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5:55

工业法论文

工业法论文篇1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工业法论文篇2

对于文化工业理论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一些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兰克福学派是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理论的始作俑者。但有的学者指出,最早涉及“文化工业”问题的是马克思,虽然他并没有提出过“文化工业”概念。如在谈到雇佣劳动使得“我的活动成了商品,我完全成了出卖的对象”时,马克思说:“一切所谓最高尚的劳动一脑力劳动、艺术劳动等都变成了交易的对象,并因此失去了从前的荣誉。全体牧师、医生、律师等,从而宗教、法学等,都只是根据他们的商业价值来估价了。”[1]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例如,密尔顿创作《失乐园》得到5镑,他是非生产劳动者。相反,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家,则是生产劳动者。·····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2]可以说,马克思的确涉及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场化现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文化的本质特征,但是很显然,马克思所探讨的还不是依托科学技术的、具有工业生产模式和意识形态“同化”功能的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工业。文化工业是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兰克福学派正是针对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状况,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和卢卡奇的物化理论的影响下,最早提出文化工业理论的。

1947年,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合著了《启蒙辩证法》,在该书的《文化工业:作为欺骗群众的启蒙》一文中,阿多尔诺认为“大众文化”( MassCulture)一词模糊而不准确,应该用“文化工业”( Cultural Industry)这一新术语取而代之。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文中并没有给文化工业下明确的定义,只大致提出它指涉凭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文化产品的娱乐工业体系。在((文化工业再考察))一文中,阿多尔诺对这个术语作了阐释,认为其中的“工业”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它表示事物本身的标准化和分配技术的合理化,而不是指严格的生产过程,除了文化工业的某些主要部分(如电影工业)之外,个别的生产形式(即构思及创作)仍被保持。因此,文化工业一词并不表示生产,而是表示文化产品的“标准化”和“伪个别性”。“文化工业”概念提出后,法兰克福学派其他主要代表人物马尔库塞、本杰明、哈贝马斯等人也对这个主题加以阐述,形成了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理论体现在《文化的肯定性质》、《单面人》、(机械复制时代中的艺术作品》、《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等文本中,由于每个文本都有自己的主题,因而在阐述文化工业时也各有侧重,但总体上都对文化工业采取了批判的、否定的态度。这与该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文化批判理论是一致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批判精神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所在,他们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进行强烈谴责和彻底抨击,展开了对文化工业的批判之维,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文化工业与文化/艺术的性质相悖。文化工业对文化/艺术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文化工业的首要之点。文化/艺术彰显个性、独创性、否定性以及超越性等。而文化工业则借助于科技进步和工业化生产,把文化/艺术产品纳人市场交换的轨道,按照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的商品操作程序运作,使之服从于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则,最终蜕变为纯粹的商品。首先,文化工业通过模仿、复制和包装等使文化产品具有了同质化、标准化、齐一化的性质,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指出的:“在文化工业中,这种摹仿最终成为绝对的”[3],“达到个性化的努力最终被摹仿的努力所取代”o [4]文化工业使文化/艺术失去了个性、独立自主性,降低了、损害了文化/艺术真正的、内在的价值。其次,文化工业在追求利润、形成文化同质性的过程中,剥夺了文化的批判功能,即其否定的、大拒绝的方式,使文化/艺术丧失了对社会的否定、批判的维度。再次,资本主义文化工业的发展是文化服从于资本的权力、资本的逻辑的结果,在其中,价值原则支配了文化的各个方面,工具理性支配了文化领域,甚至支配着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意味着文化的人文意义和内在价值的全面覆灭。总而言之,文化l艺术沦为商品,带来了文化/艺术产品标准化和齐一化,引起了文化/艺术的质变。

第二、文化工业与人性相悖。文化工业行使着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大量标准化、齐一化的文化产品的影响和渗透,不知不觉中实现对人的思想、心理的控制。阿多诺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他认为现代社会对个人的控制程度大大超过以往,这种控制不是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实现,而是通过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功能完成;马尔库塞在《单面人》中提到:“娱乐和信息工业不可抗拒的产品所带来的是各种定式的态度和习惯以及精神和情感方面的某些反应,这种反应使消费者在不同程度上愉快地与生产者紧密结合起来,并通过后者与整个娱乐和信息工业紧密结合起来。这些产品向消费者灌输某些思想并操纵他们的行为;它们提倡一种不受其虚伪影响的虚伪意识…~.这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他们都致力于说明,文化工业通过文化商品的生产,控制和规范着消费者的需要,成了一种支配人的力量。文化工业造成“启蒙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倒退”,人们逐步习惯于看似丰富多彩、实际上却单一机械的生活方式,缺乏对社会现实的批判精神和否定意识,丧失了主体意识、感性能力和主动性,失去了从事更有价值和更为充实的活动的潜力。文化工业不仅侵人了人们的生活世界,更渗透到人的“私人空间”。“私人空间”本是人具有内在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可以成为并仍然是‘他自己”。但是文化下业控制了大众日常生活直至内心意识,一体化的公共舆论侵人了“私人空间”,剥夺了个人的内在自由,使人丧失了‘他自己”。“文化工业的每个运动都不可避免地把人们再现为社会需要塑造的那种样子”,[5]成为与人的本性相背离的物化存在。

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文化的一种模式一文化工业进行了深刻的、否定性的分析和批判,其批判的主题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紧密相关的。与法兰克福学派所关注、反映和批判的20世纪40.50年代相比,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时代,文化工业作为文化生产的一种手段,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即出现了文化工业全球化的现象。就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美国学者杰姆逊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一书中,着眼于“后工业社会”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状况,指出当代资本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势力已扩张到精神领域、文化领域,资本主义文化已被彻底商品化、工业化;当代资本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文化工业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使得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系统的文化工业体系;而在非资本主义世界,就我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工业化也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发展我国的文化工业,规范我国的文化市场势在必行。总体而言,文化工业已成了一种全球性的文化现象。

工业法论文篇3

本文作者:易晓艳工作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一部分出售,一部分自持"这样的物业管理相对于之前的要复杂,管理的内容和标准也不一样"如万达广场;最近几年出现的开发模式为全租赁形式,这样的物业管理不但要进行安全、消防管理及客户服务,还有租赁等其他的一些服务"如成都人民南路一段的仁恒置地(包括卖场、写字楼、酒店、公寓)、龙湖三千集(多业态)、中海大厦(写字楼)、中海国际中心(写字楼)等"还有旅游地产,目前中国也有说法是商业地产,其物业也被定义为商业物业"如华侨城开发的游乐园、保利198"对于以上各种说法,结合本人在物业公司工作经验及目前的一个发展趋势,认为商业物业应为除对住宅地产及工业地产进行管理以外的其他地产进行的物业管理"房地产行业经过2多年的发展,在住宅地产开发及管理已经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深人,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也由原来的住宅地产开发转向商业地产的开发"如万科、恒大、保利、龙湖、中海等均已经在21年开始转向商业地产开发"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及重心的转移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分工的细化与迅速发展,同时物业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及交流的频繁化"商业物业的发展无疑是物业行业发展中的领头羊,并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城市和国家的国际化程度和发展的速度"商业物业管理,可以以写字楼物业管理为缩影,体现当今商业物业管理的发展程度"随着中国大中型城市的国际化发展,海外办事机构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数量日益增多,对高端写字间的需求量随之加大"与此同时,由于业主的专业性质不同,对环境、设备与设施有了相当高的要求"在这样的一个新的时代背景下。

对市场有了新的要求"一些大型物业管理机构把握时机,投人资金,引进进口设备和国际化的管理模式,来满足客户需求"同时客户对满意的服务予以回报,双方各取所需,促使商业物业行业蓬勃发展"我国与美国、法国、日本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至少要落后3年的时间,"西方商业物业发展具备了非常完善的条件,进人了成熟稳定的时期,我们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中海物业于21年11月成立中海商业物业,负责中海地产旗下所有商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领导王岐也是将公司盈利的重任给予商业物业"而商业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商业地产的增值及商业地产投资的回收"在未来的几年,商业物业管理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未来中国商业物业的发展趋势也必然由盲目发展向理性发展转变,并且紧紧围绕着创造新的生活方式进行调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中国的商业物业管理的薄弱之处也呈现出来,其别突出的弱点就是物业管理不够科学化、系统化、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的应用"探索如何将工业工程理论有机地应用到商业物业管理中来,将有利于商业物业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对于提升商业物业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均衡工作负荷"商业物业公司的产品是生产与需求具有同步性"计算机服务(Compu一Serve)公司在傍晚时段提供的服务收费更低;麦当劳在早上提供特殊的食谱;零售商店使用记账系统;邮局对于要求第二天寄送的邮件收费较高"以上都是服务行业建立均衡工作负荷的例子"(5)应用人因工程改善工作环境及生活环境"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绝不仅仅意味着赢得清洁卫生奖"它的真谛是:工作区除必需的物品之外别无他物,但同时必需备有工作所需的所有物品,并且每件物品都干干净净,保持在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每个员工清理自己的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工业法论文篇4

探究式教学法的灵魂是创新。创新离不开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在以往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如图1所示,教师按照自我规划站在讲台上教授,学生坐在座位上被动地听,教与学相对孤立缺乏互动;现在探究式教学法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一切教学活动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激起学生的学习激情。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设计思路引导者和设计方案讨论者、评价者。教师除了任课教师以外,还可以邀请设计公司、企业设计部门、优秀的学长中的相关专家到课堂中传授经验,从而丰富学生的视野,活跃课堂气氛。学生与学生之间由传统课堂中的孤立关系,转变为团队成员协调关系,如图2。教室作为教师与学生进行知识技能传授与学习的场所,也转变为一个全新的舞台,这个舞台也从一个固定的教室延伸到企业的厂房车间、生产线、产品展厅、销售柜台等;教师成为主持人、评委,学生成为演员,在这个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技艺和作品。

2教学内容转变

“形式追随功能”(Formfollowsfunction)是芝加哥学派的现代主义建筑大师路易斯•沙利文(LouisSullivan)的一句名言,也是众多工业设计师的座右铭。探究式教学法的创新不仅仅要转变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定位,更要在教与学的内容上进行革新。在讲授理论环节,在以往填鸭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将课本上的设计理论知识宣读给学生,很多学生都停留在机械记忆的阶段,无法将经典的设计理论有效地应用到具体的设计中;现在的探究式教学法中,将设计理论与具体设计案例捆绑讲授,理论也从陈旧的课本知识延伸到设计的前沿动态,拓展了学生的视野,加深了他们对设计理论的理解也应用。在实践环节,探究式教学法一改以往纸上谈兵的实践模式,将设计实践的内容从课本上的虚拟题目转换为特定主题的设计研究、当前国内外重要设计赛事以及企业的实际设计课题,如图3。学生紧随专业发展新动态,所学所感也从课本课堂延伸到企业相关产品的网站、生产线和展厅,极大地丰富了学习的广度、深度和新鲜度,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学以致用,设计创新能力得到大幅的提升。

3教学模式转变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这个民间俗语道出了团队协作的巨大潜力和功效。笔者在工业设计专业课程探究式教学法中,也尝试了团队协作的模式,即将班级里几十名同学进行分组,按照寝室、专业特长、课题等以三到五人为一组,如图4,这样班级就被分为若干个具有各自特色的小组。教师团队也从任课教师一人扩建为一个团队,由任课教师、企业设计部工程师、设计公司设计师和该专业毕业的优秀学长组成。这样的团队组织,一方面丰富了师资队伍的实力和知识面,另一方面将众多学生组合成一个个小团队,团队内部进行有目标有组织的通力合作,达成共识,再将共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与教师团队进行交流与讨论,大大简化了师生交流的程序,缩短了交流所需的时间,提高了教学效果。学生团队有着共同的设计任务和设计目标(企业设计课题、国内外设计赛事),他们的组员就是战友,他们的竞争对手是班级里的其他团队、其他高校的工业设计专业的同学以及社会上广大的设计从业者,学生的视野和胸怀就从小小的一个班级扩大为更广阔的舞台,这样的格局有利于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优势互补,学生能够有更大的压力和动力去创造更好的设计作品。在这样的团队模式中,教师团队跟踪和渗透到每一个团队的具体课题的每一个阶段,并适时进行点评和建议。学生团队根据教师团队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分工、细化和完善,经过一次次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课程结束时的设计成果是一个从企业设计课题———设计调研———设计定位———设计构思、调整、优化到整体汇报的完整作品集。为今后的毕业设计和就业工作都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4评价激励机制转变

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发挥他们的潜能,通过团队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完成优秀的设计作品。过去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来评价学生某门课程学习情况的优劣。探究式教学法对此进行了以下改变:最终成绩由过程表现成绩和团队答辩成绩共同构成。过程表现成绩由每位同学每次课的出勤、回答问题、讨论等情况来确定,这需要教师对每一位同学都十分关注,并及时进行记录,学生也更为重视学习过程而非只看重结果;团队答辩成绩是通过课程结束时的报告会来评定,每一个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将这门课程里所研究课题的设计调研、分析归纳、设计定位、设计构思草图、方案演化、最终优化汇总等内容整理为一个PPT演示文稿在讲台上向全班同学和老师进行汇报,语言表述能力、设计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整合能力等都将是考核的要点。教师根据过程表现和最终设计课题汇报情况进行点评,并挑选有突出进步、优秀设计的团队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激发了学生的合作意识,提高了学生系统完成作业的综合能力。

工业法论文篇5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

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

(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

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

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

(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长期共存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

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序言

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释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体专业,客观保证书国度长治久安》,载《新时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选编》,[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蒋韦华薇:《断指之痛》,[北京]我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构建》,载[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华:《西方法学家本纪》,[北京]我国全球大学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页。

工业法论文篇6

Abstract:RevitalizingtheoldindustrialbaseinNortheastChinaisasystemizedprojectthatneedscomprehensiveschedulingandcoordinationwithapowerful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providedtoguaranteeandprotectitssuccessHowtoassessthelegalstateoftheoldindustrialbasesinnortheastChina?AccordingtotheinvestigationmadeinacertaincityinNortheastChina,itwasrevealedtha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tolerableinrespecttolaworderrulingthoughtheprojectismakingremarkableheadway,suchasthearbitraryadminitrationaction/interests,weakened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lowquality/efficiencyoftrialandinadequatejudicialsupervisionA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isthereforeneededsourgentlybecauseofthenearubiquityoflaworderrulingactionsalongwiththerapidprocessofmarketizationwhichisanintegralpartoftherevitalizationToprovidesuchanenvironment,thelocallegisl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withappropriatelocaldecrees,regulationsandrulesissuedtimelyMorever,itisnecessarytorequirestrictlyalladministrationstoenforcethelawandformasoundmechanismforjudicalaffairswithallrelevantofficials/staffeducatedtoabidebythelaw.

Keywords:NortheastChina;oldindustrialbase;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工业法论文篇7

Abstract:RevitalizingtheoldindustrialbaseinNortheastChinaisasystemizedprojectthatneedscomprehensiveschedulingandcoordinationwithapowerful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providedtoguaranteeandprotectitssuccessHowtoassessthelegalstateoftheoldindustrialbasesinnortheastChina?AccordingtotheinvestigationmadeinacertaincityinNortheastChina,itwasrevealedtha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tolerableinrespecttolaworderrulingthoughtheprojectismakingremarkableheadway,suchasthearbitraryadminitrationaction/interests,weakened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lowquality/efficiencyoftrialandinadequatejudicialsupervisionA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isthereforeneededsourgentlybecauseofthenearubiquityoflaworderrulingactionsalongwiththerapidprocessofmarketizationwhichisanintegralpartoftherevitalizationToprovidesuchanenvironment,thelocallegisl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withappropriatelocaldecrees,regulationsandrulesissuedtimelyMorever,itisnecessarytorequirestrictlyalladministrationstoenforcethelawandformasoundmechanismforjudicalaffairswithallrelevantofficials/staffeducatedtoabidebythelaw.

Keywords:NortheastChina;oldindustrialbase;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

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工业法论文篇8

1用工观念的变化

(1)保护劳资关系平等性。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资方处于明显的优势,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处于不平等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随意解雇员工等现象,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的矫正功能,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环节做出新的规定: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试用期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定等,全面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特征。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未忽视用人单位的权利;它较详尽地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这些条款赋予用人单位对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权,用人单位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对员工设定义务,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得到赔偿。可见,《劳动合同法》是在明确劳动者责任的前提下一次权益的“对等归位”,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2)体现和谐劳资关系。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非常不稳定的状态,主要有:劳动者的失业或隐性失业现象增多,就业压力大;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日益严重,劳动者的流动频率加快;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资争议不断;劳动纠纷呈现迅速爆发态势,集体劳动纠纷尤为突出。《劳动合同法》通过具体规范制度的设计,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总之,《劳动合同法》通过这些规则的设置,旨在引导劳资双方缔结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1]。(3)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传统的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劳动者的利益,由此导致有关劳动者就业权利不平等现象极其严重: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保险缺失等。《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这意味着未来的现代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未来的企业管理者应把员工当成企业合作伙伴、当成企业的资源,努力追求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2用工模式的变化

(1)从混乱化到规范化。目前,我国用工种类繁多,一个企业同时存在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外来务工、合同工等;70%~80%的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签订劳动合同率极其低下,由于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标准,出现了劳动关系混乱的局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通过法律手段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权威的规范,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支付高额经济赔偿;新规定执行简单、维权方便,为企业用工模式从混乱走向规范化开辟了道路。(2)从形式化到务实化。我国企业用工形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很多企业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照抄照搬法定标准、把最低工资标准当做正常劳动工资等,由此产生的劳动者就业权利不平等现象极其严重,而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企业用工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例如,招聘机制(劳务派遣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培训机制(服务期与违约金)、用人机制(规章制度)、留人机制(竞业限制)以及裁人机制(经济性裁员)等[2];对于以往操作性不强的条例加以改变,成为切实可行的法规。企业需要改变过去粗放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构建精细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才能求得持续发展。(3)从短期化到长期化。我国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本该尽到的责任。2007年6月,劳动合同抽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下、3年以下分别占企业用工总数的43.6%、63.5%。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通过法律形式引导劳动者签订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紧密性和长期性。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企业用工方式必然要从短期化转向长期化。

3用工过程的细化

(1)工资、福利的保障。《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对最低工资标准也提出了要求,从根本上保证了员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此外,对于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企业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休假期的保护。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其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限定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劳动合同法》还限定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另外,《劳动合同法》规范休假制度,对于加班情况也做出相关规定:一方面要求企业向员工支付合法加班报酬;另一方面对加班时间做出要求,严格控制企业因低补偿加班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发生。(3)各种补偿责任的明确。首先,《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必要的解雇成本;规定企业解聘员工须根据其合同聘用年限,通过合理程序提供相应的补偿;明确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签的,无论是否导致员工失业,均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允许员工自愿离职且不得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做此规定,就是利用经济手段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用工的调整对策

1调整用工理念,提倡“优秀员工是免费的”的观念

从知识经济角度讲,人超越物、经济成为第一要素,尤其是那些拥有专门技术、掌握核心业务、控制关键资源、具有特殊经营管理才能的员工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这些核心员工在各自的商业帝国和专业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担着重要的战略职责,可以替代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其他员工,而其他员工却无法替代他们。如今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市场机会潜在化;如何识别、控制机会并有效地把握市场机会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这主要依靠企业优秀员工。企业应改变以往视员工为成本的观念,关注企业内起核心作用的优秀员工所创造的价值及其发展,使其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赢得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成长。企业应该认识到这些核心员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用货币计量,而工资作为回报员工工作价值的一种方式也只能部分的体现贡献大小。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核心员工创造的价值远大于企业付给他们的报酬。在这种情景下,我们可以理解为优秀的核心员工对企业来说永远是免费的,是持续升值的无价资产。因此,企业应转变观念,操作上充分领会80/20原则,高度重视在企业起核心作用占20%起80%作用的核心员工和团队建设,并依据这种原则把企业整个用工分为两大模块:80%基本团队和20%核心团队,采取公平的差异化制度,在用工过程中实施具有不同特征的管理模式,营造“具有竞争力和内部淘汰机制相结合的模式”的气氛,保持团队持续的动力。

2构建企业内分层级的、有弹性的首位晋升、末位淘汰制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员工构成即团队,团队的优秀并不是体现在所有员工都具有相同的能力、素质和特征,而是根据岗位的需要配置合适的人员;团队的本质也不是寻找具有相同特征的员工,而是从胜任角度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一个企业内员工团队本身就是多元化的,管理者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而应当有区别的对待。企业可以建立分层级的、有弹性的内部首位晋升、末尾淘汰制,实现对多元化团队的差异化管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用人思想。(1)建立新的用工机制。建立新的用工机制即企业内分层级的、有弹性的内部末位淘汰制。这是根据企业员工的岗位性质、职能、知识含量、岗位在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程度及在产品价值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将员工划分为核心员工(占20%)、普通员工(占70%)和在岗试用员工(占10%)三个级别,组织按一定的标准通过科学的评价手段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测评结果按一定比率对成绩排名靠前的员工给予晋升机会,对于排名靠后的员工则淘汰到相对低一级的员工类别,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三工并存、动态转换的一种用工机制[3]。该制度具有很多优越性:①体现公平竞争的思想;②体现《劳动合同法》所提倡的权利机制;③体现企业团队持续的动力机制;④有利于建立“精英团队”的组织文化;⑤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2)确定相应的工资制度和考评体系。在实行层级末位淘汰制时,将员工的工资分为三大部分:员工工资=基本工资+职位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为保障员工最低生存需要的工资部分,其数额标准可比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略高一些。基本工资不分岗位、不分级别,全体员工一致。职位工资根据不同职位工作的复杂性和承受责任、风险大小的不同来确定。工作职位越重要、越复杂、承受的责任越大,职位工资越高。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能力级别和工作绩效考核来确认,不同级别职位的绩效工资初始值不一样,处于较高职位层级的员工绩效工资起点应高于低层级起点。在考评时,职位工资可选择相应的职位说明书作为评价标准。选择绩效工资评价标准时,应把企业的目标和关键成功要素进行层层分解,可选择用目标管理的方法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头上,把员工的业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和关联,两者结合以员工岗位胜任力为静态标准,以员工工作业绩为动态标准,以员工对企业贡献为最终标准进行评价。在评价方法上,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能力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的任务考核法或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法。在处理评价结果时企业可灵活设定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根据不同部门的人数配置、部门内各岗位的不同性质、部门内员工的整体胜任能力等情况,由企业的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价结果,做出合理选择。(3)运行模式。首先,对所有员工进行公正合理的考核。考核可分为月考核和综合考核,月考核每月一次,综合考核半年一次。每次考核过程及结果要公开透明。企业可根据上述选择的考核方法采取打分制,分数的高低代表员工业绩的优劣。半年考核的综合分可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具体来说每半年可以根据三个等级中每个员工的月考核分算出每个员工的综合考核分,然后根据每个员工的综合分数进行积分排队。最后再按每级相应的淘汰比率,分别对每级中处于淘汰率之列的员工进行末位淘汰,工资执行相应下一级工资。为了保持每一级淘汰的合理性,可根据每一级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每一级的淘汰率。同时,在每一级中工作业绩最好的前位员工,其工资也应按相同的比率进行前位晋升。处于最高层级排名靠前的员工由于已没有上一级,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企业除了实行工资末位淘汰也可实行岗位的末位淘汰。考虑到岗位的流动性太大可能对公司业务稳定性造成影响,尤其对于高层及中层管理人员,因此,我们对岗位的末位淘汰可实行二次评定法,即进行连续两次的末位评定,但后一次的评定比率要大大高于第一次综合评定的比率(假设第一次评定比率为5%,第二次可以规定为25%),具体做法如下:每次综合评价后,每一级的后5%先进行工资降级,同时公司给予警示和记录,并将这些处于最低层级员工定为岗位试用员工,如果这些员工在下一次综合评价中没有上升至后25%以上,而是仍在后25%之列的话,可根据考评情况看其是否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培训或调岗。如果这些员工在第二次评定中冲到后25%以上,则不考虑岗位淘汰。在进行岗位末位淘汰的同时,我们要对每一级中业绩最好的前5%即优秀员工进行职位的晋升,为排除偶然因素的影响,我也可以规定连续两次排名前5%者将被公司列为晋升备选人,一旦上一级有空缺,公司将在晋升备选人中优先录用,这样既可以给先进者以向更高层次冲击的机会,同时又是为其他职工树立了榜样。企业实施内部末位淘汰制后,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内部末位淘汰制不存在合法性争议,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拥有用人、分配上的自,职务的任免、岗位的调配、薪酬的升降都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做出的,关键是对于处于最低层级排名靠后的员工问题,企业应建立在岗培训或转岗培训等相应制度,如果出现某员工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形,要求企业做详细的过程记录说明方可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关系[4]。

3重视技术创新机制,提升生产经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用工数量

工业法论文篇9

选题工作一般由命题和选题两个环节组成,它决定着毕业设计(论文)的方向和目标。做好选题工作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提高设计(论文)质量的前提。任何事物或事件的解决都要经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步骤,毕业设计(论文)亦是如此。在这三个步骤中,提出问题是第一位的,提不出问题,分析与解决问题就无从谈起;而且,最好还要能提出好问题,有好问题才可能有好的分析及解决结果。所以说,重视命题环节,抓好选题工作,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笔者结合近几年来参与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体验,就选题工作中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和矛盾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选题工作的一些常见问题和弊病

选题是毕业设计(论文)的启航点。立题不当,可能会使整个毕业设计(论文)的创新性和目的性都黯然失色,而现实中,这种现象却屡有发生。究其原因,有人为的因素,也有课题的局限,还有一些则是囿于制度的僵硬。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比如:教师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命题随意而不规范;课题陈旧老化或脱离实际毫无应用价值;多年同题,多生一题,缺乏独立思考的空间;选题方式呆板,不能因材施教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就无法保证了。

二、解决的办法

针对以上种种弊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摸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地抑制了影响选题工作的各种因素,切实保障了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协同命题,优势互补,共同培养

针对指导老师水平参差不齐,青年教师专业知识单一、经验缺乏而老教师知识结构老化、教学手段落后等现状,我们尝试组建了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按一定比例由青年教师、老教师和具有高级职称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共同组成,这样就可以取长补短,既借鉴了老教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又发挥了青年教师创新意识强的优势。事实证明,以小组为单位命题,能最大程度上弥补因个人水平差距给课题质量带来的影响,能提供出更多更好更富有创新意识的题目。

针对科学发展更趋于整体化、综合化,各学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的现状,我们鼓励教师跨专业协作命题。不同专业的教师可以协作命题,甚至可以同其他学校的教师协作命题,也可以同企业的技术研究人员协作命题。这种大胆地“走出去,请进来”的协作方式,不但丰富了我们毕业设计(论文)命题的内容,提高了命题质量,而且开阔了毕业生的视野,甚至连参与协作的指导教师都受益匪浅。

(二)课题遴选与申请制度的引入

为抓好命题关,从源头上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我们材料工程学院引入了教师课题申报遴选与学生课题申请准入制度。

指导教师申报课题,给出的题目和任务书,要经过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和专业责任教授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具有合适的深广度和可行性,才会予以通过。

学生也不再象以往一样,仅有选题权,而是从命题环节就让他们积极参与进来。学生同样享有命题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或者自己将来工作、深造所要从事的研究方向提出课题,给出题目和任务书。只要他们的命题通过遴选委员会的审查,指导教师认可并愿意予以指导,则该命题就有效。

这样一来,我们不仅从制度上最大可能地保障了命题的质量,而且还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一人一题,双向选择,因材施教

为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使每位学生都能够得到综合训练,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互不相同,并且,原则上每年的题目和内容不得重复。而且,通过遴选委员会审查,提供给学生选择的课题数量要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0%。这就意味着最终将有30%的课题要落选。这种竞争机制的引入更是进一步优化了课题的质量。

实行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制度。题目和任务书上网公布后,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能力和兴趣点选题。选题期间,学生与教师进行交流,若有多名学生选同一课题,则由教师决定学生人选,一人一题。落选的学生可以继续从落选的课题中选择。最后,学院调配并公布“双选”结果。实行“双选”后,教师和学生都有压力,调动了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选题结果看,来源于科研、生产实际的课题,普遍受到学生的青睐。以功能与信息材料专业为例,“红外辐射涂料的制备及表征”、“400t浮法玻璃窑炉设计”和“PMMA-氧化钛高强陶瓷生坯的制备”等课题,学生选题踊跃,这类题能使学生比较系统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全面培养训练的目的。

选题工作还要尽可能地做到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能力大小,以及工作后所要从事的专业或读研时所要研究的方向,选择合适的毕业设计(论文)命题。

三、结束语

采取这些措施以来,我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学生积极参与热情高涨,课题实用、先进、新颖,质量也有了保证。据统计,我院2009届和2010届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有80%以上都来自教学科研和生产第一线,有相当一部分课题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企业合作项目等课题。选题工作的高质高效为整个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工业法论文篇10

1.1创造公开、公平的油气行业竞争环境

尼日利亚油气行业因缺少透明而导致腐败、舞弊盛行,新法案试图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透明的监管和运营模式:一是减少政府在油气行业的运营权,分拆监管权,制定透明的政策、规定、商业条款,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作用和影响;二是设立强有力的石油监管机构,明确区分国有资产监管和具体商业运作的不同角色功能;三是商业化重组国家石油公司,建立真正商业运作的国家石油公司以促进良好治理和减少;四是实施透明化奖励,建立一个开放和竞争的石油天然气许可证颁发过程与标准;五是推进信息共享,所有的许可证、租赁合同及付给政府的购买信息将是公开的;六是建立年度审计机制,对油公司、监管机构开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独立审计。

1.2增加国家油气收入

建立灵活、稳定和具有吸引力的财税制度,增加政府对石油收入的支配。制定新的财税条款,增加税目、税种,调整税率;利用灵活的财税条款保证政府通过税收获得最佳回报,建立有利于促进石油天然气领域投资的新财税体制;发展和解放天然气及下游行业,全面提振尼日利亚石油天然气工业;设立国内天然气供应义务新规定,显著增加国内天然气供应。

1.3促进本地化发展

新法案的目的之一是使尼日利亚本地公司、个人能够全方位参与服务石油产业,通过鼓励本土经济主体更多地介入油气产业,促进尼日利亚经济的持续增长。石油和天然气区块优先授予本土油公司,给予本地石油生产商优惠政策;支持本土的上游石油企业,通过降低矿费、税费比例等支持本土油公司;制定有利于激励本土油公司的政策,保护本土油公司资产和利益;通过劳务配额限制等提高本地化人力资源和资本比率,为更多的尼日利亚人提供就业机会。

1.4促进健康、安全和环保

新法案旨在创造一个环境友好、充满活力的油气行业,改善社区关系,树立具有安全、环保责任的新型产业发展理念。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通过督察确保在油气行业内建立起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引进一种综合的健康、安全和环保质量体系,要求责任主体向监管部门提交环境管理计划(EMP),加大环保力度;进一步提高社区参与力度,推动社区经济发展;鼓励私营资本参与油气产业下游投资,促进合资、合作。

2新法案的基本内容

新法案所提出的改革内容总体上来说可分为两个部分:财税制度改革和非财税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将更多地涉及到政府石油收入分配体系和方式的改变,非财税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

2.1制度与政策改革

新法案的核心是经营权与监管权的分离,并围绕监管和商业运作两个主题建立机构。新法案下的石油资源部将承担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政策改革和演变的责任,在石油资源部下面是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的各种监管部门,第三层是负责具体商业运营的国家石油公司。一些具体的基本政策如下:

①分拆现有的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油公司,推动国家油公司本土运营能力的发展。

②新建一个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联邦政府对所有尼日利亚与外资合营的油公司进行管理,其实质上是一个监管部门。

③将尼日利亚天然气公司从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私有化实体,以适应国内天然气市场和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发展。目的是促进国内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发展,为电力部门和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天然气供应。这一新建立的天然气公司预期可实现高达49%的私有股本参与。为了增强整体的调控能力和清晰界定上游油气资产的所有权,新法案将明显改变原国家石油公司的角色和作用。将原国家石油公司拆分成三个部分———新的国家石油公司(NPC)、国家天然气公司(NGC)、国家油气资产管理集团(NPAMC),下设管理公司。据了解,新的国家油公司重组后将包括以下几部分:原国家石油公司以产品分成合同(PSC)模式运营的油气资产、国家石油开发公司(NPDC,原代表国家石油公司对外合作的子公司)、目前尼国内三大炼油厂(瓦里WRPC、卡杜纳KRPC和哈克特PHRC)、管道和产品营销公司(PPMC)。新的国家油公司将会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石油公司,如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等的股权结构模式提供私人股本参与。预计高达30%的股权将被剥离,转为私有资本参与,政府希望通过部分私有化推动公司在完全责任和商业化运作方面的转变。随着国家石油公司的分拆,两个新的监管机构石油上游和石油下游监管会将建立,旨在促进有效监管和最佳运营实践的监督。这些监管机构将分别在上游和下游石油部门执行商业和技术监管。此外,新法案还提出建立石油社区基金。该基金作为一种机制,将正式承认当地石油社区作为分配石油收益和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兼顾到各地区、各部族的利益诉求,目的是降低因肆意破坏和偷窃原油造成的环境退化。同时,该基金作为一种新的运作工具,将是收益与损失的集合体,所在社区出现破坏性事件时会对相关社区具有经济处罚的效力。凡是发生了故意破坏或其他损害社区内任何石油设施的破坏,修复这类设施的维修费将从石油社区基金里支付。拟议的立法中还包括制定相关规定,增加管理社区问题的灵活性等等。

2.2财税条款改革

新石油工业法案(PIB)明确表示要对过去40年的政府石油收入体系进行最大程度的颠覆性变革,很多财税条款遭到国际石油公司的强烈反对。改革有4个核心目标:简化政府石油收入的征收方式;分享油公司在高油价下的暴利;从深水区和资源潜力巨大区域获取更多的收入;通过鼓励边际油田和天然气领域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商业机会。考虑到最近石油价格的起伏变化,新法案制定了基于原油价格超过70美元/bbl和天然气价格超过7美元/MBtu(1Btu=1055.06J)的新矿费标准。原先以海洋深度为标准的矿费,变换为以油价和产量为基础的新矿费税率。新矿费税率在0~24.5%之间,新石油法案并没有明确的矿费税率适用标准,后续石油资源部将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详细规定。新法案利用以产量为基础的激励取代现有的基于成本的激励,因为政府的石油收入更多受到石油产量的影响。目前基于成本的激励模式是通过对油公司提供投资津贴(InvestmentAllowance)来实现的,即按照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资本化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如合资公司为50%),允许石油公司在计缴石油利润税时享受税前扣除,又称投资津贴。新法案为激励投资,提高原油产量,将直接以产量津贴(ProductionAllowance)来代替投资津贴,即在大型油公司产量达到或者小型油公司产量低于规定的水平时,直接给予每桶补贴。比如,根据新法案中的规定,在陆上日产少于27300bbl原油的小型石油公司,将会获得按照30美元/bbl或者官方销售价格的30%这两者中最小者作为价格标准计算的产量津贴。新法案所提出的财政制度也试图整合石油和天然气财税制度,首次在尼日利亚实现了将天然气财税制度整合到石油财税制度体系内。尼政府通过在财税条款下广泛修订和调整原有石油利润税法(PPT,PetroleumProfitTax)中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和内容,来实现提高石油收益分成比例的目的。在新法案规定下,只有完全直接成本和石油作业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相比在允许税前扣除项目内容和方式上都有很大变化。

①新设尼日利亚碳税(NHT,NigerianHydro-carbonTax),用以取代现存的石油利润税,该税种适用于所有在上游有营业利润的油公司。碳税对陆上油田和水深小于200m的浅海油田均适用50%的固定税率,对沥青、边际油田和大于200m的深海油田适用25%的固定税率。

②新法案规定的不可税前扣除成本大部分与原石油利润税法中的规定一致,同时又增加了新的不可税前扣除成本。比如,为购买现存石油区块信息和石油区块储量资料支付的成本费用将不再允许税前扣除;为了阻止伴生天然气的放空燃烧,支付天然气空燃的罚款和未满足国内天然气供应义务而承担的任何费用支出也将成为不可税前扣除成本。

③新法案明确不允许签字费、产量贡金(Pro-ductionBonus,石油合同中规定,在油田产量累计达到某一阶梯水平时,由合同者付给资源国政府按照一定方法计算的油气收入金额)和其他额外奖励等进入税前扣除。而且,在尼日利亚国家以外发生的一般管理费用和上级管理费超过年度资本化成本1%的部分,也不可税前扣除。

④其他一些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还有:以联邦税务局和联邦政府为争议对象的任何法律和仲裁费用,在尼日利亚正式注册公司之前发生的任何成本,因公司的欺诈、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支付给公司自身或者其他子公司的保险费用,产品分成合同下为获得和维护履约保函(PerformanceBond,在石油合同签订时,应资源国政府要求,由合同者向银行等机构提出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准后向资源国政府做出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承诺,以确保合同者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规定的最低义务工作量和投资)产生的各项费用或手续费等等。

⑤新法案规定企业所得税(CompanyIncomeTax)开始适用于从事上游和下游作业的油公司,税率为净利润的3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同时适用于油气行业。在计算石油企业所得税时,上述缴纳的碳税不允许作为可扣除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扣除成本费用对于油气企业同样适用,新法案同时还规定油气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扣除的相关成本将被修订,并扩大到包括上游石油作业支付的任何矿税及租赁费。财税条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国际投资者对项目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生产等方面的预期。有实证研究表明,从现有的盈利能力模型来看,新法案所提出的财税条款在陆上、海上合资项目下大大降低了国际石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获利水平,但同时又通过直接的生产津贴和较小的矿费提高了小区块、边际油田的经济性。

3新法案面临的挑战与各方博弈

尼日利亚政府希望新石油工业法案能够解决目前油气产业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挑战,带来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实现在未来7年达到400×104bbl/d的原油产量和400×108bbl原油储量目标。但尼政府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面临诸多挑战与质疑,如大幅增加税收和许可证授权费等严苛的财税条款引发广泛争议,尼日利亚南北方、地区、部族之间石油利益分配的矛盾突出,国际石油公司对新法案苛刻的财税条款普遍质疑,而当地油公司则希望通过新法案获取更多优惠,尼方政府机构利益集团面临重新洗牌等等。

①严苛的财税条款受到国际石油公司的激烈抵制。新法案出台必将加重现有石油作业者的税费负担,尤其是深海和天然气项目受其影响较大,作业产量约占尼总产量90%的西方石油公司坚决反对某些苛刻的财税条款。目前,各国际石油公司基本停止了在尼油气勘探投资,开发投资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西方石油公司和尼政府之间的分歧也越来越大,并扬言要退出尼日利亚。壳牌、康菲、道达尔和雪佛龙纷纷出售或正在出售其部分或全部油气资产,包括在产区块;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也在准备出售全部在产区块股份;英国天然气公司、英国赤道公司、英国中央公司和印度国家石油公司等也纷纷退出了各自的勘探区块。

②尼国内区域石油利益的争夺陷入博弈困局。新法案除了包括现行石油法中规定的三角洲各产油州分享13%的石油收入外,又增加了所有油气公司净利润10%的油气田社区发展基金,这一条款明确了南方三角洲地区各产油州在石油收入分配上的优势,势必遭到北方议员们的反对。而如删去此款,又必将遭到南方议员们的反对,因此新石油工业法案已成为尼日利亚的政治议题和区域发展问题。尼国内南北方议员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新法案条款上的竞争和博弈日益加剧,使得新法案的未来走向陷入一种难以解决的困局。

③上游许可证授予与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受诟病。按照新石油工业法案规定,许可证和租赁应由部长授予在监管会监督下通过公开、透明、竞争的投标程序中标的石油企业,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对行业发展非常积极、有利的信号。然而,这样的清晰度与透明度一直备受法案中某些特殊条款的挑战。如法案中同时有条款规定了总统可不经过公开和竞争性投标程序直接授予许可证及租约的特殊情况,没有明确去除总统自由裁量决定的权力,从而使得在透明竞标程序之外存在着寻租的可能。这是一个巨大的失败,与新石油工业法案所倡导的公开与透明这一主要目标背道而驰。

④新法案很可能形成“超级石油部长”,导致行业竞争力下滑。根据新石油工业法案,部长将负责协调尼日利亚石油行业活动并行使综合监督职能。即使是行使特定监督权力的机构也要得到部长的批准,日常管理部门的建立和确定也同样需要部长的批准。此外,部长还拥有租金、矿费、税费、利率的自由裁量权和修改权。因此,一些批评者认为,新法案赋予了部长办公室过多的权力和控制力,甚至会不惜采取强硬手段损害社区利益来增加政府收入,这些都会影响到石油行业的公平性与竞争力。如此众多独立的权力集于一身,不仅会产生瓶颈,还会导致滥用权力,因此部长的权力需要削弱与分散。

工业法论文篇11

1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高职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从选题、收集整理资料、构思、写作、修改等诸多环节,涉及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立场观点、思维方式、表达技巧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其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撰写结果产生直接影响。高职论文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必须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学术性,而应该突出其实用性。学生在写作的过程当中定能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2有助于教师科研水平的提高。通过论文指导工作,可以激发教师的科研兴趣。因为作为指导教师,必须对某些相关的课题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在写作全过程中给学生以恰当的指导,这就会促使教师积极主动地深入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科研能力。指导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教师拓展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科研水平的过程。

二、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模糊。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总体目标是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型、劳动型的人才,强调的是培养学生在专业领域从事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必须”、“够用”为标准。因此不少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采取应付态度,大量摘抄网上资料拼凑成篇;也有的学生忙于“考证”、找工作,无暇、无心于论文写作,草率应付,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初稿,对指导教师的修改意见不予理会。

2学生写作基本功不扎实。第一,论文选题盲目。不少学生选题时随意性较大,不知道如何选题,题目或过大,或太偏,导致论文写到一定程度后由于资料缺乏无法继续,再换题目又来不及,只好勉强成文。另一方面是对课题展开容量把握不准,导致一些论文不得不拼凑字数,材料与中心脱节。第二,材料与论点牵强附会,中心不突出,结构不合理。有的学生论文大量堆积材料,字数达标但中心思想不突出;有些文章很散,文章各部分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表述也没有条理;有的论文段落划分生硬,甚至一整页文字也不分段,读起来毫无意思。第三,语言表达能力欠缺。论文写作中能做到规范正确地使用语言文字是大多数的,但也有少数文章存在语句不通顺、词不达意、误用标点符号、错别字连篇等问题。尤其是在进行毕业答辩时,即使面对熟悉的老师和同学,有些文章写的还算不错的学生也很难准确、流畅、清楚地陈述观点、回答提问,经常言不及意,口头表达能力欠缺的弱点也暴露无遗。

3毕业论文写作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一般情况下,毕业论文写作通常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这样做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带来一些问题:第一,学生既要完成实习任务,又要忙于联系工作,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参加各种人才交流会、面试等,毕业论文的选题、材料收集、写作显得很仓促。第二,时间限制影响毕业论文的指导。由于时间有限,学生不能与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得不到及时指导。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学生完成初稿后进行论文修改方面的指导,也只能就事论事,很难作深入指导。

三、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方法

1开设毕业论文撰写专题讲座和文献检索课。鉴于学生对如何写作不甚了解,所以,开设撰写毕业论文的专题讲座就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开设此类讲座的高职院校并不多。此类讲座应主要向毕业生系统阐述毕业论文的概念、作用、意义以及如何选题,如何查阅文献资料,如何写作等一系列相关问题。高职院校至少应在第五学期开设毕业论文写作的专题讲座。如果客观条件与师资力量允许的话,应该将此课列为必修课或限选课,使毕业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再感到手足无措,而是做到有备而来,有的放矢。另外,由于高职院校图书馆的馆藏数量以及网络信息资源与普通高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目前开设文献检索课的高职院校为数不多。绝大部分高职院校学生缺乏网络文献检索知识,不知道如何利用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显得无所适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毕业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根据笔者的论文指导经验,以及从相关文献中得到的信息,高职院校图书馆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教师有责任有义务教给学生如何进行文献检索,加强学生的信息意识与实际的信息利用能力,以使学生从中不仅能够掌握文献检索的基本技能,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而且还能够提高自身的信息意识。

2教师可对毕业论文进行命题。高职学生在平时学习中并没有对所学学科进行科学研究的意识,鲜有到图书馆阅读相关学术期刊的意识与习惯。由于不了解所学学科的研究现状与知识前沿,因此,很难提出新颖的、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在选题时,很多学生费尽了心思,而选定的题目往往不甚理想,或重复前人的题目,或偏离专业,或根本没有研究与实用价值。由教师给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命题或是给出命题范围,对教师和学生而言可谓“一箭双雕”。首先,教师命题可以使学生拨开选题的层层迷雾,直接对教师所给的命题范围进行调查研究,找到自己在此领域中所感兴趣的具体题目,大大降低学生选题的盲目性,从而激发他们写论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给学生提出的命题范围一定要紧密联系自己的科研方向,并且应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学术性,突出实用性。这样,教师指导论文时就会有很强的针对性,辅导起来才会游刃有余,同时,也会从学生的论文中汲取养分用于自己的研究,推动自身教学科研的进步,可谓“教学相长”。再次,选择了统一命题范围的学生可以结成小组,对所选命题进行讨论。若干同学共同交流,彼此定能受到启发,获得灵感。同时,交流还可以使资源共享成为可能,学生可以将每个人找到的相关材料放在一起,一个学生想找但没有找到的材料也许被另一个同学找到了,反之亦然。

3实行毕业论文公开答辩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实行毕业论文公开答辩制度,能加大论文通过的难度,促使学生重视论文写作,端正写作态度。同时,公开答辩也增加了透明度,为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提供了一个公开监督的机会,严格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通过对论文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避免人情分和高成绩低水平的现象。此外,组织对论文质量的抽查,决不让不合格论文蒙混过关。对学生论文应予以存档保留,以备查询和以后的教学工作需要。

4至少安排一个学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高职院校学制一般三年,除去实习时间外,学生在校时间并不太多,所以毕业论文写作可考虑安排在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的开始进行(至少在这一学期应完成选题和收集资料的工作),而不是安排在最后一个月。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选题之后,可以广泛地查阅资料,专心写作,并且能够及时与指导教师交流沟通,及时得到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工业法论文篇12

工程学或工学是应用科学和技术的原理来解决问题。工科是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科学的原理,结合生产实践所积累的技术经验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代表性学科有土建类、水利类、电工类、电子信息类、热能核能类、化工制药类等等。工科的培养目标是在相应的工程领域从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原材料的选择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主要是培养以实际应用能力为主的工作人员。

我国每年大学本科学生中,工科类学生占相当大的比例。以武汉大学为例,全校五个学部每年共招生约7650人,其中工学部招生约1640人(水利水电学院约390人,电气工程学院340人,动力与机械学院约460人,城市设计学院约150人,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约300人),约占本科总招生人数的22%。这些学生毕业后将进入社会的各行各业,成为教学、科研和工程建设的中坚力量,本科学习对于他们来说,将是人生的一大转折,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也是他们四年所学知识的巩固和升华,是他们踏入人生的重要里程。作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如何使得学生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尽可能将本科期间所学知识得到巩固,同时使得他们的个人能力得到提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难题,尤其对于工科类本科毕业生,学生的应用知识能力尤其重要。总得来说,对于工科类学生,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过程使得他们能够“学以致用”。

一、工科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特点

以2012级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岩土与道桥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为例,全系采取公布选题,双向选择的模式,全系20名指导教师提供了89个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供59名本科毕业生自由选择,最终同学们选择了其中的41个课题(如表1所示)。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学生所选择的41项课题中,有10项为毕业论文,占总课题的24%;另外31项均为毕业设计,占总课题的76%。学生所选课题中,教授指导课题22项,副教授指导课题17项,讲师指导课题2项。学生所选择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均来源于真实的工程,且都是应用类课题。可见,工科类学生在进行毕业选题时,倾向于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且倾向于选择知名度较高的教授、副教授作为自己的指导教师,学生对于毕业设计(论文)选择的倾向性受当前就业形势的影响很大。

二、工科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工科是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学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大学期间所学知识的巩固和升华,是学生适应社会能力的最佳锻炼机会。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高校工科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概况为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硬件及管理方面

工科是以实践应用为主的学科,大学本科期间学生大多数以课程学习为主,要将课堂知识转化为实践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试验及工程实践。然而,目前许多工科院校试验条件有限,尚不能满足所有本科毕业生的应用要求,因而造成许多毕业生的本科论文(设计)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目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相对松散,各高校虽然都制定有相关的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标准,但在具体实施方面缺乏执行力度,很难做到从立题、选题、开题、中后期检查、评阅、答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至于到最后很多都是“能过且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很难保证,学生也无法起到真正的锻炼作用。

2.学生的态度和执行力度方面

当前工科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学生的学习过程往往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也是如此,前面分析中已经看出,学生选题倾向于应用性强的课题,同时也热衷于选择知名度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作为自己的指导老师,大多数学生希望藉此为自己接下来找工作或者读研能够提供帮助。而且,在大学四年级下学期这半年时间里,大多数学生开始为自己的工作奔波,投入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许多学生都是集中在答辩前一个月甚至一周才开始真正投入写作,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3.教师的指导方法和重视程度方面

目前高校教师普遍肩负着教学和科研两方面的任务,工作量较大,因而往往希望能够在指导学生的同时能够对自己的科研任务有所帮助,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由于时间短,而且学生也处于锻炼阶段,对教师的研究工作不仅起不到帮助,反而会占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就使得许多教师对待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不够重视和认真,选题也没有考虑本科生实际的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在指导时间和方法上投入不够,学生往往处于“放羊”的状态,到最后答辩时也就应付着毕业了,如此以来,后面的学生也会觉得毕业论文(设计)就是这种水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学生无法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起到真正的锻炼和提高,错失了踏入社会前最好的一次自我提高的机会。

三、工科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方法探讨

考虑目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科类本科毕业生选题特点和实际情况,要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使学生真正能够“学以致用”,工科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在时间层面上,由于目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都是安排在第8个学期,与毕业生考研或求职冲突,可以考虑将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分解进行,即在第7个学期或者更早的第6个学期就开始安排毕业生的选题工作,这样一方面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来考虑选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指导教师也能够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来与学生交流。

2.在选题安排层面上,指导教师应该尽可能的结合自己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题,同时尽可能安排学生到现场考察参观,一方面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学有所用。所立选题也应该充分考虑本科生的知识结构,以能够系统的巩固所学专业知识为主。

3.在指导模式方面,可以考虑多个指导教师形成团队的模式,这样有助于学生之间的交流,同时也可以弥补指导教师时间不足的问题,也可以考虑让指导教师的在读研究生作为助教,一同辅导本科生。

4.在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方面,应该提出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不仅要考核学生,同时也要考核相应的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也应该分配到平时的指导工作中,不能仅仅以毕业答辩为准,同时适当加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奖励力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四、 结论和建议

工学是应用科学和技术的原理来解决问题的一门学科,该学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也应该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主,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通过对武汉大学2012年岩土与道桥系本科毕业生选题分析,发现毕业生选题受就业形势影响很大,同时对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层面的分析发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索和改进。结合本人自己的教学经历,分别从时间层面、选题安排层面、指导模式层面以及考核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法和建议,希望对工科类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有所帮助,使每一位毕业生能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 姜远平,刘少雪. 从工科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看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J].复旦教育论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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