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08 11:49:39

税收信息论文

税收信息论文篇1

一、税收信息的来源及管理流程

税收信息是有关税收经济行为、状态、效果的各种资料、数据、消息和情报的统称。税收信息的来源主要有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两种途径。来自于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不断产生的各种数据、资料,此外,还包括总局的文件、法规、计划、实施办法等政策性信息。税务系统外部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各种来源的税收信息汇聚到税务系统后要对税收信息进行管理,其全部流程包括采集、整理、存储、传输和反馈。税收信息的采集是对信息进行聚合和集中,是管理的源头。不同来源的信息采集的方式也不同,系统内部的信息和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主要是在上下级或部门之间传递和交流,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是通过他们的申报纳税和其它办税活动直接被税务机关和相关系统所接收。税收信息的整理是将采集到的涉税信息筛选、分类、排序、统计以及进行各种数学运算,以获得各种有用的信息和报表。税收信息的存储是指将整理后的信息记录在相应的信息载体上,并把这些载体组织成为可供人们查阅的信息集合体。税收信息的传输是指将信息通过磁盘、电话、网络等媒介及时地传送到信息使用者手中供其使用。税收信息的反馈即由信息输人到输出,再由被控对象作用后反馈至原输人点,这样根据源源不断的税收信息的传输和反馈就能及时发现计划和决策在执行中的偏差,从而加以调节和修正。

二、税收信息质f低以及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源发出信息失真

税收信息来源广泛,不可避免会出现发出的信息失真的情况。一般来讲,来自税务系统内部的政策性信息和来自税务系统内部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信息以及来自外部的政府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相对而言较准确,可以用于辅助日常管理工作。最难控制的是纳税人通过他们申报纳税和其它办税活动的涉税信息。纳税人作为理性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涉及税收时力图少交税,因此,在提供涉税信息时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如假凭证、假账簿、假会计报表等,进行虚假申报,这直接影响了税收信息的准确性。

(二)税务系统对数据、信息集中整理、加工能力差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对涉税信息的管理较分散,集中程度也较低,目前仅以市级税务局为单位实现信息集中处理。我国税务系统五级机构有计算机征收中心近3万个,这些机构掌握大量的税收信息,但难以得到集中处理。一些发达国家在信息集中处理方面做得很好,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4个税收征收中心,新西兰从2001年初起将3个征收中心合并为i个,而且其税收信息的高度集中依托于多元化的网络、电话、邮寄申报,注重加强对各种来源的信息处理,缩短和淡化了地理上的距离,节约了办税场所、人力、网络设备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信息集中处理能力。

(三)数据、信息存储质量差

由于我国税务部门层次多,证收中心数量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同时还存在许多历史数据,而存储这些数据、信息的数据库规模较小,只限于以地市级为单位集中处理的数据库,这样难以将数据、信息大规模集中以便整理、分析,从而对税收决策和经济决策起指导作用。同时,我国已建立的税收信息库缺乏对各种信息的分门别类,各类税收信息难以综合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一套完整的数据库系统。

(四)税收信息使用效率低

我们采集、整理、存储、传输税收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税收信息为日管工作和税收、经济决策起指导作用是我们重视税收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而我们目前对税收信息的使用效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计算机应用还局限在传统业务的替代上,虽然有大量的数据,但缺乏利用统计学、数学方法建立的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因此很难实现决策智能化,这是我国目前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工作的重点。

三、改善税收信息管理的措施

(一)宣传诚信纳税,并采取奖罚分明的机制,促使纳税人讲真话,从税收信息源头保证税收信息质量

利用税法宣传月、网络宣传以及税务人员到基层等方式正面宣传,强调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与光荣感,要求纳税人讲真话,在纳税上提供真实信息。在宣传的同时建立一种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人诚实提供税收信息。例如,在政府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稽查过程中,在征纳双方建立一种“特别解决方式”或“合约”,对于诚信纳税人被审查而无差错时,不能仅仅不受惩罚,而应受奖励或者对其因受审查而产生的额外效率损失予以补偿。相反对不讲真话、不讲诚信、提供虚假税收信息的偷漏逃骗税者予以惩罚。建立奖罚分明的对称机制是为了政府对纳税人信息的获取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从而提高信息的质量。

(二)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按区域集中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

首先按区域集中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考虑到人力、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可以先以省为单位建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依靠计算机、网络等工具将各基层征收中心所采集的信息(如纳税人基础资料、发票管理、征收信息等各种涉税信息)集中到处理中心进行集中整理、存储,由处理中心对上级即国家税务总局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和监控数据,对下级单位提供综合性税收数据。提高税收信息的集中度不仅能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而且提高共享程度,为信息的高效使用创造条件。

(三)建立大型的分类税收信息数据仓库

税收信息论文篇2

青海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出发点,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在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和切入点,把推动信息化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支撑,在青海省各州、地、市、县国税局建立起符合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征管工作要求的计算机广域网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系统。完成了综合征管软件1.1版的升级工作,实现了全省运行一个软件,数据一级处理。

2.数据观念不断强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

数据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生命线,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青海省基层各级国税机关不断强化数据观念,进一步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在数据集中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管理集中,将软控制转换为硬监控。随着计算机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全省国税系统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对纳税人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渗透了信息化带来的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按照“在全省搭建一个平台,运行一个软件,数据集中在省局,统一分析,统一利用,信息共享”的目标,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三步走”的策略。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面,2005年建成了青海国税门户网站,人事、教育、监察、财务管理等软件也相继投入使用,成为整个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还在全省各州地市和海西州局的全部县级国税局都开通了电话视频会议系统。这标志着我省信息化建设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台阶。

3.基础设施日趋完善,队伍素质稳步提高

1994年,机构分设时全省国税系统只有几十台计算机,仅仅应用于计财部门统计、征收部门开票和部分部门打字等工作上,信息化建设硬件基础十分薄弱。经过多年的发展,截止2006年青海省国税系统已拥有各种型号计算机2870台、小型机6台、服务器37台、扫描仪77台、打印机918台。硬件配备的重点已由州地市局转移到区县局。在网络建设方面,“十五”初期,青海省国税系统仅有两极结构的网络系统,网络运行效率很低。根据青海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人才需求情况,各级基层税务机关坚持一手抓培训,一手抓应用,以培训保应用,以应用促培训。

4.部门间协调配合,征管水平明显提高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基层税务部门通过系统的自动跟踪监控,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征管的自觉性,提高了征管质量。综合征管软件试运行以来,申报率保持在99.55%以上,入库率由98.98%提高到100%,滞纳金加收率由82.82%提高到98.29%,税种登记准确率由99.75%提高到99.81%。通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行政执法权运行过程的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操作的多了,违规操作的少了;依法按程序办税的多了,随意执法的少了。试运行期间过错行为分别下降了49.28%和48.69%,实现了由单纯依靠“责任心”向“责任制”的转变。

二、青海省国税基层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设备利用率较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青海基层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缺乏体制和制度的保障,抓信息化建设的思想仅停留在如何建机房、买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层面上,有了机器又开始追求更高配置。截止2006年,青海省基层国税人机比为1∶0.8,已经完成能够满足国税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有些基层单位盲目追多、追新,轻视对配备到位的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和长期配套机制的保障,甚至出现硬件设备闲置不用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由于管理跟不上,硬件设备一年新、两年旧、三年成破烂的情况已不是个别现象。

信息化程度越高,对人才的需求也越高,虽然近几年基层税务系统大力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优化人员素质结构,使得税务系统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精通计算机应用技术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所以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老龄化、人才断层问题已不容回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已成为青海省国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

2.信息不能共享,数据无法集中

根据青海省“点多线长”的特殊情况,目前尚不能建立数据信息的高度集中、充分共享的征收体系,从而造成部分信息割据。致使采集的信息可靠性不强,对数据采集只注重数量,忽略了对数据的质量分析。尤其是数据集中在省局后,对数据处理、监控不够,分析能力不强,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处理分析模型,导致业务和技术“两张皮”。集中征收度低,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影响信息共享与传递更不利于上级对下级实施有效监督。征收单位多,信息采集点和流转环节必然多,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被反复筛选和过滤,上级单位很难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

3.只注重工程建设,忽视了数据管理

青海国税虽然已经建立了门户网站,但忽略了对网站的应用和维护管理。内部网站上的有些信息数据严重滞后,而且对于进入计算机的业务数据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甚至存在人为修改基础数据的现象。说明对数据应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数据是一种具有极高利用价值的资源,从而导致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产生大量“垃圾数据”。真正的信息化不是对传统工作流程的简单模仿,更不是对手工劳动的简单替代,而是要将辖区内所有的业务工作变成共享数据,并自动地通过数据提示工作状态和出现的问题。客观地说,青海省的税收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要想在短期内达到高度智能化也不现实,但实现数据化的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应该从基础抓起。

4.只注重软件开发,却忽视了系统整合

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至今仍然没有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导致信息不能共享和有效利用。从金税工程建设方面讲,信息化的统一性就没有解决好。现在税务系统应用的软件比较多,如评税、退税、发票比对等,这些软件经过多年使用升级已经比较完善,但金税工程没有解决与其他税收征管软件的接口,尤其是从2004年我省推广应用CTAIS系统后,各征管应用软件自成一体,相互分离,软件之间数据结构不一致,兼容性差等,忽视了系统整合,没有实现信息化期望的管理信息统一。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量,又不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用。另外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联网、数据共享滞后信息库还局限于税务系统内部,未能与工商、银行、审计、海关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联网,网络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1.牢固树立税收信息化管理的思想理念

没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产生巨大的效益。青海国税部门一定要转变观念,要从引进现代信息技术入手,全面树立税收信息化管理的思维理念和创新意识,用信息化的观点认识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充分了解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收成本,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内外部监督的最有效手段。在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紧密联系青海地区的实际,结合当地税收业务,牢固树立应用第一的思想,坚持系统化整体推进的方针,科学的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2.全方位创新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首先,要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业务需求的统一规范是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必须按照信息技术的要求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以及表证单书,要注意各个岗位工作的有机衔接,以确保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规范,统一和高效。其次,要建立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按专业化管理的思路设立明晰的岗位职责,要对税务部门的各岗位职责进行再划分,对管理权限进行重新调整,完善管理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征管重人,财,物的最佳配置,才能从机制上解决“疏于管理,当化责任”的问题。

3.业务建设与软硬件建设协调发展

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比如尽快搞好金税工程与CTAIS软件的升级及接口工作,做好这两大应用软件及其他软件的整合衔接。CTAIS是立足于国税需求,兼顾对地税业务的可扩充性,是一个以基层税收征管为核心,以城域网为背景的城市级大型应用系统,但其由于投入运用时间较短,还有待完善,要吸收原先各个征管软件的优点,尽快升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其功能,不断增强系统扩展性,以满足不同业务的需要。特别是将金税工程的信息与CTAIS从一体化的方向出发,使两者统一到一个信息系统上来,减少工作重复和浪费,避免信息来源的多头和不协调。

4.兼顾内部建设与外部建设

数据的集中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搞好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实现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对于纳税人的信息做到集中采集,分享使用;其次要做好与外部的交流与沟通,提高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社会化程度,逐步缩小各类涉税主体在管理模式、工作方法、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距,避免单兵作战、形成“信息孤岛”。税务部门在加强自身征管建设的基础上,要与第三方如地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搞好信息渠道的协税联系,广泛采集相关信息,建立简便、安全、稳定、流畅的信息共享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从静态、动态以及横向、纵向等方面把握和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及准确性,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监控,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实施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长明.影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五个因素[N].中国税务报,2002-3-20.

[2]何进.面对信息时代冲击的税务征收管理变革[J].涉外税务,2003,(2).

[3]钱国玉.论税收管理专业化与信息化改革[J].税务研究,2002,(1).

税收信息论文篇3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控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构成了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据资料显示,2004年度我国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在4000亿元左右,2005年我国总体流失在3200亿元至4300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完美的税制都无法绝对避免税收流失的发生,一些对治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各项举措的研究和探索也仅仅是立足于把税收流失的规模控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尽管合理的税收流失规模范围究竟应为多少,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无疑已经远远地超出了这一合理范围。

一、对资源配置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危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这种“财政补贴”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从而引起市场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

另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还表现在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虚耗。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而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发生,减少偷逃税,不得不额外增加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更多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核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二、对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危害

首先,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危害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一方面,由于地下经济能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活动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积聚更多的财力物力再投入到地下经济活动之中,通过本身的繁殖增长起来,另一方面,地下经济活动的高收益、高回报会吸引公开经济中一些资源的流入。而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危害。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

其次,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的有关货币供求的各项指标,也可能会由于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而受到危害,产生扭曲。例如,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往往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严重、利润比较丰厚的经济活动,要维持这些活动相应地需要吸纳相当一部分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供应量时只考虑到公开经济的货币需求,而没有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从表面上看,中央银行是多发了货币,但如果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则这种过大的货币供应量实际上是与整个经济活动的需要相适应的。再如,现金被誉为地下经济的天使,为了偷逃税和逃避其他监管,地下经济活动大多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这样,随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日益严重、地下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社会,对流通中现金的需要也会增加。以上这些都会危害到货币需求量、货币供给量。现金需求量、货币流通速度等指标的统计和分析。

三、对收入分配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导致了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和追随效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恶性循环。首先,部分纳税人通过偷税或避税等手法使实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同行业的其它纳税人,本来纳税人作为税收的负担者,其实际税收负担应该是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用一致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而国家总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却并未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而有所减少,因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就势必转嫁到那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身上,从而加重了守法纳税者的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使实际税收收入低于预期的税收收入,为了获得既定的税收数额,政府不得不提高法定税率水平.或扩大征税范围,开征新税等,以保证财政支出的需要。从而使依法纳税者反而要承受更加沉重的税收负担,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另外,如果依法纳税者看到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惩罚的话,必将严重挫伤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甚至使其也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来。在税负不公和过重时,纳税人认为花更多的钱,采取更复杂的手段和冒更大的风险来逃税是值得的,由此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收入减少(分配不公)——税率提高或开征新税——分配更加不公——更多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税收信息论文篇4

提高管理效率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一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复杂创新过程,是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把组织管理的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五大职能集合起来,在新的管理平台上创新原有的组织结构、管理手段与业务流程的活动。严密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表明,把信息化建设与税收征管业务工作充分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税收征管体系原有的缺陷,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岗位职责体系,优化管理人员与税务征收业务的有机结合,更加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义务,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从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的精细化方向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管事和管户”在税源分配和税收信息沟通方面存在的矛盾。

(二)提供数据支撑

确保工作质量税收征管信息化是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把现代最新科学技术与税收征管活动结合起来的一项活动。这种跨行业、跨学科的深度融合,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这种具有“科技+管理”特点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集中和整合功能。一方面,通过它的运行可以及时获得大量、完整、真实和系统的税源数据,大幅度提高和优化税务系统各种数据的应用层次;另一方面,通过使用这些经过筛选和处理的高质量的数据,可以辅助税务征管部门较大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促进征管部门工作质量的显著提高,同时,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出错率,减少重复性工作,从而起到提高业务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三)强化税源监控

规范税收执法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实现税务征管信息化则可以从一个方面大大强化对税源的监督管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辅之以无限的互联网络,可以更大程度上拓展税源监控体系的功能,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加大税源监控的覆盖面,充分提高监控的灵敏程度和反应速度。通过构建和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从源头上依照不同行业、不同组织、不同税种和不同的时限对所有纳税对象实现全方位的高度监控,同时做好税收计划和预测工作,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实现,对规范税收征管工作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引入到征管工作中后,科学的程序和模块将会使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进一步程序化、模式化和固定化,从而起到在更高的层次上保障税收执法工作法制化、正常化的基础性作用,大幅度减少和克服税收征管中长期存在的随意执法、违规执法的行为和机会。税收征管流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仅可以使征管工作本身更加条理化、高效化,而且便于纳税对象更早的准备纳税相关材料和需要缴纳的税金,减少或消除征管部门与纳税单位之间的矛盾,更好的服务于纳税单位。

二、通过信息化推动税收征管转型的途径

我国经济体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税收征管信息化总体水平偏低,导致大量的税源流失和税收管理混乱。当前,要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转型,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利息手段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强化税收征管的服务意识,拓展税收监控的功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密切部门间联系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我国颁布的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征管实施条例强调,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司法和海关等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有的法规虽然强调了部门之间配合的必要性,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如何实现有机的高度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却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而信息化作为税收征管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渠道,具有天然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它为密切政府不同部门间的联系,加强部门沟通,通过电子化处理纳税人信息资源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顺畅流通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解决信息占有在部门间、部门和个人之间的不对称提供了更多的条件。

(二)发挥信息优势

提高评估质量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常用的有效手段之一是进行纳税评估。科学性强、结构合理、质量优异的纳税评估具有提高纳税遵从意识和高效实施征管监控的功能,对完善税收征管扩大税收来源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而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是取得合理评估结果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其经济业务的实质,才能对其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进行监控。而信息化具有强大的信息集成和处理能力,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现纳税评估方法创新,将会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起到明显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税收信息论文篇5

2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升级的税收政策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电子信息产业的升级刻不容缓。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制约了优惠政策的推行,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下面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税收完善政策。

2.1完善税收优惠体制

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此,在税收优惠体制的推行中,要重点解决“行政化税收”现象,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加强政策的稳定性,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升级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①针对税收优惠制度制订完善的法律框架,将优惠制度规范化、条理化;要将相对完善、成熟的法律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以保证政策顺利、稳定地执行。

②在制订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把维护全面、合理的准则,增加操作的灵活性作为首选条件。

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保证法律的严谨性,避免在税收优惠中出现“人情”“关系”现象。

2.2完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

电子信息产业是资本和技术的融合,为了实现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企业就需要进行连续的科研投入,因此,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推行,为电子信息产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尤其是企业的科研投入资金,允许资金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保证企拥有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设备的维护和升级。同时,对于风险投资的所得部分,要进行税收政策优惠,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的盈利水平,鼓励风险投资。此外,对于风险投资中损失的资金,要允许企业直接将投资损失从其他投资所得或企业应纳税所得金额中扣除,缓解投资失败对企业造成的冲击力,提高企业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

2.3完善高科技人才所得税优惠

人才是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升级的关键,因此对各类高科技人才要采取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带动人力资源投资积极性,鼓励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①采取鼓励人力资源投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高校联合的经费可采用税收优惠,提高高科技人才和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②对创新型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优惠,尤其是对智力成果的转让、版权费用等,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激发创新型人才科学研发的工作热情。

2.4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渠道

中小企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关键力量,产业升级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因此,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担保,保证资金投入的连续性,提高企业对市场风险的抵抗能力。在适当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从财政中拨出部分款项,建立政府财力支持的担保机构,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创新风险高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解除其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后顾之忧,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税收信息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信息的自由流动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信息主体的个人或集体保护意识是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条件。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之所以存在立法滞后、执法混乱以及救济乏力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归因于纳税人税务信息秘密权意识的缺失。笔者认为,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首先需要厘清权利概念、主体要素和权利客体的内涵。

首先,纳税人秘密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获得的全部涉及纳税人人身及财产利益的税务信息,有权依法要求纳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知悉该信息的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予以保守秘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知悉该信息的第三人有义务在法定范围内主动为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披露的税务信息予以保守秘密。本部分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主要着重于秘密权定义的前者,至于纳税人对于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意识的培养,将在下文重点论述。

其次,就社会公众而言,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主体个体性与被管理者的客观条件,作为税务信息主体的纳税人极易成为官方控制的对象,从而将其自身置于脆弱而易受侵害的法律地位。北野弘久对纳税人的定义的陈述既包含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纳税人或承担人,还囊括了排污费、社会保险费等税外费用的实际承担人。这样,其理解的纳税人与国民的概念实际上就没什么差异了。①笔者认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税务信息秘密权的享有主体。由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税务信息秘密权的规定过于僵化,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税务信息的保密意识不强,因此,纳税人秘密权意识显得尤其重要。这也意味着纳税人必须清晰地意识到如何行使纳税人秘密权以及如何维护信息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信息利益。

最后,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在微观层面上的体现,税务信息秘密权意识则是纳税人意识的细化。作为信息主体,纳税人必须意识到,不管是在宪法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纳税人税务信息的秘密权均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平等对待与保障,这不仅需要体现在具有公平规则的法律制度层面,还需要体现在行政部门对于公共资源的利用模式上。纳税人需要清晰地认识到税务信息秘密权因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因而具有民法视野上的请求权的性质,纳税人得基于此,才能积极行使其税务信息秘密权下各项权能。

建立在对税务信息秘密权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不但能够维护纳税人自身的权利,而且能够抵制国家权力的肆意滥用和非法扩张,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能够在全社会得到通行,最大程度地争取将权力置于权利的制约之下,从而保障纳税人税务信息的安全。

纳税人救济权意识的培养

就纳税人税务信息的保护意识而言,纳税人的同意与秘密权意识先在于救济权,救济权意识的培养虽然是对前者遭遇弱化时的补充,但是作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的组成部分,很多时候,救济意识构成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中最后一道意识屏障。

纳税人的自我救济意识:“不合作意识”。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立法,鉴于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均对社会公众赋予了不同程度的特殊救济权利―不合作权。“不合作”是指除了法律制度或者其他行为规范有特殊规定之外,社会公众对于官方提出的其他请求有权加以拒绝,尤其当这种要求涉及到公民私人利益或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信息利益的情况下,公民有权不予合作。不合作权的行使充实了私人救济的内涵,实际上扩大了对权利人的救济。

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民“不合作”的概念,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的培养而言,“不合作”意识应当是纳税人救济意识培养的题中之义。具体来讲,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税务信息,纳税人具有当然的提供义务,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超出法定或者合理范围获取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纳税人应当清楚意识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有关机关对税务信息获取的不合理要求,从而达到从源头积极保护税务信息的效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不合作”意识的概念在我国尚未得到民众的普遍认识,而且该意识的培养也需要以纳税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其他方面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同时,“不合作”作为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对于“不合作”意识的培养不能被忽视,探索纳税人“不合作”意识的培养模式对于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纳税人的公权救济意识。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与民族特性紧密相关。自古以来,国民“厌讼”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息事宁人的中庸态度已经成为纳税人树立税务信息保护意识的障碍之一。权利依赖于救济,这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层面上遵守的原则,更应该是纳税人意识状态中最根本的认识。当纳税人意识到自己的税务信息已经或者可能由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或者第三方非法或不恰当的行为遭受侵害的时候,应当依法采取申诉、复议或者诉讼等形式主动寻求法律救济。公权救济意识的培养与中国行政、司法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互为动力。

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均衡原则

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是各个部门法学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法学研究发展到现代,“权利”与“义务”已经不是隶属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而是作为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和法律的基本粒子,成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比较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法学家们总是先阐释权利,然后再附带地解说义务,或者干脆把义务概念隐含在权利概念之下。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通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是一种随人类社会而产生和存在的特有的文化现象,权利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社会价值之一②。

西方国家理论及其税收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从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均衡角度,即“契约”的角度来阐释税收征纳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准则。笔者认为,以“契约”为表现形式的均衡性原则,更适合成为衡量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契约”意义上的均衡,推动现代租税国家和纳税人朝着和谐的税收征纳义务配置的方向前进,进一步引申出纳税人对于公共服务的权利需求和租税国家对纳税人需求的回应。这种动态的需求权利与均衡的服务回应所体现的“等量”价值观,恰是国家征税的权力依靠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得以为继的意义彰显。

当然,均衡意义上的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因为税法中的行政化因素而扩展出公法上的均衡性研究维度。税收因其公益性目的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一系列特权,例如质问权、检察权等。这种因公法原因而产生的现象和因税收公法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出现而产生了向民事权利义务均衡性配置靠拢的趋势。

税务信息保护权利义务配置的均衡性安排

纳税人基本权。德国学者Joachim Lang曾指出,“基于意识到人民拥有税捐基本权,故联邦在许多争议案件中,必须对相关税捐规范加以宪法审查。甚至,当在国家与人民间加以比重时,亦将作有利于人民之思考”③。在日本,“纳税者基本权”这一概念较早由宪法学者浦田贤治在《“纳税者基本权”与大岛违宪诉讼》(《法和民主主义》第56号)一文中使用,但该论文没有对纳税者基本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表述④。

北野弘久率先详细论证了纳税者基本权。纳税人基本权涵盖下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即便在税务信息保护的概念之下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种互相制约的张力,对二者之间紧张关系的处理仍需遵从均衡性的制度安排理念。纳税人对于个人信息秘密占有的权利因信息的财产属性而实际转化为一种私人财产权,“由国家实现的自由”则是税收社会保障权的内核,其要求纳税人为社会之目的而无条件改变税务信息私人占有现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二者的矛盾常体现为私人财产优先抑或社会或国家财产的优先。但是由于两种矛盾都将其中一种权利推向极端,因此长期以来都在不同程度的进行着自我矫正。现代法治国家均采取“租税国”体制,就是均衡原则下对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优化处理,即,国家不从事营利活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经费,均通过公民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以平等牺牲的方式采用财产或财产性产品的形态予以充实。

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主要权利形态。第一,税务信息决定权。又称税务信息控制权。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纳税人对于围绕自身产生的税务信息,有权利独立判断究竟何种信息能够被以国家为代表的税务机关收集与利用,且这种收集与利用出于何种目的并以何种方式做出。纳税人人格权属性中的支配力将集中通过该种纳税人信息决定权予以充分表达。该权利在信息本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信息本人实现对其个人信息的获取、知悉、更正等其他权利都派生于信息决定权,对有关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的规定也都是为了保障信息本人对其本人信息的决定权⑤。信息决定权是信息本人就拥有其个人信息的首要权利,也是基础权利,本人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派生其他权利⑥。

第二,税务信息处理知情权。即纳税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等税务信息处理者告知其拥有的纳税人本人的税务信息状况,并从处理者处获得前述税务信息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出于对国家税收安全的保障,除了税务机关外,存在许多其他单位(例如检察院、法院)因为职权或者其他原因获得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情况,甚至有些纳税人税务信息是在纳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单位所获取。从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来说,纳税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部门告知其拥有的纳税人本人税务信息。但是出于对客观现实的考量,纳税人不可能知道究竟有哪些部门保有前述税务信息,因此,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知悉权主要应当体现在当纳税人向国家各级机关、部门等税务信息处理者查询其所拥有的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情况下,该机关在依法审查信息是否属于纳税人本人的税务信息后,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如实告知纳税人此种税务信息处理的现状。

第三,税务信息救济权。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遭遇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于纳税人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目前虽然并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救济权却是全世界公认的信息基本权利。例如,台湾《电脑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四章“损害赔偿及其他救济”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其他。除了前述纳税人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外,纳税人还会因其身处不同法律关系而享有不同的信息权利,因此,对于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权利体系应当是以重点权利为核心的综合保护体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信息保护义务。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干预社会分配的重要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已经成为税与非税的主要区别。而这种区别在社会中被过分强调,使得税收权力与权利的均衡配置常处于一种被世人遗忘的状态。其中,尤以我国的立法规定为甚,我国宪法着重从纳税义务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给付私人财产的必要性,忽视了在国家权力层面的限制。尽管政府事实上在积极履行公共职责,公民也在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是传统理论和法律规定导致税收义务的一面性倾倒,即公民“先义务理论”成为主流,加之政府社会宣传中以“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为主要宣传口号,不但对纳税人权利宣传不够,对政府义务更是只字不提。反观西方社会,社会契约是社会思想的基础,以此而建立的公共需要理论和交换学说则是从人的基本需求以及基本权利的角度,结合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职能阐释税收的起源和本质。

即便我国税收法律为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但是寥寥数条义务规范远不足以对抗或者改变中国传统的公权意识对私权意识的侵犯与支配。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自身还应当从以下方面树立和完善对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义务体系:首先,树立全面正确的税务信息保密意识;其次,维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以及与税务信息有关的其他纳税人权利;再次,全面保护,即不能因保护某一纳税人税务信息权而侵犯其他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权利,或者因保护纳税人某一种税务信息权利而侵犯纳税人其他税务信息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最后,即便是存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义务保护其合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

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和权力观,以法治意识为指导,深入学习现有税收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实现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最终达到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自我人格的实现。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57页。

②杨青:“‘和谐社会’的法律意义―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的角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30页。

③黄俊杰:“纳税者权利之维护者”,载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④[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陈刚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作者序文。

税收信息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6902

税收征管信息化是在税收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对税收征管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在税务部门内部、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具体包括信息技术对税收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以及税务部门相关的组织运行等许多方面。本文讨论的仅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基础的问题。

1 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1 传统的观念限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实现

传统的观念依赖于按指令办事。在税务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还是习惯于传统的办税程序、业务流程,忽视了信息化建设对人的行为、数据格式、数据的处理方式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导致信息不灵、流程失控等现象的出现。在税收数据的采集、分析上,受传统因素影响,纵向系统的信息汇集多,但是相匹配的数据却比较少,现阶段的信息化成果在税收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致使税收具体工作与信息结合存在问题,各个信息系统在具体工作中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1.2 信息技术发展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适应

一方面,信息技术软件的发展速度快于税收征管优化的速度。信息的管理工作处于良好状态,但没有与之配套的征管流程相适应,导致税收征管对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制约,影响管理软件运行的效果。另一方面,征管流程某些方面的设置比较优化,但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综合软件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操作模块,造成处理工作的繁琐和困难,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某些税收业务的征管未能纳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之中,仍需要人力进行手工操作。

1.3 信息数据低质阻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税收工作的基础。但是目前一些单位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不准确、不规范,甚至严重失实,制约了对数据的分析、监控、管理方面等作用。其问题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管理行为仍然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多,尤其是在欠税、滞纳金等问题上。信息数据的真实性难以在短期内得到保证,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单位的税收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准确,仍是值得怀疑的。

1.4 税收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交互功能不足

目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税务部门内部的业务应用和管理上。从税务部门内部来看,税收相关数据缺乏深入的综合分析,不少数据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实现信息的有效增值。并且由于各地方部门的税收应用软件不同、水平差异,影响了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从与政府其他部门和税源的交互来看,税务系统缺乏同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大中型税源企业统一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功能,因而无法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来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1.5 税收征管信息化人才匮乏

计算机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只有懂得相关的操作技术,才能正确使用,发挥其价值。但是目前税务工作队伍缺乏高技术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整个税务系统存在重业务、轻技术的现象。税务部门中懂得税收专门业务的人员多,却不精通计算机技术;而部门中专业的计算机人员,懂得计算机技术,但又不熟悉税收业务,这种状况的存在阻碍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进程。

2 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基础的建议

2.1 重视税收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形成丰富的税收信息数据资源

由于信息是可以经感知、认识、加工、处理、传递和转换的,并能够通过深度开发,以供人类社会利用的资源。信息效用具有累积性、间接性、时效性。大量零散的、片面的、不关联的信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交流和选择,在带有交流当事人的个人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情况下,形成有序、系统的新信息,进而产生有效的信息网络。新信息价值的实现要与其他形式的信息相结合,经过加工、处理的有序信息在适当的时候使用能够发挥作用。

重点是建立税收数据资源的收集、加工和利用的标准化进程,在对税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的时候要重视税收信息的积累和整合,并且注意发挥信息的时效性,这样有助于使信息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重组出新的信息,同时在征税过程中充分发挥税收信息本身的提供功能,能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对本系统自身的影响和对其他事物、信息的影响。另外,对于税收信息的加工,一方面,要在充分的收集和认识的基础上增加有价信息含量;另一方面,税收的信息要与其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的信息相交合,在与各个部门的交流过程中形成高效的信息网络,保证对各类税收有效信息的共享。增强各部门主体间信息的联系,以便税务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进一步掌握。

2.2 调整现行的税务组织结构,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管理结构

根据信息化和业务流程的要求调整组织结构,实现从直线型向扁平化、网络化的发展,建立一套合理高效、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的整合要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变层级型组织结构为扁平化组织结构。

税收信息化进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税务组织管理层次的减少、管理幅度的增大提供了技术条件和保障。税务部门应用信息技术后,税务组织内部大量的信息传递、沟通工作由信息技术系统来完成,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和任务逐渐趋于标准化和程式化。下层工作人员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够通过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上层管理者,而上层管理者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花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就可以了解下属的状况,增强了上级对下级的有效控制力度。与过去相比,拓宽了上层管理者的管理幅度,使原来需要多个层级才能完成的管理任务现在只需较少的层级就可以完成,从而减少了组织的层级,精简信息传递工作的人员,组织结构逐渐扁平化。

2.3 加强信息化税务工作队伍的建设

加强对税务工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增强税务人员计算机操作和信息系统应用的能力,提高信息化普及程度。培养、引进精通税务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充实信息化的税收工作队伍。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注意信息专业技术和税收业务知识的融合。税务系统在近年来的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对计算机技术应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大部分地区都相继成立了计算机中心,专门负责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工作,也吸收和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不单单是追求计算机技术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应该把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业务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增强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税收业务知识的了解程度,加强技术人员与业务人员相互之间的沟通,促进业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的相互配合。建立一支既熟悉税收业务又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税收工作队伍,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提供保障。

2.4 设立专门的税收信息管理机构,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1)组建专门从事数据管理的税收信息管理机构。

税收数据资源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由各类税收数据的集合而成,因此其规划建设相当重要。建立信息管理机构,需要既懂税收管理方面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全面管理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和维护税收数据,并对集中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将税收数据转化为对税收征收管理有用的信息。该机构应该要实现:一是统一管理信息数据,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整理、筛选和优化,并监控数据质量,清理数据垃圾,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运用数据强化内、外监控,对内监控征管质量,对外监控纳税人的涉税活动和税负变化情况,这需要建立在全面的信息数据的税收监控体系之上。三是对信息数据深层次的发掘,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分析及应用,定期数据分析报告,促进税收决策和数据分析的结合,为决策提供辅助参考,着重确定税源管理重点与方向,对纳税人涉税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

(2)建立统一、集中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从技术上保证税收业务流程和数据采集的统一,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基础网络环境资源,实现业务平台的统一化,降低人为因素的干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根据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配置适当的硬件设备和网络,保证所建设的税收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地运行,能够充分满足各种业务处理的要求。因而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层面和业务层面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现阶段各税务机关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共同的“语言”,将各个税务应用系统连结成一个整体。

(3)加快建设税务部门内外信息交换平台。

信息交换平台是访问综合税收数据的纽带,通过信息中间技术的应用,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整合,保障通信的可靠性以及提高应用系统的运行效率。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应用系统是由不同的税收应用系统构成,而不同的税收信息化应用系统又可能是在不同的环境基础上开发和应用的。这些应用系统要处理税收信息数据资源,需要进行跨平台、跨系统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相关税收数据的共享。因此,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国、地税的网络,实现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实现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等的网络衔接。可以考虑先在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进行横向联网,建设一个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平台,在技术和现实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推广到整个社会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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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论文篇8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管理理念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

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 经济 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 理学 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 企业 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

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

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 自然 ;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 工业 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 发展 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

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

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

(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

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

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

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

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 科学 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 现代 化 发展 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

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 教育 ,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

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 法律 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 网络 ,采取信息化、 电子 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

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 计算 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

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

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

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

税收信息论文篇9

一、引言

国外大量研究税收如何影响企业政策的文献发现,税收是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政策选择、组织结构调整、制定支出及报酬政策和风险管理决策时的重要激励因素。Berger(1993)指出企业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对税率和信贷激励政策十分敏感;企业投资时,注重税收报告灵活性的企业更倾向海外投资(Shackelford et al., 2010);于此同时,Auerbach(2002)发现企业的资本结构会对税收激励政策做出反应;Guenther(1992)和Ayers et al.(1996)都指出税收会影响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避税是将财富由国家转入股东手中,直接减少了企业支出、增加了其现金流量,从而增加了企业价值(Graham and Tucker,2006)。但理论认为,避税行为不能简单的看作是财富在国家和股东之间的转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进行避税很可能是出于管理层自利的动机,即管理层在复杂不透明的避税交易掩盖下,实施自利行为,获取私利(Slemrod,2004)。此时,管理层可能降低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剧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状况来方便自身实施自利行为。如此,避税中存在的问题将会影响信息披露的质量,那究竟避税是如何影响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股东-管理层之间的成本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避税观为理论基础,实证研究了成本、避税程度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为避税对信息披露影响的机理分析提供了不同的视角,拓展了研究信息披露的思路,丰富了信息披露的研究。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企业避税如何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机理分析中,学界观点主要集中在盈余管理方面:Dhaliwal et al. (2004) 认为既然所得税是财务报告中最后一个需要确定的项目,那它也将会是进行盈余管理的最后机会。管理者会通过递延所得税、跌价损失等会计项目影响企业实际税率或是会计-应税差异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以此达到或是击败分析师对公司盈余的预期。David A. Guenther(1994)发现在企业税率降低的前一年大公司、负债低的公司会显著降低与税相关的应计项目;John Phillips et al.(2003)指出在避免盈余下降的盈余管理中,递延所得税费用对总应计项目和非常规应计项目起重要作用。当避税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时,其势必会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Lev and Nissim (2004)发现盈余增长性和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比值呈正相关;Michelle Hanlon(2005)证明长期出现较大会计-应税收入差异,特别是负值的会计-应税收入差异的公司的盈余稳健性较小,且市场对其盈余稳健性的预期也更低。与此同时,避税活动本身是不透明的,它是企业与征税机构的一场博弈。企业会尽可能掩盖其避税行为来避开税务机关的监察,粉饰和调整的会计科目也将降低信息的透明度。国内相关研究尚少,仅伍利娜等(2007)发现避税程度越高的上市公司盈余持续性越低。不论企业是借避税进行盈余操纵还是掩盖其避税行为,避税活动都会模糊企业账务。故假设:

假设1:企业避税程度对信息披露质量起负面影响

在会计和财务理论中,税收仅被视为市场摩擦的因素,近些年来,Slemrod(2004),Chen and Chu(2005)等,将税收纳入到委托框架中进行讨论,提出了避税观,为避税如何影响信息质量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避税观认为,风险中立的股东要求风险规避的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财富流出企业,但不完全契约无法将管理层激励报酬与避税程度相联系,导致管理层利用避税攫取私利或更高的薪酬,此时企业做出的避税决定反映的是管理层的利益。Desai and Dharmapala(2006)指出,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与避税程度呈负向关系,股东对避税的重视程度取决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能控制管理层行为。在委托的情况下,管理层会建立复杂的公司结构来将避税好处转移给自身,会通过复杂、不透明的避税行为掩盖其利润操纵等行为,侵害股东利益(Hanlon and Heitzman,2010;Chen et al.,2010;Dyreng et al.,2009; Frank et al.,2009);而受避税问题影响,市场会对公司避税给予负面评价(Hanlon and Slemrod,2009);公司避税行为掩盖管理层各种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各种坏消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集中爆发,致使公司股价崩溃(Kim et al.,2011);根据投资者保护理论,公司透明度降低会增加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这将有利于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基于此,避税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很可能是由于管理层掠夺私利,而非盈余管理的目的。对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成本越高的企业进行避税,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差

(二)模型与变量 本文以避税观为理论基础,为揭示成本、公司避税程度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本文的实证研究分两个部分进行:第一,分析避税程度如何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第二,加入成本,分析成本对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影响。在对深交所评级数据进行两分类和四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运用logistic、tobit模型进行回归如下:

level1(or level)=α+β×ETR(or ETRd)+γControlVarlable+ε (1)

level1(or level)=α+β×ETR(or ETRd)×Gd+γControlVarlable+ε (2)

模型中ETRd×Gd为避税程度与成本的交互项,其系数反应成本对避税及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模型中α为常数项,ε为残差,Control Variable为控制变量。表(1)列示主要变量的具体定义。考虑到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披露指数通常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且考察范围全面,本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8年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评级从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评价了披露质量。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级,本文分别赋值于4、3、2、1(level)进行tobit回归,再根据是否达到“良好”将结果两分为1、0(level1)进行logistic回归。本文中的税是特指企业所得税。在对国外避税类文献进行分析、考察不同指标在不同问题上的适用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避税的特征-寻租动机强烈,与数据的可得性-应计项目调整难以获得,本文采用四种实际税率计算方式来衡量公司的避税程度:ETR1(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除坏账准备外的七项减值准备当年变化额);ETR2(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除坏账准备外的七项减值准备当年变化额);ETR3(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ETR4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收益。实际税率越高代表避税程度越小。ERTd代表实际税率哑变量,实际税率低于中位数的取值为1,表示避税程度高。本文将一些典型的成本变量综合考虑,运用公司治理G指数的哑变量进行衡量。此外,本文参照相关研究文献,选取了公司规模、负债率、成长性、经营业绩、审计事务所性质、高管持股、独董占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Z指数、两职合一、无形资产占比、企业性质、现金支付的其它现金流量、是否增发以及年度和行业哑变量等可能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1年至2008年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了剔除:剔除金融保险行业公司;剔除数据缺失和上市不足一年的样本;剔除公司证券名称发生变化的公司。本文所用深交所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8评级数据来自深交所网站,其他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看出,2001年至2008年深交所数据信息披露质量良好以上的样本约占74.3%,样本总体信息披露状况较为良好。从企业避税程度来看,企业的实际税率平均只达到8.3%,与优惠税率15%和25%的征税税率都有较大差距,避税程度相对高的公司数量较多,达到总样本的54.1%,可见样本总体避税程度较高。公司成本方面也呈现出两分天下的局面,成本高的公司略多,约占总样本52.2%。控制变量方面,样本总体中有38.4%的为非国有企业;样本负债率平均达到51.5%,成长性较好而经营业绩数值较低;大股东持股比例大,平均接近40%,高管持股少,两职合一的现象普遍存在(84%)。

(二)差异分析 本文通过分组报告方式从统计角度来直观观察避税程度、信息披露和成本的关系。按照公司成本哑变量来分组,G指数低于中位数的取1,为成本高组,反之则为成本低组。通过对两组中信息披露质量和避税程度进行均值和中值的比较来发现这些变量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如表(3)(T-test和Mann-Whitney分别用来检验两组样本均值、中位数是否有显著差异)。从分组报告结果可以看出,成本高组的信息披露质量的均值和中位数显著低于成本低组,而避税程度的均值和中值却是显著的高于成本低组。这反映出在成本高的企业中管理层很可能会加大避税力度以自利,并通过降低信息披露质量掩饰这一行为。

(三)回归分析 表(4)反映了企业避税程度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1)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避税程度显著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两者呈负相关:实际税率越低,即避税程度越高的公司其信息披露质量越差;当采用实际税率哑变量进行回归时,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质量的负向关系则更为显著,进一步证实越是进行避税的公司越会降低其信息透明度。这说明了,企业在进行避税时会通过降低整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来掩盖这一行径,避税程度更高的公司对信息的操纵程度更强,从而信息披露水平更低。这反驳了假设1a,支持了假设1b。(2)成本对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关系的影响结果在表(5)展现,发现Etrd*gd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这就意味着则在其他条件受控的情况下,成本高的公司进行避税,其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将更差、信息透明度将更低。反映出在成本高的公司中,管理层有强烈的将避税收益转为自身收益的动机,从而更大程度上去模糊公司账务,加强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来掩盖这种自利行为。实证结果也证实了假设2的成立。(3)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和审计事务所性质在每次回归中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都起显著影响,其他变量则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显著水平。

(四)稳健性检验 为更好地论证成本、避税程度与信息披露的关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运用Basu盈余稳健性模型和改良盈余反应系数模型来进一步证实本文观点;第二,考察避税程度对盈余激进度和盈余平滑度的影响,分析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即避税是为了进行盈余操纵而影响盈余信息性质还是直接对总体会计信息造成影响。以下回归数据以2001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为样本。盈余稳健性指好消息必须在事项基本确定发生时才予确认,或者分期确认好消息带来的利益,而对坏消息则应该尽早确认损失,反映了会计信息的稳健性;盈余反应系数则反映了盈余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即根据当期盈余或盈余变动情况预测公司未来市场回报的能力。这两者是从稳健性和决策相关性角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在检验成本影响时,按GD将其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回归,Basu模型如下:■=α+β1×D+β2×R+β3×D×R+β4×D×R×Etrd+Dumyear +Dumindus+ε;盈余反应系数:Rt=α+β1×■×Etrd+β2×Beta+β3×TobitQ+β4×Size+Dumyear+Dumindus+ε。交互项D×R×Etrd和EPSt/Pt-1×Etrd的系数分别反应的是避税程度对盈余稳健性和盈余反应系数的影响。盈余激进度是上市公司推迟确认损失(费用)和加速确认收入的倾向,此处通过Jones及其调整模型计算激进度;平滑度则指一定时期内上市公司盈余和现金流的相关程度,此处以盈余与现金流的相关系数作为计量。激进度和平滑度都是盈余操纵的反应,其数值越高,企业的盈余操纵力度越大。本文的稳健性结果表明,避税程度对盈余稳健性和盈余反应系数都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分组回归中,成本大的组中,这种抑制作用更为明显,成本小的组中避税成本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反而不显著。这就更好地支撑了本文的观点。在盈余激进度和平滑度的回归当中,发现避税程度并没有加剧企业的盈余激进度和平滑度,而是比较显著的对其起到抑制作用。这说明企业的避税行为不是操纵盈余而影响盈余信息,而是因问题直接对整个会计信息的披露产生影响。由此,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说是十分稳健的。

四、结论

本文分析发现:企业的避税抑制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且避税程度越高的企业其信息披露质量越差;成本越高的公司进行避税,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差,很可能是管理者的自利行为所导致;企业避税不是通过操纵盈余、影响盈余性质来影响信息披露的,而是因避税中的问题直接对企业总体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避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流失,而成本的存在又使这笔财富从企业中流失。本文的研究为税收政策制定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制度安排提供了实证思路,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税务监察机关可以将观察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作为发现企业避税的一种手段,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差的企业的审查。同时,税务部门的监察反过来也促进了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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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2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以信息化为突破口推进税务改革是当前税务工作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地将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并加以明确。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现征收方式向现代化、信息化的全面转变。通过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信息的集中度,实行集中征收,走“科技加管理”之路,真正建立起现代化的征收运行机制。

概而论之,按照实践层次而言,浅层次的税务信息化表现为载体的革新,即利用计算机提高信息存取和交流的便利性,实现“人部分被机器替代”的目的,具体表现为效率层面的革新;而较深层次的税务信息化表现为管理方式革新,即对征管形式、征管内容等进行创新,即实现更深层次的税务征管形式和内容创新,具体表现为组织架构和业务运行的革新。我国当前已经初步建设成了载体革新,而在实现管理模式革新上却仍然存在层层障碍。当前,在税务信息化的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有基于委托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关系下的问题,本文尝试对其进行解读,并在文末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人才的缺失和观念的偏移——委托-关系角度的解读

作为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委托理论的基本内容乃是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体或者群体,在某种外显或者隐含之契约的制约下,作用于其他的行为主体,这种作用的方式包括指定甚至是雇佣等,在这个过程中后者也从前者手中获取一定的决策权,最终后者凭借其在质和量上的付出而被前者给予相应的回报,也即前者所付出的成本。前者即为委托人,后者则是相对于委托人的所谓人。

委托-理论所示的委托-关系在经济学研究中中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其常常表现为个体的或者群体的行为主体以授权者的身份和地位委派其他的非授权者的个体或者群体的行为主体在授权者的授意下为授权者的利益进行工作,同时授权者给受委派者一定限度和范围内的权利,因被委派者的工作效果的不同而由授权者付出相应的成本,这样一种委托-的关系的运行都是在各种外显或者隐含的契约制约下进行,其中所谓的授权者即为委托人,被委派者即为人。

税收对范围及于一定区域一乃至个国家地域内的宏观经济起着重要的基础性的调控作用,是其所调控的这一范围地域内的宏观经济整体运行在物质上的坚定依靠。税收作为一个过程性的概念,有着一套完整的自下而上的运转系统,在底层,由基层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的收集、记录、汇编然后报送给上级机关,而上级机关则在此一基础上对得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整个税收工作中,直接处理纳税人纳税事务的是最基层的税务机关,这些基层税务机关即可视为受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委托,作为上级机关的“人”,相对的,上级机关即为“委托人”。

委托-关系中,如何最大化的控制委托人的成本付出乃最为核心的内容。这种成本的付出不仅包括可见的资金投入,也在于相对难以量化的工作质效之上。就目前而言,在税务信息化的建设工作中面临着最为棘手的两个问题,一是人才的匮乏,二是偏移化的税务信息化观念。

1.人才的缺失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税务人员中具有专业信息化水平的要求在不断提高,但就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人员状况来看,仍有部分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税务人员,对信息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有待提高。而负面效应更明显的体现在税务部门中具有信息化专业技术的人员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远远没有满足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据有关部门测算,专业计算机人员应占税务干部总数的10%以上,才能满足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然而,我国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不仅计算机专业人员欠缺,税收专业人才亦相对缺乏。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税局为例,全部税务人员共4100余人,可是在信息部门工作的人员只有100人左右,尚不到总数的2。5%①。因此,在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欠缺,是阻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2.观念上的偏移

本文所称的税务信息化观念上的偏移,伴随至今为止的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所谓的“唯信息论”和与之相对的“信息无用论”就是在信息化建设开始之初观念上的偏移最具体的外在表现。时至今日,上述两种传统观点趋于没落,观念偏移的主要落脚点开始体现为对硬件配备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管理软件的学习和运用。在这种观念偏移的作用之下,机关单位纷纷大力购置用于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但是因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对计算机的操作能力不强,使得对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的高投入无法有效转化为高产出,导致优势资源的明显的闲置。尤其是在基层的税务机关单位中,这一弊端相当普遍,因为缺乏有组织对软件应用的技术性培训,使得代价甚高的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成为纳税情况的存储器,无法发挥对涉税信息的深入分析的功能,由此带来的恶果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难以有效的获得第一手数据,对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者来说是一种重大的打击。

3.委托-关系下的负面效应

但是由于基层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工作人员,加之基层税务人员观念存在偏移,在学习并对管理软件进行应用的层面上参与度不高。则首先软件开发的投资不足,没有获得数据、资料来源的有效工具的基础之上,再加之使用、操作软件的技术人员的匮乏,导致基层税务机构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从而导致无法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做出准确的评估,继而最终影响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使得形成委托-关系的链条断裂,存在有微观不经济的现象。

这种负面效应首先出现的是信息化发展所带来的信息的重复搜集以及信息的沟通不畅,进而导致征税能力的差异日趋明显,以至于信息可能促成了信息优势者设租行为的产生。而在当前生产要素充分流动、信息交流日趋频繁的前提下,在纳税人的生产行为日趋多样化的前提下,税务系统缺乏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不仅不利于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拓展,对于税务工作长远稳定的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二、税务系统内外的信息割裂——信息不对称角度的解读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对微观不经济现象的一个有效地论证,主要论证了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对于与活动相关的信息的获得成本、持有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区别,导致交易结果在博弈的前提下没有实现最优。而具体到税务信息化建设这一命题,其重点在于税务系统内部和税务系统外部两种信息不对称。

1.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税务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各管理环节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但目前在信息化建设中人为割裂了税务管理各环节之间的关系。近些年来,软件开发管理混乱,部分省市税务局自主开发了一些税收征收管理软件,这些软件数据结构、业务流程、软件运行平台均不一致,给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集成带来困难。这种情况既造成设备和资源浪费,增加系统维护的难度和加大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同时也很难适应税收业务的发展需要,无法对涉税数据进行统一的挖掘分析和充分利用。

2.税务系统外部的信息不对称

长期以来,由于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的欠缺,使得税务机关内部仅了解其所管辖的纳税人信息,而不能实现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即使在同一地区,国、地税机关也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沟通机制。此外,在政府机关普遍推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中,税务、财政、国库、审计、工商、劳动、公安等政府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机构,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需求日渐高涨。但由于部门间在信息化建设中各自为政,部门间“信息孤岛”现象一直客观存在,并日益成为制约政府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增加了税务机关甄别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难度,形成了信息割据格局,使得行业之间的信息互不融通。继而出现了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我国税务信息化发展的对策分析

1.税务信息化观念之革新

对原有的旧式的税务信息化观念予以革新,产生新的税务观念之内容,是税务信息化发展的必由之路。观念的革新表现在对税务信息化认识的层面之上,其核心乃是通过对计算机的有效应用使税务业务流程能够有所更新。其中,为方便上层的管理者能够直观明确的获取基层的信息数据,有必要对管理层级进行扁平化的组织,同时尽量尝试新的征管模式,以真正实现税务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质的推动作用。上述对策足以为整个税务信息化持久、良性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目前税务信息化人才的缺失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这种不利的局面势必影响委托-关系而对税务信息化的建设带来负面的效果,因此,怎样既合理又有效的提升税务人员的信息化业务水平将成为解决当前困境的最直接的方法。信息化是方法,人的合理使用才是重中之重。

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需要在税务人员的考录上着手,这就需要大力大范围的招录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才,同时紧抓技术培训,从而使得税务人员能够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更有效的为税收信息化建设服务;另一方面,强化对现有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知识技术的培训,更新现有的知识储备和结构,辅以相应的考核,保证现有税务工作人员与信息化相适应,推动税务信息化系统的优化和高效运转。这一对策将有利于解决委托-关系之下面临的人才缺失的问题。

3.在一体化的要求之下进行有效整合

在早期的信息化建设中,因为具有偏差性的认知以及缺少合理的统筹和有效的规划,多平台多种类的现象在我国税务信息系统中普遍存在,其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工作的成本同时降低了工作的效率,甚至在更为广义的层面上给税务资源的整合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是故怎样整合信息化建设的方方面面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即税务信息一体化的建设,是当下面临的主要困难。面对这一局面,第一,需要在应用系统各平台内有效的实现内部资源的高效互通,在更为宏观的上一级层面上对现有税务系统予以有效整合,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对作为三大主体的税务部门、税务信息设备、税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对税务信息资源进行充分的共享;第二,加强与其他相关政府机关部门的业务合作,包括与税务机关存在信息共享关系的海关、国库、工商等机关部门,税务机关与相关机关部门之间信息渠道的通畅对于税务信息化的建设而言意义重大。这种部门之间的信心共享和交流对于多部门相互协同合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现有数据在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最终,这一对策对于税务系统内外信息不均衡的难题来说是一有效的解决途径,并将促成协同运转的信息化系统的真正建立。

注释:

①栾斌.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学会.税收信息化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葛元力.流程再造理论在税收管理领域的应用[J].税务研究,2003(2).

[3]高莉.税务信息化的“集中”和“整合”[J].税务研究,2006(1).

[4]童丽珍.关于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5).

税收信息论文篇11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管理理念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

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理学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业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

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

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自然;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工业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发展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

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

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

(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

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

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

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

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

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

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教育,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

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网络,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

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

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

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

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

8.树立文化管理理念。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观念,是先通过一定的载体,凝练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层面的,然后通过学习和观念上的提升来达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税收文化建设应该更好地与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税收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氛围,让征税人和纳税人逐步理解税收本质,形成征纳双方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把税收意识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终增加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税收信息论文篇12

(一)研究意义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一定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确认的,扣除所得税支出之前实现的总额。利润总额是基于会计相关准则计算得到的结果,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为投资者判断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提供了参考。FASB(1978)认为,以应计制为基础的会计盈余的信息,通常比只包含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更能表现企业当期和持续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国内外关于利润额的有效性检验,均表明相对于现金流量,利润总额能够更好地计量业绩和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但是由于但是由于管理层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做出不同的会计选择来影响利润总额,将使得公司的业绩报告在失去可比性的同时,也逐渐失去其价值相关性。有报道指出,安然在破产前几年的会计数字表明其盈利很好但是安然却没有缴税,这些文章暗示投资者也许忽略了衡量公司真实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应纳税收益。虽然处于盈余管理或纳税筹划的目的许多公司会同时调高或调低会计收益和税收收益数据,但由于税收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和纳税筹划是不得不进行权衡。虽然处于纳税筹划的应纳税所得也会纵,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在基于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而来,其人为操纵的程度还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即使对应纳税所得进行操纵,也主要通过交易安排达到目的,这种安排同样会影响利润总额,很容易被辨别出来。所以应纳税所得应该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增量的信息,即可以提供基于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可能没有包含的信息。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所得税费用,并不要求披露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信息。那么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应纳税所得应该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从税收的角度识别公司真实业绩的信息。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向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司业绩的信息以及相对于会计收益的增量信息没有明确的定论值得进一步研究。另外,一般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两者基于政策上差异的计算差异分析,而本文是拟在此基础上分析,分析披露实际应纳税所得的必要性,所以说对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就具有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从会计与税收差异的角度研究两者的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关注制度层面的,即税收法规及会计准则两套制度不同目的及所遵循的原则是构成两者差异的基本因素,并分析这些制度层面的具体差异来协调会计与税收。另一类的研究则以主观性的差异为背景来分析形成两者差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从盈余管理或从税收管理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收益的关系。2.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分析应纳税收益与股票收益率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已有一批研究者开始注意到会计信息与税收的相互影响,有些文献涉及到从税收的角度来分析公司真实盈余信息,涉及到运用税收制约影响的特性来寻找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方法。安然(Enron)、世界通信(WorldCom)与美国施乐(Xerox)等公司报告的盈余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业绩,引起投资者和政府管理者对上市公司业绩指标的关注。尤其安然在破产前几年的会计数字表明其盈利状况很好但是安然却并没有因此而缴税。国内学者对会计信息与税收相关关系的研究主要始于21世纪初,特别是针对评价我国90年代初期进行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影响而展开的,重点讨论的是企业所面对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收益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在这种背景下的各种行为特征。目前利用税收信息研究公司真实业绩的文献很少,主要是在国外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研究会计-税收差异的影响因素(王延明2004),或者是在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基础上,研究上市公司面对税收成本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所进行的会计选择行为(顾亚莉2014)。虽然国外有关的研究很丰富,但是主要是从两者的差异角度进行分析,但对针对应纳税所得额所能提供的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信息进行研究还是不多。我国的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基于政策层面的研究,偏重于两者差异的影响因素。

(三)本文结构与创新本文的其他安排为: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为两者的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为总结全文并指出研究局限。已有的此类研究着重从政策层面来分析,两种制度下的计量差异,但以差异为基础来分析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外部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业绩的重要性还是很少。

二、理论分析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

(一)利润总额的含义利润总额是企业某一期间经营成果的体现,也就是公司财务报告的利润表中披露的利润总额,虽然遵循了会计准则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相关性的要求,部分信息需要结合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是经过管理层进行会计选择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会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作出错误的判断。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某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收入的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一般来说,我们研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象主要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探讨对象。虽然处于税负的管理,应纳税所得额也可能会纵,但是由于其不要对外报告,相对于利润总额对其进行管理的方法更直接,提供的相关信息也就与利润总额存在差异。

(三)理论分析由于会计与税收对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作用不同,最终计算的结果也就存在差异。往往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根据税收法规调整而来的,两者又紧密联系。两种制度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然而两者的不可分离也使得应纳税收益可以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对两者差异的分析,必然涉及到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利润总额直接通过CSMAR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获的,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由于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并没有规定公司对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所以相关利益者无法获取相关的纳税项目及其计算以及其结果。所以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估算。虽然针对个别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利用公司收入支出明细调整会计利润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外部报表使用者,并不能直接观察到收入支出明细数据,且从效率上考虑,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本文从外部使用者的角度利用报表上已有的所得税费用推算。应交所得税的计算,由于2008年后上市公司已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以本文在公司对外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利用公式所得税费用的公式,倒推估算得到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并利用法定的最高税率,即除以25%的税率来计算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报告的目的不同,管理层进行计算的处理就有所区别。虽然由于不同的目的,两类数据都有可能纵,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主要是降低税负,与利用利用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结果就会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应纳税所得应该可以作为会计收益及其他财务报表数字以外的衡量公司真实业绩的一个指标或辅助指标,可以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和税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三、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分析两者之间差异以支持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利用EXEL对通过CSMAR数据库收集的所有上市公司数据的描述性统计,为了消除不同的公司规模影响数据比较的有效性,所有的变量都用各企业的期初资产进行了去规模化。表1结果表明利用资产进行区规模化后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值分别为0.087236和0.081224,而中位数分别为0.054745758和0.04923682。综合描述性统计的结果表明总体而言由于这种差异,两类数据可以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