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技术创新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2 09:37:58

护理技术创新

护理技术创新篇1

内固定技术的发展其代表是AO组织,是一种设计非常精细的内固定系统,使骨折固定更加牢固,极大的方便了临床护理工作,如胫骨骨折,以前通常是普通钢板固定后外加石膏固定。要求护士在进行不同护理的同时还要注重石膏的护理与观察,而现在由于内固定技术的发展,采用了坚强的钢板内固定后,不需加石膏外固定,使护理工作由繁琐变得简单,固定更加牢靠,且患者可在术后早期下床活动,减少了由于长期卧床所致的并发症,有利于肢体的康复。然而内固定技术的发展,虽然在某些方面简化了临床护理工作程序,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以前一些无法完成的高难度的、危险性大的手术现在可以完成。在脊柱外科,可以经胸腔或胸腹联合入路来完成脊柱结核病灶清除一期植骨内固定术[1]、脊柱侧弯的前路矫形内固定术等,要求护士在术前及术后的护理以及术中配合中更需注意一些新的问题。

1•1重视术前患者的心理支持[2]

在手术前,患者虽然思想上已经做好手术准备,但是对于具体的手术方式和手术效果仍然是顾虑较大。护士应向患者大致介绍手术情况和方案,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完善术前教育,并介绍一些成功病历以增强患者的信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士接触患者时间较多,术前教育能够消除患者的焦虑恐惧情绪,使其积极配合。特别应注意术前教育,年龄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因儿童手术往往由父母决定,术前教育主要针对家长进行,但对于少年患者,应考虑患者本人对手术的承受能力。在实施术前教育中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尽量用常人的语言,以免造成患者的胆怯和迷茫。术前教育应包括对手术室先进仪器设备的介绍、疾病的诊治、手术方式、手术优点及手术中的安全保护措施等,从而取得患者的理解和良好的配合。

1•2完善的术前护理准备

现代骨科手术不再局限于四肢和脊柱后入路。而是经常可从胸腔、腹腔或者胸腹联合入路显露脊柱,所以术前护理除常规准备外,还应包括肺部胃肠道、皮肤准备等。

1•3术后观察及护理

无论何种内固定手术,都应密切观察术前、术后肢体的运动感觉以及血运的变化。对于经胸腔行脊柱前路内固定的患者,术后都带有闭式引流管,除常规护理外,还应经常观察患者是否有胸闷、气短等现象,并注意观察引流量和引流液的颜色(对于腹腔负压吸引的也应有相同的措施)。

2微创骨科的发展对骨科护理的影响

近年来微创骨科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从80年代出现的关节镜技术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较成熟的微创骨科技术,如经皮椎间盘镜下椎板间开窗、椎间盘摘除术,经胸腔镜或腹腔镜行脊柱侧弯矫形内固定术,或脊柱结核、肿瘤等病灶清除活检术等[3]。而相应的内镜技术则要求护理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

2•1术前不进行刮除体毛的工作

因为内镜技术手术切口小,感染的机会较少,现有文献报道,在手术前1d刮除体毛,容易造成微小的创口,在这些微小的创口中,容易存留细菌,从而导致感染的机会增加。所以现在术前皮肤准备应改变观念,不需常规刮除体毛,如确需备皮,可在手术室进行,而且只需刮除手术切口周围的体毛即可。

护理技术创新篇2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1.348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1-0244-02

目前损伤多为多发伤创面不愈合已较为普遍,随着医疗生物材料的创新,负压封闭引流(VSD)技术已成为一种辅助治疗皮肤软组织缺损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我科于2010年9月-2013年10月,应用VSD技术治疗伤口不愈合64例,获得很好的效果,现将护理体会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收集皮肤软组织缺损64例,男43例,女21例,年龄19―81岁。皮肤损伤51例、巨大血肿6例、切口不愈合7例。其中12例由于创面污染严重,行多次手术清创+VSD引流,只1例患者损伤严重转上级医生治疗外其余均达到满意效果。

1.2治疗方法。清创前,皮肤及伤口的冲洗、消毒要彻底,0.5%碘伏消毒伤口和伤口周围皮肤,[1]彻底清除创面的坏死组织及异物等,刮除已明显无生机的组织,注意保护好重要血管,神经。将创面清理干净后双氧水,生理盐水,PVP-I反复冲洗,重新铺巾。然后根据创面的形状和面积大小设计修剪VSD敷料,引流管放置尽量便于观察,避免受压,把设计好的VSD敷料填充满创面,尽量避免遗留死腔。缝合数针固定持续负压吸引,维持负压在200―400mmHg之间,用透明贴膜粘贴密闭创面和创腔,2-3分钟观察有无漏气,渗血的发生。术后及时观察创面是否处于负压状态,是否有漏气的发生,及引流装置的压力变化情况,第2天可予以生理盐水500ml,丁胺卡那2支冲洗,5―7d后取出VSD敷料,如肉芽组织新鲜的当即行植皮或皮瓣移植消灭创面;创面深大仍有较多分泌物者可继续行VSD敷料再次覆盖,直到创面肉芽生长良好后再行皮瓣移植修复创面[2]。

2护理体会

2.1术前护理。

2.1.1术前常规护理:对患者的伤情及生命体征进行评估,协助医生积极做好术前检查,了解患者伤情,根据化验结果合理使用敏感抗生素,加强营养,增强患者体质。拟手术的部位按要求清洁皮肤,保持皮肤表面光滑干净,以防细菌感染。告知患者术前8h禁食、术前4h禁饮。

2.1.2术前心理护理:患者大多因车祸、压砸伤入院,多数患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恐慌、焦虑、疼痛刺激等,情绪或低落或激动,护理上应给予鼓励和安慰,树立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并向患者及家属讲解手术的方法目的及注意事项,建立良好的护患信任关系,争取对治疗的积极配合。

2.2术后护理。

2.2.1术后常规护理:术后应观察患者体温、脉搏、血压、神志、伤肢远端血运、创缘皮肤色泽情况,保持创面及局部皮肤干燥[2]。如患者有饮食禁忌,鼓励进高热量、高蛋白易消化的饮食,增强体力,增加抵抗力。对不能进食者,可静脉补充营养,以促进创面肉芽生长。指导患者采取预防或减轻疼痛的方法,如谈话聊天、听音乐等按摩放松疗法,以分散注意力,减轻疼痛。

2.2.2VSD负压引流的护理:保持创面持续有效的负压是引流及治疗成功的关键,也是护理的重点内容。

(1)负压有效的可靠观察标志。①是VSD敷料明显瘪陷,薄膜下无液气体积聚,VSD敷料中所贯穿的引流管可显示出其外形。如果瘪陷的泡沫敷料恢复原状,薄膜下出现积液或积气,VSD敷料中的引流管外形消失,提示负压失效。②定时查看负压引流装置,使负压维持在200-400mmHg,并定期请设备科检验负压吸引装置是否完好。③打开VSD冲洗入口开关,有气过水声,表示有负压存在。

(2)负压太大也不行,会影响局部静脉回流,因此要经常及时观察负压状况维持负压在200―400mmHg。负压一般根据引流速度及引流量、病人的耐受程度来调节。引流瓶的位置应低于创面,以利于引流,并放置稳妥,及时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及引流量。

(3)术后患肢保持功能位,注意保暖,避免压迫引流管。引流瓶需要更换时,先夹住引流管,关闭负压源,然后更换吸引瓶,以防引流液倒流继发感染。

(4)如遇到引流不畅,可用生理盐水冲洗管道,抽吸直至通畅,必要时更换引流管。

(5)用外用生理盐水+丁胺卡那0.2每日两次冲洗创面,如有多个创面的,要保证每个创面均有冲洗。

VSD也称负压伤口疗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创面治疗新技术,其原理是利用负压吸引装置与特殊创面敷料连接,间歇地或持续地在创面处产生低于大气压的压力,将引流区内的渗出物和坏死组织及时清除,同时有利于局部微循环的改善和组织水肿的消退,刺激肉芽组织的生长,加快组织的修复。VSD技术能有效提高患者的治愈率,缓解患者的疼痛程度、缩短患者住院时间。[3]

参考文献

护理技术创新篇3

技术创新的概念来源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比特提出的创新理论,他于1912年在其德文版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按照熊比特的定义,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其目的在于获取潜在的超额利润。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主要有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两种类型,同时还涉及管理方式及其手段的变革。通俗地说,技术创新是以新技术(含全新的或改进的)为手段并用以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的一种商业活动,它是新技术首次商业化应用。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的关系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发明创造的产生,这些发明创造将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如果知识没有产权,它的价值实现就得不到保证。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基础和源泉,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保障和激励,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技术创新也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存在、相互支持的互动关系。

2.1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技术创新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由于技术创新的高投入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如果技术创新在市场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就是其技术创新的高风险得不到相应的高回报,或者市场特征增加了其创新获利的不确定性,造成创新企业有形资产的巨大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挫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创新的积极性,则必然导致创新动力的减退。因此,对技术创新进行专利保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会为社会带来一些积极作用。

专利保护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专利保护的优越性也源于此。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律的规定,有权独占一方市场,并通过许可使权利人收回成本或获得巨大收益,形成一个“创新—获利—再创新—再获利”的良性循环链,激励主体进行技术创新。专利制度提高了创新者的创新收益。专利制度可以通过赋予创新者对其创新产品独占性的权利,增加专利期间的收益,激励他们更多地从事技术创新。显然,专利制度保护了创新者,提高了创新回报,促进了创新热情的高涨。由于权利人拥有一定的垄断权,竞争者要避免侵权,赢得竞争优势,就必须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激励人们持续创新。

2.2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消极影响虽然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有着以上一些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些消极影响。由于专利制度赋予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权,所以在一定期限内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或仿制其专利技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供交易的科技成果的供应量,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阻碍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传播,也延长了发明与创造的循环周期。专利保护越长,个人独占利益越大,社会潜在损失也越大。对知识产权的过高保护将付出过高成本。技术引进的成本过高,过去对国外先进技术可以廉价甚至无偿使用,现在则必须支付转让费或使用费,否则就无法使用或者构成侵权。对一个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而言,国外跨国公司可能利用专利权合法的垄断本国的高技术市场,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或技术垄断。

由上可见,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技术创新决定着专利保护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专利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也起着一定的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所以专利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不同的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作用有所不同。

3我国技术创新的一些专利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已运行了20多年,它促进了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但与西方国家500多年的历史相比,我国专利领域仍显落后。再加上我国专利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对技术创新进行专利保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分别介绍高校和企业在对技术创新进行专利保护中所出现的问题。

高校科技创新的潜力非常大,知识经济的发展也需要高校培养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开发的科技创新成果为其注入活力。创新型国家需要创新型高校,高校应利用自身的人才优势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政策,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目前,大多数高校尽管科研成果较丰富,但专利的申请量却严重不足,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率偏低,专利实施效率较低,大多数科研人员的专利意识还很差,对技术创新的产权保护还不够,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制度、无经费的“四无”状态,大量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了专利后被束之高阁或流失。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的决定性因素,创新则兴,不创新则亡,这是市场经济竞争的法则。企业既是国家经济实力的基础和支柱,更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既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根本动力,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现在世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技术创新体系都是以企业为主导。只有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使企业能从国家和自身长远发展的高度思考技术创新战略,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才能在由“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企业在对待技术创新的专利保护上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4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的保护方式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运用专利战略及时有效地申请专利,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技术创新成果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因为专利是以其技术公开性来换取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保护,在一定期限后将会无偿贡献给社会,当某项技术被授予专利后,其他企业可以在已获得专利的技术基础之上,再发展成新的发明创造,获得新的专利。尽管企业的专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更新的技术相比已经处于劣势,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护理技术创新篇4

一、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技术创新在广义上的概念其实是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即将全新的生产技术引入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此完成经济效益的获取[1]。人们对于创新的应用十分广泛,各个工作领域都可以被应用到,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创新主要被应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指对思想以及专利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对人们在进行文化知识创造以及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其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2]。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拥有者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成果的维护。知识产权自身是无形的,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自身又是可以复制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借鉴;另外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利。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关系概述

(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尊重及保护,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从另一个层面代表了我国文化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对于产权维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科技在不断进行发展,对技术的创新也不断多元化,因为技术创新不断的发展,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发达科技时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迅猛,对于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进行完善。在网络中一些相关知识内容、技术方法在其保护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其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进行完善,否则知识、技术内容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失去保护,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优化。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由于技术创新是个人在技术思维方面的创新与实践,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完善对技术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对保护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3]。其一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建立的,同时也是在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其二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三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后,面对技术创新的成果,需要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因而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技术创新成果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实现个人或者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效的推动技术的创新。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人们进行工作的积极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个技术创新成果的出现,是技术拥有者个人思维成果,如若对其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随意可以内借鉴、模仿,那么人们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竞争中就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优化,从而大力推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发展进程,提高了对于技术创新的水平。

作者:刘佳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贺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148-156+164.

护理技术创新篇5

[分类号]G350

面对技术竞争节奏和技术老化速度的日益加快以及技术竞争周期的不断缩短,企业的技术创新压力越来越重。企业要想获得并保持技术上的领先优势,高质量的技术竞争情报必不可少,同时卓有成效的技术情报保护也极为关键,他们共同确保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和技术创新成果的安全,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成功。

1 技术创新中的竞争情报与反竞争情报

1.1 技术创新与技术竞争情报

技术创新(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I)是改进现有或创造新的产品的生产过程或服务方式的技术活动。技术竞争情报(competitive technical intelligence,CTI)是指能给组织的竞争地位带来重大影响的外部科学或技术的威胁、机会和发展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监测、获取、分析、前瞻等过程。技术竞争情报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技术竞争优势为根本目的,通过对其获取、分析、前瞻,及时准确地掌握能给组织的竞争地位带来重大影响的技术威胁与技术机会。

面对技术竞争节奏和技术老化速度的日益加快,技术竞争周期的不断缩短,企业的技术创新压力日益凸显。要想获得并保持技术上的持续领先优势,企业必须对其技术尤其是核心关键技术保持适时、持续、有效的创新。作为技术创新的源泉,高水平、高质量的技术竞争情报是企业技术创新得以顺利进行和成功推进的必要保障与前提条件。

1.2 反竞争情报

随着近年来商业领域失、泄、窃密事件的增多以及竞争情报工作的扩展与不断深化,反竞争情报逐渐成为竞争情报研究领域的新热点。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代表性观点,笔者认为,反竞争情报是通过预先采取有效措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情报活动及其自身的信息传播与情报释放而开展的阻碍或对抗竞争对手情报获得的一系列情报保护活动及过程。

1.3 技术创新中的反竞争情报

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利益驱动机制不断强化,侵犯技术秘密的事件迅速增多,侵犯活动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技术创新。为获取所需的技术情报,许多企业不惜投入巨资,采用各种新兴科技手段,一些企业甚至不惜触碰法律,这一切,使得技术创新领域的情报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技术创新中的反竞争情报,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掐断竞争对手获取本企业技术情报的情报源和渠道,对抗竞争对手针对企业的各种情报活动,保护企业自身的技术情报不被竞争对手所得、所用。不仅针对竞争对手,还须防范第三方;不仅针对正当合法的技术竞争情报活动,还须积极防范恶意、不正当甚至不择手段乃至于非法的技术情报收集及其技术间谍活动。

2 技术创新中技术情报保护的基本原理

2.1 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

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时刻掌握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关注相关技术演进及自身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及时有效地识别市场新需求和技术新机会,结合竞争态势分析,形成以新产品为载体的新技术开发构思。经过多轮次的研究、设计、开发及层层检测,一旦符合市场需求并能形成技术竞争优势,便迅速展开生产制造并投入营销推广,以供用户选择及消费使用,完成技术创新向市场应用的转化,如图1所示:

2.2 技术创新中的技术吸纳

面对激烈的技术竞争,仅凭企业自身的技术研发资源及力量,已经很难满足其技术创新需要。技术吸纳成为技术创新的常见过程和重要关键环节,各种吸纳过程一般均需要经过目标技术情报的搜寻和获取、评价与选择、学习与吸收、集成创新应用等工作步骤。其中,基于市场新需求与技术新机会识别,结合竞争态势分析所判定的目标技术情报的搜集与获取是技术吸纳的基础,如图2所示:

2.3 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的工作原理

对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情报保护,无论是从技术情报信息对象的规模量级,还是从投入的成本代价或是保护绩效等方面上予以考虑,保险箱式的情报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实际需要,需采用动态化的反竞争情报应对模式,针对自身技术创新各个阶段的特点、情报内容及形式,结合竞争对手等的技术情报活动,随机应对,动态化地破坏其情报获得的可能性、全面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的基本原理是:动态化环境态势下,综合考虑技术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和企业自身,针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竞争情报信息源和信息渠道,从组织自身出发,有机地管理和控制企业自身的技术信息流,即控制好企业的技术信息流出和技术信息释放,不让有价值的技术信息无谓流出,尤其是流向竞争对手及第三方;并适时根据需要,基于信息传播作用机制,应用传播策略,有机干扰和破坏竞争对手的技术情报搜集和分析活动,将“攻”、“防”战术有机结合、灵活运用,确保本企业的技术情报安全,建立企业在技术情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技术战略意图。

3 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保护的情报对象

企业技术创新领域中反竞争情报工作所要保护的是一个涵盖了所有可能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以及技术创新成果安全,对于企业谋取技术竞争优势有价值、有帮助的信息集合。这些有价值的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得,将会影响本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破坏或削弱本企业的技术竞争优势,甚至威胁本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企业的技术创新反竞争情报工作中,根据信息的保密或公开程度,所需保护的技术情报信息对象可以分为技术秘密情报、技术敏感情报、技术公开情报三个基本层次,如图3所示:

3.1 技术秘密情报

技术秘密情报(technical secret intelligence),是被企业用来构建技术竞争优势而又不为竞争对手所知悉或使用的秘密配方、工艺、技术设备、模型、商业决策、技术活动等信息。这些信息由于对企业竞争对手具有现实或潜在的技术竞争价值而值得保密,是企业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的主要保护对象。

3.2 技术敏感情报

技术敏感情报(technical sensitivity intelligence),是指在技术创新中由于特殊原因不宜或拒绝外部知晓的技术信息。它是被严格界定的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与技术公开信息之间所存的宽泛的“灰色地带”。这些非密、非公开的敏感信息,如经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科学地分析加工,可能成为能被竞争对手用以威胁企业

技术竞争的有价值的技术情报。

3.3 技术公开情报

技术公开情报(competitive technical intelligence inpublic),即公开的技术竞争性信息,是指因经营需要而予以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技术情报信息。由于业务发展、商业合作、技术交流、营销传播等经营的需要,企业技术方面的一些重要秘密有时不得不不同程度地对外公开,其中不乏一些对企业经营和技术竞争具有关键效用的重大技术决策、重要技术资料,由此致使公共信息中往往存在数量庞大、分布较为离散、易为外界知悉、易被竞争对手获得的价值分量不轻的技术情报。对于这些需要公开的技术竞争性信息,必须采用特定的策略、方法与技巧予以有机保护。

围绕某一主题的一定量恰当配比的技术秘密情报、技术敏感情报与技术公开情报,一旦经过科学地分析、推理,极可能还原为技术情报真身。为此,企业必须针对这些技术情报予以科学分类、合理分级,策略性地分散释放,并提供有效的防范保护,以确保它们不为竞争对手集中所得、系统所知、同步所用,破坏其情报获取的可能性、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

4 技术创新中技术情报失泄密的基本路径

按照导致企业技术创新失泄密的主体类别划分,技术创新情报的失泄密可分为企业自泄失密、竞争对手情报活动突破失密、第三方导致的失泄密等三类基本路径,如图4所示。

4.1 技术情报企业自泄失密

企业技术创新中技术情报自泄失密往往是由于企业组织在经营运作中对其技术竞争性信息存在着防护意识不强、防护手段不高、防护技术落后、防护管理失当、防护工作失误以及员工的故意或恶意行为等,结果造成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技术情报拱手外泄,技术竞争情报失密于竞争对手。

4.2 竞争对手情报活动突破失密

针对技术创新的情报活动一直是组织技术情报工作的重心和焦点。竞争对手的情报活动突破失密是指由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情报活动突破组织的技术情报防护而导致技术创新失密于对手。主要表现为:①竞争对手及其合作方的技术情报能力过强,技术情报活动有效突破企业组织的情报防护;②企业技术创新情报的防护存在诸多漏洞或过多薄弱环节导致技术情报失密;⑧以上两方面的综合,竞争对手的情报能力及其情报活动有效利用了企业技术竞争情报防护的薄弱环节,导致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技术竞争情报失泄密。

4.3 第三方导致的技术创新失泄密

合作创新模式已经发展成为现代技术创新的基本模式。合作创新具有诸多优势,同时也带来不少的隐患,如技术创新中的失泄密风险问题。第三方导致的企业技术竞争情报的失泄密,包括第三方自泄失密和因竞争对手对其的情报保护突破而导致失密两个方面。现代商业活动形形,主体繁杂多变,无论是由于技术合作、业务洽谈或商业交流需要而接触或发展的第三方,还是偏向竞争对手利益角度的第三方的参与,其结果必然平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增加了企业技术竞争性信息保护的风险及难度。

企业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多圈层技术竞争情报的失泄密、技术情报为竞争对手所获,往往是企业自身、竞争对手及各自所接触、发展及合作的多元第三方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竞争对手针对本企业技术情报的发现与获取路径无不以此为基础,经由多元主体、多重路径、多轮次的复合叠加演化而形成。

5 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的基本工作流程

借鉴Phoenix商业保护经典模型,结合Miller JP所提出的类似情报循环的反情报模型(Miller模型)以及沈固朝、邵波等所综合的反竞争情报工作框架模型,提出企业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的基本流程架构模型。该模型主要包括以下5个部分:①从企业技术创新角度梳理技术创新各阶段需要予以保护的技术情报资源,结合竞争对手的技术情报需求,综合划定企业的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及对象集;②评估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这些技术情报面临的掠夺威胁、自我保护的脆弱性及其失泄密影响;③依据以上分析及评估,科学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技术反竞争情报保护作业方案;③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的反竞争情报方案;⑤技术创新中的反竞争情报整体评估,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后续的技术反竞争情报保护作业,如图5所示:

5.1 综合划定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及对象集

・从企业自我角度对技术创新中的技术竞争情报资源进行梳理。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实际发展状况及需要,结合技术创新实践对其技术竞争情报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根据重要性、阶段性动态化地予以分级分类,建构技术秘密情报、技术敏感情报、技术公开情报等大类体系,形成从企业自我角度出发划定的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及其具体动态保护对象。

・分析确定竞争对手的技术竞争情报需求。通过技术追踪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战略方向、技术创新目标及能力,识别其技术竞争情报需求,从对抗竞争对手技术竞争情报活动的角度划定企业的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及其具体动态保护对象。

・综合划定企业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及其具体对象。从企业自身技术情报资源自我保护角度和竞争对手情报需求及情报活动对抗角度,综合划定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综合确定具体的技术竞争情报保护对象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5.2 评估技术竞争情报面临的威胁、保护脆弱性及失泄密影响

・评估技术竞争情报面临的威胁。评估企业内外潜在的能导致技术竞争情报资源为竞争对手获得的风险事件或事故活动,厘清其来源及属性特征,如威胁来源于内部还是外部,是否人为以及无意、故意或恶意等各种可能。

・评估技术竞争情报保护的脆弱性。在服务技术创新的企业技术竞争情报资源所处的系统运行环境中,技术竞争情报的自我保护体系及要素不可避免地存在薄弱环节,如组织、人员、制度、技术、管理、文化等对技术竞争情报保护的缺陷、保护不足等,容易导致技术竞争情报资源为竞争对手或第三方获得。

・评估技术竞争情报失泄密的影响。评估技术创新中因技术竞争情报失泄密发生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及技术竞争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和危害。

5.3 制定技术反竞争情报方案

围绕综合划定的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及具体对象集,依据其失泄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与竞争危害评估,针对技术竞争情报资源所面临的威胁种类、威胁方式、威胁强度以及技术情报自我保护的脆弱性程度,科学制定技术反竞争情报的对策方案,具体包括技术创新领域中的反竞争情报专项组织设计、专门人才培养、专项制度建设、专门技术应用、专项管理提升以及专项文化建设等。

5.4 组织实施技术反竞争情报

对制定好的技术反竞争情报方案予以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结合实际灵活调整、以达成技术竞争情报保护目标。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比之竞争对手的情报活动威胁导致的失泄密,一些不经意的信息释放或某些环节的保护松懈所造成的失泄密更为容易,也更为频繁。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基于自我技术竞争性信息保护的组织信息释放控制,从自我角度结合竞争对手技术情报需求加以考量,规范企业的整体信息释放行为,约束员工、第三方的信息释放行为,监控信息释放路径,审查信息释放内容,规避技术情报外泄。

5.5 技术反竞争情报整体评估

评估是围绕目标,依据一定的标准,科学辨识、系统检测、全面分析、客观评判、以求改进的过程。随着技术反竞争情报的组织实施,对反竞争情报活动予以评估是为了防范风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不断提高企业组织的技术反竞争情报能力,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技术竞争情报资产和技术创新活动。

由于技术创新对现代企业竞争的关键决定性,基于技术竞争情报保护的技术反竞争情报,其评估涵盖了技术竞争情报保护的全过程。包括:从企业自我角度的技术竞争情报资源梳理、从竞争对手角度的技术竞争情报需求及技术竞争情报保护需求和对象的综合划定;技术竞争情报面临的威胁、自我保护的脆弱性及失泄密影响等的评估;反竞争情报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等。技术创新中反竞争情报的整体评估包括实施同步评估、项后评估和前瞻性的风险防范评估,通过评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的技术反竞争情报保护作业提供指引或参考。

护理技术创新篇6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应该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这是《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姗姗来迟的知识经济时代使企业竞争更加激烈,为赢得市场必须重视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技术创新的根本保证。所以,根据中医药科自身的特点,加强和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推进中医药技术创新,实现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一、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的活动,不是单纯的技术概念,更侧重的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是以市场效果为标准的,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市场价值,达到商业目的,其关键是商业化。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由技术成果及其转化成的市场价值归谁所有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为了调整这其中的矛盾就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实无论是对商标、著作、专利,还是对技术秘密的保护,说到底是这些技术创新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联系。认清两者的关系,在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才能杜绝顾此失彼,做到相得益彰。

二、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中医药技术创新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专利、版权、商标、技术秘密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基本上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但中医药技术创新仍然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相对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中国不少中医药科研院所业还不能从市场的角度真正理解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不少科研人员仍然认为只要领取了国家新药证书,就取得了垄断权,根本就没想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到国外申请专利了。在中国每年有大量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通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青蒿素本是中国为世界卫生组织所承认的一类新药,对疟疾的治疗比奎宁更高效,并不易产生抗药性。但由于当时未建立专利制度,而有关科研人员又连续发表了二十几篇论文,丧失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因此再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已经不可能了。有的成果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主要是为了完成课题的需要,根本不会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断地交纳专利年费,而专利法明文规定不续交年费专利权保护就自动终止。其他需要相关中医药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人员只要对专利公报稍加查新,就会轻易地享用这些失去法律保护的免费成果。这都会使原单位和国家的前期投入付诸东流。

第二,科研投入主体多样,成果权属不明晰,中医药技术产业化困难。在中医药研发过程中,特别是承担的纵向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要想厘清其中的关系很困难。由于目前国家或部委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还是以计划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签订的技术合同不规范,要求的技术内容多,有关权属问题和成果收益问题等涉及很少,这就更加大了明晰产权的困难,造成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科研成果的再次开发和实现产业化方面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科研院所往往在产业化方面缺乏投入热情,仅强调其对成果享有的学术权益,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成果完成人应得的权利往往考虑不多。尤其是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人员和场所等支持往往是很难得到的,这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科研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技术成果质量低,技术涵盖面不广。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中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表现在数量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其质量的高低。与国外跨国公司比较,中国中医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远远没有显示出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医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在一些重要的高技术医药领域已对中国形成“跑马占荒”的严重包围态势。据统计,在生物制药等高技术领域,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比例占60%~90%。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医药市场,其医药专利的数量也是最大的,占据了全球医药专利的41%,是申请数量位居第二的日本4倍。而且外国医药企业更注重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原创性技术的开发和申请,这些专利技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中医药产品与技术几乎不可能与之匹敌。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断扩大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将使中国今后制药产业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专利的制约,给中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三、加强中医药技术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目前中国的中医药技术创新不够理想,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促进中医药技术创新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更好地解决中国在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要从根本上转变过去那种重发现轻发明,重论文轻专利的观念,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但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提高中医药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企业的高层领导要从观念上和意识上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管理上要系统全面地组织和策划,为中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资源和制度上的全方位支持。应当在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组建有企业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参加,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引导中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加强对科研工作及其成果管理,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促进中医药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要制定和完善政府各类中医药研发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注重开展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软科学研究。中医药企业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课题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而细化约定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在中医药科研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明确其应当保密的具体范围,加强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和教育、支付保密费用等等。对中医药相关单位的技术秘密也应当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在中医药科研人员退出课题组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追回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应当告知其应当承担合同附随义务。另外由于受高校学术排行榜的影响,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在国际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文章,应加强保密措施,严格审查,防范无形的知识资产流失。

第三,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和奖励机制,鼓励具有自主创新的中医药原创性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承认和保护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应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创新者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合法报酬,把创新者的报酬与其发明创造的效益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工作的开展。中医药企业要重视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无形资产的流失。中医药专利权拥有单位在专利授权后,应及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其应得的报酬。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评定,要把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实施、专利奖励、专利执法及宣传。对申报他国医药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点扶持。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原创性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特别服务。在制定计划时要紧紧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原创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减少对模仿性技术创新的支持,努力实现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的转变,以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和产业。对于原创性或专利性较强的中医药项目,在组织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前,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取得成果后,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傅家骥,等.技术创新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2]盛辉,成良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J].科技管理研究,2004,(5).

[3]王明旭,宋鑫,董研林.试论中药专利申请战略的运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9).

护理技术创新篇7

中图分类号:F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3-0009-06

引 言

对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带来的技术外溢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各种影响跨国研发技术外溢的变量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尤为明显。因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何影响跨国企业研发投资和促进本国技术进步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从梳理的文献来看,理论和经验结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会降低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技术创新率,也会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模仿率。原因是跨国企业可能会由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实施而保护了自己的技术所有权,从而形成技术垄断,丧失研发投资的动力。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实施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提高而难以获得技术溢出,从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相关的文献是由Mansfield等人(1981)、Grossman和Helpman(1991),Glass和Saggi(2002)等人给出的。②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技术创新,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不确定。Markusen(1995)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或至少不会减少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总量,但却会改变创新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用途,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影响不确定。Mccalman(2004)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并不是线性相关的,适度的保护水平更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而赖明勇等人(2005)通过对中国的经验研究也发现既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跨国研发并未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在政策方面,学者们也没能给出一致的结论。③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本国技术进步的影响都不确定。Mansfield(1994,1995)的研究发现美国企业的跨国研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部门问的差异,不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心程度可能与技术特性、行业特征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吸收能力有关。例如,在所有的跨国企业的研发部门,只有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电气设备业、制药、化妆品、医疗保健品和化学制品等大约80%左右的企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而在基础品市场和装配设备部门仅有30%左右的企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Javorcik(2004)的分析结果与此一致。基于不同部门的跨国研发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差异,技术的外溢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促进作用也各不相同。

应该说,以上文献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关系的多维度认识,但是无论在理论层次还是经验方面的争议都表明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事实上,对垄断势力因素的忽视有可能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尽管熊彼特和阿罗较早地对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论断,此后的研究围绕着双方的论断所做的大量经验证实也未能给出一致的结论,但是如果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势力都是企业进行研发投资或技术创新的激励因素,不仅有关熊彼特和阿罗的争议变得易于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也不存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势力对研发投资或技术创新激励的区别在于前者使保护和监督创新技术所有权的成本外部化,后者使保护和监督创新技术所有权的成本内部化,这一差异造成了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类型的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跨国企业的技术外溢。因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是本文的初步尝试。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跨国研发

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中,跨国企业进行跨国研发的最主要激励是能够获得和巩固技术的所有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这种优势得以维持的最重要保障。但是在跨国企业、发展中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政府三方的动态博弈中,垄断势力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不完全替代变量发挥着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样的作用,而现有文献对垄断势力作用的忽视可能是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

1.知识产权保护与垄断势力在跨国研发中的作用

阿罗(1962)较早认识到企业进行研发或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存在正相关性。熊彼特(1942)认识到垄断势力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但他们都没能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实际上,在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下,跨国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地排除技术外溢或被复制和被模仿等盗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跨国研发获得了完全的技术所有权。这种情形下,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与研发创新无关。考虑更为现实的情形,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无法做到完备,只有在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下,垄断势力才与跨国企业的研发创新相关。垄断程度越高,跨国企业越有能力形成对竞争者的高进入壁垒,越能够获取接近于完备知识产权条件下的研发收益,跨国企业也才愿意进行更多的研发投资。更极端的情形是,即使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只要跨国企业的垄断程度足够高,能有效地阻止技术外溢,它仍然具有绝对的技术所有权优势与进行研发的动力,和完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接近。结论是: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条件下,垄断势力才与跨国研发正相关,并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备性越差,正相关性就越显著。这一结论得到Shrieves(1978)的经验证实,他的研究发现垄断势力与R&D投资的关系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当技术所有权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增强时,垄断势力对R&D投资的影响减弱甚至无任何影响。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垄断势力的增强鼓励企业进行R&D投资。这便解释了为何即使发展中国家缺乏对跨国企业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时,跨国企业仍会进行R&D投资,只要其所具有的垄断势力能够保证技术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研发类型

由以上的结论可知,发展中国家弱化对跨国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国企业的研发溢出效应增强,垄断势力对研发创新的影响增加,相反的情形下这种影响减弱。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对跨国企业技术所有权的保障程度存在差异,比如专利就是通过赋予研发者对创新技术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许可转让等权利的制度安排。但专利更多的是产品研发的结果,其保护强度取决于创新类型和产业结构特征等因素,与专利保护

相关的监督成本也因创新类型和产业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监督成本低的产业,专利保护易于实现,而在监督成本较高的产业,实施专利保护则非常困难。此外,Levin等人(1985)认为贸易秘密、市场先行者优势、迅速下倾的学习曲线也是对技术所有权的保护机制。但这类形式的保护机制与跨国企业的过程创新紧密相关。尽管垄断势力的存在能够弥补专利保护在不同产业间的差异,但却改变了跨国研发的类型。在专利保护较弱的产业,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跨国企业会选择非专利形式或过程创新的研发投资,以更好地拥有技术所有权。原因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情形下,产品创新大多以专利形式公开,而过程创新更多以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形式持有,前者比后者更容易被模仿。相反,专利保护程度高的产业,垄断势力的影响较小,企业会选择专利方面的研发投资。

如果从基础和应用的角度区分跨国研发的类型,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垄断势力与研发类型是无关的,进行哪种类型的技术研发取决于跨国企业长短期竞争的战略权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弱化,垄断势力对研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为阻止技术外溢,跨国企业会更多地转向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研发,以尽快在现有的市场规模条件下占领市场,同时会采取垂直一体化并购等方式扩大垄断势力的影响,更为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技术模仿行为。由于“阿罗替代”效应的存在,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更多以自身固定投资和“沉没成本”为基础进行成本节约型的研发投资,不断减少基础型技术的研发。Gemski(1990)证实了这种情形的存在。

3.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研发的行业选择

同样的分析逻辑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跨国企业行业的选择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提供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技术溢出现象,垄断势力不仅与跨国研发无关,而且与跨国企业的行业选择无关,行业选择取决于其他因素比如行业的市场结构、技术特征、空间上的区位分布以及国有化程度等。由于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跨国研发的技术外溢,在垄断势力既定的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研发的技术外溢负相关。这样,随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弱化,跨国企业的研发在行业上的选择是:①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敏感度的产业比如商品批发、零售、快餐等行业会成为首选,尽管这些行业的研发最易于外溢或被模仿,但是其技术含量最低,企业的竞争主要与规模化及其经营战略相关。这可以从大多数首先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类型上得到证实。②那些尽管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敏感,但技术差距较大并且技术模仿上有较高难度的行业也会成为跨国研发的选择。笔者曾经撰文在理论模型上证明了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之间如果技术差距超过临界点,技术的被模仿机会变小甚至根本不可能发生。③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跨国企业一旦具备较强的垄断势力,有预防技术外溢的能力和承担相应成本的实力,它也会选择进入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敏感的行业,只是在研发的类型上会选择与垄断势力影响相关的以过程创新为主不易遭受模仿和外溢的技术形式。

在大量有关跨国进入或跨国研发行业选择的经验文献中,以上三种形式都得到过证实,但因为在相关计量模型的构建中仅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而忽视了垄断势力因素的影响,因而难以对以上各种情形给出相应的理论解释。如果从垄断势力的视角进行分析,以上情形则是一个合理的逻辑结果。

4.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的变动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垄断势力与不完全竞争相联系。一般认为,用企业数量、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进入壁垒等指标衡量的市场结构反映了一定企业的市场垄断势力。例如用集中度衡量市场结构状况时,集中度越高的市场结构往往垄断势力也越强。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市场结构集中度的提高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部分的经验事实也给予了证实,但是这一结论成立的前提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这种创新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最终导致市场结构趋于寡头或垄断。然而,该前提是否成立在理论界仍存有争议,结论自然也不可靠。知识产权保护到底如何影响市场结构?在垄断势力的视角中,得出的结论更为细致但却不确定。

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备,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与研发或技术创新无关,不同垄断势力的跨国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研发都可以获得技术的所有权,不存在技术溢出或被模仿,市场结构的变动取决于哪种规模的企业研发或掌握利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研发产生的先进技术可以使率先拥有和使用该技术的企业获得产品市场的绝对优势,继而扩大企业规模,影响市场结构。若是大企业首先研发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一定的市场规模条件下,技术垄断效应会导致产品市场的垄断,从而市场集中度趋于集中;相反,若是中小企业研发或掌握利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则市场结构趋于竞争。当然,从研发的动态过程来看,市场结构的演变可能更复杂。

在更为现实的世界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完备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低,跨国企业的跨国研发保障技术所有权所需要的垄断势力越大,企业规模越大,因此垄断势力较小的企业开始退出发展中国家市场,垄断势力强的企业不仅不会选择退出甚至规模更大,垄断势力更强的企业会选择进入。这些企业由于具有较强的垄断势力,在技术研发上会采取过程创新或非产品创新的方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技术的优势促使市场趋向寡头结构。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规模逐渐变得不重要,因而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结构影响比前者要小。Hannan&Mcdowell(1990)利用跨国银行业采用ATM技术进行的经验分析表明,大银行的进入和先进技术的采用会促进市场集中。而相反,中小银行的进人和先进技术的采用会促进市场的分散。这实际上证实了企业进入规模的差异是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如果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进入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规模的影响,我们的结论则更具有实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与发展中

国家R&D的竞争与合作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要加快自身的技术进步,就必须充分地利用外部技术资源,促进跨国研发机构在本国加大技术研发,以更好地获得技术外溢的好处。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是要选择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二是在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选择合宜的R&D竞争或合作策略,使双方获得双赢的技术创新收益。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

在垄断势力视角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作用机理的复杂性导致对本国技术进步产生了不同影响,这构成发展中国家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

(1)跨国研发的行业选择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如前所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较为完备,不存在技术外溢和模仿现象,发展中国家政府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成本,本国企业难以获得技术溢出的好处,跨国企业的行业选择也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无关或弱相关。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跨国企业尽管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但通过选择进入那些技术不易被模仿的行业或通过增加自己的垄断势力有效地抑制技术溢出和排斥了竞争者模仿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却不利于技术在易于溢出和扩散的行业中进行。因而,“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会促进技术扩散”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发展中的进步”的结论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成立。相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跨国企业进入的行业不再取决于技术外溢程度,而是诸如地理位置、优惠政策等因素,技术开始在更为广泛的行业应用,垄断势力的技术创新效应开始弱化至无关,跨国研发的技术外溢经历了由弱到强再到弱的倒“U”形发展过程,同样的影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轨迹。

(2)跨国研发类型的变化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提供程度低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能够获取部分技术外溢的好处,但是,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跨国企业开始利用垄断势力预防技术溢出,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研发类型开始从程度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的产品研发创新和专利申请转向过程创新和专有技术的持有,这反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与过程创新以及相应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相比,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给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模仿和自主创新提供了公开的知识,是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外溢的主要渠道。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其进步轨迹也是一个倒“U”形过程。

(3)跨国进入引起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跨国进入及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紧密相关,在程度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技术模仿可能性最大,一般选择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规模大、产品差异化程度高、技术较为先进,所具备的垄断势力足以主导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弥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增加的外部成本,仍然能够有效地预防技术外溢,因此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趋向于跨国企业主导的寡头垄断型,这样的市场结构被证明不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而且危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安全。但是,一旦这样的市场结构由发展中国家企业主导,其对技术创新的“熊彼特效应”却很明显。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结构影响作用较前者小,市场结构的变动尽管不确定,但却给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研发以及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形成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增加了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政策调控的自由度。

2.跨国研发与发展中国家R&D的竞争与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条件下,跨国企业进行跨国研发的风险与技术溢出程度正相关。技术溢出越小,跨国研发的风险也越小,相反就越大。要实现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赢或多赢,发展中国家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与跨国企业的合作研发创新也是较为有效地策略。合作创新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使研发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合作企业可以共享信息和研究成果,提高研发效率;可以消除研发过程中的重复投资。

有关企业的合作创新,现有的研究思路大都是在假定技术的不完全独占,即存在技术溢出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多阶段寡头模型来比较合作创新与非合作创新的绩效差异。这里的分析也仍以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寡头竞争与合作创新模型为基础。尽管决定企业之间进行研发竞争与合作的因素较多,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备的重要性不容忽视。①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足够大,企业能够完全独占自己的技术创新,非合作创新相对更有效率。在这种情形下,因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溢出风险完全由国家承担,每个企业的研发投入只降低了本企业的生产成本,其成本随着R&D投资水平的增加而下降,在各企业支付函数对称条件下,由于竞争效应的存在,各个企业非合作时的研发投入均衡解明显大于合作时的研发投入均衡解,从而保证了一个最优的社会福利水平解。②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小或根本不存在时,合作创新相对有效率。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研发外部性和溢出效应较为明显,每个企业研发投入除了降低本企业产品成本外,还将使其他企业的单位产品成本降低,企业间合作研发有效地规避了研发风险,在研发阶段企业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决策,协调投入成本,共同决定研究开发水平,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合作创新的研发投资水平和社会福利结果也明显高于非合作创新的情形。

护理技术创新篇8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制度;技术创新;作用机制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0-0223-03

0 引言

过去30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蔓延到了不同的维度。保护的范围从发明创造延伸到了发现、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软件,从机械装置到了生活设备,从技术信息到了科学信息,从工业产品和技术方法到了服务和金融管理方法,保护期限的延长,以及从传统的固定形态发展到了现在的数字化形态。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界定越来越模糊,往往出现交叉保护和覆盖保护,如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竞合。

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造就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R&D之间特殊的价值框架体系。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主要围绕技术知识开展,技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1],知识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创新活动,而技术创新又离不开R&D的投入与产出。

现阶段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之上。而且更多的是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激励或抑制技术创新的单向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①“抑制论”。

Dear-dorff利用静态局部均衡分析框架得出全球福利净损失之后,Help-man利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贸易模型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和模仿创新的一般动态均衡分析框架,通过引入FDI变量,得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剧垄断,从而抑制技术创新的结论。

②“激励论”。

Diwan and Rodrik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不同需求的设想,通过纳什均衡的比较静态分析得出促进区域创新活动的结果;Lai构建了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的产品周期模型,通过引入FDI作为内生变量,发现通过FDI、TI、EX等方式进行技术转移会促进技术创新,而通过模仿的方式转移则会抑制技术创新,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技术创新。

③“倒U型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上述结论的研究和分析,Furukawa构建了无规模效应的内生增长模型,引入“干中学”效应,指出尽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直接增加对创新的激励,但是在长期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干中学”效应,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通过知识驱动和研发驱动技术进步的相互作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2]

以上观点都是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基准,通过其度量指标的浮动指数来衡量技术创新的速率,分析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然而,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历史路线和沿革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激励技术创新的唯一要素,且上述的各种理论更证明了其发展是一个相互反馈、彼此互动的动态促进过程。人们都知道在过去的18世纪60年代以来的几次技术革命,带动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保护全球化等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强烈,社会生活综合性和多元性增强;尽管如此,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还是基本上负担了每一次技术创新后的技术信息保护任务,因此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之前有必要针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做简要的描述中。

1 针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后来在工业时代兴起以后,为了促进工厂的效率和技术工人的创新积极性,政府组织开始发起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适当地激励技术所有人的生产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结合的产物,它本质上就是为了解决自然人和法人智力成果的权属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激励和调节经济生产和发展的效力机制。[3]技术创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是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主体,在今后以技术知识为主体的知识经济时代,它必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保护制度,包含科技、文化、信息、医疗、工业制造、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以及工业设计等领域。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源起时必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技术创新的R&D投入、技术的扩散、技术成果的产出,还要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制、融资机制以及产学研转化机制等方面的框架体系构建。具体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第二,因地制宜在相关地域和行业领域推行技术创新的实施战略;第三,在引导和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技术成果的转化;第四,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趋势,努力促进发达国家不保护而我国富余的资源保护。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交互决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作为众多制度创新的一种,其与技术创新不仅相互决定,而且相互促进。[4]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技术创新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技术创新产出的技术成果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从社会发展的历程和科学技术史的沿革我们可以看出,正是技术创新的不断产出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扩大了其保护的范围。例如,计算机软件和生物多样性的诞生,不仅在内容、范围、强度等方面影响了知识产权的进程,知识产权制度也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殷实。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决定着技术创新的边界。虽然技术创新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但同时制度也将技术创新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又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艺术的繁荣和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由于技术创新的技术成果不同,给予的保护方式也不同,并不一定会给予专利权的保护。此外,专利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最后,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维持了一种动态的浮动平衡关系,在一定程度内会激励创新,也会在一定范围内抑制创新。

2 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作为一种界定智力劳动成果的政策工具,其效用主要通过影响技术创新呈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在2003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手段》中把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归结为四个方面:①专利信息为技术转让和投资提供便利;②能够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③促使新技术的开发和新产业的创立与发展;④企业能够在许可使用、合营或其他创收性的交易中积累和使用专利。[5]《TRIPS协定》同样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的,应当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所有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6]但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都明确指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相关作用关系:一方面,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过高或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会抑制技术创新。

针对技术创新的不同分类,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也有所不同,既可以直接作用于创新主体的R&D,又可以通过影响FDI、国际贸易(IT)、技术引进(TI)等国际技术转移方式间接作用于技术创新,具体如图1所示。

2.1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直接作用机制

2.1.1 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非独占排他性使其得不到有体物所有权那样的占有保护,知识产权易于传播且蕴含技术经济价值,所以一经公开便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长期下去必定会打击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不受他人的侵犯,为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利益是发明人和创新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直接动力,通过“创新――收益――再创新”的良性生态循环,激励企业进行进一步的R&D投入,进一步的促进技术研发革新。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正在于,通过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投资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6]

2.1.2 调节机制

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就其发明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收回其劳动成本,并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但每一件发明创造都得益于上一明创造的继承和积累,其中蕴含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平衡独占私益与共享公益。给予一定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加以许可或转让的限制,既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能促进新技术的传播与利用进而兼顾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1.3 配置机制

技术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将技术应用于市场竞争之中,如果为防止他人侵犯而将其束之高阁,不但浪费了前期的成本投入,使其失去本质意义,而且还会失去预期的竞争优势和预期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配置途径,一方面设置了规范的申请、授权、公开保护机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规定了规范的技术授权使用、转让、许可、交易机制,有利于权利人,使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和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市场配置机制,使得技术创新资源,包括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技术创新的质量,加速技术创新的进程。[7]

2.2 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间接作用机制

2.2.1 对FDI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FDI技术溢出是指外资在进入国内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时,不得不利用其具有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这样就会产生技术扩散,促进当地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激励循环,不断地促进技术创新。当然,上述良性循环需要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得以保障。如,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FDI内部化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从FDI的方式转向技术许可的方式。[8]而从FDI流入质量方面,相关学者又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高质量的FDI流入,提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质量,技术密集程度越高的FDI越依赖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9]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既可以促进又可以抑制FDI的技术溢出。一方面,适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增加FDI的流入量,技术交流的机会,经过不断地良性激励,FDI流入的技术质量也会逐步提高,同时带动东道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通过产业关联效应促进本土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带来了FDI技术的垄断,削弱了新技术带来的竞争效应,外资企业也不必增加R&D投入以及提高FDI技术的质量,由此就造就了一个安逸的恶性循环,不利于技术创新。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又会影响FDI技术的流入量,也不利于本土的技术创新。

2.2.2 对IT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愈发频繁,通过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进出口获取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主流模式之一。一般进口的都是国内比较薄弱的领域,通过对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提取相应的技术信息,逐步完善该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蛙跳式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通过出口自己的产品,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找到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就必然会增加该方面的科技研发投入,以寻求一定的市场份额,因而受竞争和利益驱动又能不断地激励创新。

当然,上述良好的竞争环境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以保障。对出口国而言,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对其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和服务提供直接和完善的保护,使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技术和价格垄断,获取高额利润,进而形成“创新――高额收益――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技术创新。但对于进口国来说,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进口产品的竞争周期,而且会加大自身技术创新的难度,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效率。

2.2.3 对TI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技术引进分为专利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流程等技术资料的直接引进和设备、仪器、样品和样件等实物产品的间接引进。前者可以使国家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知识,实现蛙跳式的技术创新;后者只能通过对实物产品进行反向工程消化吸收其蕴含的技术知识,进而推动技术创新。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决定了该过程能否健康有序的进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为技术的引进和输出提供法律保障,提供良好的实施和保护环境,从而促进出口国进行技术输出,而在技术输出竞争中又会不断地促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而进口国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之后可以降低国内资本的重复研究投入,进而可以把资金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技术创新之中。

3 结语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企业可以通过实施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推进技术创新,而且也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模式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两个方面的相互配合,相互反哺机制来推动整个企业的自助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助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也成给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推进技术的创新,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推动创新的不断深入,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而在当下,就个体企业而言,需要针对自身企业特点,需求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的定位,建立两者之间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机制,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不断提升,从而为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提供不懈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范晓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机制要靠法律保障[J].科技与法律,2005(4):5.

[2]Furukawa, Y., 2010.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innovation: an inverted-U relationship. Economics Letters 109 (2), 99-101.

[3]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83.

[4]肖宁红.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研究[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05):62-65.

[5]张真真.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互动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18.

[6]徐明华,包海波,等.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9.

[7]李伟.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基于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实证检验[D].济南:山东大学,2013:22.

[8]代中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内部化优势与FDI流入[J].国际商务,2010(4):52-60.

[9]杨全发,韩樱.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策略[J].经济研究,2006(4):28-34.

[10]Allen, F., Qian, J., Qian, M., 2005. 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J. Fin. Econ. 77 (1), 57-116.

[11]冯晓青.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互动关系探析[J]. 知识产权,2014(4):3-14.

护理技术创新篇9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2-0034-05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之源、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和强国之策。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看,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有诸多不足之处。为了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万个原创发明者获得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社会大众创业激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通过讨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基于创新驱动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驱动及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任何语言环境的产生都与特定的场域相互关联,创新驱动不仅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的主流话语,也是科技精英基本的生存依据。我国政府之所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既有国际环境的被动性推动,也有经济结构内部调整的现实需求,同时,创新驱动的主流话语又促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反思和实践。

1.“大科学”时代的科技创新形势

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科技知识是“知识社会”的核心,也是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同时又是经济生产最关键的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普赖斯“大科学”语境下,当代科学呈现一种“大图景”特点,具体表现在:科学技术研究高度复杂,研究实体规模化,研究手段网络化,研究设备极为精良,研发投入持续扩大,研究群体大团队化,研究路线复合化,研究成果逐渐集群化。这种“大科学”环境对国际技术贸易产生了直接影响。基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导向,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甚至人员交流等之间,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大科学”时代,创新被发达国家视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提升话语权的重要手段,这也正是中国将自主创新作为主流话语并强力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作为典型的后现代型国家,中国的科技创新始终是由政府政策牵引的一场持续不断的运动,并由

收稿日期:2015-09-02

作者简介:刘群彦,男,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上海200240)。

刘艳茹,女,上海交通大学中原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州450000)。

此引起社会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在自主科技创新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和政府采用资金投入、行政命令、法律政策、荣誉赋予等组合手段进行推动,从而创造一种“人人创新”的多层次科技大场域。另一方面,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文本中,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请了15年的产业保护期,15年的保护期届满之后,中国将面临全面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零售市场、电讯业、银行业、证券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可以预见的是,传统行业必将面临一场市场竞争的重新洗牌,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和企业,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正是在这种场域体系和形势下,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受市场经济和产业竞争的影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也被视为一种“市场科学”,它已经远远超脱了经典的“默顿范式”的控制,并演变成一种“产业范式”。在此环境下,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创造价值”“技术产品市场化”“专利权利资产化”成为科技创新的特殊话语。

2.创新驱动战略下的知识流动和法律保护

在肇始于1978年至今的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尽管国家十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要素的整合,但整体来看,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导致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不强,仍然是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科技创新仍然存在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负面特征。从企业的科技创新阶段性来看,这种负面特征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大量工业产品的制造和生产来自于对西方产品的“山寨拷贝”;在国家意识到“山寨产品”导致产品竞争力低下的前提下,20世纪90年代由政府倡导的大规模“技术引进”开始出现并一直持续至今;进入21世纪之后,在原有“技术引进”的理念下,中国企业开始进行市场产品的初级创新,并进一步发展到今天的“集成创新”。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特点是:政府政策和资金驱动、民间和草根创新能力不足、精英科学家生产乏力、科技资源与成果产出关系匹配不适、创新方法碎片化等。

早在大规模技术引进之前,出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压力和技术壁垒,中国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移植,先后制定并颁布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在西方文化和本土文化并非同质同源的情况下,从西方发达国家所移植过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可避免地会与本土传统文化发生摩擦,其原因在于西方基于市民社会的权利义务思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思维以及“无讼”思维等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因此,在中国知识产权被动移植和制度选择的交替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立法存在复杂的博弈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博弈莫过于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技术复杂性和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之间的碰撞和摩擦。

知识产权保护是和科技创新相伴生的一种制度创新。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处置权利、市场交易等制度性要素,对于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自由流通,对于以知识产品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中国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取得一定基础学科优势和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采取“万众创新”战略,争取使中国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战略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推动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行列。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的存废问题,是全球范围内争议最为激烈的研究课题之一,它不仅是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重要论题,也是经济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研究者结合劳动、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讨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同时也逐渐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1.经济发展及其影响变量

自经济学诞生之日起,经济发展始终是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从不同侧面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所拥有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是国家经济增长的依据,而市场上商品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所依赖的因素包括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制度建设、人们对于技术创新的态度及其思想意识取向等。

经济发展的影响变量是指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效度影响的指标或因素。几十年来国内外经济学和法学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理论建模等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多方面分析。李姚矿等以经济增长变量为因变量,把与经济增长有关的11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包括资本、劳动、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投入,以及产业结构、非公经济发展水平等),基于中国1978―2007年的数据资料,采用岭回归分析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调查和分析。该项研究表明,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是经济结构和资本投入,而研发投入和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小。Thompson和Rushing(1996年)对112个国家1970―1985年有关数据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某一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均GDP增长的正向作用方才产生。

综观国内外有关经济发展的文献,我们认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可以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三个变量的具体要素及关系如图1所示。

图1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要素及其关系

创新系统理论是对技术创新和包括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在内的社会创新进行综合分析的理论,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变量之一,起到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图1所表达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变量及其要素关系表明,资本投入、资源利用和技术创新形成一个开放性的循环系统,各种要素相互支撑、相互交织,共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科技进步的功能在于扩展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生产率。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要素的二级变量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则构成技术创新的三级变量。技术研发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内生因素,不仅包括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的的前瞻性基础研究,还包括以促进丰富社会产品和商品应用为目标的应用性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通过规范性体系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及扩散行为进行鼓励、约束甚至惩罚,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在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因素中,文化创新是促进一个社会科技进步的环境因素,在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社会中,整个社会将失去创新的活力和源泉。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尽管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采取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必然产生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既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亦有反向的阻碍作用。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双向影响

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十分明显。通常认为,技术创新的成本巨大,某一研发成果从实验室的样品,到生产车间的产品,再到市场上的商品,其资本投入的比例约为1∶10∶10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一定时间的技术垄断,在市场竞争中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促进其利润增长。知识产权是一种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之间形成一种共生互动的逻辑关系,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Gould和Gruben(1996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开放型经济国家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更为显著。Gancia和Bonfiglioli(2008年)认为,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来说,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对经济发展具有反向阻碍作用。知识产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而赋予发明人的一种垄断权利,这种权利使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和控制知识产权,过度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会加剧市场垄断,导致市场竞争失灵。当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与这种“市场失灵”产生抵消效应时,国家经济发展必然被延缓甚至倒退。Helpman(1993年)认为,对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来说,采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短期内会加快创新速度,但在较长时期内则会降低创新速度,其原因是专利制度所赋予权利人的的垄断权力,减损了某些发明者的创新能力,起到降低知识溢出的效果。冯象(2012年)通过分析中国存在的大量知识产权违法及法律意识缺失的社会现象,不仅否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而且认为“知识产权已经终结”。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但并不一定是正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在制度创新的语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是双向的。同样充分的资本投入、合理的资源利用,如果采取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发展效果。具体如图2所示。

图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向度

基于前述的原因分析,经济学家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了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一国根据本国综合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规范性条款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在赋予创新主体以一定时期垄断权力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内生增长理论虽然把“技术进步”内生于经济系统中,却“忽略了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激励国家创新能力的各种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制度是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最为显著,因此近年来内生增长理论开始致力于将专利制度纳入分析框架。

20多年来,国内外学者从原始创新、模仿创新、社会福利、产品品种、法律意识、侵权行为、国外直接投资、专利长度、专利宽度等多个要素对最优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例如,寇宗来(2004年)的分析结论表明,由于垄断定价所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以及专利知识被低效使用成本的存在,要求最优专利总保护度是有限的。又如,孙赫(2007年)通过建立“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取决于创新研发效率的高低,如果创新研发效率较低,放松知识产权保护有利经济发展。

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设计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本国的整体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命题。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南北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引起全球经济发展的极度失衡,从而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采用不同的制度选择。我们认为,我国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阶段性特征,在不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取向。

第一,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可对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条约进行变通执行。自1980年以来,我国已经加入了30多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但在全球经济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起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也由其主导和控制,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一开始就成为国家利益斗争的工具。尽管如此,这些知识产权条约并非绝对僵硬,对其进行变通执行仍然存在可能性,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旨在使工业产权在成员国间得到普遍保护,但在具体保护方式上仍以成员国国内立法为基础,并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尽管从保护范围、权利执行、争端解决等方面强调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但在发达国家控制了全球大部分的产业竞争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国际贸易的主导权也被控制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将不得不减损甚至牺牲本国利益。可见,包括TRIPS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在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同时,往往允许缔约国采取较高的保护标准,这种弹性条款为各国采取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提供了可以变通执行的空间。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产权条约采取变通执行措施。

第二,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要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性的合理选择。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中国目前GDP总量处于世界第二的水平,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均GDP仍然较低,技术创新中原始创新的比例也处于初级水平。加入WTO后所申请的产业保护期届满之后,中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在此关键时期,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关键词。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双向作用,我国要结合影响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要素,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强弱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

第三,根据我国现阶段整体创新能力,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作为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签约国,在履行国际条约过程中,应当结合国家整体科技创新现状、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据统计,中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在全球40个主要国家中升至第19位;高技术产业出口占制造业出口的比重居世界首位。这固然表明中国创新能力正在稳步上升,但是,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得分仅为65.2分,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第二梯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物质基础仍然较差。在这种基础薄弱的前提下,国家除了持续加大投入,继续在提升综合创新能力方面努力之外,应当制定与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水平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四,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结合各种具体影响变量综合考虑。如前所述,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过强的专利保护制度对科技创新会起到反向的阻碍作用。在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上,采用适度宽松的知识产权长度和宽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正确选项。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频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适当的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同时结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专利保护力度等要素,对我国专利法在国际条约框架下的弹性条款内进行修订,而不应采取高出国际条约的标准进行专利保护。同时,知识的开放和传递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在专利适度保护的基础上,制定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扩散的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是必备的手段与措施。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将利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是,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管处理权限和程序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际上无法对项目科技成果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处置权、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奖励激励比例的提高、兼职创业等规定的实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五,在制定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技术创新的知识溢出效应。技术创新的社会开放程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研究开发主体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有申请保护、技术保密和技术公布等选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法,以便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其垄断的权力。技术保密则是为免于泄露或被模仿,通过控制传播方法对其技术方法、配方等进行保护,从而提高技术成果的独占性,并获得垄断利润。技术公布是一种与专利垄断或技术保密相反的手段,技术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向社会的公开,使得任何公众均可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从而阻止他人相同技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保证其自由使用发明创新成果。创新主体通过各种主动保护手段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但过度的保护措施必然弱化知识的溢出和扩散效应,国家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不仅要对创新主体的合理行为进行鼓励和支持,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平衡考虑,也要考虑适当的利益均衡因素。具体来说,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我国可采用文献公开、强制许可、区域限制等方式要求创新人员扩大其社会开放度。

参考文献

[1]陈筠泉,殷登祥.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美]D・普赖斯.小科学・大科学[M].宋剑耕,戴振飞译.北京:世界科学出版社,1982.

[3]李姚矿,姚传柱,杨善林.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9,(19).

[4]党国英.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研究述评[J].经济论坛,2014,(5).

[5]冯尧.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D].天津:南开大学,2012.

护理技术创新篇10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技术创新是指以现有的知识和物质,在特定的环境中,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并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包括开发新技术,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科学是技术之源,技术是产业之源,技术创新建立在科学道理的发现基础之上,而产业创新主要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之上。创新包括工作方法创新、学习创新、教育创新、科技创新等等,科技创新只是众多创新中的一种,科技创新通常包括产品创新和工艺方法等技术创新,因此技术创新是科技创新中的其中一种表现方式。创新是科技取得重大进步的必由之路。科技方法创新是提高科技工作效率的重要前提,是促进企业长青并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的不竭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一个民族要想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也不能停止理论创新。创新在经济,商业,技术,社会学以及建筑学这些领域的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未来全球竞争,其实质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它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民的发明创造热情。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也是先进文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先进文化,就是激励创新,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哈尔滨通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创立伊始就本着创新的宗旨,依靠新技术、新发明以解决电力行业重大问题为目标,成为国内解决大、中型异步电动机转子断条问题的专业公司,并在国际上首先开发出全新概念的汽轮发电机组“接触密封油挡”、水轮发电机组“接触密封盖”、汽轮机“接触汽封”,并开创了中国接触密封的新行业。

2利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为企业的发明创造、智力创新成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注入动力,能够有效激励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了技术(专利)信息的传播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信息资源;可以大大节约技术创新成本,有效缩短技术创新周期;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建立了企业的市场营销导向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受到知识产权的制约,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活动要以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为前提;知识产权保护使得企业面临的技术创新障碍不断增多,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越来越大。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历史前进,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调整各产业格局的强大动力。创新的形式丰富多样,创新常常和创造、创作、发现、发明、专利、作品等概念相互关联。创造性的判定,即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和首创性。可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息息相关,要实施有效的技术创新,必须时刻关心知识产权问题,要将对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运用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企业在技术研发环节中,科研选题、立项、研究、开发各环节都涉及技术情报、信息的利用,尤其要重视专利信息的利用。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可以分析掌握本技术领域的整体水平、发展趋势、主要竞争对手、主要技术或关键技术所在,有利于准确选题,避免专利侵权、重复研究、开发,提高开发起点,节约研发成本和时间。

3企业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相互作用

决定企业综合实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企业就会发展强大,反之没有创新能力则必定会失败,这是由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决定的。但是如果企业仅仅注重创新却不注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企业的创新成果很难给企业创造应得的经济效益。

当代的企业发展中,企业应该同时注重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企业没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就成为无本之木。因此需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企业的科技创新。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使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资本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本前提之一。技术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反过来又大大激励和推动了技术创新,成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知识产权是企业控制技术、树立形象、获取竞争优势的手段。

4结论

从我们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看,经济与社会发展再靠过去那种挖潜资源、廉价劳动力投入和简单来料加工是越来越难以为继了,科技进步,竞争加剧,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也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知识产权为生产和销售产品提供可能性,它与技术、市场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是与技术、市场同等重要的资源。近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话题性、国民普及度一再提高,而它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也日益朝向更深入更多样的方向发展。

创新的价值在于知识,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对创新价值的维护,是创新的强大推动力。创新中必然有挫折和风险,创新与技术专利保护缺失的风险。专利特别是核心发明专利是进入市场不可或缺的通行证,更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经济全球化,使资本、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与配置。但是西方并不会因为经济全球化而放弃贸易保护,经济危机时尤甚。

护理技术创新篇11

科学发展的事实表明:学科发展只有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其学术水平才能相应得到提高。护理学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其学术水平的提高,理论上的创新性是强调护理论文的学术性或学术价值。当前,护士偏重于研究各种具体的护理技术及其操作规程。这些研究当然重要,但护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从目前护理学所处的科学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把护理的理论现状同社会对护理学的要求及护理学所要实现的目的联系起来,在护理学研究领域,提出新观点,或把已有的理论系统化、完善化。总之,对理论上的创新我们必须从当代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认识。

理论上的创新需要理论思维方法参与,掌握理论思维方法,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是成功的关键。所谓护理理论思维是护理工作者运用理论和智力对护理学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得出理性结论的过程。理论的基础是概念,是判断和推理的基础。因此,护理学概念的变化影响着护理工作者判断推理的思维过程。随着健康观念的转变,护理学模式的发展,护理学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由于科学的日益综合化,护理工作者在理论思维方法中应用的理论还应当包括一些其它自然科学,可以开辟护理工作者认识的新思路,建立新学说,获得护理学理论上的新发现。比如心理学理论对于认识心理因素的致病和治病机理,护士掌握心身护理也是必要的;行为科学理论用于研究人类正常行为和异常行为,进行行为疗法研究,对卫生、科普、提高遵护行为,对护理工作也是必要的;逻辑学运用于护理学,对护理这既成的事实和材料,形成概作者单位:266300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念,进而构成判断和推理,实现护理学理性认识的思维阶段;伦理学运用于护理学,建立了护理伦理学,也开拓了护理学的视野;哲学理论或方法运用于护理学,能使现代护理学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技术或方法上的创新性

技术或方法上的创新性是强调护理论文的应用性和使用价值。从护理学的发展来看,护理学虽然是研究理论的人少,实践者多,但护理技术或方法上的熟能生巧者并非很多,其原因可能与护理学的思维方式有关。局部的、功能制护理学模式理论指导下形成的静止的、主观的、片面的护理思维,是一种依赖性的思维方式,束缚着护理技术或方法的创新。护理技术、方法和与之有关的理论相结合,正在形成护理学本身的学说与观点,也就是说,护理学是既包括护理理论,同时也包括实践这种理论的各种技术的一门科学。若满足于现有的技术和方法,护理论文也不会有什么创新。

随着健康概念的提出,整体的、系统的护理学模式及其思维方法代替传统的护理学模式及其思维方法,都要求护理工作者运用新的护理思维方法,新的护理方法和新技术,或对原有技术、方法加以引进和改善,或把已有的技术、方法引进到护理工作的新领域。还要注意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多方位思考问题;熟练掌握技术操作,从机械性的操作中悟出与众不同的技巧、方法;善于怀疑,针对难点,寻找思维的特性。针对当前护理方法中最困难的问题进行思考,把手头的材料进行大胆的建构,重新组合已有的知识,使新技术新方法得以创见,也可把边缘科学的新技术融会到护理工作中,使护理技术或方法上的创新得以体现。

三、社会效益上的创新性

社会效益上的创新性是强调护理论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护理论文一方面来自护理实践,为社会而写,有较强的社会性;一方面要指导实践,接受实践的验证,有较强的实践性,也就是说,护理论文是体现作者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的工具,能够准确、客观、科学而具体地反映出作者的观点、方法和效果,护理论文的社会效益性主要反映在社会实践的效益上。

护理技术创新篇12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实质就是知识的不断创新与转化,而知识的创新和转化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的,因此技术创新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则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和转化起着激励和保障作用,如果不能够对技术创新加以合法的保护,就会被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使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从而挫伤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妨碍技术进步,因此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技术创新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代表作《经济发展理论》提出。他认为技术创新是指“建立一种生产函数”,并由“企业家对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技术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技术概念。商业化转化和应用过程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涵。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创新性、效益性、扩散性特点,同时具有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技术创新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活动。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当今国际通行的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就是根据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性来鼓励智力创造活动,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技术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享有专用权,使之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高额利润,保证了企业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又促进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通过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技术创新建立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专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力,是以技术的公开为条件,且这样就有效避免了重复创造,实现了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河南省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河南省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建设创新型河南、促进中原崛起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工作呈现出从稳定发展到快速进步的良好态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出台相关政策

相继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纲要》、《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了若干有关技术创新的规划纲要,形成了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体系。

(二)、获奖情况

截止2009年,河南省共获得国家科技奖励74项,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科技进步特等奖6项、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科技进步奖二等奖62项。技术创新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商标、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全省申请注册商标累计达6.7万件、驰名商标45件、中国地理标志15件。专利申请数量达到125613件,专利授权量达到65195件。

(三)、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在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同时,河南省还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和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纪行为,仅2009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就查处商标案件4059起,案值达3532.5万元;河南省公安机关共立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6起,涉案金额8760余万元,破案154起。传教育;建立完善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志愿律师网络;开展了各类的知识产权培训班。

三、河南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河南省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技术创新投入不足,R&D经费支出偏低,R&D经费投入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的((200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人统计公报》,河南省的R&D经费支出为122.3亿,居全国第12位,不但落后于经济发达的江苏、北京、广东等,而且低于中西部地区的湖北、陕西、四川。R&D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6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4%。

(二)、知识产权管理不完善

在技术管理创新中最重要的企业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被忽视,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这项制度,而有制度的企业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三)、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一是在技术成果产权利益的分配上对科技人员的分配比例偏低,不能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二是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成果数量和奖励等级挂钩,形成了重、科技成果鉴定和报奖,轻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三是缺乏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造成了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四)、专利申请数少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河南省2009年的GDP达到了19724亿,居全国第五位,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累计申请专利128623件,不但低于广东、江苏、上海、北京、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且低于中西部地区的湖北、四川;河南省2009年的驰名商标数量仅位列全国第13位。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和引导科技资金的投人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人稳定增长机制,把科技投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通过引人风险投资基金等商业资本,制定支持创新投资企业发展政策,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在R&D阶段,应重点研究专利文献的情报价值,为研究开发提供有效的技术情报;在产业化阶段的保护策略主要表现在法律方面,也就是专利的取得、维护和使用,保护企业的产权不受侵犯,积极地运用专利策略达到企业创新的目标;在市场化阶段应当采用专利权与商标权交*保护策略,即专利取得后要及时取得商标权,利用商标来保护专利产品。

(三)、制定激励政策

政府和企业必须加快制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和利益的激励政策,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形成研发前引导、研发中支持、研发后奖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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