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申报材料合集12篇

时间:2022-03-27 04:31:55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1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3、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曾获部级、省级有关质量奖项证书复印件。

5、获出口商品免检企业称号、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产品出口创汇地区、数量、产量、产值汇总表(数据由海关或外贸管理部门出具)。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3、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部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6、获产品合格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复印件。

7、产品通过“CE”、“UL”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QS)、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2、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开展费用与销售总额比例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部级、市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7、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8、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市级以上计量体系确认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五)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的计划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3、企业“十五”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4、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5、企业在新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7、企业近三年综合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纳税额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其中:

A、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即按:=--------------X100%公式计算;

成本费用总额

B、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即按:=--------------------------×100%公式计算

平均资产总额

(六)企业形象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复印件。

2、企业获得有关质量金奖、质量管理等方面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x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年上海名牌申报材料”字样,并在其下标注申报类别:即产品类还是服务类,原推荐名牌企业还需注明是扩项还是扩牌。同时,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例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一式二份,《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综述

E、《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6、表9)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奖励金额

(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

(四)对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减税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缴税额。

(五)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不设纳税额标准。

第五条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含纸质文本材料和多媒体介绍材料)。

第六条名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三)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20 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的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四)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新创名牌或商标等质量荣誉的下一年度;第二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通过复评确认的下一年度,复评不合格的,未发放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 年10月22日颁布的《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海府[20xx]85号)同时废止。

名牌产品如何申请中国名牌产品是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 评选出来的荣誉称号。该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 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并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中国中佳信集团的贝雅诗顿化妆品中国联想集团的联想海尔等都是中国名牌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每年评审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产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3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收费用,不实行终身制。

第六条申报**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下列产品不能申报**市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严重亏损的产品;

(三)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认证的产品。

第八条**市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市名牌产品申报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推委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分送市名推委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四)市名推委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推委。

(五)市名推委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认定**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以及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条**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的称号和标志。

第十一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检验,在质量指标考核中按优等品统计,可以申报**质量管理奖;可按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并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市名推委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名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县(市)、区企业,由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市级以上企业,市财政与企业各承担一半。企业承担部分,可在税前列支。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直至撤消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本身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滑坡,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与**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使用;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市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4

第三条以下企业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

(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四)企业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产品被新评为*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注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注册商标被新评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奖励企业3万元(复检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认定证书的证书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获得产品在原产地注册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奖励资格的核定

奖励资格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

(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三)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由区经贸局核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于获得认(评)定的当季度末向所属镇(街道)经贸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贸办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核定资格、区经贸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金给镇(街道)财政所再发放给企业。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四川省境内生产的种植业初级农产品(不含品种)。

第三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对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四川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和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处(园艺总站),负责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四川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形成推荐意见后排序上报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已获四川名牌农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四川名牌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在四川省内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食品类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十)提供近两年内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四川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十二条申报四川名牌农产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五)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则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鲜章;

(六)食品类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七)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

(八)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市场销售情况反映消费者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情况反映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实现利税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四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助农增收能力。

第十七条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规模水平、生产技术及装备情况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人直接从四川农业信息网(http://)上下载《四川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向所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和现场察看,形成推荐意见,排序上报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四川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四川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适时召开新闻会,颁发四川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四条四川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农产品、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与成果。

第二十六条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获得四川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对冒用、伪造“四川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农业厅举报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省农业厅申诉对四川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四川名牌农产品质检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事业费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6

一、提高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名牌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对消费者、对社会、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做好统计服务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有效的申报程序、审核机制和工作制度;要指导企业规范、诚信、准确填报中国名牌产品所需的申报数据;要严格审核相关统计数据,确保其客观真实,努力维护中国名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客观真实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申报企业所在省统计部门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的要求,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只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委托加工、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审核工作。各地要按照经常性统计数据库中的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数据及有效证明,对企业总销售量、总销售额以及该企业申报品牌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确认。

(一)申报企业的总销售额,应与工业统计报表中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销售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一致。

(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如申报产品属现行产品统计目录中的产品,产品销售量应与工业统计报表对应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基本一致;如申报产品不属现行统计目录中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对并备案。

(三)申报产品的销售额。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销售额应与企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一致。生产二个或二个以上产品的企业,应依据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核定,产品销售额一般应小于或等于对应小类行业(大中型企业分行业)的产值。企业漏报、瞒报的,不予出具证明。

(四)各地要加强区域范围内申报企业与全资或控股子(分)公司是否存在重复统计的审核。

(五)如不能判定申报数据真实性,各地应深入企业实地核定。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指标存在疑问的,如指标起伏幅度较大,相关指标之间不匹配等,应组织力量深入企业作进一步核查。

三、规范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程序,建立各级统计数据核定工作责任制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认真负责。统计数据核定工作,将作为各地工业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企业填写《浙江省工业统计数据证明申请表》和《需证明指标汇总审核表(格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全称及法人代码、企业(产品)所属行业代码,需证明的内容及构成情况等等。

(二)县(市、区)统计局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委托加工、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进行审核,并逐一出具相关指标的证明。

(三)申报企业所在地市统计局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进行复核,审核确认后出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中“(地)市统计部门意见栏”出具相关意见并盖章。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7

一、提高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名牌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对消费者、对社会、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做好统计服务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有效的申报程序、审核机制和工作制度;要指导企业规范、诚信、准确填报中国名牌产品所需的申报数据;要严格审核相关统计数据,确保其客观真实,努力维护中国名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客观真实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申报企业所在省统计部门汇总有关方面统计证明数据后,出具《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的要求,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只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委托加工、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审核工作。各地要按照经常性统计数据库中的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数据及有效证明,对企业总销售量、总销售额以及该企业申报品牌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统计数据进行核查确认。

(一)申报企业的总销售额,应与工业统计报表中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销售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一致。

(二)申报产品的销售量。如申报产品属现行产品统计目录中的产品,产品销售量应与工业统计报表对应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基本一致;如申报产品不属现行统计目录中的产品,应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对并备案。

(三)申报产品的销售额。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产品销售额应与企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一致。生产二个或二个以上产品的企业,应依据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账目、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核定,产品销售额一般应小于或等于对应小类行业(大中型企业分行业)的产值。企业漏报、瞒报的,不予出具证明。

(四)各地要加强区域范围内申报企业与全资或控股子(分)公司是否存在重复统计的审核。

(五)如不能判定申报数据真实性,各地应深入企业实地核定。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指标存在疑问的,如指标起伏幅度较大,相关指标之间不匹配等,应组织力量深入企业作进一步核查。

三、规范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程序,建立各级统计数据核定工作责任制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认真负责。统计数据核定工作,将作为各地工业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企业填写《*省工业统计数据证明申请表》和《需证明指标汇总审核表(格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全称及法人代码、企业(产品)所属行业代码,需证明的内容及构成情况等等。

(二)县(市、区)统计局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委托加工、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进行审核,并逐一出具相关指标的证明。

(三)申报企业所在地市统计局对所在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包括申报企业、子(分)公司、控股企业和贴牌加工企业)的数据进行复核,审核确认后出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中“(地)市统计部门意见栏”出具相关意见并盖章。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9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技术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二)评选数量。评选“市能工巧匠”50名,从中选出“市金牌工人”15名,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

每个县区推荐申报不少于3名候选人,每个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不少于2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市能工巧匠”的基本条件

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特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在部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受到表彰者。

4.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并且做出突出成绩。

(二)申报“市金牌工人”的基本条件

“市金牌工人”从“市能工巧匠”中择优评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掌握绝招特技,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享有很高声誉。

2.具有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研发或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评选、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二)评选办法:分级负责,逐级申报。职工个人申报,经本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县区总工会和各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层申报初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各县区和各产业、系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评审选拔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

2.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3.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市“能工巧匠”、“金牌工人”人选。

4.进行公示:市评审委员会对拟定的人选在《日报》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50名“市能工巧匠”,再从中择优产生15名“市金牌工人”(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复印15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8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介绍;主要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其中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创效财务证明、创新成果、技能比赛及其它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对于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申报表和事迹材料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务于2月20日前将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

六、奖励政策

(一)给予“市金牌工人”获得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

(二)给予“市能工巧匠”获得者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金牌工人”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由市政府颁发“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荣誉证书。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中符合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条件者,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年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

七、组织领导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10

第一条在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奖、市发明创新大赛中获得一定奖级的专利,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创新资助。

第二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资助的项目,市级要求配套的,上述资金资助视作配套,不足部分补足差额。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发明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设计创新大赛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四条申领知识产权创新资助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登录市企业专利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填写完整信息;

(二)收到确认通知后到区科技局提交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专利奖证书或市发明创新大赛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3、市区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支付费凭证复印件(国内授权专利无需提交此项)。

(三)经审核后专利资助经费将分批自动汇入申请人所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每年6月、12月)资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知识产权创新资助适用于自2010年1月1日起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是指经定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资助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五)知识产权的产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6项以上或发明2项以上;

2、企业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或者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定;

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含8件)。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知识产权产品上年销售额占企业年总销售额50%以上。

第九条资助额度

(一)对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知识产权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各级认定条件的企业,配套资助差额补足。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文书之一:

1、企业专利:授权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

2、企业商标:提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明材料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订证明材料;

3、企业著作权: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收益情况;

(六)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七)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八)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年申报制度,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请,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知识产权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或企业商标荣誉被撤销的、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开始不享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政策资助。

第三章知识产权转化资助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是指我区内企业法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转化活动,根据转化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

第十五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的对象为列入我区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且分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内,单项发明专利技术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技术成为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自标准后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国际标准)或1000万元(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

2、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商标化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在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为企业主营业务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

3、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第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发明专利技术标准化资助,经核准后按三年内销售总额的2%、1%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资助。

(二)高新技术产品近两年内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在享受区其它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已获得一定级别商标的基础上新获得更高级别商标名称的,差额补足。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区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请表》,并视项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区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书、权利说明书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式文本、商标或名牌产品证书;

5、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6、企业研发投入台帐;

7、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转化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章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以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获得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的贷款后的利息补助。

第二十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必须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企业,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及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以上。

第二十一条资助额度

知识产权融资利息补助自贷款之日起享受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已获得区其他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知识产权融资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的企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区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手续;

3、借款合同及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5、知识产权证书材料;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研发人员情况及研发费用台帐;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9、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融资资助申报每年一次,申请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网上申报,初审合格后,企业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是指对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资助条件

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

(二)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新注册机构,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

(三)主要从事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助额度

(一)对获得上级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经费补助的我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利机构,资助额度按市:区1:0.5规定资助。

(二)对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注册资金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的新注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创办经费补助。

(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给予相关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资助项目申请表;

2、获得上级知识产权相应资助的经费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从注册之日起算一个年度内财务报表;

5、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知识产权转化项目申报表和知识产权融资资助项目申报表可至市科技信息网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下载。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11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篇1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第四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三)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五)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具体负责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山东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省评审委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信息产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海洋与水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质量管理协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省评审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承担省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审细则;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认定各专家评审组;

(五)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六)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七)推荐预审产品名单。

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三年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二)用户、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六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见申请表附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企业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按照省评审委公布的网址,直接上网申报和查询。

第二十条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受理山东名牌产品的申请,组织本地有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着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范围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省评审办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评审办。

第二十三条省评审办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分析并提交省评审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山东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山东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山东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不得冒用山东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评审办报送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山东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免检条件的,免于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九条按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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