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鉴定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4 15:24:13

职称鉴定论文

职称鉴定论文篇1

尽快制定包括民间文物、古玩、艺术品在内的《中国民间古玩艺术品收藏法》;在合法收藏的前提下,在被鉴定之标的物合法的前提下,可同时制定《中国民间藏品鉴定法》,以下简称《鉴定法》,用以规范整个鉴定行业和鉴定活动。鉴定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

《鉴定法》主要规范:“鉴定监管机关及职能”、“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机构的设置和注册”、“鉴定人职业资质管理”、“鉴定人和委托人的合同管理”、“鉴定纠纷仲裁”等。要明确一系列的责、权、利关系。使鉴定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法律规范的合法程序中,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程序的权威性,其论证过程、价值评估,鉴定结论等为社会所认可。藏品转让、银行抵押、财产价格、拍卖流通以鉴定结论和价值评估为参考和依据。

二、鉴定行政监管应予明确

目前民间鉴定处在无政府状态,谁来管民间收藏及其鉴定,众说纷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赋予国家文物局系统以文物保护和监管流通的职能。文物系统在长期文博工作中已聚集了大批专家人才。在政府各部门间比较,民间藏品鉴定,由国家文物局具体监管较为合适。因为,民间藏品中,文物众多,不乏民间“国宝”。文物局及其文博系统要充分利用资源,打破只管国家文博及文物进出口鉴定而不理民间鉴定服务的现行体制。

国家从《鉴定法》及行政上,赋予文物管理部门监管民间藏品鉴定的权利和职能。建议国家文物局设“民间藏品鉴定流通司”,统一监管民间文物、古玩、艺术品的鉴定、拍卖、市场流通等。直接管理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设立审批、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统一监管,使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收费标准统一化。国家文物局还要设置一个最高的鉴定仲裁机构,由一批公认的最有威望的鉴定家组成。主要业务为鉴定珍贵藏品;指导全国鉴定机构的工作;对民间鉴定纠纷进行权威裁定。

三、鉴定机构设置应有序

众所周知,现在的鉴定机构可谓五花八门,呈现无序混乱状态。据了解,目前从事民间鉴定的民营机构有上百家,京城有约50家;另外,一些文物鉴定站、国家和民间博物馆、各地的收藏协会、社团组织也有不少开展鉴定业务的;还有其他机构和个人开鉴定证书的。形成鉴定机构无“门槛”,鉴定证书飞满天,鉴定结论无权威,诚信缺失无人管的现状。在制定《鉴定法》和明确行政监管办法之后,鉴定机构的设置,自然要纳入法制和行政管理的轨道。原已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手续不全的要补办,不合格者要整顿,无鉴定资格的停止鉴定行为。鉴定机构设置,依法定程序和文物局监管规定,经文物局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除国家文物局设置最高的鉴定和仲裁机构外,省级和直辖市文物局应设立鉴定机构,加之各类民营鉴定机构和一些博物馆、文物商店、拍卖公司所属鉴定机构,形成一个由国家及省级文物局监管的以国有鉴定单位和各类民营鉴定机构为主体、其他鉴定资源为补充的鉴定体系。

国有文博鉴定单位和民营等其他鉴定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的鉴定行为是平等的,实行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认证,注册和管理,使人才、资金、科技、诚倍等条件合格的社会机构,投入到民间收藏鉴定的行列中来。对有条件的国有文博鉴定单位可进行改制,使之成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间鉴定机构,更多地承担为社会服务和为民间鉴定的功能。

四、鉴定人员资质体系应建立

鉴定行为是以鉴定者为主体进行的活动。鉴定管理说到底是人的管理。目前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者鱼龙混杂,归根结底是对鉴定者资质和行为缺乏管理。医生没有资质不能行医,鉴定者没有资质却可行鉴,这岂不荒谬!我国对行业的管理和规范,重要的一条是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鉴定业务事关国家、人民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培训鉴定人和资格授予事宜,应纳入统一的规范管理。目前的混乱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古玩鉴定职业技能培训和文物部门举办的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互相交叉,国家某部委推出的职业艺术品鉴定师、艺术品评估师等认证项目,授权一些培训机构实施,经过几天培训,收取高额费用,即可获得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资格,欠缺严肃性,还有一些收藏鉴定的协会和社会团体,也在商议设立认证体系,这种状况加剧了鉴定资格认证的无序状况。

鉴定人的管理,应与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行为的管理三者统一起来,均由国家文物局监管,不能政出多门。国家文物局可通过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的协调,统管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通过鉴定知识考试、实践考核、道德考查,取得鉴定职称或资格。根据鉴定知识和能力,通过职称评定,形成助理鉴定师、鉴定师、高级鉴定师阶梯系列,使具有真才实学和职业道德者取得各级职业资格,使鉴定职称纳入国家正式的职称体系。

拥有一定数量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乃是设立鉴定机构的前置条件。只有在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由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者,按程序出具台乎规范的鉴定结论,才是受法律保护的鉴定结论。鉴定者作为机构工作人员,其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外;并依法追究鉴定者的责任,机构还可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置鉴定者。这样,鉴定者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下从事鉴定活动,从而在管理体制中规范了鉴定行为。取得鉴定执业资格者,在此管理机制中继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以便晋级,或在考核中再次取得执业资格。

统一的科学的资格认证及管理机制一旦形成,才能从制度上促使鉴定者的行为规范化,从而保障鉴定工作的有序化。

五、鉴定方法手段应完善

鉴定方法要从传统的“标形学”鉴定为主转到以“痕迹学”鉴定为主;鉴定手段要由传统的“目鉴”为主转到目鉴和科学仪器并重并逐渐向科学化过渡。

所谓“标形学”鉴定,是通过对器物外观形态的观察和分析,对已知的同时代,同产地、同品种的器物进行比对后作出的鉴定结论。这里的“标”是指标准,“形”是指外观和形态。标形学的标准来自于已有古物器形、古代文献资料、文物古玩行的约定俗称。鉴定家通过学习实践观察,熟悉了各种器物外观特征,面对鉴定物时,就会和自己头脑中的参照物比较,而得出结论。其特点是快捷、易行,以“眼学”为主,加之手、耳、鼻、口等感官和记忆中的知识分析。这种鉴 定方法从古至今被普遍应用。

“痕迹学”是以行为、动作及生物或物体痕迹特征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目的在于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内在或外在的痕迹,推论出导致这些痕迹发生的原因或过程。痕迹学以对时间的反向指证为特点,研究和破译过程系统中的信息,得出结论。从古代痕迹检验到近代传统痕迹学和现代痕迹学,它是刑事、民事侦探的主要技术,也被广泛应用于考古领域。

所谓“痕迹学”鉴定,是通过对器物表面和质地因岁月或使用所留下的自然痕迹和人为痕迹研究分析,并由时间反证而得出的鉴定结论。现在,古玩艺术品的仿制越来越多,越来越精,越来越像。仅靠标形学难以识别。而器物的历史沧桑、使用情况、自然老化等痕迹是仿不出的。器物的痕迹是自然的,人不可能超越自然,不可能把器物的自然痕迹仿出来,更不能把痕迹所固有的神韵仿出来。痕迹鉴定可以用“眼鉴”,结合仪器分析将更为准确科学。“开门”的器物是重度岁月痕迹体现出来的,眼鉴即可识别,轻度的痕迹要借助仪器观察。比如,器物釉面上明显的使用和自然老化肉眼可见,明显的低仿痕迹肉眼也可见,而高仿品人为釉面摩擦老化、化学腐蚀等要用放大镜、釉面成份分析辨别。

鉴定手段科学化。“标形学”“痕迹学”“科技仪器”的综合运用,即传统鉴定和科技鉴定相结合,要不断研究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司法痕迹鉴定已经广泛应用,藏品痕迹鉴定比司法痕迹鉴定相对容易。因为藏品比司法标的物岁月长,痕迹明显;藏品比司法标的物取证参照更充分,如名人书画笔迹鉴定,可从该名人其他众多书画中取样分析,而司法笔迹鉴定要找普通人的笔迹则相对少些,碰到不大写字者取样更难。

目前科技鉴定刚刚兴起,不少鉴定机构从德国进口检测仪器。我们期望文物众多、鉴定业务量最大的中国,能开发出技术更先进的鉴定科学仪器,期盼由国家文物局组建最权威鉴定机构,除拥有对各类藏品目鉴水平最高的鉴定专家外,还拥有技术更先进的鉴定仪器设备,并要建立系统,齐全的资料数据库。这样,在新的鉴定体制不断完善,科学鉴定水平不断提高的良性发展中,藏品鉴定的“DNA”时代可望尽快到来。

六、鉴定者素质修养应提高

新的鉴定管理体制为鉴定者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提高提供了基本的社会环境机制。如个人鉴定资质认证和职称晋级,促使了鉴定队伍的正规化发展;鉴定人员只在一个鉴定机构任职,这是我国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职业公正、独立、中立的根本保证,自然杜绝了一些鉴定家四处兼职“走穴”而责任不清的弊端;尤其是鉴定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签合同的规定,规范了鉴定者和鉴定机构及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鉴定者的不当或失误将会承担责任,这从制度上要求鉴定者必须以公正、科学、细致、严谨的态度进行鉴定。

但任何管理体制、法规制度不可能涵盖和约束人的一切行为,对于鉴定这个特殊行业而言,更是如此。因此,有必要强调鉴定者主观能动性的强化,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

鉴定对象大多数为古物。鉴定者充当的角色,正是古人和今人沟通的媒介。鉴定者要解读古人遗留之物,通过对古物所蕴含信息的解析,而断时代、定真伪、明用途,从而使今人在了解古物的基础上了解古人、了解历史。这要求鉴定者的知识量远比职业考核的知识量大,要通晓各类知识以及有关边缘科学。更高素质的鉴定者,能感应器物之神韵,甚至瞬间的灵气相通即可辨别。一些鉴定家能在一堆器物中一眼扫去而知宝物,能在书画轴刚展开之刹那,而辨明何人所作。这种通神韵、通灵气的素质,当为真鉴定者、鉴定大家。鉴定大家的道德品质修养在一般人之上,也在一般鉴定家之上。为什么现在鉴定者到处可见,而大鉴定家凤毛麟角,主要是商业社会中,众生悟道不足,德性受限,拜金主义盛行,物欲浮躁所致。

职称鉴定论文篇2

科研水平逐渐成为衡量一个高校势力的重要指标,高校作为重要的科研机构,如何对学校大量的科研信息进行高效、安全的保存、处理、统计、加工等管理操作,将日常的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建立高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科研管理工作是每一个高校必由之路。系统功能的分析与数据的结构关联及使用都首先反映在数据库的设计过程中,高校科研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是高校科研管理系统设计中的一项核心工作,所有的管理工作都必须以数据库为中心,建立高校科研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方法、步骤、技术等如下:

1 系统需求分析

高校科研管理所设计的事务非常繁杂,涉及到校科研处、各个系的科研管理以及个人对科研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所设计的系统既要有利于科研处的监督管理又要有利于各个系及教师的分工协作。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校科研处科研管理、院系(或部门)科研管理、个人科研信息查询、校级科研项目整体信息管理。可以划分为科研信息维护、科研信息查询与统计、科研信息报表、科研信息分析、校级课题申报、审批、合同签定、结题、其它处理等操作;其中科研信息应细分为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等信息。

2 用户需求分析

由于本系统是直接面向网上办公的,必须适应所服务环境的各类操作人员,主要包括学校科研处、各院系(或部门)、普通教师个人(或其他浏览者)。

2.1 普通教师个人(或其他浏览者)

普通教师个人(或其他浏览者)只能按姓名来浏览个人的科研信息、进行统计打印,个人的科研信息(论文、著作、项目成果等)必须提交本部门审核入录。

2.2 各院系(或部门)

各院系(或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员工的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等信息进行审核后输入到本系统数据库中,查询本部门在某时间内的科研信息、统计科研情况、打印相关资料等,同时对本部门的错误录入信息进行修改和维护。

2.3 科研处

主要管理本校的员工信息、论文、著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科研奖励等常规工作,同时,管理校级课题的申报、审批、合同、检查、结题等管理,同时,监控系统运行和各部门的情况。

3 数据库设计及关键技术实现

3.1 数据库表创建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将系统的实现直接定位在更好的适合各层次人员的需求和操作,系统的所有初始化数据均采用界面录入的方法,由各类人员分工完成。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笔者将科研人员基本信息、论文信息、科研项目信息、成果信息、获奖情况信息等作为系统的初始化数据,为个人和院系查询、统计、打印,科研处操作、加工、管理、集成等工作提供基本的数据平台。主要数据表格设计如下:

科研人员信息表(职工号,姓名,性别,职称,出生日期,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学历,学位,工作时间,所在部门,备注)。

论文信息表(序号,论文名称,刊物名称,刊物类别,刊物级别,主办单位,作者,职工号,发表时间,刊号,备注)。

论著信息表(序号,著作名称, 图书编号,著作类别,出版社,学科类别,作者,职工号,出版时间,版次,备注)。

科研项目表(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类别,完成单位,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立项时间,拟定期限,经费金额, 是否鉴定,鉴定时间,鉴定单位,备注)。

科研成果表(序号,成果名称,成果类别,成果经费,完成时间,负责人,完成单位,是否投入生产,经济效益,备注)。

科研奖励表(序号,获奖人员,项目名称,奖励名称,授予单位,时间,备注)。

校级项目管理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课题名称,负责人,所在部门,职务或职称,联系电话,申报表,申报时间,申报经费,是否批准,批准日期,批准经费,合同时间,合同内容,是否结题,结题时间,鉴定技术负责人,项目成果效益,备注)。

校级鉴定专家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称职务,备注)。

在上述表格中,加下划线字段代表主键,加双划线字段代表外键。其中科研人员信息表之所以选择(职工号,姓名)作为主键,考虑到姓名经常作为查询、操作条件,并在相关表中作为科技人员的重要描述和限制;为了避免数据录入的无序状况,数据库表之间建立了严格的参照完整性,并且对所有表都分配了操作权限,并将错误信息及时反馈给操作人员,科研人员信息表、论文信息表、论著信息表通过“职工号”建立参照完整性关系,在录入论文、论著时,作者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如果科研人员信息表不存在该员工,便给出错误提示,提示检查是否是合法职工,如果是,便可以在科研人员信息表中添加该员工信息后录入论文、论著信息,否则,拒绝录入,“职工号”又为组合查询提供了连接条件支持;同时将科研项目表、科研成果表、校级项目管理表中“负责人”和科研人员信息表中的“姓名”建立主键、外键参照完整性关系,校级课题的申报负责人也必须是本单位某部门的职工;获奖人员,必须是科研人员信息表中某一职工;将校级鉴定专家表和校级项目管理表通过“鉴定技术负责人”、“姓名”建立参照完整性管理,限定了鉴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校专家表中的专业人员;所有表的主键设置都加上“姓名”字段,目的是为了符合人们的常规习惯,常以某个专业人员姓名作为操作、查询条件,科研人员信息表与其他相关表格建立参照完整性为了限制科研、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信息的科学合法性,同时有利于统计和查询;只有完善的参照完整性,才能使得数据库中数据具有一致性和互操作性。

3.2 存储过程的设计

存储过程是transact-sql语句的集合,它是实现事务或业务规则的极好途径,是在数据库服务器上存储与执行的。使用它,可以大大减少网络传输流量,提高应用程序性能和安全性,而且由于它只在第一次执行时被优化、编译。因此,使用存储过程不仅可以极大地降低应用程序的实现难度,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系统的运行速度、效率。存储过程的设计一定要符合逻辑业务规则和要求,根据实际,对一些常规、频繁使用的查询、插入数据操作使用存储过程来完成。以下操作可以考虑使用存储过程来完成:

① 对系统的初始化数据时录入各种基本信息操作。

② 查询个人、部门科研信息时的查询操作。

③ 科研处的其他常规操作。

下面以查询部门科研信息为例介绍存储过程使用方法,在此查询某一部门的论文、论著信息。描述代码:

create procedure 论文论著

@a char(20)

as

select 姓名,论文名称,刊物名称,刊物类别,刊物级别,发表时间,备注

from 科研人员信息表,论文信息表

where 科研人员信息表。职工号=论文信息表。职工号 and 所在部门=@a

select 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备注

from 科研人员信息表,论著信息表

where 科研人员信息表。职工号=论著信息表。职工号 and 所在部门=@a

其它操作不再做列述。从提高执行效率、提高安全性、共享性方面考虑,尽可能多的使用存储过程来提高数据库的整体性能。

3.3 触发器的使用

使用触发器来实现表间的数据自动操作,提高系统效率,校级鉴定专家表中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科研人员信息表中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在输入或修改科研人员信息时,只要是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就可以自动添加到校级鉴定专家表中,该操作可以使用触发器来实现,代码描述如下:

create trigger ptz

on 科研人员信息表

for insert,update

as

insert into 校级鉴定专家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称职务,备注) select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部门,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 职称职务,备注)。

from 科研人员信息表,其中,校级鉴定专家表中的序号是自动生成的标识列。

同时,可以用触发器来检验校级项目负责人是否在科研人员信息表中,其中,用事务以验证合法性以控制该项操作是否完成。

代码描述如下:

create trigger check1

on 校级项目管理表

for insert

as

begin tran

declare @a char(12)

select @a=负责人 from inserted

if ( select count(*) from科研人员信息表where 姓名=@a)=0

begin

print '负责人不合法'

rollback tran

end

commit tran

其它类似操作不做描述。

在设计中,坚持使用触发器实现尽可能多的实现前台操作,不仅提高了操作效率、更提高了代码的安全性和共享性。

3.4 数据库安全设计

网络的安全非常重要,从数据库级、服务器级和应用程序级综合考虑,在科研管理系统中要根据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不同的初始化菜单。在本系统中,数据库的安全主要通过数据库的存取控制机制实现的。首先定义各类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即角色,其次定义数据库登录,最后依据用户权限表将登录分配为相应的角色。由于人员的复杂性,角色分为三个层次:科研处级别、二级部门级别、普通教师级别。用户属于某一角色,即使用户职务调动时,对用户增删,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操作,只是角色中用户数量的变化。建立专门的系统使用权限表来记录用户和权限,同时也兼容部门设置信息,对不同部门分配相应的权限和账号,科研处是最高管理级别部门。

为了进一步保护数据库,建立备份数据库服务器,定期进行数据库备份和复制,本系统数据库主要采用sql server数据库管理工具进行设计,它具有强大的管理、安全、登陆、网络支持功能,且可以和其它数据库进行转换,是一种网络数据库管理软件,符合设计要求。

4 结束语

该系统数据库主要适用于c/s和b/s混合模式的数据库系统,设计中从整体考虑,建立严格的参照完整性和科学数据库结构,将存储过程、触发器应用到数据库设计中,加大了后台的功能和效率,对数据库的安全进行分级、分类设置和管理,提高了数据库的安全访问能力;它的数据冗余少,具有更高的数据一致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结合前台开发工具和平台,可以实现强大的功能设计和系统实现。结合本校实际已经开发了一个实用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并被科研处立项。

参考文献

职称鉴定论文篇3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指南》(以下简称《鉴定指南》)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主要教材,《鉴定指南》既要体现《国家职业标准》,又要与相应的鉴定题库相衔接,其編写质量直接影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教材和题库开发建设方案》(浙人社厅[2010]144号文件要求,笔者主编了《车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车工技师鉴定指南》)培训教材,在此以该教材作为样例探讨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的编写思路。

一、对现有教材的审视

从整体上,近年来由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编写的各类《鉴定指南》有效地推动了培训鉴定工作,但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培训指导用书,在吻合度、适用性、衔接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吻合度较低

不少《鉴定指南》没有全面体现《国家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习指导的内容、重点、比例与《国家职业标准》吻合度较低,对知识、技能的复习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偏离。

2.内容单薄

有的《鉴定指南》以试题精选为主要内容,缺少对复习重点的梳理、归纳,使考生全面复习产生难度。有些《鉴定指南》虽然罗列了复习重点,但没有将重点融入到典型案例中应用,考生对考核重点难以消化。有些《鉴定指南》对操作技能复习指导过于简单,仅提供了样卷。

3.衔接度不当

有些《鉴定指南》与鉴定题库脱节,造成培训的针对性差、培训效果不良。也有些《鉴定指南》中习题没有经过适当处理,直接呈现了鉴定试题,造成透明度过大,影响了鉴定的规范性。

二、《车工技师鉴定指南》编写目的与思路

《车工技师鉴定指南》编写目的是通过培训使考生明确鉴定要求、了解考核形式、掌握相关知识、巩固技能要点,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让考生能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车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相关要求,《车工技师鉴定指南》以“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接题库,归纳要点,剖析案例、精选习题,展示样卷”的思路进行编写。

三、《车工技师鉴定指南》编写实践

根据《车工技师鉴定指南》编写目的与思路,该书分“命题思路与鉴定考核要点”“理论知识鉴定复习指导”“理论知识试题精选”“操作技能鉴定复习指导”“操作技能试题精选”“模拟试卷”六个部分。

1.依据标准,明确要求

《车工技师鉴定指南》第一章为命题思路与鉴定考核要点。这一章主要说明命题依据、原则,列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试卷结构。在理论知识试卷结构中说明了试卷的题型、题量与配分。操作技能试卷结构中说明了考核模块、比重、形式。例如,车工技师操作技能考核分工艺准备、工件加工、车床维护保养与调整三个模块,考核比例分别为20%、70%、10%,考核形式分别为笔试、实操、口试。最后,通过“车工技师理论知识鉴定要素细目表” 和“车工技师操作技能鉴定细目表”全面说明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要点。

2.归纳要点,剖析案例

《车工技师鉴定指南》复习指导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部分,每一部分按明确鉴定要求、归纳复习要点、典型例子分析的步骤展开复习。理论知识复习指导分为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轴类零件加工、套类零件加工、螺纹及蜗杆加工、偏心件及曲轴加工、复杂形体加工、车床维修保养与调整、管理与指导九个模块。分模块说明鉴定要求和复习重点,并将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归纳、梳理。通过举例,明晰解题方法与步骤,化解理论知识的重点与难点。对操作技能复习指导,首先按照考核模块说明鉴定要求,例如,车工技师在“工件加工”考核中,按五类不同零件说明考核应达到的形位精度、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技术要求。然后通过典型例子,说明每个模块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评分标准。

3.对接题库,精选习题

为了让考生全面掌握操作技能及相关知识,根据鉴定在各部分比例,《车工技师鉴定指南》从鉴定题库中精选60%左右试题,在不影响考核鉴定内容前提下进行适当处理,同时补充部分与考核内容相近的习题,理论知识习题与操作技能训练题总量分别达6~8份试卷量。理论习题按不同题型选取,并附参考答案及解题要点。操作技能训练题按照考核模块编制,每个模块包含了准备通知单、考核内容、评分表。考生通过练习与训练,达到鉴定要求。

4.明确目标,展示样卷

《车工技师鉴定指南》最后部分为模拟试卷,分理论知识试卷和操作技能试卷两部分。理论知识试卷展示格式、内容、配分,并附有标准答案。操作技能试卷包含了准备通知单、试卷两部分。试卷首页说明各个模块考核试题名称、配分、时间,并说明了考核要求,然后分模块说明考核内容与评分要求。通过样卷展示,考生进一步明确了考试形式及要求。

四、《车工技师鉴定指南》编写特点

1.覆盖面高

紧贴《国家职业标准》,理论知识复习围绕车工技师工作内容展开,复习要点是对鉴定点的细化、破解与拓展。操作技能围绕车工技师技能要求展开,操作技能训练模块是车工技师职业功能工作内容的载体,《车工技师鉴定指南》中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涉及内容基本覆盖了《车工技师职业标准》。

2.针对性强

《车工技师鉴定指南》首先提纲挈领地明确了考核内容、范围、比例,明确了试卷结构、考核的方式,然后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鉴定题库,有针对性地开展复习,将考核要点具体化,确保考生复习有的放矢。同时,通过模拟试卷进一步展示考核的形式。

3.条块结合

“条”是培训教材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条主线展开,“块”是复习内容按职业功能模块展开。在理论知识复习指导中,通过轴类零件加工等九个模块进行复习指导,对所涉及相关知识给予梳理、筛选、归纳,形成车工技师职业模块的知识体系。在操作技能鉴定复习指导中,分别对工艺准备、工件加工、车床维护保养与调整三个模块进行复习指导,各模块明确了技能鉴定要求和复习要点。由于《鉴定指南》是针对具有一定基础的考生编写,通过“条块结合”的复习、训练,有效地促进了考生知识技能体系的重组、迁移。

4.衔接有度

《车工技师鉴定指南》通过重点知识与技能复习、精选试题等形式衔接鉴定题库,其中试题的60%精选自鉴定题库,其余40%鉴定试题通过重点内容复习、列举实例等形式间接衔接。显性衔接与隐性衔接比例为6:4,实践证明,这一比例即保证鉴定合格率,也呈现考生成绩区分度,较好地满足了培训鉴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要求。

参考文献:

职称鉴定论文篇4

二、对专家在观念上的认识及在法律上的定位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认识观和对专家职能属性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专家证人的范畴,即将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都看作某一特种行业的专家,只要他们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即可。

在英美法国家,鉴定人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鉴定结论不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区别仅限于知识程度、范围和结构上的差别,从此意义上讲,鉴定人等同于证人,故鉴定人又被称为“有学识的证人”或“科学的证人”;第二,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而由法院选定鉴定人并不作为常规的形态;第三,询问鉴定人作为一种证人作证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这种询问方式与大陆法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存在较大差异。

有英国学者对专家的专门职业总结了以下四个特征:第一,作为专家的工作,其职业性质应属于高度的专门性的业务,其重点不在于体力劳动而在于精神的、判断的从事脑力性的工作;第二,由于其职业的社会属性与职业竞争机制所决定,作为专家的职业应极为重视其职业道德以及与客户相互间的关系;第三,作为专家的职业大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资格或等级认证,并有相应的专家集团来维持和不断增强其业务水平;第四,由于专家的职能性工作在社会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使专家个人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4]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认识观和对专家职能属性的界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具有专家身份的鉴定人往往被作为狭义上一种专业人员来看待,即将鉴定人限定为少数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因此,何谓专家,在大陆法系看来,人们常常提及建筑师、会计师、律师、医师、土地房屋调查师等这些获得资格认证或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士。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被倾向于视为法官的助手或作为“科学的法官”来看待。

在法国,专家被视为法院的组成人员,《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七编第二副编第五章规定的技术人员中就包括了被称为“专家”的鉴定人。专家同时作为自由职业者,按照法官的指令将鉴定结论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方式。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鉴定人法语本身即有“专家”之意。[5]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专家包括鉴定人和鉴定证人两类,鉴定人包括原来就是被政府任命从事于特种鉴定工作的人,或者是公开营业从事于具备鉴定所需知识的科学工作、技术工作或职业的人,或者是经政府委任或授权从事于这些工作的人。鉴定证人主要适用于如果要证明过去的事实或情况,而对这种事实和情况的认识需要特殊的专门知识时,讯问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6]

在日本,有学者认为,日本人所称的“专家”相当于德语中的“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作为自由职业的职务行为,是基于自身的责任和经济上自主、独立性向社会提供专门的精神产品服务的;第二,它要求担当特定职务的人应经一定资格认证、具有创造能力以及将获得该种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学历作为前提条件;第三,它须借助于在社会中与相对人所维系的特别信赖关系来履行其职务;第四,其职务活动具有排除单纯追逐赢利性的利他性特征;第五,国家承认并认可该种职业从事者具有团体上的自律性,以及在团体成员内部设定统一的职务行为规范,作为团体组织对其成员违犯这一行为准则而享有相应的制裁职能。这些自由职业者主要包括从医人员如医师、药剂师,从事社会上法律、经济交往服务的人员如律师、公证人、公认会计师、税理师以及从事建筑、科技服务人员如建筑师、顾问技师、鉴定人等。[7]这些自由职业者由于对鉴定具有所需必要知识和经验,故有受受许法院、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指定担任鉴定人的义务。此外,在日本,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同,鉴定人还包括鉴定证人,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关于鉴定证人的规定,对于具有专门学识和经验者就其得知的有关事实的询问,应当根据有关询问证人的规定进行。[8]

纵上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将专家作为鉴定人。所不同之处主要是: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将专家作为广义上的证人或充当一般证人来看待,对鉴定人的询问在程序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形,基本上与询问一般证人的规则基本相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均将鉴定人与证人明确区分,关于人证的规定大部分不适用于鉴定;第二,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范畴较广,只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拥有为一般常人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都可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鉴定人限定为少数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的人士;第三,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聘,由法院选定鉴定人并不是常规的形态;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通常由法院选任或指定,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第四,英美法系国家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主询问与反询问;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由审判长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相通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对鉴定结论或意见允许当事人及律师提出质疑的机会,质疑的程序和方法就是对鉴定人的询问;第二,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并不受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意见的限制,既鉴定结论或意见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定义和理解

(一)专家辅助人的定义

我国《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是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其所下的定义,是诉讼辅助人。[9]从专家辅助人应具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以及须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来看,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的地位;但从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的规定来看,则其地位明显不同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

(二)《若干规定》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专家辅助人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论文前述分析的的专家辅助人产生的必然原因外,在我国,首先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虽然有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规定,但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人没有规定,对这种鉴定结论与诉讼中鉴定结论之间的差异如何给当事人一个质疑的权利也没有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和审判资源的节约,而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与诉讼中鉴定结论之间的差异给当事人一个质疑的权利又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故《若干规定》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次,是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从80年代后期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问题成为改革向前推进的瓶颈之一,而证据问题就必然涉及因当事人和律师对专门性问题诉讼能力不足而出现的由有关专家出庭辅助当事人诉讼的问题,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不仅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法院有序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再次,是体现我国法制与世界法制接轨的要求。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加强,各国法制也逐渐在交流中趋向一致,传统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上渐趋融和,差异越来越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在借鉴外国优秀法制经验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的趋向一致。两大法系都有专家制度的系统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现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不仅在审判实践中有了可以操作的根据,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上更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专家辅助人的含义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其所从事的职业来理解,它是专家,即它是在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但它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第二,从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理解,它是辅助人,即它是就专门性问题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它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仅是替补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但它又不是诉讼代理人。第三,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它要尊重科学和自然的规律以及经验法则。所以,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四)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与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看,与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辅佐人相似,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得到法院的许可,可以与辅佐人一同出庭。”[11]该法规定的辅佐人也是不同于诉讼代理人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但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其陈述视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己所作的陈述来看,则又与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的规定不同。

从以上对与专家辅助人相似的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司法解释创设的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四、专家辅助人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实践

(一)关于其称谓

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没有规定法定的称谓,按《理解与适用》对其所下的定义是诉讼辅助人,也有人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12]笔者认为,诉讼辅助人的称谓,从字面上理解,不能体现它是专家的特征,易与诉讼代理人和辅佐人的概念相混淆;专业技术人员的称谓,从字面上理解,不能体现其作为辅助人的特征,易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的概念想混淆。所以将其定义为专家辅助人,可以体现其作为专家和辅助人及在诉讼中发表的意见不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特征,真正符合司法解释创设的独立诉讼参加人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其范围

至于专家辅助人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而应限定为少数在专门性问题上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它一般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从属于某一行业性技术机构或法定的鉴定机构。在我国,除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人以外,笔者认为,其他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具有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都可应当事人的请托,经法院准许而成为专家辅助人,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的材料专家、热处理专家,房地产纠纷中的工程师、监理师等。

(三)关于其参加诉讼的实践

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加诉讼、出庭说明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应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说明的申请,申请中应载明专家辅助人的姓名、所从属的机构及联系方法,以便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以及准许后的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其次,在庭审中,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在向法官说明专家辅助人进行说明的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后,申请专家当庭说明或发表意见。第三,专家辅助人应在进行说明前提供其是这方面专家的资格认证,如果其系受某一机构委派,则应出示其机构的委派证明。第四,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第五,如果当事人各自申请有专家辅助人的,双方就专门性问题可进行对质。第六、专家辅助人可以对案件鉴定人进行询问。第七、专家辅助人无权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的问题以外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

(四)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或意见的效力问题

专家辅助人就专门性问题的说明或意见,并不能产生当然的约束力,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应受其说明或意见的限制。这里可引用美国著名法官威格莫先生的一句话:“我们采用的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即只要法庭被告知目前在没有该专家证人的帮助下已完全能作出裁判,该专家的证言就是多余的并应被排除在外。”[13]来释明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或意见的效力问题。

注释: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297页。

[4]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4页。

[5]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7]见前引[2],第270—271页。

[8]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6页。

职称鉴定论文篇5

称呼之后一般还要加提称语,即用来提高称谓的词语,如对尊长用“尊鉴”、“赐鉴”、“钧鉴’、“崇鉴”;对平辈用“台鉴”。“大鉴”、“惠鉴”;对女士用“芳鉴”、“淑鉴”、“懿鉴”(对年高者);对方是夫妇用“俪鉴”、“同鉴”、“均鉴”等。书信中的这种请察阅敬语要注意与称呼相配合。

问候要真诚

抬头之后的应酬语(承启语)起开场白的作用。无论是经常通信的还是素昧平生的,信的开头应有问候语。向对方问候一声,是必不可少的礼仪。问候语可长可短,即使短到“您好”两字,也体现出写信人的一片真诚,而不是“应景文章”。问候要切合双方关系,交浅不宜言深,以简捷、自然为宜。

内容须清楚、准确正文是书信的主体,即写信人要说的事。

正文从信笺的第二行开始写,前面空两格。书信的内容尽管各不相同,写法也多种多样,但都要以内容清楚、叙事准确、文辞通畅、字迹工整为原则,此外还要谦恭有利,即根据收信人的特点及写信人与收信人的特定关系进行措词(包括敬语谦词的选择,语调的掌握等)。

祝颂要热诚

正文后的问候祝颂语虽然只几个字,但表示写信人对受信人的祝愿、钦敬,也有不可忽视的礼仪作用。祝领语有格式上的规范要求,一般分两行书写,上一行前空两格,下一行顶格。祝颂语可以套用约定俗成的句式,如“此致”、“敬礼”、“祝您健康”之类,也可以另辟蹊径,即景生情,以更能表示出对收信人的良好祝愿。如对尊长,可写“敬请福安”、“敬请金安”、“敬请大安’、“恭请平安”;给平辈的信,则用“顺颂时棋”,春天可写“敬颂春安”,逢年可写“即请年安”、“此请岁安”,平时用“敬颂时绥”之类;按对方职业可选用不同的祝颂语,对学界可选用“敬请学安”、“撰安”、“编安”、“文祺”、“教安”、‘诲安”;对政界可选用“恭请钧安”、“勋安”;对商界可选用“敬请筹安”、“筹绥”、“商安”、“财祺”等。

职称鉴定论文篇6

问候要真诚

抬头之后的应酬语(承启语)起开场白的作用。无论是经常通信的还是素昧平生的,信的开头应有问候语。向对方问候一声,是必不可少的礼仪。问候语可长可短,即使短到“您好”两字,也体现出写信人的一片真诚,而不是“应景文章”。问候要切合双方关系,交浅不宜言深,以简捷、自然为宜。

内容须清楚、准确正文是书信的主体,即写信人要说的事。

正文从信笺的第二行开始写,前面空两格。书信的内容尽管各不相同,写法也多种多样,但都要以内容清楚、叙事准确、文辞通畅、字迹工整为原则,此外还要谦恭有利,即根据收信人的特点及写信人与收信人的特定关系进行措词(包括敬语谦词的选择,语调的掌握等)。

祝颂要热诚

正文后的问候祝颂语虽然只几个字,但表示写信人对受信人的祝愿、钦敬,也有不可忽视的礼仪作用。祝领语有格式上的规范要求,一般分两行书写,上一行前空两格,下一行顶格。祝颂语可以套用约定俗成的句式,如“此致”、“敬礼”、“祝您健康”之类,也可以另辟蹊径,即景生情,以更能表示出对收信人的良好祝愿。

如对尊长,可写“敬请福安”、“敬请金安”、“敬请大安’、“恭请平安”;给平辈的信,则用“顺颂时棋”,春天可写“敬颂春安”,逢年可写“即请年安”、“此请岁安”,平时用“敬颂时绥”之类;按对方职业可选用不同的祝颂语,对学界可选用“敬请学安”、“撰安”、“编安”、“文祺”、“教安”、‘诲安”;对政界可选用“恭请钧安”、“勋安”;对商界可选用“敬请筹安”、“筹绥”、“商安”、“财祺”等。

职称鉴定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4302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专门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所涉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技术性判断,进而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的专门性活动。对于鉴定结果,属于我国诉讼法上的鉴定结论,在诉讼法中是法定证据之一。但是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以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备受指责,且在操作程序上颇具争议。

1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弊端

1.1 鉴定机构设立的非中立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是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在医学会下设立专门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表面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来独立完成的,但是实际上,医学会在组织、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中,还是会受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影响。医学会虽是行业自律组织,但是从各地的医学会章程来看,医学会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拨款、会费和收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另外,医学会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间利益相关。各地的医学会章程中大都规定:“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通过该条规定可看出,医学会是为了维护医疗工作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机构,作为医学会内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其聘任的医疗专家具有双重身份,与医疗机构和医生具有利益相关性,医学会和医疗机构类似兄弟关系,由医方权益的维护者对医方医疗过错进行评判,显然违背了中立性原则。

1.2 鉴定文书的不合法性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鉴定文书体例、格式已由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统一定制,鉴定文书的内容也在《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有所规定。但是,作为法定证据,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证据学和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医疗事故鉴定书只需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而鉴定人无须签名或者盖章。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鉴定人未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形式不合法,不具可采性。

1.3 让专家出庭接受质询难以实施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但是,首先因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所以无法确定是哪个专家做出的结论,当然也就难以要求专家出庭。另外,就算费劲周折找到鉴定的专家,由于专家们都是一定范围内的医学权威,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已经非常繁忙了,无论是施展技术才能的机会,还是所获得的经济收益,都已经达到了非常可观的程度,让他们因为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要出庭接受质询,会成为他们非常不情愿的一种负担。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西安市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800元/例次。在这样的费用标准下,据笔者跟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某专家了解的情况,目前让他们出庭接受质询简直不可能。

2 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的建议

2.1 鉴定机构管理机构的重设

为了避免鉴定机构设置的非中立性,应改革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制,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原先的医学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变更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其不再受卫生行政机关的约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其活动和监督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进行鉴定的,也可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2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遴选条件的改革

按照《条例》,鉴定专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者是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3)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4)被当事人随机选中,且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而无须回避。如前所述,专家们在本专业领域大多都是权威,他们参与鉴定的积极性并不高,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可考虑降低鉴定专家的准入标准,即将高级技术职务改为有一定从业年限的中级技术职称。中级技术职称,已经具有某个医学学科的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经验,且有专业上的努力进取精神,他们会相对重视和珍惜充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机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专家不足的问题。另外,出具鉴定结论是一项法律服务工作,专家除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必须掌握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笔者建议建立考试和考核制度,考试除了医学专业知识以外,还要考查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合格者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考核主要是指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技术水准、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与评估,促使鉴定人员不断鞭策和提高自己。

2.3 鉴定结论与诉讼程序中的质证制度相衔接

对于鉴定结论,首先要改变现状,取消落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这样一个有名无实的签名,参与鉴定的每个专家都必须按照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签署自己的姓名。同时,建议鉴定结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的意见按照多数人意见做出,但是持不同观点的少数人意见应该记入评议笔录。其次,就是要落实出庭质证制度。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与充分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科学性、鉴定结论表现形式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询,法官据此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

参考文献

职称鉴定论文篇8

电气维修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职业名称为维修电工,其职业定义为: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等的安装、调试与维护、修理人员。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企业广泛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新设备显然对从事维修工作高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无论是从知识结构,还是从技术技能结构上都发生了变化,故传统的企业培养的模式已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立以岗位需求为目标,以能力为本位的高级电气维修工培养模式及其考核鉴定体系迫在眉睫。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只具有达标性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类似一把尺子,只具有达标性,是按照“标准参照考试”方式进行的,它是以某一个职业中某一个等级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操作熟练程度和职业道德要求等作为标准,检查考生是否达到等级标准规定的要求。难度不是以考生通过率来确定,而是以要求的知识、技能量的特征(掌握多少、反应快慢等)和质的特征(复杂程度)来决定,对来自不同企业、具有不同工作经历、不同文化层次的人进行高级维修电工等级鉴定培训,使他们大都能达到高级维修电工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尚无统一培训模式,为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参训学员不同的要求,在高级电工培训教学中我们依据高级工等级标准,结合技能等级鉴定的方式和特点,考虑学员不同层次的特点,采用模块式教学方式,使培训教学能有章可依,参训学员能各取所需。

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采用模块式

2.1 模块化的由来

“模块”一词是外来词,其英文为Module,模块化作为一种高技术时代的技术开发、设计思想,最初出现在信息技术领域。国际劳工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开发出一种较为先进的培训模式——模块式教学(简称MES),在我国一般称之为“模块式教学法”,它是在深入分析每个职业(工种)和技能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岗位规范),将教学大纲和教材开发成不同的教学模块,形成类似积木组合式的教学方式。培训目标明确:每个模块的学习都要以掌握必要的技能为目的,主要以胜任本职业的能力要求为目标,每个模块的课程设置,应在对职业岗位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培养的人应具有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干什么学什么,尽量精简不必要的知识。

2.2高级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四大模块教学

模块式教学将高级维修电工应掌握的应知、应会内容分成四大模块:基础模块、基本技能模块、行业技能模块、新技术应用模块,特别是新技术应用模块:高级维修电工要能利用可编程控制器(PLC)、变频器对旧的拖动线路进行改造,利用编程软件进行编程设计,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通信等知识,该模块以介绍新技术在电气控制方面的应用为目的,是培训的重点与难点。以可编程控制器为例:可编程控制器(简称PLC)是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综合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通讯技术而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工业控制装置,它将传统继电器控制技术和现代计算机信息处理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成为工业自动化领域中最重要,应用最多的控制设备,并已跃居工业生产自动化三大支柱(可编程控制器、机器人、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的首位。 现代工业控制普遍采用PLC的必然性:在PLC问世之前,继电器控制系统是针对各种控制要求而专门设计的;传统的继电器控制系统的控制电路要使用大量的控制电器,需要通过人工布线,组装来完成电路的连接,其通用性能差,只要控制要求改变,其控制接线就需进行改动。其二,单个继电器触点数目仅限于4~8对,若控盘线路较复杂,则需增加较多的中间继电器,时间继电器等器件,从而导致控制柜体积庞大,功能局限。其三,由于器件的老化,脱焊,触点的开闭导致的电弧烧蚀、接触不良等现象不可避免,控制系统的可靠性降低,导致维修工作耗资费时,若停产维修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鉴于上述缺陷,现代工控采用PLC控制也就自然而然,PLC用软件代替大量的中间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仅剩下与输入和输出有关的少量硬件,接线可减少继电器控制系统的1/10~1/100,因触点接触不良造成的故障也大为减少。 PLC优越的工控性能亦不再赘述。

2.3 高级维电PLC改造模块的针对性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虽分为应知、应会两大部分,但由于维修电工对理论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尤其可从高级维修电工的应会考试可以看出,高级维修电工的技能并不是纯粹的操作,而突出的是理论指导实践。因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对各模块教学时要用理论去分析解释实际中的问题,将理论与实际中的应用结合起来,组织学员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典型事例进行探讨,提高学员的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模块中的课时,是考虑到参训学员有中级维修电工技能等级、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并利用在职业余培训的特点计划的,大量的消化和练习将由学员自己完成,教学以讲授为主,指导练习、参观为辅,若有学员想对某一模块系统学习,可增加学时,参加专训班学习。

总之,高级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内容模块化分类,有利于不同层次的学员选择学习项目,节约时间,节省培训成本;有利于教师的备课和器件的准备;将培训内容模块化并将模块中的内容公示,还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几批次的运行操作,该模块化教学方式利于提高学员的技能鉴定合格率,深受学员欢迎,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参考文献

[1]维修电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编审委员会,1998.10.

职称鉴定论文篇9

一、徐州市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扎实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符合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院校,均鼓励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办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目前全市已有12所职业(普通)院校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聘用了考评员850多人,开考职业(工种)120多个,基本上构成了徐州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网络,每年鉴定人数稳步递增。但另一方面,目前各职业院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不能将技能鉴定与常规教学有机融合

第一,职业院校的常规教学和职业技能鉴定之间存在“两张皮”的问题。职业院校各专业执行的教学计划、大纲,与其对应的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相对独立。鉴定前的培训独立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之外,为考证而考证,实际技能训练效果并不好。学校教学所讲授内容不能涵盖鉴定的内容,为了达标,在技能鉴定前不得不对有关的知识再进行系统的培训,造成了教育的重复和浪费。

第二,教学活动与鉴定规范对学生应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分配比率不同,技能教学时间得不到保证。教学一般按照理论与实训教学6∶4的比例编配,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则要求,理论知识与技能知识按照1∶1的比例编配,并侧重于技能的考核。

2.部分技能教学设备很难满足技能鉴定的需要

一是设备的型号较小,用来进行技能鉴定力不从心,二是技能教学设备台套数量少、工位少。三是技能教学材料的数量与质量不足,导致学生技能训练不能达标。

3.专业名称及课程设置很难与国家职业名称与标准相匹配

职业院校为了适应用人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专业方向和设置,这不但给学校教学带来难度,也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带来难度。一是很难找到相对应的职业(工种)名称,即使有接近的职业(工种)名称也没有相应的职业标准或者试题库;二是部分已有的职业(工种)名称和标准或试题库,又不能与现在开设的专业相对应。

4.职业教育师资不足

有的院校从企业外聘教师来进行技能教学,但外聘教师绝大多数都是已经退休的人员,工作经验相对丰富,但缺乏教学经验。学校自己培养的技能老师,多是从理论老师转行,要轻松驾驭技能教学,还需要下一番功夫。

5.不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培训鉴定,影响证书“含金量”

一方面,在鉴定过程中,有的职业院校不能按认证标准严格执行,存在着走过场或者“跑题”的现象。另一方面,实训的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鉴定的要求。为了照顾考生考证的积极性,只能降低鉴定标准。结果是学生花了不少钱和时间,仍不能真正掌握一技之长,用人单位往往需要重新培训才能上岗,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不言而喻。

6.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偏差,影响了“考证”积极性

为了顺利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劳动保障部要求在部分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徐州市曾在驻徐各大中专院校大力宣传,取得一定的成效,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年检的时候也根据要求,组织职工培训和鉴定。但随后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导致就业准入制度成了一纸空文。毕业生找工作时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并不重视资格证书,从而影响了学生考证的积极性。

二、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建议

1.建立教学改革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融合的教学管理制度

(1)课程体系设置要“以能力为本位”。课程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专业课程体系应针对专业技能方向、职业岗位和职业技术标准进行合理的构建。既要突出专业知识模块又要突出专业技能模块等,特别是该专业技能模块应涵盖所对应的该职业(工种)的工作技能要求内容。这样就能在专业设置方面将课程教学与职业技能鉴定逐步结合起来。

(2)按照“以能力为本位”的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并融入教学活动。高度重视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强调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应用。教学方法坚持“教、学、练”三者合一的原则,采用项目教学、讨论式教学、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明确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前应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职业名称和等级,比如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其主干专业所对应的职业资格鉴定要基本达到国家资格三级,非主干专业可以达到国家资格四级,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2.积极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与多层次教学形式相结合

要结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建立起适应提高职业技能的实践教学体系。与企业紧密合作,探索建立校内生产型实训和校外生产型实习的基地,努力改善实训实习条件,也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改革,按各职业(工种)流程组织教学,形成一套内部体系完整、外部关系协调的工学结合教学机制。

3.凡具备条件的院校均应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成立不但会进一步增强职业院校领导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而且会给学生的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从而推进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4.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是学校应从政策、待遇上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的高等级资格证书,以此来促进教师职业实践能力的提高。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将实践教学的老师送到对口的企业去顶岗学习或培训提高、将合作企业技术骨干请到学校来做兼职或客座。

5.校企同台竞技,以赛促训,以训促学

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校外实习的一致性,在适当的时机举办专业技能大赛,并邀请企业青年员工同台竞技。这样不但可以加强校企合作交流,而且可以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技能与企业员工的差距,也更有利于“双证书”制度的推行。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2011年举办了机电类技能大赛,邀请徐工集团近百名青年员工参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某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大赛开幕式上“凡在大赛上获得一、二等奖的学生选手,他们将全部录用”的表态,在近千名学生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三、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长效运转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建立规范的宏观统筹管理机制,治理和净化考证环境

首先人社部门对资格证书要发挥统领作用。不论是职业还是执业抑或从业证书,都应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印制,统一模板。其次对现在的多头考证标准进行整合。确定每一个职业只有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杜绝出现标准不一、颁证部门不一且相互之间又互不承认的现象。职业标准应由政府部门牵头,由职业院校、企事业、行业协会三者联合确定。三是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和考证与培训分离的机制。四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时推出新的职业名称,及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职业标准及培训鉴定教材、题库等。

2.职业技能鉴定必须符合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的需要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根基是在企业,只有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才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首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要和产业现场相结合,制度设计上更能体现能力导向,主要通过现场的能力考核去评价实际工作能力。

其次,逐步加大操作技能考核的比例,弱化对知识的教条记忆。要全面发展考试测量技术和考评技术,加强对鉴定活动的信度、效度和等值性等问题的研究,使鉴定的内容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劳动者已经具备的工作能力。

第三,要让更多的来自企业的专家、特别是一线的工作者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使我们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试题和题库、考评技术方法等等更贴近企业的生产

实际。

3.开发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

目前全国共有2000多个职业(工种),已具有国家(含行业)职业标准的有1000多个,但与之相配套的培训与鉴定教材、试题库却不足一半。这就制约了“双证书”制度的全面落实。因此,人社部应分类别、分行业组织由相关职业院校参与的职业标准制定、培训鉴定教材和试题开发,然后由相关企(事)业修订,这样一定能够有力推动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大发展。

4.解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整体推动和协调发展的问题

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必须协调好与相应工作的关系,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体工作而言,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工作关系。

一是要与就业制度改革相衔接。就业制度决定证书制度的方向,证书制度是完善就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和手段。首先要保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证书数量和等级结构能够满足就业岗位的需要;其次要保证质量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这也是证书作为市场“通行证”的基本条件。

二是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并与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相衔接。实施就业政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加强对企业用人规范的监察,让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策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要实现企业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同,还必须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改革有机的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职称鉴定论文篇10

经常有学生恭维教师,或说“您太有行政头脑了,当个处长或厅长绰绰有余!”被恭维者之中,多数人喜形于色。

在喜色中,一个教师悄然地倒下,而一个官员在教育界悄然地站起来。这是一种错位,是角色意识与职业认知的错位。一些人没做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而错当了教师,而一些充当教师的人天性不适合做教师。这又是一种错位,是天性赋予与职业安置的错位。这两种错位,都是教育从业者个人的内在错位,又都不止是教育从业者个人的内在错位。

教师角色意识与教师在教育机构所任职务没有必然关联。在一线教学者,经常有人教师角色意识不稳固;担任系院部处领导或学校领导者,也经常有人教师角色意识非常稳固。角色意识,由思维方式、言语方式与行为方式决定,也由思维方式、言语方式与行为方式呈现。有些教师,不做教育管理工作,或只做点教研室管理工作,而在思维、言语与行为上,完全地官员化;也有一些教师,在大学院长、处长甚至校长岗位做大量教育管理工作,在思维、言语与行为上,仍然是地地道道的教师。

《师说》说:“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荀子·修身篇第二》说:“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传道、授业、解惑、正礼,对在校学生,更对一切后知后觉者,是教师的应然功能,也是教师的应然使命;教师角色意识稳固者,其思维、言语与行为等,无不与教师的应然功能一致,无不与教师的应然使命一致。

《韩诗外传·卷五》说得相当透彻:“智如泉源,行可以为表仪者,人师也。智可以砥,行可以为辅弼者,人友也。据法守职,而不敢为非者,人吏也。当前决意,一呼再喏者,人隶也。故上主以师为佐,中主以友为佐,下主以吏为佐,危亡之主以隶为佐。”

师、友、吏、隶之说,揭示教师与官员的本质区别,更揭示师、友、吏、隶之地位与国家兴衰的关联。

在任何一个国家,教师角色不稳固都是教师个人之大害,都是教育系统之大害。

在任何一个国家,教师的教师角色意识稳固度都关系到教师的尊严,关系到教师的地位,关系到教育的前途,关系到民族的前途。

“传统”一词的误用

近十数年来,在中国教育学语境中,“传统”一词经常被滥用、被误用,因滥而误,因误而滥,因误与滥而意义模糊、所指不明。案例随处可见,如:

传统的教育思想与传统的教学方法只重视教师教,而不重视学生学……

传统教育模式以教师为中心,不以学生为中心……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代大学教育……

我们必须反思传统的德育模式,探索出现代的、发展的与开放的德育模式……

中国传统教育存在许多误区,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中国教育的问题,不仅是体制上的问题,也是传统观念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中国学生没有明确而正确的学习动机和动力;二、……

中国传统教育的弊端是“木头”式教育与“捆绑”式教育,孩子们的想像力受到束缚,他们不懂得怎么样融入社会与构建社会……

破除传统教育弊端,增强创新教育活力,这是当代教育工作者的首要任务……

中国传统高等教育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智力因素轻非智力因素、重课业轻创造的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对人才的需求,一定要改革这一弊端,推行创新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造就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传统”一词在上述各例中表达什么概念?指多长的“传统”?是二十世纪中期以来的“传统”?是二十世纪初期新文化运动以来的“传统”?是十九世纪末西涛来袭之后的“传统”?还是和中国数千年文化相关的“传统”?

实际上,上述各例加在“传统”上的种种问题与弊端,几乎都不是和中国数千年文化相关的“传统”的问题与弊端,甚至不是现代教育出现之后的“传统”的问题与弊端,而只是近数十年才出现的新问题。

重视教师教而不重视学生学、以教师为中心而不以学生为中心、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培养,这种种问题,在鉴上大学时还没有出现,至少还没有出现在鉴就读的大学。鉴上大学时,课程教学,多半还只有书目而没有教材,主要途径还是课外自学而不是课堂讲授;学生学、教师教、考核与考试等,主要目标都不是单纯的知识积累,而是知识获取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实践能力与研究能力等多种能力的提升……鉴所受教育,几乎是直接从大学开始(《翻过一道道山冈》和《彭燕郊,一个铺路修桥人》等求学杂记中有记叙),但是,鉴二年级开始发表文章,学士学位论文有三万多字,其中一章《英语头韵形态分类臆说》于一九八四年发表在《现代外语》上。从低起点开始、一两年取得较大进步、四五年在部级权威期刊上,这在鉴就读的大学决不是个案。实际上,鉴在学校和在系都不是排得上号的优秀学生,在二十来人的班上最多也只是进入前十二三强而不能跻身前十强。鉴就读的只是一所山村大学,而鉴以毕业于这所山村大学为荣。

重知识传播而不重品德培育、守旧而不创新、无明确与正确教育或学习目标,等等,根本就不是与中国数千年文化相关的“传统”的问题与弊端,而是近数十年来种种非“传统”教育观念与行为导致的问题与弊端;这一点,如果对中国文化史和中国教育史有基本了解,就不会不明白。

“传统”一词意义模糊、所指不明这一现象,不止是出现在教育学语境中,而是出现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语境中,这对中国教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进展,对中国思想进步与文化发展,都有百害而无一益。

正确认识“传统”,正确界定“传统”,正确使用“传统”一词,不是小事,而是有益于中国教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进展、有益于中国思想进步与文化发展的大事。

假话与真话

说话,或日常交谈,或公共场所演说,不少人喜欢展示口才,一些高等学校甚至开设“演讲与口才”之类的课程,教学生提高所谓口才。但是,口才好未必能给人好感。

苏子,在著名的《自辩》开场部分,把口才分成假话口才和真话口才,并全面而简要地描述出它们的特征。

细读这节文字之明说与暗指,可以发现:假话口才与真话口才各有若干特征,两类特征正好构成对立性差别。

一、程套—率性。程套话语,不能传递真见闻、真思想与真情感;而率性话语,不能传递假见闻、假思想与假情感。

孔子见南子,子路表现出不高兴与不满。孔子说:“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这是率性话语,换成现代话语(不是直译)相当于:“我要是和南子有什么瓜葛,天打雷劈!天打雷劈!”然而,如果现代教师遇到类似情况,最可能做的是拿腔拿调地说:“我一切为了学生,不计个人名誉与得失,想不到还受到无端的猜疑,为什么师生之间不能多一些理解呢?我真想高喊理解万岁!”

现代教师说的是假话,可能是不愿意说真话,也可能是没有学会说真话。孔子说的是真话,可能是不愿意说假话,也可能是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怎么说假话。

二、文饰—质朴。传递见闻、思想与情感,文饰话语至少有三大害处。首先,文饰越多,表达越假,即使本意想真,也真不起来。其次,文饰越多,表达越滑稽,有时沦为(这里不包括有意为之,所以说“沦为”)调侃、嘲讽或戏弄,因此使表达失去诚,或者说即使本意想诚,也诚不起来。其三,文饰越多,表达越无力。实际上,词语越多或句子越长,表达力越被削减。

试比较:

学生甲:我喜欢读书。

学生乙:我非常喜欢读书。

学生丙:我真是非常喜欢读书。

学生丁:我真是一直以来非常喜欢读书。

主人甲:请坐。

主人乙:我请您坐。

主人丙:我真诚地请您坐下来。

主人癸:我真诚地期盼您以坐的姿势让我们欣赏您的风采,并且真诚地期盼我们家的那张祖传一千七百多年的椅子能够有幸地成为您的选择。

只有质朴话语,即不加任何文饰,才有真,有诚,有力。质朴,可能克服文饰三大害处。

三、预演—即兴。在交流之前准备好说词,并在心中或私下反复演练说词,在交流时背诵现成说词,是预演说词;不事先准备说词,而是在交流中想到什么说什么,是即兴言说。

一些人喜欢用预演说词交流,喜欢教人用预演说词交流,“演讲与口才”课程教师甚至将预演说词当成交流法宝;一些人喜欢用即兴言说交流,喜欢他人用即兴言说交流。

预演说词者,因为只须背诵现成台词,往往十分流畅;即兴言说者,因为要边说边思考,不会十分流畅,语言会有停顿。

文章如人,其实言说也如人。

四、老道—嫩涩。老道者,圆滑世故,八面玲珑,见鬼说鬼话,见人说人话,见神说神话,难得有几句真话;青涩者,愣头方脑,一根直肠子,有什么说什么,是什么说什么,从不拐弯。《皇帝的新衣》中,赞美所谓的新衣的,都是老道之人说老道之话;说皇帝什么也没穿的孩子,是青涩之人说青涩之话,不止是青涩,是赤子说赤子之话。

五、亲场—疏场。亲场,是熟悉并且喜欢(所涉)场面话语模式,一旦与商场或官场接触,能够快速而自然地进入商场或官场角色,自然而然地商腔商调或官腔官调;疏场,是不熟悉并且不喜欢(所涉)场面话语方式,与商场或官场交流,不能进入商场或官场角色,更不会因场面变化而改变原有话语风格。亲场者,多是场面中人;疏场者,多是场面外人。

六、巧变—直诚。巧变者,善运巧舌,话语富于技巧,富于变化。真诚者,直人直语,话语富于本色,富于直诚。

假话口才的六个特色,相辅相成,密切关联;真话口才的六个特色,也相辅相成,密切关联。

在口才问题上,中国儒家思想与苏子思想有许多契合,如:

其一、文与质。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其二、巧言与诚言。巧言令色,鲜矣仁。

其三、修辞。修辞立其诚。

苏之口才说,不仅告诉我们世间有假话口才和真话口才,而且告诉我们如何辨别假话与真话,告诉我们如何进一步辨别说假话之人与说真话之人。

称呼决定交流的品质

人们交流,称自己、称对方、称第三方,都有特定称呼。

称呼之中,有衔位称呼,如“赵爵士”、“钱博士”、“孙大校”等;有职称称呼,如“李教授”、“周工”等;有职务称呼,如“周总工”、“吴主编”、“郑院长”、“王司长”等;有亲近称呼,如“张老师”、“刘师傅”等。衔位、职称、职务称呼都是公务称呼,亲近称呼是私交称呼。

当代大学生们常用“长”、“老板”、“导”与“教授”等称呼老师,但是,这样的称呼,无论是作为第二人称还是第三人称,基本上都是公务称呼,而师生交流似乎不是公务交流。

选修鉴所开课程的学生,不时有人称鉴为“教授”或“张教授”。无论他们要求“教授”或“张教授”做何种“指点”与“斧正”,只要不在课堂之内,鉴都不知不觉地用“哈哈”、“我明白你在想什么”、“我要思考思考”之类的套话来回应,并不停地重复这些话来把交流推向结束。鉴有时边说话边在纸上划“正”字记录套话重复的次数。在一次交流中,“我要思考思考”多达三个“正”字,创最高纪录。听到“教授”或“张教授”这样的称呼,没法进入师生交流。

接受鉴指导的学生,也常有人称鉴为“导师”或“张导”,这种称呼不但不能导出师生交流,反而会引起种种不快。有一次,因为实在不想重复套话与空话,鉴用一句话强制性结束交流。来访者说:“张导,有些问题,想请您指教指教!”鉴回答:“对不起,我不做旅游,也不懂旅游,您到别处问问吧!”来访者像突然发现走错门一样,飞快地退出!听到“张导”这样的称呼,鉴浑身打冷颤,那学生出门后十来分钟才暖和过来。只有听到学生称鉴为“老师”或“张老师”,鉴才能真正地进入师生交流,才会真正地进入老师角色。

在导师不在场的场合,绝大多数学生用“老板”或“我老板”指称自己的导师(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次,一位学生来访,说学位论文写作遇到若干问题,特来“向张教授请教”,然后说出若干问题,等待鉴回答。没有“老师”或“张老师”这样的提示,无法进入师生交流,鉴只好先做点热身等待。

鉴问:“这些问题没问过导师吗?”

学生回答:“问过老板,老板说张教授在这方面造诣极深,建议我来向张教授请教。”

听到“老板”这个称呼,鉴本能地问:“哪个老板?”

学生说:“我老板啦!”

鉴问:“你老板?你在哪里高就?”

学生答:“我导师呀!”

鉴问:“你导师下海啦?你跟着下海啦?”

接下来的谈话,热情而又冷漠,轻松而又沉重,进行近二十分钟还没有接触到学生所说各种问题,学生怅然地与茫然地告辞。这次交流,没能发展成师生交流,而是演变成典型的务虚型公务交流;“老板”这个称呼对鉴施加强烈的话语干预与心理干预,决定这次交流的进展方向。实际上,“老板”用来指称导师,是一个十分变态的称呼。说它变态,理由有三:一是它不合教师的身份、角色与角色心理常态,不合学生的身份、角色与角色心理常态;二是它不合高校师生关系常态,不合人们对高校师生关系的认知常态;三是它不合高等教育功能与使命常态,不合人们对高等教育功能与使命的认知常态。

很多大学生爱用“长”或“书记”来称呼老师,既用作第二人称,也用作第三人称。一次,两个学生来“拜访张教授,并请教一些问题”,各人说出问题后,等待鉴回答。同样,鉴只能先做点热身准备。

鉴问:“这些问题没问过导师吗?”

学生甲回答:“问过阮书记,阮书记要我来听听张教授的意见。”(鉴注:阮,非实姓,某二级学院党委书记。)

学生乙回答:“姬处长说张教授的意见很值得重视,一定要我听听。”(鉴注:姬,非实姓,机关某处处长。)

鉴问:“姬处长与阮书记还有什么指示?”

学生乙答:“姬处长没有什么特别指示,就是要我来听听意见。”

学生甲答:“阮书记只要我来听听张教授的意见。”

鉴说:“谢谢姬处长与阮书记重视。不过,我实在谈不出什么。请你们转告姬处长和阮书记,我一定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等有了些许进步,我再向姬处长与阮书记做专门汇报。”

鉴说完,起身,做送客手势。两位学生配合地起身,配合地走出门外,一次公务访问与交流结束。“长”和“书记”是典型的公务交流称呼,是典型的公务交流话语干预与心理干预。

职称鉴定论文篇11

(一)职评舞弊与治理舞弊行为的博弈分析职评舞弊通常指参评者为谋取职称晋升,而采取各种违背法律法规的非正当行为,具体包括职称考试作弊、虚报申报材料、学术腐败、评审过程中找关系、开后门等等。我们试分析一下职评舞弊行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相比起收益来说几乎为零;实施职评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处分,这是制度规定的违背制度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和时间方面具体有如受到两年禁止参评等造成的损失;个人信誉受到的损失。以上这些付出用C表示。“收益”呢?则是通过职评舞弊行为谋取晋升职称的利益,用B表示。职评舞弊行为一旦被发现而受到的惩罚的付出全部应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关系如下:舞弊行为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遵守职评制度规定的期望收益(即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0×q+0×(1-q)=0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舞弊。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如实参评。理性的人只有在职评舞弊的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成本时,才会有舞弊行为。当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择一。即要达到监管有效,就必须保证(-2B-C)q+C<0即B/(2B+C)<q此式中,B是常数。C是变量,代表承担的职评舞弊成本,q代表被追究率;至此我们得出了决定治理舞弊效果的两个变量C和q。可见,职评舞弊诱因决定于查处概率(监督严不严)和职评舞弊收益(也就是制度规定严不严),前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军队职评制度属于军事法规范畴,维护其公正和权威尤为重要。如果监督机制不健全或者发现查处舞弊的效率低,权威小,即赋予的C与q都较小。因为一个如实合规而另一个舞弊,如实合规的获益很小,职评舞弊的获益很大(因被追究风险小,但潜在利益巨大),必然导致职评舞弊之风盛行。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职评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如果监督制度舞弊成本C过低,查处力度弱(q极低),就导致了参评者较为普遍的逆制度性“操作”而违规。笔者所提倡出台的“一票否决”的职评问责制度,正是从最大限度提高职评的监督力度(即舞弊成本)C和查处概率q的原则出发,强调职评过程中的如实反映和绝对客观。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评问责体系一是明确问责主体。首先是“内部”的问责主体(同体问责),即军校职评的职权部门对职评过程中违规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是军校职权部门可以最具体最直接的感受到职评的违规舞弊行为,并且具备最大惩罚的权力。职评的职权部门进行直接问责,力度越大,所产生的舞弊成本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决的是成本C的问题。其次是“外部”的问责主体(异体问责),即是由第三方对职权部门履职状况不佳以及参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笔者认为,纪委可以作为这个“第三方”而存在,但由于纪委“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缘故,外部问责必须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非参评教员,笔者认为可以由每年参加职评的参评者连同纪委一起组成当年的“职评问责委员会”。由纪委负责具体的调查、取证、问责工作,当年的临时委员负责监督、发现职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于事关自身利益,临时委员(也就是当年参评者)势必会高度认真负责的相互监督,以此达到查处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让问责的主体实现多元化、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有效结合,才能确保职评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问责制度。要保证职评问责制的有效运作,从而防治职评失范,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学规范的问责规范,才有可能依法问责。我军甚至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有关职评或者学术评价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关于加强职称评审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只是学术道德准则,不具备强制性和惩罚性,对职评失范行为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惩治职评舞弊的法律,确保惩处有法可依,保证军校职评的纯洁性。笔者认为,虽然“杀一儆百”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还是能有效降低职评舞弊行为。因此,在职评过程中,从审核申报材料,到随后的评审环节,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参评者和职评工作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规范问责程序。规范的职评问责程序应该包括:由职评问责委员会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和检举;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质询等方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和申请复议程序的规定;规定职评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职评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受理、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程序。合法正当的程序可以防止在职评问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造成矫枉过正。

二、推行基于质量规定性的“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

(一)“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的基本设想“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顾名思义,就是由参评者本人推荐出一到两篇能够代表自己最高学术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观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后由“特定专家”对这些代表作进行评审,论文作者和评审专家双方信息完全保密,以确定参评者的真实学术水平。这种学术质量评价机制可以有效节约浪费在“攻关”上的成本,有利于教员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体的评价方式如下: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一到两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两名为正高级职务,至少两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两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三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鉴定;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或副教授鉴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审代表作必须是所申请职称专业的学术成果,而评审专家也必须是该专业的权威专家。职评部门根据参评者申报的职称专业将论文隐去作者资料后分别寄给国内和国外在该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由专家写出具体的评价信。专家全部评审通过者才视为本阶段通过,如果超过半数专家(包含半数)认为代表作未达到标准,那么直接认定为该参评者本年度职评不通过;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专家认为该代表作学术水平没有达到相应的职称层次,那么职评部门就将此作品再次寄给专家库里另外两名专家进行评审,如果还有专家认为不通过,该年度该参评者就视为职评不通过。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代表作评审未能通过的参评者将没有资格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换句话说,代表作评审阶段其实也就是一种门槛很高,也相对客观的“高准入制”。

(二)“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同行异校匿名的代表作专家鉴定机制重在衡量参评教员在从事军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科研成果质量。其优势有两点,一是公正客观,二是权威专业。但在设计制度时,笔者也预计到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加以说明和规范。

一是精简材料,力求完整。参评者选择的代表作应是任中职(副高职)以来在所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中最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研究深度的,且由相关科研部门审核的、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者科研成果。申报人员在选择代表作时应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为前提,以所属学科的创造性、学术研究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读性为标准,以军事效益和对本专业的影响力为依据,选取精华,充分体现送审代表作的专业性和精简性。切忌超额申报,试图以“量”取胜,或者报送与专业不相符的论文、论著,导致影响鉴定结果。在选取代表作时,既要简明清晰,又要保持申报人员论文水平的完整性。

二是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代表作评审体制中鉴定材料的报送和审核涉及到很多部门,每个部门的稍为疏忽或者遗漏都会导致鉴定材料的不真实性,直接影响鉴定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如何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相关部门的审核问题。随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竞争的愈演愈烈,部分参评教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弄虚作假、铤而走险,无视学术殿堂的圣洁与高尚,论文剽窃抄袭、学术腐败等现象屡禁不止。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材料,要求申报人员尽可能如实提供送审成果的原件,如无法提供,对其复印件、打印稿、网上下载稿等,申报人员应签字负责并经学院审核,防止作假行为。军校评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准备送审的鉴定材料应有辨别真假的能力,严格审核、规范程序。

三是早送晚取,匿名送审。一方面,给鉴定专家充裕的时间。专家们要在很有限的时间内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成果等进行大量的鉴定工作,有时会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各军校和地方高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时间比较集中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早送晚取”,尽可能提高评审的质量。另一方面,杜绝送审资料外泄的情况发生,对送审者和评审者双方的信息都要严格保密。要匿名送审,可以在材料封面用学科代码或编号来代替申报人员的姓名。这对评审鉴定工作的公正性有很大现实意义:

三、实行基于公正原则的“加权平均”专家评审模式

(一)现有专家评审模式的利弊分析专家评审模式是职称评审部门选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职评专家库,每次由部分专家根据参评者量的规定性得分,对照标准最终确定职称名额的评审制度。该模式既能够体现评审的权威性,又能够体现评审的民主性,最为关键的一点,该模式在最大限度的在量化分之外给予特殊情况予以了特殊的关注,完善了制度构成。但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大多评审模式是相同的,但具体到实施细节却又有太多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并非是细枝末节的,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评审模式的绩效。因为无论是全额票决制,还是排名票决制,都是评审者对参评者的一种“泛化”、“抽象”的评价,有时会因为过于印象化而出现一种标准混乱而草草投票的情况。就好比拿10个成色相仿的苹果放在你面前,让你选择1个最好的,隔3天在里面选择1次,选择10次以后,你会发现,你每次都选择同一苹果的概率是非常低的。这就是管理心理学的一种著名的现象———德罗拉内现象。

职称鉴定论文篇12

2009年5月15日,云南籍女工张娣进入深圳恒优达厂打工,日常工作是用多种液态化学原材料清洗、喷涂工艺品,无有效防护。

2010年6月开始,张娣身上常出现水泡样皮疹,奇痒。

2011年2月22日,张娣在车间里突然瘫软倒地,被紧急送往龙岗区人民医院并诊断为“脑梗死,颈动脉粥样硬化并左侧颈内埃及狭窄”。

2011年9月开始,张娣额头开始逐渐变黑,脸上也开始起泡,洗脸时一擦泡就会破。

2011年7月8日,张娣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获受理,但恒忧达厂拒绝提供诊断所需相关材料。

2011年8月2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做出粤职诊字[2011]397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诊断书”),其依据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结论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

张娣不服,随即向广州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该委迟至2012年3月29日才做出粤(穗)卫职鉴(2012)01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 总则》,结论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张娣放弃了再次鉴定的申请,转而选择持续向多级多家监管部门投诉。广州市卫生局、广东省卫生厅先后于2012年7月16日、2013年5月13日两次回复张娣,称其所指皮肤病变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针对的脑部疾病为不同部位,可另行申请职业病诊断。但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13年5月31日书面回复称不能对张娣“进行重复诊断”。

问题

与其他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不同的是,张娣的鉴定遭遇属于另一种更为隐蔽、又更让患者难受的情形。以现有案情分析,如张娣本人所述,其工作中长期接触正己烷、三氯乙烯,而其身体也出现了皮肤及神经系统两种病变,从临床数据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标准对照来看,正己烷及三氯乙烯均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而三氯乙烯还可能造成人体皮肤伤害。因此,张娣能否鉴定为职业病,需要考查的两个关键因素在于:一是其工作中是否接触正己烷与三氯乙烯,二是其有无其他非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皮肤与神经伤害的可能。虽然《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时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予以删除,但实务中,若患者存在明显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时,诊断鉴定专家不可能不考虑。

诊断书载明:“职业接触史”方面,张自述其工作中接触正己烷、三氯乙烯,而恒优达厂则未能提供张的职业危害接触史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未提供张工作期间,所在工作场所历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也就是说,单纯依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然无法直接判定张娣工作中是否接触正己烷、三氯乙烯,该诊断书也没有进一步描述。而“临床表现”部分,则仅引用张娣于2011年2月22日至3月4日在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记载。根据该病历,张娣存在神经系统症状,皮肤方面则完全正常。“依据的诊断标准”为GBZ76-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而鉴定书载明:“职业危害接触史”部分,在诊断书基础上加了一段,龙岗区疾控中心2011年11月19日检测显示恒优达厂使用三氯乙烯,但含量不超标。“临床表现”则与诊断书完全一致。鉴定标准则为:《职业病防治法》与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对比诊断书与鉴定书,不难发现,二者在“临床表现”与“实验室检查结果”方面完全一致,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一是有关职业危害接触,较之诊断专家,鉴定专家们注意到了张娣工作环境中有含量不高的三氯乙烯。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书所关注的三氯乙烯检测数据来源于2011年11月19日,此时距张娣发病已过去半年;

二是诊断依据,诊断程序采用的是GBZ76-2002,鉴定程序采用的是GBZ71-2002。

但综观上述异同,可以发现,无论是诊断还是鉴定程序,均忽略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张娣的皮肤病变,二是张娣接触有正己烷。而这两项信息,张娣自始至终都在强调,但两次诊断鉴定均未对此做出回应。

问题:对于职业病诊断疏漏的患者疾病种类与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鉴定机构能否直接查明并做出鉴定结论?还是只能让患者另行诊断?

律师说案

职业病鉴定,是针对患者既有疾病及职业危害接触展开全面鉴定,还是围绕并局限于诊断结论进行鉴定?

首先,制度设计决定职业病鉴定应当对职业病诊断进行全面鉴定。

笔者以为,关于职业病诊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诊断资质且负有法定诊断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则是由前述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劳动者的病情是否符合法定职业病名录诊断标准,做出判断的一种综合了临床医学技术与职业卫生判断的法律技术行为,其以临床医学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职业危害接触、劳动卫生防护等职业卫生管理因素,从而在明确患者病情、职业危害接触、因果关系三者基础上做出是否构成职业病的诊断结论。

而关于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一款规定的异议对象是“职业病诊断”,第三款规定的异议对象则是“鉴定结论”,两者表述明显不同,完全可以理解为,立法者根本无意将鉴定的对象局限于诊断结论,更不可能局限于诊断证明书,而只能是对诊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换句话说,职业病鉴定乃是对职业病诊断所调查的职业危害与接触事实、所检查的患者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的、更进一步的判断。

对比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既然是基于患者对职业病诊断的异议而启动,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由其指定具体的办事机构来承办,且组织机构方面,与职业病诊断中单纯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同,职业病鉴定系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因此,无论是从鉴定程序的设置,还是从鉴定专家的组成,职业病鉴定理应承担起对职业病诊断的全面审查与纠错职能。

其次,现行职业病保障制度需要职业病鉴定更慎重,需要对诊断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结合我国职业病保障制度的设计,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职业病鉴定,远非简单地临床医学诊断,它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受到最基本、最紧要的治疗与生存待遇的保障。如果说职业病诊断尚因存在后续救济而犹可容忍某些疏漏,那么职业病鉴定特别是再次鉴定则必须对诊断疏漏实行零容忍。

事实上,我们判断一个劳动者是不是患有职业病,并不单纯考量其病情轻重,而更多的是考查患者所接触的职业危害与患者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疾患的种类、职业危害的有无与多少,完全依赖专家去查明(包括委托有权调查的机关去调查),而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自身知识能力,还是外部制度设计,患者对能否鉴定上职业病基本上难有作为。因此,作为职业病鉴定专家,在决定一个劳动者是否构成职业病,后续生活能否有政策保障时,理应保持最高的职业良知与职业审慎,严肃彻底查明,保有对生命所应有的尊重。

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

事实上,与疾病的错判(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即属此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等障碍相比,本文所讨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仅为现实诸多障碍中不太为人关注的一种。

现如今,劳动关系的证明,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其界定责任已明确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问题,会因为用人单位的配合程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乃至诊断鉴定机构的主动性程度而相去甚远。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权归属安监部门,而安监部门是否启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法律只明确赋予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提请权,劳动者能否直接申请安监部门调查?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虽不乏劳动者直接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支持的个案,但更多的则是安监部门以劳动者无法定申请权而不予理睬。

如此,诊断机构尤其是鉴定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查明就尤显重要。职业危害因素不明,鉴定结论自然难以逾越而凭空得出。然而,没有制度上保障,总是指望诊断鉴定专家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偶有清明尚可贺,长使公正未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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