操作性。做好新颁布农业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开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3、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收集整理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重点做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典型案件的评析,加强行政许可办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4、做好农业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执行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证件发放,做好执法证件审验、清理、换证,建立执法人员管理档案,切实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深入开展农业普法工作

1、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充分运用普法“宣传月”、送法律、送政策等方式,结合农事、农节、农情,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农业普法宣传活动。

2、做好干部职工学法工作。以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学法的重点是《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完善农业系统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法制人员法律知识 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对参加今年执法证审验未列入省厅培训的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培训。通过干部学法活动,使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从而提高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

3、做好管理相对人的普法工作。以各专业线为主抓好这项工作。执法支队要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等,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种子管理办公室要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植保检疫站要加强《植物检疫条例》、《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土壤肥料管理站要加强《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继续做好农民学法维权工作。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继续组织乡(镇)和村级宣讲骨干开展农业法制宣传工作;继续编印好《农业普法动态》;结合科技下乡活动送法下乡进村入户。

5、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情况的宣传与交流。认真总结、挖掘农业执法普法等工作的经验及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交流,扩大农业法制工作宣传面,提高社会影响力。

农业依法行政论文篇12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代表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发展方向,有效地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对于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多元化需求,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重新定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发展壮大并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根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相互关系

在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中,以往市场与政府两部门的两极关系逐渐演变为公民社会、市场与政府相互关联的三极关系。作为公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营利组织正日益成为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而言,两者相辅相成。

(一)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加强了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种合法参与、有效制约的机制,发育良好的合作社使政府决策向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其次,农民合作社承担了大量的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得政府可以从大量繁琐的微观管理领域中退出,集中精力搞好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政府也可以通过合作社倾听来自农民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来看

首先,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一般认为,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逐步还权于社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再次,政府通过立法等程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地位,培育和保障其发展。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功能、经营体制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制定公开透明的行为规则,并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二、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发生错位,是一种依附性或从属性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合作社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或半官方机构,“官民二重”可以说是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附性合作的典型表现。这里指的“官民二重”实际上是突出其具有行政色彩的一面。

(一)在登记注册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

在登记注册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更有近6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致使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二)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

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社总社和中国科协这3类垂直系统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其整体效益。

(三)资金不足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的入社费、各级政府的扶持金、公司的支持性基金以及银行贷款。目前许多合作社的会费是50元/人,只是象征性地收取;政府的扶持金往往数量有限,且通常是一次性投入;公司也主要是在销售层面和管理层面提供引导和帮助;而在银行贷款方面,虽然有政府帮助,但由于合作社本身盈利性低、风险较大,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农民合作社资金缺乏,发展受到制约。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人事任免权自治程度低

目前,有近2/3的合作社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使合作社丧失了对本组织人事的任免权,这也间接地反映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自治程度。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开政府的“庇护”无法开展其职责活动

许多合作社内部管理欠缺、诚信缺失、自律性差、服务质量不够好、收费价格不合理,因而不得不依靠与政府的关系开展活动,以致出现了政府主管部门派遣业务员、提取业务收入等不正常现象,这就扭曲了竞争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在与民众打交道时没有足够的权威使民众信赖它,而在与政府打交道时更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影响和改变政府的决策和行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重新定位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属于合作的伙伴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他性决定了个体在进行决策时,合作而非竞争成为其最优的选择,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和集体行动的逻辑都从反面给出了最好的论证。具体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现代农村社会事务的多种属性、相互渗透性及其解决方式的复杂性与相互依赖性都决定着,无论公共事务的政府单一治理,还是私人事务的个人自主与市场自治都不可能有效。现代农村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利益实现的相互依赖性,客观上要求各种利益行为主体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既要竞争又要合作。

第二,就公共事务而言,一方面是农村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与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在客观上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是政府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在现代社会已难以为继。合作社作为社会的重要载体,它不但能帮助政府节约行政成本,遏制腐败,而且能填补政府遗漏的“公益真空”。

第三,就私人事务而言,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只有依赖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日益呈现“公共”性质,个人无力解决,必须依赖集体行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责任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并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来更好地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

四、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合作关系的路径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从以下3条路径考虑来采取相关措施:

(一)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

首先,要通过政治社会化培育公民社会。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实质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公民社会发达的重要标志。只有发育起完善的公民社会,才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还必须有人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文化建设也是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它和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发展、人文精神的培植和公民社会的发育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我们要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多种手段,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真正的组织。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工作,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育农民自强、自治、合作的现代精神,为合作社的发展打下思想文化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在政府扶持和合作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转变观念,进一步放松对合作社的管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制机制同合作社的志愿机制在实现公益方面的互补作用。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立法的发展变化趋势看,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其立法是从综合立法向单项立法发展的过程。三是加大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地发展。四是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营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化是政府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适当的角色定位过程,不仅可以削减政府机构内部的支出,减少财政压力,而且可以为合作社拓展必要的发展空间,实现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五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垂直组织系统,这是保持合作社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的重要一步。

(三)从内部运作和治理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分割和制衡,即组织中的权力制衡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在所有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委托-关系,防止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二是树立理事会决策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健全的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不同领域和阶层的农民组成。理事会对该组织的重大决策,如使命确定、战略制定、组织规章、议事程序、操作行为准则以及分配原则等做出核心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加强市场化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化运作是指合作社更多地以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筹资及相当程度上采用企业的成功管理技术、方法的运作方式。合作社要想真正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实现“自治”,必须做到两件事:有自己的筹资渠道;提高自己的公益效率以赢得公众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胡益芬.参与式治理――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探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4(1).

2、任慧颖.对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探讨[J].山东社会科学,2005(10).

3、张玉磊.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的社会学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4、范小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探析[J].行政论坛,2006(6).

5、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1).

6、宋茂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索综述[J].江苏农村经济,2006(11).

7、苑鹏.农村合作组织的未来[J].中国改革,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