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税收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5-25 10:42:49

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

二、餐饮业 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 餐饮业 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 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 通过中国统计年鉴 2010 至 2014 年公布的2009-2013 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 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 1。餐饮业 2009-2013 年连续 5 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 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 43.82%。 从图 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 餐饮业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本文以 2010 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 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 总产出 = 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 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 = 销售收入 + 存货增加。 根据 2007、2010 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 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 = 总投入 = 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

(三) 餐饮业 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

以查证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最难以控管的一个环节。 一些餐饮企业将每天大部分的营业收入表面上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实则留存在磁盘里,电脑上不显示任何数据;一些餐饮企业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不健全,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其当期实际经营的真实收入额;加之目前我国的餐饮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由于未开票、开假发票等使经营者隐匿其收入的机会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额难以查证,将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

取得餐饮企业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新鲜蔬菜、水果等的供应商都是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很可能也无法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此外,餐饮业由于长期征收营业税,存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也为增值税的推行制造了困难。

三、餐饮业 营改增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一) 低税率政策的路径选择在我国,餐饮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卫生费、排污费等,占企业营业额的 7%~10%。但是,从国际征税经验看,像美国、中国香港的餐饮业增值税都是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台湾地区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税率仅为 1%,加之餐饮业由于中间投入的特殊性,其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能无法在税额计算过程中全额抵扣,因此,餐饮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不宜过高。 据前文分析,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太多,具体规定为: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具体税率为: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 13%;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 11%。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在使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的税率水平下,能鼓励餐饮业纳税人规范、健全账制建设,更有利于行业结构的优化发展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2

一、 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餐饮业营业税额的核定征收,一般采取以票定额和成本费用定额。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的设置混乱或不设账簿

税务局要求经营者要建立账簿,但是在目前存在于成都市的餐饮业企业中,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限制或者经营者的道德问题,会出现账簿不规范,凭证管理混乱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偷逃税款,请一些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假账、虚账。经营者请人做帐,账上所反映的营业额只比税控收款机记录的营业额稍微多一点。还有一些小型餐饮业经营者,大部分是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设置账簿,或因财务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设立建议流水账。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性质上有很大不同。餐饮业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如农贸产品等,很多都是从农贸市场采购而来,因而也就很难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营业税发票。多数情况下,餐饮业的经营者都会自制凭证来建账,记录自己的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支出额也就很难有很大程度的保证。同时,很多经营者也会在税控收款机上做手脚。成都市很多餐饮企业自行申报的营业额比税控收款机开出发票的金额多20%或30%。而在不法分子的人为操作下,税控收款机所反映的营业额是不可靠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是私设A、B两套账,在成都市地税局的检查过程中,某啤酒城就是此类情况,该企业在A账的收入是开具了税务机关正规发票的营业收入,在B账中的收入则是未开发票的收入。这样在最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就只需申报A账上的收入,而隐瞒B账的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偷税漏税[1]。其二是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等租赁支出。一些餐饮娱乐企业往往不足额缴纳经营用房等房产税,而是利用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支出,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2]。其三是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机等设备。在成都地税局的偷税检查中发现,在部分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不是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而是顾客索要发票的营业收入在税控机中有记载,未索要发票的收入税控机中无记载,而且不计入账面,从而偷税。

(二)发票管理存在漏洞。

从成都市地税局受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发票问题是涉税举报的主要问题,占受理总数的70%。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有些经营者不领发票,从而形成漏管户。从成都市温江区的数据资料来看,在2012年6月12日至8月8日,温江区地税局对管辖内的3350户个体工商户清理检查,查处漏征漏管户976户,失踪户329户,非正常户20户,正常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及三分之二,并且领取发票的都是一些上了规模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消费的多,不得不提供发票。多数小规模零散饮食业户从来不领取发票,一些业户还不知发票为何物,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他们的经营情况。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发票。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个人消费者采取不要发票可以“打折”或者赠送礼品,提供优惠的办法来促使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如果消费者坚持索要发票,经营者就采取“刚刚用完,明天就去领”等等借口拖延;还有餐馆购买已经用过的发票再度利用,以致出现一个酒楼使用多家饭店发票的“一店多票”现象;还有的连锁餐饮企业混用各店的发票,尽量使各店的用票量保持在与定额相差不多见的状态;也有的用收据或其它非法票据代替餐饮定额发票。使用假发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普通发票对设备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不法分子容易制造出以假乱真的发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有奖发票刚推行的时候,消费者还有一定的新鲜感,抱着能够中点小奖的心态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可是天长日久,有奖发票的奖金低,中奖概率小,再加之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外国的消费者那样具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禁不住经营者的小恩小惠,小礼物、折扣等既得利益与中奖几率很小的营业税发票相比,对于那些个人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认为发票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价值,自己也就默许了经营者的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

二、 完善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管的措施

(一)制度方面

1.餐饮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已经在先上海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但试点范围并不包括餐饮业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人为将商品的生产流通割裂开来,不利于专业分工的深化,同时会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也纳入到其征税范围之中,使增值税真正能够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使增值税在大陆形成一个同商品生产流通相适应的完整的课征体系。同时也应该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尽快将四川省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从而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

2.适当降低营业税税负。

现行餐饮业5%的营业税税率偏高,不符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餐饮业,通信业均属服务业,餐饮业的利润明显比通信业低,但是通信业要负担3%的营业税率,而餐饮业却要负担5%的税率。同时,目前零售商业(商场、商店)的刷卡费率只有0.5-1%,而餐饮业的刷卡费率却高达2%。从而给餐饮业经营者造成了很大的税收负担。

(二)征管方面

1.发票管理。

要充分发挥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的管理。一是加强领、购、用、销等四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的源泉控管,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领购数量的动态管理,在税负核定后,要加强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的,要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要分析原因跟踪管理;二是加大对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三是继续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的同时,增大布奖面,在经济利益上驱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2.征收方式的转变。

灵活采用多种税制相结合的方法对餐饮业进行征税。在普遍实行核定征收的状况下,各地区可以根据类型、规模和效益情况对餐饮业的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便随时对定税标准和征收模式进行灵活的调整,确保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如:对于小吃店等基本不需开发票的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成本、费用大多使用白条、收据入账,无法确认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建议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可采用建帐方式进行管理,针对饮食业户均需通过菜单与顾客结算这一特点,由地税部门印制好规范统一菜单及营业情况登记薄,月末对营业额汇总后向地税申报纳税。这样一来,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都记录在案,企业很难通过隐没票外收入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纳税金的目的。

3.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填制客户名称、开票时间等重要信息,使得定额发票具备了流通功能。一些纳税人将自己在外消费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经营用发票使用,一些纳税人向亲朋好友收集发票重复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以不索取发票为由要求纳税人对其消费打折,共同侵蚀税基,使发票“控税、管税”作用大打折扣。为此,应加快税款收款机推广步伐,鼓励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降低纳税成本,减少发票在纳税人之间的流通,杜绝发票重复使用,减少发票配售机关的工作量,避免税务机关内部以纳税人名义代他人购买发票,杜绝腐败现象。同时还应该提高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要详细记录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但目前的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还不足够高,企业几乎不花费成本就可以将数据更改,国家推行该机器的目的没有达到。应将该机器的科技含量提高到使企业无法在该机器上做手脚的水平,从而真实反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果。

4.是应不断增强营业税征收者的业务技能。

应多进行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方式的技能培训。而且应该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保证征税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3]。同时,应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营业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自查和评优制度,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工作,努力进取。还应该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征税观念,坚守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杜绝的寻租行为。

(三)树立消费者正确的纳税义务观念方面

在中国实行有奖发票其实是中国特色,除了中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票是有奖发票。将严肃的纳税义务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类似奖券的有奖发票结合起来,激励公民行使纳税义务,不得不说是一个非正常行为。这也正体现了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国家的主人翁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应突出餐饮行业特点,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外,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宣传画、宣传手册以及开展纳税知识咨询、以案说法、税收知识竞赛、税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还要对广大群众及消费者进行协税、护税宣传,只有大家了解如何协税、护税,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餐饮业税收工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收制度比较课题组.台湾税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3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餐饮业纳税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企业的纳税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的纳税,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不同或者销售额的不同来缴纳不同的税,例如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则对于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而对于年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则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提升其效益是很关键的。如果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更少,那么就可以少缴纳一些税。从整体上来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下降,因此也不会给消费者增加负担。此外,营改增的实施还有效避免了餐饮业的重复征税。在以往的征税中,可能会对同一个征税人征多种税。餐饮业是消费性的服务业,我国对餐饮业征收的税种非常多。而餐饮业在提供服务和劳务时,也会消耗一些商品,例如饮料、食材和各种调料等,在营改增之前,这些商品在购买时,需要支付的资金税额不能抵扣,在进入餐饮业中,需要再次缴纳税,就形成了重复征税。而在营改增下,餐饮业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会再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二)对餐饮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还对餐饮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可以使企业的现金流出有效减少,如果情况相反的话就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早呢更加。如果进项税越少,可以抵扣的部分就越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增加。总之,营改增影响了餐饮业的现金流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还会影响餐饮业的财务报表,在财务报表中,现金流是一种最关键的因素和部分,如果企业的现金流发生了改变,财务报表也会发生改变。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买的各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要计算爱投资活动下,而营改增之后,就不需要将这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计算在分项中。

(四)影响企业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之后还对餐饮业的发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就发生了改变,存在着进项税和销项税,因此餐饮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也要重新制定不一样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开来,这对于小规模的餐饮服务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一定的需要缴纳的税,可以减轻纳税饭的纳税负担,对于提升餐饮业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关键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也存在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关的部门也要对不同发票做相应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发票只有一种,就是普通发票,对于发票也要正确使用,不然就会为餐饮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营改增背景下,餐饮业的投资热情大大增强,因此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因此营改增对于提高企业的筹资也具有重大影响。

二、营改增下加强餐饮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4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餐饮业纳税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企业的纳税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的纳税,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不同或者销售额的不同来缴纳不同的税,例如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则对于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而对于年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则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提升其效益是很关键的。如果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更少,那么就可以少缴纳一些税。从整体上来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下降,因此也不会给消费者增加负担。此外,营改增的实施还有效避免了餐饮业的重复征税。在以往的征税中,可能会对同一个征税人征多种税。餐饮业是消费性的服务业,我国对餐饮业征收的税种非常多。而餐饮业在提供服务和劳务时,也会消耗一些商品,例如饮料、食材和各种调料等,在营改增之前,这些商品在购买时,需要支付的资金税额不能抵扣,在进入餐饮业中,需要再次缴纳税,就形成了重复征税。而在营改增下,餐饮业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会再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二)对餐饮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还对餐饮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可以使企业的现金流出有效减少,如果情况相反的话就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早呢更加。如果进项税越少,可以抵扣的部分就越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增加。总之,营改增影响了餐饮业的现金流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还会影响餐饮业的财务报表,在财务报表中,现金流是一种最关键的因素和部分,如果企业的现金流发生了改变,财务报表也会发生改变。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买的各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要计算爱投资活动下,而营改增之后,就不需要将这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计算在分项中。

(四)影响企业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之后还对餐饮业的发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就发生了改变,存在着进项税和销项税,因此餐饮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也要重新制定不一样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开来,这对于小规模的餐饮服务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一定的需要缴纳的税,可以减轻纳税饭的纳税负担,对于提升餐饮业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关键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也存在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关的部门也要对不同发票做相应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发票只有一种,就是普通发票,对于发票也要正确使用,不然就会为餐饮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营改增背景下,餐饮业的投资热情大大增强,因此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因此营改增对于提高企业的筹资也具有重大影响。

二、营改增下加强餐饮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5

福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612710017)研究成果

Abstract: “Camp to add” refers to all projects used to pay business tax to pay VAT, only to the product or service value of value-added tax, overcomes the drawback of business tax repetition,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On May 1, 2016,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business tax measures to change the VAT in full swing in China. The policy of “camp to add” for catering enterprises, big good promote consumption.

Keywords:”Camp to add” , catering industry, tax burden

1 绪论

为了减轻税负,在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本文选取石狮地区大中型、小型餐饮服务店为研究对象,调查各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分析所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研究在“营改增”政策下石狮餐饮服务业的税负影响。通过前后对比,得出实施“营改增”政策给石狮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带来的困扰和问题,为石狮市餐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2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前税负状况

2.1 石狮市餐饮业行业分类

石狮市的餐饮企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酒店、高档餐厅;二是大众便捷式餐饮店、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三是分布于大街小巷的冷饮店、小型快餐店及流动摊贩;本次选取的调查范围是石狮市的60家大中型、小型餐饮企业,其中小型餐饮企业占比90%;而大中型餐饮企业占10%。

2.2 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前,石狮市所有的餐饮企业都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其重复征税现象是一个重大弊端。

上图为对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重复征税情况的调查反馈。在调查的所有餐饮企业中, 81.43%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严重,15.45%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还有 3.12% 的餐饮企业表示不了解或不关心。由此可见,在“营改增”前石狮市餐饮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是较严重的。

据石狮市老湘亲餐厅的财务经理介绍,在“营改增”前,经营过程中需要购入原材料,支付租金和其他各种费用,在购入时支付了上一环节的增值税,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餐饮企业纳税人又要缴纳营业税,所以造成了重复征税。举个例子,假设企业买入价格为1000元的原材料,需缴纳170元的增值税,本月营业收入100000元,缴纳营业税5000元,企业就无法从营业税中抵扣掉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0元。以此类推,无疑大大地增加了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3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状况

3.1 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下降为3%;其计算公式是:税额=销售收入*税率,缴纳营业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含税的,而增值税是不含税的,这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莫大的好处。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54家小规模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根据调查,有92%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都是由于税率的下降。石狮市经典牛排餐厅的负责人说:“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给我们减轻了税收负担,我们8月的营业收入为243500元,交了7092元的增值税,这要是征收营业税,我们要交12175元,税负降低了41.75%。”此外,有8%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是由于他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所以基本不需要缴税。由于石狮市小规模餐饮企业众多,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效果。

3.2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上升为6%;能否在“营改增”中受益τ诓鸵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将“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设销售额为J,可抵扣的进项税额C,要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可令5%J=6%J/(1+6%)-C,则可以得出:C=7J/1060。当C>7J/1060时,餐饮企业的税负就减少了;当C

下表是我们所调查的较典型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的相关数据:(单位:元)

税负

纳税人

纳税人 美味餐厅 亦家酒店 佳惠酒店

2015年税负 375000 340000 285000

2016年税负 288905 345450 302641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6家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其中有2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如美味餐厅;有3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如亦家酒店;有1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了,如佳惠酒店;

根据访谈我们了解到,2家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减轻是由于有店面装修、房租、水电和原材料都有取得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负减少了。而其他4家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不变或有所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没有拿到大部分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狮市多数餐饮企业原材料是向供应商采购的,而供应商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很多原材料都是通过几个中转站的多次周转才到企业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有税票抵扣,并且供应商大部分不具备营业执照,所以便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可以拿到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规模比较大的调味品、冻品等原材料),也存在着一种情况:由于餐饮行业原材料价格较透明化,如果想拿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供应商提高价格来弥补税费。即当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价格较透明时,供应商要加收17%的税费,企业相应付出17%的税费,中间原材料基本没有增值,企业自身再交6%的税费,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划算的。导致他们会选择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是人力成本过高。据调查,石狮市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占总成本的35%以上,但这些支出都是不可抵扣的。而企业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比重偏低,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又少,再加上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可抵扣的金额不高,企业实际税负自然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才刚出台,餐饮行业又比较特殊,会计核算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在税收管制上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餐厅提供的酒水、饮料属于一种配套性的服务,严格来算的话它们是属于视同销售,也是要交17%的增值税;再比如堂食与外卖区分也不明显,根据规定,外卖应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缴税时却没有区分出来。所以很多会计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石狮市餐饮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 筛选供应商,形成完整抵扣链条

1.选择大型正规的供应商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统一购买原材料,选取有实力、信誉良好、市场份额大的供应商。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的合约,不允许对方通过加价方式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自己多支付税款。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网购,通过多方面对比产品、物资、设备等,选择性价比高、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

2.农产品收购发票

从商贸公司取得的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石狮市餐饮企业可以更多地选择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取得原材料以降低成本。但农业生产者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来讲,可以把农业生产者的档案提交到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由企业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便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4.2 改善内部运作模式,扩大可抵扣范围

1.外包业务

石狮市大型饭店可以将设备维修、洗碗等业务外包,使服务业更趋向于专业化,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2.设备更新,合同重订

“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能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餐饮企业可以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洗碗机、扫地机器人、自助点菜机等机械化的设备。设备更新既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部分企业可以重新签订房租、物业、广告和装修等合同,保证企业能享受整个合同期的进项抵扣红利。

3.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运作模式是当代餐饮最先进的模式。其适用于高档酒店、餐厅等连锁餐饮服务业,可以大幅降低人力、进货、水电资源、设备等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通过中央厨房供货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改善了之前重复征税的缺点。

4.3 调整业务比例,增加营业收入

石狮市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宴席,餐饮企业可以利用“营改增”能减轻税负这个优势,加大对于大型业务的投资,开发新市场,扩大整体收益规模;石狮市的人们生活质量较高,他们更加注重绿色健康,餐饮企业可以自己种植蔬菜瓜果,让顾客自己采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互联网+餐饮业”也是一种很好的扩大销路的模式。

4.4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餐饮业税收的影响举足轻重,“营改增”政策使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动,财务人员一要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完善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在核算复杂的进项税额时,还应登记备查账簿。二要常与税务局沟通,合理为企业减负。同时,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比如向供应商索要发票,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加强培训后,企业还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5 结论

总之,这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能够推动石狮餐饮业的整体发展,完善餐饮行业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能够减轻绝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税收,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虽然此政策实施时间不长,还有部分问题未完善解决,但是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步步的措施调整下,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胡锭钰,曹无瑕.营改增”对餐饮业的税负影响―基于宁波市的调查[J].宁波大红鹰学院,2016(2):44-47.

[2]伍唯佳.酒店业“营改增”影响预测及政策建议[J].财会月刊,2014(04):18-19.

[3]朱迪.浅论餐饮业“营改增”税负变动[J].经济研究导刊,2016(25):52-53.

[4]李传红.“营改增”对旅游饭店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工会财会,2014(3).

[5]周银燕.餐饮业“营改增”的目的度量与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8).

[6]李良华.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19).

[7]藤晋.酒店餐饮服务业会计从入门到精通[M].北京市:化学工业出版社,2016:106-110

[8]代义国,王月芳.餐饮酒店企业会计与纳税技巧[M].北京市: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2-22

[9]白俊.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经界(学术版),2014(01).

[10]金飞龙.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 2014(26): 183-184.

[11]Michael Keen, Ben Lockwood. The value added tax: It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10,92(2):138-151.

[11]Florea Costache, Marius Herbei. Value Added Tax (Vat) -Financial Resource Of Consolidated Budget[J]. Annals of Computational Economics, 2013, 1(41): 60-63.

作者简介

赖雅莹(1995-),女,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6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和流程操作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连锁餐饮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进程受阻。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会员企业调查,在湖南、四川、甘肃、新疆、陕西、山西、东北三省等地,由于从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税务局直至省级税务局对政策理解不同,餐饮企业虽然积极与各级税务机关沟通,但仍无法取得同意汇总纳税的批复。其中,四川省则明确表示基本不考虑按省汇总计算的方法。

许菊云、刘延云认为,无法及时获得汇总计算的批复,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运营秩序,更是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税负不平衡,无法真实反映“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在连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趋势下,随着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门店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企业在税务守法合规方面所投入的成本却不断上升,各地申报实践各异从而造成纳税申报工作量巨大。

为此,两位代表委员建议,明确汇总计算方法的审批时间。督促指导各省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在下放审批权限到各省的同时,应敦促各省税务机关尽快完成审批。

餐企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难

农副产品增值税管理是增值税征抵链条一个重要的起点,直接影响整个增值税征抵链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影响农业相关产业的成长。餐饮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5%调整为6%,税率虽然提高了1%,但此税可以采取进项税抵扣以减少企业成本。但“成本”能减去多少,进项税能抵扣多少,则是困扰不少餐饮行业的难题。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7

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使餐饮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已成为最活跃的行业之一,在给人们提供生活便捷的同时,还产生了巨大的税收。对餐饮行业本身而言,怎样减低税收的负担,提高资金的运营活力,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在大量的减少纳税的措施中,偷税、漏税、欠税和逃税都是不可取的,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科学合理地避税,才是最安全最可靠的。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合理避税,指的是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中,事先筹措投资、经营和理财的活动,取得最大化的节税经济利益。从中可看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通过各种违法的手段去偷税、漏税,而是企业在遵守税法和依法缴税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现有税法所规定的不同缴税的方式,使企业能拥有更多的合法的利润,是企业该有的经济权利。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法性。这说明了税收的筹划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进行。也就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税收高低不同的负担缴税方法进行抉择,使利润增加、税收的负担减小。

2.目的性。也就是缴税人对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税收筹划,务必实现预计的经济目标,节约税款。这就给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要有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还要机警地判断平时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的配置。

3.筹划性。是指提前对经营活动进行规划、设计和分配。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有滞后性,也就是说在发生企业交易的行为后,才把流转税缴上去;所得税在收益实现后才进行缴纳等,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在纳税之前,预先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二、餐饮行业税收的征收制度

餐饮行业的税收主要是指与餐饮行业有关的所有的税收的集合。其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等。

1.营业税。餐饮行业缴税人的税务营业额是餐饮为所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按5%的税率进行征收。

2.企业所得税。按照缴税人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方面的所得,按25%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年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进行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但其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直接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

3.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主要是按照企业缴税实际纳税的营业税税额和所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税费。

餐饮业在合理避税时主要考虑的方面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的建设维护税则是在营业税的基础上来计算,如果营业税税额有所减少,那么这两种税费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三、餐饮行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国家的税制在不断地完善,征税也在逐渐走上正规化的道路,我们除了依法纳税以外,还要进行合理的避税来减轻企业的负担。餐饮行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税收的筹划。

1.营业税要进行合理的规避

营业税在餐饮行业中是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不管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纳税。对于营业税的征收额是按照缴税人所得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的税率来计算的,在餐饮行业是固定的5%营业税率,因此只有从营业额上入手才能合理的避税。而又必须确认营业额,如果不进行确认则属于是偷税的行为,因而各企业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营业额的确认时间尽量推迟。由于在现实中的餐饮通常是签单消费要比现金消费多很多,通常经营者数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才能取得营业款,所以餐饮企业可以在顾客同意付款时再去领发票,把缴税时间往后尽量拖延,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某家餐饮店9月份签单11000元,根据相关的规定,11000是这个月实现的营业额,要记录到账面上,9月份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50元。如果入账的时间延迟,那么本月确认的营业收入时间也会相应地退后,则就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了,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要进行合理规避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方面的所得。无论是多还是少都会使税后的净利润受到直接的影响,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税收筹划的重心。

(1)通过充分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避税。企业通过成本费用核算进行合理避税主要指的是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程序和费用分配等的合法要求对企业内部进行的核算活动。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则是按照实际缴税的所得额和所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税率固定时,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则由企业实际缴税所得额的多少来决定。实际缴税的所得额是在企业的总收入额中把和收入有关的所有费用、成本、损失和税金都扣掉后来计算[4]。从中可看出,在收入一定时,要把可以扣掉的项目数量增多,也就是在不触犯法律和会计、税收的相关准则下,把企业所允许扣掉的项目充分列支,这必定会大量减少实际缴税的所得额,最终也就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通过筹资的方案进行合理避税。通常情况下,餐饮行业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取得,贷款也是合理避税的一个有效途径。因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的所有者和占用者都是同一体,很难分摊税收,也就不能够很好地避税。可贷款中利息的支出是用作财务费用的,可以在税前的利润中扣除,以此来使实际缴税的所得额减少,最终也会成功避税。

3.通过税收的优惠策略进行合理避税

在我国的税制中,出现了很多减免税收的优惠策略,对于避税来说不仅是条件也是一种激励手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那些新开办的服务型企业(不包含广告业、按摩、网吧、桑拿等)本年所招工的下岗失业人数占总职工人数的30%以上的,可免收三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使用下岗失业人数不到总职工人数30%的,三年内可根据计算的减征比率来使企业的所得税有所减少。其减征的比率=(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的总职工人数×100%)×2。所以,餐饮企业可以考虑招收固定比例的下岗人员,一来可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二来可以通过税收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的综合税收减少,这样都可以很好地做到合理避税。其中餐饮行业中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有租赁费、员工的工资、原材料和餐具的损坏等的支出,但最大的支出则是原材料的采购,且主要是家畜类、蔬菜、调味料、家禽类等等,除了调味料有发票外,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在市场上直接采购,很难得到正规的发票,不能算到成本的费用里进行扣除。因而,针对那些大型酒店,在采购原材料时尽可能在大型超市里购买,这样不但有了可以扣除的税务发票,还使成本加大了开支,从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通过优惠的税率进行避税。餐饮企业的规模不尽相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税率也不一样,所以餐饮企业也不能无目的地去扩大规模,还要把当地的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和地理位置等考虑进去,选择一些合适的规模,这样既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也进行了合理的避税。

(2)通过起征点进行避税。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于那些个体经营者如果每个月的销售收入没有达到所规定的起征点,则营业税和所得税都给予免收[7]。所以,那些小型的餐饮店,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服务的收入控制到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餐饮行业要想提高在市场中的地位,在做好经营管理、不断创新新的技术时,还要对我国的税法政策不断熟悉,在国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地合理避税,最终使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薛洪锋:税收制度对我国餐饮业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贸,2011(15):125-127.

[2]王小姜:餐饮业税收监管制度完善的思考[J].学理论,2011(29):103-105.

[3]张林春 郭学焕:如何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与效率[J].审计与理财,2009(1):96-98.

[4]赵书博:我国餐饮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特区经济,2009(05):165-166.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1+13%)×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3%)×3%=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0.09万元。我国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则不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6%-10/(1+13%)×13%-5/(1+17%)×17%=2.65万元,税负降低33.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要发票的意识,及时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加强登记管理以免遗失或毁损,同时锻炼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降低不可抵扣风险。

其次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下,餐饮企业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均需调整,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需从“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要求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使财务人员充分认识政策的内在要求,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理原则、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改善现有财务制度,确保真正抓住“营改增”政策的机会。

3“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筹划方向

3.1培养税务筹划意识

为了更好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企业需要先树立税务筹划意识并将其融入到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中,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知识普及;同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而且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协调。而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树立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的意识,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支持。

3.2优化进货渠道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进货渠道繁杂,多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税改后,企业需要对经营不正规、不能提供所需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剥离,这对提高餐饮行业原材料质量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减少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他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二是合理选择初级农产品供应商。购买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方法不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额差异;同时加工程度较高的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r不能仅以价格为依据还应考虑抵扣税率的影响。例如餐馆C具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能力,既可以购买20万元的农产品并花6.5万元自行加工,也可以直接购买28万元的成品。虽然前者看似节约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购买成品28/(1+17%)×17%=4.07万元少抵扣1.77万元,总体多交0.27万元。

3.3区分经营项目

随着“互联网+”与餐饮业的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由于销售食品与餐饮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高税率计税,因此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区分不同的经营项目,以免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例如,餐馆D同时提供店内点餐与外卖打包服务,当月店内消费收入80万元,外卖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130/(1+17%)×17%-6=12.89万元;当分别核算时,应纳的增值税为80/(1+6%)×6%+50/(1+17%)×17%-6=5.79万元;而税改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5万元。可见,企业如果存在兼营行为而未区分经营项目的,可能比税改之前缴纳的税款更多,加重企业税负。

3.4转变业务模式

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发票,从而限制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为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可以将采购部门剥离出去,单独成立为一个采购企业,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这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给餐饮企业,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便可申请抵扣。为减少税负,采购企业需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便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餐饮企业也可以按13%的税率申请抵扣进行税额,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此外,企业也可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例如水电安装维修、卫生保洁等外包,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聘请员工的数量,降低企业成本。

3.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需合理利用。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下聘用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其次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安置一些残疾人在厨师和后勤岗位,而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法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部分此类人员就业。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小型购物中心是宾馆对外销售货物的卖场,销售工艺品为宾馆的兼营行为,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以上规定,该宾馆的购物中心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又是单独纳税的兼营行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照以上规定,由于工艺礼品销售业务不常发生,似乎可以适用第三类情况,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很明显,小型购物中心日常以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偶然发生,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为避免涉税风险,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宾馆餐饮部自行加工销售糕点的纳税问题,要分清餐饮部糕点是随餐饮消费时食用还是做好后单独对外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对于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宾馆将糕点在店内作为顾客餐费消费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饮食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如果宾馆餐饮部设有专门的糕点销售窗口,或者宾馆餐饮部把糕点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没有伴随着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则是兼营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宾馆餐饮部兼营行为销售额较大,达到标准用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呢?同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宾馆餐饮部为营业税纳税人,且糕点销售业务是宾馆餐饮部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销售额大,但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0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一)对经营成果和税负的影响

(1)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餐饮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需要将含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将会减少。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营业成本会减少。而现实中,营业成本中的外购增值税应税劳务、洗涤费甚至是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一定的难度,营业成本的降低幅度很小。利润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收支的变化,经过上述分析,餐饮业的利润很可能会降低。

(2)对税负的影响。若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到3%,其税负有所降低,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若餐饮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需要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又依赖于上游企业(食品开发、生产或者物流配送等)的发展,上游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会加大企业税收的负担。

(二)对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申报的影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环节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其环节主要包括抄税、报税、认证和缴纳。纳税人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征期于每月1日必须抄税,否则无法开票,非征期抄税时间虽不受限制,但在下次抄税前必须报税。认证是扫描仪扫描录入待认证发票(或者手工录入)待认证发票,导出待认证文件,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上传待认证发票文件,查询是否通过验证,下载认证结果同时导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

(2)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重身份,它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是销货方纳税义务的合法依据,还是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证明。所以,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无论从发票的申请、购买、使用、开具、保管,还是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都有严格的规定,若违反其规定,严重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这都是企业使用部门应该遵守并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否则会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三)对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餐饮业需将固定资产配置齐全才能正常运营,且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在“营改增”前购入的,普遍存在不能抵扣的现象。以前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所分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允许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包含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地减少,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价税分离的情况下,只要销售,就会产生销项税额,即使有进项税额的抵扣,也需要先增加现金的流出。在一定时间内,这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

(四)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营改增”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业税核算简单,财务人员只需核算收入,用收入乘以税率就可以算出营业税。而增值税则复杂得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在确认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同时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行为的税额计算、销售折让等特殊项目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丰富的实际经验,而餐饮业财务人员的现状是缺乏这方面的技能和功底。

二、面对“营改增”,餐饮业的应对策略

(一)分析转型困难,争取税收优惠

尽管“营改增”在理论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餐饮业可能存在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小,或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等诸多困难,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局面。按照试点方案“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政府在餐饮业进行税制改革转型时,至少应保持转型后的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变的条件下,建议政府给予餐饮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二)转变传统观念,接受新生事物

(1)改变惯性思维,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餐饮业施行营业税,对开出的发票没有特殊要求;实施“营改增”后,对开出的发票有严格的要求。以下开具发票的要求缺一不可:项目需填写齐全,并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的抵扣联不能折叠、污损;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当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企业应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保证开出的发票合法合规。

(2)加强内控,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使用上常忽略的问题:一是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三是对增值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要解决上述问题,企业要转变观念,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对存在疑问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不符合抵扣范围的不抵扣,防范被处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三)优化采购方式,改变采购渠道

企业应由零星采购转为集中采购,如汽车单独在加油站加油时一般不能开专用发票,但集中采用加油卡加油时,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各部门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取得可抵扣的发票凭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定要优化选择供应商,放弃零散、分散的规模小、不规范的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才能降低税负。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不允许通过加价方式开取专用发票,这样反而多支付了税款,损失了资金。另外,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多方面对比,选择性价比高的材料、物资、设备,选择信誉良好、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进行采购。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营改增”给餐饮企业带来的变化,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财务人员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迅速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完善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对于更加复杂的进项税额的核算,除做好会计核算外,还要辅以备查登记核对。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税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增值税的一些知识,掌握发票的正确取得方式,辨别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

(五)调整经营策略,增加企业收入

“营改增”在总体上能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餐饮业可以利用这个优势,调整市场定位,发掘新兴市场,加大对婚宴、家宴、旅游等市场的开发;可以贯彻绿色食品的理念,建立自己的小菜园,让顾客自采、自摘,收取部分加工费等方式进行经营策略的调整;还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加入美团网等平台扩大销售渠道,尽可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大企业的收入。

(六)研读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虽然税负高但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掌握平衡点,合理选择纳税人。

(2)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厨师、保洁等岗位可以安置残疾人,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选择合理的价格优惠手段。打折销售直接用销售后的价款计算销项税额,减少了销项税额;赠送商品销售行为中所赠送的商品也视同销售,多增加了一份销项税额;返现销售不仅需要按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还需要代顾客为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1

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我们小组对青岛富冠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调研,发现了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富冠源建筑工程公司的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2)青岛富冠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公司名义中标,公司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公司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

对餐饮企业的影响:

(1)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餐饮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需要将含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将会减少。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营业成本会减少。

(2)对税负的影响。若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到3%,其税负有所降低,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若餐饮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需要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又依赖于上游企业(食品开发、生产或者物流配送等)的发展,上游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会加大企业税收的负担。

(3)对纳税申报的影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环节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其环节主要包括抄税、报税、认证和缴纳。纳税人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征期于每月1日必须抄税,否则无法开票,非征期抄税时间虽不受限制,但在下次抄税前必须报税。认证是扫描仪扫描录入待认证发票(或者手工录入)待认证发票,导出待认证文件,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上传待认证发票文件,查询是否通过验证,下载认证结果同时导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

(4)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重身份,它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是销货方纳税义务的合法依据,还是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证明。所以,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无论从发票的申请、购买、使用、开具、保管,还是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都有严格的规定,若违反其规定,严重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这都是企业使用部门应该遵守并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否则会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二、对不同纳税人的影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1)有利影响。“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有所下降,其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现在的3%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2

一、引言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增值税是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店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经营活动均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酒店需要就收到的款项进行价税分离,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改革后酒店业增值税相关规定如下:

二、酒店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目前我国大中型酒店大多是连锁或者集团化经营,酒店为了获得规模经济优势,提高议价能力,通常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再配送到各分酒店。之前税法要求总部购买这些原材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分公司不能进行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缺失,增加了各酒店分公司的税务成本。“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购买的原材料或者固定资产只要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抵扣,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消除重复征税。酒店业通过加工原材料向客户提供食品,其特点是原材料成本是餐饮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酒店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这些原材料承担了增值税,等酒店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又要以包括原材料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标准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的营业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酒店业之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增加了酒店业的税负。“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

(三)减轻小规模酒店的税收负担。酒店业属于第三产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也加速了酒店业的发展。2012年“国八条”的出台,对酒店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酒店业存在着收入低、成本高的特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酒店业的税负,尤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即中小型酒店的成本。例如一家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是100×5%=5(万元),“营改增”后为100÷(1+3%)×3%=2.91(万元),税负降低了2.09万元。

(四)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之前税法规定,如果顾客在酒店餐厅等酒店内部消费食品,则缴纳营业税;如果顾客在酒店打包带走食品等产生非现场消费,则缴纳增值税。据统计,“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大多数酒店为了避免申报手续麻烦,基本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酒店主要在每年中秋节前后卖月饼的时候缴纳增值税。因此酒店业自主性较大,税务机关难以现场监督,很难管理。实行“营改增”后,解决了这一难题,既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也有利于各酒店的公平交税。

三、酒店业实行“营改增”遇到的问题

(一)酒店员工特别是财务和前台人员对“营改增”政策不熟悉。“营改增”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也使纳税流程变得更加复杂。该政策是2016年3月5日公告的,具体实施细则是3月24日公布的,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是6月25日。各酒店财务和前台人员学习的时间少于一个半月。而各酒店为了节约人力成本,财务人员平时工作任务重,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真正把“营改增”政策学懂学会,对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个挑战。不仅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营改增”政策,酒店的全体员工都要提高这方面的认识。例如酒店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通过当期申报抵扣。为减轻酒店税负,采购部门需要充分、及时地取得进项抵扣凭证,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对相关规定和制度仔细理解并落实。

(二)增加了财务开票风险。例如某酒店是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很多企业都想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三)酒店业“营改增”政策中某些规定尚未明确。酒店业实行“营改增”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还不完善。例如对于酒店业来说,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房费收入,大部分酒店房费收入中含早餐,早餐是否要拆分出来,政策尚未明确规定。此外,政策未明确宴会外送收入应作为外卖收入适用17%的税率,还是作为餐饮收入适用6%的税率。政策未明确提供长期租赁服务的酒店式公寓应按照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对酒店供应商的选择更加困难。对于酒店业来说,餐饮收入占很大一部分,而餐饮的成本主要来自于原材料的购买成本,大约占35%―40%。“营改增”政策实施前,酒店挑选供应商主要是看供应商的信誉度,提供食材的质量和价格,以及是否有较强的经营实力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种类的产品相应的税率也不同。酒店在采购河鲜、海鲜产品时,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生产者,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较小。

四、酒店业实行“营改增”的建议

(一)加强税务培训学习,对酒店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对酒店财务人员来说,要在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短的情况下迅速掌握酒店业“营改增”的相关知识是一项挑战。首先要让高层管理者重视此项改革,可以聘请事务所的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集中培训,深入了解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步骤,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如财务人员在具体政策落实中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要经常和税务机关的专管员进行沟通,多向他们请教学习,必要时可以邀请他们来店给予指导。“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酒店业要加强自身软件系统的升级,以适应新的规定。

(二)严格控制开票风险。

首先,对酒店总经理和销售人员加强税法宣传,不能因为想增加酒店销售收入就给客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酒店财务人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开票内部控制制度,先由销售人员提出开票申请,再由前台和酒店餐饮部进行收入确认,最后经财务人员和总经理审核后再予以开票。最后,加强对已开发票客户的管理,做好客户信息的登记工作,由酒店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其次,本次“营改增”政策并没有限制酒店向企业客户就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需要决定对企业客户的餐饮服务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实际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机的设置和发票保管等问题,建议纯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除非客户特别要求不能拒绝的,统一提供资料后由财务部门开具专用发票;既有住宿又有餐饮服务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行显示住宿和餐饮的收入金额和税金,除非客户特别要求的,才分别就住宿和餐饮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营改增”政策中尚未明确的相关制度,财务人员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比如对于酒店房费中是否拆分早餐,若拆分则需要考虑酒店的收入拆分方法税务机关是否认同,酒店是否会因此把成本披露给客户;由于早餐是以客户入住酒店为前提的,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争取以“混合销售”的方式处理不拆分。对于宴会外送收入,由于此类服务酒店会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建议争取作为餐饮收入适用6%的税率。对于酒店式公寓,如果提供配套服务,与一般的房屋租赁还是有区别的,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按照住宿服务适用6%的税率。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站在酒店的角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四)选择供应商的原则。选择良好的供应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节约酒店的采购成本。酒店业实行“营改增”后,若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提供税率为3%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酒店无进项税可以抵扣。酒店在选取供应商时应对其纳税人资质进行审核,采购部门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价时需考虑供应商是否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抵扣的税率。

五、结论

实行“营改增”对酒店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经过合理筹划有利于降低酒店税负、节约成本;同时也会加大财务风险,需要酒店合理规避。随着酒店员工自身不断学习,严格把控开票等风险,选择良好的供应商等实时降低酒店成本,可以促进酒店业更好发展,尤其是帮助中小型酒店降低税负,帮助它们渡过经济难关。酒店业实行“营改增”政策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在推动产业转型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国强.建筑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6,(3).

[2]何鑫.完善“营改增”政策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3,(1).

[3]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