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1 17:18:52

用地管理论文

用地管理论文篇1

一般说来,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政府基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目的考虑,将土地所有权强制收为国有,并给予失地人员补偿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主要是指农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针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制度,也就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失地农民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在各国(地区)宪法中一般都可以找到明确的法源,这是宪法赋予国家或政府的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是对公民财产私权的最严厉的制约。土地征用制度涉及农业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化的问题,在我国同时伴有土地所有制的改变。

农地征用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地征用制度是指土地征用制度本身,广义的不仅包括制度本身还要包括制度的构建及其运行,本文所指的农地征用制度是指广义的。

一、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沿革

国家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总是需要进行经济建设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这就产生了对土地占用的需求;在国有土地存量不足或不适合的情况下,从其他土地所有者手中征用土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既然有了大量的土地关系,也就要求有相应的土地征用制度作为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如今农地征用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国初期

在我国建国后的法律法规中,第一次出现“征用”一词,是在1950年11月公布的《城市郊区条例》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它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土地占用规模也与日俱增,土地征用关系也就变得更加复杂。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1953年新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土地征用”的完整法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在此办法中第一次提出“土地征用”概念。它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获得建设项目的实现,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收取公有土地、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并建立国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在农村中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或由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推出之代表评议商定之。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特殊土地得酌情变通处理之。”

(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时期

随着农村土地由农户私有制经过改革后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妥善处理国家建设中土地征用出现的新问题和由于土地审批相对宽松而导致的一些地方严重浪费土地现象及补偿不足问题,新中国又在1958年1月6日,在对原有1953年《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加以修订的基础上,重新颁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在这一时期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户私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土地,因此土地征用关系也做出了相对的改变和调整。除了规定“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外,还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并针对人民生活有所提高的现象相应的提高了补偿标准;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强调了尽量以农业安置和就地安置为主。这一办法和1953年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一样,都是专门的直接针对土地征用而制定的,是新中国成立后较早的关于土地征用的行政法规。

“”时期由于国内经济建设基本停滞不前,导致土地征用相关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三)改革开放以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量新增建设项目增多,土地的价值逐渐显现,为了慎重处理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过程别是在农村经济关系中由于土地征用所引起的土地关系调整,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又一部直接针对土地征用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地提高了补偿标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地管理力度,合理使用占用土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16次会议在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基础上,结合以往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经验,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相对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相关土地管理从行政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1]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从此以后,城市土地走上了有偿使用的道路。但对比城市土地使用改革,农村土地用地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特别是有关土地征用方面仍然基本上沿用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1988年曾做出修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步入正轨,土地管理制度也迫切需要调整,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全面修订,对土地征用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除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补偿标准之外,将原有五级土地审批制上升为中央级省级两级审批制[2]以外,针对改革开放以来耕地占用严重的情况,提出了“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全社会在耕地保护上的忧患意识。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用地量大大增加,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完善征地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是对第十条规定进行的修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自此,我国从宪法高度确定了对农地征用给予补偿的制度。与此相适应,2004年8月《土地管理法》依据宪法做出了相应修改。

纵观上述我国土地征用的沿革,不难看出,我国农地征用制度(法规)成形虽早,但就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法律)来说,还是近几年来的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扩大,我国的农地征用制度也随之不断完善。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现行农地征用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征地实际当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十分明显。征地规模过大、范围过广,征地补偿过低,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监督力度薄弱等等问题的出现,固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其中更重要的是这一征地制度本身相对社会发展的不适应和滞后。“作为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但又滞后于改革实践的发展”,[3]虽然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基础上从多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例如提高补偿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上收审批权、增加保护耕地条款等,但因其基本精神仍然沿用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从其本质上来看仍然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问题

(一)征地范围过广,补偿标准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

我国现行农地征用制度从实质上看不存在对农地的买卖关系,对于被征农地的补偿标准是国家为补偿农民为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种确定标准,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并没有将被征用的土地视为一种商品。

从我国现行各种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的征地目的,应该仅是针对公共利益用地而言;但由于我国法律中从未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而《土地管理法》中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依据所谓的种种原因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甚至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上来的土地随后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这样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在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在目前农业发展呈现多元化的情况下,农地的年平均产值既无法体现又无法衡量土地的稀缺性和土地真正的价值。而且许多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来的土地又转手卖给一些开发商进行商业项目。据了解,一块农地,一旦成为城镇或工业用地,其市值上升几十倍甚至百倍,对这些“非公共利益”征地却仍按“公共利益”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即使这样的低补偿在某些地方还会经过层层提留占用挪用等,到农民手中已经所剩不多。这种“低征、高卖”产生的价格差额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不仅使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之外,引起了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也成为农民阻挠政府征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现阶段我国土地征用当中实际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现实征地当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犯,一些地方因种种原因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征地权,强行占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在补偿时又不能很好地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予以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还存在为了节省成本而随意压低补偿费及补偿费不到位的现象,且往往由于征地补偿分配混乱,乡(镇)、村、组、农民之间缺乏可操作的统一分配方法,导致农民所得进一步减少,农民往往仅能得到征地补偿的5%~10%,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众形象。

(二)征地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征地随意性严重

1998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上收了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将以往征用土地的五级限额审批改为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缓解了由于土地多级审批所带来的土地滥用的弊病,加强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职能。

但是,其中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不论是土地的多级审批还是土地的两级审批,作为征地主体的政府部门,至今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既是征地的执行机关,又是征地行为的管理机关,这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征地机关在征地过程中成了“主导者”,处处说了算。”[4]

另外,由于我国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分散,缺乏连贯性、针对性,以至征地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诸如征地补偿款不到位、甚至出现层层克扣挪用,随意压低补偿标准,征地程序不透明屡屡发生却得不到有效解决等问题。而对于征地补偿款的落实,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出在执行上存在偏差,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对行政执行部门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做好目前征地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由于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得力,征地的随意性也很严重。一些地方打着低价土地的旗号招商引资,盲目搞各类开发区,滥占耕地,因实际需要而随意解释征地条款。有资料表明,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开发区3837家,其中省级以下开发区2586家,主要是各种工业园区,圈占大量耕地,规划面积已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全国城市用地面积。这种征地的随意性和缺乏监督性,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而且滥占滥用了大量耕地,这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三)征收征用概念混淆

一直以来,我国立法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我国的立法基本上只涉及到了土地征用而未涉及土地征收。[5]

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土地法律法规当中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一般而言,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是有区别的。土地征收主要针对的应是他者的土地的所有权,而且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失。而土地征用的标的物应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针对土地的所有权。

但就目前我国的习惯而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基于公共目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失地农民补偿的法律制度。在此期间国家对集体所有农地及附着在其上的他项权利的进行“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实质上行的是“征收”之实。

这种土地征用征收不加以区分的情况,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农户使用权以及农民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能不动农民的土地尽量不要去动,即使动了也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虽然许多地方的农民收入已呈多元化,但在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农民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情况下,中国的大部分农民还是靠地维生,靠天吃饭,土地的收入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很容易在不合理地花费了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后,变得一无所有。而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公共利益项目,比如、临时性军事设施建设、临时需要性建筑等,在公共利益完成以后应尽快将土地归还农民,并需给予相应补偿,农户可以在原有土地上继续行使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这样对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十分有利。

(四)集体产权主体模糊,农民参与性差

我国自建国以来,土地制度虽经一再改革,但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至今依然十分模糊,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也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对农地集体产权的理解总的来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多元主体论”,认为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是多元的;一种是所谓的“缺失论”,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虚置或缺失的。[6]但不论是“多元”还是“缺失”,集体土地产权在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不能不引起我们极大关注。

集体所有权是一个总的概念,它是对多种多样的劳动权中集体组织各自享有财产所有权所做的概括。《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村和乡(镇)三级所有,但究竟产权主体是谁、是哪一级集体、是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明确。这就造成了土地名义上归集体内每个成员所有,但又不属于任何个体成员所有的局面。从而导致在实际农地征用过程中,无论哪一级集体组织都不能成为完全代表农地产权的主体。况且从很大程度上讲,乡、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本质上是一种带有行政意义的垂直隶属关系,乡(镇)一级属于我国行政组织的基层设置,村一级组织是基层行政组织在村一级的派出机关,组又是村的延伸,是行政组织,不是经济组织。因此找不到谁代表集体利益来真正关心土地,并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

另外,由于这种集体产权多元化或被架空而实际虚置现象的存在,使得集体土地的“生杀大权”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把持,而他们在实际上就成了集体土地的“当家人”,成了其中一些人“寻租”的工具。而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征地的透明度差,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被严重忽视。农民对土地具有天生的依赖感和亲切感,他们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但“征前不知情,征后不协商”却往往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辛勤劳作的土地一夜之间糊里糊涂丟失掉,这对农民来说不能不算是一种悲哀,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恐怕也应该是一个值得广泛关注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

失地农民,是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出现的特殊群体。据保守估计,我国失地农民目前已经达到近4000万,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250万到300万人的速度递增。

农地自古以来就承担着农民的就业社保功能,农民失地以后,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问题就会凸显出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各级各类企业用人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府原有的传统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凸现。目前有关土地征用最详细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未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提出具体的措施,各地最主要的还是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例如补偿费用低,不合理花销或投资等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往往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却难以化解他们的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况且绝大多数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属“空白”,所以这些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必然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其中年龄较大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往往会成为“上岗无业、种地无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这么庞大的失业大军绝对是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有人认为,暂时牺牲农民利益为现代化发展服务是无可厚非的;但农民自从改革初期就毫无保留的为现代化的实现做着贡献,没理由在国家有能力反哺农民后仍然无条件的继续着他们的牺牲;农民为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有理由要求一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繁荣。目前土地征用当中出现的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农民的信心,如果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大局,甚至会引起社会危机!

三、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健全对策

土地征用制度是一国土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土地的征用占用更是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有一个与目前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

笔者认为,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思路及对策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并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项制度的确立,首先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本准绳。我国目前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其它散见于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基于以上的内容,笔者认为,应该抓住2004年宪法修订的契机,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对土地征用相关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步伐。

1.完善《土地管理法》及与土地征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中应体现《宪法》精神,将征用与征收严格区分开来。目前《土地管理法》已将相关内容修改。尽快将永久占地同临时用地区分开来,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保护,也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2)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土地违法案件的屡禁不止,其直接原因就是利益驱动。笔者认为,应将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大部分直接列入国家财政收入,然后由国家相关部门加以重新分配,并从中列出一定比例作为土地征用专项基金。此部分资金应划拨到失地农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就业培训资金以及教育资金等,以顾及他们的长远生计和利益。

(3)按照法律关系确定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尽快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法,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允许并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应该向集体土地开放,但要有相应的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基本农田应严禁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要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4)将公共利益征地与非公共利益用地严格区分开来,在完善公共利益征地政策的同时,提出非公共利益占地的用地政策办法,同严格意义上的征地彻底区分开来。政府应该退出这一领域,按市场规律运作。在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5)改革安置办法。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单纯现金安置根本无法满足失地人员长远生活安排和基本保障。所以,在《土地管理法》中除对失地人员应付的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突出强调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探索对失地农民有效的、稳妥的安置方式。另外,安置补助费应严格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6)尽快制定《物权法》。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此法,物权相对于债权来说具有优先权,法律效力更强、更稳定。民法中的物权法应以国际惯例单独分列出来,以视对物权的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已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望在近期出台。《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7)制订《土地法》。该法可作为土地制度运用的框架性、基础性法律。作为调整土地关系的完整框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此法的制订颁布,其中应包括对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城乡土地使用的统一原则(解决城乡二元体系)等。

2.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法》,将土地征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加深,土地的利用会日渐增多,尤其是城市扩充过程中出现的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问题十分复杂,依据国情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土地利用情况,必须要依照国际惯例,在完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专门独立的《土地征用法》,确立土地征用的具体实施措施及操作规程,以弥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操作性不强的不足。

笔者认为,《土地征用法》的主要框架应该包括:

(1)明确土地征用范围。明确规定何种条件下可以实行土地征收,将非公共利益用地严格限制在征地之外,即明确严格的公共利益范围。

(2)明确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实行分区域、统一的补偿标准。其中应着重强调失地人员的就业安置方式以及明确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补偿。

(3)明确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官员、用地单位以及被征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相关责任人违法后的惩处措施。

(4)制定明确的土地征用程序和征地步骤。要坚决贯彻“以民为本”的原则,征地之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必要时按国家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5)规定具体的支付赔偿的程序以及最高时限。以防止个别人员和利益集团对土地补偿款的截留、挪用和占用。

(6)明确征地纠纷的处理机构和方式,给被征地人员以质疑和申诉的机会和途径。

(7)规定文物古迹在土地征用当中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处理。

(二)构筑有效的监督体系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关键举措

权力的执行要有相应的执行监督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执法监管部门是保证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确实执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1.严格控制土地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层层负责,出现问题落实到个人

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将土地审批权上移至国家和省级政府。但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在现阶段,由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大部分归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更是加速一些地方政府征地占地的积极性,市区县供地权仍在各地方占地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试图以这一举措来实现对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人事权力的上收,并由此冻结市、县、乡的土地审批权。实现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之后,省级以下政府的土地审批权力将不复存在。但目前改革正在进行当中,所以改革的效果还有待时间证明。

笔者认为,在严格土地管理体制的同时,还应该实行土地管理的领导责任负责制,将土地利用保护尤其是耕地保护同政府官员的政绩挂钩,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个人,实行层层落实、层层负责的制度,并及时加大宣传力度和惩处力度。

2.征地补偿费设专用账户纳入银行体系,设公开查询机构,监督土地补偿金使用情况

设置征地资金专用账户,纳入地方银行体系,并将其按照国家政策分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在改革征用补偿费后可相应改变分配方式),将存折银行卡等发放到失地农户手中,但应探索相应措施尽量避免将补偿费一次性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以防止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不合理使用而使其长远生计无法保障。专款专用,可有效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等。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利用情况公布,任何人都可查询其使用情况,这样做,能有效地防止征地补偿款的挪用滥用,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设立专门土地执法监察咨询机构,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各地应设立专门的土地执法监察咨询机构。土地监察咨询机构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土地管理部门的专门人员、执法部门专员,土地管理专家学者,失地农民代表等。这几者可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类似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监事会,对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及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公开监督和受询。这其实符合管理学原理上的执监分设原则,在土地管理部门之外设立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暴露矛盾和解决矛盾,也给农民提供一个问询相关问题的手段和场所。

另外,在此基础上应该探索设立专门土地纠纷裁决机构,该机构应该在充分考虑农民财产权和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具有对土地纠纷裁决的绝对权力,但其案件因涉及到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应接受社会公开质询,以增加其案件审理透明度。

(三)鼓励农民参与征地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必要条件

1.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征地,使征地过程透明化

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农户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使用权,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即是尊重农民的财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在征地过程中要实现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就要做到在征地之前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可采取公示制度,参考国外实行听证会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现实情况下,范围过大的听证会会加剧征用成本,可小部分或有条件的地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做到与农民协商征地,从而达到在征地过程中的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双赢”。

2.探索多种形式,让农民可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方面的影响是负面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要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现实情况则是,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土地使用费就成了当地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旗号,以“低征”、“高卖”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并以此方式公开谋获暴利、“与民争利”,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曾指出,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往往导致占用耕地越多,地方或部门收益越大的结果,而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低进高出”。这种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往往刺激少数地方政府征地的积极性,十分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

因此应该探索使农民可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多种形式。例如,可以探索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土地使用权人股经营、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部分为农民交纳医疗、养老保险等,具体操作方式应因地制宜,各地依据自身条件开拓新路以力保农民失地不失利。

(四)建立妥善的安置方式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可靠保障

建立妥善的安置方式就是要探索妥当完善的就业服务系统和社会保障机制,寻找多种途径安置失地农民。目前各地已探寻出各种安置办法,例如采取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等方法。要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并无后顾之忧,应探索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多渠道、多样化的安置方式,设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设立“留用地”,提高支农资金,特别是探索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等方式。积极拓宽就业模式,用地单位工程上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被征地农民等。笔者认为,探索合理的完善的安置方式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改革城乡二元社保体系,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在制度建设基本空白的情况下,应尽快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实现与城镇社保的连接。成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帮助农民理财,具体操作方式可仿效城市社保基金运作。

至于基金筹措,可由国家、农民和用地单位三方共同出资。在提高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农民从征地补偿费中拿出一部分,国家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当中拿出一部分,用地单位拿出一部分(可计人生产成本)。国家在2004年末已停止划拨土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暗箱操作”所带来的巨大成本,透明性增加、公开度增强。而事实证明,公开招投标成本要比“暗箱操作”成本要低,并且有利于有实力者脱颖而出。这样就可以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开工、补偿费用及时发放等。此举也会迫使用地单位珍惜较高成本得来的土地,促使其合理利用,使土地浪费严重现象得以相对缓解,从而促进土地征用制度的良性发展。

失地农民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养老、失业保障等基本社会保障,保障金由国家和用地单位从土地补偿金中直接拨付出相应部分支付给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

失地农民可分年龄段上缴,采取半自愿原则,设立最低限额,除保证最低限额必须上缴外,更高档次由农民自愿缴纳,要以保证农民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考,来适当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但事前应该对农民进行充分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国家的社保政策,尤其是对中老年年龄段的人来说,充分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有助于农民的积极配合。

2.建立完善的再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之所以在失地以后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一是长期的生活习惯导致对城市的快节奏生活很难适应;二是就业能力差、技术水平低,不适应城市相对较高的生产力发展。完善良好的再就业培训系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再多的钱也有坐吃山空的一天,但有了一技之长就有了生存的根本,所以再就业培训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短期不能完全提高农民的竞争力,但起码可以掌握一门简单的技术,加之培训机构的推荐,短期内解决在城市中的生存应该不成问题,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再就业培训体系应该城乡同步进行,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国家的就业规划,由国家拨专款专用,建议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地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城市化进程速度在不断加快,以后的若干年内还要有许多农民涌人城市,对农民再就业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再就业培训中农民也应交纳部分的钱款,作为督促其学习的压力和动力,毕业考试合格全部推荐工作,做到只要肯出力,就不愁没有工作。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尝试实施这一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议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开来。

参考文献:

[1]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297~298页。

[2]李延荣主编:《房地产管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4页。

[3]齐援军:《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13期。

用地管理论文篇2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淮安市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步入新进程。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中,国有股份全部退出,由企业经营者及企业员工持股,认购国有股份,国有企业将逐步转化为民有民营。企业改制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将从企业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三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与人力资源相比较而言,是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人力资源,通常是指企业员工整体的劳动素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等,培养手段是不断招募优秀员工并对现有员工进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而人力资本指的是劳动者投入到企业中的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具体来说,它仅包括企业中的两类人,一类是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具有企业家素质的经营者。在改制后的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对企业的影响将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

在资本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有一定的营销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常识,但只有那些眼光锐利,分析判断准确的经营者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这种高素质的经营者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对企业的巨大推动作用是毋庸质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企业乃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可能就靠一两个人的带领,人们通常贯之以“能人经济”(华西村的发展即是最好的例证)。假如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有相同规模的两个工厂,派两个能力差异很大的人分别担任厂长,其收益肯定不一样。那么对于多出来的那一部分收益,我们既不能归之于资本,也不能归之于劳动,而只能归之于企业家的个人才能,我们同样称之为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对企业产权制度构造的影响

在传统企业形式中,企业的产权是以企业成立时法定货币资产的出资为标志和起点的,即出资方依各自出资多少拥有企业产权,而经理、技术人员等只是资方的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工作量取得相应的报酬,并没有企业的产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种产权构造中,货币资本是主动方,而劳动力处于一种被动的、受支配的地位。但在人力资本出现并且作用日益凸显以后,企业中已不再是货币资本一统天下,人力资本开始拥有了部分产权。而且,二者的关系正发生了某种逆转,货币资本逐渐变为被动资本,而人力资本逐渐变为主动资本。企业的产权构造发生了悄然的变化。

相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人力资本拥有产权的进程要慢得多。技术入股刚刚开始尝试,而且有很多的限制条件;而企业家以其经营才能折价入股还没有起步。这也是传统观念的偏见所致,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向来重视具体劳动,轻视抽象劳动;重视体力劳动,轻视脑力劳动;重视生产性劳动,轻视经营性劳动。这些偏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相关政策的制定,阻碍了人力资本取得产权的进程。

人力资本价值得不到承认的后果是拥有人力资本的人缺乏动力为企业工作,企业凝聚力下降,甚至造成人力资本流失。国有企业受传统观念影响最深,因此人力资本流失问题也最为严重。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管理、技术骨干,具相关统计,有的国有企业流失人员多达60%,而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技工70%以上来自国有企业。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例:某个国有企业搞一个大型研发项目,就在项目即将成功之际,该项目的负责人带着成型的项目到其它企业入股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带着管理经验、营销网络倒向其他企业或是另起炉灶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这不但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这类企业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的关键是处理好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要改变以往那些只有实物资产才能拥有产权的条规限制,允许某一方面的专家、精英尤其是企业家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本折作股份,拥有一部分的产权。因此,只有真正重视人才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才能得到迅速的成长和不断的发展壮大。如天津的光华教育集团,作为一个创立于1990年的民办学校,其创业初期便从全国各地招聘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不但给他们优厚的待遇,同时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还给予企业的原始股份。经过的十几年的努力,如今的光华教育集团在全国各地拥有几十所分校,其资产也由原来的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元。从光华的成长不难看出: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人才的重视,更需要给予他们对企业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样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人力资本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智,其特点是权力的分力与制衡、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它是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紧密相连的。既然人力资本的形成对企业产权结构产生了冲击,这一影响就必然延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务是解决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关系问题,按照简单的理解,就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运作,董事长对总经理进行监督并决定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人力资本形成以后,这一点逐渐发生了变化。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再强调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能的截然分离。西方国家出现了CEO(首席执行官),CEO除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负责外,还具有提名内部董事的资格,因此一般认为CEO拥有50%~60%的董事长权力。CEO受企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领导,而这一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非财产人士占据了相当的席位。这说明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已开始重视人力资本,而不再强调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国企业在经历了种种挫折和坎坷后,从逐步理解CEO到重视CEO。在2003年的《服务导报》上曾报道了中国最昂贵的CEO课程揭密:20天,学费2.8万美元,对参加者还有一个要求——企业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面对这样的苛刻条件,报名者也有很多,同时招募的学员必须是具备很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企业家。这也说明了人力资本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三、人力资本对企业文化的影响

人力资本对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那么,企业文化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具体而言,人力资本对企业文化的影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调协作和团队精神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营才能的专业化,以及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使得管理者往往领导着比自己更专业的下属,管理的是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不同的岗位人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因此,传统的命令与控制手段已经落伍,必须充分尊重雇员的个人价值,给他们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也不再主要依靠指派和命令,而更多的依赖于成员之间的配合和协作。由于人力资本的生产影响很大,因此企业必须致力于培养“团队精神”,使每个成员找到自己的归宿感、使命感,相互理解,相互协作。这是因为在当今社会,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重归属感、使命感。

(二)强调个人之间的能力差异很大

新的企业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能力上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的幅度可能很大。正是能力的差异,因此老总就是老总,清洁工就是清洁工,他们的岗位差别已由其能力差别而决定。摩托罗拉公司的雇员每个季度都要交一个总结,其中第一条就是:你觉得目前的工作与自己的能力是否相符?这与我们传统的观念恰好相反,我们一直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能力差异,每个人的贡献大小仅是由分工决定的。因此,把个人视为螺丝钉,拧到哪里就在哪里出力。与之相应的,是岗位与能力的不相匹配,经营能力较差的人可能成了厂长、经理,而真正的企业家可能只有很低的职位,这样的安排是缺乏效率的,也导致了高级人才的大量流失。这种状况不扭转,企业的效益就很难提高,也直接导致大量人才的流失。为什么现在好多民营企业中有60%~70%的技术骨干和高层管理人员全部来自国有企业,这便足以说明一切。

(三)强调人们收益方式的不同

用地管理论文篇3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用地管理论文篇4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缺陷

土地产权是人们在土地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分配方面的权利关系,产权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权责对称的产权安排可以成功的使外部性内部化。能够形成有效激励的产权结构具有完整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稳定性。当前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着严重的产权缺陷。

1、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法律条文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界限十分清楚,然而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是虚置的,对所有权权能的实际支配权掌权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手中。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乡村自治发展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村委会自治职能与政治经济职能不分,必然产生问题,不可能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必然带来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这也是造成近些年来土地乱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地产权权能残缺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产权权能表现出以下两个层次的残缺。

(1)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理论上,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权利,但是客观事实上,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2)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法学界一致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物权而非债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农地产权不清即土地最终处置权由政府和村集体所有,这常常使农民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损。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在相对较短的土地承包期内,农民承包的土地面临着随时被收回的可能。农民的土地处置权不充分,农民承包土地除在用途和权属转移上受到国家的终极控制外,抵押的权力也被严格限制。在土地财产权利分配中,农民完全处于弱势,必然导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侵犯。

二、农村土地的流转困境

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和互换,其共同特征是不改变农地的农用用途。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目前,我国农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现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低。我国的农地承包期限不过二三十年,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较低,由此导致土地交易的低收益,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完整,集体组织有可能随时对所辖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调整甚至回收,由此导致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契约缺乏稳定性,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目前我国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土地仍被视为农民的社会保障。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土地的非农化使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的国有土地存量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农业耕地。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用途。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征用土地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也成为各类项目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而且客观上将“公共利益”需要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扩大到了包括非公共利益性质项目在内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在转为非农用地以后,会产生巨大的土地所有权增值收益,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应该得到合理的部分。但是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虽然给与一定补偿,但补偿费用较低。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农村土地的财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手中,各级政府出于财政压力、利税动因及政绩效应,其自身利益很容易与资本的逐利动机整合,动用征地权帮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攫取大量的土的所有权流转收益。征地成本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收益,使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拓宽征地范围的冲动,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腐败现象。随着农民土地的大量征用,由于补偿费用过低,越来越多的农民陷入了贫困境地。据统计,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则占到60%。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考

实践证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本要素的市场化流动,浪费了稀缺的耕地资源,阻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共识,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改革,学术界则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

1、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方向

概括而言,学术界提出的农地制度改革思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跳出现有法律的框架,采取激进的改革;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渐进的改革。

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或者是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下的农民永佃制均属于激进的改革观点。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优点是,能真正还地权于农民,抑制村组织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利益的损害,但该方案实际上无法操作。在我国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框架下,农地所有权的变更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土地私有化更面临着强大的意识形态阻力。农村土地国有化虽然意识形态阻力小,但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同样可能成为一种虚置的所有权,处于社会结构最高层次的国家面对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制度运行中的交易成本甚至会高于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

渐进的改革方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已经给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期化,即土地使用权物权化、长期化,强调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渐进的观点认为,在形式上,应该以“农民土地使用权”这一具有现代产权色彩的概念代替“承包经营权”这一债权特点明显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确立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内含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度量,包含对土地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和有条件的土地处分权。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比,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权能更加完整,相对于土地所有权也更加独立,更为重要的是其使用期限是长期的。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是保持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延长土地的租用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渐进式的改革方案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被严重侵害的事实,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提出了在淡化所有权或不触动所有权的前提下,寻求一种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扩张的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思路。该思路避免了所有权变更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使之具备了现实操作的可能。在当期,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改革方向是现实选择。

2、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征地制度

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公权,只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国家的征地权应严格限制在公益性项目用地上,经营性项目用地只能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平等交易的方式获得。因此,改革征地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防止公权私用;其次要完善征地程序,引入监督机制;第三要按照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政府不能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收,而应该在本地发展规划所允许的范围内,由用地企业与农民平等协商,按市场原则公平交易。在实现土地使用权物权化以后,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征购过程中就具备了与地方政府、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出卖土地使用权。政府在非公益性土地的交易中的作用,仅仅是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依法严格限制土地用途的变更。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对此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改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一方面要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多渠道就业;另一方面要拓宽安置渠道,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

目前土地对于我国农民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将失去土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土地流转,同时这也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

用地管理论文篇5

1引言

郊区化是指由于城市中心区的土地稀缺地价昂贵、交通堵塞拥挤、居住人口密集、环境质量恶化,致使城市中心区人口和企业、公司外迁到郊区,使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增长低于郊区的现象。洪山区位于武汉市东南部,东西长47km,南北宽35km,辖区总面积501.7km2。洪山区于1949年11月建制,1986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为以城带郊的城区,现辖6街、6乡、两镇和5个国营渔场,有139个行政村。该区是一个由近郊区发展而成的新型带郊城区,是武汉市边缘区内土地利用变化最为激烈、城市化最为迅速的地区,对洪山区内土地利用进行分析,研究其土地利用类型、结构及动态变化,可以揭示武汉市边缘区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并为其合理开发与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问题的提出

一个城市的发展最明显的标志是土地扩张,城市郊区则承受着这种剧烈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全国每年耕地净减少量都在20多万hm2以上,同时土地浪费严重,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各种园区,圈占土地,竞争激烈,可以用“圈地运动”来描述此种情境。

“圈地运动”原指工业革命时期新兴资本家为敛聚生产资料而把农民赶出土地,把土地圈起来养羊的一种活动。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即在城市蔓延的过程中,盲目地将边缘郊区的土地分割成若干个圈,购买者各占己圈,在建设利用上缺乏效率和整体布局。申报土地时计划用于各种用途的土地被卖出后或者闲置或者浪费或者低效使用。在规划中,地方生态与环境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考虑。这严重地削弱了土地的价值,制约了城市化的进程和郊区的发展。在城市化的洪流中,这个被遗忘的角落——城乡过渡带,正在被“圈地运动”所困扰,打开这个圈,是加速城市化进程的极其重要的一环。

3城市郊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析

3.1城市蔓延引发城郊土地利用矛盾

城市郊区是各类用地矛盾的集中之地,因为城市蔓延不但占用大量的良田,使生产城市必需的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的空间减少,而且工业区、住宅区往往在郊区建设,布局不合理,需要更多的能源消耗和建设投资。

3.2土地级差效益与盲目开发的不和谐

城郊是城市到农村的动态过渡带,非农产业迅速发展以及城市扩张引起土地级差收益的变化,而此时往往由于没有科学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和管理制度作指导,土地朝暂时级差收益较高的方向盲目开发利用,使得土地不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3.3城市化是影响郊区生态的重要因素

郊区生态是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郊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优化整个城市生态的重要因素,但城市的发展和郊区工业的繁荣,往往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略了郊区土地非农开发给郊区生态带来的影响,恣意占用耕地和不合理的非农用地使得城市污染蔓延,郊区污染增多,城市和郊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恶化。

4案例分析:武汉市洪山区土地利用基本格局

4.1洪山区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特点

洪山区1999~2003年期间,各类型土地的用地规模均有较大变化,总体上农业用地面积减少,建设用地面积增加。洪山区各类用地变化情况见附表。

根据附表土地利用变化图可以看出,从1999~2003年5年间,洪山区耕地、园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面积均呈现减少趋势,且耕地和水域面积减少尤其迅速,其减少面积主要转为林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用地。这说明在城市郊区化迅速发展,城市向外扩建,大量占用耕地、园地、水域等土地的同时,对应的则是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的大量扩张,中心城区向外不断延展,部分企业也向郊区迁移。伴随人们环境意识的部分觉醒,林地面积仅得到小幅度增加。

由此可以看出,洪山区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用地矛盾突出。洪山区是武汉市蔬菜副食品的生产基地,靠近主城区的洪山乡、青菱乡、和平乡,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和乡镇企业的兴办,使这几个乡的菜地面积大量被占用,菜地逐渐向九峰乡、花山镇地区发展。有限的土地、需求的多样导致用地矛盾突出。

4.2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素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放开对土地的严格管制,部分地区对土地的利用出现重开发忽视对效益把握的问题。洪山区土地利用虽未完全呈现这种局面,但仍未摆脱轻视对土地效益的权衡的痼疾,区内各种形式的“圈地运动”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阻碍。

(1)非农建设占用大量耕地,土地流失现象严重。城市郊区处在城市化前沿地带,是农地非农流转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城乡土地利用竞争、土地投机行为表现最剧烈的地段。随着郊区化的进行,人口的外迁促使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甚至出现超前发展的泡沫现象。洪山区南湖周边近几年房地产开发火热,且趋向于兴建高级别墅。而实际状况是这些别墅的入住率不到20%,从而造成了大量土地的隐性闲置和浪费。

(2)土地利用粗放为经济快速发展带来阻力。洪山区郊区化日益显著与土地有效利用的规划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较大矛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在城市边缘带缺乏有机的衔接。在城市规模“摊大饼”式的盲目扩张中,由于土地划拨征用制度不健全,为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根据现有统计数据可以看到,从1996~2005年10年间,洪山区共有重点建设项目75个,其中一半项目上报的占地总面积为2528.63hm2,另外38个项目无用地数据;所有项目中,除武钢“双一千万”改造与扩建工程、长江三桥和北湖港区北湖油库及码头三项工程在2010年完工外,其中上报建成时间的项目有24个,建设时间集中在1996~2002年间,其他50个项目均无建成时间。从项目实施情况看,到目前为止,洪山区建成项目主要集中于市中心区边缘,而远郊多数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先期规划目标,土地闲置率高。

5问题与对策

城市郊区化过程中存在的“圈地运动”问题,其核心在于我国当前存在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利用制度问题。这种土地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盲目征地,造成土地浪费严重。许多地方,一方面,存在大量征用后闲置的土地,如各种没有落实投资项目的“园区”等,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领导为政绩而大搞一些严重浪费土地的大广场、大草地等形象工程。

(2)土地补偿费过低,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地产权益落空,或落到政府的口袋里,或落到开发商以及少数农村干部口袋里,而真正所有主体以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3)“地皮”现象严重,一些单位或个人将国家根据公益性用途目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售,获取高额收入。

解决好以上问题,是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关键,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改革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利用制度。现行的土地制度已与城市化发展严重不适应。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农村或郊区地产市场,赋予土地以商品属性,根据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推进农村或郊区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实行土地流转。

第二,规范征地程序。现在不少地方不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过程,违背了农民的意愿。英国的征地法规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程序是:第一步决定征地是否合适,第二步决定对失去土地各方的赔偿额。无论哪一步,都通知被征土地的全部所有者、占用者和租用者。

第三,严把土地审批关,建立健全有效的土地利用监督制度,进行审批后跟踪调查,杜绝土地的长时间闲置浪费。

在对城市郊区土地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应当掌握其目前利用状况,遵循其利用特点,找到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切忌因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土地滥用,或者因害怕对环境造成影响不敢利用郊区土地而阻碍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学强,周一星,宁越敏.城市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2赵洪才.关于中国的城市郊区化问题[J].城市,2000(3)

3刘卫东,贾明宝.城郊土地非农开发利用问题研究[J].大自然探索,1998(17)

4赵淑玲,吴澎.城市郊区化与城郊土地持续利用问题研究[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3(4)

5张锐波,张丽萍.城市化趋势下城郊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区位分析[J].生态环境,2004(2)

用地管理论文篇6

 

0 引言

设备管理表面上看是对设备进行管理,但其设备管理水平的好坏实际上取决于员工能力的高低。因此,如何持续有效的提高员工能力水平,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未来能力持续成长Frog”,即FutureRe- implementing Operators’ Growth,是指通过员工能力分析、员工成长约束分析来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创建积极思维和没有借口的团队,实现企业知识资产管理与信息共享,从而达到员工和企业一同成长的培训体系。

1 推行frog体系的目的与意义

⑴员工素养的提高将会带动企业持续进步

每一个员工是企业的一个基本组成单位,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好坏。从环境的角度上来说,一旦一个企业形成人人要求进步,各个自发学习的企业氛围,那么任何一个新人进了企业后自然会有自发学习提高能力的意识。长此以往,不仅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可以使得企业拥有顽强的生命力,长盛不衰。

⑵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的素养持续提高

企业要发展,要承担更大的项目,要实现更大的收益,必须由能承担起大项目的人来实现。这里我们说的人交通论文,不仅仅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领军人物,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结合南京地铁的发展来说,2010年以前,一个专业只需要做好一号线的设备管理工作,管理好一条线上的4-6人的队伍就可以了。步入2010年,一个专业扩大到需要管理三条线设备管理工作,需要安排好近20人的队伍协调工作。如果我们不提高技能水平,那只能成为企业高速发展的绊脚石。

2 frog体系在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Frog体系包括了如何进行员工能力分析、如何进行员工成长约束分析、如何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如何建立自上而下的五维培训体系、推动和建立单点课程——OPL体系、如何培养积极思维和没有借口的团队、企业教练法则、如何实现企业知识资产管理与信息共享、如何进行行动至上和行为管理、员工和企业一同成长等10个方面的内容,我们结合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需要采用4S+C的模式落实这项工作。

2.1 课程体系——从菜鸟到高手

每个专业从各自角度出发,搭建一套完整的课程体系,使得任何一个新员工,哪怕是零起步的,在经历了一套课程培训后,都能胜任这个专业的各项工作。在课程体系搭建的时候,将课程分为基础课程、中级课程、高级课程、实践课程四个部分。其中,基础课程、中级课程、实践课程是必修课,每一个员工必须参加;高级课程为选修课程,员工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学习。

基础课程设置了公司安全方面、企业文化方面、公司架构方面、专业基础知识等课程,旨在让员工了解公司,了解岗位,为下一阶段的培训夯实基础;中级课程包括了各专业日常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摘要员工人人动手,各个过关,避免出现纸上谈兵论文开题报告。

2.2 培训内容——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有效的培训应该是针对学员因材施教,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需要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于设备管理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因为设备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既需要我们有现场处理故障的动手能力,又需要我们具备管理、写作等多项综合能力。南京地铁新进员工中由于自身能力参差不齐,动手能力差;老同志管理能力、写作等的综合能力稍弱,需要针对每个人的情况分别进行培训,构建的培训方案如下:

⑴制定员工培训档案

每个员工在进入公司后,为每个员工建立培训档案。该档案记录员工自进入公司后参加过的所有培训,并分阶段的对员工的综合技能给予评定。同时结合员工的培训状况以及自身的情况阶段性的给予培训意见,为后续的培训工作提供参照。

⑵建立五维能力发展模型。即通过故障判断、故障处理、沟通能力、现场管理以及写作能力五个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针对其薄弱环节制定培训计划交通论文,有效提高其能力短板,如图1所示:

图1 员工五维能力图

2.3 培训形式——自助式与套餐式混搭。

在培训形式上,主张自助式与套餐式双管齐下,具体实施上鼓励多样化发展,利用一切可用的资源,最终实现员工能力持续提高的目的。

⑴以员工的培训需求为指南,自主选择需要的科目进行培训。在前期的工作中,各个专业把自己的课程细化分类,方便员工选择。员工可以根据需要,通过OPL/OPS库,视频教学库,网络学院,每月的培训讲座等多个渠道选择培训项目。自助式培训打破了传统培训讲什么听什么的思维模式,由授课方市场转化为听课方市场,有效的提高了培训的效果。

⑵结合专业需求,制定岗位需求的套餐课程。目的旨在经过套餐课程的培训后,员工可以胜任所在岗位的需求,完成所在岗位的日常工作。套餐式课程的内容是各个专业资深工程师,结合地铁运营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出的最有效、最精炼的课程。能帮助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专业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用地管理论文篇7

 

0 引言

设备管理表面上看是对设备进行管理,但其设备管理水平的好坏实际上取决于员工能力的高低。因此,如何持续有效的提高员工能力水平,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未来能力持续成长Frog”,即FutureRe- implementing Operators’ Growth,是指通过员工能力分析、员工成长约束分析来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创建积极思维和没有借口的团队,实现企业知识资产管理与信息共享,从而达到员工和企业一同成长的培训体系。

1 推行frog体系的目的与意义

⑴员工素养的提高将会带动企业持续进步

每一个员工是企业的一个基本组成单位,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好坏。从环境的角度上来说,一旦一个企业形成人人要求进步,各个自发学习的企业氛围,那么任何一个新人进了企业后自然会有自发学习提高能力的意识。长此以往,不仅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可以使得企业拥有顽强的生命力,长盛不衰。

⑵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的素养持续提高

企业要发展,要承担更大的项目,要实现更大的收益,必须由能承担起大项目的人来实现。这里我们说的人交通论文,不仅仅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领军人物,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项目团队的其他成员。结合南京地铁的发展来说,2010年以前,一个专业只需要做好一号线的设备管理工作,管理好一条线上的4-6人的队伍就可以了。步入2010年,一个专业扩大到需要管理三条线设备管理工作,需要安排好近20人的队伍协调工作。如果我们不提高技能水平,那只能成为企业高速发展的绊脚石。

2 frog体系在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Frog体系包括了如何进行员工能力分析、如何进行员工成长约束分析、如何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如何建立自上而下的五维培训体系、推动和建立单点课程——OPL体系、如何培养积极思维和没有借口的团队、企业教练法则、如何实现企业知识资产管理与信息共享、如何进行行动至上和行为管理、员工和企业一同成长等10个方面的内容,我们结合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需要采用4S+C的模式落实这项工作。

2.1 课程体系——从菜鸟到高手

每个专业从各自角度出发,搭建一套完整的课程体系,使得任何一个新员工,哪怕是零起步的,在经历了一套课程培训后,都能胜任这个专业的各项工作。在课程体系搭建的时候,将课程分为基础课程、中级课程、高级课程、实践课程四个部分。其中,基础课程、中级课程、实践课程是必修课,每一个员工必须参加;高级课程为选修课程,员工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学习。

基础课程设置了公司安全方面、企业文化方面、公司架构方面、专业基础知识等课程,旨在让员工了解公司,了解岗位,为下一阶段的培训夯实基础;中级课程包括了各专业日常工作中的主要工作摘要员工人人动手,各个过关,避免出现纸上谈兵论文开题报告。

2.2 培训内容——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有效的培训应该是针对学员因材施教,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需要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于设备管理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因为设备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既需要我们有现场处理故障的动手能力,又需要我们具备管理、写作等多项综合能力。南京地铁新进员工中由于自身能力参差不齐,动手能力差;老同志管理能力、写作等的综合能力稍弱,需要针对每个人的情况分别进行培训,构建的培训方案如下:

⑴制定员工培训档案

每个员工在进入公司后,为每个员工建立培训档案。该档案记录员工自进入公司后参加过的所有培训,并分阶段的对员工的综合技能给予评定。同时结合员工的培训状况以及自身的情况阶段性的给予培训意见,为后续的培训工作提供参照。

⑵建立五维能力发展模型。即通过故障判断、故障处理、沟通能力、现场管理以及写作能力五个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针对其薄弱环节制定培训计划交通论文,有效提高其能力短板,如图1所示:

图1 员工五维能力图

2.3 培训形式——自助式与套餐式混搭。

在培训形式上,主张自助式与套餐式双管齐下,具体实施上鼓励多样化发展,利用一切可用的资源,最终实现员工能力持续提高的目的。

⑴以员工的培训需求为指南,自主选择需要的科目进行培训。在前期的工作中,各个专业把自己的课程细化分类,方便员工选择。员工可以根据需要,通过OPL/OPS库,视频教学库,网络学院,每月的培训讲座等多个渠道选择培训项目。自助式培训打破了传统培训讲什么听什么的思维模式,由授课方市场转化为听课方市场,有效的提高了培训的效果。

⑵结合专业需求,制定岗位需求的套餐课程。目的旨在经过套餐课程的培训后,员工可以胜任所在岗位的需求,完成所在岗位的日常工作。套餐式课程的内容是各个专业资深工程师,结合地铁运营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出的最有效、最精炼的课程。能帮助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专业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用地管理论文篇8

一、成本管理的地位 1、微观成本管理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传统的算帐报帐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计算财务成本,不计算管理成本;只重视事后算帐,不重视事前预测和决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虑先进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不注意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观念上革新,要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经营观念、法制观念和开拓观念等新的观念。 (2)成本管理组织合理化。这是管理现代化的保证。没有组织上的保证,企业就很难把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好,就不可能发挥最大的总体效益。成本管理组织化就是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实现。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学化。要总结我国成本管理的好经验,引进国外现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发展提高。主要有目标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厂内经济核算、本量利分析、价值工程、成本-效益分析、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班组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等多种方法。 (4)成本管理手段电子化。在成本管理中,应用电子计算机,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务性劳动,而且可以加速信息处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使管理人员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5)成本管理人才专业化。要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成本管理现代化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成本管理工作不断前进,保证成本现代化早日实现。 总之,管理思想是灵魂,管理人才是关键,管理组织是保证,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是条件。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应该配套,并同步进行,才能共同推动成本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迈进。 2、宏观成本管理模式。成本宏观管理即成本的国民经济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对于成本管理仍然需要从宏观上加强调控。 (1)要建立成本法规体系,促进成本管理工作规范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2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对原来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进行了部分改革。近年来,又颁布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不少涉及成本管理的内容。现在应该尽快把成本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起来,使今后成本管理有法可依,力求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2)要通过社会审计,纠正成本计算不实和弄虚作假行为。当前成本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成本计算不实,财经法纪松驰,乱摊乱挤成本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偷税漏税,这就给成本管理增加了很多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要逐步建立财税监督、国家审计监督和社会审监督三者并立的经济监督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要重点对成本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企业中成本计算不实和乱摊、乱挤成本等违法乱纪现象。 (3)要有合理的经济布局,促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我国各地自然资源条件不同,经济发展又不平衡,这就要求生产要合理布局,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减少不合理的运输费用,努力节约社会劳动。同时,还要考虑各地区工业生产专业化和各产业综合发展的正确结合。 (4)要调整产业结构,促使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够合理,主要是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加工工业规模偏大技术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低,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有些行业盲目发展,产大于需;有些行业产量低,不能发挥规模效益。这就要求宏观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使社会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要重视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以促使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降低产品成本。 二、成本管理的作用 通过这样一个例子成

用地管理论文篇9

2房地产管理中的测绘技术

首先,房地产管理中的全站仪测绘技术。这种测绘技术通过采集野外数据和编码后,绘制成草图,然后存储测量数据,传输至设备内存。系统处理数据时,会根据绘制好的草图进行图形编辑,最后完成地形图的绘制。它是房地产较为常用的采集数据方法之一,可用于测角、测距,然后进行微处理器的处理。先进的全站仪测量已达到非常高的测量精度,可实现人机交互操作,利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可实现远距离遥控操作,如今正在被房地产管理测量中被广泛应用。

其次,房地产管理中的GPSRTK测绘技术。全球定位系统是以卫星定位无线电技术实现导航,主要由上空卫星、地面控制和接收装置构成。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与传统的房地产测量技术相比,它具有高抗干扰、多功能、测量时间较短、易于操作、精确度高、高强度的保密性等特点,尤其能进行全天、全气候、全方位的测量,现今的定位精确单位用厘米计算。在具体的地形测量过程中,不必同时测站,需保证开阔的上空,为GPS接收提供保证。房地产测绘是对房地产的自然、人工建筑、权属和使用情况进行专业的调查和测定,为城市设计与规划,房地产开发、管理提供高效、准确的数据信息,也是房地产管理主要的资料来源。而传统的房地产测绘方法,是根据国家控制网点系统,利用常规测绘方法布设、测绘控制网点,再对控制点进行加密。测定出房地产的界点、界限、地形要素和行政界限等,并按照标准绘制成房产图和地籍图,这种方法出现误差的几率非常大。而为提高测绘的精度,需要进行多次重复的测量来减小误差,不仅降低了测绘工作的效率,精确度依然不高。常规测量方法导线和三角测量,需点间通视和长时间的测量,测量结果的精度不高且不均匀。GPS技术测通过定位进行静态测量,不必点间通视即可实现对各种控制点进行高精度的测量,但数据处理的时间较长,因此不能进行实时定位。内业处理时如出现数据达不到标准,则需返工测量。RTK技术侧可实现实时、高效、高精度的定位测量,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效率,测量的精度可达厘米级。再次,房地产管理中的数字化成图技术。房地产图型设计单位为幢,通过AUTOCAD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房地产图形的绘制、整饰和修改。将预处理数据后的房地产图形文件完成图形绘制后,从显示屏上可非常直观的看到跟实地相似的准确位置。同时,计算机辅助软件AUTOCAD的功能完备和易于操作,且自我保护特性较良好,及时由于操作失误也不会对系统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数字化成图技术在编辑房地产图形作业中被广泛应用。另外,数字化成图技术可生成楼层表测绘图和权属信息,与幢—层—户形成对应。

最后,房地产管理中的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始于60年代的地理学研究,它通过建立地理空间的数据库和地理模型,分析地理模型,提供多种动态、空间的地理数据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决策提供依据。GIS技术主要的特征:其一,通过数据采集—分析—管理—输出,提供多种动态性和空间性的地理数据信息;其二,地理研究和决策目的性较强,通过分析地理模型,进行区域空间、多要素、动态等预测分析,计算出高层次地理的数据信息;其三,由于GIS可实现空间数据的采集,通过计算机模拟和专项计算,可获取较为有价值的信息。基于网络信息时代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必须实现现代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的运算,可实现房地产测量数据信息。但房地产测量管理系统较为复杂,需要求高技术和高水平的管理。而GIS技术正是在这种急迫的需求下产生并在房地产管理中应用。

用地管理论文篇10

西北地区气候干旱,降水稀少,蒸发量大,产水量少,水资源平均只有5.3万m3/km2,不足全国平均数的1/5。降水和地表水时空分布极度不均,降水量分布总体上自南东的1200mm向西北逐渐减少为200mm左右,同时受高程和地形制约,具有明显的垂直分带性,降水主要分布于山区,山区降水量可达300~700mm,甚至更高。一部分降水在高山堆积成冰川积雪,西北冰川面积达2.8万km2,储水量28.5亿m3,积雪储水约361亿m3[3]。这些固体水库是平原区水资源的重要补给来源,同时对水资源的时空调节起到一定作用。而平原区降水量大都只有100~200mm,盆地中心降水一般小于50mm,而蒸发量达1000~3500mm,干旱指数可大于50以上,成为极度干旱区,因此形成山区的“湿岛”与平原的“干盆”相间分布的格局。降水分布明显制约着水资源的区域分布,地下水资源各地贫富状况相差极大,这与降水、地形及地面水文网密切相关。东部外流区地下水资源模数平均为5.9万m3/km2·a,西部内陆区地下水资源平均模数为3.03万m3/km2·a[4]。现就今后西北地区地下水的研究、调查、利用和保护问题谈几点认识,供商榷。

1提高社会对西北地区地下水的认识,适度增大地下水开采

地下水以其分布广、蒸发消耗少、储存量大、调节能力强、不易被污染、供水保证程度高等优点倍受世人重视。世界干旱区国家均以地下水作为主要供水水源,像非洲、哈萨克斯坦、中东、美国亚利桑那州、澳大利亚等地区和国家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一般在60%以上。以色列修建地下水库,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的有效管理成为干旱区水资源科学利用的典范。

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利用,还处于高耗低效阶段,目前还主要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地表水的利用率已达到60%以上,而地下水的利用程度却很低,这与西北地区经济实力不足、开发技术相对落后有关。西北地区地下水平均利用程度仅有26.45%,其中内陆区为20.29%,外流区为42.49%[4],远远低于其他干旱区国家地下水的开采程度,总体来说地下水开采潜力尚较大。西北地区不少极度干旱地区,地表无径流,降水小于50mm,有的甚至小于10mm,这些地区地下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唯一水源。新兴的位于沙漠地带的石油工业,供水也只能靠地下水。西北地区经济正在崛起,城市迅速发展,对水的需求不但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保证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上要求地下水在未来的供水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西北地区中新生代盆地内的白垩系、第三系、第四系深层承压含水层中的地下水的可利用价值,目前在国内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还存在争议。埋藏较深的承压水,补给条件差,地下水在含水层中的滞留时间达1~2万年左右,因此开采深层承压水主要消耗的是储存量。国际经验证明深层承压水不但可以利用,而且可以持续利用,世界上许多干旱区国家开发利用的主要是深层承压水,有的已经有几十年,甚至近百年的历史。美国亚利桑那州,60年中在该区各含水层中共*沙*2250亿m3的地下水,其中90%为深层承压水;澳大利亚大自流盆地中20世纪内已*沙*350亿m3以上的深层承压水[5]。我国西北地区地下水总储存量约17.5亿m3,有计划地利用这部分储存量对于满足城市、工业对水的需求增长,以及解决一些极度干旱区的饮水问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996年原地质矿产部实施的“西北特别找水计划”在西北许多干旱缺水地区打出了深层承压淡水,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罗布泊东缘阿奇克谷地钾盐矿区;塔里木盆地沙漠中的塔中KT1井;陕西省乾县旱塬;甘肃省平凉山区的甘沟、鸭儿沟、景泰、腾格里沙漠边缘;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盐池、固原、中宁等地先后打出了36眼深井。在深层承压水开发利用方面,应该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采取即积极又谨慎的态度,在开采实践中研究和总结开采布局和采控制量,并结合经济发展需求,采取适当的开采决策方案,随着西北地区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开采技术水平的提高,末来深层地下水的开发必然会有较大的发展。

2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生态环境调节作用,水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

潜水和土壤水是地球表面联系岩石圈、生物圈、大气圈的纽带,潜水埋藏深度、潜水矿化度、包气带岩性、包气带含水量、包气带含盐量是直接关系植被生长的生态环境指标。潜水的合理利用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不合理利用也可以破坏生态环境。目前西北地区存在的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盐渍化均与地下水的利用密切相关。

西北地区的银川平原、关中盆地、河西走廊、柴达木盆地、准噶尔盆地和塔里木盆地都有盐渍化土地分布,盐渍化面积占全国的1/3.原因是渠灌区灌溉定额高,高者达15000~24000m3/hm2,而地下水开采利用却很少。实践经验表明,将纯渠灌区逐渐改造成井渠结合灌区,区,增加地下水的开采,将地下水位降到2~2.5m以下,就可以减少地下水蒸发,抑制盐分在土壤表层积累,这是根治土壤盐碱化的最主要措施。同时采融约用水措施,降低灌溉定额,调节部分地表水量增加对下游的供水,这既改善了灌区的生态环境,又改善了下游的生态环境。

植被退化、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退化的直接原因之一是表层土壤干燥化。植被生长状况与地下水埋深有关,这是因为植物生长与其根系层的土壤含水量有关,地下水埋深和毛细最大上升高度决定了包气带垂直剖面的含水量分布。西北地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考虑控制一定的地下水位埋深,不能象东部地区那样过于强调夺取地下水蒸发量,应该保证适当的生态用水,尤其在绿洲边缘、沙漠边缘地带更要注意这点。根据以往对西北地区野生生态系统的调查研究,要维持野生生态系统平衡,乔木、灌木分布区,潜水埋深不能大于7~8m,而草甸分布区潜水埋深不能大于2~3m.否则,必然会导致植被退化,生态环境恶化。

3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多次相互转化规律,提高水资源总体利用率

西北地区地下水可以划分为两类完全独立的系统,即外流河地下水系统和内陆河地下水系统。外流河地下水系统水循环方向是最终汇集入海。以黄河为例,该地下水系统在花园口以上,属于侵蚀地形范围,总的转化规律是地下水向各河排泄,补给地表水。黄河下游断流问题,除了与中、上游地表水过度消耗直接有关外,地下水的开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枯季流量的减少。

内陆盆地水循环从以水平方向为主逐渐转化为以垂直方向为主,地表水和地下水均汇集于盆地中心被蒸发消耗,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源、同归宿,但在长距离运移过程中又遵循各自的水力规律,多次相互转化,这种规律反映了地表水与地下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两个子系统。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相互转化关系,促进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涵养,提高水资源的总体利用率,而不应该片面强调提高地表水利用率,或者片面强调提高地下水利用率,将地表水和地下水截然分开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

西北内陆地区以往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普遍做法是,在河流出山口修渠直接引河水到绿洲利用,或在细土带修建平原水库。为了提高地表水利用率,渠道衬砌水平不断提高,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从50年代、60年代的0.3~0.4提高到目前的0.6~0.7.地表水与地下水转化量的减少使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降低,也使河渠渗漏补给地下水量减少,加上,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进入下游的地表水量随之也减少。由此可见,采取大量经费投入、单方面考虑提高地表水利用率的做法将破坏地下水资源,减少水资源总体利用率,并且造成下游平原供水困难和生态环境退化,是不可取的。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涵养相结合

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尽管地下水开采程度不高,但部分地区反映出来的水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为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必须实施水资源开发与涵养并举,尤其对山前绿洲带和黄土台塬、梁峁地区的水资源涵养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西北山前绿洲带是人口聚集的主要经济带,城市大都集中在这些地方,是用水量、需水量最多的地区,也是地下水的主要开采区,这里水资源的涵养应该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山前平原渠道的衬砌要适度,让足够的地表水在山前能继续补给地下水,这种转化关系减少了河、渠、平原水库的无效蒸发损耗,涵养了地下水。同时使地下水在绿洲溢出带转化为泉,并汇集成河,补给下游平原,有利于下游平原供水和防止荒漠化向上游扩展而破坏现有的绿洲。另一方面是从现在就开始考虑和研究山前修建地下水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北山区由于构造运动强烈,高山峡谷,岩石破碎,山区修建水库库容小,渗漏严重,造价高,不宜修建水库;而平原水库蒸发和渗漏损失却极大,按水面蒸发2000mm计算,则平原水库中每年有2m深的水被白白蒸发损耗,修建平原水库更不可取。

西北地区新构造运动强烈,山区和盆地相对升降幅度很大,于是在山前堆积了大厚度、粗颗粒沉积物,有巨大的、良好的储水空间。与东部地区不同,西北山区一般人烟稀少,用水量少,绝大部分地表水流入盆地,所以修建地下水库既有空间,又有水源。山前地下水库修建后,对现有绿洲的地表水、地下水都有较好的涵养作用,既能提高绿洲的供水保证程度,又能保护绿洲生态环境。

用地管理论文篇11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用地管理论文篇12

中国关于公用企业的立法也有规范这些企业市场行为 的规定。例如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针对供电企业是垄断企业的特点,其中有很多反垄断的规定。例如,《电力法》第 26条第1款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不得拒绝交易);第 41条规定,供电企业必须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不得歧视);第 43条和第44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不得滥收费用);等等。 《电力法》上述禁止性的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一样,起着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保证这些企业能够在竞争性的市场条件下,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优质服务。然而,根据中国目前的经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本行业垄断企业市场行为的做法不是很有效的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与被监管的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一般的情况是,当这些企业与其他部门的企业或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行业监管部门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不注重保护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行业监管部门注重的是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而不是如何监管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特别是监督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相当强的反垄断意识和理念。然而,就中国目前的行业监管机构来说,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既不具备这种素质,也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尽管中国在 2000 年就颁布了《电信条例》,电信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非常严重,甚至多次出现了破坏通信设施和砍断电缆的恶性事件,但是人们没有看到中国信息业监管机构在制止行业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有过什么作为。更重要的是,中国公用事业现行的行业监管法,大多是本行业自己起草的,或者是立法机关主要征求了行业内大企业的意见。这种情况下的行业立法不可避免地会保护垄断企业以及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自身利益。 以上情况说明,中国目前关于公用企业的专门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保护竞争,而是保护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就决不能将制止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的任务交给这些行业的监管机构。至少在目前,这些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还不能胜任这个任务。 三、关于监管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思考 我国目前在规范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占有市场独占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根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这个任务主要是由反垄断法来承担的。传统的反垄断法在实体法方面有三大支柱,即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都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实践经验和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制定出来的,即企业越是能够通过其市场地位限制竞争,它们就越是可能限制市场的供给,提高产品的价格。这个理论对任何条件下的垄断企业都是适用的。垄断企业不仅操纵市场和价格,而且还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出现腐朽的倾向。因此,为了保护竞争,维护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是“经济法的核心”。 公用事业在过去一般都可以从反垄断法中得到 豁免。②但是,随着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经济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潮流,各国反垄断法逐步废除了对公用事业豁免的规定,特别是它们的滥用行为不得从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中得到豁免。根据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方式,反垄断法对它们的滥用监督主要有剥削性滥用的监督和妨碍性滥用的监管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价格监督,即防止公用企业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对用户和消费者滥收费用,牟取不合理的垄断利润。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也有一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垄断高价销售商品”。根据外国的实践,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认定企业的剥削行为:第一是空间比较。对于存在着可比价格的产品,例如在煤气公司的强迫交易中,如果煤气公司出售的煤气灶在价格上较竞争性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超出 8%,一般就可以认定煤气公司 在出售煤气灶中存在剥削性的滥用行为。第二是时间比较。对于不存在可比价格的产品或者服务,例如旅客或者货物的运输费,因国内只有一家铁路运输企业,该企业下属的集团公司利用“联营”或者“限制口”使车皮随意涨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就难以通过比较两个市场的方法认定涨价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对于这种不能进行“空间比较”的产品或劳务,可以用它们过去的价格与现行价格进行比较,然后评价涨价是否有合理性。这种比较方法可以称为“时间比较”。第三是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比较。这种方法首先是确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成本,然后与成本相比较,判断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是否有合理性。德国对医药行业就采取这种方式控制价格。③但是,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被人们接受,因为其后果是政府的直接限价。人们对此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因政府限价而使企业破产,谁应当为企业承担责任。而且,即便企业没有破产,谁又为企业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负责。但是,这种方式毕竟是从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出发,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监管公用企业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当企业不遵守国家的定价规则,越权涨价或者滥收费用,就可认定是剥削性的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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