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家庭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25 15:48:14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篇1

正如丁文所担心的那样,“家庭关系主体不平等说”必然导致“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从而使现行民法体系坍塌。丁文反复强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之传统说明具有“真理性”(第71页注22),平等是“作为民法基本精神和行动纲领的公理性准则”(第72页),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早就告诉我们,所谓的“真理”只是相对的,且不可知论及其对人类有限理性的揭示也早已宣告了这种认识论绝对主义支配下的“真理”观之破产。除了以亲子关系、劳动关系为代表的民事屈从关系外,“权利能力不平等论”和“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提出进一步为“平等原则”在民法上的消解作好了理论准备。(一)权利能力不平等论权利能力制度是现代平等精神的产物,但其先天具有空想性和不真实性,导致其内含的不平等因素无法克服。“权利能力不平等论”对这些因素的揭示如下:〔22〕第一,权利能力制度致力于实现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同一,内在地要求打破国家的界限,以将市民法变成万民法或人权法,但各国民法对国籍前提的依赖使这一理想落空。第二,失权制度的普遍存在。失权即剥夺权利能力,使受罚者在未做某事之前就面向将来的不能做它,从而区别于“把已做成的事情取消掉”的“剥夺权利”制度。该制度的普遍存在打破了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谬见,也可能造成法人间权利能力的不平等,因为法人也存在失权问题。〔23〕对权利能力不平等的揭示展示出立法者以此规训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治理之需要,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制造合理的不平等是立法者可以运用的治国手段,放任不能克服的自然不平等是立法权有限的表现。丁文认为,对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认知,要从“平等是自由的保障,没有平等自由无法实现”上来把握(第72页)。这恰恰没有正确把握民法领域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因为承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就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民法恰恰承认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固然必须平等,而社会经济权利则可以不平等,前者由宪法管辖,故可以大谈平等,而民法管辖的恰恰是后者,故要容忍必要的不平等。(二)民法公私法混合说丁文坚持平等原则的另一层考虑是担心“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基础和标准丧失”(第72页)。事实上,德儒梅迪库斯在考察了界定公私法划分的诸学说后,便早已警言:“任何一种旨在用一种空洞的公式来描述公法与私法之间界限的尝试,都是徒劳无益的。”〔24〕在现今世界范围内,民法私法说已经日益受到质疑和批判,而民法包含的一些公法因素亦已逐渐被挖掘出来。例如,民法关于人格的规定就具有强行性并体现了纵向关系,因而属于公法。私法的前提是私人可以自治,行为经济学却证明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自治,只能依靠国家的帮助,由此诞生了法律家长制这种破毁民法的私法性的学说。〔25〕可见,作为支撑民法私法说的基石,平等原则必然在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框架下宣告破产。(三)小结对平等在民法领域内的证伪至少使我国《民法通则》的一系列条文面临理论挑战,〔26〕丁文却仍然执迷于“平等这一概念在民法学中至少有三个层面的意义:平等是民法的价值之一;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然也是民事主体地位的一种诠释”(第71页)。这种以结论代替论证的宣言式主张因缺乏精细的理论思辨,从而并不能予人以说服力。甚至,《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之“平等主体”限制语也摇摇欲坠,因为,“平等主体”的限定不应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属性的描述,而应是对民法的调整方法的描述,即以平等的方法调整本来就不平等的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而非前提。〔27〕我们需要直面的是这种以平等为核心的民法体系消解后出现的理论与制度真空,于前者而言,以新人文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民法哲学》已经给出答案,于后者而言,采纳了法学阶梯体系、以人身关系为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亦已完成了制度建构。在亚部门法哲学领域,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与之亦一脉相承。

走向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

人文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的意大利,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反对中世纪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唯物主义也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但在民法中异化为物文主义,该思潮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并形成了一场世界性的民法的财产化运动。新人文主义则力图弘扬人(尤其是弱者)的优越地位,张扬其作为目的的存在,反对将民法塑造成完全的私法、以造成物文主义外观之做法,从而主张家庭法回归民法。〔28〕丁文表现出的逻辑断裂在于,一方面强调家庭法对民法的回归,另一方面又坚持平等原则和民法的私法性,这只能使得家庭法最终沦为物文主义的家庭法,因为在后者的框架下,家庭关系中的“人”只能面对裸的理性人假设并适用私法自治原则,对弱者的保护也就只能沦为空谈。越来越多的学者(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学者)已经有意无意地触及到了这种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价值追求,但在若干细微处,又呈现颇具讨论价值之差别,笔者试图梳理一二,以增强对这种崭新话语体系的共识。第一,在新人文主义框架下解决家庭法于民法之回归。从我国家庭法立法史的考察来看,新中国将婚姻家庭法独立于民法是受苏联学者“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等等是属于资产阶级民法所研究的财产关系”〔29〕影响所致,这种观点本身就有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判断的教条化理解之嫌。〔30〕当然,婚姻家庭法的分离从好处看是避免了其在传统民法“平等原则”下可能的过度物化。现今,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已成学界共识,但一些论者所采取的理论路径并不能解决家庭法的特殊性与平等原则及其衍生的私法自治等理论之逻辑紧张,如“实质回归论”者引用克尼佩尔的论断声称:“就亲属人身关系而言,原先是父权、夫权、亲权在婚姻家庭中占据统治地位,妻子与子女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意志乃至行为能力,但‘现在更多的是对话、利益平衡、自我决定和法定婚龄(在婚姻家庭中)取得统治地位’”。〔31〕这完全回避了家庭关系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亦有论者在坚持“家庭法私法说”的前提下承认国家权力介入家庭生活的正当性,〔32〕这又走向了另一种逻辑断裂,因为这种承认将不可避免导致作为前提的“家庭法私法说”消解。有论者则干脆放弃了让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努力,在承认家庭关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家庭法非私法说”,从而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不同于主张平等原则与私法自治的民法。〔33〕可见,只有从新人文主义的角度,在否认民法平等原则和承认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基础上,才能为家庭法回归民法创造理论上的统一。第二,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反对将家庭关系物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受到学界一致批评,根源在于对家庭关系如同契约法般的物化。这种物化有其历史背景,有学者以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家庭所经历的巨大变迁为视角,考察了家庭结构在市场经济及其所推行的契约自由原则下所经历的消解:“在这一过程之中,我们不仅普遍地接受了通过‘想象’而来的、西方社会的家庭模式与家庭观念,而且在行动中也始终以此为摹本来改造并重塑我们的家庭,结果使得传统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被现代家庭中的‘平权关系’所取代。因而我们看到,在当下的家庭关系和家庭制度中,个人的权利日益被强调,而家庭成员间彼此所应负有的义务却普遍被忽视。”〔34〕在两性关系上,也有学者反思了现代法律以男女平等为旗号,却对事实上的两性差异视而不见之现实。〔35〕新人文主义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些危险,故而主张,应有所区别地调整构成民法的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对前者实行弱者保护,〔36〕从而避免为后者所物化的可能。第三,新人文主义的家庭法哲学强调国家对家庭关系的介入,以达到对弱者权益的最大保护。有学者注意到立基于民法平等原则的“家庭法回归民法论”有扩大家事领域自由、排除国家权力干预的危险。〔37〕如果遵循家庭关系平等,就是预设家庭关系主体作为理性人行为,从而在家庭领域排除国家干预,这将给家庭关系带来巨大的灾难后果。在消解国家干预并以理性人假设作为支撑的理论指导下,中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取消婚检、取消离婚延缓期等方面已经带来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上的众多问题。〔38〕批评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承认:“国家权力介入婚姻家庭最直接的目的是平衡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与公正,与现代民法强调国家权力介入民事关系以保护弱者权益的精神一致。”〔39〕可以说,很难否认家庭法的伦理性、利他性、义务性等特征,它们与反映商品等价规律的私法自治理论有根本不同,因为“婚姻家庭本身具备生育、扶养、教育、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弱者的保障等诸多功能,与儿童、妇女、老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决定了婚姻家庭绝非仅为个人的私事。”〔40〕故在“义”、“利”的抉择之间,只能重“义”轻“利”,如此方能达致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最大目的和价值归依。有新人文主义者强调:“如果把市场原则泛化为市民生活的唯一原则,它就可能潜在地与人的保护相冲突。”〔41〕这就要求在面对相对强大的市场力量面前,特别突出对弱小个体的保护。可以说,只有在新人文主义的框架内,才能最终说明以弱者保护为基础的人身关系法和以经济人假说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在民法典中的统一,那就是:民法首要考虑在于组织一个主体系统,这一职能由人法(包括家庭法)承担;次要考虑在于分配一个社会存续所需要的资源,这一职能由物法承担。而如果采用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家庭法可以回归,但离再次被驱逐只是时间问题。〔42〕

原生家庭论文篇2

    一、哲学的“无家性”与“家庭危机”

    在各种危言耸听的“危机”的警世之言中,人栖身其中的家庭正在面临危机,已成为不易之论。1989年12月8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把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InternationalYearoftheFamily),并确定其主题为“家庭:变化世界中的动力与责任”,以屋顶盖心图案作为“国际家庭年”的标志;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又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InternationalDayforFamilies)。从这种在世界范围内对家庭的高度关注,足见“家庭危机”以及由此“危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之广、之深。“家庭危机”的论调并不新鲜,早在19世纪初,一些学者就疾呼家庭退化,家庭传统价值一去不返。英国着名的哲学家勃兰特?罗素指出,“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度里,再也没有像今天的家庭那样混乱和出轨的了。父母对孩子和孩子对父母的爱,可以成为幸福的最宏大的源泉。但事实上……家庭未能给予人们的最基本的满足,是我们时代不快乐原因中最深刻的一种。”[1]社会学家约翰?莱斯比特言:“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正在从家庭转变为单独的个人”[2],美国学者克?雷什不胜感慨:“我们是没有家庭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是一个个被拆散了的个人。”[3]面对“家庭危机”,为数不少的人们坚持认为,家庭必将走向解体。未来的家庭,会演变为以激情取代爱情和亲情的多元组合。然而,不可否认,家庭作为一切文化、一切民族存在的基本形式,曾为人类文明的滋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原生态的家庭,充满信任、亲密感和不假条件的爱,是一切健全发展文明必不可少的存在方式。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人的生存状况会朝什么样的方向演进。如果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无与伦比的制度能够取代家庭,就对家庭的未来大放悲歌,无疑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种有益的行为方式应该是,致力于寻找和发现导致家庭危机问题之根源所在,检查人们是否曾不公正地对待自己身体和灵魂安顿其中的家庭,以便纠以往之偏失,重新释读传统家庭文化价值,为家庭———这个长期以来人之身心的依寓之所的未来,尝试指引一条可供思考的路径,使家庭蕴藏的潜能充分发挥,让漂泊的生命返本归源。在剖析导致家庭危机产生的原因的问题上,学者们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家庭制度的衰落主要归因于,一方面过度强调个体自由平等等民主权利而导致个人主义泛滥,不断侵蚀传统家庭的根基;而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家庭抚养、教育、养老功能的替代形式的出现,削弱了家庭的内聚力。这两个方面可归因于一点,就是因对个人权利的过度关注,而忽视了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及由之延伸出的宗族关系的价值。有学者指出制度建设中的弊病。例如美国的T.菲利普斯,在对美国令人堪忧的家庭状况的反思中认为,以往人们的错误在于:现代文化倡导的个性、自由、平等、性解放等观念被引入家庭,以及把传统美化婚姻家庭的文化演变为“离婚文化”,致使家庭在塑造人格美德上的功能遭受破坏;另有学者以为,随着法权意识兴起,人们追求普遍平等和解放的过程中,视家庭为最大障碍和首先要改造的领域。以致于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否定了传统家庭的伦理精神,促成个人主义的滋生蔓延。上述见解不乏深刻,为后来注重问题分析而不急于给出结论的研究方式指明了方向。然而,任何制度的产生,都脱离不了其文化之根脉,即一切制度所源出的哲学传统。进言之,哲学和伦理学能否为家庭的健全提供必要的精神资源,从根本上决定着一种文化中家庭价值的取向。肯定、保护和褒扬家庭价值的哲学,会引导出以家庭共同体为基本模式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反,怀疑、忽视,甚至贬低家庭价值的哲学,潜伏着导致家庭陷入危机的重要因素,应为现代社会的“家庭危机”,以及由之引发的许多重大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杨笑思先生在中西文化对比考察中指出,西方文化的缺点,诸如宗教教条、强权邦治、征服自然、破败人类家庭等,皆根源于希腊、希伯来文化一直以来都低估、误解人类的家庭对于人性、人生、人世、人道、人类的意义。这一错误根深蒂固,西方人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西方早期经典《圣经》、荷马-赫西阿德神话等,充斥着败家典型,致使西方主流意识和教育缺乏人类家庭的正面形象。细述一部西方文明史,基本上没有家思想家,家哲学家;没有家庭学、家哲学。家庭价值在道德价值、理想模式难以扮演主要角色。西方人所关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社会、个人、上帝那里。西方哲学正是在“个人—社会”两极语言中建立其对人类生活的评价、人生态度及其哲学体系。这一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在其文化核心之中被正常化,并被层层掩盖,以致家庭始终处于理论视野之外。而西方哲学的核心部分,即其存在论和认识论,从根本上讲乃是一种“无家性”(homeless)的哲学。正是哲学的“无家性”,与人生命息息相关的家庭在精神领域空位,近现代以来,在追求个性自由解放、两性平权的社会运动中,家庭被痛陈为“万恶之源”,遭遇到种种不公正的批判。由于对人之生命发端的源头缺乏必要的关注,家庭共同体中的人被还原为原子式的个人,又以社会契约把一个个孤独的个体重组起来,再以个人—社会两级模式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伦理学。这样的伦理学进一步削弱了以人的家庭为核心的人类的生存方式,个人要么被理解为离群索居的单个的“原子”,要么被整合进公共领域的各种团体,原本由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领域共同构筑的生命的完整性被肢解,家庭本身的生存境况进一步恶化。一些“末日”情结的学者推波助澜,唯恐家之不乱,不顾人离家之后可能遭受的各种凄惨,而欲从理论上把家庭推向深渊。

    二、“无家性”的哲学如何表达人伦与情感

    西方传统的“无家性”的哲学,作为其核心的存在论是一种“知识—存在”论,而伦理学则是“精神—伦理”体系。前者是知识的“同一性”关系,而后者则为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性”关系。应该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比知识关系更为根本。但是,希腊人的伦理—道德哲学在知识论和纯粹精神性的语境下,“成为‘规范学’,成为‘社会学’,成为‘管理学’—‘政治学’。此时的‘主’—‘主’关系,又重新转化为‘主’—‘客’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4]亚里士多德探讨的“美德”,侧重于研究城邦的公民应具备怎样高深的品质,如“大度”、“机智”、“智慧”等等,这些都显示的是男性的特权,与女性无关,更与家庭无关。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幸福”状态乃是一种“好心情”、“好机遇”,精神上的“好运气”。因此,作为西方哲学之精神故乡的“主—主”关系为核心的伦理,实际上是“精神—精神”的关系[4]。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男性团体中既无性别成分,亦无长幼之别的“兄弟伦理”。新康德主义者齐美尔曾指出,西方传统企图建立一种超越男人和女人的“纯粹文化”,但是迄今为止,“除了极少数领域,我们的文化全是男性的。……不仅文化劳动的数量,而且文化劳动的方式,都特别依赖男人的能量、感觉和理智”;“艺术要求、爱国主义、普遍美德和特定的社会理念、实践判断的公正性和理论认识的客观性、生活的力量和神话等等范畴,就其形式和要求而言,看起来都属于人的一般性范畴,但实际上其历史形态完全是男性的。要是我们干脆称这些以绝对面目出现的观念为客观的,人类的历史生活的如下公式就是有效的:客观=男性。一对两极对立概念的意义和价值规定都是彼此由对方决定的。其中一方凸现出来,以至于具有绝对意义,涵盖了整个相互作用的游戏或者说均衡游戏,从而在这些概念中占据了优势。……男性不但比女性占优势,而且成了人的一般性,以同样的规范方式支配具体的男性和具体的女性。”[5]囿于知识论所追求的纯粹性和普遍性的语境,致使在近代以前,西方哲学在普遍性的意义上谈论“爱”,几乎未涉及夫妻性爱、父母慈爱和子女孝爱,以及由此推广的对他人和世界的爱等这些具体的“爱”的主题。柏拉图认为,“爱欲”是由美的对象唤起的。柏拉图爱的对象是男性青年,而不是女性青年。这种“爱欲”不停留于某一具体美的对象,而是具体的“美”的“共相”。柏拉图说,“奴性和愚蠢才把一个人的感情排它地拴在某一个美的人身上。人应把他的爱倾注到普遍的‘美的大海’中。”[6]亚里士多德的“友爱”既包含普遍意义上的爱,又包含具体的爱。他强调“父子”、“夫妻”、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治理者”、“被治理者”的“友爱”,同时更强调超越血缘、性爱之上的“友爱”。这种“友爱”仅限于高贵者的人之间的关系,奴隶、女人和孩子被排除在外。亚里士多德师承柏拉图,旨在建立理想城邦的共同体,在更深刻的意义上,“友爱”基于希腊词“ΦιλО”,即一种普遍的爱,并以普遍的爱为归宿。在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人只有在爱上帝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爱人爱己。《圣经》经文中言道:“凡爱我胜过爱父母的,不配做我的门徒。”其实质上将人与己当作平等的受造物来爱。中世纪文学作品和诗歌中出现大量表达两性情感内容的“浪漫之爱”,根据罗素的观点,尽管浪漫之爱成为人们认同的爱的表达方式,但是,“浪漫之爱”是象征主义手法的爱,不能与性欲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中世纪,性和身体被看作是不纯洁的事物。“浪漫之爱”中的“爱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园地。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越发占有优势。”[7]这表明中世纪的“浪漫之爱”依然是停留在柏拉图意义上的精神之爱。两性之间虽然情感深厚,但不会产生亲昵行为的欲望,因为这种行为与人类的“堕落”、“原罪”关联。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后,人们才认为婚姻应当产生于“浪漫之爱”。而基于“浪漫之爱”的婚姻,并不包含承担生儿育女和艰辛劳作的家庭生活内容。在怀疑、贬低和否定家庭价值的主流意识指引下,家庭不再是和谐、幸福生活的源泉,其常被用于工具性分析之需要。例如为了突出理性政治和公共精神而贬低家庭价值,认为在家庭一个人不能对他人产生意义,人只有摆脱家庭的物质生活之累,进入公共领域,通过自由辩论,才能证明自己卓尔不群,生命才不会失去严肃性、神圣性和永恒性。阿伦特就明确指出,“虽然爱是人类力量中最罕见的行为之一,它的确有一种无与伦比的自我展现力量和揭示‘谁’的非凡洞察力。”但是爱“不仅是非政治的,而且是反政治的,在所有反政治的人类力量中也许是最有力的。”[8]在阶级分析的语境,儿童与奴隶没有区别,属于同一等级,他们屈从于权威,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后现代主义那里,家庭、身体和性被功能化,用以批判和颠覆管理、控制和组织人的知识—权力话语。20世纪颠覆西方传统知识论的三支重要力量,即精神分析学、女性主义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都不同程度地在家庭、身体和性问题上大做文章。但是,他们关注的目标不是强调家庭价值,而是从不同的路径批判知识权力话语。精神分析学之父弗洛伊德就从未认真关心过女人的命运问题,一场未完结的女性主义运动,更是批判甚于建设,她们对家庭的未来没有提供多少建设性的构想,对改进家庭历史和现状贡献甚微。作为一场文化寻根的哲学之旅,精神分析学、女性主义哲学和后现代主义者,满足于分析批判的需要,没有积极地发掘家庭对于人认知世界,对于伦理精神,对于友谊与团结,以及对于自由、民主和世界和平的价值和意义,令人遗憾地“绕家门而过”。

    三、

原生家庭论文篇3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篇4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篇5

复原力(resiliency)是伴随着对压力应对和个体发展模式的深入探讨而逐渐兴起的研究领域,它摈弃了以往的病理心理学模式转而倡导积极心理学思想。这一领域的研究先驱Rutter曾说过:研究为什么和如何使个人活得有自尊和充满自我效能,而不只是了解什么原因使个人放弃希望会更有意义[1]。目前,这一取向已成为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的重要指导思想。本文将从复原力的兴起、概念与内涵、作用机制、测量、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国外复原力的研究成果做一回顾与总结。

1 复原力研究的兴起

随着20世纪前半叶全球心理卫生运动的发起,儿童身处逆境对其后续发展的消极影响受到广泛关注。受当时医学分类模式的影响,研究者普遍认为儿童处境不利一定会导致适应不良,并产生诸如心理疾病和精神失调等各种心理行为问题。但在后来关于个体危机应对过程以及压力缓解效果的研究中,人们却越来越多地发现:同样是面临高危或压力环境,有的儿童和青少年却能有良好的适应和健康的发展,传统的处境不利(高危)―压力―适应不良的单一直线模型受到现实极大的挑战。比较有影响的是Anthony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调查发现:某些来自父母精神异常家庭的儿童,虽然长期处于严重的社会心理逆境中却能发展出健康的情绪和高度的能力,于是他把这些儿童称为“适应良好的儿童”(invulnerable child)[2]。这可以说是复原力概念最早的萌芽,随后又有许多研究开始探讨为什么有的儿童和青少年暴露在高危(at risk)环境中却能有良好的适应[3],研究者假设有某些变量调节了高危环境与预期的适应不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致力于寻找那些成功应对的个体身上存在的保护因子或抗压力。学界后来将这些变量、保护因子和抗压力统一称为“复原力”或“弹性”。从80年代中期开始,复原力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研究领域。许多研究者针对复原力的概念、结构、作用机制等做了大量探讨,研究对象也从儿童扩展到各个年龄段。

2 复原力的概念与内涵

在早期,复原力常用良好适应(invulnerability)、应对(coping)和抗压力(stress resistance)等术语来表达[4]。由于它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因而学术界迄今也未能对此概念达成很好的一致,不过还是可以从众多研究者的争论中发现:目前对复原力概念的界定主要遵循两种取向――“特质论”和“过程论”。特质论将复原力视为相对静止、稳定的个人心理特征。如Howard认为复原力是指个体能经得起困境及在困境中能适当调适的能力[5];Turner则指出复原力是一种卓越的能力,能帮助个体对抗逆境,以一种健康的感觉持续过有意义的生活[6]。过程论者更多地将复原力视为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如Rutter认为复原力是个体在压力情境中仍能获得良好适应的动力过程[7]。最近这两种取向有融合的趋势,而且特质论也从最初仅包括个人内部的心理特征扩展到同时包括存在于个体之外的保护因子,如家庭和社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Masten等提出复原力是调节压力、高危情境与消极结果之间关系的保护因子或保护过程[8],Rutter也认为复原力即是与危险因素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或保护性过程[9]。为了区分这两类复原力,目前基本达成的一致是:Resiliency一词用于描述作为保护因子的复原力,egoresiliency专指个人特质型的自我复原力,Resilience则用于描述成功克服灾难的过程。

对复原力内涵的探讨从早期比较零散地研究单个因子的效应逐渐过渡到对这些因子的组合进行系统探讨。目前,学界一致认为保护因子(protective factors)-那些与危险因素相互作用以降低或改变由高危因素导致消极结果可能性的因素[10]是复原力的本质内涵,并可作为复原力的操作定义。一般认为有三类主要的保护因子,分别是个体特质、家庭资源以及社会支持系统[11]。已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具有保护性作用的个人特质有:易照顾型的婴儿气质、幽默、自尊、自我价值感、高自我效能以及问题解决的策略等。在对具有复原力的青少年的研究中还发现关于人生哲学、自我意识的描述[12,13]。最近又有复原力生理机制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14]:一些神经递质、神经肽和激素在协助个体对压力情境作出反应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庭方面的保护因子有:婚姻和谐美满、父母民主的教养方式以及良好的亲子关系等[15]。社会支持系统则包括如支持性的同辈群体、成功的学校经验、良好的师生关系、生活转折点、社会福利机构等。研究已经识别出了大量的保护因子,不足之处是没有具体说明哪种保护因子对于某特定类型个体或某种高危环境的效应最显著;在探讨这

些因素时也常常是罗列而不太注重内部组成结构和因子间的交互作用,与真实情境还存在差距。

Barbara等在总结了对复原力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后提出“概念结构太极图”[16],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复原力内涵研究的系统化和结构化。

如图1所示,如果把显著影响复原力的各因素看作一个大的太极图,那么

图1 复原力概念结构太极图

以个体为基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体内部因素和个体外部因素两大部分。个体内部因素是个体固有的、内在的因素,生理因素(如一般健康状况、气质、性别等)和心理因素(如智力、认知风格、人格特质)是此内部因素小太极图的两极;同样地也可以将个体外部因素看作一个小太极图,以家庭为界分成家庭内部(如家庭氛围、亲子关系和重要的家庭成员)与家庭外部因素(如同伴关系、社区资源)。

用大小太极图这样和谐、流动的结构来表征影响复原力的因素充分体现了在个体生理与心理因素之间,家庭内外部因素之间以及个体内部与外部因素之间存在广泛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比如个体的生理状况会影响到其个性的形成,家庭内支持性的关系会促使个体与家庭外的系统建立良好的关系。不仅如此,个体的气质、性格等也会直接影响到其家庭内外部关系系统的质量(如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太极图的两极是等权重的,但实际情境中某些因素的缺失或减少可以由其他因素来补偿,它们共同构成复原力的组成元素并维持相对平衡状态。

3 复原力的作用机制和模型

3.1 复原力的三种机制模型

Garmezy等提出复原力的三种机制模型[17]:免疫模型(Immunity Model),在此模型中,复原力被视为一种类似注射的预防疫苗,个体可以经由接种疫苗-过去正向的学习经验-产生抗体以对抗类似的生活压力情景或困境;挑战模型(Challenge Model)指危机和压力反而促发和提高了个体应对困难的能力,帮助个体以有效的应对策略成功度过困境;补偿模型(Compensation Model),指当压力情境会导致个体应付危机情况的能力被削弱时,个体特性和所拥有的环境资源可以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使危机不至于对个体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如Barnard的研究发现[18]:那些来自高危家庭的孩子常常会有躲避父母或与家庭保持一定距离的倾向,但这反过来却促使孩子在家庭外发展社会连结,并从家庭外的活动中获得快乐和奖赏,满足心理需求。类似地,一些复原力良好的青少年虽然拥有负性的家庭生活经验,但却能发展出对寄宿家庭及学校的高度心理认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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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家庭调整和适应反应模型(FAAR Model)

以家庭为单位时,也有类似于个体复原力的现象,研究者称之为家庭复原力,即帮助家庭在面临灾难和高危情境时仍能良好地适应并有效发挥功能的能力与特征。J Patterson于1988年提出家庭调整和适应反应模型来描述家庭复原力的作用机制[20] 。此模型认为家庭复原是在家庭信念的影响下,家庭面临的压力与家庭能力之间通过不断调整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家庭功能良好发挥的过程。家庭信念包括家庭对压力和自身能力的评估、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同以及家庭怎么看待自身与外部系统的关系等。家庭面临的压力有大的危机、灾难,也有持续发展性压力和日常困扰;家庭能力指家庭实际和潜在的经济、精神资源,以及家庭在面临压力时的应对方式。家庭信念不仅会影响到家庭面临的压力的性质和程度,也会影响到家庭对保护性资源的利用。

在稳定时期,家庭通过有效运用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使家庭压力与家庭能力保持相对平衡。但是当某个时期家庭面临的压力明显超过了家庭一贯的调节能力并持续存在时,家庭的平衡状态被打破,这时家庭就面临着危机。危机是家庭的转折点,导致家庭结构或互动模式甚至两者同时发生较大变化。这时具有复原力的家庭会通过减少压力源、发掘资源、提高应对能力或改变信念等适应与方式不断调整,最终使家庭功能得以恢复或增强,而不具复原力的家庭其功能则会被削弱。

台湾学者萧文在《九二一震灾心理复健学术研讨会集》中详细介绍了自己对“九二一”地震中受创伤家庭(在灾变中曾遭受重创而有家人重伤或罹难者的家庭)在灾后近两年期间的复原力变化历程的质性研究[21],其结果可视为对此模型的一个验证。研究结果发现,灾后家庭功能的反应形态主要为“先降后升型”,即多数原本处于平衡状态的家庭在发生地震灾变之后,初期知觉到家庭功能有所下降,但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调整期后,家庭功能将出现反转上升的现象,即表现出复原的发展趋势,最终重新达到能动态平衡并使得家庭功能得以良好发挥。进一步访谈得出以下具有保护性的家庭复原力因子:正向积极的思考与行动、稳定家庭经济、增强家人

间的情感连结、改善沟通、稳定家庭秩序、分工合作负起新角色的责任、重建家庭信念等。

3.3综合模型

James PC在探讨学业复原力时提及复原力的综合模型(图2)。此模型解释了同样是在高危情境下,非裔美国青少年在学业领域表现出个体差异(积极和消极结果)的过程和机制[21]。

图2 复原力的综合模型

此模型认为:人际环境塑造了个体在某领域或活动中(如学习)对自己所拥有的信念(如自尊、自我效能等),这些信念会使个体对此活动产生相应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行为反应模式一旦形成,不仅会直接导致个体在本领域的发展结果(如学业成功或失败),也会反过来影响到个体对其人际环境的体验,因为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个体互动的产物,也会被个体的行为反应所塑造。可以看出,“自我信念”在复原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更是一个意义产生的活跃过程,情境因素需要以自我系统为中介影响到个体的行为表现并最终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此模型中的各因素都可以扩展到更大的概念范围以解释更多由高危环境造成个体差异的内部过程,因此该模型又被称为复原力的综合模型。

4 复原力的测量

复原力概念的不统一导致对复原力的测量也有不同思路。目前有关复原力的量表或从经验或从理论构想出发。有的只包括内在人格特质,有的同时包括内在和外在保护因子;有的测量一般性复原力,有的则针对特定情境和人群的复原力进行研究。国外流行的有Wagnild和Young的量表,Block和Kremen以及Connor和Davidson的量表(简称CDRISC)[22]。此外阳毅在其2005年硕士论文中(华师大)还整理了以下复原力量表[23]:Springer与Philip编制的个人保护因子问卷;Bartone等编制的特质性自我复原力量表,分执行、控制和挑战三个维度;Constantine等根据自己对复原力的理论构想编制了健康青少年复原力评定问卷;挪威学者Friborg编制的成人复原力量表,包括自我效能、对未来乐观的态度、有序的生活、家庭凝聚力和社会支持五个保护因子维度。

5 复原力研究的发展趋势

5.1 研究对象涉及的范围、年龄跨度越来越大

复原力研究的对象从初期集中于青少年群体、贫困家庭儿童以及离异家庭儿童等扩展到更多的特殊或弱势群体。如癌症病人[24]、运动员群体[25]、少数民族人群[26]、天才和学困儿童[27,28]等。从研究对象的年龄跨度来看,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近年来年龄跨度明显增大,目前查到研究对象年龄最小的是Moshe I等在以色列幼稚园中对135名有不同程度行为或情绪问题的4岁儿童进行的提高儿童复原力的干预研究[29]。

5.2压力源或高危情境的类型不断扩展

压力源和高危情境的类型也在不断地扩展:从传统的日常生活困扰、发展性压力源、家庭变故(离异、丧亲)等扩展到恐怖事件[30]、虐待[31]、偏见和种族歧视[32]等更多种类的高危情境。

5.3 复原力的领域划分越来越细化和具有针对性

个体度过逆境的后续发展是多方面的,而以往研究复原力时并没有细分具体的发展领域,因此很多研究结果由于没有同类因变量而缺乏可比性。现在研究者开始致力于深入探讨特定领域的复原力,如学业复原力[33]、生涯领域复原力[34]等。

5.4 研究思路的转变

目前研究复原力的学者不仅在个体的层面来探讨复原力,也在个体生活其中的家庭、社区以及更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来考察复原力[35-37]。

原生家庭论文篇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古代文明博大精深,封建文化源远流长,封闭的地理环境和位置,传统的手工业和农业经济,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使我国几千年来形成了一元化儒家文化的格局,制约着我国近现代化发展进程。近代战争、洋务运动、和改革开放,打破了我国一元文化的格局,欧洲、美国、苏联等欧美文化以及日韩文化涌入中国,开启了中国多元文化发展的新局面。随着当今世界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格局的形成,多元文化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中国和世界多元文化格局初步形成,一方面显示了多元文化的生命力和时代潮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元文化的局限性。家庭教育作为一切教育的基础和关键,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基础,如何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多元文化发展和世界全人教育思潮,实现家庭教育由传统向现代化的真正转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基于中国一元文化的历史和世界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在多元文化的视野下,探讨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就多元文化文献而言,国内有许多论文或著作探讨与多元文化相关的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理论、民族教育、多元文化课程研究、学校教育以及民族文化传承等问题。例如《美国多元化文化教育五十年:回顾与前瞻》一文偏重于美国多元文化教育五十年发展与展望,倡导种族平等和社会公平,重点探讨多元文化教育问题。还有王侠的《西方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解释》(2005),刘智力《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研究》(2005),龙藜《中美多元文化教育研究的比较分析》(2006),陈艳宇《多元文化教育的历史发展与价值取向(2006)》,陈月、明丹《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的校本课程研究》(2004)等。葛丽芳在《人品教育与多元文化》一书中将多元文化引入人品教育,总结公办和民办小学人品教育的成功经验。《多元文化背景下家庭教育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一文试图从家庭教育中探寻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问题。齐阿娜尔《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少数民族地区课程改革的现状研究》研究多元文化教育下的少数民族教育。《浅谈中国和美国、加拿大家庭教育的对比》一文间接探讨多元文化下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家庭教育,透视了中西文化和家庭教育的差异。但是在多元文化视野下专门研究家庭教育的论文很少,而这方面的研究在台湾和韩国较多。《德州市家庭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证研究》一文就家长对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的态度以及家长的幼儿多元文化教育知识与技能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家长对儿童未来的生活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有84%(124人)的家长极同意或同意幼儿应接受多元文化教育,利用地方文化、传统节日以及英语教育等进行多元文化教育,建议父母应端正态度、丰富知识、提高技能。2005年11月,由台湾嘉义大学家庭教育研究所承办的第八届(2005)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重点研讨了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2005年第八届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家庭、族群与多元文化:挑战与机会》一文站在时代性和前瞻性的高度,将多元文化与家庭教育问题结合起来,在多元文化下探讨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面对挑战,审视现状,寻找机遇与出路。这些研究要么基于多元文化进行民族文化研究和学校教育研究,要么基于直接或间接进行多元文化视野下的家庭教育探索,缺乏多元文化视野下家庭教育与世界全人教育思潮结合的时代特色。在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实践方面,台湾推行新移民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和多元文化家庭教育课程,韩国推行向多元文化家庭提供教育方案与咨询、教育支援、医疗支援,这些教育实践虽然具有现代家庭教育的多元文化教育特征,但仍缺乏知识经济时代家庭教育与全人教育的统一,家庭教育与多元文化教育的统一,这对于现代家庭教育发展来说无疑是一大缺感。而且无论在网络搜索,还是在研究文献中,都无法找到这一方面的综合研究,致使多元文化视野下家庭全人教育的探索处于空白研究领域。因此顺应世界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潮流,借鉴多元文化理论以及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在多元文化的视野下探讨家庭全人教育,科学构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这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也是本文的问题研究所在。

二、探讨多元文化理论和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1.多元文化理论

多元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卡兰在1915年提出,是所谓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1924年哲学家霍勒斯・卡伦所首创文化多元主义思想,导致多元文化主义直接兴起。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出现黑人民权运动――“黑色旋风”,致使多元文化主义表现出反对民族歧视、要求平等和民权,要求重新认识少数民族文化、尊重民族独立性和民族感情,实现社会多样化和一体化等基本理念。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和科学化、信息化的发展,在美国、加拿大、澳洲、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多元文化主义在政治、教育、文艺等方面得到发展和应用,表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多元文化主义文学等。多元文化主义体现为多元文化的文化观、历史观、教育理念和公共政策,其核心为文化的多样性和良性互动。当前比较流行的多元文化概念,即多元文化是指在人类社会越来越复杂化,信息流通越来发达的情况下,文化的更新转型也日益加快,各种文化的发展均面临着不同的机遇和挑战,新的文化也将层出不穷。此概念蕴含着复杂社会结构和背景下文化具有多样性、丰富性、发展性和平等性的特征以及多元化文化服务于全球化发展。由此可见,多元文化的概念不断演变,并成为人们分析和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新视角和新的方法论。

多元文化理论作为在世界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理论,是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频繁发展的必然需要。它包含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多元文化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等丰富内容。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包含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理念以及受其影响的多元文化的文化观、历史观、教育理念和公共政策。多元文化理论包含多元文化的基本特征和动力、多元文化与全球化、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以及多元文化发展(即文化合作与交流)等。世界全球化、科技化和信息化是多元文化的动力和源泉,文化的民族性与多样性、平等与发展是多元文化的基本特征。

多元文化教育理论适应了世界全球化和全人教育思潮的发展,是多元文化理论和多元文化主义在教育方面的理论运用。它的理论内容包含以下几点:(1)权力分配不公导致文化差异;(2)文化差异是力量和价值之源;(3)教师和学生应接受和欣赏文化的多样性;(4)社会歧视和偏见成为弱势群体学生学习成绩低的主要原因;(5)教师、家长、社会共同支持和创设多元文化教育环境;(6)学校教会弱势群体学生获得取得社会地位平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它的核心是文化多元化和教育平等,是人类社会文化的尊重民主和共同发展。它的实践理论包括多元文化整合类型理论和文化/组织类型理论。作为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班克斯将多元文化教育定义为一种变革性教育运动,把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的观点带入各学科,以多样化视角进行教学。他的多元文化整合类型理论提出四种多元文化课程改革方法,即贡献法、添加法、转化法和社会行动法,它们将文化构成内容、民族英雄、民族节日加到节日活动中;将有关概念、观点、课题及内容加进课程中;改变课程结构和目标,使学生从不同文化、民族、种族及群体的角度,观察各种社会事务和问题;使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社会活动技能,影响所处的社区。斯里特总结了五种多元文化教育的实施方法:人类关系法、对特殊和不同文化背景学生的不同教学法、单一群体的学习法、多元文化教育(文化民主)法和多元文化及社会重构法,并认为后两种是最为理想和有效的方法。以上这些理论为探讨全人教育思潮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新视野和方法论。

2.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与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全人教育思潮作为西方现代社会一整套教育思想,是一场全球性的全人教育改革运动。作为一种教育思潮,它注重在联结、整体性和存在三个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强调人的整体发展、个体的多样性以及经验和个体之间的合作,不仅要实现个体在智力和职业能力方面的发展,而且要实现个体在生理、道德、伦理、社会、精神、创造性等各方面共同发展,重视教育过程中经验、选择和合作。全人教育的核心思想在于转变教育培养目标,倡导教育要培养完整的人,教育使人在身体、知识、技能、道德、智力、精神、灵魂、创造性等方面都得到发展,使人成为一个真正有作为、具有尊严和价值的人。全人教育思潮是以促进人的整体发展为主要目的的世界性教育思潮,是对20世纪末全球化经济体系和全球文化发展的反映,是一种对制度化教育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反思,并试图通过人本化教育手段解决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问题。

全人教育理论是全人教育思潮的新发展和具体化,是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教育转型的现代教育理念,是对当今中国制度危机、社会危机和教育危机的反思,是将欧美现代教育理论、全人教育思潮与中国文化和教育理论的高度综合,也是东西方社会文化融合和发展的多元化教育理论。此理论将个人本位教育和社会本位教育结合起来,以人性、人本和社会本位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为目标,遵循民主科学、合作实用、快乐自由以及人的社会化发展等基本原则,通过情商、智商、理商、德商、财商、社会商和习惯培养的全人教育模式,强调人的早期教育、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使人成为人格健全、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的完整人。

家庭全人教育是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具体运用,涵盖了全人教育理论和全人教育模式以及家庭教育现代化,是受全人教育思潮影响的全人教育在家庭教育方面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综合。它是基于全人教育思潮和全人教育理论视野下的现代家庭教育,是将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的精髓、全人教育模式和家庭教育的有机融合。家庭全人教育既体现了世界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世界全人教育的发展,又继承了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精髓,实现了家庭教育现代化和全人教育家庭化的有机结合。同时,家庭全人教育也是对传统功利教育、灌输教育、片面教育的反思,也是对中国家庭教育危机的思考,还为社会转型时期儒家文化圈的家庭教育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促进我国家庭教育积极适应世界全人教育改革运动发展的潮流,推进我国家庭教育现代化发展。

3.多元文化理论和家庭全人教育的关系

多元文化理论和世界全人教育运动都适应了世界全球化和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多元文化理论是跨文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适应了世界多元化的各种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也为现代教育提供新的研究视野,特别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方面。世界全人教育运动顺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提供了途径,不仅为学校教育提供了新的视觉,而且也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了新的视野。因此,家庭教育就成为多元文化教育和世界全人教育的结合点,家庭全人教育成为多元文化视野下的现代家庭教育新模式。

家庭全人教育作为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模式,不仅是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形式,而且也是全人教育运动的重要形式。家庭全人教育作为多元文化教育和现代家庭教育的重要模式,既将多元文化教育理论和全人教育思潮与理论运用到家庭教育理论中去,又将多元文化教育实践理论和全人教育模式运用到家庭教育实践中去,实现了多元文化理论、全人教育理论和家庭教育理论的融合,推动多元文化教育、全人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发展,加快了我国家庭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家庭全人教育重视儿童情商、智商、理商、德商、社会商等方面的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重视儿童的多元社会文化教育,增长儿童的多元社会文化知识,提高儿童的多元文化的情感与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既为21世纪我国家庭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又顺应了世界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趋势。

三、探讨多元文化理论在家庭全人教育中的运用

多元文化理论在家庭全人教育中的理论运用,不仅具有重要的家庭教育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家庭教育实践价值。多元文化理论主要包括多元文化理论、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等。多元文化理论为家庭全人教育提供了多元文化的科学认知,为实施家庭全人教育提供了文化冲突与融合、合作与交流等社会文化互动的理论借鉴,通过家庭多元文化教育促进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文化发展,促进多元文化彰显其民族性与多样性、平等与发展的基本特征。多元文化教育理论适应了全球多元化和全人教育思潮的发展,通过家庭全人教育,使儿童获得多元文化教育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科学态度、文化情感,提高儿童的多元文化社会适应能力,使儿童获得民族平等和文化平等的民主意识以及反对种族歧视与民族偏见的文化意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为家庭全人教育提供了多元文化的基本理念以及文化观念、历史观念、政治观念和教育理念,同时要求家庭教育遵循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理念和教育理念,促进儿童从幼儿教育开始获得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教育和文化教育、品格教育,促进儿童社会化发展。综合三个多元文化理论在家庭全人教育方面的理论价值,可以发现:多元文化理论不仅对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多元文化下的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多元文化实践价值方面,詹姆斯・班克斯提出的四种多元文化课程改革方法,对于家庭全人教育的社会商、德商、理商、情商和智商等方面具有方法论价值和教育实践价值。例如台湾的新移民多元文化家庭教育和多元文化家庭教育课程,就具有全人教育视野下多元文化家庭教育的实践意义。斯里特提出了五种多元文化教育的实施方法。家庭全人教育通过使用这五种方法,使儿童获得处理社会事务、社会问题的能力和社会活动技能,加速儿童社会适应和社会化发展。例如韩国的多元文化家庭教育方案与咨询、援助、支持等,都具有重要的教育实践意义。综合多元文化教育多方面的实践价值,以上四种多元文化课程改革方法和五种多元文化教育方法,不仅对于家庭全人教育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而且具有多元文化家庭教育的实践价值。

四、构建多元文化下的现代家庭全人教育模式

1.科学认知多元文化理论和全人教育思想与理论,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持。多元文化理论以及全人教育思潮和理论为构建现代家庭教育提供先进的教育理论,同时还要学习其它先进教育理论如民主教育、科学教育、合作教育、快乐教育、实用教育、早期教育以及全面发展等,借鉴家庭全人教育,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提供丰富的教育理论。这些科学的教育理论成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理论指导,并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持。

2.建立家校合作教育组织和制度规范,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整合,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提供组织框架和制度保证。建立家校合作教育组织和制度规范,是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合作教育的重要条件。家校合作教育组织如家长委员会、家长协会、家长教师联合会、学校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以及儿童协会、母亲协会等。这些合作教育组织的建立以及合作教育的制度规范,实现现代家校合作教育,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家长和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规范家长教育行为,加强家长培训,提高家长教育素质,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和合作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传播先进教育理念,有助于政府和社会对教育的监督,保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家庭教育模式的构建提供组织保证和制度规范。

3.在教育内容方面,现代家庭教育不仅包含儿童全人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等,而且包含家长素质教育。现代家庭教育不仅重视儿童的多元文化教育、民族教育、历史教育、品格教育等,而且重视儿童情商、智商、理商、德商、财商、社会商以及习惯培养等方面的全人教育,更重要的是重视儿童接受全面教育、得到全面发展以及家长教育素质的提高,强化家长在教育观念、教育方式等方面的素质教育和社会教育,提高家长教育技能和教育素养。现代家庭教育克服传统功利教育、灌输教育、片面智力教育的缺陷,促进家庭教育民主化、科学化和合作化。

原生家庭论文篇7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 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 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 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4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 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原生家庭论文篇8

一、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及方法概述

家庭社会工作指的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在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的理论中,最主要的有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和家庭系统理论。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每个家庭的发展需要经历关系建立阶段、为人父母阶段、孩子开始成长的学前阶段、青少年阶段、成人阶段等,直到配偶中有人死亡,意味着家庭解体。在不同的家庭周期中,每个家庭的发展任务不同,在进行阶段转变时,家庭需要适当调整结构,使得家庭成员的角色任务得以适应。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家庭是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有兄弟姐妹系统、亲子系统和夫妻系统等。每个系统互相联系并制约,组成有序运转的家庭系统。家庭系统中存在改变机制,当有冲突发生时,家庭应该合理调节系统,使得系统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家庭功能得以凝聚,从而促进家庭的健康成长。一般的家庭社会模式的工作方法有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等。个案工作的重点是家庭的角色关系,援助对象为家庭整体,使得家庭成员能不断调整角色。小组工作指的是通过团体之间的扶持帮助来使得家庭和个人的紧张得以缓和,提高家庭的应变能力。社区工作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区居民,通过在社区中提供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活动等来鼓励居民参与组织活动,使得家庭和社区间实现资源衔接。

二、家庭社会工作模式思考

(一)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的应用及效果思考

社会环境和人的行为是在社会系统的多种角度中互相作用和影响的,家庭社会工作模式主要研究人对家庭资源和环境的适应以及对事件和情景的反应。通过对家庭环境的分析来充分了解家庭的互动模式,合理的调整资源从而提高家庭的适应能力。通过分析人在各方面的优势来挖掘家庭和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使得外界宏观系统能和家庭各个子系统互相结合,从而增强家庭和个人的社会资源。在研究家庭社会工作框架中,任何社会、家庭和个人系统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所有的社会结构和系统都有内在的联系。无论是社区、小组或者个案社会工作,应该以各个系统的方法和观点来在家庭中实践和分析,从而为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进行提供基础。例如,在对网络成瘾的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此学生作为家庭系统中的成员,他的问题和行为会对家庭系统的平衡造成影响,因此在分析此同学出现问题的原因时,系统中的其他成员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由于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的限制,家庭治疗模式在我国家庭社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还比较少,在心理咨询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由于家庭治疗需要治疗师融入家庭内部,与家庭对象进行近距离的接触,因此家庭工作模式理论应用的关键是寻找一个合理的均衡途径,与我国的家庭背景紧密结合,从而将专业的理论简洁技巧的在日常的家庭服务工作中应用。

(二)在家庭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的思考

在家庭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是在家庭场景中进行社会工作。我国对家庭社会工作仍有一定的成见和误解,在治疗室中开展服务工作,很难要求全部家庭成员参与进去,倘若将服务工作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实施,社会工作者在家庭场景下开展快速简洁且卓有成效的社会工作服务,则能使家庭成员感受到尊重及安全感,使他们愿意接受社会服务工作的介入,与社工配合来开展各种辅导工作,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和所服务的家庭之间建立起合作性的平等辅导关系。其次是运用并整合社会资源和家庭自身资源来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由于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结构的发展不是很快,有关机制和政策不够健全,进行家庭辅导的社会工作者能够利用的资源比较缺乏,因此可以通过相关策略来调动周围环境和家庭服务对象,使得家庭不断拓展自身的能力,在有效解决家庭问题的同时促进其发展。除此之外,家庭社会工作中可以利用的另一个重要资源是家庭成员互相间的帮助扶持。在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帮助服务对象发现自己的资源和能力的前提下,利用行动,在家庭各个成员之间建立起纽带关系,利用各成员的自认和压力来促进他们的能力发展,并充分利用资源来使家庭问题得到解决,促进家庭的良性改变。

(三)家庭社会工作模式在未来发展的思考

家庭工作模式在未来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是促进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政府应该提高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选拔水平,并适当加强服务监督强度,使得家庭社会工作的评估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应该关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对家庭的作用和影响。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支持家庭活动,使得他们的功能得到良好的发挥,重新认识和定位家庭,肯定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发扬家庭的传统价值并珍惜家庭的核心资源。最后要考虑家庭社会工作模式中的伦理问题,要关注和重视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隐私性的保护,在做好家庭社会工作的同时,要对社会工作的相关伦理原则严格遵守。

三、结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家庭社会工作模式进行了探讨和思考,包括对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的应用以及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家庭等的思考,然后以我国社会和家庭文化背景为基础,提出了家庭社会工作在未来发展的建议。

参考文献

原生家庭论文篇9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

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

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

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

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生家庭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3-0048-03

1877年,摩尔根原始社会研究巨著《古代社会》一书出版,第一次向人们全面展示了原始社会的基本面貌,揭示了人类亲族制度与婚姻家庭形式系统的演变过程。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纠正了此前人们对原始社会的诸多错误认识,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把握原始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实质,完整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脉络提供了翔实的史料和许多有价值的结论,也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婚姻家庭现象,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迪。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对唯物史观理论部分观点的完善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此,在以往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客观、全面的评价,本文拟略作探讨补述。

一、摩尔根氏族组织研究成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史前社会奠定了正确的出发点

摩尔根的突出贡献首先在于他发现了氏族组织在原始社会的核心地位。此前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人们对史前社会的有限认识,曾经误认为个体家庭是原始社会最初的细胞,即先有父权制个体家庭,而后在个体家庭的基础上才产生了氏族和部落等社会组织。这种看法,使人们对原始社会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因为原始社会关系就是以家庭关系为起点而展开的,原始家族制度就是人类初期的社会制度,不能正确认识原始社会的亲族制度,就不能正确把握原始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

在唯物史观理论创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最初的所有制做出这样的正确判断:“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1]131 认为“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1]131但是这一判断与他们对人类最初家庭制度的认识有矛盾之处。因为个体家庭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家庭私有财产的出现。如果承认原始社会首先出现的是个体家庭的话,必然推出原始社会初期就存在私有制的结论,那么它与氏族公有制是相互矛盾的。

摩尔根纠正了家庭制度起源于父权制个体家庭这一错误观点,得出了符合实际的新结论:氏族才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基本细胞,是家庭制度演变的初始形态。“凡是在氏族制度盛行而政治社会还没有建立的地方,所有的民族都是处在氏族社会之中的,绝没有超越它的范围之外者。”[2] 104人类亲族制度的发展是从母系氏族进到父系氏族,从母权制发展到父权制的。父权制个体家庭不是家庭亲族制度的起点,恰恰相反,它是这一漫长演变过程的最后结果。原始社会不可能先出现个体家庭,因为再简单不过的一个事实是:人类最初实行的是群婚制,在这种婚姻形式之下,连父亲和子女的关系也无法确认,因此不具备产生父权制个体家庭的起码条件。

“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1]272 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摩尔根对氏族制、母权制的发现与研究成果,指出了这一研究成果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影响:“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非常清楚,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母权制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3] 14-15正是摩尔根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到先有氏族而后有个体家庭,恩格斯后来给《资本论》中的一段话加了一个注: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开始解体,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可见,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地解开史前社会的真实面貌与合理解释原始社会基本经济关系、正确把握原始社会基本制度奠定了正确的出发点。

二、摩尔根对氏族组织分化过程的论证,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修正完善了阶级起源观点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认为原始社会也具有阶级社会的特征。《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272 之后的30年中一直坚持这一观点。“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发展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4]336他们认识到阶级是原始社会成员分化的结果。“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5]239但是对这一分化的过程以及阶级产生的历史时期,由于当时还没有确切的史料支持,他们还不能做出具体解释。早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确地认识到阶级必然走向消亡,“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5]68“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5]240但是,如果不能解释阶级的起源,就不可能完全科学地解释阶级这一重要社会现象。

另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史前社会家庭制度演进的误识,也构成他们科学解释阶级起源的障碍。他们曾经认为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的最初形式,这就意味着原始社会家庭私有财产经济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原始社会阶级的存在也就不可否定,那么阶级的分化又是从何时开始的呢?显然,阶级起源的细节有待于补充完善。

摩尔根第一次把婚姻家庭看作一个历史范畴,把家庭关系看作社会关系的一部分,科学地解释了婚姻与家庭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客观规律。他证明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婚姻家庭制度演进的成熟形式。摩尔根以翔实的史料论证了氏族组织内部不存在私有制,自然也不存在阶级。“财产的占有欲在他们的心目中尚未形成,因为财产本身几不存在。”[6]930他通过对一夫一妻制家庭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的研究,论证了原始社会晚期父权制个体家庭在氏族社会中孕育,并最终瓦解氏族公有制的必然性,深刻分析了这一演进的经济根源:由于剩余财产出现,渴望亲生子女继承剩余财产的欲望随之产生。“在人类心灵中财产观念的发生,由于它对财产的创造与其利益的享受,特别是由于它关于财产继承上法权的制定,是与这种家族形态的建立密切相关联的。”[6] 664摩尔根揭示了私有制以及阶级冲突,是随着氏族组织的瓦解才产生的社会现象。“当财产形成为巨量的生产及其影响与权力渐次及于社会的时候,奴隶制便从而发生了。”[7] 587这样就解释清楚了氏族内部从共产制到阶级分化的过程。

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促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纠正了以往的观点,确认了氏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对立的社会:“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3]158-159“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5]224摩尔根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起源,得出了阶级分化是在个体家庭产生的基础上形成的。“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过渡平行地发生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3]164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纠正了初版《共产党宣言》中的表述,把它修改为:“因此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社会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257并为此专门增加了一个详细的注释,指出“随着这种原始公社的解体,社会开始分裂为各个独特的、终于彼此对立的阶级。”[1]272

三、摩尔根对政治社会起源的论证,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弥补了国家起源途径和过程的认识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把黑格尔那里被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过来,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思想,正确地指出国家是社会经济利益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实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132早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提出了国家消亡的思想,“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1]294但是由于早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阶级起源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释,所以国家到底在什么时期产生,以及通过何种途径产生等问题,他们的解释还不具体。

摩尔根为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过程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他论证了国家是由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从而帮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清楚地把握了国家形成的过程。摩尔根敏锐地看到了私有财产关系的发展,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经济动因。“财产这种东西,是徐徐地改铸希腊诸制度而开辟建设政治社会道路的新要素,它是政治社会的基础,而同时又为政治社会的主要泉源。”[7]373这一结论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人类何以从血缘社会转化为政治社会,对国家起源的物质动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由此恩格斯总结到:氏族“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3]165

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摩尔根政治国家起源的研究成果:“国家怎样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各种形式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尔根描绘出来了;我要补充的,多半是引起这种形式更替的经济内容。”[3]107

四、摩尔根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成果,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确立了科学的婚姻家庭理论

首先,摩尔根理清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清晰脉络,帮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纠正了婚姻家庭形式演变方面的错误认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认为专偶制夫权制个体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的最初形式。“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惟一的社会关系……”[5]12他们认为原始社会个体家庭的联合才形成氏族与部落。这一认识把家庭形式发展过程完全颠倒了,它使整个原始社会的研究陷入了难以自拔的迷魂阵。因为如果人类一开始就出现了个体家庭,那就意味着家庭私有制的存在,那么阶级存在也不可避免。如果阶级一开始就存在的话,国家也必然存在,那么原始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如何判断?

摩尔根第一次正确地揭示了原始社会的细胞是氏族而不是家庭,父权制是从母权制发展而来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婚姻家庭制度演进的成熟形式。摩尔根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理清了人类婚姻家庭形式演进的清晰脉络,帮助他们纠正了以往的错误观点,使他们认识到“一夫一妻制家族出现于野蛮期高级阶段而且是从对偶制家族发展起来的;它和财富的增加和调整财富继承的习惯紧密地联系着。”[8]61得出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科学结论: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婚制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3]73这就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创立科学的婚姻家庭理论奠定了正确的出发点,也使原始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其次,摩尔根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研究婚姻家庭制度变化规律提示了正确的思路。唯物史观主张用经济原因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观念。摩尔根天才地“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这一唯物主义历史观”,他的杰出贡献在于清晰地勾画出人类从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到一夫一妻制家庭嬗变的过程,以及婚姻家庭形式演进的内在物质原因。[9]把一切社会关系归结为经济关系的高度,是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摩尔根的研究思路启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贯彻到婚姻家庭领域,把婚姻家庭制度嬗变放在社会经济关系变迁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从而科学地解释了婚姻与家庭形式如何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不断由低级到高级演变的必然性过程与客观规律,科学地说明了父权制个体家庭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矛盾直接催生的结果。原始社会晚期,当男子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后,“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8]39-40所以,群婚制氏族制度被个体家庭摧毁是必然的。“随着男子在家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溃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永久化了。但是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3]226-227

五、摩尔根填补了史前社会研究的空白,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人类历史全貌的把握

原始社会制度是从亲族制度开始的。不了解原始社会亲族内部财产关系,就无法了解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不了解原始社会亲族制度,就无法了解原始社会制度。在摩尔根之前,人们对于原始社会亲族制度、社会制度的认识相当肤浅,有许多认识甚至是完全错误的。摩尔根的巨大贡献就在于他填补了原始社会制度研究的空白。他第一次以翔实的史料向世人展示了原始社会亲族制度,财产关系、分配关系等,揭示了原始社会基本社会形态。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整把握人类历史图景的全貌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恩格斯指出,摩尔根“他从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这就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追溯人类史前史的可能。”[3]12因为解释清楚了原始社会亲族制度,就等于解释清楚了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等社会制度;解释清楚了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化过程,就解释清楚了人类阶级分化和形成的过程,也就解释清楚了人类从血缘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的过程。阶级、国家等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与它们消亡的条件是一致的。明白了它们如何产生,人们就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它们将如何消亡。于是,此前横亘在人们面前的史前社会这一片“历史盲区”豁然开朗了,这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整把握人类历史发展全貌。

马克思恩格斯是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早在摩尔根《古代社会》出版40年之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揭示了整个人类历史发展基本规律。摩尔根作为一位杰出的古民族学家、史前社会亲族制度的研究者,他的思想与研究成果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可同日而语。摩尔根只是描述清楚了原始人类的社会生活及演变过程,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准确把握原始社会这一特定历史阶段提供了重要史实与个别结论,推动他们补充完善了对个别社会问题的观点。我们肯定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积极影响,丝毫不影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思想家的光辉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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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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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摩尔根.古代社会(第3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原生家庭论文篇1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新型的家庭人际关系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目标,通过广泛、深入、扎实、有效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以家庭的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为改革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要立足于激发和调动广大家庭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家庭成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为改革献技出力。

2、坚持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推动社会稳定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自觉树立维护社会主义意识,正确处理好社会、家庭、个人之间的关系,增强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3、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使群众真正成为“文明家庭”的主体,作为群众性活动,必须坚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吸引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要以群众为主体。

4、坚持动态化管理的原则。要适应形势要求,发动群众讨论修改创建标准,提高群众参与创建的自觉性。要定期进行表彰评比,具体名额由民主测评决定。

三、活动内容

1、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对广大家庭成员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教育,积极开展与“×××”做斗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家庭美德、社会公道、职业道德意识。

2、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在广大家庭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要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在城镇要继续开展“家庭读书”活动,组织家庭读书征文、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培养家庭成员的读书兴趣,促进家庭成员读书看报的良好习惯,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帮助广大家庭成员掌握科谱实用知识,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发挥妇女的半边天作用。

3、大力提高家庭成员的身体素质。要在广大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广泛深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健康的家庭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活动。通过家庭文艺演唱会、家庭运动会、家庭技能比赛、家庭文化大院、家庭素质争优赛、家庭角色评选等活动,活跃家庭文化生活,激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共建美好家园的热情。使广大家庭在活动中起到开启心智,愉悦身心的目的。在活动中要突出健康教育这个重点,通过讲座、咨询等形式,帮助家庭成员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合理的科学的体育锻炼,逐渐开辟和建设一批比较固定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地,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不同年龄的群众健身活动骨干。要从各地实际和群众需要出发,制定每年的健身计划,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4、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要引导广大家庭成员树立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崇尚文明,反对愚昧,崇尚进步,反对落后的意识。要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能力,培养好下一代。努力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提高自身的科学教育水平。坚持进行“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教育。要规范道德行为,抵制陈规陋习,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要增强家庭成员的生态意识、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生活质量。

四、评比条件

1、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群众拥护;

2、学习进步,爱岗敬业,贡献突出;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

4、相信科学,移风易俗,计划生育;

5、廉洁奉公,勤俭持家,保护环境。

五、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广大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家庭文明程度有较大的进展;群众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的增强。

六、组织领导

“文明家庭”创建要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活动,由学校文明办、办公室搞好协调指导工作。妇联负责“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评选工作。

七、创建措施

1、积极协调配合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相关部门,如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司法、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环保、工会、共青团、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新格局,以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2、科学规划管理

原生家庭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6-0010-04

早期亲子依恋是儿童在陌生的现实世界中获得安全感和信任感的集中体现,它为儿童道德发展奠定了至为重要的心理基础,因而是个体社会性发展的开端。尽管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越来越多地和同辈群体进行交往,但家庭生活对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英国一项让人们开放式地回答“在近期发生的事件中哪些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事件”的调查中,家庭事件比其它类型的事件更多地被人们所提及,“家庭成员大概以11:1的压倒性优势被认为比其他人更重要”。[1]因此,尽管学校顺应历史的需要承担起教育的大部分功能,家庭教育因其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仍然在儿童道德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传统的教育学基本上徘徊于学校“围墙”之内,家庭教育作为游离于“围墙”之外的一种“非制度化”的教育方式,在实践中非但没有成为道德教育的“有益补充”,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分裂和对抗的因素,造成学校道德教育的事倍功半。正确认识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是走出这一困境的前提。

一、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1.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家庭教育的特殊情感性

在黑格尔提出的“伦理实体”中,家庭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其中父母意识到自身是以“他物”(即子女)为其现实,尽管这种现实是一种“异己的现实”,即自身“日渐消逝”,而“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2]虽然黑格尔更多强调家庭的“实体性”,即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普遍”制度,但他仍然认为这种制度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最基本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实际上,恰恰是这种主客观的统一赋予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一种物质和精神的同一性而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情感关系。不过,我们也可以设想出无数别的“实体”,如学校,这些实体同家庭一样是以情感为根据的,换言之,黑格尔并没有更深地演绎家庭中的情感有何特殊性,与之相联系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父母意识到子女是一种“异己的”存在,却仍然不惜付出自身大量的生命资源(时间、精力、物质等)来养育子女。笔者以为,答案就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构成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逻辑起点,并以“续香火”的方式和“寻根”的逆推关系构成一种薪火相传的链条。虽然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因其内部的自我否定性和现代价值理念的双重影响而正在遭遇一种现代转换,一种以自由和幸福为核心的新型家庭伦理开始出现,血缘关系在现代社会并非婚姻和家庭伦理的唯一纽带,但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内涵。血缘关系使父母基于基因“自私性”和深刻的心理需要而对子女进行“无条件的付出”。道金斯指出:成功的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是其自私性,生物的大部分行为和性状,正是为了保护其基因得以延续。[3]基因自私性可以作为人类亲代为子代“无条件付出”的一种生物解释,但这种“无条件付出”还基于更深刻的心理需要。人类从古至今永远无法逃避死亡,正如海德格尔所说,人是被历史地“抛”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那个交点而开始存在,因此人“注定是孤独的”,随时可能“被连根拔起”。因此,人类敬畏并珍惜生命,父母对子女“无条件的付出”即源于延续自身生命的渴望,源于爱的情感需要和自我实现的精神需要,这使人类摆脱孤独和死亡的恐惧而得以“诗意地栖居”——这种情感和精神需要也赋予人类超越“基因自私性”而实现博爱的可能。这种可能绝不是一种幻想,而是建立在人们社会生活的经历之上,建立在人们对理性的爱的体验和需要的基础之上。

2.家庭生活的日常性赋予家庭教育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性

受“科学世界”的宰制和工具理性的支配,今天的学校道德教育已经越来越失去生活的根基,这是学校道德教育实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科学世界是“用数学方式奠定的理念的世界”,“理念的外衣使我们将只不过是方法的东西认作是真正的存在,从而丧失其对生活的意义”。[4]而道德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伦理之知,道德教育只有在完整而真实的生活中才能真正有效地发生,而一旦从道德的整体——生活世界中脱离出来,就必定被边缘化、外在化、知识化,[5]从而使人类渐行渐远于悲欢离合、情动于中的精神家园。精神家园的重建要求道德教育回归生活世界。实际上,生活本身是一个整体,并不存在一个天然的“纹理”来供我们“切割”,即使是作为与生活世界的科学世界,严格说来也是从属于生活世界的,因为科学活动也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尽管如此,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生活划分为不同的领域(比如生活世界和科学世界),仍然可以为研究和思考提供合理而必要的“话语体系”。实际上,作为相对于科学世界而提出的生活世界,大致相当于“日常生活世界”,其实这也是胡塞尔所谓生活世界的本真含义。

从词义看,“日常”就是每一天都发生的事情或活动,强调的是常规性和反复性。这种简单的界定不能把“日常生活”真正和“科学世界”相区分。比如,学校生活的重复性和常规性是受制度保障的,但一旦被科学世界所宰制,这样的学校教育就已经远离了真正意义上的生活世界。有学者总结了日常生活教育的几个特点:是凭借日常生活的习惯系统得以实现的,具有濡化的特点;是在以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血缘和天然情感为基础的日常交往活动中实现的;是促进人的生命发展的基本的、主要的活动;具有传统性、自发性和异质性。[6]从这些特点来看,家庭教育正是一种典型的日常生活的教育。家庭教育尽管由于其自在状态呈现出杂乱的形态,构成了哈贝马斯所言的“灌木丛”,但也正因为如此,家庭教育没有被人为地割裂或“碎片化”,具有自然性和整体性,儿童目睹种种清晰可见的生活图景,耳闻生活中的生存规则和文化习俗,就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生活世界给与我们的生存法则和道德规范。

二、家庭教育在儿童道德发展中的现实拷问

1.家庭教育的反道德化

有学者指出:“由于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实用主义等影响,目前国内外尤其我国现阶段家长的期望构成上存在一个危险的倾向,那就是重子女的智育、体育、美育成绩,而对子女的品德发展漠不关心,出现了‘许多人花钱买智育、体育、美育,就是没有人花钱买德育’的现象”。[7]这令人堪忧,造成一部分家长认为德育是“无关紧要”的,甚至不乏家长持孩子“越道德越吃亏”的错误思想。结果,家长对子女的“无条件付出”这一本来对儿童道德发展极为有利的因素反倒成为儿童道德发展中的一个“反道德化”因素。一些批判社会学家认为,家庭是“内在取向”的,“倾向于将个人利益置于一个较高的优先地位,并将其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即一方面“用诚实、公平、宽容的态度来对待那些属于他们家庭中的人”,同时“并不认为应该用同样的方法和态度来对待那些位于他们家庭之外的人”,结果,“公共道德遭到破坏”。[8]即在家庭内部,家长对子女是一种利他主义的“无条件付出”;家庭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却表现出一种“自私”。

此外,过去社会学家倾向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观察家庭活动,因此家庭经常被描述为适应性的系统。然而,家庭中的功能性关系很容易变成功能紊乱的关系。“家庭生活的‘阴暗面’非常广泛,而且与电视广告及大众媒体等其它地方所经常强调的那种和谐融洽的美好图景形成对照”。[9]以家庭功能紊乱的一个直接后果——离婚——为例,虽然离婚并不总是不幸的反映,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离婚在给父母带来自我实现的新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常常使家庭成员产生深深的焦虑。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往往因为疲于应付离婚带来的经济、情感等压力而疏于关心教育孩子;重组家庭也常常产生某些适应性或情感性的困难。此外,“许多父母担心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但却不知道怎样把自己的担心和内疚感转化为积极的行动。这使得一些父母把孩子管得太紧,或者像对待‘成年’知心朋友那样对待孩子;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会导致父母和孩子的疏远、关系冷淡以及亲子联系的缺失”。[9]尽管如此,要求一对婚姻不美满的夫妻为了孩子而勉强“捆”在一起是不道德的,对儿童的道德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从现实来看,儿童在父母离婚后所表现出来的行为问题在父母离婚之前就已开始了,因为大多数夫妇在离婚前就有过一段时间的冲突,这类冲突经常、公开地出现,相对于离了婚的有一个相对比较和睦的家庭,儿童会显示出更多的行为问题,如侵犯、缺乏自我控制,等。

2.家庭教育研究的边缘化

上述家庭德育的边缘化和由此导致的家庭教育的反道德化固然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是家庭德育研究的边缘化导致对家庭德育实践指导不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有学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指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存在“浅薄性”,“家庭教育自身理论建设薄弱,超前性的理论研究少,专业性研究人员不足”。[10]2001年3月举行的“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上也有学者指出,“以往的家庭教育研究局限于或偏重于对某些现状的调查和描述,缺乏理论探讨;研究之间缺乏借鉴、比较和积累,同一层次的重复性议论较多,可比性研究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更深入的开创性研究较少”。[11]

进入新世纪以来,尽管家庭教育的研究和普及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推进,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有所增多,但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或重点研究从数量来看并不多,从内容来看主要立足社会变迁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对家校合作、海外家教、儿童学业和心理发展、亲子关系等进行考察,家庭教育研究的“浅薄性”和“重复性”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对现实问题具体描述多,深入理论探索少”,“缺少对学科性质定位的自觉,社会性话语同学术性话语转换不畅,缺乏语言表达‘确定性’的基本规范,学术概念与范畴的表述缺乏科学性与严肃性”。[12]此外,除去泛泛而谈的经验性文章,专论家庭德育的研究性论文屈指可数,其中樊浩老师在“道德教育的价值始点及其资源性难题”一文提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观点,即尽管面临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资源性难题,但超越道德教育资源性价值难题的对策之一是“回归家庭伦理本体,还家庭作为基本伦理实体和道德教育的历史价值始点的人文地位”。[13]但该文仍然只是提出“应当如何”,至于如何解决深层次难题,“如何回归”,则未见跟踪性的理论探索和微观层面的应用性研究。

三、反思与结论

家庭教育的日常生活性既是其区别于学校教育的优势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机构难以有效介入其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原因所在。家庭德育作为游离于学校围墙之外的一种非制度化的教育方式,在德育研究中被很大程度的边缘化,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操作性的难题。作为一个“私人领域”,“家”成为很多人心中的“冷漠世界中的天堂”,被人们希望在其中可以“做回他们自己”,而不是被在大比例的视角下成为“公共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人”的因素,即父母最大可能地提高自身素质,就成为家庭教育的关键。但是,家长素质的提高,本身又是一个并不轻松的重大课题,“家长素质”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如果说学校教师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代言人,其素质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那要用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文本”去规范经济、文化差异如此大的家长,难度可想而知。

家庭教育的非制度化是目前家庭德育研究边缘化的重要原因,但绝不是合理的原因。首先,制度如伊万·伊利奇所批判的那样并非“神话”,制度在凝结人类理性力量的同时,也积聚着非理性的因素,制度的“机器”或“铁笼”所导致的人的异化在今天已广受批判。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揭示了“全景敞视主义”的监控功能及其在社会公共机构中的广泛渗透。但家庭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他人的“注视”,人们在其中可以真正地“做回自己”,这种卸掉了“道德表演”和“人格做秀”重负之后的“真情流露”中蕴涵着有利于儿童道德发展的至为珍贵的积极因素和有益条件。其次,为了推动教育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我们不能断然否认制度的“触须”可以而且应该有限度地向家庭教育伸展,国外不少国家也已经或正在尝试以法规的形式对家长职责和家庭教育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监督和指导。我国清末即有《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 1903年),民国时期又颁布过《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0年);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正式颁布《家庭教育法》;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递交提案,主张将我国家庭教育法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以进一步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及职责,规范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上海、深圳等城市现已陆续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条例的地方立法建议。

尽管对家庭教育进行进一步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存争议,但这丝毫不影响家庭德育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应该先行于立法,并为立法提供依据。家庭德育的非制度化不应该使其成为德育研究边缘化的客观理由,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能说明其研究范式和学科性质具有特殊性。学科建设是特定研究领域成熟程度的表现,它所构建的概念、理论和“话语”体系是进一步开展研究和“对话”的基础。笔者当然无意将家庭教育提到高过学校教育的地位,但同时认为,学校道德教育不可能“一枝独秀”,家庭教育研究在教育学研究中应占据一席之地,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应把家庭教育纳入研究的视野。否则,不管学校道德教育如何殚精竭虑,都走不出事倍功半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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