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教育硕士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4:05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1

一、理论教学拓展

首先,对于历史专业的学生而言,理论教学改革的第一步恰恰是理论课绝不能只局限于历史专业的范畴,无论本科生还是硕士生都是如此。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教育硕士走上工作岗位后面对的学生是自身信息量极大的一代,单一的历史专业知识将不足以应付未来学生的学习需求。因此,在设置教育硕士课程体系时,必须“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特点,突出职业性、实用性、过程性、实践性等特征,贴近行业单位实际需求的教育硕士课程体系”[2],如开设历史专业课程的同时必须向横向全方位拓展。陕西理工大学历史专业教育硕士的课程改革除了要求基本的研究型历史课程外,地理专业和旅游管理专业的部分硕士课程都被要求作为平台课开设,三个专业的全部硕士生都必修平台课程。在一年的理论课程学习后,学生在历史、地理、旅游管理、英语、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以“通才”硕士生应对将来的择业困难。

其次,教育硕士的培养点集中在培养未来的教育教学人员上,“众所周知,教育硕士的生源通常来自于广大中小学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研究、教学管理人员,他们本身就已经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渴望能够加强理论修养,以便在其工作过程中更好地指导实践”[3]。先有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才能培养出实际的教学能力,因此除了各种专业理论课程外,相关教育教学知识的研究课程也属于必修课范畴,如《历史教育研究》《教育心理学研究》等旨在培养教育硕士教学研究思维和教育教学思想的课程。同时,很多教育硕士在本科阶段并非是师范类专业,也没有考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针对这一情况,陕西理工大学专门开设了针对教育硕士考取教师资格证的课程,如《教育学》《心理学》《历史教学论》等选修课程,确保历史专业教育硕士在毕业之前都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以帮助教育硕士顺利参加地方上的教师招聘和特岗考试,使得教育硕士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再次,教育硕士不同于本科生,其课程改革也应当与本科教学有所区别。本科教学注重于知识的传授和体系的构建,而硕士教学则应当倾向于主动分析和细化研究,这一点就对教育硕士导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导师在开设专业课程时不应局限于教材内容,而是要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专业研究方向开设和传授课程知识。如陕西理工大学濒临汉水流域,历史专业导师就开设了集中于汉水流域研究的《汉水文化研究》等课程,既传授了细化的知识体系,又培养了学生方向化、具体化的科研思维,还为具体地方的教育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知识储备。

最后,在学分制通行的今天,对于教育硕士的教学培养应当打破专业壁垒的学分制。选修课的学分不应再强调本专业,也不应强行区分教育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区别,而是在全校范围内将各个不同专业的教育硕士和学术硕士的教学课程全面开放,给予教育硕士更多的选择权,包括历史专业在内的文科硕士可以主动选择理科课程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未来增添更多的选择基础。

二、实践能力培养

前文中提到,教育硕士的培养重点是师范类人才,比本科师范生知识体系更广、科研能力更强的教育硕士未来发展的着眼点仍然是教师。作为一名优秀的历史专业教育硕士,除了学历、知识、科研能力层次更高之外,教学实践能力也必须更强。面对“重实践、轻学历”的社会大环境,各级各类学校选择应聘者时都在强调教学实践能力,这就要求各培养院校把教育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培养学生将知识“讲出来、讲得好”的能力,为未来的发展储备最重要的技能。陕西理工大学在历史专业教育硕士的培养体系中加重了实践环节的培养力度,以各种措施加强教育硕士的实践教学能力。

首先,改变传统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分离的培养方式,彻底摒弃只重视知识传授而忽视教学技能培养的传统模式。在导师申报历史专业的教育硕士课程时,学校可以要求每一门理论课程都必须安排相应的实践教学课时,由导师亲自指导研究生的试讲。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检验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接受程度和运用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培养教育硕士的实践教学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在短期内灵活讲授新学知识的能力。如导师开设的有关地方史研究的课程,将部分章节的内容提前安排给学生讲授,既能促进理论学习又能强化学生对地方历史知识的讲授能力。

其次,在最重要的实践环节――教学实习上,陕西理工大学采取了“双导师制”的培养方式。“双导师制是指一名研究生分别由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共同指导,理论导师负责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指导等,实践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4]因此,除了高校校内指导教师外,学生可以自主联系一名校外导师,在实习时可以得到校外导师的直接指点,也为未来的工作打好基础。硕士生导师长期在高校内工作,科研能力和高校教学能力都很强,但是未必了解目前中学的教学内容、教学环境和受众特点。“双导师制”的实行避免了“学用脱节”这一棘手的问题,如历史专业的学生自主联系一名中学资深历史教师作为校外导师,实习时就能够在校外导师的帮助下清晰地认识到中学历史教学的现状和要求,对中学应试教育体制下历史课程的讲解方式和重点有更直观的感受,在实习阶段切实增强教育硕士应聘中学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陕西理工大学一直重视教育硕士实习基地的建设,“有了优质的实习基地作为后盾,全面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作为保障,才能有效促进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学技能的提升”[5]。

再次,陕西理工大学在历史专业教育硕士的培养模式中加大了历史遗迹考察活动的力度。每到一处历史遗迹之前,带队教师都会对教育硕士提出相应的要求,既有科研方面的要求,又有如何通过考察促进教学方面的要求。如在参观半坡遗址时,教育硕士必须结合中学课程内容进行参观,对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人面鱼纹盆”、母系氏族村落、“埙”等涉及中学课堂教学的知识点必须掌握,并要求学生当场模拟讲授一部分相关课程,加深学生的记忆,提升本小节的授课水平,在历史考察的实践中加强教学能力的培养。

最后,培养学校必须尽可能开展与其他院校的交流活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中最重要的是理念创新,既是针对教师也是针对学生。教育硕士的培养院校在与其他院校开展交流活动时,从学校、导师、学生三个层面上都能感受到来自外界的新思想、新知识、新模式。以本校培养为基础,兼容并蓄外校的新思维,更易培养出创新型人才。如陕西理工大学鼓励教育硕士参加各类赛教活动,通过赛教寻找与其他院校的差距,历史专业教育硕士积极参加全国、全省、西北地区的各种赛教活动,通过“走出去、比一比”的方式革新教与学的理念,培养出理论功底雄厚、实践能力超卓的优秀人才。

三、科研促进教学

尽管教育硕士不同于学术硕士,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以教学为主而不是以科研为主,但教育硕士毕竟仍是硕士,绝不能放松对科研的要求。只是教育硕士的科研重点与学术硕士应当有所区别,在科研方面“不以研究高深的学科学问、教育学问为取向,而侧重于解决教育教学的实际能力和技术”[6],应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为主攻方向,如历史专业教育硕士就应当主要进行新课改形势下中学历史教育教学现状和改革研究。这种研究工作必须以教学实际为基础,结合应试教育要求,通过教师的自我探索、反思、实践,得出符合实际的理论指导。导师在下达科研任务包括毕业论文时也必须从教育硕士的实际需求出发,利用教育教学研究促进实际的教学发展,教育硕士针对教育教学研究所提出的观点也可以得到实践教学的检验,以科研指导改革方向,以教学检验研究成果,实现科研促进教学的良性循环。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2

根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的研究,如果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指标,则可以将高等教育发展历程分为“精英、大众和普及”三个阶段。他认为当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低于15%以下为精英化教育阶段,当毛入学率达到15%时,高等教育就进入了大众化阶段。20世纪末,我国开启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在由精英高等教育向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过渡过程中,其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例,结合硕士研究生的自身特征,对现状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对于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来讲: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群体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数学学科侧重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基本理论功底,掌握并熟练地运用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因而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需要经历模块化的高层教育后,进入系统专业化的精英教育。在现如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研究生学习从最初的“师徒”式学习到现在的“从游”式学习,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下降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文通过对师范类院校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探索和寻求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江苏省徐州市多所大中专院校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硕士生管理工作者为调查对象,了解当前高等院校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现状。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200份,有效问卷196份。问卷涉及导师对硕士生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管理工作者对硕士生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看法、学生对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数学学习的信念,以及学习后对未来的态度,等等。

一、调查现状

通过对回收问卷的整理和汇总,综合考虑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在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学习现状有以下特点。

1.教育理念过于传统。

素质教育在中小学已经全面展开,但似乎并未深入到硕士研究生教育里,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更是如此。硕士研究生教育虽然没有升学的压力,也不需要一味抓成绩、抓教学,但是在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教学工作中仍然缺乏学生是学习主体的意识,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可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理念还是比较传统的。

2.研究生课程设置过于单一化。

对于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来说,每天除了上课,就是研读文献,可以说,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习生活还是很单一的,不注重实践能力。因此,我们认为,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课程设置上过于单一化。

3.研究生学习过于被动。

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很多,不管是基础数学还是学科教学(数学),都是数学自身的特点,学习时需要自己主动,耐心钻研,冷静思考。然而,当前的大多数数学学科硕士研究生仍是上课听讲记笔记,课后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没有养成主动读文献、听学术讲座的习惯,学习过于被动。

二、研究反思

1.硕士生导师的教育教学模式需多元化发展。

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不能仅仅为了去中小学当老师,而应该多元化发展。这里所说的多元化发展不是针对一个学生而言的,而是针对一个学院群而言的。如何才能做到多元化发展?这就需要硕士生导师的教育教学模式多元化发展。

2.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模块化和专业化高度融合。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过于单一。考虑到数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也有必修与选修之分,我们可以结合专业特点,尝试将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模块化。

3.引导研究生认清学习目标,主动学习。

数学学科的任一专业学习起来难度都很大,学生刚刚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就得认清学习目标,根据自己所学专业特点,从一开始就制定完整的规划,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并努力向目标奋进。

参考文献:

[1]张泽洪.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教师精英教育理论与探索[J].时代教育,2012(11).

[2]张玲,李化树.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J].文史博览(理论),2012(06).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3

一、我国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取得的成绩

(1)政策法规方面的不断改善。对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视与实践是随着创新教育思潮的产生而产生,并逐步通过各项法律、政策、文件深入开展,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一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区域合作的意见》、《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基本要求》等等。这些、法律、政策、文件集中反映了教育主管部门对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实施思路与逐步规范的具体措施,属宏观的指导性文件。使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2)高等学校在提高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方面取得的成就。第一,教育结构不断优化,培养形式多样化。近年来实施的“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和发展了一批重点学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确立了较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门类比较齐全、结构和布局比较合理、覆盖面较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体系。”截止2008年上半年,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已累计招生86.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招生24.6万,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28.4%;在职攻读招生61.9万,占专业学位总体招生数的71.6%。目前我国参与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总数为431个,占我国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总数的60%。我国初步建立了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培养了大量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高等学校日益重视,积极探索各种途径提高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高等学校日益重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研究与实施硕士研究生穿心能力提高的各种途径:

二、我国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总体不足。在2002年10月召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上,参会者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 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强。

已有的许多调查数据也显示出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国务院学位办专项课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调查与研究”,从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共选择7所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发放了3500份问卷就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展开了调查,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总体上一般,其中9%和38%的导师认为硕士生的创新能力为“优”和“良”, 53%的导师和47%的教育管理人员认为硕士生的创新能力一般甚至较差;硕士研究生在这方面的自我评价也较低:硕士生创新能力自我评价“一般”和“差”的分别为51%和34%;用人单位认为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一般”和“差”的比例达68%。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具有创新性的高质量论文数目少。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因其较强的客观性而成为衡量高校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近几年我国高校发表国际学术榜论文的数量有较大增长,但总体而言,我们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仍然非常明显。不只表现在学术论文的数量偏少方面,更主要表现在学术论文的质量差距较大方面。即论文的被引用次数。

我国2005年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2006年我国的Nature论文被引次数超过期刊IF值的,不到美国的五分之一;Science论文被引用次数超过IF值的,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三。”

此外,普遍认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是硕士生创新能力的体现。但在我国当下的硕士生培养中,学位论文的质量却不容乐观:第一,相当一部分硕士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缺乏第一手资料,多是“闭门造车”,由于学生自身水平所限,搜集的资料不全面,很难做出具有创新性的学位论文。第二,部分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题目由导师指定,忽视选题过程学生发现研究创新点、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第三,硕士研究生文献检索和资料处理能力不足,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第四,部分硕士研究生研究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与抽象思维能力不强,逆向思维与独立判断能力不足,对已有的学说或学术成果盲目信任、赞同,而较少的思考、质疑,较少把自己的观点、看法或实践表达出来,难以得出严密的结论。第五,论文答辩形同虚设,答辩组的成员多为校内相近专业的老师,彼此间互相照顾,论文通过率达到90%以上,甚至100%,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导师以及学生放松了对学位论文重视程度,毕业论文的质量难以保证。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结论,客观地反映了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不足。

第二,参与科学研究少。硕士研究生既是学生又是研究者,既要学习又要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所创造。硕士研究生要在科学研究中培养自身独立科研的能力,科研是硕士研究生教育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参与课题研究其实就是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科研实践过程,它与硕士研究生学习是相互补充的,硕士研究生能在参与课题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到自身的不足,推动自己进一步扩充知识。我国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硕士生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太少。

第三,参与社会实践少。实践是创新思维的前提和基础,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创新思维能力可得到巩固和发展,使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知识的掌握和创新能力的形成,最终都将通过实践活动来体现。硕士研究生要走进社会,了解社会,最终服务于社会,就必须走出校园,以实际生活为基础,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参与科研实践活动极为重要。“社会实践”是硕士研究生接受锻炼、增长知识、施展才华的舞台,是新思想、新文化、新科技的“源头活水”,也是能更好地将科技新成果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

参与实践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动手操作能力不强,动手能力水平低历来是我国硕士研究生能力结构中的薄弱环节。

参考文献: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4

2.新形势下英语硕士点建设的几点思考

3.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问题思索 

4.英语专业硕士毕业论文的语言错误分析研究

5.医学硕士研究生互动式英语教学方法的探讨

6.英语硕士论文文献综述中转述动词的对比分析

7.我国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标题的词汇句法特征研究

8.中外英语硕士论文转述动词对比研究

9.商务英语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情况分析

10.硕士研究生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词汇学习策略研究

11.英语硕士研究生文献阅读能力现状调查与培养途径分析

12.主题-任务教学模式探究——以地方高校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为例

13.中国学生英语硕士论文引言部分转述语使用情况的语类分析

14.中国应用语言学专业英语硕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体裁特征

15.“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工程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模式研究——以重庆科技学院为例

16.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科技英语翻译能力分析 

17.学术论文体裁教学不可或缺——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写作情况调查

18.英语报刊与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课外英语阅读

19.基于新媒体支撑的面向硕士研究生实用英语教学的探索

20.论英语硕士学位论文中的参考文献问题

21.中国学生英语专业硕士论文“前言”部分的语类结构模式分析

22.硕士研究生EAP习得模式探索——武汉科技大学某研究所硕士生学术英语习得个案研究

23.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 

24.英语专业语言学类硕士论文英语标题的对比研究

25.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构成与自我认同关系的实证研究

26.批判性思维能力对英语写作水平影响的调查研究——以某大学2012级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为例

27.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调查分析

28.中外大学生英语硕士论文中四词词块的比较研究

29.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动机与自我认同关系的实证研究

30.中国与北美硕士论文英语标题的对比研究——以农学为例

31.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情况调查研究

32.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现状调查研究——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为例

33.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的思考

34.学习者英语硕士论文中的转述动词

35.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现状调查及教学建议——对浙江工商大学的调查分析

36.英语专业与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观念的对比研究

37.香港与内地高校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38.法律英语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的定位与教学组织

39.英语硕士研究生第二外语的学习策略探究

40.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教学探讨

41.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通用学术英语需求分析

42.影响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因素的实证研究

43.英语硕士论文中模糊限制语的对比研究

44.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核心、目标与措施

45.医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分析及其教学启示

46.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学位论文英语标题句法特征的对比研究

47.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分析与启示——以赣南医学院为例

48.新课改下高校教育硕士(英语)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反思

49.英语硕士研究生教学之我见

50.英国TESOL专业硕士和我国英语教育硕士人才培养比较与思考  

51.实施“流利领先法”,培养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能力——以报刊、学术杂志文章为课程材料

52.英语教育硕士教育实践中课堂观察现状的调查研究——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

53.波兰华沙大学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特色及启示

54.师范院校英语教育硕士培养问题与对策思考

55.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56.媒体英语素材在法律硕士专业英语教学应用中的探究

57.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之我见

58.中国英语专业和英语本族语者硕士论文题名的信息结构对比分析

59.“模块+选修”:转型期专业硕士公共英语课程改革研究

60.水利英语方向翻译硕士培养的可行性研究

61.英语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自主性培养的课堂教学策略初探——以悉尼大学硕士TESOL专业课堂教学为参照

62.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语用能力调查分析

63.对比分析我国英语专业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的语言错误

64.国内工程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研究现状述评

65.在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英语的能力

66.论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 

67.浅谈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考试改革 

68.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设置改革构想

69.英语硕士研究生科研阅读现状与能力培养途径探讨

70.从课程本质透视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需求——以西藏民族大学为例 

71.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72.说写并重 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改革与实践 

73.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工程硕士英语教学的启示 

74.硕士研究生使用英语学习策略特点的实证研究 

75.理工类院校英语本科与翻译硕士(MTI)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76.论英语专业硕士论文致谢辞的语用失误

77.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批判性思维能力与自我认同关系的实证研究

78.试论工程硕士英语课程交际能力培养的若干问题

79.河北省高校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就业状况调查与分析

80.工程硕士英语教学改革的探讨

81.教育硕士(学科教学·英语)专业硕士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

82.车辆工程专业工程硕士英语教学存在问题及EPBEP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83.英语专业本科至硕士英语词汇学课程三级分级教学设计

8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实践

85.广西英语课程与教学论硕士学位论文调查和分析

86.浅谈英语翻译硕士学习应注意的问题

87.英语专业语言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创新特征研究 

88.工程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研究 

89.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写作中重述话语之语用功能习得研究

90.专业硕士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的现状与启示——以英语学科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为例

91.人际关系管理论与工程硕士英语教学模式

92.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需求分析与课程评析

93.英语硕士论文写作方法论要

94.西华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动机的调查研究

95.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与自我认同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96.基于教育语言学对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思想与学术能力发展的思考

97.民族高校医学硕士对医学英语需求的调查分析

98.自助式讲课学习模式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学习中的运用

99.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设置的思考

100.基于ESP教学理念开展公共卫生硕士专业英语教学改革  

101.医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英语阅读与写作能力的培养

102.从中介语视角分析工程硕士英语会话的句法范式

103.研究生英语学习动机与EAP教学——以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为例

10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设置改革与实践

105.从英语教学法的视角探讨硕士英语教学改革 

106.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状况调查研究

107.浅议工程硕士英语教学改革

108.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与实践

109.涉海院校硕士英语教学改革与实践

110.农林院校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术英语写作教学的优化——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 

111.中国高校英语专业应用语言学硕士论文引言的体裁分析

112.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入学水平综述——兼谈英语教学的几点建议

113.关于提高理工科硕士研究生英语阅读教学的想法

11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思考与构想

115.论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例

116.基于网络和多媒体环境的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视听说教学模式研究

117.工程硕士英语实践教学途径探索

118.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课程体系建设初探

119.构建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的专业特色——关于西部地区英语教育硕士的培养

120.英语学科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调查分析——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5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6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8

【中国分类法】:G520.1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创新人才的培养要靠创新型的教师[1]。教育硕士作为未来基础教育的引领者,在创新人才的培养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关键。因此,如何培养创新型的教育硕士,是专业硕士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引起了教育界学者的普遍关注。

一、教育硕士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现状

对于“如何培养创新型教育硕士”这个课题,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我们能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发[2-5]。从这些学者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要“培养创新型的教育硕士”其实就是组织教育硕士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与分配,使之达到适合教育硕士成长的最佳比例,其实这就是管理的本质[6]。因此,要培养创新型的教育硕士就要发挥管理的作用。学院是对教育硕士进行管理的实体,目前针对教育硕士的院级管理模式尚不完善,仍在不断地探索中,在改进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但是几乎没有学者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因此,我认为探讨院级管理对创新型教育硕士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前的院级管理模式在培养创新型教育硕士中存在的不足

学院对教育硕士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培养方案、导师队伍、日常管理等方面。其中,培养方案是贯穿于教育硕士整个培养过程的重要资源,一般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论文要求、实践教学等内容。目前学院对这些资源的协调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培养目标缺乏创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培养基础教育的优秀教师或教育管理者,基础教育对各科教师或教育管理者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不同学科的教育硕士应具备体“个性化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各学院来制定,而目前学院恰恰忽略了培养目标的创新性。

(二)课程内容与基础教育实际存在差距。目前教育硕士的很多课程以传统课程为主,理论性课程偏多,专业实践性课程偏少。课程内容与基础教育实际相差较大,缺少体现教育硕士专业技能的课程[7],课程设置上的不合理是当前学院在协调课程资源上存在的重要问题。

(三)授课方式过于单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培养基础教育领域的应用型人才,教育硕士应具有解决基础教育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授课方式是提高教育硕士这方面能力的重要环节,而实际上很多授课教师还是以老师讲为主,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忽视能力的提升[3]。这种单一的授课方式会影响教育硕士专业技能的提升。

(四)忽视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学院做为培养教育硕士的前沿阵地,对其论文的监管最为直接有效,但实际上有些学院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只注重对论文结果进行评价,忽略了对论文写作过程的监督[5]。其次,由于没有良好的学术氛围,教育硕士也不主动学习探究,写出的论文质量自然不高。

(五)对教育硕士校外实践的实施力度不够。教育硕士校外实习期间,实习内容比较单一,有些仅限于听课,很少有机会讲课。他们与导师交流较少,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六)师资队伍的结构不尽合理。现有的教育硕士导师中,学术型导师要比实践型导师多,学术型导师比较重理论学习,对基础教育的实际了解不多[8]。实践型教师大多为在基础教育一线工作的优秀老师,他们拥有深厚的教育知识与专业的教育技能,对基础教育的现状最为了解,但这些教师很少有时间来给教育硕士授课指导。这就使得教育硕士对基础教育实际的认识不够,在真正去中学的工作后会措手不及。

三、完善教育硕士院级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教育硕士院级管理存在的不足,结合我院(鲁东大学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对教育硕士管理的成功之处,提出完善教育硕士院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在学校总目标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本专业的个性化目标。在个性化目标中要求教育硕士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本学科教育实践能力,能胜任高水平的教育教学工作。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方法,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解决本学科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还要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掌握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

(二)根据基础教育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教育硕士的课程设置应与用人单位的需求相匹配,注重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学院应认真调整教育硕士的课程设置,增加实践型课程来提高其专业技能。在原有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微型课,如教具的设计与制作、信息检索与教学论文写作等课程。

(三)授课方式要体现教育硕士的主体性。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教学方式应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课堂参与、小组研讨、案例教学、合作学习、模拟教学等方式。实践教学应在中小学建立稳定的教育实践基地,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四)注重学术论文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学院要重视对教育硕士的学术诚信的培养,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可以定期邀请一些知名的研究教育方面的专家做学术报告,或者安排教育硕士参加一些学术会议,这样可以使他们的思维更开阔,激发他们对某一教育问题的研究动力。同时导师要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对教育硕士的论文写作做好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成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硕士的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教育硕士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等组成,他们分工明确、各负其职,工作内容包括实践教学组织、计划制定、检查、考核、总结、材料上报等。在教育硕士实习期间,学院要进行跟踪管理,负责人员要不定期的前往实践单位调研,检查并督促实践活动的落实情况。

(六)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导师队伍。教育硕士的培养主要采用导师负责制,并且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导师要求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基础教育教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学院要给导师创造条件,定期举办一些关于基础教育的研讨会,不断更新导师队伍的现代教育观念。校外导师作为基础教育的一线教师或管理者,学院要监督校外导师的上课情况,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鼓励校内导师与中小学有经验的高级教师共同指导教育硕士。

四、结语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院不断改革创新对教育硕士的管理模式,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教育硕士,他们在工作岗位上都已经成为教学和科研骨干,有学员被评为省级优秀物理教师、中国教育学会的百名基础名师和全国优秀教师等多项荣誉。这些骄人的成绩说明了院级管理对优秀人才的培养有重要意义,并且院级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它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基础教育对人才要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发展,这样才能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的教育硕士。

致谢:本研究得到了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支持(项目名称:培养创新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级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基金号:SDYY11155)。

参考文献

[1]刘亚娟.结合高校教学解读《教育规划纲要》[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6)

[2]肖琳.教育硕士与教育学硕士课程设置比较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

[3]段丽华,陈旭远,周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探索性研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0(6)

[4]梁其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师资队伍应具备的整体结构――兼论教育专业硕士与学科硕士培养标准的异同[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

[5]魏灿欣.我国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现状及提升对策研究――以某高校教育管理专业教育硕士学位论文为例[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9

所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相对于内地高校,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展较晚,如何让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跟上全国的步伐,如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创新、完善培养模式,这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发展现状

1.在职培养和全日制培养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的培养方式比较灵活,分为在职和全日制两种。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在每年的10月份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全日制专业硕士在每年年初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教育硕士培养时间是两年,比学术硕士少一年,这样可以更早走上教育实践岗位学以致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三年,并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第四年到海南师范大学脱产集中学习一年,毕业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2.培养模式

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注重理论化,不重视实践,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专业硕士注重培养实践能力,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海南师范大学在2009年获得了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不断扩大专业硕士的招生规模。海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比还有较大差距。

3.招生比例和招生专业

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的教育水平逐年提高,招生比例和招生专业都在逐年增加。海南师范大学从2010年开始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农村教育硕士,每年招收50人,2010年和2011年共招收100名农村教育硕士,2012年改招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录取了48人。到2012年止,文学院共招收学科教学语文专业硕士研究生计133人,加上学科教学数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大约200人。

二、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

1.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起步比较晚,与内地有很大差距

全岛只有海南大学和海南师范大学招收研究生,海南师范大学2009年获得教育硕士培养资格,2011年开始招生,到今年(2012年)才完成两届招生,可见海南专硕培养的先天不足。

2.教育规模不大

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总体上还不是很大,形式也比较单一,涉及的职业领域与学位类型也不是很多,不能满足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对于研究生教育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有教学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数学、“硕师计划”、特岗教师在职攻读的方向设置,可见专业设置覆盖面还不够宽泛、全面。

3.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由于海南的专硕刚起步不久,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特色,课程的设置、教学方式等还是仿照、借鉴学术硕士培养模式。

三、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建议

1.培养目标的改革

在学位层次和地位上,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是在一个级别上的,不同的是培养目标,专业硕士应该突出自主性、研究性、实践性的培养。海南师范大学的“硕师计划”和特岗教师在职研究生就是很好的培养模式,结合了农村教师的实践和理论的培养,并且他们都是在职的。特岗教师在职研究生第四年到海南师范大学脱产学习,这样的培养目标具有很好的针对性。

2.培养方式的改革

培养方式的改革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质量考核等各个环节。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的教学实践课组织工作有待加强,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教育实践经费没有到位。值得指出的是,笔者作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较多学术讲座,这些讲座对于专业的培养是不无裨益的。

3.课程设置的改革

专业硕士的课程应该按照本专业领域的培养目标来设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比例和数量。结合海南省的特点和人才市场的需要,利用国内外最新技术,设置有操作性、实践性和有特色的课程。作为海南省培养教师最重要的师范学校,海南师范大学应该在教师培养的课程设置方面有所创新,可以结合海南丰富的旅游和民族文化资源。

参考文献:

[1]张晓明.论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意义.现代教育论丛,1998(2):1.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10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11

1996年4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议题, 同时强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教育硕士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1]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但是,2005年我国普通中小学专任教师数10036万人,而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习的人数,1997年不足200人,到2001年才突破5000人,达到6262人;再到2004年(2005年入学)方突破万人大关,达到10422人,2005、2006年稳定在1.1万余人;截止到2007年3月,累计录取约6万人。到2006年,获得教育硕士学位人数仅约2.5万人。由此可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的发展规模与我国教师队伍规模是远远不成比例的,即人们对教育硕士在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的作用方面认识还有待于提高。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对教师专业化作出了明确说明,提出“应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的职业,这种职业要求教师经过严格的、持续的学习,获得并保持专门的知识和特别的技术”。 1994年我国实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的独特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既包括学科专业性,也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推进教师工作的专业化和发展的专业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一、教师工作专业化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体现教师学科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志

教育硕士作为一种专业学位,它对于促进和提高教师的质量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的运行和发展合乎教育的规律。教育硕士作为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在职教育的最佳形式,为教师提高学科专业水平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通过进行教育硕士的学习,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已成为基础教育教师及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也是教师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报考资格及招生对象上看,教育硕士招生条件规定了报考者要具有学士学位,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若不具有学士学位者,除满足前者条件外,还需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学一级或相当职称,由此,保证了生源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且招生对象仅限于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专业课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中具有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这样,就保证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师专门性。

从考试形式和招生录取上看,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英语、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课,其中,英语、教育学、心理学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专业课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时进行。这样就保证了考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录取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分数线和招生名额,并结合考生的报考条件、工作业绩等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特别是根据考生的工作业绩,体现了教师的专业水平在录取时的重要性。

从学习过程和学位论文上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及方向,分类指导,在加强理论课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育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需联系实际,结合教师的本职工作,对不同的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相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文化水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培养目标为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工作能力,能从事较高水平中学相关学科教学的骨干教师。培养规格为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文化和专业基础好,具有较高的教育学和教学论素养,在相关学科教学方面视野开阔、现代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学科教学研究能力,且能比较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因此,在相关专业及方向的课程设置上,均满足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这样的培养要求将会有力的提高教师的文化水平。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在加强理论课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要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着重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相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对教师来说,就是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的能力。因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学员必须开展研究性的实践工作,在实践结束时,需要提交教案及相关的教学评价。论文的选题也必须以实际教学中重点的实际问题为主,其学位论文的评审必须有一位从事中学教学工作、具有相当职称的教师参加。通过加强对学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将会大大提高学员的教学和育人能力。

二、教师发展专业化

l、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教师学历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

世界各国如今都普遍延长了职前教师教育的时间。小学教师已普遍要求在完成l2年左右的基础教育后再接受4年职前教育达到大学本科层次,毕业论文中学教师一般还要多读l一2年,达到研究生学历。随着教师要应对的挑战越来越多,今后延长学制、提高学历要求的倾向可能更甚。例如在美国,联邦没有要求教师必须有硕士学位,但有一些州要求教师在上岗后一段时间内必须获得硕士学位,大多数是教育硕士而不是所教学科的硕士;日本1949年《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一级资格证是以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二级资格证是以短期大学取得准学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必须有二级以上许可证,高中教师要必须有一级许可证。早在1988年日本文部省对《教育职员资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设以“硕士”学位为基本资格的专修资格证,这样就逐步把教师的学历水平提高到大学本科以上。据日本文部科学省2004年的统计数据,日本高中教师中取得硕士学位的有l1%。

目前,我国现行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合格学历(分别为中师、大专、大学本科)已达到较高水平,根据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05年,我国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水平分别达到98.62%、95.22%、83.46%。其中专科以上小学教师现在达到56.3%,本科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35.3%,研究生学历的高中教师达到1.2%,这种状况与发达国家的水平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为此,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培训中小学教师,主要方式是通过教师脱产进修、业余函授、合格证达标、自学考试、短期培训等形式培训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教师紧缺、素质不高的状况。但是,培训的目标主要还是弥补教师学历不足的问题,使学历不合格的教师达到合格水平,也就是学历的补偿问题。虽然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以提高教师能力为取向的教师培训模式,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培训的观念与方式脱节,忽视教师已有的教育背景等。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较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它明确了学习的目的是提高教师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对在实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另一方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根据中小学课程设置情况及管理工作需要,设置了教育管理、学科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小学教育、科学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六个专业,学科教学(语文、数学)等l7个专业方向。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教育,教育硕士学位是一种具有教师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它在学位设置的依据、具体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规格、培养的途径和方式方面与教育学硕士学位有明显的不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为基础教育战线教育工作者获取研究生学位开辟了一条有效渠道,正如教育界的专家所指出的,“这在我国教育史上还是第一次”,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三、教师专业化丰富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内容

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共同组成了教师的专业素质的基本内涵。其中,专业知识是教师专业化的基础;专业能力是教师专业化区别于其他专业的具体表现,是教师专业化的核心;专业精神是教师专业化的动力。这三个方面在教师专业素质结构中是缺一不可的有机统一体。[5 ]

l、专业知识是指教师应具备以学科知识为主的本体性知识。以教育科学与心理科学为主的条件性知识。以及在教育教学活动及过程中生成的实践性知识。三类知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体现出教师的从教能力。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教师教育期间的课程设置一直围绕核心专业学科开展,因而教师的知识结构比例失调,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尽管我们不能仅仅凭借知识来评判教师专业的发展程度,但其专业能力必然受制于他们所具有的专业领域的知识技能基础,并且教师教育的课程开发、培训方案开发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因此,教师知识基础欠缺是当前教师专业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这些现象促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课程设置时,特地将《教育学原理》、《教学论》、《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作为必修的专业课程来开设,同时开设与各自学科紧密结合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增强教师的专业知识。

2、专业能力是指作为教师必须具备专业特殊能力。

国内外关于教师素质的研究表明,教师专业能力是影响教育教学效果的决定因素,或者说,教师专业能力与其工作效果有较高的正相关。在诸多的教师专业能力中,职称论文 困扰和制约教师专业化成长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教师的教育研究能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与教师职业的研究性质密切关联。具有研究的意识与需要、知识与能力是所有专业人员的共同特征。“教师即研究者”几乎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同义语,已经成为教师专业化发展运动中的一个重要观念。而是否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能力,又成为区分一个教师是专业教师还是非专业教师的根本标志。因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明确提出要培养教师具有“较强的学科教学研究的能力”,并通过实践和学位论文培养教师的意识和能力。

3、专业精神是保证。著名教育家叶澜教授认为,教师

专业精神是教师做好本质工作的重要保证,它是教师教育人格和伦理的组成。其内涵包括:“认识教师从事的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民族国家未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每个家庭的希望与幸福的重要的事业,形成对事业的责任感、崇高感;具有以敬业和为人类及其文明发展奉献自己为特征的专业精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其出发点就是培养“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目的是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所有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必须服务于基础教育战线。

四、教师专业化有利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跨入新世纪,教师专业发展在促使中小学生成长、保障基础教育进步方面,被看成是比任何时期都关键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教育专业所期望的,是能使教师工作专业化,使教师超越能干的教书匠而成为专业的教育家。我国2l世纪的教师教育,需要以教师专业化为改革取向,以培养适应2l世纪教育教学需要的专门人才,满足我国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在社会、政府提高教师专业地位的同时,教师主体本身更应坚定专业信念,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与服务品质,以赢得学生、家长与社会各界人士的信赖与认同。所有这些需求与期望,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无论是生源条件、政策引导、社会需求等均给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广阔的发展空问。因此,教师的专业化进程有利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总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作为一种专门职业,教师的发展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是社会发展、职业分化的自然结果和必然要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新生的教师培养方式,为教师的专业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前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6125号)[Z].1996—06—10.

[2]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Z].2007—06-08.

[3]曾天山.专家学者:我国教师专业化有了啥?还缺啥?[N].中国教育{艮,2007—04—28(3).

学科教育硕士论文篇12

引言

农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位论文主要考察其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对课程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对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农业硕士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研究农业硕士论文质量评价体系性是出于以下原因:

(1)研究生培养形式的多样化,要求各种具体形式科学化、规范化、深入化,促进整个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求,促进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发展。加入WTO之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条件、规格与水平都要与国际接轨,其教育内容、质量标准等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学位论文的评估,是从过程和目标两个方面检验质量的有效形式。

2.农业硕士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特点

目前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农业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大多参照农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没有统一的标准参照执行。这样,一方面会导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解释,实际操作性差,另一方面与农业学位培养的目标不相符合,不利于农业硕士论文质量的控制和提高。

作为农业硕士培养的重要环节,建立相应的论文质量评价体系,并与农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相区别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农学硕士教育模式基本上从传统重点大学农学硕士教育制度演变而来,存在不少问题。按照指导委员会的初衷,农业硕士教育的定位是与农学同一层次、不同特色。因此,农业硕士论文评价体系可以从矛盾的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相对性,即与农学硕士的区别性,尤其是该规格将来与职业任职资格关联的特性;二是相似性,即在程序化、制度化、可操作性、适应原则等方面的一些共性要求。

3.构建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思路

(1)学位论文标准的制定要符合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农业专业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内容要符合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要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并与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

(2)学位论文标准的制定要符合可操作性

制定的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社会、培养单位和研究生自身水平等实际情况,使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3)学位论文标准的制定要符合差异性

农业硕士学位论文标准应能体现专业学位的学科特点和各培养单位的办学特色和多样化培养要求,应允许标准具有差异性,体现专业学位种类和培养单位自身的特色和个性。

4.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要素

农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论文类型、论文选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成果、撰写要求等。

(1)论文类型:农业硕士学位论文可包括研究论文、调研报告、项目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发、工程技术、案例分析等多种类型。

(2)论文选题:农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该是农业领域的基础性实践应用问题,应有一定的实践代表性或技术难度。

(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针对农业领域学科的核心内容,体现应用型学科的特点,进行文献资料查阅,掌握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对拟解决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实验研究,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4)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真实、真用、真行,同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成果应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新见解。

(5)撰写要求:分为绪论、研究与分析(或规划与设计,或实验与性能等)、结论等部分。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5.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研究与探索

制定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是一项复杂工作,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基本采用两种可操作的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体系。一种是广义的――主要针对论文过程的评价体系;一种是狭义的――即论文文本的评价体系。对于前者而言,基本的评价指标与农学硕士论文评价体系并无区别,关键在于二级指标的设定。

参照兄弟院校农业硕士的培养实践,我们针对农业硕士论文设计了不同于农学硕士论文的新的评价标准体系。

对于狭义的即文本的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目前许多兄弟院校均处在摸索阶段。但基本原则大致相同,我们根据申请学位选题类型和提交论文的不同形式制定论文评价体系标准(见表2)。

结语

制定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是我国农业专业学位教育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需要综合考虑特色办学和多样化人才培养等因素,才能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具有差异性和可操作性的论文标准体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完善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体系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有效落实农业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评价,进一步研究如何做好质量检查与监控工作,如何实施综合质量评价活动,在实践中继续对其进行完善和优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